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何处,无论所需为何,只要存在以企业方式满足人类需要之工业,必然存在资本主义。进一步说,合理的资本主义经营即用资本计算之经营,换言之,即可用近代记账法及借贷对照表进行计算其收益能力的盈利经营,此为荷兰理论家西蒙·斯蒂文于1608年提出的。

第一节

近代资本主义的意义及前提

无论在何处,无论所需为何,只要存在以企业方式满足人类需要的工业,必然存在资本主义。进一步说,合理的资本主义经营即用资本计算之经营,换言之,即可用近代记账法及借贷对照表进行计算其收益能力的盈利经营,此为荷兰理论家西蒙·斯蒂文(Simon Stevin)于1608年提出的。自然地,在向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个体经济可以多种不同形式来经营;一部分经济供给以资本主义形式进行组织,其他部分则以手工业或庄园形式进行组织。例如在热那亚很早就用资本主义的方法组织股份公司,以满足供应战争所需的一部分资金。在罗马国家内,首府居民的粮食供给由官员负责。他们为达其目的,不仅能任免其所属官吏,而且控制了运输组织的业务。在今日,我们的日常需要与过去大多不同,但均以资本主义的方式来满足;不过政治的需要则以徭役义务的履行而解决(如兵役义务、陪审义务等国民义务)。一个时代如果可以被称为典型的资本主义,那它必须得满足所需的条件,已经形成非常显著的资本主义化组织,显著到好像一旦此种组织消失,整个经济制度必将消亡的地步。

历史上的各时代虽然有各种形态的资本主义,但以资本主义方法满足日常需要的,唯在西方存在,而在西方亦为19世纪后期之事。其他时期如在古代,虽然亦有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均不过是萌芽的性质,16世纪时出现了资本主义特征的机构,即使将其全部从经济生活中除去,也不致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因此,近代资本主义存在的前提需要有合理的资本计算,为满足日常需要的一切大型企业之规范。这样的计算包括:(1)一切生产的物质手段(土地、器具、机械、工具等),成为可由自治的私人盈利企业自由处置的财产,这是现代才存在的现象。只有军队一事,在各处均为例外。(2)市场之自由,即市场由不合理的流通上之束缚解放了出来。流通上不合理的束缚,可由身份阶级的性质,即各种身份阶级,预定了特殊生计,消费亦为身份阶级所类型化。或者由于身份阶级的垄断,例如市民阶级不许有骑士领地,骑士或农民不得经营任何工业,因此不能有自由的劳动市场或自由的财富市场。(3)有合理的计算可能性,包括机械化的技术。这不只适用于生产及商业方面,且可合理地计算生产费用及移动费用。(4)有合理(即可预测)的法律法规。如欲合理地经营资本主义经济,必须有可以预测的审判及执行。此种保障在希腊的城邦时代、亚洲的世袭制国家或斯图亚特王朝以前的西方诸国,均未有之。国王的特赦令及滥用恩典,不断地使经济生活之预测发生混乱。故“英格兰银行只适合于共和制度,与君主制度完全不相容”之观点,正是说明当时之状况。(5)自由劳动之存在,不仅在法律上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上贩卖自己的劳动力,而且在经济上亦需自由劳动者之存在。如无此种出卖自己劳动的自由无产阶级,只有不自由的劳动者,那么与资本主义的本质不相容,资本主义的发展亦不可能。在自由劳动的基础上,始能进行合理的资本计算。换言之,即须有形式上自由、实际上为饥寒所迫而不能不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存在,生产成本能根据工作之定额进行预算,资本之合理的计算始有可能。(6)经济生活之商业化,指企业之股权与财产权可普遍地使用有价证券。总而言之,必须以市场机会与净收益的估算为基础而供给各种需求。商业化是资本主义的特征,同时,还有至今未提及的要素,即投机之重要性。唯投机须在财产采取可让渡的有价证券之形式后,始能有此种重要性。

第二节

资本主义发展的外部现实

商业化的意义有:第一是企业股份证券之成立;第二是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券及抵押债务的证券之成立。

此种发展,只见于近代的西方。在古代,罗马纳税农民的股份合资公司亦可被视为其先驱,由他们与公众共分所获得的收益。但这是一种偶然现象,与罗马的生活需求之供给无关;因此,即使此种现象完全不存在,罗马经济生活的景象亦不致发生其他的变化。

在近代经济生活中,有价证券之发行乃合理的获得资本之手段,其最显著的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有两种不同的出发点:

第一,可为预期收益之目的而将股份资本集中起来:政治权力欲控制一定的资本收益,因而由股份公司收买或承受此种收益。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即为此种金融大规模运用的例证。与之相近者为德国诸城市之收益凭证及佛兰德斯之国库券。这种方法的意义在于将多数无利或不能偿还、课于有产者的强制公债之原始方法,改为根据参加者之自由意志并有收益的公债。因此,国家所进行的战争变为有产阶级的一门生意。在古代,高利率的战时贷款是不为人所知的,在臣民不能提供必要的物资时,国家须依赖外国金融家提供的贷款,以战利品之分配权作为担保。如果战争失败,贷出之款项即完全损失。为国家目的或战争目的向一般的经济势力筹集资金,乃中世纪之产物,特别是城市之产物。

另一种在经济上更重要的结合形式是商事企业与金融援助的结合。今日最盛行的为经济盈利目的而进行的联合形态——股份公司之发展,就是从此种商事金融结合逐渐发展而成的。这样的组织有两种形式:其一为超出单个商家之资源力量的跨地区性质的大企业;其二为国外的殖民企业。

对于无法由个体企业者提供资金的国内企业,通过集体融资实为常例,特别是在15、16世纪时城市的经营中。有时,城市本身亦经营国内的商业,唯在经济史上有更重要的意义者为另一事例,即城市依赖公众,公众参与由城市所组织的商业企业。它所实施的规模颇大,如城市诉之于公众之前,同时强制因此而创立的公司容纳任何市民。因此,股份资本额为无限制的。在今日,股份者之责任只限于其所有之股份,然而在当时,则一次性付出的资本常常不够,而须再付。城市常规定参与股份的最高额,令一切市民均有参与机会。其方式便是将市民依财产税或财产额分为若干阶级,对各阶级分配入股金额的一定部分,以规定股份的最高限度。其与现代股份公司不同的地方,即虽然可随时请求付本,但个人之股份却不能随时自由让渡。故整个企业仅代表一种在萌芽状态中的股份公司。对于营业的经营,官厅实行监督。此种所谓“被管制的公司”的形式,特别在铁商施泰尔(Steier)、布商伊格洛(Iglau)间最为常见。自此项公司之上述的结构视之,其实与矿工组织同样缺乏固定资本。换言之,缺乏今日所谓的资本计算。股东不仅包括商人;凡诸侯、教授、宫廷之人亦有参与,正所谓一般意味的公众,他们乐于参与,以取得厚利。利益之分配全用非合理的方法,只就毛收益计算,没有注意到任何种类的储备金。近代的股份公司只需废止此种官厅之监督,即可成立。

可视为近代股份公司的另一前身为大殖民公司,其最大者为荷兰东印度公司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它们尚非今日所谓的股份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募集资本时,因受全国各州市民的互相嫉妒,曾将其股份分给城市及各州,因此,不许一个城市垄断或承受全部资本。政府即联邦全体,参与业务之执行,尤其因为政府有使用公司之船舶与大炮的权利。在此公司中,亦无近代之资本计算与股份之自由让渡,虽然后者不久就小规模地发生了。此种宏大而成功的公司,使一般人知道和熟悉了股份公司的形态;由此,欧洲大陆的一切国家均采用公司制度。由国家特许股份公司根据其所得之特权,管控其加入条件与业务经营,同时,国家为其监督者,连业务规程之极小事项亦加以干涉。至18世纪时,始制作每年的借贷对照表,但它被大众普遍接受,仍须在发生了多次可怕的破产以后。

除由股份公司对国家需要予以金融接济外,同时由国家自身直接管理国家财政。此以预期的收入为抵押品及债权凭证开始作为强制的公债。在中世纪时,城市曾以收益证券筹集巨大的款项,以其不动产及财政能力为抵押。我们虽可视此为近代整理公债之先驱,但因为此与恩俸或与其他前提相关联,故只在某种条件下能如此视之。除此种应急手段之外,至17世纪止,曾以种种形式来筹集货币。例如利奥波德(Leopold)一世,为了募集所谓的“骑士(义侠)公债”,曾遣其使者向各贵族募借,只不过大抵均得如下之答词:“请君至富裕之家募借为便。”

我们如欲理解何以至中世纪末期,德国城市尚实行此种方法及一般金融运营方法,则须知道当时尚无有秩序的预算制度。城市领主(与领地所有者相同)正如今日之私人小家庭,每周经营其经济;因收入有所增减,故须随时量入为出。为承收租税制,帮助解除此种无预算之状况,此种制度能保证政治权力预期每年所得金额之确定性,因而能预定经济之支出。因此,承收租税制成为财政合理化的重要手段,欧洲诸国最初出于偶然,后来便永久加以采用了。它也使预先自国家收入中扣除战争时所需之战费成为可能,因此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合理的租税制度,为意大利各城市失去自由以后的成就之一。意大利的贵族根据当时商人的记账原理——虽然尚非复式簿记——管理其财政之最初的政治权力。此制度发祥于意大利,经由勃艮第、法国以及哈布斯堡诸邦而传入德国各州,并普及各地。尤其唤起财政之整理者为纳税者。

第二,为英国的财政审计制,“支票”一词即其最后的遗留物,能使人忆起此制度。因为缺乏运算上所必要的练习,此制度根据棋盘样的方式计算国家的应收款项。但通常并非设定总收入与总支出的预算,而系一种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金库制,即特定的收入确定为特定支出之用,且只确定为此特定支出之用,此种方法之根源实为诸侯与公民权力之斗争。后者不信任诸侯,认为这是保护自己、使自己所纳税款不至于为诸侯浪费于个人目的的唯一方法。

16、17世纪时,使诸侯之财政政策合理化的另一种力量出现于诸侯的垄断政策中。其中诸侯自行垄断一部分商业,亦有用政治权力强制提供大量报偿金的特许商业。例如奥地利卡尔尼奥拉省的伊德里亚水银矿(汞化银之制造上所必要的)之采掘,常为哈布斯堡两派系间争论的对象,供给德国王室与西班牙王室而产生巨额的收入。腓特烈二世求得对西西里粮食的垄断,实为诸侯的垄断特许之第一个例证;其在英国最为广泛应用,且由斯图亚特王朝以一种系统的方式使之发达。只不过因英国国会的反对,亦最早被废止。斯图亚特王朝的一切新工业及工厂皆与国王之特许相结合,从而获得垄断权。由此特权而国王获得大量的收入,作为与国会斗争的资本。只是在国会得胜后,此等纯为收入打算的工业垄断被完全废止。由此我们可知,以为由诸侯之垄断政策生出近代西方所独有的资本主义,实为大谬。

第三节

最初的大投机恐慌

我们已举出资本主义经营的前提条件,为企业家生产物质手段之专有、市场之自由、合理的技术、合理的法律、自由劳动及经济生活之商业化。除此等要素外,投机亦为一重要诱因。至财产可用能自由让渡的有价证券来表现时,投机就有了重要的意义,最初发展的显著标志即它所招致的大经济恐慌。

1637年荷兰郁金香泡沫破裂引发历史上第一次金融危机

虽然常把荷兰1637年所发生的郁金香狂潮视为大投机恐慌,但这并非此处的讨论范畴。荷兰因为殖民事业而变成富裕的贵族社会,以郁金香为奢侈的需要,于是此物突然价格飞涨。民众因陷于不劳而获的迷妄中,乃发生了一切欺诈。最后,狂热以同样的速度骤然崩溃,影响了许多人的生存。但这一事件对于荷兰人经济生活的发展,其实无多大的重要性;以玩物为投机对象,因此而引起恐慌的,各时期都有发生。但至于像约翰·劳(John Law)和同时期的法国大投机及英国对南海的投机,那就完全不同了。

