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叫我用一两个字说明哲学之性质及其精神,我所用之两个字,即是“思”、“辨”。
想到“思”字,普通人总觉得“思”似乎是玄虚不可靠的,而尤易联想到“胡思乱想”之思。“胡思乱想”既是“胡”且“乱”,当然是玄虚不可靠。但此所谓“思”,乃指我们的理智之活动,既不玄虚,亦不不可靠。理智与感觉之分别,在西洋哲学里,本早已讲清楚了。但在中国真知此分别之重要者,似乎还不很多。试举例以说明此分别。譬如我们说“这是桌子”,“这”是感官所能及,乃感觉之对象,而“桌子”乃是感官所不能及的。我们感官只能及“这”或“这个桌子”,但不能及“桌子”。“桌子”乃是理智之对象,我们只能“思”之。我们“思”之所及之范围越广,我们对于事物之理解即愈大。例如我们进此屋内,一览即知“这是桌子”,“那是椅子”。但如一狗进来,则它只觉其一大堆东西而已;其实狗亦未必知何为东西,它只觉“漆黑一团”而已。我们与狗,何以不同?狗盖只靠感觉,我们兼靠理智。狗不能“思”,我们能“思”。哲学中之“思”即此种“思”。
哲学与自然科学之一不同,即在哲学专靠“思”,而自然科学则不专靠之。例如此有一桌子,物理学及化学皆可将其分析之,但其分析皆为物质的分析,其分析所得皆是具体的。但如指出此桌子有方之性质,有黄之性质等,则即对于桌子作形上学的或逻辑的分析,其分析所得是抽象的。此等分析,不能在试验室中进行之,只能于“思”中行之。哲学对于事物之分析,皆只于“思”中行之。
就上举两例,已可见“思”在哲学中之重要。但此仅只哲学之一半。因为哲学必需是写出或说出之道理;“思”之所得,必以“辨”出之。中国原来哲学,多只举其结论,对于所以支持此结论之论证,则多忽略,近来国内研究哲学者,犹多如此。其结论不过哲学之一部分,其他部分,乃是所以支持此结论之论证,即“辨”。
故我以为“思”、“辨”二字最能说明哲学之性质及其精神。
原载1935年4月26日《北平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