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辅政制度——宰相

一、前代宰相之失权

魏仍置三公:太尉、司徒、司空,然皆不预朝政,故徐邈称“三公论道之官”(《魏志》本传)。高柔上疏云:

公辅之臣……置之三事,不使知政,遂各偃息养高,鲜有进纳。……自今之后,朝有疑议及刑狱大事,宜数以咨访三公。三公朝朔望之日,又可特延入,讲论得失……庶有裨起天听,弘益大化。(《魏书·高柔传》)

此亦仅备顾问而已,不复希望恢复旧制也。

晋初除三公外又有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八公并置,亦特顾以虚名而已。

汉末以降又有相国、丞相之官,魏武居之以篡汉,司马氏居之篡魏,其位尊崇,“多非人臣之职”,惟蜀汉诸葛亮等少数人为例外。北朝初期亦有丞相,后期为权臣之任,如尔朱荣、高欢、宇文泰、杨坚皆然,至唐高祖以大丞相之职篡位,为最后一次。

在这一时代,无论南北,三公丞相皆非宰相之任,宰相之任乃尚书、中书、门下之长官;然其权力,亦因时代因南北而不同。

二、尚书——录、令、仆

汉世,尚书台本为皇帝秘书机关,至魏有改变。《魏志·陈矫传》:

迁尚书令。明帝……车驾尝卒至尚书门,矫跪问曰:“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案行文书耳。”矫曰:“此自臣职分,非陛下宜临也。若臣不称其职,则请就黜退,陛下宜还。”帝惭,回车而返。

此明为政府行政机关,非皇帝秘书之职。

大臣位尊者,则以他官录尚书事,最为重任。此通魏、蜀、吴、两晋及南北朝皆然,齐、梁录甚少见,惟权臣居之。令、仆亦渐优崇之职,不甚理政,至陈更甚。

宋书·百官志》述录尚书之职云:

录尚书职无不总。王肃注《尚书》“纳于大麓”曰:“尧纳舜于尊显之官,‘使’大录万机之政也。”凡重号将军刺史,皆得命曹授用,唯不得施除及加节。

此见其权之重。《宋书·谢晦传》,文帝将即位,司空录尚书事徐羡之以荆州重地,恐文帝至或别用人,“乃亟以录命除晦行都督荆、湘等七州诸军事荆州刺史”。此其一例。然比之前代宰相,其权有分割有削弱:

A. 录事往往数人分任,各录若干条事,如晋咸康中“分置三录,王导录其一”。又云每置二录,各掌六条事。(《宋书·百官志》)

B. 对于百官监督考课权之削弱。

C. “谏诤”、“被咨询”权自为门下之侍中所分。

三、中书——监、令

汉世尚书若以中人为之,则称中尚书,省称中书,故中书实即尚书。魏晋中书则别有来源。《晋书·职官志》云:

魏武帝为魏王,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文帝黄初初,改为中书监令,以秘书左丞刘放为中书监,右丞孙资为中书令,监令盖自此始。

按:《初学记》卷一一引谢灵运《晋志》:“以其总掌禁中书记,谓之中书。”《御览》卷二二〇引《晋令》:“中书为诏令,记会将相事,作文书也。”则《晋志》中书之职不仅掌尚书奏事,亦“为诏令”“典作文书”也。再观刘放之见宠于魏帝,正为其善文词,则掌诏令起草,当自魏已然,不始于晋。

由此看来,尚书之外又有中书,是因为曹操以魏王而专朝政,故于王府置秘书令,以亲信为之,以典朝廷尚书台之奏事。及曹丕篡位,遂移秘书之职于朝廷,更名中书,遂夺尚书喉舌之任。《隋书·百官志》谓中书“管司王言”是也。

若以表列则可参下图:

