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系是怎样才能发生转变的——转变的动力在于财产继承——利契亚人的女性世系——克里特人的女性世系——埃特鲁里亚人的女性世系——雅典人在栖克罗普斯时代的世系可能是女系——洛克里亚人的一百家族——从婚姻方面找到的证据——希腊部落中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关于达瑙斯的女儿们的传说故事

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有待于考察,那就是:有没有证据能证明希腊人和拉丁人的上古世系是女性世系。从理论上说,在某段上古时期,在他们遥远的祖先当中必然是这样的;但是,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仅仅停止在理论阶段而已。世系之由女系转变为男系,几乎牵涉到一个氏族中的所有成员关系全部发生变化,因此必须指出这一变化之所以能够完成,采用的是什么方法。而且在此以外,如有可能还应当说明,当社会的进步超越了女性世系所由发生的阶段以后,必定会出现一种足以要求转变世系的动力。最后,还应为提出希腊人和拉丁人的上古世系是女性世系的现存证据。

我们已经知道,一个处于原始阶段的氏族,包括一位假定的女性始祖、她的子女、她的女儿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由女性下传的一切女性后裔的子女。至于这位女性始祖的儿子的子女以及由男性下传的一切男性后裔的子女,则均被摈斥在本氏族之外。反之,如世系由男性下传,一个氏族则包括一位假定的男性始祖、他的子女、他的儿子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由男性下传的一切男性后裔的子女。而他的女儿的子女以及由女性下传的一切女性后裔的子女,均被摈斥在本氏族之外。前一种情况下被摈斥的那一部分人正是后一种情况下的本氏族成员,反之亦然。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氏族制既未破坏,世系何以能由女系转变为男系?

倘若产生这种转变的动力是普遍的、迫切的、有支配力的,那么转变的方法就很简单、很自然。当人们根据预先的决议在指定的时间完成这一转变时,只需要约定,氏族内的一切现有成员仍然保留为本氏族成员,但此后只允许本氏族男子所生之子女保留为本氏族成员和使用本氏族的姓氏,而女性成员所生子女一律被排除出去。这并不会破坏或改变现存氏族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或亲戚关系;但从此以后,本氏族保留过去所摈斥者而摈斥过去所保留者。虽然这看上去可能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但在一种充分强大的动力的驱迫下,也就会容易解决,再经历几代以后,便能完全转变过来。作为一个实际的问题,在美洲土著中就有许多可以说明世系由女系转变为男系的例子。如,在鄂吉布瓦人中,现在的世系是男系,但与他们同族系的特拉华人和摩黑冈人却仍是女系。毫无疑问,整个的阿耳贡金族系原来的世系必然是女系。

女性世系是原始的,这种世系比男性世系更适合于古代社会的早期状态,所以我们的推论就倾向于认为在希腊人和拉丁人的氏族中早先也是盛行女性世系的。而且,对于任何一种流传下来的组织,为我们既已发现它的原始形态并加以确证以后,就不可能设想它是起源于后来较进步的形态。

假定在希腊人和拉丁人中发生过由女性世系到男性世系的转变,那么,这个转变必定发生在距离有史时期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他们处在中级野蛮社会下的历史已经完全泯灭了,仅仅能从他们的艺术、制度、发明以及语言的运用等方面略窥其若干痕迹而已。至于他们在高级野蛮社会下的情况,则还有一些传说和荷马的诗篇可使我们了解当时所具有的生活经验和发展水平。但根据他们的传说所描叙的状况来判断,大概当他们进入高级野蛮社会时,女性世系向未完全消失,至少在佩拉斯吉人和希腊人部落中是这样。

当希腊人和拉丁人的氏族按女性下传世系时,其氏族除了其他特征外当具有下列两点特征:(一)氏族内禁止通婚;因此,子女便与其身分不明的父亲分属不同的氏族。(二)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本氏族内世袭;因此,子女不得继承其身分不明的父亲的财产或职位。上述现象当持续不变,直到出现一种充分普遍、充分强烈的动力时,才会面临他们业已改变的社会状况,而规定这种排除子女继承父亲的现象为非法。

