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见是反对把任何一种管理做过头,特别是反对其中最最严重的一种,即站在领导的一方进行干预,干预人民的生计。[1]

——埃德蒙·伯克

1.在近代西方世界,城市和工业人口总是随财富和文明的增长而增加,而这种增加则造成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及绝对数字的减少。技术的进步使人们在粮食生产方面的生产率大为提高,因而比以前少的人就能满足更多人口的需要。然而,虽然人口增加使对食物的需求也按比例地增加,但一旦人口的增长减慢,而进一步的进展主要采取人均收入增长的形式,这种增长的收入中被用于增长的食物消费上的部分就会越来越少。如果供应给人们喜欢的品种,仍可让他们在食物上花费更多的钱;但是,超过某一点,谷类商品的人均消费便停止增长,并可能实际减少。生产率的增加再加上无伸缩性需求就意味着如果从事农业的人要维持其平均收入(且不说跟上收入方面的一般增长),其数目必须要减少。

如果在农业和其他行业之间人力的这种重新分布发生了,那么,从长期的观点看,就没有理由说,那些留在农业方面的劳动力为什么不应该像其他人一样从经济进展中得到同样的利益。但是只要农业人口相对而言过于庞大,这一变化在发生的过程中必然会给其造成不利。只有在农业收入与城市职业的收入相比有所减少的情况下,才会引发离开农业的自发行动。农民越是不愿转向其他职业,在过渡时期的收入差别就越大。特别是当这种变化会延续几代人时,这个差别将保持很小,假如职业转变相对较快的话。

然而,不管在什么地方,政策总是推迟这一调整,结果是问题变得越来越大。由于政策方面的有意安排而被留在农业的那部分人口变得很多,以致为保持农业和工业人口的生产率平衡,在很多情况下要求两者的数目要加以改变,而这在任何有限的一段时间内都似乎是完全行不通的。[2]

执行这种政策有一系列原因。在工业化进展迅速的欧洲国家,这种政策最初源起于在工农业间保持“适当平衡”的某种含糊的想法,在这里“平衡”的意思只不过是保持两者之间的传统比例。在那些由于工业化而趋向于依赖进口粮食的国家,那些实施这种政策的论点受到战时自给自足的战略性考虑的支持。而且人们常常相信,人口转移的必要性是不会重复出现的,因此把这个过程延续较长时间就可以缓解这一问题。但是使政府进行干预的主要考虑是保证当时从事农业的人们有“适当收入”。

这项政策从一般公众得到的支持常常是由于人们有这样的印象,即农业人口整体,而不是单单其中生产率较低的那些部分,已不能挣得合理的收入。这一信念的基础是农业产品的价格在必要的再调整实现之前就会下降得比其可能不得不持久地下降的数额更低。但是也正是这种价格的压力不仅使农业人口得以有必要的减少,而且使新的农业技术得以采用,最后降低成本并使合适的单位得以生存下去。

边角土地和农庄的消灭会减少平均成本,而且通过减少供应会使产品价格下降的趋势停止或甚至部分地使其发生逆转,但这只是必要调整的一部分而已。对恢复农业兴旺同等重要的是改变其内部结构,这种变化将因改变其不同产品的相对价格而引起。但是,那些想要帮助农业渡过困难的政策常常会妨碍那些使之产生效益而进行的再调整。

在这里我们可以仅仅提供一个这样的例子。如前所述,一旦收入方面的一般增长超过了某一水平,人们不大可能增加其花在粮食上的支出,除非提供给他们的是他们喜欢的品种。在西方世界,这主要意味着高蛋白食品,例如肉类和奶制品,取代谷类和其他淀粉类食品。如果能使农业以更少的相对花费生产更多的这类产品,那将有助于这一进程。这是可以实现的,如果能使谷类价格降低到用它来饲养家畜也有利可图的话;这样也就间接地生产了消费者所需要的食品。这一发展将使粮食的总消费不致有用其他办法所造成的减缩;而与此同时,这还会降低肉类等的成本。然而,如果有一种政策要将谷类的价格保持在人的消费不能吸收供应,并且这些谷物也不能移作他用而获利的水平上的话,这就常常要成为不可能的事了。

