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略一 户口、田赋附役、杂饷、盐课埠销附、鱼课

保庶之谋,莫详于富教;经国之政,尤重乎兵农。大而天下,小而一邑,胥是道也。推之杂赋均而鱼盐有制,军食足而屯戍有田。惇典庸礼,祀事孔明;养老恤孤,皇仁普被。备凶荒以丰积贮,速驿递而严置邮。法在兼收而并用,治亦可大而可久也。志经政。

户口

万历元年,原额七千六百零八户,男女三万三千九百七十一口。

万历十年编审:七千七百五十二户,男女三万四千五百二十口。内男一万九千六百二十七丁,女一万四千八百八十三口[1]。

万历二十一年届编审:七千七百五十二户,男女一[2]万三千三[3]百零二口。

万历三十一年届编审:三千五百二十五[4]户,男女一万六千六百七十五口。

万历四十一年届编审:三千五百户,男女一万六千六百九十六口。

天启二年届编审:三千五百户,男女一万六千二百四十八口。

崇祯五年届编审:三千四百九十一户,男女一万六千九百九十二口。

崇祯十五年届编审:三千五百八十九户,男女一万七千八百七十一口。

国朝

顺治□□年编审:二千九百六十六户,男女六千八百五十一口,男五千五百六十七丁,女一千二百八十四口。

康熙元年、三年两奉迁析,尚存人丁二千一百七十二口。

康熙六年届编审:男二千二百五十五丁,女一千四百一十二口。

康熙十一年届编审:男女三千九百七十二口。八、九、十,此三年招复迁移人丁一千六百四十八丁,食盐课银口一千五百零一口。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届编审:男女四千五百二十五丁口,招复迁移及新增人丁九百三十五[5]丁,食盐课银口一千五百八十五口。

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届编审:新增男三百零三丁,女三百五十九口。

康熙五十二年,钦奉恩诏:“嗣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康熙五十五年、六十年及雍正四年届编审:新增补额优免人丁一十一丁。

雍正九年届编审:新增复回人丁五丁。

康熙二十五年至雍正九年,原额连新增抵补优免人丁,并各年届新增男女共七千二百八十九丁口,内男五千三百三十二丁,女一千二百八十四口;新增补额优免一十一丁,各届新增男丁三百零三,女口三百五十九。

乾隆元年至二十六年届编审:新增盛世滋生人丁二千八百五十五丁,食盐课口七百三十口;内除乾隆六年至二十六年届审缺丁二百零八丁,食盐课口一十口,又乾隆三十一年届缺丁七十五丁外,尚实滋生人丁二千五百七十二丁,食盐课口七百零二十口,钦奉恩诏,永不加赋。

乾隆三十一年届编审:新增盛世滋生人丁四百零七丁,内除乾隆三十六年届审缺丁八十八丁外,尚实滋生人丁三百一十九丁,钦奉恩诏,永不加赋。

乾隆三十六年届编审:新增盛世滋生人丁四百零二丁,钦奉恩诏,永不加赋。

裁并东莞所屯丁四十六丁八分。

乾隆三十七年起,奉行停止编审滋生丁口数目,未奉列入全书,止于递年另册造报。

乾隆三十七年,原报民、灶男女三万零三百七十三,内民、灶男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一,民、灶女口九千二百五十二;屯户丁口一千八百二十一,男一千三百五十六,女四百六十五。

乾隆三十八年至嘉庆二十三年,除开除外,实滋生民、灶丁口连原报共二十二万五千九百七十九,内男丁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二十二,女口七万九千零五十七;屯户丁口共一万三千一百三十六,内男丁八千二百九十八,女口四千八百三十八。

