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旨在救助那些贫困潦倒者的社会安全网的信条,被那种我们当中那些有相当自立能力的人为也应公平分享的信条搞得毫无意义。[1]
——《经济学家》杂志
1.很久以来,西方国家就已把向那些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受到严重的贫困或饥饿威胁的人提供某些救济看作为社会的责任。随着大城市规模的扩展和人员流动日增解除了原有的近邻关系的纽带,那些最初用来满足这一需要的地方性制度安排变得不再适应;而且(如果地方当局的责任不是妨碍流动的话),国家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这些服务,并为此设置专门的主管当局。今天,作为公共援助和救济为我们所知的东西也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所有的国家,它们无非是根据现代的条件改头换面后的济贫法。在工业社会里,这类制度安排的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哪怕它仅仅出自那些要求防范贫困者产生绝望行为的人的利益。
这一救济范围不会继续局限在那些无力供养自己的人(即“无辜贫困者”,正如人们通常所称呼的那样),在比较富裕的社会里,目前发放的救济金额要比维持生活和健康所绝对必需的金额来得高,这可能在所难免。我们也必须料到,由于可以获得救济,这引致某些人疏忽了他们为防范紧急事件本应能够自己做好的准备。这样,对那些可能提出帮助要求,但本应能够自行供养的人,应当要求他们自行供养,这似乎是惟一合乎逻辑的。一旦关心老年、失业、疾病等情况下的最迫切需要成为公认的公共义务,而不论个人能否或应否自己做好准备,尤其是一旦所确保提供的帮助程度已经过高,以至于个人放松了自身的努力,那么应该强迫个人为自己通常的生活风险投保(或以其他方式预先准备),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这里的理由并不在于应当强制人们去做合乎他们自己利益的事情,而是在于疏忽防范风险问题会给公众造成负担。同样,我们要求汽车司机为第三方责任风险投保,这一考虑不是出于他们的利益,而是出于那些由于他们的行为而可能受害的其他人的利益。
一旦国家要求每个人必须采取某种预防措施,而在过去仅仅一些人这样做,那么国家也应该在发展适当的制度方面提供支持,这似乎有着充分的理由。由于这是一项国家措施,是国家推动了加速发展,要不然发展将会迟缓得多,而且,人们把为试验和开发新型制度的开支与在其他有关公共利益领域内的研究开支或知识传播开支同等看待,把它们都看作为公共机构的责任。那些出于这一目的而从国家财政里拨付的扶助金应当是暂时性的,它是一种补贴,它的意图应当是促进一种因公共决策造成的加速发展,而且它只是为一个过渡阶段而安排的,它应当在现有机构发展壮大之后到能满足新的需求时而终止。
到这里为止,对整部“社会保障”机器的合理性评述也许能为最坚定不移的自由卫士所接受。尽管许多人认为走得这么远是不明智的,但我们不能说这与我们所申明的原则相抵触。像上述那样的计划虽然会涉及到某种强制,但是这种强制只是防范有人出于其本身利益对他人施加更大的强制;并且该论点不仅基于强迫个人为他们自己的需要作出更有效的预防的任何愿望,而且基于个人不愿受周围同胞的极端困难牵累的欲求。
2.只有当“社会保障”的拥护者继续迈进了一步,才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早在19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保险”的初创阶段,国家不仅要求个人必须防范那些如果个人不加以防范就需要国家承担的风险,而且还强制个人必须从一家统一由政府管理的组织来接受这一保护。尽管有关这一新型组织的灵感来自那些由工人自发创建的机构,尤其是在英国,尽管在也涌现出这类机构的德国的有关领域——尤其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它们被允许继续存在,但是政府决定,只要有必要推进新的发展,如为老年、工伤事故、无工作能力、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失业等方面提供保障,就应当采用统一组织的形式,这一组织将是提供保险服务的惟一机构,并且所有那些应受保护者都必须加入该组织。
因此,这意味着,“社会保险”从一开始就是法定义务保险,而且投保人是义务性地成为一家由国家控制的统一组织的成员。这一决定一度颇有争议,但是人们现在通常认定它是雷打不动的,其主要原因是,人们想当然地认为这样一个统一组织的运行效率会更高,管理也简便(即经济性)。往往有人声称,这是一下子为所有的需要者提供足够保障的惟一途径。
这一论点虽有其合理之处,但不能令人信服。在任何给定的时刻,由当局所能筛选出来的最优秀专家设计一个统一的组织,它会是当局能够设立的最有运行能力的组织机构,这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它作为一切未来发展的惟一出发点,而且那些最初负责人还成为裁决今后需要何种改变的惟一法官,它似乎就很可能不能长期行之有效。如果有人相信,从长期来看,做任何事情的最佳和最便宜方式可以通过预先设计来解决,而不是通过不断地重新评价可支配资源来确保,这是错误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所有受到保护的垄断会失去效率,这一原则无论在哪里都适用,这里也一样。
如果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想确保尽快地实现已经肯定有把握实现的一切事情,那么有意识地把所有资源组织在一起并用于这一目的,这确实是最好的办法。在社会保障领域,依靠适当制度的逐渐演进无疑会意味着,好些个人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而换成一个集权组织的话,它们本会立即得到照应。急于求成的革新者只有即刻消除一切可以避免的弊端才能后快,因此对于他,惟一适宜的方法似乎是创建一个单一的机构,全权去做现在可做的事。但是,从长远看,即使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取得了成果,我们不得不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可能非常高昂。如果我们由于它的直接覆盖面更大的缘故而把管理社会保障的职责交付一个单一的综合性组织,那么我们很可能会阻碍其他组织的发育,而后者对福利的贡献也许会比前者更大。[2]
如果说最初支持单一的法定组织主要是基于对效率的强调,那么该组织的拥护者的内心从一开始就明显有着其他的考虑。事实上有两种有联系,但不同的目的,拥有强制权力的政府组织可以实现它们,但对于任何经营机构来说则是鞭长莫及。一个私人保险机构只能基于协议供给某些特定的保险服务,也就是说,它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只是用来满足一种其产生与投保人的有意行为无关的,并且可按客观尺度衡量的需要;而且,它以这一方式只能为可预见的需要情况提供保险服务。无论我们如何扩充一个真正的保险制度,投保人将绝不会得到多于私人保险机构为满足协议规定的要求所提供的东西,也就是说,投保人得不到根据某种对他的境况的评判应当需要的东西。与此相反,一个垄断性政府保险服务机构遵循按需分配的原则,不管是否存在协议规定的要求。只有这种拥有酌处权的机构才有能力向个人提供他们“应该”拥有的任何东西,或者使得他们做任何“应”做的事情,从而达到统一的“社会水平”。它也会有能力在人员或团体之间以似乎可取的方式实行收入再分配,这是第二个要点。尽管任何保险意味着一种风险分摊,一种竞争性的私人保险永远也绝不会导致从一个事先指定群体向另一群体的有意识的收入转移支付。[3]
在今天,这种收入再分配已经成为那种仍被称为社会“保险”的东西的主要意图——这是一种误称,即使在这些制度的早期初建阶段。美国在1935年引入这一制度时,“保险”这一术语由于“营销天才的灵机一动”[4]而被留用,简而言之是为了使得它更受欢迎。它从一开始就与保险几乎无甚干系,而且也从那时起丧失了它也许曾经具有的与保险的任何相似之处。今天,大多数原本开始于某种与保险有着更近的亲缘关系的制度的国家,情况也同样如此。
