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圖
十寸之尺爲一百分。
八寸之尺爲八十分。
八尺之步,十寸之尺;八尺也,爲八十寸。
六尺四寸之步,八寸之尺;八尺也,爲六十四寸。
度田計步,必起於尺。古步蓋用周尺,自漢鄭玄時已云未詳。至宋潘時舉得於司馬侍郎之所傳,當省尺七寸五分者,今刻於家禮儀節,雖未知其果合於古與否,要亦不甚相遠矣。以其長不可畫,故姑約爲此圖以見意云。
今田小於古田之圖
西南角積六百二十五步,爲田六畝二十五步。
剩二十五步。
積二千五百步,爲田二十五畝。
剩二十五步。
積二千五百步,爲田二十五畝。
東西爲横百步。
南北爲縱百步。
中積萬步,爲田百畝。
古田以八尺起步,今田以六尺四寸起步。今步比古步少一尺六寸。云「今田」者,王制蓋本周亡後而言。
禮記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爲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鄭玄注云:「周尺之數,未詳聞也。按禮制,周猶以十寸爲尺,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則步更爲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計之,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
孔穎達疏曰:「玉人職云:『鎮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猶以十寸爲尺也。今經云「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乃是六十四寸,則謂周八寸爲尺也,故云「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也,鄭即以古周尺十寸爲尺,八尺爲步,則步八十寸。鄭又以今周尺八寸爲尺,八尺爲步,則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别剩十六寸。云 『以此計之』者,謂以古步。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爲步,外剩十六寸而計之,則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古之四十步爲今之五十步,古之八十步爲今之一百步。計古之一畝之田長百步,得爲今田一百二十五步,是今田每一畝之上剩出二十五步。則方百畝之田,從北嚮南,每畝剩二十五步,總爲二千五百步;從東嚮西,每畝二十五步,亦總爲二千五百步。相伊[1]爲五千步,是總爲五十畝。又西南一角,南北長二十五步,應南畔所剩之度;東西亦長二十五步,應西畔所剩之度。計方二十五步,開方乘之,總積得六百二十五步。六百步則爲六畝,餘有二十五步。故云 『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也。又古四步,剩今一步;則古者四里,剩今一里爲五里;則古者四十里,剩今十里爲五十里;則古者八十里,剩今二十里總爲百里。是古者八十里爲今百里,今之百里之外猶有古之二十里。四里剩一里,其古二十里,爲今之二十五里。故云 『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經文錯亂,不可用也。」
陳祥道曰:「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十寸之尺也,六尺四寸,乃八寸之尺,八尺也。」
今按:蔡元定曰:「周家十寸、八寸皆爲尺。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爲丈,十丈爲引。以八寸起度,則八尺爲尋,倍尋爲常。」據此,則周尺有時而用十,有時而用八也。鄭註以爲「周尺八寸,步更六尺四寸,乃六國時所變」,則周之古步爲八尺矣。八尺者,八十寸也。夫歷代尺之短長,載在隋志 ,而蔡氏亦備論之,周尺雖未詳聞,亦略可考也。然王制乃漢文帝令博士諸生所作,故語多雜衰世之制。其曰「今者」,蓋周亡之後,主秦、漢在西而言,故田曰「東田」也。竊疑古者度田,必有一定之步,民情所習,孰能改之。若始以八尺起步,而後以六尺四寸,則盡天下之田,亦難乎其變易矣。故王制之説,皆附會耳。另有六尺步圖以明古法。
六尺步圖
縱横皆六尺,積三十六尺。
司馬法曰:「六尺爲步,步百爲畝。」
今按:「六尺爲步」,古法也。自后稷教民稼穡以來,即有「一畝三畎,畎皆廣尺深尺」之説,則六尺之爲步,不始於周矣。半步爲武,步者,因二武而度其長也。此本人身自然之度,豈强名哉。夫司馬法者,齊景公大夫田穰苴所作,而齊宣王時又追論以成書者也。其以「六尺爲步」,必有所受矣。故秦、漢以下,未有改焉。若王制之以「八尺爲古步」,則亦「六尺爲步」之意也。蓋周尺當今省尺七寸五分,通計八尺共得六十寸,適合今六尺之步。但六尺之制,穰苴時已有此言,不知王制何緣更起「古步八尺」之説邪?至以六尺四寸爲步,則當省尺之四尺八寸耳,步狹田增,實不合於人身步武之數矣。此必阡陌既開之後,欲文富國者之言也,而又文多錯亂,安足信乎!註疏雖正其誤,亦未究「六尺爲步」之古法也。
鄧展曰:「古者百步爲畝,漢時二百四十步爲畝。古千二百畝,則得今五頃。」
趙氏曰:「古者以百步爲畝,今以二百四十步爲畝,古百畝當今之四十一畝也。」
今按:每步方六尺,相乘積三十六尺;古田一畝百步,得三千六百尺;百畝得三十六萬尺。自漢而下,以二百四十步爲畝,以三十六尺乘之,得八千六百四十尺爲步法。又以八千六百四十尺,除古田三十六萬尺,得四十一畝六分不盡。五百七十六尺,以三十六尺除之,得十六步。趙氏謂當今四十一畝,舉成數也。〇又按:桑弘羊曰:「古者,制田百步爲畝,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先帝哀憐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率三十而税一。」先帝蓋指景帝,則二百四十步之爲數,自景帝始也。
一畝三畎之圖
遂 横廣百步 遂
縱長百步
壟畎壟畎壟畎
此一夫百畝之田,縱横各百步。畝法:方十步,積百步。今以縱長百步、横一步爲一畝,故有一畝三畎之説。蓋六尺爲步,三畎三壠,各廣一尺,適得六尺也。畎兩頭盡處謂之遂,遂上有徑,即今田塍也。畎兩頭即匠人所謂田首。隴即匠人所謂伐也。
一步爲三畎 遂在田首,畎水所入。
此以下凡田百畝者,皆據周制而言。
周禮 :「匠人爲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爲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畎。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
