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

让我们再次从结论开始,我们讲过在梦的稽查作用的影响之下,梦的工作将隐梦思想转化为不同的表现形式。隐梦思想和我们所熟悉的清醒生活的意识思想没有什么不同。新的表现形式由于有许多特点,对我们来说很难理解。我们说过这种表现形式可追溯到早已过去的智慧发展状态——如象形文字,象征的关系,或者有可能是我们的思想、语言得以发展之前所存在的状况。正是因为这个,我们曾把梦的工作的表现形式描绘为原始的或退化的(archaic or regressive)方式。

你们可以从这一点总结出:如果我们要进一步研究梦的工作,我们肯定能对现在不很清楚的智慧发展的起点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我希望它是这样,但这种工作至今还未开始。梦的工作引导我们追溯的史前时期有两种:一是个体的早期,他的童年期;二是种族的早期发展。因为每个个体都某种程度上简约地重演了整个人类的发展过程。我们能成功地区分出潜在心理过程的哪些部分源于个体的早期阶段,哪些部分源于种族的初期吗?我认为这不是不可能的。例如,在我看来个体不能获得的象征关系正可被视为种族发展的残余。

然而,这并不是梦的唯一的原始特点。你们从自己的经验就可知道一个显著的事实——童年期记忆缺失,我是指生命的最初几年,大约到五六岁或八岁之前的经验,它们和后来的经验不同,没有在我们的记忆中留下痕迹。当然,我们也会遇到一些人,他们可能自夸说他有自幼年到今天的连续记忆。但其他的人则时常相反,认为其早年记忆存有空白。在我看来,这些事实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小孩到两岁时,能流利地讲话,不久便能适应复杂的心理情境,如果有人几年后提起,他表示自己忘记了。再者,早年的记忆效果比较好,因为这时经验的负担比后来少。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把记忆的机能看作是特别高级的或特别困难的心理活动,相反,我们可以找出智力水平很低而记忆力却很好的人。[178]

我必须要你们注意的第二个显著的事实,建立在第一个事实之上。这就是儿童早年的经验虽然已遗忘,但仍然保留一些回忆,它们大都形成意象,但人们还不能说明它们被保留下来的理由。

我们的记忆所接受的种种印象材料,通过记忆能力加以选择,使重要的得以保留,并使不重要的遗忘。但是儿童早期保留下来的记忆则不是这样。它们不必与童年期的重要经验相对应,甚至也不是儿童自己认为重要的经验,这些经验时常很普遍和无意义,以致我们奇怪为什么这种特殊的经验偏偏被记住了。在分析的帮助下,我很早就试图研究童年期记忆缺失和干扰它的残余记忆问题。而且我得出结论,儿童同样是只有重要的经验才保留在记忆中。但通过你们已熟知的压缩过程和更为特殊的移置过程,记忆中重要的已被不重要的替代了。为此我把童年期的记忆称为“掩蔽性记忆”(screen memories),并且通过彻底的分析,已被遗忘的所有经验都可从它们那里召回。[179]

在精神分析治疗中,我们面临将童年期记忆空白补起来的任务。治疗如果有效,我们常能成功地将那些早已遗忘的童年期经验重新找回来,这些印象从来未被真的遗忘,它们只是潜隐的难以获得的、成为潜意识的一部分。但它们有时也可自发地从潜意识中显现出来,这多发生于梦境中。显然梦生活知道如何接近这些潜隐的、幼稚的经验。这种很好的例子在文献中已有报道,而且我自己也曾举出过这样的例子。我有一次梦见一个人,他肯定为我提供过服务,并且我清楚地看到他站在我面前。他只有一只眼,身材矮小而肥胖,并且缩着头。我从这个情境推断出他是一位医生。幸亏我那时可以向我仍在世的母亲询问,我3岁时这位医生长得怎样(我3岁离开故乡)。

