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的氏族社会——组织的四个阶段:一、氏族;二、库里亚,由十个氏族组成;三、部落,由十个库里亚组成;四、民族,由三个部落组成——数目比例是如何产生的——氏族之集中于罗马城——罗马元老院——其职能——人民大会——其权力——人民掌握主权——军事统帅之职位(勒克斯)——其权力与职能——罗马人的氏族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
我们考察了罗马人的氏族以后,还要进而研究由若干氏族组成的库里亚、由若干库里亚组成的部落,以及由若干部落组成的罗马民族。在探讨这个主题时,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从罗木卢斯时代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所出现的社会制度,此外并稍稍注意共和初期当氏族制度趋于消亡而新的政治制度正在建立时所发生的变化。
我们将看到,有两种政治组织同时并存,其一正在崩溃,而另一正在形成,其情况有如雅典人一样。前一种是一个社会(societas),以氏族为其基础,后一种是一个国家(civitas),以地域和财产为其基础,后者正在逐渐取代前者。处于转变阶段的政府必然是很复杂的,所以不易于了解。这些变化并不是剧烈的,而是逐渐的,从罗木卢斯时代开始,迄至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虽未彻底结束,但已大体完成;因此,其所经历的时间姑且定为二百年左右,这二百年间,这个幼年时代的共和国充满了极为重大的事件。我们为了叙述氏族的历史直到它在国家中的影响消灭为止,必须在探讨了库里亚、部落和民族之后,还要简单地说明一下新的政治制度。后面这一点将作为下一章的主题。
罗马人的氏族社会显示出四个组织阶段:第一、氏族,这是一个血缘亲族组成的团体,同时也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第二、库里业,相当于希腊人的胞族,这是由十个氏族联合组成的一个更高一层的团体;第三、部落,由十个库里亚组成,它具有氏族制度下的民族的若干属性;第四、罗马民族(Populus Romanus),在屠卢斯·贺斯提留斯时代,它包括三个上述的那种部落,这三个部落联合组成一个氏族社会,总共包括三百个氏族。根据一些事实可以确知所有的意大利部落在有史时期之初都是按类似的方式组成的;但或许有一点差异之处,那就是:罗马人的库里亚组织比之希腊人的胞族、或比其余的意大利部落中相应的胞族要更为进步一些;再则,罗马人的部落由于不得不扩充自己,其组织之庞大遂至超过意大利其他各支人。关于上述种种说明的论据将见于下文。
在罗木卢斯以前,意大利人分成各支,已经成为一个人口繁多的种落。他们再分为若干小部落,这些小部落数目之多反映了随着氏族制度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分化现象。但是,在其他的意大利部落中也同在拉丁部落中一样,联合的原则已经自动发展起来了,不过尚未结成具有重要作用的联盟而已。正处于这种局势之时,发生了归名于罗木卢斯的伟大运动,那就是:把台伯河两岸的一百个拉丁氏族集中起来,随后又以类似的方式把萨宾、拉丁、埃特鲁里亚及其他氏族集中起来,遂增加了两百个氏族,最后将它们彻底结合为一支人。罗马的基础就此奠定,罗马的威力与文明便随之而来。将氏族、部落集中统一于一个政府之下,这个运动发端于罗木卢斯,而完成于他的一些后继者;正是由于有了这个运动,才为新的政治制度铺平了道路——才能从一个奠基于个人和人身关系的政府转变为一个奠基于地域和财产的政府。
无论罗马那七位所谓的国王究竟真有其人或是神话人物,无论归功于他们的任何立法活动究竟实有其事或是出自虚构,这对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来说均无关紧要:因为,有关拉丁社会古代组织的种种情况仍为罗马制度所吸收,从而流传到了有史时期。我们感到幸运的是:人类进步的事件不依靠特殊的人物而能体现于有形的纪录之中,这种纪录凝结在各种制度和风俗习惯中,保存在各种发明与发现中。历史家们出于一种需要使个别人物在这些事件的产生过程中大为突出;于是就把昙花一现的个人当作了持久不变的原则。一切的进步都要依靠社会整体的工作才能产生,但人们对此归功于个别人物者太多,归功于群众智慧者太少。总的说来,我们承认人类历史的实质与观念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观念是由人民创造出来的,它表现在人民的制度、风俗习惯和各种发现之中。
前面已经谈过,罗马人以十个氏族组成一个库里亚,以十个库里亚组成一个部落,以三个部落组成罗马民族,这种数目是由立法规定的;在前两个部落中,此项规定不早于罗木卢斯时代。其所以能够规定这样的数目,是因为他们以引诱或征服的方法从邻近部落中获得新添的人口;这些新人口主要被吸收在梯铁部和卢策瑞部之中,当时这两个部落正相继形成。但是,象这样的精确数目规定不可能一直保持数世纪而无改变,尤其是每个库里亚所包括的氏族数更不能无所改变。
我们已经知道,希腊人的胞族,与其说是一种政府组织,毋宁说是一种宗教组织、一种社会组织。胞族的地位处于氏族与部落之间,在未赋予以政府职能之前,其重要性自然既不如氏族,也不如部落。在易洛魁人中,胞族是以一种原始形态出现的,在这样早的阶段,胞族也同样明显地体现其不同于政治性质的社会性质。但是,罗马人的库里亚,不论它在早先阶段可能是什么样的情况,这时它已经发展成一种比希腊人的胞族更完整、更具有政府性质的组织了;而我们对于罗马人的库里亚所知者比对希腊人的胞族为多。大概每一个库里亚所包含的氏族大体上都是互有亲属关系的氏族;这些氏族之再度结合为这种更高一级的组织,由于相互通婚而益臻巩固,同一个库里亚中的各个氏族彼此相互提供妻子。
