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微不足道,但是,如果不小心在意,税率就会很快翻倍,而且最终会到达没有人可以预见的地步,这合乎事物的本性。[1]

——F·吉西亚蒂尼(约1538年)

1.从好多方面来看,我希望能够删除本章内容。本章的论点是反对那些人们如此广泛持有的信念的,以至于它必然伤害许多人的感情。连许多到此为止同意我的思路,并认为我的立场从总体上是合理的读者,也会认为我有关征税的观点是教条的,极端的,不切实际的。许多人也许会愿意重建我所捍卫的自由,只要适当的税收措施可以纠正他们认为会从中产生的不公正。在今天,人们几乎已经普遍承认通过累进税实行再分配是公正的。但是,如果避而不谈这一问题,我就不是一个真诚的人。此外,这样做等同于不顾及某些东西,对于我,这些东西似乎不仅是民主行动不负责任的主要根源,而且是事关未来社会的整体性质的决定性问题。从已经在这一事务中变为教条信仰的观念中解放自己,这可能要求我们付出很大的努力,但是,一旦阐明这一问题,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正是在这里,而不是其他地方,政策走向专断任意。

在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实际上对累进税原则不加怀疑并很少对之进行新的讨论的时期之后,人们最近对这一问题表现出一种更具批评性的立场。[2]然而,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大有必要作更深入的研究。遗憾的是,我们在本章中只能简短地综述我们的反对意见。

应当马上指出,我们将要研究的、相信在长期与自由的制度安排不可调和的累进,是指作为整体的税收累进,也就是指在笼统地考虑所有税收的情况下,比对较高收入计征很高比例税更甚的累进。个别种类的税收,尤其是所得税,可以分级计征,对此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即:这样做是为了平衡许多间接税对较低收入加以比例较大的税负的倾向。这是赞成累进的惟一有效的理由。但是,它只适用于作为给定税制结构组成部分的某些税种,不适用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税制。在这里,我们将主要讨论累进所得税的影响,因为它最近已经被用作为把税收制度变成一种整体累进程度很大的税制的主要工具。我们在此将不研究在给定制度里如何适当地相互调整各税种的问题。

我们也不另行考虑由于以下事实引出的一些问题:尽管计征累进税在今天是主要的收入再分配工具,但它不是借以达到这一目的的惟一方法。一种比例税制显然也可能实现程度很大的再分配。要紧的只不过是要把足够大的一部分税收用来提供服务,这些服务主要是有利于某一特定群体,或者是直接补贴这一群体。不过,人们会问,属于较低收入等级的人在何等程度上愿意任由税收减少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收入,以换取那些免费的服务。我们也很难搞清,这一方法如何能够实质性地改变较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级差。它很可能实现从富人阶层流向穷人阶层的可观的收入转移支付,但它应当不会导致削平收入金字塔尖顶的结果,而那是征收累进税的主要效应。对于相对富裕的人,这可能意味着,虽然他们所有人的全部收入被按相应的比例征税,他们所得到的服务与缴纳的税额相差微不足道。但是,恰恰是在这一阶层中,累进税造成的相对收入变化最为显著。技术进步,资源的配置,激励,社会流动性,竞争和投资——累进税主要通过它对这一阶层的影响才对所有这些因素发生影响。无论将来会发生什么,至少在当前,累时税无论如何都是主要的收入再分配手段,而且如果没有它,这样一项政策的影响范围就会十分有限。

2.正像许多类似措施一样,累进税由于曾被乔装打扮而获得了它当前的重要地位。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包括在1848年革命前的社会主义者的煽动中,有人公开主张把累进税作为收入再分配手段,但遭到明确拒绝。“应当枪毙作者,而不是枪毙项目”,这是自由主义杜尔哥对这类早期建议的愤怒反应。[3]在19世纪30年代更多的人主张这类建议,这时,J.R.麦克洛克提出了主要的异议,人们经常引用他那段话语:“在您放弃向所有个人抽走同样比例的收入或财产的基本原则的时刻,您是身处一片汪洋之中,没有舵或指南针,这样一来,您就可能会做出任何不公正和愚蠢的事情。”[4]1848年,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公开建议推行“一种有分量的累进或分级所得税制”,作为在第一阶段的革命之后“无产阶级将把他们的政治支配权用于从资产阶级中逐步夺取所有资本,把所有生产工具集中到国家手里”的措施之一。而且他们把这些措施描绘成“对财产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专制进攻的手段……措施……它们似乎在经济上力量不足,站不住脚跟,但它们在运动过程中会超越自己,使得对旧社会秩序的进一步进攻成为必要,并且必然成为完全革新生产方式的手段。”[5]但是,仍然是A.梯也尔的话很贴切地总括了一般性的看法:“有比例性是一项原则,但累进简直是可恶的专断任意行为”,[6]此外,约翰·斯图亚特·穆把累进称为“一种轻度的盗掠形式”。[7]

但是,这一首次攻击被击退之后,对累进税的煽动又表现为新的形式。社会改良主义者一方面从总体上抵赖自己有着任何改变收入分配的欲望,另一方面却开始声称,如果整个税负取决于其他考虑,它就应当根据“支付能力”来分摊,以保障“同等的牺牲”,而且以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应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办法。在为数众多的、支持这一主张并在财政学教科书里仍一直有其一席之地的论点中,[8]有一个论点看上去最为科学,并最终占了上风。应该简短地注意它一下,因为有些人仍然相信它为累进税提供了某种科学论证。它的基本观念是连续消费行为的边际效用递减。尽管、或者也许由于它的抽象特征,它有着很大的影响:[9]它使得一种原来不可否认地建立于任意假设基础上的东西在科学上受到了尊重。[10]

