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制度几项特应注意之重要现象:
(1)各机关虽有正官,但多不治本机关事,而以他官主判,故时人不以官为荣,而以职使与差遣为重。此为唐代以来演变之趋势,至宋更甚。故多有官为南方州刺史,而其实际工作则在北方或在宫廷中任职。
(2)集权政策。以下层机构分权之方式,达成上层机构集权之目的——分割地方最高行政单位(路)之职权(分司分权,如路分四司:漕、仓、帅、宪。使地方权力分割了),又以中书、枢密院等机构分权(相权三分),达成皇帝集权。
(3)政治上皇帝虽集大权于一身,但皇帝与大小臣僚接近,有群臣轮对之制(轮流与皇帝讨论政事),群臣得尽所欲言,而祖训不杀谏言,不杀大臣,亦促使士气高涨,对皇权产生制衡作用。
第一章 宰执制度
一、宰相名称之演变
两宋时代宰相名称凡五变,前后可称为六期。
(1)神宗元丰以前:(相)平章事、(副)参知政事。
国朝中书宰相、参知政事,多不过五员,两相则三参,三相则两参。
(2)元丰新制:(相)左右仆射兼门下、中书侍郎,(副)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左丞、右丞(左右丞,尚书省副长官)。
(3)徽宗政和中:(相)太宰、少宰,(副)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及左右丞。
(4)钦宗靖康中:(相)左仆射、右仆射,(副)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及左右丞。
(5)高宗建炎中至孝宗乾道:(相)左仆射平章事、右仆射平章事,(副)参知政事。
(6)孝宗乾道末至宋亡:(相)左丞相、右丞相,(副)参知政事。
大体言之,平章事时间最长(一百二十余年),左右丞相次之(一百零数年)。
二、相权之削弱
(1)一切禀承皇帝意旨行事。
王曾《笔录》:
旧制:宰相上殿,命坐。有军国大事,则议之,常从容赐茶而罢。自余号令除拜,刑赏废置,事无巨细,熟状(定稿)拟定,进入。上于禁中亲览,批纸尾,用御宝,可其奏,谓之印画,降出(发出)奉行而已。由唐室历五代,不改其制。国初,范质、王溥、魏仁浦在相位,自以前朝相,且惮太祖英睿,请具札子,面取进止。朝退,各疏其所得圣旨,同署字以志之。尽禀承之方,免差误之失,帝从之。自是御奏浸多。……于今遂为定式。
按:王曾于仁宗朝为相,所言当可信。是宋代相权大弱,不如唐代远甚,而中央大权集于皇帝一身。唐代皇帝对宰相很尊敬,见到宰相,即使于马上或车上,亦下而见之。又唐代政事堂在中书省,宋代中书政事堂在禁中(宫中),与王曾《笔录》合而观之,宋代宰相绝对的只是皇帝秘书长之职。
(2)台(御史台)谏(谏官)官对于相权之箝制。
唐代,谏官本为宰相两府——中书省(右谏议)、门下省(左谏议)之属官(如门下省有左谏议大夫、左拾遗、左补阙,中书省有右谏议大夫、右拾遗、右补阙),职在谏阻皇帝,实为宰相用以代言阻挠皇帝之行事者。台官虽非宰相之属官,但亦由宰相任用或推荐,其职在监察中下级官吏。
宋代台官谏官由皇帝任命,而且宰相不得推荐人选。谏官不谏皇帝,而箝制宰相;台官亦往往与宰相为敌,至谓“台谏所以纠大臣之越法者”。(章惇语,见《宋史·选举志》)形成台谏与宰相对立之形势。此辈多新进后生,地位不高,锐于言事,“以立异为心,以利口为能”。(《通考》卷五〇)
王岩叟居台谏官,司马光称其言事“至于再三,或累数十章,必行其言而后已”。(《王岩叟传》)
刘沆为相,慨然上言,“台谏官用事,朝廷命令之出,事无当否,悉论之,必胜而后已”。
“仁宗时,有宰相奉行台谏风旨之讥。”(《陈宓传》)
故北宋无权相,而南宋则有。
三、相权之分割
汉、唐时代宰相之权虽强弱因时不同,但民政、军政、财政及其他一切行政权,宰相无不综揽,故行政权力可谓很完整。至宋则不然,宰相之权至少分为三分,中书宰相主民政,枢密院主军政,三司主财政,几可谓三权分立制。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
