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3年6月11日之法律——土地之恢复——瓜分之 困难--法令之细目--农民之不同的意见--大多

数的公社迅速地据有土地 公社土地之后来的历史

吉伦特党在做一天的主人,公社土地的问题便一天不得解 决。国民大会丝毫不曾去减削1792年8月的法令之有害的效 力,也不采纳梅勒的关于公社被掠夺之土地的提议。

但是在6月2日以后,国民大会立即再来讨论这个问题;而 于1793年6月11日,通过一个法律,此法律于法国的乡村生活 开一新时代,而且发生完满的结果,——也许为法国的立法之任 何法律所不及。

由于这个法律,使两百年来因1669年“采择”上谕而夺去之 公社的土地,都要恢复;而且连那些由个人用或此或彼之方法从 乡村公社所夺去之未占据的荒地,草地,泽沿,草丛等;连同立法 议会所颁“四十年占有”令所占有之土地,都要恢复。①

然而,在通过这个足以消抹旧统治下之掠夺的公平而必需的 法律时,国民大会于这些土地之瓜分,曾有过一个错误的进行。 关于这一点,在国民大会中和在法国各地一般,有两派不同的意 见。小康的农人一竟贪求这些公社的土地,而且他们已占了许多 作为抵押,故此他们想分瓜。他们知道如果将这些土地瓜分,他 们便易于从贫农手中买得贫农所分得之一部分。而且我们还知 道,他们这主张只在各“公民”间瓜分,而槟弃那些“居民”,甚至那 些更贫的公民一一即1789年之所谓被动的公民。这些资产阶级 的农人在国民大会中有许多有力量的拥护者,这些拥护者常用财 产,正义及平等的名义去辩护,当他们在指摘各公社的财产之不 平等的时候——可是在同一公社中之不平等,他们却又去拥护。 这些就这主张强迫瓜分的人,但是,主张将公社财产保持的,如朱 连•索埃(1иПеп 5оиЬа11),却只是少数人。

可是,再没有吉伦特党的领袖们来赞助主张瓜分的人了,在 山岳党领导下之澄清的国民大会,决不同意将公社土地只平分

①1793年6月10日至11日之法律说:“所有普遍的公社土地.在共和国中所 称为荒土或废土等名义的(Оа81ез, ёагп^иез, раса^ез, р如& а]опс5*

Ьгиуёгез» Ьо1з соттипз» кегтез, уасап15* ра!из, Мага馆,тагёса^е, топГаёпе) * 以及其他任何名义的,都是居民之全体,或公社之各员,或公社之各区团的财产,而 在性质上讲也是属于他们的。各公社有权要求收回。”在这法令的第二十五款第四 条规定:"1669年之水利与森林,以及一切敕令,通令,内阁之法令及告谕(凡此都从 那时起规定了'选择',分划,部分的分配,或树木与森林之让与,属于领主及诸侯,而 损害公社之权利与惯用法),……以及一切的判词,及从而所生的行为,这都要取消, 抹去而作为无效。""由于1792年8月28日之法令,四十年之占有即足以确定个人 的领有权,此种办法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合法的权利,合法的权利决不能由封建势力 产生出来。" 于一部分的居民;而它同时相信,将这些土地平分于各个居民, 是来得好一点,于农业有益一点。

在法国谁也不拒绝共和国土地之一部分的这个观念,使国 民大会无所适从;国民大会在这个观念的影响之下,纵不说是允 许,却是同情于公社土地之瓜分。

据1793年6月11日之法律说,所有的人都得来平分,“只 要是居留于此的居民,不论年龄与性别,缺席或亲临。每一公 民,不问其为农场上之劳动者与家庭的侍奉人,在公社中住至一 年者,均得享受平分,公社土地之划给各公民者,在十年之内,不 能因债务而将其扣留”。

可是这种分派并不是强迫的。在某一个礼拜日,召集一个 居民大会,凡与此瓜分有关系的人。不问性别,只要年龄在二十 一岁以上者,均得参与;再由这个大会来决定公社之土地是否要 瓜分,是全部的,或者一部分而已。如果有三分之一通过瓜分, 就要决定瓜分而不能取消。

