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志一 文官制、武官制、文官表
国家设官分职,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凡以为民也。故为民父母者,抚字催科,兴利除弊,广教化,劝农桑,其责不綦重哉!至若戎行严武备之修,文学慎师儒之选,下逮丞、尉,亦有专司。是惟同寅协恭,共襄厥职,斯无负朝廷任官惟贤、位事惟能之至意焉。邑自明以前隶于东莞,故建官以分县为始。而是编之作,又非徒为任此土者纪姓氏已也。志职官。
文官制
知县一员,典吏七名,承发一名,仓吏一名,库吏一名。
大鹏县丞一员,雍正元年设。司吏一员。
儒学教谕一员,康熙三年裁,十七年复设。训导一员,司吏一名。
官富巡检司巡检一员,司吏一名。
福永巡检司巡检一员,司吏一名。
典史一员,司吏一名。
东莞场大使一员,乾隆五十四年裁。攒吏一名。裁。
归德场大使一员,乾隆五十四年裁。攒吏一名。裁。
按:《旧志》:前明有大鹏、永盈二仓大使二员,攒典二[1]名。久裁。
武官制
新安营,游击一员,中军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外委五员。
按:新安营自前明设参将一员,城守守备一员,千总一员,把总二员,官兵五百名。万历十四年,以总兵移镇南头,裁参将。十八年,罢移镇,复参将。国朝顺治初,裁去参将,余仍其旧。康熙三年,奉旨增设官兵五百名,共一千名。改城守守备为中军守备,添设游击一员、千总一员、把总二员。
大鹏营,参将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外委七员。
按:洪武二十七年,置东莞守御所指挥、正副千户、百户、镇抚、幕官吏目、司吏,大鹏守御所指挥、正副千户、百户、镇抚、幕官吏目、司吏。嘉靖四十四年,置南头寨参将、把总。今业俱裁革,另行改设。
文官表
知县
明
[1]“平南”原讹“马平”,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八《职官志·明·知州知县》改。
(续上表)
[1]“邓文照”,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八《职官志·明·知州知县》作“邓文昭”。
[2]“玄”原讹“铉”,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卷五《宫室志·庙祠》及朱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中册第1207页改。按,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八《职官志·明·知州知县》作“李铉”,盖为避康熙帝名讳而改。本志当沿袭雍正《广东通志》之误。
[3]按,“杨昌”,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言其“□□二年任”,本志虽列载其名而未标示任职年份。据上文孙文奎“崇祯十七年任”,则杨昌不能在其后有明朝“□□二年任”之说。查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八《职官志·明·知州知县》,孙文奎亦为明朝末任新安知县,无杨昌任知县记载。存疑待考。
国朝
(续上表)
[1]“康熙十四年”,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作“康熙十六年”,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九《职官志·国朝·知州知县》则作“康熙十四年”。
[2]“沈”原讹“潘”,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九《职官志·国朝·知州知县》改。
[3]“靳”原讹“蕲”,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九《职官志·国朝·知州知县》等改。
[4]“监生”原脱,据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九《职官志·国朝·知州知县》补。
[5]“常”原讹“长”,据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九《职官志·国朝·知州知县》、雍正《湖广通志》卷四《沿革志·衡洲府·常宁县》改。
[6]按,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知县》引《新安志修案》记载,汤登鳌及下文胡□□、王文徵、书□□、邢屿、谭见龙、郑尚桂、李文藻、张之俊、曾璞、缪一经、高映、杨任、舒明阿、洪肇楷、朱启、陈寅、师保元、袁嘉言、陈兆熙、陆来、龚鲲、孙树新、王廷锦、田文焘、许浚、白书田、郑域轮、章予之、孙海观、吴廷扬、姚敔,均为“署事代理知县”。
(续上表)
[1]按,“元和”,同治《苏州府志》卷六十六《选举八·国朝贡生·府学·乾隆年》作“常熟”,元和、常熟均为清代江苏苏州府属县。
[2]“玑”原讹“机”,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知县》、道光《广东通志》卷一百三十四《建置略十·吴川县》及朱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中册第1686页等改。按,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玑’作‘机’。”
[3]“森”后原衍“布”,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知县》删。光绪《广州府志》注:“案《县志》作‘富森布’,而履历、任年俱缺。”
[4]“满洲镶黄旗人。举人”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知县》补。
[5]“三十五”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知县》补。
[6]“四川射洪人。监生”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九《职官表十三·国朝·三水县署任代理知县》补。
[7]“钱塘”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知县》补。
[8]“东阿”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龙门县知县》补。
(续上表)
[1]“揄”原讹“榆”,据光绪《吉水县志》卷三十《选举志·举人》改。按,本志“李维揄”“李维榆”混用,然多作“李维揄”。查光绪《吉水县志》,以“李维揄”为是。
县丞
按:新安县丞原系大鹏守御所,雍正元年奉裁,改设县丞。
国朝
[2]“兰”原讹“蔺”,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兰’作‘蔺’。”
[3]“城”原讹“瑊”,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城’作‘瑊’。”
(续上表)
[1]“映”后原衍“才”,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删。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高映才’。”
[2]“大兴人。监生”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补。
[3]“江苏丹徒人”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补。
[4]“生员”原讹“吏目”,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吏目’。”
[5]“三十二”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补。
[6]“监生”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补。
[7]按,“乾隆四十六年”,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作“乾隆四十三年”,注:“阮《通志》作‘四十六年任’。”光绪《广州府志》“王诏”前亦无“周继文”“罗映雪”。
[8]“捐输”原讹“监生”,“乾隆五十八年”原讹“乾隆五十九年”,均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县丞》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监生’,作‘五十九年’。”
(续上表)
教谕
明
[1]“人”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教谕》补。
[2]“广誉”原倒,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教谕》、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职官表四·新安县教谕》改。
(续上表)
[1]“纶”原讹“伦”,据本志卷十四《宦迹略·宦迹列传》、康熙《新安县志》卷十《人物志·名宦》、乾隆《福建通志》卷二十五《职官六·松溪县·明·训导》、道光《广东通志》卷三十五《职官表二十六·年次无考一百五十五人》改。惟乾隆《福建通志》作“训导”,道光《广东通志》作“教授”,皆误。
国朝
[2]“信宜”原倒,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改。查《清史稿》卷七十二《地理十九·广东》,清代广东有信宜县,无宜信县。下条“卢元芳”改同。
[3]按,“康熙五十八年”,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作“康熙四十五年”。
[4]“雍正十一年”原讹“乾隆八年”,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乾隆八年任’。”
(续上表)
[1]此条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补。
[2]此条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补。
[3]“四十六年”原讹“五十二年”,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五十二年’。”另,光绪《广州府志》“梁沂”前无“李高飞”。
[4]“恩贡”原讹“岁贡”,“乾隆五十五年”原讹“乾隆五十六年”,均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岁贡’,‘五十六年任’。”光绪《广州府志》“黄锦珠”前无“刘世馨”。
