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韩之身世及时代

吾人曾就学派成立之先后,断定法家政治思想为先秦四大家之殿。 [1] 盖《管子》书固非出于仲手,而考其内容,复多驳杂,不足以为开宗之代表。管子以外春秋时人与法家思想有关者尚有邓析。《左传·定公九年》载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2] 杜预(222—284)注谓其“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云竹刑” [3] 。是邓析为深通律文之士,《吕氏春秋·离谓》篇又曰:“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 哗。” [4] 是析之所行大类后世之讼师。合私造律文与舞文乱法之二事观之,则邓析之术适与商韩等定法一民之旨相悖。况竹刑今已无传,《汉书·艺文志》邓析二篇列于名家, [5] 即系真书,亦与法治无涉。然则邓析不足为法家宗师,与管子无异矣。

李悝、慎到、尸佼、申不害商鞅韩非李斯均战国时人。李斯相始皇于混一之后,纯为实行之政治家,可置不论。李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 [6] ,且有《李子》三十二篇,足为法家之先进。惜其书不传,思想无考。慎子赵人,与田骈、接子、环渊,“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同为稷下先生”。“慎到著十二论” [7] ,“其学尚法而无法”,“蔽于法而不知贤”。“有见于后,无见于先。” [8] “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泠汰于物以为道理。”与彭蒙、田骈之“公而无当,易而无私,决然无主” [9] 者同道。《汉志》著其书四十二篇,列入法家。然宋时已佚亡殆尽,今本残缺伪乱,殊不足据。 [10] 故此六国时“黄老”大师之思想亦仅存片段。幸其论势之旨尚见于《韩非子》中。尸佼,晋人,秦相卫鞅客。“商君谋事画计立法理民,未尝不与佼规也。商君被刑,恐佼并诛,乃亡逃入蜀。其书二十篇,今亦不传。” [11] 申不害“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 [12] 今亦久佚。其术治之大意亦可于《韩非子》中见之。

先秦尊君权任法术之思想至李、尸、慎诸子殆已约略具体。然严格之法治思想必俟商鞅而后成立。韩非则综集大成,为法家学术之总汇。此二人者,不仅思想之内容可观,而其文献之尚存者亦最为丰富。故吾人欲述法家之政治思想,不可不以商韩为主。

“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公孙痤既死,鞅入秦,说秦孝公,孝公以为左庶长。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于是以鞅为大良造。”旋说孝公破魏,“封之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及孝公卒,太子立为惠文王(前338年)。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鞅出走不得。秦发兵攻杀之。车裂以徇,遂灭其家。 [13] 商君为实行之政治家,曾否著书,颇成疑问。 [14] 然司马迁自称尝读《开塞》、《耕战书》。 [15] 韩非子谓“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 [16] 。《汉志》著录至二十九篇之多。今所传二十四篇中颇有商君死后事。“盖《商君》与《管子》同,亦出于传学者之手。” [17] 虽非鞅著,其内容固非尽伪也。

“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旨归于黄老。”“与李斯俱事荀卿。”韩王安不能用。“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王安五年 [18] 秦攻韩,韩使非使秦,因留之。李斯、姚贾毁之,遂下狱死,时始皇之十四年。 [19] 距灭六国,一天下,仅十二三年耳。今存《韩子》五十五篇,与《汉志》著录之数相合。其中虽或有后人增附, [20] 而大体可信。

商韩之死,相距百年。然其思想,则均发挥尊君重国之极致,反映专制天下前夕之历史环境,与《管子》之尚含封建成分者,显有相当之距离。盖先秦法家思想既非一人所创,尤非一时所成。其渊源发展之迹,固犹约略可寻。亦犹儒家先有孔子之因古学以立言,而后有孟荀之承孔教而变其学。进展之情形有异,其具有进展之痕迹则无殊也。韩非为法家之殿,而实集前人之大成。其思想中“法”、“术”、“势”之三主要观念,皆为历史环境之产物,孕育长养,至非而达其最后成熟之形态。

孕育长养此诸观念之历史环境,一言以蔽之,即封建天下崩溃过程中之种种社会政治事实而已。就政治方面言,封建崩溃之直接结果为天子微弱,诸侯强盛。然强盛之诸侯非旧日分土之世家,而每为新兴之权臣所篡夺。其幸保君位者,多不免名存实亡,成一“政由宁氏,祭则寡人”之局面。始则卿大夫侵君,继则家臣凌主。 [21] 于是昔日维系社会之纲纪逐渐失效。且诸侯强大之事实,与攻伐兼并,互为因果。强大者致力兼并,既兼并而愈臻强大。侵略与自卫皆有待于富强。于是君权之扩张遂同时成为政治上之需要与目的,而政治思想亦趋于尊君国任法术之途径矣。

吾人如作较具体之分析,则法治思想渊源最早,发展较先。尊君思想随之以起而约略同时。两者皆肇端于春秋之世。术治思想则流行最晚,至战国始臻兴盛。姬周政治本有任法之倾向,吾人前已述及。 [22] 惟成周立政,未必彻底遍行于列国。其任法之精神亦与封建社会之习俗相融混。持以与六国时尊君国、泯阶级、重械数之法治相较,显有重要之分别。及宗法大坏,士民相杂,个人解放,“礼”失效用。郑晋诸国在吾人所谓“周文化”区域以内者, [23] 尤得风气之先,乃先后采取任法之政策。此外则楚国之封建根基较浅,故在春秋时亦已有固定之刑书。 [24] 然当春秋之世,法治在事实虽已必要,而守旧者心理上尚不能予以接受。故子产相郑作刑书,叔向诒书讥之,略谓“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晋铸刑鼎,孔子亦讥之曰:“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盖就叔向与孔子观之,立国固当有法。然法度如公布于民,则贵族失其原有之权位,而封建政治之基础因以动摇矣。 [25]

当时思想家睹社会空前之巨变而图为积极应付之方者,约可分为两派。其一惜封建之溃而欲挽救之,其二虽知封建之不足救而任其消亡。孔子为前者最著之代表。其正名复礼之主张实在裁抑春秋时专横淫恣之贵族使得自存,而因以安定社会。商鞅则承子产、赵盾辈之余风而变本加厉,为第二派最极端之信徒。荀子、管子之学则糅合礼法,而代表二者间之过渡思想。吾人如舍以前之渊源不论,认刑书刑鼎为法治思想之滥觞,则礼与法之消长自纪元前六世纪之末叶至前四世纪之末叶,为时共约二百年。

