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央政府组织概况
清初左都御史与六部合称七卿,加理藩院合称八衙门。大理卿与六部、通政司亦通称九卿。
清代中央政府组织上与明制不同处:
A. 形成军机处,为内阁核心机关。
B. 六科给事中移隶都察院。
C. 废五军都督府,以八旗都统统旗兵。
D. 增置理藩院。
E. 特置内务府。
用人特点:理藩院尚书皆以满人、蒙古人为之。其余各机关兵官除八旗都统外,皆满人、汉人各一员,属官亦满汉并列。
第二章 由亲王议政到专制极权
一、清初之合议政体与议政大臣
清初建国于关外,其政体本于八旗兵制。八旗兵制初设四旗,以旗色为别,曰黄,曰红,曰蓝,曰白;后增四旗,参用其色而镶之(幅之黄、白、蓝者,镶红缘;幅之红者,镶白缘),共为八旗。八旗旗主称为八固山王。大事由八固山王合议,故类似于合议政体。而推择一个有才德能受谏者为此合议组织之“主席”,即为汗。此本由部落社会推选部族酋长之制承袭而来。
太祖之世,八固山王中,其强者为四大贝勒,较弱者为四小贝勒。太宗皇太极即汗位时,大贝勒代善(帝长兄),二贝勒阿敏(帝叔舒尔哈齐之子,帝堂兄),三贝勒莽古尔泰(帝兄)参议政事。凡朝会,三个贝勒列坐左右。此正见四人联合统治,非定于一尊。后来太宗各个铲除,合议制度遂告解体。太宗始即帝位,国号大清。然部族势力仍极强。及顺治即位,多尔衮以摄政王当政,亲王权势之强可知。然多尔衮政治才能极高,致力集中政权之政策(如罢诸王贝勒管理部院事务),使后世皇帝专制得到不少便利。顺治亲政继续推行多尔衮政策,但亦有所改变,皇权得以更加巩固。顺治前议政大臣多选自武职,顺治时虽然仍有议政大臣,但自顺治始满蒙大学士及尚书等文臣亦得与议政大臣之选,且其任用权操之于君主,故与初期大不相同。至雍正创建军机处,皇帝权力更加集中,逐步推行其专制制度,达到中国历史上君主专制之最高点。
二、清代专制
明代废宰相,由皇帝兼任,直统诸政务分职机关,在制度上讲,仍可谓是正常的,只是皇帝兼宰相之任,精神体力不能负荷,发生很多毛病。清代则更进一步,表现在行政上有很多不合理不合法制的现象。
(1)皇帝“寄信上谕”由军机大臣承皇帝意旨拟定后,不经相关部、院大臣过目,直接送到受命人(其发出虽由兵部,但兵部不能看)。
(2)各部尚书满汉各一人,皆向皇帝论事,侍郎亦直接向皇帝论本部事,不受尚书节制。结果各部、院长官不能办事,一切听皇帝指挥。
(3)除中央之部、院长官与地方之督、抚、藩、臬外,他人不能专折言事,翰林院亦不例外,庶民更无上言之可能。以视明代之广开言路大不相同。
(4)任官引见——大臣任命由皇帝个人决定,吏部不知道,亦无“廷推”之制。下级官员由吏部授任,但须引见,表示出于皇恩授予。
(5)给事中虽有其官,但已无封驳权。
(6)府、州、县学明伦堂置卧碑,规定:
A. 生员不得言事;
B. 不得立盟结社;
C. 不得刊刻文字。
此即禁止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
乾隆《书程颐论经筵札子后》云:“使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此尤大不可也。”(此节取自钱穆先生《历代政治得失》)
第三章 军机处
沈任远曰:
满清入关后,仍以内阁总理政务。内阁大学士官至一品,位尊权重。自雍正七年(1729)设立军机房,后改为军机处,内阁大权渐为所夺,内阁虽仍掌票拟,但重要大事均由军机大臣承旨处理。在内阁、军机处之外,有时逢幼主即位,设置摄政王,如顺治时的多尔衮、宣统时的载沣;或者另选辅佐大臣,如顺治时的议政王大臣、康熙时的辅政大臣、乾隆时的总理王大臣、同治时的赞襄王大臣,权力均在内阁或军机处之上。不过这都是临时设置,不是常制。日常总理政务的,还是内阁与军机处,而军机处的地位尤为重要。
赵翼《军机处述》:
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国初如前明旧制,机务出纳悉关内阁。其军事付议政王大臣议奏。康熙中,谕旨或有令南书房翰林撰拟,是时南书房最为亲切地,如唐翰林学士掌内制也。雍正年间,用兵西北两路,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直者多,虑漏泄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信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于此矣。(《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一八)
按:太和门为紫禁城内首重正门,门外非内庭深岩邃密之地。隆宗门位保和殿之后侧,乃城中禁门,非奏事人待旨及皇帝宣召,虽王公大臣不许私入。(傅宗懋书引《啸亭杂录》卷四)
《清史·列传》卷七五:雍正八年,大学士张廷玉直军机。“廷玉定规制,诸臣陈奏,常事用疏,自通政司上,下内阁拟旨。要事用折,自奏事处上,下军机处拟旨,亲御朱笔批发。自是内阁权移于军机处,大学士必充军机大臣始得预政事,日必召见,入对承旨平章政事,参与机密”。(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P47引)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一八:
世祖章皇帝视政之初,即日至票本房,大学士在御前票拟。康熙中,虽有南书房拟旨之例,乃机事仍属内阁。雍正以来,本章归内阁,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天子无日不与大臣相见。
王昶《军机处题名记》:
其职掌在恭拟上谕,及内外臣工所奏有旨敕议者,审其可否以闻;又外臣章奏,书为副以藏之。盖本朝谕旨、诰命,其别有四:凡批内外臣工题本常事谓之旨;颁将军、总督、巡抚、学政、提督、总兵官、榷税使,谓之敕,皆由内阁拟撰以进。凡南、北郊时享、祝版,及祭告山川予大臣死事者祭葬之文,与夫后妃、宗室、王公封册,皆由翰林院撰拟以进。然惟军机处恭拟上谕为至要。上谕亦有二:巡幸、上陵、经筵、蠲赈,及内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总兵、知府以上,黜陟、调补暨晓谕中外,谓之明发上谕(廷寄)。诰诫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责问刑罚之不当者,谓之寄信上谕(廷寄)。明发交内阁,以次交于部科。寄信密封交兵部用马递。其内外臣工所奏事经军机大臣定议取旨,密封递送亦如之。然内而六部各卿寺暨九门提督、内务府太监之敬事房,外而十五省……迄于四裔诸属国,有事无不综汇。且内阁翰林院撰拟有弗当,又下军机处审定。故所任最为严密繁钜。(《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一八)
按:“明发上谕”、“寄信上谕”(又称“廷寄”),皆由军机处起草。后者事涉机密,未便公开,不但由军机处撰拟,且由军机处寄发。又参看同书同卷引赵翼《军机处述》“廷寄谕旨”事甚详。
清代各衙门皆有章则,惟军机处则无,盖皇帝之机要秘书处,一切奉命行事,无固定职掌也。军机处组织极简单,仅军机大臣及军机章京。军机大臣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内特简,无定员,但要在三人至十人间,以四至七人为最经常。其用人,满汉虽有差别,但满多于汉的情形并不严重,但实权则多在满人。章京为大臣之部属,亦满汉各半。下级各职员亦多由内阁调充。
第四章
(本章因原稿本无,寻觅无着,暂付阙如。倘日后觅得,再行补入。见谅。)
第五章 地方行政制度
清初的地方行政制度全承明制,其后稍有变革,然大体不失明代后期之体系。兹略述如次。