[5]“捐”原讹“廪”,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廪贡’。”
[6]“十一年”原讹“十二年”,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教谕》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十二年’。”
训导
明
[1]“弘”原讹“宏”,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训导》改。“弘”讹作“宏”,盖为避乾隆帝名讳而改。
[2]“九溪卫”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训导》补。
[3]此条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训导》、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职官表四·新安县训导》补。按,康熙《新安县志》作“崇祯二年任”;光绪《广州府志》作“[崇祯]六年任”,注:“《府志》作‘二年’,《新安志》无。”
国朝
(续上表)
[1]“陆丰”原讹“程乡”,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训导》改。光绪《广州府志》注:“阮《通志》作‘程乡人’。”
[2]按,“十八年”,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训导》作“十九年”。
[3]此条及下文“陈梦虬”“秦邦豪”“彭如槐”各条均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训导》补。
[4]“在,钦州人。挨贡,乾隆三十二年任”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训导》补。
[5]“清”原讹“新”,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训导》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道新’。”
(续上表)
官富司巡检
明
[1]“麒”原讹“期”,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检》改。
[2]“福建人”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检》补。
[3]“录”原讹“禄”,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检》改。
(续上表)
[1]“西安”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检》、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职官表四·新安县巡检》补。
[2]“瑞金”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检》、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职官表四·新安县巡检》补。
[3]“莆田”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检》、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职官表四·新安县巡检》补。
国朝
[4]“绍兴会稽”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检》、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补。
[5]“临川”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检》、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补。
(续上表)
[1]“庐”原讹“卢”,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卢陵人’,误。”
[2]“莱”原讹“阳”,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蓬阳人’,误。”
[3]按,“浙江”疑应作“山东”。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此条“莱阳”前无省名。查《清史稿》卷六十一《地理八·山东》、卷六十五《地理十二·浙江》,清代山东有莱阳县,浙江则无。
(续上表)
福永司巡检
明
[1]“庐”原讹“卢”,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福永司巡检》、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职官表四·新安县巡检》改。
(续上表)
国朝
[1]按,“袁士可”,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福永司巡检》作“袁可士”;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则作“袁士可”,注:“张《府志》作‘可士’。”
[2]“密”原讹“蜜”,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密’作‘蜜’。”
(续上表)
[1]“庐”原讹“卢”,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改。
[2]按,“十九年”,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巡检》作“十八年”。
典史
明
[3]“远”原讹“达”,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典史》改。
(续上表)
[1]“翔凤”原倒,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典史》、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职官表四·新安县典史》改。
国朝
(续上表)
[1]“二十五年”原讹“二十二年”,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典史》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二十二年’。”
[2]“臣如”原倒,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典史》改。
[3]“宛平人。监生,乾隆四十八年任”原脱,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典史》补。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缺履历、任年。”
[4]“五十一年”原讹“五十年”,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典史》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五十年’。”
[5]“供事”原讹“议叙”,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典史》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议叙’。”
[6]“贡生”原讹“附贡”,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典史》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贡生’作‘附贡’。”
[7]“芥”原讹“荷”,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典史》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芥’作‘荷’。”
[8]“吏员”原讹“议叙”,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典史》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吏员’作‘议叙’。”
东莞场大使乾隆五十四年裁
明
[1]“弘”原讹“宏”,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东莞场大使》改。
国朝
[2]“炫”原讹“铉”,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东莞场大使》、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六《职官表十·国朝·东莞县仓大使》改。
(续上表)
[1]“山西洪洞”原讹“山东洪桐”,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六《职官表十·国朝·东莞县仓大使》改。
[2]按,此条原倒置于“胡宝琏”条前,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六《职官表十》改。
按:乾隆二十一年,奉裁归靖场,改为委缺,盐课归并东莞场征解。至五十四年,而东莞场亦裁。
归德场大使乾隆五十四年任裁
明
[1]“昭”原讹“绍”,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归德场大使》、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职官表四·新安县仓大使》改。光绪《广州府志》注:“《县志》作‘绍’。”
国朝
[2]“弘”原讹“宏”,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归德场大使》改。
[3]“吏员”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归德场大使》补。
[4]“蓟”原讹“苏”,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表·归德场大使》改。
(续上表)
[1]本条原倒置于“李超”条前,据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七《职官表十一·国朝·新安县大使》改。
【注释】
[1]“二”原讹“一”,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四《职官志·文官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