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辅政制度——宰相
一、前代宰相之失权
魏仍置三公:太尉、司徒、司空,然皆不预朝政,故徐邈称“三公论道之官”(《魏志》本传)。高柔上疏云:
公辅之臣……置之三事,不使知政,遂各偃息养高,鲜有进纳。……自今之后,朝有疑议及刑狱大事,宜数以咨访三公。三公朝朔望之日,又可特延入,讲论得失……庶有裨起天听,弘益大化。(《魏书·高柔传》)
此亦仅备顾问而已,不复希望恢复旧制也。
晋初除三公外又有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八公并置,亦特顾以虚名而已。
汉末以降又有相国、丞相之官,魏武居之以篡汉,司马氏居之篡魏,其位尊崇,“多非人臣之职”,惟蜀汉诸葛亮等少数人为例外。北朝初期亦有丞相,后期为权臣之任,如尔朱荣、高欢、宇文泰、杨坚皆然,至唐高祖以大丞相之职篡位,为最后一次。
在这一时代,无论南北,三公丞相皆非宰相之任,宰相之任乃尚书、中书、门下之长官;然其权力,亦因时代因南北而不同。
二、尚书——录、令、仆
汉世,尚书台本为皇帝秘书机关,至魏有改变。《魏志·陈矫传》:
迁尚书令。明帝……车驾尝卒至尚书门,矫跪问曰:“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案行文书耳。”矫曰:“此自臣职分,非陛下宜临也。若臣不称其职,则请就黜退,陛下宜还。”帝惭,回车而返。
此明为政府行政机关,非皇帝秘书之职。
大臣位尊者,则以他官录尚书事,最为重任。此通魏、蜀、吴、两晋及南北朝皆然,齐、梁录甚少见,惟权臣居之。令、仆亦渐优崇之职,不甚理政,至陈更甚。
《宋书·百官志》述录尚书之职云:
录尚书职无不总。王肃注《尚书》“纳于大麓”曰:“尧纳舜于尊显之官,‘使’大录万机之政也。”凡重号将军刺史,皆得命曹授用,唯不得施除及加节。
此见其权之重。《宋书·谢晦传》,文帝将即位,司空录尚书事徐羡之以荆州重地,恐文帝至或别用人,“乃亟以录命除晦行都督荆、湘等七州诸军事荆州刺史”。此其一例。然比之前代宰相,其权有分割有削弱:
A. 录事往往数人分任,各录若干条事,如晋咸康中“分置三录,王导录其一”。又云每置二录,各掌六条事。(《宋书·百官志》)
B. 对于百官监督考课权之削弱。
C. “谏诤”、“被咨询”权自为门下之侍中所分。
三、中书——监、令
汉世尚书若以中人为之,则称中尚书,省称中书,故中书实即尚书。魏晋中书则别有来源。《晋书·职官志》云:
魏武帝为魏王,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文帝黄初初,改为中书监令,以秘书左丞刘放为中书监,右丞孙资为中书令,监令盖自此始。
按:《初学记》卷一一引谢灵运《晋志》:“以其总掌禁中书记,谓之中书。”《御览》卷二二〇引《晋令》:“中书为诏令,记会将相事,作文书也。”则《晋志》中书之职不仅掌尚书奏事,亦“为诏令”“典作文书”也。再观刘放之见宠于魏帝,正为其善文词,则掌诏令起草,当自魏已然,不始于晋。
由此看来,尚书之外又有中书,是因为曹操以魏王而专朝政,故于王府置秘书令,以亲信为之,以典朝廷尚书台之奏事。及曹丕篡位,遂移秘书之职于朝廷,更名中书,遂夺尚书喉舌之任。《隋书·百官志》谓中书“管司王言”是也。
若以表列则可参下图:
《通典》卷二六云,西汉御史中丞居殿中,掌兰台秘书。桓帝始置秘书监一人,掌典阁书属太常,“以其掌阁图书秘记,故曰秘书”。此与中书之起源不相干。
《蜀志·郤正传》正为秘书令,“起草书诏”,此则与魏中书同职。
