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子之身世及时代
管子名夷吾,字仲,齐国颍上人。 [1] 少贫贱,与鲍叔友善。“已而鲍叔事齐公子小白,管仲事公子纠。及小白立为桓公,公子纠死,管仲囚焉。鲍叔遂进管仲。” [2] 管仲既用,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 [3] 相桓公历十四年而卒, [4] 齐政遂衰。史传虽未明言其著书,然司马迁谓“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及《晏子春秋》,详哉其言之也”;又谓“其书世多有之” [5] ;是汉时确有管子之书。晋唐以来,学者多疑《管子》非仲作,而认其全部或部分系出后人之纂集,伪托或附益。 [6] 按《管子》出于纂集,固已成为定论。然吾人不可据此而即谓其内容与夷吾丝毫无涉。盖细绎全书所含之政治思想颇多针对春秋之历史背景, [7] 与商韩诸子之以战国为背景者,有重要之区别。故其执笔者或有六国时人,其立论或参入专制天下前夕之观念,而其思想之大体或非三家分晋,田氏代齐以后所能有。抑又有进者,时贤或谓法治思想乃战国末年之产物,非管子所能有,因而断定《管子》纯出伪托。 [8] 殊不知《管子》书中虽主法治,而其观点及内容均与申不害、公孙鞅、韩非、李斯诸家不尽相同。以商韩之标准衡之,管氏法治恐不免“大醇小疵”之叹。《汉书·艺文志》列之“道家”,《隋书》始改列“法家”之首。观分类之不一,亦可想见其内容之不纯。吾人如谓《管子》为商韩学术之先驱,而非法家开宗之宝典,殆不至于大误。其书是否确为管仲所作,或果承霸国遗教,尚属次要之问题也。
第二节 尊君与顺民
先秦诸子之政治思想,每有立说相通,难为界划之处。例如儒家之正名谨礼,即易与法家之定分明法相混淆。虽然,区分儒法固有一极显明而自然之标准,则“君”、“民”在思想中所占地位之轻重是也。儒家贵民,法家尊君。儒家以人民为政治之本体,法家以君主为政治之本体。就此以观二家之异,正如泾渭殊流,入目可辨。儒家诸子中,孟氏最能发贵民之旨。荀子虽有尊君之说,而细按其实,尊君仅为养民之手段而非政治之目的, [9] 故孟贵民而轻君,荀尊君以贵民,以今语释之,儒家之政治思想皆含“民享”、“民有”之义。孟荀相较,程度有差而本质无别。至于商鞅、韩非诸人,则君民地位,完全颠倒。尊君至极,遂认人民为富强之资,其本身不复具有绝对之价值。其甚者或视民如禽兽之愚顽,必待君长之鞭策而后定。其立说与儒家恰相反背,无可调融。考二家思想所以歧异至此者,殆由于历史环境之变迁。儒家民本位之思想,大体承宗法封建社会之余风,而法家君本位之思想则为宗法封建衰微以后之产物。盖在宗法之中君主与贵戚分权而不独尊,士民有族属之谊而非真贱。 [10] 加以封建天下元后与诸侯相维,列国之际,大致相安,既无兼小攻弱之风气,则不待富国强兵以自存。民生衣食之外实无更重要之政治目的。民之可贵,理有固然。及至宗法破坏,贵族消亡,君民之地位,遂渐悬绝。民无所贵,君日愈尊,蚩蚩众庶既失其族属身份之凭依,乃悉沦为君上之臣属,一视私人本身之贤愚通蹇以定其社会地位之升降,一听君上之赏罚予夺以定其政治地位之高低。无形之中,君与国合为一体而民遂转为君主统治之对象。且封建政治既随宗法社会相共涣解,诸侯力征,灭亡日众。国非富强无以应世变,君非专断无以图富强。日用布帛菽粟之事不复能为要政,而民力民财皆为君国富强所取资,不得任个人之私有。君之必尊,亦时势所趋,不得不然。儒法二家思想实为此重要历史变迁之反映,非苟为悖谲以相水火也。
儒法根本之区分既明,吾人可进而判断管子思想之宗派。《管子》一书盖取法家君本位之观点以论政,而犹未完全脱离封建与宗法历史背景之影响者也。
荀子认人君职在“管分之枢要”,故其位不可不尊,其势不可不重。管子论君道,其大旨与此略同。“任法”谓“生法者君也”。“君臣上下”则谓“道德赏罚出于君”。人君一身既为全国治乱之所系,故“安国在乎尊君” [11] 。尊君者赋以至高无上专有独断之权位而勿使动摇之谓。盖“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 [12] ,而“令不高不行,不专不听” [13] ,欲势固令行,其术在独据崇高之位以专擅赏罚之柄。“故明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夺柄。藉人以其所处,命曰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 [14] 君能独守其势,则“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15] 。抑吾人当注意,就法律上之地位言,君之当尊乃由其所居之职位。其私人之品格或道德,与此殊无直接之关系。故“小匡”篇载桓公自称有好田、好酒、好色之“三大邪”,而管子对以“恶则恶矣,然非其急者也。”“法法”篇则曰:“凡人君之德行威严,非独能尽贤于人也。曰人君也,故从而贵之,不敢论其德行之高下。”此说最能表明尊君之精义,足为法家思想特点之一,而与欧洲近代之主权观念相暗合。
虽然,管子之论君术未全与商韩相合也。荀子斥“主道利周”之说,此乃儒法二家人治论与法治论之必然冲突。儒家据宗法之背景以立政治理想,欲君主以身作则,化正万民。故君德不彰,不足以资众目之瞻视。法家弃宗法而别树专制为理想,惟恐君身以私意乱法而为奸臣所乘。故不求君有明德,而欲其藏情隐意,不可窥测。管子则已先倡战国任法之议,而犹未脱封建宗法之影响。于是糅杂人治法治,几成自相抵牾之论。曰:“人君也,故从而贵之,不敢论其德行之高下。”此商韩法治之说也。曰:“君之在国都也,若心之在身体也。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戒心形于内则容貌动于外矣。” [16] 此孟荀人治之说也。晋唐以来学者颇以《管子》内容杂乱,疑其非出一手。此殆其令人致疑之一例欤?
