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偶制家族是比较晚近的产物——“家族”一词——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荷马时代的希腊家族——文明化的希腊家族——幽禁妻子的闺房——专偶制的义务不为男子所尊重——罗马家族——妻子处于管制之下——雅利安式亲属制——它随专偶制而来——在它之前的亲属制可能是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由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向雅利安式亲属制的过渡——罗马人和阿拉伯人的亲属制——罗马人亲属制的详细情况——现代的专偶制家族——罗马人和阿拉伯人亲属制度表
因为人们往往把社会的起源追溯至专偶制家族,因此,认为这种家族是较晚近的产物的观点不免使人感到新奇。那些从哲学的角度去探讨社会的起源的作者们很难想象社会能够脱离作为其单元的家族而存在,或除去专偶制家族之外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家族。他们也觉得有必要把一对配偶视为一群人的核心,这一群人中的一部分处于隶属地位,而其全体都处于权力之下,于是,他们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社会的首次有组织化,始于父权制家族。事实上,这样的家族也是我们从拉丁、希腊和希伯来部落所能知道的最古形式。因此,父权制家族就被认为是原始社会的典型,这种家族不是被想象为拉丁式的,就是被想象为希伯来式的,父权则是这种组织的实质。
出现于野蛮阶段晚期的氏族,已为人所充分了解,但是在时间方面,它却被错误地列到专偶制家族的后面去了。用有关野蛮部落、甚至蒙昧部落的制度的某些知识来作为解释我们自己的制度的方法,这种必要性已愈来愈明显了。由于专偶制家族被假定为社会制度中的组织单元,因此,氏族被当作家族的集合体,部落被当作氏族的集合体,民族被当作部落的集合体。这种结论的错误在于第一命题是不正确的。我们已经说明了:氏族全体加入胞族,胞族全体加入部落,部落全体加入民族;但家族不能全体加入氏族,因为夫妻必须来自不同的氏族。直至最后阶段,妻子仍认为自己属于她父亲的氏族,在罗马人之中,她还袭用她父亲的氏族的姓氏。因为一切部分都必须加入整体,所以家族不可能是氏族组织的单元。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就是氏族。此外,不论是罗马型的还是希伯来型的父权制家族,在整个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早期都还根本不为人类所知,而且就是在野蛮阶段中期或甚至晚期也很可能如此。在氏族出现之后,经过了不知多少世代才开始出现专偶制家族。而直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它才得以稳固地建立。
我们可以从家族(family)一词的意义推断出它在拉丁部落中是晚近才出现的。family出自familia,familia含有famulus之意,famulus=仆从,因此familia可能出自鄂斯坎语的famel,famel=servus,意为一个奴隶。 [1] 从family一词的本意来看,它与配偶及其子女毫无关系,而是指在pater familias(家族之父)的权力支配下为维持家族而从事劳动的奴仆团体。在某些遗嘱条文中,familia与patrimonium通用,意为“传给继承人的遗产”。 [2] 这个词被引入拉丁社会,来指明一种新的组织,这个组织的首领支配妻室儿女和在父权控制之下的奴仆团体。蒙森用“奴仆团体”来表示familia一词的拉丁意义。 [3] 因此,这个词及其概念不会早于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族制度,而后者既晚于希腊人与拉丁人两支的分化,也晚于农业的出现和奴隶制的合法化。如果对于在此之前的家族也曾有过名字的话,那么,我们还不清楚那个名字究竟是什么。
在血婚制和伙婚制这两种家族中,不可能存在父权。在氏族出现于伙婚群中的时候,它把姊妹及其子女和女系后裔永远结合于一个氏族之中,氏族就成了它创造出来的社会制度的单元组织。偶婚制家族逐渐由这种状况中发展出来,而父权的葫芽也就与之俱来。这种权力的发展在开始时是微弱的、不定的,然后开始稳步增长,随着新的家族因社会的进步而愈来愈含有专偶制的特色,这种权力也就不断地得到增强。当财产开始大量产生和想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愿望使世系由女性改变为男性下传时,父权的真正基础才第一次确立起来。当希伯来和拉丁部落初次闻名于世的时候,希伯来型的父权制家族已存在于希伯来人之中,而罗马型的父权制家族也已存在于罗马人之中。这两种家族都是以许多人及其家族受到一定程度的奴役或受绝对的奴役为基础,所有的人都处于父权控制之下,在希伯来人中是族长(patriarch)的妻室儿女受父权控制,在罗马人中是pater familias〔家族之父〕的妻室儿女受父权控制,在罗马人中是pater familias〔家族之父〕的妻室儿女受父权控制。这是父权的一种不正常的发展,在罗马家族中,它同时也是一种过分的发展。这种发展极不普遍,主要限于上面提到的这些种族。盖乌斯曾说:罗马人的父亲对其子女的权力是罗马人所独有的;一般来说,在其他民族中不存在这种权力。 [4]
对于早期的专偶制家族,只须从古典时代作家们的著作中征引少数例证,使人对它的特点产生一个印象就足够了。专偶制家族以明确的形式出现于野蛮阶段晚期。在此阶段很早之前,它的某些特点无疑已随着先前的偶婚制家族而出现;但是它的基本特点:绝对的独占同居,是不可能存在于偶婚制家族之中的。
我们可以在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中找到其最早的同时也是最有趣的例证之一。他们的制度既出于同源,又是他们自己所固有的;当时的日耳曼人正在向文明社会前进。塔西佗只是简单地叙述了他们的婚姻习俗,既没有说明他们的家庭结构,也没有说明其性质。在说到他们的婚姻极为严格并认为值得赞扬之后,他进而说道:在野蛮人中,他们是唯一以一妻为满足的民族——多妻的例子极为罕见,而且这种现象并非情欲所致,而是地位造成的结果。妻子不带嫁妆给丈夫,丈夫却要给妻子聘礼,……一匹装配整齐的马,一块盾牌,以及一根长矛和一柄剑。凭借这些礼物的效力以娶得妻子。 [5] 这些含有购买意义的礼物以前可能是赠给新娘氏族中的亲属的,现在则赠给新娘本人。
他在其他地方提到两种可以从中看出专偶制家族的实质的重要现象。 [6] 第一种是,每个男子满足于一个妻子(singulis uxoribuscontenti sunt);第二种是,对女子的贞操防范森严(septae pudicitiaagunt)。从各个不同文化阶段的已知家族情况来看,古代日耳曼人的这种家族似乎仍是一种十分脆弱、不足以单独应付艰难生活的组织;因此,它需托庇于由有关家族组成的共同家室。当奴隶制成为一种制度的时候,这些家室就渐趋消失。在当时,日耳曼人的社会发达程度尚不足以产生高级的专偶制家族。
至于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其家族虽是专偶制的,但却是低级形式的。丈夫用某种隔离的办法来要求妻子的贞操;但他却不承认有相应的义务。然而,只有承认相应的义务,贞操才能获得永久性的保证。荷马的诗篇中有许多证据表明:女子没有什么权利是男子必须尊重的。希腊的酋长们在其赴特洛伊的途中,对于装载在他们船上的女俘,恬不知耻地、毫无克制地纵情取乐。不论诗篇中的叙述的事件是真是假,它必须被认为是当时真实情况的写照。虽然这些人是俘虏,但这种情况还是反映了对女性的极不尊重。女性的尊严不为人所承认,女性的人权没有保障。为了缓和阿喀琉斯的愤怒,亚加米农在一次希腊酋长会上建议,除了给予他其他的东西外,再给他七个艳丽绝伦的勒斯堡女人,其中包括亚加米农留给自己享受的、从该城俘获的布丽西斯;而一旦攻下特洛伊城,阿喀琉斯还有权挑选容貌仅次于阿尔果斯的海伦的二十名特洛伊美女。 [7] “美人与战利品”是英雄时代恬不知耻地提出来的口号。他们对女俘的态度反映了当时的文明对待女性的一般态度。凡是不尊重敌人的亲权、姻权和人权的人,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概念也高不了。
荷马对未婚的阿喀琉斯和他的朋友帕特洛克努斯的营帐生活有过一番描写,荷马认为那种生活是适合作为一个酋长的阿喀琉斯的性格和尊严的。他写道:阿喀琉斯躺在他那结构精美的营帐深处,在他身边躺着一个模样俊俏的女人狄奥美德,她是他从勒斯堡俘获来的。在另一边躺着帕特洛克努斯,他的身边也躺着腰身苗条的伊斐斯,她是慷慨的阿喀琉斯把她从西罗斯俘获后送给帕特洛克努斯的。 [8] 已婚和未婚男子的这种习俗既受到当时伟大诗人的赞美口吻的记叙,也为公众感情所支持,这种情形有助于说明:在当时即使存在专偶制,那也是通过对妻子施以高压手段来实现的,而她们的丈夫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专偶主义者。这样的家族中的偶婚制特点与专偶制特点,就数量而言是相等的。
有人以为在英雄时代中女性的情况及其在家中的地位较文明社会初起之时,甚至较以后这二者的最高发展阶段更为有利、更为尊贵。在世系尚未变为男系之前的遥远的时代,情况可能如此,但是在英雄时代,这种看法似乎是站不住脚的。就生活方式和方法而言,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改善,但是野蛮阶段晚期对女人的真实评价,到了英雄时代就看得更明显了。
