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拥护封建制度一一萨惹克对于新法律之意 见——征收封建负担之障碍——叛乱之广布——不合 法的法令更激起暴乱——农民要求“最低价格”及公社 共有土地之恢复一——革命确定面包价格一一资产阶级 之压迫——1790年6月压迫农民之严酷法律——什 一税须再付一年——保护财产之法律的概况一一农民 要求的条款

在1790年,国民议会利用农民暴动在冬天暂时平静下来的 机会,通过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在实际上使封建制度又重新 有了合法的根据。读者如果不相信,以为我们对于议会的立法 是要故意如此解释;那么,读者不妨亲自去看那些法律,或者是 看达骆茨对于他们的意见。现在,我引用一个现代著作家萨惹 克对于他们的意见;我们总绝对不能说萨惹克是个无裤党,因为 他看见后来国民大会之不须赎回而废除封建权利,视为“不公平 而且是无益的抢夺”。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他是怎样地估量1790 年3月的法律。

他写道:“在宪法会议的工作里面,旧的法律竭其全力以压 住正要完成的新法律。这是要农民一一如果他不愿去服徭役, 或不愿将其收获送入领主之仓库,或不愿离开自己的田地而替 领主工作——这是要农民来证明领主之要求是不合法的。但 是,如果领主所领有之权利已四十年——不论其在旧统治时之 来源如何一一则这项权利在3月15日的法律之下是合法的。 领有就够了。这种领有究竟是如何,无关紧要,佃户虽否认其法 律根据,他仍然是要去缴付。在1789年8月革命的时候,即令 农民们强迫领主放弃他的权利,或者把他们的文契烧毁,但是现 在有此种法律之帮助,三十年间,他们仍得有占有之证明,以重 建他们的权利

确实,新法律允许耕种者去赎回关于土地上的负担。可是 萨惹克说:“所有这些规定,毫无疑义地是只利于那负着实在的 负担的人,而于耕种者是不利的;因为耕种者之重要事件,第一 次就是只缴付合法的负担,而现在他如不能提出反证的时候,对 于强夺的负担,也要缴付与赎取。”

换句话说,什么也不能赎回,除非把一切的负担赎回了之 后,如:法律所保留关于土地之领有的负担,以及法律所已废除 之个人的负担。

而且,我们再往下看看这位作者的话,他的评论是如此之 平稳:

“宪法会议的工架,并没有结合好。这个地主及律师们的议 会,并无心去完全毁坏领主的及领有的制度,虽然他们已经允许 了;他们在小心地将较重大之权利(这都是有实在价值的)保留 了以后,又故示宽大,允许赎回;但是在事实上,又立颁法令规定 赎回之不可能。……土地之耕种者要求改良,并且坚持着要有 改良,或者可以说他们要求革命在法律上将这改良证实,这种证 实,在他们心里面早已作如是想,并且至少他们相信在实际上业 已如此;可是立法者只给他们一些空话。他们现在就知道了领 主们又得了一回胜利。"

“立法始终没有洗除这种更大的愤怒,”萨惹克继续说,“在 两方面,人民显然决定对立法不表示尊重所以,领主们觉得 有国民议会为后盾,汹汹地去征收一切的封建负担,这些负担是 农民认为已失效了的。他们还要求一切积欠的缴付;在各村落 间,命令状及召唤书真是有如雪片飞来。

在农民一方面,既觉得从议会里得不到什么,和领主对抗的 战争,在有些地方便继续开始了。许多堡垒被围攻或被烧毁了; 而其他地方的文契也被毁了;收税员,属吏及记录司的公所也被 抢劫或烧毁了。这次暴乱也延及了西部;在布里坦于1790年之 间,烧毁了三十七处堡垒。