鄭玄註曰:「古者耜一金,兩人併發之。其壟中曰畎,畎上曰伐。伐之言發也。遂者,夫間小溝,遂上亦有徑。」
賈公彥疏曰:「耒頭金廣五寸。『二耜爲耦』者,二人各執一耜,兩人耕爲耦,共一尺。一尺深者謂之畎,畎上高土謂之伐。『兩人併發之』者,謂共爲一畎[2],謂二人並頭也。」
今按:古者耕必以牛,觀冉耕、司馬耕皆以「牛」字「耕」,則可見矣。而耜則兩人之所執也,故謂之偶耳。吳孫權以八牛爲四耦,恐亦此制也。
班固曰:「后稷始畎田,以二耜爲耦,廣尺深尺曰畎[3],長終畝。一畝三畎,而播種於畎中。苗生葉以上,稍耨壟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隴盡畎平[4],而能風與旱也。」
仁山金氏曰:「古所謂畝,闊一步,長百步,即今種豆麥者作田疄也。詩所謂 『南東其畝』,謂田間作疄,向南向東,視水土之利也。」
百畝十阡之圖
此畎水所注之遂,遂水注溝。
一十畝一千步
二十畝二千步
三十畝三千步
四十畝四千步
五十畝五千步
六十畝六千步
七十畝七千步
八十畝八千步
九十畝九千步
一百畝十千步
此畎水所注之遂,遂水注溝。
據禮家:鄉遂田則遂縱而溝横,井田則遂横而溝縱。
詩周頌噫嘻篇曰:「駿發爾私,終三十里。亦服爾耕,十千維耦。」
今按:「私」謂一夫百畝之私田也。步百爲畝,百畝之田,縱横各百步,共積萬步。里法從三百步起,縱百步,横三步,積三百步爲一里;横九十步,積九千步爲三十里;餘横九步,積九百步爲三里;尚餘一步,積百步爲三分里之一。共三十三里三分里之一,言「三十里」,舉成數也。縱百步,横一步,爲一畝;縱百步,横十步,爲十畝。阡陌之法,以百計步者謂之陌,則一畝也;以千計步者謂之阡,則十畝也。百畝之田爲千步者十,則十千矣,而一耦並耕,故曰「十千維耦」也。舊説以三十里爲萬夫之田,而謂鄉遂之官職以萬夫爲界者,此求其説不得而臆度之詞也。詳見後朱子開阡陌辯下
貢法溝洫之圖
此洫水所注,滿千夫則爲澮。
夫
遂 遂
溝 溝
百夫之洫 百夫之洫
此洫水所注,滿千夫則爲澮。
據禮家:一夫百畝,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溝水入洫。遂徑皆縱,溝畛皆横。此圖内小方圈,一夫百畝之田也。夫田左右有縱置水路,爲遂。十夫上下有横置水路,自遂注者爲溝。溝又積至百夫則入洫,洫亦以縱受。
今按:「遂縱溝横」之説,本賈公彥匠人疏,見後井田溝洫圖下。
貢法洫澮之圖
此亦川水所通,無别名。
百夫
洫洫
澮澮
此萬夫之川,澮水所注。
此萬夫之川,澮水所注。
此亦川水所通,無别名。
據禮家: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洫涂皆縱,澮道皆横。此圖内小方圈,百夫萬畝之田也。百夫田水自溝注洫,故百夫左右有縱置水路爲洫。千夫上下有横置水路,自洫注者爲澮。澮又積至萬夫則入川,川亦以縱受。
周禮 :「遂人掌邦之野。」
鄭玄註曰:「郊外曰野。」
賈公彥疏曰:「遠郊百里之外,即遂人所掌之野,從二百里至五百里皆名野。遂人雖專掌二百里之中,乃兼掌三百里以外也。」
今按:鄉在郊地百里之内,遂在甸地百里之中,自遂以外,三百里皆爲都鄙,此禮家之説也。然遂人謂之「掌野」,何哉?蓋遂爲甸地,萬二千五百家之外,皆公邑也;都鄙三等采地之外,亦皆有公邑。公邑皆用十夫有溝法,惟采地行井田耳,以公邑溝遂與遂法同,故通言掌野也。詳見第二卷王畿千里郊野圖下。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
鄭玄註曰:「遂、溝、洫、澮,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廣深各二尺,溝倍之,洫倍溝。澮,廣二尋,深二仞。徑、畛、塗、道、路,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
馬端臨曰:「鄭註以爲此鄉遂用溝洫之法也,用之近郊鄉遂。」
九夫爲井之圖
田首之遂
一夫百畝一夫百畝一夫百畝
田首之遂
一夫百畝 公田百畝,亦爲一夫。 一夫百畝
田首之遂
一夫百畝 公田百畝,亦爲一夫。 一夫百畝
田首之遂
井間之溝 井間之溝
據禮家:九夫之田爲井,井間有溝,溝上亦有畛。
遂横溝縱。
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司馬法曰:「畝百爲夫,夫三爲屋,屋三爲井。」
賈公彥小司徒疏:「九夫爲井,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一井之内,地有九夫,中一夫入於公,四畔八夫,家治百畝。地有九夫,非謂有九家也。」
孟子曰:「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〇又曰:「百畝之田,匹夫耕之,可以無飢矣。」
今按:農夫家受百畝之田,其實每人止可耕田二十五畝。既任耕田之人,則成丁男而可娶矣,但自受田之長而言,則曰匹夫,而總謂之一夫百畝耳。後五畝之宅條下,匹婦義同。
井田溝洫之圖
洫
井
遂遂
澮 溝 溝 澮
洫
據禮家:百井之地方十里,謂之成。成間亦有洫,洫上有涂。百成之地方百里,提封萬井,謂之同。同間有澮,澮上亦有道。今不再列同圖,據成可推矣。後有邦國一同之圖,亦足互見。
中間水道,横者皆爲遂,縱者皆爲溝。溝水入洫,洫水入澮,洫横而澮縱。
匠人爲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爲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畎。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爲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爲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爲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
馬端臨曰:「鄭註以爲此都鄙用井田之法也,用之野外縣都。」
賈公彥疏曰:「井田之法,畎縱遂横,溝縱洫横,澮縱自然川横。其夫間縱者,分夫間之界耳。無遂,其遂注溝,溝注入洫,洫注入澮,澮注入川。遂人云 『夫間有遂』,遂縱而溝横。此不云 『夫間有遂』,云 『田首倍之謂之遂』,遂則横而溝縱也。自餘洫、澮、川,依此遂溝縱横參之可知。畎、遂、溝、洫,皆廣深等。」
今按:一畝三畎,所謂畝也。畝之兩頭,畎水所入則爲遂。詩稱「南東其畝」,則隨地勢而或南或東以爲畝耳。豈有井田之遂皆横,而十夫之遂皆縱之理乎!