通典》卷二六云,西汉御史中丞居殿中,掌兰台秘书。桓帝始置秘书监一人,掌典阁书属太常,“以其掌阁图书秘记,故曰秘书”。此与中书之起源不相干。

《蜀志·郤正传》正为秘书令,“起草书诏”,此则与魏中书同职。

职司王言,故亲信有权势超过尚书。《晋书·荀勖传》:荀勖由中书令迁守尚书令,甚惘怅,有贺之者,曰:“夺我凤凰池,诸君贺我邪!”可见晋世士大夫已视尚书不如中书。至宋武帝世,傅亮为中书令,“任总国权”,每日车常数百辆,其权势可见。

南朝后期中书职重,然权又下移至中书舍人,而令监亦与尚书令仆同样失去权力。

南齐书》卷五六《幸臣传序》云:

中书之职旧掌机务。汉元以令仆用事,魏明以监令专权。及在中朝(指西晋言)犹为重寄……晋令,舍人位居九品。江左置通事郎管司诏诰……建武(齐明帝年号)世,诏命殆(百衲本作始)不关中书,专出舍人。省内舍人四人……莫非左右要密……万机严密,有如尚书。

《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云:

陈……定令,尚书置五员,郎二十一员。……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

北朝中书权较轻。东魏时,高欢以儿子澄领中书令,“移门下机事,尽归中书”,此暂时事。可见北朝权不在中书。

四、门下——侍中

南朝权在尚书,北朝权在门下。侍中本侍从之职,且多为加官,然因在皇帝左右,故任遇渐重。晋武帝时任恺为侍中,“万机大小,多管综之”。是直如宰相。但在南朝尚不甚重。北朝则远较南朝为重,如元义以侍中执权,录尚书事者亦多为侍中。高阳王雍曰:“诏旨之行,一由门下。”雍亦“入居门下,参决尚书奏事”。孝静帝诏曰:“门下向背有祸福之机……轨物成务,咸必由之。”

侍中在西汉只掌乘舆服物(孔安国曾为侍中,只管“吐壶”即吐痰之事),可见西汉时侍中地位低,权力小;东汉掌侍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本在禁中,章帝以后,始居禁外;魏晋以下,更进而掌谏诤,备咨询,拾遗补阙,多种上下文书,皆得签署,其权益重。此仅就法制而言。事实上,侍中亲近皇帝,往往因咨询谏诤而参决大政,实分宰相之权。北朝侍中特重,参决大政,尚书省反变为承受执行机关。

五、宰辅制度结论

(1)三公为尊养之官,不负行政责任,故位尊而无职权。丞相相国除极少数外,多为权臣篡夺之阶。

(2)魏至宋、齐,宰相之任主要者为录尚书事及尚书令,录较令为尊重。齐孝武帝以后,不常置录,以令为主相。至陈则令亦无权任。

(3)魏、晋、南朝,中书监、中书令,及侍中亦参掌机密,但不能亲为正相。就中,中书监、令较侍中为权要。然末叶,中书省之权在舍人,不在监、令。

(4)北朝权在门下。北魏虽亦以尚书令录为宰相正官,然侍中亦为宰相之任,几与令录并牟,故有小宰相之称。其后侍中之权转重。至北齐,侍中之权更重,为正宰相,尚书令仆反受承行政而已。至于中书之权,则远较南朝为弱。

第二章 中央政府分职机关

——尚书诸部与九卿

一、魏晋南朝之九卿

(1)魏晋时代,九卿与汉略同。

(2)东晋以下常有省并,如光禄勋、卫尉、太仆、宗正等时省时置。惟太常、廷尉、大司农最经常置。桓温即谓“今事归内台,则九卿为虚设之位”,故主张省并九卿,诸卿省并多在温当政时期。

二、魏晋南北朝尚书诸部曹

尚书通常分为六部或五部。各统若干曹郎中,最多三十六曹,最少十五曹。

三、魏晋南朝尚书部曹下侵九卿职权,侍中亦侵诸卿之职

西晋荀勖已云:“九寺可并于尚书。”《御览》卷二〇三引《桓温集》,表云:

古以九卿综事,不专尚书,故重九棘也。今事归内台,则九卿为虚设之位;惟太常、廷尉,职不可阙。

东晋省并诸卿正在温当政时期。

按:汉代尚书仅四、五曹,最多六曹。魏晋南北朝时代尚书职权扩展,分为五、六部,分统十余曹,多至三十六曹,职务已繁琐。不但侵夺前代宰相之决策权,亦下侵九卿之执行权。

(1)宋、齐尚书部曹下侵九卿职权之显例:

武库令,本属执金吾,宋、齐隶尚书库部曹。

车府令,本属太仆,宋、齐隶尚书驾部曹。

上林令,本属少府,宋、齐隶尚书殿中曹。

材官将军,主工匠土木之事,本汉代左右校令之任,宋、齐隶尚书起部曹及领军。

公车令,本属卫尉;大官令,本属少府;太医令,本属少府或太常;内外骅骝厩,本属太仆,宋皆改隶侍中,齐皆改隶尚书。

(2)梁代尚书复以部分卿属职权归还九卿,然车府署仍领于尚书驾部,南北武库仍领于库部,公车、太官、太医等署及骅骝厩则领于门下侍中。

四、北魏尚书部曹与九卿

北魏前期,尚书分部之可考者有殿中、太官(宰官)、南部、北部、西部、吏部、右民、仪曹、祠部、礼部、乐部、主客、驾部、库部、都牧(牧曹)、虞曹、都官、太仓、金部等尚书,各辖若干曹。

魏孝文帝改制以后,即北魏后期,令仆下有左右丞,辖六部三十六曹,其中二曹不可考(见下图示)。

观前期尚书各部之名称,即知其多不仅掌奏事与政策,亦掌事务之执行。如《魏书·伊馛传》:真君中,“转殿中尚书,常典宿卫”。《宋书·毛修之传》:“能为南人饮食,手自煎调……世祖亲待之,进太官尚书……常在太官,主进御膳。”此皆明属事务,非政务。《南齐书·魏虏传》称其“殿中尚书知殿内兵马仓库”,“驾部尚书知牛马驴骡”,“乐部尚书知伎乐角史伍伯”。《通典》称:“后魏有左民右民尚书,多领工役。”皆属事务执行之任,于汉皆为九卿之职,而魏皆尚书下行之也。尚书诸曹郎为各部尚书之下属机关,自更多行九卿所属诸署之事。至于中书省之与九卿,例如太常卿仍沿汉制置博士,但魏之中书省领国学,有中书博士、助教,中书学生百余人,是亦太常之职。(关于尚书,详见《北魏尚书制度》,刊《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编;《北魏尚书制度考》,刊《史语所集刊》第18卷。)

五、北齐三省与九卿

北齐六部与九卿职权之干涉与划分,尚未详考。但门下省别领六局(左右局、尚食局、尚药局、主衣局、斋帅局、殿中局)皆为事务机关。中书省别领伶官数部,皆应属卿署之职。

六、结论

(1)汉代九卿之职,上与君相参定本卿分职之政策,即下本卿直属各业务机构(署)执行之,故其权极重,地位亦高。尚书只是皇帝秘书机关。东汉尚书虽已参与大政决定政策,但不管政策之执行,更不直接领辖事务机关。侍中只是侍从,亦绝不领任何事务机关。故尚书、侍中与九卿职权绝不相涉。

(2)魏晋南北朝时代,不但尚书省之长官(录、令)正式成为宰相正官,与皇帝决定大政方针;即其所属之各部尚书亦代替九卿,协助宰相,拟定政策,且或领辖若干原属九卿之事务机关。门下省亦常领辖若干事务机关。北朝之中书省亦有类似情形。因此,九卿不但丧失——至少削弱——其协助君相参订政策之权,即政策执行权亦有一部分被三省所剥夺,形成三省与九卿职权干涉混乱之局面。

(3)到隋唐时代,三省皆不领事务机关,尚书六部只协助宰相制定本部政策,除铨叙与科举等最重要事项外,皆下诸卿诸监执行之。至此,尚书六部与九卿之职权又能划清,但九卿诸监已失其上与君相参决政策之重要权力,故地位大不如前。(此点在第四编论之。)