而且,当1790年2月至3月的法令传到各乡村区时,反抗 领主的战争,更日见激烈,有些地方在去年夏天并不敢起事的, 现在也起来了。故此在6月5日议会开议时报告在波旁•郎西 (ВаигЬоп-Ьапсу)及奢罗来(СЬаго1а18)已有乱事,在这些地方已 散有国民议会之假法令,并要求通过土地法。在6月2日开议 时,报告关于在波旁奈(ВоигЬоппа治),尼维奈(№уегпа15),及伯 里省(Веггу)之暴乱。有些自治机关已宣布戒严令,有些人已被 杀或受伤。“强盗们”已延及刚匹(Сатр1пе),那时他们正在围 攻得西茨城(Ре血е)。利莫桑(Ытопип)也传来叛乱消息,说 农民要求规定谷米之最高限度的价格。那报告上说:“农民要求 中有一项是要恢复一百二十年来领主们所享有的土地。”很明显 地农民是要恢复公社共有的土地,这些土地是领主们从乡村公 社强夺去的。

假冒国民会议的法令到处都可看见。在1790年的3月及 4月,此种法令已见于各省,命令人民对于一磅面包,付值不得 超过一苏(5ои)0革命之进行,已超过了国民大会,国民议会迄 至1793年始规定最高限度的价格。

在8月间,人民之暴乱,仍继续增大。例如:在圣埃稽勒安 佛雷(8а;п1- Ё11еппе - еп - ГЪгез)城,人民杀了一个垄断家,任 命了一个新市政府,强迫它降低面包价格;但是,资产阶级却随 而武装起来了,捕了二十二个叛徒。当时各处所遇到的情形,多 少与此相类似——在里昂及法国南部之更大的斗争还不在内。

但是国民议会做了什么呢?他们能公道地处理农民的要求 吗?耕种人所最恨的,不受强迫即不缴付的封建权利,他们能即 刻不须赎回而废除吗?

绝对地不!国民议会却要通过新的严酷法律以压制农民。 1790年6月2日,“议会听见了 ”在奢尔(СЬег),尼维尔 (№2ге),及亚利尔(А1Пег)“有成群结队的强盗土匪(意即指农 民)起暴动”,并且势几延及哥尔茨(Соггёге),便议决了些方法 来压制这些“扰乱秩序者",并且使各公社担负这种暴动的连带 责任。

在这个法律之第一款上说:“如有人激动城市及乡村之人 民,对于财产,占有及圈地,或市民之生命与安全,税收之征集, 粮食之自由发卖与转运有所危害及暴动时,便宣布他是宪法,国

民会议的工作,大自然,及国王之敌人。即可宣布戒严令以压 制之。"

两星期后,在6月18日,议会采取一个更为严酷之法令。 这是值得征引的。

它那第一款宣言说:所有的什一税,无论是在教或在俗的, 暂须有效;“在本年中,只须向领有此项权利者缴付,一如往 昔。……"自然,农民们要怀疑以后是否再有新的法令宣布,要 他们再缴付一两年——故此,他们便不缴付о

依照第二款:“那些应缴付田园及土地产物,或缴现金,以及 缴付现物,这些都是未赎回而不得废止的,在今年及以后各年, 仍得照常缴付……以符合于3月3日及4月4日所通过之 法令。”

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借口于诉讼,而拒绝缴付什一税或 田产之负担。

总之,当什一税及负担之“正在征收时,任何阻挠”均须禁 止。如遇有妨害秩序之集会,市政机关得援用2月20日至23 日所颁布之法令,而取严厉之处置。

1790年2月20日至23日之法令,是很富有特性的。它命 令各市政机关,无论何时遇有妨害秩序之集会,须出面干涉,并 须宣布戒严令。倘这些机关忽略过去,则一切拥有财产者所受 之损失,须归各机关人员负责。不但各机关人员,“并且全部市 民要出力恢复公共秩序,而整个的公社,对于三分之二的已受损 害,须负责任”。于市民皆有权力要求应用戒严令,要这样他才 能够摆脱他的责任。

这个法令,倘其拥护者不在战术上有错误时,则更形恶劣。 他们要模仿英国法律,再加一款,规定着可以便宜召唤军队或资 产阶级的军队,这样一来,就把“国王的狄克推多”宣布到各地方 去了。资产阶级对于这一款颇怀疑,经过许久讨论之后,就把宣 布戒严令以及互相维持之工作,交给资产阶级的自治机关去做。 而不用国王的名义来宣布。而且,各乡村公社倘不能及时将拒 缴封建负担之农民枪决或绞决时,则对于领主所受之损失,须负 责任。

