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人的克兰——爱尔兰人的塞普特——日耳曼人部落——早先存在的一种氏族制的遗迹——南亚细亚部落中的氏族——北亚细亚部落中的氏族——乌拉尔部落中的氏族——中国人的百姓——希伯来部落——显然按氏族和胞族组成——非洲部落中的氏族——澳大利亚部落中的氏族——斐济人和雷瓦部的两层划分——氏族组织分布极广

我们已经考察了氏族、胞族、部落组织的原始形态及其后来的形态,现在还需要探溯这些组织在人类中流行的范围,特别着重于这套体系的基本单元——氏族。

在雅利安族中,除了印度的雅利安人以外,克尔特人一支保持氏族组织的时代较其他各支更为晚近,他们的氏族组织表现为苏格兰人的克兰和爱尔兰人的塞普特(sept)。尤其是苏格兰人的克兰,在十八世纪中叶的苏格兰高地上仍然生气勃勃。它是表现氏族组织和精神的一个最好典型,也是表现氏族生活的力量支配其氏族成员的一个突出例证。《威佛累》(Waverley )一书的大名鼎鼎的作者使一些在克兰生活下发展出来的、盖着克兰烙印的特殊人物永垂不朽。作者想要用具体例子来描绘氏族对塑造个人性格的影响,于是产生了伊凡·杜、托尔奎耳、罗布·罗伊等等人物。即使瓦尔特·司各脱爵士对这些人物的某些方面作了夸张以适应故事情节紧凑的需要,他们毕竟是有一种现实基础的。在两三百年前,当克兰生活更加活跃而外界影响较弱的时候,这些克兰大概就能证实他所描写的状况。这些克兰有结世仇和血族报仇的风俗,他们按氏族划分地界,他们共同使用土地,他们的克兰成员效忠于其酋长,同一克兰的成员彼此之间相互忠诚,我们从这些现象中看到了氏族社会常见的固定特色。如司各脱所描绘的,这种氏族生活具有那么热烈、那么豪侠的精神,那是我们在希腊、罗马人的氏族中所见不到的,而且,从另一个极端来说,我们在美洲土著的氏族中也见不到那样的精神。在他们当中是否存在胞族组织,这一点没有表现出来;但在早一些时候,胞族和部落这两者都必然是存在的。不列颠政府不得不解散苏格兰高地的克兰组织,为的是使其人民处于法律的权威和政治社会的习惯之下,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他们的世系是按男性下传的,男性所生的子女保留为本克兰的成员,女性成员所生之子女则各属其父亲的克兰。

爱尔兰人的“塞普特”、阿尔巴尼亚人的“菲司”(phis)或“弗腊腊”(phrara)都体现了早先存在的一种氏族组织的残余,在达尔马提亚和克罗地亚也有与此类似的组织的痕迹,关于这些,我们都略而不谈了;在梵语中有ganas一词,由此可以推测雅利安人这一支早先也曾有过同样的组织,关于这一点,也略而不谈了。亨利·梅因爵士在其近著中谈到早先法兰西田庄上的庄户团社,据他的提示,这种组织可能就是古代克尔特人氏族的残余。他指出:“前文已经作过说明,因此,毫无疑问,这些组织并非真正自愿结合的社伙,而是由亲属组成的团体;不过,按正规村社组成者不如按正规家社组成者之常见,最近在达尔马提亚和克罗地亚对这种家社组织作了调查。每一个家社即相当于印度人所谓的同堂家族(joint-undivided family),这是假定从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的子孙的集体,他们在几代人为中保持一座公共的炉灶和全体会食的习惯。” [1]

日耳曼人部落最初出现于历史舞台的时候是否还保存着氏族组织的痕迹,对这个问题需要简单地谈一下。他们大概同雅利安族其他部落一道从该族的共同祖先那里承袭了这种组织。当罗马人最先知道日耳曼人的时候,那些日耳曼人正处于高级野蛮社会。他们在政治观念方面的发展水平决不可能超过希腊人或拉丁人部落初闻于世时所具有的水平,因为希腊人或拉丁人均较日耳曼人先进。虽然日耳曼人对以地区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可能已经具有一种不完备的观念,但是,他们不可能对第二个伟大的政治方式具有任何知识,那种方式在雅利安族中是由雅典人最先创立的。据凯撒和塔西佗所述,日耳曼人部落的生活状况和生活方式势必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他们的各个社会都是通过人身关系结合而成的,与领土关系不大;而他们的政府就是通过人身关系组成的。管理民事的酋长和指挥军事的将帅都要通过选举的原则才能任职,他们组成的会议就是主要的政府机构。塔西佗指出,小事由酋长们商定,事关重大就要由全民商定。虽然一切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属于人民,但首先要由酋长们考虑成熟。 [2] 一望而知,这些习俗与希腊人、拉丁人极为近似。他们的政府是由三权组成的,即: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军事指挥官。

凯撒指出,日耳曼人并不勤于农作,他们的食物以乳、酪和肉类为主;任何人都没有一块定量的土地,也没有个人私有的地界,而只是由长官和酋长们每年一度将土地分配给那些“结成一个团体的氏族和亲族”(gentibus cognationibusque hominum,qui una coerint),所分配的土地面积和位置都按最合理的想法安排,到了第二年就强迫他们迁移到另一块土地上去。 [3] 倘认为上引括号中的词汇〔译者按:即“结成一个团体的氏族和亲族”一语〕确有实际意义,那就必须设想凯撒曾发现在日耳曼人当中有一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结成的团体,其范围大于家族,将这种团体作为单位而分配以土地。这种团体既非个人,甚至也不可能是家族;为了便于耕种和获取生活资料,个人同家族两者都归并到按上述方式结成的团体之中了。根据凯撒的说法来看,当时日耳曼人的家族可能是实行偶婚制的,而且,一些有亲属关系的家族合为一户而在生活上实行共产主义。

