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顺序相承的家族形态——第一种形态:血婚制家族——由此产生马来亚式亲属制——第二种形态:伙婚制家族——由此产生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第三种形态:专偶制家族——由此产生雅利安式、闪族式和乌拉尔式亲属制——介乎中间的偶婚制家族和父权制家族——这两种家族形态均未能产生任何亲属制度——上述亲属制都是自然形成的——两种基本形式——其一为类别式,另一为说明式——这些亲属制的总原则——其持续之长久

我们已经习惯于把专偶制家族看作自古以来一成不变的家族形态,以为只不过在某些特殊地区间杂有父权制家族而已。其实不然,家族的观念原是经历了几个顺序相承的发展阶段才臻于成熟的,而专偶制家族乃是一系列家族形态中最后的一种形态。我的目的就是要说明在专偶制家族之前还有更古的家族形态,那些家族形态曾普遍流行于蒙昧阶段,并经历野蛮阶段初期而下达野蛮阶段中期;我还要说明的是,无论专偶制家族或父权制家族,都不可能上溯到野蛮阶段晚期。这两种家族形态基本上都是近代的产物。而且,在古代社会中,它们是不可能出现的;必须等到更早的家族形态所具有的先行经验在人类每一个种族中为它们的产生作好了准备以后,它们才可能出现。

现可把家族分为如下五种顺序相承的不同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有其独具的婚姻制度:

(一) 血婚制家族 这是由嫡亲的和旁系的兄弟姊妹集体相互婚配而建立的。

(二) 伙婚制家族 这是由若干嫡亲的和旁系的姊妹集体地同彼此的丈夫婚配而建立的;同伙的丈夫们彼此不一定是亲属。它也可以由若干嫡亲的和旁系的兄弟集体地同彼此的妻子婚配而建立;这些妻子们彼此不一定是亲属。不过,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往往对方彼此也都是亲属。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一群男子伙同与一群女子婚配。

(三) 偶婚制家族 这是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的,但不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愿意的期间才维持有效。

(四) 父权制家族 这是由一个男子与若干妻子结婚而建立的;通常由此产生将妻子幽禁于闺房的风俗。

(五) 专偶制家族 这是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的,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

在上述这些家族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五种这三种形态是最重要的;因为它们流行之广、影响之深,足以建立三种不同的亲属制,所有这些亲属制度迄今都仍在通行。反过来,这些亲属制本身也足以证明与它们各自相关的家族形态和婚姻形态都先它们而存在。其余两种形态,即偶婚制和父权制,都是介乎中间的家族形态,它们对人类生活的影响不足以建立一种新的亲属制,或者说,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当时现存的亲属制。不要以为这几个类型的家族彼此各不相干、界限分明;与此相反,由第一种形态过渡到第二种形态,由第二种形态过渡到第三种形态,由第三种形态过渡到第五种形态,都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步转变过来的。我们所要阐明、所要确定的命题就是:这些家族形态原是一种接着一种顺序相承而产生的,它们综合起来正体现了家族观念的发展。

为了说明这几种家族形态和婚姻形态的产生,必须介绍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亲属制的内容实质。这些亲属制度具体表现了与此问题直接有关的证据,既扼要又确凿,毫无牵强附会之嫌。而且,这些证据是具有权威性的,是极端肯定的,因此,由它们所得出的推论没有置疑的余地。但是,任何一种亲属制度,在我们尚未对它熟悉以前,是会令人感到错综复杂、困惑难明的。务请读者耐心深入考察这个问题,其深入的程度要足以体验到亲属制所包涵的证据有何等的价值和分量。我在从前写的《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 [2] 一书中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详细的探讨,所以,在本书中只限于叙述一些重要的事实,我把这些事实减到最少数量,只要足以使人明了其意义就够了,关于更详细的情节和一般的表格,均标注参考前一著作。我所提出的主要命题就是家族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顺序相承的形态,作为人类史的一个部分,这个命题太重要了。由于这个缘故,我不得不提出这些亲属制而予以研究,希望它们或许真正能确定这个事实。因此,本章及以下四章都要用来对这种证据作简要的概述。

