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把人质当作抵押,在中国作为一种制度一直存在到17世纪中叶。从《左传》中所记录的公元前720年有名的周郑之间的人质交换[1],到1637年至1645年间朝鲜向满族统治者派送人质[2],可以引证出为数众多的交换人质或者派送人质的例子。汉族和异族的王朝都发现这个制度很有用处。

中国历史上的人质可以多少有些武断地区分为如下几类:

1.交换人质——以保障两个国家或两个不同集团之间的友好关系。

2.单方人质——以保障顺从和忠诚。

a.外部人质,可以是两方中的一方在谈判休战或投降时向另一方索要的。在更加和平的时期,也可以是强国向弱国、宗主国向它的封国或附属部族、领主在一群人忠顺于他时向他们索取人质。

b.内部人质,是统治者向他的文武官员,尤其是那些驻守边防或者被派遣远征的官员们索要的人质。

在所有的情形下,人质通常都是送交人质者的家庭中的一员,大多数情况下是他的儿子。个别情况下,也会要几个家庭交出人质。中国古代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当晋国的两个官员于谈判盟约之际凌辱了卫侯以后,在公元前502年发生了下面这件有趣的事情:

卫侯欲叛晋,而患诸大夫。王孙贾使次于郊,大夫问故。公以晋诟语之,且曰:“寡人辱社稷,其改卜嗣,寡人从焉。”大夫曰:“是卫之祸,岂君之过也?”公曰:“又有患焉,谓寡人必以而子与大夫之子为质。”大夫曰:“苟有益也,公子则往。群臣之子,敢不皆负羁绁以从?”将行,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使皆行而后可。”公以告大夫,乃皆将行之。行有日,公朝国人,使贾问焉,曰:“若卫叛晋,晋王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犹可以能战。”贾曰:“然则如叛之,病而后质焉,何迟之有?”乃叛晋,晋人请改盟,弗许。[3]

显然,卫侯和他的大臣王孙贾是利用了这一对于人质的大量要求激怒了他们国家的人民,而且人质并没有送出。不过,包括统治者以及他的一些官员的儿子作人质的情形,事实上在春秋时期和后来的时期都出现过。

尽管有关索要人质的最早记录的例证是相互的交换,但是互换人质即使在春秋时期也是少有的。除了上述周、郑的情形,我们还可以举出公元前610年在晋国和郑国之间,以及公元前522年宋国的统治者和强大的华氏家族之间的人质互换。后来时期的人质则照例都是单方面的了。[4]

在本文的以下部分,我将扼要地说明历代有关外部和内部人质的一系列重要事例,并以讨论中国传统对人质的看法而结束本文。

外部人质

索要人质是汉朝为控制各小野蛮国家的一个一般性惯例,为此目的而交出的王子叫做“质子”或者“侍子”。使用后一个名称,是由于这些人质常常在朝廷当侍从或者在皇宫当卫士。他们住在京城,受到善意的对待。另一方面,他们要服从中国的法律和刑罚。来自楼兰的一个当人质的王子就在武帝时被阉割了。[5]

极为有趣的是,汉代时的匈奴也向他们的卫星国索要人质以确保其忠顺。西域的某些小国就发现,他们自己夹在汉人和匈奴人中间,而不得不给这两个大国都送去人质。由于作人质的王子往往表现出对于他所驻朝廷是友好的,他在归国后企图获得权力时就处于能够得到这一朝廷支持的有利地位。激烈的战争有时就在从汉朝回来的王子与从匈奴回来的王子之间发生,而且这就构成了两个大国之间争夺西域控制权的一个重要方面。[6]匈奴被打败和削弱以后,也很引人注目地在公元前53年和公元前20年派送人质到中国。