清初入关,省制皆因明旧,惟以直隶为省,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初,割陕西置甘肃,分江南为江苏、安徽,分湖广为湖北、湖南,是为本部十八省。光绪间置新疆省,而东北三省亦改制如本部,凡二十二省。其他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皆为特别区。以省辖府及直隶州、直隶厅,府辖县及州、厅,直隶厅领县、州,直隶州亦领县。统隶情形亦与明略同,惟府属之州不别领县(末年府又无倚郭县),又有厅之名目耳。
省之设官,以巡抚统布、按两司,官员如明制。康熙帝损布政使一员,以一事权。布司之参政、参议与按司之副使、佥事本亦分领守道、巡道及粮盐、督学、驿传、兵备各道如明制,雍正间省督学道,置提督学政直属中央,以重学官。乾隆十八年省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定诸道员为正四品,使专其任。巡抚在明末已地方官化,至清益成定制(非省区之巡抚并废不置),为行省之真正长官。然总督之制亦逐渐形成,其辖区多为两省,如闽浙、湖广、两广、云贵、陕甘(末叶兼辖新疆)五总督是也;有辖一省者,如直隶、四川两总督是也;有辖三省者,如两江、东三省两总督是也。辖一省者例兼巡抚,辖两省、三省者或兼所治省之巡抚,或不兼。总督本掌军事,而有节制巡抚之权;巡抚本掌吏治,而亦常兼提督军务,职权几不能分,结果总督所驻省之巡抚仅守虚名而无实权,即分省者,军民诸政亦听总督主裁。客观形势虽如此,然巡抚亦多不甘徒拥虚名,故中叶以后督、抚争权不和更时有之,郭嵩焘、薛福成论其弊详矣。同治元年,始谕与总督分省之巡抚主裁军民诸政,而同省之督、抚仍权职不分,争端时起。自明初各省置布政司统府、州、县,其后置巡抚,而布司失权,除财政外几等于巡抚与府、州间之承转机关。清又以总督专制地方,巡抚亦失其权,徒使公文又多一层承转耳。
清代地方行政组织系统图
府置知府一员,从四品。其佐官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或一两人、或三四人,亦有不置者,分掌粮运、捕盗、屯田、水利、江防、海防、清军、理事、治农、牧马诸事,因事立名,分驻佐理,亦有与知府同治者,推其性质略如布政司之有参政、参议分守各道以佐布政使也。知府属官略同明制,惟无推官。
县有知县一员,正七品。其佐官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各若干人,分驻各地,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河防诸事,比府之同知、通判。其属官有典史一人(未入流),掌稽检狱囚,如无丞簿,则兼领其事。有巡检,诘奸捕盗,凡关津要害皆置之。有驿丞,掌邮传迎送。有闸官掌潴泄,税课司典商税,河泊所收鱼税。知县、典史为常员,余视事之繁简而省置。
府之同知、通判有以抚民、理事为名专管一地区者称为厅(据《地志》多在边疆或有蛮夷之地),厅之地位与州、县同,然亦有直隶于省者,制同直隶州,称为直隶厅。凡厅亦量置经历、照磨、司狱、巡检一两员,亦有不置者。
直隶州知州一员,正五品,职与知府同,惟无倚郭县,故知州兼具知府、知县两重身份。其佐官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其性质职掌如府之同知、通判。其属有吏目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又有巡检、驿丞等官。普通之州(属州)不领县,此大别于明制者。知州从五品,职与知县全同。佐官亦有州同、州判,职如县丞、主簿。属官亦有吏目,职如典史,巡检、驿丞以下并与县同。知州、吏目为常员,余亦省置如县。
凡府、州、县皆置儒学之官,并如明制,厅亦比府置教授、训导。其职盖亦隶府、州、县而听于提督学政。
清代地方行政组织为中国旧式制度之最后形式,兹亦作组织系统图如上。
