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这部书可以说是最容易讲,也可以说是最不容易讲。怎么可以说是最容易讲呢?因为《老子》里面全是些简而不明的格言,因其简而不明,所以无论提出任何一句,我们都可以随意发挥,作一篇洋洋大文。中国原有注释《老子》的书,真是汗牛充栋,其中十有八九是以《老子》的格言为题目而自己借题发挥。近来西洋人讲《老子》的人也不少。据陈铨先生的调查,只德文译本的《老子》,已有四十种以上。这些译本,大概也是把《老子》随意解释的多。经这许多随意解释,于是《老子》遂成为讲修炼的书,讲用兵的书,讲阴谋的书,讲无政府主义的书,讲社会主义的书,讲进化论的书,讲尼采哲学的书,讲柏拉图哲学的书,等等。若照这等讲法,我们还可以把《老子》随便讲出许多花样来。这样讲法,是很容易的,因为我们可随便讲。犹之乎画鬼,我们可以随便画,所以容易。
但《老子》怎么又是最不容易讲呢?因为《老子》里面全是些简而不明的格言。因其简而不明,所以可以有种种的解释。但我们若想在许多可能的解释中,决定哪一种解释是合于或近于《老子》的原意,是很困难的。所以讲《老子》不难,而想找决定《老子》书中的话的原意,或近于其原意的意思,却是很难的。十四年前蔡廷干先生作了一部《老解老》。他主张以《老子》解《老子》,以经解经。他这种意思是很好的,但是他的工作却未免教我们大失所望。他作一种他所谓串珠。他所谓串珠者,即是把《老子》书里每一个字共在书中见过几次,见于某章,分别列出,作了一个类乎统计的东西。这种工作,可算是索引或引得的工作。所以蔡先生的《老解老》,可以作为《老子》索引或引得用,在这一方面也并非无用。但以云解老,则差的很远。
杨遇夫(树达)先生在民国六年把较古的书中所有对于《老子》之解释,都搜集在一处,成《老子古义》一书。较古的书,如《庄子》、《韩非子》、《淮南子》等书,去《老子》较近,其中对于《老子》之解释,当较以后注疏家之解释为较近于《老子》原意。杨先生又把这些古义,分列于《老子》原句之下,读者参阅,非常方便。此书裨益于读《老子》者,实非浅鲜。所惜杨先生守考据家的家法太严,他所收之材料,只以有明文说明系解释《老子》者为限。从考据家的观点看,我们只能这样办。但事实上古人引书断章取义者很多。古书中有些地方虽有明文言系解释《老子》某句者,其实系引《老子》某句以证明本书中自己的意思,于《老子》原意,本不相合。古书中或有些地方,虽无明文言系解释《老子》,而其所说却正可引为《老子》某章或某句之确解者。我们引古书以解《老子》,若不完全站在考据家的立场,我们可以多得许多材料。
冯振先生此书,主张以《老子》本书证《老子》,与蔡廷干先生的意思相同。但其工作却比蔡先生好的多了。他也引《庄子》、《韩非子》等书以解《老子》,但其所引亦不必限于有明文言系解释《老子》者。冯先生说:“自来解诸子书者,莫众于《老子》。而多先自存成见,强《老子》以自圆其说,鲜能得老氏之本真。诸子著书,莫不各有其宗旨,虽枝叶扶疏,而根柢于一本。故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读诸子书者,必融汇贯通,求其宗旨之所在。然后能明其万派生于一源,一源流为万派,此通之事也。然自有主意,强古人以就己,首尾本末,仍相连属,是亦通也。而可以谓为其人之宗旨,不可谓为古人之宗旨也。故通必于事有证焉;证者所以明义非虚构、语有左证也。通论但通一章之义而已,若沿参证而贯通之,虽全书之义可通也。然则疏通证明,期不失老氏之本真,此又通证之名所由取也。虽然,义求有证,已若可信。今又多以本书证本书,殆更足信矣。而所引以为之证者,是否不已失其本旨,此至难言也。苟所引以为之证者,已有谬误,则以误证误,其误滋甚,又安见语有左证而遂能一无所误乎?然则本书之疏通证明者,其果能得老氏之宗旨乎,抑犹不免余一人之宗旨耶?斯则在读者之自定之而已。”(本书序)以我们所见,冯先生所疏通证明者,诚尚可有商酌增损之处,但其书所用以讲《老子》之方法,是很得当,值得介绍的。
原载《清华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1936年1月
朱子所说理与事物之关系(1)
在我的《哲学史》中,讲朱子时,尝举柏拉图之“式与质”以与朱子之“理与气”相比较。盖在西洋哲学中式与质之说之正式成立,始自柏拉图,故凡讲此说者皆不能不提及柏拉图。然主此说者,除以“式”与“质”之对待说明具体的事物之构成外,在其他方面,固不必与柏拉图同。如亚力士多德即其例也。朱子所说“理”与“事物”之关系,与亚力士多德同。亚力士多德与朱子虽皆以为“理”或“式”为客观的实在,在一种意义下,较具体的事物更为实在。此其与柏拉图相同者。但又皆以为理或式即在事物之中,而不在其外。具体的事物,为理或式之显现,而非只为其不完全的摹本。在此点亚力士多德、朱子,与柏拉图不同。