尽管收入再分配绝不是社会保险机构公开承认的最初意图,它现在已经到处成为一种实际的、被认可的目标。[5]没有一个垄断性义务保险制度对这种向着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的转变——即向着一种法定收入再分配工具的转变——采取抵制行动。在这种制度里,不是由作为多数的施与者来决定应当给予作为少数的不幸者以何种东西,而是由作为多数的受施者来决定他们将从一个作为少数的较富裕者那里取走什么东西,对于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伦理,我们将在下一章加以论述。在这里我们只研究一个原本旨在减少贫困的机构是如何转变为一个平均主义的再分配工具的过程。正是作为收入社会化的手段和创造某种向那些被认为是最应受益的人分配货币或者实物好处的家政型国家的手段,福利国家对于许多人已经成为过时的社会主义的替代物。福利国家试图以它认为适宜的比例和方式分配收入,实现一种“公正的分配”,这一诀窍作为目前已经名声不佳的直接生产控制方法的替代方法,实际上只是一种追求旧的社会主义目标的新方法。与比较旧式的社会主义相比,它受到了更为广泛得多的接受,原因在于它最初往往被渲染成它似乎无非是一种扶持特别贫困者的有效方法。但到后来,接受建立这一貌似合理的福利组织的建议被解释为对某种完全不同东西的支持。这一转变主要是由一些对多数人似乎只是事关次要的技术问题,而其根本区别则经常由喋喋不休的巧妙宣传着意掩盖的决定所引起的。但要紧的是,我们应该对以下两种状态分清界线:在一种状态里,社会承认有义务消除绝对贫困和保障一个最低福利水平;在另一种状态里,社会自以为有权决定所有人的“公正”地位,并向每一个人分配它认为他们各自应得的东西。如果授予政府提供某些特定服务的排他性权力,即一种为了达到目的而必须用来处置和强制个人的权力,自由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6]
3.社会保障制度的极端复杂性和由此带来的不可把握性为民主制造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几乎可以不夸张地说,尽管巨大的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是我们的经济转型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它同时也是被人最少理解的东西。这不仅体现在这样的执着信念中:[7]各投保人在道义上人权要求得到保险金,因为他们已经为此支付了保险费,而且也表现在这样耐人寻味的事实中:有时把大部头的社会保险立法递交给立法机关审议,除了全盘接受或全盘否定之外,立法机关没有选择更改的余地。[8]这造成了一种悖论:据称多数的民众没有能力为自己作出明智的选择,这一无能构成了政府为他们管理他们的一大部分收入的借口,现在又要求作为同一多数的民众集体决定应当如何花费个人的收入。[9]
但是,不仅对于普通公众中的外行来说,大部分错综复杂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谜,在今天,就连一般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或者律师也对这一复杂多变的制度的细节几乎同样知之甚少。作为其结果,现在专家开始在这一领域里占据了支配地位,正如在其他领域内一样。
这样一种新型专家,就像我们在诸如劳工、农业、住宅建筑业和教育等领域内看到的那样,是某个特定的制度化机构方面的专家。我们在这些领域内所建立的组织已经变得如此错综复杂,以至于或多或少要求一个人得付出毕生的时间和精力去把握它们。这种专家并非必然是了解所有必要的东西,从而能够判断该机构的价值的人,但也往往是惟一了解这一组织的人,因此也是不可或缺的人。他对这一特定机构感兴趣并赞成它的原因也经常与专家资格无甚关联。但是,这一新型专家几乎总是具有一种区别于他人的特征:他毫无保留地对这一机构抱有好感,而有关这一机构的专家就是他。之所以这样,并不是仅仅因为只有赞同这一制度的目的的人,才会有兴趣和耐心去把握细节,而且更因为对于其他任何人,付出这一努力几乎都是不值得的:一个不准备接受现有制度的原则的人,其看法很有可能不被人当真,并在决定当前政策的讨论中无足轻重。[10]
作为这一发展的结果,在越来越多的政策领域内,差不多所有众所公认的“专家”,几乎都可以从其定义即可断定,是那些拥护据以确定这一政策的原则的人,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事实。这实际上是造成当代这么多的发展势头自动加速的因素之一。在推荐一项现行政策的某种未来发展方案时,一位政治家声称“这方面的所有专家都拥护它”,他的一番话往往是完全诚实可信的,因为只有那些拥护这一发展的人才能成为这一制度安排的专家,而那些反对这一政策的中立的经济学家或者法学家就不被归入专家之列。一旦建立了这一机构,它的未来发展就将由那些被提拔任职的人视作为必要的东西来决定。[11]
4.有些自相矛盾的是,在今天,国家声称通过主管当局在某个领域里推行排他性的单向发展有其优越性,而这一领域也许比其他任何领域都更为清楚地说明了一些新的制度如何不是产生于一个设计方案,而是形成于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我们现代的通过保险来防范风险的方案设想不是由于某人看到这一需要并设计出一个理性的解决方法而产生的。我们如此熟悉保险的运作方式,以至于我们很容易想象,任何一位有才识的人只要稍加思索就会很快发现保险原则。但是,事实上保险事业的演进方式是最有说服力地鞭挞了那些想限制未来发展、使之沿着主管当局所强加的惟一道路继续的人的非分之想。有句话说得好:“没有人曾经设想过要创立一项海上保险,后来要创立的社会保险也一样。”我们当前的技术应归功于一个逐步发展演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无名人物或历史人物的无数贡献”,人类前仆后继地迈进,“最终创造了一个如此完善的作品,以至于与这一整体作品相比,所有那些来自个人的创造性才智的巧妙的方案设计必定显得非常原始”。[12]
在过去,我们得益于未加计划的发展和根据新的目标逐步调整旧有制度安排的做法的帮助,在今天,难道我们真的可以如此肯定我们已经穷尽一切智慧,以至于我们为了更快地达到某些目前的可见目标而能够拒绝接受这些帮助吗?十分明显,在受到国家垄断威胁的两大领域,即养老和医疗保障领域,我们亲眼目睹只要是国家尚未全部控制的地方,就有各种新方法自发产生,并且发展最为迅速,多种多样的试验在进行,它们几乎肯定会找到解决当前一些需要问题的新答案,因应一些任何预先计划所不能设想的答案。[13]由此从长远看,难道我们在一个国家垄断制度里真的能够过得更好吗?把在任何给定时刻里的最好的现有知识当作适用于一切未来努力的强制性标准,很可能是杜绝新知识出现的最可靠途径。
5.我们已经看到,结合那种强迫人们为这些需要作义务保险从而不至于成为他人的负担的操作方式,从公共财政拨款为那些真正需要者提供保障的操作方式最终是怎样几乎在一切地方导致第三种不同的制度的产生,该制度向人们提供了某些诸如疾病和老年之类的保障,不论他们需要与否,不论他们是否已经自行作了预防。[14]这一制度为所有人提供那种被认为他们理应享受的福利水平,不论他们能为自己做些什么,不论他们个人已经交纳了多少保险费,以及他们在将来还能交纳多少保险费。
向第三种制度的过渡一般是这样进行的:首先由公共基金对通过义务保险筹集而来的资金提供补充,然后把它发放给人们,由于这事关他们的权利,他们为此只支付了很少一部分的费用。把这些强制性的收入转移支付变为一种法定权利,这当然改变不了这样一个事实:只有出于特别需要的考虑才能构成正当的理由来提供这些支付,因此它总还是一种施舍。但是,通常通过给予所有人或几乎所有人这一接受施舍的权利,以及通过干脆从那些处境较好者的口袋里拿走他们所得到的各种东西,施舍特征得以掩盖。多数人对得到明明不是挣得而仅仅因为个人需要的缘故才得到的东西的所谓反感以及他们对“经济情况调查”的不快,成为一种借口,借以装饰整个制度安排,使个人不再能够知道他们对哪些服务已经付费或没有付费。[15]所有这一切都属于通过掩盖事实来影响公众舆论的部分努力,它们旨在说服公众接受一种新的收入分配方法,而这一新机器的管理者似乎从一开始就只把它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折衷方法,有待于发展到一种以再分配为明确目标的制度。[16]若要阻止这一发展,我们只能从一开始就清楚地区分哪些好处是受益人已经为之全额付费的,因此他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在权利上都是有合法权利要求得到的,哪些好处是基于受益人的需要而提供的,因此必须有赖于受益人提供确实存在这一需要的证明。