但是,当前在效用分析领域里的发展本身已经完全破坏了这一论点的基础。它已经失去效力,这部分是因为人们普遍放弃了有关不同人的效用可以比较的信条,[11]部分是因为,边际效用递减这一设想是否确实能够合理应用到作为一个整体的收入,也就是说,我们把一个人从使用其资源上得到的所有好处算作为收入是否有意义,这更值得怀疑。今天普遍持有的立场是,效用是一个纯粹相对的概念(也就是说,我们只能说,某件东西比另一件东西有着更大的、相同的或者更小的效用,而且道明这类东西的效用程度本身是没有意义的),由此得出,说到收入效用(或递减的收入效用),我们必须借用某些其他想得到的物品来表达它,比如借用闲暇(或避免付出一种努力)。但是,如果我们继续追根究底以所付出的努力来衡量的收入效用递减这一说法的内在含义,我们便得出了耐人寻味的推论。事实上,这也许会意味着,随着某人的收入在增长,若要诱使他付出同样的边际努力,以附加收入衡量的激励必须增加。这也许会把我们推至拥护累退税的立场,但肯定不会是拥护累进税的立场。不过,我们几乎不值得付出努力来继续循着这一思路走下去。今天,很少会有人疑问,在税收理论里采用效用分析完全是令人遗憾的错误(就连当代某些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也一起犯错)。我们应把自己从这一错误所造成的迷惘中解脱出来,而且越早越好。

3.19世纪后叶,那些累进税的拥护者一般强调,他们的目标只是要实现同等的牺牲,而不是要实现收入再分配;他们还一般坚持认为,这一目标只能给予人们实行一种“适度”累进的正当理由,而且“过度”利用累进的行为(如在15世纪的佛罗伦萨,税率被抬高到50%)当然应当受到谴责。尽管寻找用来衡量适宜的累进税率的客观标准的所有尝试都告失败,,而且当有关人员一旦接受了这一原则就无法确定一个一经超越就不能以同样理由推行累进税的界限的看法遭到反驳时,没有人作出回应,但讨论的话题完全在可能的、对收入分配的任何作用显得微不足道的税率的范围内进行的。认为税率不会停留在这些限度内的任何提法,都被看作是对这一论点的恶意歪曲,是暴露了主张者对民主政府的智慧缺乏信心,从而应受谴责。

正是在德国,即当时“社会改革”的先行者,累进税的拥护者们首先克服了人们对累进税的抵制,由此开始了现代累进税的演进。1891年,普鲁士引入了累进所得税,累进税率在0.67%和4%之间。鲁道夫·冯·盖斯特是当时刚好圆满结束的法治国家运动的德高望重的领袖,他徒劳地在普鲁士议会前抗议道,这意味着背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背弃“那最为神圣的平等原则”,该原则为侵犯财产设置了惟一的一道屏障。[12]恰恰是涉及新方案的税负的微小性使得任何把它作为原则问题而予以反对的尝试失效。

其他大陆国家不久也纷纷仿效普鲁士,但是,几乎费了20年的时间,这一运动才波及到强大的盎格鲁-撒克逊势力圈。正是在1910年和1913年,英国和美国才分别引入了分级所得税,最高税率分别达到8.25%和7%,这在当时是实属惊人的数字。但在30年后,这一数字分别升至97.5%和91%。

这样,在仅仅一代人的时间里,几乎所有累进税支持者花了半个世纪之久宣称不会发生的事情便已开始出现。这一绝对税率变化当然完全改变了问题的性质,它不仅改变了问题的程度,而且改变了问题的类型。根据支付能力为这些税率辩护的所有尝试不久都被放弃了,而且它的支持者返回到原来的、但已长期弃而不用的论点,把累进税作为一种带来更公平的收入分配的手段来辩护。[13]可以为整个税收的累进规模辩解的惟一基础是改变收入分配的可取性,这一点现在又重新受到普遍接受,而且这一辩解不能立足于科学论证,必须坦率地承认它是一种政治要求,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向社会强加一个由多数表决通过的分配模式的尝试。

4.通常,对于这一发展的一种解释是:过去40年里,如果不求助于坡度很大的累进,政府就不能大幅度地增加公共开支;或者如果没有它,政府至少不得不对穷人强加一项不可忍耐的负担,而且一旦承认有必要济贫,推行某种程度的累进就不可避免。然而,只要我们细分析一下,这一不切实际的解释就露出了马脚:首先,对高收入、尤其是对最高收入级别加征高税率的税收,与总税收相比很小,以至于它们与其他收入级别的税负相比几乎无甚差异;其次,在引入累进税后很长时间以来,受益者并不是最贫困阶层,而完全是那些处境较好的工人阶级以及下层中产阶级,他们是选民中人数最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人们幻想通过累进税把负担充分转嫁给富人的头上是税收上升如此迅速的主要原因,而且在这一幻想的影响下,民众已经开始接受比平时重得多的负担,这样说也许有道理。这一政策的惟一的主要后果是严厉地限制了最有成就者本能赚取的收入,由此满足了境况较差者的嫉妒心。

至于累进税率(尤其是对最高收入级别加征的惩罚性高累进税率)对总税入的贡献到底少到什么程度,我们可以用一些有关美国和英国的数字来加以说明。据称(1956年)美国“整个累进税结构的税收只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17%”,或占联邦税收总额的大约8.5%,而且其中“有一半来自对16000—18000美元应税收入级别的征税,加征税率达50%,而另外一半来自更高的收入级别和税率”。[14]在英国,累进坡度还要来得大,比例税负也更大,有人指出,英国的“所有附加税(无论是对劳动所得还是非劳动所得)的收入仅约为所有公共收入的2.5%,如果我们对每笔高于2000英镑的年收入(合5600美元)一律加征1英镑的税收,我们也只能净得额外1.5%的收入……事实上,对所得税和收入附加税的主要贡献来自对介于750英镑和3000英镑(即2100—8400美元)之间的年收入的征税,也就是说来自于对那些从工头干到经理级别的人员、或从刚刚进入负责岗位的公务员干到就任公务或者其他服务领域的领导岗位的人员的征税”。[15]

一般说来,而且鉴于这两种税制在整体上的累进特征,这两个国家由于累进所带来的贡献似乎介于总税入的2.5%和8.5%之间,或者介于国民总收入的0.5%和2%之间。从这些数字,我们显然不能推断累进是惟一借以获得所需收入的办法。似乎至少可能的是(尽管谁都不能声称有完全把握),在累进税制下,累进税的收益低于它所造成的实际收入的减少额。