在此等大国的财政运用上,久已实行先发行证券预收其岁入、然后再偿还的方法。因西班牙的继承问题而引发的战争,英国与法国的财政需要皆异常增大。英格兰银行之成立极有助于英国的财政金融,而在法国,早已负有过重的国债,路易十四崩逝时,几乎无人知道如何处置此过重的债务。在摄政时期,出现了苏格兰人约翰·劳,他自信对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极有研究,而且对货币制度怀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在其看来,通货膨胀即尽量增加支付手段以助长生产。他的此项理论在英国并不能施用。1716年,约翰·劳曾成立一私立银行,然而此银行当时并无特别的性质。它只确定接受以国家信用债券缴纳的资本,而该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可作缴纳租税之用。但是此银行以何种方法能得到稳定的收益,能确实动用其资本,则毫无计划,此与英格兰银行完全不同。约翰·劳由此银行进而创立密西西比公司。对路易斯安那(Lousiana)地域的财政,投资达一千万法郎;公司承办等于此项金额的国债证券,获得开拓地域中的商业垄断权作为代偿。我们若检视约翰·劳的计划,则可知路易斯安那如欲以该地的收益偿还资本,恐须一百年才行。最初约翰·劳想成立东印度公司那样的企业,但忽略了路易斯安那与印度的不同,因为后者并非文化古国,而为印第安人所居住的森林荒地。1718年,约翰·劳发现有另一股份公司欲承办间接税并进行激烈竞争而对其产生威胁时,他便将密西西比公司合并于印度公司。新公司原为经营东印度与中国的商业组织,只不过亚洲商业已为英国所占,法国缺乏分得一份的政治力量。当时的摄政王又使约翰·劳一手承办货币铸造及租税业务,即约翰·劳以三分利率借款给国家,摄政王以此贷款偿还未清之债务,在此条件下,将国家之危急存亡交付给约翰·劳。于是民众开始狂热地投机。第一年时得到了两倍的分红,股票市价从五百暴涨至九千。此种市价之昂贵,因为当时尚无合理的交易所商业,无“卖空盘”的可能才可加以说明。1720年,约翰·劳被任命为财政总监,但他的整个企业不久均归于崩溃。国家虽然将约翰·劳的票券规定为唯一法币,但亦无效。为了维持约翰·劳的票券,乃极端限制贵金属的流通,然而国家因为势穷力竭,终归失败。无论是路易斯安那还是中国及东印度的商业,其所得的利润皆不足以支付利息,甚至还不能偿本,所以他的失败势不可免。银行虽然曾收有存款,但无丝毫准备提款的预备金。结果导致了破产,纸币价值等于零。因此,法国民众在长时期内陷入失望迷惘之中。只不过能自由买卖且由所有者负担的股票,成为民众所熟知的东西。

在此时期,英国亦发生了类似的现象,只是其过程不像法国那样狂热而已。英格兰银行成立后,设立一个同样的机构与之竞争的思想便很流行(1696年)。这就是土地信用银行之成立的计划,一如之后德国农业家常主张的提案,欲用土地信用代替银行证券作汇票之用。因为英国人深知此种企业一定缺乏清算的确定性,故计划未能实现。然而1711年自由党政府没落后,保守党政府竟先于约翰·劳而实行了此种方法。英国贵族与以清教徒为基础的英格兰银行相对抗,欲自成权力中心,同时欲偿还国债,因此设立了一个南海公司(South Sea Company),预付巨金给国家,而获得南海商业的垄断权以作为代偿。英格兰银行对此计划不能贤明地处之,反而用高价收买创立者的股份,不过因为保守党人的政治偏见反对它的参与,才拒绝了它的加入。南海公司进行的过程与约翰·劳的机构相同。结果英国因为南海商业亦不能避免破产,无论如何都不能够支付预付金额的利息。而且与法国完全相同,在股票上实行投机,其结果亦损失了巨大的财产,许多骗子则笑而引退,但国家(虽然不能谓为公平正大的方法)帮助减轻了其利息的负担。英格兰银行依然得以存在,因为它立于合理的兑换折扣之基础上,乃唯一有正规且充分的清算确定性的财政金融机关。为此前提的,因为兑换所代表的为已经出售的货物,故非有充分且正规的货物流通不可,此种流通则只有当时的伦敦有之。

此种投机恐慌,之后虽然亦常发生,但不及上述的那样的规模。最初合理的投机恐慌发生于百年后“解放战争”终了之后,之后几乎每隔十年,即1815年、1825年、1835年、1847年循环发生。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预言,资本主义崩溃时曾注意到此种恐慌。此种周期性恐慌最初是由于投机之可能性,无经营经验者均得到加入大企业之可能性。爆发恐慌的原因是投机过度,生产手段(不是生产)较消费财产之需要更急速地增加。1815年,英国撤消对欧洲大陆的封锁,表面上促进了创办工厂热,但战争已破坏了欧洲大陆方面的购买能力,故不能继续销售英国的产品。在此项恐慌尚未完全克服、欧洲大陆方面的购买能力开始发展时,1825年新的恐慌再次袭来,因为生产资料以从未有过的规模进行投机性生产,而且超出了需求水平。

一般来讲,之所以产出大量的生产资料,实因19世纪以来开始了钢铁时代。18世纪的机械尚为木制的,但自炼焦法、熔矿炉、起矿机、深入地底的采掘作业等出现后,铁成为创造生产资料的基础,因此生产从向来为自然所束缚的基本限制中解放了出来,然而同时恐慌乃成为经济秩序中的固有成分。长期存在的失业、饥馑、供给过剩的市场以及一切扰乱盈利生活的政治事件,自古以来各处均有。只不过如中国与日本的农民,在穷困时认为时运不济,上天不保佑,或者以为妖精作怪,造成水旱天灾,与认为社会秩序应对即使最穷苦的劳动者负责的人们,其间大有差别。前者的结果系向宗教乞怜,后者则主张人为的社会制度应负责任。故劳动者因此得到“非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秩序不可”的结论。所以若无恐慌的袭来,恐难以产生合理的社会主义。

第四节

自由趸卖(批发)商业

18世纪,趸卖商人才完全与零售商人分离,形成商人阶级中的一种特殊阶层。只有汉萨的商人,尚非典型的趸卖商人。

趸卖商人是重要的,首先它产生了各种新的商业形式:其一为竞卖。此为使进口商人能尽早加快其商品周转以履行对外国支付的手段。输出商业的典型形态,为委托贩卖商业同时可作为集市商业的代用制度者。委托贩卖商业的特征,为受托者根据委托者的指示来贩卖商品。因此,委托者与受托者与从前的商人不同,不在集市相会,商品完全投机地运到外国。委托贩卖商业之积极的先行条件,为该委托贩卖地有正规的汇兑行市,不然,委托贩卖的风险将不能承受。其不利的先行条件为在尚未以样品为基础的商业形成以前,欲购买的商品在交易之前,贩卖者要通通过目。委托贩卖商业大概均为海外贸易,盛行于趸卖商人与零售商人间无交易关系之处。更进一步的发展除受托者即代理贩卖者之外,尚有在远地不见实物的代理买入者,此种商业的最古老形态为以样品为基础,只在样品商业发生以前曾有隔地出卖。于此,有所谓的商人货物,它的品质在习惯上是一定的,是否与品质符合则由商人仲裁法庭决定。只不过样品销售乃隔地贩卖之近代特有的一种形态。它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在隔地贸易上有根本性的意义,到后来因为货品等级标准化的成立,就不用样品的验送了。这种新的方法要求商品明确划分等级。至19世纪类型商业发达后,一般的商品投机与商品的交易所商业才有可能。

伦敦交易所

交易所的前身为集市。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专作商人间的贸易。所不同的是对于集市而言,商品须列于市场,其开设为周期性的。交易所与集市的中间制度是所谓的“常设集市”。16世纪至18世纪间,在大商业地带大抵有被称为交易所的建筑物,只是真正的交易所尚未出现,因为多数出入者均非土著,而是与集市联络的外来商人,而且商品须正规地列于市场或根据样品来交易,而非根据类型或标准。近代的交易所商业最初发展于有价证券与货币交易的领域内,并不先在商品交易方面发达,这是因为有价证券与货币本身有等级特性。至19世纪时,能精确分成等级的商品始加入此种交易。在已发达的交易所商业中发生如下的新事实:预见低跌的合理投机是在交货期限以前,预想能以更低的价格买入所订商品,故先行卖出。前面所述郁金香热潮与密西西比公司恐慌的发生,就是因为缺乏上述合理的投机。未有商品而先交易之事,实际上古已有之,故此容易引起购买垄断,变为消费者的损失,因此大多被禁止。最初进行投机的目的物为货币,特别为纸币、银行券、国债及殖民地券。于此,关于政治事件的影响及收益,人们可持种种不同的意见,故此等工具成为投机的适当目的物。但是工业股票在旧时市价表中完全没有。工业股票的交易所投机与铁道的建设,其实同时开始发展。铁道发行的有价证券,开始激发了交易所投机的热情。19世纪中期,商品中开始有谷物与少数殖民地的大量商品加入交易所投机活动中,之后才有其他商品陆续加入。

在此过程中,形成趸卖商业特别是投机趸卖商业之不可缺少的前提,就是有完备的通讯社与商业组织。

作为今日交易所业务之根底的公众通讯社,至最近始行发达。18世纪时,不仅英国国会中将其议事严格保密,交易所也把本身看作一种商人俱乐部。关于它们的新闻资料亦采取保密的政策。它们担心如果公布他处的行市,将会生恶感,甚至破坏它们的业务。新闻制度亦至极近始供商用。报纸的制度并非资本主义的产物,最初时,报纸登载政治新闻和全世界各处的新奇消息。广告栏之类乃最近始加入报纸中的,以前并非完全没有,但当初实为家庭启事。其以扩张市场为目的的商业广告,自18世纪末期始成为正常的现象,且首次出现在《泰晤士报》上——此报纸位居世界第一的位置达一个世纪之久,至19世纪时始有正式的公众价格表,过去所有的交易所均为封闭的俱乐部,在美国直至20世纪时仍保持如此情形。故在18世纪时,业务均赖书信往来。因此,没有稳定的书信交通,则合理的隔地贸易实无可能。派送书信之事一部分由商人行会,一部分由屠户、车辆制造人等为之。最后,邮政制度成立,派送书信得以合理化,邮政系统收集书信,并经营交通企业,缔结运贷契约。在德国,图恩(Thurn)与泰克西(Taxis)两家得到邮政的特许权,在书信交通合理化方面颇有显著的贡献。但书信的数量,尤其是业务上的书信交通,当时是极少的。1632年,全英国只有书信百万封,现在即使在有四千住民的地方,亦已有同量的书信。

在铁道修建之前,交通组织方面大体在原则上无太多变化。18世纪时,海船亦不像中世纪威尼斯那样有更大排水量的船舶。只是其数量较前有所增加,战舰的形式亦有增多。此事随即刺激商船之增加与增大。在木船时代即有此种刺激,但无多大变化。内地通航虽然因设置闸门而稍有改良,但19世纪以前,仍然维持行会的组织,并无根本性的改革。陆上运输亦与从前相同。邮政制度在运送货物方面只有书信与小包的运输,并无任何变革,尚未涉及对经济生活有决定性影响的大规模生产。只有道路方面因建造收税的设施而有显著的改良。在此方面,法国在苏利(Sulley)掌管财政时首先采取措施;而英国则使个体企业者承办道路经营,企业者征收道路通行费来作为代偿。在铁道修建之前,收费道路的贡献对于交通生活曾有空前大的变革。关于陆上道路交通之密度,今昔完全不能相比。通过吕内堡小地方的马匹数,1793年时为七万匹;而1846年时德国全国实际上只有四万匹马来运输货物。陆上运货的费用达到后来铁道运费的十至二十倍,是当时内地通船运费的三至四倍。那时德国陆上交通运货的最高限度为每公里五十亿吨;但1913年时,只铁道运输已达每公里六百七十亿吨。

铁道不仅在交通方面,而且在一般经济方面,成为历史上最具革命性的手段。然而铁路有赖于钢铁时代;如无钢铁时代,则与其他许多事物一样,或许将只是诸侯或宫廷的玩物而已。

第五节

16世纪至18世纪的殖民政策

在此,说一下获得与榨取欧洲以外的大地域对近代资本主义的成立有何意义,甚为得当。不过只能简单一述旧时殖民政策最具特征之处。

欧洲诸国获得殖民地,使得欧洲内部积聚了巨大财富。积聚此种财富的手段,为殖民地产物之垄断,以及对殖民地的贸易机会之垄断,换言之,就是向殖民地输出货物之垄断,此外,还有本国与殖民地之间运输机会之垄断;1651年英国的《航海法》对最后一次垄断提供了特别保证。