仅就“尊君”一端观之,管荀二家尚无显著之分别。若持此以与管子论民诸说合观,则二者殊途异趋之迹立见。吾人曩谓荀子礼治之最后目的为全体人民生活之满足。故治国所以养民,而君之与国不过达此目的之工具。管子所标之政治目的则大异于是。故其言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 [17] 又曰:“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故爱之也。” [18] 盖人心从令,人力效忠,乃富强不可少之凭藉。民为君用,则所图可成。“法法”篇明之曰:“凡大国之君尊,小国之君卑。大国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为之用者众也。小国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曰:为之用者寡也。然则为之用者众则尊,为之用者寡则卑,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民之作用如此,故“争天下者必先争人” [19] 。争人者非徒争人数之多也。“人众而不理,命曰人满。”虽使各得足食丰衣而不为君国所用,不肯“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听上令” [20] ,则何益于君国乎?吾人既知爱民为手段而非目的,则于《管子》书中一切重视民生之主张可以不生误会而引以为孟荀之同调。例对桓公问霸政之本,“管子对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人甚忧饥而税敛重,人甚惧死而刑政险,人甚伤劳而上举事不时。公轻其税敛则人不忧饥,缓其刑政则人不惧死,举事以时则人不伤劳。” [21] 此与孟子所主“省刑罚,薄税敛”,“勿夺其时”者操术略同而存心迥异矣。
人民既为君主之用具,则君民间最理想之关系为君有所令,民无不从。易词言之,管氏之法行,则在政治组织之中,君之意志有绝对之权威,民之意志无丝毫之力量。良以民意倘得干政,则“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威下系于民而求上之毋危,不可得也” [22] 。故“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议自贵者”,而“倨傲易令、错仪、画制、作议者尽诛” [23] 。且人君行独断之政,虽逆民意而有利于国,则亦厉行之而无所恤。“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此之极也,而民毋可与虑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于是“引而使之,民不敢转其力。推而战之,民不敢爱其死。不敢转其力然后有功,不敢爱其死然后无敌。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与大虑始” [24] 。而“为国者反民性然后可以与民戚” [25] 也。考民意所以不足听者,其故在民心之习苟安而昧于真利,解自私而不能自治。盖“民者服于威。杀然后从,见利然后用,被治然后正,得所安然后正者也” [26] 。
《管子》又复有“顺民”之说,与顷间所述似反背而实相表里。“牧民”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安存之。民恶绝灭,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安存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形势解”亦曰:“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按《管子》之意盖谓民有根本之利益,得之则民生遂而国力增。人民于此切身之真利每为一时小利之所蔽而不能知。然而为人君者当以政令督禁,使民能得其根本之真利。方令之初下,民必以君上遏其小利而不悦。就此言之,则为“反民性”。及其事既成,则民得真利而亦心喜。就此言之,则为“顺民心” [27] 。故曰“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 [28] 也。复次,人民之于真利,不仅能待令行事遂见之,亦可于多数同意知之。“君臣上”篇曰:“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虽有汤武之德,复合于市人之言。是以明君顺人心,安性情,而发于众人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设而不用。先王善与民为一体。与民为一体,则是以国守国,以民守民也。然则民不便为非矣。”反之,若人君发政施令大背人民之真利,而又不顾其心之从违,则势替令沮,覆亡可待。“虽有天子诸侯,民皆操名而去之,则捐其地而走矣。故先王畏民” [29] 也。虽然,《管子》既主禁人民私议,则何由表示其从违。“桓公问”篇称管仲劝桓公立“啧室之议”,藉得“察民所恶以为戒”,其意殆在设公议以代私议,略似郑人之“乡校”, [30] 与尊君之根本学说亦相辅而不冲突。盖听其议,顺人心,遂其利者,惟一之目的在使民能为君用,非于民之本身有所爱恤。故曰:“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 [31] 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又曰:“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32] 孟子曰:“得乎丘民而为天子。” [33] 荀子曰:“天下去之谓之亡。” [34] 若非管子论政之目的与儒家根本有异,则徒观其顺民反民之说,诚足与“仁义”相混。孟子谓“五霸假之” [35] ,殆为管学之定评。虽然,“询民”本为封建政治之流风,吾人前已论及。 [36] 管子本尊君之旨,行顺民之术,实上承封建之遗意,下开商韩之先河。内容间杂,乃过渡思想之通例,此其较著者耳。霸者“假之”亦自有其历史上之原因,非出于偶然也。
第三节 以法治国
一君专制,管子所立之国体也。国体既明,当进论治术。“明法”篇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法治”者,管子治术之主干也。
吾人于前节之首,曾谓礼法二名,每相淆乱。盖礼法均有广狭之二义。礼之狭义为仪,法之狭义为刑。礼法之广义为一切之社会及政治制度。以仪文等差之教为维持制度之主要方法,而以刑罚为辅,则为“礼治”。以刑罚之威为维持制度之主要方法,而以仪文等差辅之,则为“法治”。故礼法之间无绝对之分界。礼治不必废刑法,法治不必废礼仪。荀管二家之思想正可为吾人作明证。 [37] 荀子屡立明刑而不失为儒家后劲,管子有时明礼而不失为法家先驱,其说亦在于此。
《管子》书中所立“法”之先后界说不一。虽含义不尽相同,合而观之,则法为一切政治制度之总称,似无可疑。举其要者如“法者所以一民使天下也” [38]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 [39]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40]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法” [41] ;“法制不议”,“刑杀毋赦”,“爵禄无假”,“三者藏于官则为法” [42] ;凡此皆就法之内容及作用言之也。此外复有律、令、刑、政之四名,与法号异而用同,或竟包括于法内。盖“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43] 。“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 [44] “正之、服之、胜之、饬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 [45] 吾人既知法为制度之总称,则管子所谓“以法治国”者实无异于谓治国者必须立固定之制度,而非任君主随时以私意为裁断也。故曰:“不法法则事毋常。”
治国必凭制度,儒家亦明此理,而荀子言之尤审。管子论制度所以必要,尚不逮荀子之详审,而其行法之术虽商韩亦有所未到。管子认定禁令与组织乃国之所由建立。故“君臣下”篇曰:“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其从义理兆形于民心则民反道矣。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 [46] 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
