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墨学之消沉

秦灭六国为吾国政治史上空前之巨变。政制则由分割之封建而归于统一之郡县,政体则由贵族之分权而改为君主之专制。 [1] 政治思想与此巨变相应,亦转入一新段落。其大略之情形,绪论中已经述及。本章及以下数章当分叙秦汉以后先秦主要学派之概况。

墨学衰微乃秦汉思想史中最引人注目之一事。孙诒让(1848—1908)谓:“墨氏之学亡于秦季。故墨子遗事在西汉时已莫得其详。” [2] 桓宽曰:“昔秦以武力吞天下,而斯、高以妖孽累其祸。废古术,隳旧礼,专任刑法,而儒墨既丧焉。” [3] 虽当《淮南》成书之时,尚有墨徒, [4] 而史迁犹及“猎儒墨之遗文” [5] ,然墨家“显学”之地位 [6] 至武帝时殆已失去。故建元元年(前140)丞相卫绾奏罢郡国所举贤良治申商韩苏张之言者 [7] 不及墨徒。汉初数十年中儒、道、法三家互争雄长,为势颇烈,而墨徒不预。 [8] 此后则宗风愈微,几乎息绝。 [9] 夫以言盈天下之显学,不及百年而一蹶不振,此诚至可惊异之事。学者推考其故,意见不一。综其要点,不外他家之攻击,环境之改变,与墨学本身之困难三端,而后二者似较重要。门户相攻,为学派间无可避免之现象。胜负之分不必系于攻击之强弱。秦皇用法而抑百家,儒道卒未消灭,汉武尊儒而黜百家,道法依然存在。墨氏一宗独趋式微,则其非由他家攻击所致,事甚显明。 [10] 吾人欲得较确之原因,当于历史环境与思想内容中求之。《庄子·天下》篇评墨子谓“其道大觳”,“反天下之心,天下不堪。墨子虽独能任,奈天下何?” [11] 王充亦谓:“墨议不以心而原物,苟信闻见。”“虽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 [12] 又曰:“儒道传而墨法废者,儒之道义可为而墨之法义难从也。何以验之?墨家薄葬右鬼,道乖相反。”“今墨家谓鬼审人之精也。厚其精而薄其尸。此于其神厚而于其体薄也。”“人情欲厚恶薄,神心犹然。用墨子之法事鬼求福,福罕至而祸常来也。以一况百,而墨家为法皆若此类也。废而不传,盖有以也。” [13] 此皆纯就墨学之本身以推求其衰废之故,持论尚近公平,并非门户之偏见。抑又有进者,儒墨二家思想之内容,实有根本相合之处。汉人每以儒墨并举,而二家思想亦偶相混。 [14] 然儒家论政总括古今,渊雅赡博,足以“合文通治” [15] ,动君长士大夫之听,固非墨学立言浅近,仅“得愚民之欲”者所及。而儒者“与时迁徙,与世俯仰” [16] ,更非墨徒谨守师说,不肯变通者之所及。 [17] 故墨家政治思想中兼爱、尚贤诸要义附儒学以流传,而其门户则因其特殊之平民色彩而消灭。 [18]

虽然,墨家衰亡之最大原因,似在乎环境之改变,而墨徒不能修改师说以适应之。嬴氏统一封建易为郡县。诸侯尽灭,皇帝独尊。销天下兵器以为钟 金人。如是则尚同非攻之说无所用矣。始皇“每破诸侯,写放其宫室,作之咸阳北阪上,南临渭,自雍门以东至泾渭,殿屋复道,周阁相属,所得诸侯美人钟鼓以充入之” [19] 。“穿治骊山”,“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徙满藏之” [20] 。则节用、节葬、非乐不能行矣。宗法久亡,世卿绝迹。白屋出公卿,亭长为天子,则荡平阶级之尚贤主张,为既陈之刍狗矣。神仙方士五行阴阳符命灾异之迷信盛行,其说周密动听, [21] 则天志明鬼之神道设教,必以简单朴拙而见摒矣。墨家政治思想本针对晚周之历史背景而产生,其不能昌明于一统之专制天下,诚势所必至。至于思想内容之优劣,乃另一问题,吾人殊不必据成败以定之也。 [22]

第二节 李斯

法家思想为秦政之础石。其术大行于商鞅,其学大成于韩非。至李斯(?—前208)则盛极而衰,法家之政治遂随秦以共亡。“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年少时为郡小吏”,旋“从荀卿学帝王之术”。 [23] 知六国不足有为,乃入秦,因吕不韦以说始皇。二十余年中由长史仕至廷尉。天下既定,斯奉诏议封建,独排众论,以郡县为长久安宁之术。后为丞相,建议焚书。始皇混一六国,“同文书,治离宫别馆,周遍天下”、“外攘四夷,斯皆有力焉” [24] 。三十七年(前210)始皇崩于沙丘。斯与赵高同谋立二世,杀扶苏。二世信任赵高,纵恣自娱,重刑多杀。斯恐被诛,乃阿上意,为书劝其“行督责之道”。然高卒谮其谋反,下狱诬服,腰斩咸阳市,时二世二年七月, [25] 距秦之亡不及两年也。计其平身生业,与秦之国祚,实相终始。