此种财富之积聚通过暴力来实现,各国均无例外。它的经营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或者由国家专卖,从殖民地直接收取利益,也有收取一定的代偿而将其委之公司的。于此,可以见到两种主要的剥削形式:其一为西班牙、葡萄牙对于殖民地之封建的形式;其二为荷兰、英国对于殖民地之资本主义的形式。

封建的殖民形式之先驱,为威尼斯与热那亚在地中海中部与圣殿骑士团的殖民地。获得财富的机会,均通过将掠取地域分配为封邑来保持。

资本主义的殖民地大抵发展为大规模耕作地,由土著居民提供劳动力。曾于亚洲、非洲获得有利经验的此种劳动组织,移至大洋的彼岸时,大大地扩大了其利用机会。只因印第安人完全不适于大规模耕作地劳动,才把黑奴输入西印度群岛,此种输入渐次变成正常的大范围的商业。垄断的、支付高价代偿的奴隶贸易特权,查理五世于1517年将其赋予了佛兰德斯人。直至18世纪,奴隶贸易特权在国际条约上都曾扮演重要的角色。在乌得勒支(Utrecht)和约中,英国获得独家提供奴隶到南美、西班牙领土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提供的奴隶有一定的最低数目要求。奴隶贸易的结果确实可观。

19世纪初,在欧洲人的殖民地中,约有七百万奴隶。他们的死亡率非常高,在19世纪还达百分之二十五;以前曾是其数倍。1807年至1848年间,另从非洲输入了五百万以上的奴隶,由此输出的奴隶总数,大致等于18世纪时欧洲一流强国的总人口数。

除黑奴外,还有白人的半奴隶(即契约佣工),尤其在英属北美殖民地中为最多,17世纪时,其数量超过黑奴。其中一部分为被处流刑的罪人,一部分为穷人,想用此方式赚得他们的过洋路费,虽然这仅是一笔小小的钱财。

奴隶劳动的收益很丰厚。18世纪时,英国每年从每个奴隶身上能获得十五至二十英镑的收益。奴隶劳动的收益多寡,取决于严格的殖民地纪律、对奴隶残酷的驱使、持续的奴隶输入(因为奴隶不能自行生殖)和农业经营的好坏。

与维尔纳·桑巴特(Werner Sombart)所主张的相反,由殖民地商业所积累的财富,对于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无足轻重。虽然殖民地商业使大规模的财富积累成为可能,但并不促进西方的劳动组织在具体形式上的发展,因为殖民地的商业建立在掠夺主义的基础上,而非立于市场活动的收益原则之基础上。据我们所知,例如在孟加拉,其守备兵的费用较之该处所贩货物的金钱价值要大五倍。所以在当时的状况下,殖民地对于本国产业的贩卖可能性所助较小,其主要利益乃自运输业务得来。

对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的榨取形式之终止,与奴隶制度的废除互为表里。这只有一小部分出于道德的动机。对奴隶制度进行不断斗争的唯一宗派为教友派(Quaker),其他如加尔文派、天主教派及其他一切宗派,均没有前后一贯地和经久地主张废除奴隶制度。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北美殖民地的崩溃。即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北部殖民地禁止奴隶制度,且完全立于民主政治的根据上,因为一般人均想避免大耕作殖民地之成立与大耕作地殖民贵族之成立。此外,一种宗教的动机也有其作用,即否定一切封建制的清教徒的传统精神。

1794年,由于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国议会用冠冕堂皇的词句宣布废除奴隶制度。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禁止奴隶贸易。英国对于奴隶贸易的关心,亦因英国的主要奴隶消费地,即北美殖民地的丧失而消失。维也纳会议的决议,使得英国人既有可能压制别国的奴隶贸易,也使得其本国人更轻易地从事奴隶贸易走私活动。1807年至1847年间,在英国政府的默许下,英国人用这种方式自非洲运送了五百万奴隶至英属殖民地。至1833年国会改革后,英国国内与所有殖民地在英国民主势力的统治下,才开始真正杜绝了奴隶贸易。

16世纪至18世纪的奴隶制度,对于欧洲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如其对于欧洲内部财富积聚的重要性一样微不足道。它虽然曾经供养了许多食利者,但对于工业经济形态及资本主义组织的发展贡献很小。

第六节

工业经营技术的发展

确定工厂的概念并非易事。提及工厂的概念时,必先联想到蒸汽机与劳动过程的机械化。然而机械有它的前身,就是所谓的器具,即劳动工具,它与机械同为人类所利用,以前多用水力运转。器具与机械的区别在于,器具供人类驱使,而机械则相反,即由机械来驱使人类。不过近代工厂真正具有决定性的特征,并非所应用的工具,亦非劳动过程的样式,而是工厂、工具、动力资源、原料均为同一个人(即企业主)所专有。此种集中,在18世纪以前,只是偶然发生的事。

在英国的资本主义发展中,我们发现了如下的发展进程。

(一)可得到证实的最古老的用水力运转的真正工厂,是1719年德比(Derby)附近的德温特(Derwent)丝织工厂。它是通过剽窃意大利的发明为专利而经营的。在意大利,早已有附加各种财产关系的丝织制造业,但所生产的产品皆供奢侈需要;因为其劳动工具与其他原料均为企业者所专有,故虽然不能称其为资本主义,亦不能不加以提及。

(二)自发明借水力之助能同时运转数百锤的器具以来,羊毛制造业(1738年)建立起来了。

(三)半麻生产之发展。

(四)根据斯泰福厦(Staffondshire)的实验,陶器业进行了有组织的发展。于此,基于水力之应用,用近代的分工来生产陶器,工厂与劳动工具均为企业者所专有。

(五)18世纪以来的造纸业。其长久之基础为近代文件及新闻纸的使用。

对于劳动的合理化与机械化的实现有决定性作用的,为棉花工厂的命运。17世纪时,英国自欧洲大陆大规模地输入棉花工业。在英国,这一类棉花工业如过去羊毛工业与麻工业的斗争一样,引起了与自15世纪以来便成为国民生产部门的羊毛工业的激烈斗争。因为羊毛制造业者拥有很大的势力,故对半麻物的生产曾实行严格的限制,直至1736年的曼彻斯特条例才将其废止。当初棉花织物的工厂生产,虽然已改良织机且已扩大规模,但因为纺锤依然如昔,故妨碍仍然甚大。因此,织机缺少必要数量的纺织原料。自1769年以来,纺锤进行技术的改良后,情形乃为之一变。于是可利用水力,应用机械的方法,产出大量纺纱,但仍不能以同样的速度将所出纱织成布匹。此种缺憾,至1785年卡特赖特(Cartwright)的机械织机被发明后始得弥补。卡特赖特实为与科学结合、考查技术、通过理论的考虑来处理问题的最杰出的发明家。

但假如仅有此种劳动工具的改变,则发展将归于停止,具有典型特征的近代资本主义仍将不会出现。对于资本主义的胜利有决定性意义的,为煤与铁。我们知道,中世纪时,伦敦、卢蒂奇(Luttich)、兹维坎(Zwickan)等处已使用煤来作为消费材料。然而直至18世纪,炼铁与一切炼铁工程仍用木炭。英国的山林荒废即其结果。德国因为在17、18世纪时,资本主义所幸尚未发达,故得以幸免山林之滥伐荒废。森林之荒废,阻止了工业进一步的发展。直到用煤后,制铁业始从植物界有机材料的限制中被解放出来。最初的熔矿炉,虽然在15世纪时已有之,只不过均用木炭,且不作私人之用,只供军用及一部分海上交通之用。15世纪时,因制造炮身而发明了铁制锥穿机。同时,已有千磅以上用水力运转的大铁锤,故除用锥穿机的铸铁业以外,亦已能进行机械的锻造。至17世纪时,乃出现类似近代的压延法。在进一步发展之前有两种困难,即山林荒废的危险与矿地不断的水漫。第一个问题更为严重;英国的制铁工业与纤维工业的勃兴相反,日渐衰颓,至18世纪初期,制铁工业已呈消亡之象。然而因为1735年发明了炼焦法,至1740年,熔矿炉采用焦炭,这个问题乃得到解决。至1784年采用新式炼铁法时,进步更大。蒸汽机的发明解决了矿山业所遇之威胁。未成熟的努力,已证明近代工业所必需的煤炭已能够被大量开采出来进而促进工业发展。

上述的发展有三方面的意义:(1)由于煤与铁使技术与生产的可能性从有机材料所固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自此以后,工业已不复依赖于动力与植物的生长了。用尽量剥取的采矿方法采掘化石燃料——煤,又由煤力采掘铁矿,由此两者之力使人们有增进生产的可能性,其增进的程度为前人所未曾料及。故铁成了资本主义发展中最重要的元素;若无铁之发展,资本主义与欧洲将呈现怎样的情形,将非我们所知。(2)用蒸汽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进而使得生产从人力劳动的限制中解放了出来。的确,在采用机械以后,人力劳动并非完全无用,故所谓解放,并非完全解放,但机械化过程总是以解放劳动为目的的。每种新的发明,均在于以少数操纵机械的人员代替大量的手工劳动者。(3)与科学结合使财富的生产从一切传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财富的生产处于自由活跃的智力支配之下。18世纪的发明并非用科学方法来完成的,故发明炼焦法时,并不知道它所包含的在化学上的重要性。工业与近代科学的结合,特别是与自尤斯蒂斯·冯·李比希(Justus von Liebig)开始的化学实验之系统工作的结合,使工业得以有今日之发达,使资本主义有完全的发展。

18世纪以来,发端于英国且将一切生产手段集中于企业家之手的新生产形式上补充劳动力的方法,曾用非常严酷且带间接性质的强制手段为之。其中最著名的是伊丽莎白女王的《济贫法》及徒弟条例。此种条例之所以有执行的必要,实因农业制度发生变革以后,产生了许多极度贫困的无产者,他们脱离了农村,四处漂泊。因为大田农排除小田农,以及耕地改为牧场(后者有时被过于重视),使得农村所需要的劳动力日益减少,而且生出能服从强制劳动的过剩人口。故凡不能自动得一职业之人,就得被编入有严格规定的工厂之内;若无主人或企业者之许可而退出劳动场所者,就被当作游荡者来看待。对于任何失业者,除强制其加入工厂外,则无他种保护。工厂方面最初以此种方法获得了劳动力的补充,只不过人民难以适应此种劳动纪律为一大困难。但有产阶级的权力过于强大;他们凭借治安法官而获得政治权力的支持,治安法官在没有明文束缚之处,根据含糊的训令或者凭个人意志处理一切。至19世纪后半期,治安法官均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思处理工人,把工人插入新成立的产业中。另外,自18世纪初期以来,开始有根据企业者与劳动者关系的近代劳动状况管理之先驱。安妮女王与乔治一世颁布了最初的禁止物品工资制的条例。整个中世纪期间,工人均须将自己的劳动产品拿至市场;此项立法则保护了工人,禁止厂主以他人的生产物来付工钱,而须用货币付之。

工业革命时期工厂中的女工们

在英国,形成劳动力的另一个来源为小工匠阶级,其大部分变成了在工厂劳动的无产阶级。对此新生的工业生产物之市场,先出现的是战争与奢侈品两大需求来源。换言之,即军事部门与王室人员的需要。

军事部门随着佣兵制的发展而变成工业的消费者;特别是随着军队教练、武器与战术之合理化的发展,日益成为有力的消费者。军队的制服并非军队本身所生产,而制服是维持纪律的一个必要手段,对于纺织工业具有基本的需求。枪炮与弹丸的需要则对制铁工业有决定性的意义;兵粮之需要对商业亦然。在陆军之外又出现海军,军舰体积之增大实为创造工业市场的要素之一。至18世纪时,商船的大小只有极微的变化,1750年时出入伦敦的船舶一般为一百四十吨;而军舰在16世纪时就已达一千吨;至18世纪时,则一千吨已为一般标准。海军之需要与陆军一样,因军舰航行次数之增多及扩张(商船亦然)而日益增大,特别是16世纪以后。截至当时,东方贸易航海的范围一般以一年为期,实际上船舶已在海上作更长期的航行。而在陆上,陆军为进行较长距离的远征,必须大量地筹集兵粮弹药及其他物资。自17世纪以来,舰船枪炮制造已以非常之速前进。

