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國中之圖
自郭以内皆國中,即邦中。
王宫
内城門
郭門
鄭玄曰:「天子十二門。國中,城内也。」爾雅釋地云:「邑外謂之郊。」郭璞注曰:「邑,國都也。」邢昺曰:「天子諸侯所居國城,或謂之邑,或謂之都。故以國都觧邑也。」
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
賈公彥典命疏曰:「天子城方十二里;公宜九里;侯伯宜七里;子男宜五里。匠人云 『九里』,或據異代法也。」
今按:王城或以爲九里,或以爲十二里,本無所據,故鄭玄之解不定,而賈公彥則疑其爲異代法也。然國都之中有王宫官府,而士民之衆,咸聚居焉,九里之城,似不能容,豈匠人所言乃初立國時規制,若今南都之大内歟?然則所謂十二里者,義或近之,而城外之郭,亦宜不止此也。陳祥道直謂「匠人所言乃王之中城,王城之郭不特九里」,此以九里爲城,十二里爲郭也。蓋亦按文生義耳,又何以必知王之外城實有十二里邪!惟山堂章氏曰:「王畿千里之廣,百官之所止舍,四方之所凑會,城中之制,宜以十有二里,然後其廣足以有容焉。」謂方九里,記者之誤,此言得之矣。
王畿千里郊野圖
縣外百里爲疆,即邦都。
稍外百里爲縣,即邦縣。
甸外百里爲稍,即家削。
郊外百里爲甸。
王國百里爲郊。
國都方十二里。
郊置六鄉。
甸置六遂。
稍爲都鄙。
縣爲都鄙。
疆爲都鄙。
司馬法曰:「王國百里爲遠郊。」杜子春曰:「五十里爲近郊,百里爲遠郊。」賈公彥曰:「天子幾内千里,中制國城,四面至疆各五百里,百里爲一節。從近向遠,發國中爲始也。」今按:遠郊百里之内置六鄉。郊外曰甸,甸地百里之内置六遂。甸外三百里稍、縣、疆之地,俱爲都鄙。
按:孟子曰:「夏后、殷、周之盛,地未有過千里者也。」蓋王畿千里,三代所同,今此圖依周禮分節布筭於後。
王城,禮家以爲方十二里,以十二里乘十二里,得一百四十四里。併筭郊内兩面,徑方二百里,乘二百里,得四萬里。内依禮家説,除山陵、林麓、川澤、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得二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又以甸徑方四百里,乘四百里,得十六萬里。内除郊以内地四萬里,得十二萬里,三分去一,得八萬里。
又以稍徑方六百里,乘六百里,得三十六萬里。内除甸以内地十六萬里,得二十萬里,三分去一,得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里三分里之一。
又以縣徑方八百里,乘八百里,得六十四萬里。内除稍以内地三十六萬里,得二十八萬里,三分去一,得十八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又以疆徑方千里,乘千里,得百萬里。内除縣以内地六十四萬里,得三十六萬里,三分去一,得二十四萬里。
甸内每面二百里,爲鄉遂,三分去一,共十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甸上每面三百里,爲都鄙,三分去一,共五十六萬里。通鄉遂、都鄙,三分去一,共得六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又按:三分去一之説,本王制 :「四海之内,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爲九州共田八十一萬億畝。方百里者,爲田九十億畝,山林、川澤、溝瀆、城郭、涂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而鄭玄於三分去一之外,以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三等,通率二而當一,則畿内三分去一,所存六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又當折半爲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里三分里之一,是去二存一也。每里九夫去二存一,止得三夫,實共得三百萬夫之地耳。然考之孟子「天子之制地方千里,不千里不足以待諸侯」,則畿内千里之地,當計實田,田既損除,用必不足。故王制於此亦言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言田而不言地。陳澔以爲地有山林、川澤、原隰、險夷之不同,若限以地里而不計田里,則井地不均,穀禄不平矣。此謂三分去一猶不可,而况重以二而當一乎!夫二而當一,但可以此而覈數外之田定實畝,而不可以通數内之田折半虛也。且不易、一易、再易之田折而歸一,亦大約言之,要之不易之田必多,豈其合併三田,適得二而當一之數乎!故鄭氏此説與王制已不合,尤無取焉。
又按:鄭玄鄉士註曰:「其地距王城百里内。」賈公彥遂人疏曰:「遂人主六遂,與司徒主六鄉同,唯在二百里内。」遂士疏亦曰:「六遂之地在二百里中。」故遂外至畿疆,凡三百里爲都鄙,此禮家鄉遂、都鄙之分也。然鄭玄註司徒序官引鄭司農云:「百里内爲六鄉,外爲六遂。」而賈疏又曰:「司徒掌六鄉,在遠郊百里内。遂人掌六遂,在百里外,即其所掌之野,郊外曰野。遂人雖專掌二百里之中,乃兼掌三百里以外也。」此何謂哉?蓋自三百里以至五百里皆都鄙地,以井法制;公卿、大夫三等采地之外皆爲公邑,公邑亦用遂法。故遂人通謂之治野耳。而郊之内置六鄉,邦甸之内置六遂,則各有專掌也。蓋嘗以「魯人三郊三遂」之説例之,則畿内六鄉、六遂不可謂無,但所以有此制者,不過别遠近、均勞佚,如禹貢甸服五百里分五等,以納總、銍、秸服、粟、米之意耳。若其授田制賦,則安可不畫均平之法哉!故近地爲鄉,遠地爲遂,未爲不可,但其立法必以道里爲差,而不以田畝計賦。何則?由百里從中達外,道里之節次雖均,而方積之廣袤異受,外寬中窄,勢不能齊,六遂之賦豈可與六鄉同哉!鄉遂同法,其爲不均甚矣,而况欲以上劑致鄉民,下劑致遂民乎!夫上劑、下劑,猶言重役輕役也,輕重失宜,此何禮邪!故六鄉六遂但可爲道里之遠近言耳,非所以定賦也。若魯以三鄉爲三郊,可見六鄉即是六郊畿内之郊,不但當有百里而已。要之郊有自近國而言者,即謂之國中,此外鄉地未盡,則猶郊野而皆名爲野矣。禮家國中、野外之别,其以此歟?則野之爲義,外當爲遂,而内實有鄉焉,如此然後合於三郊三遂之義,鄉遂之外,别無都鄙矣。齊桓公内政:五家至於五鄉,如鄉之法;五鄙至於五屬,如遂之法。亦以鄉遂盡國之境,蓋古法猶有存者。周禮設官,雖以鄉、遂分爲二職,然其序郊、甸、稍、縣、都之地,亦未明言孰爲鄉、孰爲遂也。特註家强分四等公邑之説,而穿鑿支離,反使人難曉耳。夫周禮煩猥不經,固足以惑世,而鄭玄諸儒,其失尤甚,寧不爲周禮之罪人哉!餘詳見第三卷軍制圖引閟宫詩下。
周禮載師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塲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鄭玄註曰:「廛里者,若今云邑里居矣。廛,民居之區域也。里,居也。圃,樹果蓏之屬,季秋於中爲塲。樊圃謂之園。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士相見禮曰:『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士讀爲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形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制,其所生育賦貢,取正於是耳。以廛里任國中,而遂人職授民田,夫一廛田百畝,是廛里不謂民之邑居在都城者與?」
賈公彥疏曰:「廛里,後鄭以孟子 『五畝之宅』及遂人 『夫一廛』解之。」
陳祥道曰:「郊之内制六鄉七萬五千家,而宅田、士田、賈田在近郊,官田、牛田、賞田、牧田在遠郊,皆任其餘地。邦甸之内置六遂七萬五千家,而公邑任其餘地。家削、邦縣、邦都以封公、卿、大夫與王之子弟,而三等采地之外,其餘亦爲公邑。公邑有四而特曰 『公邑之田任甸地』者,言公邑始於此也。蓋公邑,閒田也,故天子使大夫治之。」
