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4年10月16日

林肯先生演说

10月16日星期一,道格拉斯议员如约在皮奥里亚对一大群听众作了场演说。演讲结束,听众报以6次热烈的欢呼;在场的乐队也奏起了欢快的乐曲。接着,人群高喊林肯入场,正如道格拉斯所宣布的那样,林肯是应约而来就他的演说做出回应的。于是林肯上了台,说道:

“倘若能与大家约定6点半或7点在此见面,我这会儿就不讲。现在5点刚过几分,道格拉斯议员已经讲了3个多钟头,如果大家现在就要开始,那我就希望你们听完。我的发言大概也要这么长时间,所以要拖到晚上8点多。现在,所有能待到这个时间的人,先去吃饭,7点回来,再待上一两个小时就够了。道格拉斯法官已告知大家,他将要用一个小时的时间答复我的发言。你们会觉得奇怪,为什么我会同意给他这样能干且有名望的人占这个便利。其实,我这样做尽管不愿意,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私心的。因为我觉得一旦他的话先说光,大家都知道了,你们民主党人就会离去,不再愿意听我讲了。可是如果让他收场,我就有把握你们会愿意待下去,开心地看他如何扒我的皮。”

听众对此安排表示了赞成,于是休会到下午7点。时间一到大家就再次集合,于是林肯开始演讲,内容大体如下:

《密苏里妥协案》的废除和其恢复的合理性,将是我讲话的主题。

因为指望就这个主题发表我的看法,所以我的讲话倒并不专门算作是对道格拉斯法官的回应。不过,在我的讲话里,他的主要观点会出现的,而且我也会尽可能地给予尊重。

我还想进一步说明,在此我无意质疑任何人的爱国热情,不想攻击任何群体、任何个人的动机,并且限定自己只谈这个问题本身的价值。

我还希望我的所有立场都是国家性的,而且,在我所有的立场中,无论别人已经认为或可能认为哪个是狭隘的、地方性的,或者对联邦来说是有害的,我都希望能给出解释。而且至少对你们中的一些人来说,这些解释足以说明我为何有不同的看法。

还有,因为这个主题其实就是国内奴隶制这个大问题的重要部分,所以在讲话中我特别注意区分和维持这个现存制度和其扩展版之间的不同,区别之大、之明显,没有哪个诚实的人会误解我的意思;也没有哪个不诚实的人能歪曲我的意思。

为了弄清《密苏里妥协案》,或许有必要简述先前类似的一些问题。当我们获得独立时,我们并没拥有也没有要求这个妥协案在国家的哪些地方具有效力。的确,严格说来,当时的联邦根本没有土地。各州拥有自己境内的土地。也有几个州在自己严格的州界之外拥有领地,比如弗吉尼亚就拥有西北部的整个区域,后来俄亥俄的主要部分、整个印第安纳、整个伊利诺伊、整个密歇根和整个威斯康辛都在这个区域建立起来。弗吉尼亚还拥有(或许当时是在其界内)后来建立了肯塔基州的那块土地。北卡罗来纳拥有现在是田纳西州的土地。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州分别拥有现在是密西西比和阿拉巴马的土地。俄亥俄州还有的一小块土地当时为康涅迪克拥有,同样他们现在就是利用这块土地送吉丁斯进了国会,让奶酪业在那里独占鳌头。所有这些区域连同各州本身,构成了当时联邦行使所有管辖权的全部土地。当时是《联邦条例》,几年后为宪法所取代,于是,把这些区域让与联邦政府的问题随即出现了。杰斐逊先生,作为《独立宣言》的缔造者和革命的主要行动者,然后是国会的一名代表,再往后连任两届美国总统,过去是、现在是、或许将来仍然是我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政治家,一个土生土长的弗吉尼亚人,还是个奴隶主。就是他,利用了那个机会,想出了办法防止奴隶制蔓延到西北部地区。他还说服了弗吉尼亚州议会采纳他的建议,并以禁止在该区域实行奴隶制为条件把该区域让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接受了该转让及其附加条件,并在针对这块土地的管辖所颁布的第一号法令(当时国会的法案就是这么称呼的)中规定:该区域永远禁止实行奴隶制,这就是人们经常说起的《1787年法令》。从那时起到1848年这区域的最后一块土地作为威斯康辛州加入了联邦为止,61年间所有各方都规规矩矩地照章办事。这块土地现在就是杰弗逊先生所筹谋预见的那样——是成千上万的自由者、白人和富人的快乐家园,其间没有一个奴隶。

于是,通过《独立宣言》缔造者的努力,在新的准州禁止推行奴隶制的政策诞生了。于是,早在宪法制定前,在革命的新鲜而自由的空气中,弗吉尼亚州和国会把该项政策付诸了实施。于是,在共和国最辉煌的六十多个年头中,那项政策确实稳步朝着它那伟大而仁慈的目标迈进。而且,在那五个州中,500万自由进取的民众已使我们目睹了那项政策的丰硕成果。可现在,境况骤变。现在国会宣布情形绝不应该是这样子的,而且类似的事情绝不应该再次发生。神圣的自治权利被极大地破坏了!我们甚至发现,有些人有生以来一直在这项限定政策下呼吸生存,现在却唯恐限制他们把奴隶带入内布拉斯加的“神圣权利”,担心会被闷死。他们渴求的完美自由——使别人作奴隶的自由——杰斐逊先生从没想到过,他们的父辈从没想到过,而且一年前连他们自己也绝没有想到过。他们是多么的幸运啊!直到现在才认识到自己的大不幸!唉,对我们向来真心奉之为神圣的东西进行攻击时还要怀有敬意,是多么不容易啊!

让我们重温历史。1803年我们从法国手里购得了当时的路易斯安那,它包括现在的路易斯安那,阿肯色,密苏里,爱荷华,还包括明尼苏达和现在颇受争议的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奴隶制早已存在于奥尔良的法国人中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圣·路易斯。1812年路易斯安那以一个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联邦,没有引起争议。1818或1819年,有迹象表明密苏里亦希望以同样的身份加入,却遭到了国会北方议员的抵制。于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奴隶制问题大风暴,持续了好几个月,双方争执不下。众议院坚定不移地主张在密苏里禁止实行奴隶制,而参议院毫不妥协地针锋相对,分离联邦的危险迫在眉睫。当时就连最有才干的社会活动家们都深感忧戚。最后双方终于达成妥协,就像所有的妥协一样,双方都作了些让步,于是便诞生了1820年3月6日的法案,明确密苏里可以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但同时规定,在法国购得的所有其他部分,即北纬36度30分以北的所有土地,永久禁止实行奴隶制,这就是《密苏里妥协案》。在该线北部禁止蓄奴的进程中,使用的语言与《1787年法令》一样,对爱荷华、明尼苏达直接适用,还包括当今有争议的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而在该线以南是否保留奴隶制却在法案里只字没提。但是阿肯色是剩余的主要部分,且在该线以南,后来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没引起严重争议。往后,该线以北的爱荷华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也没引起什么分歧。再往后,该线以北的明尼苏达获得了准州组织身份亦未受争议。德克萨斯大部分在该线以南,阿肯色以西,尽管最初是从法国购得,1819年在我们获得佛罗里达的条约中又交易给了西班牙,因此它就成为墨西哥的一部分了。墨西哥发生革命,脱离西班牙而独立,于是美国人就迅速地带着他们的奴隶在它的南部定居。不久他们就发动了反对墨西哥政府的革命,建立了自己的独立自治政府,制定了一部实行奴隶制的宪法,同我们蓄奴州的宪法极为相似。德克萨斯的另一快速举动就是进一步向西拓展了疆界,比1819年交易给西班牙时的疆界更向西推进了。于是德克萨斯纳入了美国版图,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联邦。那时的德克萨斯州北部基本没有定居点,且相当一部分土地位于密苏里线以北。在接纳它进入联邦的决议里,《密苏里妥协案》的限定效力明确延伸,越过德克州的版图直达其西部。这一切就发生在1845年,距今仅仅9年。

这就是《密苏里妥协案》的来龙去脉,自诞生直到1845年都一直受尊重。甚至是4年后的1849年,我们这位杰出的参议员在一次公开的演说中,还说过一段与此有关的话:

“《密苏里妥协案》付诸实施已近四分之一个世纪了,它已受到联邦各个党派和各个地区人民的普遍认可和赞许。它已经缓和了各个地区因为此备受争议的问题而产生的嫉妒与愤怒,赋予了整个国家以和谐与安定。它也赋予了亨利·克莱——它的杰出的捍卫者——‘伟大的调停者’这样一个骄傲的头衔,由于这个称号以及他的贡献,他的政界朋友们都不止一次呼吁民众团结起来,向他看齐。作为总统候选人,他表现出了应有的魄力和爱国精神,平定了罪恶卖国的骚乱,从而保全了联邦。他没有看到联邦有哪个地区哪个党哪个人曾经反对过克莱先生,反对他是《密苏里妥协案》的伟大捍卫者。倒是克莱先生的反对者们不遗余力地试图证明他不值得享有这一伟大爱国称号的独有荣誉,证明这个荣誉既属于他,也均等地属于其他人,是他们一道确保了《妥协案》的实施,还证明《妥协案》的源头来自于所有爱国民众的心里,是这些民众希冀维护我们伟大联邦的福祉并使之永存,这一源头如同合众国宪法一样,是这些民众以手足之情共同孕育而生,就是这些兄弟群力筹谋,永远消除将来有一天似乎会威胁联邦、分离联邦的唯一危险。那时所有舆论似乎都表明,《妥协案》在美国人民的心中已经神圣化了,没有哪只残忍的手胆敢粗暴地亵渎它了。”

我读这段话倒不是有意想使道格拉斯法官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如果后来他认为他先前是说错了,那他作了更正也是无可厚非的。我在此旧事重提只是想说明,直到1849年各方对《密苏里妥协案》都还是寄予了厚望的。