《宋史》卷五《太宗纪》二,淳化元年十一月“辛酉,诏中外所上书疏及面奏制可者,并下中书、枢密、三司,申覆颁行”。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仁宗至和中,范镇言:“古者冢宰制国用。今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者,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也。”
下列为几个分割相权的机关:
(1)枢密院。
A. 渊源。承唐枢密使之制,本为宦官之职,梁改称“崇政院”,以士人为之。后唐复旧名。十国中如南唐、后蜀亦有此制。宋即承唐、五代而来。
B. 置使员额。宋初置枢密使及副使。后(约神宗时)或改置“知院事”、“同知院事”,或同时并置。资浅者又有直学士及签书院事等名目。
C. 职权。唐后期已侵宰相之权。唐末杨复恭等已于宰相堂状后帖黄,指挥公事。五代士人为使,皆皇帝亲信,权过宰相。唐愍帝至目宰相为粥饭僧(无实权),无所用心。《王建立传》谓枢密使以头子易将相,足见威权之盛。至宋,则文、武分权,枢密使位在宰相下。
中书、枢密之职权关系或可作以下之臆测:
D. 后期或使宰相通议兵事,或使宰相领枢密院。
国朝故事,中书制民政,枢密专兵谋。及赵元昊逆命,朝廷事多。度建言,古之号令皆出于一。今二府分兵民之政,若措置异同,则下无适从,非为国体。于是始诏军旅重务,二府通议。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庆历中,二边用兵,知制诰富弼建言,边事系国安危,不当专委枢密。仁宗以为然,即诏中书同议。谏官张方平亦言中书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吕夷简、章得象并兼枢密使。熙宁初,滕甫言,中书、枢密议边事,多不合。赵明与西人战,中书赏功,而密院降约束;郭逵修堡栅,密院方诘之,而中书已下褒诏。愿大臣凡战守除帅,议同而后下。神宗善之。
又云:
元丰五年,降改官制(依《唐六典》为依归,将宋官制改为唐官制)。议者欲废枢密院归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以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
又云:
绍兴七年,诏枢密本兵之地,事权宜重,可依故事置枢密使,以宰相张浚兼之。其后或兼或否。至开禧(宁宗)以宰臣兼使,遂为永制。
按:开禧下距宋亡尚七十余年。
(2)三司。
A. 渊源。唐代三司,判度支(运用税收)、判户部(管赋税)、盐铁转运使(管赋税以外之收入),为三个使司。唐末已偶委一人专制三司。梁又置建昌宫使、租庸使等名目,但非恒制。后唐长兴元年,以张延郎充三司使,为宋制三司为一使之始。
B. 使额。置三司使一人,又有副使、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及三部副使。元丰官制行,“罢三司,并职户部”。
C. 三司职权。《宋史·职官志》:
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但掌册文覆奏考帐。
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号曰计相(财权方面的宰相)。其恩数廪禄(薪水)与参(参知政事)枢(枢密使)同。……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户部度支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
(3)审官院、审刑院。
《涑水记闻》卷三:
李受曰,淳化中,赵韩王(赵普)出镇,太宗患中书权太重,且事众,宰相不能悉领理。向敏中时为谏官,上言,请分中书吏部置审官院,刑房置审刑院,初皆以两制重臣领之。”“大理寺常畏事审刑院小属吏。凡有事,审刑院用头子(本为枢密院下公文之公叫头子)下大理寺,大理寺申状。
