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平民——靠客——贵族——阶级界限——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按财产划分阶级——百人团——不平等的表决权——百人团大会——百人团大会代替了库里亚大会——阶级代替了氏族——定户籍——平民成为公民——设置市区——设置乡镇——部落增至四个——以地域关系代替血缘关系——新政治制度的性质——氏族组织的衰落和消灭——氏族组织的功绩
罗马军事民主制第六代酋长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之继位,约在罗木卢斯死后一百三十三年左右,这是我们所能确定的最近似的年代。 [1] 由此可以把他的即位年代定在公元前576年左右。罗马人建立政治制度主要该归功于这位伟人。我们只要叙述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以及导致采用这一制度的某些原因就够了。
从罗木卢斯时代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罗马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级,其一为国人(populus),另一为平民(plebeians)。这两种人的人身都是自由的,都编入军籍;但只有前者组成氏族、库里亚和部落,只有前者才掌握政府权力。反之,平民不属于任何氏族、库里亚或部落,因而也不在政府之内。 [2] 平民不得担任官职,不得参加库里亚大会,不得参预氏族的祭典。在塞尔维乌斯时代,他们的人数即使不完全等同于国人,也已相差无几了。他们的身分很特殊,既服兵役,又有家孥、财产,因而同罗马城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是却与政府无丝毫关系。如前所述,在氏族制度下,如不通过公认的氏族就不可能与政府有任何关系,而平民不属于任何氏族。这样一种情况,影响这么多的一部分人,对于共和国来说是很危险的。在氏族制度下既无从补救,必然就会成为试图推翻氏族社会而代之以政治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理由。若不是想出了一种补救方法,罗马组织很可能已土崩瓦解了。这种补救工作,发端于罗木卢斯时代,为努玛·庞皮留斯所改订,而完成于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之手。
关于平民和贵族两者的起源以及此后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聚讼纷纭的题目。我不揣冒昧来对每一个问题略抒己见。
一个人之所以是平民,就因为他不是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而任何一个氏族都是同其他氏族一道组成库里亚和部落的。在罗马建城前后那个局面不定的时代,会有那么多的人从自己出生的氏族中分离出来,这是不难理解的。从邻近部落成群来到这个新城市的冒险者,在战争中被俘而后来又被释放的那些人,混杂在移殖于罗马的氏族中的那些无族籍的人,很快地组成了这个阶级。还有一种很可能出现的情况,那就是,在把每一个部落编足为一百个氏族的时候,有一些破落的氏族和一些不足规定人数的氏族都可能被排除出来了。上面所说的那些无族籍的人,再加上由此被排斥于库里亚组织之外的破落氏族,子孙蕃衍,不久就形成一个人数众多、有增无已的阶级。这些人就是罗马的平民,他们既然是平民,所以他们也就不是罗马氏族社会的成员。卢策瑞部被接受为第三个罗马部落,属于这个部落的元老院议员有一个绰号,叫做“小族元老”,从这个绰号看来,旧氏族是不甘于承认同他们完全平等的。这一推论似无不妥之处。他们更有理由禁止平民参预政府的一切活动了。当第三个部落编足了法定的氏族数额时,接纳新成员的最后门路便告关闭,从此以后,平民阶级的人数就更加迅速地增长。尼布尔说,平民阶级的存在,可以上溯到安库斯时代,这就是说,他们是在那个时代就开始出现了。 [3] 他又否认靠客是平民团体中的一部分; [4] 尼布尔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均不同于迪约奈修斯 [5] 和普卢塔克。 [6] 后面这两位作者都认为靠主和靠客的关系是罗木卢斯制定的,隋托尼乌斯则认为这种关系存在于罗木卢斯时代。 [7] 当出现一个没有氏族身分、没有宗教祭典的阶级时,自有必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以便于这个阶级的人借这种关系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这种关系还能给予他们以获得宗教特权的门路。一个氏族的成员自然不会没有这种保障,也不会没有这种特权;而且,如果让一个氏族的成员认另一个氏族的人为靠主,那就会损害一个氏族的尊严,也不符合一个氏族的义务。换句话说,只有无族籍的阶级,只有平民,才自然会要找寻靠主而成为他们的靠客。由于上述理由,靠客不成为国人的一部分。尽管尼布尔对于罗马史问题具有崇高的权威地位,靠客是平民团体中的一部分这一点看来是很明显的。
