昔周公作《周官经》以致太平,春秋之时,贤士大夫多亲见其书,故所言礼制多与《周官经》相合。又鲁秉周礼,故《周官经》一书又为鲁史所藏。丘明为《春秋》作传,亦亲见其书,故《左氏》一书多载《周官经》之说。西汉之时,周官、左氏同为古文家言。考河间献王得《周官》,又请立《左氏》。春秋博士刘歆立《周官》于学宫,复昌明左氏《春秋》之学。郑兴受左氏于刘歆,传至于众,众作《左氏条例章句》,马融、贾徽、贾逵皆为左氏学,而郑兴复受《周官》于杜子春,亦传至郑众,马融、贾徽、贾逵复并治《周官经》。是两汉巨儒治《周官》者,皆兼治《左氏》,则二书微言大义多相符合,可以即彼通此,彰彰明矣。又许氏作《五经异义》,所举古文家说,多《左氏》与《周官》并言,此尤二书相符之确证。故汇辑《左氏》之文若干条而证以《周官》之说。凡治古文家言者,或亦有取于斯欤!

左传·隐七年》所云礼经,即《太宰》所掌建邦之六典。

案,《太宰》,掌建邦六典,注:典,常也,经也,法也。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

哀三年,以象魏为旧章,即太宰所司悬法之象魏。

案,《太宰》,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注:象魏,阙也。故鲁灾,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忘。疏:周公谓之象魏,雉门之外,两观阙高魏魏然。孔子谓之观。《春秋左氏》定二年夏五月,雉门灾及两观是也。云观者,以其有教象可观望。

又谓之阙者,阙,去也,仰视治象,阙去疑事。或解阙中通门。是以庄二十一年云,郑伯享王于阙西辟。注:阙,象魏也。案,《公羊传》云,子家驹谓昭公云,诸侯僭天子,大夫僭诸侯云云。若然,雉门灾及两观,及《礼运》“游于观之上”,有观,亦是僭也。又云,《左传》桓、僖庙灾,天火曰灾,谓桓、僖庙为天火所烧,旧章象魏在太庙中,恐火连及,故命藏之。

僖四年,言五侯九伯,与《太宰》所言设其监之制合。

案,《太宰》,立其监,疏:周之法,使伯佐牧。即僖公四年五侯九伯,五侯是州牧,九伯是牧下之伯。

昭十七年,言出火之期,与《宫正》所掌修火禁之制合。

案,《宫正》,春秋以木铎修火禁。注:火星门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时而以戒。疏:火星则心星也。服注:《春秋》云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故云以春出。季秋昏时伏于戌,火星入,故云以秋入。

昭十六年,言祭有受赈,与《膳夫》所言致福之礼合。

案,《膳夫》,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注: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余肉,归胙于王。疏:按《春秋左氏》昭十六年,子产云,祭有受赈归赈,服注云,受赈谓君祭,以肉赐大夫,归赈谓大夫祭,归肉于公也。

昭四年,言出冰藏冰与《凌人》所言颁冰之制合。

案,《凌人》“夏颁冰,掌事”注,《春秋传》曰,古者日在北陆而藏冰,西陆朝觌而出之。疏:昭四年传,火出而毕赋,服氏云,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古者日在北陆而藏冰,服氏云,陆,道也,北陆言在,谓十二月日在危一度,西陆朝觌不言在,则不在昴,谓二月在娄四度,谓春分时奎娄晨见东方而出冰,是公始用之。今此郑注引朝觌而出之,谓经夏颁冰,则西陆(《尔雅》曰,西陆,昴也)朝觌而出冰,群臣用之。若然,日体在昴在三月内,得为夏颁冰者,据三月末之节气,故证夏颁冰。此言夏,据得夏之节气。春秋言火出者,据周正。

昭二十年,晏子所言山林之木衡麓守之一节,与《大司徒》所掌分地职、奠地守之制合。

案,《大司徒》,乃分地职、奠地守。疏:案昭二十年《左氏传》,晏子云,山林之木,衡麓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注云,衡麓、舟鲛、虞侯、祈望,皆官名也。守之令民不得取之,不共利。时景公设此守以致疾,故晏子取此,非其不与民同利。引之者以证地守之官若然。此地官唯有衡、虞,无舟鲛、祈望者,此《周礼》举其大纲,左氏言其细别,故详略不同。