早期著作者未曾记载过库里亚组织;但并不能由此便认为这种组织是罗木卢斯所首创的。最先提到库里亚是把它作为与罗木卢斯立法运动有关的一种罗马组织,有两个部落的库里亚数目是在罗木卢斯时代定下来的。就这种组织作为胞族而言,它可能从远古以来就存在于拉丁部落中了。
李维谈到萨宾人同拉丁人通过萨宾妇女的调解而媾和,萨宾妇女从此受到优待,由于这个缘故,当罗木卢斯将全民分为三十个库里亚之时,便以她们的名字命名。 [1] 迪约奈修斯用胞族一词来指库里亚,但他也举出后者之名(κουρια), [2] 并说罗木卢斯将库里亚分为十组,每一个库里亚中的十组当然是指氏族了。 [3] 同样,普卢塔克也说到每一个部落包含十个库里亚的事实,并谓有人说这些库里亚均以萨宾妇女命名。 [4] 他说每个部落包含十个库里亚,而不说每个部落分为十个库里亚,其用词较之李维和迪约奈修斯更为准确,因为库里亚是以氏族作为原单位而组成的,并不是由库里亚再分成氏族。罗木卢斯所履行的工作是调整每个库里亚中的氏族数目和每个部落中的库里亚数目,他从邻近的部落中得到增补,从而得以完成这项工作。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库里亚都应当由一个或更多的氏族因分裂而产生的若干氏族组成,部落是由一个以上的库里亚相互组合而自然形成的,每一个部落所包括的氏族操同一种方言,以此为联合的纽带。腊姆尼部的一百个氏族都是拉丁人氏族。当他们组成十个库里亚时,每一个库里亚包括十个氏族,罗木卢斯无疑地会尊重亲族的联系而尽可能地把有亲属关系的氏族编入同一库里亚,然后再从氏族数目本来较多的库里亚中抽取其过剩之氏族以弥补那不足的库里亚,于是便人为地达成数额上的平衡。梯铁部的一百个氏族大多是萨宾人的氏族。这些氏族也分编成十个库里亚,其编组原则很可能与上述相同。第三个部落卢策瑞部形成较晚,它是由逐渐增添和征服得来的。它的成分都是异族人,其中也包括一些埃特鲁里亚人的氏族。他们也凑齐了十个库里亚、每个库里亚包括十个氏族的同等数额标准。在这种重新组织的运动中,作为基本单位的氏族仍保持其原有的完整性而未发生改变,但库里亚却超出了它在逻辑上的准则,在某些情况下,竟使它包括了不属于一个严格的天然胞族的异类分子;部落也超出它的天然准则,使得它包括了在部落自然发展情况下不会属于它的异类分子。由于这一立法运动的制约,部落及其库里亚和氏族一一均衡起来,而第三个部落大部分是在环境的压力下人为制造出来的。埃特鲁里亚人的语言接近于何种语系,这个问题尚在讨论之中。有一种假定,认为他们的方言并非完全不能为拉丁人部落所了解,否则,在那个纯粹流行氏族制的时代就不会容许他们参加罗马人的社会体系中来。数额比例就这样确定下来了,这十分有利于成为整体的社会进行组织政府的活动。
对于这个时期罗马人的制度具有真知灼见者当首推尼布尔,他认识到当时罗马的主权在人民手中,所谓国王在行使人民所授予的权力,而元老院则以代议制的原则为基础,每一个氏族有一名元老院议员。但是,当他涉及上述分级的标准时说:“这种数额比例无可争辩地证明了罗马人的家族〔当读作氏族〕 [5] 并不较立法运动更古;这只是一位立法者为了使立法方案取得协调而组成的若干团体。” [6] 尼布尔的这种说法便与他所面对的事实大相径庭了。少数外来分子被迫加入第二部落和第三部落的库里亚中,尤其是加入第三部落,这固然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如果说氏族的结构被改变,或被重新改组,或被创造出来,那简直是决不可能的事。一个立法者不可能创造一个氏族;他除了以一个氏族为核心而联合一些与之有亲属关系的现有氏族而外,也不可能创造一个库里亚;不过,他可以用强制手段增减一个库里亚所包括的氏族数额、增减一个部落所包括的库里亚数额。尼布尔又已经证明氏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是一种古老而普遍的组织,这就更使他上面的那段言论不可理解了。再者,胞族看来也是普遍存在于希腊人当中的,至少在爱奥尼亚的希腊人当中是如此。由此推之,库里亚在拉丁人部落中也是很古老的,或许用的是别的名称。上面提到的数额比例无疑是罗木卢斯时代立法措施的结果,我们有丰富的资料可以证明那些新的氏族是如何得来的,由于增加了这些新氏族,便得以产生上述的数额比例。
同一库里亚中的十个氏族的成员彼此以“同库里亚人”(curiales)相称。他们选出一个祭司,称为“库里亚祭司”(curio),这是这种胞族组织的最高长官。每一个库里亚都有其祭典,举行祭典时同胞族人均参加;每一个库里亚都有其祭坛作为祭神的处所,都有其聚会场所供他们集会商议事务之用。除了为他们的宗教事务负主要责任的库里亚祭司以外,“同库里亚人”还选举一个助理祭司,称为“库里亚司祝”(flamen curialis),他是为这些祭典负临时责任的。聚集诸氏族的大会因库里亚而得名,被称为“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在氏族制度下,这个大会在罗马的统治权大于元老院。罗马的库里亚或胞族的组织大体如上所述。 [7]
再上一层组织便是罗马的部落,一个部落包括十个库里亚,包括一百个氏族。如果按自然发展,不受外来影响,则一个部落即为由一个母氏族或一对母氏族经分化而形成的若干氏族的集合体;其所有成员操同一种方言。当部落本身尚未经历前文所指出的那种变化过程而进行分裂以前,它即当包括这些氏族中所有成员的后代。但是,我们现在专门讨论的罗马部落却因特殊目的、借特殊手段而被人为地扩大了,不过,部落的基础和主体则仍是自然发展出来的。