李斯虽无著述,然其政治主张犹可于始皇所行之政策及斯所发之议论见之。综其要者,约有四端。

一曰尊君  始皇二十六年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议帝号。斯为廷尉,与王绾冯劫上议,略谓:“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治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曰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 [26] 始皇虽略变之,自称皇帝,然从此先秦王侯之谦称尽废,君主遂成为至尊无上之人物。观史文于丞相御史之外特举廷尉,则其议或由斯主之也。

二曰集权  始皇因丞相绾请立诸子为王,以镇新亡六国之地,下其议于群臣。李斯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侵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其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 [27] 始皇从其议,二千年郡县天下之局遂归确定。

三曰禁私学  始皇三十四年(前213),齐人淳于越复兴封建之议,谓“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李斯上书曰:“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乱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辩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人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28] 始皇可其议,于是震惊千古之焚书政策遂以出现。当封建天下方盛之时,学术为贵族所专有。私家本无著述,故私学不待禁而自止。春秋以后,学术渐布于平民。儒墨大盛,而孔子“有教无类”,其广播知识,促进思想之功绩,尤为可观。虽末流之弊至于“邪说”纵横,是非易眩,然就文化史之观点论,吾人固不得不认周季之群言淆乱为一进步。至秦用斯言,禁止私学,思想自由之风遂遭一重大之顿挫。此后帝王多袭始皇之故智,“持所谓表彰某某,罢黜某某者为一贯之精神” [29] 。此虽为专制政体必有之政策,而斯亦行其师说, [30] 责任不在个人,然其对中国学术之影响实至深远难测。后世学者不于此措意,徒斤斤于始皇所焚乃私书而非官书之考辩, [31] 何其所见之小也。

四曰行督责  二世责问李斯,谓:“吾愿肆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为之奈何?”斯以书对之,其所言者实二千年中最明白最极端之专制理论。斯谓:“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者,无他焉,不能督责而顾以其身劳于天下之民,若尧禹然,故谓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 [32] 吾人曩谓法家思想之特点为认君主之本身为政治之目的。李斯此论不徒发商韩之真谛,亦揭专制君主之隐情,其明快虽商韩有所不及。斯又论恣睢之术曰:“俭节仁义之人立于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闻于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于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摩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视独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术修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人君能独断,故能自恣。然而不用重刑以慑服臣下,则其术犹未尽。李斯又引“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 [33] 凡此“独断”、“督责”、“深督轻罪”诸术,李斯自言本之商韩,实亦为商韩之要议。吾人责斯语非其人则可,不得以为厚诬古人也。

虽然,吾人有一疑问。尊君重刑之术,商鞅用以相孝公而秦富强,李斯用以佐始皇而得天下。“督责书”中所陈固犹引申前王习用之术。乃二世用之不数年而身弑国亡。岂其术“唯明主为能行之”,非胡亥所及,抑法家思想本身有重大之缺点,不足以立长久之治乎?

二世为人昏庸骄恣,历代帝王中鲜出其右者。《汉书·古今人表》列入“下中”,实失之宽假。以如此之君,居专制之位,无论其采用何种政理政策,殆终难免于覆败。就此论之,则胡亥固当负亡秦之责。然而吾人若遽谓商韩之学足以为治,则又未确。盖先秦之法家思想,实专制思想之误称。其术阳重法而阴尊君。故其学愈趋发展,则尊君之用意愈明,而重法之主张愈弱。《管子》书中颇注重君主之立法自守,而亦屡言纳谏节欲诸事。故君权虽尊,而犹多限制。韩非不复持“令尊于君”之说,则去法治愈远而距专制愈近。然“十过”篇斥“不务听治而好五音”,“耽于女乐不顾国政”,“离内远游而忽于谏士”,“过而不听于忠臣而独行其意”诸事,其用意在限约君主,不任恣睢。故韩子之专制思想虽较管子为进步,而尚未臻于极致。及李斯佐始皇助其营治宫室,劝其拒谏,随之远游。相二世则逢迎其恣睢之欲,发为督责之书。于是并韩非所立之限制亦一举废除。“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 [34] 之绝对君主专制理论与事实,遂赫然出现于中国。夫权力无限则易流于滥用,继体之君多庸愚而少英明,此二则乃人类政治生活中不可否认之事实。专制思想之危险,正在其集大权于一人之身而又无术以保证君之必贤。二世诚不足道,即始皇不死于三十七年,恐亦未必能久维治安。观其求长生,娱耳目,用赵高,远扶苏等事,已足知其不过中材之主,袭孝公之余荫而得天下。以《韩非子·大体》篇之标准衡之,诚有谬以千里之感。然而始皇能任李斯、蒙恬,尚有知人之明,其“恣睢”亦略有限度。且每有要政,必下其议于群臣。是始皇之专制,尚略存韩非之遗意,视督责书中之绝对专制,犹有逊色。则关东群盗不起于始皇之时,亦非无故也。

古今论秦政者或讥其任刑法以致亡;或惜其行法治而不能久。吾人顷间所论如尚不误,则秦以专制失道而早亡,与法治殊少关系。法治与专制之别,在前者以法律为最高之威权,为君臣之所共守,后者为君主最高之威权,可以变更法律。持此以为标准,则先秦固无真正之法治思想,更未尝有法治之政府。秦自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以来即用商韩之法。吾人若加以分析,其重要之条目不外尊君重国、勤农务战、严刑必罚、明法布令诸事。其中无一端足认为法治之主旨。前二者故无待论。严刑明法,似与法治有关。然商韩所谓重刑,李斯所谓深督,皆失法律之平,为近代法治之所不许。明法布令,制定条文,而宣示大众,又为任何政体中不可或缺之政事。以此为法治,则凡政府皆法治,岂秦之所得专美。章炳麟(1869—1936)谓中国二千余年中无法治,“独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 [35] 。其致误之由,殆在不明法治之真谛, [36] 而有意扬始皇以抑汉唐之主。吾人平心一绎史文,则始皇李斯相与为治者何其多近章氏所谓“武断”,而不睹“听法”之迹也。