襄二十五年,言井衍沃、牧隰皋,与《小司徒》所掌井牧田野之制合。

案,《小司徒》,而井牧其田野,注:郑司农云,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疏:衍沃谓上地,下平曰衍,饶沃之地,九夫为一井。牧隰皋者下湿,曰湿,近皋泽之地。言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则地以上中下为率者,以为其成,方十里,九百夫之地,一旅五百夫,故知是通率之,通率之法正应四百五十夫,言一旅举成数也。

庄二十五年,言非日月之眚不鼓,与《鼓人》所掌救日月之礼合。

案,《鼓人》救日月,则诏王鼓。注:救日月食,王必亲击鼓者,声大异。《春秋传》曰,非日月之眚不鼓。疏:按太仆职云“军旅田役赞王鼓”。郑注云,佐击其余面,又云,救日月食,亦如之。太仆亦佐击其余面。按上解祭日月与天神同用雷鼓,则此救日月亦宜用雷鼓,八面,此救日月用鼓,惟据夏四月,阴气未足,纯阳用事,日又太阳之精,于正阳之月,被食为灾,故有救日食之法也。月似无救理。《尚书》季秋九月日食救之者,上代之礼,不与周同。诸侯用币,伐鼓于朝,近自攻责。若天子则伐鼓于社,昭十七年,昭子曰,日食,天子伐鼓于社是也。

昭二十九年,言五官之神,与《大宗伯》所言五祀之典合。

案,《大宗伯》,以血祭之社稷五祀五岳。注:玄谓此五祀者,五官之神在四郊,四时迎五行之气于四郊,而祭五德之帝,亦食此神焉。少昊氏之子曰重,为句芒,食于木;该为蓐收,食于金;修及熙为元冥,食于水。颛顼氏之子曰黎,为祝融后土,食于火、土。

疏:昭二十九年《左传》曰,颛顼氏之子黎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其二祀,五官之神及四郊,合为黎食后土。《祭法》曰,共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社即句龙。答曰黎为祝融,句龙为后土。左氏下言后土为社,谓暂作后土,无有代者。

僖元年,言“救患分灾”,与《大宗伯》所言“哀邦国之忧”合。

案,《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注:哀谓救患分灾。疏云:此据左氏僖元年文,引之者证哀者从后往哀之。其言救患分灾讨罪者,救患即邢有不守之患,诸侯城之,是救患也;分灾,谓若宋灾,诸侯会于澶渊,谋归宋财,是分灾也;讨罪,谓诸侯无故相伐,是罪人也,霸者会诸侯共讨之,是讨罪也。案,救患分灾即宗伯所言哀邦国之礼。

庄十八年,言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与《大宗伯》所言以九仪辨位合。

案,《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注:每命异仪,贵贱之位乃正。《春秋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僖三十三年,言烝尝禘庙,与《鬯人》庙用修之制合。

案,《鬯人》“庙用修”,注:玄谓庙用修者,谓始禘时。疏:谓练祭后迁庙时。以其宗庙之祭,从自始死以来无祭,今为迁庙,以新死者木主入庙,特为此祭,故云始禘时也。以三年丧毕,明年春禘为终禘,故云始也。郑知义迁庙在练时者,案文二年《穀梁传》云:作主坏庙当时日,于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尔时木主新入庙,禘祭之。是以左氏说,凡君薨,祔而作主,特祀主于寝,毕三时之祭,期年然后烝尝禘于庙。许慎云:左氏说与礼同。郑无注,明用此礼同,义与《穀梁传》合。贾、服以为三年终谛,遭烝尝则行祭礼,与前解违,非郑义也。

文六年,言朝庙,与《司尊彝》所言朝享之制合。

案,《司尊彝》“凡四时之间祀,追享,朝享”,注:朝享,谓朝受政于庙。《春秋传》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疏:文公六年《左氏传》云,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若然,天子告朔于明堂,而云受政于庙者,谓告朔自是受十二月政令,故名明堂为布政之官,以告朔讫,因即朝庙,亦谓之受政,但与明堂受朔别也。《春秋》者,彼讥废大行小。引之者见告朔与朝庙别,谓若不郊,犹三望与郊亦别也。

定四年,言祝奉以从,与《小宗伯》所言立军社之制合。

案,《小宗伯》“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注:有司,太祝也。王出军,必先有事于社及迁庙,而以其主行。社主曰军社,迁主曰祖。《春秋传》曰: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社之主盖用石为之。

昭二十三年,言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与《典命》所言公孤之命合。

案《典命》,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注:视小国之君者,列于卿大夫之位而礼如子男也。郑司农云: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春秋传》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疏:案昭二十三年《左传》云:叔孙婼为晋所执,晋人使与邾大夫坐讼。