(4)演变示意表

第三章 地方行政制度

魏晋南北朝之地方行政制度,因军政情势之演变而异于汉代者,有下列五事:(北魏特别,不计)

第一,州刺史之地方官化,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第二,都督制度之形成,都督府各统若干州,形成府、州、郡、县四级制。

第三,州府僚佐之府、州双轨制。(两个组织系统)

第四,长官拥带部曲制。

第五,地方豪族把持地方政治。

(看本书附录《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九节《约论》 )

中国史上之行政制度有汉、唐两种重要典型。唐型制度与汉型制度虽差别极大,但唐型乃由汉型慢慢演化而来,此由前文所述论之辅政机构与中央政务分职机构两种制度之演变,已可作例证说明汉型制度演变为唐型制度之过程,但最好之例证仍为地方制度。地方行政制度已有《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专书可看,兹仅就唐型系由汉型制度演化而来之一观点,列举数事如次。

一、州郡之增置与整理

汉行郡、县二级制,州仅为监察区。汉末大乱,适应军事上之需要,州演变为统郡地方行政区划,州刺史为地方最高行政官。及魏晋南北朝时代,又适应时势需要,州、郡增置日多:

注1:是汉代政治稳定时期,甚少变动。经三国至西晋,州增二分之一,郡增三分之一。

注2:是南北朝初期,视西晋州、郡各增一倍;末期视西晋,州为十四倍半,郡几四倍。

注3:南北朝末期,州为汉之二十一倍,郡为汉之六倍,县数则所增不多。如此增衍之故有二:其一分割酬庸,其二流民侨置。

州、郡增置太多,行政经费开支庞大,而行政效率反而低落。《北齐书·文宣帝纪》天保七年诏曰:“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遂一举“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县,三镇二十六戍”。可谓气魄很大之一次改革。隋文帝继之,尽废诸郡以州统县,凡州二百九十七,县一千三百四十八,遂开唐制。

二、都督区与都督府

汉末为军事需要而置都督,各统若干州军事,后因统军而兼统民政、司法、财政,成为州以上之最高级行政长官。其督区至东晋亦制度化。

东晋、南朝前期通常有十余个都督府,北朝亦有十余个,后同称总管府。隋统一天下,经常建置之总管府三十个,此即唐以后府制之来源。唐代节度使制实亦来自于魏晋南北朝之都督制,并非一特别之制度。

三、镇之起源与演变

镇本为边疆民族进入中原后所兴起之军事镇摄制度,故可称为军镇。五胡乱华初期已有之。北魏之初,建置稍多。太武帝开拓疆土,遍置军镇,其辖境之西北部仅置军镇,不置州郡。东南华(汉)人区则镇、州兼置,而镇将或兼统若干州,故镇将地位权力在州刺史之上。孝文帝锐意华(汉)化,逐渐废除军镇,所保存者,地位亦渐低。其后渐与郡为比,又后而县之比。唐代之镇多统于县,是如乡之比而较重要耳,然仍为军事而设。因军镇而会市,故至宋以后,镇即乡聚之繁荣者耳。故镇常与市联称为“市镇”,与北朝本与军联称为“军镇”者大异。

四、州府僚佐组织

汉代州佐吏之重要者有主簿、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簿曹从事史、兵曹从事史、部郡国从事史等,皆由州刺史自由辟用本州之人为之。刺史本为丞相府派出之丞相史,故跟从刺史者,只能称“从事史”(亦有临时之意),然职名皆称从事史,成为一个组织系统,可称为“州吏”。