抑吾人又有进者,商韩之专制思想,嬴秦之专制政府,貌似法治,而实与法治根本不相容。专制为君本位之思想,法治为法本位之思想,吾人已屡言之。专制既以吾意为最高之标准,则法律不过为佐治之工具。君主可随意更定条文,则法律无限君之力量。“赵高故尝教胡亥书及狱律令法律” [37] ,足见二世非不知法者。然即位未久,即用高言“更为法律” [38] 以遂其自恣之私欲。故专制政体中之法律,其性质殆近于君主意志之成文纪录,不能超君意而有效。纵使君能守其自定之法,此亦出于君意之自由,非法律本身具有约束之力量也。法治以法律为最高之标准,君主乃行法之机关。故立宪之君主不仅无任意更法之权力,且不容有违法之行为。即在欧洲中世法治思想盛行,专制尚未发达之时,法德诸国之君,亦受所谓根本大法之限制。有违背者,贵族每起而纠弹抗拒之。 [39] 其权有限,非如二世之“得肆意极欲”,“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综上所言,足见专制与法治乃相反之两种政体, [40] 依据法家思想以建立之秦政乃专制而非法治,而秦之覆亡乃专制之失败,非法治之失败,其事愈明。夫以秦之任法犹不足以为法治。汉唐至明清诸代则并此任法之政策亦废。然则二千年中何尝一见法治之政体乎?

第三节 法家思想之余波

依现存之文献以为断,韩非乃发展法家理论之后劲,李斯为实行法家政术之殿军。秦亡之后,历朝君臣既无行纯粹任法之政治者, [41] 而申韩之学术亦终止理论上之进展。其后学及私淑在汉时虽颇有其人,如河南守吴公、张叔、晁错、樊晔、周纡、阳球等殆皆学有师承, [42] 此外言行合于尊君重刑诸旨者,为数尤夥。然皆袭前人之成说,以应当世之实用。不复致意于著书, [43] 亦无创新之见解。虽其势力尚大,上为天子所好,下与儒学争雄,远胜于墨家之顿归衰歇。而就思想史之观点以论,则汉之刑名,不过申韩之余波,泽犹未斩,已无复川渊之含蕴。以视墨学,五十与百步之差耳。

汉代申韩后学似有任法、重刑、拥专制、图富强之数派。赵禹“据法守正” [44] ,武帝时以刀笔吏仕至大中大夫,与张汤论定诸律令, [45] 开用法深刻之风气。为人廉平,“绝知友宾客之请”。吏务为严峻过度,而禹为少府,治反加缓,以求其平。 [46] 综禹所行,足为任法者之楷模。此外如郅都,景帝时为中尉,“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曰苍鹰”。宁成继都为中尉,亦效都治。义纵武帝时为长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贵戚” [47] 。董宣光武帝时为洛阳令,按治湖阳公其主杀人罪。主告上,欲杀之。宣曰:“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 [48] 凡此诸人,所行均深得《商子》“刑无等级”之旨。而董宣对光武之言尤与《管子》“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一语相契。至于文帝时名臣张释之虽反对秦治苛察,其思想显与商韩异趣,然为公车令则劾太子与梁王违制乘车不下司马门,其意与《韩子》所记楚庄王廷理纠正太子违犯“茅附之法”一事相类,后为廷尉,复不任文帝越法诛中渭桥犯驾及高庙盗环者,竟以《管子》“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之理想见诸实行。观其对文帝之言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欲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49] 此任法之要义,自李斯以专制乱之,久归湮没。不图张氏学非申韩,乃能大明之也。

汉代实行商子“重刑罚轻罪”之主张者,较遵奉管子守法之教者为多。“酷吏传”之所载,大半为其同道。其较著者如义纵为定襄太守,一日杀四百余人,“郡中不寒而栗。” [50] 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杀人“至流血十余里”,“郡中毋声,毋敢夜行,夜无犬吠之盗”。 [51] 严延年为河南太守论囚,“流血数里,河南号曰屠伯。令行禁止,郡中甚清” [52] 。“王吉为沛相,凡杀人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夏日腐烂,则以绳连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见者骇惧。视事五年,凡杀万余人。” [53] 此皆酷吏之尤,视商君渭水尽赤之事,殆有过之。

酷吏已不足语法治 [54] ,而崇君主拥专制者更多阳任法而阴枉法,张汤、杜周殆其渠魁也。杜周为武帝廷尉,“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之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55] 张汤所行,与此相似。“汤为廷尉决狱,乡上意所便。”“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此皆暗袭李斯逢迎君主之故技,与赵禹张释之等之守法不阿相反背。而迹汤所行,又有甚于周者。史称“禹志在奉公孤立,而汤舞知以御人”。汤调护亲友,“交通宾客”,“造诣诸公,不避寒暑”。“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养誉营私,树势邀宠,为御史大夫时至于“丞相取充位,天下事皆决于汤” [56] 。此正韩非所谓“擅主之臣”,“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 [57] 。为明主之所当诛。是汤之拥护专制,又大异于商君相秦,多为君国之利益着想。 [58] 虽然,合于法家尊君标准之忠臣,汉世未尝无之。如郅都诛杀豪强,不营私利,尝谓:“已倍亲而仕身,固当奉职死官下,终不顾妻子矣。” [59] 此则并非杜张所及也。 [60]

