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本身含有假设的成分——这些制度在起源顺序方面的关系——上述起源顺序的证据——评退化说——人类历史之悠久

现在我们还需要把对顺序相承的家族形态的发展有过贡献的各种习俗与制度的关系排列清楚。认为它们构成一个顺序相承的系列自然含有假设的成分,但是,它们之间的确具有紧密的、无可置疑的联系。

这个系列包括对家族形态从血婚制发展到专偶制有过影响的主要社会制度和家族制度。 [1] 我们要懂得,这些制度大抵是按下列顺序起源于人类各族的,并且普遍地存在于各族处在相应的社会发展阶段之时。

系列的第一阶段。

一、男女杂交。

二、亲、从兄弟姊妹的集体相互通婚:由此产生——

三、血婚制家族(家族的第一阶段):由此产生——

四、马来亚式亲属制。

系列的第二阶段。

五、以性为基础的组织和伙婚习俗,倾向于阻止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由此产生———

六、伙婚制家族(家族的第二阶段):由此产生——

七、氏族组织,它将兄弟姊妹排除于婚姻关系之外:由此产生——

八、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

系列的第三阶段。

九、增进氏族组织的影响,改善生活的技术,使一部分人类进入低级野蛮社会:由此产生——

十、一男一女的婚姻,但无独占的同居:由此产生——

十一、偶婚制家族(家族的第三阶段)。

系列的第四阶段。

十二、在有限范围内的平原地区营游牧生活:由此产生——

十三、父权制家族(家族的第四阶段,但这是一个特殊的阶段)。

系列的第五阶段。

十四、财产的产生和财产的直系继承法的建立:由此产生——

十五、专偶制家族(家族的第五阶段):由此产生——

十六、雅利安式、闪族式和乌拉尔式亲属制;引起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消亡。

下面我们略微谈一谈上述习俗与制度的顺序,以便探索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并以此结束对家族发展这一问题的探讨。

我们可以根据人类部落的相应状况将这些部落排列为一个顺序相承的系列,正象地质构造的顺序相承的系列一样。在对它们作出这种排列之后,就可以相当确定地看到人类从蒙昧社会进化到文明社会的整个历程。若对这一系列的每一个阶段作一彻底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其文化和性质的一切特色,并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的全面情况产生一个明确的概念。在完成这一步之后,就可以明确地理解人类进步的各个顺序相承的阶段。时间是形成这些阶段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在划分每一个文化阶段时都不能以短促的时间来衡量。文明社会之前的每一阶段必然代表若干万年的时间。

男女杂交 这种情况所表现的是蒙昧社会的最低的低级阶段,它所代表的是发展阶梯的底层。处于这种状况中的人类与他们周围的不会说话的野兽相差无几。他们对于婚姻一无所知,可能群居群游地生活,他们不仅是蒙昧人,而且只有很微薄的知识、很微薄的道德观念。他们要求上进的愿望依靠饱满的热情,因为他们似乎总是很勇敢;依靠他们在形体上已具有被解放出来了的双手;依靠他们初生的智力和心理方面有着进步的潜力。只要我们确信这种观点,那么,假如我们由文明人退化为蒙昧人,从脑容量的减少和动物特性的增加就能找到原始人必然低劣的某种证明。如果我们能见到人类的这种最原始的代表,那么我们必须向下走到比地球上现存的最低级的蒙昧人还要低得多的底层。在地球表面各处所发现的、连现存的蒙昧人都不使用的粗糙的燧石工具,可以证明他们从原始的居住地出现,作为捕鱼之民而开始遍及大陆各地区之后,其生活状况是极端简陋的。只有在这样原始的蒙昧人中才可能存在过杂交。

那么,是否存在任何证据足以证明以前存在过这种状况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作出如下的回答:血婚制家族和马来亚式亲属制必须以这种杂交为其前提。这种状况多半限于人类以果实为食物并生活在原始居住地之内的阶段,因为在他们以捕鱼为业并依靠人力所获的食物开始遍及地球各地之后,这种状况就不可能再继续下去了。到了那个时候,血婚群就将形成,在群内进行婚姻的必要就将出现,而血婚制家族也将随之形成。总之,我们从亲属制推断出的最古老的社会形态就是这种家族。这种家族当是若干男子为了团体的共存并为保护其共同的妻子使其免遭社会暴力的侵害而组成的契约性组织。另一方面,血婚制家族也即有这种假定的最原始的状况的痕迹。它承认有限范围内的杂交,而且其范围并不是十分狭窄的;它通过它的组织反映出一种更低级的社会状况,但它为这种社会状况加上一层掩蔽。血婚制家族与杂交状况中的群体,其间虽相去甚远,但无须一种过渡阶段。如果存在过过渡阶段,现在也是了无痕迹了。不过,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是无关紧要的。至少就目前来说,获得以血婚制家族为标志的这个远至蒙昧社会的明确起点就已经足够了,它使我们了解到颇为接近原始阶段的人类的早期状况。

