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反对其他的垄断之后,政府突然支持和促进广泛存在的劳动力垄断,民主政体不能容忍它,不能既控制它同时又不摧毁它,而且也许不能既摧毁它同时又不摧毁民主政体本身。[1]
——亨利·C·西蒙斯
1.在略多于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有关工会的公共政策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几乎没有工会可以做的合法事情——如果还说得上尚未完全禁绝的话——这样一个状态,我们现在到达了一个工会成为独一无二的、不再适用一般法律规则的特权机构的状态。它们成为政府在履行其基本职能方面——即在防范强制和暴力方面——明显失灵的惟一重要的事例。
最初工会能够呼吁诉诸一般的自由原则,[2]后来,在停止对它们的一切歧视和它们得到了豁免特权很久之后,它们得到了自由主义者的支持。这一事实大大推动了上述的发展。在其他极少数地区,进步者是如此不情愿考虑某一措施的合理性,他们一般只是提问这一措施是否“拥护还是反对工会”,或者以通常的问法提问它是否“拥护或反对劳工”。[3]但是,只要稍加回顾工会历史,我们便易于理解,合理的立场必定介乎标志着工会演进过程的两大极端之间。
尽管如此,大多数人对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知之甚少,以至于他们仍然支持工会的热望,相信他们是在为“结社自由”而斗争,而这一术语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意义,真正的问题已经变为个人加入或不加入工会的自由问题。当前的困惑一部分是因为问题的性质变化迅速;在许多国家里,自愿的工人社团恰恰是在它们开始实施强制手段、胁迫不情愿的工人入会并把非会员排除在就业岗位之外后,才变为合法。大多数人大概仍然相信,一场“劳工纠纷”一般是指有关报酬和雇佣条件的意见分歧问题,但在多数情况下,惟一的原因是工会企图胁迫不愿入会的工人入会。
英国工会谋取特权的行动最为引人瞩目。在英国,1906年的《劳资纠纷法》赋予了“工会享有民法责任豁免权,即使工会或其职员犯下了最为令人发指的过失,简而言之,它给予每一个工会以没有任何其他人、其他协会及组织(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所享有的特权和保护”。[4]类似有利的立法也帮了美国的工会的忙。在美国,最初是1914年的《克莱顿法案》豁免了《谢尔曼法案》中的反垄断规定对工会的约束;1932年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走得如此远,以至于实际上确立了对劳工组织侵权行为的完全豁免权”;[5]而且高等法院最后在一个关键性的裁决中维持了“工会在雇主前拒绝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力要求”。[6]到了本世纪20年代,大多数欧洲国家逐渐出现了或多或少同样的情况,其原因“很少在于法律的明文许可,更多的是当局和法院的默许”。[7]到处都把工会的合法化解释为其主要目标的合法化,从而又承认了工会有权做对实现这一目标似乎必不可少的一切事情,亦即承认了工会有权垄断。人们越来越不把工会看作为一个追求合法和自私目标的、因而需要跟其他任何利益团体一样通过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争性利益团体来制衡的团体,而是被看作为一种其目标——即把所有劳工完全彻底地组织在一起——必须出于公众的利益而得到支持的团体。[8]
尽管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工会公然滥用自己的权力之类的事例常常触怒公众舆论,而且对工会赞同和不加批评的情感日渐消失,但公众肯定尚未意识到当前的法律状况是根本错误的,而且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全部基础受到了工会所僭取的权力的严重威胁。我们在这里不分析不久前在美国引起了很大关注的工会滥用权力的违法事例,尽管它们并非与工会依法享受的特权风马牛不相及。我们只分析那些工会在今天普遍拥有的权力,它们要么得到法律的明文许可,要么至少得到了执法者的默许。我们的论述将不针对工会本身,也不局限于针对目前被普遍承认为滥用权力的做法。但是,我们应当把注意力放到一些现在被广泛承认为合法权力的工会权力,即使它们还未成为“神圣的权利”。工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所表现的较大节制这一事实,与其说弱化了毋宁说强化了人们反对它们的理由。在现有的法律状态下,工会可以造成比现在绝对多得多的损害。也恰恰是因为我们必须把情况没有更加恶化得多这一事实归功于许多工会领袖的节制和善意,所以我们才绝不能让现在这种状况继续下去。[9]
2.允许工会所行使的、与一切在法治下的自由原则背道而驰的强制在根本上是对工人会员的强制,我们对此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工会能够对雇主行使的任何真正的强制权力是它对其他工人拥有基本强制权力的结果;如果剥夺了工会胁迫其他工人非自愿地提供支持的权力,对雇主的强制就会失去大部分令人不快的特征。在此,成问题的既不是工人之间的自愿缔约权,也不是他们一致终止提供劳务的权利。但是,必须说明,虽然后一权利,即罢工权,是一个普通的权利,但几乎不能被视作为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可以说明,在某些雇佣案例中应当把雇员放弃这一权利作为雇佣条件之一;也就是说,这类雇佣应当包含工人的长期义务,并且任何一致违背这类合约的企图应当是违法的。
任何掌握一个厂家或行业的所有潜在的工人的工会可以对雇主施加近乎无限的压力,尤其是在雇主已经把大量资本投资到专门设备的场合,这样一个工会实际上可以剥夺厂商的所有权,而且几乎可以支配他的企业的全部收益——事情的确如此。[10]然而,关键问题是,这绝不可能是出于所有工人的利益,除非出现了一个不大可能的情形:来自这种行动的全部收益被均等分配到他们的手中,不论他们是否被雇用。因此,工会若要做到这一步,它势必需要通过强迫一些工人违背自己的利益支持这种共同行动。
这里的原因在于,工人只有通过限制劳动力的供给,即通过保留一部分劳动力,才能把实际工资提高到一个高于本来会在自由市场形成的工资水平的水平。因此,那些会在较高的工资水平上受雇的工人,总是与那些只能相应地找到报酬较低的工作或根本找不到工作的工人的利益相互对立。