迄今所见到的最原始的亲属制度是在波利尼西亚人中发现的,其中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将作为典型代表。我已把它称为马来亚式亲属制。在这种制度下,所有的血缘亲属,不论远近亲疏,一律归纳到下列几种亲属关系中的某一种之内;那就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儿孙女、兄弟、姊妹。他们不知有其他的血缘关系。除此之外则有姻戚关系。马来亚式亲属制是随着第一种家族形态血婚制家族而产生的,它还包含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血婚制家族形态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对于这样重要的一个推论来说,根据似嫌不足;但是,我们假定他们认每一种亲属关系时都是确实存在那样一种关系,倘若这个假定能证明不误,那么,上面的推论就完全得到支持了。这种亲属制非常普遍地流行于波利尼西亚人之中,虽然他们的家族已经由血婚制转入伙婚制了。其亲属制之所以保持未变,是因为没有足够强烈的动力,因为他们的制度没有发生足够急剧的改革,不足以引起亲属制的改变。大约五十年前,当美国传教会立足于桑威奇群岛〔译者按:即指夏威夷群岛〕之时,在当地居民中,兄弟姊妹之间的婚配尚未完全绝迹。这种亲属制在古代曾普遍流行于亚洲,那是没有疑问的,因为迄今仍在亚洲流行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即以这种亲属制为其基础。中国人的亲属制也是以此为基础的。

随着时代的前进,第二种伟大的亲属制度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继第一种亲属制而起,传布于地球上的大部分地区。这种亲属制在北美的土著当中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在南美的土著中也发现许多痕迹,足以推想这一亲属制在那里也曾普遍存在过。在非洲的部分地区也曾见到这种亲属制的痕迹;不过,一般而言,非洲部落的亲属制度是接近于马来亚式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在印度南部操达罗毗荼语的印度人中迄今仍然流行;而在印度北部操高拉语的印度人中也在流行着,不过形式有所改变而已。在澳大利亚也流行这种制度,但处于尚未充分发展的状态下,在该地,它或者起源于婚级组织,或者起源于导致同样结果的初期氏族组织。在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亚族系的主要部落中,这种亲属制起源于集团婚配的伙婚制和氏族组织,氏族组织之兴起势必遏制血族间的通婚。我们在前文已经说明过,由于禁止氏族内通婚怎样造成了这一结果,这种禁规使亲兄弟姊妹之间永远不得再发生婚媾关系。当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出现之时,家族形态是伙婚制。这可以由下面的事实得到证明,那就是:集团婚配的伙婚制正好说明了这种亲属制度下的主要亲属关系;同时,证明这些亲属关系是根据这种婚姻制度而确实存在的。我们按照事理推论,即可指出伙婚制亦当曾经一度象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同样地广泛流行。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之所以产生,必须归功于氏族组织之形成与伙婚制。我们将会在下文中看到,这种亲属制是从马来亚式亲属制演变出来的,它所改变的仅只有早先由亲兄弟姊妹通婚和从兄弟姊妹通婚所产生的那些亲属关系,那些亲属关系事实上由于氏族组织的出现而已经发生改变了;由此可以证明这两种亲属制之间是直接关联着的。从亲属制度的这一变化即可证明氏族组织对于社会、尤其是对于伙婚集团的影响非常强大。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真正是宏伟惊人的。它能辨认出雅利安式亲属制下的一切亲属关系,以及若干雅利安式亲属制所忽略的亲属关系。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下,所有的亲属,无论远近,都分成各个类别;根据该制度所特具的方法,其亲属关系的追溯范围远远超出雅利安式亲属制的正常范围之外。在日常寒暄和正规问候中,人们彼此均以亲属关系相称呼,而从不用个人名字;这种方式,自然不仅使最疏远的亲族之间得以保持亲属关系,并且有助于向外界推广这种亲属制度的知识。当双方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之时,问候的方式就只简单地互称“我的朋友”。无论就其区别亲属之细密而言,或就其表征之特殊程度而言,在人类实找不出另一种亲属制度可与之相比。