势治之起,基于尊君。封建盛世,君主与贵族世臣分权守位,上下相维各有定界,君主殆无独尊之义。逮权臣侵国,君主微弱。例如鲁“悼公之时,三桓胜,鲁如小侯,畀于三桓之家” [26] 。其他弑君篡国者更不待论。拥护封建者于是起而抑僭臣以扶衰君。孔子“事君尽礼”,致讨责于“乱臣贼子”,实已暗启尊君之说,至荀子而其旨大明。虽然,儒家之尊君,意在矫臣强之失,非以尊君为政治之目的也。及权臣僭国,渐致富强,公族世臣,消亡殆尽,中央集权,已成事实,则君之受尊,遂有不得不然之势。法家承认此新史实而加以说明,权势之理论,于是成立。慎到飞龙腾蛇之言殆足为其开宗之代表。

“术”治成于申子,亦与尊君有关,而尤与世卿制度废弃后之政治需要相应。春秋之世弑君专国之事屡见,至战国而益之以窃国夺位。论者推其原因,不得不归咎于君主御臣之无术。且当封建之未坏,国君任人分职,有阶级宗法以为标准。君不得任意进退,则亦鲜负衡量品评,选择钩稽之责,及孔墨因时矫弊,提倡荡平阶级之后,国少世臣,“弃亲用羁”。 [27] 人有一材一技之长,不问其国籍门阀,每得仕进。虽列国残余之贵族,犹时起抗,如吴起见害于楚, [28] 商鞅遭祸于秦,然二人皆以羁臣得执大政,不独与管子所谓勿仕异国之人者相背,亦与孟子“不得罪于巨室”之言不合。风气一开,游谈眩技者日众。人君苟无术以判别能否,则用人为难。且人以势利而来,其心多不可测。若又无术以控驭忠奸,则国危位替,有此种种之需要,于是论君道者遂发为术治之学说,而此宗最著之代表 [29] 则为申不害。

慎到明势,“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 [30] 。韩非综合三家,以君势为体,以法术为用,复参以黄老之无为,逐创成法家思想最完备之系统。

第二节 势

法家尊君,非尊其人而尊其所处之权位。《管子·法法》篇曰:“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势之一名,法家每用以概举君主之位分权力。管子略发其意, [31] 至韩非承慎到之说而其旨大畅。“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蚓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 [32] 如此极端之论,自不免动人之疑问。韩子乃设为难者之言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吾不以龙蛇为不托于云雾之势也。虽然,夫释贤而专任势,足以为治乎?则吾未得见也。夫有云雾之势而能乘游之者,龙蛇之材美也。今云盛而螾弗能乘也,雾浓而蚁不能游也。夫有盛云浓雾之势而不乘游者,蚓蚁之材薄也,今桀纣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为之云雾,而天下不免乎大乱者,桀纣之材薄也。” [33] 韩非反驳之词文有讹夺,意欠明晰。吾人若就其思想之大体言,非似认君主之为治,有赖于其法律上之权与其实际上之力。 [34] 而权力之操存又赖君主所处之地位。人民承认君主之地位而服从之,君主凭借此地位以号令人民。凡此种种之关系,即韩非所说之势。私人之道德材能,与此并无直接关系。盖人君发号施令而民奉行之者,非以其为圣人贤人之所发,而以其为君主之所发。人民如较量发令者之品格如何以定从违,则命令本身失其威权。推其极致,则社会中只有道德之制裁而无政治之命令。“桀为天子,能制天下。”其故在桀有人民共认之权力。“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其故在道德非政治之命令。此理欧洲政治学者多能言之,而吾国先明之者则管子、慎、韩也。

难者谓桀纣凭势,能乱天下,其所疑者在势之不足为治。《韩非子》复进而释之,其大意在说明势治以中材之主为条件,既不能防下材之为乱,亦不必俟上材而后治。其言曰:“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反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且所谓不待尧舜者,盖以凭借势位则中材可以为治,非即欲委势于桀纣也。难者以圣狂对举而疑势治,一若“治非使尧舜也,则必以桀纣乱之。此味非饴蜜也,必苦菜亭历也。此则积辩累辞,离理失术,两未之议也” [35] 。

虽然,倘使凭势者竟为桀纣之下材而乱天下则当如何?《韩非子》于此仍坚持尊君之旨,认臣民必须效忠于暴主而反对孟子一夫可诛之说。故其言曰:“尧、舜、汤、武或反君臣之义,乱后世之教者也。尧为人君而君其臣,舜为人臣而臣其君,汤武为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尸,而天下誉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盖《韩非子》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君父享绝对之权利,臣子尽无限之义务。“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臣子虽贤惟君父之所用。“父之所以欲有贤子者,家贫则富之,父苦则乐之。君之所以欲有贤臣者,国乱则治之,主卑则尊之。今有贤子而不为父,则父之处家也苦。有贤臣而不为君,则君之处位也危。然则父有贤子,君有贤臣,适足以为害耳,岂得利焉哉。”抑又有进者,臣子不仅不可侵夺君父,即加以间接之评论,亦分所不容。“夫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曰:某子之亲,夜寝早起,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诽也。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诽谤其君者也。”“故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 [36]

儒家盛称传贤伐暴之功,而又恶乱臣贼子之弑夺。盖儒家以民为政治之目的,以道为生活之标准。故责礼于君,责忠于臣,责慈于父,责孝于子,君主无绝对之权利,上下负交互之义务。子虽无叛父之理而臣则有正君之分。臣民之顺从与否,以君主之有道与否为条件。《韩非子》之尊君则与此大异。有势治之说,不问君主之行为如何而责臣民以无条件之服从。于是君主本身遂成为政治上最后之目的,惟一之标准,而势治亦成为君主专制最合逻辑之理论。且儒家混道德政治为一谈,不脱古代思想之色彩。韩非论势,乃划道德于政治领域之外,而建立含有近代意味纯政治之政治哲学。 [37] 无论其内容是否正确,其历史上之地位则甚重要。宋明诸儒不知儒法二家同道尊君而其旨根本有别。大唱“三纲”之教,自命承统于洙泗。实则暗张慎韩,“认贼作父”。且又不能谨守家法,复以尊德贵民之微言与专制之说相混淆。于是下材凭势亦冒尧舜之美名以肆其倍蓰于桀纣之毒害。按其为弊,又不徒理论上之非驴非马已也。 [38]

