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央政府组织概况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帝方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其纠劾则责之都察院,章奏则达之通政司,平反则参之大理寺,是亦汉九卿之遗意也。分大都督府为五,而征调隶于兵部。外设都、布、按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
第二章 辅政制度——内阁
阁本古藏之所,其后广之为楼观之通名,如石渠、天一、麒麟之类,或以藏书,或以绘像,或以为登临之地。东汉官曹始有称台阁者(《日知录》卷二四阁下条)。宋代始以殿阁之名付予近侍。明初因之。成祖即位,始见有内阁之名。
一、内阁制度形成之背景
太祖为吴王时本如元制置中书省,以左右相国为之长,先尚右,后尚左。洪武元年改为左右丞相,或居内辅政,或统军征伐。其居内负行政责任者先后有李善长、汪广洋、胡惟庸三人,权利甚大。十三年正月诛胡惟庸后,“革去中书省,陞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督府,以分领军卫,使“权不专于一司”。并创为祖训云:
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淩迟,全家处死。
太祖废宰相的目的无非欲防止大臣专权,而自理万机,以期政治安定,但事实殊不可能。因为天下事太多,无法皆躬亲处理,《春秋梦余录》卷二五云:
洪武十七年九月,给事中张文辅言,自十四日至二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一百六十件,计三千二百九十一事。
如此繁多之事务,皇帝一人势必无法处理,必得有人帮助,有如后世之秘书。内阁犹如皇帝之秘书处,内阁学士就是皇帝的秘书。
二、内阁学士之名称与兼官
(1)名称。
内阁者,内庭殿阁之谓。洪武十五年,始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有中极殿(旧名华盖殿)、建极殿(旧名谨身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名,置学士或大学士,以其皆内庭,故总称为内阁大学士、大学士。
(2)学士兼官。
大学士仅五品之职,地位甚卑,因为协助皇帝办事而职权渐重,遂加六部尚书、侍郎,高至三师。加侍郎为第三品,加尚书为第二品,加三师则为第一品,地位遂尊。朝会时,位在其他尚书之上。官衔既高,又常以经筵讲官为之,是帝师或太子师也。内阁之位乃既尊且亲。
三、内阁之选任
《明史·职官志序》:“天顺二年(英宗世)后,纂修专选进士。由是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明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者十九。”
是内阁有一定的资格,而其迁升亦稍有轨迹可寻。大抵明代中叶例以尚书侍郎升尚书入阁,但已任尚书之官,则少得入阁。正德初刘瑾用事,遂破例以尚书入阁,自后尚书入阁占明代大学士一百七十余人中之过半数。
至于任用之方式,明初多出特简,即由皇帝直接任命。成祖及宣、仁诸朝皆如此。中叶以后多由会推(一谓廷推),甚少例外,此为一好的制度。惟后来内阁中产生首辅掌握朝政大权,会推大学士徒具虚名,实由首辅以操纵,盖“主持者止一二人,余皆不敢言,言即取祸”。好的制度遂被破坏,熹宗天启以后魏忠贤窃权,会推之权又落入寺宦之手,其事更坏。崇祯帝又操“枚卜”方式,乃由大臣推荐内外候选人数员,皇帝向苍天焚香叩拜后,卜点得中者即任之,晚年又用考选之法,然不能持之以公,非有成见,即为人所利用。
四、内阁的职权与首辅
(1)职权。
内阁学士本备顾问而已,有时皇帝口授旨意命学士代笔起草文书。后来皇帝或年幼或无能,依赖日殷,其权渐重,尤要者为“票拟批答”权。凡大政事,皇帝在诸殿阁与大学士商议。而一般公文(奏章)则由大学士用纸条拟具意见,附贴在公文上,谓之票拟。公文连票拟送入宫中,由皇帝亲自审定。如同意票拟中之办法,即将纸条(朱批)撕去,亲用红笔照票拟意见批下,名为批红(亦称朱批)。批红发出即为谕旨。就票拟而言,异同于宋代宰相,但宋代皇帝不亲批,明代皇帝要亲批,就不一定与票拟意见完全相同。(票拟即为批答而设,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分为两事,谓“票拟是草拟诏敕旨,批答是批答奏章”,显误。)