国有经常之制度,君按制度以行赏罚,法治之原则不过如此。虽然,欲成法治,必用二术。一曰立法之术,二曰行法之术。管子于前者尤多创见。管子尝谓“生法者君也” [47] ;然君虽生法,非凭一己之私心,任意为之,而必以人性天则为标准。“七法”篇曰:“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朝夕于运钧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天则之表现于人者为人类本能中之好恶。此人情之好恶即为立法之一重要标准。“形势解”曰:“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其次,人民之能力有一定之限度,亦立法者所当顾及。“形势”篇曰:“毋强不能。”“形势解”释之曰:“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为而后使焉。故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乱主不量人力,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故曰:毋强不能。”“乘马”篇亦谓“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救民。”“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为大功。”复次,人民对于法令之服从亦有天然之界限,立法者尤不应率尔超过。故“法法”篇曰:“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正世”篇则谓:“治莫贵于得齐。制民急则民迫,民迫则民失其所葆。 [48] 缓则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凡此皆人性对于立法之影响也。然人类为自然之一体,立法者又不可不参考天时地利以为制令之根据。管子曰,“令有时”;“圣王务时而寄政” [49] 。春、夏、秋、冬各有应行之事。 [50] “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 [51] ;号令不时,则“作事不成,必有大殃” [52] 。管子又认定人之生性随不同之水土而殊异。“齐之水道躁而复,故其民贪粗而好勇。楚之淖弱而清,故其民轻果而贼。越之水重浊而洎,故其民愚疾而垢。秦之水泔最而稽,淤滞而杂,故其民贪戾,罔冈而好事。齐晋之水枯旱而运,沉滞而杂,故其民谄谀葆诈,巧佞而好利。燕之水萃下而弱,沉滞而杂,故其民愚戆而好贞,轻疾而易死。宋之水轻劲而清,故其民闲易而好正。”“是以圣人之治世也,不人告也,不户说也。其枢在水。” [53] 虽然,立法者将操何术立何制以矫水病而得其宜乎?惜乎管子无一语以告读者耳。
行法之术,大端有三:一曰事先之准备,二曰施行之态度,三曰推动之力量。管子主张于行法之前,开导人民,使能知法而奉守之。不教而诛,乃其所不取。“权修”篇曰:“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悦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然而徒加开导,犹未足取信于民。“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54]
教导与先服为心理上之准备,法律上之效用则由条文之公布而开始。“法法”篇论此至为明白。“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布”之重要如此,故其手续亦当极其慎重。 [55]
施行法制之态度有三:曰必信,曰有常,曰无私。“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故法不烦而吏不劳,民无犯禁,故百姓无怨于上。” [56] 此必信之说也。“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 [57] 此有常之说也。虽然,有常者不可“朝令夕更”之谓,非谓法制一成不变也。盖“法者不可恒也”。“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58]
行法之难莫过于无私。而害法之甚亦莫过于私。“私者乱天下者也。” [59] 盖群臣每图以私乱法。“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 [60] 故“离法而听贵臣,此所谓贵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主离法而听之,此所谓富而禄之也。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贱而事之也。近者以逼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近而亲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此五者不禁于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挟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则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则怨日产。” [61] 如是则主危矣。抑又有进者,大凡曲法行私,多在贵近之臣。然而“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故禁不胜于亲贵,法不行于便嬖,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 [62] 。故明君之治必以去私为务。“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物枉其法。” [63] “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 [64] 夫群臣与百姓,岂无足爱。然而明君一断于法而无所恤者,别有当爱者在也。盖君尊由于国威,国威由于令行,“故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于亲。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不为重爵禄分其威,故曰威重于爵禄。” [65] 人君苟明此理,则“动无非法” [66] ,“块不失道” [67] 。“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此则无私之极致矣。吾人又当注意,“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 [68] ,臣民之私皆乘主私而后得遂。故法治之最后关键在君主本人之守法。管子深知此理,不惮反复明言。如“法法”篇称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又谓“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任法”篇则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69]
行法之第三要件为推动之力量。易词言之,即以赏励其行,以罚止其犯。“法法”篇曰:“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七法”篇亦曰:“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夫行法之有待于赏罚,而赏罚足以为法治之动力者,由于人性中有好恶之本能。“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 [70] 为君主者审利害之所在,以为赏罚,则民随其意以为去就。虽然,赏罚须重而必信,乃能生效。“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 [71] 故赏罚宜重也。“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 [72] 故赏罚贵必也。
法治既行,其效何如乎?“君臣上”篇曰:“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逾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朝有定度衡仪以尊王位,衣服 尽有法度,则君体法而立矣。君依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犯俗离教者众共奸之,则为上者佚矣。”“白心”篇亦曰:“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然则“无为而治”者,乃法治之最后结果也。
管子法治之理想,虽多可取之处,然而吾人又不可持以与欧洲之法治思想并论。欧洲法治思想之真谛在视法律为政治组织中最高之威权。君主虽尊,不过为执法最高之公仆而已。故法权高于君权,而君主受法律之拘束。其说初盛于中世, [73] 后此则英法诸国之贵族及平民每持之以抗王权。 [74] 近世民主国中之立宪思想复发扬之以防止政府之专制。 [75] 晚近学者陈义尤高,甚至认国家之形成后于法律。 [76] 凡此法本位之思想无论内容如何分歧,其与吾国先秦“法治”思想以君为主体而以法为工具者实如两极之相背。 [77] 故严格言之,管子之“以法治国”,乃“人治”思想之一种,与孔、墨、孟、荀诸家以君主为治权之最高执掌人者,根本不异。其相异者,儒墨以人民生活之美满为目的,而管子则尊君,孟荀以仁义礼乐为治术,而管子则任法。若仅就治术一端而论,认管学为法治思想以别于儒家之德治、礼治,固无不可。然其为术,与欧洲法治思想设法权于君权之上者,则迥不相同也。
虽然,吾人不可以此而少管子。欧洲尊法思想胎孕甚久,发育以渐,而推原其产生之由,实大受历史环境之赐。古代既先具民治之政体,中世亦诚有限君之事实 [78] 。以民为国家之主体,以法抗政府之专横,二者相合,而法治思想遂得成立。 [79] 吾国先秦时代之政治背景则与此悬殊。就大势言,各国之中,始则君主与贵族分权,既则贵族侵君而乱国,终则权臣夺国,贵族消亡,而君位亦替,当贵族之方张则尊君有必要,及贵族之已衰则尊君为必然。任法之术又适大盛于此际。则“今世立宪国之言法治,凡以限制君权,而管子之言法治乃务增益君权” [80] ,又何足怪乎!