在罗木卢斯时代以前,每一个部落选举一个首领,负行政、军事和宗教的责任。 [8] 在罗马城里,他执掌部落行政职责并主持部落的祭祀;在战场上,他指挥军队。 [9] 他大概是由各库里亚联合举行的大会选举出来的;但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资料也不齐全。这无疑是每一个拉丁部落中的一个古老的官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定期选举产生。这也就是更高的职位勒克斯(rex)的萌芽,或者是最高军事长官一职的萌芽,这两种职位的职权是相似的。迪约奈修斯把部落首领称为部伯(τριβων ηγεμονιαζ)。 [10] 当三个罗马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处于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和一个军事长官的领导下时,部落首领之职便黯然失色而变得无足轻重了;但这个职位仍然定期选举,维持未废,足以证明我们推想它原先具有人民性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部落大会也一定是从远古以来即已存在的。在罗马建城之前,意大利部落虽然多少具有联盟的关系,但每一个部落实际上都是独立的。这些古老的部落既然都是一种自治团体,所以每一个部落都有它的酋长会议(这无疑地是氏族的酋长),都有它的人民大会,都有它的首领,首领指挥它的军队。酋长会议、部落首领、部众大会,这就是部落组织的三个要素,后来罗马元老院、罗马勒克斯和库里亚大会就是以这三个要素为原型而构成的。在罗马建城以前,部落首领很可能即以勒克斯为称;元老院议员(senex)和大会(con-ire)这两个名称也可能与此同例。就我们对这些部落的组织情况所知者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即:其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的。当三个罗马部落合并以后,各个部落的民族性便消失在更高一级的组织中了;但部落仍然保存下来,作为这个有机体系中一个必要的整体。
第四个、也就是最后一个组织阶段为罗马民族,如前所述,这是由三个部落合并组成的。就外表言,由一个议会(元老院)、一个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和一位统帅(勒克斯)体现其最高组织。它还进一步体现为一个市政府、一个军队组织和一个由各种教阶组成的全民宗教祭司团体。 [11]
一个强有力的城市组织,自始就是他们的政治军事制度的核心观念,罗马以外的一切地方对于罗马而言始终是外省。在罗木卢斯的军事民主政治下,在共和时期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混合形成的组织下,在更后的帝国制度下,他们的政府都是以一个大城市为其中心,这是一个永久的核心,凡是由征服得来的地方都被视为这个核心城市的附庸,而不是与这个城市平列成为政府的一般组成部分。在人类经验中,还未曾见到与这种罗马组织、与这个罗马大国、与罗马民族的经历非常近似的现象。它将一直成为历史上的奇迹。
因为他们是由罗木卢斯(Romulus)组织起来的,所以他们自称为罗马民族(Populus Romanus),这是十分正确的。他们组成了一个氏族社会,如是而已。但是,在罗木卢斯时代,人口迅速地增长,从这时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人口增长得更多,表明他们有必要对政治方式进行一次根本性的改革。罗木卢斯及其同时代的贤智之士已经使氏族组织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我们要感谢罗木卢斯的立法运动,因为这次立法运动力求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民族性和军事性的强大政权;而且,若不是有了这次运动,那么,有关这些制度的性质和结构的一些知识,即使不致完全湮没无闻,也会逐渐淡没成一片朦胧的印象。罗马人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兴起成为一个强国,这是人类经验中的一件了不起的大事。与这次运动有关的事件流传至今,虽不说必然会蒙上神话的外衣,但必然会渲染上浪漫的色彩,这原是不足为奇的。人们把罗马城的诞生归功于罗木卢斯的灵机一动,他的后继者也接受了他的想法,他们想尽可能地把最大多数的氏族集中在一个新建的城市里,置于一个政府领导之下,并使他们的联合军事力量归一个统帅指挥。其目的基本上是军事性的,为了称霸于意大利,无怪乎其组织采取军事民主制。
罗木卢斯是拉丁人的一个部落的酋长,他在台伯河流出山脉进入平原之处选择了一个形胜的地址,带着他的部落占据了帕拉丁山,这是一个古代城堡的旧址。按照传说,他是阿耳巴诸酋长的后裔,这一点是次要的。新移殖的居民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据说在他临终以前已有46,000名步兵和1,000名骑兵,如果这个说法可靠,那就是说,在罗马城及附近受它保护的地区总共有200,000人左右。李维说,古代建城者的一个策略就是把一大群卑贱的人吸引到自己身边来,这样就使建城部落的子孙有资格称为土著了。 [12] 罗木卢斯便实行了这个古老的办法,据说他曾在帕拉丁山附近开设了一个收容所,招致邻近部落一切的人,不论其品质或地位如何,一律同他自己的部落分享这座新城的利益和命运。李维还说,有一大批人从邻近地区逃亡到这里来,其中有自由人,也有奴隶,这是这桩新兴事业第一次接受的外来力量。 [13] 普卢塔克 [14] 和迪约奈修斯 [15] 两人都提到这个收容所或丛林,可见,为了上述目的而开设这个收容所并取得上述成就,都可能实有其事。这自然表明意大利当时的居民作为野蛮人来说已繁殖得极多了;而且,居民当中普遍存在着不满情绪,这无疑是由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不周全,由于存在家庭奴隶制,由于暴力逮捕所致。一个足智多谋的人,只要其天赋的军事才能足以驾驭由此招揽来的一批人,自然可以从这种情况中大得好处。我需要再向读者提醒的是,在这段富于浪漫色彩的记载中,第二件重大的事就是萨宾人的攻击,萨宾人是为了本族处女被拉丁人诱拐而进行报复的,这些处女此时已成为俘获者的娇妻了。这场冲突的结果是作出一种明智的安排,拉丁人与萨宾人合并为一个集体,但各自保留其军事领袖。萨宾人占居奎令纳耳山和卡庇托耳山。第二个部落的主要部分便是这样增加进来的,这个部落的军事酋长名叫梯铁斯·塔修斯,该部因以梯铁为名。梯铁斯死后,他们便统统归罗木卢斯统领了。