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统一的国家社会保险机器还有另一个独特性,这就是它拥有把通过法定手段征集的保险基金用于为扩充这一法定义务制度作宣传的权力。一个作为多数的群体对自己征税,以维持一个旨在劝说同一个多数群体走得比它愿意的更远的宣传组织,其内在的荒唐性应当是不言自喻的。至少在美国,公共机构利用在私营领域内十足合法的“公关”技术这一做法已被广泛接受,但是,在一个民主政体里,公共机构把公共基金用于宣传,以求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这是否适宜,仍然值得疑问。没有一个其他领域能像社会保险领域那样,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已变得如此普遍。这无异于允许一群对某种特定的发展感兴趣的专家出于自己的利益使用公共基金来操纵公众舆论。其结果是,无论是选民还是立法者,他们的信息几乎完全来自于那些其活动本应听命于他们的人。至于这一因素在何等程度上助长了加速发展,以至于它远远超越了公众原本允许的地步,我们几乎难以估量。这种得到补贴的宣传由一个以税金来维持的单一组织实施,绝对不能与竞争性的广告宣传相提并论。它赋予该组织操纵他人思考的权力,这一权力与掌握信息垄断的极权国家的权力同出一辙。[17]
尽管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形式上是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创建的,但人们很可能会怀疑,如果多数受益人完全清醒地认识到这一制度意味着什么,他们是否还会真正拥护它。由于他们允许国家划走他们的一部分收入,用以实现他们所选取的目标,他们承受了一种负担,在相对贫困的国家,这一负担尤其沉重,这些国家尤其急需提高物质生产率。一位普通的意大利半熟练工人,如果雇主把本应支付给他的总报酬的44%交付国家,或者用具体数字来表达,如果雇主为这位工人的工作支付49美分的小时工资,工人只得到其中的27美分,而余下的22美分则交付国家,由国家为他支出——难道真的会有人相信这样做的话这位工人就会过得更好吗?[18]或者,如果该工人了解了这一情况,而且有权在这一制度和一个虽然没有社会保险,但其个人可支配收入几乎加倍的制度之间作出选择,他会选取前者吗?或在法国,为所有工人所纳的社会保险缴款约占总劳动力成本的三分之一,难道这些工人愿意支付这么高的百分比,以换取国家向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吗?[19]或在德国,大约20%的国民收入总值掌握在社会保险管理当局的手中,难道这不是把一部分资源强制移交给管理当局吗?难道它不比民众明显愿意缴纳的金额要大得多的吗?[20]难道我们真的能够否认,如果把这些钱交到那些人的手里,如果他们可以自由自在地从私人企业购买保险,那么其中大多数人的处境会变好?[21]
6.在这里,我们只能更有针对性地观察主要的社会保障领域:养老保障,为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永久性伤残提供保障,对失去主要劳动力的家庭提供保障,提供医疗服务和住院护理,以及防范因失业引起的收入损失。各国所提供的数目众多的其他服务,要么作为这类保障的组成部分,要么单列,如孕产妇补助和儿童补助,它们带来不同的问题,因为这些服务被理解为所谓的“人口政策”的组成部分,这是现代政策的一个方面,我们在此不予讨论。
大多数国家已经走得最远、问题很可能最严重的领域是养老保障和家属保障(也许只有在英国,建立一个自由的国家卫生服务局造成了类似严重的问题)。老龄问题尤其严重,因为今天,在大多数西方国家,老年人被剥夺了本来可以用来努力实行自我供养的资金支持,这是政府的失误。由于这些政府不守信用,没有履行维持货币稳定的职责,它们到处造成了这样一个局面:将在本世纪第三个25年里退休的那一代人,被掠夺了他们为了退休养老而试图积累的一大部分东西,而且比平常多得多的人尽管在早期作出了防范陷入这一困境的努力,但仍然无辜地蒙受贫困。通货膨胀决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这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它总是那些货币政策负责者的懦弱或无知的结果——尽管其责任可能分布很广,不能单独谴责某一人。当局也许把它们通过通货膨胀寻求摆脱的东西看作为更大的弊端;然而,造成通货膨胀的总是他们对改革的选择。
但是,即使我们在处理养老问题,正如我们应该做的那样,而且已完全意识到政府承担的特殊责任,我们仍然可以怀疑,对一代人(他们毕竟也有连带责任)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能够构成正当理由来说明应当对整个民族强加一种永久性的制度,在该制度下,上了某一年纪的人的一般收入来源是由政策决定的、从经常税收中支付的退休金。尽管如此,整个西方世界正在走向这一制度,这必然引发一些将主宰未来政策的问题,其程度是多数人所不能理喻的。在治疗某种疾患的努力中,我们很可能会向后代转嫁一个重于他们愿意承受的负担,从而束缚了他们的手脚,以至于他们在多次尝试解脱之后可能最终借助比我们这一代更严重失信于民的方式干下同样的事。
一旦政府不仅开始确保对每一个人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而且是“适当的”的养老保障,并且不考虑个人是否需要或者个人自身是否交纳保险费,问题就变得严重。一旦国家实行独家垄断,以提供这一保护,它几乎总是要采取两个关键的步骤:首先,国家不仅向那些通过支付保险费而获得了受保护权利的人,而且也向那些还没有时间这样做的人提供保护;其次,当到了应该支付养老金的时候,养老金并非来自为此目的积累的附加资本的收益,从而也不是来自由于受益人的努力而带来的附加收入,而是来自当前生产者的部分劳动成果的转移支付。在此,政府是名义上设立了储备基金并把它“投资”到政府证券当中(也就是说政府把钱借贷给自己而且事实上经常性地开销这笔钱),还是公开用经常税收来抵补经常债务,[22]两者并无差别(可以想象的,但从未付诸实施的替代方法是政府将储备基金投资到生产性资本当中去,这也许会很快导致政府对产业资本的控制与日俱增)。国家提供养老金通常造成的这两大后果往往也构成了为什么要坚决维护这类组织机构的主要原因。
容易看到,这样完全地放弃这一制度安排的保险特征并承认某一年龄以上的所有人(以及所有家属和无工作能力者)有权得到一项目前由多数人(其中受益者又构成了大多数)决定的“适当”收入,必然把整个制度变成一个政治工具,变成一个刻意捞取选票的蛊惑人心者的筹码。没有理由相信会存在任何客观的公正标准用来划定一个程度范围,在该范围内,那些达到特权年龄的人,即使还有工作能力,也可以坚持由那些在职上岗者“适当”支撑他们的生活——那些在职者回过头来只能从下述想法中找到慰藉:即在将来某一时候,如果他们人数甚至还相对更多而且相应地占有更强大的选举力量,那么他们届时就会更有能力让那些在职上岗者为他们的需要提供保障。
刻意宣传完全蒙混了这样一个事实:这一人人享有适当养老保障的方案必定意味着,许多最终已经达到期盼已久的退休年龄和可以退休并依赖其积蓄生活的人,不过是他人礼物的接受者,其代价是由那些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付出的,而且对于其中许多人,如果确保他们得到同样的收入,他们也愿意马上退休;[23]而且在一个富裕的、没有遭受通货膨胀破坏的社会,一大部分的已退休人员比在职者生活得更好,这一现象是司空见惯的。对于在这一事务中公众舆论受到多么严重的有意误导,人们经常引用一段断言(它也为美国高等法院所接受),它能很好地说明问题:1935年,美国“近四分之三的65岁或65岁以上的人口,其生计可能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他人”——一种基于统计的陈述,这些统计的明确假设前提是,所有老年夫妇的财产系丈夫所有,因而所有妻子是“家属”身份![24]
