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史前氏族联盟的部落国家前期
原始民主政体——尧、舜禅让。
尧的继承人是舜,不是尧子丹朱。
舜的继承人是禹,不是舜子商均。
儒家——以为尧、舜禅让是公天下,是让贤。按:此乃美化古人,以为托古之依据。
曹丕(法家?)——以为舜、禹篡夺,如曹氏篡刘。按:此乃丑化古人,为篡夺作解。
事实上此两种说法皆歪曲事实,尧、舜禅让可认为是一种原始民主制度。
(1)近代对于原始民族的社会调查,例如北美印第安人,见莫尔甘(L. H. MORGAN)《古代社会》(Ancient Society )。
(2)中国边疆民族史上之实例:
例一:乌丸
乌丸者东胡也……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百千落自为一部……
例二:契丹
《五代史记》卷七二《四夷附录》契丹目,略云:契丹部族本分八部,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统八部。后八部众强,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久之(发现以次代,不得贤),八部选于众,以阿保机代之。阿保机有才略,多攻略汉人,依唐州县置城以居之。汉人教阿保机曰:“中国之王无代立者。”于是阿保机以威制诸部而不肯代。其立九年,诸部共责诮之。不得已传其旗鼓,但求自为一部治汉城,诸部许之。汉城地有盐铁之利,乃后魏滑盐县也,且可植五谷。阿保机告诸部曰,我有盐池,诸部所食。后诸部来会,阿保机伏兵尽杀诸部大人,遂自立不复代。
例三:蒙古
蒙古有“库利尔台”(Khuriltai)制度,议决国家重大事件:第一选举“合罕”,第二出征外国,第三颁布法令。成吉思汗(铁木真)前数世已见有此制。铁木真击败竞争者札木合之后,以选举形式即位,其后太宗、定宗、宪宗亦由此方式选举出来。自世祖忽必烈自立之后(也具大会形式)此制渐坏,但未废弃。
选举合罕,多由现任合罕指定一人或二三人之名(提名)再集会选举,所提名之人不一定为自己之子,但总为王族有力人员。
第二章 殷商政治制度
——氏族联盟的部落国家后期、贵族统治的开始
一、殷商时代的氏族部落
贵族统治应可说始自夏代,但无文字信史,今姑不论。
殷商仍非一个统一国家,大抵仍为氏族联盟制,但氏族联盟的盟长由殷族子姓一氏的子弟所承袭,称为王,王对于本盟中的氏族可命令指挥。《殷虚书契前编》曰:
令多子族众(及)犬侯寇周。
又:
今……从蒙侯虎伐鬼方。
此一联盟究有多少氏族自不可知,但为周氏族联盟所败之后,联盟瓦解,有些被周王命令迁徙到各地方,据《左传》定公四年条:
鲁公伯禽以殷民六族封于鲁: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
康叔以殷民七族封于殷墟: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
由此可知殷商联盟中的氏族必极多。
二、盟主(王)继承制——子族兄终弟及制
殷氏族重视横的世代层,同一世代层的兄弟身份相同,故祖辈诸祖均为祖,父辈诸父均为父,尚无伯叔之别,所以祭祀崇拜为祖先,诸祖诸父相同,不如后代重视直系的关系。
《殷墟书契后编》26:
祖辛一牛,祖甲一牛,祖丁一牛。
同上25:
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
此两条诸父完全一样,但保炭南仰出土三件兵器,其铭如下:
其一曰:
大祖曰己,祖曰乙,祖曰庚,祖曰丁,祖曰己,祖曰己。
其二曰:
祖曰乙,大父曰癸,大父曰癸,中父曰癸,父曰癸,父曰辛,父曰己。
其三曰:
大兄曰乙,兄曰戊,兄曰壬,兄曰癸,兄曰癸,兄曰丙。
王氏以为:“无上下贵贱之别,但祖有大祖,父有大父中父,兄有大兄,是已有分别,当进一步讨论。”
重视横的世代层,故其继承制以“兄终弟及”为原则,无弟乃传子。王氏《殷周制度论》曰:
商之继统法,以弟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观堂集林》卷一〇《史林》二)
此论甚是。然据《殷本纪》,自汤至武丁凡二十一传,其中传弟者十一,传子者六,传侄者四;武丁以后凡八传,其中传弟者二,传子者六,是最后五世(庚丁、武乙、太丁、帝乙、帝辛)皆父子相传,则殷代后期已渐形成父子继承制,传弟已成例外。
三、官司组织
(1)师保。
本为长老制度,对嗣王尽监护之职。后演成太保、太师、太傅三师官。
《商书·太甲》:
既往背师保之训。
《商书·微子》:
父师少师,殷其弗或乱正四方。
下文屡称父师、少师。
(2)卿士大夫。
卜辞中有“卿士寮”。
《竹书纪年》武丁元年:
命卿士甘盘。
《周书·牧誓》:
今商王受……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
称“寮”必不只一人。
(3)卜巫。