桑巴特曾有此主张,认为战争之大量需要为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之决定条件。此种主张应缩减至适当的程度。的确,各国每年花费莫大的金额于海陆军上,例如西班牙曾支出国库的百分之七十作为军费,其他国家亦曾支出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军费。但我们在西方以外的国家,如中国,亦曾发现(虽然还没有正式的制服)武装枪炮的大军,但这类国家并不曾产生使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力。而且即使在西方,军队需要渐次增加后,此种需要亦由军事部门用自己的工厂及武器弹药工厂等来填充,与资本主义的发展相并而行,即用非资本主义的生产形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故以为战争引起了军队之需要,因此谓战争能促进近代资本主义之产生,实为错误的结论。在欧洲,战争诚为促进资本主义的因素,但它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无决定性的意义。否则,国家对于军队需要的供给次第增加会再次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然而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样的事。

法国为宫廷及贵族之奢侈需要的典型国家。16世纪时,国王每年曾直接或间接支出一千万银币供奢侈之用。因为王室及上层社会阶级的支出曾对一切产业予以强烈的刺激。其最重要的(除了巧克力、咖啡之类的享乐品)为刺绣(16世纪)、精制衬衣以及为整理此等衣物而产生的熨斗(17世纪)、长筒袜(16世纪)、伞(17世纪)、靛青染料(16世纪)、瓷器(18世纪)、罗纱(17世纪)、毛毯(18世纪)等。就需求量而言,此等奢侈品工业中,以后两者为最大。此为奢侈之民众化,对于资本主义来说实为决定的转机。

中国及印度宫廷的奢侈,其规模非欧洲所能及,然而对资本主义并无任何重要性的刺激,并不由此产生资本主义的经营,理由即在于这种需要的满足均用强制的贡献制度。此种制度根深蒂固,直至现代,北京郊外的农民还必须如三千年前那样以同样的物品纳贡宫廷,农民虽然已不知生产此类物品的方法,亦被迫必须向制造者购买后纳贡。在中国与印度,军队需求亦由徭役与纳贡来供给。在欧洲并非全无东方的强制贡献,只是其形式稍有不同。例如欧洲诸侯将土地给予奢侈品工业中的工人,与之缔结年期契约或给以特权,将该劳动者束缚于劳动地位上,使他们间接堕落为强制劳动者。只不过奢侈工业的首要国家法国的情形有所不同,仍旧维持着手工业形式的经营,一部分在委托工作制度之下,一部分在工厂制度之下,因此,工业的技术与经济组织均无任何根本性的变更。对于转变为资本主义有决定性的,是消费市场在扩大,而此只在奢侈工业的一小部分上,是由于奢侈品需要的民众化,特别是由于奢侈品代用品之生产而发生的。这种现象的特征为价格的竞争,而宫廷的奢侈工业之竞争则根据手工业原则为品质优劣的竞争。国家机构通过政策采取价格竞争的最初实例为15世纪末的英国,曾竭力贬低佛兰德斯人的羊毛价格,而且为了达此目的,曾禁止大量输出。

16、17世纪的价格革命,通过廉价生产和降低价格有利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逐利倾向之产生。此实因海外的大发现,贵金属不断自海外流入所致。价格革命自16世纪30年代起持续至三十年战争时,其所造成的影响因经济生活的各方面而不同。在农业生产物方面,一般为价格微涨而使农业能推移至市场生产。在工业生产物方面,价格的变化完全不同。此种生产物大体上为价格稳定,即使稍有涨幅,亦相对较少,故与农产品价格比起来,反见下降。此种下降通过技术与经济变革方为可能,并且促使通过更廉价生产来增加利润。因此发展的过程并非先有资本主义,然后价格下降;而是价格先相对下降,然后出现资本主义。

在17世纪时,为使与生产成本相比时降低价格,产生了技术与经营方法合理化的倾向,出现了发明创造的热潮。当时的所有发明家都在谋成本低廉的目标;如把持续运动作为能量来源的观念,为这个普遍运动的诸多目标之一。就发明者而论,那自然可以推溯到更远的年代,但如我们分析前资本主义时代大发明家达·芬奇的构想——其实验最初发生于艺术领域而非科学领域——则知他的冲动并非立于降低生产成本的观点上,而是立于合理地完成技术问题本身的观点上。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发明者均凭借经验来劳作,他们的发明大抵带有偶然性质。唯一的例外为矿业,故有意识的技术发展是在矿业问题上展开的。对发明界有积极革新意义的,为1623年时英国颁布的最初的专利法,它已含有近代专利法的一切特征。至当时为止,对发明的利用视其产生利益的情形给予一种特殊的酬资,至1623年的法令,发明的保护期限仅为十四年,把向原发明者支付恰当的专利使用费当作企业利用发明的条件。若无此专利法的刺激,则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决定性意义的18世纪时纺织工业领域中的各种发明,或许就不可能了。

若将西方资本主义的特性及其起源简单说来,则下述因素最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西方的资本主义产生出一种在他处从未有过的合理的劳动组织。在各个时代、各个地方均有过商业,甚至可直溯至石器时代,同样在各个时代及各种文化中,我们均可发现军事金融、国营分配、承办租税、承办官职等,但从来没有过合理的劳动组织。此外,我们到处可发现原始的一体化的国内经济,故在同一部落或同一氏族内没有任何经济行动的自由,而对外商业则绝对自由。对内与对外实行双重标准,对外的金融行动常有不顾道德之事。无论何处均没有如中国的氏族经济或印度的种姓阶级经济那样的严密规定,但无论何处亦不能有如印度对外国商人那样的霸蛮。反之,突破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国内道德与国外道德的差别,将商人的原则引入国内经济与劳动组织中,此实为西方资本主义的第二个特征。最后,原始经济的束缚之废弛,虽然他处亦有之,但如西方企业的劳动组织,则在各处均未见过。

如果此种发展过程只见于西方,则其根据应该在西方所特有的一般文化发展的特征中求之。只在西方才有具备法治、专门行政机构及国家公民权之近代国家的特征。这种制度的萌芽在古代与东方均未能有完全的发展。只在西方有为法学家所制定且经合理地解释与运用的法典。只在西方有市民的概念,盖因只在西方才有特定意义上的城市存在。此外,只在西方才有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如神学或哲学及关于人生终极问题的思想,中国与印度亦有之,且较欧洲人的更为深远;但合理的科学与合理的技术,则是他们的文化中所缺乏的。最后,西方的文化有理性的人生哲学,亦与其他一切文化不同。巫术或宗教亦随处都有,但人生之宗教的基础,结果必归于明显的理性主义,这也是只有西方才有的特色。

第七节

市民阶级

在社会史的意义上,“市民阶级”一词有三种不同的概念:第一,市民阶级可包括有特殊性质的经济利害关系的阶级所组成的范畴。依照这个定义,市民阶级并非统一之物。例如,富裕市民与贫穷市民、企业者与手工业者均可被称为市民阶级。第二,在政治的意味上,市民阶级包含享有一定政治权利的所有国家庶民。第三,在身份的意味上,市民阶级指官僚阶级、无产阶级以外“有教养与财产”的社会阶层,例如企业者,凭借财产收益来生活之人,以及有学院教养、有身份地位或有社会上优越地位的人物。

第一种概念,即经济的概念,为西方所特有。无论何处均曾有手工业者,即企业者,但无论何时何地,他们均未成为统一的社会阶级。国家庶民的概念,在古代及中世纪城市中曾有其前身。那个时候曾有享有某种政治权利的市民,然而在西方以外,我们只见到微弱的痕迹,例如在巴比伦的贵族中,在《圣经·旧约》中行使完全权利的城市居民中见其痕迹。愈往东方,其痕迹愈淡薄。例如在伊斯兰教国家、印度、中国均无国家公民的观念。最后,把市民作为一种阶级,指有财产与教养之人,或有财产之人,或有教养之人,亦完全与资产阶级的概念相同,为近代西方独特的概念。这种阶级,一方面与贵族对立,其他方面则与无产阶级有别。在古代与中世纪,“市民”为一身份概念,即属于一定的身份集团者,乃为市民。差异之处在于,市民在此情况下所拥有的特权既有积极意义,亦有消极意义。就积极意义而言,在于特权者被准许经营一定的工业(如在中世纪时的城市);就消极意义而言,在于特权者被否决某项权利,如封邑领有权、练武权、修道权等。

自身份性质上所见的市民,常为一定的城市内之市民,且在此种意味上的城市,只西方有之,其他地方,如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只有其萌芽的形态而已。

巴比伦城

城市对于文化各方面的贡献是很广泛的。城市产生了政党与政治家。在历史上,我们随处可发现朋党、贵族党及猎官运动者之间的斗争,只不过在西方的城市以外,从无今日所谓的政党,更无政党领袖及求取大臣位置的政治家。而且只有城市产生艺术史上所有的现象。与迈锡尼及罗马的艺术相对立的希腊艺术,均为城市艺术。城市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在希腊的城市文明中,形成了能产生深远影响的科学思维之训练的数学,直至近代仍持续发展。与此相同,巴比伦人的城市文化建立了天文学的基础。城市亦为一定的宗教制度之基础。不仅不同于犹太教完全为城市之产物——农民不能遵守宗教戒律之规范——就算古代基督教亦与城市有密切的关系,即城市愈大,基督教徒的比例愈多。清教及敬神教亦完全相同。农民能正式成为宗教团体的成员,完全为近代之现象。在古时的基督教中,所谓的异教徒兼指异教徒与村夫,就如放逐时代后,居于城市中的法利赛人蔑视不知法律的农民那样。因此,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论述各种身份阶级之社会意义及其价值时,对于农民表示极端的藐视。最后,只有城市产生神学思想,另一方面,城市又创造了不为教士所束缚的思想。将“我们应如何使人类成为有为的城市公民”之疑问作为中心思想的柏拉图,离开城市环境亦不能被理解。

一处地方是否被视为城市,并非以其空间之大小来决定。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自经济观点上视为最重要的,城市为工商业所在地,须自外部不断地输入生活资料。工商业者自何处输入生活资料与用何方法负担生活成本,这是用来区分广大场所之各种范畴的经济观点。不靠自己的农业生产物而生存的广大地域,可用自己的生产物,特别是工业生产物的产生支付引进货物的价值,或用商业,或用收益(此可为薪俸或地租),或用恩俸,各种需要均由官吏或军人的恩俸支付。用何种物资支付引进的生活资料之价值,可用来区分广大地域的类别。只不过此种状态普及世界各地,只能说明大场所之特性,并不能用来分辨城市。城市在其他概念上的特征,为它过去大抵是一个城堡。因此,在极长时间内,城市即城堡,或只有城堡才为城市。在这一方面,此种城市大抵为政治或修道院的行政所在地。西方的“城市”一词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含有主教所在地之意。在中国,城市即驻有官吏的地方,城市之区别以所驻官吏的官阶地位而异。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城市亦以领主的官阶作为区别。故在西方以外,亦以城堡或政教行政之处为城市的,从未被当作公共团体的城市。在中世纪时,它的决定性特征为有自己固有的法律与法庭,在某种范围内有自治的行政组织。中世纪的市民,因其同处于此种法律下以及参与行政官吏之选举,才得以成为市民。此种政治团体意义上的城市不存于西方以外的原因,应加以深究。认为基于经济的原因者,实甚可疑。同时,造成此种团结的亦并非特殊的日耳曼精神,因为中国与印度有较西方国家更强固的团结,但并无城市的团体,因此必须进而探讨其根本性的原因。我们不能以中世纪时封建的或政治的特权之给予,或以亚历山大大帝远征印度时建设城市,来解释这种现象。在以城市为政治单位的最初记述中显示出它具有革命的特质。西方的城市由兄弟会这类古代和中世纪时联盟的建立而产生。因此,法律上往往与外表有关的形式(在中世纪时,与此相关联的斗争在这种形式下被掩盖),以及藏于形式背后的事实密不可分。霍亨斯陶芬王朝(Staufer)的反城市制令并未禁止市民权,但是禁止同盟团体,即攻守同盟的武装兄弟会,包括政权的篡夺。其最初的实例为726年的革命运动,它使意大利脱离东罗马帝国的支配,其中心则为威尼斯。革命运动起于反抗军力压迫下的破坏圣像行为,故宗教虽非唯一的要素,却为引发革命的契机。在革命发生以前,威尼斯的总督由皇帝任命,而另一方面,豪族阶级常世袭地被任命为军事护民官或地方指挥官。此后,护民官与总督均由服军役之人即能当骑士之人选任。于是这个运动便开始了。至1143年,经过了四百年,威尼斯自治市出现了。古代的联盟,例如尼希米(Nehemiah)在耶路撒冷所实行的制度,与地方人民中的一部分缔结为管理并防御城市的誓约团体。我们不能不设想,一切古代城市之成立,其背景均与此完全相同。城市常为联盟之产物,并非事实上的定居地,而为一种由誓约结成的团体之产物,它有一种共同的聚餐仪式,创设祭祀的仪式团体,规定只有在城市卫城上有墓地及居住于城市中的人才可以加入。