塔西佗谈到日耳曼人部落在作战时布阵的习惯是将亲属排列在一起。如果他所说的亲属关系仅限于亲近的血族,那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塔西佗说,他们并不是随机应变地、或任意地将军队集合起来编排成骑兵方阵或步兵楔形队伍,而是按照家族和亲属关系(familiae etpropinquitates)来编阵的,最足以激发他们勇气的一个原因也就在于此。 [4] 我们根据这一说法以及前面所引凯撒的说法来看,似乎表明在日耳曼人中至少保存早先的一种氏族组织的遗迹,那种组织到这时候已经为马尔克(地区单位)所取代,后者已成为一种尚未完备的政治制度的基础。

日耳曼人部落为了便于军事征课而设置马尔克(markgenossenschaft)(在英国的萨克逊人中也有马尔克)和一种更大的团体,称为高乌(gau),凯撒和塔西佗则称之为帕古斯(pagus)。 [5] 当时的马尔克和高乌在严格意义上是否是地理区域,这二者的关系是否相当于“乡区”同“县”的关系,它们是否都有划定的地界,是否住有按政治上组织的居民:以上这些都有疑问。看来更可能的是,高乌是一群住宅区,这些住宅区是由于军事征课的关系而联合成一个单位的。由此,马尔克和高乌就是未来的乡区和县的萌芽,正如雅典的舰区和叁一区是克莱斯瑟尼斯的乡区和地区部落的雏型一样。这些组织象是介乎氏族体系同政治体系之间的过渡阶段,其民众的组合仍是以血缘为基础的。 [6]

我们自然会转向亚洲大陆去找寻氏族组织最古老的痕迹,因为亚洲大陆是人种最繁的地方,从而也是人类栖息时间最长久的地方。但是,在那里,社会的转化延续得最长,部落同民族二者彼此相互的影响最频繁。中国文明和印度文明发展之早,以及近代文明强烈的影响,对亚洲各种族生活状况造成种种变化,以致我们对这些种族的古代制度不易探索。然而,在亚洲大陆上,人类从蒙昧社会发展到文明社会的全部经验已经获得;我们现在必须到亚洲那些业已分裂的部落中去找寻他们的古代制度的残迹。

在亚洲比较原始的部落中,按女性下传的世系仍很习见;但许多部落已按男性下传世系。由此,在意指氏族的共同名称下,按世系不同而区分为两类,其亲属团体也各按不同的世系而组成。

累瑟姆指出,在尼泊尔的马加尔人部落中“有十二个萨姆。凡属同一萨姆之人均认为出自一位共同的男性祖先;但并不需要出自同母。〔译者按:摩尔根在本书后面附录的“回驳约·弗·麦克伦南先生的《原始婚姻》”一文中也引了这段文字,此句的“同母”在彼处作“同一女性祖先”。〕因此,夫与妻必然分属不同的萨姆。在同一萨姆之内不得通婚。你想要娶妻吗?想要的话,得到邻近的萨姆中去找;无论如何要在你本萨姆以外去找。这是我第一次有机会提到这种风俗习惯。这不会是最后一次机会;相反的,这种风俗习惯所表现的原则非常普遍,几乎遍于全球。我们会在澳洲见到它;我们会在北美和南美见到它;我们会在非洲见到它;我们会在欧洲见到它;在许多地方,存在这种原则的实例已不完备,但我们也会猜想推断它的存在。” [7] 我们从萨姆这个例子中可以见到存在按男性下传世系的氏族的确证。

“穆尼波利人以及住在穆尼波尔附近山区的下述四个部落——科波伊人、谟乌人、穆拉姆人,穆林人——都各自划分为四个家族,称为库穆耳、鲁昂、安哥姆、宁塔闍。每一个家族的成员都可以同另外任何一个家族的成员结婚,但本家族内的成员之间则严格禁止通婚。” [8] 我们可以看出这四个家族就是这些部落中每一个部落所具有的四个氏族。贝耳谈到塞尔卡西亚人的特鲁施(Telûsh),他说,“有关这种组织的传说认为,每一个特鲁施的成员全都出于同一支或同一祖先;因此,可以将这些特鲁施视为许多塞普特或视为许多克兰。……这些具有近亲关系的同宗兄弟姊妹,或者说,这些具有胞属关系的成员们,不仅彼此之间禁止通婚,连他们的家奴也只许同另一胞属的家奴通婚。” [9] 这种特鲁施大概就是氏族。

在孟加拉人中,“四个种姓再分成许多不同的教派或等级,每一个教派或等级又再有所划分;例如,我是属于侬底部落〔氏族?〕的,虽然必须与种姓相同的人结婚,但如果我是一个异教徒,便不能同本部落的妇女结婚了。子女属其父亲的部落。财产传给儿子。如无儿子,则传给女儿;如子女俱无,则传给最近的亲属。种姓又再进行划分,如修罗(Shuro)就是第一级划分的一个分支的名称;而修罗又再划分为喀伊尔(Khayrl)、梯利(Tilly)、塔玛利(Tamally)、坦梯(Tanty)、绰摩尔(Chomor)、卡里(Kari),等等。在后面这一级划分的小支中,属于任一小支的男子均不得与同一小支的妇女结婚。” [10] 这些最小的团体,其成员通常在一百人左右,至今还保留着氏族所具有的若干特征。

泰勒指出,“在印度,一个婆罗门如娶同姓氏或同哥特腊(ghotra,字面上的意义为“牛栏”)之女为妻是非法的,这一禁例禁止在一切男系亲属中彼此通婚。这项规定出现在摩奴法典中,适用于前三个种姓,而女系方面的亲属也在相当广的范围内禁止彼此通婚。” [11] 泰勒又指出,“在绰塔-纳格普尔的科耳人中,我们发现鄂腊翁部和孟达部的许多克兰都以动物为名,如鳗氏、隼氏、鸦氏、苍鹭氏等,而且他们不得宰杀或食用本克兰所用以为名称的动物。” [12]

