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唐代前期中央政府组织概况
——以开元时代为代表
唐代前期官署称呼除三师三公及宰相政事堂(中书门下)外,有省、台、寺、监、卫、府六类。
一、三师 三公(虚尊之位)
(1)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各一人,正一品,无职掌。
(2)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各一人,正一品,无职掌。
二、中书门下(政事堂)(行政核心)
宰相办公厅,本名政事堂。开元中,张说改名,列五房于其后,分曹主众务。宰相职无不统,其变化亦最大,下章专论之。
三、行政三省
(1)中书省(右省)——宰相本机关。
中书令二人,正三品,掌佐天子执大政,并总判省事。
开元时代政府组织系统示意图
(唐代前期之代表)
中书侍郎二人,正四品上,掌贰令之职,参议大政。
中书舍人(真正起草诏书、文才极佳者)六人,正五品上,分押尚书六部,佐宰相判案,起草诏书制敕。
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等各若干人,职在诤谏。
附属机关:集贤殿书院、史馆、匦使院。
(2)门下省(左省)——宰相本机关。
侍中二人,正三品,与中书令参总大政,并总判省事,审署奏钞,驳正违失。
门下侍郎(黄门侍郎)二人,正四品上,掌贰侍中之职。
给事中(真正审查诏书者,为中级官位权力)四人,正五品上。“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故门下省对于诏敕之驳覆权,实由给事中行之。
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等各若干人。
附属机关:城门郎、符玺郎、弘文馆校书郎等。
(3)尚书省——行政中枢。
A. 都省。本为最主要的宰相机关,开元中已非宰相机关。
尚书令一人,正二品,为尚书省长官,但不授人。
左、右丞相(左、右仆射)各一人,从二品,总领六官,纪纲百揆,劾御史纠不当者。
左、右丞各一人,管辖省事,正官僚之文法,劾御史举不当者。左丞总吏、户、礼三部,右丞总兵、刑、工三部。
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
B. 吏部。
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
其属有四(四司):一曰吏部,二曰司封,三曰司勋,四曰考功。尚书、侍郎总其职务而“奉行其制命”。
C. 户部。
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天下户口、土地、钱谷之政令。
其属有四(四司):一曰户部,二曰度支(度支国用),三曰金部(库藏出纳),四曰仓部。
D. 礼部。
尚书一人,侍郎一人(或二人),品同上。掌天下礼仪贡举之政令。
其属有四:一曰礼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
E. 兵部。唐中叶以后,兵权落入宦官手,兵部失权。
尚书一人,侍郎二人,品同上。掌天下军卫武官选授之政令。
其属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职方(管地图、户籍版图),三曰驾部(交通),四曰库部(武库)。
F. 刑部。
尚书、侍郎各一人,品同上。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
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隶簿系囚),三曰比部(勾稽俸料公廨),四曰四门。
G. 工部。
尚书、侍郎各一人,品同上。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
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山泽),四曰水部。
四、侍从三省
(1)秘书省(皇帝图书馆)。
监一人,从三品;少监二人,从四品上。掌邦国经籍图书之事。
领著作、太史二局。
(2)殿中省(掌皇帝生活事)。
监、少监,同上。掌乘舆诸事。
总尚食(皇帝之食)、尚药、尚衣、尚乘、尚舍、尚辇六局。
(3)内侍省(宦官)。
内侍四人,从四品上;内常侍六人,正五品下,皆宦者为之。掌在内侍奉、出入宫掖、宣传制令。
总掖庭、宫闱、内仆等五局,各置令。
五、一台
御史台。汉有御史台、尚书台,唐只有御史台一台。
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中丞二人,正五品。掌邦国刑宪,肃正朝列。
属官有三等御史:
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
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及京城内不法事。
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
六、九寺(各置卿一人,少卿一二人)
(1)太常寺。
卿一人,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上。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理:一曰郊舍,二曰太庙,三曰诸陵,四曰太乐,五曰鼓吹,六曰太医,七曰太卜,八曰廪牺。太常卿总其官属,行其政令。署各置令。
(2)光禄寺。
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掌邦国酒醴、膳羞之事。统四署。
(3)卫尉寺。
卿、少卿,同上。掌邦国器械(军械)、文物之事。总武库、守官等三署。
(4)宗正寺。
卿、少卿,同上。掌皇九族六亲之属籍,并领崇玄署。
(5)太仆寺。
卿、少卿,同上。掌厩牧、车舆。外领诸牧监。
(6)大理寺。
卿、少卿,同上。掌折狱、详刑之事。
(7)鸿胪寺。
卿、少卿,同上。掌宾客及凶仪之事。领二署。
(8)司农寺。
卿、少卿,同上。掌仓储委积。总上林(苑囿)、太仓(廪藏)、钩盾(薪畜)、导官(择米麦)四署及诸仓监、司竹监、温汤监、九成宫监。
