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准备探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和批判中可能是最关键的论点,这就是马克思的国家观,以及(对某些人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一切政治都是无能的观点。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可以通过将上述两章结合起来加以描述。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或司法行政体系——由国家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被理解为建立在经济体系的现实生产力基础之上、并反映这种生产力的上层建筑。[1]当然,这并不是经济或物质的现实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阶级关系在意识形态和观念的世界中呈现自己的唯一方式。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上层建筑的另一个事例,是占优势的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相反,道德体系不是国家政权强制的,而是受统治阶级所创造和控制的意识形态制约。这种区别大致上是一种说服和强制的区别(正如柏拉图所说的[2]);动用强制的是国家、法律或行政体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它是统治者强加给被统治者的一种“镇压的特殊力量”。[3]《共产党宣言》也说:“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4]列宁提供了一种类似的描述:“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5]总之,国家正是统治阶级从事斗争的机器的组成部分。

在继续展开这种国家观的结果之前,应该指出,它在某些方面是制度主义的理论,而在另一些方面又是本质主义的理论。就马克思试图弄清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实际功能而言,它是制度主义的。然而,就马克思既不探讨这些制度可能适用的(或者被适用的)丰富目标、也不揭示为使国家适用于这些目标——马克思本人也许认为这些目标是称心的——应该做何种必要的制度改革而言,它是本质主义的。马克思并没有提出国家、法律制度或运行着的政府应该具有什么职能的要求或方案,而是问:“何谓国家?”;也即是说,他试图发现法律制度的本质的功能。前面已经指明,[6]这种典型的本质主义的问题很难以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回答;然而,这个问题无疑将马克思的本质主义的研究和形而上学的研究联系在一起,后者将观念和规范的领域解释为经济现实的表现。

这个理论的结果如何呢?其最重要的结果是,一切政治、一切法律和行政的制度,以及一切政治斗争,从不具有基本的重要性。政治都是无能的。它们从不能根本改变经济现实。一切开明的政治活动的主要的(如果不是唯一的)任务是要弄清,司法的——行政的幕后的改变,能否与社会现实中,也即生产方式和阶级间的关系中的变化步调一致,这样,如果能够避免政治滞后于这些发展,这种困难就肯定产生。或者换言之,任何一种政治发展既然都是肤浅的、不受深层次的社会体系的现实制约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势必不具有重要性,并且永远不能真正帮助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否则,政治发展只能反映经济背景和阶级境况中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具有火山爆发和或许能够预见的全面革命的特征,由于它们产生于社会体系,因而它们的残暴可以被爆炸性的力量的无抵抗所减缓,但是这种革命性的政治发展既不是由政治行动所引起,也不能够被政治行动所压制。

这些结果再一次表明马克思的历史主义的思想体系的统一性。然而试想一下,很少有哪种运动像马克思主义一样能够激励政治行动的兴趣,那么这种政治基本上是无能的理论主张在某种程度上就显然自相矛盾(当然,马克思主义者也许认为,这种评论受到两种论证中任何一种的赞同。一种论证是,在所有陈述的理论中,政治行动有其功能;因为,即使工人的政党不能通过这种行动来改进大批的被剥削的劳苦大众,它的战斗可以唤醒阶级意识,从而为革命作准备。这恐怕是激进派的论证。另一种论证为温和派所用,即认为,可以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中政治行动可能是直接有帮助的;即存在这样一些时期,其中两大对立的阶级的力量近乎达到平衡。在这种时期中,政治努力和能量在实现工人的十分重要的改进方面可能很关键——显然,如果不明白这点,因而不寻找问题的根源,第二种论证就牺牲了这一理论的某些基本的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只要工人的政党继续扮演指定的角色,并强烈地坚持工人的主张,该党是几乎不会犯任何重大的政治错误的。因为政治错误实际上不能影响现实的阶级境况,甚至影响不了其他任何事物最终依赖的经济现实。

这个理论的另一个重要结果是,从原则上看,一切政府,即使是民主的政府,都不过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一种专政。《共产党宣言》说:“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7]依照这种理论,我们所谓的民主,在特定的历史境况下只不过碰巧是阶级专政的最方便的形式(这种理论并不符合上面提到的温和派的阶级平衡理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恰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因此,在社会革命之后,它首先将成为无产阶级的专政。但是,只要旧的资产阶级的抵抗一经破除,这种无产阶级的国家必然丧失功能。因为无产阶级革命导致了一个单一阶级的社会,所以也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存阶级专政的无阶级的社会。因而当国家被剥夺了一切功能之后,就必然消失。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它是自行消亡的。”[8]

我并不是要捍卫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他的一切政治都是无能的理论,尤其是他的民主观,在我看来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致命的错误。然而,也必须承认,在这种严酷而天真的理论背后,存在一种严酷而压抑的经验。在我看来,尽管马克思不能理解他如此强烈地渴望和预见的未来,但我仍然认为,甚至他的错误理论也成为他热切地从社会学上洞察其自身的时代状态、不屈的人道主义和正义感的证据。

