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土地之历史一一资产阶级的农民之兴起——反对 较贫穷的农民——自动的及被动的公民一一小康的农 人将公社的土地据为私用——议会之无用——梅勒之 提议被槟斥——议会之法令——因法令而产生之忿 怒——施行法令之困难——议会订新悻以袒护''掠 夺者"
我们已经知道,恢复公社土地给乡村公社,以及将封建法 律,确定废除,已成了法国乡间各地的主要问题;法国有三分之 二极注意这些极重要的问题;然而在“财产拥护者”之吉伦特党 左右国民大会一日,这些问题无从了结。
从大革命之开始以来,或者宁可说从1788年以来,当希望 之光已透入于各乡村时,农民们只等着再取得公社的公有土地,
甚至想取回贵族,僧侣,及上层资产阶级由于1669年之敕令所 占有的东西。只要有机会,农民们便去收回这些土地,虽然在他 们收回之后接着常有可怕的压迫,他们也不顾。
在以前,这土地的全部——草原,树林,荒土,以及开垦之 地——都是属于乡村公社。封建领主对于当地居民得行使裁判 权,他们大多数还有权去征收各种税收,普遍是三天的工作及各 种税款;或现物税,而他们对于农民,则须训练军队以保护土地, 防止其他的领主或外国人或当地的匪徒之侵入与骚扰。
可是,领主们既有了军队,又有僧侣袒护他们,还有蓄养在 他们宫中之精通罗马法的律师,他们便渐渐地将大块的土地据 为私产。这种占有是渐渐来的;经过了好几百年一一整个的中 世纪——才得完成;但到16世纪末时是业已完成了。那时的领 主们,已占有大块的可耕地及牧场。但是他们仍然不满足。
西欧的人口日见加增,土地价值日见高涨;已经成为国王的 伴侣们之领主,便要在国王及教会保护之下,开始贪求那些仍然 为乡村公社所占据的土地。用无数的方法及无数的借口来占有 这些土地,或以强力,或以法律的欺骗,这在16及17世纪,已是 司空见惯了。1669年称为“太阳王”的路易十四颁发一道上谕, 使领主们有了新法律的武器,来占据公社的土地。
这武器便是“采择”,特许领主们对于他们曾经行使过裁判 权的乡村公社之土地,得占据三分之一;于是领主们极力利用这 道上谕,来攫取最好的土地,以草原为主。
终路易十四及路易十五之世,贵族与僧侣不断地用各种口 实以攫取公社的公有土地。一个寺院可建立于纯净的森林之 中,农民可任意将此森林之大块给和尚们,而这种占有不久即变 成财产。此外,贵族本来一无所有,却有权在属于公社土地之未 耕种土地中央,建一个农场,不久对于全部土地即可宣布其财产 权,倘遇必要时,还毫不犹疑地去捏造所有权的证书。他们在旁 的地方则利用土地圈地律,贵族们在好几省中,用篱笆把公社土 地之一部分围圈起来,宣布他自己就是土地之主权者,得到国王 及裁判所之批准,承认他在这些圈地的财产权。各公社对于此 种占领倘有抗拒,则作叛逆处理;贵族们在宫廷中又有后盾,于 是大小公社土地之赃物,便不断地通行于全王国。①然而,农民 在感觉到革命要来的时候,他们便主张所有1669年以来的占 有,无论其由于“采择”法或其他方法,都要宣布为不合法,乡村 公社因受无数欺骗而转入于个人手中的土地,都应恢复。有好 些地方在1789—1792年的骚乱时代,农民已将这些土地夺回, 但是反动总有一天要来的,倘使它成功,则前贵族——被剥去土 地之贵族一一又要将其攫回。故此,必须使此土地之恢复成为 普遍的,法宝的;可是遇着强烈的反对,不仅是宪法议会及立法 议会反对,就是国民大会,在吉伦特党左右之下,也是反对的。