但是,再往回推一点,就在1846年我们同墨西哥开战的那个时间点上,正当国会准备休会,波尔克总统要求国会给他拨款200万由他全权支配,如有可能,用于在休会期间与墨西哥商谈和平条约,以换取它的部分土地。为此众议院提出了一个议案,正在顺利进行的当儿,来自宾夕法尼亚一位名叫大卫·韦慕特的民主党人士提出了一条修正案:“除非由此获得的任何土地上永不实行奴隶制。”

这就是久负盛名的《韦慕特但书》。它激起了很大的波澜,但是很有生命力,被纳入了议案,又连同议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然而参议院对其未置可否就休会了,因而拨款和但书暂时都落了空。和墨西哥的战争仍在继续,在接下去那届会议上,总统又重新提出拨款请求,而且把数额提高到300万美元。于是但书又被提出,国会又一次未置可否而休会,战争仍然继续着。1847年12月,新的国会成立,我是那届国会的众议院议员。《韦慕特但书》或其原则不断被变着法儿提了出来,我可以大胆地说,在短短的任期内,我至少投了不下40次赞成票。可是由于上议院的阻挠,但书始终都没有成为法令。1848年春,同墨西哥和平协议签订了,通过协议我们获得了它的一些土地,建立了现在的新墨西哥、犹他两个准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这个条约其实就使得《韦慕特但书》作废了,因为该但书最初只是获得这些土地的一个条件。然而,《但书》的拥护者们仍旧决心去寻求禁止在这些新的土地上实行奴隶制的途径。这些土地正在我们以前从法国手里购得的土地的西边,并且一直向西直达太平洋。这种态势的结果就是,一旦那条密苏里线一直向西延长,那么新的国土就会一分为二,一南一北。在道格拉斯法官动议下,参议院通过了一项议案,同意了密苏里线以此方式向西延伸。当然,众议院的《但书》派议员,也包括我,否决了该议案,因为该议案的意图就是在新地区的南部实行奴隶制,而我们的决心是想使它全部成为自由州。

1848年秋,加利福尼亚发现了金矿,旋即吸引了众多的淘金者。在不久的1849年召开的新的国会会议时,或召开后不久,它的人口就已近10万人。加利福尼亚于是就召开了制宪大会,禁止蓄奴,并要求加入联邦。支持《但书》的人当然是同意其加入的,但一直背道而驰的参议院就不答应了。这样加利福尼亚就因为禁止实行奴隶制而被置于联邦的大门之外。就全局来说,这种做法或许无过错可言,因为还有诸多与奴隶制这个大问题息息相关的争端也亟待解决。南方吵吵闹闹要制定一部法律有效地惩处逃跑的奴隶,而北方却嚷着要在哥伦比亚特区内废除这种古怪的奴隶贸易,因为从国会大厦的窗口向外望去,所见活像一个养着黑人的马厩,成群的黑人被集中在哪儿圈养着,然后像马一样带往南方的市场出售。这种情形已公然存在了50年。犹他和新墨西哥要成立准州政府,是否要实行奴隶制又是一个问题。还有,德克萨斯西部未定的边界问题依旧悬而未决。它是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的,因而那些赞成奴隶制的人把边界越往西推,他们获得的蓄奴地盘就会越大,那些反对奴隶制的人把边界越往东推,蓄奴的地盘就会越小,所以这件事情显然也还是归入奴隶制问题的。

这些问题全都出现了,都需要协调,最好的办法或许就是以一事顶一事,相互协调。现在的联邦如同1820年一样,充满了危机。对联邦的忠诚就要人们作出某种让步,作一些任何其他事情都不可能让他们作出的让步。于是,双方最终都作出了妥协。南方获得了惩办奴隶逃跑的法令,北方获得了加利福利亚(也是从墨西哥获得的土地中最好的那部分)作为自由州;南方获得一个条件,就是当新墨西哥和犹他以州的身份加入联邦时,他们可以自己做出选择是否实行奴隶制,相应地北方就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了奴隶贸易;北方获得了有利的德克萨斯西部边界,比南部期望的边界更靠东,但是相应地他们也赔给了德克萨斯上千万美元作为补偿,让它用来偿还旧债。这便是《1850年妥协案》。

在1852年大选前夕,两大政党,民主党和辉格党,各自召开了会议,形成了决议,以“最后定局”的方式通过《1850年妥协案》,解决奴隶制引起的所有争端。在此之前的1851年,伊利诺伊州立法机构已经通过了该妥协案。

长期以来,内布拉斯加实质上是无人居住的地区,但是现在移民开始涌入并定居下来。内布拉斯加占了当下美国国土的1/3,一直被忽视的重要性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密苏里妥协案》的限制直接适用于该地区,而且从最初开始就是为该地区而达成并特意为其保留的。1853年,众议院通过一个议案,让内布拉斯加成立一个准州政府,可是在道格拉斯法官的一手操控下,仅因为时间不够而使其在参议院夭折。该议案并没有包含要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内容。实际上,当它因为没有包含此内容而受到攻击时,道格拉斯法官还为其现存形式而辩护呢。1854年1月4日,道格拉斯法官提出了一个赋予内布拉斯加建立准州政府的新议案,同时还附上了一个报告,明确建议《密苏里妥协案》既不应该受到肯定,也不应该废除。不久,这个议案被修改了,不是建立一个准州,而是两个,南边的那个叫堪萨斯。

还有,在这个议案提出大约一个月后,在法官本人的动议下,又作了修正,宣布《密苏里妥协案》起不了什么作用因而无效。实际上,实行还是禁止奴隶制,由去那儿定居的人们看情况合适与否自行决定。于是议案就以这种形式在国会两院获得通过,成了法案。

这样就废除了《密苏里妥协案》。以前的历史或许不可能在每个特定点上都是准确无误的,但是我敢保证我所谈到的所有历史都是足够准确的。我们面前的主要历史材料能使我们正确判断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是非对错。

我认为,而且我将尽力说明,这一招是错误的,错就错在它直接导致了奴隶制进入了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错就错在它形成了这样一个潜在的原则:只要人们愿意,他们就可以把奴隶制带入广阔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

我必须挑明,这种表面说实行不实行奴隶制无所谓,但暗地里热衷于扩大奴隶制的行径,是不能不使我痛恨的。我痛恨它是因为奴隶制本身是极不正义的。我痛恨它是因为它剥夺了我们共和国给予世界正面影响的典范地位,使得自由制度的敌人骂我们伪善还骂得似乎有理;使得真正的自由朋友怀疑我们的诚意;尤其是因为它迫使我们中这么多真正的好人公开挑战公民自由这一基本原则,批评《独立宣言》,并坚持说没有什么公正原则,有的只是私利。

继续说下去之前,我得声明一下:我认为我对南部民众并没有什么偏见。如果在他们的处境中,我们也会跟他们一样。如果现在他们没有奴隶制,那他们也不会推广它。如果现在我们实行着奴隶制,我们也不会立即就废除它。这一点上我相信南方北方的民众都一样。毫无疑问,南部和北部双方都有一些人,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是不会同意维护奴隶制的;同样,也有一些人即使奴隶制不存在,他们也会乐于把它重新引进来的。我们知道,有一些南方人确实释放了他们的奴隶,去了北方,成了很棒的废奴主义者;也有一些北方人,他们去了南部,成了最残酷的奴隶主。

当南方有人对我们说,在奴隶制的起源问题上他们并不比我们有更多的责任,这我承认是事实。当有人说制度存在了,就很难有满意的方式消除它。我能理解这种说法而且觉得说得在理。我当然不会责怪他们没有做连我自己都不知道如何做的事情。就是所有的世俗权力都赋予我,对于现存的制度我也不知道如何下手。要我来解决的话,我的第一冲动会去释放所有的奴隶,送他们去利比里亚,送他们回故土。可是稍作思考我就明白,无论长久来看这事有多大的希望(我觉得是有希望的),但短期内一下子解决是不现实的。试想,一天内他们全在那里登陆,接下来十天他们就会死光;况且就是再有许多个十天,也没有足够的钱和足够的船运送他们。那怎么办呢?全部解放他们,把他们留在我们身边当下属?而且这样做就肯定可以改善他们的处境了?我想我是绝不会要人给我做奴隶的,然而我也无十足的理由去指责别人。那下一步该怎么办?解放他们,让他们在政治和社会上和我们平等?对此我自己的感情不允许,即使我感情允许,我也很清楚广大白人民众是不允许的。问题不仅仅是这种感情与正义和正确判断是否一致,即使一致也只是问题的一部分。任何普遍的情感,无论其形成基础的好坏,都不能安然抛弃。所以我们就不能一律与他们平起平坐。这样在我看来,逐渐解放的操作方法可用;但对于南方兄弟在这个问题上的拖沓作风我是不愿说三道四的。

当他们跟我提起他们的宪法权利时,我也完全明确地加以承认而毫不勉强。我愿意为他们立法好让他们索回逃跑的奴隶,但是这样的立法不应该把自由民变为奴隶,就像我们的普通刑法一样,不应该绞死任何一个无辜的民众。

所有这一切,就我看来,不应该被作为借口把奴隶制引入我们的自由州,就如同不能用之为借口通过法律来恢复非洲奴隶贸易一样。禁止从非洲贩入奴隶的法律,和长久以来禁止把奴隶带进内布拉斯加的法律,两者从无论从任何道义原则上来说都具有相同的性质,废除了前者,就理所当然地可以废除后者。

主张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内布拉斯加的土地上需要一个准州政府;

其次,公众以种种方式批驳、要求废除它,因而现在不应该再来抱怨了;