蒙古人在体质特征方面同美洲的土著十分接近。他们分为许多部落。累瑟姆说:“同一部落的成员之间具有同血缘、同谱系、或者说同祖先的关系;部落有时即从一位真实的或设想的鼻祖命名。我们将蒙古语的aimauk或aimak(艾马克)译作部落,这是一种大的区分,其下又分为许多kokhums(和硕),即所谓‘旗’。” [13] 这段叙述并不足以充分证明氏族之存在与否。他们的邻居通古斯人在部落之下再划分为若干小支,而以动物为名,如称为马氏、犬氏、鹿氏等,似隐约地表示出有氏族组织,不过,倘无更详细的资料,则这一点殊难断言。

约翰·卢博克爵士在谈到卡尔玛克人时说,据戴·赫耳所云,他们“分为若干群,任何男子不得与同一群的妇女结婚”;在谈到沃斯恰克人时说,他们“认为与同族、甚至与同姓的妇女结婚是一种罪行”;他还谈到,“当一个雅库特人(西伯利亚)想结婚时,他必须到旁的克兰里去挑选一个女子。” [14] 在上述的每一个例子中都有存在氏族的证据,因为我们在前文已经讲过,氏族的条例之一便是禁止同氏族成员之间相互通婚。尤拉克-萨摩耶第人是按氏族组织的。累瑟姆引克拉普罗斯的话说:“对于这种亲族区分,遵守得非常严格,乃至没有任何一个萨摩耶第人娶自己所属之亲族中人为妻。与此相反,他在另外两族的任一族中去择偶。” [15]

在中国人当中流行一种特殊的家族制度,这种制度似乎含有古代某种氏族组织的遗迹。住在广州的罗伯特·哈特先生 [16] 在给作者的一封信中指出,“中国人称民众为百姓(Pih-sing),意指‘一百个家族的姓’;但是,这究竟只是字面上的形容呢,还是说,它起源于古代,彼时全中国人是由一百个分族或部落〔氏族?〕组成的呢?这一点我不能肯定。现在,在这个国度里约有四百个姓,我发现其中某些姓与动物、果实、金属、自然事物等有关,可以译为Horse(马)、Sheep(羊)、Ox(牛)、Fish(鱼)、Bird(禽)、Phoenix(凤)、Plum(李)、Flower(花)、Leaf(叶)、Rice(米)、Forest(林)、River(江)、Hill(丘)、Water(水)、Cloud(云)、Gold(金)、Hide(皮)、Bristles(毛),等等。在中国许多地方遇到很大的村庄,全村只有一姓;比方说,在一个地区见到三个村庄,每一个村庄住着两三千人,第一个村庄全姓马,第二个村庄全姓羊,第三个村庄全姓牛。……正如北美洲的印第安人夫与妻不属同一部落〔氏族〕一样,中国人的夫与妻也总是属于不同的家族,即不同姓。习惯和法律都禁止同姓通婚。子女属于父亲的家族,即承袭父亲的姓氏。……若父亲未留遗嘱而死,其家产通常不分,当寡母在世时由其长子掌管。寡母死后,则长子与其兄弟分产,各个兄弟能得多少遗产完全由长兄的意志决定。”

上面所描写的家族看来近似于罗木卢斯时代的罗马人的氏族;但它是否与另外一些出自共同祖先的氏族再行组合成胞族,这一点不清楚。而且,这些氏族仍然作为一个血缘团体定居在某一地域,有如罗马氏族在古代分地定居一样;各氏族的名称也还保留着原始的形态。这些氏族由于分化而增至四百,这是可以料想得到的结果;但是,当野蛮阶段早已过去之后,它们竟一直维持到现代,这却是值得惊异的事,同时,这也是他们这个民族十分固定的又一证据。我们还可以料想,在这些村庄中,专偶制的家族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而且,在他们当中也未必没有共产主义的生活方式和共妻的现象。在中国的山区里还居住着一些野蛮的土著部落,他们操着与官话不同的方言,在这些部落中还可能发现处于原始形态的氏族。我们自然应当向这些与世隔绝的部落中去探索中国人的古代制度。 [17]

与此相似,据说阿富汗人部落也分为若干克兰;但这些克兰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氏族,这一点还未能肯定。

用不着再引用性质类似的情节来麻烦读者了,我们所列举的事例为数之多已足可得出如下的推论:在今天亚洲部落和民族的远祖当中,氏族组织之流行极其普遍广泛。

我们在圣经《民数记》中见到希伯来人的十二部落体现了一种用立法方式对希伯来社会的改组。当时野蛮社会状况已经过去,文明社会状况已经开始。这些部落是作为血缘团体而组成的,其组织原则使我们料想到在此以前必已存在一种氏族制度,那种制度依然存在,而到这时候作出了有系统的调整。在这时候,他们除了由血缘团体(这种血缘团体是按人身关系结合的)组成的氏族社会之外,不懂得按其他任何方式来组织政府。以后,他们就按血缘部落分别定居在巴勒斯坦,各个地区分别以雅各的十二个儿子定名,只有利未部例外;通过这件事实就可以了解到他们是按血统组织的,而并不是组成一个公民社会。 [18] 闪族中这支最著名的民族的历史集中在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和雅各的十二个儿子身上。