我们要注意,常由乡村资产阶级所提议要将公社土地平分 给公社居民的观念,并不为大多数农民所赞同;这和我们今日之 俄国,保加利亚,塞尔维尔,阿拉伯,卡拜尔(КаЬук),印度,及其 他仍存有乡村公社的农民,所不大赞同者是差不多。事实上我 们知道,在公社财产仍然存在的地方,倘有平分属于公社土地之 呼声,这都是为乡村资产阶级打算的;他们曾由小经营发了财, 希望在土地平分之后,来取得贫民的一部分。农民之全体几乎
①在1789年以前,有好几省的议会想强迫各乡村公社瓜分其土地,或就人口 平分,或以各家长所纳之个人税为比例„ 1789年之陈情书,有些也有这同样的要 求。反之,其他则因1769及1777年国王在好些省所行之圈地,叫苦连天。
常是反对此种分派。
大革命时期中的法国,也遇着此种情形。在无数陷于日益 贫苦的农民之中,有一个农民资产阶级用或此或彼的方法,日见 富足起来了,他们的要求是素为革命行政机关所接收的,因为它 的来源,嗜好,及其立场,都是由于资产阶级的。这些资产阶级 的农民同情于贫苦的农民,去要求恢复从1669年以来贵族之所 夺去之公社土地;但当他们主张确定平分这些土地时,他们便反 对贫苦的农民了。贫穷的农民之反抗却是更为强烈,这是因为 几百年来在城乡各公社中两级居民之分划依然。有些大概是小 康的家庭,他们可说是这些公社建立人之子孙。他们自称为 Воигёео18(资产阶级),在亚尔萨斯则称为Вйгеег(公民),或甚 至单称“家族”,但是还有后来加入公社的,他们在亚尔萨斯及瑞 士被称为“居民”。惟有前一种人才有享受公社可耕地之权,而 且唯有他们才得随时有权享用牧场,树林,荒地,森林及其他等; 而所谓居民,常享不到这些权利,很难得在荒地上去放一条羊, 或拾取柴薪及栗子。
自国民议会把自动的公民和被动的公民之区别划得清楚以 后,他们的境况是更加坏了;不仅政权为此,即选举公社议事会, 职员,及裁判官等,也是一样。自宪法议会于1789年12月颁布 自治法以后,的确把村议会废止了;此种村议会有如俄国之 МК由公社中各家长组成,素来照常会集于榆树或钟楼阴影底 下;自此种人民会议废止以后,即代以单由自动的公民所选出之 自治机关。
自那时起,小康之农人及各种资产阶级之占有公社的土地, 一定进行甚速。自然,自动的公民易于彼此谅解,去买得最好的 土地,而剥夺了贫穷人民对于公有土地之享用权,这也就是他们
生存之唯一保障。在凡兑的情形一定是为此,在布里坦之全部 自然也是一样,由于1793年之法律可以知道那儿的农民,对于 荒地,多草丛之地以及牧场,素来是有绝大的享用权——但自 1789年12月之法律将公社议会之旧习惯废止以后,乡村的资 产阶级使开始来争执这些权利。
小乡村资产阶级利用宪法议会所制的法律之力量,一再固 执着要把曾由“采择”法所占去之土地还给各乡村,而且时要由 法令规定将公社的土地划分。自然他们很有把握,如果国民议 会用法令规定分划,便可完成小康农民的利益。贫民,“被动的” 人民,自被挨斥。但迄至1792年,宪法议会及立法议会都没有 去进行。这两次的议会都不愿去解决土地问题,因为要使贵族 们不高兴,为了这个缘故,他们遂未进行。①
可是立法议会于1792年8月10日以后,于其解散之前夕, 觉得它该做一点事情,而其所做的,是有利于乡村资产阶级。在 1792年8月25日,梅勒提出一个周虑的议案,要颁布法令来注 销1669年上谕之效力,强迫贵族们归还两百年来夺自乡村公社 的土地,可是他的提议没有被采纳。反之在十一天以前,于8月 14日,立法议会却因佛兰斯瓦之动议,颁布下述的法令:“第一, 于今年收获后,所有公社之土地及使用物,除树木外(意即仍属 于公社之草地,可任全体居民自由放牧),都平分与各公社之公 民。第二,各公民对于其各得之本分有完全领有权。第三,不属