第二个问题是一个极其难于解答的问题,这就是:贵族阶级的起源及其范围——究竟这个阶级是起源于罗马元老院制度、其范围仅限于元老院议员及其子孙呢,抑或它包括与平民有别的全体国人呢?近代最著名的一些权威学家都认为全体国人皆是贵族。尼布尔当然是罗马史问题的第一位权威,他采用这个观点, [8] 而朗恩、施密茨等人也都表示同意。 [9] 但是,他们列举的理由并不是结论性的。如前所述,贵族阶级同平民阶级的存在均可以上溯到罗木卢斯时代。 [10] 国人就是组织在氏族中的全体人民,如果他们在那么早的时代即全部是贵族,那么,这种高贵的身分只会是名义上的,因为那时的平民阶级并不重要。而且,西塞罗和李维都有明白的记载,他们的记载同这个结论有矛盾。固然,迪约奈修斯把贵族阶级的组成说成是早于元老院的建立,并把贵族阶级说成是由少数以出身、品行和财富显著的人组成的;但由此正可以看出,那些贫穷而出身卑微的人,即使属于历史上存在过的氏族,也被排除在贵族阶级之外。 [11] 即使承认有一个同元老院议员无关的贵族阶级,在各个氏族中也还有一个人数很多的非贵族的阶级。西塞罗留下了明白的记载,指出元老院议员及其子女都是贵族,他没有说到在这些人之外还存在任何贵族阶级。他说:罗木卢斯的元老院是由最贤明的人组成的,罗木卢斯本身对他们崇敬备至,所以希望将他们称为元老,而称他们的子女为贵族,当这个元老院企图 [12] ……,云云。此处所用的元老(patres)一词的涵义,在罗马人本身即成为一个有争论的题目;不过,表示贵族阶级的patricii一词既由patres(元老)而来,当然就反映出贵族与元老院议员的职位有着必然的联系。因为每一个元老院议员最初很可能是代表一个氏族,所以,三百个元老院议员代表了全部公认的氏族,这件事实本身并不能使所有的氏族成员都成为贵族,因为贵族的荣位仅限于元老院议员及其子孙。李维的记载同样清楚。他说,他们由于职位尊贵,自然被称为元老,他们的后裔(progenies)则被称为贵族。 [13] 在勒克斯体制时代以及在共和时代,个人有由政府特授贵族的;但是,除了由于元老院议员的职位以及政府特授而得到贵族身分以外,一般的人们是不可能得到这种身分的。有一些人在元老院组成之时未能列入元老院,后来通过公开法令被授以与元老院议员相等的地位,从而厕身于新贵族之列,这并非不可能;不过,在全体“罗马民族”的三百个氏族的成员中,这样的人只会占一小部分。
也可能是,早在罗木卢斯以前,各氏族的酋长即已被称为元老,用以表明他们的职位具有父老的性质;而且,这种职位还可能把一种公认的显贵身分授给他们的子孙。不过,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证据。我们假定实况是如此,我们再假定元老院初建立时并未包括全部主要的酋长,我们更进一步假定后来当元老院出缺补选时的标准是以功绩而不以氏族,那么,早先即可能存在一个与元老院互不相关的贵族阶级的基础。我们可以用这些假定来解释西塞罗所说的奇特的话,那就是,罗木卢斯之所以希望元老院议员们能够被称为元老,可能由于这个名称原来就是氏族酋长们的尊号。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可能会发现贵族阶级有一个与元老院互不相关的有限基础;但它不会广泛到足以包括全部公认的氏族。建议将元老院议员的子孙后代称为贵族,这是与元老院议员有关的。帕特尔库卢斯也有与此相同的记载。 [14]
由此推论,虽然可能有个别家族在这一个氏族中是贵族,而在另一个氏族中则是平民,但不可能有贵族氏族和平民氏族。 [15] 在这一点上还有一些混淆不清之处。费边氏成员中的全体成年男子三百零六人都是贵族。 [16] 要解释这一点,我们必须假定该氏族中所有的家族都能追溯其世系出自元老院议员,或者他们的祖先曾由某项公开法令擢升至贵族地位。当然在许多氏族中都有贵族家族,而到后来,就在这同一氏族中既有贵族家族,又有平民家族。因此,前文提到的克劳丢斯家和马尔策卢斯家是克劳丢斯氏族的两个家族,但只有克劳丢斯家是贵族。我们会记得,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以前,罗马人是分为国人和平民两个阶级的;但是,自从那时以后,特别是自从李启纽斯立法(公元前367年)以后,由于这次立法,国家的一切荣贵地位向每一个公民打开了大门,因此,罗马人,凡身分属自由人者,概区分为两个政治阶级,可以别之为宦族与庶族。