第四节 经俗
管子所立政治之目的为尊君。故其论治民也,于消极方面求其不乱,于积极方面求其可用。其主要之方法则为“以法治国”。故欲设经常之制度,明必信之赏罚,使全国人民从令不疑,行动齐一。吾人于上节中已将此治术之大概论述简要。本节及此下两节当讲述建立法治之基础。“重令”篇曰:“朝有经臣,国有经俗,民有经产。”此三者即完成法治之主要条件也。
“何谓国之经俗。所好恶不违于上,所贵贱不逆于令。毋上拂之事,毋下比之说。毋侈泰之养,毋逾等之服。谨于乡里之行而不逆于本朝之事者,国之经俗也。” [81] 盖法治所期在臣民安分而从令。赏罚严明,虽可致此,然必俟人民习久成性,法治之效始能深远而稳固。管子所谓经俗实为法治之心理基础,而经俗之养成则有待于适宜之教育政策。管子认定人类之政治组织,有赖于道德之维持。此立国不可或少之政治道德,管子名之曰“四维”。四维者,“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 [82] 《管子》书言礼义二端尤详,几可夺荀子之席,其旨亦颇有相近之处。“心术上”曰:“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此礼之狭义也。“五辅”篇曰:“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此八者礼之经也。”此礼之广义也。义与礼内容互殊而相辅为用。“义有七体。七体者何?曰孝弟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礼节,整齐撙诎以辟刑僇,纤啬省用以备饥馑,敦蒙纯固以备祸乱,和协辑睦以备寇戎。” [83] 社会中各级之臣民皆谨守礼义之教,则政府之威柄可不待用而正理平治矣。
四维之张,有待教育。故“权修”篇曰:“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然教训成俗不可期月而致,必俟习惯之逐渐培养。 [84] 俗化未成之先政府又必须随时监督劝惩,以助教训之行。故管子令乡长及五属大夫任荐善举过之责,使贤材登庸,不善遏诛。美俗既成,风化自正。“罢士无伍,罢女无家。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是故民皆勉为善士。” [85]
管子认社会制度亦有教育之功用,故颇注意及之。其所欲利用者家族及乡邻之二组织。“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而“孝弟慈惠以养亲戚”复为义之一体。故“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便相连以事,相及以禄,则民相亲矣。” [86] 孝悌之教既立,则又当“敬宗庙,恭祖旧”。盖“不敬宗庙则民乃上校,不恭祖旧则孝弟不备” [87] 。如此则礼义之化亦乃遭阻碍而难行。管子所论乡邻之组织其意尤为周详。盖举凡治安、风化、功罪、赋役诸要政,均寄于乡里什伍等组织。 [88] 而人民复各按职业,异地分居,不得相与混杂。“小匡”篇释之曰:“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言哤,其事乱。是故圣王之处士必于闲燕,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如此则“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士之子常为士”,“农之子常为农”,“工之子常为工”,“商之子常为商” [89] 。四民既有定居恒业,则人皆谨于职守,尽其本分。“是故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非诚农不得食于农,非信士不得立于朝。” [90] 其“身无职业,家无常姓” [91] 者,为法所当禁。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92] 管子以“经俗”之术,为法治之基,其说颇与孔子相近。然而吾人试略一深究,即知二家于此,亦有根本不同之处。儒家以教为政,其目的在兼善天下,使人人皆有“成人”之机会。易词言之,儒家以个人道德之发展为政治之最高理想。故其治术虽礼义与刑法兼用,而礼义为主。管子教育之目的则不在个人道德发展之完成,而在人民之顺服以事君国。故“立政”篇曰:“期而致,使而往,百姓舍己,以上为心者,教之所期也。始于不足见,终于不可及,一人服之,万人从之,训之所期也。未使之而往,上不加勉而民自尽竭,俗之所期也。”“法禁”篇亦曰:“昔者圣人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既欲人之和同听令,则一切违俗自异之行皆势所必禁。 [93] 盖其行为不合于国之经俗者乃“不牧之民”,“不牧之民,绳之外也。绳之外诛。” [94] 孔子曰:“乡愿,德之贼也。”又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又曰:“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又曰:“邦有道危言危行。” [95] 此其为教显与管子相远。至于孔子之行事,如博学多闻,聚徒论道。从政者讥为“斗筲之人”,礼“拜下”则不恤违众。 [96] 绳以“经俗”恐不免蹈“不牧”之愆矣。由此观之,管子非儒,皎然甚著。孔子以教为政,管子以教行法。 [97] 二家之操术于此亦恰相反也。
虽然,管子之法治又与商韩有异。商韩主任法而弃一切仁德礼义之教化,管子则犹欲藉礼教以行法,此其相异者一。商韩倾向于以国法君威为控制人民之惟一力量,管子则犹重视家族人伦之关系,此其相异者二。吾人于此亦可推知《管子》思想之背景尚在六国时期之前,而当封建影响未尽消失之际。书中所含封建遗意,不只一端。 [98] 如四民定居恒业之制,即非六国时人所能主张。《逸周书》谓“士大夫不离于工商。”“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 [99] 《左传》谓“士竞于教,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 [100] 晏子亦谓“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 [101] 凡此皆与管子大意相近。故《管子》虽由后人缀辑,其内容则非尽杜撰,此又其一例也。