朱子对于“理与气”及“理与事物”之关系,有两种说法。一自逻辑言之,一自实在言之。自逻辑言之,则“理”先于“气”。所谓:“理形而上者,气形而下者,自形而上下言,岂无先后。”(《全书》卷四十九)又所谓:“理气本无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同上)但就实在方面言,则“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有无气之理”。又如云:“问有理则有是气,似不可分先后。曰:要之也先有理,只不可说是今日有是理,明日却有是气。也须有先后。”要之也先有理,就逻辑方面言也;只不可说今日有是理,明日有是气,就实在方面言也。又自逻辑言之,“理”可离“气”而独有;但自实在方面言之,则“理”即在“气”中,而不离乎气。所谓:“理与气,决是二物,但在物上看,则二物浑沦不可分开,各在一处。然不害二物之各为一物也。”(同上)又:“理气本无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然理又非别为一物,即存乎是气之中;无是气,则理亦无挂搭处。”(同上)“须说先有是理”,是就逻辑言,理可离气而独有。“然理又非别为一物”,则就实在方面言也。朱子言理与气之关系,尝就逻辑事实两方面言之。如论太极云:“且夫《大传》之太极者,何也?即两仪、四象、八卦之理,具于三者之先而蕴于三者之内者也。”(《答陆子静书》)如论太极云:“谓之无极,正以其无方所形状,以为在无物之前,而未尝不立于有物之后;以为在阴阳之外,而未尝不行于阴阳之中。以为通通其全体,无乎不在,则又初无声臭形响之可言也。”(同上)
至于理与事物之关系,则某事物之理,先某事物而存在。如云:“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全书》卷四十六)但既有某事物,其理即在其中。如云:“天地间事事物物,有这个道理。虽至没要紧的事物,也有这道理。盖天命之谓性,这道理却无形,无安顿处。只那日用事物上,道理便在上面,这两个元不相离。凡有一物,便有一理。”(同上)一物中所具之理,即其性。故曰性即理也。朱子云:“大凡天下之生物,各付一性,性非有物,只是一个道理之在我者耳。”(《全集》卷六十八)
未有某种事物,而其理已先具,所谓体用一原也。已有某事物,而其理即具于其中,所谓显微无间也。朱子云:“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原,显微无间,盖自理而言,则即体而用在其中,所谓一原也。自象而言,则即显而微不能外,所谓无间也”。(《全书》卷四十六)又云:“其曰体用一原者,以至微之理言之,则冲漠无朕而万象昭然已具也。其曰显微无间者,以至著之象言之,则即事即物而此理无乎不在也。”(《周濂溪集》)又云:“盖太极者,本然之妙也。动静者,所乘之机也。太极,形而上之道也。阴阳,形而下之器也。是以自其著者而观之,则动静不同时,阴阳不同位,而太极无不在焉。自其微者而观之,则冲漠无朕,而动静阴阳之理,已悉具于其中矣。”冲漠无朕,而动静阴阳之理悉具,即体用一原;动静不同时,阴阳不同位,而太极无不在,即显微无间。
理为“显”而事物为“微”。“显”者为已发,“微”者为未发。如云:“或问太极,曰:未发便是理。已发便是情。如动而生阳,便是情”。(《全书》卷四十九)
微与未发为“形上”,显与已发为“形下”。“形上”“形下”二名词,朱子以为最好。曰:“此言最的当。设若以有形无形言之,便是物与理相间断了。所以谓截得分明者,只是上下之间分得一个界止分明。器亦道,道亦器,有分别而不相离也。”(《周濂溪集》)
由此观之,可知朱子对于理与事物关系之见解,与柏拉图绝不相同。柏拉图之说,正朱子所谓理与气有间断,显微有间也。
(原载天津《大公报》廿五年四月五日至九日)
原载《哲学评论》第七卷第二期,193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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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系冯友兰在中国哲学会第二次年会上提交的论文之摘要。——本版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