作为说明政策阻碍农业适应改变了的条件之各种不同方式的实例,这已足够了。通过适当的调整,有少数的生产者(仍比用其他方法获得成功的人要多)可以增加其生产率,以共享繁荣的普遍增长。当然,农业方面的部分难题确实是生产者及生产过程的特性很容易特别不利于适应变革。但是补救的方法显然不能是使之去抗拒变革。然而,这正是大多数政府采取的重要控制措施以及特别是所有控制价格的措施正在做的事情。

2.应该不须重复的是,从长远的观点看来,价格控制达不到良好的目的,而且即使只限于有限的时期,它们也只有在同直接控制生产的措施结合起来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如果要使它们有益于生产者,就必须由当局的决策来加以补充,例如说决定由谁来生产,生产多少以及生产什么等等。既然目的在于使现在还在耕作的人们留在土地上并得到使他们满意的收入,既然消费者并不愿意花足够的钱在食物上以使他们保持在那一水平,所以当局必须求助于强制性转移收入才行。这究竟要走多远可以用英国的例子来说明,人们预期在英国,对于农业的财政援助总额将很快达到“大约农业净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二”。[3]

对于此项发展应特别提出两点。一个是在多数国家使农业脱离市场机制和使之更受政府指导的进程在工业之前开始,以及它的实施通常是得到保守派的支持或甚至由他们创议;这些保守派对于社会主义的措施并不很反对,如果这些措施有利于达到他们赞许的目标的话。第二点是,在那些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中较小比例,但由于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获得了类似群体从未获得过的以及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能给予全部人口的特权的国家中,这种趋势或许甚至更强烈些。一旦政府把原则抛之脑后并着手保证特定集团的地位,不会有任何发展比这更使人有这么多的理由怀疑民主政府有无能力理性地采取行动或者能否执行明智的计划。我们已经在农业方面到达了这样的现状,即几乎在所有地方,更善于思考的专家不再问什么是合理的政策,而只问哪种方针看起来在政治上可行而造成的损害最小。

但是,在我们这类书中可以不去注意政府的舆论状况强加给目前决策的政治需要。我们必须只限于说明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农业政策一直是被这样一些概念统治着,这些概念不仅是自拆台脚的而且如果普遍应用会形成对所有经济活动的极权控制。我们不能只为了一个集团的利益而应用社会主义原则;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便不能期望反对其他集团根据所谓的公平原则也要求使其收入同样地由当局决定。

这种政策所造成的后果的最佳说明大概是在美国经过二十年努力应用“平等”概念所造成的状况。[4]试图向农业生产者保证其产品价格与工业生产者的价格保持固定关系,一定会使某些力量暂时不再发挥作用,否则这些力量会给最低成本的生产者以及那些仍可获利的产品施加农业生产方面的必要限制。不容否认,如果这些力量要起作用,在过渡时期,农业收入的增长将滞后于其他人口。但是,除了停止技术和财富的发展以外,我们怎样做都无法避免去采取适应措施。而试图强迫性地把收入从城市转移到农业人口来减轻其效果一定会因延续这一进程而使延期的适应行为有更多的积压,从而增加问题的困难。

这一政策在美国的结果是:过剩的存货堆积得越来越多,这对于美国以及世界农业的稳定构成新的威胁;另外,基本上是随意而又无效和不合理地指派耕种面积种种。这种结果已广为人知,不须赘述。不能否认,主要问题是政策如何从其造成的形势中把自己解救出来,以及如果政府从不干预价格、数量和生产方法,美国的农业会处于更健康的状态。

3.虽然现代农业政策的不合理性和荒谬性或许最容易在美国看到,但我们要充分了解这类政策在得到系统贯彻的条件下,会给农民(其“坚定的独立性”与此同时常被当作用公众开支来维持其生活的论据)强加多大的限制,并在多大程度上把农民变成所有生产者中最有组织的和最受监督的一部分,我们就必须转向其他国家。

这一发展可能在英国走得最远,在那里已建立了对多数农业活动一定程度的监督和控制,这是在铁幕这一边难以比得上的。也许不可避免的是一旦在很大程度上用公共开支来经营耕作,也就应强制实施一定的标准,甚至对当局认为不好的耕作所给予的惩罚应是冒犯者被赶出他自己的地产。然而,一种奇怪的幻想是:如果耕作方法受到邻里委员会的控制,如果多数人或某些高层权力机构认为属于良好的耕作被当作普遍推行的标准的话,农业就能更有效地适应不断改变的条件。这种限制也许是保留我们了解的而且很多人(人们猜想其中大多数住在城市)出于感情的原因希望保留的耕作方法的最好办法;但其结果只能是农业人口越来越具有依附性。