而我从母亲那里得知:他只有一只眼,矮小肥胖并且缩头。我也得知他来帮助我做了什么事,而这一切我自己全已忘记。[180]已遗忘的童年早期经验,在梦中被召回的事实,是梦的又一种“原始”特点。[181]

这一同样的信息可进一步应用于另外一个我们到现在还未解决的问题。你们可回忆起我们的发现所引起的惊异,这些发现是梦起源于邪恶,或过度的性欲,这使梦的稽查作用和歪曲作用成为必要。在我们向梦者解释这样的梦时,即使拿最成功的例子来说,梦者虽然对解释本身不予争辩,但他必定要问这种愿望是从何而来的问题,因为这些对他来说都很陌生,梦者所意识到的却正是它们的反面。我们必须毫不迟疑地指出它们的起源:这些邪恶的愿望冲动产生于过去,并且时常来自于不很遥远的过去。可以证明梦者在某个时期熟悉和意识到了这些冲动,即使现在记不起来了。有一位妇女,她的梦意为她很想亲眼看着她17岁的女儿死去[182],在我们的指导下发现她确实在一段时间抱有愿女儿死去的恶念。她这个女儿是一场不幸婚姻的结果,她结婚不久就离了婚。在她还怀着孩子时,她因和丈夫吵闹,盛怒之下,她用拳头猛击自己的身体,想要把孩子打死在肚里。有多少疼爱甚至溺爱子女的母亲,当初却不愿怀他们甚至曾希望中止体内的婴儿的进一步发育呀!甚至以各种各样的行动来表达这种愿望,幸亏这些行动是无害的。这样,她们想让所爱的人死去的愿望(这种愿望随后变得很神秘)起源于她们与这些人的早期关系。

同样,一个父亲做了一个梦,证实了他希望他最喜欢的大孩子死去。通过引导,他也记起曾有一段时间这种愿望对他来说并不奇怪。在这个小孩还在襁褓中的时候,他不满意他所选择的妻子,时常想如果这个小东西死去,对他并无所谓,他反而可以重获自由、随心所欲了。[183]还有许多与此相类似的憎恶的冲动,它们的起源都相同,都是对过去某事的回忆,而此事曾是有意识的,并在心理生活中曾起过作用。你们可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这种愿望或这种梦不应发生于两人关系没有变化或始终如一的情况。我承认这一点,但我要提醒你们必须考虑的不是梦的表面意义,而是须由解释得来的意义。要所爱的人死去的显梦可以只是一层可怕的面具,而其实际意义可能十分不同;或者所爱的人意指另外一个人的替代。

但是这同样的情境可引起另一个更深刻的问题,你们会说:“即使这种死的愿望在某时存在,并可由回忆所证实,这仍不是真正的解释。毕竟,这种愿望早已被克服,而现在只出现于潜意识中,并且是一种无情感的记忆,而不是一种强有力的冲动。没有证据支持这种假设的可能性。那为什么梦中又回忆起那个愿望呢?”这个问题提得有道理。若要试图回答这个问题,难免涉及面太广,而且使我们不得不确定在梦的理论中对于一个最重要的观点的立场。但是我不得不将问题限定于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暂不谈这个问题,所以请你们谅解。[184]现在如果找到这种已克服的愿望可以成为梦的发动者的证据,我们就满意了,我们可以接着研究其他的邪恶愿望是否也同样能追溯到过去。

我们先以除掉某人的愿望为限,这可能大部分归于梦者无限制的利己主义。这样一种愿望可能时常成为梦的构建者。每当有人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障碍时(就生活中人类关系的复杂性来看,必定时常发生!),梦中很可能准备杀死这个人,不管他是父亲或母亲、兄弟或姐妹、丈夫或妻子。这种人类本性的恶使我们感到吃惊,所以我们一定不愿意没有任何疑虑地接受释梦的结果。