天然的补救办法就是将女性世系转变为男性世系。要促成这一转变,唯一的需要就是一种充分的动力。当牛羊开始作为家畜饲养从而成为生活资料和私有财物以后,当耕作促使房宅和土地属于私有以后,必然会出现一种与当时流行的氏族成员继承制相对抗的运动,因为此时父亲的身分日益确定,而旧有的继承制却排除财产所有者的子女的继承权,而将他的财产给予他的同氏族的亲属。父亲们和他们的子女共同为争取新继承制而奋斗,这就为世系的转变提供了充分强烈的动力。随着财产的大量积蓄并具有永久性,随着私有财产比例的日益扩大,女性世系必然会解体,而男性世系相应地必然会取而代之。这样的一种转变仍然保留继承权于本氏族之内,一如既往,不过,它使子女改属于其父亲的氏族,并使他们优先于其余的同宗亲属。很有可能,在一段时期内,子女与其他同宗亲属共同分享遗产;但是,同宗亲属排斥氏族其他成员这一原则一旦扩大,迟早将导致排除子女以外的同宗亲属,而使子女独享继承仅。再到后来,就是把儿子放到父亲职位的继承人的行列中了。

在梭伦时代或在其后不久的雅典人氏族中,其继承法即如上述;当时,父亲的遗产由所有的儿子平均继承,他们必须承担抚养姊妹的义务,并在她们结婚时分给一部分财产;如无儿子,则由女儿们平均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则由同宗亲属继承;如果没有同宗亲属,则由本氏族成员继承。罗马人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基本与此相同。

此外还有可能的是,当希腊人与拉丁人的世系转变为男系时,或在此以前,氏族的动物名称即被废弃,而代之以个人名字。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财产私有权的扩大,个人地位将越来越突出,以致用祖先中的某位英雄来命氏族的名。虽然不时由于分裂而形成一些新氏族,也有另一些氏族绝灭,但是一个氏族的世系至少可以上溯几百年,即使不说上溯几千年。在我们设想氏族改为以人命名之后的长时期内,其命名的祖先也会改换他人,前一位祖先的事迹逐渐模糊了,消失在迷茫的历史印象中,于是在氏族历史上某位后出的名人便取而代之。那些比较著名的希腊氏族曾经改变过名称,而且,改变得很雅驯,这可以由下面的事实得到证明,那就是:他们保留了氏族始祖的母亲的名字,并认为始祖是由他的母亲同某位神祇交合诞生的。例如,阿提卡的欧摩耳皮达氏是以其始祖欧摩耳普斯命名的,而欧摩耳普斯则是海神同祁萼妮结合所生之子;但是,希腊人甚至在未有海神的观念之前便先已有氏族了。

现在再回到主要问题上来,虽然对于希腊人和拉丁人在古代存在女性世系一事缺乏直接的证据,这并不会促使我们不提出这一假定;而事实是,在同希腊人有亲密关系的某些部落中仍保存女性世系,在希腊人的一些部落中亦存在若干痕迹。

喜欢探索而又敏于观察的希罗多德曾经发现,在他那个时代(公元前440年),有一个民族是用女性世系的,那就是利契亚人,这个民族在血统上属佩拉斯吉人,但已加入了希腊人的联盟。希罗多德指出利契亚人兴起于克里特岛,他又叙述了他们在萨尔佩顿的率领下迁往利契亚的某些细节,接着说:“他们的风俗习惯,一部分是克里特人的,一部分是卡里亚人的。但是,他们却有一个与世界上任何民族都不同的风俗。当你问一个利契亚人他是谁的时候,他会向你回答他自己的本名、他母亲的名字、以及按女系往上溯的各代名字。更有甚者,如果他们的一个自由妇女同一个男奴隶结了婚,其所生的子女都是自由公民;而一个自由男子如果同一个外邦妇女结了婚,或同一个妾妇同居,即使这个男子是国内的头号人物,他的子女也不得享有任何公民权。” [1] 根据这段详细的记载,必然会得出下面的推论:利契亚人是按氏族组织的,他们禁止在同氏族内通婚,他们的子女属于其母亲的氏族。这对原始形态的氏族提供了一个清楚的例子,并通过利契亚男子同外族妇女通婚以及利契亚女子同奴隶通婚所产生的后果提出了确凿的证据。 [2] 克里特岛的土著有佩拉斯吉人、希腊人和闪族人,他们分地而居。一般都认为萨尔佩顿的兄弟米诺斯是克里特岛佩拉斯古人的首领;但是,在希罗多德时代,利契亚人已经希腊化,而且在亚细亚的希腊人当中已因其先进而十分著名了。他们是在传说时代迁往利契亚的,在迁徙之前,他们的祖先居住在克里特岛上,与外界隔绝,我们可以用这一点来解释他们之所以保持女性世系到这样晚近的时代。