抑吾人当注意,韩非不仅摒道德于政治范围之外,且认私人道德与政治需要根本上互不相容,而加以攻击。儒家极重家族,甚至于家国之义务相冲突时主张舍国以全家, [39] 韩非一反其道,故“五蠹”曰:“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此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以是观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诛而楚奸不上闻,仲尼赏而齐民易降北。上下之利若是其异也。”至于私人道德则尤与君国之利益相反。“八说”篇曰:“为故人行私谓之不弃,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谓之君子,枉法曲亲谓之有行,弃官宠交谓之有侠,离世遁上谓之高傲,交争逆令谓之刚材,行惠取众谓之得民。”“六反”篇亦曰:“畏死远离,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贵生之士。学道立方,离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学之士。游居厚养,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语曲牟知,伪诈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辩智之士。行剑攻杀,暴傲之民也,而世尊之曰廉勇之士。活贼匿奸,当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誉之士。” [40] 考韩非毁私德之用意显在排私以利公。易词言之,即举凡无益于君国之德行名誉皆所不取。推其论之所极,则政治社会中殆无复个人生活之余地。儒家认穷则独善其身,隐居以求其志,为个人高尚生活之一种。而自韩子视之则此为国法之所不能容。故举太公望对周公问诛隐士之言曰:“彼不臣天子者,是望不得而臣也。不友诸侯者,是望不得而使也。耕作而食之,掘井而饮之,无求于人者,是望不得以赏罚劝禁也。且无上名虽智不为望用。不仰君禄,虽贤不为望功,不仕则不治,不任则不忠。” [41] 如此则不诛何待乎!

韩非尊君抑民,可谓至极。其历史上之原因,前已述及,无待重申。其理论上之根据则颇足注意。荀子谓人之性恶而可以为善。法家诸子则更进一步,认定人之性恶而无为善之可能。于是其刻薄寡恩,专用威势之主张遂成为理论上不可避免之结果。盖《韩非子》认定自私为人类之本性,虽家庭骨肉之间所不能免。“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 [42] 且人类不但无仁厚之情感,更乏远大之见识。“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夫婴儿不剔首则复痛,不副痤则浸益。剔首副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犹啼呼不止。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昔禹决江浚河而民聚瓦石。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谤訾。禹利天下,子产存郑,皆以受谤。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 [43] 人性之凉薄愚蒙如此,则非仁恩德教之所能化,而专制君威,诚惟一治民之术矣。故曰:“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以仲尼之圣而所服不过七十人,以哀公(前494—前468年在位)之庸而号令一国。“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 [44] 儒家称家齐而后国治。韩非此说则几乎谓国治而后家齐,不徒与儒家相反,即与管子认家族为佐治之一具者亦自不同矣。

儒者又每信上世风俗淳美,为今人所当效法。韩非破其说曰:“古人亟于德,中世逐于智,当今争于力。古者寡事而备简,朴陋而不尽,故有珧铫而推车者。古者人寡而相亲,物多而轻利易让,故有揖让而传天下者。” [45]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 [46] 然则上古之淳风,不能掩人性之本恶。后世之争夺,适以证民之不足为善。君主专制诚为治平乱世必要之政体。抑又有进者,《韩非子》尚承认上古之民有自治之能力。《商子》则并此加以否认。“开塞”篇曰:“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私为务,而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又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用也。”“上贤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 [47] 商韩社会演变之理论如此, [48] 其废弃儒家德化民本之说,而专任君势以为治体,在逻辑上固属无懈可击矣。

第三节 农战

人君处权乘势以制臣民,则治体已立,政治社会之最要条件已具。然列国环伺,时相侵凌,非有富强之国力,则亦无以自存。《商子》曰:“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 [49] 《韩非子》曰:“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 [50] 务力之方在使民致身于农战之二事,而此外与二者无益或有害者皆在抑止之列。盖勤农可以培经济力量,习战所以培军事力量,其理固甚浅显, [51] 亦非二家之创说 [52] 。然商韩之重耕战,几乎欲举一国之学术文化而摧毁扫荡之,使政治社会成为一斯巴达式之战斗团体,此则其独到之见解,亘千古而鲜匹者也。

欲奖农兵,必先去游食坐谈之士。《商子》曰:“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皆怠于农战矣。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夫民之不农战也,上好言而官失常也。” [53] 《韩子》亦曰:“博习辩智如孔墨,孔墨不耕耨,则国何得焉?修孝寡欲如曾史,曾史不战攻,则国何利焉?” [54] 且有害农战者又不仅“贞信之行”与“微妙之言”,即讨论实用之学,而不躬亲兵农之事者亦有害于治。“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国愈贫。言耕者众,执耒者寡也。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战者多,被甲者少也。” [55]

奖进农战之方法二家所持者略同,其政策之纲要为“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 [56] 《韩子》推行此政策之具体办法,不外“五蠹”篇所言:“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商子》之“壹赏”、“壹教” [57] 之法,则欲使“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 [58] 。抑《商子》不但推行军国民之教育,且复有全国皆兵之主张。“兵守”篇曰:“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发梁撤屋,使客无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流风所被,至汉时关西诸郡“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 [59] ,足见商君壹赏壹教之成功。然此极端尚武之主张又为韩非所不取。其言曰: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 [60]

第四节 法

韩非曰:“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61] 又曰:“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62] 申商虽各以“大物”名家,然“二子于法术皆未尽善”,且专用一具,虽有功而不能远大。 [63] 《韩子》乃集二家之成,运术以安君驭君,立法以治民定国。二者相辅为用而后其效始宏。

法治之根本意义,吾人于述《管子》时已经道及。商韩并无新创之见解,其论行法之方法,则颇有《管子》所不能范围者。姑举较重要之数端言之。

一曰广布法律之知识:以律令之文宣示大众,其事实肇端于刑书刑鼎。《管子》书中亦有布宪施教之说。商韩承之,其说更详,而《商子》尤为完备。《商子》立治在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盖“法令明白易知”,则“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商君所规划之制度颇密。其大致为置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天子置三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其窜改条文,及有问不答者皆科以罪。而答问皆以符书系其年月日时及吏名,以左券予问者而吏藏其右, [64] 用意亦在杜绝奸弊。韩非曰“法莫如显”;又曰“以吏为师” [65] 。其说虽简,旨则相同。 [66]

二曰以赏罚为制裁。行法之必赖赏罚,其理甚明。 [67] 商韩思想之特点在主张重赏严罚,不必与功罪相当。而《商子》罚恶而不赏善之说尤为偏激。《韩子》认定“赏厚者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疾”。论者每以厚赏费财,重刑伤人为疑。不知“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重刑者“重一奸之罪则止境内之邪”,盗贼被刑而良民恐惧。又况“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 [68] 。商君重刑之理论与此略同。 [69] 其治秦实际上所采之手段亦与理论相符。 [70] 然《韩子》赏刑并重,商君则谓“治国刑多而赏少”,“故善为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 [71] 。《商子》所以有如此极端之主张者,由其深信人性无为善之可能,而政治之直接效用为维持秩序而非推进道德。政治生活之中,固得有善恶之区别,然而其标准则当以法律而不以道德为根据。行合法者为善,不合法者为恶。守法既为人人无可推卸之责任,则恶者犯罪之行为,而善者公民之本分。由此言之,则“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且“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而民善。” [72] 虽然,商君非谓赏绝不可用也。其所反对者“赏施于民所义”,而其所主张者“赏施于告奸”。商君释之曰:“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借刑以去刑。” [73]