宦族包括元老院议员及其后裔,还包括曾任三公(执政官、大法官、大营造)中的一个职位者及其后裔。庶族此时就是罗马公民。氏族组织已经衰落,旧的区分已不能继续维持下去了。早一个时期属于国人的人不能归入平民之列,而在后一个时期属于宦族的人则并非贵族。克劳丢斯家能够追溯其世系到罗木卢斯时代曾任元老院议员的阿丕攸斯·克劳丢斯;但马尔策卢斯家不可能认阿丕攸斯·克劳丢斯为祖,也不可能追溯其世系到另外任何一位元老院议员,尽管这一家族如尼布尔所说,“在其所获得的名声荣耀方面可与阿丕攸斯一家相比,而对国家的贡献则远为过之。” [17] 这一点已足以说明马尔策卢斯家的门第,用不着采取尼布尔所虚构的设想,他曾设想马尔策卢斯家是由于缔结过一次受到谤议的婚姻而丧失其贵族地位的。 [18]
贵族阶级的人数必然很多,因为元老院议员的名额难得有少于三百的时候,每逢出缺,即时递补,从而经常地把新的家族包括到贵族阶级中来;再一个原因是把贵族身分授予元老院议员的后裔。另外还有一些人不时通过国家颁令而成为贵族。 [19] 这种贵贱岵之别在起初可能没有多大意义,但随着贵族阶级的财富、人数与权力的增长,便成为非常重要的现象,而使罗马社会的面貌为之一变。在罗马人的氏族社会中新出现一个特权阶级,当时大概并未意识到这个现象的充分影响;这个制度对于罗马人民此后前途所发生的影响是否利多弊少,倒是一个疑问。
在新的政治制度下,氏族不再是具有政治功用的组织,这时候的国人也就不再与平民有别了;但是,旧组织与旧区别的影子却在共和制度建立以后很久还残存着。 [20] 新制度下的平民就是罗马公布民,不过他们现在是庶族;至于有无氏族属籍的问题则与身分的贵贱无关。
如前所述,从罗木卢斯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罗马人的组织只不过是一种与地域、财产无关的氏族社会。我们所见到的只是一系列由个人、氏族、库里亚和部落所组成的层层集体,政府通过这些组织来对待人民,把人民作为组成这些有机单元的人身集体来对待。他们的情况恰好与梭伦时代的雅典人相似。不过,他们组织了一个元老院,以代替旧的酋长会议;组织了一个“库里亚大会”,以代替旧的人民大会;还选举了一位军事指挥官,兼负祭司和法官之责。罗马人有一个三权并列的政府,这三权为适应他们的基本需要而相互配合;他们又把按同等数额的氏族和同等数额的库里亚组成的三个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因此他们所具有的政府组织比以前拉丁部落所达到的水平更高、更完备。但是,逐渐发展出一个人数众多的阶级,这个阶级的人,除了一部分已经转为靠客以外,都被摒斥于政府圈子之外,也都没有宗教特权。如果这不是一个有危险性的阶级,却不让他们获得公民身分,不让他们参与政府,那对国家是有害的。一个自治城市正在蓬勃发展,其规模之宏大为他们以前的经验所未知晓,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来管理该城市的地方事务。改革政治方式的需要,必然会愈来愈强烈地迫使有思想的人注意这个问题。人口和财富增加了,因人口的重荷和利益的不一致使他们的事务现在变得复杂起来,难于处理;我们不得不设想,这些现象开始暴露了他们不能再在氏族制度下保持团结的事实。需要用这样的一种结论来解释他们所试行过的各种权宜之策。
罗木卢斯的继承者努玛推行了第一次重大的运动,因为这次运动揭露了当时存在一种印象:一个庞大的政权不可能将其体制的基础建筑在氏族上。努玛采取瑟秀斯一样的做法,企图撇开氏族,另外按照人民的技术和职业将他们分为八个阶级。 [21] 对这件事的记载,普卢塔克是主要的权威,他把这种按职业区分民众的办法说成是努玛改制中最值得赞赏的一项;他还进一步指出,采用这种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名和实两方面取消拉丁人和萨宾人的差别,把他们混合起来而加以新的区分。但是,由于他没有把氏族所行使的权力授予这些阶级,所以他的措施失败了,同瑟秀斯的计划遭到类似的结局,理由也相同。据普卢塔克告诉我们,每一个行会各有共会堂、法院和宗教仪式。在阿提卡和在罗马,经历了相同的实验,其目的一致,原因类似,手段相同,虽然这些记载带有传说性。但我们推想,无论在阿提卡或在罗马,都曾确实进行过上述的实验,这一推论还是合理的。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建立了新制度,新制度所凭借的基础一直维持到共和国的末期,尽管后来作过一些改良性的变革。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时代(约公元前576—533年)是紧接在梭伦时代(公元前596年)以后,在克莱斯瑟尼斯时代(公元前509年)以前。