除了在美国之外,这一现象也在其他国家变得司空见惯。其必然后果之一是,在每一大选年之初,人们就推测社会保障支出又将提高多少。[25]人们敦促政府,欲壑难填。英国工党最近颁布了一则声明,它明显说明了这一点,根据该声明,一个真正适宜的养老金“意味着有权继续与同一近邻相处,享受同样的业余爱好活动和与同一朋友圈子交往”。[26]也许过不了多久就会有人争辩说,因为退休者有更多的时间花钱,应该给予他们比在职者更多的钱;而且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年龄分布情况,形成多数的四十岁以上的人若是没有企图马上让那些更年轻者为自己劳碌,那就于理不通。也许,只有到了这一地步,那些身强力壮者才会群起反抗,既剥夺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他们维持生计的合法权利要求。
刚才提及的英国工党的声明文件之所以具有特殊意义,不仅是因为它的动机是帮助老年人的愿望,也是因为它如此明显地暴露了工党希望让老年人无力自助并最终让他们完全依赖国家供养的思想。这里贯穿了对一切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或者其他类似制度安排的敌意;而且,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所建议计划里的数字以如下的冷静假设为前提:从1960年到1980年,价格将提高一倍。[27]如果这是事先计划的通货膨胀程度,那么实际结果就很可能真的如此,以至于在本世纪末退休的多数人将依赖较年轻一代人的施舍。而且最终不会是由道德,而是由年轻人掌握警察和军队这一事实来决定:把不能供养自己的老年人安置在集中营也许成了其收入完全依赖对年轻一代的强制行为的老年一代的归宿。
7.医疗保障领域不仅涉及到已经探讨过的多数问题,而且还有其特殊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在看待对医疗保障的“需要”问题时,不能认为所有符合某类客观标准——如符合年龄标准——的人都有相同的需要:每一需要情况都体现了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问题,这种紧迫性和重要性的大小要根据满足需要的费用来权衡,而且这些问题的解决必定不是取决于个人自己,就是取决于他人。
医疗保险的出现是一个合乎愿望的发展,这几乎不容置疑。也许有理由实行义务医疗保险,因为许多人能够由此为自己提供保障,要不然就会成为集体的负担。但是,有重要理由反对实行单一的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也有压倒一切的理由反对人人享受免费医疗保险服务。据我们对这类制度的观察,在那些存在这类制度的国家,尽管政治环境使得这些国家一旦引入了它们,就未必又放弃它们,但是它们的不适宜性很可能变得明显。反对这类制度的最强有力的理由之一恰恰是,引入它们属于在政治上没有退路的措施,一旦引入,就必须继续下去,即使事实证明这是一场错误。
拥护一项免费医疗保健服务的理由通常依据两个根本错误的看法。第一个看法是,相信人们对医疗的需要通常是可以客观确定的,从而它们无论如何可以、也应当得到满足,而不必考虑经济因素;第二个看法是,这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为改进医疗保健服务一般导致经济能力或收入能力的恢复,从而是值得一做的。[28]两个看法都误解了有关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大多数决策所涉及问题的性质。不存在用来判断特定情况下需要提供多少医疗服务和付出多少努力的客观尺度;而且随着医学的进步,为了尽一切客观可能之能事,有益于治疗的花费可能是无穷无尽的,这已越来越明显。[29]此外,据我们个人的评判,认为为了保障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尚可尽心的一切事情应当绝对优先,其他需要均靠后,这种想法也不对。如同在所有其他决定中一样,只要结果缺乏确定性,只有可能性,还得靠运气,我们就始终得冒风险,就得从经济性角度考虑某种防范措施是否值得,也就是说,必须根据其他需要权衡风险。即使最大的富豪一般也不能穷尽医药知识上的一切可能,以维持他的健康,也许因为他也需要对其他问题尽心尽力。谁都应当不断判断和决定附加的努力和附加的资源耗费是否值得。真正的问题在于,所涉及者是否有发言权,是否有能力通过附加的牺牲来引起更大的注意,或者这一决定是否由某个他人为他作出。尽管我们不喜欢在物质好处和诸如健康和生命之类的非物质价值之间作出权衡取舍这一事实,而且希望没有必要作出这一选择,但是我们所有人都不得不作出选择,因为我们不能改变事实。
有关存在可客观确定的、可以和应当向所有人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标准的设想,也是贝弗里奇计划和整个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局的思想基础,与现实毫无干系。[30]像在当代医学这样一个变化迅速的领域,若要对所有人提供相同的医疗服务,它至多只是普通水平的、糟糕的医疗服务。[31]但是,由于在每一个不断进步的领域,可以为所有人提供的、客观可能的东西取决于已经提供给某些人什么样的东西,因此使得到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服务,对于大多数来说过于昂贵的结果不久必然是,这一平均水平会低于它否则会达到的水平。
由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引起的问题甚至变得更为棘手,因为医学进步导致医疗保健服务趋向于不是主要加强恢复劳动力的工作,而是日益致力于缓解痛苦和延年益寿方面的工作;我们当然不能用经济原因,而是只能用人道原因来对提供这些服务作出解释。但是,与侵袭和使某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重病作斗争的任务是相对有限的,而延缓最终必然导致我们所有人衰老的慢性过程的任务是无限的。后者的问题是,通过无限制地提供医药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始终会面临一种痛苦的、在相互竞争的目标之间的选择。在一个国家医疗制度下,这一选择不得不由当局作出并强加给个人。在一种自由的制度下,那些壮劳力往往可以从一个暂时和不危险的疾患中快速复原,其代价是在某种程度上怠慢老年人和病危者,这也许听起来不顺耳,但是可能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在推行国家医疗制度的国家,我们一般会发现,那些能够很快恢复完全工作能力的人,必须耽搁很长时间,因为那些不再为他人的需要作出任何贡献的人已经占用了医院设施。[32]
医疗服务国有化带来了这么多的严重问题,以至于我们甚至不能枚举其中更为重要的那些问题。但是,对于有一个问题的严重性,公众几乎没有意识到,而且它很可能至关重要。这个问题就是,医生作为自由职业者,他们首先对病人负责,他们不可避免地转变为领取薪金的公务员,成为接受当局指示的官员,只要涉及当局利益,他们必然开脱了为病人保守私人隐私的义务。在新近的发展中,最危险的问题很可能是,在某一个时候,医学知识的增加赋予那些掌握这些知识的人越来越多的主导人们思维的权力,人们变得依赖于一个接受统一领导的统一组织,并且受到国家一般性支配政策的同样理由的引导。一种制度为个人提供必不可少的帮手,这些帮手既是国家的代理人,又明察他人最私下关心的问题,这种制度还为他们对上级披露他们所掌握的情况并按照当局的意图去利用这些情况创造了条件,它展示了可怖的前景。俄国把国家医疗制度用作为整治劳动纪律的工具。[33]这一做法使我们了解到政府利用这种制度可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8.在二战之前似乎最为重要的社会保障领域是失业救济,它在最近几年里已变得相对次要。虽然防范大规模失业问题毫无疑问要比失业救济方法更为重要,但我们不能肯定,我们是否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前一问题,以及后一问题是否将不再有其重大意义。我们也不能肯定,我们的失业救济的特征不会被证明是决定失业规模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我们又将假定公共救济制度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它为任何可证明的需要情况提供相同标准的最低救济金,以至于没有一个社会成员缺乏食品和遮身之处。失业者引出的特别问题是:如何和通过谁给予失业者任何基于其普通收入的进一步扶持?尤其是,根据某种公正原则,这一需要是否构成一种强制性收入再分配的理由?