朱子曰:「溝洫以十爲數,井田以九爲數,決不可合。近世諸儒論田制,乃欲混井田、溝洫爲一,則不可行。鄭註分作兩項,却是。」
今按:周之徹法,諸儒所以兼貢、助而言者,蓋緣遂人 、匠人二法不同。又孟子有「請野九一,國中什一」之言,足以爲九十二字之證。故雖以朱子之賢,亦嘗疑之,而終以鄭玄之説爲定論,殊不知周本只行助法,徹即助之别名。詩言公劉「徹田爲糧」,則此時未嘗更制,亦謂之徹,可見其爲民俗之通稱矣。但殷法本以助名,周法則改名爲徹,以示通力之義耳,其實非兼貢也。至其衰世始廢助爲貢,而孟子之意,亦只主於行助法也。永嘉許氏[5]謂:「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本無内外之異,而遂人 、匠人不宜有二法。故曰遂人所言者,積數也;匠人所言者,方法也。積數則計其所有者言之,方法則積其所圍之内名之,其實一制也。」似得先王畫野之意矣。然細考之,則其數一以十起,一以九起,二説有不可得而强同者,故足以惑世,不若直斷周禮之失古意,斯已矣。詳見周徹圖下。〇又按:匠人註曰:「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則鄉遂與四等公邑,皆用貢而無助也。夫公邑在甸地者,即爲遂矣,而其三等在都鄙者,分封采地之餘,皆與遂同。蓋惟采地爲井,而公邑皆不爲井也。支離掩護,徒使人難曉耳。蓋周禮之書,成於戰國之後,而井田則自春秋魯宣公時已廢其法,僅存於匠人耳。世儒傳聞,始廢井田之時,猶或兼行貢、助之法,因列遂人 、匠人二職,則若當時真有兩法者,不滋後世之惑哉!四等公邑,詳見第二卷王畿郊野圖引載師語下。」〇又,匠人註云:「周制:畿内用夏之貢法,邦國用殷之助法。畿内用貢法者,鄉遂及公邑之吏,旦夕從民事,爲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邦國用助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爲其貪暴,税民無藝故也。」然畿内采地三等,非無助也,特所重恐王吏之急公田,故言所以用貢之意耳;邦國國中什一,非無貢也,特所重恐諸侯之行暴政,故言所以用助之意耳。此皆牽强之論也,天下豈有既貢而遂能免王吏之促,既助而遂能免諸侯之貪者乎!又言:「周之畿内,税有重輕;邦國之税,内外異法。」此豈什一中正之道哉!鄭玄一失井田宗旨,而其説益以支矣,雖使自解,卒能通乎!
朱子開阡陌辯曰:「阡陌者,舊説以爲田間之道,蓋因田之疆畔,制其廣狹,與其横縱[6],以通人物之往來,即周禮 『遂上之徑,溝上之畛,洫上之涂,澮上之道』也。蓋陌之爲言百也,遂、洫縱而徑、涂亦縱,則遂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涂爲陌矣。阡之爲言千也,溝、澮横而畛、道亦横,則溝間千畝,澮間千夫,而畛、道爲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萬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其外,其與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溝、洫、澮亦皆四周,則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横縱而命之也。然遂廣二尺[7],澮二尋,則丈有六尺。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道二軌,路三軌,則幾二丈矣。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爲田者頗多,先王非虛棄之,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泄、備水旱,爲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併買賣,以盡人力;墾闢棄地,悉爲田疇,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利。蓋一時之害雖除,而千古聖賢傳授精微之意,於此盡矣。」又曰:「所謂開者,乃破壞剗削之意,而非開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置矣。」
今按:朱子此説,則阡陌但可言於貢法,而不可言於井田。蓋井田以九起數,其疆畔無所謂「百夫之涂,千夫之道」也。意者以百計步者,則以陌名;以千計步者,則以阡名。因一夫之田,而别其廣狹耳,豈以百夫、千夫之故哉!