归功于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运动显然是仿效梭伦的立法;认为这次立法运动发生在上述那么早的时代,这个说法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共和国建立于公元前509年的时候,已经进入有史时期,而这种制度当时正在实际施行。再者,将这种新政治制度的建立归功于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也可以说是很正当的,这就好比把一些重大措施归功于其他某些人一样;尽管在这两个例子中,立法者只不过是把经验向他所提供的建议和迫使他注意的事项订成制度而已。废除氏族制而创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其主要变革有三:第一、以根据个人财产多少而定的阶级来代替氏族;第二、以“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作为新的民众大会来代替氏族制度下的库里亚大会,并将后者的实权转交给前者;第三、设置四个市区,其性质有如美国的市区,每个市区各有划定的边界,各有名称以标志为一个领域,其中的居民需要登记他们的名籍和财产。
塞尔维乌斯无疑熟知梭伦的政治方式,他仿效棱伦,按照人民的财产值把他们分为五个阶级,其结果是将各个氏族中最富有的人集中于一个阶级中。 [22] 然后再把每一个阶级划分为若干百人团,每一个阶级所包含的百人团数额是强性规定的,并不问它所拥有的实际人数是多少,而每一个百人团在百人大会中有一票之权。因此,每一个阶级所享有政治权力的大小,是由它按规定所具有的百人团的多少来决定的。第一阶级包括八十个百人团,在百人团大会中便有八十票;第二阶级包括二十个百人团,附加两个工匠百人团,有二十二票;第三阶级包括二十个百人团,有二十票;第四阶级包括二十个百人团,附加两个号角手百人团,有二十二票;第五阶级包括三十个百人团,有三十票。此外,还有由骑士组成的十八个百人团,有十八票。迪约奈修斯在上述阶级之外再加上一个第六阶级,这个阶级包括一个百人团,有一票。第六阶级是由那些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而数量不足以收入第五阶级的人组成的。他们既不纳税,也不参加战役。 [23] 按迪约奈修斯之说,这六个阶级总共的百人团加上骑士百人团合计为一百九十三个。 [24] 李维关于五个阶级中正规的百人团的数目,说法与迪约奈修斯相符,其不同的是,在他的记载中没有第六阶级,他把这些组成一个百人团并有一票的人包括或附属在第五阶级之内了。据他的说法,号角手百人团是三个而不是两个。因此,李维所记载的百人团总数比迪约奈修斯多了一个。 [25] 西塞罗曾说过,九十六个百人团不足半数,这对上面两种说法都能符合。 [26] 每一个阶级的百人团分为老年百人团和少壮百人团两种,老年百人团由年过五十五岁的人组成,他们在服军役时负责罗马城的防守;而少壮百人团由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至十七岁以上的人组成,他们担负对外作战的任务。 [27] 每个阶级的甲胄都有规定,各不相同。 [28]
我们会看出,就人民大会所能影响于政府的行动而言,政府是控制在第一阶级和骑士之手的。他们共有九十八票,占全体的过半数。在百人团大会召集的时候,每一个百人团分别决定本团的统一意见,正好象过去每一个库里亚在召开库里亚大会时所做的一样。在对任何公共问题表决时,首先传骑士们投票,然后传第一阶级。 [29] 如果他们两者取得一致意见,问题就此决定,而不再传其余各阶级来投票了;但如果他们意见不一致,就再传第二阶级,倘若还没有出现多数,便以此下推至最后一个阶级。
原先由库里亚大会执掌而现已转交给百人团大会的权力,此后在若干细节方面有所扩大。百人团大会根据元老院的提名选举文武官吏;它制订或否决元老院所提出的法令,任何议案未经它的裁可不得成为法令;它可以根据元老院的建议取缔现行法令,如果它决定这么办的话;它还有权根据元老院的意见对外宣战。但元老院可以不咨询大会而与敌人媾和。这个大会是全国最高法庭,凡牵涉人命的案件均可向它上诉。上述各项权力都是它所具有的实权,但也是有范围的——其中不包括财政支配权。然而,多数票在第一阶级手中(加上骑士),第一阶级包括了贵族集团,可想而知,也就包括了最富裕的公民。支配政府的力量是财产而不是人数。然而,经过一段时间,他们却能制订一部法律,对所有的人加以平等的保障,从而对制度不平等所造成的严重恶果也就有所补救。