赞成提供高于这种确保所有人享受的最低救济标准的保障的主要理由是,突然出现未预见的劳动力需求的变化是工人既不能预见,又不能控制的局面的结果。就一场较大萧条中的广泛失业现象而言,这一理由是有力的。但是失业还有许多其他原因。重复和可预见的失业出现在大多数季节性职业里,而且在这里,要么限制劳动力供给,以至于季节性报酬足以保持这位工人的全年生计,要么维持劳动力的流动,即维持从一个职业转向另一个职业的周期性流动形式,这明显符合一般利益。另有一个重要事例是,失业是某一个行业工资过高的直接后果,其原因要么是工会把工资抬得过高,要么是该行业正在衰弱。对于这两种情况,若要消除失业,都要求存在工资的灵活性和工人自身的流动性;然而,在一个确保所有失业者得到占他们过去所挣工资某个百分比的收入的制度里,工资灵活性和工人劳动力流动性都被降低。
毫无疑问,我们有理由在任何可行的地方推行真正的失业保险,在该种保险制度里,各行各业的不同风险应体现在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中。只要一个行业由于自身的不稳定性在大多数时间里需要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储备,那么值得期望的是,应通过提供足够高的工资诱导足够数量的工人保持待业状态,以补偿这一特殊风险。出于各种原因,对于某些职业(如农业工人和家庭佣人),似乎不能马上实施这样一种保险制度,而且正是主要出于这一理由,政府采纳了一些国家“保险”方案;[34]这些方案实际上对这类团体的收入提供补贴,补贴金的来源是其他工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或普通税收收入。但是,如果这一特殊行业所特有的失业风险不能由来自这一行业的收入,而是来自其他行业的收入来弥补,这意味着,这类行业的劳动力供给得到了补贴,从而使它扩张到经济上不足取的地步。
但是,所有西方国家所采纳的综合性失业补偿制度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们在由工会的强制行为所控制的劳动力市场上运作,而且它们是在强大的工会影响下设计成型的,有着支持工会的工资政策的目的。在某种制度下,一名工人据认为不能找到就业机会,从而有资格得到好处,因为在他寻求就业的企业或行业里工人们在罢工,这一制度必然是对工会保持工资压力的一大支持。这种制度为工会开脱了由于工会政策引起的失业责任,它把负担转嫁到国家头上,不仅供养那些因为工会政策才造成的失业工人,而且还要使他们满意,这一制度在长期只能把就业问题越搞越糟。[35]
在自由社会里,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法似乎是,国家为所有不能供养自己的人提供统一的最低保障标准,而且付出努力,尽最大可能推行一项适当的货币政策,减少周期性失业,而维持普通生活水平所需的所有进一步的保障应该留待竞争性的自愿性的组织来提供。正是在这一领域,工会可以作出最有益的贡献,一旦它们所有的强制权力被剥夺;事实上,当国家大体上解除它们的这一任务的时候,它们会开始着手满足这一需要。[36]但是,国家将一再推行一种所谓的义务失业保险制度,以“纠正”各种群体之间的相对报酬,牺牲稳定的行业来补贴不稳定的行业,支持工人的与高就业水平水火不容的高工资要求。因此,它在长期很可能加剧它本欲消除的弊端。
9.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到处面临的困难成为引发人们一再对“社会保障危机”展开讨论的原因,它们是以下事实的结果:原本为消除贫困设计的社会保障制度变为一种收入再分配工具,这种再分配据称基于某种在现实中不存在的社会公正原则,但实际上又取决于专门的决策。当然,为所有不能自我供养的人提供统一的最低保障标准也意味着某种收入再分配。不过,向所有不能在正常运作的市场中靠其收入维持生计的人提供这种最低标准的保障,与旨在所有较重要职业里实现“公正的”报酬收入的再分配大不相同,也就是说,作为多数的自食其力者赞成对那些不能自食其力者提供再分配,与作为多数群体因为少数群体拥有更多的东西而从少数群体夺走某些东西的再分配大不相同。第一种情况包含着一种非人格化的适应方法,人们在其中可以自由择业;第二种情况把我们越来越带近一种人们必须等待当局告知自己应该干些什么的制度。
所有这类统一的、根据政府命令实行的保障方案似乎注定要很快转变为决定多数群体相对收入的工具,而且一般也变为控制经济活动的工具。[37]贝弗里奇计划的创始人没有把它作为收入再分配工具来考虑,但是政治家很快就把它变成这种工具,这只是许多例子中最著名的一例。但是,一个自由社会有可能为所有人提供最低水平的福利,而这样一个社会是与某种先入为主的公正观念互不相容的。为每个贫困者确保提供同等的最低标准的福利有其先决条件,即只有证明他存在这一需要,他才能有权要求享受这一最低福利,如果证明不了,社会就不能给予他只有付费才能有权要求得到的东西。个人的经济情况调查是提供认为应该根据需要方可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人们对它的完全非理性的反对总是一再导致出现这样荒唐的要求:人人应当得到这些服务,不论是否存在需要,这样便于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感到低人一等。这导致出现这样一个局面:一般地,社会试图扶助贫困者,而同时允许他们觉得他们所得到的东西似乎是他们自身努力或功绩的结果。[38]
自由主义者在传统上对当局的任何酌处权都抱有反感,这也许在促成这一发展过程中起到某种作用,但是,应当注意,对酌处权和强制权的反对不能构成一种允许任何一位负责人无条件地要求得到支持并成为自身需要的终审法官的理由。在自由社会里,在不考虑是否提供了需要证明的情况下授予要求“非威慑性的”或“非酌处性的”支持的权利,这不会是一项公正原则。如果这类权利要求是在“社会保险”的外衣下和通过得到认可的蒙骗公众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其创造者们引为自豪的根源之一[39]——得以引入的,那么它们肯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则无关。
现在,自由主义者有时道出了这样的希望:“必须把整个福利国家机器看作为一种暂时性的现象”,[40]即把它看作为一种随着福利的普遍增长不久就会变得多余的过渡性发展阶段。但是,是否存在这样一种那些垄断机构的整体作用能够造福于人的特别发展阶段,这似乎值得怀疑,而且,如果建立了这些垄断机构,我们是否有可能在政治上重新摆脱它们,这更值得怀疑。在贫困国家,由于这一机器越来越庞大,所带来的负担大大地减缓了福利增长的速度(更不用说这些国家还存在人口过剩问题日益加剧的趋势),由此无限期地推移了人们最终认清这一机器属于多余的时间,而在那些较富裕的国家,它妨碍了可以承担它的部分职能的其他替代性机构的演进。
也许不存在把那些医疗和失业补贴制度逐渐转化为真正的保险制度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在这样一个真正的保险制度里,个人为竞争性机构所提供的劳务付费。若要搞清怎样才能取消一种每一代人为前一代人的需要付费,并由此获得要求下一代人提供支持的类似权利的养老保障制度,则更为困难得多。似乎一旦引入这种制度,人们就几乎只能要么永远继续下去,要么允许它全盘崩溃。因此,引入这种制度会束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育,会对社会增加日益沉重的包袱,而社会又会尽最大可能一再尝试通过通货膨胀来解脱自己。但是,无论是选取这条路还是有意怠于履行所承担的义务,[41]都不能为一个公平社会提供赖以存在的基础。在可望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民主政体将不得不体验到它得为自己所做下的蠢事付出代价,体会到不能为了解决它当前的问题而无限制地预支未来。
我们在过去习惯于经受社会弊端的折磨,现在却经受对付它的手段的折磨,这句话说得好。[42]差别在于,在过去那时候,社会弊端随财富的增长而日渐消失,而我们所引入的对付手段正开始威胁到这一维系一切未来进步的财富增长的继续。我们现在呼唤起若干新的巨人,而不是贝弗里奇报告所称的福利国家应准备与之斗争的“五大巨人”,事实可能会证明,对于一个公平的生活方式,这些新的巨人会是更为强大的敌手。虽然我们已经略微加快了克服贫困、疾病、无知、肮脏和懒惰的步伐,但在将来,我们在这场斗争中甚至可能搞得更糟糕,如果主要的威胁来自于通货膨胀,使得经济瘫痪的税收,掌握强制权力的工会,来自政府对教育事业日益增加的控制,来自带有广泛的专断任意权力的社会服务官僚机构——个人是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逃脱这些危险的,而规模过分庞大的国家机器的惯性可能加大而不是减少这些危险。