第五节 经产
建立法治之另一基础为“民有经产”。“何谓之经产。畜长树艺务时,殖谷力农垦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经产也。” [102]
孟子谓民无恒产者无恒心,管子重视经产,用意略同。故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又曰:“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 [103] 盖管子深知民生为政治之要件。民生之丰啬可以决定政治之安危。其原因之大者有二:一曰心理上之原因,二曰物质上之原因。“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 [104] 且“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 [105] 。此心理上之原因也。“以人猥计其野,草田多而辟田少者虽不水旱,饥国之野也。若是而民寡则不足以守其地,若是而民众则国贫民饥,以此遇水旱则众散而不收。彼民不足以守者其城不固,民饥者不可以使战,众散而不收则国为丘墟。” [106] 此物质上之理由也。
管子树立经产之术以重农政策为中心而辅之以节用、输财、济困诸端。其所立之重农政策大意与他家无甚差异。如“牧民”篇谓:“积于不涸之仓者务五谷也。藏于不竭之府者养桑麻育六畜也。”“治国”篇曰:“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皆以农产为富源。 [107] 振兴农业之要图不外予农民以耕稼之便利,及鼓励人民使务农本而舍末作。故“司空”修水利,“由田”办地宜,“乡师”劝力作。 [108] 然而工商之利厚于农业,政府不加干涉,则民将舍本而逐末。“故先王使农、士、商、工四民交能易作,终岁之利无道相过也。是以民作一而得均。” [109] 节用之说亦鲜新义。“八观”篇曰:“国侈则用费,用费则民贫,民贫则奸智生,奸智生则邪巧作。”然而所谓侈者,耗费财物而无益于事业之谓。若必须之用,则亦勿吝。故曰:“俭则伤事,侈则伤货也。” [110] “五辅”篇“德有六兴”之说,殆可以包括经产政策积极方面之全部。“何谓六兴。曰:辟田畴、利坛宅、修树艺、劝士民、勉稼穑、修墙屋,此谓厚其生。发伏利、输 积、修道途、便关市、慎将宿,此谓输之以财。导水潦、利陂沟、决潘渚、溃泥滞、通郁闭、慎津梁,此谓遗之以利。薄征敛、轻征赋、弛刑罚、赦罪戾、宥小过, [111] 此谓宽其政。养长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此谓匡其急。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此谓振其贫。”“六者既布,则民之欲无不得矣。”
抑吾人当注意,管子完成经产之作用在富国而不在富民。人民必须享充裕之衣食,而私人不容积甚厚之资财。盖私人积资则贫富相悬,相悬既远则危机以生。故“五辅”篇谓“贫富无度则失”。“侈靡”篇亦谓“甚富不可使,甚贫不可耻”。 [112] “国蓄”篇释之曰:“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以贫富不齐也。”欲均贫富,其术不外均农田之利与均工商之利。《管子》书中有“方一里九夫之田也”之说,殆亦主张井田一类之土地制度。土地虽分而市价不平,则农民之间亦可发生过度之贫富悬殊。故管子主将工商之利大体收归国有。其主要之方法为:(1)政府以货币操纵市价; [113] (2)官山海; [114] (3)给耕农之需要。 [115] 如此则大利归于国,豪强无所资,政府自控财源而用足矣。 [116]
《管子》八十六篇中论理财之处,几占全书四分之一,颇多精义,足为古代经济思想之要籍。 [117] 然而傅玄谓“轻重诸篇尤鄙俗”,叶適谓其“尤谬妄者无过于轻重诸篇”。黄震疑管仲不至如“轻重”篇之屑屑“多术” [118] ,此皆据儒家主观之标准以致疑,未足凭信。吾人若一考管子之历史背景,则可知书中所立之经济政策未必出于后人之虚构。《史记·齐太公世家》谓:“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 [119] 是齐开国政策为放任之重商主义。至管仲时已近四百年,其末流之弊,殆为工商之过度发展与私人坐拥豪资。 [120] 管仲欲兴霸政,势不得不力矫二弊。故一方面重农节用,一方面抑豪强,止兼并。使利归于国,民无困乏,以收富强之效。且大富之家,每为贵族。“轻重丁”篇谓齐东方“称贷之家丁、惠、高、国。”高子、国子乃当时重臣。豪族之财力既张,国君之威势受损。管子出身微贱且尝躬为贾人。 [121] 民间情伪,必所备知。货殖之术,亦所娴习。其一变开国之放任主义而树立集权之干涉政策,亦事之自然而可信者。以屑屑多术而致疑其书者,诚不知何所凭据矣! [122]
第六节 经臣
国赖君以立制度,资民以为富强。佐君以整民者则为各级之官吏。故经臣与经俗、经产同为法治不可缺之条件。
“何谓朝之经臣。察身能而受官,不浮于上。谨于法令以治,不阿党,竭能尽力而不尚得,犯难离患而不辞死。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者,朝之经臣也。” [123]
欲得经臣,则用人当得其术。管子所主张者可一言以蔽之,曰“使法择人”而已。“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比周以相为匿是,忘主死交,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124] 如此则何经臣之能得乎?