甲骨文中所见之卜人极多,如卜旅、卜游、卜即、卜黄……“巫”在卜辞中象舞蹈之形,殷代名臣,如巫咸、巫贤,都是大巫。
《周书·君奭》:
公曰:君奭!我闻在昔,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在太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帝,巫咸乂王家;在祖乙,时则有若巫贤;在武丁,时则有若甘盘。率惟兹有陈保乂有殷,故殷礼陟配天,多历年所。
(4)冢宰。
《商书·伊训》: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只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百官总己以听冢宰。
又《周书·洪范》:
八政:一曰食,二曰货,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宾,八曰师。
按:《洪范》传为箕子所传,但卜辞中不见司徒、司空、司寇及宾之官。
(5)其他百官。
《伊尹》有“百官总己以听”之语。
《周书·酒诰》:
惟殷之迪诸臣百工(官)乃湎于酒。
是殷代已有百官之称,组织已相当繁复。
第三章 西周政治制度
——宗法社会的封建国家周室统治广土众民之两大基本政策:封建与宗法
一、封建制度
在西周以前有若干分封的情形,《诗·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是殷已有封建。
(1)封建情形。
A. 分封对象——以封亲戚为主,承认土著为辅。
西周封建诸侯以姬姓为主,如鲁、卫、晋、虞、蔡、曹、滕、虢、祭、凡、邢、芮之类。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襄王将以狄伐郑,富辰谏曰:“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世婚之族次之。如齐、申、许。
B. 封建方法——锡之土地、人民及其地位,加以诰训,指导其统治之政策。
《左传》卷二七定公四年:
子鱼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率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 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搜。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杜注:唐之余民。即夏之余民),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新中国的考古收获》所记《宜侯簋》内容,可与此条相印证。
C. 封国总数。
《盐铁论·轻重》:
御史曰:“周之建国也,盖千八百诸侯。”
《汉书·贾山传》:
昔者周千八百国。
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
按:《孟子·滕文公篇上》:“今滕绝长补短,方五十里。”《吕览·慎势篇》:“海上有十里之诸侯。”各只是一小部落,故可千数百。
(2)王室与诸侯之关系。
A. 诸侯对于王室要朝觐纳贡。如齐桓公伐楚的口实为“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但远方来贡,王亦分之于诸侯(看顾颉刚《史林杂识》)。
B. 王得在诸侯国中设命卿——通说大国三人,中国二人,小国一人。
《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注云:“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文似脱误耳。”
按:《王制》又云:“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则郑注之说是也(看吕思勉《先秦史》第十四章)。
《左传》卷一二成公二年,晋败齐:“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辞焉曰……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齐,而不使命卿镇抚王室,所使来抚余一人,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杜注:“巩朔,上军大夫非命卿,名位不达于王室。”
《左传》卷五僖公十二年:“齐侯使管夷吾平戎于王……王以上卿之礼飨管仲。管仲辞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受下卿之礼而还。”
C. 诸侯若参政王室,可为卿士。