事实上,英国公众对农业的命运所表现出来的显著的焦虑可能是由于美学的考虑而不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在奥地利或瑞士这样的国家,公众更加关心保留山区农民也是出于同样原因。在所有这些例子中,人们心中都有一种沉重的负担,原因是担心由于眼下耕作技术的消失而使人们熟悉的乡村面貌会发生改变以及农民如不特别加以保护会全都消失殆尽。正是这种担心使人们对于农业人口的任何减少都大惊小怪,并在心中想象出一种完全荒芜的乡村的图像,或一旦有些自耕农场被弃后的乡村景象。

然而,正是这种“保留”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农业的大敌。说所有农民同样受到任何发展的威胁根本是错误的。在类似的条件下工作的农民中,贫富之间的差距同在其他职业中一样大。[5]同在其他任何领域一样,如果在农业中要不断适应改变了的条件,必须让那些由于找到了对变化应作出的适当反应方式而取得成功的人的实例得到其他人的仿效。这总是意味着有某些类型会消失。特别是在农业,这就意味如果农民要取得成功,他必须逐渐地变成商人才行——这一过程虽然必要但使很多人感到痛惜并希望避免。可是,对农业人口而言,另一种选择就是越来越成为国家公园的附属品,成为保留下来以点缀自然风景的特殊种族,并且这种选择会有意地阻止他们进行能使他们自食其力的思想和技术上的调整。

这种把农业人口中的一些特定成员保护起来使之能抵御那些强大的传统和习惯发生必要变化的企图,必定会使他们受到政府的永久性监护,成为生活在其他人口之外的抚恤金领取者,并永远依赖政治决策生活。如果一些偏远的宅基地消失了,如果在有些地方牧场或甚至森林取代了在不同条件下曾经是可耕的土地,那么这种结果造成的害处可能更小。确实,如果我们允许某些生活方式完全消失而不是把它们当作过去时代的样板而保留下去的话,我们对人的尊严会表现出更多的尊重。

4.有种论点说在农业根本无法控制价格或实行任何类型的全面计划,而且多数此类措施既在经济上很不明智,对个人自由也是一种威胁;这种论点并不意味着农业政策上不存在真正的和重要的问题,也不意味着政府在此领域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里和其他地方一样,这些任务一方面涉及逐步改进法律机构,这样会使市场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以及使个人更重视他的行动的效果;另一方面则涉及那些真正的服务性活动,而这些活动中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提供一定的方便,主要采取提供信息的形式,而这些信息至少在发展的一定阶段不可能以其他任何方法提供,虽然在此处政府也还是不应冒称拥有专有的权利,而应该促进志愿性的努力,以在一定时候取代政府的那些功能。

属于第一类的是那些既在城市事务也在农业中由于邻里效应以及由于利用某块土地而给该社团的其余部分造成的更加深远的后果而产生的那些问题。[6]有些这类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谈及自然资源的保护时加以考虑。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农业问题,与其有关的法律框架,特别是涉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可以得到改善。在物价机制中很多更严重的缺点,只能通过处于单一控制下的企业的适当单位的进化而得到补救,有时候只能通过为某种目的而合作的适当集团加以补救。适当的组织形式发生进化的程度如何,将主要取决于土地法的性质,包括在必要的保障下它为强制性征用所提供的可能性。毫无疑问,在欧洲合并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分散的财产或在英国围圈公地都是一些必要的立法措施,使个别的努力取得改进成为可能。虽然在“土地改革”方面的实际经验并不给人信心,但至少可以想象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土地法可能有助于解散大庄园,这些大庄园已变得很不经济,但由于现存法律的某些特征而仍然存在。在法律框架内存在着这种逐步改进的余地,而越是可以自由地对现行安排做出实验,就越有可能朝正确方向作出变革。

具有服务性质的政府行为是大有可为的,特别是在传播信息方面。在一个有生气的社会中,农业的真正困难之一是,农业人口的性质恰恰很容易使它与知识的进步和变化脱节。这一点意味着多数个人甚至不知道有有用的知识可用并值得为之付出代价,就像那些固守传统耕作方法的农民一样,在这样的地方,社会负担一些传播这类知识的费用常常是有利的投资。我们对于同胞被置于可以明智地进行选择的地位都感兴趣,并且如果有些人对于技术发展所提供的可能性尚未开窍的话,一点较小的花费常常就会足以诱使一些个人去利用新的机会,然后靠其自己的积极性进一步前进。政府还是不应该成为惟一的知识传播者,用权力决定个人应该了解什么,不应该了解什么。政府的行动如果太多也可能会阻碍更有效的志愿性努力和成长,从而造成危害。无论如何,对于由政府提供这类服务不能在原则上反对;这类服务中哪些是值得的以及应做到何种程度,是个权宜的问题,不涉及更多的问题。