周田廬舍之圖
一畝
周制: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爲廬舍,得百畝中十分之二。
此周制公田百畝之圖也。每一格起田一畝,畝以横一步,直長百步爲法。畝水入遂,故廬舍之地宜如畝法。若以二十畝居四界之中,則當方四畝四分七厘强,所餘田不合一畝三畎之制矣。
殷田廬舍之圖
七分
殷制:公田七十畝,縱百步,横七十步。分爲十分,每分縱百步,横七步,爲七畝。殷以十四畝爲廬舍,得七十畝中十分之二,縱百步,横十四步。
此殷制公田七十畝之圖也。每一格起田七分,殷制無可考,但因周制以見之,姑存此圖。
春秋穀梁傳曰:「古者三百步爲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8],公田居一。公田爲居,井竈葱韭盡取焉。」
班固曰:「理民之道,地著爲本。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六尺爲步,步百爲畝,畝百爲夫,夫三爲屋,屋三爲井,井方一里,是爲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爲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爲廬舍。環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場。在野曰里,在邑曰廬。[9]春則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於邑。」
何休曰:「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公田十畝,廬舍二畝半,凡爲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爲一井,故曰井田。」
趙氏曰:「古者一夫一婦,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八家是爲八百八十畝,餘公田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以爲廬舍,城邑之居亦各得二畝半。廬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10]
今按:「公田爲廬舍」之説起於穀梁 ,而諸儒遂以「在邑在野,各分二畝半」,以合孟子「五畝」之説。若公田之中去二十畝,止存八十畝,則制禄之時,又當割别井之田以足百畝之數,不惟失先王正經界之意,而又以邑處農民,亦有不便。蓋一夫一婦,食力之小人也,就田斯可以治農業,而死徙無出鄉,又同井者之所安也。冬則入邑,春則出野,雖近郊之地,住近國中,猶以搬運爲煩,不欲輕動;而況遠郊之外,必使遠棄田疇,徙居國邑,人誰樂之。先王立此法,果何義邪!且孟子言五畝之宅,未嘗以爲廬舍也。廬之名,説見後引信南山詩「中田有廬」下。蓋農民所宅,必是平原可居之地,另以五畝爲一處,不占公田也。然亦取於便農功、邇饁餉,去田豈宜遠哉!其所聚居,或止八家,或倍八家以上,各隨便宜,合爲一邑,置堡設城,以相守望,故舉成數言,則有十室之邑、千室之邑。丁男之有妻者爲室,統室爲家,所主在於同井無出鄉而已,非必都邑然後爲邑,而都邑亦豈可以寓農民哉!故農民之宅,與國中之廛不同。農民之宅,鄉里也,即制里而導其妻子養老者也。國中之廛,市廛也,但爲士旅寄居之所,工商懋遷之區而已。而農人入居焉,則徙業無常,非所以安矣。故管子作内政有曰:「四民勿使雜處,則其言哤,其事易。聖王處士,就閑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化,不勞而能。是故士之子恒爲士,工之子恒爲工,商之子恒爲商,農之子恒爲農,農則野處而不暱。」韋昭所謂「國都城郭之域,唯士、工、商而已,農不在焉」,此古法之僅存者也。諸儒但見後世四民混而爲一,遂謂人皆有兩宅焉,此但可以富室踰侈者言耳,豈所以語土著之農夫哉!〇又按:四民之中,惟士爲貴。士者,國學之所養也。農、工、賈,雖屬凡民,亦皆有鄉學以申孝弟之義,苟有俊秀則升之太學,以士養之。士之子苟非俊秀,則亦轉而爲農,或爲工賈,各因其材而成就之,不拘其類,亦但歸於有專業而已。有專業則有定居,而謂土著之農夫有時入居於邑,可乎!後别爲五畝宅圖,以明孟子本旨。〇又按:周禮載師以「以廛里任國中之地」,鄭玄註謂廛是「民之邑居在都城者」。其下「園廛二十而一」,賈公彥疏直謂廛是「五畝之宅,在國中樹之以桑麻」,則廛里在國中而謂之邑也。趙氏之説,蓋本於此。班固謂「在野爲里」,與鄭註不同,而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之説,則皆未有以改班固之舊也。據此,則世儒承誤,固不以邑爲農人野處之邑矣。
五畝宅圖
樹桑
樹桑 宅 樹桑
五畝之宅,外環以牆,謂之宫牆。賈公彥曰:「宫是合院之内。」
孟子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又曰:「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匹婦蠶之,則老者足以衣帛矣。」
今按:匹婦,即農夫之妻,先王導之使養老者,謂養五十、非帛不暖之人也。故「女執懿匡,遵彼微行,爰求柔桑」,非男事也。男於此時已皆畢出在野,於耜舉趾矣,而婦興蠶事,宜就墻桑。若宅分田、邑二處,則在邑宅桑,誰與之采邪!故五畝之宅,宜爲一處,而便於農事者也。農桑,政之本也,以此專責於農家夫婦,欲使有長業焉。〇又按:古有布縷之征,蓋出於此。夫五畝之宅,不特樹桑治蠶以出帛而已,亦藝麻以緝布焉,各有冬夏二品,以適時宜。姑以一夫百畝家女工計之,大約歲得布帛共二十疋,爲率亦什而取一焉,輸於官者雖輕,亦當有帛一疋、布一疋與絲絮之徵。而所存一十八疋與絲絮之餘,則帛以衣老者,布以衣餘人,絲絮以供他用,皆自治其私焉。夫國都之中,桑麻之地必少,故工賈之受一廛者,不皆五畝之宅,則但通工易事,以械器貨物易粟帛,不聞其自耕自織也。后、夫人雖皆親蠶以衣其夫,顧内外品御之官,吉凶裁制之物,上之則有朝聘之玄纁,下之則有賜予之布帛,用亦衆矣。而國中桑麻之地,懼無以給,此布縷之所以必有征也。若夫軍出於農,衣皆自備,非若後世養兵之有歲給矣。惟旌旗斿旆、纓轡綏幃,凡可以狀軍容、設車飾者,乃爲軍裝之用,必資布帛棉麻耳。是古者布縷之征,不專爲軍需也,其軍中乘車之脩、駟馬之畜,與夫胄盾、甲兵、戈矛、弓矢之製,必兼取於租税之中,蓋粟米、布帛之餘,皆可以易械器、售匠傭也。至後魏加調布帛以供調外費,而布縷遂目爲軍需之征矣。
詩豳風七月篇曰:「九月築場[11]圃,十月納禾稼。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宫功。晝爾於茅,宵爾索綯。亟其乘屋,其始播百穀。」
鄭玄箋曰:「場、圃同地,自物生之時耕治之以種菜茹,至物盡成熟,築堅以爲場。」
毛氏傳曰:「入爲上,出爲下。」
今按:此詩即是治五畝之宅也。上入者,自田而上入於宅也。田在下濕之地,宅在高亢之原,出治農功,其事在下,入治居室,其事在上,不必言上入於都邑也。宫者,合院之稱。
詩小雅信南山篇曰:「中田有廬,疆埸有瓜。」
鄭玄箋曰:中田,田中也。農人作廬焉,以便其田事,於畔上種瓜。