叔孙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寡君命介子服回在。

是其事也。若然,先郑引鲁之卿以证孤者,孤亦得名卿,故《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并六卿与三孤为九卿。亦得名卿者,以其命数同也。鲁是侯爵,非上公亦得置孤者,鲁为州牧,立孤与公同。

若然,其孤则以卿为之,故叔孙婼自比于孤也。

襄十八年,言歌风,与《太师》所言执同律以听军声合。

案《太师》执同律以听军声,注:郑司农说师旷曰,吾骤歌北风,又歌南风,南风不竞,多死声,楚必无功。疏:案襄公十八年,注云:北风,夹钟无射以北,南风,姑洗南吕以南。南律气不至,故死声多。吹律而言歌与风者,出声曰歌,以律是候气之管,气则风也,故言歌风。

桓十七年,言天子有日官,与太史所掌之事合。

案《太史》掌建邦之六典,注:太史,日官也。《春秋传》曰: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居犹处也。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疏:桓十七年,服氏注云,日官,日御,典历数者也。是居卿者,使卿居其官以主之,重历数也。按郑注“居犹处也,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与服不同。服君之意,太史虽下大夫,使卿来居之,治太史之职,与《尧典》云“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是卿掌历数,明周掌历数亦是日官。郑意以五帝殊时,三王异世,文质不等,故设官不同。五帝之时使卿掌历数,至周,使下大夫为之,故云“建六典处六卿之职”以解之。

桓十七年,又言不告朔官失之也,与太史所掌颁告朔合。

案,《太史》“颁告朔于邦国”。注:天子颁朔于诸侯,诸侯藏之祖庙,至朔,朝于庙,告而受行之。郑司农云:颁读为班。班,布也。以十二月朔,有布告天下诸侯,故《春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疏:《春秋》之义,天子班历于诸侯,日食书日;不班历于诸侯,则不书日。其不书日者,由天子日官失之不班历。

昭二年,言周志,与《小史》所言掌邦国之志合。

案,《小史》“掌邦国之志”,注:郑司农云:志谓记也,《春秋传》所谓《周志》,史官主书,故韩宣子聘于鲁,观书太史氏。疏:

《左传》:周志有之,勇则害上。引韩宣子者,证史官掌邦国之志。

此《经·小史》“掌志”,引太史证之者。太史,史官之长,共其事故也。

僖五年,言必书云物,与保章氏所掌之事合。

案,《保章氏》“以五云之物,辨吉凶、水旱降丰荒之祲象”。

注:物,色也。视日旁云气之色。郑司农云,以二至二分观云色,青为虫,白为丧,赤为兵荒,黑为水,黄为丰。故《春秋传》曰: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疏:青为虫以下,盖据阴阳书得知。

按僖五年《左氏传》“分至启闭”,注云,分,春秋分;至,冬夏至。

启,立春立夏。闭,立秋立冬。据八节而言。

僖二十八年,言策命晋侯,与内史所掌之事合。

案,《内史》“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注: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策谓以简策书王命。其文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受策以出。疏:按《曲礼》云,大国曰伯父,州牧曰叔父。晋既大国而云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礼命之故也。此即以《左传》证《周礼》也。

襄十四年,言军制,与《夏官司马》所记之制合。

案,《夏官司马》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注:言军将皆命卿,则凡军帅不特置,选于六官、六乡之吏,自乡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郑司农云: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故《春秋传》有大国、次国、小国。又曰: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又云《春秋传》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此小国一军之见于传也。

疏:襄公十四年,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礼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晋虽为侯爵,以世为霸王,得置三军,故为礼也。云以一军为晋侯,庄十六年传文,以其新并晋国,虽为侯爵,以小国军法命之,故一军也。其说甚晰。

庄二十九年,所引侵伐例,与《大司马》所言灭国之事合。

案,《大司马》“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疏:按《春秋》公羊、左氏说,凡征战有六等,谓侵、战、伐、围、入、灭。用兵粗粗,不声钟鼓,入境而已,谓之侵。侵而不服则战之,谓两阵交刃。战而不服则伐之,谓用兵精而声钟鼓。伐而不服则围之,谓匝其四郭。

围而不服则入之,谓入其四郭,取人民,不有其地,入而不服则灭之,谓取其君。

襄九年,言以出内火,与《司爟》所言出火之制合。

案,《司爟》“季春出火”,注: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

郑人铸刑书,火星未出而出火,后有灾。郑司农云:以三月本时昏,心星见于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黄昏,心星伏在戌上,使民内火。故《春秋传》曰:以出纳火。疏:心星则大火辰星是也。三月诸星复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始之时昏,心星未必出见卯南,九月本始之黄昏,心星亦未必犹在戌上,皆据月半后而言。