但是如果要我们从过去寻找这些愿望的起源,我们就会发现在个体过去的某一时期内,这种利己主义(egoism)和这种愿望冲动甚至指向其最亲爱的人,这是很常见的事实。儿童在幼小的时候常常表现出这种利己主义(这个经验到后来被淡忘了),因为儿童总是先爱自己,只是到后来才学会爱他人,并为他人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即使儿童表现出爱别人,也主要是因为他需要他们,没有他们就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又是起源于自私的动机(egoistic motives)。只是到了后来,爱的冲动才独立于利己主义。因此,实际上“儿童的利己主义教会了他如何去爱”。

在这种联系中,将儿童对待兄弟姐妹的态度和他对待父母的态度进行对比是很有趣的。很小的儿童没有必要爱其兄弟和姐妹,他显然时常如此。无疑他恨他们成为他的竞争对手,并且这种态度时常保持很多年,一直到成熟甚至更靠后的时期,而且从不间断,这是人们熟知的事实。的确,这些常为亲情所接替,或宁可说为亲情所掩盖,但通常在早期则是敌意。这种敌视态度在两岁半到四岁的小孩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一个新的小弟弟或小妹妹出生时,他常常是不受欢迎的,并受到不友好的对待。常常可看到这样的情况,“我不喜欢他,让鹳鸟将他再衔走!”[185]这之后,一有机会就借故诋毁那位新来者,并且试图伤害他,或甚至施以致命的攻击,这也是屡见不鲜的。如果他们之间年龄差别不大,到孩子的心理活动有较大程度的发展的时候,他发现自己的对手已经存在,并使自己渐渐地适应他。如果年龄差别比较大,新孩子可引起大孩子的某种同情心,而把他看作是一个有趣的对象,一种活的玩偶。而当年龄之差有8岁以上时,可引起大孩子,尤其是女孩保护性的母性冲动(maternal impulses)。但是,诚实地说,如果我们在梦中遇到想要兄弟姐妹死去的愿望,不必大惊小怪。因为人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在儿童早期或更晚些时候找到其原型(prototype)。[186]

在家庭养育中,手足之间难免发生激烈的冲突。其动机为争夺父母的宠爱,或共有的物品,或生活的空间。这种敌对的冲动不仅指向家庭成员中的幼小者,而且还指向年长者。萧伯纳曾说过:“一位年轻的英国小姐,若对某人的怨恨更甚于对自己母亲的,那么那人必定是她的姐姐。”[187]

这句警言使我们感到惊奇。我们对兄弟姐妹问的怨仇、竞争难以理解。那么这种怨恨之情在母与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况又如何呢?

以儿童的观点来看,这种关系无疑是更为亲密的。这是我们所期望的。我们发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爱的情感要比兄弟与姐妹之间缺乏爱的情感更为可恼。前一种情况的爱是神圣的,而后一种情况的爱则是世俗的。然而日常的观察可向我们显示父母和其长大的孩子之间的情感关系常常远不及社会所规定的那样理想和高尚。他们彼此之间存在敌意,如果一方面不遵守孝的观念,另一方面又不受制于仁慈的观念,那么这种敌意总有一天会爆发出来。这种敌视的动机是常见的,并且它们的倾向是使同性之间相疏远,如女儿与母亲,父亲与儿子。女儿怨恨母亲的权威限制了她的意愿,因为做母亲的时常根据其对社会的认识来限制女儿的性自由(sexual freedom),甚至有时母亲想与女儿争宠,不愿自己被冷落。父与子之间的关系也一样,甚至更为激烈。在儿子的眼中,父亲是他所不愿忍受的社会限制的代表,父亲会阻止他实施自己的意愿和早期性快乐;他也不能享受家庭财产的好处。如果父亲是国王,那么儿子可能更强烈地盼望父亲死去。父与女或母与子的关系似乎没有这么危险,因为这里有的只是纯洁的永恒的慈爱,它不受任何自私考虑的干扰。[188]