5.虽然我们在这里不能试图认真地考虑“不发达”国家的特有的问题,[7]但我们不简单地论述一下下述荒谬事实就不能离开农业这个话题,这个事实是:虽然老的国家为避免其农业人口减少都被许多荒谬透顶的复杂问题所缠身,而新的国家却似乎更急于用人为的办法加速其工业人口的增长。[8]就后者而言所作的很多努力都似乎基于“因一事随另一事而发生,故后者为前者所造成”(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这类的相当幼稚的谬见:因为从历史上看,财富的增长经常伴随迅速的工业化而来,人们假定工业化会带来更加迅速的财富增长。这明显地混淆了中途结果和原因。的确,随着人均生产率由于在工具上投入更多资金,更由于在知识和技能上投资而有所增长,将需要越来越多的工业产品形式的额外产出。而且确实,在那些国家要大量增加食物的生产就需要更多地供应工具。但这两种考虑都不能改变这样的事实:如果大规模工业化要成为提高平均收入的最迅速的方法,就必须有农业余额,从而使工业人口有饭可吃。[9]如果无限的资本可以随手得到,如果仅仅随手得到足够的资本就能迅速改变农业人口的知识和态度,那么这类国家按照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榜样有计划地实行经济重建就是明智的。然而,这显然不处于实际可能的范围之内。实际情况似乎是,如果诸如印度和中国之类的国家要迅速提高其生活水平的话,就应只将手中资本的一小部分投入到开发复杂的工业设备上去,也许对于那些劳动力价值很高的国家特有的高度自动化,资本密集型工厂根本不应投资;另外,这些国家应致力于把资本尽可能分散地投入到可以直接提高粮食生产的那些方面。

一些在资金方面极为贫穷的地区,如果它们的经济采用先进的技术,那么会产生怎么样的发展,这从根本上来说是无法预测的,但是,如果给它们自由发展的机会,那么,所产生的发展就有可能得到加速,而反之,如果从另一些社会那里,即从那些在可预见的将来其劳资比例完全不同于较新的经济体系的社会借用一些模式,生搬硬套,那么,所产生的发展,就不大可能这样迅速。不管在这类国家有多么强烈的理由要政府主动提供范例,自愿在传播知识和教育上投资,据我看来反对全面规划和指导所有经济活动的理由在那里要比在较先进的国家更为强有力。我是从经济和文化两方面出发这样说的。只有自由增长才可能使这类国家发展其自己的、可行的、能够为人类的需要做出独特的贡献的文明。

6.西方的最聪明的人都知道,农业政策的问题是把政府从它们已难以自拔的一种控制体制中解救出来,并恢复市场运转的问题。但在自然资源开发的相关领域,普遍的意见仍是,此处存在的特殊情况要求政府采取广泛的控制。在美国这种观点尤其强烈,在那里“保护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鼓吹经济规划的根源,并且对激进的经济改革者的固有思想也有所影响。[10]几乎没有哪个论点像所谓私人企业浪费自然资源的说法那样被广泛和有效地用来使公众相信“竞争的浪费性”以及中央控制重要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

在一个移民迅速定居下来而且带来先进技术的新国家中,为什么保护资源的问题会比以前的欧洲更为严重,可能有几种原因。在欧洲进化是渐进的,很早以前便已确立了某种平衡(毫无疑问,部分原因是在早期开发的后果最为严重,例如阿尔卑斯山的南坡有很多地方遭到毁林,从而造成土壤侵蚀),而在美洲迅速占据大片的处女地提出了重要性不同的问题。在一个世纪中第一次使一整个大陆被开垦所涉及的变化本应造成自然平衡的破坏,而今天看来虽然似乎很可惋惜,但不一定会使我们惊奇。[11]但是,对于所发生的事有所抱怨的人当中很多是事后聪明,没有理由相信以当时的知识水平而言甚至最明智的政府政策能避免那些现在十分令人悔恨的结果。