《宋史》卷一六八《杨亿传》疏云:
若辨论官材归于相府,即审官之司可废矣。详评刑辟属于司寇,即审刑之署可去矣。
《宋朝事实》卷九《职官门》原注:
太宗用赵普议置考课院、审官院,以分中书之权。
按:元丰官制行,“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罢审刑纠察归于刑部”。(《宋史》一五八《选举志》四)神宗元丰改制,把任用权、司法权、财权都归回宰相。
四、北宋中叶相权之渐重
神宗元丰改制,宰相之权渐重,此于上节已分别附见。今条其要点如下:
(1)三司所掌散于六部诸寺监,即仍归中书宰相统属。
(2)审官院归入吏部,即文武官吏任用权仍归吏部。
(3)罢审刑院,归其职于刑部。
(4)台谏演变为宰相对付政敌之工具。陈宓(宁宗时)云:“仁宗时有宰相奉行台谏风旨之讥,今又有台谏不敢违中书之诮。”(《宋史》卷四〇八本传)
(5)元丰改制惟兵权仍在枢密院,但每由宰相兼领枢使,南宋中叶则例由宰相兼领。
五、北宋末及南宋权臣之出现
《文献通考·职官》三:
自宋元祐(哲宗年号)以后,文潞公、吕申公相继以平章军国重事序宰臣上,而宰相之上复有贵官自此始。……文、吕以硕德老臣为之,宜也;自此例一开,于是蔡京、王黼相继以太师总知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以至于韩侂胄、贾似道擅权专政之久者皆欲效之,盖卑宰相而不屑为,而必求加于相以自附于文、吕,则宋中叶以后所谓平章者如此。
蔡京以太师总领三省,号公(此乃三公之公,见其地位高于一般宰相)相。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四三,李邦彦疏论云:“公相领三省,则权侔人主,非所当也。”宣和七年四月手诏废公相制云:“仰惟神考,正名百官,……眷言三省稽决政事,……凡命令之出,所以审议行者必由此焉。故尝有诏曰,中书揆而议之,门下审而覆之,尚书承而行之,有不当者,自可论奏。事无巨细遍经三省,无出一己,使擅其权。属政和初建议者,遂以尚书令仆之名易之公相,凡三省之务悉总治之,后复以公相厅为都厅而领三省,则初未之革。使神考垂裕不刊之典,夺于权臣自营之私。朕……尝谓……居三公论道之位而总领三省众务,使宰相承弼殆成备员,殊失所以绍述宪章之意。可于尚书省复置尚书令,虚而不除,三公止系阶官,更不总领三省。……三省并依元丰成宪,毋复更紊。”
《宋史》四七四《韩侂胄传》,以知閤门事,协助赵汝愚立宁宗,以提举神祐观专国,累迁至太保太师。以童子师陈自强为相。“凡所欲为,宰执惕息,不敢为异,陈自强至印空名敕札授之,惟所欲用,三省不预知也。……开禧改元……除平章国事……三日一朝,因至都堂,序班丞相之上,三省印并纳其第。……自置机速房于私第,甚者假作御笔,升黜将帅,事关机要,未尝奏禀,人莫敢言”。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一五《官制》一《平章军国事条》:
开禧元年初置,以命韩侂胄。边事起,尚书省印亦纳于其第,宰相仅比参知政事,不复知印矣。
《宋史·贾似道传》:
初太师平章军国重事。……吏于文书就第署,……宰执充位,署纸尾而已。
第二章 中央政务分职机关
卿监事权渐有归并入六部者,此开元代六部兼政务、事务两层职权之渐。兹据《宋史·职官志》所记并置情形如次;
光禄寺——中兴后废并入礼部。
卫尉寺——中兴后废并入工部。
太仆寺——中兴后废并入兵部。
鸿胪寺——中兴后废并入礼部。
司农寺——建炎三年废并入户部之仓部。绍兴四年复置。
太府寺——建炎中废并入户部之金部。绍兴四年复置。
国子监——建炎三年废并入礼部。绍兴十二年复置。
将作监——建炎三年废并入工部。绍兴十一年复置。其后复有变动。
军器监——建炎三年废并入工部,后有变动。
据此而言,惟太常寺、大理寺、崇政寺未尝并省入六部。
第三章 地方行政制度
宋代政治常以下层分权之方式,达成上层集权之目的,地方行政制即为一例。