最后,废除妥协案所建立的原则是本质上正确的原则。

以下我按次序对以上三点一一给予反驳。

第一,如果那块土地上需要一个准州政府,废不废除妥协案有区别吗?爱荷华和明尼苏达都是《妥协案》的涉及对象,两者都在没有废除《妥协案》的情况下相继建立了准州组织。甚至前一年,有关内布拉斯加本身的一个议案,在没有废除《妥协案》条款的前提下也差点就通过了,而这议案当时就是掌握在现在主张废除《妥协案》的同样一群人手里。那时为什么就没有废除《妥协案》的必要呢?再后来,当这个议案第一次提出时,并没有包含废除条款,但是,他们说,因为公众已经要求了,或者更精确地说已经做出命令要废除了:什么时候要建立准州政府,就要什么时候废除《妥协案》。

我现在否认公众曾经有过此种要求,否认他们曾经要求否定《密苏里妥协案》,否认他们曾经命令废除《密苏里妥协案》。我对此否认,要么你们就提供证据。我认为,不容争辩的是,没有谁以明确的措辞给出这种命令。仅有人说过有人在原则上提过这事。支持《韦慕特但书》是所提到的用来证明《妥协案》原则上遭到否定的第一件事;第二件事就是拒绝在从墨西哥获得的土地上延伸密苏里线。这两件事非常相近,可以归在一起对待。前者就是把蓄奴的机会从整个新获得的地区整块地排除出去。后者就是拒绝把新得的土地一分为二,而其中的一半实行奴隶制。现在这到底是否就是原则上否决密苏里线,取决于密苏里线法案是否包含任何原则,要求把密苏里线延伸到从墨西哥获得的土地上去。我觉得没有包含,我认为密苏里法案没有包含任何一般性的原则,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它包含的都只是特定的原则。它的条款束缚它针对的是从法国购得的土地,这是没人否认也是不能否认的。密苏里法案没有其制定者意图之外的原则。他们并没有打算把那条线延伸到他们并没拥有的土地上。如果他们有意要在新获得的土地上延伸这条线,那他们为什么不说出来?他们要说的就同他们说过的一样容易:在我们所拥有的密西西比西部所有的土地上,或者今后可能获得的密西西比以西的所有土地上,永远禁止实行奴隶制。如果他们果有此意,他们就会说出来了。扩大该法案适用范围的意图并没有在法案里提出,在任何历史同时期的历史资料里也没提。法案本身和那时期的历史资料都没有提到任何扩大的原则。而且无论是根据众所周知的解释法典和合约的常规,还是根据常识,都推断不出这种原则。

另一个事实就是,根据这个法案,密苏里作为该线以北的蓄奴州加入联邦。该事实证明了密苏里法案具有专门针对性特征,证明密苏里线并没有打算作为自由州和蓄奴州的现在和将来的通用分界线,该线以北永不蓄奴,而且也证明了该法案的意图没有超出其文字表达。如果该法案包含任何可能原则,我们就必须求助整个法案来弄清所含的原则是什么。根据这个规则,南部完全可以主张:既然他们在法案建立伊始可以在线以北建一个蓄奴州,那他们就有权在该线向西无限扩展过程中间或在该线以北再建一个。这就可以看出试图从《密苏里妥协案》中推断出一条可能原则的荒谬之处。

当我们对《韦慕特但书》投赞成票,我们就是在投票把奴隶制从整个墨西哥获得的土地上清除出去,一点也没想到我们是在投票让奴隶制进入几百英里之外的内布拉斯加。当我们投票反对延伸密苏里妥协线,一点也没想到我们是在投票废除业已存在30年之久的老线,以为我们这样是为了废除《密苏里妥协案》是荒唐的!就如同说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禁止占领古巴,因此我们原则上反对我们先前取得的那些领土,并决心把他们从联邦剔除出去一样荒唐!就如同说因为我不愿意扩建我的住宅,因此就决定毁掉我现有的住宅一样荒唐透顶!如果你放火烧我的住宅被我捉住,你却反咬一口说我指使你放的火!在投票赞成《韦慕特但书》,在投票反对延伸密苏里妥协线时,我们从来没有想到要扰乱最初的《密苏里妥协案》,这方面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时那里有,现在仍然有大片的优质的零散的土地未开发,那片几乎同密苏里州一样大的土地就在阿肯色西面,密苏里妥协线南面,而且我们从未禁止在那里实行奴隶制。我希望大家对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这块土地北部边界紧接最初的密苏里妥协线,据此理所当然是属于可以实行奴隶制区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这块土地过去到现在一直闲置在那里,我们从没有努力过想把它从南方夺过来。我们为禁止奴隶制进入从墨西哥获得的土地而斗争,但我们对这块土地从未动过一根手指头。难道这还不足以证明我们向来一直奉《密苏里妥协案》为神圣之物么?无论于我们有利还是于我们无利,我们一直如此。

道格拉斯参议员有时主张,密苏里线本身原则上仅仅是1787年法令规定的分界线的扩展版,也就是说是俄亥俄河一线的延伸,我认为这种说法表面上看就站不住脚。我要说,看一眼地图就会清楚,密苏里线比俄亥俄河向南延伸得更远。假如我们的道格拉斯参议员在提出延伸主张时坚持向南推进的原则,或许还不会这么容易就被否决。

但是,接下去又有人说,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以及两党于1852对其作出的认可,确立了一个要求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新原则。对此我依然持否定态度,并要求拿出证据。我已经充分阐明了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为何物。虚拟废除《密苏里妥协案》是从那些妥协案的某一部分推断出来的(因为人们已承认这部分没有明确措辞说要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这部分指的就是有关犹他和新墨西哥法令的条款,该条款允许他们在以州的身份加入联邦时,是否实行奴隶制由他们看情形自行决断。我现在坚持这个条款是为犹他和新墨西哥专设的,并不是为了其他任何什么地方。这个条款与内布拉斯加没有直接关系,就如同它与月亮上的土地没有直接关系一样。但是,他们却主张该条款原则上与内布拉斯加有关系。那我们就来理论理论:北方之所以同意这个法案,倒并不因为他们认为法案本身是正确的,而是因为他们为此得到了补偿,同时获得了加利福利亚作为自由州加入了联邦,这是他们为《韦慕特但书》进行斗争获得的所有收获中的最好部分。他们还使德克萨斯境内居住地的蓄奴范围有所缩小,还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贸易。为了所有这一切值得期待的目标,北方是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的,而且他们确实在犹他和新墨西哥的条款上对南方作出了让步。我倒并不是说在法案通过时,全体北方人或是大部分人同意让步,而是在投票时加上了足够多的南方人同意让法案获得了通过。现在可以假借这种安排的原则要求我们同意这个条款同样应用于内布拉斯加而根本不给任何等价的补偿吗?再给我们一个自由州,把德克萨斯的边界再往后缩一点,把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的工作再前进一步,这就跟以前一样我们两不吃亏。但是不要要求我们作出以前的让步而不付任何代价,如果你们再要以前的好处,那就得再付报酬。这就是1850年那些妥协案的原则。确实,如果说在那些特定条款背后有什么原则的话,那就是等价交换的原则。

还有,假如国会那时有意决定,未来所有的准州在加入联邦时,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奴隶制,那它为什么不这样说呢?大家都知道,如果议案有这样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条款,就不可能获得通过。那么,他们当时有没有,或能不能建立一条与他们意图相悖的原则呢?再者说,假如他们打算建立这样一个原则,凡是由国会控制的地方,应该由民众自行决定是否适合发展奴隶制,那他们为什么就不授权哥伦比亚特区的民众在这些规定范围内来自行废除奴隶制呢?我个人知道这并不是不做,而是没人想到这样做。六年前,国会议员有人这么说过,华盛顿特区有公民也这么说过,我没有听说过哪一个人会怀疑在特区内有大多数白人不愿意逐渐解放奴隶给奴隶主以补偿。但是国会不作为,他们就什么也不能说,而且国会只说了声“不行”。国会1850年的各项议案中就明显包含奴隶制主题,如果他们当时建立了原则,允许人们自主解决奴隶制问题,那么他们为何不把那个原则运用于特区的人民?

还有就是1851年通过的伊利诺伊议会的决议案提出要废除《密苏里妥协案》的事。对此我仍然持否定态度。无论对那些决议案的语言文字批评出什么结果,人们都会认为他们仅仅是赞同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认为我们的参议员们可以不对《韦慕特但书》投赞成票。所有民众都是活生生的见证人,证明这仅仅是他们的想法而已。最后,有人问道:“假如不把犹他和新墨西哥的条款运用到未来所有的区域,那1852年我们同意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的意图何在呢?”

对我自己来说,回答这个问题最简单不过了。我没有要求废除或者修改奴隶逃跑法;没有要求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没有要求抵制犹他和新墨西哥加入联邦,哪怕他们要求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我也没对其他地区有什么想法,因为我知道,我们没有哪个地区的奴隶制不是定了型的。至于内布拉斯加,我觉得它的性质已经被《密苏里妥协案》确定了30年了,就像我在伊利诺伊的家乡那里的性质一样,是铁定不移的。至于新获得的地区,我说过我们要“当日难处当日毕”。每当我们获得新的土地,我们就极力效仿先例设法解决。这就是我的回答。我怎么想就怎么说的,我也呼吁人们都对自己这么说:是否那不也是自由州的普遍意义所在吗?

现在轮到我反问几个问题。假如根据某件事或者所有这些事,要求过废除《密苏里妥协案》,那么这个要求为什么不早一点被接受?为什么废除要求在1853年内布拉斯加法案里不提?为什么在1854年的原始法案里也不提?为什么却在所附的报告里把废除一事定性为对1850年所遵循的路线的背离?为什么对这种现象一再出现而置若罔闻呢?

