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四制弟四十九 郑目录云:‘名曰丧服四制者,以其记丧服之制取於仁义礼知也。此於别录旧说属丧服。’正义:‘案别录无丧服四制之文,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丧服。不云丧义而云丧服四制者,以上诸篇,皆记仪礼当篇之义,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非记仪礼丧服之篇,故不云丧服之义也。’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 注:‘礼之言体也。故谓之礼,言本有法则而生也。口毁曰訾。’说文:‘呰,苛也。’段氏玉裁曰:‘玄应引郑注亦作“呰”。’正义:‘不知礼之所由生,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
夫礼吉凶異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 注:‘吉礼凶礼異道,谓衣服容貌及器物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 注:‘取之四时,谓其数也。取之人情,谓其制也。’正义:‘此不覆说体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时、阴阳、人情,无物不总。门内主恩,门外则变而行义,尊卑有定,以节为限,不能备礼,则变而行权。恩属於仁,理属於义,节属於礼,量事权宜,非知不可,人道具矣。总结四制之义。’○知,音智,下同。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注:‘服莫重斩衰也。’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制义断恩,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注:‘资,犹操也。贵贵,谓为大夫君也。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王氏懋竑曰:‘贵贵,尊尊,一也。大夫,天子,诸侯,皆君也。其义不别。’正义:‘门内之亲,得行私恩,不行公义,若公羊传“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揜,於检反。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 崔凯曰:‘小祥祭则栉,稍自饰。’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注:‘食,食粥也。沐,谓将虞祭时也。补,培,犹治也。鼓素琴,始存乐也。’正义:‘告民有终者,告教其民,使哀有终极也。情实未已,仍以礼节为限,抑其情也。’○期,音基。苴,七馀反。坟,扶云反。为,于伪反。齐,音咨。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伛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 注:‘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杖而起,谓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谓庶民也。髽,妇人也。男子免而妇人髽。髽,或为“免”。’正义:‘丧服传云:“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郑注云:“担,假也。尊其为主,假之以杖。”丧服传云:“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谓庶子以下。妇人,未成人之妇人。扶而起者,谓王侯也。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许子病深,扶杖亦不能起,又须人扶乃起也。杖而起者,谓大夫士。既无百官,百物须己言而事乃行,故不许极病,所以杖而起也。身自执事,谓庶人也。卑,无人可使,但身自执事,不可许病,故有杖不得用也。髽者,妇人之大紒。重丧辮麻绕髮,秃者无髮,故不髽也。袒者露膊,伛者可憎,故不露也。踊是跳跃,跛人脚蹇,故不跳跃也。老病身已羸瘠,又使备礼,以致灭性,非制所许,故酒肉养之。夫丧礼宜备,今有此八条,不可强逼,故圣人权宜制也。所谓八者,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秃者,五也。伛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王氏懋竑曰:‘庾氏、宋蓝田吕氏並以父在为母一,案父在为母期,正是以义制。若权制则其节目之小者耳。妇人不杖,一也。童子不杖,二也。庶人不杖,三也。秃者不髽,四也。伛者不袒,五也。跛者不踊,六也。老不止酒肉,七也。病不止酒肉,八也。’○担,是豔反。垢,音苟。秃,吐木反。髽,侧瓜反。伛,纡主反。袒,徒旱反。跛,彼我反。免,音问。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 注:‘不怠,哭不绝声也。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正义:‘期悲哀者,谓期之间朝夕恒哭。三年忧者,不复朝夕哭,但忧戚而已。圣人因孝子情有減杀,制为限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 注:‘谅,古作梁,楣谓之梁。闇,读如鹑 之 。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释文:‘郑谓卒哭之後,翦屏柱楣,故曰谅闇。闇即庐也。’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於丧, 王氏引之曰:‘慈良与子谅同。’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 注:‘言不文者,谓丧事辨不所当共也。孝经说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正义:‘武丁中兴殷世,故曰贤王[一]。又尊高其行,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是记者引古礼。’○解,佳买反。杀,色戒反。谅,依注读为梁。闇,乌南反。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 注:‘此谓与宾客也。唯而不对,侑者为之应耳。言,谓先发口也。’正义:‘唯而不对者,不对其所问之事。侑者为之对,不旁及也。对而不言者,但对其所问之事,不馀言也。言而不议者,但言说他事,不与人论议相问答也。议而不及乐者,得议他事,但不能听及於乐也。’○唯,余癸反。
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 ○菅,音姦。屦,纪具反。粥,之六反。
比终兹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 注:‘仁,有恩者也。理,义也。察,犹知也。’正义:‘三节者,初丧至沐,一也。十三月练,二也。三年祥,三也。性有仁恩,则居丧思慕,可以观其知爱亲也。有知,则居丧合於道理。若坚强,居丧则能守其志节。若能依礼合义,则是孝子弟弟贞妇也。’吕与叔曰:‘恻怛痛疾,悲哀志懑,非仁者之笃於爱则不能也。然哭踊无节,丧期无数,乃野人直情径行者也。轻重有等,变除有等,至於袭含敛殡之具,宾客弔哭之文,无所不中於礼,非知者不能也。然有其文矣,实不足以称之;有其始矣,力不足以终之:其强不足道也。丧事不敢不勉,此有志者之所能也。’吳幼清曰:‘篇首论丧之四制,既以仁义礼知言之矣。篇末论丧之三节,复以仁知礼义言而加之以强,盖强以终之,则有礼义仁知之实。礼义者,圣人立教之道;仁知强者,君子修道之德。强即中庸三达德之勇也。’
校勘记
[一]原 ‘正’,据礼记正义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