如果对富人计征高税率会对整个税入作出绝对必要的贡献这一信念因此是错觉,那么有关累进主要有助于减轻最贫困阶层的负担的说法,由于在民主政体引入累进税后的大部分时间里所发生的事件而被证明是一派谎言。人们从有关美国、英国、法国和普鲁士的相互独立的研究中得出一致的结论:一般说来,正是那些选民人数最多的、收入普通的群体最为轻松地躲过这一关,而不仅是那些拥有更多收入的群体,还是那些拥有更少收入的群体,其税负占总税收的比例要更为大得多。一项对英国国情的详尽研究的结果最能说明这一直至上次世界大战还相当普遍的情况:在1936年和1937年,带有一对孩子的英国家庭的全部劳动所得的总税负比例,对于年收入为100英镑的家庭为18%,随着年收入逐渐增至350英镑,该税负比例逐渐下降,对于年收入为350英镑的家庭,税负比例为11%,这一比例继而又回升,对于年收入达1000英镑的家庭,它才又达到19%的水平。[16]这些数字(以及其他国家的类似数字)明显表明,一旦放弃比例税原则,不一定是最贫困的人,而且更可能是选举力量最强的阶层受益最多,而且,通过累进所获得的一切,无疑也可以通过对普通收入群体征以与适用于最贫困群体的同样高的税率而得到。

从上次大战以来,在英国,或许还包括其他地方,其发展已经如此强化了所得税的累进特征,以至于税负到处变为累进性的,而且通过对补贴和服务的再分配性支出,恰恰是最低阶层的收入提高了22%(在能够有意义地衡量这些补贴和服务的程度内:所能衡量的总是只有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而非价值),这当然是正确的。[17]但是,这一新近的发展较少取决于当前的高累进税率,它主要得益于中层和上层中产阶级的各种缴款。

5.为什么各种有关累进会保持在适度范围内的断言会被证明是错误的呢?为什么它的发展远远超过了它的反对者的最悲观的预计?[18]真实的原因在于支持累进的所有理由均可用来为任何程度的累进辩护。累进的拥护者也许认识到,在超过某一程度之后,对经济制度的效率的不利影响会变得如此严重,以至于再把它推前一步就会变为失策之举。但是,这一论点基于累进是公正这一想象之上,正如它的支持者往往承认的那样,而在超过某一金额以上的所有收入被充公,在该金额以下的收入则被免税之前,累进是没有限度的。与有比例性不同,在各种人员的相对税负应当如何这一问题上,累进不告诉我们任何原则。它无异于否认有比例性,赞成歧视富人,而却没有任何用以限定这一歧视程度的尺度。由于“不存在可以由公式来表达的理想的累进税率”,[19]所以,仅仅是这一原则的新生性才妨碍了马上实行惩罚性税率。但是,不存在理由说明为什么“比以前多一丁点儿”不会永远公正和合理。

坚持一旦民主政体开始这类政策就必然要比原来的打算走得更远这一观点,这并不是诋毁民主政体,也不是不体面地怀疑民主政体的智慧。这不是说“自由和代议制是一种失败”,[20]“也不是说它必然导致对民主政府的完全不信任”,[21]它只是说,民主政体必须开始理会,为了变得公正,必须由一些普遍原则来引导它的行动。适用于个人行动的道理,也同样适用于集体行动,所不同的只是多数群体也许甚至更难明确权衡其决定的长期意义,从而更需要有原则对之引导。正如累进的情况,所采用的所谓原则无非是公开要求歧视,而且更糟糕的是,这是要求多数歧视少数,这样,这一自称的公正原则必然成为纯粹专断任意行为的托辞。

这里所需的是一条规则,它一方面仍然允许多数为扶持少数而对自己征税,但不鼓励多数对少数施加它认为正确的任何负担的行为。一个多数,仅仅因为自己是多数的缘故,就应当有资格只对少数、而不对自己应用一条规则,这是违背一项比民主本身更为根本得多的原则,也就是一种民主的正当性赖以建立的原则。我们在前文(在第10章和14章)已经看到,如果要让法律必须利用的人员分类,既不导致特权也不导致歧视,那么这些分类必须依据一些区分标准,而且无论是属于那些符合这些区分标准的群体的人,还是不属于这一群体的人,都应当承认这些区分标准是中肯的。

征收比例税的一大优点是,它提供了一条规则,无论是那些将绝对支付得多的人还是那些将绝对支付得少的人,很可能都会同意这条规则,而且一旦接受了它,它不会带来一条只适用于少数群体的特殊规则所可能造成的问题。即使累进税不对那些被计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指名道姓,它也歧视他们,因为它引入了一项区分标准,目的在于把那些确定税率的人的负担转嫁到他人的头上。无论如何,累进税率制不能被看作为一条对所有人同等适用的一般规则——我们无论如何不能说,对一个人的收入计征20%的税收是与对另一个人的更高收入计征75%的税收是同等的。对于应当把什么东西看作为公正或把什么东西看作为不公正,累进不包含任何衡量尺度。它也拿不出运用此类尺度的立足点,而且通常驱使累计的拥护者作为惟一保险所依赖的人们的“良好的判断”,[22]无非是基于过去政策而定型的现行看法。

但是,事实上累进税上升得这么快,有其一直存在于过去40年里的特殊原因,亦即通货膨胀的原因。今天,很容易理解,货币收入的总体上升趋向于把所有人抬高到更高的应税收入级别,尽管实际收入保持不变。作为其结果,多数群体的成员发现自己一再出乎意料之外地成为歧视性税率的牺牲品,而且他们曾经因为相信不会连累自己而对这些税率投过赞成票。

累进税的这一作用经常被说成是一种优点,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趋于自动修正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的影响。如果预算赤字是造成通货膨胀的根源,税收收入的增长比例将比收入的增长比例要大,从而由此弥合通胀缺口;如果预算结余造成一场通货紧缩,随之而来的收入下降不久会造成税收收入发生更大程度的下降,从而由此消灭结余。但是,这一作用主要偏重对通货膨胀的考虑,它是否真的是一个优势,这非常值得怀疑。即使没有这一作用,预算需要过去是一再出现通货膨胀的主要根源;而且正是了解通货膨胀一旦抬头就难以遏制这一事实,才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一种威慑作用。如果在一种税制下,通过无须立法机关批准的隐蔽性增税,一场通货膨胀能带来比例更大的税入增加,那么这一税制安排就会变成一种几乎无法低御的诱惑。

6.有时有人声称,比例税是一种与累进税一样任意的原则,而且除了它的数学简易性明显更大之外,就没有什么可以值得推荐的。但是,我们已经述及过一个理由,也就是:它提供了一种原则,而且那些支付不同金额的人们很可能都会同意遵从这一原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赞成比例税的有力理由。对于刚才那条旧理由,我们仍然有许多东西要说,即,既然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受益于国家的基本服务,这些服务就构成我们所消费和享受的一切东西的一个或多或少固定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一个人支配了更多的社会资源,他也将从政府成比例地获得更多的服务。