虽然具有抽象和哲学的特征,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无疑为他自身的历史时代提供了一种启蒙的解释。他的这一观点至少是站得住脚的:所谓的“工业革命”一开始主要是作为一场物质生产资料,即机器的革命发展的;这场革命接着导致一种社会的阶级结构的变革,从而导致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政治革命和其他法律体系的变革,只是作为第三步来临。虽然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兴起”的这一解释受到一些历史学家的挑战,这些历史学家能够揭示资本主义深藏着的意识形态的基础(虽然它对马克思的理论具有摧毁性,但或许不是没有受到马克思的怀疑[9]),然而,这种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作为一种最早的近似值,以及在这一领域中为其后继者提供的服务,它所具有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虽然马克思所研究的一些发展受到法律措施的审慎推进,并且确实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才能成为可能(正如马克思本人所说的[10]),但是马克思是第一位这样的思想家,他不仅讨论了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对立法程序的影响,还讨论了法律措施作为阶级斗争的武器,尤其是作为创造“剩余人口”(随之也创造工业无产者)的手段所具有的职能。

显然,从马克思的许多段话中可以看出,这些观点使他确信,司法的—行政的体系不过是建立在社会体系,即经济体系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11]我认为,这种理论尽管无疑被后来的经验所驳斥,[12]但它不仅仍然有趣,而且还包含着真理的颗粒。

然而,这种受其历史经验影响的理论,并不仅仅是马克思关于经济体系和政治体系的关系的一般观点;他关于自由主义和民主的观点——马克思只不过把它们看作掩饰资产阶级专政的面罩——尤其提供了一种对他的时代的社会境况的解释,正如不幸的经验所证实的,这个时期只是显得适应过了头。因为特别是在他的青年时代,马克思所生活的是一个最无耻和残酷的剥削的年代。伪善的辩护士们居然还以人类自由的原则、人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人有自由订立一切他认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契约的权利等为借口,为这种无耻的剥削进行冷嘲热讽的辩护。

这一时期的无约束的资本主义还以“一切都可以平等自由竞争”为口号,在1833年之前成功地抵制了任何劳动立法,劳动立法的实施则经历了更多的年月。[13]结果是人们过着令人难以置信的痛苦。这里有两个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的事例:“威廉·伍德,9岁,‘从7岁零10个月就开始做工’……他每周天天早晨6点上工,晚上9点左右下工。”“一个7岁的孩子竟劳动15个小时!”马克思对1863年童工调查委员会的一份官方报告[14]发出感叹!另一些儿童被迫在早上4点开始工作,或是工作一个晚上直至早上6点,对年仅6岁的儿童来说,被迫一天工作15个小时是常事——“玛丽·安·沃克利同其他60个女工一起连续干了26.5小时,一间屋挤30个人……医生基斯先生被请来时已经迟了,他直率地向验尸陪审团作证说:‘玛丽·安·沃克利致死的原因,是在过分拥挤的工作室里劳动时间过长……’为了教医生讲话得体,验尸陪审团却说:‘死者是中风死的,但是也有理由担心,在过分拥挤的工作室里劳动过度,等等……’”[15]这就是1863年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工人阶级的状况。马克思对这些罪恶的愤然抗议(这些罪恶在当时是被容忍的,有时甚至不仅受到职业的经济学家,而且也受到宗教人士的辩护),将永远确保马克思在人类的解放者中占有一席之地。

从这种经验看,我们无须怀疑,马克思没有深入地思考自由,他在议会民主中只看到披着面纱的资产阶级专政。对他来说,把这些事实解释成支持他对法律和社会体系的关系的分析,是很容易的。依照法律体系,平等和自由至少是近似地确立了。然而,这在现实中意味着什么呢?诚然,我们不应该谴责马克思坚持,经济事实才是“真实的”,法律体系只不过是一种上层建筑、一具掩饰这种现实的面纱、一种阶级支配的工具。

法律体系和社会体系之间的对立,在《资本论》中获得最清晰的展开。在《资本论》理论篇之一(在第二十章中得到全面的讨论)中,马克思通过把法律体系在各方面都是完美的这一前提加以简化和理想化,讨论了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所做的分析。自由、法律面前的平等、正义,一切都被假定为获得每个人的赞同。在法律面前绝没有特权阶级。而且,他还假定,在经济领域中,甚至不存在任何种类的“掠夺”;他假定,一切商品——包括在劳动市场中出售给资本家的劳动力——要以“恰当的价格”交换。价值对一切这类商品是“恰当的”,是在这一意义上说的,即一切商品都是依照商品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平均劳动量的比例进行买卖(或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商品是依照自己的真实的“价值”进行买卖[16])。当然,马克思知道,这一切都是一种过分的简化,因为他的意见是,工人几乎从没有这样公平地被对待过;换言之,他们通常是受欺骗。从这些理想化的前提进行论证,他试图表明,即使在如此良好的一种法律体系之下,经济体系也会以工人阶级不能够欣赏自由的方式运行着。尽管有这些“正义”,他们也不会比奴隶好多少。[17]因为只要他们穷,他们就只能在劳动市场上出卖自身、妻子和孩子,以换取自己的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品。也就是说,对他们的全部劳动力而言,他们最多只能得到仅够维持生存的资料。这就表明,剥削不仅仅是掠夺。它仅靠法律手段是不能消除的(蒲鲁东的“财产就是盗窃”的背叛就更肤浅了[18])。

由于这一结果,马克思被导致认为,工人不能对法律体系的改进抱太多的期望,正如每个人都知道的,这种法律体系虽然允诺,富人和穷人同样有在公园的凳子上睡觉的自由,但它也威吓他们,如果“没有看得见的支持手段”而试图生存,将同样会受到惩罚。就这样,马克思实现了可被称为形式的自由和实质的自由(用黑格尔式语言来说)的划分。形式的[19]或法律的自由——尽管马克思对它的评价并不低——对于我们要确保那种马克思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目标的自由,是很不充分的。真正相关的是现实的,即经济的或实质的自由。这只有通过摆脱苦役的平等解放才能实现。因为这种解放,“这种劳动日的缩短是基本的前提”。

对马克思的分析我们还应该说什么呢?我们还会相信政治或法律体系的框架,对于补救这种境况,在本质上就是无能的吗?还会相信,只有一场全面的社会革命、一种全面的“社会体系”的变革,才有办法吗?抑或我们还会相信,无约束的“资本主义”体系的辩护士所强调的(我认为是正确的),巨额的利润产生于自由市场的机制,并由此推断出真正自由的劳动市场对一切相关的人而言,是具有最大的利润的市场吗?