不容否认,的确有浪费;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其最重要的实例——森林的耗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森林未成为私人财产,而继续作为公有土地根据一些不足以刺激开发者采取保护措施的条件交付给私人开发。确实,对有些自然资源来说,一般条件下合适的财产安排将不能保证有效的利用,可能需要在这方面制订一些特别的法律条款。在这方面不同的自然资源提出不同的问题,我们必须逐个加以考虑。

对某些自然资源如矿藏而言,其开发必然意味着它们逐渐被用光,而别的资源可以设法使之无限期地不断还原。[12]环境保护主义者的通常抱怨是前者——“贮存的资源”——很快会用完,而后者——“流动的资源”——没有被这样加以利用,以提供它们能够做到的高水平的永久性还原。这些论点部分地基于认为私人开发者没有长远的观点或不像政府那样对未来的发展有很多超前的知识,我们还将看到这还部分地由于一种简单地谬见,它使通常的保护主义者的大部分论点变得软弱无力。

在这方面还提出了邻里效应的问题,它在某种情况下也导致浪费的开发方法,除非财产单位的大小使得至少任何一个所有者的行动的所有更重要的结果都反映在其本身财产的价值上。这一问题尤其产生于各种“易消失的资源”,如猎物、鱼、水、油或天然气(以及在不远的将来或许还有雨水),这些资源都是我们只有用它们时才占有它们,另外这些也是没有一个开发者有兴趣保存的,因为他如不拿自然有人会拿走的。这样会导致下面的情况:或者私人财产不能存在(例如在深海捕鱼及大多数其他形式的野生资源),结果我们不得不寻找替代的办法,或者私人财产将会带来合理使用的结果,如果统一控制范围与同一资源(例如,池油)可以开发的范围一起扩大的话。不容否认,在由于这种技术原因我们不能让个别所有者单独控制某些特定资源的场合,我们必须求助于另外的管理形式。

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说,多数无法替代资源的消费基于某种有信心的行为。我们一般都很有信心,一旦一种资源枯竭了,就一定有新的东西被发现,它或者可以满足同样的需要,要不然就至少可以补偿我们不再拥有的东西,因而在整体上说我们还是和以前一样生活得很好。我们使用资源时常常基于一种可能性——即我们对于可利用资源的知识会无限增长——就不断消耗资源,而这种知识的确在增长的部分原因是我们以那样飞快的速度消耗着现有的资源。的确,如果我们要充分利用可以得到的资源,我们必须根据资源会继续增加这一假设去行动,即使我们某些特定的期望注定会落空也必须如此。如果六十或八十年前环保主义者就已提出的关于煤的供应将要枯竭的警告得到重视的话,工业发展就会被大大地延迟。而内燃机将不会使运输革命化,如果其使用只限于那时已知的油资源(在汽车和飞机的时代的头几十年当中,以当时的速度使用油的已知资源,油将会在十年内枯竭)的话。虽然在所有这些事情上,必须听取专家们关于实在事实的意见,但如果他们有权力把他们的看法强加到政策上的话,在很多事例中结果都会是很有害的。

7.劝说人们相信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有必要实行中央指导的主要论点是,社会比个人对未来有更大的利益和更多的预见性,并且对特定资源的保护提出的问题是与将来一般性供应问题不大相同的。

说社会比个人更有兴趣为将来做好准备的论点远远超出了自然资源保护的问题。这种论点不仅仅是说有些将来的需要,例如安全或国防,只能由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为此做好准备。它还表示社会一般应将更多的资源用于为未来做准备,而个人的个别决定则不然。或者如人们常常指出的那样,社会比个人更重视未来的需要(或较小打折扣)。如果这一论点正确它确实将证明大多数经济活动由中央规划是合理的。但是,尚无任何事实支持这一论点,而支持它的只有保有这一论点之人的专断。

有一个自由的社会,解除个人对未来的责任并不比要求过去历代人应为我们做出更多的准备理由更充分。这一论点不会由于下面这个被人们常常使用的错误论点而更有说服力。这种论点认为由于政府可以以更便宜的利率获得贷款,它能更好地考虑未来的需要。这是错误的,因为政府在这方面具有的优势完全在于这样的事实,即在其投资中失败的风险不是由他们承担,而是由纳税人承担;事实上,仅就判断某个特定投资是否值得而言,风险性一点也不少。但是,如果投资没有预期的利润,政府可以用征税的办法补偿自己,由于政府通常只计算它实际上作为所用资金的花费支付的利息,因此该论点不利于而不是有利于政府投资。