* * *
[1] 摘自《经济学家》杂志,伦敦,1958年3月15日,第918页。
[2] 比较马歇尔在皇家老年贫民委员会上对一般养老方案的睿智剖析(1893年),见凯恩斯编《马歇尔的官方文件》(Official Papers by Alfred Marshall,ed.J.M.Keynes[London,1926])第244页:“我对它们的反对理由是,它们的教育效应尽管实际存在,但只是间接的;它们会很费钱;而且它们内部并不孕育走向自行消亡的种子。我担心,如果开始实施,它们就容易成为一种永久安排。我把这一贫困问题只看作为人们上进过程中的稍纵即逝的坏事;我不喜欢任何一种在开始运作后其内部并未孕育随着贫困的根基日渐萎缩自己也日渐萎缩根基的制度安排。”
[3] 比较伯恩斯的“私人和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障问题”,载《加拿大的福利》(Eveline M.Burns,“Private and Social Security”,Canadian Welfare[February l and March 15,1953]),再版于《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在众议院方式与手段委员会的一个下属委员会前的听证》(Analysis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Hearings before a Subcommittee of th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83d.Cong.,Ist sess.,No.38458,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54])第1475页:“这种事情不再是向每个人提供一个机会,允许他根据保险统计员计算的应收保险费总额决定购买多少保护。不同于私人保险商,政府不受竞争恐惧的制约,而且可以放心地在统一费率的基础上发放分级保险金,或者歧视某些受保险团体……在私人保险业里,保险公司的意图是通过向人们出售某些他们所想要的东西而获利。决定任何诸如保险条件的基本尺度会对公司持续生存产生影响。显然,如果该公司要在一个竞争世界里继续经营,它必须提供人们认为值得为之支付的服务,它必须这样来运作以能够承兑它所提供的担保,一旦它必须承兑时……在社会保险领域,目的是不同的。”比较同一作者的“在进化中的社会保险”,载《美国经济学评论》卷45,附录(“Social Insurance in Evolution”,A.E.R.,Vol.XLV,Suppl.[1944]),以及她的著作《社会保险和公共政策》(Social Security and Public Policy[New York,1956]);哈根布赫:《社会经济学》(W.Hagenbuch,Social Econom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第198页。
[4] 参阅梅里亚姆和施洛特贝克的《社会保险的成本和资金》(L.Meriam and K.Schlotterbeck,The Cost and Financing of Social Security[1960])第8页:“社会保险的赞成者接受‘保险’这一术语是营销天才的灵机一动。因此,社会保险利用了私人保险的善意,而且通过设立一种储备基金为自己披上了一个财大气粗的外衣。但是,在事实上,养老和人寿保险的实力不是建立在社会保险储备基金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联邦的征税及借债权力的基础上。”
[5] 比较美国社会保险委员会的社会保障专员、前主席奥特迈耶博士(Dr.A.J.Altmeyer)的说法,见本书前页注释中所引用材料之第1407页:“我暂时不建议应该把社会保障基本上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方法使用。该问题不得不受到累进税的直接而正面的冲击……但是我也非常赞成采用累进税来弥补一大部分的社会保障开支。”拉罗克也有类似的观点,见“从社会保险到社会保障:在法国的演进”,载《国际劳工评论》卷57(M.P.Laroque,“From Social Insurance to Social Security:Evolution in France”,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LⅦ[June,1948])第588页:“法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的目的基本上无非在于向国民收入的分配引入更多一点的公正”;另参见维泽尔的“社会安全”,载《社会科学袖珍辞典》卷9(G.Weisser,“Soziale Sicherheit”,Handwörterbuch der Sozialwissenschaften,LX[1956])第401页:“从文化角度看,保障制度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引人注目的。这些制度为了满足某种被当作客观存在的需要而强制使用一部分国民收入。”还有米勒-阿尔马克的《社会市场经济》,前引书,卷9,第391页:“市场经济的收入过程为社会政策提供了进行国家收入转移支付的一个坚实基础,这种收入转移支付以救济、退休金、负担平衡支付、住宅建筑津贴、补贴等等形式来纠正收入分配。”
[6] 这里由于篇幅有限,不可能详尽地展示政府社会保障计划的雄心勃勃的目标如何使得向当局授予广泛的酌处权和强制权力在所难免。沃森在一本有趣的书中清楚地指出了其中的一些问题,请参见《应当支配失业保险制度的结构和法规的原则》(A.D.Watson,The Principles Which Should Govern the Structure and Provisions of a Scheme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Ottawa:Unemployment Insurance Commission,1948]),他尝试着设计一个目的相同的私人保险制度。此外,伯恩斯在另一注释中所引用的著作中阐述道:“因此,沃森可能是最持久和最坚定地努力把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联系在一起的作者。他说道:‘违背合理的保险原则会导致混乱的状态,事情一旦到了这一地步,也许就没有回头路可走了。’但是在尝试设计专门的失业保险法规时,即使这位作者也发现自己被迫返回到必须以‘合理’、‘行政上可行’或者‘基本公平’之类的术语来说明的一些原则。但是,只有联系到某些基础性的目的、某种特定的社会环境和一整套现行的社会价值才能解释这类用语。因此,比如决定到底什么叫‘合理’,这涉及到各种利益和目标的平衡。”只有当人们认为私人保险制度必须提供一个国家保险制度所能提供的一切时,这些困难才产生。即使带有更为有限的目标,竞争性的私人保险制度仍然可能更可取。
[7] 有关这一错误看法在何等程度上引导了美国的政策的足够的例子可参阅斯托克斯的《社会保险——事实和想象》(Dillard Stokes,Social Security—Fact and Fancy[Chicago,1956])。英国也有同类例子。
[8] 参阅梅里亚姆和施洛特贝克,前引书,第9—10页,该文介绍了当时最新的美国社会保障法律草案,这一草案“在1949年10月5日根据一项不允许从议席中或者由方法和手段委员会的少数委员提出的修正动议的规定被国会通过。持这一立场不是没有实质性的好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于那些不熟悉所有它的复杂性的人,众议院第H.P.6000号法案过于复杂,技术性过强,以至于不能进行大幅度修改。”
[9] 比较米瑟斯的《人类行为》第613页:“人们也许试图通过声明工薪阶层缺乏自发为自己的未来提供保障的远见和道义力量来为(这样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辩护。但是,这样一来就不容易平息那些提出以下问题的声音:把一国的福利交付那些法律本身就视之为无力管理其自身事务的投票人来决定是否自相矛盾?把那些明显需要有人看护,以防其胡乱花费收入的人在政府工作中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否荒唐?”