商韩重刑诸说虽失之偏激,然二子学说亦有粗合于近代法律平等原则者。商君“壹刑”之主张,尤为明晰。“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74] 此与封建法律之议亲、故、贤、能、功、贵等事而弛减刑罚 [75] 者根本异趣。史称商君治秦“法令必行,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 [76] 。虽太子犯法,犹刑其师傅。 [77] 则商君可谓能得行法之要道。抑吾人当注意,《管子》深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故欲正本清源,教人君自身守法。所惜《管子》未立制君之法,故其学与欧洲之法治思想尚有可观之距离。至商韩言法,则人君之地位超出法上。其本身之守法与否不复成为问题,而惟务责亲贵之守法。君主专制之理论至此遂臻成熟,而先秦“法治”思想去近代法治思想亦愈辽远矣。 [78]

三曰任法必专,不为私议善行所摇,有吏师以导其先,有刑赏以制其后,法之施行已大体可期。然而任法不专,则虽行而不能久。故商韩皆主张以法令为政治生活中惟一之标准。此外一切私议善言悉在摒弃之列。私议之所以当废者,盖以发言盈廷,既无一定之是非,而一惑其说,则法治之客观标准因以动摇。《商子》明之曰:“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县权衡,立尺寸,而至今任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为用,为其不必也。夫倍法度而私议,皆不类者也。”“是故先王知自议私誉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韩子》亦曰 [79]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若其无法令而可以接诈应变,生利揣事者,上必采其言而责其实。言当则有大利,不当则有重罪。是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无以讼。” [80] 如此则法令大行,而“言无定术,行无常议” [81] 之紊乱现象无由产生矣。至于善言德行,尤足以眩惑人心,更为商韩所深恶。商君曰:“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又曰:“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 [82] 韩非所言视此尤为透彻。“八说篇”谓:“错法以导民也,而又贵文学,则民之所师法也疑。赏功以劝民也,而又尊行修,则民之产利也惰。”“八经篇”曰:“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谊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法之所外,虽有难行,不以显焉。” [83] “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抑又有进者,《韩子》以为不徒臣下行法外之德足以害法,即君主自身行之,亦必产生恶果。“夫施与贫困者此世之所谓仁义,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之所谓惠爱也。夫施与贫困则无功者得赏,不忍诛罚则暴乱不止。” [84] 皆非所以为治也。虽然,不用仁惠者以其乱法耳,非谓暴政可行也。“仁人在位则下肆而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故曰:仁暴者皆亡国者也。” [85]

仁义害法,故不可用。假使仁义之本身自有治国之效用,则人君或不妨释法度以任之。然而就《韩子》观之,则仁义者徒具美名,实无所用,儒家贱视政刑,薄其仅能使“民免而无耻”。不知此乃惟一可行之治术,而其所乐道之“天下归仁”则渺茫无稽之幻想也。盖人性非善,前已言之。利诱威胁而外别无驭民之方。“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敢也。” [86] 故无刑法则号称君子者生小人之心,用刑法则小人亦可有君子之行。又况一国之中号为君子者为数至少。是以“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87] 。由此观之,儒家所标榜之仁义,诚为无用之虚名。“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聒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之所以简巫祝也。今世儒者之说人主不言今之所以为治,而语已治之功,不审官法之事,不察奸邪之情,儒皆道上古之传,誉先王之成功。儒者饰辞曰:听吾言则可以霸王。此说者之巫祝,有度之主不受也。” [88]

邓析子》曰:“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商子》曰:“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89] 《韩子》曰:“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爵禄生于功,诛罚生于罪。臣明于此则尽死力而非忠君也。君不通于仁,臣不通于忠,则可以王矣。” [90] 行法至此,乃足称为圆满而无遗憾。

虽然,吾人当注意,法为固定明确之制度而非永久不变之制度。法家诸子深知社会演变之理,故其政治哲学绝无守旧之成分。管子如此,商韩更著。《商子》曰:“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 [91] 《韩子》曰:“时移而法不易者乱。能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92] 又曰:“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93] 凡此皆理极显明,无待于申详解说。然孔子谓生今之世反古之道者灾及其身。 [94] 是孔子未必不同情于因时立制之主张。又谓三代之礼,损益可知。 [95] 是孔子非不知制度之当变。韩非乃谓孔墨“欲审尧舜之道于三千岁之前”,“非愚则诬” [96] ,或不足为完全持平之论欤。

第五节 术

韩非曰“明主治吏不治民” [97] ,此虽专制思想自然之结论,亦为政治演进必然之趋势。在封建诸侯之中,贵族与君主共治其民,君民直接相通,而政教所施,人民实惟一之对象。此不徒受宗法制度之赐,列国地狭人少之事实亦有以致之。及小国并而为万乘之大邦,公族既尽,世卿同灭。君主势不能复为亲民之长。臣属浸失其共治之地位而沦为君民间承上驭下之佐治阶级。其本身亦遂成受治之对象。秦汉以后二千年间之政治关系大较如此,其端开自周末,而韩非此语则其理论上反响也。

法所以治民,亦所以治吏。《韩子》论官人治吏之法,大意不出荀子之范围。 [98] 其言曰:“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99] 又曰:“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100] 又曰:“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 [101] 又曰:“为人臣者陈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杀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也。” [102] 凡此殆皆上承师说而亦与商子之学相通。

儒家谓徒法不能以自行。《韩子》亦有得于此旨,故论公孙鞅之任法曰:“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 [103] 于是采申不害之“术”以救法治之所不及,使君位巩固,臣不得侵,国本既定,则法治乃可成立。故术者“人主所执”以“潜御群臣”而保持其自身之权势者也。其异于法者有三。法治之对象为民,术则专为臣设,此其一。法者君臣所共守,术则君主所独用,此其二。法者公布众知之律文,术则中心暗运之机智,此其三。

