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第二部分成书较早,它使用的术语已见于1913年发表的“解释性社会学的若干范畴”一文(载《逻各斯》,W,收于GAzW)。在较早的手稿中,“社会行动”是Gemeinschaftshandeln一词,在晚近的第一部分中则是soziales Handeln;早先的第二部分中使用的Gemeinschaft是指称“社会群体”的一个通用术语。以下是译自《逻各斯》的定义,包括Gemeinschaftshandeln、Gesellschaftshandeln(受理性调整的行动)、Vergesellschaftung(联合体)、Zweckverein(自愿联合体)、Gelegenheitsvergesellschaftung(临时的协定或联合体)、Massenhandeln(集体行为)、Einverständnishandeln(共识性行动)、Anstalt(强制性联合体或机构)以及Verband(组织)。节选段落后面的数字系GAZW的页码。

如果人的行动是有意涉及他人的行为,我们就应当称之为Gemeinschaftshandeln(社会行动)。例如,两个骑自行车的人意外相撞,这时并没有出现社会行动;但若他们曾试图避免碰撞,或者在相撞之后谩骂、殴打或友好协商,这时出现的就是社会行动。社会行动并非与因果说明有关的惟一类型,然而,它是解释性社会学的主要对象。社会行动的一个重要(但并非必不可少的)成分,就是以如下预期作为意义取向:即他人将会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而自身行动的假定的成功机会就是产生于此。如果存在某种客观机会(也就是“对客观可能性的判断”这个说法所表示的或多或少的可能性)使得这些预期确实有根有据,那么行动就可以相当清晰地被理解——这是一个重要的说明类型。……工具理性的行动则尤其是以这些预期为取向。一个人有没有施加有意的干预,某些自然事件都会发生,或者人类都将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而此人的行动是否会受到这一预期的引导,原则上说,初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行动在主观上是理性的,那么他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也会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他可以预见到他们主观上有意义的行为。换句话说,他会相信,他可以从某些有意义的关系中根据不同程度的可能性预知他们的表现。具体来说,他可以在主观上基于对另一个(或者另一些)行动者的“理解”而做出预期;这时他会相信,他有理由预计人们将按照他本人所赋予的那种意义遵守“协议”。这就给予社会行动一种特有的品质,因为它扩大了预期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行动者认为可以使他自身的行动具有理性取向。然而,以假定的他人行动为取向,并没有道尽社会行动可能的(主观)意义。就这个特定情况而言,行动可能会以某种行为的“价值”(作为一个义务问题)为取向;此时,它就不是以预期、而是以价值观为取向。同样,预期未必会涉及行动,但也可能涉及情感状态(比如使某人愉悦)。根据经验,从某人自身的行动与他人的行动之间有意义的关系的理想类型,到另一人仅仅作为一个对象(比如婴儿)的情况,其间的过渡是变动不居的。在我们看来,以有意义的行动为取向的行为,只是一种受理性制约的情况。

然而,对我们来说,“社会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始终是一种个人行为,它要么是历史上可以观察到的,要么是理论上可能的,要么是可能关系到其他个人的实际行为或者可以预见的潜在行为。……(pp.441—442)

社会行动乃是一种Gesellschatshandeln(受理性调整的行动),因为它是(1)有意以规则为取向的行动,而规则又是(2)根据“同类”(Vergesellschatete)的预期行为而理性确立的,(3)就行动者而言,这种有意义的取向实际上是工具理性的。既定的规则(就这里所指的纯粹经验意义而言)暂时可以定义如下:它们是(a)某些人对其他人的单方面要求,在受理性制约的情况下则是一些明确的命令;或者是(b)一种相互的声明,其结果是某种行动将要发生或者可以预期;在此特定情况下,这意味着一种明确的协议……(pp.442—443)在我们看来,理性的Vergesellschaf tung(联合体或组合体)理想类型乃是这样的“自愿联合体”(Zweckverein):一种Gesellschatshandeln(受理性调整的行动),其中的全体参与者都会理性同意规定了该联合体目的与手段的章程……(p.447)