汉世言农兵富强者先有文帝时之晁错,而武帝时张汤、桑弘羊等继之。晁错谓欲“国富法立,必使民务农”;“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始则入粟塞上以备边。边食足支五岁,又入粟郡县以裕民。文帝从其言,卒致富庶。 [61] 错又为文帝画屯兵备御匈奴之策,以为“塞下之民禄利不厚,不可使久居危难之地”。故宜以高爵重赏募罪人,奴婢及良民徙边击虏。且为之营邑立城,界田筑室,使“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立伍里连邑自治之组织,以教战睦民。 [62] 凡此殆略袭管子乡里之制及商子市利归农,边利归兵之法,而加以变通者。张桑辈之言利,则重在理财,略似管子“轻重”之意,显与商君异趣。张汤“请造白金及五铢钱,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 [63] 。桑弘羊请郡县置均输盐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 [64] 武帝开边建告诸费,得有所资,则桑大夫之功为不可没也。

第四节 法儒之争胜与合流

吾人顷言汉代法家虽已终止学术上之发展而犹与儒争胜。今日文献不丰,详情难考。其大略则可从旧籍中窥见一二。《史记》载黄生与辕固生论汤武事于景帝前。辕固据齐诗之旨,以汤武为得民而受命。黄生则谓:“汤武非受命,乃弑也。”盖命臣之义绝对不容紊乱。“冠虽敝必加于首,履虽新必贯于足。何者?上下之分也。今桀纣虽失道,然君上也,汤武虽圣,臣下也。夫主有失行,臣下不能正言匡过以尊天子,反因过而诛之,代立践南面,非弑而何也?” [65] 按征诛之义,为儒家之所共执。虽以荀子之尊君犹承认“桀纣无天下而汤武不弑君” [66] ,而黄生所言又与韩非“尧舜汤武或反君臣之义” [67] 一语根本相合,则黄辕争论为法儒思想冲突之一例,殆无可疑。

然汉代儒法冲突最详之纪录,无过桓宽之《盐铁论》。 [68] 宽以治《公羊春秋》之儒于宣帝时追述昭帝始元六年(前81) [69] 儒法两家之争辩,既非实纪当时之言词, [70] 且亦偏袒儒家,有失公正。 [71] 然盐铁之议确为史实,而书中所举双方辩论之内容亦确能代表西汉中叶法儒思想之正面冲突。盖《盐铁论》中之争议,虽经桓宽推衍增广,而参加辩论之人,今犹略可考见。宽去始元未久,岂能向壁虚造以诬逝世未久之古人乎? [72] 书中讨论盐铁等事因及政治原则,反复攻驳逾百余次。立言不尽扼要,语意复有重出。不合逻辑之处亦数见不鲜。综括要点,不外:(1)文教与武功;(2)农本与工商;(3)仁义与功利;(4)刑法与道德等数端。双方所主均不出先秦儒法思想之范围。兹分别略举其说如下。

文学首提罢盐铁、酒榷、均输之议。大夫答之,以为诸事为征备匈奴军费所资,罢之不便。文学曰:“古者贵以德而贱用兵。孔子曰: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今废道德而任兵革,兴师而伐之,屯戍而备之。暴兵露师,以支久长。转输粮食无已,使边境之士饥寒于外,百姓劳苦于内。立盐铁,始张利,官以给之,非长策也。” [73] 此种“仁者无敌”之理想决非法家所能接受。故大夫反驳曰:“昔徐偃王行义而灭,好儒而削。” [74] “周室修礼长文,然国翦弱不能自存。”“秦既并天下,东绝沛水,并灭朝鲜,南取陆梁,北却胡狄,西略氐羌。立帝号,朝四夷。舟车所通,足迹所及,靡不毕至。非服其德,畏其威也。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矣。” [75] 文学于此亦殊少妙论以折之,惟有秦祚短促以反证“礼让为国者若江海流弥久不竭”而已。

大夫见军事上之理由不能定论,乃从经济上说明其政策之需要。“古之立国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故工不出则农用乖,商不出则宝货绝。”“盐铁均输所以通委财而调缓急。” [76] 此便民之利一也。“王者塞天财,禁关市,执准守时,以轻重御民。丰年岁登,则储积以备乏绝,凶年恶岁,则行币物流有余而调不足也。”“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今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蓄,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故均输之物,府库之财,非所以贾万民而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赈困乏而备水旱之灾也。” [77] 此济民之利二也。“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今山泽之财,均输之藏,所以御轻重而役诸侯也。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 [78] 此富国之利三也。“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势居,不在劳耕也。”盖国家不必务农而可以致富,亦不必节用以为高。“古者宫室有度舆服以庸。采椽茅茨,非先王之制也。君子节奢刺俭,俭则固。” [79] 此工商之利四也。“交币通施,民事不给,物有所并也。计本量委,民有饥者,谷有所藏也。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调,民有相妨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储百年之余,或不厌糟糠也。民太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太强则不可以威罚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齐。” [80] 且“家人有宝器,尚函匣而藏之,况人主之山海乎?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皆盐铁初议也”。“太公曰:一家害百家,百家害诸侯,诸侯害天下,王法禁之。今放民于权利,罢盐铁以资暴强,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也。” [81] 故必须设平准:“笼天下盐铁之利以排富商大贾” [82] ,“然后山海有禁而民不倾,贵贱有平而民不疑”。 [83] 此齐民之利五也。