希腊人和罗马人知道有些蒙昧部落、甚至还有些野蛮部落是生活在杂交状况中的。在这些部落中,被希罗多德提到过的是北非的奥西安人, [2] 被普里尼提到过的是埃塞俄比亚的加拉曼特人, [3] 被斯特腊博提到过的是爱尔兰的克尔特人。 [4] 后者对阿拉伯人也重复过类似的说法。 [5] 其实,到了出现记录的时代已经不可能仍有象群居动物一样生活于杂交状况中的民族了。那样的民族不可能一直保持人类幼年时代的状况不变。上面提到的那些部落以及许多其他可能被提到的部落,应被视为处于伙婚制家族之下为妥,那种家族所呈现的表面现象很可能使外来的、观察手段有限的观察者得出与上述著者们相同的结论。虽然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推断杂交是血婚制家族的必要前提,但是,这种现象已湮没于实证的知识所不能达到的人类的迷茫的远古之中了。

二、亲、从兄弟姊妹的集体相互通婚 家族就是从这种婚姻形式中诞生出来的。它是这种组织的起源。马来亚式亲属制为它曾流行于古代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只有承认在古代存在过血婚制家族,其他的家族才能被解释为顺序相承的形态。这种婚姻形式产生了(三)血婚制家族和(四)马来亚式亲属制,这样就解决了系列中第三项与第四项。这种家族属于低级蒙昧社会。

五、伙婚习俗 伙婚群存在于澳大利亚人的男女婚级中。在夏威夷人中也存在相同的群体及其所体现的婚姻习俗。凡是现在或曾经具有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人类部落,在其远祖之中一定盛行过这种习俗,因为他们必须由实行伙婚的祖先获得这种亲属制。关于这种亲属制的起源似乎没有其他的解释。我已经提醒过读者注意这样的事实,即:伙婚制家族所包含的成员与先前的血婚制家族相同,只是排除了直系兄弟姊妹而已。这种排除即使不是在一切场合都得到贯彻,至少在理论上是排除的。伙婚习俗之所以能被普遍采用,很可能是人类发现了它的有利的影响。由伙婚产生(六)伙婚制家族,它在系列中居第六项。这种家族可能起源于中级蒙昧社会。

七、氏族组织 这种制度在系列中所占的位置是唯一需要在此讨论的问题。在澳大利亚人的婚级中,伙婚群具有广泛的和有系统的规模。人们也被组织成氏族。在那里,伙婚制家族早于氏族,因为它是建立在早于氏族的婚级之上的。澳大利亚人也具有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婚级通过将亲兄弟姊妹排除于伙婚群之外而为这种亲属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他们生来就是不能通婚的婚级中的成员。在夏威夷人中,伙婚制家族不可能产生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亲兄弟姊妹还常常包括在伙婚群之中,这种习俗虽然在倾向于制止,但是并没有制止住。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产生,既需要伙婚制家族,也需要氏族组织。由此可见,氏族组织出现于伙婚制家族之后,并且以这种家族为其基础。就其相对顺序而言,它属于中级蒙昧社会。