我明白道格拉斯法官现在辩白说,后来明确废除《密苏里妥协案》对法案没有实质性的变动。这种辩词对我来是似乎是“妙”到了极点,这好像一个人硬说白与黑没有区别一样。但是,他还是承认法案有一处文字上的更改,而且是遵从其他参议员的意见所作的更改,不这样更改他们是不支持法案的。这证明了那些其他参议员认为这个更改是实质性的,而且道格拉斯法官也认为他们的意见值得遵从。因此,这也说明了法官先生本人的观点在他大脑里也没有坚实的根基,我认为人们相信,而且继续相信,就是这一更改产生了所有的纷争。

因此我断言,民众们从来没有要求废除《密苏里妥协案》。

现在我来考察废除《密苏里妥协案》及其公开的原则在本质上是否正确。我坚持认为是不正确的。就拿这个特例来说,在我们从法国手里购得的土地上,就奴隶制的建立有的赞成,有的反对,两方争得难解难分。当时所购得土地的最好部分是南部,那里早就是个蓄奴州了。这个争端也是通过让密苏里作为一个蓄奴州加入联邦而彻底解决,但同时附有一个协议,那就是在所购得土地的剩余部分,在某一条线以北,永远禁止实行奴隶制。至于在这条线以南的剩余部分,情况该如何决定只字没提。但是或许公正的含义就是,如果它选择了奴隶制,那它就可以以一个蓄奴州加入联邦。南面部分,除了上面提到的那部分外,后来确实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联邦,这就是阿肯色州。从1820年以来的这些年中,北部一直是个荒无人烟的地区。最终这个地方也有人定居了。时机成熟,爱荷华以自由州进入联邦,明尼苏达建立了准州政府,没有取消奴隶制限制。最后,该线以北唯一剩余的土地,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将要组建,提议并通过一个议案,要把存在34年之久的那条老的分界线给去除掉,好让整个地区引进奴隶制。现在依我看,这显然是不公正的。经过一场激烈而危机四伏的争议之后,双方通过分割争论焦点而重归于好。其中一方首先获得它自己的份额,任何力量不得干涉,然后再夺取另一方的份额。就好比两个饥饿之人共分一块面包,一方快速吞下他的一半,然后乘另一方刚准备把他的一半放到嘴里时就劈手把这一半夺走!

让我暂时丢开这一主要话题,来谈一件我认为次要的话题。有人坚持认为奴隶制无论如何不会进入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这是一剂镇痛药,一段催眠曲。我倒希望不会这样,但是我们不要过于自信。从气候来看,瞄一眼地图便知有五个蓄奴州: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肯塔基和密苏里,还有哥伦比亚特区,都在密苏里妥协线以北。1850年人口普查显示,这些州里有867,276名奴隶,占全国奴隶数的1/4强。

因此,不是什么气候会使奴隶制脱离这些个准州。这一大块地区有什么独特的个性么?密苏里的整个西部边界同这些准州相连,并且奴隶制已遍及它的西部各县。我甚至听说,同白人的比例一样,密苏里西北部一个县的奴隶,比该州任何一个县的奴隶还要多。奴隶制直逼该州以前的西部边界,另外,最近西北部的部分边界向西稍稍移了一些,奴隶制也立马跟上。现在,一旦限制撤销,还有什么能阻止奴隶制进一步推进呢?气候是阻止不了的。该地区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可以阻止——整个自然界都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民众的意愿可以阻止么?所有最接近那个地区的人都赞成奴隶制扩张。反对奴隶制的北方人倒是更多,但是借用句军事术语,毕竟战场离他们的军事基地太远了。

但是,又有人说,内布拉斯加目前没有有关奴隶制的法律,因而,把奴隶带到那儿,奴隶就自由了。可这只是理论,实际是行不通的。无论什么形式的奴隶制,最初都是在没有法律的情形下引进的。我们发现,最早的与之有关的法律倒不是引进奴隶制,而是把奴隶制当作一个已存在的事物加以规范。现在一个白人把他的奴隶带到内布拉斯加,这个白人会告诉奴隶说他自由了?谁会把他一个奴隶带到法庭给他证实说他自由了呢?这个奴隶对他在法律上已获自由一无所知,他仍旧作为苦工砍啊、劈啊、耕啊、种啊的。别的奴隶也被带进来,重复的是同样的命运。最后,一旦对奴隶制存废问题表决的时刻到来了,奴隶制实际上已经在那块土地上存在已久,很难轻易消除了。排除奴隶制直到投票,直到人们投它赞成票,对于世上任何一个有4万人口的群体,对于其一般动机就是移民和定居而聚在一起的群体来说是办不到的。让奴隶和白人在定居伊始就同时进入这个地区,是下了一笔精确谋划的赌注,这一赌注在内布拉斯加这一局算是赚了。

有人问我们:“尽管有解放奴隶的一般法律原则,奴隶还是进来了,那么就算有明确的成文法,奴隶还不是会照样进来吗?即使有《密苏里限制》的存在,他们还不是进来了吗?”我的回答是,在后一种情形下,一个人要把他的努力财产带进来,要比在前一种情形下,需要更大的胆量,因为这个国会的明确法令是众所周知的,并受到全体,或近乎全体的一致尊重。而那个没有法律就是自由的法律的负面原则除了律师之外没什么人知道。对于其中的实际差异我们是有经验的。尽管有1787年法令,还是有一些奴隶被带进了伊利诺伊使其成为了半奴隶状态,但是奴隶数目还没有多到在制定宪法时让奴隶制获得投票通过。可是在毗连的密苏里地区,那儿没有1787年法令,没有限制,奴隶被成十倍,不,成百倍的速度带进去,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蓄奴州,这是个事实,一个明摆着的事实。

另一个催眠曲性质的论调就是,带奴隶进入新的地区并不增加奴隶的数目,并不使一个本来自由的人成为奴隶。这样说有一定的道理,我乐意听到这样的话,但这并非百分之百正确。非洲奴隶贸易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如果我们把我们中间的来自外国的白人以及1808年后到这儿的外国人后代作合理推算,我们将发现黑人人口数的增加超过白人人口数,差距之大难以解释,只能认为他们有一部分也是来自于非洲的。如果属实,对新的地区开放奴隶制将会增加对奴隶的需求并提高奴隶的价格,这样实际上就是通过从非洲把自由人运进来,把他们卖进奴隶的藩篱,使其成为奴隶。

但是,无论怎样,我们都很清楚,把新得的土地向奴隶制敞开会永久化奴隶制,会使本来自由的人不断地变为奴隶。这种结果并不是我们想要的。在这方面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压制我们的情感。

也有人说,为了对南方显示公平公正,我们必须同意把奴隶制扩大到新的地区。也就是说,你不反对我把我的猪带入内布拉斯加,因此我必须不反对你把你的奴隶带进去。现在,只要猪和黑人之间没有区别,我就承认这一说法完全符合逻辑。但是,既然你们由此就要求我否定黑人的人性,我就想问问你们南方人,你们自己是不是向来都是愿意如此的。好就好在生在这个世界上的人只有一小部分是天生的暴君,蓄奴州和自由州都是如此。无论是南方和北方,大多数人还是具有人的同情心的,他们没有泯灭这种同情心,就像他们还没有失去肉体痛苦的感觉一样。南部人胸中怀有的同情怜悯之心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表现出来,他们觉得奴隶制是错误的,意识到毕竟黑人也是有人性的。如果他们对此否认,那我就问他们几个简单明了的问题:1820年你们同北方人一道,几乎一致同意宣布非洲奴隶贸易为海盗行为,并同意对此行为处以极刑,你们为什么这么做?如果你不觉得奴隶制是错的,那你们为什么拥护绞死奴隶贩子?他们的所做作为只不过就是把非洲野生黑人带过来加以买卖而已啊,但你们从来就没想到过要把那些捕捉和出售野马、野牛和野熊的贩子处以绞刑啊。

还有,你们当中有个鬼鬼祟祟的人,属于那种地头蛇一类的人,通常被称作“奴隶贩子”。他瞄准你有不时之需,慢慢接近你,压低价格买你的奴隶。如果你别无选择,就只能把奴隶卖给他;如果你有办法,你就把他赶出家门。你从心底鄙视他,不拿他作朋友,甚至不把他当作诚实的人对待。你的孩子千万不能跟他的孩子玩。你的孩子可以自由自在跟小黑人嬉闹,但就是不能跟“奴隶贩子”的孩子玩耍。如果你没办法非得跟他打交道,你会竭力碰都不碰他一下把事情熬过去。见到人与他握手很正常,但碰到奴隶贩子你就免了这个程序,本能地回避同这个阴险狡猾的人接触。一旦他发财后洗手不干了,你却仍旧记住他,仍旧与他和他的家人断绝往来。这是为什么?你们可不是这样对待贩玉米、贩牲口和贩烟草的人啊。

不仅如此,在联邦各州和其他各地区,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有433,643个自由黑人,按照每头黑人值500美元计算,总货款在两亿美元以上。值这么多钱的财物没有主人而任凭它们到处乱跑怎么行呢?我们可没看见自由的马和自由的牛到处乱跑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所有这些自由黑人都是奴隶的后代,或者其本人就做过奴隶。要不是什么东西对他们的白人主人起了作用,诱使他们承受巨大的经济牺牲而解放他们,那他们现在还是奴隶。那种东西到底是什么呢?这会不会是弄错了?所有这一切都是你们的正义感在起作用,是你们的人类的同情心在不断地提醒着你们,那些可怜的黑人也有天赋的权利。否认这种权利,使黑人仅仅成为商品的那些人理应受到惩罚,理应受到鄙视,理应被处死。

既然如此,你们为什么却叫我们去否认奴隶的人性?为什么却叫我们把奴隶仅仅当作猪一样看待?为什么却叫我们去干你们自己不愿干的勾当?为什么有2亿美元诱惑你们都不愿做的事却叫我们去白做?