工会通常首先促使雇主同意某一工资,然后注意使没有人会以低于它的工资被雇用,这一事实说明不了多少问题。规定最低工资和其他旨在把那些只有接受较低的工资才能受雇的工人排除在外的手段是同样相当有效的。问题的本质在于,只有当雇主知道工会有把他人排除在就业市场之外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同意支付这一工资。[11]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当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无论是由工会还是当局限定的)也高于所有愿意工作者能就业时的工资水平时,规定最低工资的行为才会使得工资水平高于其他情况下的工资水平。
虽然工会可能仍然以相反的信念行事,但它们在长期所能提高的所有愿意工作者的实际工资不能高于本应在自由市场里形成的工资水平,这在目前可谓毫无疑问——当然它们可以抬高货币工资水平,但这样会带来一些我们在后文中将要分析的后果。如果把实际工资提高到自由市场工资水平之上,而且不仅仅暂时如此,那么只有某一群体可以从中受益,并且它必须以牺牲其他群体的利益为代价。因此,即使这一做法得到了所有人的支持,它也只是有利于局部利益。这意味着,那些吸收在严格意义上的自愿会员的工会,不能长期得到所有工人的支持,因为他们的工资政策不会符合所有工人的利益。因此,无权胁迫非会员的工会,不会强大到足以把工资强行抬高到所有寻找工作者都能就业时的工资水平之上,也就是抬高到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上一般本应形成的工资水平之上。
但是,如果工会只能以失业为代价提高所有就业者的实际工资,那么在某些产业或者行业里,工会大概可以通过强制其他非成员就业者停留在报酬较低的就业岗位上而提高工会成员的工资。至于由此引起的工资结构扭曲程度到底有多大,我们很难道明。但是,如果不忘记某些工会认为以动用暴力的方式来避免非工会会员涌入它们的行业是适宜的,而其他工会能够收取高额入会费(甚或在行业中为目前在职会员的孩子保留工作岗位),那么我们大可不必怀疑这一扭曲会是非常可观的。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类政策只是在相对兴盛和报酬丰厚的行业中才有成效,而且它们会因此导致富裕者对相对贫困者的剥削。尽管在任何单个工会的活动范围内,工会的活动也许趋向于拉平报酬差别,但是只要我们观察在主要工商业部门之间的相对工资关系,那么几乎不容置疑的是,当今的工会应在很大程度上对不平等的工资待遇负责,这一不平等是无谓的,完全是由工会特权造成的。[12]这意味着它们的活动必然降低整体的劳动生产率,并由此降低一般的实际工资水平,因为如果工会成功地把从事报酬较高工作的工人数目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之上,从而增加那些必须停留在报酬较低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数目,那么其必然结果是,总体上的平均工资水平变得更低。事实上,可以有把握地说,在那些工会很强大的国家,一般的实际工资水平就会低于在不存在强大工会情况下的水平。[13]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情况确实如此,那些国家由于普遍推行带有“就业创造”特征的限制性做法,还强化了工会政策。
许多人仍然认为把一般工资水平提高得如此迅速是工会努力的结果,并把这一点看作为显而易见和不容否认的事实。尽管存在着这些理论分析的明白无误的推断以及经验性的反面例证,他们仍然依然故我。比起工会势力强大时的情况,在工会势力较弱情况下的实际工资往往要上升得快得多;此外,在一些未把工人组织起来的个别工商行业里,工人的工资往往比在把工人高度组织起来的、同样兴旺的行业上升得快得多。[14]与实际情况相左的普遍现象部分归因于,在今天,工人多数通过工会谈判才实现了工资的提高,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人们以为只有通过工会谈判才能提高工资,[15]导致这一现象的更大部分原因是,正如我们马上要看到的那样,工会活动确实造成了超过实际工资升幅的货币工资的持续上升。在不造成普遍失业情况下实现这种货币工资的上升是可能的,这只是因为通常可以借助通货膨胀来消除普遍失业的——确实,若要维持充分就业,必然会有通货膨胀。
3.事实上,工会借助工资政策所达到的要比人们一般信以为真的要少得多,然而他们在这一领域里的活动在经济上非常有害,在政治上也极其危险。他们行使自身权力的手法易于使得市场制度失效,并赋予自己对经济活动方向的控制权,这一控制权如若落在政府的掌心便很危险,但是,若由一个特定的团体来行使,那是不可容忍的。他们是通过影响不同工人团体的相对工资和不断保持上抬货币工资水平的压力才做到这一步的,这必然带来通货膨胀的后果。
对相对工资的效应通常是,每一个由工会控制的团体内部都产生较大的工资一致性和刚性,而在不同团体之间则出现较大的、非功能性的工资差别,这一过程伴随有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要么是其结果,要么是其原因。至于这也许会给特定团体带来好处,我们毋庸赘言,但是,这只会降低工人的生产率,由此也降低工人的总体收入。我们在此也不必强调,工会确保特定团体的工资维持较大稳定性的做法很可能给就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重要的是,在各种工商业部门,工会权力的偶然差别不仅会在工人们之间造成无法从经济角度自圆其说的、严重的报酬不平等,而且带来不同产业之间的不经济的发展差别。在社会方面重要的产业,如建筑业,其发展将大受羁绊,而且明显不能满足迫切的需要,很简单,原因在于这些产业的特点为工会提供了从事强制性垄断的特别机会。[16]由于资本投资最密集的地方,也是工会最强大的地方,它倾向于对投资起着遏制作用——目前,大约只有赋税有甚于它。最后,往往正是与企业串通一起的工会垄断成为对所涉及行业进行垄断控制的主要基础。
当前工会主义发展的主要危险是,工会会建立对供给各类劳动力的有效垄断,妨碍了竞争成为一切资源配置的有效调节器,但是,如果竞争失去了作为这种调控手段的效力,那么它就应当由其他手段来代替。然而,对市场的惟一替代手段是当局的指令。这种指令权显然不可落到代表局部利益的个别工会的掌心,也不可由一个全体工人的统一组织充分行使,因为这样一来,这些组织不仅会成为一国之中最强大的力量,而且会成为一种完全统治国家的力量。然而,今天这样的工会主义,趋向于带来一种社会主义整体计划制度,这恰恰是几乎没有一个工会所希冀的,而且,避免这一体制的出现肯定符合它们的最佳利益。
4.工会必须完全控制住他们所关心的各类劳动力的供给,否则工会就不能实现其主要目标;而且,既然服从这样一种控制不符合全体工人的利益,他们中就会有一些人必须违背自己的利益而行事。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因为心理或道德压力,这助长了人们有关工会为所有工人都带来了好处的错误信念。当他们成功地制造了一种每位工人都应本着本阶级的利益支持工会活动的普遍气氛,强制就最终被接受为一种使得一个拒不顺从的工人履行其义务的合法手段。这里,工会依靠一种最为有效的工具,即这样一种神话:正是因为工会的努力,才如此迅速地提高了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只有通过工会的继续努力,才能进一步尽快地提高工人的工资。在这一神话的精心编织过程中,工会得到了其对手的积极支持。只有进一步看清事实,才能告别这一状态,至于能否做到这一步,还得看经济学家如何有效地使公众舆论摆脱偏见。