八与九、对于这两项已经作过充分的探讨。

十与十一、一男一女的婚姻和偶婚制家族 在人类迈出蒙昧社会而进入低级野蛮社会之后,他们的状况大为改善。为进入文明社会而进行的战斗已取得了不止一半的胜利。早在蒙昧社会结束之前就必然存在着减少通婚群体的人数的倾向,因为偶婚制家族在低级野蛮社会中就已成为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这种使比较进步的蒙昧人在其为数众多的妻室之中认定一人为其主要妻子的习俗,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使一夫一妻的现象趋于成熟,并使这个妻子成为伴侣和维持一个家族的伙友。随着一夫一妻的倾向的增加,子女的生父也更能得到确定。但是丈夫可以遗弃其妻,妻子可以遗弃其夫,双方都可以随意去找新的配偶。而且,男子并未意识到他在婚姻关系中的义务,因此他也就无权要求妻子承认这种义务。旧的同居制度虽然随着伙婚群的逐渐消亡而进一步缩小了其范围,但它仍然笼罩着这种进步的家族,并随着这种家族来到文明社会的边缘。进入专偶制的先决条件是这种同居制度的彻底消灭。这种制度最后转化成一种新型的杂交,后者作为家族的一个污点一直随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伙婚制家族与偶婚制家族的差异大于偶婚制家族与专偶制家族的差异。在时间上,偶婚制家族晚于氏族,氏族对于它的产生起过重大作用。它是两种家族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这一点可由它无力使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发生根本改变而得到证明,只有专偶制才能推翻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从哥伦比亚河到巴拉圭,印第安人的家族一般来说都是偶婚制的,只有例外的地区才有伙婚制,而专偶制则大概根本不存在。

十二与十三、游牧生活与父权制家族 我们已经在上文说过:一夫多妻并不是这种家族的基本特点,这种家族所代表的是一个发扬个人个性的社会运动。在闪族部落中,它是一种在族长控制之下为放牧牛羊、耕种土地和相互保护与依存而由仆从与奴隶组成的组织。一夫多妻不过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这种家族有一个单一的男子为首领,有独占的同居,因此它是偶婚制上的一个进步,而不是一个后退运动。它对人类的影响是有限的;但是它反映了在它之前的阶段的社会状况,而它本身正是为制止那种状况而设计出来的障碍。

十四、财产的产生和财产的直系继承法的建立 虽然财产在最终导致希伯来型和拉丁型的父权制家族的运动中没有起什么作用,但是财产在种类和数量上的增加,对于向专偶制方向的发展却一直施加了越来越多的影响。无论怎样高度估量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它是使雅利安人和闪族人摆脱野蛮社会、进人文明社会的力量。人类头脑中的财产观念的发展,开始时十分微弱,最终却成为其最主要的欲望。政府与法律的建立主要就是为了创造、保护和使用财产。是它导致了人类奴隶制的产生,使奴隶制成为产生财产的工具;在经过了几千年之后,又是它发现了自由人是更有利于生产财富的机器,从而导致了奴隶制的废除。人类心中所固有的残酷性虽经文明和基督教予以削弱,仍然暴露了人类原先是野蛮的,而在有史以来的数千年中实行的奴隶制,最鲜明不过地说明了这种残酷性。随着财产所有者的子女继承财产这种制度的建立,严格的专偶制家族才首次获得了确立的可能。这种独占同居的婚姻形式逐渐地、并且是缓慢地从例外现象变成了普遍现象,但是直至文明社会开始之后,这种制度才得以永久地确立。

十五、专偶制家族 作为最后建立的形式,这种家族确认了子女与父亲的关系,以动产和不动产的个人所有权代替了共同所有权,以子女的绝对继承权代替了父党的继承权。现代社会以专偶制家族为基础。人类已往的全部经历与进步在这种卓越的制度之中得到了登峰造极的表现。它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的产物,它的根源远在蒙昧阶段之中,它也是世世代代坚持不渝的努力的最终结果。虽然它主要是近代的产物,但也是广泛的、多方面的经历的产物。

十六、雅利安式、闪族式和乌拉尔式亲属制 这三种基本相同的亲属制是由专偶制家族产生的。它们的亲属关系是在这种婚姻形式和这种家族中实际存在着的。亲属制不是武断的教条,而是自然的产物。它所表现的是,而且必然表现的是,当其形成之时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实际亲属情况。正象雅利安式亲属制证明在它之前存在过专偶制家族一样,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也证明在它之前存在伙婚制家族,马来亚式亲属制证明在它之前存在血婚制家族。它们所包含的证据必须被视为是确实的,因为证据在每一种情况下都能令人信服。这三种家族形态和三种亲属制的存在既经证实,则十六项顺序中的九项就获得了证实。其余各项的存在和其间的关系均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