《左传》隐公三年:“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又隐公八年:“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又九年:“郑伯为王左卿士。”
同书卷一五襄公十年:“单靖公为卿士,以相王室。”
二、宗法制度
土地分封给诸侯,军事力量又寄之于部族,为了统制诸侯诸氏族,乃有所谓宗法之制。宗法就是利用血缘关系造成一种政治统制的系统。徐复观曰:“宗法本是以氏族社会为基础所发展起来的。”(参看徐复观《两汉思想史·西周政治社会的结构性格问题》)
(1)嫡长继承制。
确定立嫡长制,立子以嫡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使继承次序有绝对客观标准,毫无疑问、无争议之余地。但在列国并不与周室相同,鲁一生一及,曹无定制,楚少子继承制,秦择勇猛者。
(2)大宗小宗统隶之关系。
《礼记》卷一〇《大传篇》云:(按:此处举诸侯为例)
别子为祖(注: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国者后世以为祖也),继别为宗(注:别子之世适也,族人尊之,谓之大宗,是宗子也),继祢者为小宗(注:父之适也,兄弟尊之,谓之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注:迁犹变易也。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此为宗法组织臆测图,各人当宗事五人,即本人高祖、曾祖、祖父,父亲之正嫡(嫡长子)与大宗之宗子。故谓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总之,周王室为最大最基本之大宗,故称“宗周”。诸侯、卿大夫对上而言,各自为小宗;对下而言,则各自为大宗。如周公在鲁为大宗,在周则为小宗。
(3)宗周,谓宗主之周室也。天下之大宗,有宗主权。
此一名词常见于金文,如:
《周宝钟》:
王对作周宝钟。
《史颂鼎》:
王在宗周。
《献侯鼎》:
唯成王大 在宗周。
(4)宗法在政治上之运用——利用血缘关系之宗法制度加强政治上的统治。大宗有维护小宗的责任,小宗有支持和听命于大宗的义务。
A. 军队以宗族为基础。各级贵族有由其宗族成员与私属人员所组成的军队。因为宗法关系,宗族军队须听命于宗主。
B. 讲究同姓同宗间之关系——宗族特权。
盟:“周之宗盟,异姓为后。”
丧:“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
用人:以“亲亲”、“贵贵”为选任标准,与“用人唯才”完全相反,若“弃亲用羁”,则为宗族所不容。
C. 以宗法血缘关系推之于异姓血缘关系,因为“同姓不婚制”与“贵族内婚制”之影响,造成姬姓与诸异姓贵族皆有婚姻关系,故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
在封建与宗法两种制度相结合的统治下,周民族虽然分散在广大区域,但能团结成为一贵族社会,这些贵族君临各地居民之上,用城邑控制散住在乡野的一般人民。
三、宗庙与王政
初民本重神机,一切大事皆取决于神。祖先崇拜尤为中国古代传统的基本信仰,周既以宗法制度作为维系政权的工具,所以宗庙尤见其重要性,同宗一切大事皆于宗庙行之。
(1)宗庙之意义。
《说文》:“宗,尊,祖庙也。从宀从示。”按:宀,象宗庙之形;示,象征所住神主。
《沈子簋》:“作于□周公宗。”此宗即庙。“庙”即“朝”,庙堂为举行大典之场所,与朝廷一般。
《 鼎》:“王各于大朝。”按:各,格,感通也。此即祭于祖庙,而字作“朝”,知朝即庙。
(2)大政决定或颁行多在宗庙宣布。在庙中所进行的仪式如:
A. 册命。金文中常见。
B. 献俘受赏。《左传》襄公十年,晋侯以偪阳子归,献于武宫(武宫即晋始祖武公之庙)。国之大事在于祀与戎,如《虢季子白盘》所载。
C. 结盟。
D. 出师告庙。
E. 受命,授兵。帅师者受命于庙。郑伐许,授兵于大宫。故古代称战略为“庙算”、“庙谋”。
F. 其他。
古代常言“庙谋”、“庙算”,因战略等大事均在庙中谋划的。中古以后,太庙只是帝王祭祀之地而已,一切事不在庙中决定。
四、王朝职官
周王室已有相当完整的行政机构。《周书·蔡仲之命》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谓有冢宰统百官,百官名称《立政篇》所见最多。(《尚书》卷一〇)
(1)师保。
周公为太保,见《召诰》。《旅獒》曰:“太保乃作《旅獒》,用训于王。”《康诰》曰:“太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太公为太师”,“以表东海”。见《左传》襄公十四年。
(2)卿士。