一、行政区划
(1)宋初州、县二级制。
收节度使所领之支郡(即州)直隶中央,于是有节度州、刺史州之名,不相统属,故地方行政回复为州、县二级制。
(2)太宗末年以后,路、府州、县三级制。
太宗淳化四年始法唐制,分天下为十道,后四年改制为十五路,因转运使有路之名。神宗元丰间增分为二十三路。南宋保存十六路。
(3)军、监。
北朝已有军,为军事而设。唐代广置军名,只统兵不知民事。宋代承之,但治军事兼知民事,成为一地方行政单位,多领县如下州之比,亦偶有如县之比者。监为冶铁、冶铜、铸钱、煎盐等业务机关,而兼治附近民事,多属于州如县之比,亦偶有领县,如州之比者。
(4)府州、军、监、县之数额。
府州、军、监三百余,州最多军最少,监六十余,县一千二百余。
二、路之置官
宋代鉴于唐末、五代方镇之祸,故诸路不置元首性之长官而置数司分领众务。
(1)漕司(漕运)。
唐转运使非地方官。宋初置各路转运使掌本路漕运与财赋。太宗以后,凡一路之边防、盗贼、刑讼、钱谷、按察之任,无不综揽,俨然为一路之长官。后分其权置宪、仓两司,而财权亦为帅司所侵,故漕司之权大削。
(2)宪司。
刑狱本由转运使兼理。真宗置提点刑狱公事一职,别为一司,兼察官吏,旋又兼劝农使。凡钱谷、盗贼、保甲、军器、河渠诸务皆兼理之,权势益重,浸在漕司之上。
(3)仓司。
常平(平衡百姓生活,丰年积谷,灾时救之)、茶盐本亦由转运使兼理。神宗置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义仓、坊场(交易场所,政府抽税)、水利之法,兼察官吏贤否。又置提举茶盐司,专掌茶盐事。南宋高宗合二为一,谓之仓司。
(4)帅司。
北宋中叶以后,各路又置安抚使。河东、陕西、岭南诸路为经略安抚使,兼马步军都总管;余路为安抚使兼都总管,或兼兵马钤辖等名目。初时其权不重,后兼知治所之府或州事,且兼掌一路之军民财刑诸政,侵漕、宪诸司之权,颇类唐之节度使。至南宋遂有帅司之称。
各所司职责分别不明显,故不易专权。大抵北宋路之诸司官与府州长官地位相去不远,故宰相罢任而外出典州府者犹不以诸司为长官。南宋不然,帅、漕、宪、仓四司渐为府州之长,而帅司地位特隆,有临驾漕、宪、仓三司而为一路长官之势。又或合数路为一道,置宣抚制置二使以统之,地方之权渐重,远非北宋之比。盖地方事权太分,则虚弱不能有为,外患日亟,势不能不有所更张也。
三、府州军监及县之置官
(1)府、州、军、监官佐:
A. 知事 诸府州虽有节度、刺史之官,以优勋臣军将,但留于京师,不理府州事;而另委中央文官权知府州事,称为知府事、知州事。军、监亦同(其本官高者则曰判府、州、军、监事)。该府、州、军、监之赋役、钱谷、刑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之。此即府、州、军、监之真正长官。
B. 通判 通判之制始于五代,宋代承之。普遍推行,盖恐知事之权太专,故置通判一员(大府州两员),与知事均礼,多由朝廷特命。凡兵、民、财、刑诸政,皆须通判签署方能行下,又有刺察官吏之权,故或称为监州。
C. 佐官 知事、通判以下有推官、判官(唐时多管财政)等幕职,又有录事、户曹、司法、司理等参军。录事总众务,纠诸曹;户曹掌户籍、赋税、仓储;司法掌议法、断刑;司理掌讼狱、勘鞫。又有教授掌教学官、诸生,巡检掌训治兵甲、巡捕盗贼。
(2)县官佐。
宋初,县置令。后亦以朝官京官权知县事,如府州之制,职与汉、唐县全同。其佐官,大县有丞、主簿、尉。事简者不置丞;大简者不置主簿,以尉兼之,亦有置巡检者。
四、结论
综上以观,宋代行政区划与唐无大差异,而行政组织与运用则大有不同。盖宋室君臣鉴于唐末、五代藩镇权重,故对于地方行政采取绝对控制政策。其方法:
(1)最高级地方行政区划之路,不置元首性之长官,而以帅、漕、宪、仓诸司,分掌众务,不相统属,且各司职掌之划分交互错杂不清晰,俾互相牵制不能自专。
(2)上自诸路使司,下至县知事,皆以中央文官(朝官、京官)权充,以便中央直接控制。
(3)犹惧知事官权太专,又置通判,以资牵制与监视。