在本书的其他篇章中,我曾指出:当世系由女性变为男性下传时,妻子和母亲的权利和地位遭到了损失。女子的子女由她自己的氏族转移到她丈夫的氏族,她因结婚而丧失了她父方的权利,但未得到相等的补偿。在这种世系改变之前,她本氏族的成员在家室中多半占多数,这就给母党以充分的力量,使女人而不是男人成为家族的核心。在改变之后,她在她丈夫的家室中是孤立的,她同她自己的亲属疏远了。这必然削弱了母党的势力,并大大降低了女子的地位,阻碍她在社会地位方面取得进展。在富裕的阶层中,女人被迫与世隔离的境遇,以及公认在合法的婚姻下以生儿育女(παιδοπoιϵισθμαιγνησιωδ)为结婚的首要目的,使我们看出:女性在英雄时代的处境要劣于在我们对其情况要清楚得多的以后的年代中的地位。
在希腊人之中,一种利己主义或有意的自私主义的原则一直在男子之中作祟,以图降低对妇女的曾重,这种情形在蒙昧人中是罕见的。这种原则表现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在上层家庭中妻子被隔离起来,以达到独占的同居的目的,而丈夫却不承认有相应的义务。这反映出在其前代之中曾存在过土兰尼亚型的婚姻制度,而隔离手段就是为防止这种婚姻制度而想出来的。维持了许多世纪之久的这种习惯,给希腊妇女的心理造成了一种极为强烈的自卑感,以致直到希腊霸权的末期,她们都未能从这种心理状况中恢复过来。这也许是把这一部分人类从偶婚制家族引至专偶制家族时要求妇女作出的牺牲之一。象这样一个其禀赋之伟大足以使其精神生活在世界上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的民族,何以能在其文明的鼎盛时期对女性采取基本上是野蛮人的态度,这个问题至今仍是个不解之谜。女性并未受到虐待,在其被允许的权限范围以内,她们也未受到粗暴的对待;但是,她们所受到的教育是肤浅的,与异性的交往被禁止,而且女性低人一等被作为一种原则灌输到她们脑中,直至她们本人也承认这是一种事实为止。妻子不是丈夫的伙伴和地位平等的人,妻对夫的关系就象女儿对父亲一样;这样,它就否定了专偶制在其最高形式时所必须具有的那种基本原则。妻子在尊严、人权和社会地位方面都必须与丈夫平等。我们可以由此看到:现代社会的伟大制度之建立,是付出了多少忍耐与经历的代价的结果。
我们对于有史阶段希腊妇女和希腊家族的情况的了解是相当详细的。以卓越的研究而使其著作见称于世的柏克尔,搜集了有关的主要现象,并以简明有力的方式将它们表达出来。 [9] 他的叙述虽没有为有史阶段的希腊家族勾勒出一幅完整的图象,但已足以说明希腊家族与现代文明家族之间的巨大差异,同时也足以说明专偶制家族的早期发展状况。
在柏克尔记叙的现象中有两点值得加以注意:第一,宣称结婚的主要目的是在合法婚姻之下生儿育女;第二,对妇女实行隔离是为了保证这一结果。这两点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反映出它们所由产生的先前的情况。第一,野蛮人不懂得爱情。感情是文明社会和高度修养的产物,野蛮人尚未达到理解感情的地步。一般来说,希腊人正如他们的婚姻习俗所反映的那样,还不懂得这种感情,不过,当然存在着不少例外。以希腊人的观点来看,肉体的价值是女性所能具有的一切美德之标准。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需要和义务为其基础的。支配易洛魁人和阿兹特克人的就是这些观念;事实上,这些观念起源于野蛮社会,并且反映了希腊部落的祖先以前所处的野蛮状况。它们居然能够满足希腊文明社会对于家族关系的理想,这一点是颇为奇特的。财产的增长和希望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愿望,是促成专偶制以保证合法继承人和将继承人的数目限制在一对夫妇的真正后裔之内的动力。在希腊式家族所由产生的偶婚制家族中,已开始能识别子女的生父,但是尚未达到确定的程度,因为古代同居权(jura conjugialia)的某些部分还残存未消。这一点正好解释始于高级野蛮社会的、将妻子隔离起来的新习俗的起因。这种习俗的实行是由于当时一定存在将妻子隔离起来的必要性,这种制度十分可怕,以至已经走向文明的希腊人的家庭生活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幽禁和约束女性的制度。虽然以上所引述的现象主要反映的是富裕阶层的家庭情况,但它所反映的精神却肯定具有普遍性。
下面我们来谈谈罗马家族,在罗马家族中,妇女的情况要好一些,但同样处于从属的地位。
在罗马,妇女所受的待遇和在雅典一样,但是在罗马家族中,女性的影响与权力要稍大一些。作为家族之母(mater familias),她是一家之主妇。她可以不受丈夫的约束自由上街,并可经常同男人一起出入剧院和赴节日宴会。在家里,她并不被限于特殊的居室之内,也不被排斥于男人的座席之外。她不受加在希腊妇女身上的那些最恶劣的约束这一点,有助于使罗马妇女产生个人尊严与独立的威情。普卢塔克说,自从通过萨宾妇女的调停而与萨宾人媾和之后,妇女便获得了许多名誉上的特权。例如,在路上相遇时,男子须向女子让路;有女子在场时,男子不得口出秽言,不得赤身露体。 [10] 但是,结婚之后妻子就必须“从夫”(in manum viri);这个观念就是:当她由于结婚而不再“从父”以后,显然还必须处于另一种力量控制之下。丈夫对待妻子象对待女儿而不象对待其同伴。而且,若其妻与人私通,他有权予以处死,不过,想行使这种权力似乎须征得女方氏族会议的同意。
与其他民族不同,罗马人具有三种婚姻形式。三种形式都同样将妻子置于丈夫的控制之下,并都把在合法婚姻(liberorum querendorum causa)下生儿育女视为结婚的首要目的。 [11] 这三种形式(confarreatio,coëmptio和usus)一直继续到共和时代之末,但在帝国时代便逐渐消除;到那个时候,第四种形式即自由婚姻被普遍采用,因为这种形式不把妻子置于夫权之下。从最早的时代起,离婚就一直由男女双方自行处理,这是偶婚制家族的一个特点,说不定正是从那种家族继承过来的。但直至共和时代末期止,离婚事件一直很少发生。 [12]
希腊、罗马城市在文明的鼎盛时期流行淫荡之风,一般认为先前曾具有比较高尚纯洁的贞操与道德,后来堕落下来,才出现这种现象但是,对于这种现象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至少是有所变更的解释。他们在两性关系上从来就没有达到一种可以谈得上有所堕落的纯洁道德。在危及国家生存的战争和斗争中受到压抑或有所节制的淫荡之风随着和平和繁荣而复燃,因为社会的道德因素尚未产生出来以便铲除这种淫风。这种淫风很可能是从来没有彻底消除的古代同居制度的遗风,这种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污点从野蛮社会流传下来,而现在则在这种新型杂交之中得到了极度的表现。如果希腊人和罗马人懂得尊重专偶制的平等性,如果希腊人不将妻子幽禁于闺房之中,罗马人不将妻子置于夫权之下,我们则有理由相信他们的社会将会呈现出一种极不相同的面貌。因为无论是希腊人还是罗马人,从来没有产生任何一种较高的道德,所以他们也就没有什么理由来哀叹世风之日下。这种解释的主旨在于说明:这两个民族都还没有认识到专偶制的完整原则,而只有这种完整性才能将其各自的社会置于道德的基础之上。这两个卓越的种族,其文化生活之所以中道沦丧,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由于他们未能发展和利用女性心智上的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和保守力量,这些力量对于男子的进步与保持这些进步来说,其重要性并不亚于他们自己的相应力量。他们经历了漫长的野蛮社会,并从野蛮社会中获得了流传于后世的文明因素,但他们在昙花一现之后,很快便在政治上土崩瓦解了,这看来是他们陶醉在自己创造出来的新生活之中的结果。
在希伯来人中,在早期的时候父权制家族是酋长中通行的形式,但在百姓之间则通行专偶制,父权制即将向这种制度转化。关于后者的结构,以及家族内夫妇之间的关系的详细资料却很少。
不必寻求更多的例证就可以明显地看出:专偶制家族是从一个较低级的类型发展成为它在有史时期开始阶段所呈现的那种形式的;它在古典阶段虽未臻于完善,但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它显然是从在它之前的、作为其直接萌芽的偶婚制家族之中产生出来的;它虽然随着人类的进步而发展,但在古典阶段它还远没有达到其真正的理想。至少它的已知最完善的形式直至近代才告出现。早期著述者所描写的高级野蛮社会暗示出当时普遍实行专偶制,但其所伴随的情况却表明这种未来的专偶制正是在不利的影响下奋斗产生出来的,它的活力、权利和自卫力都还很脆弱,并且仍处于古代同居制度的残余势力的包围之中。
正象马来亚式亲属制表示的是存在于血婚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表示的是存在于伙婚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一样,雅利安式亲属制表示的是存在于专偶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每一种家族都以一种不同的、有特色的婚姻形式为基础。