希伯来人的历史基本上从亚伯拉罕开始,关于他的祖先的记载只不过是一串语焉不详的家谱而已。引用几段话便可以看出当时所达到的进步程度以及亚伯拉罕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他被描写为一个“广有牲畜和金银”的人。 [19] 关于马比拉的墓穴:“亚伯拉罕听从了以弗伦,照着他在赫族人面前所说的话,秤了商业上通用的银子四百舍克勒给了以弗伦。” [20] 关于家庭生活和生计,可以引用下面几段话:“亚伯拉罕急忙进帐幕见撒拉说:你速速拿三升细面,揉成饼子,烤到炉子上。” [21] “亚伯拉罕又取了奶油和奶,以及煮好了的犊子肉,来摆在他们的面前。” [22] 关于工具和服饰:“亚伯拉罕手里拿着火与刀。” [23] “当下仆人拿出金银饰物和衣服,送给利百加,又将宝物送给她哥哥和她母亲。” [24] 当利百加遇见以撒时,“利百加就拿帕子蒙上了脸。” [25] 就在这一段文字中还提到了骆驼、驴、牛、绵羊、山羊以及成群的牲畜;还提到磨房、水瓶、耳环、手镯、帐幕、房屋、城镇等。此外提及者有弓、矢、刀剑、谷物、酒、种谷的田地等。以上这些说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处在高级野蛮社会。在闪族的这一支人当中,当时大概还不知有文字。从他们的发展水平来看,基本上相当于荷马时代的希腊人。

古代希伯来人的婚姻习惯表明他们是有氏族的,而且其氏族处于原始形态。亚伯拉罕通过他的仆人,似乎是购买了利百加给以撒作妻子,把“贵重物品”送给新娘的兄弟和母亲,而不是送给她的父亲。在这个例子里,将礼物交给同氏族的亲属,即证明有氏族,而且是按女性下传世系的。再者,亚伯拉罕娶了他的异母姊妹撒拉为妻,他说:“诚然,她是我的姊妹,她是我父亲的女儿,但她不是我母亲的女儿;她作了我的妻子。” [26]

既然有氏族,而世系又是按女性下传,所以亚伯拉罕同撒拉就会属于不同的氏族,他们虽然是血统上的亲属,却不是同氏族的亲属,因此,按照氏族的习惯,他们是许可结婚的。倘若世系按男性下传,血统和氏族这两方面的情况就会与此完全相反。拿鹤娶了他的侄女为妻,即娶了他兄弟哈兰的女儿; [27] 摩西的父亲暗兰娶了自己的姑母为妻,即娶了自己父亲的姊妹,她就是这位希伯来立法者的母亲。 [28] 在这几个例子中,如世系由女性下传,则结婚的双方就属于不同的氏族;如世系由男性下传,则情况恰恰相反。以上事例虽不能绝对证明氏族之存在,但我们却能用氏族来解释这些事例,从而可以得出一个假定:在他们当中存在着原始形态的氏族组织。

当摩西立法完成之时,希伯来人就成了一个文明民族了,但还没有进步到足以建立政治社会的水平。据《圣经》的记载,他们组成一系列逐级递升的血缘团体,类似于希腊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例如,利未部落由八个氏族组成,这八个氏族分组成三个胞族,如下所示:

利未部

利未的子孙 一、革顺 男子7,500人

二、哥辖 男子8,600人

三、米拉利 男子6,200人

一、革顺胞族

氏族——1.立尼氏 2.示每氏

二、哥辖胞族

氏族——1.暗兰氏 2.以斯哈氏 3.希伯仑氏 4.乌泄氏

三、米拉利胞族

氏族——1.抹利氏 2.母示氏

“……按照利未人的家室、宗族来计算他们儿子的人数。……利未的儿子名叫革顺、哥辖、米拉利。革顺的儿子,按着宗族是立尼、示每。哥辖的儿子按着宗族是暗兰、以斯哈、希伯仑、乌泄。米拉利的儿子按着宗族是抹利、母示。这些接着宗族是利未人的家室。” [29]

关于这种团体的记叙,有时从上层开始,有时从下层即基本单位开始。例如说:“西缅子孙的后代,照家室、宗族……” [30] 云云。在这里,“西缅子孙的后代”组成部落;“家室”就是胞族;“宗族”就是氏族。《圣经》又云:“乌泄的儿子以利撒反,是哥辖宗族家室的首领。” [31] 在这里便是首先提氏族,然后才是胞族,最后才是部落;所举名的人乃是胞族的首领。每一个宗族都各有其徽章或旗帜以资区别。“以色列人要各归自己的纛下,在本族的旗号那里安营。” [32] 这些名称所描写的都是实际的组织;它们表明希伯来人的军队是按氏族、胞族、部落而组织起来的。

根据上述每个胞族的人数估计,其基层的最小团体“宗族”当有数百人。希伯来语的beth’ab表示“父族”、“宗族”、“家族”的意思。如果希伯来人有氏族,那就是这种团体了。用两个词来描写这种团体自会使人感到疑惑,除非专偶制的个体家族在当时已经非常多、非常突出,以至不得不使用这种曲折的说法来概括这种亲属。我们从字面上见到有暗兰家、以斯哈家、希伯仑家、乌泄家等;但是,在那个时代,希伯来人不可能具有现代指一个有爵位之家的那种“家”的概念,所以他们之所谓家,大概是用以指亲属或血统而言。 [33] 由于每一个分划的团体和再分划的团体都以一个男子为首,由于希伯来人的世系一律按男性追溯,因此,可以肯定他们的世系在这时候是按男性下传的。比“宗族”高一级的为“家室”,看来这就是胞族。希伯来语对这种组织的名称是mishpacah,意即“联宗”、“睦族”。它是由两个或更多的“宗族”组成的,是从一个最初的团体分化出来的,而各有一胞族式的名称以资区别。这与胞族是非常符合的。这种家室,或者说,这种胞族,有一年一度的祭祀宴会。 [34] 最后一级,即“部落”,在希伯来语中称为matteh,意指“树枝”、“茎干”或“支条”,其组织类似于希腊人的部落。