廖道南《殿阁词林记》:洪武中,革去中书省,分任“九卿衙门,中外章奏皆上彻御览。每断大事决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故洪武中批答,皆御前传旨当笔。……永乐、洪熙(仁宗)二朝,每召内阁造膝密议,人不得与闻,虽倚毗之意甚专,然批答出自御笔,未尝委之他人也。至宣德(宣宗)时,始令内阁杨士奇辈……于凡中外奏章,许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而进,谓之条旨。中易红书批出,御笔亲书。及遇大事,犹命大臣面议。议既定,传旨处分,不待批答。自后始专命内阁条旨。然中每依违或径由中出。……及天顺(英宗)复辟,每事与内阁面议,然后批行。弘治(孝宗)末年总揽乾纲,内阁条旨,多孝庙御书。事涉重大者,厪宣问,几复国初之旧。……今之建议者徒知批答当依内阁所条,而不知有面议传旨故事”。
《春明梦余录》卷二三:
祖宗旧规,视朝回宫之后,即奏事一次;至申时,又奏一次。内侍官先设御案,请上文书,即退出门外。待御览毕,发内阁拟票,此其常也。……票后再行呈览,果系停当,然后发行。
大抵内阁权力与日俱增,成祖时,内阁不专制诸司,不侵犯六部职权,诸部司奏章,亦不相关白。“世宗中叶以后,夏言、严嵩迭相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百官志》),“六卿皆禀受内阁风旨而后行”(《双溪杂记》)。张居正为首辅,更视六部为曹郎矣。
(2)首辅。
内阁学士甚多,职权无明确划分,亦无重轻之别。自宣德到正统初年三杨(杨士奇、杨荣、杨溥)同时执政,无所谓首辅。或称士奇为元辅,亦仅因其资历较深、地位较高而已,职权并无差别。明代首辅大抵始于天顺间之李贤,贤以吏部侍郎领吏部尚书,其后遂为首辅故事。吏部尚书于明称为冢宰,为六部之首,掌用人之权,地位又较其他阁臣为尊,遂为首辅专权之始。赵翼云:“大事皆首辅主持,此揆以下,不敢与较。”故权势迥然不侔,如夏言为首辅,严嵩至不敢与分席。迨嵩为首辅,徐阶所以事之者,亦如嵩之事言。至张居正为首辅,次辅吕调阳恂恂如属吏。居正以母丧,吏封章奏就第票拟。于是首辅俨然如古代之宰相。内阁研商政务,美其名曰取之公议,实则取决于首辅一人,余人唯唯,无敢可否。票拟之权唯首辅有之。
五、内阁之性质与缺点,及其与宦官擅权之关系
(1)内阁之性质。
就现代行政学言,所谓行政官署者,在一定之行政事务范围内,有其权限。在其权限内有决定之权,并有表示于外部之权(如今日之部长有此权,而次长则无此权)。明代内阁大学士不但地位不崇,不是当宰相之位,且其本职只是侍从备顾问而已。后来获取“票拟”之权,亦只是在幕后协助皇帝处理国政,本身不能有所决定,亦不能向外发布公文。故内阁不是行政官署,大学士亦非行政官,为百分之百的秘书之职,非宰相之职。赵尔巽云:“明内阁主拟旨,承旨撰敕,其在唐、宋,特‘知制诰’之职。以王命所出入,密勿献替,遂号为宰相。”(《清史稿·列传》卷八九传论)是也。
(2)缺点。
内阁既仅为真正之秘书机关,无宰相之名,亦无宰相之位,亦无宰相之责,但皇帝信任时,又确有宰相之权力。杨继盛疏曰:“(严)嵩无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权;有丞相之权,而无丞相之责。”(《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四)可谓极为中肯。有宰相之权而无宰相之责,故事坏则诿过他人;无宰相之名位而有宰相之权,故朝臣不能信服,自己亦不能自安而须交结宦官以自固。
(3)内阁与宦官擅权之关系——内阁所窃夺之大权,又为内宦所窃夺。
前条已云内阁无宰相之名位,故必须结纳内宦以自固。不仅如此,内阁事实上亦无权决定政事,事事皆须皇帝负责批红。皇帝太忙,或太懒,有时也可能根本不想见大臣,常常多年不见群臣。
“帝(神宗)不见群臣二十有五年矣。”(《明史》卷二四四《王之寀传》)
大学士沈一贯奏云:“七载于兹,不睹天颜。”(《神宗实录》卷三五四)
所以内阁票拟也都经宦官传递,皇帝也常委宦官批红,能批红就无异于真皇帝,以故宦势大张,卒致政治黑暗为历代之最。万斯同曰:“明废中书而后无善政。”是也。
《明史·职官志序》:
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间有贤辅,卒蒿目而不能救。
《明史》卷一八一《李东阳传》,东阳为首辅,刘瑾诛,东阳上疏自列曰:“臣备员禁近,与瑾职掌相关。凡调旨撰敕,或被驳再三,或径自改窜,或持回私室,假手他人,或递出誊黄,逼令落橐,真假混淆,无从别白。臣虽委曲匡持,期于少济,而因循隐忍,所损亦多。”