今按:此所謂廬,蓋八家各於田中小苫茅舍以爲息勞守畝之所,非占公田二畝半而正當其中也,然則何與於五畝之宅哉!後儒緣此遂起公田廬舍之説,誤亦甚矣。疆埸種瓜,將於暑月止渴,而菜菇之殖,亦别有指,特班固所傳失真耳。詳見後滕文公問爲國條下。
孟子曰:「廛無夫里之布,則天下之民皆悦而願爲之氓矣。」
朱子曰:「周禮謂:『宅不毛者有里布,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鄭氏謂:『宅不種桑麻者,罰之使出一里二十五家之布。民無常業者,罰之使出一夫百畝之税,一家力役之征也。』今戰國時,一切取之。市宅之民,已賦其廛,又令出此夫里之布,非先王之法也。」
慶源輔氏曰:「先王之政,宅不種桑麻,與閒民無職事者,上之人皆有法以抑之。此所以當其盛時,民皆着業而無游手與貧困者,所謂窮民不過鰥寡孤獨四者而已。戰國時,如夫里之布,一切取之,皆末流之害也。」
今按:朱子引周禮及鄭註以釋此文,而輔氏復推廣其義,則似先王真有此罰也,殊不知周禮此條掊剋之政耳。已辯見第二卷王畿千里郊野圖下矣。夫游惰之民,本無恒産,先王若欲處之,則勞來勸相,使之務本而已,必不忍遂加以罰。如果不矜其不能,而必加罰焉,則貧游無賴之民,不勝其追徵之爭,將不轉而爲盜哉!大失孟子之意矣。蓋孟子於此言廛,本指遠客寄居邑市,其室纏綿搆結,不在一家五畝之限,即所謂「願受一廛而爲氓」者也。後世流移之民,亦多類此,先王不謂其游食四方而厭棄也。但以文德綏來,使皆樂業,如滕文公與許行以處,而彼得捆屨織席以爲食也。屨席即百工之事鬻於市者,蓋來歸之户,不爲農則爲商矣。王政所謂「市廛而不征」者,豈謂賦廛哉!古者前朝後市,市有常處,散居廛地者,皆官爲之廛,使客至如歸焉。但有司以廛法治之,勿使有廛居之爭而已,雖市地錢亦古所未有,故又曰「法而不廛」。此先王來百工也,而又何有夫里之布乎!及受田爲農,則有夫有婦而成家矣。故里有八家,家有五畝,而後有布縷之征焉。布縷之征出於五畝之宅,婦所納也;粟米之征出於百畝之田,夫所輸也;力役之征出於同井之家,丁所賦也。國家常征有此三者,三者之外,别無征焉,然則布縷及於浮户是横征也。蓋戰國時,田里之賦,日已重繁,必謂民不能堪,而以夫家之布分泒國中,但廛居者盡使出焉,雖未受田成家,而布固不能免矣。後儒解五畝之宅者,有「二畝半在邑」之説,豈緣此而遂附會與?故廛之有布,非常征也;廛而無此,則皆願爲氓。孟子之意,本欲安來歸之户,豈謂其市廛已賦而又重以罰哉!云「夫里」者,夫即一夫之有婦者,里則制五畝之宅以爲里,非二十五家之謂也,皆主乎布縷之征而言耳。廛與五畝之宅異義,孟子蓋各言一處而不以爲通名。以其可相發明,故附於此。〇先王不賦廛以來百工,詳見第二卷王畿千里郊野圖引班固説下。
禄田
制禄公田,全得百畝。
圭田
圭田得五十畝
公田存五十畝。
按:禄田自下士百畝起,中士已上,以次倍之。詳見第二卷引孟子班禄圖下。圭田則公田百畝之半也,中分之而已,故其法一定而不可亂。若公田内除廬舍二十畝,則田畝互相凑合,而畸零之數必至煩擾矣。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
趙岐註曰:「古者卿以下至於士,皆受圭田五十畝,所以供祭祀也。圭,潔也。士田故謂之圭田,所謂『惟士無田,則亦不祭』,言絀士無潔田也。井田之民,養公田者受百畝,圭田半之,故五十畝。」
陳祥道曰:「鄭氏以周禮 『士田』爲 『圭田』,改 『士』爲 『仕』,其説無據。」
今按:圭田是卿、大夫既死,而使其子孫奉祭祀之田,故無差也。若當卿、大夫、士之身,則三鼎、五鼎之制不同,不可一槩施之,且其禄田亦足以供祭祀,何必更與圭田邪。既死而田禄已收,則與圭田供祭,忠厚之道也。然其子孫之受圭田者,世數當必有差,雖恩禮厚者,亦俟親盡祭絕,則歸於官,無永世僣據之理也。〇又按:孟子曰:「有故而去,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里。」蓋前此猶望其歸,皆古人忠厚待臣之禮也。夫田里者,職分之田宅,田即野外之公田,宅即國中之公廨。可見當時之待卿、大夫、士有田禄,斯有里居矣。然一官去,則一官代之,有分守者也。田里三年不收,其所入誰與掌乎,蓋君存之以待去國之臣之歸耳。及三年不反,而後收之,則歸望已絕,其田里當别受矣。致仕者亦宜有田,數宜減少,而鄭玄以副公、卿、大夫,禄與相埒,此何禮乎!後於王畿千里郊野圖引王制語下已辯其非。觀大雅桑柔之詩曰「好是稼穡,力民代食」,則致仕者固有躬耕食力以同於齊民者矣。其卿、大夫、士既死,無望其復食禄者,則死之後,田里即收以給代者,但以世禄及其子孫,而及其子孫者,亦宜有差。文王仕者世禄之政,必有區分,而今亦無可考焉。惟孟子有曰:「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其即古人不可過之節與?凡此皆所以待賢臣也,若不肖之臣,亦豈槩及哉!以其爲先王忠厚之道,故推禮意而附於圭田之後。
正夫餘夫田
上農夫全耕百畝
下農夫耕五十畝
餘夫耕二十五畝
餘夫耕二十五畝
中農夫耕七十五畝
餘夫耕二十五畝
上、中、下農夫皆正夫。自公田中八分之一外:上農夫自受私田百畝。中農夫受七十五畝,餘二十五畝授餘夫。下農夫受五十畝,餘五十畝,或更授一下農夫,或分作兩餘夫各二十五畝,理皆可通。餘夫二十五畝者,百畝中四分之一也。
按:上農夫、中農夫、下農夫,詳見第二卷引孟子答北宫錡耕者所獲條下。
孟子曰:「餘夫二十五畝。」
賈公彥載師疏曰:「餘夫與正夫不同者,餘夫是年二十九已下,未有妻,受口田,故二十五畝。若三十有妻,則受夫田百畝。故鄭註内則云 『三十受田給征役』,鄉大夫註亦云 『有夫有婦乃成家』,何休亦云 『一夫一婦,受井田百畝』。」
程子曰:「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爲率,如有弟,是餘夫也。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畝,俟其壯而有室,然後更受百畝之田。」
遂人 :「以疆予任甿。」
鄭玄註曰:「甿,民也。疆予,謂民有餘力,復予之田,若餘夫然。鄭司農云:『户計一夫一婦而賦之田,其一户有數口者,餘夫亦受此田也。』」〇詳見後三等地圖下。
班固曰:「民受田,上田夫百畮,中田夫二百畮,下田夫三百畮。歲耕種者爲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爲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爲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農民户人己受田,其家衆男爲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此。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
賈公彥載師疏曰:「云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者,謂其家人亦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是五口之内有丈夫,非士、工、商之身也,即曰餘夫。百里内六鄉無地可居,而出耕公邑者也。」
今按:士、工、商家之餘夫,五口當一農,則口受田二十畝也。此臆度之言耳,何所據哉!