说政府在知识方面具有优越条件,提出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不容否认,对某些有关可能的未来发展的事实,政府可能要比多数自然资源的个人拥有者更了解。很多最近的科学成就说明了这一点。然而,总会存在大量关于某些特殊情况的知识,这些情况是对某些特殊资源作出决定时必须要加以考虑的,而这些特殊资源只为个人所有者所拥有,不可能集中于一个权威手中。因此,固然可能有些情况是政府了解而很少有其他人了解的,然而,必然有更多的情况,是某些别人所知而为政府所不知,这也同样是真实的。惟有将政府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识分散下放,而不是将一个个人所掌握的特殊知识往上集中,我们才有可能将关系到各个特殊问题的知识收集到一起。很可能没有哪一个例子能说明当局对某一具体决定必然有所影响的所有一切情况都可以拥有高超的知识;而对于特定资源所有者,却可能将他们所必须顾及的更全面的考虑传给他们,而反之,当局是不可能洞察所有个人所了解的各种不同的事实的。

在问题涉及贮存性资源,例如矿藏应以什么速率被使用时,这看起来或许最为清楚。一个明智的决定必须预料到所涉及的材料的价格以后会如何升降发展,而这又取决于对未来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预测,个别的小拥有者通常不可能明智地做到这一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不会促使个别的拥有者好像他们早已把这些考虑仔细推敲那样采取行动,或者这种决定不应留给那些只有他们知道决定着特定矿藏目前有用与否的很多情况的人去做。虽然他们可能对未来发展所知甚少,他们在做决定时将受到别人知识的影响,所谓别人包括那些把计算这类可能性当作自己关心的事情的人以及那些准备为这些资源提供由这些计算决定的价格的人。如果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资源给希望保存它们的人,获得比自己开发特定资源得到更高的利润的话,他就会这样做。正常来说资源将有一个潜在的出售价格,它反映的是人们对于可能影响其未来价值的所有因素的看法,并且,根据比较作为一种可出售财产的价值与如果开采可能带来的价值而作出的决定可能会比一个中央权力的任何决定都更多地考虑所有有关知识。事实常常证明,由一个垄断集团开采稀有的自然资源可能会更长久地利用这些资源,而且或许可能这是这类垄断集团形成并在自由经济下存在下去的惟一事例。[13]我不能完全同意那些以此作为赞成这类垄断的论点的人,因为我不同意说一个垄断集团可能实行的更大程度的保护从社会观点看是合乎需要的。但是,在这类事例中自发形成的垄断集团为那些因相信市场习惯于低估未来需要而要求更多环保的人提供了答案。

8.然而,很多赞成资源保护的论点只是以毫无道理的偏见为基础的。其支持者想当然地认为,在一种特定资源任何时候都可以提供的丰富的服务中有特别为人所需的东西,以及这种产出率应永远得到保持。虽然他们承认对于贮存的资源来说这是不可能的,但他们认为那是一种灾难,如果流动资源的回归率减小到在物质上不能保持自身的水平的话。人们常在一般说来的土地肥沃程度和猎物、鱼等存货的问题上采取这一立场。

为了最有力地强调关键的一点,我们将在这里考察这一偏见的最惹人注目的实例,那就是多数人都倾向于不加批判地接受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论点的谬误。这些论点相信土地的天然肥沃性应在任何情况下加以保护,凡以“土地开采”为招牌的事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加以避免。可以很轻易地说明,作为一般建议,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应保持的肥沃程度与某已知地块的最初条件无关。事实上,“土地开采”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和消费任何贮存资源一样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

一块土地常常是由有机物质的累积沉积物使其肥沃程度增加到一定水平的,一旦那块土地被开垦种植,这种肥沃程度只能用超过利润的费用来加以保持。在一定的情况下,最好人工使土地肥沃到每年的投入将由产品增加来补偿的办法来增加一块土地肥沃程度,而在某些其他情况下则最好使肥沃程度下降到投资仍有收益的水平,在有些事例中,这甚至可能意味着,把目的定在永远耕作上并不经济合算,而在自然累积起来的土地肥沃性被消耗光之后,那块土地就该放弃,因为在已知的地理或气候条件下不可能永远耕作它而获得好处。