同卷《刘健传》,武宗时健为首辅,时中官用事,健疏云:“迩者旨从中下,略不与闻,有所拟议,竟从改易。”
六、本章结论
(1)内阁一词,顾名思义,即为内庭之职。盖太祖猜忌,不欲行政大权操于宰相,故废去丞相,自以皇帝身份直接统领政府各政务分行机关(如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是集自古以来皇权、相权于一身,其日常政务之繁可以想见。此则非超人之才能与非常之体力不能肩负。皇帝世袭,才能、体力大抵每况愈下,其势不能不毗倚近侍之臣为之代劳,于是而有内阁之擅专,更进而演为宦官之窃权。
(2)内阁者指内庭之殿阁学士而言,本为皇帝侍从,备顾问而已,其位本为五品小官。太祖、成祖等有为之君,于奏章有所制定后,口授学士笔书之,故职甚轻,略如唐代知制诰之职。其后毗倚之意渐浓。宣宗宣德间,始令内阁杨士奇等于中外奏章,用小纸墨书,贴于奏章,进呈皇帝,谓之条旨,一曰票拟。皇帝以朱笔批出,谓之朱批(批红),即为上谕。自此内阁有先草拟意见之权。皇帝既无能,又事繁,势必即多遵循票拟之意见,于是内阁之权始重。乃加兼侍郎、尚书等衔,以尊其位;又以皇室老师之经筵讲官为之,以亲其任。既尊且亲,又有票拟之权,遂俨然如前代宰相之位。及有首辅,内阁此项最重要之职权即为首辅所专有,次辅以下不能与,于是内阁之权又集中到首辅一人,权势极隆。
(3)真正宰相机关系行政官署,于政务有一定之决定权,并可发布之于外(对外行文)。而明代内阁,始终只是在幕后代皇帝私人出主意,一切公文都以皇帝名义发布出来,与内阁无关,故内阁只是政务之辅助机关。更具体地说,有如近代的秘书机关,不是主体的行政官署。内阁大学士绝对的只是皇帝秘书,不是行政首长的宰相。
(4)内阁只是秘书之职,无宰相之名与位,而窃宰相之权,故朝臣不能信服,内阁大学士为自固其权势,不能不内结宦官应其意旨。且内阁票拟,不必面见皇帝,皇帝偷懒,率性不朝百官,不见大臣,于是宦官居间,得上下其手,有时皇帝更叫他们代为批红。因为宦官不但控制内阁之票拟权,而且窃夺皇帝之权,宰制朝政。于是政治遂走上不可收拾之黑暗境地。
(5)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置相篇》云:“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此谓明代政治之败坏导源于太祖废宰相。万斯同亦有同样意见,是也。太祖废丞相,同时亦铸铁碑垂训,内臣不得读书,不得干政。后代遵训不置宰相,是过遵弊政不知改之失,而又不遵训抑制宦官,更加重此一弊政之恶劣影响,是注定要演为一大悲剧,造成中国史上最可怖之黑暗时代。
第三章 中央政务分职机关
就中央政务之分职而言,明代制度为又一型式。其特点有四:其一,六部兼具政务官、事务官两种性质,即拟定政策而执行之,略如汉之九卿,但仍有寺卿,承望于六部如唐制。惟此种情形,亦承南宋及元代演变而成熟。其二,司法审判独立,其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不属于六部之刑部。其三,宋元丰改制,御史台察院,监察御史六人,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然其职不重,其效似未显。明置六科给事中,分察六部。虽承宋制遗意,然绩效大显,实前代所无。其四,宋置通进司、通进银台司,以司公文出纳,但地位不崇。明特置通政司,地位与六部、大理寺、都察院相等,专受章奏,此亦为前朝所无。兹就六部、大理寺、通政司、都察院及六科给事中,分述其制如次。
一、六部
(1)吏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其属有司务厅及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厅置司务二人,司各置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吏部为六部之长,官升至吏部尚书已到顶点,顾宪成谓之:“内阁者,翰林之结局;冢宰者,各衙门之结局。”故“表率百僚,进退庶官”,“其礼数殊异,无与并者”。因而所选特慎。
(2)户部。