今按:鄉遂、都鄙之民,皆有宅在廛里,故疏併引孟子 、遂人二言爲證,以明二畝半在邑之廛也。但孟子言市廛,專指士民寄寓之處,百物懋遷之區耳,農夫入居其間,不便孰甚焉!大抵此經所載,多非先王之制,蓋凡仕者所受,不論宅、士與賞,皆助法之公田,而庶人在官者之禄,亦公田之所及也。賈人自治末業,牛、牧自有牧地,皆無在鄉受田之理,今六鄉餘地有七等之田,得非衰世瀆亂之事與?惟家邑任稍,小都任縣,大都任疆,皆爲采地,則本都鄙井田而言,庶幾近之。然亦豈可限其爲大夫在稍,卿在縣,而公在疆邪!又註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見六鄉、六遂各七萬五千家民所受地也。鄉之餘地既爲宅、士、賈、官、牛、賞、牧田;遂之餘地與稍、縣、都采地封國之餘則爲四等公邑。皆有大夫治之,掌其賦税以入於天子。蓋自遂以外公邑皆如遂也,故曰「自此以外皆然」。此以郷遂、都鄙分爲二法,公邑又與遂同,皆繁瑣難行之事,豈可以爲均平天下之常道哉!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桼林之征二十而五。
鄭玄註曰:「征,税也。國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也。國税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園廛亦輕之者,廛無穀,園少利也。」
賈公彥疏曰:「國宅無税者,謂城内官府治處無税也。園廛二十而一者,園即上 『塲圃任園地』,廛即上『廛里任國中之地』,併言之以其出税同故也。近郊十一者,即上 『宅田、士田、賈田在近郊』者,同十一而税也。遠郊二十而三,即上 『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同二十而税三也。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者,即上 『公邑之田任甸地』至 『任疆地』,四處皆無過十而税二。但上言 『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之中兼有六遂。其稍、縣、都言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爲井田助法,則三者之中皆有公邑。故此十二者,除三等采地而言,以其鄉遂、公邑皆爲貢法故也。廛無穀、園少利者,以其廛五畝之宅在國中,樹以桑麻,是 『廛無穀』。園則百畝田畔,家有二畝半以爲井竃,種茐韭及瓜,是 『園少利』。田畔種瓜,瓜成又入其税,天子剝削之,淹漬以爲菹,是園、廛皆有税之事也。」
今按:孟子 :「市廛而不征」,則不但國宅無征也。而謂園、廛皆二十而一,豈先王之制乎!况三代貢、助不同,而實皆什一。什一,天下之中正,多則桀,而寡則貉者也。故公羊亦謂「什一而税爲正」,今以甸、稍、縣、都爲十而取二,則爲大桀、小桀矣。至於桼林之税二十而五,此文王之政所無也。夫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何嘗重桼林之税乎!賈公彥不悟其非,强爲之解,遠郊以上,既仍周禮之失,而又以采地、公邑分爲二税;至謂周禮税法據王畿,公羊税法據侯國,益見其支離耳,何一之可通乎!山齋易氏又謂此皆任地之賦,非任田之法,亦非也。蓋市廛既不征矣,任田之外,惟有五畝之宅出布縷之征耳,要之亦當以什一爲限,舍此别無所征,而又可加重邪!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田不耕者出屋粟,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
賈公彥疏曰:「草木爲地毛。民有五畝之宅,廬舍之外不樹桑麻之毛者,罰以二十五家之税。布謂口率出泉,漢法口百二十也。云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者,夫三爲屋,民有百畝之田,不耕墾種作者,罰以三家之税粟。云 『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者,此則大宰 『閒民無常職,轉移執事』之人,雖不事當家田宅,無可賦税,仍使出夫税、家税之征,以勸之使樂業也。」
今按:夫三爲屋,謂一井九夫中之三家也。里謂五鄰之里,非方里而井之里也。先王時無失業之民,以其教養備也,民雖慢游,不事本業,則亦戒之用休,以作其勤,董之用威,以警其惰,八家自相友助,夾持使歸於善,必不遂加以罰也。至其末世,始有罰者,則亦責其常職之所當供者足矣,而反加重焉,何以堪命,此酷吏任情之政也,民安得不轉而爲盜乎!禮家之言不足深信明矣。詳見第一卷五畝宅圖下。
周禮 :「太宰之職,以九賦歛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百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
鄭玄註曰:「賦謂口率出泉也。『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謂此賦也。邦中、邦甸、家削、邦縣、邦都,此平民也。關巿、山澤,謂占會百物。幣餘,謂占賣國中斥幣。皆末作當增賦者。」
賈公彥疏曰:「計口出泉,無泉者取財賄,以當筭泉之賦,此口賦非地税。如漢法出口賦錢,人百二十以爲筭也。『邦中在城郭』至 『邦都五百里』,此即載師遠郊、甸地、削地、縣地、疆地之等,遠近之差。家削、邦縣、邦都中有公卿、大夫采地,賦皆入其主家,采地外爲公邑,公邑之民則出泉入王家也。已上六處皆是平民,先王以農爲本故也。然[1]關市、山澤、幣餘不在上六處,非農民爲末作也。關市、山澤,謂關上以貨出入,有税物;市亦有税物;山澤民入山澤取財,亦有税物。此人出税以當邦賦所税得之物,貯之而官未用,有人占會取之,爲官出息。幣餘,謂給公用之餘。凡百官所用官物不盡者,歸入職幣,職幣得之,不入府藏,恐久而朽蠧,則指斥與人賣之,爲官出息。此皆口率出泉,增於農民,若後世賈人倍筭也。」
馬端臨曰:「關市、山澤,後鄭雖有 『末作增賦』之説,然於幣餘一項,尚覺牽强。且居關及山澤之民,未必皆能占會百物以取利者也,盡從而倍征之,可乎?愚以爲自 『邦中』至 『邦都』,皆取之於民者,其或爲地賦,或爲口賦,不可知也。『關市』以下,則非地賦,亦非口賦,乃貨物之税也。關市者,貨所聚,故有賦,如後世商税是也。山澤者,貨之所出,故有賦,如後世榷鹽榷茶之類是也。幣餘,則如後世領官物營運之類,故取其息,息即賦也。」〇又曰:「漢儀註:『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爲筭。』户口之賦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税之,有身則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