以法择人之重要如此。然其事初非繁难。具体言之,不过用人当按一定标准,及依一定手续之两大端。管子所立之标准可以“爵禄无假” [125] 一语概之。其意与荀子所谓“论德使能而官施之” [126] 者大致相同。然荀子极言用人只校其才能,不问其身份。管子于此则未尝明言。观其立四民定居之制,似未必有取于荡平阶级之旨。而国子、高子与桓公分乡以治,则更袭封建世卿之遗意,与荀子异趣。《管子》又有乡里察举之选官手续,亦为荀子所未道。“立政”篇曰:“凡孝悌忠信,贤良俊才,若在家长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乡师以著于士师。”此乡里自举之制也。“小匡”篇谓正月之朝乡长与五属大夫复事,国君亲问乡属修德有才之士。有则君亲见而役之官,“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君“宣问其乡里而有考验,乃召而与之坐,省相其质,以参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时设,问国家之患而不肉(《齐语》:可立而授之设之以国家之患而不疚。此“肉”字乃“疚”之误),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此国君察问之制也。
经臣当择之以法,而已得之后又当以任之以法。管子所尤致意者为君臣权职之划分。盖“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 [127] 。“是故主画之,相守之。相画之,官守之。”“论材量能谋德而举之,上之道也。专意一心守职而不劳,下之事也。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则有司不任。为人臣者上共专于上则人主失威。”“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职,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合为一体。”如此则君身不劳,臣得尽力而国之诸务皆举矣。 [128]
管子于中央与地方之官制亦数论及。其言先后不尽一致,勿庸加以述论。然有二事值吾人之注意。其一为注重地方政府。“权修”篇曰:“乡与朝争治。”又曰:“朝不合众,乡分治也。”又曰:“有乡不治,奚待于国。”管子之重视分治如此,故所定地方之官吏名目颇繁而职责亦重。足见其所立之政体为君主专制而非行政集权。其次,管子虽或“欲用其祖国使为天下共主” [129] ,然而其所想像者仍为封建天下之元后而非一统之帝王。“君臣上”篇谓:“天子出令于天下,诸侯受令于天子。”“度地”篇谓:“天下有万诸侯也,其中有公侯伯子男焉,天子中而处。”此与孔子所谓“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者,殊少分别,亦《管子》思想内容具有春秋时代历史背景之一征也。
* * *
[1] 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韦昭曰:“管仲姬姓之后,管严之子敬仲也。”
[2] 管仲相齐之事迹及霸谋见《左传》庄公僖公各处,《国语》六“齐语”,《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及《管子》“大匡”、“中匡”、“小匡”诸篇。
[3] 《史记》卷六二“管晏列传”。
[4] “齐太公世家”。当前645年。生年无考。始相桓公为前685年。
[5] 《史记·管晏列传》赞。裴骃《集解》引刘向《七略》曰:“《九府》书民间无有。山高一名《形势》,皆管仲著书篇名。”张守节《正义》亦引《七略》曰:“管子十八篇在法家。”《韩非子·五蠹》曰:“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是汉前已流行颇广。
[6] 古今学者考证此书意见甚多,可约为:(1)非自著而不伪;(2)后人缀辑附益而成,真伪相参;(3)纯出伪托之三说。严可均《铁桥漫稿》谓:“先秦诸子皆门弟子或宾客,或子孙撰定,不必手著。”章学诚《文史通义·诗教上》谓:“春秋之时管子尝有书矣。然载一时之典章政教,则犹周公之有官礼也。记管子之言行则习管氏法者所缀辑而非管仲所著述也。(中略)古人并无私人著书之事,皆是后人缀辑。”此代表第一说。傅玄《傅子》卷三,谓“管子之书过半是后之好事者所加”。朱熹《朱子语录》曰:“《管子》非管仲所著,仲当时任齐国之政事甚多,稍闲暇时又有三归之溺,决不是闲功夫著书的人。著书者是不见用之人也。其书想只是战国时人收拾仲当时行事言语之类著之,并附他书。”此代表第二说。黄震《日钞》曰:“管子之书不知谁所集,乃庞杂重复,似不出一人之手。”罗根泽《管子探源》更推定《管子》各篇之年代,早者战国,晚至秦汉。此代表第三说。按前两说均认《管子》之内容与管仲有关。
[7] 其最著者为:(1)书中所论霸政乃变态之封建政治。(2)《管子》每露重视家族宗法之意。(3)《管子》不废人治,且重礼教。(4)《管子》尊君而不废顺民之旨。其详见本章第三节以下。
[9] 说见本书第三章第五节之末。墨子论君民关系略近荀子。又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册页383谓儒、墨、老、庄“皆从人民之观点以论政治”,法家则“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以论政治”,已先发明此意。
[10] 奴隶当除外。《孟子·万章下》:“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此或有所据,足见民不尽贱。
[11] “重令第十五”。
[12] “法法第十六”。
[13] “霸言第二十三”。
[14] “任法第四十五”。“禁藏五十三”曰:“赏诛为文武。”
[15] “明法第四十六”。“七臣七主第五十二”亦曰:“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霸言”曰:“主尊臣卑,上威下敬,令行人服,理之至也。使天下两天子,天下不可理也。一国而两君,一国不可理也。一家而两父,一家不可理也。”
[16] “君臣下第三十一”。“七臣七主第五十二”曰:“故一人之治乱在其心,一国之存亡在其主。天下得失,道出一人。主好本则民垦草莱,主好货则人贾市,主好宫室则工匠巧,主好文采则女工靡。夫楚王好小腰而美人省食,吴王好剑而国士轻死。死与不食者天下之所共恶也。然而为之者何也?从主之所欲也。”其意尤近儒家“草上之风必偃”之语。又按管子不论德行,或就君主之法律地位立言。正己化民,则就君主之政治作用言。如此解之,或可勉强相调融也。
[17] “权修第三”。
[18] “法法第十六”。
[19] “霸言第二十三”。
[20] “法法第十六”。
[21] “霸形第二十二”。
[22] “重令第十五”。
[23] “法法第十六”。
[24] 均见“法法”。
[25] “侈靡第三十五”。下文云:“民欲佚而教以劳,民欲生而教以死。劳教定而国富,死教定而威行。”
[26] “正世第四十七”。
[27] 此略似卢梭“公善”、“公意”、“私意”诸学说。见《民约论》。
[28] “牧民第一”。
[29] “小称第三十二”。
[30]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梁启超《管子传》(《饮冰室专集》第二十八)页25谓啧室“与今世之国会极相近”,乃“人民监督政府之一机关”。按啧室之功用至多不过如近世之咨询机关,其中所发表之意见是否果然采用,权衡在君,与国会票决议案之事迥不相同。梁氏此篇作于宣统元年,有为言之,不辞附会,未足信也。
[31] “牧民第一”。按“顺民”不必与专制冲突。狙公之朝三暮四,朝四暮三,未尝不顺狙意,固不得谓狙公非专制也。盖古今中外最专制的政府无有不赖多数人民之信服以维持者。专制民治之实际区别,在人民是否有监督政府,操纵政治之法定权力而已。