这些血缘团体的成员有些什么权利、特权和义务,关于这方面的详细情况记载得极少。由“宗族”到“部落”,每一级组织都是以亲族观念结合起来的,这种观念体现之显著与明确,远远超过希腊人、拉丁人或美洲即第安人部落相应的组织。虽然雅典人的传说认为他们的四个部落出自爱翁的四个儿子,但他们却未企图以此来解释氏族和胞族的起源。希伯来人的记载就不同了,不仅将十二个部落在谱系上推源于雅各的十二个儿子,而且将各个氏族和胞族都分别推源于此十二人的子孙。在人类的经验中,按这种方式明确地指出氏族和胞族的产生过程,还没有见过第二个例子。对于他们这种记载,我们不得不理解为对现存血缘团体所作的一种区分,这是按照传说中所保存的知识来区分的,在区分时如遇到小小的障碍就以立法的约束加以克服。

希伯来人自称为“以色列人民”,又称“会众”。 [35] 这就直接承认他们的组织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

在非洲,我们见到的是蒙昧社会和野蛮社会交错的一片混乱现象。原有的技术和发明由于外界传人的组织和工具大部分都消失了;然而,最低级的蒙昧社会(包括吃人的风气)以及最低级的野蛮社会普见于该大陆的大部分地区。内地部落比较接近于土著固有的文化和标准的生活状况;但非洲在人种学上基本上还是一块荒园。

虽然非洲是黑人的故乡,但是,大家知道,黑人的人口有限,占有的领域很小。累瑟姆意味深长地说过:“黑人不是典型的非洲人。” [36] 杜·沙伊鲁曾访问过刚果河与尼日尔河之间的阿锡腊、阿波诺、伊硕戈、阿山戈等部落,这些部落是地地道道的黑种人。杜·沙伊鲁说:“每一个村庄有其酋长,进入内地更深一些以后,似乎所有的村庄都由长老们统治,每一个长老带着他的民众分占村中的一个区域。在每一个克兰中都有伊弗牟、弗牟或公认的克兰头目(伊弗牟的意思是“根源”、“父亲”)。我从土人那里始终未能弄明白他们的部落是怎样分成克兰的;他们似乎不知道这件事是如何发生的,但是如今在他们当中也没有形成新的克兰。……一个酋长或长老的住宅并不比邻居的住宅更好。他们不知有专制政府。……在处死一个人以前,必须召开长老会议。……各部落与各克兰之间相互通婚,由此而在人民当中发生友爱的感情。同一克兰的人是不许彼此通婚的。即使血缘关系极为疏远的人结婚也被视为邪恶的行为;但是,外甥娶舅母为妻则丝毫不受谴责,而且,在巴拉凯人中,儿子承娶父亲的妻室,只除开生母。……在我所访问的部落中,到处都存在多妻制和畜养奴隶。……在西部部落中,按继承法规定,长兄的财产(妇女、奴隶等)由次弟继承,但如最幼的兄弟死去,则某财产由长兄继承,如果没有兄弟,则由外甥继承。克兰或家族的首领是世袭的职位,其继承法与财产同。如所有的兄弟均已死去,职位则由长姊的长子继承,以此类推,直到这一支脉绝灭为止,因为所有的克兰都视为是从女性传下来的。” [37]

上述的详细情节已经体现了一个标准的氏族所具有的一切要素,即:世系仅由一性下传,在上面的例子中是由女性下传,表现其氏族处于原始形态。再者,公职和财产,均与姓氏一样按女性世系继承。酋长的职位,兄终弟及,或由舅传甥,同美洲土著一样;而酋长的儿子不得继承,因为他们不是死者本氏族的成员。氏族内也是禁止通婚的。在上述这些精确的记载中唯一遗漏的资料是一些氏族的名称。关于世袭的现象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

赞比西河的班雅人是比黑人发展水平较高级的一支人。利文斯顿博士 [38] 在他们当中观察到有下述的习俗:“班雅人的政治制度颇为特殊,那是一种封建的共和制。酋长由选举产生,一个酋长死后,他们宁可选死者姊妹的儿子继任,而不选他自己的子女。如果对某个候选人不满意,他们甚至到一个远处的部落中去找寻一个继承者,继承者通常是属于已故酋长家族中人,是他的兄弟,或他的姊妹的儿子,但决不是他自己的子女。……前任酋长所有的妻子、财产和子女均由继任者继承。” [39] 利文斯顿博士虽没有详细记载班雅人的社会组织,但是,仅从酋长职位兄终弟及或由舅传甥这一点已暗示出他们的世系是由女性下传的了。

据利文斯顿博士说,占居赞比西河流域以及由此往南直到开普殖民地的无数部落,其土著均自认为属同一种族所分成的三大支人,即:贝专纳人、巴苏陀人和卡菲尔人。 [40] 利文斯顿谈到第一支人时说:“贝专纳人部落均以某些动物为名,这可能表示出在古代他们也象古埃及人一样热中于动物崇拜。如巴卡特拉部的名称意即‘猴部人’;巴阔纳部意即‘鳄部人’;巴特拉皮部意即‘鱼部人’;每一个部落对于其所命名的动物都怀着一种迷信的敬畏心理。……任何一个部落从来不食用与本部落同名的动物。……许多古代部落现已绝灭了,但我们从其个别成员的名字中仍可发现那些部落名称的痕迹;例如,巴陶意即‘狮部人’,巴诺加意即‘蟒部人’,尽管今天已经不存在这类部落了。” [41] 这些动物名称与其说表示是一个部落,不如说表示是一个氏族。尤其是,发现某些个人各为其所属部落的最后残存者,在这种现象中,若将部落理解为氏族,似更合乎实况。利文斯顿说,在阿尔哥拉地方卡桑吉河谷的班加拉斯人中,“酋长的继承人宁取其兄弟而不取其子。姊妹之子属于她的兄弟;而她的兄弟往往卖掉他的外甥以偿债。” [42] 我们在这里又见到女性世系的证据;不过,利文斯顿对于诸如此类的事例叙述得过于简略,过于概括,以致无从断定他们是否有氏族。