魏晋以下,州刺史往往加将军加都督,将军开府置佐,故此时诸州除没加将军都督的刺史,仍仅“州吏”系统之佐吏外,一般加将军都督之州刺史,其佐助吏皆有“州吏”与“府佐”(将军府佐)两个系统。至若州境有蛮夷者,刺史又带“蛮夷校尉”。如荆州刺史带南蛮校尉,雍州刺史带宁蛮校尉,宁州刺史带镇蛮校尉。凡带此校尉者,另置校尉府佐,称为小府,故此等州长官之佐吏有“州吏”、“将军府佐”、“校尉府佐”三个系统。例如:宋世爨龙颜为宁州刺史,加龙骧将军,领镇蛮校尉,今传世宁州刺史爨龙颜碑阴(《金石续编》卷一,《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一皆收此刻)僚佐题名分为三组:

(龙骧)府长史 镇蛮长史 (州)别驾(从事)

司马 司马 治中(从事)

录事参军 录事参军 主簿

功曹参军 功曹参军 西曹(书佐)

仓曹参军 仓曹参军 门下(曹)

户曹参军 户曹参军 录事

中兵参军 中兵参军 户曹(从事)

府功曹 蛮府功曹 记室(从事)

主簿 主簿 省事

朝直

麾下都曹

书佐

宁州为僻远小州,府州置佐皆简,上列员额可视为一般州府之最基本佐吏。府佐皆由中央除授,但长官有推荐权;凡州佐吏仍承汉制由长官自由辟用本籍人士为之。

军府始置,本理军务,地方行政仍归承汉来之州吏掌理。然积时既久,军府佐官渐夺州佐吏之行政权。至南北朝时代,地方行政(军事、民事)全归府佐,而自汉以来相承之州吏转处闲散,为地方人士禄养仕进之阶。此种转变,其原因有三:

第一,州佐吏虽承汉制由长官辟用本地人,然长官莅任人地生疏,兼以此时地方豪族势力强大,竞相推荐,故名虽自辟,而情实疏间,不能得到长官之信任。至于府佐,或由君主简派腹心,或由长官推荐亲信,挟除授之势,恃亲信之权,自较州佐吏为强。

第二,战事频繁,军事第一,府佐势必占优势。

第三,府主有缺,或因事他行,军府上佐之长史,地位远高于州吏之别驾,故为刺史之法定代行人,称为“行事”。加以宋、齐君主猜忌特甚,方镇之任(即州刺史)不任大臣,常以皇子领其名,而以长史为“行事”,实掌军政,与都督刺史无异。甚至亦不任上佐(长史),而以小吏典签,阴制州府之政令。长史、典签皆为府佐,则府佐一系之得势,自不待言。

如此一来,至南北朝末期,地方军民行政全由府佐处理,州佐吏等于虚设。因为他们为本籍人,故有“乡官”之称,隋文帝废乡官,即指此佐官而言。故隋唐时代州长官之佐官又只有一个系统如次:

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司功参军、司仓参军、司户参军、司兵参军、司法参军、司士参军、参军事……此类皆由中央除授,不一定为本籍人。此类职名与汉世州属吏全异;由中央除用,不限本地人,亦异。其交替演变全在魏晋南北朝时代,而由隋文帝整理完成之。

五、魏晋南北朝地方制度之结论

——以地方改制度为例证,说明中国政制由“秦汉型”转变为“隋唐型”之过程

魏晋南北朝时代,因为政局过分动荡,影响各种制度不能成一定型。然中国政治制度上有两个最重要的典型制度——“秦汉型”与“隋唐型”。此两型制度完全不同,并非有一人革废汉制另创唐制,只是秦汉型制度因情势推移,逐渐变为完全不同之隋唐型。此种转变过程当于最纷乱之魏晋南北朝时代求之,而地方行政制度之演变尤其为标准之例证。

第一,最明显且为一般人所知者:汉行郡、县两级制,州为监察机构,为数只有十三个。唐世州代替汉代郡的地位,而为数多至三百余。此乃因魏晋南北朝时代为适应军事需要,州变为行政区。又以侨置、酬庸与开发之故,数目逐渐增多,致一州仅统数县,权任不及汉代之郡,而当时之郡吏卑微成为不必要之机构,故隋文帝废之,遂成以州统县之局。