在埃特鲁里亚人当中也流行着这种世系制度。克腊默尔说:“非常奇怪的是,我们从埃特鲁里亚人的碑铭中发现他们有两种特殊的风俗,而这两种风俗就是希罗多德所指出的小亚细亚的利契亚人和考尼亚人具有的特征。共一,埃特鲁里亚人陈述他们的世系和家族时照例是提母亲而不提父亲。其二,他们允许妻子参加他们的宴会。” [3]

寇秋斯对利契亚人、埃特鲁里亚人和克里特人的女性世系作如下的评论:“把我们所讨论的这种风俗习惯理解为对女性的尊重,那是错误的。这无宁说是根源于原始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原始状态下,尚未建立专偶制,故无确证足以肯定父系关系。因此,这种风俗习惯的范围远远超出利契亚族所统辖的地域。印度甚至到今天还有这种风俗习惯;我们可能证明在古代埃及人当中亦有之;桑绰尼雅松曾提到这种风俗习惯(见《奥雷耳》,第16页),并对其存在的理由作了极其随便的阐释。除了东方以外,在埃特鲁里亚人和克里特人中也出现这种风俗习惯,克里特人与利契亚人的关系非常密切,他们把祖国称为母国;此风俗习惯亦见于雅典人当中,可参考巴霍芬的言论等。因此,如果希罗多德认为这完全是利契亚人所特有的风俗习惯,那就必然是说在所有与希腊人有关的民族中只有利契亚人保持它最为长久,利契亚人的碑铭正好也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我们不得不大体认为,使用母方的名字来标明世系的方法乃是社会生活和家族制度都不完善所留下的残迹,当生活趋于正常化以后,这种方法即被取消,而代之以子女姓氏随父亲的风俗习惯,后一种风俗习惯此后通行于希腊。这两种风俗习惯的差异对于古代文明史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最近巴霍芬已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见上面提到的他的演说。” [4]

巴霍芬在一部从事广泛研究的著作中,搜集并讨论了利契亚人、克里特人、雅典人、莱姆尼亚人、埃及人、鄂尔绰美尼亚人、洛克里亚人、勒斯堡人、曼梯尼亚人以及东亚诸民族中有关女权(母权)和女性统治(女权政治)的证据。 [5] 现在我们再重提一下,如果我们要对古代社会的状态作出充分的解释,就必须承认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存在原始形态的氏族。正因为有这种氏族,所以才使母亲和她的子女属于同一氏族;而且,在以氏族为基础来组织公共家宅时便把公共家宅的主权交给了母方氏族。当时家族也许已达到偶婚制形态,但仍缠绕着属于前一社会状态下的同居制度的残余。这样的家族由一对结婚的配偶及其子女组成,它在一个公共家宅中自然会求助于有亲属关系的家族以为庇护,而在这个公共家宅中,各个母亲与她们的子女属同一氏族,关系不明的父亲则与他们的子女属于不同的氏族。土地公有,共同耕种,因而产生公共住宅和共产主义的生活;看来必须要有女性世系,才能建立女权政治。妇女就象这样在大家宅中有巩固的势力,得到公共储积的供应,她们本身所属的氏族在这个大家宅中人数占绝对优势,从而产生了母权和女权政治的现象,巴霍芬已经从历史文献的片段和传说中发现和探索了这一现象。我在前面已提到对于妇女地位不利的影响,造成这种影响的原因,一则是由于世系从女系转变为男系,再则是由于专偶制家族的兴起,专偶制家族兴起以后便取消了公共住宅,而在一个纯粹氏族制的社会中使妻子和母亲住在单门独户之内,与她的本氏族亲属隔绝开来。 [6]