尚书、侍郎同吏部。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其属有司务厅、照磨所及十三司(省)清吏司,每司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其“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司)之事,兼领所分两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禄俸,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所辖有:宝钞提举司、抄纸局、印钞局、宝钞广会库、广积库、赃罚库、甲乙丙丁戊字五库、广盈库、承运库、外承运库等库仓。司置提举,库仓各置大使,品皆甚低。
按:各司清吏司,《志》云“条为四科,一曰民科,一曰度支,一曰金科,一曰仓科……”盖各清吏司皆分四科,则今日之“部”、“司”、“科”之组织系统已开始于明。
(3)礼部。
尚书、侍郎如吏部。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之政令。其属有司务厅及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各司亦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员。所辖有铸印局大使。
按:太常寺,卿一人,“掌祭祀礼仪之事,……以听于礼部”。光禄寺,“掌祭享、宴劳、酒醴、膳羞之事,……以听于礼部”。鸿胪寺,“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盖要听于礼部也。
(4)兵部。
尚书、侍郎如吏部。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其属有司务厅及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各置郎中、员外郎及主事。所辖有:会同馆(邮传)、大通关大使。
按:太仆寺卿“掌牧马之政令,以听于兵部”。
(5)刑部。
尚书、侍郎如吏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及十三司(省)清吏司。十三司各置郎中、员外郎,“各掌其分省(司)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
(6)工部。
尚书、侍郎同吏部。掌天下百官(工)、山泽之政令。其属有司务厅及营膳、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员。所辖有:营膳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辔局、宝源局、颜料局、军器局、节慎库、织染所、杂造局及卢沟桥、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柴炭局,局各置大使。
二、大理寺
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其属有司务厅等。“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左右寺分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
三、通政司
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云:
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
按:通政使司,以洪武十年置,其谕曰:“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达天下之政……今以是职命卿等,官以通政为名,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无壅遏之患。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勿隐蔽,当引见者勿留难。无巧言以取容,无苛察以邀功,无谗间以欺罔。”洪武十四年,又令:“本司职专出纳,与内外诸司俱无文移,有径行本司者以违制论。”二十六年又令:“凡有帝命,必当详审,覆奏允当,然后施行。”
《图书集成》卷三六五云:
洪武、永乐间,实封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自天顺间有投匿名书言朝廷事者,于是始有关防。然其时但拘留进本人,在官候旨,旨出即纵之,未尝窥见其所奏事也。后不知始于何年,乃有拆封类进及副本备照之说。一有讦奏左右内臣及勋戚大臣者,本未进而机已泄,被奏者往往经营幸免,原奏者多以虚言受祸。祖宗关防奸党、通达下情之意,至是无复存矣,可胜叹哉!