百人团大会每年在马尔丘斯广场举行一次,选举文武官吏,其他时候如国务需要也可举行。开会时,人民按百人团集合,按阶级集合,由他们的将领率领,组织得象一支军队(exercitus);因为百人团和阶级之设置,就是为了成为一种既完全适应于内政又完全适应于军事的组织。当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举行第一届大检阅的时候,在马尔丘斯广场上出现了八万名武装的公民兵,每一个人都列在自己所属的百人团中,每一个百人团都列在自己所属的阶级中,每一个阶级都自成一个团体。 [30] 任何一个百人团的每一个成员现在都是罗马公民了,这就是新政治制度最重要的成果。在共和国时期,执政官有权召集百人团大会,执政官不在,便由大法官代行,号召举行大会的人便是大会的主席。
我们现在有了更进步的经验,因此看这种政府似乎是既简且陋;但是,尽管它有缺点,尽管它很简陋,对于在它之前的氏族政府来说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罗马就是在这种政府的领导下成为世界霸主的。财产因素此时一跃而为支配一切的势力,从而决定了这种政府的性质。它使贵族政治和特权大为突出,它们乘机大幅度地剥夺人民支配政府的权力,将这种权力交给了富人。这是与由氏族继承下来的民主原则的自然发展倾向背道而驰的一个运动。罗马平民为了反抗他们的政府制度中这时所混合的贵族主义和特权这两种新因素,在整个共和时期不断进行斗争,有时获得少许胜利。但是,上层阶级所掌握的贵族地位和财产势力太大了,平民所提出的权利均等、特权均等的原则虽比较明智,比较崇高,却难以取胜。甚至在那时的罗马社会,要维持一个特权阶级也是一项沉重不堪的负担。
西塞罗固然是一位爱国而高尚的罗马人,但他却对这种将人民划分为若干阶级、并将支配政府的势力交给少数公民的办法深为赞同和嘉许。他说,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从人民大众中挑出一大批人置为骑士,然后将其余的人分为五个阶级,并将年老者与少壮者加以区别,他建立这种制度便使表决权不掌握在群众手中而掌握在富人手中;他决心要在我们的政府中建立这样一条原则,即不使最大多数人具有最大势力,因为任何政府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31] 他赞成权利不平等,他赞成取缔自治权,根据从那时到现在两千年来的经验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所赞成的两个原则造成并发展了无数愚昧腐败的行为,终至使政府和人民同归于尽。人类逐渐学到了一个简单的教训,那就是:为公众的利益和公众的繁荣计,全体人民比历史上已出现过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特权阶级的人都要高明,不论那些特权阶级的人是怎样精选出来的和受过什么样的培养。支配最先进的社会的各种政府也都还处在过渡阶段中;正如格兰特总统在他最后一次就任演说中所指出的,这些政府必然会合乎逻辑地转向民主制度,这句话不无道理;这种自治形式体现和表达了一个自由的、有教养的民族的平均智慧水平和道德水平。
罗马富裕阶级所起的有益作用在于他们摧毁了氏族组织,将其权力转交给另一种团体,从而使氏族不再成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基础。塞尔维乌斯立法运动的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从氏族这种闭塞的团体求得一种解放,和为了使新政府能有一个广阔得足以包括罗马全体居民(奴隶除外)的基础。可以预料到:当阶级制完成了这项任务以后,它就会自行消灭,象雅典的情形一样;而市区和乡镇及其作为政治团体组织起来的居民就会成为新政治制度的基础,这是合理的、也是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但是,罗马的市政组织却妨碍了这个运动的彻底成功。罗马城自始就在政府中占据中心地位,一直维持到最后,所有的外地都得从属于它。罗马成了一个庞大的中央市政府,实际上,它起先君临意大利,而最后君临三大洲被征服的各行省,呈现出异常状态。五个阶级一直维持到共和制的末日,其间仅对投票方式略有改革。塞尔维乌斯体制设立新的人民大会以代替旧的大会,这就显示出这种体制的根本性质。如果没有一个重新组织的大会将政治权力赋予这些阶级,它们便不会具有生命力。随着财富和人口的增长,这个大会的职责大为加重。务期废除库里亚大会并随而取消氏族组织的权力,这分明是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意图。
据说这位立法者创立了部落会议(comitia tributa),这是每一个地方部落或市区单独举行的大会,其主要任务在于估定税收和征税,以及征集应征的军队。后来这个会议还选举保民官。市区是他们的政治制度的天然单位,如果罗马人民想建立一个民主国家,其地方自治政府必将以市区为其中心。但元老院和富裕阶级却预先阻碍他们走向这一前途。