见《周书·蔡仲之命》、《顾命》,《诗·常武》等。金文或作卿事。又如《令彝》有卿士寮;《毛公鼎》:“及兹卿士寮太史寮,于父即尹。”云寮,当非一人,《左传》隐公九年:“郑伯为王左卿士。”是有左右之分。卿为秩位,亦即职官,古代爵位与职官尚未分化。
(3)六官。
即隋、唐后之六部。《周礼》中有天、地、春、夏、秋、冬官,虽不太可信,但真有此官。
A. 冢宰、太宰。
《蔡仲之命》:“周公位冢宰,正百工。”《诗·十月之交》:“家伯冢宰。”《左传》昭公四年谓周公为太宰。金文中只称“宰”,不冠“冢”、“太”字。
B. 宗伯。
见《孟姜壶》。而《周书·顾命篇》:“太保、太史、太宗皆麻冕彤裳。太保承介圭,上宗奉同瑁,由阼阶 ……上宗曰飨。”此即《周礼》宗伯掌礼之职。
C. 司徒。
常见典籍,如《周书·立政》有司徒、司马、司空。《牧誓》、《梓材》,亦有司徒、司马、司空三者并见。金文作“ 土”。如《 》:“王曰, ,命汝 土,官 耤田。”《周礼》:“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
D. 司马。
典籍屡见。金文作“ 马”。《周礼》云:“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
按:司徒、司马之职掌常有关系,无大的分别,很难分清。
E. 司空。
典籍屡见。《周礼》云:“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
F. 司寇。
《周书·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列用中罚。”金文作“ 寇”。《周礼》云:“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4)史。
有太史、内史、卜史之官,作册等,掌册命事。
(5)祝、卜。
(6)左右仆隶。
如膳夫(一作善夫,周王的厨师),侍御,群仆,仆有大正(在政治上发生作用)。《周书·冏命》:
穆王命伯冏为周太仆正,作《冏命》。……昔在文武,聪明齐圣……其侍御仆从罔非正人……今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仆侍御之臣。
(7)武卫。
《周书·立政》有虎贲。《师寰 》:“今余命汝率齐匝……及左右虎臣征淮夷。”
五、世官
西周居官世袭者不少。一个人做一生的官(封建时代时常有的特征),有的还传给儿子。
《舀鼎》:
王若曰,舀!命女更乃祖考 卜事。
《师虎 》:
王若曰, !先王既命乃祖考事啻官, 左右戏、緐、荆。今余唯师先王命,命女更乃祖考官, 左右戏、緐、荆。
《左传》襄公十四年:
王使刘定公赐齐侯命曰:“世胙大师,以表东海。”
至春秋世仍有世官。中古后就没有了,为官有任期,若干年为一任。
第四章 春秋列国政治制度
一、春秋政治状况
(1)整个时代的一般状况
A. 霸政与会盟 周王室衰微,政治、军事上有力之诸侯代之而起,但仍以尊周室为号召,成立联盟,即所谓霸政。霸政最大之作用在攘夷,因为其时北方之戎人,南方之楚人皆向中原进逼,中原华夏民族若不能组织起来共同抵御,即不能生存。霸政与会盟分不开,经传所见参与会盟之国凡三十四,如齐、晋、鲁、宋、卫、陈、蔡、郑、曹、许、杞、莒、纪、滕、薛、邾、邢、江、黄、燕、秦、楚、吴、邓等,绝大多数在黄河中下游。就《春秋》经文所记,前后会盟凡二百零六次,《左传》所记稍有出入。
B. 政权之逐步下移——由公族斗争至异姓卿大夫执政 诸侯之国本以公族为辅,与公室相依而存。此时宗法体系已不能维系,公族发展往往强过诸侯(公室),如鲁之三桓;或者诸侯灭去公族,但异姓卿大夫仍然发展为强大势力,如晋、齐,终至田氏篡齐,三家分晋。
总之,西周末至春秋前期,王室政权降落到强大诸侯;春秋后期,诸侯政权又降落到卿大夫之家(如鲁之降落到公族卿大夫,齐、晋降落到异姓卿大夫)。
(2)齐国
庄公以下凡十八传至平公,其传子者九,传弟者五,余为从兄弟或伯叔。其传弟或其他,皆经过斗争。因齐始终未建立起嫡长继承制,故常有内乱。陈国田敬仲奔齐,羁仕为卿大夫,渐渐乘机取得政爟,终至篡齐。
(3)晋国
晋国公室与公族(群公子)常因政争互相残杀,至献公八年“冬,晋侯尽杀群公子”(《左传》庄公二十五年),晋遂无公族。及成公即位,乃立卿(异姓卿)之“适子”、“余子”、“庶子”为“公族”、“余子”、“公行”(见《左传》宣公二年)。自此异姓公族日强,把持朝政,甚至晋侯废立亦操于卿大夫之手。《左传》昭公五年记楚薳启彊述晋之私家(异姓公族)状况云:
韩起之下,赵成、中行吴、魏舒、范鞅、知盈;羊舌肸之下,祁午、张趯、籍谈、女齐、梁丙、张骼、辅跞、苗贲皇:皆诸侯之选也。
当诸侯之公族尚弱时,公室(晋侯)尚能控制;公族呈均势时,公室尚能保持其地位;及公族势力不平衡时,公室统治之地位便难存在。以上诸公族相互并灭,如韩、赵、魏、中行、智、范六家;其后魏、赵二家共灭范氏、中行氏;魏、赵、韩三家又共灭智氏,形成三国鼎立,终至三家分晋。
(4)鲁国
《公羊》庄公三十二年:
叔牙曰:“一继一及,鲁之常也。”