[32] 《论语》“泰伯第八”及“季氏第十六”。
[33] “尽心下”。
[34] “正论第十八”。
[35] “尽心上”。
[36] 说详本书第三章此处注[42] 。
[37] 孔子欲使民无讼,示礼治之最后理想。商子以礼乐为“六虱”之一,表极端之任法主义。
[38] “任法第四十五”。
[39]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40] “禁藏第五十三”。
[41] “七法第六”。
[42] “法禁第十四”。《尹文子·大道上》曰:“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异同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与此相发明。
[43]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44] “正第四十三”。此狭义之法。“心术上第三十六”:“简物小未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
[45] “正第四十三”。
[46] 注曰:“贵贱成礼方乃为国。”易词言之,即有政治组织也。
[47] “任法第四十五”。
[48] 注:“葆、所恃为生者也。”又“齐、谓无非人也”。殆误。“齐”当读为分剂之剂。
[49] “四时第四十”。
[50] “禁藏第五十三”举四时之政,且谓“四时备而民功百倍”,“四时”篇春、夏、秋、冬各发五政。“五行”篇一岁中凡五出令,各七十二日而毕。“幼官第八”及“幼官图第九”则以四时五方配政事。
[51] “五行第四十一”。
[52] “四时”。按此诸说略同《礼记》及《吕氏春秋》之“月令”篇。罗根泽《管子探源》谓四时及五行乃战国末阴阳家所作,或可信。然吾人应注意,《管子》书中有天人、阴阳、五行、四时诸说而不及生克灾异,主运终始,大小九州等,似其作者当在邹子之前。又管子“令有时”之说其中亦有合于天人之自然关系者,如春令修沟渎,禁田猎,秋令趣收聚,补缺塞坼,尚不失农业社会之本色。或管仲本有按时施政之制,后人“语增”而为此近乎阴阳家之言欤?
[53] “明法”。
[54] “法法第十六”。
[55] “立政第四”首宪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习宪于君前。太史即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至令焉。然后敢就舍。(中略)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五属之都)之日,遂于庙至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早晏之时。宪既布,使者已发,然后敢就舍。(中略)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
[56]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57] “法法第十六”。
[58] “正世第四十七”。
[59] “心术下第三十七”。
[60] “君臣上第三十”。
[61] “任法第四十五”。
[62] “重令第十五”。
[63] “白心第三十八”。
[64] “任法第四十五”。
[65] “七法第六”。
[66] “明法第四十六”。
[68]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69]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亦曰:“法者君臣之所共立也。”
[70] “禁藏第五十三”。
[71] “正世第四十七”。
[72]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九守第五十五”曰:“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版法第七”曰:“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法法第十六”曰:“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皆明此旨。
[73] 如Hincmar of Rheims,De Regis Persona ,6或Sedulius Scotus,De Rectoribus Christianis ,8,二者均9世纪人。参R. W. Carlyle and A. J. Carlyle,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 ,Vol.3。
[74] 英国1215年之《大宪章》即由诸侯迫胁约翰王所订。此后几经波折,英之法权日趋确定,王权日受限制,卒成近世民治国之先进。可阅G. Adams,The Origin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1912)或W. Stubb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1874)。
[75] 美国革命之成文宪法观念乃法治思想之具体表现,Thomas Paine谓:“宪法先政府而产生,政府乃宪法所缔造。”《人权论》二页309(1792)颇能示其精神。法国革命受美之影响,亦时有立宪之要求。阅浦薛凤《西洋近代政治思潮》下册第五章。
[76] 如Leon Duguit及Hugo Krabbe等。后者之近代国家观念有王检重译本。
[77] 先秦法治之君权观略近罗马帝国之法家。如Ulpian(170—228)谓君无法律之约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us est.
[78] 按限君之事见于日尔曼民族。其君主所受法律之限制有三:(1)习惯法;(2)罗马法;(3)经臣民同意所订之法。见Carlyle前书,册一,页235。
[79] 就历史事实言,法治与民治有不可离之关系。法治不得民治不立,民治不得法治不固。盖专制之法凭君意以行废。管子虽数言令尊于君,实无术以保证君不违法。民治而无法势必流为古希腊之“暴民政治”,其毒殆不减于专制。故凡法治之国必为民治,而专制之国必尚“人治”。
[80] 梁启超《管子传》,页20。梁氏又谓“管子之时君权未确立也”(页5)。其出身又属微贱,则欲任法以尊君主,抑贵族,亦事之可能者。此论如不误,则管以法裁抑齐贵族,孔以礼裁抑鲁贵族,操术不同而用心则略似。《管子》固非仲书,就此论之,其内容亦尚与春秋之历史背景相应。作者或出孔后而必在商韩之前,殆无可疑。盖商韩已不忧贵族之侵君(所忧者权奸嬖幸之夺君乱国),而《管子》书中犹每承认贵族势力之存在,不仅其法治思想不及二子之彻底也。下文当更论之。
[81] “重令第十五”。
[82] “牧民第一”。
[83] “心术上第三十六”曰:“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又曰:“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立政第四”曰:“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饭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虽有贤身贵体,毋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资,毋其禄不敢用其财。”凡此均与《荀子》意近。《论语·八佾第三》载孔子谓管仲器小,或人因疑其知礼。殆管仲本有以礼治齐之说,今书虽非自著,而实有所承欤?