职司王言,故亲信有权势超过尚书。《晋书·荀勖传》:荀勖由中书令迁守尚书令,甚惘怅,有贺之者,曰:“夺我凤凰池,诸君贺我邪!”可见晋世士大夫已视尚书不如中书。至宋武帝世,傅亮为中书令,“任总国权”,每日车常数百辆,其权势可见。
南朝后期中书职重,然权又下移至中书舍人,而令监亦与尚书令仆同样失去权力。
《南齐书》卷五六《幸臣传序》云:
中书之职旧掌机务。汉元以令仆用事,魏明以监令专权。及在中朝(指西晋言)犹为重寄……晋令,舍人位居九品。江左置通事郎管司诏诰……建武(齐明帝年号)世,诏命殆(百衲本作始)不关中书,专出舍人。省内舍人四人……莫非左右要密……万机严密,有如尚书。
《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云:
陈……定令,尚书置五员,郎二十一员。……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
北朝中书权较轻。东魏时,高欢以儿子澄领中书令,“移门下机事,尽归中书”,此暂时事。可见北朝权不在中书。
四、门下——侍中
南朝权在尚书,北朝权在门下。侍中本侍从之职,且多为加官,然因在皇帝左右,故任遇渐重。晋武帝时任恺为侍中,“万机大小,多管综之”。是直如宰相。但在南朝尚不甚重。北朝则远较南朝为重,如元义以侍中执权,录尚书事者亦多为侍中。高阳王雍曰:“诏旨之行,一由门下。”雍亦“入居门下,参决尚书奏事”。孝静帝诏曰:“门下向背有祸福之机……轨物成务,咸必由之。”
侍中在西汉只掌乘舆服物(孔安国曾为侍中,只管“吐壶”即吐痰之事),可见西汉时侍中地位低,权力小;东汉掌侍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本在禁中,章帝以后,始居禁外;魏晋以下,更进而掌谏诤,备咨询,拾遗补阙,多种上下文书,皆得签署,其权益重。此仅就法制而言。事实上,侍中亲近皇帝,往往因咨询谏诤而参决大政,实分宰相之权。北朝侍中特重,参决大政,尚书省反变为承受执行机关。
五、宰辅制度结论
(1)三公为尊养之官,不负行政责任,故位尊而无职权。丞相相国除极少数外,多为权臣篡夺之阶。
(2)魏至宋、齐,宰相之任主要者为录尚书事及尚书令,录较令为尊重。齐孝武帝以后,不常置录,以令为主相。至陈则令亦无权任。
(3)魏、晋、南朝,中书监、中书令,及侍中亦参掌机密,但不能亲为正相。就中,中书监、令较侍中为权要。然末叶,中书省之权在舍人,不在监、令。
(4)北朝权在门下。北魏虽亦以尚书令录为宰相正官,然侍中亦为宰相之任,几与令录并牟,故有小宰相之称。其后侍中之权转重。至北齐,侍中之权更重,为正宰相,尚书令仆反受承行政而已。至于中书之权,则远较南朝为弱。
第二章 中央政府分职机关
——尚书诸部与九卿
一、魏晋南朝之九卿
(1)魏晋时代,九卿与汉略同。
(2)东晋以下常有省并,如光禄勋、卫尉、太仆、宗正等时省时置。惟太常、廷尉、大司农最经常置。桓温即谓“今事归内台,则九卿为虚设之位”,故主张省并九卿,诸卿省并多在温当政时期。
二、魏晋南北朝尚书诸部曹
尚书通常分为六部或五部。各统若干曹郎中,最多三十六曹,最少十五曹。
三、魏晋南朝尚书部曹下侵九卿职权,侍中亦侵诸卿之职
西晋荀勖已云:“九寺可并于尚书。”《御览》卷二〇三引《桓温集》,表云:
古以九卿综事,不专尚书,故重九棘也。今事归内台,则九卿为虚设之位;惟太常、廷尉,职不可阙。
东晋省并诸卿正在温当政时期。
按:汉代尚书仅四、五曹,最多六曹。魏晋南北朝时代尚书职权扩展,分为五、六部,分统十余曹,多至三十六曹,职务已繁琐。不但侵夺前代宰相之决策权,亦下侵九卿之执行权。
(1)宋、齐尚书部曹下侵九卿职权之显例:
武库令,本属执金吾,宋、齐隶尚书库部曹。