今按:漢法「人筭一百二十」,非自漢始,亦因九賦而以賦爲名耳。九者之賦,即春秋用田賦之所變也。計田而出則曰田賦,計口而出則曰口賦,但田賦取於有田之人,而口賦則盡乎農工商賈之族,蓋自田賦之後以漸而增矣。九賦多寡之數今不可詳,所存者漢筭一百二十耳。當漢初用莢錢,索隱曰「重三銖」,則今之一錢二分五釐也;杜佑曰「重銖半」,則減半矣。雖不詳其所直,然其名爲治軍并車馬之用,則漢賦實本九賦,故疏曰「如漢口賦也」。詳見第四卷漢初爲口賦下。夫邦中、郊甸、家削、縣都,皆有口賦,此猶平民之有農業者,舍此則工商矣。故關市、山澤,漢幣餘之賦,所以賦工商也。工之取材,商之通貨,皆國用之所必資,官物不用而使人變易,亦府藏之所必出。然估必兩平,未嘗抑奪,先王猶以此爲已煩也,况肯重煩使出口錢乎!古者山林川澤與民同利,但以虞衡主之,使斧斤時入、數罟不入而已。故文王澤梁無禁,而其囿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曷嘗有賦哉!若商賈而取其賦,是征商也,斥占官物而使之出息,是後世舖家和賣之事也,先王寬厚不煩之政必不爲此。曰:然則逐末之民,可使盡無賦與?曰:先王之時,本以務農爲重,但田里有限,而生育無窮,民有閒曠,養將不贍,苟無常業,必至爲非。故欲開其生計,聽爲商賈,使之懋遷有無,阜通百物,而軍賦則取於同井八家之丁,不在商賈也。惟用民之力,則商賈百工,歲亦以三日焉。蓋以古民惟務土著,不利刀錐,與後世不同,謂其離鄉井、去親戚,引重致遠,非人所樂。懼其不來,而財用不足也,則使市利相安,無有强價。其居肆者,則日省月試,既廩稱事,故中庸於百工曰「來」。而文王之政,關市不征焉,但譏察非常,以有司治之,且禁淫巧、抑僣踰,勿使靡財蕩俗,如是而已。征商自賤丈夫始,此正衰世之事也,孟子當戰國時,論王道,未嘗遷就征商之説,故其告戴盈之去關市之征,則曰「何待來年」,欲使天下之商願藏其市,天下之旅願出其塗,此豈掊剋之政能致其然哉!然則先王之寬商賈,反有甚於農民矣。故太宰之九賦,非先王意也。泉與錢同以九賦,與上條載師事相關,故附於此。軍興亦賴商賈懋遷,見第三卷引小司徒井邑丘甸條下。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悦而願藏於其市矣。」
孔穎達曰:「廛,謂公家邸舍,使商人停物於中,直税其所舍之處價,不税其在市所賣之物。市内空地曰廛,城内空地曰肆。」
張子曰:「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蓋逐末者多,則廛以抑之,少則不必廛也。」
朱子曰:「廛賦如今貨舖面相似。」
今按:法而不廛,正解廛而不征之意,謂廛是治以廛法,非謂賦廛也。蓋先王時,市地錢亦所不取,以逐末之多寡而異其制,此亦以後世之情億其如此。先王之時,教民務本,民亦嫌於農末,其爲來百工之政,所以濟其養之不足,豈遂加抑乎!若果逐末者多,農人或闕,則亦招復歸家,使承祖業,必不令田里之有虛也,此則抑末之意耳。
孟子曰:「古之爲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爲賤,故從而征之。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
朱子曰:「龍斷,謂岡壟之斷而高也。」
今按:征商起於末世,然孟子告戴盈之去關市之征何待來年,則固未嘗以末世而可遷就也。此二條足以證古者商賈之無賦。
班固曰:「理民之道,有賦有税。税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税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禄食庶事之費。」
師古曰:「賦,謂計口發財。税,謂收其田入也。工商衡虞,雖不墾殖,亦取其税者。工有技巧之作,商有行販之利,衡虞取山澤之林産也。」
今按:工商衡虞,古無取税之法。而車乘戈甲之類,其材則購之商,其製則委之工,皆官自爲之,馬則别有牧地官自畜之,其歲入皆足以充,不資於口賦也。故何休曰「王者畿内千里,租税足以共費,當以至廉無爲率天下」,亦此意耳。夫賦之言武也,因武事而征取於民之名,遂借用以爲征税之賦。陳祥道謂「先王時無筭錢之法,而以此爲征賦總名,非口率也」,其説是已。但賦之本義專爲出軍,故孔子謂仲由「可使治賦」,而鄭玄於小司徒註亦曰「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蓋采地之内無口賦出錢入天子之法,故註以賦爲軍賦。然於口賦之説,則未嘗廢焉,故於采地外公邑之民猶以口賦爲筭,而其所謂采地無賦者,又特不賦天子耳,於受地之公卿大夫,固以爲田主而有賦歸之也。由是田賦、軍賦分爲二義,而載師 賈疏遂云「口率出泉及軍法乃名賦」,故出力則爲軍賦,出泉則爲口賦。班固所謂「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者」,皆口賦也。口賦者,田賦之變也,而軍賦則别有調發矣。夫賦以出軍,古所謂力役之征也,受田百畝之家,是謂一夫,夫家丁壯多寡不同,力役之征由是出焉,即軍賦也。當其爲農,則既因田講武以時而肄,人人皆可爲兵者也。及賦而爲軍,食則自備於家,器則取給於國,隨所布置,以均勞逸,專官講肄,不限三時,庶幾兵械俱精,可以爲用。故當其宿衛則精選留中,當其城守則列營巡徼,當其征討則部分起旅,當其番下則使之備賓客將迎、輿夫出入、追胥傳逓之用。軍賦之外,惟有冬作一事,所謂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者也,舍此别無力役之征。况軍旅之用,歲入自充,平人又安得復出口賦之泉以充軍需乎!自魯哀公以軍需不足,復賦以田,後遂變爲口賦之法,於是軍賦、口賦分爲兩事,而闔境無不筭之民矣。賦以出軍,詳見第三卷末數條。
春秋 哀公十二年:「用田賦。」
胡康侯曰:「古者公田什一,助而不税,魯自宣公初税畝,後世遂以爲常而不復矣。至是二猶不足,故又以田賦也。田以出粟爲主而足食,賦以出軍爲主而足兵,今用田賦、軍旅之征,非矣。」
今按:十取三者,就田以取税也。賦用田者,計田以出財也。故賦者,歛取之名,謂歛取民財以充軍用也。賦本出軍,取於夫家,而田因井授,則固夫家之所以均力也。魯之軍賦,歲以冬征,未有改也,特以軍需不足,故復用田以賦,是增一賦矣。夫天子畿内提封百萬井,姑未暇論。諸侯之國,提封萬井,每井公田百畝,當有百萬畝,每畝約收粟一石八斗,當爲百八十萬石。一井八家,每家姑以匹婦爲率,當爲八萬婦,每婦約收布絹二疋,當爲十六萬疋,而絲絮不預焉。以守宗廟之典籍,如祭祀、宫室、婚姻、死喪,百官之廩禄燕饗、諸侯之幣帛饔飱,與夫賞賜賢勞、存問長老,皆吉凶賓嘉之常禮。至於軍需則有車馬甲兵之備,旌旌戎服之脩,亦未爲大費也。故或取之粟米,或取之布縷,則租税所入,費已足充。况當時又無漕運戍邊之役,量入爲出,自有餘饒,故三年之耕,當有一年之蓄,而何必加賦邪!蓋春秋諸侯,盟會禮繁,兵戈事廣,竭民力以供轉輸,奪農時以虛耕耨,民卒流亡,數因缺乏,則又以田加賦,重困農民,此亦勢所必至也。有若嘗因哀公有「年飢,用不足」之患而告之曰「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安有農民困而可望國用充哉!故民者,邦之本也,爲治者不先愛民節用,使得盡力於農畝而富藏焉,則雖有能爲君倉廩實、府庫充以濟國用,不過取之於逃亡轉死之餘,亦徒以賊民耳,難以言良臣矣。〇畝收粟數見第一卷末。
王制曰:「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陳澔曰:「用民力,如治城郭、溝渠、宫廟之類,豐年三日,中年二日,無年則一日而已;若師旅之事則不拘此制。」
今按:年歲雖豐,用民力不得過三日,此言深得先王之意。力役之征有二,一則軍旅,一即工役也。工役之事,所用在冬,與軍旅不同。軍旅雖亦以冬,而取其用,則不專在冬也。工役而不以冬,則非時使矣。故應此役者,或以親行,或以雇募。如唐庸法所謂「歲役」,其力不役,則出其役之直以爲役之庸,一從其便而已,此即蘇轍所謂「天下之大興築」也。若夫田間遂溝、洫澮,則皆私田百畝者所自治,無預於力征焉。力征則丁壯皆役,雖工商不免矣。夫當時諸侯,各治其國之役,王畿有役,不過四面五百里之中,無漕運戍邊之事。而以畿内之力計之,則一家可任者大約以四人爲率,則每井當爲三十二人。天子提封百萬井,當爲三千二百萬人,每人役三日,大約以傭銀日三分計之,當爲九分通三千二百萬人,當爲銀二百八十八萬兩。以公侯之國提封萬井計之,亦當有三十二萬人,爲銀二萬八千八百兩,而浮户之數,尚不與焉。况司寇所掌,又有役諸司空之罪人;司厲所掌,又有入於罪隷之男子。如殷之胥靡囚奴、漢之徒隷,以助工役。如此則用民歲以三日,力已足矣,而何後世每以興役爲大患邪!大抵役法失先王之意,而取民違所出之途,民之隱漏者衆,而官之經理者疏耳。餘意與上條同。
周禮均人 :「凡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無年則公旬用一日,凶、札則無力政。」
鄭玄註曰:「政讀爲征,公事也。旬,均也。」
今按:公之爲事,謂公役也。旬之爲均,謂均力也。陳祥道以旬爲十日,謂「冬之一時,旬用三日則爲二十七日,旬用二日則爲十八日,旬用一日則爲九日」,與王制大悖,其説非矣。凶,謂飢荒。札,謂疾疫。當恤其勞,故無力征。穀梁傳曰:「古之君人者,必時視民之所勤:民勤於力,則工築罕;民勤於財,則貢賦少;民勤於食,則百事廢。」即此意也。