美洲土著初被发现时,他们的家族形态已经脱离了伙婚制而进入了偶婚制;因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下所认的亲属关系,有一些并不是偶婚制中实际存在的关系。这同马来亚式亲属制阶段所发生的情况恰好如出一辙,在那个阶段,家族形态已经脱离了血婚制而进入了伙婚制,但亲属制度仍保持未变;因此在马来亚式亲属制中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乃是血婚制家族中实际存在的关系,它们与伙婚制家族中的一部分亲属关系并不实际相符。与此相似,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乃是伙婚制家族中实际存在的关系,它们与偶婚制家族中的一部分亲属关系并不实际相符。家族形态的发展步骤必然要速于亲属制度,亲属制度是跟随在后面来记录家族亲属关系的。伙婚制家族的建立没有提供充分的动力来改革马来亚式亲属制,同样,偶婚制家族的产生也没有提供充分的动力来改革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把马来亚式亲属制改变为土兰尼亚式,需要象氏族组织这样一种伟大的制度;推翻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而代之以雅利安式,则需要象具体财产这样一种伟大的制度,连带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该制度所创造的专偶制家族。

随着时代的再一步前进,出现了第三种伟大的亲属制,我们可以称之为雅利安式,或闪族式,或乌拉尔式,均无不可。这种亲属制度在此后进达文明阶段的主要民族中大概取代了原先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专偶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就是由这种亲属制规定下来的。土兰尼亚式是以马来亚式为基础的,但雅利安式亲属制并非以土兰尼亚式为基础;不过,它却在文明民族中取代了原先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这可以从别的方面得到证据。

后四种家族形态一直存在到有史时期;但第一种形态血婚制家族已经不复存在了。然而,我们可以根据马来亚式亲属制推断这种家族形态在古代是存在过的。因之,我们有三种基本的家族形态,它们代表三大种基本不同的生活状况,并有三种截然有别的亲属制度足以证明这三种家族形态是存在过的(如果只有这种亲属制度才保存唯一证据的话)。这一结论将引起我们注意到亲属制度之异常稳定与持久性,并注意到亲属制度对于古代社会状况所体现的证据是何等的珍贵。

在人类各部落中,上述三种家族的每一种都曾经历过一段很长的时间,都曾有其幼稚期、成熟期和衰落期。专偶制家族起源于财产,正如孕育专偶制家族的偶婚制家族起源于氏族一样。当希腊部落初出现于历史舞台之时,即已有了专偶制家族;但是,要等到制订成交法规定这种家族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以后,它才完全建立起来。财产观念在人类心灵中的成长过程,包括财产的创始、财产的享有,特别是包括对财产继承权的法定,凡此均与专偶制家族的建立密切有关。财产力量之强大从此开始足以影响社会机体的结构。确定子女的父亲是谁,这件事情此时必将具有先前的社会状况下所不知道的重要意义。一男一女的婚配从野蛮阶段早期以来即已存在,其形式是在双方合意的期间结为配偶。随着古代社会的进步,由于制度改进,由于各种发明和发现都跨进了较高级的状况,这种婚姻形式也就逐渐趋于稳定状态。但是,这时候还缺少专偶制家族(独占的同居权)的基本要素。早在野蛮阶段,男人就开始强迫妻子忠贞不二,对不贞者处以残暴的刑罚,但却认为自己可以放纵自由。其实贞操必须是相互遵守的义务,保持贞操也必须是双方相应而行的。在荷马时代的希腊人中,妇女在家族中处于与外界隔绝的地位,受其丈夫的统治,没有充分的权利,非常不平等。如果把荷马时代到伯里克利斯时代前后不同时期的希腊家族作一比较,就可看出一个显著的进步,并看出这种进步逐渐成为固定的制度。近代的家族比之希腊罗马人的家族毫无疑问又是一个进步;因为妇女的社会地位已经大大提高了。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就一个女子对其丈夫的身分高低而言,她在尊严方面以及在得到承认的个人权利方面已经近乎平等的地位。专偶制家族的历史记录,能上溯将近三千年,我们可以说,在这段期间,它的性质有着逐渐不断的改进。它注定了仍将进一步改善,直到两性的平等获得公认、婚姻关系的公平合理得到充分认识时为止。我们对偶婚制家族的逐步改善过程也有同样的证据(虽然还不够充分),证明这个过程始于偶婚制家族的低级形式,而终于专偶制家族的出现。我们必须记住这些事实,因为它们在本文讨论中极关重要。