我认为,马克思对无约束的“资本主义体系”的不公正和不人道的描述,是无可责疑的;然而,它们可以依据前一章中[20]我所说的自由的悖论来解释。我们看到,只要自由不受限制,它就会击溃自身。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味着,一位强者可以自由地威胁一位弱者,并剥夺他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求国家对自由作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便每个人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谁会听凭别人的摆布,但是大家都有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

现在我相信,这些当初意味着应用于野蛮的势力领域的关于物质威胁的思考,如今也必须被应用于经济领域。即使国家保护公民免受经济力量的误用而击溃我们的目标,在这样的国家,经济上的强者仍然有威胁经济上的弱者的自由,并剥夺弱者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无约束的经济自由可能正好像不受限制的物质自由一样自我击溃,经济力量可能近乎和物质暴力一样危险;因为那些拥有剩余食品的人无须使用暴力,就可以驱使那些因饥饿而被迫“自由”接受奴役的人。假定国家将其活动限制为暴力镇压(和保护财产),一小部分经济上强大的人就可以用这种方式剥削那些大部分经济上薄弱的人。

如果这一分析是对的,[21]那么,补救的性质就清楚了。它必须是一种政治的补救——一种与我们用来反对物质暴力的补救相似的补救。为了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免受经济上的强者的剥削,我们应该建立各种受国家的权力强制的制度。国家应该看到,对它而言,没有谁出于惧怕饥饿或经济毁灭,需要接受一种不公正的安排。

当然,这意味着,必须放弃不干预、无约束的经济体系的原则。如果我们想让自由变得安全可靠,那么我们就应该要求,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的政策应该被有计划的国家的经济干预所取代。我们应该要求,无约束的资本主义让位给一种经济干预主义。[22]这恰好是已经发生的事情。马克思所描述和批判的经济体系,已经在一切地方终止存在。它不仅被一种国家开始丧失功能并最终“显示出消亡迹象”的体系所取代,而且被各种不同的干预主义体系所取代,在这些干预主义体系中,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功能远远超越了保护财产和“自由契约”的范围(这一发展在下一章中将进行讨论)。

我希望把这里已经达到的结论,描述为我们的分析中最核心的论点。只是在这里,我们才开始明白历史主义和社会工程学的冲突的重要性,以及这种冲突对开放社会的朋友之政策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并不只要求成为一门科学。它远不止是做出一种历史的预言。马克思主义要求成为实际的政治行动的基础。它批判现存的社会,并断言,它能够指引通往更美好的世界的道路。然而,依照马克思本人的理论,例如,我们就不能够随意通过法律变革改变经济的现实。政治只不过能够“缩短和减少产前的阵痛”。[23]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贫乏的政治纲领,它的贫乏在于,它把政治权力在权力等级中的位置归因于第三等级的结果。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力量在于机器的进化;其次具有重要性的是经济的阶级关系的体系;最不重要的影响是政治的影响。

我们在分析中已经达到一种隐含在这一立场中的、直接对立的观点。它把政治权力视为基本的。从这种观点看,政治权力能够控制经济权力。这意味着政治活动领域的一种极大的扩大。我们可以问,我们希望获得什么和怎样获得它。例如,为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我们可以推广一种合理的政治纲领。我们可以制定法律限制剥削。我们可以限制工作日,然而我们还可以做更多的事情。运用法律,我们可以给工人(如果是全体公民当然就更好)提供伤残、失业和养老保险。这样,我们就使建立在对工人不提供帮助的经济立场之上的剥削形式成为不可能,在这种剥削形式中,工人为了不挨饿,必须向一切屈服。当我们能够通过法律确保一种每个人都愿意工作的生存状态时,我们没有理由不能不这样做,那时保护公民不受经济恐惧和经济威胁的自由,就将接近完善。从这个观点看,政治权力是经济保护的关键。政治权力及其控制就是一切。不应该承认,经济权力可以支配政治权力;如果必要的话,经济权力应该受政治权力的打击和控制。

从这一已达到的观点看,我们可以说,马克思对政治权力的轻蔑态度不仅意味着,他忽略了发展一种使大多数弱者过得更好的最重要的潜在手段的理论,而且意味着,他忽略了对人的自由所构成的最大的潜在危险。他朴素地认为,在无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会丧失功能并“消失”,这清楚地表明,他从未把握住自由的悖论,他从未理解国家权力在为自由和人道服务中所能够和必须履行的职能(然而,马克思的这种看法证明了这一事实,虽然他有阶级意识的集体主义要求,但他最终是一位个人主义者)。这样,马克思的观点就和自由主义的信仰相类似,即认为,我们所需要的一切都“机会均等”。我们当然需要这种“机会均等”。但是这是不够的。它并不能防止那些天赋低下、值得同情,或者不幸的人,成为受那些天赋较高、缺少同情心,或者幸运的人剥削的对象。