对于外部人质的详尽研究,可以揭示一个朝代对外扩张的程度与方向。[7]例如,在后汉时期于公元25年肇始时,西域的18个国家送来人质和贡品,要求派遣都护驻扎在那一地区。皇帝却以为中国尚无控制那一地区的准备,而下令将人质遣回。[8]50年后,当班超在中亚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影响和声望以后,西域的50多个国家屈服于汉朝并送来了人质。[9]2世纪的头一年,当鲜卑人的首领前来表示忠顺时,已经修起了“质馆”,大概位于东北边境,以容纳从120个鲜卑部族来的子嗣。[10]

汉朝使用外部人质,这为后来的中国各朝代所沿袭,其中显著的是标志着另一个伟大扩张时代的唐朝。从各方领土上送来了作人质的王子,而且他们再次像在汉朝一样充当朝廷的侍卫。从新罗来的王子甚至有了充当副使陪同中国的使者一同到他的国家去的权利。[11]714年唐朝鼎盛时,玄宗皇帝甚至颁旨,让有关当局将那些在京城已住了多年、而现在看来已无此必要的人质遣送回去。[12]然而,这一恩宠只是让人质们暂时回了趟家,因为很显然,几年后又要他们回来了。

宋代在征服和扩张上是一个低潮,不过这一制度仍然继续着。西部边境的众多附属部族(尤其是藏族)都送来了人质。人质不是送到宋代的京城,而是置于地方当局的监护之下。大多数情形发生在12世纪。例如《宋史》491.20a中就讲,1003年,多达32个野蛮部族把人质送到了甘肃东部的原州和渭州的地方官手中。从欧阳修给政治家范仲淹所作的墓志铭[13]中,我们可以看到,范在11世纪40年代早期做陕西的军事长官时,允许从各个蛮族来的质子们随意走动。显然是出于感激他的仁慈,或者是折服于他的声誉,没有一个人质借此机会逃跑。关于宋代使用人质的另外两则材料来自《宋会要辑稿》[14]:1017年,皇帝下旨在陕西北部的府州建立“纳质院”(即容纳人质的庭院)。后来纳质院可能是在范的管辖之下。1069年,一个蛮族头领的岳父在陕西西部的秦州当了十多年人质以后,被遣送回去。这已经是在范死后17年的1052年了。

宋代另一次使用外部人质的例子更为著名。当1126年宋代都城开封被女真人的军队所围困时,在和谈期间,康王和少宰张邦昌被送给入侵者作人质。[15]次年,开封陷落以后,女真人让张邦昌做了仅仅存在了几个月的一个傀儡国家的皇帝。同年,康王则成了南宋的始创者。

明代似乎根本就没有使用过外部人质。琉球作为一个纳贡国,它的国王的儿子们和大臣们被允许在南京的太学学习。这些特殊的学生并没有被视为人质,而且这一学习的特权并没有扩大到其他纳贡国。[16]当满族首领努尔哈赤在1613年要把他的儿子作为人质送到明朝时,一个军事长官犹豫着接受了这位人质,并将此事奉为“旷典”的恢复。然而,明代的朝廷却以难于断定这位人质是否真是满族首领的儿子为理由,拒绝收下他。[17]

在非汉族的朝代中,北魏从它的封国和附属部族接收外部人质。北方酋长们作人质的儿子常常在秋天到达,而在春天离去,以避开京城洛阳的酷热。结果他们从当时的汉人那里得到了“雁臣”(意为像大雁一样的臣属)这一形象的名字。[18]在后世,除了在元朝兴起的期间——那时金的统治和相当一些契丹种和女真种的军官,要送人质给蒙古人以表忠顺[19]——此外,我们很少知道有什么外部人质。

元朝以最为广泛的方式使用人质制度。由成吉思汗所定下的制度是:“所有屈服的国家都要交出人质,贡纳物品,建立驿站,交出户数的登记,并且建立达鲁花赤(daruracˇi即常驻专员)。”人质在过于衰老或死亡时要替换。所有这些要求在1268年给朝鲜的谕令中都有清楚的陈述。[20]