车府令,本属太仆,宋、齐隶尚书驾部曹。
上林令,本属少府,宋、齐隶尚书殿中曹。
材官将军,主工匠土木之事,本汉代左右校令之任,宋、齐隶尚书起部曹及领军。
公车令,本属卫尉;大官令,本属少府;太医令,本属少府或太常;内外骅骝厩,本属太仆,宋皆改隶侍中,齐皆改隶尚书。
(2)梁代尚书复以部分卿属职权归还九卿,然车府署仍领于尚书驾部,南北武库仍领于库部,公车、太官、太医等署及骅骝厩则领于门下侍中。
四、北魏尚书部曹与九卿
北魏前期,尚书分部之可考者有殿中、太官(宰官)、南部、北部、西部、吏部、右民、仪曹、祠部、礼部、乐部、主客、驾部、库部、都牧(牧曹)、虞曹、都官、太仓、金部等尚书,各辖若干曹。
魏孝文帝改制以后,即北魏后期,令仆下有左右丞,辖六部三十六曹,其中二曹不可考(见下图示)。
观前期尚书各部之名称,即知其多不仅掌奏事与政策,亦掌事务之执行。如《魏书·伊馛传》:真君中,“转殿中尚书,常典宿卫”。《宋书·毛修之传》:“能为南人饮食,手自煎调……世祖亲待之,进太官尚书……常在太官,主进御膳。”此皆明属事务,非政务。《南齐书·魏虏传》称其“殿中尚书知殿内兵马仓库”,“驾部尚书知牛马驴骡”,“乐部尚书知伎乐角史伍伯”。《通典》称:“后魏有左民右民尚书,多领工役。”皆属事务执行之任,于汉皆为九卿之职,而魏皆尚书下行之也。尚书诸曹郎为各部尚书之下属机关,自更多行九卿所属诸署之事。至于中书省之与九卿,例如太常卿仍沿汉制置博士,但魏之中书省领国学,有中书博士、助教,中书学生百余人,是亦太常之职。(关于尚书,详见《北魏尚书制度》,刊《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编;《北魏尚书制度考》,刊《史语所集刊》第18卷。)
五、北齐三省与九卿
北齐六部与九卿职权之干涉与划分,尚未详考。但门下省别领六局(左右局、尚食局、尚药局、主衣局、斋帅局、殿中局)皆为事务机关。中书省别领伶官数部,皆应属卿署之职。
六、结论
(1)汉代九卿之职,上与君相参定本卿分职之政策,即下本卿直属各业务机构(署)执行之,故其权极重,地位亦高。尚书只是皇帝秘书机关。东汉尚书虽已参与大政决定政策,但不管政策之执行,更不直接领辖事务机关。侍中只是侍从,亦绝不领任何事务机关。故尚书、侍中与九卿职权绝不相涉。
(2)魏晋南北朝时代,不但尚书省之长官(录、令)正式成为宰相正官,与皇帝决定大政方针;即其所属之各部尚书亦代替九卿,协助宰相,拟定政策,且或领辖若干原属九卿之事务机关。门下省亦常领辖若干事务机关。北朝之中书省亦有类似情形。因此,九卿不但丧失——至少削弱——其协助君相参订政策之权,即政策执行权亦有一部分被三省所剥夺,形成三省与九卿职权干涉混乱之局面。
(3)到隋唐时代,三省皆不领事务机关,尚书六部只协助宰相制定本部政策,除铨叙与科举等最重要事项外,皆下诸卿诸监执行之。至此,尚书六部与九卿之职权又能划清,但九卿诸监已失其上与君相参决政策之重要权力,故地位大不如前。(此点在第四编论之。)
(4)演变示意表
第三章 地方行政制度
魏晋南北朝之地方行政制度,因军政情势之演变而异于汉代者,有下列五事:(北魏特别,不计)
第一,州刺史之地方官化,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第二,都督制度之形成,都督府各统若干州,形成府、州、郡、县四级制。
第三,州府僚佐之府、州双轨制。(两个组织系统)
第四,长官拥带部曲制。
第五,地方豪族把持地方政治。
(看本书附录《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九节《约论》 )