术治发生之历史原因本章第一节之末已述及之。韩非殆承申子之余绪而加以补正。韩子假定君臣之间绝无仁爱信义之相与。君之权位,臣所觊觎。臣处心积虑以侵夺此权位,君处心积虑以保持其权位。故曰:“上下一日百战。” [104] 又曰:“知臣主之异利者王,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杀。” [105] 为君者当知臣下侵夺之所由而执术以潜取之。若徒恃法令制度,则恐奸邪之臣缘法为奸,并与斗斛权衡而窃之也。

《韩子》所论用术之方颇为详细,吾人不必一一缕述。其最要之点为明察臣下之奸,削灭私门之势。前者根本防止侵夺,后者则予权臣以直接之打击。韩非曰:“人主之所以身危国亡者,大臣太贵左右太威也。” [106] 故为君位之安全计,君主当“数披其木,毋使枝叶扶疏” [107] 。然而披木之直接手段,仅可用之于臣势未大之时。否则不免如鲁哀公之谋伐三桓,晋出公之图去三家, [108] 事有未成反为所制。故披木之术,当及早行之。而最妥善安全之办法为预防权臣之产生。《韩子》于是分析权臣坐大之主要原因而发为“五壅”之说。其言曰:“人主有五壅。臣背其主曰壅,臣制财利曰壅,臣擅行令曰壅,臣得行谊曰壅,臣得树人曰壅。” [109] 去壅之术无他,明察下奸,固持上柄而已。

天下未有甘受篡夺之君主,而卒不免于篡夺者,其最大之原因为明有所蔽,私宠专听,而臣下乘之以养其势也。二者之中私宠为害尤烈,且往往又为专听之原因。故韩非于此不惮反复详言。如论人臣成奸“八术”,所举“同床”、“在旁”、“父兄”、“养殃” [110] ,皆嬖佞逢君因以乱政侵权之事。又如论“擅主之臣”谓“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毁之。” [111] 此于佞臣邀宠之惯技,尤能揭发无遗。且当邀宠之初,奸臣一以顺承为能事,其害尚不易见。及得宠既专,则君明日蔽而威日替,虽欲复求振作,而事已无及。一人擅君则耳目尽废, [112] “国狗”、“社鼠”并为障害。 [113] 故曰:“毋专信一人而失其都国焉。” [114]

欲毋专信,则消极之术为无所信任,而不与臣下以逢迎窥伺之机,积极之术为君心独断,而不令臣下有弄权窃势之机。《韩子》曰:“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故为人臣者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而人主怠傲处其上,此世之所以有劫君弑主也。” [115] 臣既不可信,则当以“七术”驭之。七术者,“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 [116] 二三两端属于法治之范围,可置不论。其余则一、五、六、七均术治之要旨。“张仪欲以秦韩与魏之势伐齐荆而惠施欲以齐荆偃兵。二人争之,群臣左右皆为张子言。”惠子曰:“凡谋者疑也。疑也者诚疑,以为可者半,以为不可者半。今一国尽以为可,是王亡半也。劫主者固亡半者也。”此众端参观之说也。“商太宰使少庶子之市,顾反而问之曰:何见?”“对曰:市南门之外甚众牛车,仅可以行耳。太宰因诫使者无敢告人,吾所问于汝。因召市吏而诮之曰:市门之外何多牛矢。市吏甚怪太宰知之疾也,乃悚惧其所也。”此疑诏诡使之说也。“韩昭侯握爪而佯亡一爪,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昭侯以察左右之臣不割。”此挟知而问之说也。“有相与讼者,子产离之,而无使得通辞,倒其言以告而知之。卫嗣公使人为客过关市,关市苛难之,因事关市以金与关吏,乃舍之。嗣公谓关吏曰:某时有客过尔所,与汝金,而汝因遣之。关市乃大恐,而以嗣公为明察。” [117] 此倒言反事之说也。

虽然,仅用七术犹不足以驭臣也。君主固以权术窥臣,臣亦操心虑以伺君。故为君者又须避免为臣下所窥伺。《韩子》曰:“明主务在周密。” [118] 《申子》曰:“上明见,人备之。其不明见,人惑之。其智见,人饰之。其不智见,人匿之。其无欲见,人伺之。其有欲见,人饵之。” [119] “故曰:去好去恶,群臣见素。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 [120]

人君致蔽之由既去,则所当慎行者独断专制一事而已。《老子》曰:“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121] 韩非本尊君之旨而释之曰:“势重者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也。”“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 [122] 此理虽显而易见,人所共喻。然君主治国不得不任吏以治民。偶一不慎则大权渐侵,旁落于奸邪之手。韩非举例以明之曰:“司城子罕谓宋君曰:庆赏赐予者民之所好也,君自行之。诛罚杀戮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之。于戮细民而诛大臣,君曰:与子罕议之。居期年,民知杀生之命制于子罕也,故一国归焉。故子罕劫宋君而夺其政法,不能禁也。” [123] 人主既知“权借在下”之危, [124] 则惟有行绝对之专制,大权独揽,予夺由躬。 [125]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 [126] 则群臣者人君之仆役。驱之去,招之来,生杀贵贱一听君意,又何篡夺之能为乎?

韩子术治学说之大意如此。在今日视之似无足称道。然当战国末年君权方兴之际,韩子已参照历史之经验,改进前人之成说,于专制政体之蔽,几乎备见无遗。其六微、七术、八奸、十过诸说亦几成秦汉以后二千年中昏君失政之预言。吾人如谓韩非术治为吾国古代最完备之专制理论,殆无溢美。抑又有进者,儒家谓徒法不能自行。《商子》亦谓“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127] 。韩子取申之术以合于商之法,其意殆在补法治之不及。易词言之,韩子之学实调和人治与法治两派之思想。虽然,吾国古代法治思想,以近代之标准衡之,乃人治思想之一种。盖先秦诸子之重法,皆认法为尊君之治具而未尝认其本身具有制裁元首百官之权威。然当君权尚未大盛之时,论者犹有法者与君臣共守之主张,与近代法治思想相接近。推原其故,殆由论者徒知法治之实际效用生于共守,而未注意理论上君权既属至高,则决不容有任何制裁加于其上。逮及韩非之时,则君主专制之事实及法家之专制思想均趋于成熟。于是法与术显然悉降为专制之治具,君主之权位遂超越于臣民法度之上而绝无丝毫之限制。故韩子之学就近代法治思想言,不免为“祖型再现”之退化,而就先秦历史背景言,则为法家思想之最高发展。其地位之重要,诚不容否认也。