陳祥道曰:「先王之於民,受地雖均百畝,然其子弟之衆,或食不足而力有餘,則又有以餘夫任之,此詩所謂 『侯疆』,禮所謂 『以疆予任甿』者也。然餘夫之田,不過二十五畝,以其家既受田百畝,而又以百畝與之,則彼力有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農夫之一,而非謂餘夫亦受百畝之田,如正農夫也。班固謂 『其家衆男,亦以口受田如此』,鄭司農謂 『户計一夫一婦而賦之,餘夫亦受此田』,其説與孟子不合。賈公彥之徒遂謂 『餘夫三十有妻者受百畝,二十九以下未有妻者受田二十五畝』,是附會之論也。」
今按:陳祥道之辯可謂悉矣。然則所謂餘夫者,特以在正農夫之外耳,非以爲十六已上未娶者也。蓋古者,民之俊秀,十五而入大學,則十六歸農夫矣。五十非帛不煖,而養老之政及之,則五十即爲老者,不可以任勞矣。蓋十六受田以至五十,此農夫力耕之時也。周禮鄉大夫謂「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夫家之可任者」,則不知五十以上,乃其休息之期矣,而又安可任乎!然餘夫所以二十五畝者,蓋一夫之力,止可耕田二十五畝,二十五畝者,百畝四分之一也。一家有四夫,則力能全耕百畝;止有三夫者,則僅可耕七十五畝;止有二夫者,則僅可耕五十畝;其外惟有公田焉,而餘田則力有所不逮矣。若一家四夫之外,餘一夫焉,則力能耕而田不足,必須别授二十五畝之田,故以三夫所耕七十五畝之餘,或二夫所耕五十畝餘田之半與之,亦有相通之義焉,皆徹之所以爲徹也。漢晁錯言於文帝曰:「今農夫五口之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不過百畝。」當其時,雖尚以步百爲畝,然一夫百畝,當今田四十一畝强,豈二人之力所能耕哉!錯蓋本下地任二人而言,非所以通乎中、上也,如此則人必無遺力矣。力必有餘,然後可及藝圃、栽蔬、畜牧、樵采之事,其實百畝之田,四夫耕之,乃不過勞耳。但自受田之長而言,則曰一夫,而或八口,或五口,或以餘夫補數,皆統於其中矣。故四夫耕百畝,三夫耕七十五畝,二夫耕五十畝,此可任之人也。百畝者食九人,或八人;七十五畝者食七人,或六人;五十畝者食五人。此所養之人也。餘夫力能耕田二十五畝,則亦能自養其妻子,豈可以餘夫爲不娶乎!賈氏蓋惑於内則「三十有室,始理男事」之言,遂以二十九以下爲未娶,則男子十六精通,正可及時生育,乃復愆其婚取之期,遲以十五年之久,拂逆人情,莫此爲甚,非聖人對時育物之政矣。但懼早婚之偷,或遇不得已之故,則鰥曠者容亦有之,故至於三十以爲必不可過則可,以爲娶妻之常則不可。越勾踐有女年十七不嫁,男二十不娶,罪其父母之法;漢惠帝有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之謫。蓋亦知此意矣。
三等地圖
上地一百畝
中地一百畝又一百畝
下地一百畝又一百畝又一百畝
周禮大司徒 :「凡造都鄙: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鄭玄註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鄭司農云:『不易之地歲種之,地美,故家百畝;一易之地休一歲乃復種,故家二百畝;再易之地休二歲乃復種,故家三百畝。』」
賈公彥疏曰:「此言畿内都鄙三等采地。」
今按:此即古人覈田之法也,後世量田,宜以此爲準。蓋因田美惡以制其均,則瘠田皆與肥等矣。而鄭玄於小司徒註云:「七人以上,受之上地,所養者衆也;五人以下,受之下地,所養者寡也。」則地之肥瘠,本未通均,而但因人多寡以爲差也,豈不亂疆理而啟弊源哉!惟三等之差,通率爲一,而後田皆得實,穀禄始平,此不但可施於都鄙而已。注疏以都鄙爲采地,蓋一家之偏辭耳。詳見第二卷王畿千里郊野圖引載師語下。」
遂人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鄭玄有註,班固有説,皆見前餘夫圖引遂人條下。
賈公彥疏曰:「此據六遂之中言。」
今按:遂人言三等之地,與大司徒雖詳略不同,而鄉遂、都鄙之田不宜有二。蓋自其已墾者而言則曰田,自其未墾者而言則曰萊,萊墾則爲田矣。蓋當分田之時,或有授萊使其自墾,以足田數者。但上地田百畝足矣,而又加「萊五十畝」,則疑是衍文耳。夫一廛者,蓋指五畝之宅而名之爲廛也。鄭玄以爲在國中之地,而非百畝之居,亦取二畝半在邑纏綿之義而言耳。「亦如之」者,亦如正農夫之數也。餘夫本受田二十五畝,而曰亦如正農夫,此鄭玄、班固誤傳之本也。陳祥道有辯,亦見餘夫圖下矣。此與大司徒所載不同,蓋互文以見義耳。
夏貢五十畝圖
畝
貢田畝法:宜横畎水,流入於遂。遂、溝、徑、畛,並見周貢助圖,圖在後。
殷助七十畝圖
畝
殷本助法,田分九區,區各七十畝,與周井田圖制同。周圖在後,推類可知。今止列七十畝圖,公私田皆如是也。井田畝法:宜縱畎水,流入於遂。
周徹百畝圖
畝
禮家謂周無貢助,已各有圖在前,茲止列百畝圖,貢助田皆可通矣。慶源輔氏曰:「都鄙用助法,則收公田所入以爲君子之禄;鄉遂用貢法,則使什一自賦以充國家所用。此周所謂徹法也。」