周禮 :「鄉大夫之職,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鄭玄註曰:「國中,城郭中也,晚賦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復多役少。野,早賦而晚免之,以其復少役多。征之者,給公上事也。舍,謂復除不收役事也。」
賈公彥疏曰:「夫家,謂男女。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所征税者,謂築作、挽引、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錢。」
陳祥道曰:「筭泉之法,出於後世,先王之時,無有征之者,役之也。以征爲口率,非是。」
今按:孟子言:「野九一,國中什一。」舊説以國中爲百里郊内,而野則郊外自遂至疆也,蓋本鄉士 、遂人註。此國中,鄭玄註以爲城郭中,則所指又與前説不同矣。豈以爲郊近城郭,但言城郭而郊即可兼歟?夫國中、野外同一民也,征分二等,理本難通,鄭玄以國中復多役少、野外復少役多爲解,祗見其不均耳。及考之孟子 ,五十以上皆爲老者,而導其妻子使之養之矣,豈有老不任事之人而責之出賦之理!况民之俊秀,十五而入太學,則其餘十六歸農者有餘夫二十五畝之田,而鄉大夫所言,與此皆不合也,亦烏可信其爲古法哉!陳祥道謂先王無筭泉之法,其説良是,但周禮所言多雜衰世之事,不可謂鄭玄「口賦出泉」之説盡爲誤解禮意也。以九賦註引此文,故附論之。
禮記祭義曰:「古之道,五十不爲甸徒。」
陳澔曰:「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君田獵則起其民爲卒徒,故曰甸徒。五十始衰,不供此役也。」
今按:甸義見第三卷井邑兵甸圖下。
王制曰:「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
方氏曰:「力政,力役之政也。服戎,兵戎之事也。力政,事之常者,故五十已不從矣。服戎則事之變者,必六十然後不與焉。從,謂行其事也。與,則與之而已。」
今按:老者之役,止於五十,其曰「六十不與服戎者」,謂不得已之兵變,暫使服戎耳,非謂軍賦亦至六十而始免也。祭義 、王制二條足以證鄉大夫六十、六十五皆征之失,許慎謂五經説皆不同,無明文可據,而以周征六十及六十五非用民之意,庶幾知周禮之不足信矣。然祭義 、王制之言,五十即文王時所謂老者,茲非可據之明文乎!
王制曰:「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天子之縣内,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盼,其餘以禄士,以爲閒田。」
鄭玄註曰:「縣,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詩殷頌曰 『邦畿千里,維民所止』,周亦曰畿。畿内大國九者,三公之田三,爲有致仕者副之爲六也,餘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國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爲有致仕者副之爲十二,又三爲三孤之田,餘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國六十三者,大夫之田二十七,亦爲有致仕者副之爲五十四,餘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無職,佐公論道,雖有致仕,猶可即而謀焉。」
陳澔曰:「此無明證,皆鄭氏臆説。况周制六卿兼公孤,則所餘之田尚多,然如周、召之支子在國者皆世爵禄,則累朝之王子弟,未必盡有所封也。朱子曰:『恐只是諸儒做箇如此筭法,其實不然,建國必因山川形勢,無截然可方之理。』石梁王氏曰:『天子縣内以封者,或三分之一,或半之,又除山川、城郭、塗巷、溝渠,則奉上幾何。』」
今按:載師 :「宅田任近郊之地。」鄭註以爲:「致仕者之家所受田。」此言畿内之國即家邑、小都、大都之地也,而三等采地又有致仕者之田,是自相戾矣。且致仕之田禄宜减少,而與公、卿、大夫及王子弟相埒,恐非先王之法也。致仕田禄别見第一卷圭田圖下。
孔穎逹疏曰:「禄士包士而言。閒田,周禮所謂 『公邑』也。王之子弟有同母、異母親踈之異,親寵者封之與三公同,平常者與六卿同,疏遠者與大夫同,故有三等之差。」程子曰:「先儒母弟之説,蓋緣禮有立嫡子同母弟之文。其曰同母,特爲嫡耳,非以爲加親也。若以同母爲加親,是不知人理,近於禽道也,天下不明斯義也久矣。」
今按:王制本以「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爲附庸」,故以「天子之三公視公侯而封以百里之國,天子之卿視伯而封以七十里之國,天子之大夫視子男而封以五十里之國,元士則視附庸之封」,而禄士者,以是差焉。然并致仕及王之子弟而封之,故「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共九十三國」,而禄士之田則在其餘地矣。今計百里者九國,國積萬里,三分去一,得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九國共積九萬里,三分去一,得六萬里,以除疆之實地二十四萬里,餘十八萬里。七十里者二十一國,國積四千九百里,三分去一,得三千二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二十一國共積十萬二千九百里,三分去一,得六萬八千六百里,以除縣之實地十八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餘十一萬八千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五十里者六十三國,國積二千五百里,三分去一,得一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六十三國共積十五萬七千五百里,三分去一,得十萬五千里,以除稍之實地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里三分里之一,餘二萬八千三百三十三里三分里之一。共餘三十二萬六千四百一里,則於禄士數已足支,但不知閒田所入,尚存幾何?其於國家調度之費,喪祭賓客之需,兵興餉餽之供,凶荒不測之備,果能盡足否乎?故鄭氏以此爲殷承夏末采地之制,而謂周爲未聞,則若周制無傳矣。然小司徒註則曰:「采地制三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之國也。」又賈公彥疏曰:「百里國謂大都,五十里國謂小都,二十五里國謂家邑。」載師疏亦曰:「王母弟與庶子與公同,食百里地,在疆;稍疏者與卿同,食五十里,地在縣;又疏者與大夫同,食二十五里,在稍。是謂畿内大國百里,次國五十里,小國二十五里也。」蓋鄭氏以周之畿内、大國、次國、小國無以考其的有幾國,故曰「未聞」。然大抵如王制所言而差之,則百里之國在疆亦九,既如前餘地十八萬里矣。五十里之國在縣亦二十一,則積二千五百里,三分去一,得一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二十一國共積五萬二千五百里,三分去一,得三萬五千里,以除縣實十八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餘十五萬一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二十五里之國在稍亦六十三,則國積六百二十五里,三分去一,得四百一十六里三分里之二;六十三國共積三萬九千三百七十五里,三分去一,得二萬六千二百五十里,以除稍實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里三分里之一,餘十萬七千八十三里三分里之一。