田赋附役

万历元年,官、民、灶、僧等田、地、山、塘、海、萌,原额二千九百一十一顷四十七亩二分五厘五毫。

万历九年,奉例清丈。十年[6],攒册,官、民、灶、僧等田、地、山、塘、萌、湖、海、坦、涌、溪,分上、中、下则,共四千零二十顷八十二亩五分一厘一毫五忽。

万历二十一年至崇祯十五年,逐增田、地、山、萌、海、坦、湖、塘、溪、坡,共四千六十顷四十二亩三分七厘八毫七丝一忽。

国朝

原额田、地、山、塘、湖、陂、海、溪、涌、坦、萌,四千零三十九顷五十六亩七分六厘五毫[7]。

按:《旧志》前明田亩征额,与国朝数不相符。查省、郡等志,俱无细数可以参考,惟从现额,以本朝断定科则,永昭法守焉。

田三千七百六十顷零三十三亩三分一厘四毫,地二百三十六顷四十三亩一分一厘八毫,萌一顷五十六亩二分六厘四毫,塘二十六顷九十八亩三分八厘,湖六十三亩八分七厘七毫,海四十八亩四分八厘四毫,坦六十一亩七分一厘五毫,陂一亩五分,溪二亩二分,涌二分,山一十二顷四十七亩七分一厘三毫。以上田、地、山、萌、塘、湖、海、坦、陂、溪、涌,共税四千零三十九顷五十六亩七分六厘五毫[8]。

顺治十四年内,清丈久奉明纶等事案内,题准蠲免荒芜税一百七十四顷八十八亩二分九厘一毫六丝;于敷陈末议等事案内,迁移熟税二千五百二十三顷六十二亩三分零六毫一丝五忽;又于一件遵旨复看粤省边界等事案内,题免荒芜税一十八顷七十二亩三分,迁移熟税四百二十五顷三十五亩四分八厘零一丝;尚有原题免案内,荒税一百五十六顷一十五亩九分九厘一毫六丝。又于一件请申劝垦等事案内,奉文:乾隆六年,开除勘明水冲、沙压、难垦,迁移税一十二顷三十八亩一分七厘三毫;又一件敬筹海疆等事案内,奉文:乾隆十一年,开除勘丈沿海沙田虚缺税五十五亩。以上五案,总共原报荒迁及续报难垦虚缺,共税三千一百三十六顷七十九亩二分五厘零八丝五忽,实在连垦复共税三千八百一十五顷九十四亩八分三厘六毫九丝零六微五佥,连鱼课未及派征本折物料溢额,并雕漆衣装胖袄,共征银一万零八百六十一两五钱零三厘,闰银二百二十四两六钱四分八厘。

科则。上则,每亩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二撮,民、灶米三升零二勺零二撮八圭九粟。中则,每亩科官米三合八勺八抄四撮一圭,民、灶米二升零八勺四抄一撮零三粟二粒。下则,每亩科官米三合六勺二抄七撮三圭,民、灶米一升二合六勺六抄二撮三圭八粟。

一则,民塘与僧田地塘每亩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三撮,民、灶、僧米五升零九勺六抄零八圭九粟。

一减则,僧地每亩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三撮,僧米三升零二勺零二撮八圭九粟。

一则,夏税田每亩科夏税米二升一合四勺,农桑米一合二勺五抄四撮二圭四粟。

一则,官夏税地每分科米一升七合一勺二抄,农桑米九勺六抄五撮五圭一粟七粒;民夏税地、灶夏税地每亩科米二升一合四勺,农桑米一合二勺五抄四撮二圭四粟。

无优免例。官米一石,实编银二钱七分二厘四毫零三忽。民、灶、僧米一石,实编银九钱零四厘七毫六丝九忽。夏农桑米一石,实编银一两一钱二分二厘二毫三丝八忽。民、灶、僧米一石,实编本色米二斗三升一合二勺。鱼课有征米一石,实编银三钱七分九厘九毫九丝三忽。鱼课无征米一石,实编银一钱八分三厘八毫六丝七忽。人丁一丁,实编银一钱九分七厘四毫三丝八忽。男女每丁口,实编银四分六厘二毫七丝九忽。

有优免例。免民米一石,减编银三钱七分三厘六毫九丝九忽。免准丁米一石,减编银三钱四分六厘三毫三丝八忽。免僧、灶米一石,减编四差银四钱二分二厘二毫三丝八忽。免人丁本身一丁,全免编银一钱九分七厘四毫三丝八忽。前件粮差银,间有遇闰,加编其四差丁粮,每年优免,多寡不一,难以定额,今以万历四十八年会计粮差为例。

四差。民、灶、僧夏农桑,无优免米,每石派徭差民壮、驿传均平银四钱二分二厘二毫三丝八忽。民、灶、僧夏农桑有优免米,每石派均平银四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准丁米,每石派均平驿传银七分五厘九毫。人丁无优免,每丁派徭差民壮均平银一钱九分七厘四毫三丝八忽。人丁有优免,每丁派均平银二分四厘二毫六丝九忽。男妇每丁口,派盐钞银四分六厘二毫七丝九忽。官吏随住人口,每丁口派银六分五厘六毫三丝六忽。