文学贤良于此诸理由,一一加以驳斥。其主要之说为传统之农本思想,认耕稼为惟一之富源。欲济其水旱困乏,亦无他术,惟在力耕蓄谷,寡欲节用。远方珍异之物,无救饥寒,乃君子之所不取。 [84] 至于齐民利国之计,亦似是而实非。“天子藏于海内”,则山海不应有禁。且“秦楚燕齐士力不同,刚柔异势。巨小之用,居句之宣,党殊俗易,各有所便。县官笼而一之,则铁器失其宜而农民失其便” [85] 。“总其原,壹其价,器多坚 ,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多储则 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价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铁官卖器不售,或赋与民。” [86] 凡此足见官山海之政策病民而未必利国。抑文学等反对盐铁诸政之根本理由尚不在其施行利与不利,而在否认功利为政治之目的。大夫曰:“秦任商鞅,国以富强。” [87] 此极端之功利主义也。文学于发议之始即谓:“窃闻治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广道德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勿示以利,然后教化可兴而风俗可移也。”盖“导民以德则民归厚,示民以利则民俗薄” [88] 。由此可知“礼义者国之基也,而权利者政之残也” [89] 。“故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 [90] 仁义足以化民,焉用桑大夫“以心计策国用”乎?

双方诘难之又一要点为刑法德教。大夫盛赞商君治秦,“立法度,严刑罚,奸伪无所容” [91] 。盖以“民者敖于爱而听刑”。“故人君不畜恶民,农夫不畜无用之苗。”“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贤良不否认刑法之当有,而相信其不必用。故曰:“古者笃教以导民,明辟以正刑。刑之于治,犹策之于御也。良工不能无策而御,有策而勿用。圣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为人上者当先自正其身,不当督责民之过失。“故民乱反之政,政乱反之身。身正而天下定。” [92] 虽然,此论能否成立,一视人民是否可以服教化善。大夫假定人性由于天赋,不能改移。故绝对否认教化之效。 [93] 盖“贤不肖有质而贪鄙有性。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以周公子产之圣贤犹不能化管蔡邓析之邪伪。岂当以庶民之为非一一责之有司乎?贤良于此似无满意之答复,仅坚持“上之化下,若风之靡草”,而以刑一正百解管蔡邓析之诛而已。 [94]

大夫袭商子之教,又主严刑。其言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故禁不必,法夫徼幸。诛诫蹠 不犯。”此种主张尤为文学等所难接受。其反对之理由为“法令众,民不知所避”。其证据为“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明乎?律令尘蠹于栈阅,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 [95]

顷述诘难之语,皆就禁止之环境立言。御史更就时代需要以为法家辩护曰:“夫善为政者弊则补之,决则塞之。故吴子以法治楚魏,申商以法强秦韩也” [96] 。大夫亦申为治宽猛,“异时各有所施”之义,而谓“俗非唐虞之时,而世非许由之民,而欲废法以治,是犹不用隐括斧斤,欲挠曲直枉也。” [97] 文学加以反驳,认定申商之治,乃“烦而止之,躁而静之,上下劳扰而乱益滋”。不能治标,反伤其本。欲救一时之弊,致坏长久之基。故申商决不可用,而当效法圣人。“圣人从事于未然,故乱原无由生。” [98] 德教既立,又何弊之待救乎?

观《盐铁论》所述汉代儒法之争,不仅思想冲突,感情亦至决裂。故预议者互诋对方之人格, [99] 互毁对方之宗师。 [100] 似乎各趋极端,无可调协。然一考事实,则又不尽然。盖汉代政治始终兼用儒法。两家势力有起伏而无废绝。朝廷之政治如此,则士大夫有意仕进者自不免兼取二术以求易售。其著者如“张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 [101] 。此任法而饰以儒学之例。董仲舒以经义断狱,作《春秋决事比》 [102] ,此以儒术应用于刑法之例。至如贾谊、晁错诸人,兼受孔孟申商之学, [103] 尤为儒法合流之明证。两家皆致用之学,呈此混杂之现象,乃专制天下环境中自然之结果,不足异也。