尽管工会施加的这种道德压力可能非常之大,但它仍然几乎不足以构成可造成真正损害的权力。工会领袖显然与那些研究这一方面的工会主义的学者们的看法一致:工会若要实现目标,就需要更为强有力的强制形式。给予工会真正权力的、被称为“组织活动”(在美国或称“工会安全”——个耐人寻味的委婉语)的东西,恰恰是工会为了事实上强制会员的目的而开发的强制诀窍。由于真正自愿的工会的权力应当只限于所有工人的共同利益,它们开始把主要努力放在强迫异己者就范。
如果工会没有得到受误导的公众舆论的支持和政府的积极帮助,它们就不可能做到这一步。不幸的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说服公众接受了把整个工人阶层吸纳到工会里不仅合法,而且符合公共政策的说法。但是,我们说工人有权组织工会,这并不等于说工会有权独立于各位工人的意志而存在。无论如何,如果工人觉得没有必要成立工会,这远非一场社会不幸,它反而是一个极为可取的状态。但是,工会的自然目标是劝诱所有工人加入工会,这一事实被诠释为:工会应该有权去干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需的一切事情。类似地,工会努力确保更高的工资是合法的,这一事实被诠释为:应当允许他们干实现他们的努力目标所必需的一切事情。尤其是由于罢工已被承认为工会的合法武器,人们开始相信:必须允许他们干罢工成功所必需的一切事情。总而言之,工会的合法化开始意味着:被工会认定是实现其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方法都应被看作是合法的。
工会当前的强制权力主要基于运用那些不容许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与保护个人的私人权利领域对立的方法。首先,工会依靠——其程度要比通常所认为的要高得多——设置罢工纠察线作为恫吓手段。甚至连数目可观的所谓“和平”纠察岗也会具有性质严重的强制性,而且容忍它无异于为了工会自以为合法的目标的缘故而授予工会一项特权,这表现在以下事实中:那些本身不是工人的人可以、而且正利用这一权力来强制他人组建一个将由他们控制的工会,而且也可以把这一权力用于纯粹的政治目的,或向一位不受欢迎者发泄一种敌意。由于目标往往被认可而赋予这种做法以合法性,这不可以改变一个事实:它意味着对个人施加一种有组织的压力,而一个自由社会是不允许任何私人组织行使这一权力的。
除了容忍工会设立罢工纠察岗之外,使得工会有可能强迫个别工人就范的最主要因素是有关封闭型企业或工会企业以及类似企业的立法和司法可以惩处个别的工人。它们构成了一些行业限制协议,而且只有他们享受到对普通法律规则的例外豁免,他们才能成为“组织活动”的合法对象。立法往往走得过远,以至于它不仅要求由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的多数工人的代表所达成的协议应对任何希望利用这一协议的工人开放,而且要求这一协议应适用于所有雇员,即使他们个人更愿意、也有能力达成不同的合同条款。[17]对于不作为劳资谈判工具、而是仅仅用以强迫其他工人接受工会政策的所有派生性罢工和联合抵制,我们也必须把它们看作为不可苟同的强制方法。
此外,工会的大多数强制计策之所以能奏效,这仅仅是因为法律免除工人团体为其联合行动承担一般的责任,即要么准许它们免于组建正规的社团组织,要么明文规定这些工人组织可享受对适用于社团组织的一般法规的例外豁免。我们没有必要专门讨论当代工会政策的其他各个不同方面,比如工会为整个产业或在全国范围内的劳资谈判政策。它们的可行性基于上述做法,而且,如果取缔了基本的工会强制权力,这些做法就几乎肯定会销声匿迹。[18]
5.几乎不可否认,在今天,工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强制手段来抬高工资。但是,即使这是工会的惟一目的,在法律上禁止工会也缺乏充分的理由。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人们必须容忍许多不合意愿的东西,如果不通过歧视性立法就不能制止它们的话。但是,甚至在今天,控制工资也不是工会的惟一职能;而且,它们毫无疑问还可以提供一些不仅不招致反对,而且绝对有用的服务。如果工会的惟一目的是通过强制措施抬高工资,那么一旦剥夺了它们的强制权力,它们可能就会销声匿迹。但是工会也有一些有用的职能需要履行,而且,即使仅仅考虑一下完全禁绝工会的可能性,这也有悖于我们的一切原则,但指明这类行动为什么没有经济基础,指明作为真正自愿和非强制性组织,工会为什么可以有着重要的服务需要提供,这是可取的。事实上,只要有效地防止工会使用强制手段,促使它们放弃当前的反社会目标,它们就将很可能会完全发挥其潜在的用处。[19]
有拥有强制权力的工会也可能扮演一个有用和重要的角色,甚至在确定工资的过程中。首先,往往存在着提高工资和提供其他替代性好处两种选择。雇主可以以同等代价提供这种替代性的好处,只要所有或者大多数工人愿意放弃附加支付而更乐于接受替代性好处。至于个人在工资级别中的相对地位几乎经常同他的绝对地位同等重要,这也是事实。在每一个等级性组织里,多数人应当感觉到各种工种的计酬和晋升规则方面的差别是公正的,这很重要。[20]确保意见一致的最有效途径应当是,在体现所有各种利益的集体谈判中对一般行动纲领达成一致。甚至从雇主的角度来看,也难以想象会有其他的途径来妥善协调这些在一个大型组织里存在的、所有应予注意的不同考虑,以议定一个满意的工资结构。大型组织的需要似乎要求劳资双方达成一系列标准条款,愿意利用它们的人都可以利用,而且也不排除在个案中订立专门条款。
除个人报酬问题之外,所有其他一般的劳动条件问题则更为如此。那些问题真正关系到所有雇员,应当出于雇员和雇主的双方的利益规定这些劳动条件,而且应当考虑到尽可能多样的欲望。一个大型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按规则办事,而且如果这类规则是在工人的参与下订立的,它们就很可能最为有效。[21]由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不仅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也规定了各种雇员团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赋予这一协议以一个多边协议的性质并且在某些方面,如在投诉程序方面,规定某种程度的雇员自治管理,这往往是适宜的。
这样,工会最后还从事最古老和最有益的活动:它们作为“友好社团”负责帮助会员防范特殊的行业风险。从任何角度来看,都应把这一职能看作为一种极其可取的自助形式,尽管福利国家也逐步接受了它。然而,至于上述某项论点是否足以说明比起一个厂家或公司的工会来,规模更大的工会会有更大的存在合理性,我们在此必须撇开不谈。