(9)太府寺。
卿、少卿,同上。掌财货。总京都四市、平准、左右藏、常平八署。
七、诸监
(1)国子监。
祭酒一人,从三品;司业二人,从四品下。掌儒学训导。有六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学各置博士。
(2)少府监。
监、少监与卿及少卿同。掌百工技巧(土木以外之工程)。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
(3)将作监。
大匠一人,从三品。掌土木工程。
(4)北都军器监。
监一人,正四品上;少监一人。缮造甲弩。
(5)都水监。
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泽津梁。总舟楫、河渠二署。
八、诸卫
(1)左右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
(2)左右骁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
(3)左右武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
(4)左右威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
(5)左右领军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
(6)左右金吾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
(7)左右监门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中郎将各四人,正四品下。
(8)左右千牛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中郎将各二人,正四品下。
(9)左右羽林军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从三品。
(参看《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
九、太子宫 亲王府
(1)太子宫官(略如朝廷)。
(2)亲王府(为军府)。
第二章 辅政制度——宰相
一、隋及唐代前期宰相制度
(1)隋代宰相——三省长官。
前论南北朝,皆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之任。惟北周六官,是一项特别制度。隋文帝即位,恢复南北朝一般制度,仍以三省为宰相机关;惟其父名“忠”,故讳“中”字,改“中书”为“内史”,改“侍中”为“纳言”,三省长官皆为宰相。
尚书省——尚书令、仆射(二品)。
门下省——纳言(三品)。
内史省——内史监、内史令(三品)。
然尚书令甚少授人(惟炀帝以杨素特别勋劳,故授之),中书(内史)监寻亦废罢,故常置之宰相惟仆射、纳言、内史令而已,而仆射尤为宰相正官,可视为首相。
(2)唐代前期三省长官与三省分权。
A. 三省长官。
唐武德三年,改复纳言为侍中,内史省、内史令为中书省、中书令,与尚书省之尚书令、仆射皆为宰相。惟太宗由尚书令即帝位,其后人臣不居尚书令之位,故仆射遂为尚书省最高长官(左右各一人)。侍中、中书令皆三品,仆射为二品,位尤尊,职尤重。
自高宗龙朔二年至肃宗至德二年九十余年间,名称屡有改易,但仍复旧号,且职权不因名称改易而有所轻重。
尚书省:有文昌台、中台等名称。仆射有左右匡政、左右丞相等名称。
中书省:有右台、凤阁、紫微等名称。中书令有右相、内史、紫微令等名称。
门下省:有左台、鸾台、黄门等名称。侍中有左相、纳言、黄门监等名称。
中宗以后,尚书仆射被摒于宰相之外,惟中书门下为宰相机关,中书令、侍中为宰相正官。
B. 三省分权。
《通鉴》卷一九二贞观元年:“上谓黄门侍郎王珪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胡注:“中书出命,门下审驳。按唐制,凡诏旨制敕、玺书册命,皆中书舍人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行,而过门下省,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
《朱子全书》卷六二《历代·二宋》:
唐初,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上中书,中书又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若事可行,门下即下尚书省,尚书省但主书填奉行而已,故中书之权独重。本朝(宋朝)亦最重中书。盖以造命可否进退皆由之也。门下虽有缴驳,依旧经由中书,故中书权独重。及神宗仿《唐六典》,三省皆依此制,而事多稽滞。故渡江以来,执政事皆归一。独诸司吏曹(二十四曹)依旧分额各属,三省吏人自分所属,而其上之纲领则不分也。(旧时三省事各自由,不相侵越,不相闻知。中书自理会中书事,尚书自理会尚书事,门下自理会门下事。)如有除授,则宰执同共议定,当笔宰执判过,由中书吏人做上去,再下中书,中书下门下,门下下尚书。书行,给舍缴驳,犹州郡行下事,须幕职官签押,如有不是,得以论执。中书行下门下,皆用门下省官属签押。事有未当,则官属得以执奏。
C. 政事堂。
《新唐书·百官志序》:
初,三省长官议事于门下省之政事堂。其后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
按:北朝门下省掌机要,为最主要之宰相机关。隋承北朝,故政事堂在门下省。唐代揆务中心实在中书,故迁于中书省。张说盖以其实为左右两省首长之联合会议处,故兼名之为“中书门下”也。而其后亦简称“中书”。
《旧唐书·百官志》门下省条注:
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永淳二年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遂移政事堂于中书省。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也。