吾人于此可进而一论商韩思想之得失。商韩之思想既为绝对之君主专制,则其全部思想之有用与否,当以能得适合专制条件之君主与否为决断。韩非论势,谓治国无待尧舜之异材,中主可以胜任。夫法治之无待尧舜,固矣。然而韩子所谓中主,就其论法术诸端察之,殆亦为具有非常才智之人。身居至高之位,手握无上之权,而能明烛群奸,操纵百吏,不耽嗜好,不阿亲幸,不动声色,不挠议论,不出好恶,不昧利害。如此之君主,二千余年之中,求其近似者寥寥无多,屈指可数。其难能可贵殆不亚于尧舜。儒家设圣君为理想,圣君不出则仁义礼乐之政治无由实现。韩非诋仁义为空谈,而不知其法术难得实行之机会,正复相同。试观孝公始皇以后,法治未尝一度大行,则可见吾人之非为苛论也。昔柏拉图论治,先立哲君专制之理想,旋审其事实上为不可能,乃更立法治之政体,欲以可守之良法代不可期之明君。后此几经发展,乃蔚为近代宪政之理论与实施。商韩则认仁义无用而不悟明君难得,于是发为君本位之法治思想,徒为后世枭雄酷吏开一法门,而卒不能与孔孟争席,就此一端而论,其智殆在柏拉图之下矣。

吾人于结束本章之先,尚有一极堪注意之问题,不可不略加讨论。法家诸子之中,慎到与彭蒙、田骈皆学黄老。《管子》书中多道家言,《韩非》亦有“解老”、“喻老”之篇。法家与黄老之关系究竟如何乎?

吾人若舍历史渊源而仅据思想之内容论,则道法二家思想之250相近者皮毛,而其根本则迥不相同。黄老论治之要点,无过于清静无为。法家诸子固亦时发其义。《申子》论君道曰:“鼓不预五音而为五音主。” [128] 又曰:“惟无为可以规之。” [129] 《韩子》曰:“有智而不以虑,使万物知其处。有贤而不以行,观臣下之所因。有勇而不以怒,使群臣尽其武。”“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 [130] 《管子》亦曰“虚无无形之谓道”,“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131] 凡此诸语,若置之《道德经》中,未必觉其不类,然而吾人只须略事剖辨,则道法之异,显而易见者至少有三大端。一曰无为而治之理想相似,而致此之途径相殊。《老子》曰:“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 [132] 仁义孝慈,既无所用,“法令滋彰” [133] ,更非所许。君主以百姓心为心, [134] 任天下之自然,而天下治矣。申韩之致无为,则欲由明法饬令,重刑壹教之方法,以臻“明君无为于上,群臣悚惧乎下”之境界。 [135] 其操术正为《老子》所说“其次畏之” [136] 之第三流政治,其地位尚在儒家仁政之下。老子以放任致无为,申韩以专制致无为。故曰二家所循之途径相异也。二曰无为之操术既殊,其所悬之鹄的尤异。《老子》曰“小国寡民”,“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 [137] 盖黄老之无为,其目的在立清静之治以保人民之康乐。法家诸子则教君主行无为之法术,以巩固君主之权位而立富强之基础。其术既行则“臣有其劳,君有其成”。“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 [138] 故申韩之主无为,其消极之作用,在防权臣之侵夺,其积极之作用在保障君主之专制,与黄老之消极缩减政府职权,积极扩张人民自由者,用意几乎相反。三曰无为之目的既殊,行术者之地位亦异。吾人曾谓老子无为之思想暗含民主政治之倾向 [139] 。“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放任宽容之极,则君位等于虚设,威势无所施用。故曰:“太上民知有之。” [140] 黄老思想中君主之地位殆远逊封建小君之重要尊严,而惟其荒古之部落酋长,或可勉强相比。 [141] 申韩思想中之君主则为始皇混一前夕之专制大君,集威势于一身,行赏罚于万众,急耕养战,一令齐法。一切政策皆与黄老之无为相反。独于推行法治术治之时,设为无为之理想。而一按其实,则法治所臻者“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术治所期者“明君无为于上,君臣悚惧乎下”。故无为者乃“藏刑匿智”之别名,不可与“歙歙为天下浑其心” [142] 者相提并论。君臣一日百战,则君心一日万幾。方寸之间求所以“偶众端”“驭群臣”而运用“疑诏诡使”诸术者殆极尽明察有为之致。然则为申韩之君者非韩昭侯、秦始皇魏武帝之流不足以任之。若汉文帝之略近黄老者固当谦让未遑耳。

吾人曩论儒法之言礼法,意义相混,二家根本区别在贵民与尊君之一端。道法之说无为,语亦相混。吾人若就“为我”与尊君一端察之,则二家之根本区别亦立见。《史记》谓申韩原于老庄,《汉书》以管子列于法家,就现存之文献以论,此皆不揣本而齐末,取形貌而略大体,未足为定论也。

* * *

[1] 本书第一章第四节末段。儒墨杨相攻甚烈而不及法家,亦法晚起之旁证。

[2] 《荀子·宥坐》、《列子·力命》及《吕氏春秋·离谓》均谓子产杀。《汉书·艺文志》注,颜师古已辨明子产卒于昭公二十年,以驷歂杀为可信。按昭公二十年当前522年,定公九年当前501年。

[3] 《左传·昭公六年》(前536)子产铸刑书。

[4] 同篇又谓:“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

[5] 刘向叙云:“其论无厚者言之同异,与公孙龙同类。”《荀子·不苟》谓“山渊平,天地比”诸说,“惠施邓析能之”。“非十二子”亦惠邓连举,足与《汉志》相印证。今本“无厚”之说与《庄子·天下》所举惠施之意不同,必伪无疑。

[6] 《汉志》法家首列《李子》三十二篇。注如上引。魏文侯在位当前445—前396年。又李学兼儒,见本书第一章此处注[57] 。

[7] 《史记》卷七四“孟子荀卿列传”。

[8] 分见《荀子》“非十二子”、“解蔽”及“天论”。

[9] 《庄子·天下》。

[10] 通行者有:(1)严可均辑校本(《守山阁丛书》);(2)慎懋赏校本(《四部丛刊》);(3)钱熙祚校本(《诸子集成》)等。

[11] 《史记》卷七四“楚有尸子”,《集解》引刘向《别录》。《汉志》在杂家。注云:“鲁人、秦相、商君师之。”按商君被刑在秦惠文王元年(前337)。尸子今有汪继培辑本二卷,存疑一卷(《湖海楼丛书》)。

[12] 《史记》卷六三“老庄申韩列传”。按申不害相韩昭侯在八年至二十二年之间,当前355—前341年。《汉书·艺文志》法家《申子》六篇。今佚。马国翰之《玉函山房辑佚书》本存其片段。