据我所知,我在这里提出的看法,是与若干世纪以来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假说相抵触的。那种假说就是用人类退化论来解释野蛮人和蒙昧人的存在,因为野蛮人和蒙昧人都大大低于设想中的原始人的假定标准。这从来就不是一个以事实为基础的科学命题。它为一系列互相连接的发明与发现,为社会制度的进步以及为家族的顺序相承的形式所否定。雅利安人和闪族人是从野蛮的祖先传下来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些野蛮人在问世之初,如果不是先经过中级野蛮社会从而获得中级野蛮社会的技术和发展,他们怎么能到达高级野蛮社会呢?我们进而还要问:他们若不是先经历过低级野蛮社会,又怎能达到中级野蛮社会呢?往下我们还要问:若不是先有蒙昧人又怎能存在野蛮人?这种退化论想要成立还得要承认:凡与雅利安人和闪族人无关的人种都是不正常的种族——由其正常状态堕落下来的种族。不错,雅利安人和闪族人代表着人类进步的主流,因为他们使人类到达了迄今为止的顶峰;但是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在成为雅利安和闪族部落从而有别于其他种族之前,他们也是野蛮人群中的一个与众无别的部分。既然这些部落本身的远祖是野蛮人,其更远古的祖先是蒙昧人,因此,所谓“正常的”和“不正常的”种族之间存在区别的说法乃系无稽之谈。

此外,这里提出的这个顺序也与某些有名学者的某些结论相抵触,他们在有关社会起源的推论中把希伯来型和拉丁型的父权制家族视为最古的家族形态,并认为是它们产生了最早的、有组织的社会。于是,人类被认为从其幼年时代起就具有父权家族的知识。在近人中,这类学者中最有权威者当推亨利·梅因爵士,他对古代法律起源和远古制度史的卓越研究大大增进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知识。如果我们按照古典时代和古代闪族的那些权威作家的线索上溯,那么,父权制家族的确是我们所能知晓的最古形态;但是,沿着这条线索进行研究不能对高级野蛮社会以前的情况有所了解,至少不能触及四个完整的文化阶段,不能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不过我们必须承认:有关人类早期状况的现象是最近才被发现的,而严谨的研究者只不过是对于摈弃旧的观点接受新的见解持慎重的态度而已。

对于退化论不利的是,发明和发现是一个接一个出现的;人类对绳索的知识一定先于弓矢,正象对火药的知识一定先于毛瑟枪,对蒸汽机的知识一定先于火车和轮船一样;因此,人类生存的各种技术都是先后间隔颇长的时间出现的,人类在有铁制工具之前,先要经过了燧石和石器工具的阶段。同样,政治制度也是从原始的思想萌芽发展而来的。文明民族的政治制度必然经过发生、发展和传递的阶段。家族从其经历来说是由古代的血婚制家族和较后的伙婚制家族,再经过偶婚制家族,发展成为专偶制家族的,这个过程的明确性也不亚于前者。如果我们终于不得不放弃专偶制家族自古便有的说法,那么,我们就会对于其起源方面获得知识,这一点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它揭示了人类获得这种家族制所付出的代价。

现在,地球上的人类之远古已为许多足以说服没有偏见的人的证据所证实。在欧洲,人类的存在肯定可追溯至冰河期,甚至还可以追溯至冰河期以前的时代。现在我们必须承认人类存在的年代是漫长的和无法估计的。既然我们已经有把握地说人类在地球上已生存了极为长久的年代,那么想对人类近几十万年或更长一些年代中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解,这种好奇心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这些年代不都是白白度过的。人类的伟大的和奇迹般的成就在反映出人类经历了漫长的文化阶段的同时,也证明了光阴确实未曾虚度。文明直至如此晚近方才出现的事实,表明人类进步途中困难之大,同时也反映出人类开始其历程时水平之低。

上述系列可能尚须修改,某些地方说不定还要作根本的改变;不过,这个系列对于就目前所知道的人类经历、对于在人类各部落中发展家族观念和政治观念的人类进步历程,提供了一种合理的和令人满意的说明。

本章注释

[1] 这个系列是根据《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480页所发表的系列修改而成的〔怀特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范围与摩尔根十年前发表在该书中的系列相同。

[2] “在那里,男女的性交是混杂的;他们并不懂得同居,他们只是象牛那样进行性交。”《希罗多德》第4章,第180行。

[3] “加拉曼特人并无婚姻可言,他们只是混杂地与女人同居而已。”普里尼,《自然史》,5.8。

[4] “……不仅公开与其他女人性交,而且还与其母及其姊妹性交。”斯特腊博,《地理志》,4.5.4。

[5] 同上书,1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