蒙古人所索要的人质明显地与人口成比例。在耶律留哥(他是一个重要的契丹人首领,曾做过金朝的军官)降服的事例中,比例是2%。随着蒙古人的兴起,金代的统治者们对于原来的辽国人民满腹狐疑,命令每一户契丹人必须夹在两户女真人当中。认识到自己的危险处境后,耶律留哥便向蒙古人表示他的忠顺,当成吉思汗得知耶律留哥控制下的人口总数超过60万(大概其中的大多数为契丹人)时,他要求以他们中的3000人为人质。[21]这种外部人质显然被编入了军队,非常像是下节我们所要讨论的内部人质。

可能是受到蒙古人的影响,满族很早就向朝鲜索要人质,不仅要朝鲜统治者的儿子,而且还要他的主要大臣的儿子。这些人质与他们的家人和仆人一起被安顿在沈阳专门的宫室中。作人质的王子有几次被叫上陪同满族统治者狩猎或者是进行针对明朝的征战,但在大多数时间,人质们还是呆在沈阳。作为他们的国家的特别代表,作人质的王子要与满族人协商诸如赎买朝鲜奴隶的自由和烟草偷运进入满洲一类的事务。满族统治者们不停地索要各种物品。像纸、丝或药物,人质们或者就在沈阳满足他们的要求,或者向朝鲜索要产品。那些被指派来接待这些人质的满族显贵和翻译们,偶尔也会提出秘密的私人要求。

1640年,满族人决定分些地给朝鲜人质,要他们以耕种土地为生,而不是像从前一样从他们的主人那里得到供应。朝鲜人抗议说,像满族这样的一个强大的宗主国,应该能够养活来自其封国的人质,但是抗议没有效果,他们只得雇用赎回来的朝鲜奴隶和中国农民耕地。直到1645年满人在北京建朝以后,朝鲜人质才被开释。[22]

内部人质

在中国,内部人质的历史相对而言不大清楚。有一个关键词,“葆宫”或“保宫”,出现在《墨子》和《汉书》中,而且它的变异“保官”出现在《三国志》中,却没有受到太多的注意。另一个词“质任”出现在《三国志》和《晋书》的好几段中,并遭到了许多现代学者的误解。[23]

《墨子》中有关内部人质的段落,见于讲城的攻防的最后一章。其中一段说道:“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署。……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后,乃得任事。”另一段详细地论述要如何好生对待人质,并论列了人质要为之而被处死的各种叛逆行为。[24]

尽管哲学家墨子被认定生活于公元前5世纪的某一时期,但是这些挂在他名下的有关守城的章节的年代,却大可怀疑。由于其中包含着许多秦汉时期的官名和制度,有人认为这些章节写于汉代。[25]据《汉书》19a.9b,是汉武帝在公元前104年把“居室”改称“保宫”,“甘泉居室”改称“昆台”。显然“居室”和“甘泉居室”是长安城内外的专门的监狱,二者都在少府的掌管之下。如果“保宫”一词在公元前104年以前并不存在的话,这个复合词的运用就是把这些段落的时期定在汉代的另一证据。

内部人质的起源并不必定要与“保宫”一词的起源相同。一个4世纪的传说将这一制度一直回溯到了战国时期。[26]这是非常可能的,因为“连坐”的原则就是由那一时期秦国的法家改革者们引入的。在秦朝末年,被派去攻打各种反叛者或革命者集团的士兵们,害怕他们一旦向对方投降,其父母妻儿就会被统统杀害。很可能这些家庭成员是被扣作人质的。[27]

我们回到“保宫”一词上来。史书上说,将军李陵的母亲在李陵于公元前99年投降匈奴以后,被囚禁在保宫中。[28]因此,这个词确实被武帝用来指人质的居住地。在宣帝时期,保宫已经用于别的用途了。精通《春秋穀梁传》的两位大师被皇帝请来住在那里,充任这一经传的导师。这发生于公元前51年那场著名的关于经典的会议之前约12年。[29]保宫用来让受到恩宠的学者居住的事实,表明它不再用于扣押人质。或许内部人质的制度是在武帝时期之后衰落的。