而且,从我们已经达到的观点看,马克思主义者所轻蔑地描述的“纯粹形式的自由”,变成了其他一切的基础。这种“形式的自由”,即民主、人民评判和解散政府的权利,是我们能够保护自己不受政治权力误用的已知的唯一手段;[24]它是被统治者对控制者的控制。由于政治权力能够控制经济权力,政治民主也成了被统治者控制经济权力的唯一手段。如果没有民主的控制,世界上就再也找不出理由来解释,为什么一切政府出于与保护公民的自由完全不同的目的,而滥用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

马克思所忽略的是“形式的自由”的基本作用,他们认为形式的民主是不充分的,并试图以他们通常所说的“经济的民主”来补充它;这个含糊和十分肤浅的词语掩盖了这一事实,即“纯粹形式的自由”是民主的经济政策的唯一保证。

马克思发现了经济权力的重要性;可以理解,他夸大了它的地位。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无处不看到经济权力。他们这样进行论证:有钱的人就有权力;因为如果必要的话,他可以收买枪支,甚至是匪徒。但是,这是一个兜圈子式的论证。实际上,它包含着一种允诺,即有枪的人就有权力。如果有枪的人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不用多久,他就会既有枪又有钱。然而,在无约束的资本主义条件下,马克思的论证只适用于一定的范围;因为一种统治只发展控制枪支和匪徒而不控制金钱权力的制度,是很容易受到这种金钱权力的影响。在这样的国家里,一个不受控制的财富匪帮就可能进行统治。但是我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个承认,并不是所有国家都会这样的,例如,历史上也有过各种时期,那时一切剥削都是掠夺,是直接建立在铁拳的威力的基础之上的。今天,没有谁会支持这一朴素的观点,即“历史的进步”一劳永逸地终结了这些剥削人的更直接的方式,一旦获得形式的自由,我们就不会再受这种原始的剥削形式的支配。

这些思考足以驳斥这种教条式的理论,即认为经济权力比物质权力或国家权力更基本。但是,也还存在其他的思考。正如不同的作者所正确地强调的(在他们之中有B.罗素和W.李普曼[25]),只有国家的积极干预——靠物质制裁支持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才使财富成为一种潜在权力的来源;因为,一个人如果没有这种干预,很快就会丧失财富。因此,经济权力完全依赖于政治和生活的权力。罗素曾列举历史事件以证实这种财富的依赖性,有时甚至这种依赖是无效的:“国家中的经济权力”,他写道,“虽然最终源于法律和公众意见,即很容易获得一定的独立性。它能够通过腐败影响法律并通过宣传影响公众意见。它能够使政治家承担干预自由的责任。它能够威胁要引起金融危机。然而对它所能取得的成功存在很多的限制。恺撒因其债权人的帮助夺得了权力,这些债权人发现,除了让恺撒成功,根本没有希望得到偿还;但是,当恺撒取得成功之后,他就有了足够的权力拒绝向他们偿付。查理五世向福格尔家族借钱以购买皇位,但是当他当上皇帝之后,他便厉声地申斥他们,他们也就丧失了自己借出的钱。”[26]

认为经济权力是万恶之源这一教义必须被抛弃。应该代之以对一切形式的不受控制的权力所构成危险的理解。钱之类的东西并不特别危险。只有当它能够或者直接地,或者通过奴役那些为了生存必须出卖自身的经济上的弱者而收买权力时,钱才变得危险。

我们甚至应该以比以往马克思所用的更加唯物主义的术语来思考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明白,对物质权力和物质剥削的控制仍然是核心的政治问题。为了建立这种控制,我们应该建立“纯粹形式的自由”。一旦我们达到这点,并学会了如何将它们用于政治权力的控制,那么一切都会取决于我们。我们不应该再斥责任何人,也不应该叫嚷什么反对隐藏在幕后的邪恶的经济恶魔。因为在一种民主制度中,我们掌握了控制这些恶魔的钥匙。我们能够制服它们。我们应该明白这一点,并使用这些钥匙。我们应该建立各种制度,对经济权力进行民主控制,并保护我们不受经济剥削。

有关收买选票——或直接地或通过收买宣传——的可能性,许多都被马克思主义者所指出。然而,更深入的思考表明,我们在此可以为上述分析的政治权力的情形提供一个适当的例证。一旦我们实现了形式的自由,我们就能够以各种方式控制贿选。有各种法律对选举的费用作了限定,有关这类更严厉的法律的引入完全视我们而定。[27]法律体系能够建成为保护自身的强大武器。此外,我们可以影响公众意见,在政治问题上坚持一种更为严厉的道德准则。这一切我们都能做到;然而我们首先应该明白,这种社会工程学是我们的任务,它处于我们的掌握之中;我们不应该等待奇迹般的经济学会为我们创造一个新的经济世界,使我们大家都必须要做将要做的一切,去展现这个新世界,去脱掉陈旧的政治外套。

当然,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者从未完全依赖于政治权力是无能的理论。只要他们有机会行动或计划行动,他们通常会像其他人一样假定,政治权力可以被用来控制经济权力。但是,他们的计划和行动从不是建立在一种对其起源理论的明晰的驳斥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对一切政治的最基本的问题的深思熟虑的观点之上,即对控制者和国家所代表的权力的危险积聚进行控制的问题。他们从不明白民主作为唯一已知的实现这种控制的手段所具有的全面意义。