希腊人部落在尚未进入高级野蛮社会以前大概还没有建立专偶制;我们似乎看到那个时期的婚姻关系是混乱的,特别是雅典部落。关于雅典人的情况,巴霍芬指出:“如我们所知,在栖克罗普斯时代以前,他们的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他们只有一个亲系。妇女不专属于任何一个男子,因此她所生的子女只可能是杂种。栖克罗普斯是最先改变这种情况的人;他把两性乱交的现象引回到专偶婚姻的道路上来;他使子女有父有母,从而使他们由只有一个亲系——单亲系(unilateres),变为有两个亲系——双亲系(bilateres)。” [7] 对于这里所说的两性乱交应作一些修改。按我们估计,在这样相当晚近的时代,应当会出现偶婚制家族,但是伴随着早先由伙婚所产生的同居制度的残余。巴霍芬所述的情况正好符合于伙婚制家族,当雅典人进入上述文化阶段时,这种伙婚制家族必然已经消失了。这个题目将留在下文讨论家族发展的各章中再谈。

波利比攸斯对意大利的洛克里亚人的一百家族有一段有趣的叙述。他说:“洛克里亚人亲自向我保证,关于他们本族的历史传说,亚理士多德所记载的要比泰米阿斯所记载的符合真实一些。在这方面,他们提出了下列的证据。其一,他们当中的名门贵族统统出自女系而非出自男系。例如,只有那些出自一百家族的人才是贵族。而这一百个家族是在洛克里亚迁来以前即已成为贵族的;的确,根据神托所的指示,也就是从这一百个家族中抽签选出一百个处女送往特洛伊去的。” [8] 至少作出下面这个假设是合理的:这里所提到的贵族身分当与氏族酋长的职位有关,这种职位使某些个别家族在氏族内成为显贵的家族,而酋长一职即授予其中某一家族的成员。如果这个假设可以成立,那就等于说,无论就人身言或就职位言,洛克里亚人都是由女性世系继承的了。酋长一职是在氏族内继承的,在原始时期是由氏族中的男性成员选举出来的;而在女性世系下,这一职位是兄终第及或由舅传甥。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这个职位均通过女性世系来继承,个人有无候选资格取决于他母亲的氏族,他与氏族的关系、与他所继任的已故酋长的关系,都是由母方取得的。凡是公职或贵族身分通过女方继承,就必须用女性世系来解释之。

希腊部落在古代有过女性世系的证据见之于传说时代所出现的某些特殊婚姻事件。例如,萨耳摩娄斯同克雷瑟乌斯是亲兄弟,他们都是艾阿卢斯的儿子。萨耳摩娄斯把他的女儿蒂萝嫁给她的叔父。按照男性世系,克雷瑟乌斯与蒂萝属于同一氏族,因而不得结婚;但若按女性世系,他们两人属于不同氏族,因此并非同氏族的亲属。处于后一种情况,他们两人的结婚并未违犯严格的氏族习惯。上述人物虽是神话中人,这却无关紧要,因为神话故事也要适合氏族习惯。假设当时存在女性世系,这件婚姻便可解释得通;根据这件婚姻也可转过来设想女性世系在当时是存在的,或者说,他们的古老习惯当时尚未完全泯灭,因此才容许有这样的婚姻。

进入有史时期以后,在婚姻事件中也反映出同类的现象,即在世系转变为男系以后,古老的习惯似乎仍有残存,尽管它违犯了通婚双方的氏族义务。到了梭伦时代以后,兄弟得与共同父异母姊妹结婚,但不得与异父同母姊妹结婚。按女性世系,同父异母子女属于不同氏族,因而并非同氏族的亲属。他们之间通婚并未违犯任何氏族义务。但若按男性世系,则下面所引事例的通婚双方属于同一氏族,因而这件婚姻应当是被禁止的:西蒙与他的同父异母姊妹艾耳苹妮斯结了婚。我们在德摩斯瑟尼斯的《驳欧布利德斯词》中见到一个与此相似的例子。欧克西休斯说:“我的祖父与他的姊妹结了婚,她与他不是同母所生。” [9] 早在梭伦时代,雅典人即已对这类的婚姻产生了强烈的反感,我们可以将这类婚姻解释为一种古老的婚姻习惯的残余,这种习惯在女性世系时代是普遍流行的,到了德摩斯瑟尼斯时代仍未彻底消除。