第二,最能显示“秦汉型”与“隋唐型”交替变化者,当为州佐吏之组织与任用。汉代州吏称为“从事”,由刺史自由任用本州人为之;唐代州佐称为“参军”,由中央任用,不限本籍(大抵以外籍为原则),其转变亦在魏晋南北朝时代。魏晋之州本承汉制,置州吏诸从事。然刺史常加将军,故置长史、司马;中央又时遣员参其军事。至东晋始形成军府,恒置长史、司马、诸曹参军。于是州将置佐,有“州吏”、“府佐”两系统,一治民事,一治军事。“州吏”仍承汉制,由刺史辟用本州人,而府佐则由中央任命,不限本州人。积时既久,“府佐”渐夺“州吏”治民之权,“州吏”遂转处闲散,为地方人士禄养仕进之阶。盖此时地方豪族方强,州长官虽自辟州吏,然多被动辟用,情实疏间,而府佐或由时君简派,或长官推荐亲信为之,挟除授之势,持亲信之权,以凌疏间之吏,则州吏一职,势必退处闲散。况战争频繁,军事第一,更予府佐侵权之机会。及隋文统一,不必顾虑地方豪族势力之反对,遂毅然废除无实际权责之州吏,仅存府佐诸参军一系统。此系统本由中央任命,故自隋以后,一命以上,皆由中央。非隋文特意作此集权式安排,实由历史演变之必然结果。交替状况可略示如下图:

第三,唐初都督府制本承南北朝而来,即中叶以下之节度使制,亦即承仿都督而来;唐代方镇拥带部曲在魏晋南北朝时代亦已早有先例。又如汉代县之下早有“乡”,而唐代县之下有“乡”、“镇”并列,镇亦由北魏特制之军镇制度逐渐转变而来。

六、补北魏地方统治政策

北魏疆域东至于海,西至天山南路,南抵淮水、汉水,北有内蒙草原,土地广大,民族复杂,若自和龙(今朝阳县)向西南,经平城(今大同市)、太原、龙门,横过渭北经天水至嘉陵江上源划一斜线,将北魏疆域划分东南与西北两区:东南区,大抵为华人区,非华人杂居者甚少;西北区大抵为非华人区,华人杂居其间者亦不算多。北魏(尤其前期)之统治方法,因地区、因民族而异。东南华人区,仍采取华人旧传统之州、郡、县制度。西北地区,其鲜卑聚居地,或早期降附诸部族聚居区,以“领民酋长制”统治之;其汉人以外之被征服民族聚居地则以“护军制度”统治之,但似非全部如此。而在全国遍置军镇,东南地区置镇若干,各统数州,如南朝之都督府。西北地区既不置州郡,故置军戍,参杂于“领民酋长”与“诸部护军”之间,其上亦置镇以统之,著名之北边六镇,即是此类。其统辖情形略如下图:

第四章 人才选拔制度

一、九品中正制成立之背景

九品中正制度对于巩固门阀政治起了很大作用,但其建立之背景以及当时创立者之本意,却非为巩固门第。沈约《宋书·恩幸传》云:

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世人才,升降盖寡。徒以冯藉世资,用相陵驾。

此论创立本意与结果适得其反,甚为肯綮。至于其产生之背景约有数端:

(1)兼顾乡举里选的旧传统与战乱中人士流移之新环境。此为过去一般的说法,《晋书》卷三六《卫瓘传·请废九品中正疏》云:“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具一时选用之本耳。”可为代表。

(2)汉末乡议已由少数人主持。东汉郡国察举虽由郡守国相选拔,但其选举标准已往往取决于地方上少数人的评议。如《郭太传》注引谢承书云:“泰之所名,人品乃定。”又如《许劭传》:与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论乡党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题,故汝南俗有月旦评焉”。又云:“天下之拔士者,咸称许、郭。”可见少数名士之评论对于察举制度之影响。魏世设立中正只是此种情形之官式化。