中国史上之行政制度有汉、唐两种重要典型。唐型制度与汉型制度虽差别极大,但唐型乃由汉型慢慢演化而来,此由前文所述论之辅政机构与中央政务分职机构两种制度之演变,已可作例证说明汉型制度演变为唐型制度之过程,但最好之例证仍为地方制度。地方行政制度已有《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专书可看,兹仅就唐型系由汉型制度演化而来之一观点,列举数事如次。
一、州郡之增置与整理
汉行郡、县二级制,州仅为监察区。汉末大乱,适应军事上之需要,州演变为统郡地方行政区划,州刺史为地方最高行政官。及魏晋南北朝时代,又适应时势需要,州、郡增置日多:
注1:是汉代政治稳定时期,甚少变动。经三国至西晋,州增二分之一,郡增三分之一。
注2:是南北朝初期,视西晋州、郡各增一倍;末期视西晋,州为十四倍半,郡几四倍。
注3:南北朝末期,州为汉之二十一倍,郡为汉之六倍,县数则所增不多。如此增衍之故有二:其一分割酬庸,其二流民侨置。
州、郡增置太多,行政经费开支庞大,而行政效率反而低落。《北齐书·文宣帝纪》天保七年诏曰:“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遂一举“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县,三镇二十六戍”。可谓气魄很大之一次改革。隋文帝继之,尽废诸郡以州统县,凡州二百九十七,县一千三百四十八,遂开唐制。
二、都督区与都督府
汉末为军事需要而置都督,各统若干州军事,后因统军而兼统民政、司法、财政,成为州以上之最高级行政长官。其督区至东晋亦制度化。
东晋、南朝前期通常有十余个都督府,北朝亦有十余个,后同称总管府。隋统一天下,经常建置之总管府三十个,此即唐以后府制之来源。唐代节度使制实亦来自于魏晋南北朝之都督制,并非一特别之制度。
三、镇之起源与演变
镇本为边疆民族进入中原后所兴起之军事镇摄制度,故可称为军镇。五胡乱华初期已有之。北魏之初,建置稍多。太武帝开拓疆土,遍置军镇,其辖境之西北部仅置军镇,不置州郡。东南华(汉)人区则镇、州兼置,而镇将或兼统若干州,故镇将地位权力在州刺史之上。孝文帝锐意华(汉)化,逐渐废除军镇,所保存者,地位亦渐低。其后渐与郡为比,又后而县之比。唐代之镇多统于县,是如乡之比而较重要耳,然仍为军事而设。因军镇而会市,故至宋以后,镇即乡聚之繁荣者耳。故镇常与市联称为“市镇”,与北朝本与军联称为“军镇”者大异。
四、州府僚佐组织
汉代州佐吏之重要者有主簿、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簿曹从事史、兵曹从事史、部郡国从事史等,皆由州刺史自由辟用本州之人为之。刺史本为丞相府派出之丞相史,故跟从刺史者,只能称“从事史”(亦有临时之意),然职名皆称从事史,成为一个组织系统,可称为“州吏”。
魏晋以下,州刺史往往加将军加都督,将军开府置佐,故此时诸州除没加将军都督的刺史,仍仅“州吏”系统之佐吏外,一般加将军都督之州刺史,其佐助吏皆有“州吏”与“府佐”(将军府佐)两个系统。至若州境有蛮夷者,刺史又带“蛮夷校尉”。如荆州刺史带南蛮校尉,雍州刺史带宁蛮校尉,宁州刺史带镇蛮校尉。凡带此校尉者,另置校尉府佐,称为小府,故此等州长官之佐吏有“州吏”、“将军府佐”、“校尉府佐”三个系统。例如:宋世爨龙颜为宁州刺史,加龙骧将军,领镇蛮校尉,今传世宁州刺史爨龙颜碑阴(《金石续编》卷一,《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一皆收此刻)僚佐题名分为三组:
(龙骧)府长史 镇蛮长史 (州)别驾(从事)
司马 司马 治中(从事)