据称塞尔维乌斯首先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创立注户籍的办法。李维认为户籍制对于即将形成的如此庞大的帝国来说是一项最有益的措施,按照这种制度,无论平时或战时,人民履行职责不再象以往那样以个人为标准,而是以个人财富的多寡为标准了。 [32] 每一个人都必须在他所居住的市区注籍,并登记自己的财产数额。这是在户籍官监临下办理的;户籍册登记完毕后便为定阶级提供了根据。 [33] 与此相辅而行的还有这个时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即四个市区的建立,这四个市区都划定边界,并命以适当的名称以资区别。从时间上看,四个市区的建立比克莱斯瑟尼斯之设置阿提卡乡区更早;但这两者对政府的关系完全不同。如前所述,阿提卡乡区是作为一种政治团体而组成的,同样也有公民注籍和登记财产的制度,此外还有一个完备的地方自治政府,有由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司法官和祭司团体。另一方面,罗马的市区却是一个地理区域,有公民注籍和登记财产的制度,有一个地方组织、一个保民官及其他选任官吏,还有一个民众大会。政府只是在为数有限的一些特殊事件上才通过地域关系同这些市区的居民打交道。但市区政府缺乏阿提卡乡区政府所具有的实体性。它比较近似于早先雅典的舰区,很可能就是模仿雅典的舰区而产生的,有如塞尔维乌斯模仿梭伦划分阶级的措施一样。迪约奈修斯说,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把七峰山圈在城垣以内之后,即将城中划分为四区,分别命以山峰之名:第一区称为帕拉丁纳区,第二区称为苏布腊区,第三区称为科林纳区,第四区称为埃斯奎林纳区。这座城原先包括三个区,现在变成四个区了。他命令居住在各区的人民要象乡村居民一样不得移居于本区以外的其他处所,不得向其他处所纳税,不得到其他处所去报名当兵,也不为军事目的或其他需要而缴纳任何赋课,每一区必须为公众福利满足这些需要。这些事项此后不再按三个血缘部落(φνλας τας γενικας)执行,而按他最后编定的四个地区部落(ϕνλας τας τοπιμας)执行了。他对每一个部落都指派了指挥官,名之为“部帅”(phylarchs)或“区长”(comarchs),他指示他们监管各区的住户。 [34] 蒙森说,“这四个征课区的每一区必须提甘竟供四分之一的兵力,不仅是按全部兵力计,而且是按每支部队来分配的,这样,每一军和每个百人团都平均摊派从各区征集来的兵士;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把氏族的差别和地哉性的差别消灭在全民统一的兵制之中,特别是要通过军事精神的强大均衡作用把外来人(meteoci)和市民们凝结成一个民族。” [35]
罗马统治下的城外周围地区也按同样方式组成乡区(tribusrusticae),其数目据某些作者记载为二十六,另一些作者记载为三十一;因此,加上四个市区,总数或为三十,或为三十五。 [36] 总之,其总数始终未超过三十五。从参与政府行政事务的情况看来,这些乡区并未成为主要的组成部分。
在塞尔维乌斯建制下最后设立的政府就此定型,一直维持到共和时期之末;执政官代替了早先的统帅。它的基础并不在于雅典政府那种含有特定意义的地域,也不是今天所谓的地域;其组织的基本单元为区,区以上为县或郡,县以上为国,每一层都有组织机构,并赋以政府职能,作为一个整体中的组成成分。中央政府压倒了地方政府而使后者趋于萎缩状态。它之奠基于财产胜过了奠基于地域;它把控制政府的权力交给了最富裕的阶级,这就表明财产已成为压倒一切的因素。然而,它也有一种地域基础,因为它为了公民注籍以及为了财政和军事目的而承认地域划分,并予以利用,它在这些方面都通过地域关系来和公民们打交道。
罗马人到这时候已完全脱离了氏族社会,进而处于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之下了。他们抛弃了氏族制和野蛮社会,上升至一个新的文明领域。从此以后,创造财产、保护财产,便成为政府的主要目的,再加上为了统治远处的部落和民族而从事征服活动。这一重大的制度改革创造了不同于氏族社会的政治社会,这不过是使地域和财产二者成为新的要素,使过去只具有影响作用的财产现在成了一种政治力量。假如把市区和乡区都组成具有充分权力的地方自治政府,假如元老院由这些地方组成部分选举产生而不论阶级差别,那么,其结果必会形成一个象雅典一样的民主政府;因为这些地方政府会把国家塑造得同它们本身一样。但是,元老院及其所造成的世袭贵族,再加上限制人民大会表决权的财产基础,这一切使形势转向反对民主制度,从而产生一个半贵族政治、半民主政治的混合政府;其用意显然是在公民的两个阶级之间酿成永久的仇恨,而这两个阶级则是有意地、不必要地由积极的立法运动制造出来的。我想,罗马人民显然是被塞尔维乌斯的制度欺骗了,假如他们充分理解这种制度所可能造成的结果,那么,加在他们头上的这样一个政府就会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早先的氏族制度具有民主原则,这是有确凿证据的,虽然那种民主原则不包括他们的集体以外的人,但在他们内部是充分实行的。这种自由精神和他们的自由制度,有着十分明确的佐证,所以本书中其他地方所提到的“氏族制度与君主制度互不相容”的命题看来是反驳不了的。