滕文公問爲國。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爲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爲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爲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爲民父母也?』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爲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朱子曰:「夏時一夫授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爲貢。商人始爲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爲九區,區七十畝。中爲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税其私田。周時一夫授田百畝。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其實皆什一者,貢法固以十分之一爲常數,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則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爲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通私田百畝,爲十一分而取其一,蓋又輕於什一矣。竊料商制亦當似此,而以十四畝爲廬舍,一夫實耕公田七畝,是亦不過什一也。徹,通也,均也。藉,借也。」
今按:貢、助、徹本無二田於民。所受田中而取其租則謂之貢;就其中留出公田一分,籍民之力以耕,而官收其租則謂之助。徹即是助,助亦通力而作者也。公劉,殷之諸侯也,而其詩曰「徹田爲糧」,則當時亦已謂助爲徹矣。但末世人皆自利不相通融而失助之本意,故周特以徹名,欲人之知有通義耳。然本文止以通解徹,不必更加均義,通則均在其中矣。而田有定分,亦非混而無别也。不然則一井之中,何必畫爲九區;通力之際,何必公事畢然後治私事邪?夫貢,官無常田而歲有常額,猶今之計畝收租也;助則官有常田而租無常額,猶今之就田分稻也。由上奪民時,不得耕耨,而貢法必欲取盈,此貢之所以不善而殷改爲助也。又以上奪民時,不得耕耨,則救死不贍,民不相通,而公田之入薄矣,此又不得不變助爲貢,以取盈也。變助爲貢,魯宣公税畝以後事也。孟子此章,專意欲行助法,使民相通,故以夏后氏之貢起殷之助,以見周之徹亦用助之意,非以徹兼貢、助而以夏、殷起之也。引詩而言「雖周亦助」者,非止謂都鄙助法,蓋當時盡行貢法,而先王之助法無存,故言此以見之也。什一者,通貢、助而言;九一則專以助法言也。自井分九區,八家同養公田而言,則曰九一;自一夫受田,十分取一而言,則曰什一。如周之助法,公田不除廬舍,每夫私田百畝,公田十二畝五分,共一百十二畝五分。十取其一則爲十一畝二分半,内多一畝二分半,則私田之所宜得也。但以公田限於中區之故,私田不可越取以亂田界,故併歸公田。然數属畸零,不害其爲什一也。若去廬舍二十畝,則每夫爲田一百一十畝,什而取一,當爲一十一畝,其一畝之多者,歸於私田矣。一畝與一畝二分半之餘數,雖大略相當,但去廬舍則公田止八十畝,而凡制禄之法,皆由百畝起,又當割别井公田二十畝以足之,瓜分屑凑,田制難以言不亂矣,故廬舍之説無所取焉。且民取百畝,而公取十畝,則爲十一分之一,非什一矣。惟公取十一畝二分半,乃合什一之法,計所入共九十畝,舉成數亦爲百畝,足食九人,不必割補矣。而其畸零一畝二分半,就與農人結茅憇息,或種菜、築塲圃,如詩所謂「中田有廬」者,而後人因有二畝半在田之説歟?然中田之廬,實無與於五畝之宅也。
林氏曰:「禹貢之法,因游豫則視其豐凶而補助之。周制,鄉遂用貢法,亦有司稼之官巡野觀稼,視年之上下以出歛法,其弊未至。如龍子之言,乃當時諸侯用貢法之弊耳。」
朱子曰:「嘗疑孟子所謂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恐不解如此。先王疆理天下之初,做許多畎溝澮洫之類,大段是費人力。若自五十而增爲七十,自七十而增爲百畝,則田間許多疆理,都合更改,恐無是理。孟子當時未必親見,只是傳聞如此,恐亦難盡信也。」
今按:朱子此條亦可謂善疑矣,但專主鄭玄遂人 、匠人之註,而於孟子之言反不深信,所以卒未能通耳。夫夏之所以貢者,亦本上古聖人傳心之美意,厚民之良法也,故其巡行猶有補助之政,何不善之可議哉!特其衰世政急,民窮不得以養其父母,則見貢法取盈之害耳,是不若助之善也。故龍子之言,乃變貢爲助之端,以明助不當復貢之意。或謂助法起於黄帝,非也。助法之善,無以加矣,豈有古存此法,而聖如堯、舜乃反變而爲貢邪!故夏之盛時而行貢法,法制未備故也,爲民之公心也;周之衰世而變助法,財用不足故也,利國之私心也。在殷時且以貢爲不善,而况文武之世,反以貢法爲善而兼行之乎!故孟子平時舉文王之政,但曰「耕者九一」,而論王道也,亦云「助而不税」耳,何嘗及於貢哉!且夏之爲貢,未嘗兼助;殷之爲助,未嘗兼貢。豈可謂夏無當助之野,殷無當貢之鄉乎,此可見二法之爲一矣。先王受民之田雖有常數,而草萊之地,聽其自墾,則無禁焉,非若後世之筭盡錙銖,不遺民利也。故夏時地未盡闢,則田少;殷地漸墾,則田增;至周益墾,則田多。以五十畝變爲七十畝,以七十畝變爲百畝,截長補短,隨地制形,不過易一經界而已,豈必截然正方,區分爲九列,如井字整如棋局哉!故仁政必自經界始,孟子之言,可謂得其要矣。其曰「分田制禄,可坐而定」,甚言其易也,此豈虛語哉!後儒止因拘於周禮溝遂之説,取必於方,祗見其難行耳,乃併以孟子之言爲傳聞,則其誤後學甚矣。
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
今按:此專以分田制禄論井地,可見孟子之意,專在助法也。野,野人所居之地也;國中,君子所居之地也。自井授得九分之一言,謂之九一;自穀禄取什分之一言,謂之什一。助則野人出力以助耕公田,耕不勞於官也;賦則君子就田以自取公税,賦不勞於民也。皆本井地而别言之,實一法耳。禮家傳授失真,誤以九爲助而十爲貢,分爲二制,其意蓋謂地近城郭則曰國中,遠則爲野。故「鄉士掌國中」,鄭司農云「謂國中至百里郊也」;「遂人掌野」,鄭玄云「郊外曰野」,而賈公彥謂「百里外置六遂爲野,自百里外至五百里畿皆曰野」。如此則野得併遂言矣。夫同井而曰鄉田,則鄉與野本通名耳,自舊説一誤,而支離直至於今,惜哉!