录事参军 录事参军 主簿
功曹参军 功曹参军 西曹(书佐)
仓曹参军 仓曹参军 门下(曹)
户曹参军 户曹参军 录事
中兵参军 中兵参军 户曹(从事)
府功曹 蛮府功曹 记室(从事)
主簿 主簿 省事
朝直
麾下都曹
书佐
干
宁州为僻远小州,府州置佐皆简,上列员额可视为一般州府之最基本佐吏。府佐皆由中央除授,但长官有推荐权;凡州佐吏仍承汉制由长官自由辟用本籍人士为之。
军府始置,本理军务,地方行政仍归承汉来之州吏掌理。然积时既久,军府佐官渐夺州佐吏之行政权。至南北朝时代,地方行政(军事、民事)全归府佐,而自汉以来相承之州吏转处闲散,为地方人士禄养仕进之阶。此种转变,其原因有三:
第一,州佐吏虽承汉制由长官辟用本地人,然长官莅任人地生疏,兼以此时地方豪族势力强大,竞相推荐,故名虽自辟,而情实疏间,不能得到长官之信任。至于府佐,或由君主简派腹心,或由长官推荐亲信,挟除授之势,恃亲信之权,自较州佐吏为强。
第二,战事频繁,军事第一,府佐势必占优势。
第三,府主有缺,或因事他行,军府上佐之长史,地位远高于州吏之别驾,故为刺史之法定代行人,称为“行事”。加以宋、齐君主猜忌特甚,方镇之任(即州刺史)不任大臣,常以皇子领其名,而以长史为“行事”,实掌军政,与都督刺史无异。甚至亦不任上佐(长史),而以小吏典签,阴制州府之政令。长史、典签皆为府佐,则府佐一系之得势,自不待言。
如此一来,至南北朝末期,地方军民行政全由府佐处理,州佐吏等于虚设。因为他们为本籍人,故有“乡官”之称,隋文帝废乡官,即指此佐官而言。故隋唐时代州长官之佐官又只有一个系统如次:
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司功参军、司仓参军、司户参军、司兵参军、司法参军、司士参军、参军事……此类皆由中央除授,不一定为本籍人。此类职名与汉世州属吏全异;由中央除用,不限本地人,亦异。其交替演变全在魏晋南北朝时代,而由隋文帝整理完成之。
五、魏晋南北朝地方制度之结论
——以地方改制度为例证,说明中国政制由“秦汉型”转变为“隋唐型”之过程
魏晋南北朝时代,因为政局过分动荡,影响各种制度不能成一定型。然中国政治制度上有两个最重要的典型制度——“秦汉型”与“隋唐型”。此两型制度完全不同,并非有一人革废汉制另创唐制,只是秦汉型制度因情势推移,逐渐变为完全不同之隋唐型。此种转变过程当于最纷乱之魏晋南北朝时代求之,而地方行政制度之演变尤其为标准之例证。
第一,最明显且为一般人所知者:汉行郡、县两级制,州为监察机构,为数只有十三个。唐世州代替汉代郡的地位,而为数多至三百余。此乃因魏晋南北朝时代为适应军事需要,州变为行政区。又以侨置、酬庸与开发之故,数目逐渐增多,致一州仅统数县,权任不及汉代之郡,而当时之郡吏卑微成为不必要之机构,故隋文帝废之,遂成以州统县之局。
第二,最能显示“秦汉型”与“隋唐型”交替变化者,当为州佐吏之组织与任用。汉代州吏称为“从事”,由刺史自由任用本州人为之;唐代州佐称为“参军”,由中央任用,不限本籍(大抵以外籍为原则),其转变亦在魏晋南北朝时代。魏晋之州本承汉制,置州吏诸从事。然刺史常加将军,故置长史、司马;中央又时遣员参其军事。至东晋始形成军府,恒置长史、司马、诸曹参军。于是州将置佐,有“州吏”、“府佐”两系统,一治民事,一治军事。“州吏”仍承汉制,由刺史辟用本州人,而府佐则由中央任命,不限本州人。积时既久,“府佐”渐夺“州吏”治民之权,“州吏”遂转处闲散,为地方人士禄养仕进之阶。盖此时地方豪族方强,州长官虽自辟州吏,然多被动辟用,情实疏间,而府佐或由时君简派,或长官推荐亲信为之,挟除授之势,持亲信之权,以凌疏间之吏,则州吏一职,势必退处闲散。况战争频繁,军事第一,更予府佐侵权之机会。及隋文统一,不必顾虑地方豪族势力之反对,遂毅然废除无实际权责之州吏,仅存府佐诸参军一系统。此系统本由中央任命,故自隋以后,一命以上,皆由中央。非隋文特意作此集权式安排,实由历史演变之必然结果。交替状况可略示如下图:
第三,唐初都督府制本承南北朝而来,即中叶以下之节度使制,亦即承仿都督而来;唐代方镇拥带部曲在魏晋南北朝时代亦已早有先例。又如汉代县之下早有“乡”,而唐代县之下有“乡”、“镇”并列,镇亦由北魏特制之军镇制度逐渐转变而来。
六、补北魏地方统治政策
北魏疆域东至于海,西至天山南路,南抵淮水、汉水,北有内蒙草原,土地广大,民族复杂,若自和龙(今朝阳县)向西南,经平城(今大同市)、太原、龙门,横过渭北经天水至嘉陵江上源划一斜线,将北魏疆域划分东南与西北两区:东南区,大抵为华人区,非华人杂居者甚少;西北区大抵为非华人区,华人杂居其间者亦不算多。北魏(尤其前期)之统治方法,因地区、因民族而异。东南华人区,仍采取华人旧传统之州、郡、县制度。西北地区,其鲜卑聚居地,或早期降附诸部族聚居区,以“领民酋长制”统治之;其汉人以外之被征服民族聚居地则以“护军制度”统治之,但似非全部如此。而在全国遍置军镇,东南地区置镇若干,各统数州,如南朝之都督府。西北地区既不置州郡,故置军戍,参杂于“领民酋长”与“诸部护军”之间,其上亦置镇以统之,著名之北边六镇,即是此类。其统辖情形略如下图:
第四章 人才选拔制度
一、九品中正制成立之背景
九品中正制度对于巩固门阀政治起了很大作用,但其建立之背景以及当时创立者之本意,却非为巩固门第。沈约《宋书·恩幸传》云:
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世人才,升降盖寡。徒以冯藉世资,用相陵驾。
此论创立本意与结果适得其反,甚为肯綮。至于其产生之背景约有数端:
(1)兼顾乡举里选的旧传统与战乱中人士流移之新环境。此为过去一般的说法,《晋书》卷三六《卫瓘传·请废九品中正疏》云:“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具一时选用之本耳。”可为代表。
(2)汉末乡议已由少数人主持。东汉郡国察举虽由郡守国相选拔,但其选举标准已往往取决于地方上少数人的评议。如《郭太传》注引谢承书云:“泰之所名,人品乃定。”又如《许劭传》:与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论乡党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题,故汝南俗有月旦评焉”。又云:“天下之拔士者,咸称许、郭。”可见少数名士之评论对于察举制度之影响。魏世设立中正只是此种情形之官式化。
(3)魏政府争取主动,将评议权由地方上之个人移归政府。乡闾清议与地方大族相结合助长大族声势。曹魏推行法家政治,欲建立中央集权政府,自不容有大族清议之存在。然乡闾评议已有长久历史,此种社会情势不易铲除,故率性将乡闾评议移归中央政府,既可显示对旧传统的社会风尚予以支持,又可藉此加以控制。《晋书·刘毅传》疏云:“置州都者,取州里清议,咸所归服,将以镇异同,一言议。”意在统一清议,即寓控制之意。
(4)“九品”之名当本之于《汉书·古今人表》,但不知汉末郭、许等评题是否已分为九等。
二、九品中正制之影响与时人对于此制度之态度
此制度加速门阀社会、门阀政治之形成,并巩固大族对于政治社会之统治,自不待言。另外附带形成的官品制度,一直维持到清代。
当时人士对于此制度之态度前后颇异,在魏晋时代尚有很多人反对此种制度,如卫瓘、刘毅、段灼,皆见《晋书》。此因为当时世族统治尚未巩固。等到南北朝时代,世族统治门阀社会已完全巩固了,时人认为士庶之别为理所当然,所以就无人反对,如《梁书·杨公则传》云:
湘俗单家以赂求州职,公则至,悉断之,所辟引皆州郡著姓。高祖班下,诸州以为法。
此外,《魏书·刘昶传》孝文帝曰:
或言惟能是寄,不必拘门,朕以为不然……故令班镜九流,清一朝轨。
其本意只在提高鲜卑族在政治社会上之地位,实行鲜卑贵族与汉人高门对人民之联合统治。
三、附录:州郡察举制度
《宋书·百官志》下云:汉州举秀才,“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晋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
《晋令》云:“举秀才,必五策皆通,拜为郎中。一策不通,不得选。”
《晋书·华谭传》载,太康中,谭举秀才,至洛阳,武帝亲之。所问正是五策,皆为时务经国之计,与汉世策问贤良方正相类。又《晋书·孔坦传》谓太兴三年奏议云:“秀才虽以事策,亦氾问经义。”然东晋以下,其制渐弛。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二月己丑,“车驾幸延贤堂,策试诸州郡秀才孝廉”。
《齐书·武帝纪》谓永明四年正月辛卯,“车驾幸中堂,举秀才”。
《隋书·经籍志四》集部有《宋元嘉策秀孝文》十卷、《梁孝秀对策》十二卷。
《周书·宣帝纪》宣政元年六月即位,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其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下郡三岁一人。”
《魏书》卷六六《崔亮传》刘景安书规亮曰:“朝廷贡秀才,只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论章句,不及治道;立中正不考人才行业,空辨氏姓高下。”按:时在灵太后世,肃宗神龟二年。
《魏书》卷六五《邢峦传》:“有司奏策秀、孝,诏曰:秀、孝殊问,经权异策。邢峦才清,可令策秀。”按:此为孝文帝诏书,在迁都后。
《通典》卷一四述北齐策试之告:“课试之法,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贡士(《隋书·礼仪志四》作“集书策考贡士”,盖“策孝……”之讹),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字有脱误者,呼起立席后;书有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夺席脱容刀。”
此由中书、集书、尚书分任其职,而《北齐书·文苑·樊逊传》谓梁州举秀才,天保三年正月,制诏策问“尚书擢第,以逊为当时天下第一”。
《隋书·李德林传》举秀才,“(杨)遵彦铨衡,深慎选举,秀才擢第,罕有甲科”。按:《北史》曰传时杨为尚书令,考德林为上策。
由上文可注意两点:
(1)南朝大族固有中正制为进身之阶,但地方豪族,似仍以秀、孝为进身之阶;但大族势力大,故秀、孝发展机会少,故其制似不重要。北朝秀、孝为汉人出身之阶,汉人渐得势,故此制显得比南朝重要。
(2)《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举孝廉不就,而自诣州,力求诏州特举秀才。“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可见已有自求举送者,为隋唐制自进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