罗木卢斯的继承者努玛·庞皮留斯为罗马人建立了一些规模更广的宗教制度,努玛的继承者屠卢斯·贺斯提留斯攻下了拉丁人的阿耳巴城,将该城的全体居民迁到罗马。这批人占居塞利安山,享有罗马公民的一切权利。据李维说,公民的人数这时增多了一倍; [16] 但其来源似乎不止此一端。屠卢斯的继承者安库斯·马尔丘斯攻下了拉丁人的波利托里乌姆城,也按照成规,将其居民集体迁来罗马。 [17] 将这批人安置在阿宛丁山,予以同样的权利。不久以后,特利尼城和菲卡纳城的居民也被征服而移于罗马,他们也住在阿宛丁山。 [18] 我们会注意到,每次将一些氏族迁来罗马时,都与原来的拉丁氏族和萨宾氏族一样,彼此保持地区分划。无论在中级野蛮社会或高级野蛮社会,每当部落开始集中居住在坞壁和城堡中时,所有的氏族总是按氏族、按胞族分地区聚居,这是氏族社会普遍的习惯。 [19] 各个氏族之定居于罗马就是按照这种方式。这些新增加的氏族大多数组成了第三部落,即卢策瑞部,它为拉丁氏族带来了一个广阔的基础。这个部落的氏族数额不全,直到罗木卢斯以后第四代军事领袖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时期才补足,其中有些新氏族是埃特鲁里亚人。
依靠这些方式以及其他方式,在罗马城聚集了三百个氏族,他们在这里组成胞族和部落,虽然在部落的血统上略有区别;如前所述,腊姆尼部是拉丁人,梯铁部大多数是萨宾人,卢策瑞部可能大多数是拉丁人并增添了许多其他族类的人。罗马民族和组织就这样诞生了,多少借着强制力量将氏族聚合成胞族,将胞族聚合成部落,将部落聚合成一个民族社会(gentile society)。但除了最后一层组织以外,其他每一分层组织的模型都是原来在他们当中已经存在着的,而且从远古以来就在他们的祖先当中存在着。每一个库里亚都有其天然的基础,它实际上是由那些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组成的;每一个部落也有其天然的基础,它实际上是以那些有共同世系的氏族为主体而组成的。唯一新出现的组织方式就是规定每个库里亚所包括的氏族数额和每个部落所包括的库里亚数额以及将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这可以称之为立法强制下的产物,因为象这样形成的部落不可能完全避免混入外族分子;由此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第三部分人民(tribus),现在就用这个名词来标志“部落”组织。在拉丁语中,必然曾经有过一个与希腊语的部落(ϕνλον)相当的名词,因为他们也有这种组织;但果真如此的话,这个名词也已消失了。发明“第三部分人民”这个新名词多少可以证明罗马人的部落包含有异族成分;而希腊部落则是纯种的,其所包含的氏族在血统上是亲密的。
我们对拉丁社会早先的结构,主要是根据以罗木卢斯为名的立法运动才知其梗概,因为这次立法运动反映了拉丁部落早先的组织状况,以及当时人的智慧所能提出的改良和变革方案。我们从元老院(即酋长会议),从库里亚大会(即按库里亚召开的民众大会),从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以及从一套递层上升的组织体系,看出了拉丁社会早先的结构。我们尤其了解的是那些氏族的面貌以及公认的氏族权利、特权和义务。而且,首创于罗木卢斯而为他以后紧接着的几个继承者所完成的政府组织,体现了氏族社会最高级的结构形态,这是人类其他任何民族所未曾达到的。这里所说到的时代就是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建立政治社会的前夕。
罗木卢斯的第一项重要的立法措施就是设立罗马元老院。元老院由一百名议员组成,每个氏族一名,或者说,每个库里亚十名。以一个酋长会议作为政府的主要机构,这在拉丁部落中并不是新鲜事。他们从远古以来就一贯存在这个机构并熟悉它的权力。但可能在罗木卢斯以前,这个会议即已象希腊人的酋长会议一样改变为一种筹划机构了,它的职责已变为筹备召开人民大会,并在大会上提出最重要的公务措施付诸表决。这事实上就是人民收回了他们已往委托给酋长会议的权力。任何具有紧要性质的公务措施未获人民大会批准不得执行,由这一点即可看出国家的主人是人民,而不是酋长会议,也不是军事统帅。这也反映了民主政治原则已经深入他们的社会制度。罗木卢斯所设立的元老院,虽然在职权上无疑地基本近似于先前的酋长会议,但就若干方面言都是一大进步。元老院的成员既有氏族酋长,又有各氏族中的贤明人士。如尼布尔所说,每一个氏族“都派出它的什长作为它的参议员”, [20] 以充当本氏族在元老院中的代表。因此,元老院自设立之始就是一个代议制的、由选举产生的机构,直到帝国时期,它仍然维持着选举或选任的办法。元老院议员任职终身,当时他们只知道终身任期,所以这一点不足为怪。李维说第一届元老院议员由罗木卢斯选任,这可能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就会同他们的组织原则不符合了。李维说,罗木卢斯选出了一百名元老院议员,既是由于这个数额已经足够,同时又由于能够成为元老者只有一百人。他们之所以被称为元老当然是因为其职位尊贵,他们的后裔便被称为贵族。 [21] 元老院具有一个代议机构的性质,它的成员被授以人民元老的头衔,终身任职,而比这些更为重要的就是对他们的子子孙孙永远赐以贵族的特殊身分,这样便在他们的社会制度核心里一举建立了一个贵族阶级,这个阶级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下得到了坚实的保障。