* * *

[1] 秦始皇帝二十六年(前221)灭齐,六国皆亡,分天下为三十六郡。然君主专制与郡县制度前此已开始发展,至此乃确定耳。六国君之雄者皆有图王之心,虽归失败,其权位则具体而微之始皇。秦庄襄王元年伐韩,置三川郡(《史记》卷八八“蒙恬传”)。楚惠王十年灭陈而县之(《史记》卷四〇“楚世家”)。考烈王时黄歇请以所封淮北十二县为郡。晋顷公十二年六卿灭公族,分其邑以为县(《史记》卷三九“晋世家”)。韩有宜阳,秦相甘茂谓“名曰县,其实郡也”(《史记》卷七一“甘茂传”)。赵武灵王置云中雁门代郡(《史记》卷一一〇“匈奴传”)。魏置河西上郡(《史记》同上)。燕昭王使乐毅下齐七十余城以为郡县(《史记》卷八〇“乐毅传”)。皆其例也。又秦汉亦为社会改变之时期。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汉初布衣卿相之局谓:“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自古皆封建诸侯各君其国、卿大夫各世其官。”春秋七国时其习渐变。范雎、蔡泽、苏秦、张仪、孙膑白起、乐毅、廉颇、王翦等皆以布衣为将相。汉初诸臣除张良为韩相子,张苍、萧何等为秦官吏外,余如陈平、王陵、陆贾、郦商等为白徒,樊哙屠狗,“周勃以织薄曲为生”,灌婴贩缯,娄敬挽车,出身尤微。按刘邦以亭长得天下,亦开后世布衣天子之局。

[2] 《墨学传授考》。

[3] 《盐铁论·论诽二十四》。

[4] 同书“晁错八”曰:“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学,招四方游士,山东儒墨咸聚于江淮之间,讲议集论,著书数十篇。”然今《淮南子》中绝少墨家言,且每讥墨徒。(如“俶真训”谓:“孔墨之弟子皆以仁义之术教导于世,然而不免于儡身。身犹不能行也,又况所教乎?是何则?其道外也。”)或其力已微,故不能与他家抗欤?

[5] 《史记》卷一三〇“自序”。按《史记》以墨子事附孟荀传后,仅二十四字。语意不完,或有佚夺。

[6] 《韩非子·显学五十》。《吕氏春秋》卷二“当染四”亦曰,孔墨“皆死久矣。从徒弥众,弟子弥丰,充满天下”。

[7] 《前汉书》卷六“武帝纪”。董仲舒对策,尊六艺,灭百家,在元光元年(《汉书》卷六)或建元五年(齐召南《汉书考证》),后于绾奏数年。

[8] 王充《论衡·薄葬》曰:“今墨家非儒,儒家非墨。”此似就两家思想内容之抵牾言,不必定指墨徒与儒者势力相等。故同篇又谓:“墨议不以心而原物,苟信闻见。”“虽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此盖墨术所以不传也。”则充时墨传已绝矣,又论者或谓游侠承墨氏利天下之遗风,然侠无学说,不足以继墨统也。

[9] 晋惠帝时(290—306年在位)鲁胜有《墨辩注》,其书已佚,序见《晋书·隐逸传》,唐乐台有《墨子注》,著录于《通志·艺文略》,书亦不传。清乾嘉以后,治墨学者渐众。然皆训诂考订,无补于思想之发展。

[10]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页250以儒家反对为墨衰之第一原因。

[11] 参本书第四章第六节。

[12] 《论衡·薄葬》。

[13] 同上案书。夏曾佑为之辩护曰:“墨子既欲节葬,必先明鬼。有鬼神则身死犹有其不死者存,故丧可从杀。天下有鬼神之教如佛教、耶教、回教,其丧礼无不简略者。”(《中国古代史》,页90)此说近于回护,不足据。

[14] 本书第四章已述及。

[15] “礼运”即一著例。

[16] 《墨子·非十二子六》。

[17] 《荀子·儒效八》。

[18] 说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末段。

[19]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又卷八七“李斯列传”,二世与赵高谋曰:“吾既已临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又责李斯曰:“夫所贵于天下者,岂欲苦形劳神,身处逆旅之宿,口食监门之养,手持臣虏之作哉。此不肖人之所勉也。非贤者之所务也。彼贤人之有天下也,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李斯阿其意为书引《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二世虽非贤君,其所言实足代表二千年中多数皇帝之心理。而此享乐之人生观,虽英主亦不能免。故刘季“纵观秦皇帝喟然太息曰:嗟呼!大丈夫当如此也。”(《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篇所论秦汉以后之君以天下为一己之私产,供一人之享用,诚至当而不可易。

[20] 《史记》卷六。

[21] 其详见下章。

[22] 方授楚《墨学源流》上卷页205—210举:(1)墨学自身矛盾;(2)理想过高;(3)组织破坏;(4)拥秦嫌疑四端为墨亡之因。一、二两端同蹈方所指梁启超就墨学本身推寻原因之失。“如果此为真因,则墨子之学应及身而绝。何以成为显学,经二百年而后亡耶?”第三点似牵强。第四点颇新颖。然仅据《论衡·福虚》改“明鬼下”之郑穆公为秦证尚欠确。页209谓:“墨学本以旧贵族社会之崩溃而发生,在改革过程中其主张虽激,尚有以活动也。迨变革已经完成,政局稳定,此反统治阶级之学派非所宜也。”除“反统治”一名易起误会外,其论颇是。方氏《评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梁启超《评胡适之〈中国哲学史大纲〉》、李季《胡适〈中国哲学史批判〉》(页174)及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初版页72—73)等论墨亡原因各点,大致亦可取。

[23]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

[24] 同书卷六“秦始皇本纪”,按斯入秦当庄襄王三年(前247)。为廷尉议封建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

[25] 同书卷八七。斯死时当前208年。钱穆《考辨》页156假定斯入秦时年三十余,则当生于前280年左右。

[26] 《史记》卷六。

[27] 同上。按此为二千年中关于封建郡县之首次争议。

[28] 同上。“始皇本纪”文小异。“臣请”以下作“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办法较为严厉。按“本纪”文语意不属,挟书城旦而偶语弃市,似亦不伦。疑有窜乱。

[29]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页144。

[30] 《荀子·正名》篇曰:“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与共故。明君临之以势,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论,禁之以刑,故其民之化道也如神,辩说恶用矣哉!”