此为一特别继承法,观鲁庄公以前世系,果然。鲁国政治多由三桓掌握(桓公为入春秋后第二君),三桓之中尤以季氏最常为正卿,主鲁政。公室(鲁侯)无实权。
(5)楚国
中原诸国大体趋向于长子制,而楚国则行少子继承制。
《左传》文公元年,子上曰:“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又昭公十三年,晋叔向曰:“羋姓有乱,必季实立,楚之常也。”
观《史记·楚世家》,果然。此为母系氏族社会之遗习。然楚国公族极强,令尹之官多以公子为之,或为王之同母兄弟或为庶兄弟,权力极大,故王权不强。
(6)秦国
秦国前期,“择勇猛者而立之”(何休说)。观《秦本纪》大体为父子世袭制,盖择诸子中之勇猛者,但庶长之职,权力极大。商鞅变法,改庶长为爵制(或许本为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属籍,而引用客卿主政,公族始衰,君权得以伸张。
二、春秋列国职官制度
华夏诸国(秦、楚除外)有通制,而大多数国家又各有特制。
通制:
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盖亦有宗伯;
有史、祝;
有师、傅;
命官多曰人、曰正。
此通制大体与周王朝之职官略同。或许列国初封皆承用王朝官制。
就鲁国而言有下列诸官:
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宗伯;
太宰、左宰、右宰;
傅、太师(乐师之长)、少师;
太史、太祝;
司宫、司铎、司历;
马正、少正、燧正、工正、贾正;
卜人、府人、虞人、宰人、校人、饔人、圉人、行人等。
按:此与周王朝相同,亦大体为华夏诸国皆有之制。
其他华夏诸国,除通制外,又各有其特别官制,秦、楚更与华夏诸国不同。分述如下:
(1)齐国
齐之特别为相。《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晋寺人云,齐侯使管仲相。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崔杼立景公而相之,庆封为左相。
(2)晋国
晋文公以前盖略与周王朝同,如献公时士 为大司空,实主国政。自文公被庐之搜以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作中、上、下三军,各有将有佐,合为六卿。将中军者,常主国政,于是内政与军令合一,制度大变。其后增新中、上、下军,故有十二卿。
(3)郑国
《左传》襄公十年:
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
又云子孔当国。是三司之上置“当国”,为新制,又有为政、听政等名目。
(4)宋国
宋制有通制之司徒、司马、司城、司寇、左师、右师、太宰等官,皆为卿,可为政。但《左传》哀公二十六年云:
于是皇缓为右师,皇非我为大司马,皇怀为司徒,灵不缓为左师,乐茷为司城,乐朱 为大司寇。六卿三族降听政(注:三族皇、灵、乐也;降,和同也),因大尹以达。大尹常不告,而以其欲称君命以令,国人恶之。
官名加“大”为称者,盖宋为商裔,特自尊之。三族居旧官,盖常与公室对立,公室为对抗公族,欲夺其权,故别置大尹主政,是新的特制也。谓之尹者,盖宋南近楚,受楚国影响。
(5)楚国
以尹名官,如令尹、左尹、右尹、沈尹、连尹、工尹、寝尹、卜尹、县尹等。令尹为上卿,主国政;大司马总军赋。又有左司马、右司马。官制与中原华夏诸国异。
(6)秦国
不甚详,以大庶长主政。
春秋列国官制总结:中原通制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史、祝、师、傅等官,命官多曰人。其特制:齐有相,晋有军将,宋有大尹,郑有当国,楚有令尹,秦有大庶长。
秦、楚两国盖自始与王朝异,与中原诸侯异。华夏诸国,其始大抵多相类,以司徒、司马、司空等为最高级官辅政。其后公室与公族斗争,公室欲夺公族之权,乃于司徒、司马、司空等之上别置名目以辅政,故各国不同。惟鲁国公室衰微,政在公族之三桓,三桓以旧制掌国政(如司徒、司马、司空),故一直维持旧制,未于旧制上另立新官。盖新官本为公室用之以夺公族之权者。
三、世官
春秋时代,官位世袭之旧制仍保存。
《左传》僖公二十年:
鱼氏世为左师。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鲁大夫崔杼弑庄公,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
第五章 战国政治制度
一、中国政制史之重要转变期
(1)由贵族世官之封建国家过渡到官僚组织的集权国家——新型国家政府之成立。
新政府产生之方式有两种途径:
A. 公室衰微,卿大夫由执政而篡夺,成为新的国家与政府,如田氏篡齐与三家分晋。
B. 公室振作,引用非贵族之士人,消灭公族,成为新的君主集权政府,如秦之变法成功,燕之大量招用士人。楚悼王亦曾变法,图铲除公族,但失败了。