还有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们在此也只能捎带提及。这就是工会要求参与企业的经营领导的问题,在“产业民主”名义下,尤其是在最近的“参与决定”的名义下,它尤其在德国,在略低程度上也在英国得到了厚爱。它表明,19世纪社会主义的工团主义派别的思想出现了引人瞩目的复活,这一派别是这一学派里思想最不成熟、最不现实的派别形式。这些思想在表面上有某种吸引力,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它们便露出了内在矛盾。一家企业或者一个工商部门的运作不能既出于某个特定雇员群体的长期性的利益,又同时必须服务于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对企业领导的有效参与是一种全日制职业,而且无论是谁,只要他从事于这门职业,不久便将不再能够代表一个雇员的观点和利益。因此,不只是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应当拒绝这种计划;至于美国的工会领袖们为什么如此坚定地拒绝承担业务经营的责任,自然就有非常好的理由。但是,如果读者想进一步充分地探讨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提请读者参阅所有有关这一问题的现有的详尽研究资料。[22]
6.只要一般舆论认为工会强制是合法的,那么保护个人免受任何工会强制也许就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一方面的大多数学者同意,在法律和司法中的较少变动,正如它们可能最初似乎如此,足以在现今的形势下引发一场具有深远的、可能是决定性意义的变化。[23]只要剥夺了明确赋予工会的特权,或者剥夺了被工会僭取的、法院所容忍的特权,就已经足以剥夺它们正在行使的、更为严重的强制权力,并足以把它们的合理的自私利益引导到对社会有利的轨道上来。
为此,我们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真正的结社自由,而且不管强制行为是为了还是针对某一组织,不管它是由雇主还是雇员施加的,都应对它一视同仁,把它看作为非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循不能借助目的而为手段开释的原则,即遵循工会的目标不能成其为不服从一般法律规则的理由的原则。在今天,这首先意味着,应当禁止设置较大数目的罢工纠察岗的行为,因为这不仅是暴力行为的主要和通常的根源,而且即使它采取的是最和平的形式,它也是一种强制手段。此外,应当不允许工会把非工会会员排斥在就业岗位之外。这就是说,应当把封闭型企业和工会企业协议(包括其他类似形式的协议条款,如“维持会员资格”和“优先雇用”条款)看作为行业限制协议,并且不对它们提供法律保护。从任何角度看,它们与禁止工人参加工会的“黄狗协定”异曲同工,通常已遭法禁。
宣布所有这些协议无法律效力会排除派生性罢工和集体联合抵制的主要目标,使得这些形式或类似形式的压力失效。但是,也有必要取缔所有有关与一家厂家或一个行业的多数工人的代表订立的协议对所有雇员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剥夺所有有组织的团体订立对没有自愿授权的他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权利。[24]最后,必须由那些掌握决定权的人来承担对有违协议义务或一般法律的有组织的一致行动的责任,不管所采取的有组织行动的特定形式如何。
坚持认为任何使得某些类型的契约无效的立法违犯契约自由原则,这不会有说服力。我们在前文中(在第15章)已经看到,这一原则从不意味着所有协议都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它仅仅意味着,必须按照同样的一般规则来裁定所有协议,不得授予任何当局许可或不许可某些协议的支配权。应由法律剥夺其效力的协议包括行业限制协议。封闭型企业和工会企业协议也明显属于这一范畴。如果立法、司法和行政当局的容忍没有造成工会特权的话,那么在习惯法国家大概就不会产生对工会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这一必要性的存在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而且信仰自由者会抱着怀疑的态度看待任何这类立法。但是,一旦某些专门的特权已成为国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就只能通过专门立法得以重新消除。尽管应当没有必要立法通过专门的“劳动权利法”,但是很难否认,美国的立法和高等法院的判决所酿成的局面也许使得专门立法成为恢复自由原则的惟一可行的途径。[25]
在任何给定的国家里,为恢复劳工领域内的结社自由原则所必需的专门措施将取决于该领域本身的发展所酿成的局面。美国的局面特别令人感兴趣,因为在对工会强制的法律承认方面,美国的立法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大概要比任何其他地方走得更远,[26]而且美国在向行政当局授予基本上不负责任的酌处权方面也走得很远。但是,有关进一步的细节,我们必须提请读者参阅佩特罗教授的重要论著《自由社会的劳工政策》,[27]该书详尽地阐明了应该进行哪些改革。
尽管为了遏制工会的有害权力,所需要的所有改变无非是使得工会必须服从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任何人的一般法律原则,但现有的工会毫无疑问会全力抵制。他们知道,能否实现他们当前的愿望恰恰取决于他们的强制权力,而若要维持一个自由社会,就应限制这一权力。但是,事情还不至于到达不可救药的地步。目前存在着一些发展趋势,它们迟早会向工会证明,当前的局面是不能持久下去的。工会会发现他们面对各种不同的发展选择,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比起继续他们的当前政策来,工会更应遵守力戒一切强制行为的一般原则,因为继续当前的工会政策必定会导致两种不幸的后果中的一种后果。
7.从长远看,工会不能根本改变所有工人能够挣得的实际工资的水平,事实上,工会更多的是降低而不是提高这一实际工资水平,但是货币工资水平却不是同一回事。对于货币工资,工会活动的效果取决于各项决定货币政策的原则。考虑到那些今天已被广泛接受的学说以及可以据此预期的货币当局的政策,几乎不容置疑,当前的工会政策必定导致持久和日趋严重的通货膨胀。其主要原因在于,占统治地位的“充分就业”学说明确开脱了工会对任何失业的责任,并把维持充分就业的义务压到货币和财政当局的头上。然而,后两者能够避免工会政策带来失业问题的惟一途径是,通过通货膨胀来对付工会引起的任何实际工资过度上升势头。