更重要的是,比例税可使得对各种工作的净报酬所得之间的关系保持不变。这与以下旧格言相当不同:“没有一种税是好税,除非它把个人维持在与税前相同的相对位置上”,[23]因为我们在这里不是事关对个人收入之间关系的效应,而是事关对所提供的某些特定劳务净报酬所得之间的相对关系的效应,正是后者才是经济学上的重要因素。它也不像我们针对那个旧格言所指出的那样通过简单地假设各种所得的比例大小应当保持不变而回避这一问题。

如果从两笔收入中减除相同的金额或相同比例的金额,那么两笔收入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保持相同?对于这一问题可能会有意见分歧。但是,对于税前相同的两项劳务的净报酬是否在税后继续保持相同的关系这一问题,可能不存在疑问。而且这里就是累进税的作用明显区别于比例税的作用的地方。某些特定资源的使用取决于劳务的净报酬,而且如果要有效利用这些资源,那么税收应维持因提供特定劳务而得到的、由市场规定的相对报酬,这是很重要的。累进税大大改变了这一关系,因为它把个人的某种特定劳务的净报酬与某一阶段(通常为一年)里该个人的其他所得挂钩。如果一位外科医生为一次手术和一名建筑师为一项住房设计所获得的税前报酬一样多,或者一名售货员为出售十辆汽车和一名摄影师为四十次人像摄影所得到的税前报酬一样多,那么在从他们的所得中扣除了比例税之后,同样的关系仍将存在。但是,在累进所得税制下,这一关系可能变动很大。不仅税前报酬相同的劳务可能带来不同的税后收入,而且即使一人为一项劳务得到了一笔相当高的支付,但其最终报酬也有可能比不上另一位得到一笔更小的税前支付的人。

这意味着,累进税必然违背可能惟一得到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即“同工同酬”原则。如果两名律师接受了两件完全相同的案子,而允许他们从其酬金中保留的东西取决于每名律师在本年度挣得多少其他收入,那么他们事实上往往会为类似的努力得到非常不同的收入。如果一个人工作得非常努力,或者出于某种原因活儿非常多,那么对应于他的进一步努力,他可能比一名空闲的人或者运气差一些的人得到一笔金额更少的报酬。事实上,消费者对一个人的劳务估价越高,那么对于此人来说付出进一步的努力就越不值得。

虽然这一通常意义上的对激励的效应是重要的,而且屡屡受到强调,但它绝不是累进税的为害最大的效应。即使是在这里反对意见也不很多:作为其结果,人们不以在其他场合下应有的程度勤奋地工作,而是各种活动的净报酬的改变往往会把他们的精力转移到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的活动上。在累进税制下,来自一项劳务的净报酬额会随着支付的时间间隔长短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一事实不仅是不公正的根源,而且也是错误配置资源的根源。

在这里,对于在那些努力(或者花费)和报酬未大致同时发生的所有情况下,即在人们由于期望得到一种遥远或无把握的结果而付出努力的所有情况下——简而言之,在人们以一种有风险的长期投资形式付出努力的所有情况下,累进税所造成的人们所熟悉的、不可解决的困难,我们没有必要予以详尽讨论。不存在一个对于作家、发明家、艺术家或剧作家的平均收入也同等公正的可行的收入平均化方案,这些人员也许要付出长达几十年的努力,而只在几年时间内获得了回报。[24]我们也没有必要进一步阐述坡度很大的累进税对从事风险资本投资的意愿的效应。很明显,这种征税方式歧视那些冒险行为,它们之所以值得,就是因为万一成功,它们能带来高额回报,足以补偿巨大的全部损失风险。所谓的“投资机会枯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推行一种有效地排除了私人资本也许可以获利的广大的冒险领域的财政政策,[25]这很可能是这一说法的真正症结所在。

我们必须从速结束对累进税对工作激励和投资意愿的有害影响的分析,这并不是因为它们不重要,而是因为它们在总体上已经足够为人所知。它们应将有限的篇幅留待分析较少被人理解的,但至少同样重要的其他影响。其中有一个影响仍然值得强调,那就是累进税时常限制或减少劳动分工。当职业工作不是按商业规范组织的而且倾向于提高某人的生产率方面的许多花费实际上未计入成本时,这一影响尤其引人注目。“自我负担”的趋势开始产生最荒唐的结果,比如,一个人希望投身于更为生产性的活动,他必须在一小时内挣得20倍甚或40倍的东西,以便能够向另一个时间价值较少的人支付一个小时的劳务报酬。[26]

我们也只能略微提及一下累进税对储蓄供应的非常严重的影响。25年前,有关储蓄过高和应当降低储蓄的论调有过某种可信度,但在今天,有责任感的人很少会怀疑:哪怕为了能够完成仅仅一部分我们自己定下的任务,无论人们愿意提供多高的储蓄率,我们都需要。社会主义者对那些关注这一对储蓄的影响的人的回答事实上不再是他们不需要这些储蓄,而是应该由集体来提供储蓄,也就是说从税金中筹集。但是,只有当其长期目标是旧式社会主义,即生产资料的政府所有制时,这一论点才能成立。

7.累进税得到如此广泛接受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大多数人认为一个适宜的收入是惟一合理的和符合社会愿望的计酬形式。他们所认为的收入与所提供劳务的价值无关,而且是赋予人们一种被视作为适当的社会地位的东西。有一个论点时常被用来支持累进税,它特别清楚地表明了上述看法,即:“没有人能够一年值10000英镑,而且在我们目前的贫困状态下,大多数人的每周收入低于6英镑,只有少数特例人物每年应当得到超过2000英镑的报酬。”[27]这一说法缺乏任何依据,只能唤起感情冲动和偏见,这一点会马上见分晓,只要我们细想一下,这一说法意味着对于社会,一个人在一年里——或就此而论在一个小时里——所能完成的任何行为,不可能值10000英镑(28000美元)以上。它当然可以值这么多,有时还会值许多倍。在一个活动所占的时间和社会从中的受益程度之间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把高额报酬看作为不必要的和不符合社会愿望的东西的整个看法源自那些习惯于出卖自己的时间以换取一笔固定薪水或工资,从而把每单位时间挣得这么多报酬看作为常事的人的思维方式。[28]但是,尽管这类计酬方法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内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是,只有当人们出卖时间、按他人的指示或至少代表和服从他人的意旨而行事,它才是适宜的。对于下面那些人,它却是没有意义的:他们的任务是以自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方式来管理资源,他们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自己赚取收入来增加自己手头掌握的资源。对于他们,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是从业的先决条件之一,正如掌握某些技能或者特定的知识是从事各行各业的先决条件之一。盈亏主要是一种在他们之间进行资本再分配的机制,而不是一种糊口手段。对于工薪人员,认为经常净收入一般是为经常消费而准备的看法是自然的,但是,它对于那些目标在于建立一家企业的人来说,它却是格格不入的。对于他们,甚至收入概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所得税强加给他们的抽象概念。这无异于他们根据其预期和计划而估计自己可以花费多少而不把他们的预期支出能力降低至当前水准以下。我怀疑,如果一个社会完全是由“自由职业者”组成,是否会像我们这样理所当然地使用收入这一概念,是否会想到对来自某项劳务的个人所得的征税必须视一定时间内的个人所得积累程度而定。