就我们目前的知识范围而言,我们不能绝对地证明雅利安人、闪族人和乌拉尔人的家族在以前曾有过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而后来在专偶制之下才告废止。虽然如此,这却是我们从确知的事实中必然引导出来的推论。所有的证据都如此明确地指向这一方向,因而不可能有任何其他设想。第一,氏族组织在伙婚制家族中有其自然的根源,在那种家族中嫁与彼此之夫的一群姊妹连同其女系子女和后裔一起,提供了原始氏族的确切范围和本体。当雅利安家族的各主要分支首次闻名于世的时候,它们都有氏族组织,这一事实支持了下述推论,即:当他们是一个尚未分裂的统一种族时,他们也具备这种氏族组织。从这一事实又可进而推断:其氏族组织出自生活于同样的伙婚状况之中的远祖,而那种伙婚状况正是产生这种非凡的、广泛传布的氏族组织的根源。除此之外,在美洲土著之中也可以发现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是与氏族的原始形式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维持不变,一直到社会状况发生一场变革,才有力量冲破这种联系,例如专偶制就会产生这种变革。第二,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中也存在着指向同一结论的某种证据。如果在雅利安人之中曾经存在过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那么我们也可以设想这种亲属制的大部分称谓将会在专偶制之下消失。凡是对原属同一种亲属关系而现在将予以区别开来的那些人的称谓都将不得不停止使用。除了这种假设之外,不可能再有别的说法来解释雅利安式亲属制的固有称谓之贫乏。在各种雅利安方言中,只有父母、兄弟、姊妹和儿女的称谓是共同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称谓(梵语,naptar;拉丁语,nepos;希腊语,ανϵψιος;)不加区别地用来称呼甥、侄、孙和从表兄弟姊妹。就如此之少的血亲称谓而论,他们根本不可能到达专偶制所包含的那种进步状况。但是,如果以前存在过一种类似土兰尼亚式的亲属制,那么这种贫乏现象就可以解释得通了。兄弟和姊妹的称谓现在成了一种笼统的、新创的称谓,因为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中,这两种亲属关系全部都按长于己者和幼于己者来分别表达;其各种称谓是用来指包括非亲兄弟姊妹在内的那些人的。而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中,这种区别被弃置不顾,于是这种亲属关系首次按笼统观念来表达。在专偶制下,旧的称谓不能再适用了,因为它们也可称呼旁系兄弟姊妹。但是,以前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残余仍保留在乌拉尔家族例如匈牙利人的亲属制中,在匈牙利人的亲属制中,兄与弟、姊与妹均以不同的称谓区别开来。在法语中也可发现同样的情形,除frère〔兄弟〕和soeur〔姊妹〕外,还有aîné以表示兄;pǔné和cadet以表示弟;aînée和cadette以表示姊与妹。梵语中亦有agrajar〔兄〕和amujar〔弟〕,née和agrajri〔姊〕和amujri〔妹〕来表示这种亲属关系;至于后者系出自梵语还是出自土著的语言,我还不清楚。在各种雅利安方言中,兄弟姊妹的称谓系同一词的方言变化,希腊语则以αδελφος代替φρατηρ。如果在这些方言中曾存在称呼兄弟姊妹的共同称谓,那么它们以前的那种使用范畴将使它们无法适用于专指亲兄弟姊妹的关系。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这一突出的优点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中被取消了,这需要一种强大的动力,而以前存在、后来又放弃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可以解释这一点。想找出任何其他的解释都是困难的。我们不能想象在雅利安民族的母语中不存在祖父这一亲属关系的称谓,蒙昧和野蛮部落都普遍认识到这种关系;但是在雅利安诸方言中却不存在这一亲属关系的共同称谓。在梵语中有pitameha,在希腊语中有παππος,在拉丁语中有avus,在俄语中有djed,在威尔士语中有hendad,最后这个词象德语的grossvader〔大父〕和英语的grandfather〔大父〕一样,是个复合词。这些词的词根是不同的。但是,在以前的亲属制的称谓中,有一个词,不仅用来指真正的祖父、祖父的兄弟、祖父的从表兄弟,而且还用来指祖母的兄弟和从表兄弟,它是不可能用来指专偶制下的直系祖父和祖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放弃这种称谓是不难的。这样来解释在这种原始语言中缺乏对这一亲属的称谓的现象似乎是合乎情理的。最后一点,在雅利安各方言中,对伯叔父、舅父和姑母、姨母既无笼统的称谓,也没有专门的称谓用以区别父党的伯叔父和姑母同母党的舅父和姨母。在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中,分别有pitroya,πατρως和patruus指伯父和叔父;在斯拉夫语中则有stryc指伯叔父,在盎格鲁-萨克逊语、比利时语和德语中则有一种共同的词,分别作:eam,oom和oheim,用以指伯叔父,而在克尔特语中则没有。我们同样不能想象在雅利安母语中不存在舅父这一称谓,这是在野蛮部落中因氏族的关系而显得极为突出的一种亲属关系。如果他们以前的亲属制是土兰尼亚式的,则必然存在过专指母亲的亲兄弟和从表兄弟这种亲属关系的称谓。这种称谓所适用的人的范畴极广,根据我们已经陈述过的理由,其中许多人在专偶制下并不是舅父,因此这一称谓不得不停止使用。显然,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之前一定存在过某种亲属制,而后来让位给雅利安式亲属制了。
假定雅利安系、闪系和乌拉尔系诸民族曾经有过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那么旧的亲属制因专偶制的关系而与当时实际存在的世系不相符合之后,这种亲属制要转变为说明式亲属制是理所当然的。专偶制下的每一种亲属关系都是专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新的亲属制,必然是通过基本称谓或基本称谓之复合词来说明亲属,例如:称侄为兄弟之子,称伯父或叔父为父亲之兄弟,称从兄弟为父亲之兄弟之子。这就是雅利安族系、闪族系和乌拉尔族系现行亲属制的原始形式。现行亲属制中所包含的概括性称谓是后来引入的。凡具有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部落,当被问到某人与某人的关系时,一律都用与此相同的公式来说明其亲属关系。在土兰尼亚人和马来亚人之中都始终存在着一种与雅利安式完全相同的说明式制度,当然,因为他们另有一种永久性的亲属制,所以这种制度不是正式的亲属制,只是一种用来追述亲属关系的手段。从雅利安族、闪族和乌拉尔族的亲属称谓之贫乏,可以明显地看出他们必定曾放弃过一种先前存在过的亲属制。因此,下面的结论是合理的,即:当专偶制家族普遍建立时,这些民族便翻回去使用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下始终使用着的那种旧的说明式,从而听任那种与世系不相符合、对于世系无所用的过时的形式自行消灭。这应当就是从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演变为雅利安式亲属制的自然而明白的过程;它也令人满意地解释了雅利安式亲属制的起源及特性。
为充分说明专偶制家族与雅利安式亲属制的关系,需要象对前两种亲属制所做的那样,对这种亲属制加以详述。
试比较一下这种亲属制在雅利安诸方言中的形式就可以看到:现行亲属制的原型纯粹是说明式的。 [13] 雅利安式的典型埃尔斯式,乌拉尔式的典型爱沙尼亚式,至今仍是说明式的。在埃尔斯语中,唯有表示血亲的称谓,例如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的称谓是基本的。其余一切亲属都通过这些称谓来说明,但都从反顺序开始,例如:兄弟;子,兄弟的〔兄弟之子〕;子,子的,兄弟的〔兄弟之子之子〕。雅利安式亲属制表示的是专偶制下的实际亲属关系,并且假定子女的生父是已知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种与克尔特式〔译者按:即指埃尔斯式〕有着本质区别的说明式传进了这种新的亲属制;但是并没有使它面目全非。这是由罗马的民法学家为完成世系法典大纲感到需要而创造出来的,我们应当感谢存在这种需要。他们的新方法已为一些受到罗马影响的雅利安各族所采纳。斯拉夫式亲属制有些极为特别的现象,显然是从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那电动机付来的。 [14] 为了从历史上来认识我们现在的亲属制,那就有必要依靠由罗马民法学家所完成的罗马式亲属制。 [15] 他们所增加的东西虽然有限,但地却改变了说明亲属的方法。我们已在上文说明过,这些增加的内容主要在于:发明一些称谓把父党的伯叔和姑母同母党的舅父和姨母明确地区别开来。他们发明了一个词称呼祖父,用来作为nepos〔孙〕的对应词。依靠这些称谓和基本称谓以及适当的附加语,他们得以将包括每个人的全部新属在内的值系的和五个最近的旁系的亲属关系系统化。罗马式亲属制是专偶制下出现的一种最完善、最科学的亲属制;它因发明了许多表示姻亲的称谓而更加引人瞩目。这种亲属制比盎格鲁-萨克逊或克尔特式亲属制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我们自己吸取了这种优点的亲属制。在本章末尾的表中,我们列举了拉丁式和阿拉伯式,前者作为雅利安式亲属制的代表,后者作为闪族式亲属制的代表。阿拉伯式似乎曾经历过与罗马式相同的过程,并也获得了与之类似的结果。这里,我们仅对罗马式加以说明。
在直系中,从己身 到六世祖 (tritavus)为上行六代,从己身 到六世孙 (trinepos)为下行六代,在对这些亲属进行说明时只使用四个基本称谓。如果想表示第六代祖先以上,就以六世祖 为新的说明起点;由此便有,六世祖之父 (tritavi pater),这样一直上溯至六世祖之六世祖 (tritavi tritavus),便是己身的第十二代直系男性祖先。按照我们笨拙的称谓方法,那就必须把祖父的祖父一语加上六番来表示这同一亲属关系,或宁可说来描写这位祖先。以此类推,六世孙之六世孙 (trinepotis trinepos)便是己身的第十二代直系男性后裔。