是明初所有臣民奏章皆由通政司转呈,初步拆封,后乃于公厅启视,命写副本,然后奏闻。此一转变影响明代政治者极大。(参看陶希圣、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P104引《清文献通考》卷八二)
四、都察院
置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后不全设,多以其名衔加于外出之御史。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御史威权甚重,百官畏伏,其巡按各司,称为代天子巡狩。任用甚慎,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五、五军都督府
大都督府本前代枢密院,初置大都督一人,吴元年,罢大都督,以左右都督为长官。洪武十三年改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五府者即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置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各二人,从一品。《春明梦余录》云:
明以兵部掌兵政,而统军旅、专征伐,则归之五军都督府。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主将属于五府,而兵又总于兵营。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
六、六科给事中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各科员额不同(四人至十人不等),“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其各科都给事中掌本科之印,故有掌科之称。
吏科:会吏部引选官员,参与内外官考绩。
户科:监光禄寺岁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纠田土隐占、侵夺诸事。
礼科:监订礼部仪制,核赠谥之典。
兵科:引选武官,如吏科之制。
刑科:查报罪囚数目,定期奏御。
工科:阅试军器局,与御史巡视节慎库,与各科稽查宝源局。
“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凡“内官传旨,必覆奏,复得旨而后行”。“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
《日知录》九“封驳”条:
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原注:若曰抄出驳之,抄出寝之,是也。)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
按:六科略如中古时代之谏官,而兼有稽察之权,故其职掌与都察院御史颇相近似。沈任远曰:“给事中与御史均以谏诤监察为职。前者为科官、言官,后者为道官、察官,二者职务相类似,故常科道并称。御史偏重察事,以一般行政为对象;给事中以拾遗补阙、封驳奏章为主,偏重言事。”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就元之行省稍有划分,京师(今河北、热河、察哈尔)与南京(今江苏、安徽)直隶于中央之六部成为北直隶、南直隶。两京之外,分为十三布政使司,通常亦称为省,曰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兼有今甘肃)、四川、江西、湖广(今两湖)、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今之省区大略定于此时。以省(司)辖府,或兼辖少数直隶州;府辖县及属州。凡州皆无倚郭县,故亦为最低级之行政区划,惟或别领县或不领耳。而县又以府辖者为多,州辖者较少。故为省(司)、府(或直隶州)、县(或属州)三级制,虽参有二级、四级,而比例甚少。兹作简表如下:
明又于各府、州、县置卫及所,以统军;边疆或不置府、州、县,仅置卫、所,兼治民事,是亦变相之行政区划也。又西南各省有蛮夷处,置宣慰、安抚长官等司,统隶情形略与府、州、县为比。
明制以六部、五军都督府及都察院分掌政治、军事与监察,为中央政府最重要机关,京师、南京直隶属于中央,即由此三者管辖。其十三省(司)各置承宣布政使、都指挥使及提刑按察使,各为一司,合称三司,以承望于中央之部、府、院。盖鉴于元代行省之权太大,故仿宋制,不置元首性之地方长官,而置三司并立,以分其任。但大事则三司会议以听于部(六部)、府(五军都督府)、院(都察院),故虽分职,而实相关通。
布政司,一称藩司。统府、州、县民、财二政,尤以财政为主。其官有左右布政使各一员,从二品;左右参政、参议,无定员。其属有经历司,收发文移;照磨所,磨勘(检核)卷宗;又有理问所、司狱司及仓库等职。此司始置,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年间犹然,自后无之。盖布政使司本为改行中书省而设,故初期司使地位甚隆也。
都指挥司,简称都司。统卫、所,掌军事,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其官有都指挥使一员,正二品;同知二员,佥事四员。其属有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及仓库、草场等职。十三省外,又置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而陕西、山西、福建、湖广、四川又各置行都司,以分都司之职。
