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设委员会制定新宪法——吉伦特党之计划——吉伦 特党与山岳党间之斗争——吉伦特党想增执政司之权 力——吉伦特党计划之被槟——山岳党之宪法——它 被国民大会所采纳——公共幸福委员会及公安委员会 之''迪克推多"
在我们回到国民大会之立法的活动及相因而发生于巴黎之 各事变以前,我们以相当篇幅叙述法国之反革命骚乱及关于边 界战争之各事变,这是少不了的。对于后一项不加以叙述,则对 于前者便不能了解。这因为战争左右一切,它消耗了国家之优 秀势力,而且在阻挠使革命有利于民众之任何活动。
召集国民大会之主要目的,就是在制造一个新共和国宪法。 1791年之王政的宪法,曾把法国分成两个阶级,有一个阶级之 一切政权通被剥削了,这个宪法再不能让其存在;而且在事实 上,它也不存在了。故此,在国民大会召集(1792年9月21日) 后,便立即开始新宪法的工作;因此于1。月И日,举出了一个 特别委员会来对付。委员会中的人物,正如所料,大部分是吉伦 特党(雪耶,英国人潘恩,布里索,伯蒋,维尔弱,禅桑勒,康多塞, 巴勒尔,及丹东)。吉伦特党康多塞是个著名的数学家及哲学 家,他于1774年时曾与杜各共筹政治及社会之改革工作;而在 发棱出奔事件之后,他是第一个宣言是共和党的人;委员会提出 于国民大会之宪法计划,及伴着这计划而来的“人及公民之权利 宣言”,都是他主笔起草的。
在一个立法团体中,既提起了新宪法,其最先发生的问题, 显然是两党竟想利用此新宪法以握权的问题。吉伦特党想使这 新宪法成为一个工具,使他们能以之去遏止革命,到了 8月10 日的地步就不要再往前进了;而且以之去抹煞革命的巴黎公社 及革命的全国各公社之权力,及倾覆山岳党。在山岳党则认为 革命的工作还没有完成,自然要防止吉伦特党之以新宪法为工 具去阻遏革命之进展。
甚至在路易十六定罪以前,吉伦特党曾压迫国民大会采纳 他们的宪法,以便救出国王。后来在1793年3月及4月,当他 们看见了民间发生了共产主义的力量要去攻击富人,他们更压 迫国民大会采纳康多塞的计划;而山岳党则极力使讨论迁延,迄 至他们打倒了吉伦特党及王党。还有一点不能忽略,曾于1789 年激起过如此热狂的宪法,可是现在革命党对它不大发生兴趣 了,特别因为是8月10日及11日之法令,废止了被动的与自动 的公民之区别以后。如果吉伦特党看重这种区别,这就要“恢复 秩序”,减削革命党以各地市议会及巴黎之公社所行使于全国的 势力。
1789年之市制法把极大的权力赋予了各市自治机关—— 这权力尤其大,因为中央权力之各省代表业已废止了。而且我 们业已看见巴黎各区团,其行动有如独立的自治机关一般,曾获 得极大的行政权,当其不得不去驱外患,募义勇兵,供给军队粮 食,及防范王党阴谋的时候。
1793年革命之主要力量是在各自治机关及各区团,山岳党 之要竭力以保全其势力之这个有力量的工具,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①
但是,因此也就使吉伦特党之宪法计划(唯有5月31日之 骚乱才使其不得实施于法国),要决意来破坏各公社,取消其独 立,而来增加各郡及各县执政司之威权,——这些执政司成了地 主及资产阶级之机关。吉伦特党要完成这一着,便主张废止公 社及公社的自治机关,而另创立一种第三的及新的行政团 体——州执政司,他们称之为“州自治府”。倘使这个计划采用 了;公社一一不仅是行政机关,而且是管理土地,建筑物及学校 等之公社一一便不存在了。村自治机关总是同情于农民的,大 城市之自治机关也和他们的区团一般,是常为贫穷公民之利益 打算的;而吉伦特党要把地方政府交给资产阶级,他们因希望达 到这个目的,便创设州自治府,不是以贫民为基础,而所倚靠的 是各郡之握权而反动的执政司。
就在这极端重要的一点,吉伦特党及山岳党之宪法计划便
① 在1793年3月7日,防御委员会眼见得法国四面楚歌,情势紧迫,立即召 集各阁员及巴黎公社商议,当时马拉总述过去的事业,告诉他们说,'在此种危急时, 人民之统治权是不能分开的:各公社是各地之最高机关;人民为保全其幸福计,遇必 要时,得取此种步骤/'(Мётоггез с!е ТНгЬаи^еаи , М1ске1е1, X. сЬ. I)
完全冲突。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改变,为吉伦特党所欲采用而被宪法委 员会所挨弃的,便是议会采用两院制;或者,倘使办不到这一点, 便把立法团体分成两部,正如后来在共和国三年(1795年)新11 月政变吉伦特党重起握权后所采用的一般。
的确,吉伦特党之宪法计划好像是很民主的,它划给初级选 举人会议的权力,不仅是选举代表而已,还可选择财政部,法庭 (连高级法院在内)的人员及执政者,①这就是一个国民投票制 或直接立法制。但是,选举人会之任命执政者(姑承认其在事实 上为何能),只能产生两个对敌的威权,议会与内阁,两者都由普 选产生;而国民投票则受了最复杂的条文限制而等于零。②