(3)各种参政名号。
古人称唐代宰相名号最为不正。此语诚然。自隋代以来,三省长官为宰相之任,然往往派遣其他官员参议朝政,为宰相。例如隋文帝末年,兵部尚书柳述以帝婿之宠“参掌机务”,为他官参政之最早见者。唐贞观中,更授其他高级官员以种种名义,便得参决朝政为宰相。例如:
参预朝政——贞观元年,杜淹检校吏部尚书“参预朝政”。三年,魏徵为秘书监“参预朝政”。
参议朝政——四年,萧瑀为御史大夫“参议朝政”。
尚有参掌机务、参知机务、参掌机密、知政事、参知政事、同掌机务、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朝章国典参议得失、同知军国政事、平章军国重事等名号。
总之,随事立名无一定制度,就中“同中书门下三品”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渐渐通用为经制。“同三品”盖始于贞观十七年。中书与门下两省长官位正三品,他官加此名号,即与中书门下长官同样有参决大政之权。同平章事始于高宗永淳元年,时武后当政,命四品之侍郎数人“与中书门下同承受进止平章事”。意在提高中级官员之职权,以分宰相大臣之议政权。从而演成委员会式的多相制。
高宗以后,各种名号渐渐废弃,惟“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渐渐制度化。
《新唐书·百官志》云:
自高宗以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师、中书令则否。
按:三师三公根本不是宰相,不知政事,若知政事,亦须加号。如神龙元年“安国相王为太尉、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是也。《新志》盖误。又据此文,虽仆射、侍中亦须加此名号。按:侍中为门下省长官,毋须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号,观《宰相表》自明。《新志》此条亦误。惟仆射须加同三品,最可注意。按:尚书左右仆射本为宰相正官,但贞观二十三年李勣为“左仆射同中书门下三品”,盖特重其任,使其综理三省事。其后,例皆加同三品之号。至中宗神龙元年豆卢钦望拜左仆射,不言同三品,遂不敢参议政事;数日后诏加知军国重事。至景云二年韦安石拜左仆射,不带同三品。自后仆射不带同三品者,即非宰相。故至开元中,宰相正官为侍中、中书令,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亦为宰相之任。其时尚书左右仆射更名“尚书左右丞相”,虽有丞相之名而实非宰相。
(此节参看孙国栋《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刊《新亚学报》三卷一期)
二、唐代后期宰相制度
(1)平章事之制度化。
A. 名称之统一。安史乱后,“同中书门下三品”亦极少见,而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正称。其后更无同三品者。虽侍中、中书令亦非宰相,而“平章事”反为宰相正式名称。
B. 员额。前期无一定名额。武后时宰相正官及同三品、同平章事多至十余、二十余人,至谓宰相无坐处。后期员额由无定员固定为四员。至德二年,宰相分直主政事、执笔,每一人知十日。贞元十年,分每日一人执笔。(《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此恐亦随时而异。
C. 宰相底官(本官)。“同平章事”本身并非官名,只是职使,故无阶品,必须另有底官标其品位。其底官或为仆射、尚书,或为侍郎(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六部尚书侍郎)及其他中上级官皆可。以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平章事者为正位,而门下侍郎平章事尤为首相之位。以两省侍郎同平章事者,又可加兼尚书、仆射及三公等官以崇其位。
D. 宰相之性质。唐宰相近于皇帝之幕僚长,与汉丞相不同。因为是幕僚长,故不必如汉代丞相有其客观之政治地位(封侯等),只要皇帝欣赏,虽中级官员亦可为宰相,故进士科第后有不到十年可位至宰相者。
(2)相权之重与相权被侵。
中国史上相权与君权之消长,恒成反比。唐代相权亦因时因皇帝而不同。然此仅指强弱而言,其权涉及政治各方面则无异,尤要者为用人权。李绛云:
崔祐甫为宰相,不半岁,除吏八百人。德宗曰:“多公姻故,何耶?”祐甫曰:“所问当与不当耳。非臣亲旧,孰知其才?其不知者,安敢与官?”时亦为名言。(《新唐书·李绛传》)
可知用人权之大。
《唐会要》云:
自隋以降,职事五品以上官,中书门下访择奏闻,然后下制授之。(卷七四《论选事》)
其后宰相用人权下侵到六品七品,吏部选授之权愈来愈小。因为宰相任用权很大,所以在政治上为极有权势之人。唐人朋党倾轧,居相位者,往往以私人恩怨而贬斥异己,是亦宰相握有用人权之一证。范祖禹《唐鉴》卷一九:
宪宗平河南,开魏博,由宰相得其人也。穆宗拱手,而得幽镇,不唯不能有,而并魏博失之,由宰相非其才也。其得之以相,其失之也以相。相者,治乱之所系,岂不重欤!
大历五年,“(元)载有丈人自宣州来,从载求官。载度其人不足任事,但赠河北一书而遣之。丈人不悦,行至幽州,私发书视之,书无一言,惟署名而已。丈人大怒,不得已,试谒院僚。判官闻有载书,大惊,立白节度使,遣大校以箱受书,馆之上舍,留宴数日。辞去,赠绢千匹。其威权动人如此!”(《通鉴》卷二二四)
但若皇帝躬亲庶政,则相权即轻。如德宗“躬亲庶政,不复委成宰相,庙堂备员行文者而已”。(《旧书·韦渠牟传》)然国家大政事繁,皇帝一人究不能全盘处理,不得不责成亲信之臣,此即翰林学士称为内相之背景。
唐中叶以后,侵削宰相之权者有二。其一翰林学士,其二宦官。