[10] 一些最有名望的当代经济学家几年前参加了有关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会的影响”学术研讨会,会议上有人提出了一个非常富有启迪的例子。尽管会议对我们最紧迫的经济问题之一作了最深入的讨论,但它被“劳工关系专家”傲慢自大地对待。
[11] 专家统治的另一个作用值得我们稍加注意。由在同一组织内工作的一批不同专家的相继决定所左右的任何发展都容易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因为比起在一个竞争经济里,它遇到更少的实质性障碍。如果医药专家说,这样或那样是必要的,“必须”去做,这就是一位行政专家作出其决定的数据基础;而被他相应定为在行政上必不可少的东西,同理成为法学家在起草法律时的数据,依此类推。在这些不同的专家中,没有人可以觉得自己有能力纵观一切,把握整个结果,从而置其他专家的“必须”而不顾。在过去,这是有关政府负责部门的政治领袖的任务,那时的事情较为简单,适用“专家应当用来垫脚底,而不是让他骑上头顶”的规则。现代的政策措施的复杂性使得政治领袖几乎无力拒绝对一批专家的使用。这样,由此产生的政策措施的确越来越不是对各种决定协调和调整的结果,而是一种加法结果,在这一加法过程中,一项决定必然引出下一项决定,尽管作出前一决定的那些人并没有预见后一决定——这是一个无人能够叫“停”的过程。那些措施的产生并未基于这样一种分工方式:在每一步骤,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其他某个部门向他建议的东西,以作为他的决定的基础。由此产生的方案是单一的,不存在替代方案,它取决于这一过程的内在必要性,与某个人是否了解整个问题几乎无关。
确实,几乎不容置疑的是,比如对于完成对全体国民提供医疗保障这一头等任务,建立一个单一的综合性组织并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即使是从利用现有知识的角度来看也一样;这一办法对新知识的快速发展和传播更不利。正如在许多其他领域,任务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不能依靠由一个指令当局有意识地掌握和控制各个部分的协调技术,而是要求我们建立一种非人格化的协调机制。
[12] 参阅施莱埃格的《作为经济生活的精神产物的保险》(J.Schreiegg,Die Versicherung als geistige Schöpfung des Wirtschaftslebens[Leipzig and Berlin,1934])第59页。
[13] 有关英国的私人养老制度尤其应参阅《经济与财政养老问题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Problems of the Provisions for Old Age[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54;Cmd.9333]),有关对它的结果的综述,可参阅塞尔登著《在自由社会里的养老保障》(A.Seldon,Pensions in a Free Society[London: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1957])第4页,作者断定:“在1936年,工商业界约有180万人享受养老保障。到1951年,人数达630万,其中390万人在私营部门工作,240万人在公共机构工作。到1953—1954年,总人数升高到710万人。现在(1957年6月)的人数接近850万人。其中约有550万人在私营部门工作。”美国在这一领域内的发展甚至更令人印象深刻,但在此,最明显的事实是新的医疗保险种类的迅速发展,参阅纳什的“人寿保险对美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贡献”,载《国际劳工评论》(C.C.Nash,“The Contribution of Life Insurance to Social Security in the United States”,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July,1955])卷72。
[14] 不幸的是,英语当中没有与用来描述这些阶段的德文术语“Fürsorge(救济)”,“Versicherung(保险)”和“Versorgung(供养)”对应的术语。比较阿钦格著《社会保障》(H.Achinger,Soziale Sicherheit[Stuttgart,1953])第35页;以及比较同一作者的另一篇论文,收录于文集《社会转移支付的新秩序》(Neuordnung der sozialen Leistungen[Cologne,1955]),另参阅汉斯迈耶著《通向福利国家的道路》(K.H.Hansmeyer,Der Weg zum Wohlfahrtsstaat[Franffurta.M.,1957])。
[15] 参阅斯托克斯,前引书,其中包括了众多的例子。
[16] 关于各国在何等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可参阅皮科克编《收入再分配和社会政策》(A.T.Peacock(ed.),Income Redistribution and Social Policy[London,1954])。
[17] 除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许多出版物之外,由纳尔逊编,得到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诸国的社会事务部资助的篇幅过于浩繁的卷本《自由和福利:北欧国家的社会模式》(Freedom and Welfare:Social Patterns in the Northern Countries of Europe[ed.G.R.Nelson,1953])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这类宣传的一个突出的例子。搞清这一宣传的资金来源是会令人感兴趣的。
[18] 国际清算银行第24期年报(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4th Annual Report[Basel,1954])第46页。
[19] 参阅拉罗克前引书,以及在皮科克前引书第98页中引用的G.洛蒂尔的著作。
[20] 维泽尔,前引书,第407页。伯恩斯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政策》(E.m.Burns,Social Security and Public Policy)第5页给出了1950年前后五个最重要的英语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占国民收入的百分比。其中澳大利亚为7.3%,加拿大为7.99%,英国为11.87%,新西兰为13.18%,美国为5.53%。较新的数字见于“自由贸易和社会保障”,载《计划》第412期(“Free Trade and Social Security”,Planning,No.412[1957]),即:德国为20.0%,法国为16.5%,奥地利为15.8%,英国为11%,瑞士为10%。
[21] 据我所知,在12年里,比利时的工资负担从25%上升到41%,职工最终自己动手结束了这一发展,见勒普克的《供求的彼岸》(W.Roepke,Jenseits von Angebot und Nachfrage[Erlenbach and Zurich,1958])第295页。
[22] 参阅皮科克的《国民保险经济学》(A.T.Peacock,The Economics of National Insurance[London,1952])。
[23] 比较斯托克斯,前引书,第89页及其后。
[24] 参阅艾伦的“联邦政府适宜的老年保障职能”,收录于《美国社会保障》,卷10(Henry D.Allen, “The Proper Federal Function in Security for the Aged”,American Social Security,X[1953])第50页。
[25] 比如参阅《华尔街杂志》(Wall Street Journal),1958年1月2日,该栏目带有醒目标题:“社会保障。随着大选来临,新增保险金机会增大。国会可能提高5%或10%的月度保险金”等等。这一预期后来被证实。
[26] 《国家养老金:工党对养老保障的政策》(National Superannuation:Labour's Policy for Security in Old Age[London:Labour Party[1957]])第30页。
[27] 前引书,第104页和106页。