在这类事例中一次性地用光自然白白赐予的礼物并不比对贮存资源进行类似的开发更浪费或更应受到指责。当然,可能会有一些其他已知或可能的结果,那是持续改变一块土地的性质所可能有的,并是人们应加以考虑的:例如由于临时的耕种,一块地可能丧失一些它以前拥有的和可以用于其他一些目的的特性或潜在可能性。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与我们的讨论没有关系。我们只想检验一下这样的信念是否正确,即在可能的任何地方,从任何一种自然资源中获得的服务量都应保持在可能达到的最高的水平上。在某一事例中,这可能偶然是正确的,但如果考虑到某块已知土地或某些其他资源的特性,就绝不是正确的了。

这类资源与社会的大多数资本一样并非是取之不竭的财富。如果我们想保持或增加我们的收入,我们必须能够用一种对未来收入有同样贡献的新资源来取代正在被耗尽的资源。然而,这不意味着需要以实物的形式加以保持或用另一种同类的东西来代替,或者自然资源的总储量应保持完整无缺。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考虑,任何一种自然资源只不过是我们天赋的可枯竭的总资源中的一种,我们的问题不是以某种特定形式保护这种资源,而是永远使之保持在一种可以对总收入做出人们最佳期望之贡献的形式中。某种特定自然资源的存在只意味着,只要它还存在,它对于我们的收入的暂时贡献将帮助我们创造在将来会同样帮助我们的新资源。正常情况下,这不意味我们应该用同类的一种资源来取代另一种资源。我们必须记住的各种考虑中的一个就是:如果一类资源稀少了,依赖它的产品将在将来也会变得稀少。由于一种天然资源变得越来越少而造成的产品价格可预见的上升确实将是决定用于保持该资源的投资量的因素之一。[14]

也许简明地说明这个主要之点的最佳方法是说明所有的资源保护都构成投资,应完全像其他所有投资一样用相同的尺度来判断资源保护。[15]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没有什么比人造设备或人的能力更能成为投资的理想目标;并且只要社会预见到某种资源会枯竭,并这样来按排投资,以使社会总收入与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可能带来的收入一样多,这在经济上也就没有保护任何一种资源的理由了。把用于保护某特定自然资源的投资扩大到其利润低于该资本在别的地方所得利润的程度,就会使将来的收入低于如不这样做时的收入。有人说得好,“那些要求我们为将来做好更多的准备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事实上是在呼吁人们为后代做更少的准备。”[16]

9.虽然赞成对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私人活动进行政府控制的论点很不正确,虽然在这些论点中除了提供更多信息和知识这一点外没有更多的内容,但当其目的为提供消遣机会,或保护天然美景、历史古迹或具有科学价值的场所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些消遣机会所给予广大公众的服务常常使个别受益人得到好处,但人们却不能向他收费,这种服务以及通常需要的土地的规模会使之成为采取集体性行动的合适园地。

天然公园、自然保护等等与市政当局小规模提供的消遣机会是同一种类的东西,要说明的是,它们应尽可能由自愿组织(例如英国的国家信托基金会)提供,而不是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但是在政府恰好是该土地拥有者或在它必须用赋税凑集的基金来购买,或甚至用强制购买的方法获得这些土地的情况下,只要社会成员充分了解其花费情况而持赞同态度,并认识到这是一个与其他目标竞争的目标,而不是超越其他需要的独一无二的目标,就不可能有人反对由政府来提供这些消遣的设施。如果纳税人了解必须支付的账单的大小,并在决策中有决定权的话,那就无须要再一般性地谈论这些问题。

* * *

[1] 本章开头的引文系埃德蒙·伯克的《关于粮食短缺的一些想法和详情》(Edmund Burke,Thoughts and Details upon Scarcity[1795],in Works,Ⅶ,419)的结束语。

[2] 参看奥贾拉的《农业与经济进步》(E.M.Ojala,Agriculture and Economic Progress[Oxford:Oxford leniversity Press,1959]);博尔丁的“经济分析和农业政策”(K.E.Boulding,“Economic Analysis and Agricultural Policy”,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Vol.Ⅶ[1947],reprimted in Contemporary Readings in Agricultural Economics,ed.H.G.Halcrow[New York,1955]);舒尔茨的《不稳定经济中的农业》(T.W.Schultz,Agriculture in an Unstable Economy[New York,1945]);弗拉斯蒂埃的《二十世纪的伟大希望》(J.Fourastié,Le grand espoir du XXesièle [Paris,1949]);尼豪斯的《经济政策和农业政策的典范》(H.Niehaus,Leitbilder der Wirtschaftsund Agrarpolitik[Stuttgart,1957])、尼豪斯和普里博的《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农业政策》(H.Niehaus and H.Priebe,Agrarpolitik in der sozialen Marktwirtschaft[Ludwigsburg,1956])。