为了理解我们被带入的局面,我们有必要简单注意一下“凯恩斯”型充分就业政策的知识源泉。凯恩斯勋爵的理论发展是以以下正确的洞见为出发点的:大量失业通常是因为实际工资过高。他的下一步思考是,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实现直接降低货币工资,但这场斗争将是如此痛苦,如此旷日持久,以至于人们无法对它从长计议。于是,他从中得出推论,必须通过一个货币贬值过程降低实际工资。这事实上是整个“充分就业”政策的依据,它在今天已受到了如此广泛的公认,[28]如果劳工阶层坚持过高的货币工资水平,以至于不能实现充分就业,那么当局必须增加货币供应量,以使价格上升到一个通行货币工资的实际价值不高于寻找就业者的生产率的水平。实际上,这必然意味着,在试图竞相赶超货币价值的过程中,任何单个工会将决不放弃进一步提高工资的做法,这样工会的整体努力就会导致日趋严重的通货膨胀。
甚至当个别工会只想阻止任何特定团体的货币工资下降时,这也会发生。当工会使得这类工资降低无法实现时,而且正如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工资便普遍呈现“向下刚性”,那么由于情况的不断变化,就有必要实现所有不同团体的相对工资变化,而且必须采取提高除了必须降低其实际工资的那一团体之外的所有其他团体的货币工资的方式。此外,货币工资的普遍上升以及随后的生活开支的增加总是导致各团体试图提高货币工资,即使必须降低实际工资的那一团体也一样,这样一来,必然会陆续发生几番工资攀升,直到重建正确的工资关系为止。由于总是出现调整相对工资的必要性,单单这一过程就已经导致了工资——价格的螺旋式上升,从二战以来,也就是从充分就业政策得到公认以来,这种现象一直很盛行。[29]
人们有时把该过程描述为,似乎是提高工资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这是不对的。如果不扩张货币供应量和信贷供给量,工资的提高会迅速导致失业。但是在一种为保障在任何给定工资水平上的充分就业而把提供充足的货币看作货币当局的职责的学说的影响下,任何一轮工资提高都会导致进一步的通货膨胀,这在政策上是不可避免的。[30]或者说,通胀是不可避免的,直到价格上涨足够引人瞩目和足够持久,以至于在公众中引起严重的不安。随后,当局才会付出努力,启动货币政策刹车。但是,由于这样一来经济到这时已根据会出现进一步通货膨胀的预期调整过自己,而且现有的就业状况取决于进一步的货币扩张,停止货币扩张的尝试会迅速导致大量的失业。这又带来新的和不可抵抗的、走向更大通货膨胀的压力。而且随着通货膨胀剂量越来越大,可以在较长时间里避免出现本来会由工资压力造成的失业。对于一般公众,他们似乎会以为,持续加剧的通货膨胀是工会工资政策的直接后果,而不是试图消除这些后果的后果。
尽管这样工资和通货膨胀之间的竞赛很可能还会继续走一阵子,但它不能无休止地走下去,人们最终会开始认识到,应以某种方式使它停顿下来。应拒绝考虑通过引起大规模的长期失业来打破工会的强制权力这样一种货币政策,因为它会带来政治和社会灾难。但是,如果我们不及时从根本上遏制工会权力,工会不久就会面对着一种必须采取措施的要求。对于个别工人,如果说不是对于工会领袖的话,这些措施会比工会屈从法治更为苦涩:人们的要求不久就会大声疾呼,要么由政府规定工资,要么完全取缔工会。
8.在劳动力领域,如同在其他任何领域一样,排斥作为调控机制的市场会使得由一个行政命令体系来取代它成为必要。哪怕只是为了近似地实现市场的秩序协调职能,这种命令就不得不去协调整个经济,因此最终不得不来自一个惟一的中央当局。尽管这一当局也许最初只关心劳动力的配置和报酬,但它的政策必然导致把整个社会转变为一个集中计划管理制度,造成所有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在那些一段时间以来已存在通货膨胀趋势的国家里,我们观察到人们对“总体工资政策”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频繁。在这些趋势最为明显的国家,尤其是在英国,一般应当通过一项“统一政策”来确定工资,归根结底,也就是说必须由政府来确定工资——这似乎成为左翼知识分子领袖所接受的信条。[31]如果以此方式不可逆转地剥夺了市场的职能,那么除了由当局确定工资之外,就没有其他有效的方法可以用来在所有的行业、地区和职业部门配置劳动力。通过建立一部拥有强制权力的调解仲裁机器和设立工资委员会,我们一步步地滑向一种通过当局的实质上专断任意的决定来确定工资的状态。
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当前工会政策的必然后果,这些工会为一种想看到根据某种“公正”设想,而不是由市场力来确定工资的愿望所引导。但是,没有一个有运作能力的制度可以允许一伙人以暴力威胁来强行推行他们自认为应有的东西。而且如果不只是一些特权团体,而是大多数重要的劳工团体被有效地组织起来而参与强制行动,那么允许每一团体独立行事就不仅会带来不公正,而且也造成经济混乱。如果我们不再能够依靠市场以非人为的方式确定工资,那么维持一个有生存能力的经济制度的惟一途径就是由政府专断任意地确定工资。这样一种工资确定必定是任意性的,因为这里不存在可适用的客观公正标准。[32]如同所有其他价格或劳务一样,在对所有寻找工作者敞开工作机会条件下的工资率与一个可确定应得报酬或与一个独立的公正尺度并不匹配,而是必须取决于一些谁都不能控制的条件。
一旦政府开始规定整个工资结构,而且因此被迫控制就业和生产,工会目前的权力就将大大被损害,其程度要比它对相关法律的服从大得多。[33]在此,为了改善局面,我们真正所需的全部东西就是重返法治原则和立法及执法当局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些原则。
但是,这条路还走不通,因为有人提出了在所有时髦理由里属于最荒谬的一条理由,即“我们不能使时光倒流”。人们不禁想了解,习惯于这一老调的人是否意识到,它所表达的是我们不能从失误中接受教训这样一个灾难性的信条,等于最为怯懦地承认我们无力利用我们的智慧。我怀疑一个目光远大的人会不相信另有满意的解决办法可供多数人审慎选取,如果他们充分了解到当前的局势将走向何处的话。有迹象表明,一些有远见的工会领袖也开始认识到,如果我们不想坐视自由遭到愈来愈严重的毁灭,我们就必须扭转这一发展势头,下定决心恢复法治,而且为了挽救工会运动中有价值的东西,工会必须放弃曾经引导了它们这么久的幻想。[34]
只有现行政策重新遵循已放弃的原则,我们才有可能消除对自由的严重威胁。亟需办理的事情是改变经济政策,因为在当前形势下,由于紧迫事件接踵而至,似乎为政府的短期需要所要求的战术性决定只能把我们进一步带入专断控制措施的荆棘丛。事实将证明,那些由于追求自相矛盾的目标而所需服用的镇痛剂的累积效果在战略上必定是毁灭性的。如同所有经济政策问题一样,我们也不可以通过在个别问题上的专门决策来满意地解决工会问题,而是只能通过自始至终地运用一种在所有领域内得到统一遵循的原则来解决。能维护一个自由社会的,只有一种这样的原则:除了可以强制贯彻对所有人同等适用的一般的抽象规则之外,要严防任何其他强制。