第一旁系的男支由兄弟 (frater)开始,其序列如下:兄弟之子 (fratris filius),兄弟之孙 (fratris nepos),兄弟之曾孙 (fratris pronepos),一直到己身的兄弟之六世孙 (fratris trinepos)。若须说明第十二代后裔,就以兄弟之六世孙 为第二个起点,由此而有兄弟之六世孙之六世孙 (fratris trinepotis trinepos),作为这一序列的终点。按照这种简单的方法,把兄弟作为这一系中叙述世系的基本称谓,属于这一系的任何人都根据这个基本称谓在说明中的效用来表达他与兄弟的关系;凡是按这种方式来说明的人,一望而知其属于第一旁系的男支。以此类推,同一系的女支由姊妹 (soror)开始,其序列如下:姊妹之女 (sororis filia),姊妹之外孙女 (sororis neptis),姊妹之外曾孙女 (sororis proneptis),直至姊妹之六世外孙女 (sororis trineptis);再推至姊妹之六世外孙女之六世外孙女 (sororis trineptis trineptis),即姊妹之第十二代后裔。第一旁系的两支,严格地说,都起源于彼此之间的共同纽带,即父亲 (pater);然而,把兄弟和姊妹作为说明世系的基本称谓,这就不仅将这一系而且还将这两支都完全划分清楚了,同时,每个人同己身的亲属关系也就明确了。这是这种亲属制的主要优点之一,因为它体现为一种区别亲属和说明亲属的纯科学方法而贯串于所有各支之中。
第二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由父亲的兄弟“叔伯 ”(patruus)开始,包括他本人和他的后裔。每一个人,按照说明他的称谓,可以完全准确地表达出他在这一系中应处于什么位置,而他的亲属关系也就表达得很明确了;由此便有,叔伯之子 (patrui filius),叔伯之孙 (patrui nepos),叔伯之曾孙 (patrui pronepos),直至叔伯之六世孙 (patrui trinepos)。若须继续往下表达这一系的第十二代后裔,则越过中间几代以后,到达叔伯之六世孙之六世孙 (patrui trinepotis trinepos)。我们看到,在《罗马法》所使用的正规称呼方式中摈斥“从兄弟”一词。这个关系被称为“叔伯之子 ”(patrui filius),也被称为“叔伯兄弟 ”(frater patruelis),而大多数人通常则用俗称而呼之为“从兄弟 ”(consobrinus),英文的cousin一词即源此而来。 [16] 第二旁系的女支,就父党言,由父亲的姊妹“姑 ”(amita)开始;她的后裔都按照上述同样的方案说明;由此便有,姑之女 (amitae filia),姑之外孙女 (amitae neptis),直至姑之六世外孙女 (amitae trineptis),以及姑之六世外孙女之六世外孙女 (amitae trineptis trineptis)。在这一旁系的这一支中,也不使用“姑表姊妹 ”(amitina)这个专用称谓,而代之以说明式的“姑之女 ”(amitae filia)。
以此类推,第三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由祖父的兄弟开始,他被称为“叔伯祖 ”(patruus magnus),或可译“叔伯大父 ”。到了这一旁系,专用称谓就不方便了,不得不凭借复合词以表达之,尽管其亲属关系本身仍是具体的。显然,直到比较晚近的时候,也没有对这种亲属关系标以专称。就现在调查所及,没有任何一种现存语言对这种亲属关系具有一种原始称谓,然而没有这种称谓就无法表达这一旁系,除非使用克尔特人的方法。如果简单地把他称为“祖父之兄弟”,这个名称虽说明其人,但却对亲属关系表达得太含蓄;但如果称之为“叔伯祖”,这就表示出一个具体的亲属关系了。像这样把本系本支中的第一人确定下来,就以此为叙述世系的基本称谓,他所有的后裔都通过与他的关系用说明式表达出来;于是,每个人在亲属关系中的系、党、支和亲等就统统一目了然了。这一系也可以推及第十二代后裔,其序列如下,叔伯祖之子 (patrui magni filius),叔伯祖之孙 (patrui magni nepos),推至叔伯祖之六世孙 (patrui magni trinepos),然后到叔伯祖之六世孙之六世孙 (patrui magni trinepotis trinepos)为止。同系的女支由祖父之姊妹“祖姑 ”(amita magna)开始,她的后裔也按同样的方式说明之。
第四旁系和第五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分别由曾祖父的兄弟“叔伯曾祖 ”(patruus major)和高祖父的兄弟“叔伯高祖 ”(patruus maximus)开始。第四旁系的序列由叔伯曾祖之子 (patrui majoris filius)推至叔伯曾祖之六世孙 (patrui majoris trinepos);第五旁系的序列由叔伯高祖之子 (patrui maximi filius)推至叔伯高祖之六世孙 (patrui maximi trinepos)。这两系的女支分别由“曾祖姑 ”(amita major)和“高祖姑 ”(amita maxima)开始,每一支中的人都按上述同样的方式说明之。
以上所述各系都是仅就父党来说的。现在很明显地看出,对于母党的舅父和姨母,必须要有一些专用的称谓,才能使这套罗马说明式的方法臻于完备;母党的亲属在人数上与父党同样的多,也完全划分得很清楚。这方面的称谓则有“舅 ”(avunculus)和“姨 ”(matertera)。在说明母党亲属的时候,以女性直系代替男性直系,不过第一旁系保持不变。第二旁系的男支,就母党言,其序列为舅 (avunculus),舅之子 (avunculi filius),舅之孙 (avuncul inepos),推至舅之六世孙 (avunculi trinepos),而止于舅之六世孙之六世孙 (avunculi trinepotis trinepos)。其女支序列为姨 (matertera),姨之女 (materterae filia),余类推。第三旁系的男支和女支分别由“舅祖 ”(avunculus magnus)和“姨祖 ”(matertera magna)开始;第四旁系分别由“舅曾祖 ”(avunculus major)和“姨曾祖 ”(matertera major)开始;第五旁系分别由“舅高祖 ”(avunculus maximus)和“姨高祖 ”(matertera maxima)开始。各系各支中的人都按上述的方式以相应之法说明之。
由第一旁系推及第五旁系,这五个旁系所包括的亲属范围已足可适应一部世系法典为实用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因此,罗马公民的日常用语也就不再推及第五旁系以外了。
拉丁语中有关姻亲的称谓是特别丰富的,而在我们的英语中却使用father-in-law〔译者按:夫之父或妻之父〕、son-in-law〔译者按:女之夫〕、brother-in-law〔译者按:夫之兄弟、妻之兄弟、姊妹之夫、妻之姊妹之夫或夫之姊妹之夫〕、step-father〔译者按:继父〕、step-son〔译者按:夫之前妻之子、或妻之前夫之子〕以及诸如此类不恰当的名称来表示二十来种非常普通、非常密切的亲属关系(对于这些亲属关系在拉丁语中差不多全都有专用的称谓词),英语之贫乏由此可见。
对于罗马式亲属制,我们无须再作详细的叙述了。我们已经说明了它的原则和最重要的特征,其详细程度足以使人理解其全貌。就方法的简易、说明的确切、支系排列的明确和称谓的优美而言,罗马式亲属制是无可比拟的。从其方法来看,它在人类至今为止创造的亲属制中也当首屈一指。罗马人的头脑只要有机会创造一个有系统的形式,总是能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做到一劳永逸,上述的事实也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
我们没有说明阿拉伯式亲属制的详细情况;但是,因为表中已列举了这两种形式,所以,对其中之一的说明也就足以说明另一种,对某一种的说明对另一种同样适用。
这种亲属制所增添的专门称谓和完善的方法,使亲属通过其后裔、婚姻配偶和共同的祖先相互联系起来。他们把他们自己排列为一个直系和几个旁系;后者始终与前者分道扬镳。这些都是专偶制的必然结果。每一个人对于居中心位置的己身的亲属关系都有精确的规定,除了亲属关系相同的人之外,各人都可通过专门的称谓或说明性的名称与其他人相区别。这种亲属制也反映了每个人的血统的肯定性,只有专偶制才能够保证血统确实无疑。此外,这种亲属制所说明的是专偶制家族中实际存在的亲属关系。这种婚姻形式产生这种家族形态,这种家族形态又产生这种亲属制,没有什么能够比这更明显的了。这三者是说明式亲属制所独有的一个整体的必要三部分。凡是对于专偶制家族、它的婚姻法和它的亲属制来说是确实者——这些是我们通过直接观察获知的——对于伙婚制家族、它的婚姻法和它的亲属制来说,也同样确实;而对于血婚制家族、它的婚姻形式和它的亲属制来说,其真实性也丝毫不减。只要已知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其余二者的存在总会在某个时候被人确切无疑地推断出来。如果可以对这三者的重要性作出区别的话,那么,亲属制可说是最为重要的。它通过每个人的亲属关系极其明确地表达了婚姻法和家族形态;因此,它不仅保存了最好的事实证据,而且保存了有多少由血缘联系起来的人就有多少与此相一致的说明方法。它提供了家族组织的高级形式的标准;我们必须认为它不可能是有意地歪曲真相,因此,凡是它提供的线索大概均可深信不疑。最后一点,我们也只有在亲属制方面得到的材料最为完备。