我为什么讲这些尽人皆知的事实?因为存在着一种明显的倾向否认这些事实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并过分夸大社会所需的理想的实现。然而最好由心理学家道出这种真理,而不应将此留给讲风凉话的人。实际上,这种否认也只应用于现实生活。富有想象的小说和戏剧作品可以自由地描写这种与社会理想相悖的主题。

因此,如果大多数人的梦都表现出排除父母,尤其是排除同性的父母的愿望,没有必要感到惊奇。我们可以假定这种愿望也出现于人们清醒的时候,甚至有时还存在于意识之中。假如它可以躲藏于其他一些动机之后,就像前面所述的第三个梦例中梦者将自己的真意隐藏于同情父亲的病痛背后的情况一样。这种敌意很少单独支配这种关系,它往往被温情所征服,一直等到在梦中才单独出现。当我们的解释给出它在真正的生活情境中所处的位置时,它在梦中单独表现出的夸大形式就恢复其真正的比例了(汉斯·萨克斯)。[189]但是我们在以下情况也遇到这种梦的愿望,那是在这种愿望与现实生活无关的情况下,以及成人在清醒时永不需要坦白这种愿望的情况下。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尤其是两个同性人之间的敌视态度,在童年早期已被人们体验到了。

我所说的爱的竞争,显然是强调主体的性问题。在儿子还很小的时候,他已开始对其母亲形成一种特殊的情感,他认为母亲属于他,并且他开始感到父亲是争夺他所有物的唯一的对手。同样,小女孩把她母亲看作是干涉她与父亲之间情感关系的人,母亲占据了她自己很适合的一个位置。大量观察表明这些态度起源很早。我们把它们称为“俄狄浦斯情结”(Oedipus-complex),因为俄狄浦斯的传说仅以略微温和的方式实现了根源于儿子处境的两种极端的愿望,即杀父娶母。

我不希望假定俄狄浦斯情结已穷尽了儿童与其父母的所有关系:这些关系很可能要复杂得多。再者,俄狄浦斯情结可被发展为更大或更小的力量,甚至可以被颠倒;但它是儿童心理生活中固定的很重要的成分,我们往往低估其影响和早期发展,这是很危险的。有时父母自身也常常刺激子女,使其产生俄狄浦斯情结的反应,因为父母往往偏爱异性的子女,以致父亲选择其女儿,而母亲宠爱其儿子,或者,在婚姻已冷淡的情况下,孩子可替代已失去价值的爱的对象。[190]

不能说世人都对精神分析研究所提出的俄狄浦斯情结表示出极大的赞同。相反,这种发现引起了成年人最为激烈的反对;有些人虽然不否认这种为大家所忌讳的情感的存在,但其结果无异于否认,因为他们的解释明显地违背事实,从而剥夺了这个情结的应有价值。[191]我坚信这用不着否认或文饰。我们必须使自己承认这样的事实,希腊神话中已经在这些事实上认识到了人们不可避免的命运。很有趣的是,俄狄浦斯情结虽在现实生活中遭到拒绝,但却在富有想象力的作品中得以流传,并尽情地加以描绘。兰克(1912b)通过仔细的研究,表明了这个情结如何给剧作家提供了丰富的主题,这些主题经历了无尽的修饰、变化和伪装——也即歪曲,我们已由检查作用熟悉了这类歪曲。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有些梦者在后来的生活中没有和父母发生冲突,但也可以表现出俄狄浦斯情结。与这种情结紧密相联系,我们还发现了所谓的“阉割情结”(castration complex)[192],即父亲对儿童早期性活动加以威胁阻止而引起的反应。

我们在对儿童心理生活的研究中学到的东西,将引导我们找到对另外一组禁忌的梦愿望(过度的性冲动)的类似解释,这样我们受到鼓舞去研究儿童的性生活发展,并且从许多方面我们得出下面的事实:

第一,不承认儿童具有性生活,和假定青春期生殖器成熟时才有性欲,二者都是十分错误的。

相反,儿童很早就有内容丰富的性生活,虽然在很多方面与后来被认为是正常的性生活存在着不同之处。成人生活中被描绘为“变态”的性活动在下列几个方面与正常的性活动存在着不同。(1)不顾物种间的界限(人与动物之间的鸿沟);(2)没有厌恶的感觉;(3)打破乱伦界限(从近亲那里寻求性满足);(4)与同性成员的性关系;(5)将生殖器所起的作用转向身体的其他器官及部位。所有以上界限都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它们只是在发展和教育的过程中才逐渐形成。幼小的儿童不受这些界限的束缚,他们识别不出人和动物之间的巨大区别;只是到了年龄稍大时,才将自己与动物区别开来。[193]儿童一开始对粪便并不表现出厌恶,只是在教育的作用下,才慢慢认识到这一点。他们最初对于性别之间的区分也不特别重视,而且认为男女之间的生殖器有着同样的构造;儿童早期的性欲和好奇心都是指向他们最亲近的人,并且由于其他原因还指向自己最亲爱的人,如父母、兄弟和姐妹,或保姆;最后,儿童还表现出另一特性(这个特性在后来恋爱关系达到高峰的时候也可以表现出来),那就是他们不仅想从他们的性器官上得到快感,而且认为身体的其他部位也可有同样的感觉,也可给他们提供类似的快感,并且可起到性器官的部分作用。可见,儿童也可被描绘为“多形变态”(polymorphously perverse)者,并且如果这些冲动只表现出活动的迹象,那么这是因为一方面和后来的生活相比,这些冲动强度较小;

另一方面,教育立刻强有力地抑制了儿童的一切性表现。这种抑制可扩展为一种理论;由于成年人竭力忽视儿童的一部分性表现,并且通过错误的解释掩饰其性本质的另一部分,所以到了后来,整个性事实就被彻底否认了。时常是同样的人,他们先在托儿所内对儿童在性方面的顽皮感到恼火,然后在他们的写字台边又为同样的儿童在性方面的纯洁而辩护。儿童在独处时,或在引诱的影响下,时常有表现出极端的性变态活动。当然,成人将这种活动称为“孩子气”或“玩花样”,而不对他们进行严肃的处分,这是对的。因为不能对儿童用道德或法律加以评判,好像他们已长大成人而要自己完全负责任似的。然而,这些情况是存在的。它们具有其重要性,一方面可成为儿童先天倾向的证据,另一方面又可作为引起后来的发展的起因和动力。它们可以给我们提供有关儿童性生活的信息,以及有关人类性生活的一般状态的信息。因此,如果我们能在被歪曲的梦的背后发现这些变态的愿望冲动,那只不过是说在这个领域中,梦也可以退行到幼稚的状态。

在这些被禁止的愿望中,应特别强调的是有关乱伦的欲望,也就是性交目标指向父母、兄弟和姐妹的欲望。你们知道,人类社会是多么憎恶,或者至少是宣称憎恶这种兽欲,并且严禁这种乱伦。人们做出了很大努力来解释对这种乱伦的憎恶。有些人认为这是造物主用以保存物种的一种方法,因为这种近亲婚姻的结果会影响到种族的特性。还有些人则坚持幼儿时期人们就已开始避免乱伦行为,那么为什么社会还要对这种行为严格地禁止呢?这一点尚不清楚,但这种禁止本身已足以证明这种强烈愿望的存在。精神分析的研究已清楚地表明,儿童必定先选取其亲属为性爱的对象,只是到后来才予以反对,可见,个体心理学肯定不能帮助我们找到这种反对的根源。[194]