共餘四十三萬八千七百五十里,比於王制所餘三十二萬六千四百一里之數,又多十一萬二千三百四十九里矣。夫鄭氏解禮,本主大司徒「諸公之地方五百里,諸侯之地方四百里,諸伯之地方三百里,諸子之地方二百里,諸男之地方百里」之説,而其天子、公、卿、大夫之采地,實非視公、侯、伯、子、男以爲差也。特以大司徒言「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意其後世世禄之子孫彌衆,累朝之子弟日繁,畿内之地必有不充,故以彼爲殷制而於此自立一法以通之。蓋方百里而四分之,則爲方五十里之國四;自方五十里而四分之,則爲方二十五里之國四。以此爲差,蓋臆見耳。而不知王制縣内封國之言,本皆附會。然其所記諸侯封國之等,天子之公、卿、大夫、士視以爲差者,則固有所受也。特視侯者卿,而以爲公;視伯者大夫,而以爲卿;視子、男者元士,而以爲大夫。則傳聞之誤耳。夫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以有宗廟典籍之事,而百民有司之禄賴以出焉,不如此則恐其用度不足耳。若天子畿内之臣,家食之人不多,必無待於一國之用,因能授禄,足以仁其三族斯已矣,何必封以諸侯之國邪!至以二十五里爲國,則不經尤甚焉。故「視」云者,視其所食之禄耳。如大國君田三萬二千畝,卿則視之;次國君田二萬四千畝,大夫則視之;小國君田一萬六千畝,元士則視之。此固周室班禄之制也,觀於孟子所載,得其實矣。王制則嘗聞之而剽竊以爲書者也,周禮則全然不知孟子之説而聘其私智者也。故論周制者,當以孟子爲正。其説詳載於後云。
天子之縣内: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爲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爲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孔穎達曰:「畿内本爲天子之有,郊、關、鄉、遂,準擬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國數少、餘地多。」
今按:王制此節本因上文封三等采地之國而計其實地也。「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即上文其餘以禄士及爲閒田也,但於内尚當除三分去一之數耳。雖其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爲畿内之封,未必得實,然其意却通鄉遂而言。鄭氏註此,亦未見其專指都鄙,故孔疏亦謂「鄉遂準擬公、卿、王子弟采邑」。及周禮大司徒註乃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載師註又以大夫采地分屬家邑,卿采地分屬小都,公采地分屬大都,而孔疏於此亦不以爲非。遂以二書牽合爲一,而公、卿、大夫采地不得言於鄉遂矣。附論於此,以備參考焉。〇又按:「七十里者二十一,爲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則每國當爲四千九百里矣。竊意「四千九百里」當作「五千里」,説見後次國郊野圖下。
王制又曰:「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
孔穎逹曰:「此王制之文,殷制也。洛誥傳云:『天下諸侯受命於周者千七百七十三。』與此數同,是周因殷諸侯之數。孝經緯文云:『千八百者,舉成數也。』左氏説:『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諸侯多少,異世不同。萬國者,謂唐、虞之制也。」
今按:「萬國」之説,於經有之。易曰「建萬國,親諸侯」,又曰「萬國咸寧」,是也。但極其「無思不服」而言,則以萬爲成數。若曰遠近大小之國不止於千而已,必以禹時執玉帛者爲唐、虞諸侯實有萬國之證,則鄭玄之鑿耳。惟其拘於「執玉帛」之文,遂有「九州之地,爲夏方七千里,殷方三千里,而周公復唐、虞之舊亦七千里」。夫謂「夏方七千里」者,以虞書之「五服」牽合於周禮大行人「要服之内,方七千里」也。謂「殷方三千里」者,則又狃於王制「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之説也。以其有相牴牾者,故又分爲夏、殷之制。夏、殷相去不遠,而九州之地廣狹遂有如是之不同,豈非過於信古而不求融會貫通之理故邪!書之稱堯則曰「協和萬邦」,稱禹則曰「萬邦之君」,稱湯則曰「誕告萬方」,稱武王則曰「撫萬邦,巡侯甸」,曷嘗以夏、商地有小大而異稱哉!惟云「千七百七十三國」者,雖亦臆説,然以漢制考之,則古田未盡湮晦,分數猶可得而明也。今總計漢時天下之地,「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萬萬四千五百一十三萬六千四百五頃。其一萬萬二百五十二萬八千八百八十九頃,邑居、道路、山川、林麓,群不可墾,其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可墾,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六頃」。其曰「定墾」者,漢時已墾之實田也。其曰「可墾」者,通計周時井授之田,而荒無者尚在其中也。雖夏后、殷、周之盛,豈有過於漢時幅員之廣哉!然漢以二百四十步爲畝,當周步百之畝二畝四分,每頃當周二百四十畝,可墾之田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當周七千七百四十九萬八千二百七十二頃八十畝。成周時,畿内提封百萬井,井九頃,爲田九百萬頃除外,尚餘六千八百四十九萬八千二百七十二頃八十畝。以方百里之國提封萬井,爲田九萬頃者約之,當得百里之國七百六十一。其九萬頃之田,中分之則四萬五千頃而爲七十里之國,四分之則二萬二千五百頃而爲五十里之國,不盡八千二百七十二頃八十畝。若止以七十里之國提封田四萬五千頃約之,當得七十里之國一千五百二十二,亦不盡八千二百七十二頃八十畝。又止以五十里之國提封田二萬二千五百頃約之,當得五十里之國三千四十四,亦不盡八千二百七十二頃八十畝。夫大之則爲百里之國七百六十一,中之則爲七十里之國一千五百二十二,小之則爲五十里之國三千四十四,而不盡之田、不成國者不與焉。小大相錯,贏縮相均,或合爲成國,或析爲附庸,則以爲千七百七十三國,雖附庸不與,隨其所分,固宜有之。舉成數而謂之「千八百」國,則自千以上,亦可以舉「萬國」之成數矣。而况聖人聲名施及蠻貊,極於天覆地載,莫不尊親,又安可以侯封限萬國之數乎!夫古之疆理天下者,皆地盡四海,故言禹則曰「外薄四海」,言湯則曰「肇域四海」,言武王則曰「富有四海之内」。三代以後,疆域惟漢最廣,蓋東至於玄菟、樂浪,南至於交趾、九眞,西至於酒泉、張掖,北至於雲中、定襄,四海之内,凡非不毛而可以度田之地,無不有之,則所謂「可墾之田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者」,皆成周幅員内井授之田也。然則「天子方千里,公侯方百里,伯方七十里,子、男方五十里」,皆指可井之實田而言矣,烏得云「三分去一」於其間哉!四夷雖大,皆曰子,以其封域之大而名山大川不在所封之限,則實田止五十里耳,由是而又有以知聖王治夷狄之道焉。當禹之時,聲教所及,地盡四海,而其疆理則止以五服爲制,至五服之外,又别爲區處,故「弼成五服,至於五千,而外薄四海,則咸建五長」而已。若周、漢則盡其地之所至而經畫之,雖漢之經制遠不逮周,而民之易使一也。故蠻夷之國,凡歸化而地非不毛者,聖王皆以中國之禮處之,封其酋長爲子,以列於五等之君。或遷居中國,使之墾田給食,以爲不侵不叛之臣,如春秋時戎子、戎蠻子、赤狄、潞子之類是也。是以韓侯畝籍,行於追貊;召伯疆理,及於淮夷,不以其夷狄而遂謂中國之法所不治也。但其教化之風,既有以開其未悟;而寬大之政,又有以矜其不能。此其所以蠻夷率服而四海永清,豈徒若後世之屯兵遠戍,以術羈縻而已哉!天子有道,守在四夷,蓋近者悦而遠者來,當自養民之政始,民得所養,又安有外侵内叛之慮哉!