此种发展,之所以只在西方发生,其理由有二。第一,为防御制度之特色。初期的西方城市,最初为防御团体,即能自行武装、自行训练、在经济上有防备力的人之集合。军队制度是否根据自给的基础,或由一位军事领袖来供给马匹、武器、粮食,这种区别如同经济生产资料乃工人之财产抑或资本主义企业家之财产的区别,在社会史上同为根本的问题。在西方以外,因诸侯军队之成立均在城市之先,故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在极古老的中国叙事诗中,没有像荷马叙事诗中那样驾乘自己的战车以挑战敌人的战士,只有统率军队的士官。亚历山大大帝在印度所遇到的亦仅有由士官指挥的军队。在西方,由将帅提供武装的军队与士兵,与战争手段相分离,正如工人与生产手段相分离,同为近代之事。然而在亚洲,此种分离在历史之初期即已发生。巴比伦与埃及军队,均与西方封建军队、荷马时期的民众军队、西方骑兵队以及古代城邦的城市军队不同。此种差异基于这样的事实:在埃及、西亚、印度及中国的文化演进中,水利问题决定了一切。水利问题对官僚的存在、附属阶层对国王官僚体制运行的依赖和依附者阶层的强制性服役有着重要影响。此外,国王通过对军事的完全控制行使他的权力,这是由亚洲与西方军事组织的差异所致。在亚洲,皇家的文武官员从一开始便是此种发展过程中的中心人物;而在西方,原来并没有这两种人物。宗教组织为战争自行装备的形式,使城市有了成立与存在的可能。的确,在亚洲亦有类似发展的萌芽,我们在印度发现了与建立西方意义的城市相似的关系,即武力自给与合法市民权的结合。例如,一个人若能为军队提供一头象,便可成为自由城市梵加列的正式市民。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骑士间也彼此争战,而且建立了可自治管理的城市。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开端随着以水利制度为基础的大王国的出现而逐渐消失了。只有在西方,这种发展才能日臻成熟。

在东方,与巫术相关的观念与制度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二个障碍。在印度,种姓阶级无法成为一个礼仪共同体,因而也就不能形成一个城市,因为它们在仪礼上互不相同。同样的事实也可以说明中世纪犹太人的特殊地位:大教堂和圣餐均象征着城市的一致性,然而犹太人既不可在教堂祈祷,也不可参加圣餐仪式,所以注定成为背乡离井聚居的群体。反之,城市在西方的发展之所以那么顺其自然,是因为古代的神职人员有着广泛的自由,在与神的交流上,神职人员没有任何垄断权,不像亚洲的僧侣享有着独占权。在古代西方,由于不存在像印度那样各种巫术限制的阻碍,城市官员负责主持宗教仪式,因而城市拥有对属于主的物品及神职人员的财富的所有权,致使神职人员的职位都通过拍卖要价的方式来进行。

在后来的西方,下述的三大事实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一,在犹太范围内破坏了巫术的预言。巫术尽管实际上仍然存在,可已沦为歪门邪道,不再神圣。

第二,在基督教的圣灵降临日,这种礼仪融入基督精神,是早期基督教热情广泛传播的关键因素。

第三,保罗那天在安提阿反对彼得而支持未受割礼的伙伴,这也是最后一个因素。

巫术虽然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于古代城邦,可是部落、氏族以及民族间的巫术障碍却被这样消除了,使得西方城市有可能得以建立。

尽管在严格的意义上,城市可称为西方所独特的制度,可是在此类城市内存在两个基本差别,首先是古代城市与中世纪城市之间,其次是南欧与北欧之间有着根本的差异。在城市共同体的发展初期,古代城市与中世纪城市是极类似的。无论古代还是中世纪,城市群体的积极成员都仅仅是那些骑士出身的人和过着贵族生活的家族,而其他任何人都只是被迫服从。完全是出于分享商业机会的考虑,这些骑士家庭才居住在城市的。

在意大利成功脱离拜占庭的统治之后,由于里亚托成了与东方贸易往来的中心,所以威尼斯的部分上流社会人士聚集在那里。尽管威尼斯在政治上已经独立,但其海上贸易及海战依旧属于拜占庭体系。同样在古代,有钱家族并非直接从事贸易,而是作为船只所有者或放贷者参与其中。在古代,所有重要城市都位于离海不超过一天行程的地方,这也是一特征;只有那些因为政治或地理原因而有着特殊贸易机会的地方才会繁荣起来。因此,桑巴特关于地租是城市与商业之母的观点本质上是不正确的。事实正好相反,城市的定居是贸易用到地租的可能性与意向导致的,贸易对城市建立的关键影响十分显著。

中世纪初期时,威尼斯暴发户之形成过程大致如下:

他们最初的身份是商人,即零售商人;接着他们从上流社会筹集了一笔钱或实物贷款,随后去海外经商,在地中海东部附近地区做买卖,回来时将所得收益分给放贷者。如获成功,则数年如获成功,则数年后即能在威尼斯内购置不动产或船舶。船舶或不动产之所有者,在1297年大会议结束以前便有升为贵族的途径。以地租及资本利息——两者均由商业利润产生——为生的豪族之普遍称谓,即“高贵的惰民”之意。虽然威尼斯的贵族也有把商业贸易当成职业的,就像在宗教改革时代一样,破落的贵族亦有为普通商人过市民生活的。但一般来说,完全市民与城市贵族均有土地与商业资本,靠其收益生活,而不自营工商业。

到这个时候,中世纪的发展与古代的发展是一致的,自民主政治成立以来,两者便互相背离了。自然,最初在这一方面也有相同的地方:公民、平民、人民、市民等语,均表示民主主义的影响;它们是用来指不做骑士的市民大众。骑士阶级以及封邑之占有者被严重监视,剥夺其选举权,并失去其他权利,就如列宁对付俄国资产阶级一样。

每个地方民主化进程的基础,都完全是军事性质的;它有赖于长年训练的步兵,即古代的重装步兵。一个简单的事实,便是训练有素的军队比单枪匹马的个人英雄主义更有优势,更能赢得胜利。

军队的训练就等于民主主义的胜利,因为它包含让非骑士的民众服军役,给他们以武器,这样就把政治权力给了他们。同时,无论在古代还是中世纪,金钱皆有它的作用。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亦有一致的地方。

与初起的国家相似,市民也靠代表其利益的独立同盟的官员与高高在上者进行斗争。对抗国王的民主主义的代表,即斯巴达的辅政大臣、罗马的护民官这类官员。他们的特质,即最初他们都非法律上所认可的官员。意大利诸城市的执政官,在其称号之前尚有“恩赐”一词,而人民长官则已经没有。护民官权力的来源也是非法的;护民官之所以为圣职,正因为他们是非法的官员,故只能由神明的护佑来保护。就前面两者的目的而论,发展的过程亦相同。占决定性作用的,是身份阶级的利害关系,而非经济阶级的利害关系;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对豪族的防护。市民知道自己是富裕的,曾经与贵族一起参与城市的斗争,而且已经胜利了;他们已经武装起来,感觉被歧视,因而不满足于此前保有的隶属阶级的身份了。最后,独立同盟的违法官员所行使的手段,亦有相同之处。无论何处,他们都保有参与平民对豪族的诉讼之权。为此目的,罗马护民官有承办权,佛罗伦萨的民政官亦有相同的权力,且通过执行这种权力来破坏私刑的判决。独立同盟提出要求,城市的法令只有经过平民的同意始生效力,最后确立了这个原则,只有他们所决议的始得成为法律。

罗马法的根本原则在《佛罗伦萨法典》以及列宁的劳工专政排斥一切非劳动者方面得到了实施。此外,在确立民主主义势力的统治地位的过程中,强制加入平民阶级是其手段之一。在古代,贵族须加入部落;在中世纪时,须加入行会,但其根本的重要性并没有被认知。最后,各处的官职均急剧增多。获胜的政党酬谢其党徒,于是官僚阶级过度膨胀。以上均为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政治之相同处,同时亦有本质上的差别。从一开始,城市所分的部门便有一种根本性的不同。在中世纪时,城市由行会构成;在古代,城市从未有过行会的特色。

我们从此观点观察中世纪的行会,可以注意到行会之各种阶层如何依次得势。在佛罗伦萨这一古典的行会城市中,此项阶层中最早成为多数职业的集合体与少数职业区别开来。前者包含商人、兑换商、珠宝商以及一般需要大量经营资本的企业者;后者则包含法学家、医师、药剂师等,在近代资产阶级的意义上,即所谓“有财产与教养的人”。由企业者所组成的行会,我们可以假定至少有一半的会员是目前或不久即将靠收益为生的。这一类有财产与教养的人被称为惰民,换言之,即所谓“富足”的人,在赞美诗中亦有相同的称谓。赞美诗就是善良信徒反对靠年金生活的上层阶级或对“富足”的人表达愤慨的诗歌,这种上层阶级的人物在诗歌中一再被称为“富足”的人。

小资本家属于大工艺家团体,而小工艺家团体则包括屠夫、面包师、织工等。至少在意大利,后者的地位处在劳动阶级之边缘(在德国,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大企业者)。最后,纯粹的劳动者则难以占据重要地位,通常只有在贵族与下层阶级结合起来对抗中层阶级时,他们才得以获取权力。

中世纪的城市在行会的支配下,曾实行特殊政策,即所谓城市经济政策。其首要目的为维持传统的职业机会与生活机会,其次是尽量使周围农村屈服于城市的利益,通过独占权及强制使用市场来实现。它还试图阻止竞争并阻挡大企业的发展。无论如何,虽然有此种限制,仍发生了商业资本与工业行会劳动之对立,因此孕育了家庭工业及近代无产阶级之先驱的工人阶级。在民主政治支配下的古代,则完全没有此种现象。的确,在上古或许曾有过这类情形的遗迹,例如罗马西弗勒斯(Severus)王军制度中的工人、手工业者、军队铁匠等,可能均属此类残存。在民主政治充分发展的时代,却未曾找到关于此类事情的任何记录,直至罗马时代后期,才逐渐发现若干痕迹。因此可知控制城市的行会与行会政策在古代是没有的,亦没有直至中世纪末期才产生的资本与劳动之对立。在古代,虽无此劳资之对立,却有地主与无土地者之间的对立。“无产阶级”一词并非如蒙森(Mommsen)所言,指只能以生育方式服务国家之人;而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完全被剥夺继承权的后代,即有完全资格的公民之后人。古代的一切政策均在防止产生此种无产阶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故限制因债务而堕于隶属地位,并缓和债权,古代所谓的对立,大抵为城市债主与农民债户间的对立。在城市内居住着放贷的贵族,在乡村内则居住着有借款的穷人。就古代的债法而言,此种关系很容易使债务者丧失土地,变为无产者。由于上述原因,古代城市并无中世纪的生计政策,只有确保一般人所赖以生活兼能使其进行全副武装士兵的土地之军事政策。故格拉古兄弟的改革绝非近代所谓的阶级斗争的方案,它们的目的完全是军事性质的,是维持市民军队、废止佣兵的最后努力。在中世纪时,贵族的对立者一方面为企业者,另一方面为手工业者;而在古代,则常为农民。与对立关系不同的,为古代城市与中世纪城市之划分的不同。在中世纪城市中,贵族须加入行会;在古代城市中,须加入村落、部落、地主之辖区——地主与自耕农同受法律的管制。在中世纪时,他们须工人化;在古代则须农民化。古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还有一个特征,即民主政治内各阶层的交替。最初,武士阶级掌握权力,能够自行提供充分的武装,因而可用作前线战斗的人。之后因舰队政策的结果,古代的某个时期,尤其是在雅典,由于必须全体人民参加才能组成舰队,无产者阶层曾掌握了支配权。雅典的军国主义使水兵在国民会议中取得了优势。在罗马,至西姆布赖人与条顿人入侵时,第一次出现了相似的情况。但它并未使士兵获得公民权,仅发展成由元帅统领的职业军队。