如果一个社会不承认被其多数成员看作不是适当收入的任何其他报酬,并且它不把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获取一大笔财富视作对某些活动的合法报酬形式,那么这个社会能否长期维持私人企业制度,这是值得疑问的。虽然把一个组织良好的企业的财产权广泛分配给大量小所有者并由地位介于企业主和支薪雇员之间的经理们来经营也许并无什么困难,但是建立新企业的任务仍然是、可能总是落在支配着可观资源的个人的头上。新的发展一般也仍然需要由一些熟知特定计划的少数人来推进;而且当然更令人不快的是,一切未来发展都应有赖于业已建立的金融公司的工业公司。

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是累进税对资本形成问题的一个方面的影响,这一方面不同于业已讨论过的方面,它就是资本形成的地点。一个竞争制度的优势之一是,成功的新设企业可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利润,从而为发展所需的资本可由那些掌握最好的资本利用机会的人来形成。成功的创新者的巨额回报在过去意味着,在他证明了可以把资本有效地投入新的经营活动的能力之后,他不久有能力拥有更多的资金来为自己的判断撑腰。由于许多新的私人资本形成被他人的资本损失所抵消,我们可以完全现实地把它看作为一种在企业家之间持续进行的资本再分配过程的组成部分。以或多或少带有充公性质的税率对这类利润实行征税,等同于对那作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之一的资本周转额计征重税。

但是,在存在短暂的巨额盈利机会的地方打击私人资本形成的信心,其最严重的后果是限制竞争。这种制度一般偏重社团的储蓄行为,而不是个人储蓄局面的出现。由于税收在今天汲取了新进入企业的大部分“超额”利润,正如有人正确指出的那样,新进入企业不能“积累资本”,它不能扩大经营;它将永远成不了大企业,永远敌不过既得利益者。而旧公司不需要担忧来自它的竞争:它们受到税吏的保护。它们可以墨守陈规而不受惩罚,它们可以藐视公众的愿望,变得保守。虽然所得税也妨碍了它们积累新的资本,这是事实,但它也妨碍了危险的新进入企业积累资本,这对它们更为要紧。它们实际上享受着税制所赋予的特权。在这一意义上,累进税阻挡了经济进步,导致了僵化。”[29]

累进税还有一个影响,它更为自相矛盾,有着严重的社会后果,这就是:“它虽然试图减少不平等,实际上助长了现有不平等的永久化,而且排除了最重要的、在自由企业制度社会里必然存在的对不平等的补偿。富人不是一个封闭的群体,成功者可以在相当短暂的时间内获取大量资源,这曾经是这种制度的调和特征。[30]但在今天,在一些国家里,升入这一阶层的机会可能已经变少,比如在英国,这种机会比从现代纪元开始以来的任何时候都要来得少。它的一个突出影响是,越来越大的一部分世界资本的管理权被掌握在这样一些人的手中:他们虽然拥有很高的收入,享受由此得以保障的舒适生活,但是从来不以自掏腰包和自负风险的形式支配巨额财产价值。至于这是否构成一种收益,尚待我们仔细研究。

如果一个人获取新的财富的可能性越来越少,现有的财富就必定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种特权,而且不存在任何理由可以用来为这种特权辩护,这确实如此。这样一来,政府的政策就肯定图谋从私人手里剥夺这些财富,要么通过征收高额遗产税的缓慢途径,要么通过直接充公的较快捷途径。一个建立在私有制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支配基础上的制度,其先决条件是任何成功者都可以获得这类所有权和支配权。如果已经把这一可能性搞得不复存在,那么甚至那些本会变为新一代最显要的资本家的人也必定成为地位业已稳固的富人的敌人。

8.在所得税率非常高的国家,事实上较大的平等是通过确定每个人都可以挣得的净收入上限来实现的(在上次大战期间,英国的税后最高净收入约为5000英镑或14000美元——虽然这一金额由于未把资本利得算作为收入而有所调和)。我们已经看到,如果考虑到对较高收入级别所征收的累进税对国家税入的贡献并不显著,那么我们只能用谁都不应支配一大笔收入的观点来为累进税辩护。但是,怎样才叫一大笔收入?这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看法,并最终取决于它的平均富裕水平。因此,一个国家越穷,它所允许的最高收入就会越低,而且就其居民而言,他们就越难达到较富裕国家认为只是很平常的收入水平。至于这会导致怎样的发展结果,可以从印度国家计划委员会不久前勉强未获通过的一项建议中看清,根据该项建议,政府应该针对所有人的年收入确定金额为6300美元的年收入上限(对于所有人的工资,则确定金额为4300美元的工资收入上限)。[31]我们只需想象一下,如果把同一原则应用于任何国家的不同地区或用于国际场合,这会意味着什么。这些后果当然是对特定群体中的多数有资格决定适宜的收入上限的道德信仰基础以及对那些相信这一方式将有助于大众幸福的人的智力水平的最好说明。贫困国家阻止个人发家致富,这也会放缓财富的普遍增长,难道这还值得怀疑吗?而且,对于贫困国家如此,难道富裕国家就不至于如此?