* * *
[1] 引自西蒙斯的“汉森论财政政策”,收录于《一个自由社会的经济政策》(H.C.Simons, “Hansen on Fiscal Policy”,reprinted form J.P.E.,Vol.L[1942],in Economic Policy for a Free Socie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8])。
[2] 包括不加区别地支持结社自由的最“正统”的政治经济学家。特别是应参照麦卡洛克的观点,见他的《关于工资率和劳工阶级的决定因素的论文》(J.R.McCulloch,Treatise on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Determine the Rate of Wages and the Condition of the Labouring Classes[London,1851])第79—89页,他强调自由结社。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古典自由主义立场的综述可参照班伯格的《从结社权利看工人问题》(Ludwig Bamberger,Die Arbeiterfrage unter dem Gesichtspunkte des Vereinsrchtes[Stuttgart,1873])。
[3] 有关工会的“自由主义”立场的典型描述见米尔斯的《新权贵》(C.W.Mills,The New Men of Power[New York,1948])第21页:“在许多自由主义观念里,似乎存在一个隐约的思潮:‘我不想批评工会及其领袖。我要为他们分清界限’。他们必定感到,这一界限把他们从那一大群共和党和右翼民主党分开,把他们划归左翼,保持了他们的社会清白。”
[4] 参阅戴雪著《法律和观点》(A.V.Dicey,Law and Opinion)第2版的导言,第14—17页。他进一步阐述道,法律“把工会变为一个特权组织,它享受对该国一般法律的豁免。国会在过去从未着意创造过享有如此特权的组织……它在工人中造成了灾难性的错觉:工人们的目标似乎应是获得特权,而且不是获得平等。”也比较熊彼得在30年以后关于同一法律的评述,见《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第321页:“在目前,要认识到这一措施在何等程度上惊动了那些仍然相信以私人财产权为中心的国家及法律制度的人们是困难的。因为在设立和平纠察岗方面放宽反对合谋的法律实际上等于把工会的胁迫行动合法化,而免予工会基金承担工会侵权行为所造成破坏的损失赔偿责任实际上等于通过立法规定工会干什么事都没错,因此这一措施事实上等于把国家的部分权威让位于工会,并赋予工会一种特权地位,而在形式上把豁免权扩展到雇主协会是无力影响工会这一特权地位的。”后来,北爱尔兰首席法官谈及同一法律,见麦克德莫特勋爵著《在英国法律下对权力形成的防范》(Lord MacDermott,Protection from Power under English Law[London,1957])第174页:“简单地说,它把工会主义放置在与国王同等的特权地位,直至10年以前由于它以自身利益出发干下了恶劣的行径。”
[5] 见庞德的《工会的法律豁免权》(Roscoe Pound,Legal Immunities of Labor Unions[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1958])第23页,后来又收录于钱普林等人的《工会和公共政策》(E.H.Chamberlin,and oters,Labor Unions and Public Policy[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1958])。
[6] 见杰克逊法官在《亨特诉克拉姆巴赫案》(Justice Jackson dissenting inHunt v.Crumbach,325 U.S.831[1946])。
[7] 米瑟斯著《公共经济》(L.von Mises,Die Gemeinwirtschaft[2d ed.;Jena,1932])第472页。
[8] 也许没有几位同情工会的自由主义者敢于像一位来自英国工人运动的勇敢妇女那样如此坦率地说出显而易见的真理,即“工会的任务是反社会。如果工会官员和工会的各附属委员会停止把局部利益放在首位,工会会员们自然不满”。摘自伍顿著《计划经济中的自由》(Barbara Wooton,Freedom under Planning[London,1945])第97页。我在此不继续分析美国工会明显滥用权力的情况,请参阅佩特罗著《无限制的权力:工会领袖的腐败》(Sylvester Petro,Power Unlimited:The Corruption of Union Leadership[New York,1959])。
[9] 与几乎任何其他章节相比,我在本章中更可以利用在一个数量越来越大的、思想丰富的学者圈子里逐渐形成的主流观念——这是一些在动机和利益方面至少和那些在过去为工会特权而战的人一样同情工人的实际切身利益的人。尤其是应参见赫特著《劳资谈判理论》(W.H.Hutt,The Theory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London,1930])以及《经济学家和公众》(Economists and the Public[London,1936]);西蒙斯著“一些有关工团主义的思考”,载《政治经济学杂志》(H.C.Simons,“Some Reflections on Syndicalism”,J.P.E.[1944])卷52,再版于《一个自由社会的经济政策》(Economic Policy for a Free Society);邓洛普著《工会控制下的工资决定》(J.T.Dunlop,Wage Determiniation under Trade Unions[New York,1944])和《工资决定经济研究所和自由主义经济学》(Economic Institute on Wage Determination and the Economics of Liberalism[Washington:Chamber of Coi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s,1947]),尤其是其中瓦伊纳(Jacob Viner)和马赫卢普(Fritz Machlup)的论文;沃尔曼著《产业界的劳资谈判》(Leo Wolman,Industry-wide Bargaining[Irvington-on-Hudson,N.Y.;Foundation for Economic Education,1948]);林德布罗姆著《工会和资本主义》(C.E.Lindblom,Unions and Capitalis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49]),比较迪雷克特的评述,见《芝加哥大学法律研究》(A.Director,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50]),卷18;邓洛普的论文,载《美国经济评论》(A.E.R.