粮米。额征改征本色米七百九十六石四斗六升四合五勺。额征仓粮本色米一千九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零五勺零二撮。额征东莞所裁并本折屯米六百四十九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通共额征民屯本折粮米三千四百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三合三勺零二撮,递年奉拨各营兵食,系内项动支。

雍正七年奉文:南工匠价连水脚,派入民粮征解,于雍正八年为始,该编征银四十七两一钱一分五厘,闰银三两九钱四分三厘。又额外升科及新承沙坦,共税五十六顷五十五亩七分一厘二毫四丝八忽,征银八十二两九钱零九厘。雍正四年招垦额外荒芜,于乾隆元年起征税二十一亩四分二厘七毫零八忽,征银三钱零五厘。

雍正七年又奉文:南工匠价连水脚,派入民粮征解,于雍正八年为始,该编征银七钱四分一厘,闰银六分二厘。

乾隆十七年,首垦额外熟税一顷五十一亩七分五厘八毫三丝三忽,起征银七钱零四厘。

乾隆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升科税一百二十顷八十五亩五分三厘二毫零一忽三微,起征银五两九钱六分五厘。

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七年,升科税五顷九十九亩六分三厘四毫一丝七忽五微,起征银二两七钱八分二厘。

乾隆四十八年至嘉庆二十三年,升科税五顷零二亩八分九厘五毫一丝五忽,起征银三两二钱四分四厘,闰银三分六厘。

康熙元年,原额并新编附籍丁口共六千八百五十一丁,于请定编审画一之期等事案内,编审老弱迁缺丁口五千六百七十六丁口,无征银六百七十五两二钱二分八厘四毫四丝二忽,闰银四十四两五钱四分四厘零七丝八忽;内有迁缺食盐课口二千四百七十八口,无征盐钞银一百一十四两六钱七分九厘三毫六丝二忽,闰银八两九钱三分五厘六毫六丝八忽。查县属原米入《全书》新增之食盐课口,尚实迁缺原额丁口三千一百九十八丁口,无征差钞银五百六十两零五钱四分九厘一毫,闰银三十六两六钱零八厘四毫一丝。又于遵旨复看粤省边界等事案内,迁移丁口五百八十二丁口,无征银九十五两九钱七分七厘七毫五丝,闰银六两四钱零七厘四毫三丝七忽。内续据册报,招徕增复丁口三百八十五,闰银三两二钱七分一厘八毫四丝七忽一微;尚实迁缺丁口一百九十七,无征银四十八两零一分二厘二毫四丝九忽,闰银三两一钱三分五厘五毫八丝九忽九微。

康熙十一年至三十三年,复回人丁三千一百五十五丁口,征银六百零八两五钱六分一厘三毫四丝九忽,闰银三十九两七钱四分三厘九毫九丝九忽九微;尚未复优免人丁二百四十丁,《全书》原不编差钞,实在连垦复回丁口共六千六百一十有一,征银八百五十一两四钱四分七厘,闰银计五十六两一钱八分四厘。

雍正九年届,一连新增丁口并补额人丁,共征银计九十四两三钱六分,闰银六两三钱六分;又实在丁口内,有免不尽丁二百一十五丁,扣回充饷银三十两零七钱零八厘。递年免不尽丁额数未定。

另一项,雍正三年奉文裁汰东莞所,雍正四年归并新安县管理,原额税四十二顷九十六亩二分三厘一毫,米八百九十五石九斗九升八合二勺;内除按例核算,计少米一抄八圭三粟三粒九截零六糠,又除荒陷税一顷六十七亩二分二厘三毫三丝,无征米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零九勺四抄六撮五圭八粟七粒六截六湖;内雍正十二年垦复起征税一顷六十七亩二分二厘二毫三丝,起征米一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一勺零一撮二圭七粟三粒,尚未复米二百四十六石六斗零九合八勺零四抄五撮三圭一粟七粒六截六湖。

尚实征熟税四十二顷九十六亩二分三厘一毫,征米六百四十九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原裁并屯丁,续于一件详请屯户丁随粮纳等事案内,雍正九年奉文,以雍正十年为始,将额征屯粮米石匀派,屯丁四十六丁八分,编征银一十二两零二分二厘,闰银四钱六分七厘。