当然,累进税问题最终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且在一个民主政体中,如果人们完全理解这一原则是怎样运作的,它是否还会继续得到支持,这是真正的问题所在。累进税的实际操作可能是依据那些如果得到抽象阐述就会招致大多数人反对的想法。多数应当有权对少数强加一份歧视性的税收负担,应对同种劳务计以不同的报酬,而且对于整个阶层,仅仅因为它的收入与其他阶层的收入不合拍,就应该使得一般的激励机制实际失效——所有这一切都是一些不成其为公正的原则。此外,如果我们还考虑到累进税以如此多种多样的方式导致我们浪费精力和努力,[32]我们就并非不可能说服有理性的人相信它是不可取的。但是,在这一领域内的经验表明人们的习惯很快会压倒公正意识,乃至上升到一种原则的高度,而该原则的最扎实的基础实际上不过是妒嫉。

若要实现一个合理的税制,人们就必须把决定征税总额应当多高的多数也应该最大程度地承受这一负担作为一种原则来接受。对于同一多数,如果它给予经济地位弱小的少数一些救济,其形式是一种比例较低的征税,那就可能不存在理由充足的反对意见。防止滥用累进税的任务由于以下事实而复杂化:正如我们所目睹的那样,作为平衡间接税影响的途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行某种累进可能是合理的。是否存在一条可望被人们接受的、能有效地防止人们对累进税的那些内在诱惑着迷的原则?我个人不相信设置累进税率上限能实现这一目的。这种百分数字与累进原则同样任意,当政府需要附加收入,从而似乎需要变更它的时候,政府就同样很容易改变它。

我们所需的是一种根据直接税与总税负的某种比例关系而限定最高直接税税率的原则。一种最为合理的规则似乎是,把直接税的最高许可(边际)税率固定在国家税入占国民总收入的百分比率上。这就是说,如果政府拿走25%的国民收入,那么25%也就是对任何部分的个人收入计征的最高直接税税率。如果某件全国紧急事件要求政府提高这一比例,那么最高许可税率也可相应提高到同一数字;而且如果总税负降低,它就将相应地降低。这样,税收总还有些累进性,因为那些为其收入支付最高税率的人还会支付某些间接税,这会把他们的总的税负比例抬高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奉行这一原则会带来值得欢迎的后果,即若要通过任何预算,就首先必须估算政府有意征取的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有多大。这一百分比会提供标准的直接所得税税率,对于较低的收入,可以根据这些收入被计征间接税的比例来降低税率的百分比。其净结果会是一种轻度的总体累进,不过,在这一累进里,适用于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超出平均所得税率的程度,从其税额来看不会超过间接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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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自F.吉西亚蒂尼的“第十次攀登”载,P.吉西尼亚蒂尼和F.吉西亚蒂尼编《未曾发表的书稿》(F.Guicciardini,“La decima scalata”,Opere inedite,ed.P.and L.Guicciardini[Florence,1867])第10章第377页。这一观察的动因以及这一值得注意的、发生在16世纪的累进税讨论的动因值得一提。吉西亚蒂尼的这段文字即来自那时候的讨论。

在15世纪,佛罗伦萨共和国已经享受了200年之久的法治和个人自由,这是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以来闻所未闻的。到那时候,梅迪奇家族开始统治佛罗伦萨,该家族借助对民众的感召力,日益攫取了专制权力。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他们所采用的手段之一是累进税,正如吉西亚蒂尼在另一场合中所描述过的那样:“众所周知,贵族和富人在何等程度上受到了科西摩的压迫,在后来又受到苛捐杂税的重压。其原因是,累进税是一种貌似合法的破坏手段,因为他们总是为自己保留了权力,以便随心所欲地打倒其他任何人。对于这一点,梅迪奇从未承认过。”见《论佛罗伦萨的政权》,载《第十次攀登》(“Del reggimento di Firenze”,Opere indeite)卷2,第40页。在16世纪的某个时候,人们又开始主张累进税,吉西亚蒂尼撰写了两篇精彩的累进税论文(艾亨贝格:“国家学手册”卷4《财政学》(K.T.von Ehenberg,“finanzwissenschaft”,Handwö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3d ed.,Jena,1909])里所指的写作日期1583年,不过是一个推测),一篇是支持累进税的,另一篇则是反对累进税的,后者明显代表了他的观点。手稿一直保留到19世纪才被出版。他的基本反对意见是(第10章第368页):“我们必须追求的平等在于:没有一个公民能够压迫另一个公民,而且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当局的领导,而且要把每一位能够进入议会的人的声音与其他人的声音一样算数。这就是自由平等的含义,而不是说不论是在哪一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他进一步论证道(第372页):“社会中的一部分人被另一部分人压迫和虐待,这不是自由,也不是我们寻觅自由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应当保障每一个人能够维持体面的处境。”对于他,主张累进税(前引书)是“人民的煽动者,是自由与美的共和国的败家子”。本章开头所摘引的一段话指出了累进税的主要危险,也许可以把意大利语原文再次摘录于此:“但是,事情的性质是,最初数量不大,但如果人们没有意识到,很快就会成倍地增加,而且会扩展到后来没有人能及时为你们采取措施的地步。”比较里卡-萨莱诺的《意大利财政学历史》(G.Ricca—Salerno,Storia delle dottrine finanziarie in Italia[Palermo,1896])第73—76页,以及格拉拜恩的“累进税学史论文集”,选自财政档案(M.grabein,“Beiträge zur Geschichte der Lehre von der Steuerprogression”,Finanz—archiv[1895])卷12,第481—496页。

[2] 十年前,只剩下非常少的国民经济学家在原则上还反对累进税,其中值得一提的有米瑟斯,如见他的《人类行为》第803页及其后,卢茨的《自由经济的指导原则》(L.Lutz,Guideposts to a Free Economy[New York,1948])第11章。较年轻一代中第一位指出累进税的危险的学者似乎是赖特的《民主和进步》(D.M.Wright,Democracy and Progress[New York,1948])第94—103页。至于重新广泛开展这一讨论,这主要归功于布卢姆和卡尔文的细致研究《并不轻松的累进税案例》,最初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法律学刊》(W.J.Blum and Harry Kalven,Jr.,The Uneasy Case for Progressive Taxation,i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52])卷19,而且于1952年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特辑出版。我个人已经在以前讨论过这一问题,在“累进税的不公正之处”,载《瑞士月刊》(“Die Ungerechtigkeit der Steuerprogression”,Schweizer Monatshefte[1952])卷32,以及在“对累进税的再思考”,收录于森霍尔茨编《关于自由与自由企业:路德维希·冯·米瑟斯纪念论文集》(“Progressive Taxation Reconsiderde”,in On Freedom and Free Enterprise:Essays in Honor of Ludwig von Mises,ed.M.Sennholz[Princeton,1956])。后者的一个较大部分被编入本章。最近出版的、非批评性的、但富有高度教益的英国累进税史论文是谢哈伯的《累进税》(F.Shehab,Progressive Taxation[Oxford,1953])。