罗马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是一个特殊的例子。造成这种特殊性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政治方式以君临一切的罗马市府为其中心。将人民编到军队的基本组织中去以及这种组织所奖励的军事精神,造成了一股团结的力量,这力量起先团结了共和国,后来团结了帝国。罗马人有一个选任的、终身职的元老院掌握着实权;有一套由个人世袭的贵族爵级;有一批适应首都需要的各级选任官吏;有一个按财产等级组成的人民大会,具有不平等的表决权而对一切立法案均有权裁可或否决;还有一套精心组成的军事组织——世界上还未曾出现过与此极某类似的任何政府。罗马政府是一种人为的、不合逻辑的、接近于畸形的政府;但它却有取得惊人成就的能力,这是由于它的军事精神,由于罗马人生来擅长于组织和管理事务。组织这个政府时所进行的全盘安排乃是富裕阶级的精心杰作,他们一方面伪装为尊重全体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却力图攫取实权。
新的政治制度建立以后,旧的政治制度并没有立刻消灭。元老院和军事统帅的职能依旧保留下来;但富裕阶级取代了氏族,阶级大会取代了氏族大会。变革虽然是急剧的,但主要只限于这几点,而且进行这些变革时并未发生摩擦或暴力行动。旧的大会(库里亚大会)仍允许保持其部分权力,因而使氏族、库里亚、血缘部落等组织继续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所有的高级官吏在选举手续完毕以后仍然由库里亚大会授权,虽然这逐渐成为只是一个形式;库里亚大会还为某些祭司举行就职典礼以及制订各库里亚的宗教仪节。上述情况一直继续到第一次布匿战争时期,此后库里亚大会便失去了它的重要性,不久就没有再听见说起了。大会和库里亚,与其说是被废除,不如说是被取代,它们都是由于无所事事而消失的。但氏族到帝国时期以后还维持了很久,不是作为一种组织,因为那种组织也已随着时代的前进而消失了,它只是作为一种世系族谱存在下来。由氏族社会进入政治社会的转变过程就这样逐渐而有效地完成了,罗马人用人类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代替了从远古以来流行已久的第一个方式。
从雅利安族系单独存在之时算起,拉丁部落从他们的远祖那里继承下氏族组织,经历了持续极久的时间以后,这种组织终于为文明的需要所迫而在罗马人当中消灭了。氏族组织在人类文化的这几个阶段中曾经一直垄断着社会,直到它通过经验而获得文明社会的一切因素时才告终止;到了这时,它已表现出没有能力来处理这些因素了。人类应当感谢处于蒙昧阶段的祖先,因为他们发明了一种制度,能把人类中的先进分子从蒙昧社会带进野蛮社会,又通过野蛮社会的几个顺序相承的阶段而把他们带进文明社会。当氏族制度还存在的时候,它还通过自身经验而积累起发明政治社会所必需的智慧和知识。氏族制度,就其影响言,就其成就言,就其历史言,在人类进程图表上所占的地位实不亚于其他任何制度。作为一种政治方式,氏族组织已不能适应文明人的需要;但是,它使近代文明国家的主要政府制度从萌芽状态下发展起来,这一点可说是值得纪念的。例如,前面曾经提过,近代的参议院就是从古代的酋长会议发展而来;近代的众议院就是从古代的人民大会发展而来;这两者合组成近代的立法机构。又如,近代的最高行政首脑,无论是封建国王或立宪国王,无论是皇帝或总统,都是从古代的军事统帅发展而来的,这是自然的、合乎逻辑的发展结果。又如,罗马的大法官和近代的法官都是从古代的市政长官(custos urbis)经过曲折的演变发展而来的。平等的权利、个人的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也都是从氏族制继承下来的。当人们大量增加财产以后,当社会上开始感受到财产的影响和力量以后,奴隶制便出现了。奴隶制破坏了上述种种原则,它认为变成奴隶的人是非我族类的外人,是被俘虏的敌人,它就是靠这种自私而虚伪的理由支撑下去的。力求建立特权阶级的贵族政治原则,也随着财产逐渐产生出来。在相对说来为时较短的文明社会中,财产因素已大大地控制了社会,给人类带来了独裁制、帝制、君主制、特权阶级,最后带来了代议制的民主政治。它还使文明民族的发展历程基本上成了一种创造财产的历程。但是,一旦人类的智慧提高到涉及财产的抽象权利(包括财产与国家的关系、个人权利与财产的关系等)这个重大问题时,相信现存的秩序将会发生改变。未来变化的性质也许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曾经一度以原始形态普遍流行而在许多文明国家中受到压抑的民主政治,似有可能注定会再度成为普遍的、占绝对优势的制度。