罗马元老院,由于它的崇高职位,由于它的组成方式,由于它的成员接受贵族爵位并传之子孙,便在此后的国家中占据了一个有权势的地位。于是,在氏族制度中第一次种下了贵族政治的因子,这种因子使共和国具有混血种的性质,而且可以预料到的是,到了帝国时期这种因子将发展至于顶峰,于是整个种族便随之而彻底解体。这一因子可能曾经增加了罗马武功,扩大了罗马的征服范围,罗马的制度从一开始便是以军事发展为既定目标的;但是,这个因子却缩短了这一伟大卓绝的民族的生命,并证明了下述的命题,即:帝政制度必然会摧毁任何文明的种族。罗马人就在这种半贵族政治、半民主政治的共和制度下获得了他们的声誉,但是,只要我们试想一下,假如当时全民都能自由平等而取消不平等的特权和那万恶的奴隶制,那么,他们的声誉就会更高,他们的成果就会维持得更久。罗马平民为了铲除元老院所体现的贵族政治因子,为了恢复古代的民主政治原则,曾进行了持久的斗争,这必须列入人类英勇的事业之中。
萨宾人合并以后,由梯铁部诸氏族中增选一百名元老院议员, [22] 元老院因此增至二百人;到了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时期,卢策瑞部增加到一百个氏族,从这个部落又增加了第三批元老院议员一百名。 [23] 但西塞罗说,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把元老院议员原来的名额增多一倍, [24] 因而对李维之说不无可疑之处。施院密茨却对这个矛盾提出了一种很好的解释,他认为,当元老院最后一次增加名额时,其原来的议员可能先已逐渐减成了一百五十名,因此这一次既从第三部落增选一百名,同时又将第一、第二部落的名额补足二百之数。从此以后,腊姆尼部和梯铁部所选出的元老院议员称为大族元老(patres maiorum gentium),而卢策瑞部所选出的元老院议员称为小族元老(patres minorum gentium)。 [25] 据这段文字的语气推断,这三百名元老院议员即代表三百个氏族,每一个议员代表一个氏族。而且,既然每一个氏族无疑地原先都有其为首的酋长(princeps),因此最可能的是,这位酋长的氏族把他推选出来作为元老院议员,也可能是由库里亚把它所包括的十个氏族的十名为首酋长一起推选出来。象这样的选举代表的方法最能符合于我们所知道的罗马氏族制度。 [26] 当共和国建立以后,户籍官可以随自己的志愿补充元老院的缺额,直到它发展成为执政官时为止。他们通常都是从高级的前任行政长官中选出来的。
元老院掌握着真正的实权。一切的公务措施,无不由元老院倡其议,其中有些措施是他们可以自己作主付诸行动的,有些措施必须提交人民大会表决,等通过以后才能施行。元老院的职责在于全面维护公共福利、处理外交关系、征税、征兵以及全面控制财政收支。虽然宗教事务由各个祭司团体管理,但元老院也有监管宗教的最高仅力。从元老院的职权和地位来看,它是氏族制度下所存在过的最有势力的机构。
人民大会有公认的权利来对重大的公务措施进行讨论并付诸表决。在低级野蛮社会不知道有这种机构,在中级野蛮社会大概也不知道;到了高级野蛮社会便出现了这种机构,如希腊部落中的阿哥腊,发展到它的最高形式就是雅典人的公民大会;又如在拉丁部落也存在着武士大会,发展到它的最高形式就是罗马人的库里亚大会。财产的发展,促成了人民大会的设立,从此作为氏族社会的第三权力机构,来保护个人权利,并借以抵制酋长会议和军事统帅的僭越行为。从蒙昧阶段组成氏族以后,一直到梭伦和罗木卢斯的时代,人民因素始终在古代氏族社会里很活跃。在较早的阶段,酋长会议上经常让民众的演说家公开发表意见,舆论足以影响事件进程。但自从希腊和拉丁部落见诸历史记载以来,人民大会之讨论和表决公务措施就完全同举行酋长会议一样,已成为经常的现象。罗马的人民大会经罗木卢斯立法以后,其制度的完备更超过了梭伦时代的雅典人民大会。从这一制度的创立及其演进,可以探索到民主政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情况。
在罗马人中,这种大会称为“库里亚大会”,因为其成年的氏族成员是按库里亚聚集于一个大会之内,并按库里亚投票的。每一个库里亚有一集体票,而每一个库里亚分别调查它的多数意见,以便决定如何投这一票。 [27] 这是各氏族聚集的大会,只有氏族才是政府的成员。平民和靠客虽然已经成为一个人数众多的阶级,却被屏除于政府之外,因为不通过氏族和部落,便不可能与“罗马民族”有任何关系。如前所述,这个大会既不能倡议任何公务措施,也不能修改提交它讨论和表决的方案;但是,具有一定重要程度的措施如不经“库里亚大会”通过就不能施行。一切法律的施行或取缔都要经这个大会通过;一切行政长官和高级公职,包括勒克斯在内,都由元老院提名而由这个大会选举。 [28] 罗马授任官职的方式就是由这个大会通过一道命令——《库里亚授权令》(lex curiata de imperio)——把“权”授予上述这些官员。这些官员,即使选举手续已完成,还必须通过这种授“权”方式,然后才能就职。凡涉及罗马公民生命的刑事诉讼案如果上诉到“库里亚大会”,则该大会有最后裁决之权。勒克斯一职是由民众运动废除的。尽管人民大会从来没有提出议案的权力,但它是有实权的。在这个时代,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大会没有自行召开的权力;据说由勒克斯召开,当勒克斯缺席时则由市长(praefectus urbi)召开。在共和国时代,它由执政官召开,当执政官缺席时则由大法官召开;每一次开会,其召集人在讨论时即充任主席。
