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直接通观所提困难,撇开有些项已知、有些项未知而不管,用若干次真正通观
① 去察看它们 ② 是怎样互相依存的 ③ 。
上述的四条原则已经教导:必须怎样从每一主体把某些充分领悟的确定困难抽象出来,把它们加以归结,使人们以后不必再寻求其他,只需竭力认识某些同其他已知量有这样或那样比例关系的量 ④ 。现在,在以下五条原则 ⑤ 中,我们将陈述:必须怎样归结这些困难,才使得未知量无论在某一命题中有多少,统统可以彼此从属,而且使得第一量对单位之比,也就是第二量对第一量之比,第三量对第二量之比,第四量对第三量之比,这样连比下去,无论这些量有多少个,它们都构成一个总数,相等于某一已知量。这样做的时候,必须使用确定无疑的方法,使我们能够绝对有把握,保证奋勉努力所能归结为最简单项的莫过于此。
不过,至于本原则,必须注意,对于任何要用演绎解决的问题,都存在着无阻拦的直接途径,遵循之即可比其他途径更易于从某些项达到其他项,而一切其他途径都更为艰难而且间接。为了好好领悟这一点,我们应该记住:原则十一陈述了各命题如果每一个都同最近命题相关联,彼此的联系会是怎样的情况 ⑥ ,由此显而易见,最初的命题与最后的命题有怎样的关联,反过来说也是这样,即使我们不能同样容易地从中间各项演绎出首尾两项。因此,如果我们在直观各命题依据怎样的从不间断的秩序互相依存时,能够推论出最后命题是怎样取决于最初命题的,那么我们就是直接通观了困难之所在;但是,相反,如果我们已经认识最初命题和最后命题互相以怎样的方式密切联系,想从中演绎出联结它们的各中项是什么,那么我们依据的是某种完全间接的相反秩序。然而,因为我们在这里研究的只是隐蔽的问题,即,必须依据某种混乱的秩序,从已知首尾两项去认识某些中间项,所以这里的全部技巧只在于:假定未知事物为已知事物,使我们能够准备一条容易而直接的道路,即使困难是极其错综复杂的。这一点是永远成立的,既然我们从这一部分一开始 ⑦ 就已假定:我们承认任一问题中仍然未知者对于已知者有某种依赖关系,以至于仍然未知者为已知所决定;因此,如果当我们发现这种决定关系的时候,我们思考首先呈现的那些事物,只要我们把其中的未知当作已知,从中逐级用若干次真正的通观,演绎出即使已知的其他,仿佛它们是未知者 ⑧ ,那么就是实现了本原则的规定。这方面的例子留待以后再说,正如我们以后在原则二十四中将要谈到的某些事物那样,留到那里去说更为方便 ⑨ 。
注释
① “真正通观”veros discursus,参阅原则七的第五段阐述和该原则注⑨。
② “它们”,指已知项和未知项。
③ “……察看它们是怎样互相依存的”:笛卡尔在《几何学》中有相似的说法:“然后,不必考虑这些已知线和未知线之间的差别,我们应该按照最自然地显示它们是怎样互相依存的那种秩序通观困难。”
④ “上述的四条原则已经教导……竭力认识某些同其他已知量有这样或那样比例关系的量”:笛卡尔把原则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实际上归结为告诉人们如何建立方程式,但是,他同时也排斥所谓计算家的那些做法,因为笛卡尔尽管用广延和符号把问题(困难)归结为量,但他认为必须撇开任何主体,把所需运用之量放在形而上学领域内去推演。这是他的独特之处。
⑤ “以下五条原则”:现在只剩下四条,即,第二十二条不存在了。
⑥ 参阅原则十一(阐述第四段至该原则完)和原则六(阐述第七段至该原则完)。
⑦ “从这一部分一开始”,指的是原则十三开始部分所说“任何问题中都必定有某一点是我们不知道的……用以指示它的只能是另一已知点”;还可以参阅原则十四中所说“要想助于想象……已知事物的性质的”。
⑧ 笛卡尔这种已知和未知相互演化的关系,在《几何学》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⑨ 我们已经知道,从原则二十二直至原则三十六在现存稿中并不存在,所以这里的许诺未见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