[1950])卷40,和里斯的论文,载《政治经济学杂志》(P.E.J.[1950])卷58;赖特编《工会的影响》(The Impact of the Union,ed.David Me Cord Wright[New York,1951]),尤其是其中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哈伯勒(G.Haberler)的论文;马赫卢普著《垄断政治经济学》(Fritz Machlup,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onopoly[Baltimore:Johns Hopkins Press,1952]);里奇伯格著《工会垄断》(D.R.Richberg,Labor Union Monopoly[Chicago,1957]);佩特罗著《自由社会的劳工政策》(Sylvester Petro,The Labor Policy of the Free Society[New York,1957]);钱伯林著《工会权力的经济分析》(E.H.Chamberlin,The Economic Amalysis of Labor Power[1958]);布雷德利著《不自愿参与工会主义》(P.D.Bradley,Involuntary Participation in Unionism[1956]);以及赖利著《国家权力和劳动关系法》(G.D.Reilley,State Rights and the Law of Labor Relations[1955]),以上三篇著作均由美国企业协会再版(Washington,1958),一同再版的有与本书409页注①中庞德的小册子;罗伯茨著《在一个自由社会里的工会》(B.C.Roberts,Trade Unions in a Free Society[London,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1959]);此外还有达文波特著“自由社会里的工会”,载《幸福杂志》(John Davenport,“Labor Unions in the Free Society”,Fortune[April,1959]),以及《劳动和法律》,载于同一杂志(“Labor and the Law”,ibid[May,1959])。有关一般的工资理论和工会权力的极限也可参阅希克斯的《工资理论》(J.R.Hicks,The Theory of Wages[London,1932]);斯特里格尔的《应用工资理论》(R.Strigl,Angewandte Lohntheorie[Leipzig and Vienna,1926]);以及邓洛普编《工资决定理论》(The Theory of Wage Determination,ed.J.T.Dunlop[London,1957])。
[10] 特别是参阅前面注释里提到的西蒙斯和赫特的著作。有关通过组建工会实现同等的谈判力量(劳资谈判力量的平等化)的必要性的旧论点无论曾经具有什么有限的效力,雇主投资规模扩大和专门化这两类现代发展,还有雇员的流动性日增(由于汽车的利用而变得可能)肯定破坏了这一效力。
[11] 必须强调这一点,特别是用来反驳林德布罗姆著作中的观点。
[12] 钱伯林,前引书,第4—5页。他正确地强调:“毫无疑问,工会政策的一个效应……是仍然进一步降低真正低收入团体的实际收入,这些团体不仅包括低收入工资的领受者,也将包括作为‘独立业主’和小商人的其他社会成员。”
[13] 比较本书中前面提到的马赫卢普的两篇论著。
[14] 最近一个突出例子是女佣的例子,众所周知,她们是未被组织的。在美国,女佣的年均工资(正如弗里德曼在赖特编的《工会的影响》第224页所说明的那样)在1947年比1939年增加了2.72倍,而在同一时期,高度组织的钢铁工人的工资只提高了1.98倍。
[15] 比较布雷德利,前引书。
[16] 比较索博特卡的“工会对工资的影响:建筑工业”,载《政治经济学杂志》(S.P.Sobotka,“Union Influence on Wages: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J.P.E.[1953])卷61。
[17] 至于工会如何强烈地阻止试验及逐步引入符合雇主和雇员双方利益的新的协定安排,我们几乎难以想象。比如,如果工会允许个人牺牲一部分工资来换取更高的安全度,一些工业部门可以从双方的利益出发同意采用“有保障的年度工资”,这本来是完全有可能的。
[18] 为了形象地描述美国当今许多劳资谈判的方式,钱伯林在本书411页注①所列著作中打了一个绝妙的比方:“也许通过想象将劳动力市场的窍门应用到其他领域,这会是个什么样子,我们可能获得某些观点,如果甲与乙就销售甲的房子进行讨价还价,而且甲被授予现代工会所拥有的特权,他便有能力(1)与所有其他房主合谋不向乙提供其他替代性报价,在必要时使用暴力胁迫他就范;(2)剥夺乙自己获取任何其他替代性报酬的权利;(3)包围乙的房子,断绝所有的食品供应(除了邮包);(4)阻止乙离开屋子,以至于比如他是一个医生,也不能出售自己的劳务,无以谋生,而且(5)抵制乙的业务。如果甲有能力实施所有这些特权,这将毫无疑问地加强甲的地位。但是,任何人都不能把它们看作为‘讨价还价’的组成部分——除非甲是一个工会。”
[19] 比较佩特罗,前引书,第52页:“工会能够、而且确实对雇员有用,而且它们只是略微利用了自己有益于雇员的潜力。如果它们真的开始为雇员服务,而不是胁迫和滥用雇员而败坏自己的名声,那么在确保和维持新会员方面,它们的困难会比现在的要少得多。就像目前这副样子,工会坚持封闭型企业制度等于承认自己确实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0] 比较巴纳德的“正规组织中身份体系的职能和弊病”,收录于怀特编《工业和社会》(C.I.Barnard,“Functions and Pathology of Status Systems in Formal Organizations”,in Industry and Society,ed.W.F.Whyte[New York,1946]),再版于巴纳德的《组织与管理》(reprinted in Barnard's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9])。
[21] 比较斯利克特著《在自由社会里的工会》(Sumner Slichter,Trade Unions in a Free Society[Cambridge,Mass.1947])第12页,作者分析,这类规则“为工业界引入了相当于公民权的东西,而且它们大大拓宽了在法治下的、而不是心血来潮的人类活动范围。”另参阅古尔德纳的《产业管理制度的模式》(A.W.Gouldner,Patterns of Industrial Bureaucracy[Glencoe,Ⅲ.,1954])第1章第11节,尤其是其中有关“法治”的论述。