A. 翰林学士。宰相为皇帝宫外(政府)的秘书,而翰林学士为皇帝宫廷中的秘书(内相)。《新唐书·百官志》:“学士之职,本以文学言语被顾问,出入侍从,因得参谋议,纳诤谏,其礼尤宠。而翰林院者,待诏之所也。唐制,……文书诏令,则中书舍人掌之。自太宗时,名儒学士时时召以草制,然犹未有名号。干封以后,始号北门学士。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以张说、陆坚、张九龄等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既而,又以中书务剧,文书多壅滞,乃选文学之士,号翰林供奉,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开元二十六年,又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皆用白麻。其后选用益重而礼遇益亲,至号为内相,又以为天子私人。凡充其职者无定员,自诸曹尚书下至校书郎,皆得与选,……内宴则居宰相之下,一品之上。宪宗时又置学士承旨。唐之学士、弘文、集贤分隶中书门下省,而翰林学士独无所属。”而实直隶于皇帝。元稹《翰林承旨学士厅壁记》:“凡大诏令、大废置,丞相之密画(画谓计划),内外之密奏,上之所甚注意者,莫不专受专对,他人无得而参焉。”《新五代史》卷六三《前蜀世家》:“(王)建谓其左右曰,吾为神策军将时,宿卫禁中,见天子夜召学士,出入无间,恩礼亲厚如寮友,非将相可比也。”足见其职为之亲信。
然其位究不尊,故居其任者多迁宰相。元稹《翰林承旨学士记》云:“宪宗章武皇帝以永贞元年即大位始命郑公(郑 )为承旨学士,位在诸学士上。十七年间,由郑至杜(杜元颖)十一人,而九参大政。”谓拜相也。白居易诗亦云:“同时六学士,五相(五人已为相)一(指自己)渔翁。”
B. 宦官。玄宗已亲重宦官,官居三品者甚多,特或使统兵征伐。安史乱后,德宗不用大臣,一面亲任翰林学士,一面信用宦官。宦官中有两职最重要,其一枢密使,侍左右;其二护军中尉,掌禁军。大和九年十一月甘露之变后,温公曰:“自是天下事皆决于北司,宰相行文书而已。”(《通鉴》卷二四五)
其一,枢密使。“代宗永泰中,置内枢密使,始以宦官为之。初不置司局,但有屋三楹,贮文书而已。其职掌惟承受表奏,于内中进呈;若人主有所处分,则宣付中书门下施行而已。”(《通考》卷五八)
至宪宗时,已干预政事。《通鉴》二三七元和元年:“堂后主书滑涣久在中书,与知枢密使刘光琦相结。宰相议事有与光琦异者,令涣达意,常得所欲,杜佑、郑 等皆低意善视之。”《旧书·裴垍传》:垍为宰相,与宪宗密谋去金吾大将军卢从史。“垍因请密其谋。宪宗曰,此唯李绛、梁守谦知之。时绛承旨翰林,守谦掌密命”。
敬宗时,朝廷有“枢密之权过宰相”之语。
咸通以下,其势益张,宰相(杜悰)至承认“宰相、枢密,共参国政”。(《通鉴》二五〇咸通二年条)后来昭宗诏敕且云:“近年宰相延英奏事,枢密使侍侧,争论纷然。既出,又称上旨未允,复有改易,挠权乱政。”(同书卷二六二天复元年条)
《新唐书》卷一七七《高元裕传》:
敬宗视朝不时,稍稍决事禁中,宦竖恣放,大臣不得进见。元裕谏曰:“今西头势乃重南衙,枢密之权过宰相。”帝颇寤,而不能有所检制。
五代枢密使始以士人为之。后梁改名“崇政院”,以敬翔为使,“承上旨宣于宰相而行之。宰相非进对时有所奏请及已受旨应复请者,皆具记事,因崇政院以闻,得旨复宣于宰相。”(《通鉴》卷二六六)而中书宰相日见疏远。司马温公曰:“梁太祖以来,军国大政,天子多与崇政、枢密使议(后梁与崇政议,后唐与枢密议。后唐又改名枢密也),宰相受成命,行制敕,备典故,治文事而已。”(《通鉴》卷二八〇天福四年条)
其二,护军中尉。《新书·宦者传序》:“德宗惩艾泚贼,故以左右神策、天威等军委宦者主之,置护军中尉,中护军,分提禁兵,是以威柄下迁,政在宦人。”自后以宦官擅权者,左右护军中尉为多,其势又过枢密使。因为此职掌握禁卫军,不但侵夺宰相权力,皇帝亦受其控制,废立由之。
《唐语林》七《补遗》:
宣宗崩,内官定策立懿宗,入中书商议,命宰相署状。宰相将有不同者。夏侯孜曰:“三十年前,外大臣得与禁中事;三十年以来,外大臣固不得知,但是李氏子孙,内大臣定,外大臣即北面事之,安有是非之说?”
按:三十年前,当指唐文宗太和五年贬宋申锡而言,或指九年甘露之变而言。
三、结论
(1)前期
A. 三省长官之相权。唐初,中书令定旨出令,侍中主诏令之审查与上行文书之审查。尚书长官本为宰相正官,无所不综,既参决大政并承诏令推行政务。
B. 中书门下联席会议。中书出令,门下审查,事常留滞,故三省长官开联席会议,以省时间并调和意见。会议处称为“政事堂”或“中书门下”。
C. 自太宗时(隋文帝时已有柳述一例)以他官参知机务,名目繁多,高宗时统一为“同中书门下三品”。末年又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于是宰相名称除“侍中”、“中书令”以外,名号统一为“同三品”、“同平章事”两种。虽尚书仆射亦须加同三品始为宰相,但例加之。三公议政亦加“同三品”。
D. 中宗以后,仆射常不加同三品,遂被摒除,不在宰相之列,于是宰相之职惟中书令、侍中、同三品、同平章事。
(2)后期
A. 名称。惟“同平章事”为正宰相,虽侍中、中书令亦非宰相正官,同三品更不复见。如郭子仪为中书令,名为行宰相权,但实为名义之虚衔。
B. 员额有定。前期无定额,后期固定为四员,就中往往一人为首相。
C. 宰相底官。平章事只是职不是官,故宰相皆必另有底官,底官或为三公、仆射、尚书、侍郎,或其他中上级官亦可,而以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平章事者位最尊,门下侍郎平章事尤有首相之称。
D. 性质。唐代首相已近于皇帝之幕僚长,与汉代丞相不同。汉丞相多年岁较大,地位亦极尊崇;唐宰相年纪可小,但地位则不及汉相之崇。
E. 宰相之权甚重,影响国政者甚大,惟后期相权已渐被侵夺。影响相权之机构有翰林学士院与宦官之护军中尉(监察军队)与枢密使。
第三章 中央政务分职机关
一、前期(隋及唐安史之乱以前)
汉代中央政务分职机关只有诸寺卿。唐代既有九卿诸监,又有尚书六部亦是政务分职机关,且六部与九卿诸监之职权粗看起来,似多混乱重复。例如户部掌财政经济,司农寺卿与太府寺卿亦管财政经济;又如刑部掌刑罚,大理寺卿(即汉之廷尉)亦管刑罚。所以前多认为六部与九卿诸监之职权重复,或者九卿诸监为闲司。其实不然,寺监非闲司,而与六部职权性质不同,六部与九卿诸监间有“下行”、“上承”之关系,兹说明如下:
尚书六部,官仅一百五十余员,吏仅一千余人,故组织较简单。九寺诸监官吏一万余人,组织极庞大。姑无论如此庞大组织之寺监不可能皆处闲散,而天下事殷,亦绝非组织简单之六部所能尽理,可证寺监绝非闲散无所事事之机关。然卿监官员从三品(少数正三品)与正三品之六部尚书官位略相当,但在政治社会上之地位,不但不如尚书,亦且不如尚书属官之五品郎中,何耶?
