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对市场和货币的干预,只发生在个人不打算履行其自愿承诺的情况下。在为自己选择了工作领域之后,一个人必须交易自己生产的东西来生存,以获得生活所需。如果交换行为并非每个人都同时交付和接受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服务,问题就会出现。交付的东西和接受的东西在价值和意义上从来都不相等,也不会完全相同,不仅是交换商品的大小和质量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进行交换的时间不同。
如果人们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都决定必须立即做某件事,那么通常双方之间不会有任何分歧。双方放弃了某种东西,然后立即获得了他们想要的东西。整个交易过程就这样结束了,没有更多的后果。但大多数交易不是这样的。事实上,在许多交易中,双方不必立即交付他们应交付的东西。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人想推迟合同的结算和执行,他们就可能产生意见分歧。某些意见分歧非常严重,涉及一方或另一方贡献的正确性。从律师和经济学家所用的更抽象的语言翻译过来,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他承诺在以后的某天做某事,那么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是,当那一天到来时,该承诺是否真的按照合同的条款正确地履行了。
货币是一种交易媒介,是从市场中形成的一种现象。货币是历史演变的结果,在千百年的过程中,通过交换媒介的中介产生了交换的运用。货币是普遍接受和使用的交换媒介,它不是由政府创造的,而是由市场上进行买卖的人创造的。但如果人们不遵守他们自愿接受的协议,政府就必须进行干预。政府在进行任何干预之前,必须确定是否真的存在对自愿签订的合同的违反情况。这种合同是协议的结果,如果人们不遵守他们的承诺,国家就必须进行干预,以防止个人诉诸暴力。政府有义务保护市场免受那些不想履行他们在市场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人的影响,这些义务包括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的义务。如果有人因为其他人没有遵守自愿接受的协议而要求政府干预,那么政府、法院、法官就有责任决定什么是货币以及什么不是货币。而现在,政府所做的,也就是几千年来政府所做的,我们可以说,是滥用这类情势赋予它们的地位,将不是货币的东西或者单位购买力较低的东西宣布为货币。
市场是真正的和基本的社会制度,但它有一个可怕的弱点。其弱点不在于市场制度,而在于在市场上进行运营的人。有人不愿遵守市场的基本原则——自愿达成协议并依据协议行事。有人诉诸暴力,还有人不遵守他们自愿与他人约定的义务。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市场免受那些诉诸暴力或不准备遵守自愿接受的义务的人的伤害,那么市场这种基本的人类社会制度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制度就是国家,就是国家的警察权力,即诉诸暴力以防止他人诉诸暴力的权力。
现在,暴力是坏事。在某些情况下,暴力是必要的,比如在解决有关合同争端方面必不可少。但这不会让实施暴力的制度成为一种好制度。然而,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种观念。一方面,政府,即诉诸暴力的机构,是伟大的、好的;另一方面,市场是自愿的社会合作制度,尽管可能是必要的(虽然大多数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却不一定被认为是好的。
人的行动所达到的一切成果,都是人类自愿合作的结果。政府所做的,或者说,政府应该做的,是保护这些活动免受不遵守规则的人的侵害,这些规则对保护人类社会及其所产生的一切而言是必需的。事实上,政府的主要职能,甚至可以说唯一的职能是,通过防止人们诉诸暴力来保护人们之间的自愿行动或合作。政府与交换媒介的关系,只是为了防止人们拒绝遵守所做出的承诺。这不是建造某种东西的功能,而是保护那些正在建造某种东西的人的功能。
难缠的人有时会不履行他们在市场协议下的义务。简单地说,某人订立了一项协议,但这个人没有遵守该协议规定的义务。那么,人们就有必要诉诸政府行动。如果协议的另一方说:“是的,我知道。我根据协议从你那里得到了某些东西,我也必须给你某些东西作为交换。但我不会给你。我是坏人。你能怎么样?你只能忍气吞声。”你该怎么办?也有可能那个过些时候必须交货的人说,“对不起,我不能交货”,或者“我不会交货”。这会导致整个建立在个人自愿行为基础之上的交易体系崩溃。
