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奥纳多·P·里奇欧[1]

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1899年出生于维也纳。在修完维也纳大学政治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课程之后,他成为纽约大学的一位客座研究员。回到维也纳之后,他在商业周期研究所担任路德维希·冯·米瑟斯的助理,并成为维也纳大学经济学讲师(1929—1931年)。后来,他成为伦敦经济学院的经济学教授(1931—1950年),芝加哥大学社会伦理学教授(1950—1962年)以及德国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1962—1968年)。

哈耶克沿着他的良师路德维希·冯·米瑟斯所开创的道路研究两大问题:其一是市场经济里的商业周期问题(见米瑟斯著《货币与信用理论》以及计划经济里的国民核算问题(见米瑟斯著《社会主义》以及《人类行为》)。

关于商业周期,哈耶克的著作有《货币理论与商业周期》、《价格与生产》、《利润、利息和投资》以及《资本纯理论》。他还编辑了《集体主义经济计划:有关社会主义可能性的评述》。

30年代后期,哈耶克开始感到欧美的自由主义社团正在被民族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所战胜。他感到在自由主义社团里,知识分子们正在这些非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面前退却。他想解释这一知识分子的退却现象。

哈耶克选择了撰述一部一般性的研究著作,那就是《通往奴役之路》。受到亚历克西·托克维尔、阿克顿爵士的作品以及伊莱尔·贝洛克的作品《奴性的国家》的熏染,哈耶克注意到,在社会历史中,国家主义的兴起意味着社会从一种向着自由的进化过程急剧脱离。哈耶克申述道,在国家主义制度下,理性的相应衰落“最初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呈现在我的《通往奴役之路》当中”。

有关在19世纪法国社会科学中滥用理性的问题,哈耶克写了几篇文章,它们收录于《科学的反革命》,在这些文章中,哈耶克试图分析两类理性主义之间的认识论矛盾。他把自己与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又到约翰·洛克的批判的理性主义传统联系在一起。

在对理性主义传统的批判中,哈耶克包括了许多人: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萨拉马卡学派、约翰·洛克、孟德斯鸠、B.曼德维尔、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埃德蒙·伯克、伊曼纽尔·康德、亚历克山大·冯·洪堡、邦鸦曼·贡斯当、阿里克西·托克维尔以及阿克顿爵士。

哈耶克批评了构成主义的理性主义,他把它与17世纪的弗兰西斯·培根、若内·笛卡尔以及托马斯·霍布斯联系在一起。构成主义的理性主义在18世纪为让-雅克·卢梭和一些百科全书学派人物所承继,而在19世纪,它为亨利·圣西门、奥古斯特·孔德、格奥尔格·W.F.黑格尔以及卡尔·马克思所承袭(见哈耶克著《构成主义的错误》,这是他在奥地利萨尔茨堡大学当教授的首次讲座的讲稿,1970年1月27日再版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思想史新研究》)。

在《科学的反革命》一书中,哈耶克把构成主义的理性主义归结为科学主义,或者是不恰当地把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涉及人类行为的科学的思想。

可以说,哈耶克的著作关系到人类知识问题。计划经济的任何理性计算问题暴露出任何政府官员或者官僚在掌握全民头脑中的知识方面是无能为力的。社会主义的失误是没有认识到人类无知的失误。

在《社会知识的利用》(载《美国经济评论》,第35卷,第4期,1945年9月;再版于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8年;也见哈耶克《经济学与知识》,哈耶克在伦敦经济俱乐部的主席发言,1936年,再版于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哈耶克分析了政府计划的谬见。

由于缺乏明确界定的产权,计划经济没有能力进行计算,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但是,在从社会主义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缺乏产权会带来更坏的结果。如果不懂法治,重建产权的过程将会是不完善的。

1974年12月11日,哈耶克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接受诺贝尔奖仪式上作的题为《伪知识》的演讲(哈耶克,《新研究》)中说道:

使社会中的学生认识到他的知识存在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事实上是给他上一堂如何学会谦虚行事的课,这堂课可以保护他不至于成为那些进行旨在控制社会的不幸努力的人们的邦凶——这样一种努力不仅使他成为他的同仁的暴君,而且也很可能使他成为一种文明的破坏者,这种文明不是由某一个头脑设计的,而是通过上百万个人的自由努力发展而来。

由于社会主义的失误是没有认识到人类无知的失误,带有哈耶克传统的最重要的当代经济学教科书是小格拉尔德·P.欧德里斯克尔和马里奥·J.里索著的《时间与无知的经济学》。时间和无知是人类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私人的努力必须对之挑战,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解决问题。《时间与无知的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决定论的经济计量学模型以及它的伪知识提出了挑战(见小格拉尔德·P.欧德里斯克尔著《作为协调问题的经济学:弗雷德里希·奥·哈耶克的贡献》,哈耶克作序)。

从1950年起,哈耶克在芝加哥大学开设了一个有关社会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研讨会,同样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米尔顿·弗里德曼以及许多同系成员参加了该会。弗里德曼声称哈耶克的研讨会是他所体会到的、在知识上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哈耶克认识论的一个重要论断也许可以在他的《政治思想语言中的混乱》中找到(见E.E. 米勒著《哈耶克政治思想的认知基础》,载R.L. 坎宁安编《自由与法治》)。

在芝加哥大学,哈耶克教授致力于研究法律和立宪主义。他在开罗的讲学材料被埃及国民银行作为《法治的政治理想》发表。这也是其《自由宪章》的第11章和第16章。

伪知识是哈耶克著作的一个重要主题。早在《自由宪章》中,在第2章《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的开篇,哈耶克就引用了阿尔弗雷德·诺斯·怀特黑德1911年《教学导论》中的话语:“文明是通过扩展我们无意识地所从事的重要活动而进步的”。哈耶克这样开始了第2章:

苏格拉底有句名言——承认无知乃是智慧之源,此点对于我们认识社会具有深刻意义。要认识社会,我们就必须首先意识到我们对许多有助于人们实现自己目标的东西必然是一无所知的。个人从超过现有知识范围的更多的知识中得到好处,这是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优越性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在比较先进的所谓文明社会里尤其明显。也许可以说,文明的生成就是始于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知识范围之外的更多知识来追求自己的目标;换言之,就是始于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知识范围之外的更多知识来突破无知的藩篱。(见英文版第22页)

哈耶克的出发点是苏格兰启蒙运动道德哲学家的构想:社会和文明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哈耶克说道:

文明是人行动的产物,或者更恰当一些说,数几百代人的行动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文明就是人们设计的产物,甚至也不意味着人们清楚文明发挥功能或继续存在的基础。(《自由宪章》,英文版第23页,以及第426页,该页提到亚当·弗格森著《论文明社会史》。)

哈耶克强调了与有助于达到成功目标的知识相比每一个人的无知的重要性。知识分散在无数个人当中。它是那些单个人的知识,它不存在那些整体当中。文明允许每一个人从“所有人的分离的、局部的,有时是相互矛盾的信念中”获益(《自由宪章》英文版第25页):

换言之,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文明能使我们不断利用我们作为个体并不具备的知识,正是因为我们作为个体每次运用我们已经确定的知识都会帮助素昧平生的他人达到目的,所以文明社会的成员比起离群索居的个人,能够更好地实现其目标。

哈耶克受到了他的朋友化学家迈克尔·普兰依的影响。哈耶克引用他的话说:“如果公元30000年的一家图书馆为我们今天所支配,我们就不能理解它的内容。我们应当如何从知觉上把握一个从其本质上看超越了我们的理解力的未来呢?”(迈克尔·普兰依著《个人知识》以及《沉默的一维》。这些主题在托马斯·索维尔著《知识与决定》中得到了进一步发掘)。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英文版第160页)中引用了迈克尔·普兰依有关一个“多中心秩序”的自发形成的话语:“如果通过允许人类只服从统一适用于他们当中所有人的法律,发挥自身的首创性,并由此在人类中产生互动作用并实现秩序,那么我们就会在社会中拥有一种自发的秩序制度”(普兰依著《自由的逻辑》,第159页)。

哈耶克对“法治”原则的表述是他有关人、思想和社会的观点的综合,是一种把他的知识(人类智力的局限)理论、他那经过修正的统治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以及他那自发社会秩序的观念在自由主义政府的本质和局限问题上的运用。

哈耶克把约翰·洛克所指的主要问题认为是“无论是谁在行使权力,应如何能够防止它变为专权”的问题。在洛克的《再论公民政体》中,他坚持立法机关不能通过即兴专横的法令进行任何专权或者统治。洛克声明道:“所有拥有国家立法权或者最高权力的人都有义务,依照确定并长期有效的、向人民公布并让人民了解的法律而不是遵照一时的决议来治理国家;要依靠中立而正直的、必须根据那些法律来裁决争端的法官来治理国家。此外,这些掌权者还有义务,在国内将政府这一组织的权力仅仅运用于执行这些法律。”(《自由宪章》,英文版第170页)

哈耶克说道,“在威廉·佩利的作品中,法治信条得到了充分的申述”,佩利的作品对早期美国思想、并对英国思想都有重大影响:

一个自由国家的首要准则是,法律应由一组人制订,由另外一组人管理。换言之,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该分开。如果这些职能统一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组人身上,特定的法律为特定的情况制定,它们往往从局部动机出发而涌现,而且直接指向私人目的。当这些职能保持分离时,一组人就会制订出一般性的法律,而没有预见到它们可能影响谁;而且如果制订了,就必须由另一组人来执行,无论它们将涉及到什么人……如果法律所涉及到的各个党派和利益团体是已知的,立法者的倾向将会不可避免地不是偏向这一边就是那一边。假若既没有固定的规则以规范立法者的决定,又没有更高的权力以监督他们的活动,那么,这些倾向将会损害公共司法的公正性。(《自由宪章》,英文版第173页,摘自威廉·佩利《道德和政治哲学原则》第348页及其后。)

哈耶克指出了那些把法治概念视为防止立法和规定过滥的屏障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这些人包括从洛克到他自己。一个独立于行政和立法的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立法和规定过滥之损害的重要因素。

这些问题对所有的社会都形成了挑战。从洛克到启蒙运动代表,欧洲的思想家被中国圣人的著作所影响,这些著作被译成了拉丁文。在20世纪,欧美学者研究了中国古典作家;中国的政治思想在起草美国人权宣言的过程中也被考察。人们在继续考虑这一主题,如德巴利和杜韦明编的《儒学与人权》。

也许我们可以用哈耶克在他于1966年9月佩勒兰山协会东京会议上的发言稿《一个自由主义社会秩序的原则》中的原话来结束导言:

难道这一切如此

不同于《老子》

第57章中的诗句

“我无为也

而民自化,

我好静

而民自正。”

* * *

[1] 雷奥纳多·P·里奇欧(Leonard P. Liggio),美国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乔治·梅森大学人文研究所教授。

自由宪章

我们探寻的不是尽善尽美,众所周知,世上根本就不存在尽善尽美;我们要寻找这样一种人类宪章——它带来的不便最小,也最可原谅。[1]

——阿尔杰农·悉尼

献给——

在美国正在生长中的陌生的文明。

* * *

[1] 摘自悉尼的《谈政府》(Algernon Sidney,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London,1698])第142页和《著作集》(Works[new ed.;London,1772])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