仔细研究此一问题,始可发现,六部为上级机关,政务机关;九寺诸监为下级机关,事务机关。其间有“下行”、“上承”之关系。证据如下:
第一,六部奉行制命,以掌政令;寺监奉行政令,以掌职事。
制命 → 政令 → 诸事
(皇帝宰相所下) (六部掌之) (九卿行之)
《六典》、《旧志》述六部之职多云“某某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某某之政令,其属有四(四司)……尚书、侍郎总其职务而奉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由于所属皆质正焉”。
其述诸寺监之职多云“掌某某之事”。如太常寺之职,更云:“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八署名称)……(卿)总其官属,行其政令。”
第二,尚书省下符于寺监。
《唐会要》卷二六:“上所及下,其制有六: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州,州下县,县下乡,皆曰符也。”
《日本公式令符式条集解》:“《唐令·符式》云,尚书省下诸寺。”
敦煌《开元公式令残卷》之《符式》:
尚书省为某事
某某寺主者云云。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在尚书省下符式……上官向下皆曰符……
第三,唐人议论。
陆贽(宰相)《论裴延龄奸党书》云:(裴延龄只懂为皇帝搜夺民财)
总制邦用,度支是司;出纳货财,太府攸职。凡是太府出纳,皆禀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冯(凭)案以勘覆,互相关键,用绝奸欺。(《全唐文》卷四六六)
权德舆(宰相)《论度支疏》云:
判度支裴延龄……往者贰大农之卿(实太府少卿)长,司太仓出纳,号为称职,盖有恒规。陛下……切于赏善,权委邦赋(谓为判度支)。……度支所务,天下至重,量入为出,从古所难。……调其盈虚,制其损益。……苟非全才通识,则有所壅。……权其轻重(此云度支),固与守之之才(此云太农)不同。(《全唐文》卷四八六)
以上虽属后期史料,但所言度支司属前期事。
二、后期
(1)尚书与寺监之失权(及职)。
于邵《为赵侍郎陈情表》(赵为工部侍郎):
属师旅(安史乱后)之后,庶政从权,会府(尚书省,政事所会之地)旧章,多所旷废。……一饭而归,竟日无事。(《全唐文》卷四二五)
陆长源《上宰相书》:
尚书六司(部),天下之理本(政本):兵部无戎帐(兵籍),户部无版图(包括户籍),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光禄不供酒,卫尉不供幕,秘书不校勘,著作不修撰。官曹虚设,禄俸枉请。计考(考绩,如三考即做官三年)者假而为资,养声者籍而为地。(《全唐文》卷五一〇)
常衮《授吕崇贲太府卿制》:
自顷艰阻,有司旷废,府寺寂寥,卿少虚设。(《全唐文》卷四一二)
《会要》卷五七:
自至德以来,诸司或以事简,或以餐钱不充,有间日视事者。尚书省皆以间日。
《长安志》卷七《唐皇城》条:
尚书省……当中有都堂,本尚书令厅事。……都堂呼为冰厅,言其清且冷也。
(2)行政职权大部分为诸使司所攘夺。
前期国家政事仅分六类,尚书六部各掌一类之政令,是为政务机关,而符下相关之寺监等事务机关去执行。即行政分为上下两橛。后期负责国家行政之重要机关为使司。使司之特点,是政务分类较细,但每一行政机构,即每一使司兼揽“政务”与“事务”两层职权。使司长官不但掌政令之制定与颁发,而且设置直属之业务机关,可以直接指挥监督,促使政策(政令)的实施能彻底。
简言之即六部为政务机关(政务官),九卿乃事务机关(事务官)。前期为上下分属负责,后期为纵向控制(直接管到下属),效率较前期大。
使司之重要者莫过于财政三司。前期国家财政经济之政令由户部一机关掌管,户部制定政令,颁之于司农、太府等财务机关去执行。但后期财政经济则分由三个使司管理:
判度支(使)——即判原户部四司(户部司、度支、金部及仓部)中之度支司事。(指主要政务而言,下同)
判户部(使)——即判原户部四司中之户部司事。
盐铁转运使——即判原户部四司中之金部、仓部司事。
此三司使各掌有政令(政务)与事务执行两重权力,各司组织皆很庞大,度支盐铁两使且于各州设巡院(各地方分院)。诸使自己制定政策即下自己直隶之事务机关去执行。可见后期政务分得较详细。
此时任用尚无规格,皇帝、宰相可随时加任一个司。其他方面之政事亦置很多使,有时名称不是“使”,而实际亦是使职,如“知贡举”、“护军中尉”(后期将兵部权力夺去,造成兵部连全国兵籍都不知)等。使职无一定员额,即分职机关不一定,活动性较大。文宗大和二年敕云:“设官有定额,不可增加;列职无常数,难兼命秩。”(《册府元龟》卷六三一)便见官与使置员之不同。
(3)六部职权所以为诸使司攘夺之故,详《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
三、总结——前期、后期制度比较
(1)前、后期组织原则比较。
就官制表面而言,三省六部、九寺、诸监,无大差异;而实有大别,且组织原则根本不同:
前期原则:重在上下分层负责。“政务机关”与“事务机关”分开为两层或三层。
后期原则:重在纵的联系与纵的控制,政务分类较细,但每一行政机关兼有“政务”与“事务”两层职权。
(2)前期——如以开元时为代表,则行政分为三层:
上层:宰相机关(政事堂、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政方针,颁发制命于尚书省。
中层:尚书省。上承皇帝与宰相之制命,制为政令,符下于九寺诸监诸卫以及地方政府去执行,而自处于监督的地位。惟贡举、铨选由尚书省自办。可见古代对人事特别重视。
下层:九寺、诸监、诸卫与地方政府,承受尚书省颁下之政令,负实际执行之责。