但是,支持废除《密苏里妥协案》还是有一个有力的论据,那就是“神圣的自治权利”。这个论据,似乎我们杰出的参议员即使在众议院里也难找到对手。有位诗人说过:“傻瓜冲进去的地方,天使是不敢涉足的。”

按照这个说法,我冒着被认为是傻瓜的危险挑战这个论据,我冲进去了,不顾危险握住了大牯牛的角。

我相信我理解并能真正尊奉自治权利。我对自治权利的笃信是以我内心深处的正义感为基础的,这种自治权利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自己的心愿处理属于自己专有的一切。我把这种自治原则推广到一个个社区,也推广到每个个人。之所以扩充这个原则,是因为它不仅在政治上是睿智的,同时在本质上还是公正的。其政治上的睿智性,是指它可以使我们免于因无关的事而互动肝火。比如在这里,或者在华盛顿,我就不必为弗吉尼亚的牡蛎法揪心,也不必去为印第安纳的小红莓法而烦恼。

自治的学说是正确的——绝对正确!永久正确!但是它用在这里却不恰当。或者我不如说,是否正当使用自治取决于黑人是不是人。如果黑人不是人,那么为什么是人的人就可以借自治之名,随心所欲地处置他们。如果黑人是人,那么他们却不能自治的事实不就从根底里彻底地破坏自治了么?白人自己管自己叫自治,可他们除了管自己之外还管别人,那就超出了自治,叫专制了。如果黑人是人,那么我古老的信条教导我“人生来平等”,一个人就没有道义上的权利把另一个人变为奴隶。

道格拉斯法官时不时地以尖酸刻薄的口气演绎我们的论据,说什么“内布拉斯加的白人特好,可以进行自治,但是没有好到足以管理那几个可怜的黑人!!”

对,我不怀疑内布拉斯加的人民同别的地方的普通民众现在一样好,而且将来仍旧是一样好。我不说反话,我真正要说的就是:没有人能好到这种程度,就是没有得到别人的同意,就能统治另一个人。我认为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则——绝对是美国共和主义的根基。我们的《独立宣言》里写道:

我们坚信如下真理不言自明:每个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每个人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人们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源于被统治民众的意愿。

我现在引用这么多话只想证明:根据我们古老的信条,政府的正当权利来源于民众的意愿。可现在的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已走向极端,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奴隶主统治奴隶不仅没有获得奴隶的同意,他们制定的用来对付奴隶的一套与他们用来规约自己的那一套完全不同。允许所有被统治者在政府里有同等的发言权,如此政府,而且仅有如此的政府,才能算得上是自治政府。

不要说我是在主张要求建立白人与黑人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平等,我说过我不会这样主张。我现在不是对因为黑人已经存在于我们中间而产生的紧迫性这个论点进行反驳,我在对把允许黑人带到他们从未去过的地方定为一个符合道义的论点进行反驳——我是在反对把一样坏的东西扩大开去,在这个坏东西业已存在的地方,我们必须竭力设法应对。

为了支持如此运用自治学说,道格拉斯参议员援引了我们革命前辈们的一些意见与范例。我很高兴他有这样的列举,我热爱那时的前辈们的情感,并将非常高兴地遵从他们的建议。道格拉斯参议员向我们表明,当那些殖民地考虑脱离英联邦,为自己建立新政府的时候,有几个州吩咐它们的代表在拥护这一举措时,要求附带如下条件:必须允许每个州以自己的方式管理它们的内部事务。我在此引用的只是大致意思,不是原话。这话是对的,我看不出什么值得反对的地方。我也认为这话同各州中间存在奴隶制的事实有一定的关系,对此我不作否认。但这话同把奴隶制送进新的地区有任何关系吗?这就是问题所在。还是请我们的先辈们自己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就是这同一代的人,而且主要就是这一代的那些个人,他们宣布了这项原则——就是他们宣布了独立——就是他们把独立革命战争进行到底了——就是他们后来制定了我们至今仍生活在其下的宪法——而且就是这些人通过了1787年法令,宣布奴隶制永远不得进入西北部土地。我深信道格拉斯法官一定认为先辈们在这一点上自相矛盾。我认为在这里道格拉斯法官和前辈们是有识别力差异的。但是无论如何他也没有丝毫根据可以认为,在这场争论中先辈们的主张——先辈们的范例——先辈们的权威——是支持他那种做法的。

再说内布拉斯加,虽说仅仅为一个准州,难道就不是我们的一部分了么?我们没有拥有这个州么?如果我们放弃对它的控制,不就放弃了自治的权利了么?内布拉斯加是我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假如你们说就因为仅仅是部分,所以我们不应该控制它,那么其他每一部分都应该一样。但当所有的部分都消失了,整体又会怎样?那时我们还会剩下什么?没什么可管理了,还要一个全国的政府有何用?

但是你们会说,这个问题更与内布拉斯加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所以该由他们自己来决断。按照此规则的话,那你们必须要让每个人自己说他们要不要奴隶。第31个公民说第32个公民不应该拥有奴隶,第31个州的人民说奴隶制不应该进入第32个州,前者相比后者在道义上并没有高到哪儿去。

可是,如果说让内布拉斯加的人民把奴隶带进去并在那里蓄奴是他们的神圣权利,那么他们要从最便宜的地方买进奴隶也同样是他们神圣的权利了,而且那个最便宜的地方便是非洲海岸了,只要你们同意不因为他们去那儿买奴隶就把他们绞死。你们必须也要把这个限制从神圣的自治权利中撤销掉。我清楚你们会说把奴隶从各州带到内布拉斯加不会把自由人变成奴隶,但是非洲的奴隶贩子也会说同样的话。他会说他并不把自由的黑人捉过来,会说他发现那些黑人时他们已经是黑人捕获者手中的奴隶,他可是老老实实地以每个奴隶一块红棉布手帕的代价买来的。这可是非常便宜的了,把做这种可盈利的买卖的人绞死可是严重剥夺他们神圣的自治权利!

另一个反对自治权如此使用的重要意见是:它使最初的少数人剥夺以后的多数人自由的地行使自治权。最初的少数人可以把奴隶制引进来,但随后的多数人不会那么容易把奴隶制清理掉。现在的蓄奴州都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如果我们现在没有奴隶,那该多好啊!”他们现在不能如愿享有自治,其实是被当初少数人剥夺了自治权而已。当初我们的宪法制定时,整个国家的情形亦是如此。

奴隶制是否应该进入内布拉斯加或其他新的准州,不单单只是关系到有可能去那儿的人们的切身利益。举国上下都希冀这些土地能够得到最好的利用,因而我们想把这些个地方变为自由白人的家园。但是,一旦奴隶制扎了根,这就很难实现。蓄奴州应该是贫苦白人迁出而不是他们迁入的地方。新的自由州是贫苦人们去定居和改善自己生活境况的地方。为此,国家需要这些个土地。

更糟糕的是,蓄奴州和自由州还存在着宪法上的关系,这对自由州来说是屈辱的。因为我们在法律上负有义务,要捕捉并归还奴隶主逃跑的奴隶——这是一项肮脏的令人生厌的工作,我相信普遍来说奴隶主相互之间是不愿干这些事的。还有,在对政府控制方面——也就是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方面——蓄奴州占了我们大便宜。按照宪法,每州有两名参议员——按其人口数,每州还有相应数量的众议员——而且每州有一定数量的总统选举人,其总数等于其众议员和参议员之和。但在为此而确定各州人数时,5名奴隶算作3名白人。奴隶们不投票,只计数字,好用来增加白人投票的影响力。

这种情况的实际效果用南卡罗来纳和缅因两个州作比较可作较好说明。南卡有6名众议员,缅因与此相同;南卡有8名总统选举人,缅因的情况亦与此相同。到此为止两州都是完全相等的,而且,两州的参议员当然也相同,都是2名。因此,在对政府控制方面,两州完全不分强弱。可是在白人人数方面又是怎样的情况呢?缅因州有581183人——而南卡仅有274567人。缅因的白人相当于南卡的白人数两倍还超32679人。因而,南卡的每个白人抵得上缅因的任何白人的两倍还有余。这完全是因为南卡除了自由民以外,还有384984名奴隶。同对缅因州一样,对其他任何自由州的白人来说南卡都具有完全相同的优势。他在我们这群人中一个顶两个还有余。蓄奴州的所有公民对自由州的公民都占优势,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有这样一个绝对事实,一无例外,就是任何一个蓄奴州里不是选民的人,却在政府里拥有比任何自由州里的任何一个选民更多的合法权利。没有切实的平等可言,情形向来于我们不利。这项原则总共让蓄奴州在现在的国会里额外多了20名众议员——比他们赖以通过的内布拉斯加法案的人数总和还多出7名。

虽然这显然不公平,但是我倒不是为了抱怨而提起它,因为这是早已定好了的。这已经写入了宪法,我不是为那个原因,或者任何别的原因提议去破坏或者改变宪法,或者对宪法置若罔闻。我是非常、彻底并坚定地拥护宪法的。

但是,当有人告诉我,要我必须完全听任别人去决定是否要培养新的合伙人,并根据同样的有辱我人格的条件把他们带入我的事业,我将婉言谢绝。我坚持认为,我到底是个完整的人还是同别人相比仅仅是半个人这个问题,多少是我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任何人没有所谓的神圣权利代我做出决定。如果我这样做有错误的话——如果那个去内布拉斯加的人,他决定他是否是与我等同或者顶得上我两个的权利真是他神圣的自制权利的话,那么等他行使完权利,我也因之缩小到我本来人形的一个较小的部分之后,我将请求某位精于神圣权利的奥妙的先生为他自己准备一台显微镜,透过显微镜窥视一下,看他能否找到我的神圣权利已经变成啥样了!他们肯定太小,小得肉眼无法看见。

最后,我坚持认为,如果有样东西全体人民有责任除自己之外绝不托付于他人,这种东西就是保护他们自己的自由和制度并使之永存。如果他们同我一样,认为奴隶制的扩张相比其他任何一个或者其他所有原因会使他们遭受更大危险,那么,如果他们还把这个问题,连同他们国家的命运交给一小撮仅仅在乎自己眼前私利的小人的话,他们会是多么怯懦不忠啊!如果奴隶制的扩张问题无足轻重——是一个不会造成多大伤害的问题——那大可就此把它撇在一边。但既然是头危险的猛兽,国家强劲的铁腕难道应该松开它,而把它交给如此一群胆小的人去看管?