大國百里郊野圖
遂外二十里爲都鄙
郊外十里爲遂
國外十五里半爲郊
國都方九里
即鄉在二十里内
遂在三十里内
都鄙在五十里内
此圖本非經見,説多不同。如「百里之國,城方九里」,鄭玄典命注以爲「公之城」也,書傳則兼公、侯而言矣。今且約書傳而爲圖,以見國中、野外之别。後二圖同。
按:百里國之城,書傳以爲方九里,以九里乘九里,得八十一里。併筭郊内兩面,徑方四十里,以四十里乘四十里,得一千六百里,三分去一,得一千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又以遂徑方六十里,乘六十里,得三千六百里。除郊以内地一千六百里,得二千里,三分去一,得一千三百三十三里三分里之一。
又以鄙徑方百里,乘百里,得一萬里。除遂以内地三千六百里,得六千四百里,三分去一,得四千二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遂内三十里爲鄉遂,三分去一,共二千四百里。
遂外二十里爲都鄙,三分去一,得四千二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通鄉遂、都鄙,三分去一,共六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次國七十里郊野圖
遂外十五里爲都鄙
郊外十一里爲遂
國外七里半爲郊
國都方三里
即鄉在九里内
遂在二十里内
都鄙在三十五里内
此七十里之國,鄭玄典命注以爲「侯、伯之城方七里」,書傳則指伯而言,其城爲三里。
按:七十里國之城,書傳以爲方三里,以三里乘三里,得九里。併筭郊内兩面徑方十八里,以十八里乘十八里,得三百二十四里,三分去一,得二百一十六里。又以遂徑方四十里,乘四十里,得一千六百里。除郊以内地三百二十四里,得一千二百七十六里,三分去一,得八百五十里三分里之二。
又以鄙徑方七十里,乘七十里,得四千九百里。除遂以内地一千六百里,得三千三百里,三分去一,得二千二百里。
遂内二十里爲鄉遂,三分去一,共一千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遂外三十五里爲都鄙,三分去一,得二千二百里。
通鄉遂、都鄙,共三千二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又按:「次國方七十里,積四千九百里」,此據王制「七十里者二十一,爲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而言,後儒多祖其説。竊意七十里之國,當積五千里,開方之,當爲七十里有奇,言「七十」,舉成數耳。蓋公侯之國方百里,提封萬井,爲里者萬;則七十里之伯國,當積五千里,是半於公侯也;子男國方五十里,爲方者二千五百里,又半於伯也。大國三軍則每井當出三人,次國二軍則每井當出四人,小國一軍每井亦當出四人,自每井一人而積至於成,則爲百人。此法畫一而不可亂,不然則制伍出軍之法不合於成出百人之數矣。詳見第三卷引小司徒井牧條下。
小國五十里郊野圖
遂外十六里爲都鄙
郊外六里爲遂
國外二里半爲郊
國都方一里
即鄉在三里内
遂在九里内
都鄙在二十五里内
此五十里之國,鄭玄典命注以爲「子男之城方五里」,書傳則言一里。
按:五十里國之城,書傳以爲方一里。併筭郊内兩面徑方六里,以六里乘六里,得三十六里,三分去一,得二十四里。
又以遂徑方十八里,乘十八里,得三百二十四里。除郊以内三十六里,得二百八十八里,三分去一,得一百九十二里。
又以鄙徑五十里,乘五十里,得二千五百里。除遂以内地三百二十四里,得二千一百七十六里,三分去一,得一千四百五十里三分里之二。
遂内九里爲鄉遂,三分去一,共二百一十六里。
遂外十六里爲都鄙,三分去一,得一千四百五十里三分里之二。
通鄉遂、都鄙,共一千六百六十六里三分里之二。
尚書大傳曰:「古者百里之國,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宫。七十里之國,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三里之城,一里之宫。五十里之國,九里之遂,三里之郊,一里之城,以城爲宫。」
今按:孟子言「天時不如地利」,而曰「三里之城,七里之郭」,蓋舉小國之城而言其不易攻也。自此而上至於大國,雖亦有差,皆不可得而詳矣。若一里之城,則豈可言於國乎!故書傳之言,亦臆説也。姑存之以明天子畿内既有鄉遂、都鄙,則侯國亦宜準以爲例耳。若鄭玄於聘禮註則曰:「周制:天子畿内千里,遠郊百里,以此差之,遠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近郊半之。」此蓋本大司徒「諸公之地方五百里,諸侯之地方四百里,諸伯之地方三百里,諸子之地方二百里,諸男之地方百里」,而於畿内遠近郊之數,約以爲差也。不然,畿外之郊,豈得有五十里之遠哉!夫鄭氏之説,本無經見之文,而大司徒封國之差,亦非先王之制。今其説詳辯於後條下。
爾雅郊外五界之圖
林外十里爲坰
野外十里爲林
牧外十里爲野
郊外十里爲牧
邑外十里爲郊
邑
郊在十里内
牧在二十里内
野在三十里内
林在四十里内
坰在五十里内
此本爾雅妄意分别,與前圖鄉遂都鄙之法數亦不合,特因上引鄭玄「子男遠郊十里」之説而附載之,以備考證耳。
爾雅曰:「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牧外謂之野,野外謂之林,林外謂之坰。」
郭璞注曰:「假令百里之國,五十里之界,界各十里。」
邢昺疏曰:「百里之國,國都在中。去境五十里,每十里而異其名,則坰爲邊畔,去國最遠。假令者,據小國言之。郊爲遠郊,牧、野、林、坰,自郊外爲差。然則郊之遠近,計國境之廣狹以爲差也。」
今按:邢昺此疏,蓋本鄭玄「遠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而言也。故以百里爲小國,則認大司徒「諸男百里」爲定制也。郭璞之意,未知果如是否,而昺之信周禮 ,則不裁於理甚矣。詳見下條。
大司徒之職,凡建邦國: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鄭玄註曰:「其食者半、參之一、四之一者,均邦國地貢輕重之等也。必足其國禮俗、喪紀、祭祀之用,乃貢其餘。大國貢重,正之也。小國貢輕,字之也。」
賈公彥疏曰:「諸公之地方五百里,其一國之税天子食其半。諸侯之地方四百里,三分之,天子食其一分。諸伯之地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亦與侯同。子男之地皆四之一,謂總得一國之税,四分之,天子食其一分。天子所食者,皆謂諸侯市取美物以貢天子,其公之税有半,侯伯之税有三之二,子男有四之三,皆自入充國家畜積、禮俗、喪紀之用也。」
今按:大司徒封國之里,數自百里而上以至五百里,此可言於末世兼併小國之事,而不可以言先王之制也。陳祥道謂「五百至百里爲兼附庸」,非三等正數,則亦求其説而不得之辭耳。且其所食於諸侯者,多者得其半,其次參之一,雖少亦四之一,其得無以加矣,殊不知先王之懷諸侯,厚往薄來,豈有是哉!况王畿之内,自有租税,不待取於諸侯而後足也。故何休曰:「王者畿内千里,租税所入,足以共費。四方各以其職來貢,足以尊榮,當以至廉無爲率天下。」此得孔門之意者。考於孟子之言,乃見先王之制,而禮家之妄,可以不攻而破矣。孟子之言本於周書 ,今備載於後。〇又按:小司徒註言「采地食者皆四之一」,疏謂「畿内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之國皆以田税一入於王,其餘三留自入也」。此因「諸男百里,食者四之一」之文而妄意采地亦當如此耳,故陳祥道疑其不知何據。至於司勳言「凡頒賞地,參之一食」,則税又重於采地法,不畫一矣。此皆臆説,聖人何嘗有是制哉!