又东莞所归并新安县管理,于乾隆元年届编审:盛世新增滋生屯丁一十五丁,钦奉恩诏,永不加赋。

以上地丁,并东莞所屯丁,及派征匠价水脚,共银一万一千九百九十三两九钱七分六厘,共征仓粮本色米一千九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零五勺零二粒,除改征本色米价银七百二十两零六钱一分六厘。外赋,一项税契额银五十两,一项鱼行经纪饷银一百两零八钱。以上地丁、屯丁及外赋,共应完银一万一千四百二十四两一钱六分,遇闰加银二百九十三两七钱二分。

奏销应解,一项起运正银九千二百五十七两二钱六分八厘,遇闰加银一百八十一两八钱九分九厘。一项驿传银四十六两二钱八分五厘。一项税契额银五十两。一项鱼行经纪饷银一百两零八钱。一项备支扣解银五百九十七两八钱四分七厘,遇闰加银四十一两七钱九分三厘。一项留县坐支祭祀、均平、官俸、役食银一千三百七十一两九钱六分,遇闰加银七十两零二分八厘。一项留县坐支各官养廉银一千零六十两。耗银内支销。

通县计民屯地丁、正杂耗羡,共应完解支银一万三千三百二十九两三钱五分八厘,遇闰加银二百九十三两七钱二分。

查新邑钱粮,向系按户征收。户内株累,疲敝难堪。迨康熙四十六年,县令金设法编立各人的名,俾户内兄弟叔侄无相混累,至今民称尽善焉。

官租附。陈悦华、周敬和领耕土名竹角、茅笪、径口八十五丘,税二十亩零九分七厘,每亩岁供租银八钱,共银一十六两七钱七分六厘。

陈日辉、郎容保领耕土名大湾山顶一十一丘,税一亩五分;又土名白角山顶六丘,税二分九厘,每亩岁供租银八钱,共银一两四钱三分二厘。乾隆二十六年,报免税二分九厘,实存一亩五分,纳租银一两二钱。

陈悦兴领耕土名大塘二十四丘,税二亩一分,每亩岁输租银八钱,共银一两六钱八分。

叶贵长、吴亚晚、吴二福、徐集和领耕土名石排湾一百一十丘,税二十五亩七分四厘,每亩岁纳租银八钱,共银二十两零五钱九分二厘。

周丁保领耕土名薄寮,税一亩五分六厘,每亩岁纳租银八钱,共银一两二钱四分八厘。

以上共租银四十一两四钱九分六厘。查本案始于乾隆九年七月内,据陈恩尚、叶士奇、姚家球具控,土名薄寮田地,行委官富司勘丈,造册详覆。经知县汪审断,除姚家球报升二十四亩七分六厘,给照管业外,尚余已报未升之田,拨归本邑书院师生膏火。

李子明领耕土名平洲,税四顷四十一亩,每亩岁纳租钱三十六文,共租钱一十五千八百七十六文。

袁尚廉领耕土名平洲,税一十三亩八分,每亩岁纳租钱三十六文,共租钱四百九十七文。

二共租钱一十六千三百七十三文。查本案李子明与袁土养控争该处地段,经知县沈、汪、严审断,丈得该处共税四顷八十三亩,除断回二十八亩二分,抵补袁土养虚粮上、中米三斗五升七合外,尚余税四顷五十四亩八分,详请拨充本邑书院师生膏火。

陈安奇领耕土名火塘大圳口三十四亩五分九厘零,岁共纳租钱一千二百四十五文。查本案陈安奇与万贯一控争该处地亩,乾隆二十九年,经知县杨审断,官荒给批陈安奇耕种,其递年租钱,拨充本邑书院师生膏火。

陈任列领耕土名湾船澳獭布,税五亩一分九厘零,岁共纳租钱四千四百一十八文。嘉庆十六年,经知县李审断,详请拨充本邑书院师生膏火。

廖九我抵粮谷五十石。

刘壮华抵粮谷一十六石。

廖瑶抵粮谷五十五石八斗五升。

邓逢泰抵粮谷一百一十石零九斗六升。

欧阳炯抵粮谷七十九石四斗一升。

万世杰、何隆裕抵粮谷四百一十一石零一升九合。

廖耀河抵粮谷五十四石。

以上共租谷七百七十七石二斗三升九合,递年应完供银一百四十六两八钱七分五厘,一六九火耗银二十四两八钱二分二厘,色米三十八石九斗二升三合。除抵粮外,余归凤冈书院师生脩脯、膏火等用。