除此种差异外,在古代与中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尚有身份阶级上的差异。

中世纪行会城市内之典型的市民为商人或手工业者。如果其是一位住宅的所有者,则为完全的市民。反之,在古代,则地主为典型的完全市民。因此,在行会城市中是先有身份上的不平等。非土地所有者如欲获得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须为自己的管理人。而且他们在诉讼上多处于不利的地位,此种不利地位渐渐趋于平等,但并非到处都已做到。不过中世纪城市的市民,个人有人身自由。根据“城市空气使一切自由”之原则,在农奴逃跑一年零一天后,领主便无权将其召回。此种原则虽不适用于各处,且因霍亨斯陶芬王朝之立法而受限制,但它与城市市民阶级之法律观念相适应,军事及税赋利益使其强制实行此原则。因此,阶级之平等化与自由束缚之消失成为中世纪城市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反之,在古代的初期,则有与中世纪同样的阶级差别。在古代,不仅贵族与继武士后成为乡绅的平民间的差别得到承认,而且奴隶制隶属关系也得到承认。随着城市权力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身份阶级的差别亦日益增大。因为大规模购入奴隶或秘密输入奴隶,大城市形成日益膨大的下层阶级,而那些被解放的奴隶也属于下层阶级。故古代的城市与中世纪的城市相反,身份阶级的不平等有渐增的趋势。此外,古代城市毫无中世纪行会垄断之痕迹。在雅典的民主政治支配之下,从关于制作雅典镇守神庙庙柱的文献中,发现雅典自由人与奴隶在同一自发性团体中一起工作,而且做工头的奴隶比雅典自由人的位置更高。此种状态在中世纪因有一个强大的自由工业阶级之存在,实为不可思议之事。

总括以上所述,可作如下的结论:古代的城市民主政治实为一种政治的行会。它有一定的被垄断了的经济利益,但它受军事利益所支配;如纳贡、战利品、同盟城市的入会费等只分配于市民之间。故与中世纪末期的手工业者行会完全相同,古代民主的市民行会亦对吸纳太多人加入不感兴趣。由此出现了对市民人数的限制,实为希腊城邦没落的原因之一。将所征服的土地及战利品分配给公民的制度包含在政治行会的垄断权之内,而粮食配额、剧场费、陪审费及参加宗教仪式之费用均由政治利得进行支付。故自希腊正式市民看来,恒久的战争是一种常态。如克里昂(Cleon)那样蛊惑民心的政治家,也意识到要有理由地煽动战争,战争能使城市富饶,长时期的和平为市民所不能容忍。凡以和平方法追逐利益者,均得不到此等机会,他们包括被解放的奴隶与外国侨民等。他们虽然没有土地,但在他们之间,我们首先找到了与近代资产阶级相类似的模型。军事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古代城市只要保持其惯常形式,便不能产生手工业者行会或与之类似的组织;反之,只有由市民阶级形成政治军事的垄断,才能发展为一个军人的行会。古代城市代表当时战术的最高发展水平,无论何种武力,均不能对抗重甲兵队或罗马的步兵骑兵团。这解释了古代工业形式及其发展趋势与通过战争所得利益或其他以纯粹政治方法所获得利益之间的关系。与市民对立的为贱民;凡今日所谓的和平盈利者一概被列为贱民。但在中世纪初期,战术之重心移至城市外部的骑士当中。披戴甲胄的骑士军队所向披靡,因此,市民行会的军队通常只取守势,而从不敢主动出击,1302年库尔特雷(Courtray)战役为唯一的例外。故中世纪的市民军队,不能如古代的重甲兵或步骑兵那样发挥行会的机能。

在中世纪时,南部城市与北部城市间亦有显著的差异。在南部,骑士阶级大抵居于城市内部;在北部,则情形与此相反,骑士阶级只能居住于市外,甚至是被逐到市外的。北部城市的特权阶层有拒绝政府官员或骑士长居城市内的规定;同时,北方的骑士阶级排斥并轻视城市贵族。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城市之成立因地域不同且时期有异。意大利的地方自治团体开始兴起时,骑士战术正达于顶峰,故城市不得不雇佣骑士或与骑士结盟。因此,城市坚决主张骑士移居城内,令其在严格管理之下;但不愿骑士离开城郭而影响街市安全,希望他们能够保障城市市民的生活。与此种状况极端对立的为英国的城市,它们与德国或意大利的城市不同,尚未形成城邦,且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从未试图控制附近村落或将其支配权扩张至农村。它们缺乏取得这类成就的军事实力,也没有这样的想法。英国城市的独立性基于城市向国王承收租税,只有负担城市的租税者得以成为市民。造成英国城市之特殊地位的原因有二:第一,因自征服者威廉以来,英国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第二,因13世纪以来,英国的地方自治团体已参加国会。贵族如欲行反对国王之事,金钱上须依赖地方自治团体,此正如城市须依赖其军事支持一样。自城市派代表参与国会以来,消除了城市方面实行政治独立政策的动机与可能。城市与乡村的对立早已消失,还接纳了很多拥有土地的中小地主为其市民。至最近为止,贵族虽然在形式上掌握领导权,但实际上城市的市民阶级已经获得控制权。

若我们欲知这种关系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有何影响,则须观察古代及中世纪工业上的差异,以及资本主义本身的不同类别。

无论任何地方、任何时代,我们常遇到各种不合理的资本主义。例如承办租税的资本主义企业(西方、中国及西亚);为战争筹资的资本主义企业(如战国时代的中国及印度),以及与商人投机有关的资本主义,无论何时均存在商人;再则为乘他人之穷困而贷款以榨取高额利润的高利贷资本主义。所有这些资本主义形式均以战利品、租税、以权谋私、官厅高利贷等为目的(如恺撒向克拉苏借款,以后通过滥用职权来筹还此金额)或以进贡及现实需求为目标。然而所有这些形式均带有非合理性而出于偶然的经济活动之性质,劳动体制之合理制度无法由此发展而来。反之,合理的资本主义则以市场机会,即狭义的经济机会为目标而进行。资本主义愈合理,它同大量需要的供给关系愈密切。自中世纪末期以来,组织此项资本主义生产活动实为近代西方之事。在古代,唯一的资产阶级只有罗马的骑士阶级,他们的理性主义堪与近代资本主义相比拟。当一个希腊城市需要贷款或租赁公有地时,它必须使各地方的资本家相互竞争。反之,罗马自叙拉古时代以来,即有一个理性的资本家阶级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此阶级之资本主义完全以国家及政治机会为目标,换言之,即以公地或征服地及领地之赁租,以及对政治家及战争之融资活动为目标。尽管它必须考虑官僚贵族的持续反抗,但有时对罗马之政治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古代及中世纪后期的资本主义间的差异——后者已开始以市场机会为目标——对城市失去自由权后的发展亦有影响。于此,古代的发展与中世纪及近代的发展之间亦有根本性的差异。在古代,城市的自由因官僚组织之世界帝国的形成而被彻底清除,在新国家内已无政治资本主义立足之地。最初国王曾依赖骑士阶级的金融资本,但我们看到他逐渐把骑士阶级排除在承办租税之外,把他们排除在有利的财源之外,使得国王逐渐脱离依赖的关系,这正与埃及国王使国家的政治与军事需要脱离资本权力而独立、使租税承收人变为收税官吏如出一辙。在罗马帝国时代,各处均因世袭继承的专有领地之借贷而日益衰颓。基于国家经济的需要,竞争性契约制渐为贡献制度与臣民徭役所代替。居民按职业分成各阶层,国家需要此等新成立的职业阶级承担连带责任。此种发展导致古代资本主义的灭亡。征募的军队取代了雇佣军,而船舶由强制服役所供给。任何有剩余粮食的地区均将所有收成视各城市的需要而分配,不得进行私人贸易。道路建设的义务及一切比较重要的负担,大抵由世袭的被拘束于土地或职业的特定阶层来负担。最后,罗马的城市团体以财产的理由向市长要求富裕的市议员回馈城市,正如村落团体向村落会议要求在外的富裕村民回馈村落一样,因为住民对国家之纳贡及服役负有连带责任。这种服役遵循着埃及托勒密王朝的原籍制而建立,即臣民强制的义务,只在原籍共同体内实行。此种制度形成以后,资本主义获取政治利益的机会便断绝了。在以强制纳税为基础的罗马帝国末期,资本主义已毫无容身之处,像以强制劳役为基础的埃及一样。

近代城市的命运与此完全不同,它的自治权也逐渐被剥夺。17、18世纪的英国城市是只有金融及社会阶级意义的行会集团。同时代的德国城市,除皇家城市外,均为地方城市,不过是一种地理单位而已,一切权利皆由上级赋予。此种发展在法国城市中亦早已出现。西班牙城市被查理五世在公社起义中破坏。意大利城市则落于贵族之手。俄国城市普遍尚未获得西欧城市所具有的自由。每个城市的军事权、司法权、工业权都被剥夺。在此情形中,形式上原来的权力虽无变化,但近代城市与古代罗马统治权的确立完全一样,彻底夺走了现代城市的自由,所不同的是近代城市常落入在战争中取得权力的民族国家的掌握中。此种竞争为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创造了极大的机会。各国均须为流通自由的资本而竞争,而此资本则为国家获得权力的前提。国家迫于需要与资本结合,乃产生现代意义上资产阶级的民族市民阶级。因此,狭隘的民族国家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机会。只要此种民族国家未让位于世界帝国,资本主义亦将继续存在。

第八节

合理的国家

一、国家、法律与官吏

合理的国家只在西方出现过。在古代中国的统治制度中,仅在氏族团体与行会的顽固权力之上有少数所谓的官吏阶级。官吏是曾受人文教育的文学之士,他们领受俸禄,但无丝毫行政能力与法律知识,只能吟诗挥毫,精通古文。政治上的贡献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他们不亲自执行行政工作,行政工作由幕僚承担。为避免官吏盘踞于一个行政区域,故他们绝不能在本乡任职。他们因不懂其所治州县的方言,故不能与民众接触。保有此种官员的国家,与西方国家是不同的。实际上,在中国,一切均源于一种神秘的观念,即帝王及官员能有美好的德行,即文学教养上的完备,便可使事物各安其所。一旦发生水旱天灾或其他不幸事件,即颁布考试严令,或加速审判,以平神灵之怒。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故农业氏族之力量非常强固,国民经济的十分之九依赖于农民氏族,其余十分之一为工商业行会,本质上一切均自由放任。官吏平常并不进行管理,只在发生骚乱或意外事故时,才出面干涉。

然而唯一能使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成功的合理国家则与此大不相同。它是以专门的官僚阶级与合理法律为基础而成立的。

中国曾于7世纪至11世纪间进行改革,由训练有素的官员取代士大夫处理政事,但这种变革只维持了一时,之后因月食的发生,认为天示异变,于是一切均复旧观。我们自然不可遽而断言中国的民族性,不能容纳专门的官僚阶级。官僚阶级之形成(或合理国家之成立)实因不能破除迷信而被阻碍。故在西方,城市与基督教之发展已破坏了氏族团体,而中国的氏族团体之权力依然未经破坏。