存在女性世系的前提,就是按氏族来区别血统。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在古代和近代,氏族组织遍及于五大洲,包括澳大利亚人在内;我们也已了解氏族的原始结构;根据上述的现有知识,我们可以料想到,女性世系的痕迹即使不存在于有史时期所沿袭的风俗习惯之中,至少也存在于当时的传说故事之中。因此,我们不能设想女性世系这样一种特殊的习俗是由利契亚人、克里特人、雅典人、洛克里亚人(如果证据充分足以包括后两者的话)所创造的。我们假设它是拉丁人、希腊人以及其他希腊-意大利氏族的一种古老制度,这倒是对事实提出了一种比较合理而又令人满意的解释。财产的影响和把财产遗交子女的愿望,为世系之转变为男系提供了足够的动力。

在梭伦时代之前和之后,雅典人的习惯是女子结婚后即注籍于其丈夫的胞族,儿子和女儿都注籍于其父亲的氏族和胞族,从这种习惯可以证明那个时期雅典人的婚姻规则是在氏族外通婚的。 [10] 氏族所依靠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本氏族成员为血亲,而禁止其相互通婚。每一个氏族的成员人数并不多。假定棱伦时代注籍的雅典人数为六万,平均分配于阿提卡的三百六十个氏族之中,则每一个氏族只有一百六十人。氏族是由有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的一个大家族,他们有共同的宗教祀典,有公共的墓地,一般都有公共的土地。从氏族结构的理论而言,氏族内通婚是不会得到许可的。随着世系之转变为男系,随着专偶制的兴起和子女之独享继承权,随着承宗女的出现,逐渐为开放的婚姻开辟了道路,这种开放的婚姻可以不管氏族,只在一定程度上禁止近亲通婚而已。人类的婚姻起端于群体通婚,在一群人中,所有的男子和女子,除了子女以外,都是共同的丈夫和共同的妻子;但是,丈夫与妻子分属不同的氏族。人类的婚姻终止于一夫一妻的婚姻,禁止对方与他人同居。我打算在下文各章中探索各种婚姻制度和家族形态,由其最初的阶段至最末的阶段。

随着氏族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制度,在亚洲名之为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在美洲名之为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这种亲属制度将兄弟与姊妹的关系扩及于旁亲支系,从而也就将禁止内婚的范围扩大到旁亲支系了。这种制度迄今仍流行于美洲土著中,仍流行于亚洲和非洲的部分地区以及澳大利亚。毫无疑问,在同样古老的希腊人和拉丁人部落中亦必流行过这种制度,其痕迹则遗留到传说时代。我们可以把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一个特征复述如下:凡兄弟的子女互为兄弟姊妹,因而彼此不得通婚;凡妹妹的子女也具有同样的关系,也同样禁止通婚。可以用这一点来解释关于达瑙斯的女儿们的著名故事,这个故事的一种说法被埃斯库罗斯采用作他的悲剧《恳求者》中的主题。读者会记得,达瑙斯和埃及图斯是兄弟,他们都是阿尔基芙·艾奥的后裔。达瑙斯及其众妻生下五十个女儿;埃及图斯及其众妻生下五十个儿子;到了子女成年以后,埃及图斯的儿子们求婚于达瑙斯的女儿们。在原始形态的氏族所具有的亲属制度下(这种制度一直维持到为专偶制所产生的亲属制取代时止),他们彼此是兄弟姊妹,因而不得结婚。如果当时的世系是男系,则达瑙斯与埃及图斯的子女会属于同一氏族,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就会加上另一重同等严重的障碍。但是,埃及图斯的儿子们企图突破这些障碍而强求与达瑙斯的女儿们缔婚;于是这些女儿从埃及过海逃往阿尔果斯,以避免她们断言为非法的、乱伦的结合。在同一作者的《被束缚的普罗米修斯》一剧中,普罗米修斯曾将上述的事向艾奥预言过,他说:从她未来的儿子埃帕夫斯往下到第五代,将有五十个处女结伙来到阿尔果斯,她们不是自愿来的,而是为了逃避与埃及图斯的儿子们缔结乱伦的婚姻。 [11] 她们怀着憎恶的心情逃避对方的提婚,这可以不涉及氏族规章而单独从古代亲属制度中找到解释。除了作这种解释,这件事就没有任何意义,而她们之厌恶结婚也就会只是假正经了。