此上中下三层之中上两层为政务机关,而下层为事务机关。其在隋及唐初(中宗以前)尚书令仆为宰相正官,故上中两层尚未分开,则“政务机关”与“事务机关”上下两层更为明显。
(3)后期——尚书六部与九寺、诸监多已失权(尚有少部分权力),代之而起执行政务者为诸使司。使之特点,政务分类较细,但每一行政机构(使)兼揽“政务”与“事务”两层职权,使司长官不但掌政令之制定与颁发,而且设置直属业务机关,可以直接指导监督,促令政策之实施能迅速且彻底。例如财政经济方面,前期归户部一机关,制定政令,颁发之于司农寺、太府寺等财务机关去执行。后期户部及司农太府寺多已失权,国家财政经济之政务,分由三个使司掌管,即“判度支”、“判户部”、“盐铁转运使”三司,三司长官拟定政策,即下自己所直接领属之事务机关去执行。
(4)前、后期组织利弊之比较。
前期组织精密,不易生弊端。然寺监非尚书六部之直属机关,长官品位又相若,故政令推行既缓滞且难贯彻。及仆射被摒于宰相之外,尚书六部更不能指挥裕如。后期行政组织,政令之推行能迅速能彻底,军事时期尤为便利,但其弊另生欺妄,甚至专擅。所以前、后期组织各有利弊。
四、汉唐两代中央政务分职机关之比较
(1)汉代诸卿上承君相之命,拟定政策,即由本寺(卿)直属机关之诸署执行之,故诸寺卿兼有政务、事务两层职权,是以诸寺组织庞大,卿之地位亦极为权要。
(2)唐代前期政务分行机关分为上下两层,尚书六部为政务机关,组织简单,而长官地位崇高,如汉之九卿。九寺、诸监为事务机关,上承六部之政令而执行之,故组织庞杂,但其长官(卿监)之地位,不逮汉世甚远。
(3)唐代后期之组织原则与汉代相同,但其长官(使)不是品官,只是使职,此不同者一。又汉代诸卿分职较为固定;唐代使职之分职地位,名称变动甚大,很难说政府行政究分多少部门,此不同者二。
(4)汉代诸寺卿所职大部分不脱封建家臣性质;唐代前后期之政务分行机关,大体皆为国家政事机关,皇室事务较少。可以说汉代是宫府一体,唐代则宫府分体,此为唐代制度一大进步现象。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唐代前期,主要者为州、县(汉为郡、县)二级制,州之特别重要者称为府(只几个)。州上有道,非行政机构,如侯景为河南道行台,当时只管军事。唐初州之上承南北朝及隋制有都督府(通常约四十上下),然其对州之统制权力不强。后期为方镇、州府、县三级制,方镇亦称为道,统州府,如南北朝之都督府。
一、前期之道与后期之方镇
(1)前期之道。
唐初贞观十道,本为地理名词,非行政区划,亦非监察区划。故此时尚为州、县二级制。高宗、武后以后,渐成为监察区,仍非行政区划。至玄宗时代成为正式且经常置采访使之监察区,有十五道,多至十六七道。
(2)后期之方镇。
安史乱后,旧有之道大部分又只是地理名称;其与政治有关系者惟方镇而已,亦称为道,通常有三十余至四十个方镇。各统州府三、四个,多至十余个。方镇(道)统州府,州府统县,是为三级制。
(3)方镇使府之组织。
A. 长官。方镇之道通常承前期置观察使,统军者加节度使(持节,地区全权归其所管),或防御使(地位稍差)、经略使等名目,因地区而异,权位亦有等差。
B. 佐官。有文武两系统:
甲,文职幕僚组织:观察使各置判官(府中最要者,可临时代行节度使权)、支使、推官、巡官、衙推等员。加节度使者,别置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法直官、要籍、逐要等各一员,馆驿巡官四人。加防御使、经略使者,置佐较简。
乙,武职军将组织,有三个系统:
兵马使系统:都知兵马使、左右厢兵马使、兵马使等,职主治兵作战,实掌兵权。叛变者多由此等人发起。
押衙系统:都押衙、左右厢都押衙、押衙,职在亲从侍卫。
虞候系统:都虞候、左右厢都虞候(如今之宪兵)、虞候,职在整军纪,刺奸滑。
此三者可谓一司外,一治内,一督察,三分其职,共治军务。其长官皆以都为称,可称三都,为使府重职。晚唐又置教练使、都教练使,与三都可谓军将四要职。(参看《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唐史研究丛稿》)
(4)方镇使府之权力及其对于政治上之影响。
方镇之离叛者,其使府有独立性,自不待言。其非离叛者,亦享有极大权力。就用人权而言,使府僚佐名义上由中央任命而实际上皆出使府推荐。就军事而言,各拥有一支颇强大之军队,通常数千人至两三万人,多至十余万人。就财政而言,地方租税收入,平分为三分,一分留州,一分留使,一分送中央。然其往往少报户口以瞒税(如宣州五十万户,只报五万户),桀骜者更扣留送中央之一分,而州固在使府绝对控制之下。王栐《燕翼贻谋录》云:
唐末方镇,诸州听命帅府,如臣之事君,虽或因朝命除授,而事无巨细,皆取决于帅,与朝廷几于相忘。
此为无疑之事实。然唐末残局亦赖方镇势力而维持一段时期,张唐英《唐藩镇论》云:
唐之治,由藩镇之未专地也;唐之弱,由藩镇之强盛也;唐之亡,由藩镇之削灭也。(《宋代蜀文辑存》卷一三引《名贤确论》九〇)
此亦有相当理据。
参看《新唐书》卷六四《方镇表序》及卷二一〇《藩镇列传序》,王寿南《唐代藩镇与中央关系之研究》。
二、州府
唐初太宗贞观十四年平高昌置西州、庭州,并内地计之,若凡三百六十正州。其后,大抵皆为三百数十州。就中地位特别重要者称为府,由中央政府所直统,如:京兆府(西京)、河南府(东都)、太原府(北都)、河中府、凤翔府、成都府、江陵府。府置尹(三品)为之长,少尹为之贰。州置刺史(三、四品),为隋以前之制。其佐官有别驾、长史、司马,是为上佐,但闲散无职事。实际执行政事者有录事参军,唐录事有如汉之主簿,亦如中央之宰相;下统司功(如吏部)、司食、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如工部)六曹,亦各置参军,如中央之六部。又有市令、经学、医学博士、助教等职。承魏晋南北朝之制,皆由中央除授,而由州府长官荐任之。(看《唐代州府僚佐考》,《唐史研究丛稿》)
三、县(从名称与大小言,变动极小,尤以河南、河北为甚)