至于勒克斯一职,我已在另一有关的地方讨论过。勒克斯是一位将领,也是一位祭司,但他没有管理内政之权,尽管某些作者极力想说成他有内政权。 [29] 作为一位将领,虽无明确规定,他无论在战场上或在城中都必然具有指挥军队的绝对权力。如果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曾行使过内政权,我们不得不设想那是临时授予他的。倘若把他称为国王,按照国王这个名词所必然得到的理解来看,那就是对勒克斯所隶属的人民性的政府及其所依据的制度作出歪曲和谬误的描写。出现勒克斯和巴赛勒斯的政府体制是与氏族制度相符合的,当氏族社会瓦解以后,这种职位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是一种特殊的官制,在近代社会中找不到可以与之比拟的职位,我们不能用君主政治制度所采用的名称来表达它的意义。这样一种特殊的政府仅见于古代社会,它所依据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对于这种政府的特征,我们只好作出下面的概括:这是由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以及由它们提名和选举的一位统帅所领导的军事民主制,这个提法虽然可能还不够完备,但总算近乎真实了。罗木卢斯完全可能仗着自己有伟大成就而大胆攫取被人们认为危及元老院和危及人民的权力,流传至今的记载谈到他的神秘失踪,我们可以合理地猜想他是被罗马酋长们暗杀掉的。虽然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凶残的行为,但却表现了从氏族制度承袭下来的独立精神,这种精神是不会向个人独裁势力屈服的。这就难怪在勒克斯一职被废除而代之以执政官制度的时候,不是设立一个执政官而是设立两个。因为这个职位的权力可以把一个独任者抬高到危险的地步,但若由两人并任,就不可能如此了。易洛魁人并没有旧的经验,但出于同样敏感的理由,他们的联盟不是设立一个军事酋帅而是设立两个军事酋帅,以免最高统帅的职位委于一人以后将会把他抬高到势力太大的地位。
勒克斯所具有的大祭司的职能,就是在事关紧要的时刻主持占卜,这是罗马人的宗教制度中一项最高级的活动,罗马人认为,在战场上也完全与在城中一样,每逢交战的前夕都必须举行占卜。勒克斯也主持其他一些宗教仪式。我们发现,在那个时代,罗马人也同希腊人一样,其宗教职权由最高军事长官附带地执掌或由他专管,这是不足为奇的。当勒克斯一职被废除以后,人们感到必须把他所掌管的宗教职权另外委交给某一官职,因为这种职权显然是要有专人负责的。于是设立了一个新官职,称为“司祭勒克斯”(rex sacrificulus或rex sacrorum),任此职者执行上述的宗教职务。雅典人的九位执政中,其第二位称为“巴赛勒斯执政”(archon basileus),他有总辖宗教事务之权,我们从这个官职也可看出与罗马人相同的观念。为什么一些宗教职权在罗马人和希腊人中要属于勒克斯和巴赛勒斯执掌,而在阿兹特克人中要属于吐克特利执掌呢?为什么在前两者被废除以后普通的祭司团体不能履行这些宗教职务呢?这个问题迄今尚未能得到解释。
罗马人的氏族社会就这样从罗木卢斯时代起一直维持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经历了两百多年,在这期间,罗马的霸权即建立在这个社会基础之上。如前所述,罗马的政府三权分立: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一个军事统帅。他们根据经验,认识到有必要由他们自己制订固定的成文法以代替习惯成规。从勒克斯可以看出他们早已具有需要一个最高行政长官的萌念,这种需要逼迫着他们,当他们建立政治社会以后就把这个官职演进为一种更完备的形式。但是,他们发现,在那种对较高级的政治观念缺乏足够经验的时代,这是一种有危险性的官职;因为勒克斯的权力总的说来是未加限制的,也是难以限制的。无怪乎当民众同塔尔昆纽斯·苏佩尔布斯之间发生严重矛盾的时候,他们就罢免了他,并废除了这个职位。他们只要面临象一位国王的专制权力那样的现象,就会发现这是与自由不相容的,而自由终于会获得胜利。然而,他们愿意在政府机构中容纳一位权力受限制的行政长官,于是设立了两人并任制的官职,即两名执政官。这件事发生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后。
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之前,没有采取任何直接的措施来建立一个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但先前的一些措施为这件事作了准备。在上述制度之外,他们还设立了一套市政组织、一套完备的军事制度,包括骑士团的建立。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罗马在纯氏族性的制度下已经成为意大利最强大的军事力量。
在新设立的官职中,以市政长官(custos urbis)最为重要。这个官职就是元老院主席(princeps senatus),据迪约奈修斯说,其第一任是由罗木卢斯指定的。元老院本身无权召集自己开会,必须由这位主席召集之。也有人认为,勒克斯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在勒克斯的要求下,很容易通过元老院自己的官员召集而开会,这倒是可能的;但是,从元老院职权的独立性、从它的尊严、从它所具有的代议性质来看,勒克斯不可能下令召开元老院会议。自从十立法官时代以后,这个官职被改成了市长(praefectus urbi),其权力扩大了,市长改由新成立的“百人团大会”选举产生。在共和国时期,执政官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也有权召集库里亚大会,执政官缺席时,由大法官代之。后来,大法官(praetor urbanus)之职接管了这个古代官职的职权,从而成为它的替身。罗马大法官是一位司法长官,即近代法官的原型。由此可见,每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或社会事务组织一般都能找到一个简单的苗芽,这个苗芽是由于人类的需要而从其原始形态生长起来的,当它能经受时间和经验的考验以后,就发展成一种永久性的制度了。