《恳求者》这出悲剧所根据的题材是这样:这些女子过海逃到阿尔果斯,请求阿尔果斯的亲族保护她们,以抗拒埃及图斯的儿子们所提出的无礼要求,那些儿子们正在追踪她们。达瑙斯的女儿们在阿尔果斯声称,她们并不是被判处流放才离开埃及的,而是由于逃避同宗男人才跑出来,她们不屑与埃及图斯的儿子们结婚,认为那是亵渎神圣的行为。 [12] 她们之所以对此反抗完全由于这是血族通婚,由此反映当时对这种婚姻是禁止的,她们所受的教育要她们遵守这一禁令。阿尔果斯人听了这些“恳求者”的诉词以后,通过会议决定保护她们,这项决议本身也反映了当时对这种婚姻是禁止的,反映了她们的抗拒是正当的。在写作这出悲剧的时代,雅典法律规定,承宗女或孤女容许、甚至必须与其同祖兄弟结婚,虽说这项规定看来只限于上述特殊情况,但由此可见,这种婚姻对于雅典人来说似乎既非乱伦,也非不合法了。然而,关于达瑙斯的女儿们的传说故事从远古流传下来,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那禁止这种婚姻的习俗力量。这个传说及其情节的转折点就在于她们对法律和习俗所禁止的求婚怀着由来已久的反感。她们并没有提出旁的理由,也不需要旁的理由。同时,如果假定当时不允许这种婚姻,有如今天我们不允许兄弟与姊妹通婚一样,那么,她们的行为就可以理解了。埃及图斯的儿子们企图突破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所设的障碍,这可以被视为这种亲属制开始崩溃和随着专偶制婚姻而来的现行亲属制开始露头的标志;现行亲属制注定要废除氏族习惯和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而代之以固定的亲等,作为禁止通婚的界限。

根据上面所引的证据来看,很可能在佩拉斯吉人、希腊人和罗马人部落中,世系原来是女系,后因财产和继承权的影响,才转为男系。这些部落在古代是否曾有过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等到我们介绍这种亲属制并列举证据以说明它曾广泛流行于古代社会以后,读者就能更好地下判断了。

这些部落的传说时代究竟持续了多久,当然已无从查考,但必须估计它有几千年。这个时代可能追溯到发明铁矿熔炼术的时候,果真如此,那么就会经历野蛮阶段晚期而上达野蛮阶段中期。他们在野蛮阶段中期的发展水平至少当与阿兹特克人、马雅人和秘鲁人的状况相等,因这些部落被发现时正处于同一阶段;而他们在野蛮阶段晚期的状况则应当大大地超过了上述这些印第安部落。欧洲的这几个部落在上述两大文化阶段中完成了其余的文化要素,他们在这段时期所具有的广泛复杂的经验,仅仅零星地透露在他们的传说中,和比较完整地反映在他们的生活技术、风俗习惯、语言、制度等方面,如我们在荷马诗篇中所得到的印象,除此以外,其他均已完全泯灭了。在这两个阶段必然不知有帝国和王国;但部落和范围很小的民族,城市和乡村生活,生活技术的创造与发展,体质、精神和道德的改善,这些都包括在上述进步过程的种种项目之内。这两大阶段的具体事实已被人们遗忘了,这一损失对人类知识而言,其严重超乎我们一般所能想象的程度。

本章注释

[1] 乔治·劳林逊,《希罗多德所著的历史》,共四卷(纽约,1859年),I,173。

[2] 在易洛魁人中,如果一个塞内卡部的男子与一个外族女子结婚,其所生之子女都算外族人;但如果一个塞内卡部的女子与一个外族男子、或与一个鄂农达加部的男子结婚,其所生之子女都算塞内卡部的易洛魁人,并且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和胞族。子女的部落籍和氏族籍传自母方,而不问其父亲为何人。

[3] J.A.克腊默尔,《古代意大利史地概览》,共二卷(牛津,1825年),第1卷,第153页;引证吕吉·兰萃,《意大利绘画史》,汤玛斯·罗斯科英译本,共六卷(伦敦,1828年),第2卷,第314页。