夾漈鄭氏曰:「井田之法所以爲良者,以田與賦不相離,雖暴君不能違田而取賦,汙吏不能什一而加多。至秦孝公開阡陌之法,田賦始相離,故所取者不多乎什一,則少乎什一也,其弊至於收太半焉。」
今按:鄭氏此説,足以發明孟子之意,故附於此。
孟子曰:「耕者助而不税,則天下之農皆悦而願耕於其野矣。」
今按:此於耕者但曰「助而不税」,可見王政只在井田,而徹法之不兼貢矣。
春秋 宣公十五年:「初税畝。」
胡康侯曰:「孟子曰:『耕者助而不税,則天下之農皆悦而願耕於其野矣。』書 『初税畝』者,譏宣公廢助法而用税也。殷制公田爲助,助者,籍也;周因其法爲徹,徹者,通也。其實皆什一也。古者上下相親,上之於下則曰 『駿發爾私,終三十里』,惟恐民食之不給也;下之於上則曰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恐公田之不善也。故助法行而頌聲作矣,世衰道微,上下交惡,民惟私家之利,而不竭力以奉公,上惟邦賦之入,而不惻怛以利下。水旱凶災相繼而起,公田之入薄矣,所以廢助法而税畝乎!『初』者,志變法之始也。」
今按:胡氏之説本穀梁 ,謂其「去公田而履畝,十取其一」,則是變助爲貢也,正與孟子「助而不税」之意相反。若杜預註則曰「公田十取其一,又履畝十收其一」,朱子註論語亦曰「魯自宣公税畝,又逐畝十取其一,則爲十而取二矣」,蓋本杜氏,此與穀梁之説不同。竊意變法之初,未應驟重,但税畝一行,常額遂亂,則歛之漸增,勢所必至,至於哀公十而取二,固非一朝一夕之故,然亦豈可即言於税畝之初哉!後世變助爲貢,自魯宣公始,故附於此。〇自此以上,多言田制,但未及畝之所收,今附論之。自漢文帝以前,皆以步百爲畝,李悝言於魏文侯曰:「一夫五口,治田百畝,畝收粟一石五斗,爲粟百五十石。治田勤謹,畝益三斗,損亦如之,則百畝之增,當爲粟百八十石矣。」晁錯言於文帝則曰「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亦謂粟也。此皆以下地家五人言,而所收有多寡者,勤惰異耳。是農夫之耕穫,不能以皆齊也,若約以上農夫八口之家之力爲常,則百畝之收歲,皆可得粟一百八十石矣。如是則俯仰於此乎資,凶荒於此乎備,庶幾充用,農亦安可以不勤哉!否則國有賦役之征,家有吉凶之費,財力屈而無以爲生矣,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可不念歟?帶殻曰粟,二斛曰石。〇又按:李悝所謂「百畆之增,當爲粟百八十石」者,本戰國以後之量。其量以「十勺爲合」,則一合當容萬二千黍,「十合爲升,十升爲斗,十斗爲石」,皆由此而積,然與古法不同矣。前漢志云「合龠爲合,龠起於黄鍾之管,中容千二百黍」,合龠則爲黍二千四百,此古法也。或謂孫子筭術以「六粟起一圭,十圭爲抄,十抄爲撮,十撮爲勺,十勺爲合,當容六萬粟」,五十倍於古矣。竊謂孫術「十圭爲抄」之「十」當爲「二」字之誤耳,二圭爲粟十二,積至於合,適得萬二千粟之數也。意此亦必衰世之變制,而後世遂襲用之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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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禮記王制疏作「併」。
[2] 原作「共爲一畝」,據周禮匠人疏改。
[3] 原作「廣尺深尺田畎」,據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改。
[4]「隴盡畎平」,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作「隴盡而根深」。
[5]「永嘉許氏」,周禮訂義卷二十五、文獻通考卷一田賦考引作陳汲之言。
[6]「與其横縱」,朱子文集卷七十二作「辨其横從」。
[7] 原作「遂廣一尺」,據朱子文集卷七十二改。
[8]「九百」,春秋穀梁傳宣公十五年作「九百畝」。
[9]「在野曰里,在邑曰廬」,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作「在壄曰廬,在邑曰里」。
[10] 自「古者一夫一婦」至「餘公田二十畝」,見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孫奭疏。「得二畝半以爲廬舍,城邑之居亦各得二畝半」見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趙岐注,作「盧井、邑居各二畝半以爲宅,各入保城二畝半,故爲五畝也」。「廬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見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 顔師古注。
[11] 原作 『埸』,據毛詩七月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