[28] 对这一观点的最典型表述见于“贝弗里奇报告”,即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险和相关的保险金支付》(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Report by Sir William Beveridge[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42;Cmd.6404,secs.426—39]),该报告建议国家医疗服务制度应当“保证每一位公民得到所有他所要求的医疗服务,无论他提出何种形式的医疗服务要求,上门服务也好,医院诊疗也好,普通服务也好,专家服务或者咨询服务也好”(第24页),而且,它应该成为这样“一种医疗服务制度,它将为全体公民无一例外地提供任何种类的、充分的预防和治疗服务,提供服务不应考虑任何收入限制,不应考虑任何在某种时候可能延误治疗的经济障碍。”(第249页)在此也许应提及,在贝弗里奇报告中所提议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年度开支估计为1.7亿英镑,目前已远远高于4.5亿英镑。见埃布尔-史密斯和蒂特姆斯著《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的开支》(B.Abel-Smith and R.M.Titmuss,The Cost of 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in England and Wal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6]),以及《国家医疗卫生服务开支调查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Enquiry into the Cost of 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56;Cmd.9663]),即“吉尔博报告”(Guillebaud Reoport);也比较克罗斯兰的《社会主义的未来》(C.A.R.Crosland,The Future of Socialism[London,1956])第120页和135页。
[29] 比较罗伯茨的《健康的成本》(Ffrangcon Roberts,The Cost of Health[London,1952])和博什的《病人·医生·账目》(W.Bosch,Patient,Arzt,Kasse[Heidelberg,1954]);也参阅米瑟斯的《公共经济》,第2版(L.V.Mises,Socialism[new ed.;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51])第476页及其后,以及在该书中引用的早些时候的德文文献。
[30] 参阅罗伯茨,前引书,第129页,也比较朱克斯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变迁”,收录于《经济学和公共政策.》(J.Jewkes,“The Econoist and Economic Change”,in Economics and Public Policy[Washington,D.C.,1955])第96页:“重要的经济问题(关于英国国家医疗卫生服务)是:如果存在一种人们在零价格下对它的需求几乎无限大的服务,如果不采取措施增加供给,如果成本曲线快速上升,如果不采用明显的定量配给方法,那么会发生什么事情?我记不清有哪位英国经济学家在事前提出过这些简单的问题,而在事后,正是医生自己、而基本上不是经济学家提出了这些问题。”
[31] 比较罗伯茨,前引书,第116页:“我们的调查显示医学已经武装了科学的铠甲,已经具备永久的加速扩张的性质;医学蓄养了职业雄心和行业利益,又反过来为它们所蓄养;这一过程由于它自己在与其说通过治疗、毋宁说依靠药物护理延年益寿方面的成功而加速;而且,促成医学扩张主义的其他因素是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与怕病分不开的情绪和感情。”
[32] 前引书,第136页:“一个80岁的老人髋部骨折,需要马上住院,而当入院后,他在那儿呆了好长一段时间。另一方面,一个身体轻度受损、从而损害了工作能力,本来只需短期住院就可治愈的人,也许就得等待一段很长的时间。”罗伯茨博士补充道:“这一有关治疗方法的经济观点似乎有些冷酷。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一个被视作为超人实体的国家的福利。这一做法就确实有其道理,而且我们几乎更不用提医生不关心病号的经济价值。不过,我们的目的是国民的福利,而且我们的资源不足以使得我们能够有效地对付一切疾患
只有在更为幸运的条件下,科学进步也许会使之成为可能,这迫使我们必须在实现个人的短期直接效益和实现最终落实到个人头上的长期效益之间作出公正的权衡取舍。”
[33] 参阅菲尔德的《在苏俄的医生和病人》(Mark G.Field,Doctor and Patient in Soviet Russi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7])。
[34] 比较伯恩斯的“在演进过程中的社会保险”(E.M.Burns,“Social Insurance in Evolution.”)。
[35] 希克斯是在这一领域内做了十分细致研究的英国学者之一,他在一些时候前指出:“我们有着高失业数字的原因之一……是我们越来越发展的社会政策的一个直接后果;我们的失业统计数字的上升是与失业救济金的管理紧密相关的,而且当局非常慷慨地奉送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见“追求经济自由”,收录于雅各布编《我们捍卫什么》(“The Pursuit of Economic Freedom”,in What We Defend,ed.E.F.Jacob[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2])第105页。
[36] 参阅克拉克的《福利和税收》(Colin Clark,Welfare and Taxation[Oxford,1945])第25页。
[37] 比较伍顿的“工党和社会服务”,载《政治季刊》(Barbara Wooton,“The Labour Party and the Social Services”,Political Quarterly[1953])第24期第65页:“对社会服务的未来设计有待于更明确地回答一些问题,如为什么要提供这些服务?尤其是,它们是否旨在为一种社会公平政策作出贡献?或者,它们是否仅仅是在韦布的早期著作中所阐明的国家最低社会保障计划——也就是一种使得无人饿死、穷得无法就医或者缺乏基础教育的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必将左右我们的社会服务的全部未来。”
[38] 在这里提请大家注意一下有关这些问题的经典学说,这也许有用,如伯克在收录于《著作》卷7的《关于短缺的思想和细节》(Edmund Burke,Thoughts and Details on Scarcity,Works VⅡ)第390—391页里阐述道:“无论在什么时候,如果一个人不可以按照商业规则和公正原则要求得到任何东西,他出了这个门,就只能接受他人的怜悯。”
据我所知,哈根布赫在这一领域内对当前的趋势作了最深刻的分析,参见他的论著“社会服务的合理性”,收录于《劳埃德不列颠评论》。在那里,他阐述道(第9—12页):“也许我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我们正在滑向一种制度,在该制度下,每一个人出于某种基本需要变得永久性地依赖国家,而且必然会程度越来越大地依赖国家。社会服务体系不仅变得入不敷出;它们还搞自我宣传……在世界上,一个给予一些不幸者偶然和暂时的救济以使他们度过难关的制度和一个每个人的一大部分收入必须持续流经国家之手的制度之间肯定大有差别。在个人贡献了什么和获得了什么之间缺乏任何直接的联系,讨论任何种类的分配不公平问题所必然产生的政治形势,还有那种十足的家长作风——它们表明那一小股没有直接流经社会保障基金的国民收入在快速消失,也表明了整个制度正朝着由国家完全控制所有收入的方向移动……因此我们也许可以这样来总结长期的政策冲突:一方面,我们追求一种社会服务体系,它通过使得每一个人变得贫困(或使得每一个人变得富裕,这得视您如何看待它而定),通过不给予任何救济(除非人人有份)以及通过对国民收入的社会主义化而消灭贫困。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追求一种社会服务体系,它也旨在消灭贫困,方法是通过把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拉到贫困线之上,通过向那些存在需要的群体提供有选择的救济——要么应用财产情况调查,要么应用保险种类法——以及通过期待在将来某一天,不再有必要搞社会服务,因为即使是最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也高过了贫困线。”参见同一作者的《社会经济学》后记(Social Econom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它复述了他的部分观点。也参阅同一作者的《福利国家及其财政》,载《劳埃德不列颠评论》;维尔格洛特:“社会保障的危机和工资问题”,载《秩序》卷7(H.Wilgerodt,“Die Krises der sozialen Sicherheit und das Lohnproblem”,Ordo,Vol.VII[1955]);阿钦格著《社会安全(H.Achinger,Soziale Sicherheit),以及勒普克(Roepke),前引书,第4章。
[39] 比较伯恩斯的第一篇评论,见注释2引文,尤其是第1478页。
[40] 怀尔斯:“财产和公平”,收录于沃森编《非奴性的国家》(P.Wiles,“Property and equality”,in The Unservile State,ed.G.Watson[London,1957])第100页。也比较多兹的《自由和福利》,前引书,尤其是第20页:“对一个福利领域的国家垄断有某些非自由主义的后果,这已经显而易见,而且我们坚信,不仅仅是提供福利,而是提供多种多样的和竞争性的福利的时刻已经到来。”
[41] 有人对斯托克斯著作(前引书)中的改革建议提出过异议,这里也必须提出同样的异议。他的改革建议等同于拒不接受已经惹上的义务。应该说,无论“脱卸责任”的企图有多大,无论已经承接的负担会有多重,对我来说,如此开始一种建立更为合理的安排的尝试似乎是灾难性的。
[42] 克鲁奇(Joseph Wood Krutch)在一个非正式讲话中使用这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