说到澳大利亚人,关于卡米拉罗依人的氏族制已经在前文谈过了。就文化发展水平言,这个大岛上的土著接近于阶梯的底层。当他们被发现时,他们不仅是蒙昧人,而且还处在蒙昧社会的低级状态中。有一些部落是吃人者。有关吃人的问题,前文提到过的斐孙先生曾写信告作者说:“至少某些部落是吃人的。证据是确凿的。怀德湾的部落不仅吃战场上杀死的敌人,而且还吃他们自己这边被杀死的伙伴,甚至连那些自然死亡者只要情况良好也在被吃之列。他们在吃人之前,先剥下死者的皮,将油脂混合木炭擦在皮上,把它保存起来。他们对这种人皮非常珍视,相信它具有很高的医药价值。”

上面描述的这种人类生活使我们了解蒙昧社会的状况、其风俗习惯所处的水平、其物质发展的程度,了解这种人的精神生活和道德生活之低下。从澳大利亚人的吃人风俗即可看出他们发展水平之低是公认为接近于底层的了。而澳大利亚人占有一大洲之地,矿产丰富,气候宜人,生活资源十分充足。他们占居在这样的地方,历时须以千年计,但是,他们却仍然是处于上述水平的蒙昧人。倘若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可能再过几千年还保持原状,纵使不能没有任何进步,但恐其进步之缓慢不足以脱离他们那种蒙昧状态的黑暗而获得光明。

澳大利亚人的制度是标准的、一律的,氏族组织不仅存在于卡米拉罗依人中,而且看来普遍存在。澳大利亚南部拉塞佩德湾附近的纳林耶里人是按氏族组成的,他们的氏族以兽类和昆虫命名。乔治·台普林牧师写信告诉我的朋友斐孙先生,谈到纳林耶里人不在本氏族内通婚,他们的子女属于其父亲的氏族。他接着说:“他们没有种姓,他们也不象新南威尔士操卡米拉罗依语的那些部落一样有婚级制度。但其每一个部落或家族(一部落即一家族)各有其自己的图腾,或称之为‘霭帖’(ngaitye);某些个人确有这种霭帖。这被视为该人的护身元神。它是某种兽、鸟或昆虫。……他们的通婚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一个部落〔氏族〕即被视为一个家族,任何人决不在本部落之内通婚。”

斐孙也写道:“昆士兰州的马腊诺阿区部落所操的方言称为‘乌尔吉’语。据A.S.P.凯麦隆先生寄给我的材料说,在他们当中也有着与操卡米拉罗依语的部落相似的婚级划分制度,既有类似的婚级名称,也有类似的图腾。”斐孙先生接着谈到达令河流域的澳大利亚人,他说,据查理·洛克伍德先生寄来的材料,“他们再分为若干部落〔氏族〕,提到的有鸸鹋氏、野鸭氏和袋鼠氏,但未说明是否还有其他部落;他们的子女均取用母方的婚级名称和图腾。” [43]

上述部落中都存在氏族组织,由此看来,氏族组织在澳大利亚土著中很可能是普遍流行的;固然,我们在前文已经指出,他们的氏族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

关于波利尼西亚、密克罗尼西亚和巴布亚群岛的居民的内部组织,我们所知道的材料仍很有限,而且也不全面。在夏威夷人、萨摩亚人、马克萨斯岛民或新西兰人当中,未曾发现氏族组织的痕迹。他们的亲属制度还是很原始的,由此可见他们的制度尚未进步到足以为氏族制度提供前提条件的水平。 [44] 在密克罗尼西亚群岛的某些岛上,酋长的职位由女性下传; [45] 但这个习俗并不依靠氏族而可以独立存在。斐济人再分为若干部落,各操属于同一语系的方言。其中之一的雷瓦部又包括四个分部,各有不同的名称,每一个分部又再有所划分。最后的一层划分单位似乎并不是氏族,理由之一就是因为这层单位的成员可以相互通婚。世系是由男性下传的。与此相似,汤加人也由若干分部组成,各分部再有所划分,一如雷瓦人。

环绕着有关婚姻和家族、有关生计和政治等方面的一些简单的观念,最早的社会组织就此形成;如欲阐明古代社会的结构和原则,必须从这里开始。倘若承认人类通过年代长远的经验才取得进步发展的理论,那么,大洋洲的居民由于与世隔绝、地域狭隘、物资有限,其进步速度之慢是早已注定的了。他们所呈现的状态还是亚洲大陆的人类在远古时代的状态;由于他们与世隔绝,无疑存在一些特点,然而,这些岛民社会毕竟体现人类进步的长河的一个早期阶段。对于他们的制度、发明和发现、精神和心理特征等方面作出说明,将大有裨益于人类学。

我们至此结束关于氏族的组织及其分布范围的讨论。我们已经在澳大利亚人和非洲黑人当中发现了这种组织,并在其他的非洲部落中见到这种制度的痕迹。美洲土著中有一部分人当被发现时正处于低级野蛮社会,在这部分人中已经见到氏族组织是普遍流行的;在另一部分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村居印第安中也是如此。同样,在处于高级野蛮社会的希腊、拉丁部落中,氏族组织亦具有充分的活力;而在雅利安族系其余各支人当中也见到氏族组织的痕迹。在土兰尼亚族系、乌拉尔族系和蒙古族系当中,在通古斯族和汉族当中,在属于闪族的希伯来人当中,都发现了氏族组织,或发现存在这种组织的痕迹。我们已经引证了足够多、足够有说服力的事实以断言氏族组织在人类的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并断言这种组织广泛流行于整个蒙昧阶段晚期和整个野蛮阶段。