1790年6月18日之法律,把这一些都确定了。一切有实 在价值之封建权利,一切用法律之乖巧而说明是附属于土地领 有之权利,均须如以前一般地缴纳。倘有人拒绝,则用枪弹去绞 架去压迫他承认о就在口头上反对封建负担之缴付,也是犯罪, 当戒严令颁布时,此类犯罪,亦足处死刑。①

这便是宪法会议所遗赠之物,关于这个赠品,我们已经听见 过这么多好的事件;国内一切都是仍旧,一直到1792年。所谓 封建律不过是规定一些条文,要将封建负担备价赎回,或者说农 民是不愿意赎回任何负担,或者是再三去恐吓那些不愿缴付的 农民。

1790年2月所颁布之法令,就是宪法会议对于可恨的封建 制度之废止所做的事;迄至1793年6月,在5月31日的暴动之 后,巴黎人民逼迫国民大会,才用纯粹之形式,确实宣布将封建 权利废除。

所以,现在让我们把这些日期记在心里。

1789年8月4日——在原则上废除封建制度,废除个人之

①当这讨论时,罗伯斯庇尔说过一句很公平的话,这话是各国革命家所应当 记忆的。他说:“至于我,我町作证,没有一个革命只流这么一点点血,只是这样的凶 残就算了。”确实,流血的事后来就有了,是由于反革命而来.

永远管业,田猎法,及领主的司法权。

从8月5日至11 Н-—议会通过些议案,规定属于任何价 值之封建负担须备价赎回,如此则封建制度又部分地建立起来。

1789年末及1790年——都市自治机关派出军队去镇压叛 乱之农民,并将农民处以绞刑。1790年2月——封建委员会之 报告,呈述农民叛乱扩张之情形。

1790年3月及6月颁布极严酷之法律,以压制不缴封 建负担,或宣传废除封建负担之农民。暴动仍在扩张。

1791年6月一一此项法律再经确定。全线的反动随之而 生。农民暴动继起。

惟有在1792年7月,我们可以看见,就在人民侵入杜意勒 利宫之前夜,及在1792年之8月,在王权倾毁之后,议会对于反 对封建权利,始取决绝之步骤。

最后,在1793年8月,当吉伦特党被逐以后,封建权利不须 备价赎回而确定地废除,始得成立。

这便是大革命的真实情形。

这有一个问题,对于农民非常重要的,自然是公社共有的土 地问题。

在法国东部,东北部及东南部的任何地方,只要农民们觉得 他们的力量充足时,他们便要去夺回那公社共有的土地;这些土 地之大部分的失去,是借政府的力量,由于欺骗,或藉口于债务 而起的,并且多半是从路易十四朝起的。①贵族,牧师,僧侣,以 及城乡资产阶级——他们都取了公社共有地的一部分。

然而,还有许多这样的土地依然为公社所颁有,资产阶级便

①1669年之法令。 睁开贪欲的眼睛望着。所以,立法会议便急急地在1791年8月 1日议定法律,承认此项公社共有土地之出卖给私人。这么一 来,有人便可自由地获取这些土地。

在那时之乡村公社会议,根据1789年12月国民议会所通 过之自治法,是完全由乡村之资产阶级——即自动的公民—— 所组成,便是说,操于较有财产的农民之手,贫农不得插足。这 些乡村公社会议自然很高兴地要把公社共有土地发卖,因为这 么一来,小康之农民及农夫便可以备低廉的价格,获得大部分之 土地。

至于大部分的贫农,竭其全力来反对此种土地之集合领有 权之破坏,正如今日俄国农民之所反对的一般。

在另一面,无论贫富农民,都想竭力为他们的乡村去把这些 公社共有土地夺回;在富农们希望着他们将来可分得一部分,而 贫农们则希望着为公社保全这些土地。法国各部所发生的情形 之各殊,便因此易于了解了。

然而,公社欲将此两百年来被掠夺去之土地收回,此种举动 竟遭宪法会议及立法会议,甚至国民大会之反对,直至1793年 6月。在这事件之能完成以前,国王已在监狱而要处死,吉伦特 党之领袖们也要逐出国民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