在本书开始时就曾提到五种顺序相承的家族形态,现在我们已就我们现有的知识所提供的关于证明它们存在的那些证据和关于其结构的那些细节,一一作了说明和解释。虽然对于每一种家族的叙述都是概括性的,但都涉及了其基本事实及其属性,并确立了主要的命题,即:家族从血婚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演变到专偶制。这个概括性的结论中的每一点也许都已在推论时设想到了;但是,我们所看到的阻碍家族发展的困难和阻力,却远远超出了可能作出的预想。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曾分享人类经历的一切兴衰,现在,它也许能比其他制度更加明确地揭示人类从原始蒙昧社会的深渊、经过野蛮社会而到达文明社会的这一进步所遵循的渐进的阶梯。它向我们展示了人类家族在其进步的各个不同时代的日常生活,并使我们在对照各个不同阶段之时多少看出它所遇到的困难、它所进行的斗争和它所取得的进步。我们必须以与产生现行家族所费的时间和精力多少成比例的尊重态度来看待目前存在的这个伟大的家族制度;并把它作为古代社会传给我们的最丰富的遗产来接受,因为它体现和记录了其漫长而且多变的经历的最高结果。
当我们承认家族已经渡过了四个顺序相承的形态,而现在正处于其第五种形态这样一个事实时,就立即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现在这种形态在将来是否能永远存在下去?能够对此作出的唯一回答是:它必须随着社会的前进而前进,随着社会的改变而改变,一如它以前的经历一样。家族是社会制度的产物,自然要反映其文明。由于专偶制家族自文明社会开始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且其进步在近代尤为显著,因此,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它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改善,直至两性达到完全的平等为止。假定文明社会继续进步,而专偶制家族在遥远的将来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那么,我们是无法预言其后继者的性质的。
罗马式与阿拉伯式亲属制
人身关系说明 拉丁亲属关系 译称 阿拉伯亲属关系 译称
(1)曾祖父之曾祖父 tritavus 曾祖父之曾祖父 jidd jidd jiddi 我的祖父之祖父之祖父
(2)曾祖父之祖父 atavus 曾祖父之祖父 jidd jidd abi 我的父之祖父之祖父
(3)曾祖父之父 abavus 高祖父 jidd jiddi 我的祖父之祖父
(4)曾祖父之母 abavia 高祖母 sitt sitti 我的祖母之祖母
(5)曾祖父 proavus 曾祖父 jidd abi 我的父之祖父
(6)曾祖母 proavia 曾祖母 sitt abi 我的父之祖母
(7)祖父 avus 祖父 jidd 我的祖父
(8)祖母 avia 祖母 sitti 我的祖母
(9)父 pater 父 abi 我的父
(10)母 mater 母 ummi 我的母
(11)子 filius 子 ibni 我的子
(12)女 filia 女 ibneti b,binti 我的女
(13)孙男 nepos 孙男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
(14)孙女 neptis 孙女 ibnet ibni 我的子之女
(15)曾孙男 pronepos 曾孙男 ibn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之子
(16)曾孙女 proneptis 曾孙女 bint bint binti 我的女之女之女
(17)曾孙男之子 abnepos 玄孙男 ibn ibn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之子之子
(18)曾孙男之女 abneptis 玄孙女 bint bint bint binti 我的女之女之女之女
(19)曾孙男之孙男 atnepos 曾孙男之孙男 ibn ibn ibn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之子之子之子
(20)曾孙男之孙女 atneptis 曾孙男之孙女 bint bint bintbint binti 我的女之女之女之女之女
(21)曾孙男之曾孙男 trinepos 曾孙男之曾孙男 ibn ibn ibnibn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之子之子之子之子
(22)曾孙男之曾孙女 trineptis 曾孙男之曾孙女 bint bint bintbint bint binti 我的女之女之女之女之女之女
(23)兄弟们 fratres 兄弟们 abwati 我的兄弟们
(24)姊妹们 sorores 姊妹们 ahwǎti 我的姊妹们
(25)兄弟 frater 兄弟 akhi 我的兄弟
(第一旁系)
(26)兄弟之子 fratris filius 侄男 ibnakhi 我的兄弟之子
(27)兄弟之子之妻 fratris filii uxor 侄媳 amrat ibn akhi 我的兄弟之子之妻
(28)兄弟之女 fratris filia 侄女 bint akhi 我的兄弟之女
(29)兄弟之女之夫 fratris filiae vir 侄婿 zoj bint akhi 我的兄弟之女之夫
(30)兄弟之孙男 fratris nepos 侄孙男 ibn ibn akhi 我的兄弟之子之子
(31)兄弟之孙女 fratris neptis 侄孙女 bint ibn akhi 我的兄弟之子之女
(32)兄弟之曾孙男 fratris pronepos 侄曾孙男 ibn ibn ibn akhi 我的兄弟之子之子之子
(33)兄弟之曾孙女 fratris proneptis 侄曾孙女 bint bint bint akhi 我的兄弟之女之女之女
(34)姊妹 soror 姊妹 akhti 我的姊妹
(35)姊妹之子 sororis filius 外甥男 ibn akhti 我的姊妹之子
(36)姊妹之子之妻 sororis filii uxor 外甥媳 amrât ibn akhti 我的姊妹之子之妻
(37)姊妹之女 sororis filia 外甥女 bint akhti 我的姊妹之女
(38)姊妹之女之夫 sororis filiae vir 外甥婿 zoj bint akhti 我的姊妹之女之夫
(39)姊妹之孙男 sororis nepos 从孙甥男 ibn akhti 我的姊妹之子
(40)姊妹之孙女 sororis neptis 从孙甥女 bint akhti 我的姊妹之女
(41)姊妹之曾孙男 sororis pronepos 从曾孙甥男 ibn ibn akhti 我的姊妹之子之子
(42)姊妹之曾孙女 ororis pronepti s 从曾孙甥女 bint bint akhti 我的姊妹之女之女
(第二旁系)
(43)父之兄弟 patruus 伯父、叔父 ammi 我的伯父叔父
(44)父之兄弟之妻 patrui uxor 伯母、叔母 amrâ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妻
(45)父之兄弟之子 patrui filius 从兄弟 ibn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
(46)父之兄弟之子之妻 patrui filii uxor 从嫂、从弟妇 amrât ibn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妻
(47)父之兄弟之女 patrui filia 从姊妹 bin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
(48)父之兄弟之女之夫 patrui filiae vir 从姊妹之夫 zôj bin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之夫
(49)父之兄弟之孙男 patrui nepos 从侄男 ibn ibn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
(50)父之兄弟之孙女 patrui neptis 从侄女 bint bin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之女
(51)父之兄弟之曾孙男 patrui pronepos 从孙男 ibn ibn ibn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之子
(52)父之兄弟之曾孙女 patrui proneptis 从孙女 bint bint bin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之女之女
(53)父之姊妹 amita 姑母 ammeti 我的姑母
(54)父之姊妹之夫 amitae vir 姑父 arâ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夫
(55)父之姊妹之子 amitae filius 姑表兄弟 ibn ammeti 我的姑母之子
(56)父之姊妹之子之妻 amitae filii uxor 姑表嫂、姑表弟妇 amrât ibn ammeti 我的姑母之子之妻
(57)父之姊妹之女 amitae filia 姑表姊妹 bin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女