陈永就领耕土名北盘山铜船澳,共税二十四亩四分零,岁纳租谷四十八石,每石折价银八钱,共银二十八两四钱,两造交收。查本案缘陈永就买有温广章该处田段,日渐垦辟,温广章赴控,经知县孙讯,系买熟占荒,亲诣勘丈,除照契丈回熟税,与陈永就管业外,尚余垦溢二十四亩四分零,递年租银,于嘉庆二十年详请拨归学宫、文庙香灯并岁修墙垣之需,自嘉庆二十年晚造起,其租银概在儒学处权贮。

杂饷

明鱼行章程经纪,有已报者,有未报者,每名岁纳银八钱,议籴谷备赈、支给孤老柴帛用。知县李玄[9]察已报内有故绝贫困者,豁之,以未报者详补;又就中摘豁贫累者,将盐、鱼行饷内扣移抵豁,通详。《旧志》。

国朝杂税鱼[10]课银一百两零八钱,原属鱼行经纪告承输纳,自奉迁移禁海,前饷无输。康熙二十四年,奉文招复经纪,邑令安定枚具报,温同卿赴藩司承纳全饷。征复之后,俱系经纪温同卿收解。后因历年拖欠,有误奏销。雍正二年,邑令段裁革经纪,发差按港征收,批解充饷,至今犹踵焉。

明薯莨饷银八两,原系豪猾藉饷勒局[11]渔蛋。崇祯七年,知县乌文明详革,着县民某等供应额饷,内五两解司,三两留县支用。国初宽仁薄征,此项饷银俱行裁革。见《旧志》。

盐课[12]埠销附

明洪武二年,设广东、海北二提举司。广东盐课提举司领十二场,在县境者旧有四场,曰东莞,曰归德,曰黄田,曰官富。迨元改官富为巡司,其盐课册籍附入黄田场。明嘉靖二十一年,又裁革黄田场,附入东莞场,县止东莞、归德二场,隶于广东盐课提举司。

归德场盐课司,原署在西路义和墟侧,今场裁署废。场原管辖一十三社,续增三社,共一十六社。灶田原额税八百三十一顷三十亩零五分六厘七毫有奇,应征饷银二百五十三两二钱九分九厘有奇。升科池漏税饷银一两一钱一分有奇。灶丁原额一千四百二十一丁,应征丁课银七百七十八两七钱零八厘有奇。户口食盐折征原额价银一十五两八钱四分有零。通场共征税饷丁课银一千零四十八两九钱六分三厘有奇。

按:归德场灶田,分上、中、下三则。上则田每亩编征银三厘四毫二丝五忽,中则田每亩编征银三厘零八丝二忽,下则田每亩编征银二厘三毫九丝七忽五微。康熙二十一年,上、中、下三则每亩加征银二分。乾隆二年定例,豁免十分之四。至场价,本场额俱收熟盐,故给价运脚等项,各栅银数皆同。

东莞场盐课司,原署在县城内,场裁署废,今凤冈书院是其基址。场原管辖七栅半。灶田原额税一千二百六十七顷八十六亩七分有奇,应征饷银二百一十三两九钱四分一厘有奇。池漏税饷银一百零二两四钱二分二厘有奇。灶丁原额一千四百二十七丁,应征丁课银六百五十六两四钱二分。户口食盐折征原额价银一十八两一钱零一厘有奇。通场共征税饷丁课银九百九十两零八钱八分四厘有奇。

按:东莞场灶田,分上、中、下三则。上则田每亩编征银一厘八毫七丝五忽,中则田每亩编征银一厘四毫三丝七忽,下则田每亩编征银五毫六丝三忽九微。康熙二十一年,上、中、下三则每亩加征银二分。乾隆二年定例,豁免十分之六。至场价,本场额收生、熟盐各半,故给价运脚等项,各栅银数亦有不同。