[13]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按商君死于孝公二十四年,当前338年。又桓谭新论》之言如可信,则商子之学受自李悝《法经》。

[14] 《四库书目提要》。

[15] 《史记》卷六八赞。

[16] “五蠹第四九”。

[17] 顾实《汉书艺文志讲疏》,张心澂《伪书通考》下,页770引。

[18] 《史记》卷四五“韩世家”。王安五年当前234年。

[19] 《史记》卷六及六三。始皇十四年当前233年。

[20] 《四库书目提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张心澂《伪书通考》下,页781—782。

[21] 篡国者齐田氏、晋三家。专国者鲁三桓、卫元咺。凌主者季氏之阳虎。此皆较著之例。

[22] 本书第二章第三、四节。

[23] 本书第一章第五表。

[24]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晋文公作被庐之法。其内容不详。然文公六年(晋襄公七年,前621)《传》曰:“宣子(赵盾)于是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汙,本秩礼,出淹滞。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首启任法之风。此后景公复“讲聚三代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注:“晋文公搜于被庐,作执秩之法。自灵公以来阙而不用。”(《国语》二,“周语”中,按事当在前599—前586之间。)顷公时因范宣子所为刑书以铸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当前513),乃大开任法之风,郑子产于昭公六年(前536)铸刑书。其后邓析作竹刑,驷歂杀之而用竹刑(《左传·定公九年》,前501),竹刑殆视刑书为周详缜密,故见采用。《左传·昭公七年》谓楚有《仆区》之法。及六国时法典之编制公布者更多。楚庄王(前613—前591年在位)有“茆门之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又怀王使屈原作《宪令》(《史记》卷八四)。魏有大府之宪(《战国策·魏策四》)。此后李悝又参诸国法作《法经》。此外尚有其例,不备举。

[25]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页17,论邓析云:“盖自刑之有律,而后贱民之赏罚得不全视乎贵族之喜怒而有所征以争。邓析之竹刑殆即其所以教民为争之具,而当时之贵者乃不得不转窃其所以为争者以为治也。此亦当时世变之一大关键也。”

[26] 《史记》卷三三“鲁周公世家”。

[27] 《左传·昭公七年》,单献公见杀事。

[28] 《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谓起“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中略)故楚之贵戚尽欲害吴起。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韩非子·和氏》篇谓其教悼王“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其爵禄”。

[29] 钱穆《考辨》页223论申子遗事谓:“要其归在于用术以取下,与往者商鞅吴起变法图强之事绝不类。其所以然者,殆由游仕既渐盛,争以投上所好而渔权钓势,在上者乃不得不明术以相应。”甚确。《淮南子·要略训》之说似未尽合。

[30] 《韩非子·定法八》。

[31] 本书第六章第二节。

[32] 《韩非子·难势四十》。“功名二八”亦曰:“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

[33] 文有衍误,依王先慎说改。

[34] 此处注[32] 引“功名”篇“桀为天子”云云,似即指今人所谓法律上之威权。“人主五二”曰:“夫马之所以能任重引车致远者,以筋力也。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

[35] “难势”。

[36] “忠孝五十一”。

[37] 治欧洲政治思想史者每以马克亚维利(Machiavelli,1469—1527)为近代思想之先锋,其理由之一为《君道》一书(Ⅱ Principe,马君武译名《霸术》)明划道德于政治之外。

[38] 本书第三章第六节之末段可参阅。又章炳麟《太炎文录》一,“释戴”论明朝“任法律而参闽洛”之祸,亦可同看。

[39] 《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中略):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

[40] 下文复曰:“赴险殉诚,死节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失计之民也。寡闻从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朴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纯粹,整谷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愚戆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慑之民也。挫贼遏奸,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谰谗之民也。”又“诡使第四十五”文意略同。

[41] “外储说右上三十四”。又《孟子·滕文公下》,犹许於陵仲子为齐士巨擘。《战国策》卷一一“齐策四”,赵威后问齐使者曰:“於陵仲子尚存乎?是其为人也,上不臣于王,下不治于家,中不索交诸侯,此率民而出于无用者,何为至今不杀乎?”此言足与韩子相发明。荀子亦暗示政治以外无生活之意,参本书第三章第五节末二段。

[42] “六反四十六”。

[43] “显学五十”。

[44] “五蠹四十九”。

[45] “八说四十七”,珧,音遥,《说文》,蜃甲也,铫,七遥反,田器。古以蜃甲耕也。

[46] “五蠹”。

[47] 简书《商君书笺正》。同篇又曰:“古者民丛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

[48]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册页387曰:“此所说上世、中世、下世,自人类学及社会学之观点观之,虽不必尽当。然若以之说春秋战国时代之历史,则此段历史正可分此三时期也。”春秋之初期为贵族政治时期,其时即“上世亲亲而爱私”之时也。及后平民阶级得势,儒墨皆主“尊贤使能”,“汎爱众而亲仁”,其时即“中世尚贤而说仁”之时也。国君或国中之一二贵族以尚贤之故,得贤能之辅,削异己而定一尊。而“贤者”又复以材智互争雄长,“以相出为道”。久而“相出为道则又乱”,君主恶而又制裁之。战国之末期即“下世贵贵而尊官”之时也。“立君者使贤无用也”,此为“尚贤之弊之反动,而战国末期之现实政治即依此趋势进行也”。此论大致甚确。足见法家在当时为适应潮流之维新思想。又法家诸子如韩非之立论,颇重史实,每陈一义,辄引古今人事以为例证,其方法亦略近马克亚维利。

[49] “慎法二十五”。

[50] “显学五十”。

[51] 《商子·算地》篇曰:“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大同。民众而不用者与无民众同。”

[52] 《管子》已论富强之要,但不及商韩之彻底。又按孔子以“足食足兵”答子贡问政(《论语·颜渊十二》),《荀子》亦有“富国”、“议兵”等篇。儒家亦重视兵农。然其目的不在扩张君国之势,与商韩迥异,宜辨。

[53] “农战三”。又“慎法二十五”意略同。

[54] “八说四十七”。

[55] “五蠹四十九”。又“外储说左上三十二”李疵告赵主父谓中山君好岩穴之士,民必怠于农战,故可攻。

[56] 《商子·外内二十二》。又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算地”亦曰:“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

[57] “赏刑十七”曰:“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一出于兵,无有异施也。”“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消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坚者破,锐者挫。虽曰圣知巧佞厚朴则不能以非功罔上利。然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

[58] “赏刑十七”。

[59] 《后汉书》卷七〇“郑太传”。又谯周《古史考》(孙星衍辑,平津馆丛书)谓:“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女皆死,计功赏至万数。”足见三军之制,已付实行。