一个美国人,受过民主原则的教育,对于承认人类自由、平等、博爱这种伟大概念的尊严和崇高是有深切感受的,他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喜爱自治和自由制度。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其他任何人也有同等的自由,他们可以接受和赞成他们所喜爱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无论其为帝制政府或君主政府。
本章注释
[1] 哈利卡纳苏斯的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4.1。
[2] 尼布尔说:“存在平民,并公认平民为国民中一部分自由而且人数极多的人,这一现象可以上溯到安库斯的统治时代;但在塞尔维乌斯时代以前,平民只是一群乌合之众,不是一个有正规组织的集体。”——B.G.尼布尔,《罗马史》,海尔、瑟耳沃耳合译本,第1卷,第355页。
[3] 同上书,第1卷,第355页。
[4] “靠客对于平民大众来说完全是外人,直到很晚以后,当奴役制的约束松弛之时,他们才合并到平民中来,部分原因在于他们的靠主家族灭绝或衰落,部分原因在于整个民族在走向自由,关于这一点,我将在本书后文加以证明。”——同上书,第1卷,第355页。
[5] 迪约奈修斯书,2.8。
[6] 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13.16。
[7] 隋托尼乌斯《提贝里乌斯传》,1。
[8] 尼布尔,《罗马史》,英译本,第1卷,第286,481页。
[9] 威廉·斯密士编,《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567,875,923页。
[10] 迪约奈修斯书,2.8;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13。
[11] 迪约奈修斯书,2.8。
[12] 西塞罗,《共和国》,2.12。
[13] 李维书,1.18。
[14] “他〔译者按:指罗木卢斯〕有一百名选出来的人称为元老(patres),作为协助他管理国家事务的顾问。贵族(paticians)一词就是由此而来。”——韦累攸斯·帕特尔库卢斯书,1.8。
[15] 〔译者注〕摩尔根在本章前文强调说平民根本不组织在氏族之内,此处却又说“在另一个氏族中则是平民”,显然与前文有矛盾。
[16] 李维书,2.49
[17] 尼布尔,《罗马史》,英译本,第1卷,第276页。
[18] 同上。
[19] 李维书,4.4。
[20] “平民一致禀事于执政官”——李维书,4.51。
[21] “他〔译者按:指努玛〕根据手艺和行业把他们分为乐师、金匠、木匠、染匠、皮匠、鞣匠、铜匠和陶匠。”——普卢塔克,《努玛传》,17.2。
[22] 第一级的财产标准为100,000阿司,第二级为75,000阿司,第三级为50,000阿司,第四级为25,000阿司,第五级为11,000阿司。——李维书,1.42—43。
[23] 迪约奈修斯书,4.20。
[24] 同上书,4.16,17,18。
[25] 李维书,1.43。
[26] 西塞罗,《共和国》,2.22。
[27] 迪约奈修斯书,4.16。
[28] 李维书,1.43。
[29] 李维书,1.43;但迪约奈修斯将骑士列入第一阶级,并谓这一阶级是首先被传唤的。——迪约奈修斯书,4.20。
[30] 李维书,1.44;迪约奈修斯记载此次兵数为84,700人。——迪约奈修斯书4.22。
[31] 西塞罗,《共和国》,2.22。
[32] 李维书,1.42。
[33] 迪约奈修斯书,4.15。
[34] 同上书,4.14。
[35] 蒙森,《罗马史》,英译本,第1卷,第136页。
[36] 迪约奈修斯书,4.15;尼布尔列举了十六个乡镇的名称,〔译者按:下面只有十四个名称〕其名如下:艾米利安,卡米利安,克伦戚安,科尔纳利安,费边,加勒里安,贺拉戚安,勒莫尼安,梅纳尼安,帕丕里安,罗米利安,塞尔基安,韦图尔尼安,克劳迪安。——尼布尔,《罗马史》,英译本,第1卷,第350页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