结果是,他们从不明白增强国家权力的政策所固有的危险性。虽然他们多少不自觉地放弃了政治是无能的理论,但却仍然保留了这一观点,即认为国家权力只反映不重要的问题,只是当它被资产阶级掌握时才是恶的。他们并不明白,一切权力,政治权力至少像经济权力一样,都是危险的。因此,他们仍然保留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公式。他们并不理解这一原则(参见第八章),一切大规模的政治必须是制度化的,而不应该是个人的;当他们叫嚷扩大国家权力时(与马克思的国家观相反),他们从未考虑过,不良的个人也许有一天会掌握这些扩大的权力。只要他们继续考虑国家干预,这就会构成其理由的一部分,即为什么他们计划赋予国家在经济领域实际上拥有无限制权力。他们仍然保留了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和乌托邦的信仰,即只有一种打上新印记的“社会体系”才能增进问题的解决。

在前面章节(第九章)中,对于这种乌托邦和罗曼蒂克的探讨社会工程的方式,我提出过批评。但是,我想在这里补充,经济干预,即使是这里所提倡的零星的方法,将趋于增强国家的权力。因此,干预主义是十分危险的。这并不成为反对它的论据;国家权力从来就是一种危险的、却又是必要的恶。然而,也应该告诫,如果我们放松自己的戒备,如果在我们通过干预主义的“计划”赋予国家以更多权力时,没有增强民主制度,那么,我们就可能丧失自由。如果自由丧失了,包括“计划”在内的一切也就丧失了。因为如果人民没有权力强制这些计划,为什么还会有这些有关人民的财富的计划实行呢?只有自由才能保证安全。

因此我们看到,不仅存在一种自由的悖论,而且存在一种国家计划的悖论。如果我们计划得太多,如果我们赋予国家以太多的权力,那么自由就会丧失,那将是计划的终结。

这些思考使我们转而诉诸零星的、反乌托邦的或反整体论的社会工程学方法。它们使我们转而要求,各种措施应该是设计来同具体的恶做斗争,而不是建立理想的善。国家干预应该限制在保护自由所实际必需的方面。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的解决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解决;我们应该充满戒备;我们不应赋予国家以超乎保护自由所必需的权力。这些评论可以提出一些问题,但它们并不能指出一条问题的途径。甚至可以设想,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国家获得新的经济权力——与公民的权力相比,国家这些权力总是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将成为不可抗拒的。这样,我们就既未明白自由能够被保存,也未表明它如何才能够被保存。

在这种条件下,记住我们在第七章中对控制政治权力和自由的悖论问题所进行的思考,是有用的。

我们所做的区别存在于个人和制度之间。我们指出,当日常的政治问题需要一种个人的解决时,一切长期的政策——尤其是一切民主的长期的政策——就应该依照非个人的制度来构想。我们指出,尤其重要的是,控制统治者和检查他们的权力的问题,主要是一个制度的问题——总之,是设计各种不同制度防止即使是坏的统治者也不能造成太大的伤害的问题。

类似的思考将用于控制国家的经济权力的问题。我们所防备的是统治者的权力的增强。我们必须防备一些个人及其专横。有些制度类型可能将专横的权力授予一个人;但另一些制度类型却会否认个人拥有这种权力。

如果我们从这种观点来考虑劳动立法,那么我们就会同时发现这两种制度类型。其中有些法律没有赋予什么权力给国家的执行机构。可以设想,需要肯定的是,例如,反对童工的法律可能就会被公务员误用来威胁和支配无知的公民。然而,如果与那些立法中固有的危险性相比较(它将自由处理权,例如引导劳动的权力[28],授予统治者),这种危险性几乎并不严重。同样,一项法律确定公民误用财产将受到没收惩处,其危险性与一项法律赋予统治者或国家的公务员以征收公民财产的自由处理权,是几乎没法相比的。

因此,我们区分了国家借以推行经济干预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29]第一种方法是设计一种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例如,限制动物拥有者或土地拥有者的权力的法律)。第二种方法是授权给国家机构,让它们(在一定限度内)视实现统治者所承担的目标之必需而随时采取行动。我们可以把第一种程序描述为“制度化的”或“间接的”干预,把第二种程序描述为“个人的”或“直接的”干预(当然,居间的事例也存在)。

从民主控制的观点看,毋庸置疑,这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更可取。就一切民主的干预而言,只要可能的话,明显的政策必然是使用第一种方法,并把第二种方法的使用限制在和一种方法不适应的情形中(这种情形是存在的)。典型的事例是财政预算——它表达了财政大臣对平衡和正确的收支状况的判断力和感觉。可以设想,尽管非常不合需要,一项相反的措施能被迫具有相同的特征。

从零星社会工程学的观点看,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别是很重要的。只有一种,即制度化的方法,使依照讨论和经验进行调整成为可能。它唯一使将试错的方法应用于我们的政治行动成可能。它具有长期性;然而,对框架中其他部分的变化等而言,为了替未预见到的不合需要的结果留有余地,永久性的法律框架可以被逐渐改造。当我们的心中为一定的目标缠绕时,它只允许我们通过经验和分析,发现我们实际上正在做什么。它们都是短期的决策,是暂时、日复一日变化着的,或者充其量是年复一年变化着的决策。作为一条规则(财政预算是个极端的例外),它们甚至不能被公开讨论,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另一方面是由于采纳决策所依赖的原则是含糊的。即使它们全然存在,它们通常也不能被制度化,而是内在的局部传统的构成被制度化。