现在把有助于我们对梦进行理解的儿童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总结如下。我们不仅发现被遗忘的儿童时期的经验可以进入梦中,而且还发现儿童的心理生活及它的特点,它的利己主义,以及乱伦对象的选择等,都仍然存在于梦之中——即存在于潜意识中,而且梦使我们每晚都可以回到这种幼稚的水平。“心理生活中的潜意识也是幼稚的。”这个事实因此得到证实。对人具有如此之多的邪恶就不会感到奇怪了。这种可怕的邪恶只是心理生活中最初的、原始的以及幼稚的部分,我们可在儿童的实际生活中发现它们。一方面由于它们分量不大,所以我们对它们不太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并不期望儿童有很高的道德水准,所以对它们并不太在意。因为梦退行到幼稚水平,似乎显露出我们的邪恶。但,这是一种骗人的表面现象,尽管这使我们感到吃惊。我们可没有像梦中所假定的那样坏。

如果这些梦中的恶的冲动只是幼稚的现象,或只是退回到我们的伦理发展的初期(因为梦只是使我们在思想和情感上再次成为儿童),那么我们有理由不为这些噩梦而感到羞愧。[195]但是,合理的东西只是存在于大脑之中,所以,虽然我们知道其不合理,但我们仍然为这些梦而感到羞愧。我们使这些梦接受梦的稽查,如果这些欲望中的一种例外地以没有得到歪曲的形式直接侵入意识,并使我们认识到它的存在,我们便不免感到羞愧和恼怒;我们有时也对歪曲了的梦感到羞愧,就好像我们理解了它一样。请想一下那位体面的老太太有关对自己无法解释的“色情服务”的梦(见前面)的义愤评价。所以,问题还没有得到澄清,有可能进一步研究梦中的邪恶问题会使我们形成另一种判断,并且得出对人性本质的另一种估价。

我们整个探询的结果,使我们获得了两种发现,尽管它们只算是新的问题和新的疑虑的起点而已。第一,梦的工作的退行作用(regression)不仅是形式的,而且是实质的;它不仅把我们的思想转化为一种原始的表达形式,而且唤醒了我们的原始心理生活的一些特点——自我的古老的支配作用,我们性生活的原初冲动,甚至我们古老的智慧天赋,如果象征的联系可被看作这样的话。第二,所有这些古老的而且幼稚的特性,从前曾独具优势,而如今退居为潜意识,我们有关潜意识的观念现在已得到改变和扩展。“潜意识”不再是当时潜隐的东西的名字,它是一个特殊的心理王国,具有自己的愿望冲动,自己的表达方式和特殊的心理机制,这些在别处都是不起作用的。但是我们由释梦所发现的隐梦思想不属于这个王国,相反它们却像是我们清醒的思想一样。然而,它们是潜意识。那么,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呢?我们认识到在这里有辨别的必要。由我们的意识生活派生的,并具有其特点的东西(我们把它称为“日间余念”)与来自于潜意识王国的其他东西相合并,从而形成梦。梦的工作便完成于这两个成分之间。潜意识对“日间余念”(day's residues)所施加的影响无疑可成为倒退作用的决定因素。在我们对心理区域做进一步探索之前,这可被看作是对有关梦的基本本性的最深刻的了解。但是,我们不久就可为隐梦思想的潜意识特点提供另外一个名字,以便使它与来自于幼稚王国的潜意识材料区分开来。[196]

当然,我们可以提出另外的问题:“在睡眠期间,是什么迫使心理活动产生这种退行作用呢?

为什么没有这个退行作用便不能应付于干扰睡眠的心理刺激呢?如果为了梦的稽查作用的目的,心理活动不得不化装,而采用古代通用,而现在已难以理解的表示方式,那么这些现在已被克服了的过时心理冲动,过时欲望和过时特性为什么要复活呢?这些旧有的东西如今都被替代——除了形式方面外,还使用材料的退行作用。”我们所满意的唯一答案是:只有这种方式梦才有可能形成,否则就不可能有力地去引起梦的刺激。然而,至今我们还没有权利给出这样一种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