由于以此控制,地方官绝对不能强梁为患,然就行政而言,实非一良好制度。盖互相牵制过甚,政事推行不易,只好因循苟且,不能有所建树。宋之积弱,此为一大原因。
第四章 科举
宋代科举大体仍承唐制,但亦颇有不同,兹择要条列如次。
(1)制科在宋不重要。因为进士科已是殿试,皇帝不须另举行制举取士。
(2)殿试。省(尚书省)试之后,再举行殿试。唐亦曾举行殿试,为武后载初元年二月,策问贡士于洛城殿数日方了,殿前试士自此始。然《通考》云:“武后所试诸路贡士,盖为后世之省试,非省试之外再有殿试也。”至宋开宝六年,李昉知贡举,时人以为不公。上乃召见下第之人,择其一百九十五人,与已录取者,亲试于讲武殿。自此,省试后举行殿试,遂为常制。
(3)严格考试,凭卷录取。故有糊名、誊录(卷子先找人誊写,再交评卷人评阅)等制,后世遵之。
《老学庵笔记》:“本朝进士,初亦如唐制,兼采时望。真宗时,周安惠公始建糊名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4)举行年次:唐代原则上每年举行。宋代不然,往往三四年或五年一下诏贡举。仁宗以间隔太久,诏间岁一举,但解额减半。英宗诏三岁一举,天下解额取未行间岁之前四分之三。
(5)解额与录取人数。解额大增,录取人数亦远较唐代为多。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诸道解送五千二百余人,取五百余人,十分取一。时上初即位,广仕进之路。
太宗淳化三年,贡士万七千余人,取进士三百余人,诸科八百余人。
真宗咸平元年,贡院言“自来两京及诸道州府解送举人将近二万”。
真宗咸平三年,亲试举人,得进士四百零九人,诸色四百三十余人。又试老于举场者九百余人(录取数),共一千八百余人。
仁宗世,定取四百人。
宁宗嘉泰二年,杨炳言:“四方士子云集京师。庆元二年之数二万八千余人。今岁三万九千余人。”
嘉定中,章颖疏:“诸路每三岁科举,大郡至万余人,小郡亦不下数千人。”
解额规定,各路府州不同。南宋末年解额,见日本棘栗蓭所藏《宋地理图》拓本。
(6)进士等第。太宗太平兴国八年试进士,始分三甲取人。真宗定进士条制,考第之制,凡五等(临轩唱第)。
第一第二等,赐进士及第。第三等,赐进士出身。第四第五等,赐同进士出身。但《梦粱录》卷三,谓第一名状元及第,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状元以下,第一甲举人,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至第五甲,并赐同进士出身。大约前后亦有更改。
(7)授官。唐中进士,只有出身,宋则即可授官。大抵初期授官甚高,可得通判及知县。后乃渐低,看《宋史·选举志》卷一。
(8)考试内容。
A. 北宋前期:四场:一诗赋,二论,三策,四帖经。分场考试,次第定去留,故诗赋最重。仁宗时,李淑以分考不能通加详校,甚不公平。请先策,次论,次诗赋,次帖经,并试四场,通校工拙。议未决。庆历中,欧阳修、范仲淹皆主先策论,后诗赋,然举不能易。
B. 神宗熙宁以后:熙宁二年议更贡举法。四年,罢诗赋、帖经,而以经义、策论试进士,此为王安石的主张。
王云:“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致人才不及古。”
苏东坡谓:“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用;自政事言之,则诗赋、策论均无用。”
王安石颁其私人所著《三经新义》于学官(《周礼新义》为安石自著,《诗》、《书新义》为王雱、吕惠卿所著),以个人之章句立天下之轨范,束缚思想,大为时贤所不满。此后虽有改革,但经义为重则未改,惟社会重诗赋则如故。
C. 南宋时代:高宗建炎二年,复诗赋与经义并用之制,终宋之世未改。
宋代政治上人才大部分为科举所出(考试得来),时代愈后,平民经考试出身为政者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