在以前几章中,我曾请读者注意与人类初期历史密切关联的范围广泛的同居制度,那种制度一直流传到文明阶段,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渐次丧失其地位而已。这一制度由于遭到社会上道德因素的对抗而日渐缩减,其缩减的程度多少可以衡量出人类进步的比例。顺序相承的每一种家族形态和婚姻形式就是缩小这种同居制度范围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当它缩减到完全消灭以后,也只有到这时候,专偶制家族才有可能建立。专偶制家族可以上溯到野蛮阶段晚期,它就是在这个时候才开始从偶婚制家族中脱颖而出的。

我们由此可以对于这两种家族形态的形成与发展所经历的年代得到一点印象。但是,五种顺序相承的家族形态彼此各异,并且分别属于完全不同的社会状况,它们之相继建立使我们对于家族观念的各个发展阶段的时距有着更加长远的估计,家族观念就是经历了这些阶段才从血婚制通过过渡形态而发展到迄今仍在前进的专偶制的。人类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具有较此更为惊人、更为丰富的历史,或体现较此更为悠久复杂的经验果实。维持家族制度的存在,并使它通过若干阶段而达到今天的形态,这需要在智力和心理上经历无数世代的极度努力才能办到。

在婚姻形式由伙婚制经过偶婚制而达到专偶制的过程中,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并未发生重大的改变。这种亲属制所记录的是伙婚制家族的亲属关系,但是,直到专偶制家族建立时为止,它却基本保持未变,其实到了这时候,它已几乎完全不符合于血统关系的性质,甚至成为专偶制家族的一种玷辱了。现举例以说明之:在马来亚式亲属制之下,一个男子称其兄弟之子为子,因为其兄弟之妻同时亦即自己之妻。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之下,其兄弟之子仍称为子,理由同上,但其姊妹之子现称为甥,因为在氏族组织中,其姊妹已不再是自己之妻了。在易洛魁人当中,家族是偶婚制的,一个男子仍称其兄弟之子为子,然而其兄弟之妻已不再是自己之妻了;此外还有一大串亲属关系都象这样同现行的婚姻形式不相吻合。这种亲属制度所由产生的习俗已经改变,而它却残存得更久,尽管基本上已不符合现实,但仍一直在他们当中维持到现存的一代。始终没有出现一种动力足以推翻这一庞大的原始亲属制度。当雅利安人各民族临近于文明阶段时,正好出现了专偶制家族,为他们提供了这种动力。专偶制家族使子女认准了父亲,从而确定了合法的继嗣。要想把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加以改革,使之符合于专偶制家族的血统关系,这是不可能的。它同专偶制一点也不能吻合。然而,却有一个补救的方法,既简单,又完备。那就是废除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而代之以说明式的方法,土兰尼亚部落当他们希望把某一亲属关系提得更突出之时即往往使用这种方法。他们回过头来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将基本的称谓结合在一起,以说明每一个人的亲属关系。因此,他们的称谓就有“兄弟之子”、“兄弟之孙”、“父之兄弟”、“父之兄弟之子”等等。每一个词组描叙一个人,其亲属关系也就不言而喻了。我们在希腊语系、拉丁语系、梵语系、日耳曼语系和克尔特语系诸部落中所见到的形态最古老的雅利安式亲属制就是如此;闪族人也是如此,有希伯来《圣经》上的世系谱可证。前文已经提过的某些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痕迹在雅利安人和闪族人各民族中一直保持到有史时期;但它基本上已废除,而代以说明式的亲属制了。