“保官”和“质任”二词都出现在《三国志》的一段中。它们被用于228年魏明帝写给刚背叛了自己的国家而投向魏国的蜀国将军孟达的一封信中。信中写道:“今者海内清定,万里一统……以是弛罔阔禁,与世无疑,保官空虚,初无质任,卿来相就,当明孤意,慎勿令家人缤纷道路,以亲骇悚也。”[30]

而实际上,魏国既要外部人质,又要内部人质。例如,在明帝登位时,他下旨命令各郡县报告它们自己的位置是“剧”(战略性的)还是“中平”(普通的)。位于今天河北的涿郡的官员们准备报告这个郡是“中平”。太守王观却坚持它应该被列为“剧”,因为它毗邻蛮族而且不断遭到侵扰。他知道如果这个郡被认为是“剧”,他就得把自己的儿子作为人质(任子)送到京城,但他也知道,“剧”郡的人民所承担的徭役要轻些。[31]

在这个问题上,要指出“任子”一词在汉代经常用来指“担保儿了”,指的是官员们推荐他们的儿子充任官职的特权。在多数情况下,被推荐的儿子是当“郎”,很像充当宫廷侍卫的蛮族作人质的王子。[32]“质子”和“任子”之含义的融合是在3世纪完成的,也为“质任”这一复合词所证实。在这一时期,“任子”成为了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特权。在后来,为子嗣谋求任职的特权有时仍然被叫做“任子”,但更经常地是被称为“荫”。

不仅魏国,而且三国中的其他两国也都要求内部人质。所要的一般都是妻子儿女,偶尔也有家庭的其他成员。在吴国,这类人质被称为“保质”[33]。他们或者呆在都城,或者呆在其他重要城市。

三国之后的晋朝延续了这个制度。在265年,即晋朝的头一年,皇帝废除了向某些低级军官索要人质(“质任”)的做法。279年,当征服吴国已经近在眼前时,亦不再向一些高级军官索要人质。然而,向将军们索要人质这一做法直到东晋时的330年才被废除。[34]

史书上说,北魏于526年在其首都洛阳,第一次扣押子嗣作为人质。这是些从地方政府的郡县长官和高级文书以及卫戍部队的正副将领那里要来的内部人质。[35]其所以采取这一措施,显然是因为中国的南北方之间的战争正在展开,而魏的一些在边境上的军官投降了敌人——梁朝。然而,北魏要从这一制度中得到好处,已经为时太晚了。534年,魏分裂成了两个国家——东魏和西魏。

元朝经常地索要内部人质。我们从《元史》中得知,封建领主和军官们的儿子和弟弟被编入了“质子军”或“秃鲁花军”。“秃鲁花”是蒙古语中的“人质”或“卫士”的意思。[36]1263年,忽必烈可汗又重申了成吉思汗所采用的这一制度。每位“万户”要送上1名人质以及马10匹、牛2具[37]和农民4名。每位实际指挥着500名或更多士兵的“千户”要送上1名人质以及马6匹、牛1具和农民2名。一个没有指挥这么多士兵、但有着众多人家和强壮青年的千户,也要满足同样的要求。人质们随身带上他们的妻小和任意数目的仆役,而带上比所要求的更多的马和牛是被允许的。如果作人质的儿子年龄不够的话,可以用兄弟或侄儿来代替,但是他一满15岁就要把这件差事接过来。质子军通常也包括有“达鲁花赤”(即常驻专员)的儿子。

明朝的开国皇帝太祖扣押被派去攻打城池的所有军官的妻小成了一条规矩,这些家庭成员不能离开都城南京。太祖还以其文武官员的子弟编成了两队卫士,并分别命名为“君子卫”和“舍人卫”。在帝国稳固以后,这些措施显然就没有继续下去了。[38]