一致同意基础上的理性行动(Vergesellschaftung),其结果并非总是某种自愿联合体的建立,按照我们的定义,这种联合体必须具有(1)一般规则和(2)它自己的一个班子。一致同意基础上的理性行动也许是临时的:Gelegenheitsvergesellschaftung(临时的协定或联合体)。例如,它可能仅仅意味着迅速执行一次报复性杀戮;此时,自愿联合体的所有特征均告阙如,剩下的只有一项理性的计划(Ordnung),这在我们看来就是一个关键尺度。从Gelegenheitsvergesellschaftung到Zweckverein[即从临时的协定或联合体到持久性联合体]的进步,这在欧洲大陆有一个现成的事例,工业卡特尔,它既包括不同竞争者达成的一次性简单协议以使价格不低于某个水平以下,也包括拥有庞大资产、自己的销售组织和复杂的组织结构的“辛迪加”……(p.450)

用“有机体”或者其他类似的生物学概念进行的所有类比,都应被认为是无的放失。另外,表面上“仿佛”是由共识性秩序决定的行动,也决不是惟一的社会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毋宁说,那些并非社会行动组成部分的各种形式的“相似”行为或“集体”行为,同样能够、甚至更有力地产生这种结果。

用我们的术语来说,“社会行动”就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在有目的(Sinnhafto)地以他人的行动为取向。因此,若干人有同样方式的表现,并不足以构成社会行动;也不是任何一种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纯粹的模仿——都能构成社会行动。同一个“种族”的成员之行为无论可能会以某种方式表现得多么相似,但在我们看来,也只有成员的行动在有目的地彼此相关时,才能说存在着一个“种族共同体”;就最基本的情况而言,我们需要的是成员与“种族异化”的环境相隔离,因为其他成员也会这样做(不论隔离的确切方式和程度如何)。如果大批行人为避雨淋而打开了伞,我们就不能认为这是社会行动,而只是“相似的大众行为”。同样,仅仅在别人“影响”下产生的行为,比如在恐慌中或大批行人在突然的拥挤中接受“大众暗示”时的情况,也是如此。在这些情况下,个人的行为仅仅受到了如下事实的影响:他人正在以某种方式实施行为。对此,我们应当称之为“大众性条件反射”行为或者集体行为(massenbedingtes Sichverhalten)。毫无疑问,单是自发行动的大众这一事实,就能够影响到全体个人的行为,尽管他们在地理上可能相互隔离且仅仅通过新闻媒介被联系在一起。分析这些现象不是我们目前的任务,毋宁说它是大众心理学的主题……(pp.454—455)

Herrschaft(支配)并不意味着一种上级元素力量以这样那样的方式迫使人们承认自己的权利,而是指的发布命令和服从命令者之间有意义的相互关系,意思是可以估计到双方的行动都会以这种预期为取向……(p.456)

如果对他人行为的预期是实际可行的,那就需要存在着这样一种客观上的或然性,即他人也会认为这些预期对于自己是“有效的”,尽管并没有订立明确的协议。也只有这时,才会存在“共识”(Einverständnis)。至于他人的这种行为原因何在,对于这个概念是无关紧要的。依赖于这种可能的共识的社会行动,应被称为“共识性行动”(Einverständnishandeln)。

当然,实际的共识程度——就可以计算的或然性而言——不能被混同于某个个人在主观上相信别人会把他的预期视为有效。同样,某种一致同意基础上的秩序,其经验效力也不能被混同于这样的主观预期,即他人将会遵守该秩序的预定意义。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一般的客观效力(根据“客观的或然性”所理解的)与一般的主观预期之间,就会达成一种可以理解的适当因果关系。

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的行动都只是有可能接近于共识,或者只是貌似接近共识,正如在明确的协议下所出现的情况那样。这将影响到共识的经验效力之程度和确切性。通过共识而结合在一起的人们有可能蓄意地破坏这种共识,正如“合伙人”可能会无视他们之间的协议。我们先前举过一例,即窃贼的行动是在隐蔽方式下以法律秩序为取向的,同样,一个不肯服从的人也会使用托词表示“接受”权力的事实。因此,共识不能被认为就是支持权力的人们得到了“满足”。对于不祥后果的恐惧,可能会使人“适应”压迫性统治的常规意义,也可能使人虽然心有不甘但形式上却“自由”地表示同意。当然,持续的不满会威胁到一个强制性政权的稳定性,不过,只要掌权者在客观上还能指望他的命令得到(适当)的执行,那么共识就不会失效……(pp.457—458)