关于道格拉斯法官有力的自治论据我已经给出了回应。滚吧,神圣“自治”!安静地滚吧!

但是,内布拉斯加法案被极力推崇为挽救联邦的有力举措。好!我也力求拯救联邦。我痛恨奴隶制之至,但是为了不看到联邦解体,我宁愿扩大奴隶制。就如同我为了避免更大的祸害而宁愿容忍一个大祸害一样。当时,当我着力拯救联邦时,我至少相信,我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助于我的目的。就我看来,内布拉斯加法案不具备这种功能。

“其中没有拯救的成分。”

更精确地说,内布拉斯加法案倒使唯一一样危害联邦的东西加重了。该法案尚未产生的时候,举国上下一片和平与宁静。国民都在期待着新的联邦纽带的形成,我们面前仿佛延伸着一条和平与繁荣的康庄大道。在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里,除了试图废除《密苏里妥协案》之外,几乎不会出现什么可以再一次引起奴隶制的风波。我们所拥有的每一寸土地上的奴隶制问题都已经彻底解决了,而且各方都立下誓言予以遵守。确实,这块大陆上已经没有无人居住的土地提供给我们了,除非是一些最靠北的地方,而那些地方完全可以不予以考虑。就当时的情况,连善于制造分裂的恶魔本人也一筹莫展,找不到办法让我们再度互相倾轧,除非就是靠背信弃义,破坏过去的一些和平措施以达到目的。那个恶魔的智囊们似乎占了上风,于是《密苏里妥协案》被废除了,于是,我认为我们现在就处于前所未有的奴隶制风波之中。谁对此负责?是那些抵制这一法案的人,或者是那些无缘无故提起这一法案并强行把它通过、同时也知道法案必须而且将会被抵制的人?法案的制造者预料到法案会被当作扩张奴隶制的手段,该手段又会因为对信念的粗暴践踏而更显卑鄙。无论你怎样狡辩,无论你狡辩多久,法案的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这样,该法案不可避免会引起风波。奴隶制植根于人本性中的自私——与之相对立的,是人本性中对正义的爱。这两种本性是永远对抗的,一旦被卷入剧烈的对抗,正如奴隶制的扩张所引起的那样,随之而来的必定是无休止的震颤、剧痛和惊厥。无论是废除《密苏里妥协案》,废除所有妥协案,还是废除《独立宣言》,废除过去所有的历史,你还是不能废除人的本性。人的丰富的正义本性还是认为奴隶制的扩张是错误的,就是出于这种本性,人的嘴还是要继续说话的。

内布拉斯加法案的结构也是非常奇特的。人民将自己解决奴隶制问题,但是他们将什么时候解决,将如何解决,或者,一旦问题解决了,是否保持原样,还是要经历新的无休止的考验,关于这些法案都没说。奴隶制问题是由十几个第一批来的定居者来决定,还是等到来100个人才决定?是由人民来投票决定,还是由立法机构来投票决定,或者是由任何其他方式的投票决定?对于这些问题,法案没有给出回答。这有点奇怪,因为当有人提议给议会明确权利以废除奴隶制时,这个人就会被支持法案的人给轰下台。这件事是值得牢记在心的。东部的一些美国人正在把移民派送到内布拉斯加,想把奴隶制从内布拉斯加排除出去,而且就我来看,他们期待着这个问题通过某种投票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密苏里人也是清醒的,他们与这个有争议的地区仅一步之遥。他们举行会议,通过决议,但对于投票决定奴隶制只字不提。他们的决议说奴隶制早已存在,更多的人将会去那里,他们早已待在那里的人将要保护奴隶制,主张废除奴隶制的人将被绞死或者被逐离。在整个过程中,猎刀和六发左轮手枪随时可见,但就是见不着投票箱。其真正的结果会是怎样呢?每一党派内外都有数不清坚定的支持者,这场纠缠难道没有可能酿成格斗和流血冲突吗?在奴隶制这个问题上,还有什么发明比内布拉斯加方案更适合引起暴力和冲突呢?我不指控,也不相信这是国会的意图。但如果他们果真搭建了角斗场,并在其中放了拳击手让他们靠拳头解决争议的话,那么这场争斗将是不可避免的了。而且一旦开战,双方会采取和平的,能拯救联邦的方式吗?为此所流的第一滴血就不会真正成为联邦的丧钟么?

《密苏里妥协案》理应恢复。为了联邦的安危,它理应恢复。我们理应选举成立个众议院以通过投票来使之恢复。如果因为什么原因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随之将会发生什么?奴隶制或许会也或许不会在内布拉斯加建立,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将否定了——从联邦委员会里摒弃了——妥协的思想。打这以后,谁还会相信有全国范围内的妥协了呢?互相让步的精神——就是这精神首先赋予了我们宪法,然后又三次挽救了联邦——就被我们扼死,并永远丢弃。我们将用什么取而代之呢?南方因为胜利而欢呼雀跃,还欲图谋更大好处,北方呢,因为认为被出卖,耿耿于怀,酝酿着复仇。一方若挑衅,另一方必愤恨;一方若嘲弄,另一方必回应;一方若攻击,另一方必报复。北方已经有些人公然反对所有的宪法限制,抵制执行逃跑奴隶法,他们甚至威胁到有些州现存的奴隶制。

南方也有些人声称自己有宪法权利,把奴隶带到自由州并在那里蓄养——他们要求恢复奴隶贸易,要求同不列颠缔结条约,并据此可以从加拿大索回逃跑的奴隶。目前这两类人为数尚少。如果《密苏里妥协案》最终被废除,随之废除的就还有为了全局的妥协精神,这些是否会为一方壮胆而使另一方积怨,并最终使双方人数的数量剧增,对于联邦的热爱者来说,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但是,恢复了妥协案,接下去又怎样呢?我们由此就可以恢复国民的信念,恢复国民的自信,恢复国民的兄弟情义。我们由此就可以恢复忍让和妥协的精神——就是这种精神使我们过去屡经危险而立于不败,也值得我们托付今后的平安。南部理应加入到这个事业中来,国家的和平于他们跟于我们一样珍贵。对于过去的记忆和未来的希冀,他们同我们担负同样的责任。这对于他们来说可是伟大的举动——不仅精神伟大,效果也伟大。对于国家来说,这值得一百年的和平与繁荣。他们要做出什么牺牲呢?他们仅仅要把很久很久以前考虑要给我们的东西给我们;要把他们到现在还没要的,还没争得到的或者还没关注过的东西给我们;要把别人硬塞给他们,让他们和我们一样吃惊的东西给我们。

但有人说我们不能恢复妥协案,说尽管我们选举了每一位下议院的议员,但参议院还是会否决我们的。确实,通过内布拉斯加法案的议员,不管今年和明年的选举结果如何,大多数参议员还是保留他们的席位的。但是,假如这些选举中的选民明确表明他们反对内布拉斯加法案,这些参议员们还会不顾他们的意愿么?他们还会既不遵从,也不为那些愿意遵从的人让位么?

但是,即使我们不能从严格的意义上恢复妥协案,为了支持妥协案恢复举行一场投票行为本身也是有重大意义的。这样的投票在道义上的分量是怎么也不会被高估的。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制造者们根本不会满足毁灭妥协案的——使其原则化,才是他们宣称的伟大目标。对他们来说,内布拉斯加本身仅仅是件不起眼的小事——确立一个未来行事原则,才是他们的迫切愿望。

所谓的未来行事原则就是在普天下根植奴隶制,地方性的、无组织的反对休想阻止它的蔓延。现在,如果你们想同意他们这种做法——假如你们想建立这种原则——你们就同意好了。我只能表示遗憾,因为那是你们的权利。相反,如果你们反对这个原则——不愿意承认它——那就别让花言巧语使你们迷失方向,直接投反对票好了。

有些人,绝大部分是辉格党人,他们谴责废除《密苏里妥协案》,但是对其恢复却迟迟不肯表态,唯恐被冠以废奴主义者同党的头衔。能否允许我以一个老辉格党人的身份平心静气地告诫他们,他们这样做是很愚蠢的呢?谁对就拥护谁,谁正确就与他同仇敌忾,谁错误就与他分道扬镳。在《密苏里妥协案》的恢复上与废奴主义者站一起,但如果他试图废除逃奴法,就反对他。在后一种情况下,你们是与南方的脱离主义者为伍。那又怎样?你们仍然是对的。在两种情况下你们都是对的。在两种情况下,你们都在反对危险的极端。在两种情况下,你们都是站在中间的立场上,使得联邦这艘大船平稳航行而不至于倾覆。在两种情况下,你们都是站在民族的立场上,不折不扣是为了民族的利益。这就是优良的老辉格党员的立场。一旦为了怕被卷入某小帮派而放弃这一立场,就算不上辉格党人——算不上一个真正意义的人,更算不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美国人。

我尤其反对这样一个所谓的新观点,说什么内布拉斯加法案在国家层面上给了奴隶制一个什么公认的原则意义。我反对这一观点,因为它承认一个人把另一个人变为奴隶在道义上有正确性这种谬论。我反对这一观点,因为这对自由的人民来说是一种危险的调戏——这证明了我们在感觉富足时已忘记了正义——证明了我们已经不再把自由当作原则予以尊重,这是十分可悲的事。我反对这个观点,因为共和国的先辈们对此也是回避和不齿的。他们曾经承认的有利于奴隶制的唯一的论据就是“迫不得已”,这个论据迫使他们走多远,他们就走多远,仅此而已。当时先辈们发现奴隶制已经存在于我们中间,感到无能为力。他们只能怪罪英国国王同意引入奴隶制。在宪法制定之前,先辈们禁止奴隶制进入西北准州——当时我们拥有的唯一一个没有奴隶制的地区。在制定和通过宪法时,先辈们在整部宪法里禁用“奴隶”和“奴隶制”这样的字眼。在有关追索逃奴的条款中,奴隶被称为“为别人担负服务和劳动之人”。在20年内禁止废除非洲奴隶贸易的条款中,奴隶贸易被称为“任一现有各州认为合适准予迁入或入境之人”。这是唯一两条隐含奴隶制的条款。这样,在宪法中奴隶制被隐藏起来,就像个患病之人隐藏了自己的粉瘤或肿瘤一般。因为唯恐流血致死,他不敢立即予以切除,但是期望着某一特定时期一结束就施以切除手术。少于这个我们先辈们不能做,但多于这个我们先辈们又不愿做。“迫不得已”的境况迫使他们在奴隶制这个问题上走了这么远,但是再远他们就不愿做了。但这不是全部,宪制下最早的一届国会在奴隶制问题上持相同观点,他们极力把奴隶制限制在最迫不得已的狭小范围内。