[3] 根茨在下面的论文里收入了杜尔哥的边注“应当惩罚的是发起人,而不是项目”。参见“关于法国政府的支持来源”,载《历史学刊》第3期(F.Gentz,“Ueber die Hülfsquellen der französischen Regierung”,Historisches Journal[1799])第138页。根茨自己在那里评述了累进税:“现在的任何一种税收,如果它以一种不同于收入或者财产的纯粹(对比)累进的累进作为其基础,如果它基于一个程度递增的累进的原则,都已经不比街头盗匪来得好。”(当然,根茨在这里所使用的“累进”一词是针对绝对税额,而不是比例税额。)

[4] 麦卡洛克:“关于税收的意见和建议”,载《爱丁堡评论》(J.R.Mc Culloch,“On the Complaints and Proposals Regarding Taxation”,Edinburgh Review[1833]),卷57,第164页。他把这一早期文章的大部分作了改编加工,并收入更为著名的扩大版,即《关于税收和基金制度的原则和实际影响的论文》(Treatise on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al influence of Taxation and the Funding System[London,1845]),见第142页。

[5] 见马克思的《选集》,阿多拉茨基编(K.Marx,Selected Works,ed.V.Adoratsky[London,n.d.])卷1,第227页。正如米瑟斯在《为自由而计划》(Planning for Freedom[South Holland,1952])第3章第96页里所指出的那样,“使得对旧社会秩序的进一步进攻成为必要”这些字眼没有出现在共产党宣言的原版中,但是被恩格斯插入英译文中。

[6] 见梯也尔的《论财产》(M.A.Thiers,De la propriété[Paris,1848])第319页:“有比例性是一项原则,但累进是可恶的、专断的。”

[7] 见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卷,第353页。

[8] 对这些拥护累进税的论点的较新评述可参阅费根著“近代和当代累进税理论”,载《政治经济学杂志》(E.D.Fagan,“Recent and Contemporary Theories of Progressive Taxation”,J.P.E.[1838])卷46和阿列克斯著“累进税理论”,收录于《当代经济理论》(E.Allix,“Die Theorie der Progressiv Steuer”,Die Wirtschaftstheorie der Gegenwart[Vienna,1928])卷48。

[9] 我记得我的老师冯·维泽尔,现代效用理论的创立者之一,而且是“边际效用”概念的创始人,把他为公平征税奠定了科学基础看作为他的主要成就之一。在英语国家,埃奇沃斯在这一方面是最有影响的作者,参见他的《政治经济学文集》(F.Y.Edgeworth,Papers Relating to Political Economy[London,1925])卷2,尤其是第234—270页。

[10] 直到1921年,乔赛亚·斯坦普爵士(后来成为勋爵)才在《税收的基本原则》(Sir Josiah Stamp,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axation[London,1921])第40页中写道:“并不是直到在心理学方面也彻底地发展了边际理论之后,累进税才原则上真正站稳脚跟。”甚至在后来,巴纳仍然可以在他的《通过公共财政的收入再分配》(T.Brna,Redistribution of Incomes through Public Fi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5])第5页中写道:“给定全部国民收入,随着一个公平的收入分配,满足达到了最大化。这一论点一方面基于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另一方面基于有关相同收入的人拥有同等的享受能力的假设(这一假设与其说基于经济学,毋宁说基于政治民主)。此外,只要存在失业,目前所公认的经济原理就否定节俭是美德(高收入的存在使得这样做更为容易得多),而且那传统上为不平等辩护的主要理由也由此消失。”

[11] 尽管反复出现异议,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对一个人的给定需要与另一个人的相比是大是小有着明确的看法,但是也许可以认为这一推断是有充足理由的。我们对此有看法,这一事实无论如何不能说明,如果人们关于不同人的需要的相对重要性的观点相左,必定存在某一可用以决定谁是谁非的客观基础;也绝无迹象表明人们会容易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12] 《普鲁士议会……谈判速记报告(1898—1899)》(Stenographische Berichte der Verhandlungen……des preussischen Abgeordnetenhauses[1898—9])卷2,第907页:“但是,如果我们谈到累进税问题,平等这一最神圣的政治原则就会变得虚伪。在那里,甚至绝对民主自身也以千万个声音否定它的原则,如果事关更为尖锐地对付富人。”

[13] 尤其是参阅西蒙斯的《个人所得税》(H.C.Simons,Personal Income Taxa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38])第17页及其后。也比较皮科克的“在一个自由国家中的福利”,收录于沃森编《非奴性的国家》(A.T.Peacock,“Welfare in the Liberal State”,in The Unservile State,ed.G.Watson[London,1957])第117页:“自由主义对累进税之类的支持并非出于效用学派的信念,即与一位富人相比,一个附加的英镑对于一位穷人更‘有价值’或会对这位穷人‘提供更大的效用’这一信念。它基于一个对较大不平等的、积极意义上的反感。”

[14] 见国家制造商协会税收委员会编《面对所得税歧视问题》,扩大修订版(Taxation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Facing the Issue of Income Tax Discrimination[rev.and enlarged ed.;New York,1956])第14页。

[15] 见赫顿著“累进的力度”,收录于《非奴性的国家》(D.G.Hutton,“The Dynamics of Progress”,in The Unservile State)第184—185页。现在在工党圈子里,这甚至似乎已得到承认,如参见克罗斯兰的《社会主义的未来》第190页。在这方面,也可参阅弗里德曼,前引书。

[16] 比较希拉斯和罗斯塔斯的《英国的税负》(G.Findlay Shirras and L.Rostas,The Burden of British Tax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43])第56页。这一研究的主要成果见下表:

也参见较早时候的一些讨论,参见《国家债务与税收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National Debt and Taxation[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27;Cmd.2800]),有关美国的情况,可参见科尔姆和塔拉索夫的《谁在纳税?》,收录于《临时国家经济委员会专题文选》第3号(G.Colm and H.Tarasov,Who Pays the Taxes?“Temporary National Economic Committee Monographs”,No.3[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0]),以及阿德勒的“财政制度:收入的分配和公共福利”,收录于普尔编《财政政策和美国经济》(J.H.Adler,“The Fiscal System: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Public Welfare”,in Fiscal Policies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ed.K.E.Poole[New York,1951]);有关法国的情况,可参见布罗歇尔的《公共财政和收入再分配》(H.Brochier,Finances publiques et redistribution des revenus[Paris,1950]);有关在普鲁士的一个类似结果,可参见诺曼的《个人所得税》(F.J.Neumann,Die Persönlichen Steuern vom Einkommen[Tübingen,1896])。

[17] 见卡特的《战后英国的收入再分配》(A.M.Cartter,The 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in Postwar Britai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55);也参见皮科克编《收入再分配和社会政策》(Income Redistribution and Social Policy,ed.A.T.Peacock[London,1954]);另参见马斯格雷夫、卡罗尔、库克和弗雷恩著“在各收入组别之间的税金分摊:对1948年的案例分析”,载《国家税收杂志》第4期(R.A.Musgrave,J.J.Carroll,L.D.Cooke and L.Frane,“Distribution of Tax Payments by Income Groups:A Case Study for 1948”,National Tax Journal,Vol.IV[1951])。

[18] 在这些悲观预测当中,最有名的是莱基的《民主与自由》(W.E.H.Lecky,Democracy and Liberty[new ed.,New York,1899])第1部分,第347页:“累进程度过高的累进税最完全地构成了对民主的最大威胁,创造了一种状态,在该状态中,一个阶层向另外一个阶层强加负担,而后者并没有请求分担这些负担,而且前者把国家推进铺张过度的巨型计划,坚信整个开支会落到他人的头上。”

[19] 见皇家利润及所得征税委员会编《第二份报告》(Royal Commission on Taxation of Profits and Income,Second Report[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54,cmd.9105])第142段。

[20] 怀特法官,收录于《诺尔顿诉摩尔案》(Justice White in Knowlton v.Moore,178 U.S.41[1900]。

[21] 见塞利格曼的《累进税理论与实践》(E.R.A.Seligman,Progressive Taxation in Theory and Practice[2d ed.,Baltimore: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1908])第298页。

[22] 见《第二份报告》第150段。

[23] 麦卡洛克的《税收论》(J.R.McCulloch,Treatise on Taxation)第141页。这一段话在后来经常被人使用,比如出现在沃克的《政治经济学》第491页。

[24] 见《皇家利润及收入征税委员会的最终报告》(Final 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Taxation of Profits and Income[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58;Cmd.9474])第186—207页中的详尽讨论,尤其是见第186页:“累进税所固有的是,它对不公平和公平收入的影响是不同的。”

[25]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那些以最高的嗓门强调所谓的“耗竭投资可能性”的作者,现在要求“必须加强所得税的有效累进度”,而且强调,“当今美国政治所面对的惟一最重要的其他问题是我们的所得税的累进性问题”,并且严肃地主张,“我们处在这样一个形势下:比起工资袋里的1美元边际工资收入,1美元的边际税额明显有着高得多的社会效用”。见汉森的“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的任务”,在国际计划学会前的报告油印件(A.H.Hansen,“The Task of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and Stability”,address to the National Planning Association,February20,1956;mimeographed)。

[26] 这似乎甚至震动了一个作者,他曾如此坚信累进税的公正,以至于他希望在国际范围内运用它。见米德的《计划和价格机制》(J.E.Meade,Planning and the Price Mechanism[London,1948])第40页:“这样,一个丰产作家每挣得一个英镑,就要缴纳19先令6便士的税收(也就是97.5%),他必须挣得200英镑稿酬,如果他想留下足够的税后收入,以便负担得起雇用一位女用的5英镑工资。也许他会决定不去搞写作,而是由自己干家务活。只有当他的写作生产率比家务劳动率高出40倍时,他才值得推行劳动分工,用写作劳动来换取家务劳动。”

[27] 见刘易斯的《经济计划的原则》第30页;似乎首先是霍布豪斯起用了这一观点,参见他的《自由主义》(L.T.Hobhouse,Liberalism[London,1911])第199—201页,他认为,征收额外税的理由是“一个值得尊重的怀疑:对于社会,是否任何单个人绝对有这样的价值,以拥有某些人所能一并得到的同样多的东西”,而且“如果我们的年收入达到5000英镑左右,我们就接近了个人的产业价值的极限”。

[28] 比较赖特,前引书,第96页:“必须记住,我们的所得税法的大部分内容是由那些领取稳定工资收入的人为了那些领取稳定工资收入的人的利益制订和通过的。”

[29] 见米瑟斯的《人类行为》第804—805页。也比较克拉克的《福利和税收》第51页:“许多重税的支持者是对垄断的真诚反对者;但是,如果税收变低,或者如果对未分配利润免予征税,许多企业会异军突起,会与旧的垄断组织展开积极的竞争。事实上,当前过高的税率是垄断目前如此强大的主要原因。”类似的阐述见罗宾斯的“公共财政短评”,载《劳埃德不列颠评论》(Lionel Robbins,“Notes on Public Finance”,Lloyds B.R.[October,1955])第10页:“积累哪怕相当少的一笔财富也变得如此困难,这一事实必定对经营组织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而且我绝对不能理解这些结果竟然是出于社会的利益。难道这一切的必然后果不是法人企业发展积蓄变得越来越困难、从而越来越影响创新?难道不是越来越多的积累发生在大型康采恩内部?这些康采恩大多是过去个别企业的结果,而且在冰川纪消失之前成功地起步。”

[30] 见赖特,前引书,第96—103页;也比较巴特斯和林特纳著《联邦税对成长型企业的影响》(J.K.Butters and J.Lintner,Effects of Federal Taxes on Growing Enterprises[Boston:Harvard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1945])。

[31] 见《纽约时报》,1956年1月6日,第24页的报道。

[32] 许多这些管理费所引起的浪费是累进税的一个间接后果,因为如果没有它,公司对高级经理人员支付更多的薪水,引导他们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负担他们的代理费用,这往往更符合公司的利益。由累进税引起的律师费用,还比人们通常以为的要更为大得多;比较布卢姆和卡尔文,前引书,第431页:“值得注意的是,从税是累进的这一简单事实出发,派生出多少日复一日的、在所得税领域的律师工作。可能他的多数问题就是由这一事实引起或加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