光绪末至宣统年间,大改地方行政组织。清自中叶以后,布、按两司就法制言,虽仍直隶于中央,然事实上渐演变为督、抚之僚属,而督、抚又以事权冲突,争衡不睦。故此次改革即针对此种情形而加以调整:凡巡抚之与总督同省者裁之,俾总督专主省政;凡巡抚之与总督分省者仍主裁省政,所谓总督隶辖不过行文关白而已。于是主省政者非总督即巡抚,专权统一,免督、抚不和贻误政事之弊。又以法制承认督、抚为全省元首性之长官,诸司诸道皆其僚属。其时各省总督或巡抚最重要之直属机关为三司二道:曰布政使司,或称度支使司,掌财政;曰提学使司,改提督学政置之,掌教育;曰提法使司,改按察使司置之,掌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等。曰劝业道,掌农工商矿及驿传交通;曰巡警道,掌巡警保安。又或置民政使司、交涉使司,非通制也。司、道皆置公所,分若干科,置科长、科员分理众务。现在省制之规模实始于此。诸县知县以下置警务长及视学、劝业、典狱、主计等员各一人。府、州、厅之制其分职大略同于省、县。
附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 第九节 约论
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区划与组织粗述如上。今略加议论,兼及秩禄与人才选用。
(一)行政区及行政权
综观上述历代地方行政区划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历代多为三级制,或参以二级,或参以四级,有同时参以二级、四级者;惟秦汉为郡、县二级制,且无参差,区划等级最简明,上下行政易于贯彻,少承转之弊。
第二,无论等级与名称如何变动,但恒以县为最低级行政区,二千余年迄今不变,惟宋以后间参以军、监、州、厅之名而已。县之数额通常在一千至一千五六百之间,幅员大小亦少变动。
第三,县之幅员虽少变动,而上层区划则变动极大。少而大者如汉末之州、魏晋南北朝之都督区、宋之路、元明清之省,皆仅十余单位;多而小者如隋之州(郡)约近二百,唐前期之州(郡)数逾三百,惟汉代郡国通常在一百上下,最为得中,秦郡四十余亦未为太大。政区过小,则财薄力弱,不能保安兴业。政区过大,弊端尤显,若分其权任如宋制,则专权不一,政事留滞;若总其事权于一人,则易启跋扈之端,如汉之州牧、魏晋南北朝之都督、元之省平章事、清之督抚,皆其显例。故合而观之,当以秦汉郡制最为得中。盖其时郡守之行政权最为完整,至有“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之谚。事权统一,贤者能展其长才,无所牵制,故能有高度之行政效率;然亦惟郡区不太小,民力财力足供郡守运用以保安兴业,边郡遇有外忤且可独当一面。亦惟郡县不太大,故虽事权极专而不足为乱;迨州牧之制形成,而割据之患起矣。
(二)组织
历代各级地方政府大抵采取“元首性之长官制”,惟最高层地方政府偶有例外,如宋之路分漕、宪、仓、帅四司,明之省分都、布、按三司,是也。此非佳制,不足法式。至于佐官组织,汉代分职最细,唐代分职甚简,但皆属于分曹分职一类型,与现代行政组织为近。自唐中叶节度观察之制兴,其佐官有副使、支使、判官、推官等名目。两宋承之,以京朝官权知地方长官事,其属官亦为使职,权宜分判众务,而此等使职之名号与分判之职务无相当之联系性。其后因循,遂为定制,虽分职厘务,而组织机构则不分科曹,使人观其官名不能略知其职掌,此又一类型也(清代幕宾颇亦分科,然非正式组织)。此种无明确分科之组织,实为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之一退化现象,清末改革,始稍事废革。
(三)秩禄
秦汉时代各级地方政府,上自首长下迄属佐小吏,皆有一定而正式之俸禄。其后制度日坏,至清代,除首长与有品级之主要佐官外,概无正式俸禄。以县为例,知县七品,每年奉银四十五两;主簿、巡检九品,每年奉银三十三两余;典史未入流,每年奉银三十一两余;此外一切役吏皆无正式俸禄,幕宾由知县私聘,更不待言。知县每年奉银四十五两,每两约合抗战前十二元,即每月四十五元,以付幕宾尚且不敷,家用何以维持,且办公诸费、役使开支都无正式银款。在此种情形下,各县自辟财源,搜括民脂,成为公开之秘密。贤者不以为耻,贪者剥削无度,役吏更以敲诈为应有之权利,官吏均成豪富,平民不堪其苦。此为极大之弊政,亦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之一退化现象也。