[60] “定法四十三”。按《商君书·境内》曰:“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是战功兼致富贵。韩子未抨其益田,或以其无关政治。然《通典》引吴氏谓:“秦制战得甲首益田宅,五甲首而隶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汉代董仲舒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均以秦法致弊为言。

[61] “难三三十八”。

[62] “定法四十三”。

[63] “定法”谓法制不一,“则申不害虽十使韩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资其用。”

[64] “定分二十六”。

[65] “五蠹四十九”。

[66] 《史记》卷六“始皇本纪”,三十四年博士淳于越劝法古封建,李斯上议焚书,“若欲有学法令吏为师”。制曰可。则此主张之实行也。

[67] 《商君书·错法九》:“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韩非子·八经四十八》:“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68] “六反四十六”。

[69] “说民五”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至矣。”

[70]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赞《集解》引《新序》曰:“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铁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天地。”

[71] 分见“开塞七”及“画策十八”。

[72] “画策”。

[73] “开塞”。《史记》卷六八曰:“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殆即“以赏禁,以刑劝”之实施也。

[74] “赏刑十七”。

[75] 《周礼·小司寇》。《礼记·曲礼》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平等之意尤明。

[76] 《史记》卷六八,《集解》引《新序》。《战国策·秦策三》一文略同。

[77]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三十四》曰:“荆庄王(前613—前591年在位)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霤。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可与此参看。

[78] 及秦汉以后专制政体亦趋成熟,除极少数之明君外,赏罚之行每挠于亲贵,则并商韩之义亦废。

[79] “修权十四”。

[80] “问辩四十一”。

[81] “显学五十”。《史记》卷六,始皇三十四年李斯别黑白,定一尊之议与此意同。

[82] “靳令十三”。

[83] “外储说右下三十五”曰:“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公孙述出见之,入贺。”“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祷,是爱寡人也。夫爱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与之循,是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

[84] “奸劫弑臣十四”。“外储说右下”曰:“秦大饥,应侯请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枣栗,足以活民,请发之。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今发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也。夫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者,此乱之道也。”

[85] “八说四十七”。

[86] “六反四十六”。《商君书·画策十八》亦曰:“善治者使跖而可信,而况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况跖乎。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

[87] “显学五十”。

[88] “显学”。上文曰:“善毛嫱西施之美,无益于面。用脂泽粉黛则倍其初。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

[89] “君臣二十三”。

[90] “外储说右下三十五”。

[91] “壹言八”。又“更法一”,专述变法之议,可参。

[92] “心度四十五”。

[93] “五蠹四十九”。“南面十八”曰:“不知治者必曰毋变古,毋易常。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常与古之可与不可。”

[94] 《中庸》第二十八章。

[95] 《论语·为政第二》。

[96] “显学五十”。《庄子·天运》以孔子所持之道比之既陈之刍狗,又谓“礼义法度者应时而变者也”亦与韩非同意。盖孔子虽认制度可变,而始终不放弃封建政治之根本原则,与庄韩诸人之舍弃封建者,势难相容。就此论之,则庄韩之攻击孔子亦未始为无的放矢也。

[97] “外储说右下三十五”。

[98] 本书第三章第六节。

[99] “有度六”。“用人二十七”曰:“治国之臣,效功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授职,尽力于权衡以任事。”“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

[100] “有度”。

[101] “南面十八”。

[102] “二柄七”。

[103] “定法四十三”。

[104] “扬权八”。

[105] “八经四十八”。

[106] “人主五十二”。“八说”曰:“明主之国,有贵臣,无重臣,贵臣者爵尊而官大也。重臣者言听而力多者也。”

[107] “扬权八”。

[108] 《史记》卷三三“鲁公世家”,卷三九“晋世家”。

[109] “主道五”。

[110] “八奸九”:“何谓同床?曰:贵夫人,爱孺子,便嬖好色,此人主之所惑也。”“何谓在旁?曰:优笑侏儒,左右近习,此人主未命而唯唯,未使而诺诺,先意承旨,观貌察色以先主心者也。”“何谓父兄?曰侧室公子,人主之所亲爱也。大臣廷吏,人主之所与度计也。此皆尽力毕议,人主之所必听也。”“何谓养殃?曰:人主乐美宫室台池好饰子女狗马,以娱其心,此人主之殃也。”奸臣利用前三者之地位,又迎合君主之嗜好,而“树私利其间”鲜不成事者。

[111] “奸劫弑臣十四”。

[112] “内储说上三十”:“卫灵公之时弥子瑕有宠,专于卫国。侏儒有见公者,臣之梦贱矣。公曰:何梦。对曰:梦见灶,为见公也。公怒曰:吾闻见人主者梦见日,奚为见寡人而梦见灶。对曰:夫日,兼烛天下,一物不能当世,人君兼烛一国,一人不能拥也。故将见人主者梦见日。夫灶,一人炀焉,则后人无从见矣。今或者一人有炀君者乎?则臣虽梦见灶,不亦可乎。”参“孤愤十一”论大臣之壅君曰:“当途之人擅事要,则外内为之用矣。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百官不因则不进,故群臣为之用。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学士不因则养禄薄礼卑,故学士为之谈也。”“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烛察其臣,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

[113] “外储说右上三十四”。

[114] “扬权八”。

[115] “备内十七”。

[116] “内储说上”。

[117] 均见“内储说上三十”。

[118] “内储说”。

[119] “外储说右上三十四”。

[120] “二柄七”。

[121] 三十六章。

[122] “喻老二十一”。“内储说下三十一”篇首文略同。

[123] “外储说右上”。同篇又引田成子市惠于民以夺齐,及孔子止子路私饷役夫事。

[124] “内储说下”。

[125] “八说四十七”曰:“酸甘咸淡不以口断而决于宰尹,则厨人轻君而重于宰尹矣。上下清浊不以耳断而决于乐正,则瞽工轻君而重于乐正矣。治国是非不以术断而决于宠人,则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矣。”

[126] 《邓析子》。

[127] “画策十八”。

[128] 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引《意林》。

[129]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三十四》。

[130] 分见“主道五”及“大体二十九”。

[131] 分见“心术三十六”及“白心三十八”。

[132] 《道德经》四十八章。

[133] 同上书,五十七章。

[134] 同上书,四十九章。

[135] 《韩非子·主道》。

[136] 《道德经》十七章。七十四章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137] 《道德经》八十章。

[138] 《韩非子·主道五》。

[139] 本书第五章第二节末段。

[140] 《道德经》十七章。

[141] 本书第五章第三节末段。

[142] 《道德经》四十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