① 罗伯斯庇尔在宪法议会时即主张废止1669年之敕令,及恢复公社的土地; 这些土地"不知从何时起,即为亚多瓦之城市,附廓区及乡村所占有”,这些土地之所 以保持,完全因其牲畜之丰富,农业及麻业之发达。他们被亚多瓦之三级会议所占 去,用以增大行政人员之财富,而将其握于贵族手中。所以他主张要废止1669年之 敕令。
于任何人及未占领之公社土地,则平分于居民。第四,为办理分 划计,农业委员会须于3日内颁布一定计划。"立法议会可以这 同一法令,废止了人民对于负担及租税之缴纳的责任。
这对于公社之领有权,确是个阴险的打击。急急忙忙草成 的法令,既不清晰又不谨慎,我总觉得是不合法度;我有时总觉 得达骆茨所引的原文,不过是个不完全的概括,而我要去寻找那 完全的法令。但是我又找到了达骆茨对于这惊人的法律之确当 完全的原文,仅以一杆笔,便废除了法国之公社的财产,而剥夺 了所谓居民,或Ап8а881§еп对于公社土地之一切权利。
我很能了解由于这个法令所引起的全法国乡间贫民之忿 怒。这个法令显然是把公社的土地分给自动的公民,并且仅仅 是这些“公民",而槟弃了 “居民”及贫民。这是一个为乡村资产 阶级利益的掠夺,①而这个法令及其第三段,即足以激起全布里 坦之农民来反抗共和国。
1793年9月,在立法议会中宣读一个报告,陈述施行此项 法令,引起了人民之强烈的反对,绝对的行不通。然而,什么事 情也没有做。立法议会不曾将其取消便解散了,而国民大会在 Ю月以前,也不曾将其废止。
国民大会看见了施行这个法令之困难,遂于1792年10月 11至13日颁布些法令,首先决定“在耕种的公社土地,当未分 划以前,仍照各地习惯如常耕种,从事耕种之公民,得享受他们 劳力之收获
自吉伦特党占据在国民大会以来,什么好的事情也不能做。 但是农民们——最少,这些反法令的内容对于他们已解释
①这个法令确实是由法庭把它如此解释的。
过一一倒觉得划分公社土地之企图,暂时是失败了。不过,此种 夺取之恐怖仍然留存于各公社中,谁又能说出这于革命之伤害 是如何的厉害呢?因它而激起各农业区域对于城市革命党人之 怨恨,谁又能说出其程度如何呢! 、
还不止此。立法议会在其解散之前夕,在8月28至9月 14之间,又颁布了一道关于公社土地的法令,尚得施行,则贵 族们之利益,就“得其所哉”了。它确确实实地说:“未占领的及 荒野的土地,是认为属于公社的,是经过裁判所的裁决认为属于 他们的。”倘使贵族们占领这些土地或其一部分在最近四十年以 外,而且继续享有,则这便是他的财产。①
后来法布勒(ЕаЬге,赫罗尔的表代)在国民大会的报告,表 示这个法律是大有利于贵族,因为“几乎所有以前的贵族,都能 够证明他们之占领足看四十年”,所以“这个法令同情于公社”之 条款是等于零了。''法布勒又指出了这个法令第三款之不公道, 因为依照这二款,则贵族将其所占有而卖给第三者的土地,乡村 公社对之便永无赎回的希望。达骆茨还更进一步明显地说穿, 法庭规定要各乡村公社提出正面而难定的证据,来回复他们对 于土地之占有,这使乡村公社是如何的困难。
故此,1792年8月的法律,只是拥护“掠夺者”对于公社土 地之利益。唯有在国民大会,而且只在5月31日及6月2日的 暴动以后,结果把吉伦特党领袖逐出去了以后,公社土地的问 题,才能用同情于农民的态度提出讨论。
①这些土地定要还给公社,除非前领主能提出证书或四十年来平稳地所保持 的独占权,以证明他们是有主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