1794年,国会禁止了一项外向型奴隶贸易——即,禁止从合众国带出奴隶去贩卖。

1798年,国会禁止了从非洲把奴隶运入密西西比准州——这个地方包括现在的密西西比州和阿拉巴马州。这比国会有权对实施宪法时即存在的各州做同样的事早了10年。

1800年,国会禁止了美国公民从事外国之间的奴隶贸易——比如说从事非洲与巴西间的奴隶贸易。

1803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支持一两个州限制它们内部奴隶贸易的法律。

1807年,国会在显然仓促的情形下,提前近乎一年的时间通过了一项法律,该法律就在1808年的第一天——也就是宪法允许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禁止非洲奴隶贸易,违者将受到经济上和肉体上的惩罚。

1820年,发觉这些法律条款不起作用之后,国会宣布奴隶贸易为海盗行为,并附上了违者处以极刑的处罚。当这一切在联邦政府内获得通过的时候,有五到六个最早的蓄奴州已经通过了逐步解放奴隶的政策,于是奴隶制在这些州内迅速地趋于消亡。

由此我们看到那个时代对待奴隶制的明白无误的时代精神,这就是反对内布拉斯加法案试图确立的原则,对此进行容忍仅仅是因为迫不得已。

但是现在奴役别人就要变成“神圣的权利”了。内布拉斯加把这事提上日程,走上了扩张奴隶制并使之永久化的大道。他们在奴隶制的背上拍了拍,说了声“上路吧,上帝助你!”打这以后,这将成为国宝——国家这艘大船的船首头像。就像人慢慢但是稳步地走向坟墓一样,我们一直在不断地摒弃传统信念,代之以新的观念。大约在80年前我们宣布了人人生来平等;但是现在我们已经跑向另一个宣言,即:一些人奴役另一些人是种神圣的自治权利。这两种原则势不两立,就像上帝和玛蒙一般处于两极,坚持一种原则,势必就要鄙视另一个。当佩蒂特为了支持内布拉斯加法案,说《独立宣言》是“不言自明的谎言”时,他只不过是同其他支持者一样,表现出了一致性与坦率而已。出席听他演讲的40多位支持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参议员没有一人反驳过他。我也没有听说过国内有哪家对此支持的报纸或哪个演说家驳斥过他。假如这话是独立战争时期马里恩手下的人说的,尽管马里恩他们是南方人,说话的人会有什么好下场吗?假如这话是对那些独立战争时期活捉了奸细安德烈的人说的,那么说话者会比安德烈更快地被绞死。假如这话是在78年前的老独立大厅里说的,就连那个看门人也会抓住说话人的脖子,把他给搡到大街上去。

大家不要被蒙骗,76年精神与内布拉斯加精神格格不入。可是前者却正迅速地被后者所取代。

同胞们,无论南方还是北方的美国同胞们,我们难道不应竭力制止这种现象发生么?全世界的自由党人已经明确表示“美国一个倒退的体制正在毁损进步的原则,正在致命地违背着世界迄今为止最开明的政治制度。”这些话不是敌人的恶言,而是朋友的忠告。置之不顾或者嗤之以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么?摒弃早期的革命实践,摒弃我们传统的信条难道对自由本身就没有危险么?为了利益我们贪婪地压榨着黑人,我们可要当心了,以免把白人自己的自由宪章也“销毁殆尽”。

我们共和国的长袍已沾染了泥污,在灰尘中拖曳。让我们重新把它洗干净吧。让我们用独立革命的精神,即使用不着独立革命的鲜血把它里里外外洗白。让我们把奴隶制从所谓的“合乎道义”转回到合乎现存法理上去吧;回到它的“迫不得已”的存在理据上去吧。让奴隶制回到我们先辈们给它规定的位置上去;让它安静地待在那里。让我们重新启用《独立宣言》以及与其和谐一致的实践理论和政策。让南方和北方——让所有的美国人——让全国各地所有热爱自由的人都参加到这项伟大而高尚的事业中来。一旦这样,不仅联邦得救,而且还使得联邦值得并永久值得挽救。我们挽救联邦,接下去普天下上百万的自由幸福的人将会站起来,称颂我们世世代代有福。

12年前在斯普林菲尔德,我说过了实质上与现在所说的相同的话,道格拉斯法官对此也做了回应——由于他也将在这里对我做出答复,我就抢先一步吧,在此谈谈他先前在斯普林菲尔德提出的论点。

他开始说我一贯认定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有扩张奴隶制的效果,然后他否认该法案有此意图的,或者说否认该法案会有这个效果。

我不会就这个观点重新展开讨论,对于这个法案原则的意图性,全世界的人从一开始就相信是这样,而且会一直如此相信的。这就是这件事情的真实面目,无论是朋友还是敌人都能立即认出。那个真实面目是不可能通过狡辩所改变的,就像你不能离开黑人的皮肤去狡辩其皮肤的颜色。就像你那沾满“血腥的手”,你可以洗了又洗,可那红色的罪证仍旧附在那里,可怕地盯着你看。

接着他说,国会的干预从来没有阻止过哪个地方的奴隶制——说在西北部地区没有阻止过,在伊利诺伊也没有——说实际上,伊利诺伊是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联邦的——还说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从伊利诺伊驱除了奴隶制,从几个老的州里驱除了奴隶制,从所有的地方驱除了奴隶制。

这是彻头彻尾的狡辩。如果1787年法令没有从西北准州排除了奴隶制,那么俄亥俄河西北岸怎么可能完全没有奴隶制?还有,相距不到一英里的该河东南岸几乎纵贯其整个长度的区域却全部是奴隶制呢?

如果1787年法令没有从伊利诺伊排除奴隶制,那是什么使得伊利诺伊和密苏里产生如此差别呢?两州并排挨着,密西西比河仅仅从中相隔,并且两州的早期的定居者分散在相同的纬度。1810年和1820年间,密苏里的奴隶数目增长了7211名;而伊利诺伊在相同的十年里却减了51名。人口统计表上是这么写的。在那近乎整个十年当中,两地都是准州——还不是正式的州。此间,1797年法令禁止奴隶制进入伊利诺伊,可是没什么禁止奴隶制进入密苏里。奴隶制的确是进入了密苏里,而的确没有进入伊利诺伊。那是事实,难道还有人怀疑个中的缘由么?

但是,道格拉斯法官说,伊利诺伊是作为蓄奴州进入联邦的。对于这种明显与该地区已知的历史相矛盾的说法的最好回答或许就是沉默。如此大胆地断言是基于何种历史事实呢?1787年当我们第一次获得这块土地时,里面有一些奴隶,是卡斯卡齐亚的法国居民蓄养的。当时的州议会允许少量来自自由州的黑人作为契约仆人进入其中。在第一部州宪法通过之后一年的光景,这些契约仆人的总数——你们猜猜有多少?——刚好117——而自由民总数已达55094名——大约是470:1的比例。基于这种事实,该州人民修订了宪法,禁止奴隶制进一步进入,给那些签约仆人的主人某种担保,让那些签约仆人以后的子女获得自由,这根本没提及所谓的终身奴隶之说。就是根据这件小事,我们的法官杜撰了伊利诺伊是以蓄奴州的身份进入联邦的谬论。就让这些事实来回应法官先生的观点吧。

法官先生说,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将奴隶制逐出了伊利诺伊?该法案的原则首先把奴隶制根植在这儿——也就是说,奴隶制最初进入是因为没有法律去阻止它——最初进入时我们还没有拥有这块土地。是我们的人民在这儿发现奴隶制才制定1787年法令阻止它进一步发展,并一直为之而努力抗争,最后尽全力消灭了奴隶制。

但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在几个老州废除了奴隶制。的确,在上世纪的最后25年,是有几个老州采取了逐渐解放奴隶的措施,奴隶制最终也是在那些地方销声匿迹了。但是说内布拉斯加法案是触发这些消灭奴隶制的措施的诱因或许属实,也或许言过其实。最后一个老州采取努力解放措施至今已有50多年了。如果内布拉斯加法案真是这些善事的真正缔造者的话,那么它在这么长时间完全停止其作用了还怪可悲的。难道没有什么理由让人觉得是独立革命的原则而非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促使那些老州的奴隶制解放?要让那些实行奴隶制解放措施的老州人民来评定的话,我完全相信,他们会认为无论奴隶解放这件事还是别的什么善事,过去不是,将来也不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成果。

在我陈述主要观点时,道格拉斯法官打断过我的话,说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则非常古老,起源于上帝造人之时。那时上帝在人面前放置了善与恶,让人去选择,并要人对他的选择承担责任。当时我认为道格拉斯法官只是开开玩笑,我也就相应地以玩笑作答。但在这一次对我的答复中他又一次提及,并作为一个严肃的论据。严肃就严肃吧,这个说法的事实并非所说的那样。上帝并没有把善与恶放在人面前让他选择。相反,上帝的确告诉人有一棵果树,上面的果实不能吃,否则就会痛苦致死。我倒不指望在内布拉斯加以这种强烈的方式禁止奴隶制。