[31] 如康有为《伪经考》卷一,“秦焚六经未尝亡缺考”谓始皇焚民间诗书,而博士所藏者固在。其说已为刘大櫆所先发。《海峰文集·焚书辩》谓六经之亡,非由始皇而实亡于汉。盖萧何至咸阳收丞相律令图书,而不及博士所掌。项羽入关,烧秦宫室,而古籍遂悉为灰烬矣。刘康熙乾隆间人。崔适《史记探源》卷三亦谓始皇帝焚民间之书,禁私授学术,然可诣博士受业。

[32] 《史记》卷八七。

[33] 同上。又《索隐》:“督者察也。察其罪,责之以刑罚也。”

[34] “督责书”中语。

[35] 《太炎文录》一,“秦政记”。

[36] 然章氏于人治法治之别则言之甚晰。《文录》一,“非黄”曰:“凡政恶武断。武断与非武断者则听法尚贤为之分。”

[37] 《史记》卷六。

[38] 同书卷八七。

[39] 法治只能在两种环境之下实现。一为贵族政治,一为立宪政治。盖以贵族有抵抗君权之实力,法律亦限制君意之利器。贵族借法律以自保其利益,法治每凭之以树立也。立宪政府之一切职权胥以法律划定(即无明文规定,亦有习惯或成例之界限)。不仅宪法高于一切,即寻常之法律亦不容政府任意违反。近世之宪政乃法治最高之表现,贵族抗君之法治则为其雏形也。英国之宪法史正可作法治由贵族抗君以进于君主立宪之著例。中国古无法治,殆由于历史上之偶然因缘。春秋以前之宗法社会,以礼相维,尚与法治相貌似。春秋时礼变为法,贵族尚在,似有发生法治之可能。所惜贵族多愚昏纵恣,权臣辄侵君夺位,尊君之需要大于限君。故孔荀言礼,管商言法,皆注意于裁抑贵族与权臣。于是法律反成为尊君之工具。及阶级荡平,小民既无抗君之势,任法思想遂转为纯粹之专制思想。故中国古代实行法治之惟一机会消逝于春秋时代。至始皇之时则早已无复适行法治之环境矣。参本书第六章此处注[74]至[76] 及此处注[77]至[79] 。

[40]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十三章认法家思想为“法治主义”,第十四章又以“势治”为“专制”,“术治”为“人治主义之一种”,皆与法治相反背(专集本,页138—139)。盖梁氏以“任法”与“法治”相混。第十六章谓“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而以君意定法。“欲法治主义言之成理,最少亦须有如现代所谓立宪政体者以盾其后”(页148—149),此则大致不误。至其讥法治主义“以道家之死的、静的、机械的、唯物的人生观为立脚点”(页154),则不仅误会道法之关系,且未能了解任法思想之真意义矣。

[41] 孝文帝虽“本好刑名之言”(《史记》卷一二一“儒林传”),其治则大体用黄老。宣帝“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汉书》卷八“宣帝纪赞”)。“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然对太子谏则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同书卷九“元帝纪”)宣帝亦非纯任法也。此后则魏武帝与蜀相诸葛亮之治最近法家。以视始皇李斯,亦不同也。

[42] 吴公文帝时人,“故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史记》卷八〇“贾谊传”);张叔“孝文帝时人,以治刑名言事太子”(《史记》卷一〇三“张叔传”);晁错“学申商刑于轵张恢先所”(《史记》卷一〇一,本传);樊晔,光武帝时人,“政严猛,好申韩法”(《后汉书》卷一〇七“酷吏传”);“周纡,和帝时人,为人刻削少恩,好韩非之术”(同上);阳球,灵帝时人,“性严厉,好申韩之学”(同上)。

[43] 《汉书·艺文志》法家有《晁错》三十一篇为例外,惜失传。然观其现存之言论,既非纯法,亦无新说。

[44]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赞。《汉书》卷九〇同。

[45] 汉初律令几经增定,益趋细密。高祖入关,约法三章,为汉律之始。萧何为丞相,“攈摭秦法,作律九章”(《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叔孙通又益律所不及为傍章十八篇(《晋书·刑法志》)。武帝时,“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律,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其后禁纲浸密,律凡三百五十九章(《汉志》)。此皆实用之法典,性质与春秋时刑书刑鼎略同,非学术思想也。

[46] 《史记》卷一二二及《汉书》卷五九“张汤传”、卷九〇“酷吏传”。

[47] 《史记》卷一二二及《汉书》卷九〇。

[48] 《后汉书》卷一〇七“酷吏传”。光武既不罪宣,使谢主,宣不肯。帝使人强抑之,终不俯。主曰:“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因敕强项令出。”宣搏击豪强,莫不震栗,京师号为“卧虎”。