由于这个法令,使乡村经济生活,容易发生大变化。过去两 百年中由于,,采择,,假债务及欺骗而夺去之公社土地,现在能由 农民们收回了。四十年之占有再不能用来霸占财产,各公社而 且回想到1669年时,要从权势狡秸之徒的手中,去夺回昔日之 所有物。所有公社的土地,以及6月11日之法律所恢复给农民 之土地,现在是属于住在公社有一年之久的人,其比例系按各家 人口之数目,包括两性之小孩及老年人都在内。公民与居民,区 别没有了。人人都有土地权,这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关于瓜分的法律之另一部分,以及瓜分土地可由三分之一 的居民之意志,压服三分之二的方法来施行,法国只有几个地方 是如此,并非当时通通如此。在牧场不太多的北部,农民愿意瓜 分公社土地。但在凡兑及布里坦,则很反对由三分之一居民的 意志去瓜分。他们要保持他们对草地等之公有权,未开垦之土 地,也不能动。在法国的有些地方,很通行这种瓜分。在产酒的 摩色尔(Мо$е11е),有六八六个公社瓜分公社的财产,其中有一 О七个以人为单位,五七九个则以家庭为单位,仅仅有一一九个 公社没有瓜分;但在他各郡,如法国中部及西部,大多数公社的 土地,仍是没有动。

农民们知道了这个原则,如果公社土地一经瓜分,贫穷的家 庭便立即成为无产阶级,比先前更穷,所以他们不急于决定。

国民大会之资产阶级的议员们,惯爱谈论着公社仅仅夺回 土地,仍是不均等,不用说,而他们也无心为着那由6月11日之 法律使公社所得之利益臻于均等。他们的演说,总涉及那些毫 无所获的公社,借此为绝好口实,不去进行,而让那些强占之土 地仍在强占者手中,即令有机会来了,可以提议方法去防止此种 “不公道”,可是什么也不曾提出。①

迄至当时,各公社正在忙着的事情,只是在和受俸给的官吏

① 可是有一个例外——我们不能把皮尔•布里德(Негге ВпНеО也抹杀。他 所提议的,有点类似今日之所谓“土地国有”。布里德说:“公社之土地是国家的财 产,故此,有些公社占大部分的土地.有些却是很少.这就不公•”所以他提议应该由 国家占有公社的土地,如果能找到租赁者,便将其分作小块出租;否则,分为大 块,——公开起来,使邻近各区的居民,也能来租用。这一切都由各郡执政司来处 理,可是我们知道,这些执政司都是代表富人利益之极反动集团。这个计划自然没 有被采用。因为属于各公社之土地,应由各公社自己首先将其租给(并且已经是如 此)当地之贫富农人!至租给邻区居民,是为例外,这个计划实际就是如此:为的使 少数例外的资产阶级除其本分外,得租用领区或相邻公社之土地,国家于是加入代 替公社来处理他们的土地,这计划的意义就是如此。不错,在那弁言里说得非常好 听,以正义来激动有社会主义倾向之城市人民,这些人民不留心土地问题.不能过细 去考究那些话•但在事实上,这个计划只产生许多新的不正义,甚至此旧制度还要 厉害,而且创设了无数的冗职 切都是用国家支配的名义。

勾结,他们自是同情于各省中境况好的人,使这些人能利用乡村 公社以谋自己发财。

毫不迟疑去收回归有土地的各公社,在当时当地即已稳定 了。所以即使反动胜利,贵族再来握权,可是对于法律夺去他们 的东西,又经农民实在占有了,他们也就没有办法去取回。但是 在犹豫的各公社,始终什么也没有得到。因为,反动战胜了革命 党之后,山岳党之最后暴动于共和国三年9日1日(1795年5 月20日)被压倒后,反动的国民大会最先要注意的事情,就是取 消山岳党的国民大会之革命的法令。在共和国四年新9月21 日(1796年6月19日),通过了一道法令,禁止公社土地之恢复 给公社。①

一年以后,1797年5月21日,又有个新法律禁止各乡村公 社凭借1793年6月11日及8月24日之法律,而收其财产让与 或交易。此后,对于每次让与,都有个特别的立法去规定。这个 法律的意义,就是阻止公社土地之不法的劫掠,而在革命以后继 续进行。

后来在帝政时代,有几次要将国民大会之立法废止。但是, 正如萨惹克所说:“反对国民大会之法律的各次企图,都失败 了。"因为在农民方面所得到的利益太多了,所以这些攻击不容 易有效果。

在大体上可以说,大多数的公社收回了自1669年以后被夺

①“由于1793年6月10日之法律的影响,发生了许多要求的行动。……”在 辩论中来考查这些事实须经过很长的时间,"而且,现在是急于要防止因字面解释 1793年6月10日的法律而生之不幸的结果(由这种结果,已生出不便之事故),阻 遏因此法律而起的行动与手续;而且暂时对于现在领有上述土地的人.仍须维持其 领有权”。

去的土地,而那些在1796年6月以前不曾如此进行的,却什么 也没有得到。大革命中可算成功的事,就只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