(58)父之姊妹之女之夫 amitae filiae vir 姑表姊妹之夫 zôj bin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女之夫
(59)父之姊妹之孙男 amitae nepos 姑表侄男 ibn ibn ammeti 我的姑母之子之子
(60)父之姊妹之孙女 amitae neptis 姑表侄女 bint bin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女之女
(61)父之姊妹之曾孙男 amitae pronepos 姑表侄孙男 ibn ibn ibn ammeti 我的姑母之子之子之子
(62)父之姊妹之曾孙女 amitae proneptis 姑表侄孙女 bint bint bin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63)母之兄弟 avunculus 舅父 khâli 我的舅父
(64)母之兄弟之妻 avunculi uxor 舅母 amra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妻
(65)母之兄弟之子 avunculi filius 舅表兄弟 ibn khâli 我的舅父之子
(66)母之兄弟之子之妻 avunculi filii uxor 舅表嫂、舅表弟妇 amrat ibn khâli 我的舅父之子之妻
(67)母之兄弟之女 avunculi filia 舅表姊妹 bin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女
(68)母之兄弟之女之夫 avunculi filiae vir 舅表姊妹之夫 zôj bin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女之夫
(69)母之兄弟之孙男 avunculi nepos 舅表侄男 ibn ibn khâli 我的舅父之子之子
(70)母之兄弟之孙女 avunculi neptis 舅表侄女 bint bin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女之女
(71)母之兄弟之曾孙男 avunculi pronepos 舅表侄孙男 ibn ibn ibn khâli 我的舅父之子之子之子
(72)母之兄弟之曾孙女 avunculi proneptis 舅表侄孙女 bint bint bin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女之女之女
(73)母之姊妹 matertera 姨母 khâleti 我的姨母
(74)母之姊妹之夫 materterae vir 姨父 zôj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夫
(75)母之姊妹之子 materterae filius 姨表兄弟 ibn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子
(76)母之姊妹之子之妻 materterae filii uxor 姨表嫂、姨表弟妇 amrât ibn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子之妻
(77)母之姊妹之女 materterae filia 姨表姊妹 bint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女
(78)母之姊妹之女之夫 materterae filia vir 姨表姊妹夫 zôj bint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女之夫
(79)母之姊妹之孙男 materterae nepos 姨表侄男 ibn ibn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子之子
(80)母之姊妹之孙女 materterae neptis 姨表侄女 bint bint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女之女
(81)母之姊妹之曾孙男 materterae pronepos 姨表侄孙男 ibn ibn ibn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子之子之子
(82)母之姊妹之曾孙女 materterae proneptis 姨表侄孙女 bint bint bint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女之女之女
(第三旁系)
(83)父之父的兄弟 patruus magnus 伯祖、叔祖 amm ǎbi 我的父亲的伯父叔父
(84)父之父的兄弟之子 patrui magni filius 从伯父、从叔父 ibn ammi ǎbi 我的父亲的伯父叔父之子
(85)父之父的兄弟之孙男 patrui magni nepos 再从兄弟 ibn ibn ammi ǎbi 我的父亲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
(86)父之父的兄弟之曾孙男 patrui magni pronepos 再从侄男 ibn ibn ibn ammiǎbi 我的父亲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之子
(87)父之父的姊妹 amita magna 姑祖母 ammet ǎbi 我的父亲的姑母
(88)父之父的姊妹之女 amitae magnae filia 姑祖母之女 bint ammet ǎbi 我的父亲的姑母之女
(89)父之父的姊妹之孙女 amitae magnae neptis 姑祖母之孙女 bint bint ammet ǎbi 我的父亲的姑母之女之女
(90)父之父的姊妹之曾孙女 amitae magnae proneptis 姑祖母之曾孙女 bint bintbint ammet ǎbi 我的父亲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91)母之母的兄弟 avunculus magnus 母之母的兄弟 khâl ǔmmi 我的母亲的舅父
(92)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avunculi magni filius 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ibn khâl ǔmmi 我的母亲的舅父之子
(93)母之母的兄弟之孙男 avunculi magni nepos 母之母的兄弟之孙男 ibn ibn khâl ǔmmi 我的母亲的舅父之子之子
(94)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孙男 avunculi magni pronepos 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孙男 ibn ibnibn khâl ǔmmi 我的母亲的舅父之子之子之子
(95)母之母的姊妹 materterae magna 母之母的姊妹 khâlet ǔmmi 我的母亲的姨母
(96)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materterae magnae filia 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bint khâlet ǔmmi 我的母亲的姨母之女
(97)母之母的姊妹之孙女 materterae magnae neptis 母之母的姊妹之孙女 bintbint khâlet ǔmmi 我的母亲的姨母之女之女
(98)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孙女 materterae magnaeproneptis 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孙女 bint bint bintkhâlet ǔmmi 我的母亲的姨母之女之女之女
(第四旁系)
(99)父之父之父的兄弟 patruus major 曾伯祖、曾叔祖 amm jiddi 我的祖父的伯父、叔父
(100)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子 patrui majoris filius 从伯祖、从叔祖 ibn amm jiddi 我的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
(101)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孙男 patrui majoris nepos 再从伯父、叔父 ibn ibn amm jiddi 我的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
(102)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曾孙男 patrui majoris pronepos 三从兄弟 ibn ibn ibn amm jiddi 我的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之子
(103)父之父之父的姊妹 amita major 姑曾祖母 ammet jiddi 我的祖父的姑母