为了说明和证实上述种种命题,现必须将这三种亲属制度以及分别与之相关的三种基本的家族形态按其出现的先后次序一一予以论述。它们彼此又能互相阐释。

一种亲属制度就其本身而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它所体现的思想意识很有限,而且显然是以一些简单的暗示为依据,所以看来它不可能提供很有用的知识,尤其不可能反映人类早期的生活状况。至少当我们抽象地考察一个亲属集团的亲属关系时,必然会得出上述的结论。但是,当我们把许多部落的亲属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把它视为一种家族制度,并看出它已经流传了极其漫长的时间以后,它的意义就大不一样了。这三种亲属制度,一一衔接,体现了家族从血婚制到专偶制的全部发展过程。我们有理由作出下面的假定:每一种亲属制度表达了该制度建立时所存在的家族的实际亲属关系,因此,它也就反映了当时所流行的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不过这两种形态都可能进展到更高的一个阶段而其亲属制度仍保持不变。

我们还会进一步看到,这些亲属制度都是随着社会从低级状态发展到高级状态而自然产生的,每一次亲属制度的改变都标志着某种对社会体制影响深刻的制度的出现。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兄弟与姊妹的关系、外祖母与外孙外孙女的关系,在任何时代都是能完全确认的;但是,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外祖父与外孙外孙女的关系,在专偶制提供了最高度的辨认保证以前一直是无法确认的。当人们实行集体婚配的时代,会有许多人同时同样可能处于上述亲属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在古代社会极端原始的情况下,这些亲属关系,无论是实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都会被人们理解,从而创造一些称谓来表达它们。不断地使用这些称谓来称呼由此而形成一个亲属团体的那些人,久而久之,便产生了一套亲属制度。但是,如前所述,这种亲属制度的形式一定是以婚姻形式为依据。凡是亲兄弟姊妹和从兄弟姊妹之间相互集体通婚的地方,其家族就是血婚制的,而其亲属制就是马来亚式的。凡是若干姊妹同她们彼此的丈夫集体通婚、或若干兄弟同他们彼此的妻子集体通婚的地方,其家族就是伙婚制的,而其亲属制就是土兰尼亚式的。凡是婚姻限于一夫一妻之间而且禁止与他人发生同居关系的地方,其家族就是专偶制的,而其亲属制就是雅利安式的。因此,这三种亲属制是以三种婚姻形态为基础的;每一种亲属制度都力求尽事实所可能知道的情况来表达与之相应的婚姻形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实际亲属关系。所以我们看到,这些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而基于婚姻;并不基于虚想,而基于事实;每一种亲属制在其使用期间都是既合乎逻辑、也合乎实况的制度。它们所提供的证据价值极高,也最富于启发性。亲属制度以最明白的方式直接准确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情况。

这些亲属制本身分为根本不同的两大类。其一为“类别式”,另一为“说明式”。 [3] 按照前一种形式,对亲属从不加以说明,而是把他们区分为若干范畴,不论其与“自身”的亲疏如何;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即以同一亲属称谓统称之。例如,我的亲兄弟,与我父亲的兄弟之子,均称为我的兄弟;我的亲姊妹,与我母亲的姊妹之女,均称为我的姊妹;马来亚式和土兰尼亚式的亲属制都用这样分类法。按照后一种形式,对于亲属,或用基本亲属称谓来说明,或将这些基本称谓结合起来加以说明,由此使每一个人与自身的亲属关系都各各不同。例如,其称谓有兄弟之子、父之兄弟、父之兄弟之子等。雅利安式、闪族式和乌拉尔式亲属制就是如此,这是随着专偶制婚姻而产生的。后来由于发明了称谓的共名,也采用了少许分类的方法;但这种制度最早的形式纯粹是说明式的,如上述例子所表现的情况,埃尔斯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的亲属制度即其典型代表。这两种亲属制度之所以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是由于在一种情形下实行集体的多偶婚姻,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实行一夫一妻的单偶婚姻。

雅利安人、闪族人和乌拉尔人的家族中所采用的说明式亲属制是相同的,但类别式亲属制却又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是马来亚式,在时间上最早;第二种是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二者基本相似,都是将先前的马来亚式加以改革而形成的。