中国历史上获取人质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把一个公主下嫁给一位(通常是驻扎在边境的)将军的儿子,这样那位驸马就必须呆在京城,成了一个有实无名的人质。例如,755年安禄山将军反叛唐玄宗时,安的一个儿子就在长安被处死;[39]当1674年吴三桂将军泄露出要把满族逐出长城的意图时,吴的一个儿子就在北京被杀死。[40]这两位将军的儿子都娶了公主。这类人质可以叫做内部人质,尽管其父亲的地位可以比之于诸侯。

传统的观点

传统的观点大体上讲,是反对人质制度的,不管是内部人质还是外部人质。对于古代周、郑之间著名的人质交换,《左传》中有如下的批评[41]:

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间之。

在《穀梁传》中可以找到另一个例子[42]:

诰誓不及五帝,盟沮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二伯。

荀子的著作中也可见到同样的评论。[43]很显然,这一论点中的两个要点是:(1)纳取人质是一项比较晚出的制度,表现了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退化;(2)作为一种实际措施,它并不是可以信赖的。

在唐代,至少有一次针对外部人质的激烈批评。朝廷的官员薛登向武后建议废除这一制度,[44]但这一建议没有得到采纳。在著名的有关政府的百科全书《册府元龟》中(996.7a~b),宋代的编撰者们对外部人质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唐、宋的批评家们所持的一般立场是,不应该允许蛮人住在中国,因为他们可能得知中国的机密并惹来麻烦。对待蛮夷的最好办法是驱逐他们。

内部人质的制度有时遭到人们的不满,因为它的连坐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不公正的。一位4世纪的学者兼官员祖纳,就针对人质问题表达了下述的意见:“罪不相及,恶止其身,此先哲之弘谟,百王之达制也。”[45]另一位4世纪的学者郗超也提出同样的观点,反对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也适用于神的报应的流行理论。他说:“若舋不当身,而殃延亲属,以兹制法,岂唯圣典之所不容,固亦申、韩之所必去矣!”[46]他还强调,佛教不是这样理解因果报应的。这些对于个人责任的强调,代表了中国思想中一个引人注目的趋向,而后又被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所淹没了。后来的人们总体上是把共同责任的原则当成一种事实来接受的。

尽管遭到反对,纳取外部和内部人质的制度还是坚持下来了,这显然是由于它的效用。它被认为对于控制边远的集团特别有效,正如历史学家裴松之(360—439)所观察到的那样。[47]在理论上,只要人们对于其家庭成员或别的某些人的亲情能使他们的行为以可预期的方式进行,就没有理由不将纳取人质至少是间或地沿续下去。另一方面,如今它已不再是一种制度了,这一事实表明,人们最终断定,它并非是必不可少的保障友好关系、顺从和忠诚的手段。

* * *

【注释】

[1] 理雅各:《中国经典》5.17。

[2] 《沈阳日记》(“满蒙丛书”9),东京,1921,是由在满洲作人质的王子的秘书所写的官方日记。《沈阳状启》(“奎章阁丛书”1),京城,1935,收录了这些秘书向朝鲜汇报的信件。这两本书中有很多有趣的详细材料。田川孝三的《沈馆考》,载《小田先生颂寿纪念朝鲜论集》,东京,1934,是基于以上材料和别的材料的极有价值的研究。

[3] 理雅各的译文(《中国经黄》,5.769;原文出自《左传·定公八年》—译注)的罗马字拼法变成了威妥玛—翟理斯(Wade Giles)式的拼法。插入的词句和中国字是我加上的。