(104)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女 amitae majoris filia 姑曾祖母之女 bint ammet jiddi 我的祖父的姑母之女
(105)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孙女 amitae majoris neptis 姑曾祖母之孙女 bint bintammet jiddi 我的祖父的姑母之女之女
(106)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曾孙女 amitae majoris proneptis 姑曾祖母之曾孙女 bint bintbint ammet jiddi 我的祖父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107)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avunculus major 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khâl sitti 我的外祖母之舅父
(108)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avunculi majoris filius 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ibn khâl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舅父之子
(109)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孙男 avunculi majoris nepos 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孙男 ibn ibn khâl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舅父之子之子
(110)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孙男 avunculi majorispronepos 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孙男 ibn ibn ibn khâl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舅父之子之子之子
(111)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matertera major 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khâlet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姨母
(112)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materterae majoris filia 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bint khâlet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姨母之女
(113)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孙女 materterae majoris neptis 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孙女 bint bintkhâlet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姨母之女之女
(114)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孙女 materterae majorisproneptis 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孙女 bint bint bintkhâlet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姨母之女之女之女
(第五旁系)
(115)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兄弟 patruus maximus 高伯祖、高叔祖 amm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伯父叔父
(116)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兄弟子之 patrui maximi filius 从曾伯祖、从曾叔祖 ibn amm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
(117)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孙男 patrui maximi nepos 再从伯祖、再从叔祖 ibn ibnamm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
(118)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曾孙男 patrui maximi pronepos 三从伯父、三从叔父 ibn ibn ibnamm jidd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之子
(119)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姊妹 amita maxima 姑高祖母 ammet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姑母
(120)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女 amitae maximae filia 姑高祖母之女 bint ammet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姑母之女
(121)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孙女 amitae maximae neptis 姑高祖母之孙女 bint bintammet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姑母之女之女
(122)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曾孙女 amitae maximaeproneptis 姑高祖母之曾孙女 bint bint bint ammet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123)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avuncuus maximu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khâl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舅父
(124)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avunculi maximi filiu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ibn khâl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舅父之子
(125)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孙男 avunculi maximi nepo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孙男 ibn ibnkhâl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舅父之子之子
(126)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孙男 avunculi maximipronepo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孙男 ibn ibn ibn khâl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舅父之子之子之子
(127)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matertera maxima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khâlet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姑母