末了,这个宪法计划,以及其在前的权利宣言,比到1791年 之宪法更具体地建立了公民之权利——如:宗教信仰及崇拜自 由,言论印刷及他种表达思想方法之自由。但是对于已发生于 民间之共产主义的趋向,权利宣言上则仅承认:“帮助贫民乃是 社会应有之神圣责任,社会应使教育平等о ”
我们很能知道,当这计划于1793年2月15日提出国民大 会时,所引起的疑惧是如何。为山岳党所左右的国民大会,竭力 使其决议迁延下去,要求广集他种计划来研究。国民大会又任 何了一个新委员会——六人委员会——来分析所收集的各种计
① 每个初级议会得产生七名阁员.由各郡机关以这些名字排列成表,每一阁 员之候选者,定十三名。于是再第二次召集初级议会,从这些表中选出阁员。
② 要知道山岳党及吉伦特党双方的宪法之大概,及关于他们的一切,可参看 阿拉德的НгзЮгге роШгдие.在事实方面我是根据他的,但了解的责任却由我负。 故此,讲到对于“州自治府”之吉伦特党计划的观察,我却与阿拉德不同。在我看来, 吉伦特党的计划,不特不打算“组织公社”,反而去摧毁它,想以宫吏的团体去代替 它,而不是民众的团体。
划,于4月17日将其结果报告,国民大会之讨论便开始了。罗 伯斯庇尔有很长的演说,据阿拉德所述,其中稍微带有所谓“社 会主义”的色彩。罗伯斯庇尔说:“我们应当宣布,财产权应该有 限制,和其他的权利一样,都要受尊敬他人权利的限制;个人之 财产权不能侵害于他人之安全,自由,生存,及其财产;凡是破坏 这个原则的贸易都是不法的,不道德的。”他又主张,工作之权利 要确定,即令是在一个极稳健的形式。他说:“社会应当养活它 一切的人,凡是能够作工的人,便应该替他们找工作,保障他们 的生活。”
但是,到5月22日讨论时,吉伦特党与山岳党主张之根本 冲突,就在于公社自治机关之废止及州政会议之创设。山岳党 极端反对此种废止,而吉伦特党则要破坏巴黎及其公社之合一 性,且主张凡超过五万居民的城市要分为几个自治区域。国民 大会对于这一项,采纳了山岳党的意见,而槟弃了吉伦特党州自 治府的计划。
山岳党之宪法保留了市自治机关——于此表现它显著的特 色。赫罗尔说:“市自治机关的数目虽大,我们就能够抛弃他们 吗?废止他们就是违反革命,而且是反自由的罪恶。不仅如此, 这就是要把民众的政治完全破坏。”在他说了些动情的话之后, 他还加上说:“只有那些贵族的脑袋,才有镇压自治机关的思想; 现在温和派也染有这种思想了。”
山岳党的宪法对于代表之产生,系用各县(五万居民)成人 普选投票法。至于各郡及各县行政人员之产生,则用两级普选 法;一年一任之执政会议(内阁)的二十四员,则用三级普选法。 立法议会每次选举一次,其议案分为两类:立即可以施行的叫法 令;能由国民投票取决的叫法律。
可是在山岳党之宪法也与吉伦特党的计划一般,所谓国民 投票权是等于零。一开首,几乎什么事情都由法令施行,而无所 谓国民投票。倘要国民投票,须有“各郡之半数再加各郡正规组 成的初级议会的十分之一”,于法律草案公布后四十天中,才能 对于新法律提出反对。
末了,这个宪法保障一切法国人之“平等,自由,安全,财产 之不可侵犯,国债之安全,自由崇拜,公共教育,公共救济,无限 制之出版自由,请愿权,民众结社权,以及对于人类一切权利之 享有”。
至于人民所期待于宪法的社会律,赫罗尔则允许要待以后。 首先要的是秩序:他们往后可以看看他们能为人民做些什么;对 于这一点,大部分之吉伦特党及山岳党是完全一致的。
1793年6月24日,这宪法为国民大会采纳了,立即付各初 级议会决断,他们都很一致而且热烈地宣布赞同,于是这个共和 国是由四九四四州所组织,当四五二。州的表决发表后,结果这 宪法以一八О—九一八票对一,—六一。票通过采纳。
8月10日,这个宪法在巴黎很热闹地宣布,而在各郡中则 成为破坏吉伦特党叛乱之有效方法。吉伦特党素来在各处诽谤 山岳党,想重建王权,推奥良公爵登王位,这样的事实不会再有 了。在他方面,1793年6月24日之宪法,为大多数民主党所接 受,几乎成了此后一百年民治主义之信条。
为法国制定共和国宪法之特殊目的而召集的国民大会,现 在还只确定其权力而已。当时外兵还占领国土的一部分;战事 迁延,要特别努力,超过共和国之处置而去对付才行;在凡兑,里 昂,勃罗文斯及其他等处又有叛乱;在这些情况之下,这个宪法 显然还不能施行。现在万不能使国民大会解散,而让共和国冒 险去办新选举。
罗伯斯庇尔于宪法宣布之次日在雅各宾俱乐部发表这种意 见,到巴黎来赞助宣布之无数代表们,也抱有这相同的意见。8 月28日公共幸福委员会在国民大会前表示这种意见,国民大会 经过六星期犹豫之后,毕竟决定,这时正是共和国政府在里昂初 次得手时——就是说,在1793年10月10日——法国政府仍然 是“革命的”,迄至和议时为止。
这就是说,不根据权力而根据事实,要保持公共幸福委员会 及公共安全委员会之迪克推多权,这权力之加增是由于9月间 之嫌疑犯法及处理革命委员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