[4] 理雅各:《中国经典》,5.278,681。

[5] 《汉书》96a.5a。

[6] 《汉书》96a.5a.15b~16b,18a~19a;96b.12b~13b,17b~19b。《后汉书》118(“列传”78),13a~16b。

[7] 《汉书》94b.3b,12a。

[8] 《后汉书》118.14a。

[9] 《后汉书》118.2b。

[10] 《后汉书》120(《列传》20).7b~8a。

[11] 《册府元龟》996。

[12] 同上11a~b;《唐大诏令集》(“适园丛书”)128.3a~b。

[13] 《欧阳文忠公文集》(“四部丛刊”本)20.12a。我要感激柯睿格教授指出了这一点。

[14] 《宋会要辑稿·方域》21.5b,《藩夷》6.7a。

[15] 《三朝北盟汇编》63.10a~11b;《大金国志》(“扫叶山房”本)4.1a~b。

[16] 云南某些附属部族的首领,也可以将他们的孩子送入太学。《南廱志》(明朝版1931年重印本)1.40b,42a~b,47b~48a。

[17] 《明实录,万历》512.1b~2a。《筹辽硕画》(国立北平图书馆善本丛书)2.33a~35a收有这位长官张涛的奏折,要求收下这位满族的人质。

[18] 《洛阳伽蓝记》(“四部丛刊”本)3.10a。

[19] 尽管《元史》中有许多材料,但在《元朝秘史》中惟一相关的一段文字在第253节。在那里我们看到,金的统治者派他的儿子带着200名随从去给成吉思汗作turrar(即人质,直译为“卫士”)。我要感谢安托尼·莫斯塔特牧师(the Reverend Antoine Mostaert)提醒我注意这一段文字。

[20] 《元高丽纪事》(“广仓学窘丛书”,第26册)13a~b。我要为这段材料感谢克利弗教授(Prof.F.W.Cleaves)。

[21] 《元史》149.1a~2b。

[22] 39页注②。

[23] 梁启超误以为“质任”的意思是契约或誓词。另一个学者把该词错误地解释为诸侯向宗主所交纳的贡品。何兹全在《食货》1.8(1935)337~339页和《文史杂志》1.4(1914)39~47页上对这个词作了正确的解释。但是,何并没有把保官与保宫联系起来。

[24] 《墨子》(“四部丛刊”本)15.15b~18b,5b~26a。正文中引文出自《墨子·杂守》。——译者

[25] 吴毓江《墨子校注》15.11a,附录2.15a~23b。

[26] 《晋书》38.17a。

[27] 《史记》7.12b。

[28] 《汉书》54.19b。

[29] 《汉书》88.25a。文中所说会议,指宣帝召开的钦定经义的石渠阁会议。——译者

[30] 《三国志·魏志》3.3a,注释。

[31] 《三国志·魏志》24.17a。

[32] 《西汉会要》(江苏书局版)45.3a~5b,《东汉会要》(同一版本)26.16b。

[33] 《三国志·吴志》2.25b,注。

[34] 《晋书》3.5a,3.18b,7.6b。

[35] 《魏书》9.25b;《北史》4.20a。

[36] 《元史》98a.5a~7b,《新元史》97.21a(其中此词作“睹鲁花”),98.11b~12a。在收入《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辛集》的元代著作《吏学指南》中,也将“质子”与“秃鲁花”等同起来。

[37] 在清代,征税时一“具”指的是三头牛,(《清史》47.32a)。参见《礼记》(“十三经注疏”本)41.35,我按照那下面的注解把“一具”等同于“一个”。

[38] 刘辰:《国初事迹》(“金声玉振集”本),5a,34b~35a。

[39] 《旧唐书》200A.2b,4b,《新唐书》225a.6b~7a。

[40] 恒慕义(A.W.Hum mel):编《清代名人传略》,华盛顿,1944,878~879页。(吴三桂的传记是由房兆楹所写。)

[41] 理雅各:前引书5.13(原文出自《左传·隐公三年》——译者)。

[42] 《穀梁传》(“十三经注疏”本)2.4a~b(原文出自《穀梁传·隐公八年》——译者)。

[43] 《荀子》(“四部丛刊”本)19.26b。

[44] 《新唐书》112.11b~12b。

[45] 《晋书》38.17a。

[46] 郗超的文章《奉法要》,收入《弘明集》(“四部丛刊”本)13.5b,我要感激胡适博士让我注意到这一材料。郗超的传记材料可参看《晋书》67.20a~22b;75.6b。

[47] 《三国志·魏志》24.11a~12a,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