周書武成篇曰:「乃反商政,政由舊。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孔安國傳曰:「爵五等,公、侯、伯、子、男,公侯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爲三品。」
孔穎逹疏曰:「包咸云:『千乘之國,百里之國也,謂大國惟百里耳。』周禮大司徒云:『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蓋是周室既衰,諸侯自以國土寬大,皆違禮文,乃除去本經,妄爲説耳。」
陳祥道曰:「書言舜之受禪曰 『輯五瑞,脩五玉,復五器』,言武王之政由舊曰 『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則自唐至周,五等之爵一也。鄭氏釋王制謂 『商因夏爵,有公、侯、伯而無子、男』,公羊釋春秋謂 『春秋變周從商,合伯、子、男皆稱子』,豈其然哉!」
今按:武成之言本周制也,孟子所論班爵禄,實本於此。雖唐、虞、三代之事無可考,然以虞書「輯五瑞」、周書「政由舊」之言觀之,要亦相因,然與周禮之説則大不侔矣。鄭玄謂「商因夏爵,無子男」,公羊謂「春秋變周從商,合伯、子、男皆稱子」,其妄抑又甚焉!此宜易曉,而後儒乃不深信孟子 ,何邪!
魯欲使慎子爲將軍。孟子曰:「天子之制地方千里;不千里,不足以待諸侯。諸侯之地方百里;不百里,不足以守宗廟之典籍。周公之封於魯,爲方百里也;地非不足,而儉於百里。太公之封於齊也,亦爲方百里也;地非不足也,而儉地百里。今魯方百里者五,有王者作,在所損乎?在所益乎?」
朱子曰:「儉,止而不過之意。魯地之大,皆併吞小國而得之。有王者作,則必在所損矣。」
今按:天子地不千里、諸侯地不百里則不足用,是言必待有此實地授民以出賦税而後可,雖都邑、苑囿、牧地、里居,猶不當併計於千里、百里之中,若兼山林、川澤、城郭、涂巷在内,以去三分之一,則不足甚矣。然謂之儉,亦非可過者也。魯以侯國,而在戰國時有方百里者五,已所當損,而况諸侯之地方四百里,則爲方百里者十六矣。班固謂「封方三百一十六里,爲諸侯之大者」,則又别立一説也。地皆太廣而非先王之制矣,夫豈若孟子之得實哉!
北宫錡問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曰:「其詳不可得聞也。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嘗聞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朱子曰:「此班爵之制也。」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逹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朱子曰:「此以下班禄之制也。」
詹道傳曰:「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
今按:公侯之地本同一等,伯自爲一等,子男亦同一等。大司徒則公、侯、伯、子、男分爲五等,而其里又太廣,則上文既辨之矣。典命則以上公九命爲一等,侯伯七命爲一等,子男五命爲一等,是侯不與公同等,而降從伯列矣。此與孟子不合者,皆不足信也。
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
趙氏曰:「食采邑於畿内,禄之多少以外諸侯爲差,不言中、下士,視附庸也。」
今按:畿内之臣,鄭玄以爲采地制三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之國,既與孟子視侯、視伯、視子男之説不合,而王制以爲天子縣内封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國,則王臣地太廣矣。故朱子論下文「君十卿禄」,曰:「蓋君所自爲私用者,至於貢賦、賓客、朝覲、祭享、往來,又别有財儲爲公用。」則公用在禄外,然亦其國内所出也。畿内之臣,公用皆出天子賦内,不必取於其私,若卿、大夫、士之禄而亦封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不亦過乎!故「視侯、視伯、視子男」云者,視其所食之禄,非視其國也。已辯見上引王制條下。
大國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國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小國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徐氏曰:「大國君田三萬二千畝,其入可食二千八百八十人;卿田三千二百畝,可食二百八十八人;大夫田八百畝,可食七十二人;上士田四百畝,可食三十六人;中士田二百畝,可食十八人;下士與庶人在官者田百畝,可食九人至五人。次國君田二萬四千畝,可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卿田二十四百畝,可食二百十六人;小國君田一萬六千畝,可食千四百四十人;卿田一千六百畝,可食百四十四人。」
朱子曰:「君以下所食之禄,皆助法之公田,藉農夫之力以耕而收其租。士之無田與庶人在官者,則但受禄於官,如田之入而已。」
今按:下士一位,在班爵内一等,而中士之禄倍下士,則下士謂已仕之臣有田者也。朱子謂「士之無田與庶人在官者,但受禄於官,如田之入」,此非指下士也。蓋宿衛公宫之諸公族,與夫國學所養之賢、樂師所教之瞽,其次則有府、史、胥、徒。府以治藏,如今斗庫;史以掌書,如今吏書;胥以治敘,如今承發;徒以徵令,如今承差。其下如門閤之直,皆於公署中應役者也。其外則有居肆之百工而餼廩焉者,皆爲在官之庶人也。「與同禄」之「與」,猶許也,言庶人在官者之禄,使得與下士同也。謂之「庶人在官」,則事有繁簡,人有衆寡,所重在養,禄宜有差,故云「足以代其耕」,謂不比下士之田定以百畝也。
詹道傳曰:「大國地方百里,積萬里,爲田九十億畝,即九百萬畝,是所謂 『提封萬井』也。封者,井之界。提者,總提封内之大數也。萬井之中,除山林、陵麓、溝洫、城郭、宫室、塗邑,三分去一,計三千三百三十三井,井之三之一,外除三百萬畝;實有田六千六百六十六井,井之三之二,每井九百畝,計六百萬畝整。除公田每井百畝,計六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畝,畝之三之二,此是助法。公田内每井再除二十畝爲八家廬舍,該除一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畝。公私通收五百八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畝,私田收五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一,公田收五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二。君禄賦田三萬二千畝;大國三卿,每卿各賦三千二百畝,計九千六百畝;大國大夫五人,各賦八百畝,計四千畝;上士九人,各賦田四百畝,共計三千六百畝;中士九人,各賦田二百畝,共計一千八百畝;下士九人,各賦田一百畝,共計九百畝。已上通賦五萬一千九百畝,尚餘四十八萬一千四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二,以供國家調度、喪祭、賓客等費,餘則以備凶荒不測之用,所謂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矣』。次國地方七十里,爲里者四千九百,爲田四百四十一萬畝;三分去一,計爲井一千六百三十三井,井之三之一,爲田計一百四十七萬畝;外實有井三千二百六十六井,井之三之二,爲田計二百九十四萬畝。除公田每井百畝,計三十二萬六千六百六十六畝,畝之三之二。公田内每井再除二十畝爲八家廬舍,該除六萬五千三百三十三畝。公私通實收二百八十七萬四千六百六十七畝,私田收二百六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一,公田收二十六萬一千三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二。君禄賦田二萬四千畝;卿田三大夫禄者,大夫之田人八百畝,三大夫禄則計二千四百畝;大夫倍上士者,上士田四百畝,倍之則八百畝;上士倍中士者,中士田人二百畝,倍之則爲四百畝;中士倍下士,則下士田人百畝,倍之則二百畝;下士與庶人同禄,則其田百畝,王制所謂 『諸侯之下士視農夫,禄足以代其耕』者也。