如果我们能够了解罗木卢斯时代以前的酋长职位是怎样取得的,了解那时的酋长会议有些什么职权,那么,对于罗木卢斯时代的罗马氏族社会的状况就能明白多了。再者,对于各个阶段应当分别研究,因为各种社会状态下的事务是随着智力发展而改变的。意大利在罗木卢斯以前的阶段,即七勒克斯阶段,以及此后的共和国阶段和帝国阶段,其政治组织的精神和性质都有显著的根本区别。但是,第一阶段的制度为第二阶段所吸收,这两个阶段的制度又为第三阶段所因袭,再经过修改而传至第四阶段。这些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衰落,体现了罗马民族重要的历史。我们只有在人类各部落和民族的广泛范围内去探索这些制度,从它的萌芽状态开始,通过它的顺序相承的各个发展阶段,才能了解人类心灵从蒙昧阶段的幼稚状态进化到今天的高度发达状态所经历的伟大运动。由于人类有组织社会的需要,才产生氏族;由于有了氏族,才产生酋长、部落及其酋长会议;由于有了部落,才通过分裂作用而产生部落群,然后再联合为部落联盟,最后合并而形成一个民族;由于有了酋长会议的经验,才产生成立一个人民大会从与酋长会议分掌政权的需要;最后,由于部落联盟的军事需要,才产生最高军事统帅,这个职位经过一段时间形成政治上的第三权力,而隶属于前两种高级权力之下。最高军事统帅就是此后的最高行政长官、国王和总统的萌芽。文明民族的主要制度完全是萌芽于蒙昧阶段、扩大于野蛮阶段的那些制度的继续,那些制度到了文明社会仍在继续发展中。
罗马政府在罗木卢斯去世之时即已存在,因此它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是以人身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固然,那三个部落在罗马城范围内是分地而居,并有划分清楚的地域;但是,这是氏族制度下流行的定居方式。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如氏族、库里亚和部落等等关系,统统都是人身关系,政府把他们作为人的团体来对待,而把他们全体作为罗马民族来对待。他们既然按这种方式定居在城郭之内,当事务日益繁杂使他们迫切需要改变政府方式之时,分设市区的观念就会油然而生。他们立刻要求通过试验性的立法运动来进行一次重大的改革——与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以前不久雅典人已经着手进行的改革完全一模一样。罗马城是在纯氏族制度下建立的,它早期的军事胜利也是在纯氏族制度下取得的;但是,这些成就的果实,其数量之多,表明氏族组织无力形成一个国家的基础。然而,为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铺平道路,还需要在这不断发展的共和国中进行两个世纪的紧张活动。必须付出的牺牲代价就是取消氏族、库里亚和部落的统治权,而把这些权力授给新的选民。要使这种改革成为可能,只有当人们觉悟到:使氏族产生一种政府来适应他们发达的社会状态的要求是办不到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究竟要向前跨入文明社会还是继续停留在野蛮社会的问题。这种新制度的建立将是下一章的主题。
本章注释
[1] 李维书,1.13。
[2] 哈利卡纳苏斯的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3。
[3] “他又把这些库里亚分为十组,每一组由其自己的首领统率,土语称这种首领为什长(decurio)。”——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4。
[4] 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20.2。
[5] 究竟是尼布尔用“家族”一词来代替氏族,或者这是翻译者的想法,我无从说明。〔中译者注:尼布尔原著是用德文写的,本注中的“翻译者”指的是英译者。〕有一位翻译者瑟耳沃耳经常把这个词用来指希腊人的氏族,无论如何这是不合适的。
[6] B.G.尼布尔,《罗马史》,尤留斯·查理·海尔和孔诺普·瑟耳沃耳二氏英译本,共三卷(剑桥,1828年),第1卷,第273—274页。
[7] 对归于罗木卢斯的这种组织,迪约奈修斯曾作过一次明确详细的分析,尽管其中有一部分分析似乎是后人增加的。他将罗马人的氏族组织同希腊人的氏族组织(那也是他同样熟悉的)相提并比,这是很有意思的。他说:首先我要谈谈他〔译者按:指罗木卢斯〕的政治制度,我认为这种制度无论在平时或在战时都完全足以适应一切政治措施。其制度如下:他将全民分为三大部,然后指定最杰出的人物充当每一大部的首领;接着,他又将这三大部的每一大部再分为十小部,指定最勇敢的人充当各小部的首领,授以同等的级位;他将大部称为部落,将小部称为库里亚;这两个名称沿用至今。tribus(部落)的字面意义为“第三部分”,如按照希腊语解释,即相当于ψνλη(部落);curia(库里亚)相当于φρατρα(胞族),也相当于λοχος(队);而那些充任部落首领职位的人在希腊语有φνγαρχοι与τριττυαρχοι,罗马人则称之为tribunes(保民官);那些统率库里亚的人在希腊语有φρατριαρχοι与λοχαγοι,罗马人则称之为curiones(库里亚祭司)。每一个胞族又再分为十组,统率每一组的首领,俗称为δεκαδαρχος。当他将全民按部落和胞族编制定了以后,又将土地划为三十等分,分别授予每一胞族,选定一块够用的土地充宗教祀典和建造神庙之用,并保留一块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公用土地。——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