[84] “七法第六”曰:“渐也、顺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
[85] “小匡第二十”。
[86] “小匡第二十”。
[87] “牧民第一”。“问第二十四”亦曰:“无乱宗庙则人有所宗。”
[88] “立政”、“乘马”、“小匡”、“度地”诸篇所言地方制度互有歧异,亦《管子》非出一手之明证。
[89] 篇中又言:“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国语》卷六“齐语”文与此异同。
[90] “乘马第五”。
[91] “法禁第十四”。
[92] 《论语·为政第二》。
[93] “法禁”篇中列举“圣王之禁”几二十事。其中如“其身毋任于上者”,“拂世以为行,非上以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于国者”,“身无职业,家无常姓,列上下之间,议言为名者”,“诡俗异礼,大言法行,难其所为而高自错者”,尤限制个人之发展。
[94] “法法第十六”。
[95] 《论语》,分见“阳货第十七”,“子路第十三”。
[96] 分见《论语》“先进第十一”,“宪问第十四”。
[97]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曰:“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
[98] 本章第二节之末及第一节此处注[7] 。
[99] 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续清经解》卷一五一)“程典解”。参“作雒解”“农居鄙”一段。学者虽有致疑此书者,然朱序“要亦非战国秦汉人所能伪作”之断语,似尚不误。
[100] “襄公九年”子囊语。
[101]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晏子春秋·外篇第七》文小异。
[102] “重令第十五”,按管子论经济、财政等事约占全书四分之一。
[103] 分见“牧民第一”、“版法第七”。
[104] “五辅第十”。
[105] “治国第八”。又“立政第四”曰:“民不怀其产,国之危也。”“侈靡第三十五”曰:“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草,饮野水,孰能用之。”《注》:“言民既乏于衣食则君不能用也。”
[106] “八观第十三”。注:“猥,众也。以人众之多少,计其野之广狭也。”
[107] “八观”曰:“时货不遂,金玉虽多,谓之贫国也。”《注》:“时货,谷帛畜产。”
[108] “立政第四”。
[109] “治国第四十八”。按《注》“交能易作,谓虽士亦善于农,虽农亦通于士业”,似误,此当作通工易事解,即近世所谓分工合作耳。
[110] “乘马第五”。
[111] 此与“版法”、“法法”诸篇有罪不赦之说不合。
[112] “乘马第五”。
[113] “国蓄第七十三”曰:“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则君虽强本趣耕,而日为铸币而无已,乃令使民下相役耳,恶能以为治乎?”救之之术如下:“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扩可得而平也。”“山至数第七十六”曰:“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
[114] “海王第七十二”曰:“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借于台雉,何如?管子对曰:此毁成也。吾欲借于树木。管子对曰:此伐生也。吾欲借于六畜。管子对曰:此杀生也。吾欲借于人,何如。管子对曰:此隐情也。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为可耳。桓公曰:何谓官山海?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策。”下文又言“铁官”,按器之轻重加税。“轻重乙第八十一”亦谓山铁之利,“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十(疑当为七),君得其三”。此外其他矿产亦“谨封而有禁”(“地数第七十七”),森林亦按木材之大小课税(“山国轨第七十五”)。
[115] 管子主解除贫民对豪强之债务,政府以资本及器具贷给农人。“轻重丁第八十三”谓令鲍叔等分赴四方查明债户及债额总数,桓公以“ 枝兰鼓”偿民负“使无契券之责”。“山国轨”谓“泰春”、“泰夏”、“泰秋”、“泰冬”,“此物之高下之时也。此民之所以相兼并之时也。”“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公衣”,“故力出于民而用于上”。“国蓄第七十三”曰:“耒耜械器种饷粮食毕取赡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
[116] 管子不主增税。此处注[114] 引“海王”篇足证。“国蓄”曰:“租籍者所以强求也。租税者所虑而请也。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注:“在工商曰租籍”,“在农曰租税”。然非尽去税也。“山国轨”曰:“去其田赋,以租其山。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从梁氏《管子传》页69校改)
[117] 梁启超《管子传》第十一章,管子之经济政策虽偶失附会颇多发明,可参。
[118] 分见《傅子》卷三十,《习学记言》及《日钞》,均见张心 《伪书通考》下,页762—765引。
[119] 《史记·货殖列传》。
[120] 实际情形如何,今已难考。然临淄之富则古人所常道。如《战国策·齐策一》载苏秦为赵合从说齐宣王,有“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蹹踘者。临淄之途车 击,人肩摩。连袵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敦而富,志扬而高”之说。虽不免有所渲染,亦足推想富庶之大概。
[121] 《史记》卷六二“管晏列传”:“管仲曰:吾始困时,尝与鲍叔贾。”
[122] 书固非仲所著,吾人仅谓其内容有所依据。
[123] “重令第十五”。
[124] “明法第四十六”。
[125] “法禁第十四”。“立政第四”亦曰:“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者治乱之原也。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则不可授以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使任大官。”又曰:“凡上贤不过等,使能不兼官。”
[126] 见本书第三章此处注[107] 。
[127] “任法第四十五”。
[128] 又“君臣下第三十一”曰:“夫君人者有大过,臣人者有大罪。”“君有过而不改谓之倒。臣当罪而不诛谓之乱。”盖君为主权者而不负行政之责任,故可有过而不能有罪耳。
[129] 梁启超《管子传》,页5。按管仲相桓公挟天子以令诸侯,似未有取周而代之之意,观其劝桓公下拜受襄王赐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可见(《史记·齐太公世家》),与晋文公之致王于河阳者已有逊傲之别,岂遂有问鼎之心乎?《管子》书中则每言王天下,此亦不出仲手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