如果简单地参照一下我们自己的亲属制度,就会对各种亲属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引起注意了。

亲属关系有两类:第一类是由血缘产生的,或称血亲;第二类是由婚姻产生的,或称姻亲。血亲又分直系、旁系两种。如某甲的血统出自某乙,这两人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叫做直系血亲。如某甲与某乙的血统出自共同的祖先,但并非彼出于此或此出于彼,这两人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叫做旁系血亲。至于姻亲则按风俗习惯而定。

我们不必过分专门地讨论这个题目,但可以就一般情况来说,在每一种亲属制中,只要存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就必然会有一个直系和几个旁系亲属关系,其旁系是从直系分出来的。每个人都是一个亲属团体的中心,每一个亲属的亲等都是根据“自身”来辨别的,而“自身”也对那些亲属报之以同样的亲等。“自身”必然处在直系之中,而这条世系是垂直的。在这条世系上,由本人上溯和下推,世代父子相继,可以列入本人各代直系祖先和各代直系后裔,这些人合起来构成他的直系男性世系。从这一干系产生了若干旁系,其中有男性世系,也有女性世系,由内向外依次排列数序。我们若要充分了解亲属制度,只须认识其主要干系以及最亲的五支旁系中任何一支男性旁系和女性旁系,包括父党和母党在内,而在每一支中只须从父母推及他或她的一个子女就行了;尽管无论就上溯或下推而言,这都只包括“自身”的一小部分亲属,但具备这些知识已足够了。各个旁系往下推,其分支的数目将按几何级数增加,如果想追究各个旁系所有的分支,并不会使这个亲属制度更容易了解。

第一支旁系中的男系包括我的兄弟及其子孙;第一支旁系中的女系包括我的姊妹及其子孙。第二支旁系:就父系言,其男系包括我父亲的兄弟及其子孙,其女系包括父亲的姊妹及其子孙;第二支旁系:就母系言,其男系包括我母亲的兄弟及其子孙,其女系包括我母亲的姊妹及其子孙。第三支旁系:就父系言,其男系包括我祖父的兄弟及其子孙,其女系包括我祖父的姊妹及其子孙;第三支旁系:就母系言,其男系和女系相应地分别包括我外祖母的兄弟和姊妹以及他们各自的子孙。我们要注意:上述最后一项已经由父系的直系转变为母系的直系了。第四支旁系中的男系和女系分别溯自曾祖父的兄弟和姊妹,以及溯自母亲的外祖母的兄弟和姊妹。第五支旁系中的男系和女系分别溯自高祖父的兄弟和姊妹,以及溯自外祖母的外祖母的兄弟和姊妹。第四、第五支旁系及其分支均与第三支旁系同例。这五支旁系,加上直系,包括了我们的一大群亲属,这都是实际能认的亲属。

对于这些旁系,需要作些补充说明。如果我有若干兄弟和姊妹,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孙,便相应地形成若干各自独立的系统;但是,他们全体都算作我的第一支旁系中的男系和女系两分支。同样,我父亲如有若干兄弟姊妹,我母亲如有若干兄弟姊妹,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孙,便相应地形成若干各自独立的系统;但他们全体都算作第二支旁系中的父系和母系两门;而分成四大分支,两大分支男系,两大分支女系。如果把第三支旁系中的各个分支统统计算起来,就有四门祖先和八大分支;旁系每向外扩一层,其分支数目也就会按上述同样的比例增多。

要作出一种排列方法和说明方法使这样一大群支系庞杂、人数众多的亲属表达得有条不紊而能全部了解,一望而知这不是一件寻常能办到的事。罗马的民法家们却彻底完成了这项任务,他们的方法已为欧洲主要的民族所采用,这种方法之简单实足以引起我们的赞赏。 [4] 亲属称谓之发展到合乎要求的范围,这必然是一件极端困难的事,倘若不是受到一种紧急需要的刺激,也就是说,倘若不是迫切地需要制订一部有关世系的法典来规定财产继承问题,那么,上述的事可能永远不会实现。