(2)由贵族成员之武士军队过渡到征兵制的农民军队。
古代只有贵族始有从军特权,战国征兵,论功行赏,不论身份。
春秋时代仍以贵族军为基础,如城濮之战,晋用中军公族;鄢陵之战,楚用中军王族。至赵简子誓众云:“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遂谓得士进,免谓去厮役)。”此已见军队分子较复杂,庶人、奴隶因用兵得鼓励与解放。贵族军队,规模必然小,故春秋大战,动员不过三、五万人,但战国战争动员通常皆数十万,多至百万。长平之战,秦俘赵卒即达四十万,此非募兵之农民军队不足应付。
(3)贵族特权之渐破除与保护平民之法制的建立。
春秋后期已因政治社会的不稳定,有建立法制的需要。
《左传》昭公六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晋“铸刑鼎”。
《左传》定公九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封建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贵族以礼治,对庶民始用刑,亦无成文条例,故贵族享有特权,可随意处罚平民。有了成文法律,既可加强最高统治者(君主)的地位,同时贵族不得随意压迫平民,亦即抬高平民地位,而削弱贵族地位。至战国,法律观念加强,魏李悝作《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其他各国亦多变法,目的皆在削弱贵族,图国家之富强。
二、战国时代主要政治改革(变法)理论与实例
中国法家之祖为战国之李悝,次为申不害。变法之实例最著者为商鞅相秦,其次如吴起相楚,燕国、齐国等亦有变法措施。
(1)魏国李悝(一云李克),子夏之弟子。相魏文侯。其主要政治措施虽无考,但其改革主张之要点为:
A. “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说苑·政理》)
B. “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
C. “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主张“平籴”以“收有余而补不足”。(《汉书·食货志》)
(2)郑人申不害相韩昭侯,其论点(见《韩非子·定法》):
A. 人君“无为”,以免暴露智欲,为臣下所乘;而“独断”以考核臣下。
B.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
C. 人臣“治不踰官,虽知,弗言”。
此完全向往一个君主专制下之官僚组织政府。
(3)吴起,卫人,本儒家。相楚悼王,变法失败。吴起变法要点:
A. 封君子孙(贵族)三世而收其爵禄。
B. 省无能不急之官,以节余奉选练之士。
C. 令贵人徙实旷虚之地(取消贵族之特权)。
D. 整饬政风,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
吴起改革颇见功效,曾大败魏师,但悼王旋薨,公族贵臣共捉起,肢解之。变法失败,楚国政治始终为贵族所控制,致积弱不振,为秦所灭。
(4)商鞅,卫人,受李悝影响。相秦孝公,变法成功。
秦本为极落后之贵族国家,世官世禄,大庶长擅权,至可立国君,故国内屡乱,国势甚弱。孝公即位,感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立意起用新人实行政治改革,卫鞅适时入秦,为孝公重用,实行政治改革,大获成功。商鞅变法内容,各书记之甚详,其要点不外:
A. 剥夺贵族特权,增强君主的领导地位。
B. 政治上爵禄尊卑之差,以军功大小为标准。
C. 按照因军功获得之爵位,分配经济利益。
D. 开裂阡陌(废井田制),提倡父子分居之小家制,使各自谋生,以提高生产率。
E. 编造户籍,普立县制,以加强政府之统制力,并建立大规模之首都于咸阳,以加强全国对中央政府之向心力。
综其中心目标,乃在通过军国主义与官僚组织,建立一个君主集权的富强国家。孝公在位甚久,故商鞅得到成功。孝公既殁,商鞅虽不免为贵族所怨毒而被车裂,但新制并未因人亡而息,奠定秦国富强之基础。
(5)燕国之改革意图。《左传》昭公四年:“燕简公多嬖宠,欲去诸大夫而立其宠人。”但失败奔齐。此亦为公室欲去公族而失败。战国世,燕王哙“苦身以忧民”、“勤身而忧世”,欲传位于子之,但为贵族所反对,拥太子起兵,并得齐宣王支援,至子之失败,此似亦一项改革意图。后昭王继位,仍大量招用士人,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平自赵往,士争至燕,仍遵行废公族用士人之大趋势。
三、战国中央政府
春秋“尊王”,到战国时代诸国“争王”,已扬弃周室,故此所谓中央,乃七国政府。