[3] 恩费尔德的“多少农业?”(Sir Ralph Enfield,“How Much Agriculture?”Lloyds B.R.,April,1954)第30页。

[4] 由于人们很少了解大概值得提到的是在这一领域,鼓励人们采取控制的办法的动力也似乎是来自德国。参看小施莱辛格所著《罗斯福时代:旧秩序的危机,1919—1933》(A.M.Schlesinger,Jr.,The Age of Roosevelt:The Crisis of the Old Order 1919—1933[Boston,1957])第110页:“劳拉·斯佩尔曼·洛克菲勒基金会(Laura Spelman Rocke—feller Foundation)的比尔兹利·拉姆尔(Beardsley Ruml)对他在德国看到的一个正在实施的农业控制计划印象很深,就要求现在在哈佛的约翰·布莱克(John Black)研究一下是否适用于解决美国的农业问题。1929年,布莱克研究出他命名为志愿者的国内分配计划的细节……”

[5] 参见韦伯的“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农业”(Hilde Weber,Die Land wirtschaft in der Volkswirtschaftlichen Entwicklung,“Berichte Über Land Wirtschaft”,Sonderheft No,161[Hamburg,1955])。

[6] 关于在任何程度上“土壤保持”常常仅充当经济控制的借口,参看哈丁的《农业政治:美国农村的土壤保持和权力斗争》(C.M.Hardin,The Politics of Agricuture:Soil Conservation and the Struggle for Power in Rural America,[Glencoe,Ⅱ11.,1952])。

[7] 关于不发达国家的问题及对其经济发展的援助,尤宜参看鲍尔的《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分析及政策》(P.T.Bauer,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 in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弗兰克尔的《对不发达社会的经济影响》(S.H.Frankel,The Economic Impact on Under-developed Societies[Oxford,1953]);贝纳姆的“关于不发达国家的思考”(F.Benharm,“Keflexiones sobre los paises insufficientement desarrollados”,El Trimetre economirco,Vol.XIX[1952]);弗里德曼的“外国经济援助”(M.Friedman,“Forecign Economic Aid”,Yale Review,Vol,XL VII[1958])。

[8] 我想佩什第一个指出,对这事实要有其补充:现在富有国家经常多付报酬给农民,而贫穷国家则一般少付报酬。

[9] 在迅速工业化可以带来财富增长之前必须出现农业余额的重要和确定的事实在注1所引的K.E.博尔丁撰写的文章中得到了很好的论述,尤其是其再版的第197页:“所谓的‘工业革命,并非因纺织工业中几个不很重要的技术变革而引起的;它是以在18世纪上半叶出现的萝卜、苜蓿、四道轮作及家畜改进为基础的农业革命的直接产物。工业社会之父是萝卜,而不是珍妮纺纱机。”

[10] 很有意义的是斯科特在《自然资源:保护的经济学》(Anthony Scott,Natural Resources:The Economics of Conservation[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55])第37页所指出的那样,“土地经济学派(及其旁支的制度经济学)”大体都可追溯到美国人关心的这种问题。

[11] 参见西尔斯的“科学和自然资源”(P.B.Sears,“Science and Natural Resources”,Amerian Scientist,Vol,XLIV[1956])和“人类改变环境的过程”(“The Processe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by Man”,in Man's Role in Changing the Face of the Earth,ed,W.L.Thomas,Jr.[Chicago:University of Chuago Press,1956])。

[12] 主要参看前述的斯科特的文章;另见戈登的“经济学及保护问题”(Scott Gordon,“Economics and Conservation Quest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I[1958])和西里奥西-万特鲁普的《资源的保护:经济与政策》(S.Von Ciriaoy—Wantrup,Resource Conservation:Economics and Policies[Berkeleg: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52])。

[13] 参看米瑟斯的《社会主义》第392页,以及斯克特的前引书第82—85页。

[14] 参看拙著《资本纯理论》第7章,尤其是88页的注。

[15] 参看斯科特前引书第8页。

[16] 斯科特前引著作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