[49] 《史记》卷一〇二本传。《汉书》卷五〇同。

[50] 《史记》卷一二二。《汉书》卷九〇同。

[51] 同此处注[50] 。义、王皆武帝时人。

[52] 《汉书》卷九〇。严宣帝时人。

[53] 《后汉书》卷一〇七。王吉灵帝时人。

[54] 《后汉书·酷吏传序》曰:“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兼并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且宰守旷远,户口殷大。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轨,先行后闻。”是酷吏亦适应环境之需要,惟非法治耳。又酷吏盛于武帝时,高祖文帝时均尚宽简。范序所言,似汉初已专事威断,易起误会,宜辨。

[55] 《史记》卷一二二。《汉书》卷六〇本传同。

[56] 《史记》卷一二二。《汉书》卷五九本传同。

[57] “奸劫弑臣十四”。

[58] 张汤营私,其志独在权势。杜周阿主,则兼图富贵。故汤死后家产直不过五百金。而周“初征为廷史,有一马目不全。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孙尊官,家赀巨万矣”。

[59] 《史记》卷一二二。《汉书》卷九〇同。

[60] 章炳麟《检论》三,“原法”引桓范世要论·辨能》篇,略谓商韩任刑名为伊周之罪人。宁成郅都纵残杀,顺君意,又商韩之罪人。然其抑强抚孤,背私立公,尚有可取。“晚世之所谓能者,乃犯公家之法赴私门之势。”是又商韩宁郅之罪人。似可移作周汤之谳。

[61]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62] 《汉书》卷四九本传。

[63] 《汉书》卷五九本传。

[64]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桑亦主入粟拜爵赎罪。

[65] 《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同。冠履二句颜师古注谓出《六韬》。

[66] “正论”。

[67] “忠孝”。

[68] 盐铁之始末大概可参欧宗佑《盐铁均输之由来及性质》(中山大学历史语言研究所周刊一卷七期)、张纯明《盐铁论之政治背景》(《南开大学经济季刊》一卷二期)。本章所引据王先谦校刊小识改正。

[69] 当前81年。宣帝在位当前73—前49年。

[70] 《汉书》卷六六“车千秋传”赞曰:“所谓盐铁议者,起始元中,征文学贤良,问以治乱,皆计愿罢郡国言铁酒榷均输。”御史大夫弘羊以为所以安边境,制四夷,国家大业,不可废也。当时相诘难,颇有其议文。至宣帝时汝南桓宽“推衍盐铁之议,增广条目,极其论难,著数万言,亦欲以究治乱成一家之法焉”。

[71] “艺文志”以此论入儒家。全书六十篇,一至四十一为正式辩论,其结果为大夫等之败北。四十二至五十九为罢议后之诘难,其结果又为公卿之屈服。第六十篇宽托“客曰”以著其排法尊儒之意见。

[72] 据《汉书》及论代表官方者为丞相(车千秋)、御史大夫(桑,多简称大夫)、丞相史及御史。大夫发言最多,丞相始终缄默。文学贤良预议者六十余人。中有茂陵唐生,鲁国万生,中山刘子雍,九江祝生。桑,昭帝元凤元年诛死(前80)。文学贤良中至宽时殆犹有存者。

[73] “本议一”。

[74] “和亲”。

[75] “诛秦”四四。参“险固”、“备胡”、“地广”、“结和”等篇。“力多”二句见《韩非子·显学》。

[76] “本议”。

[77] “力耕二”。

[78] 同上。

[79] 均“通有三”。

[80] “误币四”。“民太富”句似本《管子·侈靡》“甚富不可使”。

[81] “禁耕五”。此亦袭《管子》官山海抑豪强之意。

[82] “轻重十四”。

[83] “禁耕五”。

[84] 均据“本议”、“力耕”及“通有”。

[85] “禁耕”。

[86] “水旱三十六”。《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记卜式为御史大夫,“见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器,苦恶价贵,或强令民买之”(卷五八“卜式传”略同)。足证此所言非真如公卿奏词所斥“不明县官事”也。

[87] “非鞅七”。

[88] “本议”。

[89] “轻重”。

[90] “本议”。

[91] “非鞅”。“大论五九”亦曰:“夫治民者若大匠之斫,斧斤以行之,中绳则止。”下文称杜大夫(周)王中尉(温舒)之治而断之曰:“治者因法。”

[92] “后刑三四”。

[93] “毁学”曰:“司马子言,天下穰穰,皆为利往。赵女不择丑好,郑妪不择远近,商人不丑耻辱,戎士不爱死,力士不在亲。事君不避其难,皆为利禄也。”此暗示人之“性恶”。

[94] “疾贪二三”。“殊路”曰:“性有刚柔,形有好恶,圣人能因而不能改。”亦否认教化之用。

[95] “刑德五五”。

[96] “申韩五六”。

[97] “大论五九”。

[98] 分见“申韩”、“大论”。

[99] 可阅“褒贤”、“相刺”等篇。

[100] 如“论儒”、“非鞅”。

[101] 《史记》卷一二二。《汉书》卷五九同。《史记》卷一二二“公孙弘传”,弘少为狱吏,年四十余乃学《春秋》杂说。“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似可与汤并论。

[102] 书已久佚。陈立《公羊义疏》文公十七年“夫人姜氏归于齐”注引《御览》所存一事曰:“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法?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不当坐。”

[103] 《史记》卷一三〇,“贾生晁错明申商”。贾谊《新书》《汉书·艺文志》列为儒家。晁错学申商刑名,又受伏生《尚书》(《汉书》卷四九)。其言论见于史传及“食货志上”(《汉书》卷二四上)者显然混杂儒法。以无新说,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