战国时代诸国除少数之外(如楚),都是新兴的新型政府,各有一套官僚组织作为统治工具,其组织系统以相与将为首脑,中下层官吏亦有若下递变,与春秋时代不同,而下开秦、汉官制。
(1)相与将。
相为百官之长,春秋时代齐国始有此制。战国时除楚国外,六国皆有此职,为政府之首长。一称丞相,如《秦纪》武王置左右丞相;一称相国,而铜器铭文往往作“相邦”,盖传世古籍作相国者,皆汉代避高祖讳而改之耳。又有相室之名。
次论将。春秋时代卿大夫掌理政府行政,但各有其宗族私属的军队,故军政不分,将相亦不分。晋国以六军将佐为十二卿,将中军者即为正卿(等于首相),此最为显证。战国时代常备军规模庞大,用兵动辄数十万人,将兵指挥需具特别知识训练。基于此而有兵家之兴起,亦基于此,一般当政者不能兼任,故相之外另置大将。如魏文侯先后以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而别任乐平、吴起、翟角为将。又如齐国有相,而田单为上将军。然将位在相之下,观廉颇、蔺相如之事可见。
楚国无相、将之名,但令尹为相位,柱国为将位。据《国策》,破军杀将者,官极上柱国。贵于柱国者,唯令尹耳,则位序亦与北方国之相、将同。
秦国置相后,而武职之最高位为大良造。有相另有将,实为秦汉丞相、太尉分立之渐。
(2)相将以下诸职官。(从略)
(3)七国中央官制概略:
A. 春秋时代之职官虽仍有甚多保存者,如司徒、司空(秦独无三公官)、师、傅之类,但负实际政治责任者多已另有一套官司组织,惟楚国颇多承春秋之旧。
B. 三晋及秦、齐、燕皆置相为百官之长,又别置将,位次丞相,以统军事。秦国则或以大良造为上将,三晋及秦有尉,或曰中尉,或曰国尉,佐上将掌武职选举事,即日后太尉职掌之一部分。秦统一后,太尉之职盖由前此之国尉演化而来。
C. 丞相主政,其下分职之可考者:齐有五官,曰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大司马;其下要职,则有掌书、执法、御史、谒者、郎中,亦有博士。三晋有内史、少府(此皆日后九卿之列)、主书、御史、郎中、博士、宦者令、中庶子等职。燕有御书,与齐之掌书、三晋之主书同其职掌。秦在统一前已有内史、廷尉、郎中令、卫尉、中大夫令(皆日后九卿)、执法、御史、谒者、郎中、中车府令、中庶子等职,大抵与三晋同一系统。秦汉时代之要职,战国时代已略备,惟赵有柱国,魏有犀首,秦有大良造,则殊特别,大抵皆为上将之任。
D. 楚制多承春秋,有令尹为之长,次有柱国、司马等职,柱国为新制。其余新制有廷理(即廷尉),郎中、谒者,则与三晋同制,惟可考者远不如旧官职名之多。
四、郡县制度
封建时代只有封君采邑制,尚无所谓地方行政。郡县为中国最早期之地方行政机构,萌芽于封建贵族制度逐渐崩溃之际。至战国时代,已形成为全新的地方官僚行政体系。
(1)县之始见。
《说文》:“县,系也。”此其本义,其后作为地方行政区之名称,乃借动词为名词之一例。
《秦纪》: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是纪元前七世纪初已有县制。其后《左传》中极常见,如“楚子县陈”,晋“分祁氏之田为七县”,“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又云“十家九县”,“其余四十县”云云。皆其例。
(2)郡之始见。
《说文》:“郡,从邑,君声。”是其本义即为政区。
郡之称,《左传》、《国语》各仅一见,知其制之形成在县之后。至战国时则极常见,如《秦纪》:惠文君十年“魏纳上郡十五县”。大约除齐国外,诸国皆有郡制。
(3)郡统县。
《左传》哀公二年,赵简子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纪元前五世纪初叶,县之地位较郡为高。而《甘茂传》茂谓秦王曰:“宜阳大县,名曰县,其实郡也。”时在秦武王三年,是纪元前五世纪末年,县之地位已较郡为低。又前引《秦纪》:惠文王十年“魏纳上郡十五县”,《春申君传》请以淮北十二县置郡,是不但郡之地位较县为高,且每郡各统若干县。前后不过百余年,何以郡与县之地位升降如此之剧?通常皆以简子时县大郡小为释。而姚鼐释之曰:
郡之称盖始于秦、晋,以所得戎翟地远,使人守之,为戎翟民君长,故名曰郡……郡远而县近,县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以美恶异等,而非郡与县相统属也。
此谓春秋末年简子时之郡县也。观前引《左传》诸条,知其时县区甚小,不能大于秦、汉之县区。若郡较县为小,则乡之比矣。且若春秋末年郡小于县,数十年或百年后亦断不能驾凌县上而统辖之。故县大郡小之说绝不可信,而姚氏之说,于理为顺。战国时代竞争激烈,军国向外拓展,边郡日益增大而且繁荣,故郡之地位渐高,乃仿近地分置诸县,形成每郡统若干县之制度。
然战国时县非尽统于郡,大抵京畿之内县直隶中央政府(亦可能直隶国君),而畿外之县则统于郡。如李克为中山相,所统有县;而西门豹为邺令则直隶于魏君。又如秦国边郡皆领县,而畿内之县由内史领之,即直隶中央也。