受过训练的官僚阶级用来判事的近代西方国家之合理法律,其形式是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虽自内容视之并不如此。此官僚阶级虽为罗马城市国家之产物,但在此城市国家中,绝无希腊城市之民主政治与司法。希腊的法庭在审判小型案件时,用同情、哭诉、指责对方以感动裁判官。此种方法在罗马的政治审判中亦有之,如西塞罗(Cicero)的演讲词。民事诉讼中这些做法行不通。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官选任一名审判员,严格指示关于被告之判决或不予审理的情形。之后,在查士丁尼大帝的统治下,拜占庭的官僚阶级开始关心法律,认为成体系和条文明确的法律才便于学习,于是将其整理并编成了体系。罗马帝国崩溃时,法律即落入意大利公证人之手。公证人以及大学均诚心主张罗马法之复兴。他们保持罗马法的契约形式,且应时代之需要重新解释。与此同时,在大学中发展出了一个自成体系的法律学说。然而发展的根本特色在于诉讼手续之合理化。与一切原始诉讼手续相同,古代日耳曼的手续亦为严格的形式方法。当事人可能只因在程序中一个单词发音错误而败诉,原因在于迷信,担心天降灾祸。日耳曼诉讼手续之迷信的形式主义与罗马法的形式主义混合了起来,同时法国王权创定的律师制度亦有它的影响。律师的职务主要为正确论述法律上特别是与教会法有关的形式。教会之大规模的行政组织对于俗人之修业与教会自身内部之修业,需要具备固定的形式。它与市民阶级相同,不能与日耳曼的“神之裁判”相融合。市民阶级不能容许他们商业上的权利取决于公开的抗辩,故各地均发生了对这种法律争执与在“神之审判”中获得豁免的情况;教会当初虽经踌躇,最终认为这一类诉讼程序为异教的,为不能容忍之事,而且需要建立尽量合理的教会法之诉讼程序。此种世俗与宗教方面的二重合理化竟扩张至西方各国。

在罗马法的复兴中,有人找到了农民阶级的没落及资本主义建立的根据。的确,对罗马法原则的应用有时不利于农民,例如古代马尔克团体法关于地役的新解释,认为马尔克团体首长为罗马法中的所有者,由其成员承担封建捐税。但在另一方面,法国研修罗马法的法官却能使庄园领主不易没收农民的土地。同样,罗马法并非资本主义的建立根据。作为资本主义发源地的英国,从未接受过罗马法,因为国王的法庭已有保护国家法律制度不受腐败影响的律师阶级之存在。律师阶级支配着法律学说的发展,因为法官即由其中产生(今日亦如此)。它阻止英国大学中教授罗马法,因此,非由他们中间挑选出来的人不能担任法官。

事实上,近代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一切制度多自罗马法以外的其他方面产生。例如收益证券、债权证书或战时公债,均源自受日耳曼法律思想影响的中世纪法律。同时,股份凭证源自中世纪及近代的法律,古代并不存在。汇票亦如此;阿拉伯、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的法律均对汇票的发展有所助益。商业公司亦为中世纪的产物,古代只盛行委托企业。用土地登记或典质证书的不动产抵押权及信托同为中世纪的产物,并非出自古代。只在形式的法学思想上,罗马法之接受乃有决定性的意义。自其结构而言,每种法律系统,或者根据形式法学的原则,或者根据实质的原则。实质原则是指功利的及经济的打算,如伊斯兰教判官就依此原则而进行裁判。神权政治或专制主义之司法均以实质为目标,相比之下,官僚政治之司法则流于形式。腓特烈大帝之所以讨厌法学家,因为他建立于物质原则基础上的法令,常为法学家以形式论方法引用于不同目的上。一般而言,罗马法成为适合于形式法律制度而打倒物质法律制度的手段。

不过此项形式的法律是可依赖的。在中国,出售房屋于他人者,之后穷困时,有向买家请求帮助之权。如买家不顾同胞,据中国古代的习俗,其将深惧为鬼怪所祟;故贫穷的卖者可不付房租而强行搬入原屋居住。此类性质的法律,无论如何不能运用于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所必需的为一种如机械般可以依靠的法律。祭祀的、宗教的、迷信的观念,须一概撤清。此种法律,由近代国家与法学家相结合,要求实现其权力时所制定。16世纪时,国家曾努力与人文主义者相结合,预定在高等学校受教育者有充当国家官吏之资格,因而创设最初的希腊高等学校;因政治斗争大部分由交换国家公文而来,故只有曾受拉丁语、希腊语之教育者,始能作此斗争。此种幻觉只持续了较短时间。后来,一般人均知在高等学校受培养后并无实际政治能力,于是只有求助于法学家了。受人文教育的官员所支配的中国,皇帝并无供其指挥的法学家,各种哲学派别不断竞争,皆以能培养最优秀的政治家自命,曾经论争不休,直至正统学派的儒家最终获胜。印度也是只有书吏而无专门的法学家。不过西方则有为罗马的天才所创设的形式上完善的法律,学得此种法律的官员,其行政能力较其他一切人皆为优秀。国家与形式法学之结合,间接地对资本主义有所裨益,故在经济史上有重大的意义。

二、合理国家的经济政策

对国家而言,拥有名副其实的经济政策,即稳定连贯的经济政策,至近代才渐成立。最早的国家经济政策,为所谓的重商主义。在形成此种政策以前,曾有两种流行的商业政策,即国库财政政策与福利商业政策,后者指维持传统的生活水准。

在东方,礼仪、种姓及氏族之束缚从根本上阻碍了有计划的经济政策之发展。在中国,政治组织曾有重大变化,曾有过高度发达的对外贸易,甚至与很远的印度通商。但是之后,中国的经济政策改取闭关主义,一切输出输入均掌于十三行之手,且以广东为唯一商港。国内的政策完全置其目标于宗教,至发生可怕的天灾大变时,始考究其缺点。此时常考虑各省之意见,以之为准据。而其主要问题为国家之需要是否以租税或徭役来满足。在日本,封建组织产生同样的影响,结果实行完全的闭关政策。这里的目的在于阶级关系之稳定,一般人均恐因国外贸易而发生财产关系上的变动。在朝鲜,宗教的考虑对闭关主义有决定性的意义。外国人是不洁之人,一旦来到国内,深恐会激怒神灵。中世纪的印度亦发现有希腊、罗马的商人(亦有罗马的佣兵)以及犹太人的移民且获有特权;而此一切可能性均不能发展,因为种姓阶级把一切事物都刻板化了,使有计划的经济政策根本无法实行。同时,印度教严禁出国旅行,亦为一种原因。旅行至外国者归来之后,非举行重新加入原来的种姓阶级的仪式不可。

在西方,14世纪以前,计划经济政策尚不能有大发展,且只能就城镇而言。在诸侯方面已有政策之萌芽;加洛林王朝时代有评定价格与增进各方面福利之政策。然而此大部分皆为纸上之空文。除查理曼大帝的货币改革及度量衡制度外,在那个时代一切均已无迹可寻。他所乐于采取的关于东方商业的贸易政策,因无舰队,始终不可能实现。

诸侯国家放弃斗争时,教会试图以正义、诚实及教会伦理之最低限度应用于经济生活上,乃至干涉经济生活的范围。其最重要的措施为和平之维持。最初仅限于若干日,后来成为一般原则。大教会财产共同体,尤其是修道院维持着一种非常合理的经济生活。我们虽然不能称此种经济为资本主义经济,但在当时则为最合理的经济。后来,因教会复活其原来的禁欲理想,且随时代而改变其解释,上述之努力渐次失其信用。就皇帝而言,在腓特烈一世的统治下,亦曾有一些商业政策的萌芽。例如,评定价格以及惠及德国商人而与英国缔结的关税条约。腓特烈二世虽然维持着公众和平,但大体上只采取对于富商有利的纯国库财政政策,且将各种特权(尤其是关税豁免权)给予他们。德国皇帝的唯一经济政策为对莱茵关税之斗争。但此斗争,因割据莱茵地区之小领主为数过多,大体上可谓毫无结果。此外便是没有计划的经济政策。至于西格蒙德皇帝对威尼斯的封锁政策或莱茵地区的封锁(对科隆的斗争)等各种方案,表面上虽似经济的性质,实际上则为政治的性质。关税政策掌控于地方诸侯手中,除少数例外,他们均未实行有计划的经济振兴之政策。他们的主要目的如下:首先,为奖励本地的商业而反对远方的商业,尤其鼓励城市与其近郊农村的交易;输出关税常较输入关税为高。其次,关税上使本地商人占有利的地位。因为诸侯希望多使用自己的道路,从而增加国库的收入,故对交通设置有差别的关税。为达此目的,他们甚至采取强制使用道路与强制互市法律的系统化。最后,给城市商人以特权,例如巴伐利亚的富豪路易斯以打压一般乡村商人而自夸。那时尚未有保护关税,只有少数例外,如对于意大利的输入竞争所设定的蒂罗尔葡萄酒关税。一切关税政策均立于国库财政与传统的生活标准之观点上。上溯至13世纪,许多关税条约亦立于同样的基础之上,关税的技术亦发生变化;起初曾实行六十分之一的从价关税,至14世纪时,因关税同时发挥了消费税的功能,曾升至十二分之一。昔时,尚无如保护关税的近代商业政策,只实行间接的商业禁止;在需要保护国内手工业者与批发商时,往往暂时取消此种禁止。有时,亦只容许批发贸易,禁止零售贸易。

诸侯之合理的经济政策之痕迹最初见于14世纪的英国,此即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谓的重商主义。

三、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的本质在于将资本主义的工业观点运用到政治方面,国家的行政类似于完全由资本主义的企业者所组成。对外经济政策以尽量占取对手的便宜为原则,尽量廉价买入,高价卖出。其目的在于使国家的对外支配权强大。故重商主义代表近代权力国家的发展,此权力国家的形成直接源于诸侯岁入的增加;间接方面,则源于人民纳税能力的提高。

亚当·斯密

重商主义政策的前提为尽量开发国内获得货币的资源。如果认为重商主义的理论家与政治家混淆了贵金属与国家财富,则是错误的。他们深知纳税力为财富之根源,因此,为提高纳税力,他们曾尽一切努力在国内保持有消失危险的货币。重商主义纲领的第二点——与此制度之获取权力政策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为尽量增加人口并赡养日益增加的人口,尽量保障获得对外的市场。这尤其适用于那种安置国内最多劳动力的产品,即制成品而非原材料。最后,为使贸易能增进国内的纳税能力,尽量使本国商人开展贸易。在理论方面支持这种制度的是16世纪在英国发展起来的贸易差额论,是一种以进口商品价值大于出口商品价值而使国家贫困化的理论。

英国显然为重商主义的发祥地,最初实行此制度是在1381年。在软弱的理查德二世的统治下,发生了一次货币紧缩,国会曾设置一个调查委员会,以贸易差额概念分析了其基本特征。当时,委员会只制订了暂定应变的法案,即设定禁止进口、奖励出口的规定;当时,英国的一切政策并非皆采取重商主义的方针。一般人常以1440年为真正的转折点。以前偶尔适用的两个条文——为解决时弊而颁布的许多雇佣条例,今则采用为原则。第一,规定在英国贩卖商品的外国商人,应以其所得的货币全部购买英国商品;第二,赴外国的英国商人则最少须以其卖得金额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运回英国。在这两个原则之下,直至1651年才逐渐建立了取消外国航运之航海条例的整个重商主义制度。

以资本主义的利害关系与国家相连的重商主义曾以两种形态出现。第一种形态为阶级垄断的重商主义形态。此种重商主义在斯图亚特王朝及英国教会的政策上,特别是后来被斩首的大主教劳德的政策上,表现出典型的形态。此制度欲于基督教的社会意义上,将一切居民编制为固定的各种阶级组织,建立以基督博爱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与视一切穷人为怠惰者或无赖汉的清教主义完全相反,它是深深同情贫困者的。实际上,斯图亚特王朝的重商主义主要是以谋取国库财政上的收入为目的而产生的;故一切新创产业须有国王之垄断特许始能输入,并且为了谋取财政收益,须受国王永久的支配。法国科尔伯特(Colbert)的政策亦与此相似,虽然没有一贯如此。对此,他与他反对加以迫害的法国耶稣新教徒的意见一致。在英国,国王与国家教会的政策由于国会内清教徒的长期反对而终归失败。在“破除垄断”的口号下,他们与国王的斗争持续了数十年,因为垄断权多半给予了外国人或廷臣,而殖民地则多归于国王宠臣之手。其间,小企业者阶级——一部分在行会以外,大部分在行会以内,逐渐发展起来——对国王之垄断经济加以反对,垄断者的选举资格长期被国会所剥夺。英国国民反对托拉斯及垄断权之坚持不懈的精神,在这种清教徒的斗争中完全地体现了出来。