(3)魏政府争取主动,将评议权由地方上之个人移归政府。乡闾清议与地方大族相结合助长大族声势。曹魏推行法家政治,欲建立中央集权政府,自不容有大族清议之存在。然乡闾评议已有长久历史,此种社会情势不易铲除,故率性将乡闾评议移归中央政府,既可显示对旧传统的社会风尚予以支持,又可藉此加以控制。《晋书·刘毅传》疏云:“置州都者,取州里清议,咸所归服,将以镇异同,一言议。”意在统一清议,即寓控制之意。

(4)“九品”之名当本之于《汉书·古今人表》,但不知汉末郭、许等评题是否已分为九等。

二、九品中正制之影响与时人对于此制度之态度

此制度加速门阀社会、门阀政治之形成,并巩固大族对于政治社会之统治,自不待言。另外附带形成的官品制度,一直维持到清代。

当时人士对于此制度之态度前后颇异,在魏晋时代尚有很多人反对此种制度,如卫瓘、刘毅、段灼,皆见《晋书》。此因为当时世族统治尚未巩固。等到南北朝时代,世族统治门阀社会已完全巩固了,时人认为士庶之别为理所当然,所以就无人反对,如《梁书·杨公则传》云:

湘俗单家以赂求州职,公则至,悉断之,所辟引皆州郡著姓。高祖班下,诸州以为法。

此外,《魏书·刘昶传》孝文帝曰:

或言惟能是寄,不必拘门,朕以为不然……故令班镜九流,清一朝轨。

其本意只在提高鲜卑族在政治社会上之地位,实行鲜卑贵族与汉人高门对人民之联合统治。

三、附录:州郡察举制度

《宋书·百官志》下云:汉州举秀才,“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晋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

《晋令》云:“举秀才,必五策皆通,拜为郎中。一策不通,不得选。”

《晋书·华谭传》载,太康中,谭举秀才,至洛阳,武帝亲之。所问正是五策,皆为时务经国之计,与汉世策问贤良方正相类。又《晋书·孔坦传》谓太兴三年奏议云:“秀才虽以事策,亦氾问经义。”然东晋以下,其制渐弛。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二月己丑,“车驾幸延贤堂,策试诸州郡秀才孝廉”。

《齐书·武帝纪》谓永明四年正月辛卯,“车驾幸中堂,举秀才”。

《隋书·经籍志四》集部有《宋元嘉策秀孝文》十卷、《梁孝秀对策》十二卷。

周书·宣帝纪》宣政元年六月即位,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其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下郡三岁一人。”

《魏书》卷六六《崔亮传》刘景安书规亮曰:“朝廷贡秀才,只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论章句,不及治道;立中正不考人才行业,空辨氏姓高下。”按:时在灵太后世,肃宗神龟二年。

《魏书》卷六五《邢峦传》:“有司奏策秀、孝,诏曰:秀、孝殊问,经权异策。邢峦才清,可令策秀。”按:此为孝文帝诏书,在迁都后。

《通典》卷一四述北齐策试之告:“课试之法,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贡士(《隋书·礼仪志四》作“集书策考贡士”,盖“策孝……”之讹),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字有脱误者,呼起立席后;书有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夺席脱容刀。”

此由中书、集书、尚书分任其职,而《北齐书·文苑·樊逊传》谓梁州举秀才,天保三年正月,制诏策问“尚书擢第,以逊为当时天下第一”。

《隋书·李德林传》举秀才,“(杨)遵彦铨衡,深慎选举,秀才擢第,罕有甲科”。按:《北史》曰传时杨为尚书令,考德林为上策。

由上文可注意两点:

(1)南朝大族固有中正制为进身之阶,但地方豪族,似仍以秀、孝为进身之阶;但大族势力大,故秀、孝发展机会少,故其制似不重要。北朝秀、孝为汉人出身之阶,汉人渐得势,故此制显得比南朝重要。

(2)《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举孝廉不就,而自诣州,力求诏州特举秀才。“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可见已有自求举送者,为隋唐制自进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