(4)郡长官:郡守。
如吴起为魏武侯之西河守,赵奢为燕之上郡守,冯亭为韩之上党守,王稽为秦之河东守。
(5)县长官。
A. 春秋时,鲁、卫曰宰,楚曰尹,晋、齐曰大夫。
B. 战国时,楚曰公、曰尹;齐曰大夫;三晋及秦曰令,且有丞、尉以佐之。
C. 另置御史监县,如《韩策》安邑县有令,有御史、副御史。
(6)郡县上计。
《韩子·外储篇》:西门豹事魏文侯为邺令,期年上计,文侯收其玺;又期年上计,文侯迎而拜之。是县上计于国君也。《韩子·难篇》:李克治中山,苦陉令上计而多入。是县令上计于属所之封国也。《范雎传》:王稽为秦河东守,三年不上计。是郡守上计于国君也。
五、封君制度
战国列强虽已由封建组织时代进入官僚组织时代,但封建制度仍有若干残余,最显著之事例即郡县制度之外仍有封君封侯之制,此为古代封建制度之残存。
(1)齐有靖国君田婴,孟尝君田文,安平君田单,成侯邹忌,凡三君一侯可考。
(2)赵可考者有武安君李牧、信平君廉颇、望诸君乐毅、平原君赵胜等十七君,又有李侯一人。
(3)魏可考者有信陵君魏公子无忌等八君,宁侯庞涓一侯。
(4)韩无考。
(5)燕可考者有昌国君乐毅、奉阳君李克等三君。
(6)楚可考者有春申君黄歇、鄂君启等十君、三侯。
(7)秦可考者有商君卫鞅、严君樗里疾、武安君白起、刚成君蔡泽等十三君;穰侯魏冉、蜀侯通(惠王子)、应侯范雎、文信侯吕不韦、长信侯嫪毐等五侯。
(8)封君制度总论。(缺)
六、任用制度
(1)爵制。
战国时代除担任职务之官,又有爵以序位。所谓爵,在战国以前已有,但受爵者即当政如职官,非仅序位而已。
A. 古代五等爵之说。儒家论古代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说。《孟子》称,尝闻周室颁爵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万章下》)
《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关于此五等名号之起源,传斯年先生曰:
公伯子男皆一家内所称名号,初义并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则武士之义。此两类皆宗法封建制度下之当然结果。盖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组织,制则家族,政则戎事……家族伦理即政治伦理,家族称谓即政治称谓。(《论所谓五等爵》)
由此言之,公伯皆父辈之称谓,子男为儿辈之称谓,加武士之侯(侯者,射也),成为五等称呼。族属间行辈之关系随时变更:某一人焉,长辈视之为子男辈,而晚辈视之为公伯,故称号亦因时而异,不能一定。规定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亦只是春秋末年儒家理想,并非已行之史实,故古代诸侯称爵亦往往互异。(参看郭沫若《金文所无考》)
B. 战国爵制。
通侯、列侯——楚有通侯(《楚策》),赵有列侯(《赵策》)。
执珪——楚国最尊爵位(《东周策》、《齐策》)。
关内侯——齐、魏有之(分见《吕览》、《魏策》)。
上卿——魏(《吕览·下贤》)、卫(《韩子·外储》)。
上闻——周(《吕览·下贤》)。
五大夫——赵(《赵策》)、楚(《吕览·长见》)。
国大夫——魏(《韩子》)。
C. 秦爵制。商君为秦制爵二十等,以赏功劳(或本为旧官,转为虚衔之爵位)。
彻侯,二十(言爵位上通于天子,汉避讳为通侯)
关内侯,十九
大庶长,十八
驷车庶长,十七(言乘驷马之车为众之长也)
大上选,十六(即大良造)
少上选,十五
右更,十四(更言主领更卒)(按:秦尚左,何以右为高,疑此乃汉制推归秦之耳。)
中更,十三
左更,十二
右庶长,十一
左庶长,十
五大夫,九
公乘,八(言得乘公家之车)
公大夫,七(即七大夫。公大夫以上,令丞与抗礼)
官大夫,六
大夫,五
不更,四(不预更卒之事)
簪袅,三
上造,二(造,成也,言有成命于上)
公士,一
(2)禄秩。
《管子·明法》:“其所任官大者,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小者,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民也。”云爵之外又有禄,此非古代封建贵族时代之制。《孟子·公孙丑》:“(齐)王欲中国而授孟子室,养弟子以万钟。”又《滕文公》章亦云齐有万钟之禄,盖极厚。《燕策》:“今王言属国子之,而吏无非太子人者,是名属子之而太子用事。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子之南面行王事。”(又见《韩子·外储》)三百石盖官之低者。且已开汉代以石论禄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