然而,并不仅仅是在这个意思上,第一种方法可以被描述为合理的,第二种方法则被描述为不合理的。它也表现在完全不同的和十分重要的意思上。法律框架可以被单个公民知道和了解;它应该被设计来能够这样获得理解。它的职能是可以预测的。它把确定性和安全的因素引入社会生活。当它受到改变时,在整个变化时期,对于那些拟定期望它经久不变的计划的个人,会留有余地。

与这种方法相反,个人干预的方法必然把一种正在发展的无可预测的因素引入社会生活,随之而发展一种情感,即社会生活是不合理的和不安全的。一旦自由处理权变成一种可接受的方法,它的使用可能迅速增多,因为调整将是必要的;调整自由处理的短期决策,几乎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执行。这一倾向必然极大地加剧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各方面造成一种存在一些幕后的隐蔽的权力的印象,使他们易于轻信社会的密谋理论,其结果是——搜寻异端并造成民族、社会和国家的敌对情绪。

虽然如此,为制度化的方法选择可能之所的明确政策,一般却很难为人接受。之所以不能接受它,我想可以归结为不同的理由。其一是,它需要一定的分离,以便从事重新设计“法律框架”的长期任务。然而,政府却现挣现吃地活着,自由处理权就属于这种生活类型——且不……这两种方法的区别的重要性并不被理解。理解它的途径受到柏拉图、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追随者的阻碍。他们从未看到,“谁将是统治者?”这一古老的问题,应该被“我们如何才能驯服他们?”这一现实的问题所取代。

如果我们现在回顾一下马克思的政治无能理论和历史力量的权力理论,那么,我应该承认,它是一座庄严的大厦。它是马克思的社会学方法的直接结果,是马克思的经济历史主义的直接结果,是马克思经济体系的发展或人的新陈代谢的发展决定其社会和政治的发展之理论的直接结果。马克思时代的经验、他的人道主义的尊严,以及给被压迫者带来预言的慰藉的需要、他们取胜的希望甚或确定性,所有这一切,在一种可以和柏拉图与黑格尔的整体论的体系相媲美、甚至优于它们的宏大的哲学体系中统一了。只是由于他不是一位反动派这一偶然性,哲学史才不会怎么注意他,并假定他主要是一位宣传家。一位《资本论》的评论者写道:“乍看起来……我们能够断定,作者是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中的伟大人物之一,也即是说,在‘唯心主义’一词的坏的意义上。然而实际上,他比任何前辈都更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色彩。”[30]这位评论家击中了要害。马克思是伟大的整体论体系的构建者中的最后一位。我们应该小心地把它搁置一旁,不要用另外的伟大体系去取代他的体系。我们要的不是整体论。它是零星社会工程学。

至此,我可以结束我对马克思的社会科学方法、经济决定论和预言式历史主义的哲学所做的批评性分析。然而,对方法的最终检测必然是其实际结果。因此,我现在开始继续对他的方法的主要结果——一个无阶级社会即将来临的预言——作更详细的审查。

* * *

[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关于上层建筑的阶层或层次的理论,另见本书第十五章第182页注①的引文。

[2] 关于柏拉图对“说服和强制”的推崇,例如,可见第一卷第五章第162页注①正文,以及第八章第265页注①和267页注①。

[3] 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124页。

[4]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5] 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

[6] 关于历史主义的本质主义的富有特征的问题,尤其是关于“何谓国家?”或者“何谓政府?”这类问题,参阅第一卷第三章第64页注①至69页注①各注、第十一章第18页注①至19页注②各注,以及第十二章第77页注①。

关于政治需求语言(或者更确切地说,正如罗素所提出的,政治“设想”的语言)——在我看来它应该取代这种本质主义——特别参阅第一卷第六章第218页注①和221页注①,以及第五章第132页注①(3)正文。关于马克思的本质主义,特别见第181页注①和182页注①、第202页注①及284页注②至286页注②。特别参阅第二十章第284页注②至286页注②各注。特别参阅第284页注②引述的《资本论》第3卷中的方法论评。[《资本论》(德文版)第3卷第3章,第352页。]

[7]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正文出自恩格斯为《资本论》英译本第1版写的序言。我在此援引了这一序言的整个结论性段落;恩格斯在那里谈到马克思的结论:“至少在欧洲,英国是唯一可以完全通过和平的和合法的手段来实现不可避免的社会革命的国家。当然,他从来没有忘记附上一句话:他并不指望英国的统治阶级会不经过‘维护奴隶制的叛乱’而屈服在这种和平的和合法的革命面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页;另见本书第十九章第243页注①正文。)这段话清楚地表明,在马克思主义看来,革命是使用暴力还是非暴力,取决于旧的统治阶级是否进行抵抗。也可参阅第十九章第240页注③正文。

[8]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1页;另见本章第195页注③提到的段落。

资产阶级的抵抗在俄国已被粉碎了许多年;然而并没有迹象表明国家的“消亡”,甚至在其国家内部组织中也不这样。

国家消亡的理论是极不现实的,我认为它之所以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采纳,主要是为了击败对手而占优势。我所想到的对手是巴枯宁和无政府主义者;马克思不希望看到有任何其他的激进主义超过自身。像马克思一样,他们旨在推翻现存的社会秩序,然而,却直接将攻击对准政治法律,而不是经济体系。对他们而言,国家是必须摧毁的恶魔。然而,对于他的无政府主义的竞争者,马克思从自身的前提出发,可能会轻易赞同这种可能性,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制度也许应该执行新的和必不可少的职能;也即那些捍卫正义和自由的职能被伟大的民主理论家分派给它。