[8] 同上书,2.7。
[9] 威廉·斯密士(编),《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波士顿,1870年),第1148页。
[10] 迪约奈修斯书,2.7。
[11] 三十个库里亚祭司集体组成一个祭司团,由其中之一任祭司长(curio maximus)。这个人选是由氏族大会选定的。此外,根据奥古耳尼安法(公元前300年)还组织了一个包括九人的卜人团,其中有他们的首脑太卜(magister collegii);根据同一法律又组成一个包括九人的太祝团,其中有太祝长(pontifex maximus)。
[12] 李维书,1.8。
[13] “从邻近的居民中有一大批鱼龙混杂的乌合之众,不分奴隶与自由民,渴求新的环境,因而逃亡到了那里〔译者按:指罗马城〕。这就为罗木卢斯致志于其伟大事业而发展势力的第一步。”——李维书,1.8。
[14] 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20。
[15] 迪约奈修斯书,2.15。
[16] 李维书,1.30。
[17] 同上书,1.33。
[18] 同上书,1.33。
[19] 在新墨西哥的村落中,每一所住宅的全部占居者均属同一部落,有时单单一所公共住宅即包括了一整个部落。我们已经讲过,墨西哥村划分为四个大区,每一大区由一个宗族(大概即是一个胞族)占居;而特拉泰卢耳科人则占居另一个第五区。在特拉斯卡拉村也有四个区,由四个宗族(大概即胞族)分别占居。
[20] 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90页。
[21] “他指定了一百名元老院议员,也许因为他认为一百名已经足够,也许因为一百人之外再也没有人能接受元老的尊衔了。不管怎样,他们由于自己的职位尊贵而接受了元老的头衔,而他们的后裔便被称为贵族。”——李维书,1.8。又西塞罗说:“这些最显赫的人由于威信足以服人而被称为‘元老’。”——《共和国》,2.8。
[22] 迪约奈修斯书,2.47。
[23] “……他〔译者按:指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增补了一百名元老院议员,这一举不仅扩大了政府,也加强了他个人的势力。这一百名元老院议员此后便被称为‘小’族元老,他们形成对国王矢忠不渝的一派,因为他们是依靠国王才能加入库里亚的。”——李维书,1.35。
[24] “(塔尔昆纽斯)促使通过一项法律来加强他的王权,接着他立刻把元老院议员原来的名额增加一倍,把原已称为‘元老’的那些人加上‘大族元老’的头衔(通常总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而把他自己所增补的那些人称为‘小族元老’。”——西塞罗《共和国》,2.20。
[25] 同上书,2.20。
[26] 这基本上是尼布尔的意见。“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进一步断言,最早,当家族〔氏族〕的数额臻于齐全之时,它们便立刻在元老院中有自己的代表,而代表的人数是与家族数额成比例的。三百各无老院议员与三百个家族正好对应,我们在上文已经合一推断家族之数为三百了。每一个氏族都派出它的什长到元老院去作为它的代表,什长是氏族的首领和氏族开会时的主席。……如果说,元老院议员是由国王任意指定的,那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度。甚至迪约奈修斯也假定曾经有过选任的制度:不过他对这一点的想法是完全不足取的,这些职位至少在最早的时候必然是由家族而不是由库里亚选举产生的。”——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90-291页。〔怀特注:上面引文中的括号是摩尔根加的。〕假如这个职位并非必然落在酋长身上,那么,从原则上说,最可能还是由库里亚选举,因为一个库里亚中的各氏族对于每个氏族的代表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同样的理由,易洛魁氏族成员所选出的首领必须锋得同部落中其他氏族的承认,然后才算完成提各手续。
[27] 李维书,1.43。迪约奈修斯书,2.14;4.20.84。
[28] 努玛·庞皮留斯(西塞罗,《共和国》,2.13;李维书,1.17)、屠卢斯·贺斯提留斯(西塞罗,《共和国》,2.17)和安库斯·马尔丘斯(西塞罗,《共和国》,2.18;李维书,1.32)都是由库里亚大会选举的。至于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据李维说,是绝大多数人民把他选举出来担任勒克斯的(1.35)。这必然是由库里亚大会进行选举。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先僭取了这个职位,后来由库里亚大会追认(西塞罗,《共和国》,2.21)。由此可见,选举权保留在人民手中,从而证明勒克斯一职是民选的职位,他的权力是受委托的。
[29] 雷昂哈德·施密茨先生是为希腊罗马人有王权政府之说捍卫最力的人物之一,他非常坦率地指出:“我们很难确定王权的范围,因为古代的著作家们自然以他们自己的共和政体去衡量王政时代,他们往往把只符合于他们本身时代的执政官、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的代议权和职能给与早先的国王、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斯密士,《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9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