靖康场,隶东莞,其税饷额故不载。乾隆三年,因靖康场产盐日少,奉文将靖康场归并归德场大使兼理,归德场改名归靖场。乾隆二十一年,又裁归靖场大使,改为委员,其靖康场盐课银归东莞县征解,归德场盐课银归邑东莞场大使征解。迨后归靖、东莞两场俱奉裁汰,课归局羡完缴。乾隆五十四年,奉行改埠为纲,其归靖场、东莞场俱奉裁撤,饬将盐田池漏拆毁净尽,养淡改作稻田,升科起征银两,以补场课。如不敷,归于纲局羡余缴足。经前县胡会同东莞县史查勘,东莞、归靖二场,盐田无几,本系沙石之区,咸水泡浸已久,难以养淡改筑稻田。况照斥卤升科,每亩征银四厘六毫四丝,统计征银有限;若以此些微田税,割补丁课,多寡悬殊,有名无实,不若全在局羡完纳等由,廪奉各宪,饬委佛山同知陈亲临确勘情形,实难养淡升科,仍照县议,请将额征场课银两,全归局羡完纳在案。

按:《旧志》所载,由明至国朝,展界后招垦灶丁,灶田逐年碎纪,未免繁琐。今二场从删,只据现额总数开载,以便观览。

又按:明初定日课法,灶户日办盐三斤,夜办盐四两,周年三百六十五日,该盐一千一百八十六斤四两,每二百斤折一小引,共该五引零一百八十五斤,外加耗盐每引五斤,共三十斤,总得六引零一十五斤,谓之全课,给工本每引钞二贯。国朝自康熙五十五年归隶制府,嗣后因埠贾势所不能行者,济以官运;场灶力所不能偿者,贷以帑金。变通裁酌,莫此为良。复于乾隆五十四年,饬将课饷归纲局羡余完缴。其优恤盐民,惠为更厚焉。

埠销附

国朝新安县彭城埠,埠建在城外石围塘汛侧。查《旧志》,有原名庞城埠,音同字异,其原照改设未详。

一埠行销原额,题改小引一千一百八十九道一分,原额加斤配引,并续加引三百六十八道八分八厘奇。历年加增渔引三百道。又新增渔引一百四十道。又渔盐改引四千一百五十道七分零五毫。通共引六千一百四十八道六分八厘七毫有奇,内除连山埠匀销三千三百三十二包零五十斤,俱从现额开载。递年应完纳饷银二千二百六十三两四钱九分一厘。

新安埠行销盐价,每斤例定卖银七厘。

添设盐田、沙渔涌、长洲各子埠一间,巡船六只,查缉走私,以裕课饷。

按:《旧志》:邑有四埠,曰白石,曰南头,曰西乡,曰固戍。国朝自乾隆十四年两广总督题定融销,一例恩准各埠自为拨销,则易销者食盐不致告匮,难销者引额亦无虑壅积。酌盈剂虚,抚恤盐贾,可谓法良意美矣。而隶于邑地者,昔之埠有四,迄今第存彭城一埠,非以灶田日淡、盐产日稀欤?

鱼课

邑四社,原属东莞县河泊所。明万历元年,析分县治,以四社隶焉:西乡、伏涌、碧头、归德。国朝康熙二十六年起科:二都七图鱼课原额课银六十五两三钱七分三厘,闰银七两七钱六分六厘;三都三十八图鱼课额银六十六两五钱七分四厘,闰银七两九钱零九厘;三都[13]三十九图鱼课原额课银四十二两七钱零二厘,闰银五两零七分三厘;大鹏寄水鱼课原额课银一十八两五钱三分二厘,闰银二两二钱零二厘;三都四十图鱼课原额课银四十七两九钱八分,闰银五两七钱。

通共起科鱼课米银二百四十一两一钱六分一厘,闰银二十八两六钱五分,连闰共银二百六十九两八钱一分一厘,即在田赋总数之内。

【注释】

[1]按,此处男女合计为三万四千五百一十口,与上文“男女三万四千五百二十口”不合。查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户口》所载即如此。存此待考。

[2]“一”,查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户口》所载即如此,疑为“三”讹。

[3]“三”原讹“二”,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户口》改。

[4]“三千五百二十五”原讹“三千五百七十二”,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户口》改。

[5]“九百三十五”原讹“九百五十七”,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户口》各年份统计改。

[6]“十年”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土田》补。

[7]“五毫”后原衍“六丝”,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土田》及本志本卷下文数据统计删。

[8]“五毫”后原衍“六丝”,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土田》及本志本卷此处数据统计删。

[9]“玄”原讹“铉”,据本志卷五《职官志一·文官表》改。

[10]“鱼”原脱,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杂饷》补。

[11]“局”原讹“酷”,据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杂饷》改。

[12]“盐课”原讹“盐政”,据本志本卷目录改。

[13]“都”后原衍“所”,据文意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