(128)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materterae maximae filia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bint khalet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姑母之女
(129)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孙女 materterae maximaenepti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孙女 bint bint khâlet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姑母之女之女
(130)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孙女 materterae maximaepronepti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孙女 bint bint bintkhâlet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婚姻上的亲族关系)
(131)夫 vir b,maritus 夫 zoji 我的夫
(132)夫之父 socer 公公 ammi 我的伯父、叔父
(133)夫之母 socrus 婆婆 amrâ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妻
(134)夫之祖父 socer magnus 夫之祖父 jidd zoji 我的夫之祖父
(135)夫之祖母 socrus magnus 夫之祖母 sitt zoji 我的夫之祖母
(136)妻 uxor b,marita 妻 amrâti 我的妻
(137)妻之父 socer 岳父 ammi 我的伯父、叔父
(138)妻之母 socrus 岳母 amrâ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妻
(139)妻之祖父 socer magnus 妻之祖父 jidd amrâti 我的妻之祖父
(140)妻之祖母 socrus magnus 妻之祖母 sitt amrâti 我的妻之祖母
(141)继父 vitricus 继父 ammi 我的伯父、叔父
(142)继母 noverca 继母 khâleti 我的姨母
(143)继子 privignus 继子 karǔti 我的继子
(144)继女 privigna 继女 karǔteti 我的继女
(145)女婿 gener 女婿 khatan b,saha 女婿
(146)媳妇 nurus 媳妇 kinnet 媳妇
(147)夫之兄弟 lever 夫兄、夫弟(伯、叔) ibn ǎ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
(148)姊妹之夫 maritus sororis 姊夫、妹夫 zôj akhti 我的姊妹之夫
(149)妻之兄弟 uxoris frater 内兄、内弟 ibn ǎ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
(150)妻之姊妹 uxoris soror 大姨、小姨 bint ǎ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
(151)夫之姊妹 gloss 大姑、小姑 bint ǎ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
(152)兄弟之妻 fratria 嫂、弟妇 amrǎt akhi 我的兄弟之妻
(153)寡妇 vidua 寡妇 armelet 寡妇
(154)鳏夫 viduus 鳏夫 armel 鳏夫
(155)父党亲属 agnati 父党亲属
(156)母党亲属 cognati 母党亲属
(157)姻亲 affines 姻亲
本章注释
[1] Famulus出自鄂斯坎语。在鄂斯坎人中称奴隶为famul,由此而产生family一词。——斐斯土斯书,第87页。
[2] 他可以把他的家庭,即他的遗产作为财产赠给他的朋友(Amico familiam suam,id est patrimonium suum mancipio dabat)。——盖乌斯,《法学阶梯》,2.102。
[3] 特阿多·蒙森,《罗马史》,威廉·狄克孙译,四卷本(纽约,1870年),第1章,第95页。
[4] 我们通过合法婚姻而生育的子女亦处于我们的权力之下,这是罗马人所特有的一条法律。因为几乎没有其他的民族象我们这样具有对其子女的权力。——盖乌斯书,1.55。此外,他们还具有生杀之权——jus vitae necisque。
[5]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18章。
[6] 同上书,第19章。
[7] 《伊利亚特》,9.128。
[8] 同上书,9.668。
[9] 以下摘要摘自W.A.柏克尔,《查里克利斯》;弗烈德里克·麦特卡夫牧师译(伦敦,1866年),其中包含说明这一问题的主要现象。他在发表了一番认为荷马时代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英雄时代的妇女较受尊重的见解之后,对于希腊文明高级阶段中妇女的情况,尤其是雅典和斯巴达的妇女的情况,作了如下的叙述。他说,希腊人认为妇女的唯一优点在于可以稍胜一个忠实的奴仆(第464页);她十分欠缺独立性,这使她终身被视为一个未成年人;既无教育女子的学校,家中也无教育她们的私人教师,她们的全部教养都委之于母亲和保姆之手,而且仅限于纺织和其他女性职业(第465页);与异性的社交这一增进女性文明的最基本的机会几乎被完全剥夺;陌生人以及其最近的亲属也完全与女性隔离;甚至她们的父亲和丈夫都很少与她们见面;男子的活动多半在外,就是在家的时候也是生活在他们自己的房间里;闺房虽不完全等于牢房,也不是上了锁的阃宫,但却是分配给妇女生活的幽禁之所;对于未婚女性尤其如此,直到结婚为止,她都与外界极为严格地隔离,说她们通常生活在锁闭之中,并不过分(第465页);年轻的妻子不通知丈夫就离开家是不合礼法的,事实上她们也很少离开家;因此她的社会范围限于她的女仆;只要她丈夫愿意,就有权把她幽禁起来(第466页);在排除男子,专为女子举行的节日宴会中,她们有机会相互见见面,由于平素被隔离,所以她们对于这些节日极感兴趣。由于这些特别的限制,女子很难出门;没有丈夫指定陪伴她的女仆陪同,任何有身分的女子都不会想到出门(第469页);对女性的这种处理方法的结果是女孩养成了极度的羞怯,甚至矫作贞淑;就是已婚的妇女,若偶然在窗口被男子看见,也会立即赧颜退缩(第471页);希腊人视婚姻的必要性在于生育子女,认为这是他们对神、对国家和对祖国应尽的责任:至少直至希腊的末期,他们没有对婚姻赋予更高的观念,结婚的通常原因并不是强烈的爱情(第473页);即使存在恋爱,也不过出自情欲;夫妇之间除性爱之外一无所知(第473页);在雅典,生儿育女被认为是结婚的主要目的,新娘的选择很少依据以前认识过,或至少是亲密的相识,希腊其他各城邦的情况大概也无异于是;他们对女方家族的地位、嫁妆的数量的注意超过对女子本人条件的注意;这样的婚姻当然不利于真正的爱情的存在,因此,冷淡、漠不关心和不满的现象经常发生(第474—477页);在无其他男人与丈夫共餐时,妻子才与丈夫共食,因为凡不愿意被人当作妓女的妇女,即使在自己家中也不愿意与男子同席,或在丈夫偶然带男朋友回家来吃饭时出席(第490页);妻子的职责在于操持全部家务和管教子女——把男孩管到就师为止,把女孩管到出嫁为止;对妻子不贞的裁判极为严酷;虽然可以想象妇女在严格的隔离之下一般很难逾闲荡检,可是她们实际上却常常有办法欺骗她们的丈夫;法律对于贞操课以极不平等的义务,因为丈夫对妻子的贞洁要求极严,稍有不检就要严厉惩罚,但男子却可以同艺妓往来,这种行为虽然严格来说并不正当,但也不会遭到公然的谴责,更谈不上破坏婚姻的权利了(第490—494页)。
[10] 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第20章。
[11] 魁克提利安书。
[12] 关于罗马妇女在同居方面的贞操问题,柏克尔说,“在早期,夫妇双方的纵欲放荡十分罕见”,这种说法只能当作一种揣测;但是,“在道德开始败坏的时候,我们就首次看到大规模的道德堕落,男男女女竟在淫乐方面争胜。……妇女原来具有的淑德愈来愈罕见,而奢侈淫逸之风则愈来愈盛行,许多妇女都可用克利梯普抱怨他的巴奇斯的那些话来形容:Mea est petax,procax,magnifica,sumptuosa,nobilis.(特伦斯,《贺特》,2.1.15)许多罗马贵妇人为了报复丈夫对她的忽视,都有自己的情人,这些情人以她的代理人的身分为掩护,一天到晚陪伴着她们。……这种现象的必然结果是男子中的独身者不断增加,和对离婚采取极为轻率的态度。”——W.A.柏克尔,《加努斯》,弗烈德里克·麦特卡夫译(伦敦,1849年),第155页。〔怀特注〕引自特伦斯的引文意为:“我的妻子极为淫荡,骄矜自负,任意挥霍,声名狼藉。”《特伦斯喜剧集》,F.皮利译(伦敦,1929年)。
[13] 《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表Ⅰ,第71—127页。'
[14] 同上书,第40页。
[15] 查斯丁尼,《罗马法》,28.10和《法学阶梯》,3.6。
[16] “兄弟二人所生之子女为父党的兄弟和父党的姊妹;consobrini和consobrinae系指姊妹二人所生之子女(象consorini一样);amitini和amitinae则指一个兄弟和一个姊妹所生之子女。但是人们一般将他们全部通称为consobrinus。”查斯丁尼,《罗马法·罗马法论》,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