[22] 特别是参阅伯姆的“在企业中工人的经济参与决定权”,载《秩序》卷4(Franz Böhm,“Das wirtschaftliche Mitbestmmungsrecht der Arbeiter im Betrieb”,Ordo,Vol,Ⅳ,[1951])以及博里夫斯的《在资本主义和工团主义之间》(Goetz Briefs,Zwischen Kapitalismus und Syndikalismus[Bern,1952])。
[23] 参阅本书前面提到的瓦伊纳、哈伯勒和弗里德曼的论著以及佩特罗的著作。
[24] 在这一领域内,这类对第三者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与通过“公平贸易”法规对非签署者强加价格保障协议一样招致反对。
[25] 如果这种立法要和我们的原则一致,它就不应超越把某些协议宣布为无效的范围,这已经足以消除所有谋求得到这些协议的托辞。它不应像《劳动权利法》这一名称暗示的那样,给予个人以某种就业的权利要求,甚或给予一项要求赔偿的权利(就像美国的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如果他被拒绝得到某项工作岗位,而且这种拒绝本来根据其他理由并不是非法的。对这类规定的异议与对《公平就业惯例》规定的异议同理。
[26] 参阅伦霍夫的“在欧洲的强制性工会主义问题”,载《美国比较法杂志》卷5(A.Lenhoff,“The Problem of Compulsory Unionism in Europ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V[1956])。
[27] 参阅佩特罗,前引书,第235页及其后,以及第282页。
[28] 参阅哈伯勒和拙文,收录于经济发展委员会编《美国经济发展问题》卷1(Problems of United States Economic Development,ed.by 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Vol.Ⅰ[New York,1958])。
[29] 比较布朗的《大通货膨胀(1939—1951年)》(Arthur J.Brown,The Great Inflation,1939-1951[London,1955])。
[30] 参阅希克斯的“工资政策经济基金会”,载《经济学杂志》第65期(J.R.Hicks,“Economic Foundtions of Wage Policy”,E.J.,LXV[1955]),特别是在第391页:“我们现在生活的世界是一个货币体系变得相对灵活的世界,以至于它可以自行适应工资的变化,而不是反向适应。不是实际工资必须适应一个均衡水平,而是货币政策会调整货币工资的均衡水平,使得它与实际工资水平一致。几乎可以不夸张地说,我们不是处于金本位制度当中,而是在劳工本位制度当中。”但是,也请参阅同一作者在后来的文章“工资的不稳定性”,载《三大银行评论》第31期(“The Instability of Wages”,Three Banks Review,No.31[September,1956])。
[31] 参阅贝弗里奇的《在一个自由社会里的充分就业》(W.Beveridge,Full Employment in a Free Society[London,1944]);约瑟夫和卡尔多:《战后的经济重建》(M.Joseph and N.Kaldor,Economic Reconstruction after the War[London,1943]),系为公民教育协会出版的手册;伍顿著《工资政策社会基础》(Barbara Wootton,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Wage Policy[London,1955]);以及关于当前讨论的现状,杰克著“一项工资政策是可取和可行的吗?”,载《经济学杂志》(D.T.Jack,“Is a Wage Policy Desirable and Practicable?”E.J.[1957])卷68。这一发展的一些支持者似乎相信,也许可以通过所有工会的共同行动实施“工人阶级”这一工资政策。这一安排似乎既不十分可能,也不可行。许多工人团体当然会反对通过全体工人的多数表决来决定它们的相对工资,而允许这一安排的政府实际上会由此向工会移交所有的经济政策控制权。
[32] 比如参阅伍顿的《在计划经济中的自由》第101页:“但是持续使用如‘公平’之类的概念是非常主观的;没有得到普遍承认的伦理模式可供采用。倒霉的仲裁法官负责‘公平和无派性地’行事,由此被要求在不能确定它们的内涵的情况下表现自己的这些品质,因为除了存在于被公认的法典的术语中,根本就没有公平和无派性这类东西。既然无规则可循,也就谈不上有无派性。在打板球时,只有当规则存在时,人们才能进行裁判。或者在一场拳击中,只有当禁止某些落点,如在腰部以下部位的落点,人们才能进行裁判。但是,像在决定工资方面就不存在规则和法典,那么对无派性的惟一可能的解释就是保守主义。”也请比较沃克的《澳大利亚的产业关系》(Kenneth F.Walker,Industrial Relations in Australi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6])第362页:“人们提请工业法庭——这与普通法庭相反——对不仅没有确切的法律,而且甚至没有任何公认的公平或公正标准的事务作出判决。还有威廉斯女士著《“公平”工资的奥秘》,载《经济学杂志》卷66(Gertrud Williams[Lady Williams],“The Myth of Fair'Wages”,E.J.,VoI.LXVI[1956])。
[33] 见佩特罗,前引书,第262页及其后,尤其是第264页:“我将在本章中阐明劳工关系中不存在法治;在那里,有人有权只在例外情况下出庭,无论他如何无法无天,作恶多端。”又见第272页:“国会给予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和它的总理事会拒绝受害者的出庭作证要求的任意权力,国会向受到联邦法律所禁止行为的伤害的人关上了联邦法院的大门。不过,国会不阻止那些被非法伤害者在州法院里寻找他们所能找到的任何补救办法。联邦最高法院粉碎了人人必须出庭的理想。”
[34] 据说英国工会大会的主席格迪斯(Charles Geddes)先生大概在1955年说过:“我并不相信英国工会运动可以在强制基础上持续一个非常长的时期。无论人们是否喜欢我们的政策,他们要么加入我们的行列,要么就饿死?不,我坚信工会证是一种被授予的荣誉,而不是一种提示不管你喜欢与否你都得做一些事情的标识。我们想有权在必要时把一些人排除在我们的工会之外,而我们不能在‘要么入会要么饿死’的基础上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