[9] 参阅《资本论》第799页。

[10] 在《资本论》的“原始积累”这一章中,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我们在这时不谈农业革命的纯经济的原因:我们只来研究一下它的暴力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91页。)

[11] 关于这几段话和上层建筑,参阅第十五章第182页注①。

[12] 参阅上一注释中所涉及说明的正文。

[13] 《资本论》中最值得注意和最有价值的部分之一,这份真实记载人类苦难的不朽文献,是第1卷中题为《工作日》的第8章,在这一章马克思勾勒了劳动立法的早期历史。下述引文就采自这最具有文献性质的一章。

然而,应该明白,正是这章包含着全面驳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资料,这种“科学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对工人的剥削会与日俱增的预言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不是明白这个预言所幸没有实现,没有谁会去读马克思的这一章。

[14]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

[15]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4页。马克思在次页注脚(90)中的评论最有意义。他表明,诸如此类的情形被赞成奴隶制的保守派反革命分子用作宣传奴隶制。他表明,在其他人中,托马斯·卡莱尔这位祭司(法西斯主义的先驱者)参与了这场赞同奴隶制的运动。援引马克思的话来说,卡莱尔“把现代史上的唯一重大事件,美国南北战争,说成是北方的彼得拼命要打破南方保罗的头,因为北方的彼得‘逐日’雇用工人,而南方的保罗却‘终生’雇用”。马克思这里援引的是卡莱尔的论文《萌芽中的美国伊利亚特》(载《麦克米伦杂志》1863年8月号)。马克思得出结论说:“这样,托利党同情城市雇佣工人(绝不是农村雇佣工人!)的肥皂泡终于破灭了。问题的核心还是奴隶制!”

我援引这段话的原因之一是,我想强调马克思根本不同意这一信条,即在奴隶制与“工资奴隶制”之间没有什么可选择的。谁也不能比马克思更强烈地强调这一事实,即奴隶制的废除(其结果是“工资奴隶制”的引入),在被压迫者的解放中是最重要和必要的步骤。所以,“工资奴隶制”一词具有危险的误导性;因为它被庸俗马克思主义者译成一种意指,即马克思实际上赞同卡莱尔对这一情形的评论。

[16] 马克思把商品的“价值”定义为用于它的再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平均数。这一定义是其本质主义的最好证明(参阅本章第198页注①)。因为为了达到与商品的价格形式中所呈现的东西相应的本质实在,他引入了价值。价格是一种虚幻的表象。马克思写道:“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1页;另见科尔在《资本论》导言中的精彩评论,特别是第xxvii页以下。)在本书第二十章中将会找到对马克思“价值论”的概述(参阅该章第275页注①至288页注③各注及正文)。

[17] 关于“工资奴隶”的问题,参阅本章注;另见《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3页,特别是注脚(41)],因为马克思分析了这里简要概述的情形的结果,特别见《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1页及注脚(40)];也可参阅我下面的第二十章。

援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概括《资本论》时所做的一个陈述,可以为我对马克思分析的描述提供支持。恩格斯写道:“换句话说,即使我们排除任何掠夺、任何暴力行为和任何欺骗的可能性,即使假定一切私有财产起初都基于占有者自己的劳动,而且在往后的全部进程中,都只是相等的价值和相等的价值进行交换,那么,在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中也必然要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出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被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所垄断,而另一个构成人口绝大多数的阶级被降到没有财产的无产者的地位,出现狂热生产和商业危机的周期交替,出现整个现在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全部过程为纯经济原因所说明,而毫不需要掠夺、暴力、国家或任何政治干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6页。)

也许某一天这段话可以向庸俗马克思主义者证明,马克思主义不能用“大企业”的密谋来解释萧条。马克思本人说过:“资本主义生产包含着各种和善意或恶意无关的条件,这些条件只不过让工人阶级暂时享受一下相对的繁荣,而这种繁荣往往只是危机风暴的预兆。”(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7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18] 关于“财产就是盗窃”或“财产就是掠夺”,也可参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约翰·瓦茨的评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注脚(45)]。

[19] 关于纯粹“形式的”和“实际的”或“现实的”自由或民主之间的区别的黑格尔式特征,参阅第十二章第107页注①。黑格尔喜欢攻击英国的宪制崇拜纯粹“形式的”自由,与普鲁士王国所“实现”的“现实的”自由相反。关于这一段落的结尾的引文,参阅第十五章第176页注①正文所援引的那段话,另见第二十章第280页注①、②及正文。

[20] 关于自由的悖论和国家保护自由的需要,参阅第一卷第六章第221页注①前正文中的四段话,特别是第七章第241页注①和243页注①及正文;另见第十二章第88页注①及正文、第二十四章第356页注②。

[21] 与这一分析相反,有人也许会说,如果我们假定,在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家和特别是作为劳动市场上的购买者的企业家之间存在完全竞争(并且我们可以进一步假定,根本不存在失业者的“产业后备军”给这一市场造成压力),那么,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经济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即企业家对工人的剥削。然而,劳动市场上的购买者之间的完全竞争的假定就是真的现实吗?例如,在一些地区性劳动市场上,只存在一家有力的购买者,难道不是真的吗?除此之外,我们并不能假定,如果劳动不能轻易得到流动,完全的竞争还能自动消除失业的问题。