本书也列举了充分的事实,以证明这一卓越的制度乃是古代社会的根基。这是通过经验发展出来的最早的结构原则,它能根据一定的方式将社会组织起来,并使这种结构保持一致性,直到它充分发展到足以转变为政治社会时止。氏族制在各大洲都长久存在,一直保存到今天,这就充分表明了它是非常古老的、它在大体上是普遍流行的、它的活力是持久的。氏族组织对于人类在上述各个阶段和状态下的需要具有惊人的适应力,这一点也为它的广泛流行和它的持久存在所充分证明了。它确实是人类经验中最丰富的部分。

究竟氏族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自发产生的,因而在不相毗连的地域里它本身会不断出现呢,还是它只有一个单独的来源,从这个来源中心通过人类不断的迁徙而传播于全球的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后一种假说,若略加修改,似较前一假说为优,其理由如下:我们发现在氏族制出现之前有两种婚姻形态和两种家族形态。达到第二种婚姻形态和第二种家族形态需要一种特殊的经验,并需要创立氏族来补足这一经验。蒙昧人实行的完全是一种极其广泛的同居制度,并受到这种制度的有力控制,后来经过天然的选择,才将这种同居制度限制到一种较窄的范围内,其最终结果便是产生了第二种家族形态。如果我们认为蒙昧人之得到这一最后的解脱会在相互隔离的广阔地域内,在不同的时期中多次重复出现,那未免过于离奇了,这实在是不可能的事。一些有血缘关系的团体,为了保障安全,为了维持生计,相互联合起来,这种现象无疑地从人类的幼稚时期起即已存在;但是,氏族却是与此大不相同的一种亲族集团。氏族只收容一部分亲族而排除其余的另一部分亲族;它用亲族关系为纽带将收容的这一部分人组织起来,命以共同的姓氏,并赋以共同的权利和特权。在本氏族内禁止通婚,以保证与无亲族关系的外人通婚的优点。这是这种组织最根本的原则,也是最难建立的原则之一。氏族并不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容易明了的概念,与此相反,它实在是奥妙难懂的;因此,就它起源的时代而言,它乃是一种高度智慧的产物。当这一观念由孕育至于诞生以后,仍需要长久的时间才能使它臻于成熟,并使它的效用得到发展。波利尼西亚人已经有了伙婚制家族,但未能发明氏族;澳大利亚人也具有这种家族,并具有氏族。氏族的根源在伙婚制家族,无论哪一个部落,只要发展到了伙婚制家族的阶段,就会具有氏族所由形成的那些要素。这是对上文所取的那一假说所作的修订。在早于氏族的组织、即以性为基础的组织中,存在着氏族的根苗。当具备原始形态的氏族制已获得充分发展时,它就借其所创造的一支进步的人群而传播于广阔的地域上。解释它的传播,要比解释它的创立容易得多。我们从上述各点来考虑,自然会看出它不可能在相互隔绝的地区不断地重现。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具有一种优越的效果,即它能造成一支在当时超过地球上任何其他种族的蒙昧人。在蒙昧人的生活规律中,人们象候鸟一般地定期迁徙,或者为了找寻更好的地方而转移,在那样的时代,这一支优秀的人群就会一浪逐一浪地向外散布,直到他们遍布于全球的大部分地区为止。对于现在所确定的有关这个问题的一些主要事实进行一番考察,似乎倾向于同意氏族的组成起于一源的假说,否则,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就得追溯到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那种制度产生了氏族所由起源的伙婚制家族),并认为那些婚级是古代社会的原始基础。就此而论,无论何处,只要创立了婚级制,就有可能存在氏族。

假定人类是出于同源,则是从一个中心通过迁徙而分据全球的。那么,我们不得不把亚洲大陆视为人类各种族的摇篮地,因为这个大陆所包含的人种原型的数量多于欧洲、非洲和美洲。由此也就会推证,黑人和澳大利亚人是在社会组织以性为基础以及家族处于伙婚制形态的时代从这个共同根系分离出去的;波利尼西亚人之迁徙较他们为晚,但社会结构仍与前同;最后,加诺万尼亚人之迁往美洲为时更晚,那是在氏族已经组成之后了。提出上述这些推论仅供参考。

若要正确地理解古代社会,绝对需要对氏族及其属性、对氏族制分布的范围具备知识。这是目前需要进行专门的、大规模的研究调查的重要项目。在文明民族的祖先当中,这种社会曾发展到它的最高阶段,即野蛮社会的末期。但是,再往上溯到遥远的古代,这种社会还有它的其他阶段,那是我们现在必须从社会状态与之相应的野蛮人和蒙昧人当中去探索的。有组织的社会这一观念,是经历人类全部存在期间而不断发展的产物;它的各个阶段都有其逻辑上的联系,每一个阶段都产生继起的另一个阶段,而我们所考虑的这个社会组织形态是起源于氏族制的。人类没有任何一个其他的制度对于人类进步的历程具有氏族制这样古老、这样突出的关系。人类真正的历史就包含在各种制度的发展史之中,氏族制仅其中之一而已。然而,那些曾对人类事务施加重大影响的制度是以氏族制为基础的。

本章注释

[1] 亨利·萨姆纳·梅因,《远古制度史讲章》(纽约,1875年),第7页。

[2]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2。

[3] 凯撒,《高卢战记》,6.22。

[4]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7。这位作家指出,战阵是按楔形排列的。Aciesper cuneos componitur.——同上书,7。柯耳劳什说:“同一个马尔克或同一个百户的人,同一族或同一个塞普特的人,并肩作战。”——弗烈德里克·柯耳劳什,《日耳曼史》,詹姆斯·哈斯英译本(纽约,1852年),第28页。