但是,这个观点还有另一特色给我留下的印象比较深刻——这个特色就是它与“君权神授”这个古老的观点十分相似。根据后者,君主只需对上帝负责,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其白人臣民;根据前者,白人只需对上帝负责,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其黑人奴隶。这两件事十分相似,很自然他们会找到相似的论据来支撑自己。

我说过,运用争得的自治原则将会导致非洲奴隶贸易的恢复——这既是一个支持把奴隶带往内布拉斯加的权利的论据,同样也是支持把奴隶从非洲海岸运来的权利的论据。道格拉斯法官回答说,宪法要求遏制奴隶制,但没有要求在准州内禁止奴隶制。这是不正确的,不符合事实。无论哪种情况,宪法都没有要求国会采取行动,但宪法是授权国会了。因此,两种情形还是没有啥区别。

就我所说的蓄奴州比自由州在代表人数方面占优势这个观点,道格拉斯法官答复说,在自由州,五名自由黑人算作五名白人。而在蓄奴州,五名奴隶仅算作三名白人,所以说到底,优势还是在自由州一方。

在蓄奴州,他们是和我们一样计算自由黑人的。还有,除了奴隶之外,他们和我们一样还有很多自由黑人,比我们多33000名。这样他们的自由黑人比我们还多。由于他们还有奴隶,所以正如同我所说的那样,优势还是在他们那一边。

我认为1850年的那些妥协案是一系列等同物,这些妥协案没有一个条款可以合适地转用于其他对象,除非相应的等同物一并转移。对此法官先生给予全部否定,认为这些妥协案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依存关系。这简直是不顾事实的乱扯。如果它们没有联系,那为什么总是被连带提出?为什么他也把它们连带提出无数次?为什么他也一贯称它们为一系列的妥协案?为什么人人都把它们称作一个妥协案?要不是与其他妥协案有牵连,为什么加利福尼亚一直被排除在联邦之外达六到七个月之久。韦氏字典给动词“妥协”的头条定义就是“通过各方互让达成的共同协议调节和解决分歧”。这精确传达了人们对妥协这个词的普遍理解。在法官先生告诉我们之前我们就知道,这些妥协案是在不同的议案里面分别通过的,其中没有任何两个议案是由完全相同一些的议员投票通过的。我们也知道,他也知道,若不是仰仗还有别的议案要通过的默契,这些妥协案中没有一个可以在国会两院同时通过。基于这个默契,每一个妥协案都获得投票得以通过,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就是这个事实,使得这些妥协案有了自己真实的内涵,也就是基于对这个事实的普遍理解,才使得这些措施获得如此能表现其真实内涵的妥协案之名称。

我曾经问过道格拉斯法官:“如果把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条款转移到内布拉斯加,你可以消除别人的反对,但你如何就能在内布拉斯加还是个准州、没有建立自己的宪法之前,就让她‘完全自由’地引进奴隶制呢?——而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是在建立自己的宪法并被准入联邦之时才赋予它们这个权力的。”对此,道格拉斯法官回答说,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也是之前就赋予它们这个权力的,为此,他还从它们的法案中读出下面一条:“所涉准州的立法权力将推广到所有正当的立法对象,只要这些对象与合众国宪法和该法案的条款相一致。”

从上面所读的可以推出,对于立法对象问题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立法权力也仅仅有含蓄所指,因为仅有泛泛的条款“一切正当的立法对象”。对此,我坚持认为,作为一个合法条款和普通民众对此的普遍看法,犹他和新墨西哥在建立宪法时带奴隶制进入联邦所选择的明确条款,应该排除就同一立法对象的所有隐含权力——国会在作出该明确规定时,心中应该有个明确的立法对象,借此规定把这个立法对象的全部意义都表达出来。

法官还进一步绕着弯说我出于权宜之便故意忘却1853年通过的华盛顿准州法案。该法案规定从俄勒冈北部划出一部分,作为华盛顿准州。借此他就断言,俄勒冈当时还存在着的1787年法令因而也就被废除,说从马萨诸塞的查尔斯·艾伦到伊利诺伊的理查德·耶茨,几乎所有的国会议员对此法案都投了赞成票。还说他不明白,为何现在反对内布拉斯加法案的那些人当时却投了赞成票,除非就是当时的两大政党都批准了1850年的系列妥协案,批准之举仍历历在目,不便立刻废除之。

由于我以前看到过华盛顿法案,那以后我也仔细研究过,因此我断言里面没有废除1787年法令,也没有任何禁止奴隶制的规定。

说得更直白点,整个法案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事实上,法案里没有任何东西会让读者想到这个问题。按照我的判断,法案里也没有什么隐含的东西说要废除1787年法令。但这或许是从隐晦的语言里提取出来的。难道人们现在易被法律的隐含义所蒙骗,在此或许就是被意在引其入套的目的所误导么?我真心希望每个人都能彻底读一读这部法令,仔细研读每一句每一行,看看里面有没有废除1787年法令或任何类似的东西。

就华盛顿法案来说还有一点。假如该法案如道格拉斯法官所言有意识模仿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的话,那它为何不像后两个法案那样,就在里面注明:在华盛顿通过其州法律时就可以选择带奴隶制或不带奴隶制进入联邦呢?华盛顿法案里没有这样的条款。我敢断定,该法案聪明的制定者们对此省略的唯一原因就是:该法案在奴隶制问题上本没有效仿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的意图。

不仅华盛顿法案与犹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有显著区别,内布拉斯加法案同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著的。按照内布拉斯加法案,人民“完全自由地”管理他们自己的内部事务,但是前面的几个法案都得提交给国会,如果国会不通过,所有的皆无效。而华盛顿法案走得更远,它以强有力和谨慎的语言,绝对禁止准州立法以设定银行或以准州的信用办理借款。这就是我们听到的被大肆吹捧的神圣的自治权利么?不是的,法官先生,内布拉斯加法案不是以1850年的什么法案或华盛顿法案为蓝本的。它并非以从亚当到当今的任何法案为蓝本。像菲利普所说的拿破仑,内布拉斯加法案是伟大的、阴暗的和与众不同的。它拥有举世无双的独创性,没有范本,在地球上连个影子都没有。

道格拉斯参议员在对我的答复中说道:实质上他一向认为这个政府是为白人而非黑人所建立的。单从事实上看,我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法官的话里有层含义,这层含义是他在内布拉斯加法案问题上犯错误(如果有错误的话)的关键。迹象表明,法官先生对黑人是人这个事实没有非常明确的印象,相应地他也不知道对于黑人的立法有何道义问题。按照这个观点,一个新的地区是实行奴隶制还是自由州,就像法官邻家的农场里是种烟草还是圈养带角的牲畜一样,完全是件无关紧要的事。现在,这个观点对也好,错也好,反正相当部分民众抱有完全不同的观点是肯定的。他们认为奴隶制在道义上是个极大的错误,而且他们对奴隶制的反感不是暂时的,而是永久的。这种反感以他们的正义感为基础,是不能随随便便就应付过去的。这是广大民众行动的一个伟大而持久的因素,我认为没有哪个政治家能泰然地置之不顾。

对于那些在这个法案上反对他的人相互之间意见也并不完全统一这个说法,我们的道格拉斯议员也反对。他提醒道,在我顽强坚持蓄奴州宪法权利中,我和与我合作反对内布拉斯加法案的那些人有很大的不同。他还说,用这么多方式来反对他是不公平的。他应该记得他在这个法案上使我们吃惊——使我们大惊失色。我们当时如雷灌顶,呆若木鸡。我们一阵晕眩,完全一筹莫展。但是,我们一个个奋起给予回击,抓住一切可以在第一时间够得着的东西——镰刀——草叉——板斧,或是屠夫的切肉刀。循着声音传来的方向,我们迅速对其形成合围。他甭想用花言巧语使我们偏离目的,甭想说我们的操练、我们的穿着打扮和我们的武器并不完美和统一。风暴一旦过去,他将发现我们仍然是美国人,对永久的联邦的忠贞依然如故,对我们家园的永久繁荣依旧一往情深。

最后,道格拉斯法官又招来克莱和韦伯斯特的亡灵来反对我。他俩是伟人,是有伟大贡献之人。但我哪里攻击过他们了?为什么他们的终生敌人现在却来利用他们、假借保卫他们来攻击我——他们的终生朋友?我反对废除《密苏里妥协案》,难道他们就曾经同意过?他们同意1850年妥协案,难道我就反对过?他们对联邦忠心耿耿,我虽才疏学浅,难道我不也是殚精竭虑?克莱和韦伯斯特在内布拉斯加法案问题产生之前就离开人世,我们的道格拉斯参议员凭什么就说他们若是活着就会站在他那一边支持他呢?克莱先生是《密苏里妥协案》的主创者,现在说如果他活着他就会率先违背它,这可信吗?真实情况是,道格拉斯法官现在是迫切需要辉格党的支持的,由此他提出了克莱和韦伯斯特的名字以乞求帮助。道格拉斯法官的老朋友们已经弃他而去了,数目之多,已经使其难以为继了。他来求助于他的自己人,可他的自己人没有接受。瞧!他现在向外人求助了。

我还想说一句,道格拉斯法官武断地说1850年的系列妥协案间没有联系,还说伊利诺伊是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的等等诸如此类的话,是对我国历史的公然否定。如果我们不知道1850年的系列妥协案是相互依存的,如果我们不知道伊利诺伊是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的,那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如果这些都不知道,那我们就不知道我们曾经还有过独立革命,或者不知道还有过华盛顿这样的领袖。否认这些事就是否定我们的国家原则,或者至少是信条,让所有的争论归于终结。如果一个人硬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坚持说二加二不等于四,我就不知道还有什么道理可以奈何他了。只要道格拉斯法官不离开这些前提,我想我是能够答复他的。可是他一旦离开这些个前提,我也不能把道理变成一串串布头,堵住他的嘴。这样我所能做的就只能是把他托付给刚刚从宾夕法尼亚、俄亥俄和印第安纳诸州寄来的7万封答辩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