要产生一个新形式,就必须把属于父方的诸父、诸母和属于母方的诸父、诸母用具体名称加以区别,这一成就只在人类少数几种语言中实现了。这些称谓最后出现于罗马人的语言中,他们称父方的诸父、诸母为patruus〔伯叔父〕和amita〔姑母〕,而称母方的诸父、诸母为avunculus〔舅父〕和matertera〔姨母〕。自从发明了这些称谓以后,罗马人改进了的说明式亲属制就建立起来了。 [5] 在雅利安族系中,除了埃尔斯人(Erse)、斯堪的纳维亚人和斯拉夫人以外,其他各支均已采用了罗马人这套亲属制的基本特点。

当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被废弃以后,雅利安式亲属制必然会采用说明式的称谓,有如在埃尔斯人中一样。在直系和五支旁系中,每一种亲属关系各各不同,其数目当在一百以上,需要同样多的表达词汇,或者逐渐发明共名来表达它们。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类别式和说明式这两种基本形式差不多恰好符合于野蛮民族同文明民族之间的分界。根据上述各种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所反映的进步规律来看,可以料想得到,其结果必然如此。

各种亲属制的采用、改变和废弃,都不是随心所欲造成的。它们的起源都与使社会状况产生重大变革的有机运动符合一致。当某种形式的亲属制被普遍采用以后,其称谓业已构成,其方法业已确定,根据这种情况的自然道理,它要发生改变当然是极其缓慢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亲属团体的中心,因此,每一个人都不得不使用和了解当时流行的亲属制。要改变任何一种亲属关系都是极其困难的。这些亲属制既是自然产生的而不是人工制造的,它们之所以存在主要依靠习俗而不是依靠法律规定,因此,必须要有一种与习俗同样普遍的动力才能改变它们;这一点更有助于使它们维持长久的稳定性。既然每一个人都是亲属制的当事人,所以亲属制的传导途径就是血缘。由此,当每一种亲属制所由产生的社会状况已经改变或已经完全消逝以后,还存在着使这种制度维持不变的强大影响。正是由于有这种维持稳定的因秦,才使我们能肯定从若干事实中所得出的结论;也正是这一因素才把古代社会保存的一份记录流传下来,否则人们就完全不知道这方面的情况了。

我们不会设想,象土兰尼亚式这么复杂的一种亲属制能在人类不同的民族和族系中保持绝对的一律。我们发现细节上各有不同,不过主要特征基本上没有变化。迄今即度南部泰米尔人的亲属制与纽约州的塞内卡-易洛魁人的亲属制还有两百种亲属关系完全一样。象这样运用自然逻辑于社会实况的例子在人类心灵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还有一个经过修改的形式,这种形式单独存在,靠它自己来说明它的历史。这就是印地语、孟加拉语、马腊泰语以及印度北部其他民族的亲属制,它是把雅利安式同土兰尼亚式合并起来构成的。一支文明民族婆罗门人与一群野蛮人混合以后,他们自己的语言也被上面所提到的那些新遇到的土语所融蚀了,那些土语保持其原有的语法结构,而从梵语中吸收了百分之九十的词汇。因此就使他们两种亲属制度(其一种以专偶制或偶婚制为基础,另一种以集体多偶制婚姻为基础)发生冲突,结果产生了一种混合的亲属制度。人数上占优势的土著在这种亲属制中深深地打下土兰尼亚式的烙印,而梵语成分则对它作了一些使专偶制不致遭受非难的修改。斯拉夫语系似乎也是由这种种族混合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制,其所表现的仅只有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所经历的两种形态,但稍加修改而设计成一种新的制度,长期使用于文明阶段,那么,这种亲属制表明它本身是一种值得引起住意的具有持久力的因素。