(四)人才运用
历代地方吏治当以两汉最为优良,此千古定论,无人否认者。余尝推求其故,除行政权完整、行政区得中及组织完备、俸禄有定等优点外,尤要者当为人才运用制度之优良。汉代人才运用制度之优良,可由官吏升迁之途径与地方官吏籍贯之限制两方面观察之。
先言升迁途径:汉代最重地方官,除少数特殊关系外,不经地方官吏,不能官至公卿。大抵士人必先仕于本郡、县为掾史小吏,获乡誉后,由郡国守相举为孝廉,或由州刺史举为茂才,皆至中央任郎吏,习律令,观国光,然后复出为县令、长、丞、尉。县令可直迁刺史守相,或再入为大夫、议郎、侍郎等职,再出为郡国守相,擢高第为九卿,亦有由守相直迁三公者。此种迁升制度有足称者:官吏任职,出入内外,外试庶政,熟察民情;内观国光,谙习制程。可使政令与民情之隔膜大为减少。又下吏与宰辅虽地位悬绝,而阶品不繁。庸才溺职无显著之成绩者不易幸进,而高才异等有显著之成绩者,迁升至速。多有郡县小吏举孝廉为郎吏,十余年间四五迁而至公卿执国政者,故贤者能尽其才,无下滞之弊。且下吏既为达官之初阶,是以乡亭小吏,倘能奋发,即有公卿之望,故有远志者必自近始,人才布于四方。群以绩效自见,品操自励。汉世啬夫亭长有治绩卓然远近称美,名显吏册者,不知凡几,其故在此。汉世地方吏治之优良亦以此为最大原因,非偶然也。后世达官与小吏为截然之两途,一为小吏,便为士大夫所不齿,且永沦下僚,罕有能升进者,故意志消沉,贪婪自弃;不仅小吏也,即州县长官亦几无宦达柄政之希望。而达官皆自高级科第出身,对于政事民情毫无所知。且达官既必由科举出身,故贤士目光群聚中央,鄙夷乡里,地方根本无人才可用。在此种上暗下奸而地方又无人才之情形下,欲求吏治优良岂可得耶?
至于籍贯限制,考其法规可得四条:
(1)中央任命之各级长官、监察官不用本籍人(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国相等不用本郡国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国人)。惟西汉之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令丞尉不在此限。
(2)后汉中叶以后,又有“不得相对监临法”及“三互法”。
(3)监官、长官自辟用之属吏必用本籍人。惟京畿郡县可例外。
(4)郡(国)督邮分部督察属县,用本郡(国)人,但不用所督诸县之人;州之部郡从事,用本州人,但不用所部之郡人。观此四条,一言以蔽之曰:长官、监察官必避本籍,属吏必用本籍,其他则由此推申耳,惟京畿不在此限。自武帝以后,此项法规执行极为严格,绝不通融,对于吏治之影响亦极大。盖人情比周,乡党尤然,当官择吏,每先乡里,此古今之同病也。今严制以来,使长官、监察官单车莅任,不能任用私人。然此犹消极者。常情自私好利,其次好名,既不能任用私人,则择吏较能有客观标准,乐选贤能,与共图治。而长官对于属吏有绝对任免权,故能绝对控制,决不因吏非亲信而有所掣肘。且郡县制度本为中央集权下之产物,长官由中央任命他郡之人,尤见中央集权之形式;然一府之吏数百人乃至千人皆本籍人,而能与长官合作无间,故长官得谙习物情,因地敷治,责绩下吏,垂拱总成,以中央集权之形式,宏地方自治之实效。凡此种种足以促成吏治之优良。南北朝以后,此种良法美意完全破除,或由长官任用私人,或由中央一概任用他籍之人,对于本地政情毫不了解,此对于地方吏治势必有不良之影响,自不待言。凡此种种,皆足说明汉代地方吏治之优美所以卓绝千古,非偶然也。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政治思想与制度史论集》,一九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