[22] 关于国家进行经济干预的问题以及把我们目前的经济体系描述为干预主义,可见接下来三章,特别是第十八章第229页注②及正文。应该提及,此处所用的干预主义,是我在第一卷第六章第204页注①至224页注①各注及正文中所说的政治保护主义的经济发展。

(为什么不能用“保护主义”一词来取代“干预主义”,是清楚的。)特别见第十八章第232页注①、第二十章第291页注①、②及正文。

[23] 这段话在第十三章第153页注①正文中有较完整的引述;关于政治行动和历史主义决定论的矛盾,参阅该注释以及第二十二章第318页注③及正文。

[24] 参阅第七章第二节。

[25] 见B.罗素的著作《论权力》(1938年);特别参阅第123页以下;W.李普曼的著作《理想社会》(1937年),特别参阅第188页以下。

[26] 罗素:《论权力》,第128页以下。着重号是我加的。

[27] 捍卫民主的法律仍然处于一种极其原始的发展状态。要做的事情可能而且肯定还有很多。例如,由于必须向公众提供正确的信息,就要求有新闻自由;然而,从这一立场看,它并不是这一目标能够实现的充分的制度保障。良好的报刊凭借自身的积极性在目前通常做什么,也即向公众提供有用的重要信息,可能不是通过详细制定的法律,就是通过受公众舆论制约的道德规范的确立,作为它们的职责来确立。例如,诸如季诺维也夫书信之类的事件,也许能够通过一项法律来控制,该法律能够使通过不正当手段赢得的选举无效成为可能,并促使忽视自身职责的发行人也能够就对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已发表的信息澄清真相;同样的情形适用于新一轮选举的费用。我在此不能详谈,然而,我十分确信,我们能够很容易克服各种技术上的困难,这些困难可能会以这一方式存在:它试图广泛诉诸理性而非情感,以达到选举运动的行为之目的。我不明白,例如,为何我们不使竞选活动的宣传手册的尺寸、类型等标准化,并取消招贴广告(这无须危及自由,恰恰是作为合理的限制强加给那些在正义的法庭面前声称捍卫自由而不是危及它的人)。目前的宣传方法对公众和候选人都是一种侮辱。这种可能非常适用于卖肥皂的宣传,在具有此类后果的事件中不应该被使用。

[28] *参阅英国的《控制雇用法》(1947年)。该法律难以运用的事实(显然没有被滥用)表明,甚至具有最危险性的立法,如果没有强制性的需要,就不被定——这显然是由于这两种立法之间的基本差异(即一种确立行为的普遍规则,而另一种赋予政府自由处理的权力)没有被充分地理解。*

[29] 关于这种区别,以及关于“法律框架”术语的使用,可见F.A.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我所援引的是英译本第一版,伦敦,1944年)。例如,可见第54页,在那里哈耶克谈到“创造一种生产活动在其中受个人决策引导的永久性法律框架与中央权威指导经济活动之间的……区别”(着重号是我加的)。哈耶克强调法律框架的可预见性;例如,可见第56页。

[30] 这篇发表在圣彼得堡的《欧洲通信》上的评论,被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版序言中所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页)。

如果公平地对待马克思,我们应该说,他并不总是过于严肃地看待自己的体系,他为自己的基本框架作某种偏离做了充分准备;他把它视为一种观点(当然是最重要的),而不是视为一种教条的体系。

因此,在《资本论》的连续两页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19页以下),我们可以读到,一个陈述强调通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法律体系的次要特征(或者说具有其作为伪装和“表象”的特征),另一个陈述将十分重要的角色归于国家的政治权力,并且明确将它提升到完全成熟的经济力量的行列。第一个陈述“作者应该知道,革命不是靠法律来实行的”,涉及工业革命以及请求制定有效法律的作者。第二个陈述是对积累资本的各种方法的一个评论(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是一个最不正统的评论);马克思认为,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迄至最后一句话(着重号是我所加),这段话显然是正统的。然而最后一句话打破了这种正统性。

恩格斯则更教条一些。我们尤其可以比较他在《反杜林论》中的陈述之一,在那里他说:“这些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经济的发展,暴力在历史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他认为每当政治权力“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这少数例外就是个别的征服事件;比较野蛮的征服者……由于不会利用生产力而使生产力遭到破坏或衰落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6页)(然而,可参阅本书第十五章第182页注①、184页注①及正文)。

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和极权主义是一种实际上令人惊讶的现象。这恰好表明,他们把马克思主义非理性地用作一种形而上学的体系。这种现象在激进派和温和派中同样能够看到。例如,E.伯恩斯(在《马克思主义手册》第374页)中,就做出过这种令人惊奇的朴素的陈述:“各种驳斥……必然会曲解马克思的理论;”这似乎意味着马克思的理论是不可驳斥的,也即非科学的;因为每种科学理论都是可以驳斥的,是能够被取代的。另一方面,L.劳拉在《马克思主义和民主》第226页中说:“在观察我们生存的世界方面,对马克思的基本预言之实现所具有的近乎数学的精确性,我们感到震惊。”

马克思本人似乎有不同的想法。在这点上我可能是错的,然而我坚信他的陈述的真诚(在其《资本论》第1版序言的结尾处),马克思说:“任何的科学批评的意见我都是欢迎的。而对于我从来就不让步的所谓舆论的偏见,我仍然遵守伟大的佛罗伦萨人的格言:走你的路,让人们去说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