对于建立在多妻制之上的父权制家族就不必加以探讨了。因为这种制度流行范围有限,所以对人类事业的影响很小。

对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居室生活的研究,尚未予以应有的重视。北美即第安人部落的家族是偶婚制的;但他们一般都住在公共宅院中,在一户之内实行共产主义的生活。当我们沿发展阶梯下降至伙婚制家族和血婚制家族时,每一户的集体越来越大,在同一间房内集中居住着的人愈多。委内瑞拉沿海部落的家族看来象是伙婚制的,据当初发现他们的人说,他们住在钟形的住宅中,每一栋容纳一百六十人。 [6] 许多丈夫和许多妻子集体同居在一栋住宅内,而且通常同居在一间房子里。我们推想这种方式的居室生活在蒙昧社会极其常见,这种推论应当是合理的。

以下各章将对上述各种亲属制的起源提出解释。产生这些亲属制的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就是这些亲属制的基础,我们设想这些形态是确实存在的。如果由此对每一种亲属制得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则可以从所解释的亲属制度推证出每一种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必存在于此制度之前。在最后一章中,我打算把促使家族沿着顺序相承的诸形态而向前发展的一些主要制度排成一个有条理的序列。我们对于人类原始状况的知识实在太有限了,以致不得不利用我们所能获得的最好的迹象。我所要提出的序列有一部分是假设的;但有足够丰富的例证作为凭据,所以提出来请大家考虑。要使这个序列能完全确定,那必须等待将来人类学的研究工作取得新的成果。

本章注释

[1] 〔怀特注〕我在本书引言(译者按:怀特所写的引言,我们没有译成中文)中已经指出,《古代社会》一书是从《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产生出来的;本章即复述后者所包含的部分论题,不过特别加以引申和发展罢了。本书第3编“家族观念的发展”特别发展了《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6章“总结”所提出的社会进化理论。摩尔根在那部书第480页概述了各种亲属制度及其相应的家族形态的发展序列,上起杂交阶段,下迄专偶制。

[2] 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17卷(华盛顿,哥伦比亚区,1871年)。

[3] 〔怀特注〕摩尔根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第12页、第142—143页、第468页对“类别式”亲属制和“说明式”亲属制加以区分,并下了定义。现在对摩尔根所使用的名称及其区分原则已经有了相当多的批判意见;按照罗伯特·洛维的说法,这两者“不属于同一逻辑范畴”(见《大英百科全书》“亲属称谓〔KinshipTerms〕”一条,第14版,1929年,第19卷,第84页)。这个问题曾进行了多次辩论,辩论的人大概都没有读过摩尔根专门探讨这一点(《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12页)以后所写的著作——他们认为,我们的“说明式”亲属制包括“类别式”亲属制的称谓,如cousin〔从、表兄弟姊妹〕或uncle〔伯叔或舅〕。但是,这些称谓并不是类别式的,因为它们并没有把直系亲属与旁系亲属合并在一起。洛维,“亲属称谓”一条,乔治·穆尔多克(《社会结构》,纽约,1949年)以及其他某些人曾倡议用亲属称谓的类别来代替摩尔根的提法。但如A.R.雷德克利夫-勃朗在“亲属制度之研究”一文(载《皇家人类学研究所学报》,第71期〔1941年〕,第1—18页)第7页上所指出的,“类别式”和“说明式”这两个术语看来并不“合乎理想”,但它们“使用已久,而且也没有人提出过任何更完善的术语,虽然某些人切盼革新”。参看勒斯利·怀特,“类别式亲属称谓是什么?”(《西南人类学杂志》,第14期〔1958年〕,第378—385页)对这些论点的评介。

[4] 查斯丁尼,《罗马法全书》,38.10。“按照他们的身分、他们的籍贯和他们的姓氏”;又见《查斯丁尼法典》,3.6。

[5] 我们的称谓aunt〔姑母〕是从拉丁语amita〔姑母〕来的,uncle〔舅父〕是从拉丁语avunculus〔舅父〕来的。拉丁语的avus〔祖父〕一词加上指小词尾就成了avunculus。因此它的意思是指“小祖父”。有人认为拉丁语的matertera〔姨母〕一词源于mater〔母〕和altera〔另一个〕,意即“另一位母亲”。

[6] 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共六卷,约翰·斯蒂文斯英译本(伦敦,1725—1726年),第1卷,第216,218,3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