王制云 『次國三卿,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古註 『士之數,國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也。次國三卿,卿二千四百畝,三卿計七千二百畝;下大夫五人,人八百畝,五人計四千畝;上士田,人四百畝,上士九人,則計田三千六百畝;中士九人,賦田二百畝,共計一千八百畝;下士九人,人賦田百畝,九人計九百畝。已上自君田以下,總賦田四萬一千五百畝,尚餘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二。小國地方五十里,爲里二千五百,爲田二百二十五萬畝;三分去一,計爲井八百三十三井,井之三之一,爲田七十五萬畝;實有井一千六百六十六井,井之三之二,爲田一百五十萬畝。除公田每井百畝,計一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畝,畝之三之二。公田内每井再除二十畝爲八家廬舍,該除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一。公私通實收一百四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畝,畝之三之二,私田收一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一,公田收一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址三畝,畝之三之一。君禄賦田一萬六千畝;卿禄倍大夫者,大夫人賦田八百畝,倍之則爲一千六百畝;大夫倍上士者,上士人賦田四百畝,倍之則爲八百畝;上士倍中士者,中士人賦田二百畝,倍之則爲四百畝;中士倍下士者,下士田人賦一百畝,倍之則爲二百畝;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禄,則人賦一百畝也。王制云 『小國二卿,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也。小國二卿,每卿田一千六百畝,二卿其賦田三千二百畝;下大夫五人,人賦田八百畝,五人則賦田四千畝;上士九人,人賦田四百畝,九人則計田三千六百畝;中士九人,人賦田二百畝,九人則賦田一千八百畝;下士九人,人賦田百畝,九人則計九百畝。已上自君禄以下,總賦田二萬九千五百畝,尚餘一十萬三千八百三十三畝,畝之三之一也。」
今按:詹道傳之論詳矣。然皆助法之公田,蓋分田制禄主乎助法而言也。其説不以周之徹法兼貢法,但猶仍禮家「三分去一」與「廬舍二十畝」之舊,則未免於遷就。而次國本二卿,乃以爲三卿,小國本一卿,乃以爲二卿,亦不悟其爲附會之説耳。諸侯之國即如詹説,所餘已若是其多,若全計實田,則提封萬井,當有公田九百萬畝,所餘又不止此矣。夫助法,公田什而取一,天下之中正也。古人制用,量入爲出,故大國卿禄四大夫,次國三大夫,小國二大夫,而其君之禄皆十於卿。又大國則立三卿,次國止二卿,小國止一卿,而國事繁簡,因亦繫焉。諸凡輕重之差,皆視國小大,此量入爲出之道也。故三年耕,餘一年之食,九年耕,餘三年之食,國用恒足,不待他求,而小民常賦既輸,晏然無事,其政豈不恬熙歟!周衰,兵革屢起,飲食若流,歲入不充,凶荒無備,故民賦日增,二猶不足,此豈先王立制之過哉!良由不能守法節財,而因出以制入耳。至漢初,量吏禄、度官用,以賦於民,其時約法省禁,租税猶輕,故未見其弊也。後世費出無經,而遂以因出制入爲常,則民不勝其困矣。故量入爲出者,經國之要道也。
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爲差。
今按:此因上文「禄足代耕」而言,與王制序同。「一夫百畝」非謂一夫一婦佃田百畝也,「夫」蓋「九夫爲井」之夫,謂百畝之田爲一夫之地也。百畝之田,一人之力止可以耕二十五畝,則百畝者,四人之力所耕也。全耕百畝者爲上;耕其四分之三,則七十五畝爲中;四分之二,則五十畝爲下。以農夫糞之多寡爲差。上食九人八人、中食七人六人、下食五人者,計其所食之口,而耕田之所獲,適足以供也。力不能全耕百畝者,所餘之田即餘夫所受矣。此以庶人在官者,事有繁簡,則人有衆寡,而禄宜有差,故計農夫所食之數以明所養之節耳。其曰百畝,以夫田之通數而言,豈謂不論人力多寡皆耕百畝,聽其爲惰農而漫無勸督,均齊之法哉!上中下農夫及餘夫田圖並見前。
周禮小司徒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鄭氏註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受之以上地,所養者衆也。男女五人以下,則受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爲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爲家,自二人以至於十爲九等,七、六、五者爲其中。可任,謂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强弱相半。」
賈公彥疏曰:「凡給地有九等[2],此據中地三等。而中地之上,所養者七人,七人之中,一人爲家長,餘六人在,强弱半,强而可任使者家三人。中地之中,所養者家六人,六人之内,一人爲家長,餘五人在,强弱半,不可言可任者二人半,故取兩家併言可任者二家五人。中地之下,所養者五人,五人之内,一人爲家長,餘四人在,强弱半,故云可任者家二人。有夫有婦乃成家,從此二人爲一等,至十人則爲九等,此惟據中地之三等,七、六、五也。」
今按:上地、中地、下地,非如大司徒「造鄙」、遂人「辯野」之論田肥瘠也。蓋自所養者七人而言,則爲上地,猶言上農夫也;自所養者六人而言,則爲中地,猶言中農夫也;自所養者五人而言,則爲下地,猶言下農夫也。鄭氏但見王制有食九人、八人、七人、六人、五人之不同,以爲彼明庶人在官者得禄之差,故止言一等,遂妄意其當有九等,而唯據中三等以釋此文。殊不知禮文所謂家七人、六人、五人者,亦論農夫之三等,而其數乃别是一家之臆説,不可以牽合也,何必强爲之解哉!况以所養之衆寡爲受地上、中、下之差,而賈公彥載師疏遂謂「授民田,家所養者多與之美田,所養者少與之薄田」,則似未嘗通折爲一,而受之者肥瘠不均矣,此與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法,豈不背歟?任,如鄉大夫「辯夫家可任」之任,本爲徒役追胥而發,故舉强壯力田之人數,以見其可任力役之事耳。可任者家三人、二家五人與家二人之差,亦是臆説。此因前論上、中、下農夫三等而併及之。此與前引王制「論用民力」一條當互看。
周禮 :「大司馬之職,布政於邦國。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鄭玄註曰:「賦,給軍用者也。令邦國之賦,亦以地之美惡,人之衆寡爲别。」
今按:此與上引小司徒説同,但小司徒言畿内任力之事,此則言邦國給軍之賦耳,故註以「亦」字别之。其曰「地之美惡」者,以上地、中地、下地論肥瘠也。竊意不然,既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通率二而當一,則已無肥瘠之可言矣,乃猶以美惡之故所食不同,則井地不可以語均也,豈不自相戾哉!蓋所謂上地,猶曰上農夫;中地猶曰中農夫;下地猶曰下農夫。其曰「可用」者,謂餘田足供力役之用云耳,義與上條小司徒説同,蓋其立言本旨在於富國强兵,筭民殆盡,大失先王之意。其言所食人數多寡與孟子不合,乃妄意穿鑿,奚足論哉!
王制曰:「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則國非其國矣。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
今按:天下之財,本有常數,事無大小,用必資焉。豈惟國哉?由君言之,自奉養外,則有國家之經費;由民言之,自衣食外,則有軍賦之更番。此皆歲事之不可廢者。當其凶荒,禮多從殺,役可减輕,而歲事之不可廢者,莫能損少,非有素儲,其何能給。蓋十年之中,或不能無三年之歉,此軍民所以皆當量入爲出,節儉恒持,豈可侈用傷財,不爲遠慮哉!
* * *
[1]「然」,原作「對」,據周禮大宰疏改。
[2]「凡給地有九等」,原作「凡給地有十等」,據周禮小司徒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