成十七年,言在外为奸,在内为轨,与《司刑》所言寇贼之名合。

案,《司刑》,注:书传曰,降畔、寇贼、劫略、夺攘、挢虔者,其刑死。疏:按《舜典》云,寇贼奸轨,郑注云:强聚为寇,杀人为贼,由内为奸,起外为轨。案:成十七年,长鱼矫曰: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郑与传不同,郑欲见在外亦得为轨,在内亦得为奸,故反复见之。或后人传写误,当以传为正。

《吕刑》“夺攘挢虔”,注云:有因而盗曰攘,挢虔谓挠扰。《春秋传》“虔刘我边垂”谓劫夺人物以相挠扰也。

僖二十七年,言“用夷礼,故曰子”,与《大行人》所言“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合。

案,《大行人》“九州之外谓之蕃国”,注:《曲礼》曰: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春秋传》曰:杞,伯也,以夷礼,故曰子。然则九州之外,其君皆子男也。无朝贡之岁,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来耳。各以其所贵宝为贽,则蕃国之君无执玉瑞者,是以谓其君为小宾,臣为小客。所贵宝见传者,若犬戎献白狼、白鹿是也。

昭九年,“以殷聘为礼”,与《大行人》所言“殷相聘也”合。

案《大行人》“殷相聘也”。注“殷,中也。久无事,又于殷朝者及而相聘也”。郑司农说殷聘以《春秋传》曰,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疏:《聘义》、《王制》皆云,三年一大聘,此不言三年而云殷者,欲见中间久无事,及殷朝者来及亦相聘,故云殷,不云三年也。

昭九年传曰,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按服彼注云:殷,中也。自襄二十年叔老聘于齐,至今积二十年聘者,故中复盛聘焉。此中年数不相当,引之者,年虽差远,用礼则同,故引为证也。

定五年,言归粟于蔡,与《小行人》所言槁之制合。

案,《小行人》“若国师役,则令槁之”,注:师役者,国有兵寇以匮病者也。使邻国合会财货以与之。春秋定五年,夏,归粟于蔡是也。

昭十七年,郯子所言官制,与郑氏叙《周礼》之说合。

案,序云:《春秋传》又云,自颛顼以来,不能纪远,乃纪于近。

是以少皞以前,天下之号象其德,百官之号象其征。颛顼以来,天下之号因其地,百官之号因其事。事即司徒、司马之类是也。昭十七年,服注“颛顼之下”云:春官为木正,夏官为火正,秋官为金正,冬官为水正,中官为土正。高辛氏因之,故《传》云,遂济穷桑。穷桑,颛顼所居。是度颛顼至高辛也。

以上所言,皆《左氏》与《周官经》相符之证也。而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则曰,考《周礼》六官所掌,凡朝觐、宗遇、会同、聘享、燕食,其期会之疏数,币赋之轻重,牢醴之薄厚,各准五等之爵,为之杀。而適子誓于天子,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是宜。天下诸侯卿大夫帅以从事,若今会典之罔敢逾尺寸。而春秋二百四十年,若子产之争承,子服景伯之却百牢,未闻据《周礼》“大行人”之职以折服强敌也。却至聘楚而金奏作于下,宋享晋侯以桑林之舞,皆逾越制度,虽恐惧失席,而不闻据周公之典以折之。

他如郑成公如宋,宋公问礼于皇武子,楚子干奔晋,晋叔向使与秦公子同食,皆百人之饩,而楚灵大会诸侯,问礼于左师,与子产、左师、献公合诸侯之礼六,子产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皆不言其所考据,各以当时大小强弱为之等,是皆春秋博学多闻之士,而于周公所制会盟、聘享之礼,若目未之见耳未之闻,是独何与?若周公束之高阁,未尝班行列国,则当日无为制此礼。若既行之列国矣,而周公之子孙先未有称述之者,岂果弁髦王制,不遵法守欤!不应举世皆懵然若此。且孔子尝言,吾学周礼矣。而孔子一身所称引,无及今《周官》一字者。孟子言班爵禄之制,与《周官》互异。顾氏之说大抵以《左传》不引《周官经》,遂定《周官经》为伪书。今得二经相通大义若干条,则左氏不引《周官经》之说,可不击而自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