重商主义的第二种形态为国民的重商主义。它不在于垄断创设的产业,而只在于有组织地保护现存的国民产业。

重商主义所创设的产业至重商主义时代后尚继续存在的几乎没有。斯图亚特王朝的经济举措与欧洲大陆诸国及俄国后期所创设的同趋没落。因此,国民重商主义并非资本主义发展的出发点;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英国与重商主义垄断的国库财政政策是并行的;且自其发展过程视之,在18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的垄断国库财政政策瓦解之后,才得到国会之有组织的保护,通过一个与国家权力无关的企业阶级的支持而进行。这是非合理资本主义与合理资本主义的最后一次正面冲突。即以国库财政、殖民机会与国家垄断为目标的资本主义,与以商人自动找寻的市场机会为目标的资本主义的冲突。两者冲突之处,即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为资本主义的投机分子苏格兰人帕特森(Paterson)所成立,他是被斯图亚特王朝授予的垄断权鼓动起来的。此外,清教徒商人亦加入了此银行。英格兰银行最后离开趋于投机的资本主义之发展轨迹与南海公司有关。在此当作别论,我们可看出帕特森与其同类的势力逐渐衰退,直接间接地接受了清教徒的主张,而受清教徒影响的银行会员则逐渐占据优势。

此外,重商主义所扮演的角色在经济史上已经被人熟知。在英国实行自由贸易后,重商主义便结束了。这是反国教的清教徒科布登(Cobden)及布莱特(Bright)与不受重商主义的支持亦能经营的产业利害关系者协力所取得的成就。

第九节

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

认为人口增加对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决定性的作用,实为普遍的谬见。马克思反对此说,认为各经济时期均有其相应的人口规律。他的说法就一般言之虽非正确,但在此实觉合理。18世纪初至19世纪末,西方人口的增加最为急速。在同时期,中国的人口至少亦与此有同程度的增加,即自六七千万增至四万万——或许有过于夸张处亦未可知——其增加速度可与西方的增加速度相匹敌。然而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仅无进步,反而在退步,因为中国人口的增加是在与西方不同的社会阶层内。人口的增加只使中国变成小农密集的国家;类似于西方无产阶级的人口之增加,只使外国市场利用苦力(苦力原为印度语,乃邻人或同氏族者之意)成为可能。就一般而言,欧洲的人口增加确有助于资本主义的建立,因为若人口过少,则资本主义或许将无法找到其所必需的劳动力,但它自身并没有引起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样,我们亦不能认同桑巴特的主张,认为贵金属的流入为建立资本主义的主要原因。的确,在某种情形下,贵金属供给之增加可引起价格革命(如1530年后欧洲所发生的)。若此时存在其他有利的条件,比如形成一种固定形式的劳动组织,则因大量金银之集中于特定的社会阶级手中,自能促进其进步。但印度的事例证明仅仅是贵金属的流入,并不一定能产生资本主义。在罗马帝国时代,每年约有二千五百万银币流入印度,用来购买货物。然而此种流入只唤起规模至小的商业资本主义。大部分的贵金属均藏于王侯的宝库内,并未变为流通货币以创立合理的资本主义企业。由此可知贵金属的流入将产生哪一种倾向,全视劳动组织的形式而定。发现新大陆后,美国的贵金属最初流入西班牙,然而西班牙随着贵金属的流入,资本主义反为退步。结果,一方面,有城镇派之没落及西班牙贵族的商业利益之毁灭;另一方面,则在战争中使用贵金属。因此,贵金属流经西班牙却未曾影响它,反而促使15世纪以来已实行劳动关系改革的其他国家变得富裕起来。由此,促进了资本主义的产生。

故人口的增加与贵金属的流入,均非唤起西方资本主义的主因。资本主义发展的外部条件首先为地理关系。印度与中国因内地交通需巨大的运费,故阻碍了通过贸易赚取利润且可由商业资本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阶级之发展。不过西方有地中海作为内海的特质及充分的河流相连,故能使资本主义得到发展。但对这个因素亦不能作过大的评价。如前所述,古代的文化乃沿岸文化,在此时代,因地中海的特性而与有飓风的中国海域相反,对商业机会极为有利,然而古代并未产生资本主义。在近代,佛罗伦萨的资本主义发展亦较热那亚或威尼斯更完全。西方的资本主义并非产生于海上贸易城市,而是在内地的工业城市中产生的。军事需要虽然亦促进了资本主义产生,但并非战争需要使资本主义形成了独特的发展,而是西方军队上独特的需要。奢侈品需求虽然亦为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利因素,但亦非奢侈品需求本身。在许多情形下,奢侈品需求反而产生了非合理化形式,如法国小规模的工厂或德国诸侯宫廷内的工人强制定居地。产生资本主义的最终因素为合理的永久性企业、合理的记账、合理的技术及合理的法律。然而此并非其全部。除此之外,必要的辅助因素为合理的精神、处世的合理化、合理的经济伦理。

一切伦理及由伦理所产生经济关系的开端均为传统主义,即传统的神圣性,换言之,即由祖先所传下来的行为与经济模式。直至今日,传统主义依然根深蒂固。对上一代而言,如果想要一位西里西亚农业工人承包割草的工作而增加其二倍的工钱,诱使其更加努力,那是不可能的:他只会减少其一半的劳动量,因为他的一半劳动量就能获得二倍以上的工资。不愿且不能离开已习惯的轨道,此为保持传统的普遍原因。然而,原始的传统主义可因两种情形而变本加厉。第一,物质上的利害与传统的固执相结合。例如中国,如变更一定的搬运道路或采取合理的搬运手段时,将威胁到某些官员的利益。西方在中世纪与近代铺设铁路时,亦有此类现象。这些官吏、地主、商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阻碍向合理化的方向发展。第二,有更强烈影响的为因迷信而产生的商业刻板化。由于害怕不吉利,故不愿在传统习惯的处世方法上发生任何变化。在这种反对中虽然藏有若干人的经济利益,但反对是否有效仍须视迷信的程度而定。

盈利冲动本身并未打破此等传统的障碍,认为理性的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征在于比其他时期受更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的观念是幼稚的。近代资本主义较东方的商人并不具有更强烈的盈利冲动。没有任何束缚的盈利冲动,无法产生经济上的合理结果,如科尔特斯(Cortez)和皮萨罗(Pizarro)等,他们也许是无限制盈利冲动的最有力代表,却没有理性主义经济生活的观念。假使经济冲动本身是普遍的,那么将会出现此问题:在何种情形下,能将盈利冲动加以合法化或合理地创造出资本主义企业性质的制度呢?

开始时,对于盈利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对内有传统的束缚,即在因宗教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人群中不进行无限制的盈利,受部落、氏族及家族关系所束缚,此即对内道德;对外视一切他国人为敌人,完全不适用伦理的限制,盈利冲动绝对无限制地发挥,此即对外道德。在传统团体内部亦须算计,古旧的敬神关系被分解时乃出现新的发展。经营责任制在家族共同体内一旦确立,经济关系将不再具有完全的共产主义性质,单纯的敬神及盈利冲动上的障碍即被排除。此种发展尤为西方的特征。在对内经济上实行盈利主义时,亦调整了无限制地追求利益。结果形成了有节制的经济生活,经济刺激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

详细地说,其发展过程是各异的。在巴比伦与中国,对于共产主义经济或组合经济的氏族以外的盈利冲动,并无任何客观上的限制,然而未发展出近代的资本主义。在印度,盈利的限制仅适用于婆罗门与刹帝利两个阶层。婆罗门因身份高贵,故虽能做饮食店的主人,但若放贷收息时,则与刹帝利一样,将被降低身份。不过商人阶级则许可其如此,且在印度的商人阶级中,我们发现其在商业上的狡诈是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所无法匹敌的。在古代,只有法定利率的限制,保护卖主的条文乃表示罗马的经济伦理特征。然而在此,近代资本主义亦未曾得以发展。

于是发生可作为结论的如下之特殊事实,即近代资本主义的萌芽与东方及古代经济的理论不同,公开实行于反资本的经济理论之领域中。

教会之经济道德态度可在由阿里乌斯教传来的对商人之见解中:“商人始终不会赢得神的欢心。”至15世纪时,此条文依然存在。之后,佛罗伦萨因经济关系变迁的压力,一般人逐渐开始为调整这个条文而进行努力。一切反对资本主义趋势的天主教伦理与路德派伦理,本质上均基于对资本主义内部之非人格化关系的厌恶。此非人格化关系可将世间某些事情置于教会及其势力范围的影响之外,根据它们的伦理观念进行改造。在伦理上,领主与奴隶的关系可受道德准则的直接管束;然而抵押权者与作抵押品的财物间的关系,或证券与背书人的关系之伦理化,则并非不可能的,但亦为非常困难的。由此所产生的教会意见之结论,基于公平价格的原则,禁止价格过高、讨价还价及自由竞争之中世纪经济伦理,确保所有人生存的机会。

并非如桑巴特所云,破坏此种思想束缚为犹太人之力。中世纪时犹太人的地位自社会学的见地视之,与印度种姓阶级的最下级者相似,即他们是一种卑贱的民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印度以宗教的来世观视之,种姓秩序具有永久性。个人虽然能以轮回的方法往生于乐土,但此只限于种姓秩序的内部。种姓乃是永远不变的,若有想脱离种姓阶级者,即将遭永劫之罪,被打入地狱之中。不过犹太人的来世观则以为在将来世界中,阶级关系将与现况相反。在现世,犹太人或许因其祖先的罪业之报应而背上了卑贱民族的烙印;此种状况通过一种社会革命始能脱离。中世纪时,犹太人为一外来民族,他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不能加入任何城市市民团体;他们不能参加圣餐典礼,因此不能属于联盟。但他们并非唯一的外来民族。除他们之外,基督教商人亦为外来民族,与犹太人同样经营货币交易,与犹太人的地位相同,在诸侯保护之下缴纳贡租,享有经营货币交易的权利。而犹太人与基督教外来民族的主要区别在于,犹太人不能与基督徒进行贸易及结婚。基督教徒最初曾乐于受犹太人接待,与犹太人交好,但犹太人深恐他们的嘉宾不能参加圣餐仪式。中世纪首次爆发反犹太主义时,基督教的忠实信徒被教会会议告诫不得行为不端,所以拒绝了犹太人的招待,而对于基督教徒的招待,犹太人也嗤之以鼻。尤其自埃斯拉及尼希米以来,即完全不能与基督徒结婚。犹太人居于贱民地位的另一理由是犹太人手工业者的存在;在叙利亚曾有犹太骑士阶级,但犹太人中作农民者则完全例外,因为农业的经营与其礼仪的要求格格不入。出于宗教礼仪的考虑,犹太人经济生活的重心完全置于商业,特别是货币的交易上。犹太人的信仰对于法律的知识不啻是一种奖励,他们不断地研究法律,因此最容易与货币交易结合。除此之外,教会禁止高利,严禁货币交易,但一方面因为货币交易为必不可少之事,另一方面,犹太人不服从教会法的管辖。此外,犹太教中维持着原来的对内道德与对外道德之二元论。它容许向非同胞或非亲属的他国人征收利息,从这种二元论中,又可发生经济上非合理的业务,特别是承收租税及国家的各种政治性筹资。数个世纪以来,犹太人习得了一种使他们成为有用之人的技能。但所有这些皆是贱民资本主义,并非西方所产生的合理资本主义。因此,在近代经济体制的创立者及大企业者中,几乎找不出一个犹太人;这一类型属于基督教,且只在基督教的地盘上始能有之。不过犹太人的制造业为一种近代现象。犹太人之所以对合理资本主义的产生无任何贡献,原因在于他们处于工业组织之外。如在波兰,在他们做批发商或制造业者时,可以支配多数无产阶级,然而他们不能与行会并存。如《塔木德经》所示,真正的犹太伦理准则为特殊的传统主义。虔敬的犹太人害怕任何改革,与以巫术信仰确立制度的原始民族成员无太多差别。

在近代经济中,人文主义的宗教根蒂早已枯萎。今日的职业概念继续存在于世界上。禁欲的信仰已被一种悲观的世界观所取代,尽管其绝非禁欲,正如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的《蜜蜂的寓言》中所说的那样,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的罪恶有时亦被视为符合公众利益的。各教派之原始的宗教情操均已消失,在经济思想领域,18世纪末及19世纪初的诸侯、政治家及著作家的指导原则是相信与利益相符的启蒙运动之乐观主义取代了新教禁欲主义的位置。经济伦理是以禁欲主义为背景而出现的,其宗教意义现在已消失。劳动阶级只要能给以永远幸福的承诺,便能安于其命运。此种慰藉一旦消失,在之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紧张与压力的出现便无法避免了。进入19世纪钢铁时代的黎明期,初期的资本主义即宣布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