州府统县,全国分县约在一千五百上下,皆置令为之长。置丞以贰之,多实权而实无职事。置主簿,略如秘书兼监察之任。置尉统理庶务,分判众曹。下有录事、司户佐、司法佐、典狱、市令博士等。
第五章 科举与铨选
唐代选拔人才,采公开选拔方式,而分“科举”与“铨选”两步骤进行。
上、科举
《新唐书·选举制》: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此就应举者之来路而言)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三字似当删)。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是取士之途皆经考试,而此种分科举人考试,可分别为岁举与不定期举两种。制举不定期举行,而定期之岁举就其应考者之来源而言则有“学馆”与“乡贡”两途,故并制举为三途。
(一)岁举
(1)应考者之途径。
A. 学馆
甲,中央地方皆有学校。中央国子监有六学:国子学(三品以上子孙等),太学(五品以上子孙等),四门学(七品以上之子与庶人之俊异者),律学,书学,算学(八品以下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崇玄学(开元二十九年置)。
乙,馆有二:门下省有宏文馆,东宫有崇文馆,皆贵族子弟。学馆生徒,每年仲冬,监(国子监)馆及州县举其成者送尚书省参加考试。初重学馆出身,其后贵族子弟亦入学馆。
B. 乡贡
全国人民皆得怀牒自列于州县,正常手续先向县政府报名,由县申州府,由州府申尚书礼部。州县考试只是形式。
(2)考试机关与时间。
A. 机关
开元二十四年前在吏部,以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主试。次年发生考生侮辱主考官事(因地位低),改由礼部侍郎主试(及至清朝亦然)。
B. 时间
冬十月开始举办,明年二月或三月放榜(叫春闱)。
(3)应举科目。
科目略见于前引《新唐志》。秀才极被重视,被举者若不中,则罚举者,故无敢举者,永徽二年停办。其余诸科目亦非自唐初已然,就中最重要之进士科则隋大业中所置。《唐志》所记诸科外,有武举,童子科,皆武后所置;医举,道举,皆玄宗开元后期所置。以明经、进士二科为最重要。
(4)试法。
先后亦有变动。明经最经常之方式:第一场帖经(填充),第二场口试(问经大意),第三场策论(考经策,后改试事务策)。进士最经常之方式,第一场帖经(较明经为少),第二场(最重要)诗、赋各一篇(调三年后),第三场事务策三条。
(5)录取人数。
每年应考人数一千人至数千人不等,李德裕以为太滥,故定各地方送考人数总共五百余人,然此种规定不能久行。录取人数则甚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谓二千人)得第者十一二。”今观《登科记》,每年录取大抵三十人上下,无定额。唐初进士录取多不过十余人;高宗咸亨元年(武后已当权)录取五十四人,始多;开元元年七十一人为最多。中叶以后通常二十余人或三十余人。第一名曰状元。
(6)进士科之特重。
本以秀才科特重,自废秀才而明经、进士为重。中叶以后,进士特重,明经远不及,俗称“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见考进士之难)。薛元超曰:“吾不才,富贵过人,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文宗自称乡贡进士李某(见进士为人所推重)。
《新唐书》卷一八二《李珏传》:
弱冠举明经,李绛为华州刺史,见之曰,日角珠廷,非庸人相,明经碌碌,非子所宜。乃更举进士高第。
《新唐书》卷一八三《崔彦昭传》:
与王凝外昆弟也。凝大中初先显,而彦昭未仕,尝见凝,凝倨不冠带,嫚言曰,不若从明经举。彦昭为憾。(见进士重于明经)
(7)贫士参政机会。
《唐诗纪事》卷四八李德裕条:
元和十一年,岁在丙申,李逢吉(主考官)下三十三人,皆取寒素。时有语曰:元和天子丙申年,三十三人皆得仙。袍似烂银文似锦,相将白日上青天。德裕颇为寒素开路,及谪官南去,或有诗曰:八百孤寒齐下泪,一时回首望崖州。
《唐诗纪事》卷五九汪遵条:
遵幼为吏,许棠应二十余举,遵犹在胥吏,善为绝句诗而深晦密。一旦辞役就贡,会棠送客至灞(长安著名送别之桥)、浐(潼)间,遇遵于途,讯曰何事至京?遵曰就贡,棠怒曰:小吏无礼!(见吏地位极低)后遵成名五年,棠始登第。
《全唐诗》十二函八册《谐谑》曰,太和十一年放榜,进士多贫士,无名氏诗云:“乞儿还有大通年,三十三人椀杖全。”
考试无民族之限制(有非汉人参加考试),如黄颇,宜春(今湖南)人,为一蛮子。外国人亦得参加考试,谓之宾贡,如新罗(今韩国)崔致远。
(8)及第后之得意相(见出考试之难)
章孝标《及第后寄广陵故人》:“及第全胜十政官,金鞍镀了出长安。马头渐入扬州郭,为报时人洗眼看。”
卢肇:“向道是龙君不信,果然夺得锦标归。”(以竞渡夺标喻,见及第之喜)
《唐摭言》卷三《散序》:
进士宴游之盛……渐加侈靡。……长安游手之民自相鸠集,目之为进士团……人数颇众。其有何士参者谓之酋帅,尤善主张筵席。凡今年才过关宴,士参已备来年游宴之费,由是四海之内水陆之珍,靡不毕备。……逼曲江大会,则先牒教坊请奏,上御紫云楼,垂帘观焉。……敕下后,人置被袋,例以图障、酒器、钱绢实其中,逢花即饮。故张籍诗云:无人不借花园宿,到处皆携酒器行。……曲江之宴,行市罗列,长安几于半空。公卿率以其日拣选东床,车马阗塞,莫可殚述。
(9)进士科出身。
进士乙第(州无甲第者)的从九品下之资格,经铨选后多得县尉。中叶以后,又多为地方使府之职。
(10)几个有关制度之故实。
A. 过堂——座主(知贡举,礼部侍郎)领新及第门生见宰相(见控制考试者为宰相)。
B. 公荐——看《唐摭言》卷六《公荐条》。
崔郾为礼部侍郎,于东都试举人,公卿祖饯于长乐(长乐坡),吴武陵荐杜牧。
韩愈、皇甫湜为牛僧孺吹嘘。(韩愈最热诚推荐后进,这令他出名之一因。)
C. 通榜——找人代评考。看《唐摭言》卷八。