例如,如果某人在合同中提出,他会在三个月后交付土豆,那么他在交货时可能会出现问题,他交付给买家的是否是合同中所指的土豆。应当要交付土豆的一方可能交付了另一方认为不是土豆的东西。然后,另一方说:“当我们订立关于土豆的协议时,我们想的是另一种东西。我们想到的东西品质与这些土豆不同。”那么,查明这些有问题的土豆是否真的是缔约双方所理解的“土豆”,就是政府的职责,也就是政府为此任命的法官的职责。它们不能是不可食用的,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必须是商用意义上的土豆……从植物学教授的角度来看,它们可能是土豆;但从商人的角度来看,它们不是土豆。在世界各地,这是贸易习惯决定的事情。法官不可能熟悉世界上所发生的一切,因此,他经常需要专家的建议。专家必须说明,所涉及的土豆是否真的应该被视为协议中所指的那种土豆。然后,法官要做的工作就是,考虑专家的建议,并确定交付的东西究竟是土豆还是别的东西。
我们已经看到,关于产品(比如土豆)的协议或者类似的任何产品(比如小麦)的协议可能会被违反,这些协议通常是以交易媒介(一般称为“货币”)为中介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这是在商品方面。而在货币方面,协议也有可能被违反。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能会出现与履行合同而必须支付的货币相关的冲突或意见分歧。于是,政府或者法官,必须确定在该案中以货币的名义提交的东西是不是真的就是人们在签订合同时所想的货币。政府没有直接参与货币的发展。在货币方面,政府的任务仅仅是监察人们履行他们涉及货币的合同条款。就像法官可以说明什么是或者什么不是合同中的“土豆”“小麦”一样,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和平状况,法官必须确定合同双方提到“货币”时的含义。人们用什么作为交换媒介?他们在合同中写道:“当你履行承诺,我将付给你一定单位的‘货币’时,他们想的是什么?”这个单位无论是美元、塞勒、马克还是英镑都无妨,政府要做的是查明合同的含义是什么。这是政府必须确定的。政府没有权力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认为是货币的东西称为“货币”,就像它没有权力把非土豆的东西称为“土豆”,或者说,把一块铁称为“铜”那样。并不是由政府来规定货币最初是什么;它只不过必须说明,在发生冲突的合同中,“货币”的含义是什么。我之所以说这些,是为了指出,今天人们似乎不知道的一点,即货币并非政府创造的。今天的人们不知道这一点,因为关于市场和货币的中央集权思想已经毁掉了货币是如何创造的知识。
只有在处理合同的金钱义务是否履行的问题时,政府或者说法官,才能对货币发表意见。政府最初只是通过这种方式与货币发生联系,就像它与其他东西(比如土豆、小麦、苹果、汽车等)发生联系一样。因此,认为货币是政府衍生而来的,政府享有货币的主权以及政府可以决定什么是货币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认为政府与货币的关系不同于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这也是不正确的。货币是市场协议的产物,就像交换协议涉及的其他任何东西一样。
如果某位法官说,政府说什么是马,什么就是马,而且政府有权指鹿为马,那么每个人都会认为他要么是腐败的法官,要么疯了。然而,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政府已经将政府必须解决合同中提及的“货币”含义的争议的情况转变为另一种情况。几个世纪以来,许多政府以及许多法律理论都产生了这样的学说,即货币(大多数交易协议的一方面)就是政府所称的货币。各国政府假装有权按照这一原则行事,即宣称任何东西都是“货币”,哪怕只是一张纸。这就是货币问题的根源。
只要政府、法官或执法者是站在你这边的,你就可以对货币做任何事,比如伪造货币,贬值货币,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因此,一种大家熟知的制度发展起来了。政府擅自认为宣称什么是货币并制造这种货币,就是政府的权利、义务和特权。这种制度产生了这样的情况,即政府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任何可以用货币做的事。这又造成了一种情况,即政府利用其权力印刷和铸造货币,以增加政府在市场上出现时的手段,即购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