并非任何社会行动都可以纳入共识性行动的范畴,除非在通常情况下它确实以某种共识的存在这一或然性为取向。种族隔离就是一个范例,如果一个人能够或多或少理所当然地认为参与者将会典型地把它视为一种义务,那就是共识性行动,否则就只是一种没有共识的大众行为或者简单的社会行动。……当然,并非若干人的任何表面上的“共同行动”都是社会行动,更非任何这样的行动都是共识性行动。合作(collaboration)决不是共识性行动的实质。例如,凡是某人以陌生人的行动为取向的情况,都不存在共识性行动……(pp.458—459)

从共识性行动到一致同意基础上的理性行动,其间的过渡都是变动不居的,毕竟,后者仅仅构成了受调整的行动的特例。在某个乘客与有轨电车售票员的争吵中,如果偏袒该乘客的其他乘客随后决定进行联合抗议,这时的共识性行动就会成为一致同意基础上的理性行动。联合体(Vergesellschaftung)的情况更其如此,只要以某种目的理性的方式做出了安排,就会出现这种联合体,尽管它的内容和意义可能会极为多样。因此,只要为一个激进群体开办一份报纸(有一个出版商、一个编辑部和一个订户群),该群体根据共识而自我隔离,尽管没有正式的协议,这时就会存在一个联合体(或者组合体),以往那种无定型的共识性行动就会着眼于不同程度的实效性。同样的情形还有,比如[托斯卡纳]秕糠学会(1)形式的“学院”,为某个语言群体开办的教授语法规则的“学校”,或者为进行支配而设立的遵循理性规则的机构和一个班子。反过来说,几乎每一个联合体都可能产生出超越它的理性目的范围的共识性行动(这应称之为“由联合体决定的共识性行动”)。每一个保龄球俱乐部都会产生出一些惯例,这就是以共识为取向的、超越了“联合体”(Vergesell schaftung)的社会行动……(pp.460—461)

决不能把社会行动、共识及联合体等同于彼此相投或相斥的观念。对我们来说,共识并不等于排斥他人,当然也不等于无定型的社会行动。这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即共识性行动是否对他人“开放”,或者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由于参与者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共识或某种协议(Vergesell—schaftung)联合在一起而“封闭”。一个语言群体或者一个市场就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模模糊糊)划定界线的。一般来说,并不是每一个活人都能被视为共识预期的实际或潜在参与者,能被视为这种参与者的只是一个数量不确定的人群。然而,一个语言群体的成员通常并不会有意把他人排斥在共识之外(尽管在特定的对话中可能要排斥他们),而市场所关心的往往就是市场的“扩张”。但是也有可能,一种语言(如果它对一个身份群体来说是神圣的、机密的或者特有的语言的话)或者一个市场,会通过共识或联合体而被垄断性“封闭”起来。另一方面,即使借助联合体而正规存在着一种封闭性,比如像一个政治共同体那样的情况,当局可能仍有兴趣扩大开放性(以便吸引外来移民)……(pp.462—463)

像“强制性联合体”或“机构”(Anstalten)这样的群体,(1)成员身份要取决于客观标准,而不管那些被囊括在内者公开申明的意志如何(这与“自愿联合体”形成了鲜明对照);(2)要由理性确立的规则和一个强制性机器共同决定个人的行动(这与缺乏一种理性建立的秩序的无定型共识群体形成了鲜明对照)。因此,并非某人被生养其中的任何群体都是一个机构;比如语言共同体或者家族,它们就无需这种理性规则。然而,比较恰当的范例是那种叫做“国家”的政治共同体结构,以及从技术上说叫做“教会”的宗教结构。

受理性调整的行动与共识性行动有关联,正如强制性联合体与“组织”(Verband)有关联一样。“组织”以共识(而不是以理性规则)为取向,就是说,其共识性行动的依据是,(1)成员身份是根据共识获得的,无需参与者的理性同意,(2)有效的共识秩序是由某些人(掌权者)强加的,尽管它缺乏理性确立的规则,(3)这些人或者其他人随时准备使用物理或心理强制去对付那些破坏共识者……(p.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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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a Crusca,或译克鲁斯卡学会,1582年成立于佛罗伦撒,研究和捍卫意大利语的文学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