权德舆主文,陆傪通榜,韩愈荐十人,凡三榜中六人,余四人于五年内登科。
郑颢主文,托崔雍为榜。放榜前夕,雍遣小僮传云,来早陈贺,但无榜文。夜艾,僮进蜡丸(字条以蜡封之,卷成丸状),即榜也,皆从之。
D. 自放状头
杜黄门(杜黄裳)主文,尹枢年七十余,自放状头。
(11)宾贡。
外国留学生另榜。以崔致远(著有《桂苑笔耕集》)为例。
(12)进士科之影响。
A. 政治的:有助统一政府之巩固与中央集权之加强。(不限汉人与非汉人,皆可举。)
(汉)州郡察举——权在地方官。
(魏晋)中正选举——权在地方豪族。
(隋唐)中央科举——权在中央。
B. 社会的:社会阶级之消融。(看孙国栋《唐宋之际社会门第之消融》,《新亚学报》四卷一期)
C. 文学的:文风盛,诗学发达。
唐代后期朝廷大臣绝大多数为进士出身,当时牛李党争虽有以门阀科举而分之论,但科举势力大,纵门阀之家亦多由科举出身。
中国历史上并无三世以上为将相者,故造成中国社会只有阶层,而无阶级。
(13)汉代察举制与唐代科举制之比较:
附:沈既济论贡举与人才
《通典》卷一五:
沈既济曰:“(武)太后颇涉文史,好雕虫之艺,永隆中,始以文章选士。及永淳之后,太后君临天下二十余年,当时公卿百辟无不以之章达。因循日久,浸以成风。至于开元、天宝之中,上承高祖、太宗之遗烈,下继四圣治平之化,贤人在朝,良将在边,家给口足,人无苦窳,四夷来同,海内晏然。虽有宏猷上略无所措,奇谋雄武无所奋。百余年间,生育长养,不知金鼓之声,烽燧之光,以至于老。故太平君子唯门调户选,征文射策,以取禄位,此行己立身之美者也。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大者登台阁,小者任郡县,资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焉。是以进士为士林华选,四方观听,希其风采。每岁得第之人,不浃辰而周闻天下,故忠贤雋彦,韫才毓行者,咸出于是,而桀奸无良者或有焉。故是非相陵,毁称相腾,或扇结钩党,私为盟歃,以取科第,而声名动天下;或钩摭隐匿,嘲为篇咏,以列于道路,迭相谈訾,无所不至焉。”
(二)制举
此为不定期之科举制,汉有诏举,魏、南北朝亦有之。隋炀帝大业三年诏十科举人。诏云:
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义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众善毕举,与时无弃,以此求治,庶几非远。文武有职事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朕当待以不次,随才升擢。其见任九品已上官者,不在举送之限。
按:此诏开唐代制举之规模,大抵不外德行、政事、学业、将略武勇诸端。唐代制举科目无定,隋君主临时所欲下诏举人。《通典》卷一五《选举三》云:
其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试之日或在殿庭,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给一资格)。开元以后,四海宴清,士无贤不肖耻不以文章达,其应诏而举者多则二千人,少犹不减千人,所收百才有一。
唐中叶后制举渐衰。
关于科目,《云麓漫钞》卷六记唐代制举科名凡一百零八,大抵皆临时制词行文之异,实际类别并无如此之多。曾资生据《会要》及《纪·传》,列为八十科,亦有一定之科目。大抵仍不外“德行”、“政事”、“文学”、“军谋”之类。
制举所以异于岁举者有下列数端:
A. 岁举每年一次,制举不定期,或数年不举,或一年数举。
B. 岁举报名者以平民为限,制举可举有官位者。
C. 岁举由礼部主持,制举不由礼部,而由皇帝临时派人主持或皇帝亲问。
D. 岁举登第后须经吏部铨选始得除官,制举登第即可任官。
下、铨选
“选举”一词在唐代实指“贡举”与“铨选”两事,此为绝不相同之两事,不可混为一谈。贡举由礼部主办,以考试方式选拔无官位人,录取者,予出身(任官资格);铨选由吏部主办,以试选已有官位人(官位满期再欲为官者)或已有出身者(科举得出身者),录取后即可除官。
铨选有文武,文选吏部主之,武选兵部主之。武选报考者较少,主要者乃文选。吏部文选,主要者为常选。另有“科目选”与“宏词拔萃”,影响较小。今只述常选。
(1)主办时间:五月颁格于州县,十月(各地方于十月上计,故随之。秦时十月为岁首),选人会于吏部,次年三月尾毕事。
(2)参选资格:任官满限者(唐代四年一任,后为三年)及科举录取者,皆得报名。但事实上多在满限后若干年或中举后若干年。
(3)择人标准: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书法),楷法遒美。四曰判(写文章,判案子),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德一样时以才能分之),才均以劳。
(4)铨选程序:
A. 选人应格者,至本属官厅或曾任官厅报名,取选解内旧罢免善恶之状。
B. 选院——十月选人会于吏部,部置选院(即南曹,由员外郎主之)检核履历文书,合格者送三铨。
C. 三铨注拟(因人多,故分三部门,曾多至十铨)。尚书及二侍郎为三铨。唐制尚书掌六品、七品选,侍郎掌八品、九品选,其后三铨通掌之。
注拟之前,先试书判,已试而铨(面试),察其身言;已铨而注(派做何职官),询其便利而拟之;已注而唱,不愿就任者,得反通其辞要求另拟,三唱而仍不愿者,听下次再参选。
D. 吏部为总名册上仆射;再送门下省过官,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再上皇帝敕授(资料大臣备妥,皇帝诏授),给告身(任用状)。
(5)三品以上,册拜(皇帝亲授);五品四品,制授;只由吏部检具资历,送君相授任,不经三铨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