[4] 恩斯特·寇秋斯,《希腊史》,阿多耳甫斯·威廉·瓦德英译本,共三卷(纽约,1871年),第1卷,第94页注。米诺斯是埃条克雷特人的英雄,埃条克雷特人肯定是佩拉斯吉人。他们占据克里特岛的东端。米诺斯的一个兄弟萨尔佩顿率领一支人迁到利契亚,赶走了原住此地的索利米人,后者大概是闪族的一个部落;但在希罗多德时代以前,利契亚人已经象其他许多佩拉斯吉部落一样希腊化了,因为希腊部落与佩拉斯吉部落本来出自同源,所以这件事极其重要。当希罗多德之时,利契亚人在生活技术方面非常进步,其水平同欧洲的希腊人相等(寇秋斯书,第1卷,第93页;乔治·格罗特,《希腊史》,第3版,共十二卷〔伦敦,1851年〕,第1卷,第224页)。看来利契亚人的女性世系很可能是从他们的佩拉斯吉祖先那里沿袭下来的。

[5] 《母权论》(斯图加特,1861年)。〔怀特注〕约翰·雅各布·巴霍芬(1815—1887),瑞士法律学家兼人种学家。我们不能确知摩尔根在何时获阅《母权论》一书。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中没有提到这本书(参看雷塞克,《美国学者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第95页,注8)。摩尔根于1874年12月25日致巴霍芬的信中写道:“我最先是从寇秋斯教授的《希腊史》〔怀特注:见前注〕中知道你的研究工作的,我从那里获悉你正在考察的那类现象与我若干时期以来所考察的现象非常类似。现在我手边有你的《母权论》一书。……”(摩尔根手稿)。摩尔根给巴霍芬的第二封信的日期是1878年6月4日,这封信我们已经记录下来了。此后他们曾多次通信,直到摩尔根逝世。斯透恩从巴霍芬给摩尔根的书信中摘引了许多段落(英文),都是从巴塞尔寄出的,其日期计有:1878年11月21日;1879年1月24日;1880年10月28日;1881年1月4日(《社会进化论者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第145—152页)。卡尔·穆利博士在1937年11月28日的《巴塞尔报星期日版》中发表了下列巴霍芬给摩尔根的书信(德文):1878年5月14日;1878年11月21日;1879年2月24日;1880年10月29日1881年1月4日。巴霍芬把他的《考古书简》(斯特拉斯堡,1880年)献给摩尔根及其他两位学者。摩尔根把许多人类学著作送给巴霍芬,或指定送给巴霍芬。

卡尔·穆利博士在哈罗德·弗赫斯、吉斯塔夫·梅耶尔和卡尔·谢福耳德的协助下,非常细心地重编了《母权论》一书的第二版,并加以注释,该书分为两卷,于1948年由巴塞尔的本诺·施瓦伯公司出版。《美国人类学者》杂志第51期(1949年)第628—629页载有罗伯特·洛维对该书所写的评论。

[6] 巴霍芬在谈到克里特岛的利克托斯城时说:“这座城市被认为是拉契戴蒙人〔译者按:即斯巴达人〕的殖民城,也认为与雅典人有关。这两种情况都只属于母方,因为只有其母亲们是斯巴达人;而它与雅典人的亲属关系则要上溯到那些据说被佩拉斯吉的狄伦尼安人从布劳隆地岬诱拐走的雅典妇女身上。”——《母权论》,第13章,第31—32页。

如果由男性下传世系,则不会再提起妇女们的世系,但如果这些殖民者是由女性下传世系,那么他们就会仅从其女性方面叙述他们的谱系了。

[7] 《母权论》,第38章,第73页。

[8] 波利比攸斯,《历史》,12.5.5。

[9] 德摩斯瑟尼斯,《驳欧布利德斯词》,1304。

[10] 同上书,1306:在德摩斯瑟尼斯的时代,是在乡区注籍的;但要写明注籍人的同胞族者、血缘亲属、同乡区者和同氏族者为谁;如欧克西休斯所说的:“我指的是那些同胞族的、同血缘的、同乡区的、同氏族的人。”——同上书,1306;又参看查理·弗烈德里克·赫尔曼,《希腊古代政典备览》(牛津,1836年),5.100。

[11] 埃斯库罗斯,《被束缚的普罗米修斯》,853。

[12] “埃及图斯的儿子们真正恶毒,

是他们使我们蒙羞受辱;

由于他们的淫念和侮辱,由于男人的接触,

使我们的肌肤不禁一阵阵起粟。”

埃斯库罗斯,《恳求者》,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