[5] 凯撒,《高卢战记》,4.1。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6。

[6] 弗里曼博士专门致力于研究这个主题,他指出:“政治制度中最低层的单元就是那些仍以各种名目存在着的组织,如‘马尔克’、‘格曼德’、‘社’或‘村’等。如前所述,这就是‘氏族’的许多形态中的一种,在这种形态中,不再是一个游荡不定的团体,也不再是一个仅仅以掠夺为生的团体;但另一方面,当时它也还未曾与旁的团体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城邦的组成部分。在这个阶段,‘氏族’表现为一种农业团体的形式,有其公有的土地——这是罗马的公田(ager publicus)和英格兰的民田(folkland)的萌芽形态。这就是西方的村社(markgenossenschaft)。这种最基层的单位,这种真正的或人为的亲属团体,是由若干家族组成的,每一个家族都在父亲的统治之下,在父亲的庇护之下生活,这种父权(patria potestas)残存于罗马,而在罗马法中成为非常突出、非常持久的一个特征。家族组合成‘氏族’,以地域形态表现的‘氏族’组合成‘村社’,以此类推,若干这种村社及其‘马尔克’(或公地)组合成更高一级的政治组织,名为百户(hundred),在条顿族所分布的地区,大多数地方都见到这个名称,只是形式不一,或这样,或那样。……在‘百户’之上则有帕古斯(pagus),高乌(gau),丹麦人谓之syssel,英格兰人谓之shire,这就是看上去象是占据一块固定地域的部落。这种单位,无论大小,每一个都有其头目。……‘百户’是由村、马尔克、格曼德组成的,不管我们对那最基层的组织怎样称呼,shire,gau,pagus则是由‘百户’组成的。”——爱德华·弗里曼,《比较政治学》,共三卷(伦敦,1874年),第1卷,第116—119页。

[7] R.G.累瑟姆,《绘图民族学》,共二卷(伦敦,1859年),第1卷,第80页。

[8] 约翰·麦克伦南,《古代历史研究,包括原始婚姻一书的重印本》(伦敦,1876年),第87页。

[9] 同上书,第80,81页。〔怀特注〕麦克伦南此文引自詹姆斯·贝耳的《塞尔卡西亚寓卢日记》(伦敦,1840年)。

[10] 孟加拉的一位土著牧师戈伯纳思·侬底《致本作者信》。〔怀特注〕戈伯纳思·侬底牧师是美国长老派传道团派驻印度北部福特波尔的一位传教士,他给摩尔根的这封长信是1860年7月26日写的,发表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408—410页。书中此处的引文并不象是该信发表的文字,但原来标有星号,表示该信可能有一部分已被节略。侬底牧师向摩尔根提供了有关孟加拉人亲属制度的资料。

[11] 爱德华·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2版(伦敦,1870年),第282页。

[12] 同上作者,《原始文化》,共二卷(纽约,1877年),第2卷,第235页。

[13] 累瑟姆,《绘图民族学》,第1卷,第290页。

[14] 约翰·卢博克,《文明的起源》(纽约,1874年),第96—97页。

[15] 累瑟姆,《绘图民族学》,第1卷,第475页。

[16] 〔怀特注〕罗伯特·哈特,先生是“广州的一位英国绅士,……是中国”海关衙门的首长。”(《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414页。)本文所引的信是1860年9月18日从中国广州寄出的,发表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上,第422—425页。

[17] 〔译者注〕摩尔根对于中国姓氏的解释是欠正确的。中国有史时期的姓氏制度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战国时代以前,“姓”和“氏”有别,“姓”可能与上古氏族的图腾有关;“氏”应相当于氏族下的家族,其名称与图腾无关。战国时代以后,“姓”和“氏”的区别消失,即形成流传至今的姓氏,这些姓氏大多沿袭前一阶段的“氏”,所以与氏族的图腾无关。摩尔根根据这一点甚至猜想在这些村庄中“专偶制的家族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还可能“有共产主义的生活方式和共妻的现象”,这完全是错误的臆断。

[18] 〔译者注〕citizen一词通译作“公民”,实指“市民有相当于”我国周代的“国人”或“邑人”之义。此处所谓“公民社会”即指按地域组织的居民社会,与按血缘组织的氏族社会不同。

[19] 《创世纪》,13:2。

[20] 同上书,23:16。

[21] 同上书,18:6。

[22] 同上书,18:8。

[23] 同上书,22:6。

[24] 同上书,24:53。

[25] 同上书,24:65。

[26] 同上书,20:12。

[27] 同上书,11:29。

[28] 《出埃及记》,6:20。

[29] 《民数记》,3:15-20。

[30] 同上书,1:22。

[31] 同上书,3:30。

[32] 同上书,2:2。

[33] 基尔与戴利慈二氏在其注释《出埃及记》,6:14的注文中指出,“‘父族’是一个专门术语,指的是若干家族以一位共同祖先为称而组成的团体。”这是对氏族的最恰当的定义。——卡尔·基尔和弗兰茨·戴利慈,《圣经旧约全书注》,共二十二卷。刊于《克拉克氏外文神学丛书》(爱丁堡,1864—1877年)。

[34] 《撒母耳前书》,20:6,29。

[35] 《民数记》,1:2。

[36] 累瑟姆,《绘图民族学》,第2卷,第184页。

[37] 保罗·杜·沙伊鲁,《阿山戈地区旅行记》,(纽约,1867年),第425—429页。

[38] 〔怀特注〕大卫·利文斯顿(1813—1873年),苏格兰传教士,非洲探险家。

[39] 大卫·利文斯顿,《南非行纪》(纽约,1858年),第660—661页。“如果一个青年男子爱上了另一个村庄的一个姑娘,而女方的父母不反对他们结合,他就必须移住到女方的村庄里去。他必须为他的岳母服某些劳役。……假若他对这种仆役生活方式感到厌倦而希望返回自己的家中,那就必须把他所有的子女留下,因为这些孩子都是属于他妻子的。”——同上书,第667—668页。

[40] 利文斯顿,《南非行纪》,第219页。

[41] 同上书,第471页。

[42] 同上书,第471—472页。

[43] 参看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284—285页。

[44] 《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451、482页。

[45] 《密克罗尼西亚:探险纪航》,载《传教通报》,第49期(1853年),第81—90页,特别是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