按察司,一称臬司。掌司法、驿所,兼监察之任。其官有按察使一员,正三品;副使、佥事无定员。其属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
布政司之参政、参议与按察司之副使、佥事,皆分司诸道。道有三类:一为掌全省(司)某一事项之道。如督粮道各一员,以参政或参议领之;如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皆各一员(或清军兼驿传),以副使或签事领之;又有屯田、水利、盐法、管河等道,或置或否。二为分区佐理之道。其由参政、参议领之,属布政司者,谓之守道;其由副使、签事领之,属按察司者,谓之巡道。每省(司)守道、巡道各若干。(守道、巡道区域或同或否。)代表本司长官监临本道区内之府州。此实为布、按两司之分司,亦为司与府州间之承转机关。三为分区而专掌一事之道。此以整饬兵备道为最多,少如湖南仅辰沅一道,多如陕西十二道;或专立,或以守道、巡道兼充,无定制。京师、南京两直隶区,置道如十三省之制,然无布、按两司,故系卫于旁近诸省(司)之两司。
明代前期,两直隶 十三省(司)之行政机构大抵如上所述。按察司虽兼监察之任,然究以刑狱为重。中央对于地方之监察,则有都察院遣派于各省之巡抚御史,官位甚微,而职权极大,考察地方大臣及府、州、县官,而举劾之,大事奏裁,小事主断,时称其职位“代天子巡狩”。其制盖犹西汉中叶刺史,而权又过之。
中叶以后,又有督(总督)抚(巡抚)之制。总督之职偏于军事,且终明世未形成定制,今不论。巡抚先亦因事而设,且多以御史任之,故奉使之性质居多。其后渐地方官化,诸省(司)各置一员,(十三省外尚有十余员,辖区不及一省。)以御史衔兼提督(或赞理)军务,掌全省军民财刑诸政,三司行政皆报抚(巡抚)、按(巡按御史),于是巡抚俨然为都、布、按三司之长官。此与宋代制度演变之趋势略同。盖权分无力,突有事变不能应付,终不能不有一人总其成也。
府置知府一员(顺天、应天两京府之长官曰尹),掌统全府之政事。同知(两京府置府丞、治中)、通判无定员,分掌粮储、农田、水利、清军、巡捕、牧马诸事。推官一人掌司法。其属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职。
州置知州一员,掌统全州之政事。同知、判官无定员。其属有吏目一人。
县置知县一员,掌统全县之政事。县丞、主簿各一人(京县丞、簿名额稍多),分掌粮、马、巡捕事。其属有典史一人,典文移出纳,如无丞、簿则兼理之。
诸府、州、县又于关津要害处置巡检司,诘奸捕盗;置驿丞,掌邮传;又有税课、司局、仓库、医学等职。其儒学,则府有教授,州有学正,县有教谕,皆置训导以佐之。
第五章 仕途
一、三途并用
明人及《明史》皆称仕进三途并用。《明史》卷六九《选举志一》云:
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其径由学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亚也,外此则杂流矣。然进士、举贡、杂流三途并用,虽有畸重,无偏废也。荐举盛于国初,后因专用科目而罢。铨选则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
是谓进士、举贡、杂流三途,而国初又有荐举一途也。同书卷七一《选举志三》云:
选人自进士、举人、贡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又有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诸杂流。进士为一途,举贡等为一途,吏员等为一途,所谓三途并用也。
此所谓三途,与前条同,惟不叙国初荐举之制。
按:进士乃科举会试登第者;举人谓各省乡试录取送会试。落第而留学国子监者,亦称举监;贡生乃府州选府州学生送国子监习业者,亦称贡监;官生乃高级官员荫任子弟为国子生;恩生因特恩为国子生。贡生以下大抵皆为国子监生,惟来源各异。吏员以下皆小吏杂流。据此而言,进士独为一途;举贡等乃兼括一切国子监生而言,即监生为一途;吏员兼括一切流杂而言,为一途。而荐举乃在三途之外。而《日知录》卷一五云:
国初之制谓之三途并用,荐举一途也,进士、监生一途也,吏员一途也。或以科(进士)与贡(贡生等,即指国子监生)为二途,非也。(此据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所引,检顾书,未得此条。)
是谓明初之制,进士与国监生为一途,荐举、吏员各为一途。按:明初人才,以荐举入仕为盛。且尝罢科举,专用荐举。洪武十七年,“复行科举,而荐举之法并行不废”。“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自当视为仕进之一途。吏员杂流亦颇能迁任高级官吏,其为一途亦自无疑。明初,国子监生出任高级官吏者极众:“洪武二十年,尽擢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其为四方大吏者盖无算也。”史称“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故此途之重要性决不在进士科目之下。且举、贡监生亦由考试而得,而进士亦多由学校出身,性质相近,故得合视为一途也。是以论明代初年,自当以顾说为正。其后进士科目日益重,举监、贡监日益轻,官生、恩生等更等而下之,吏员流杂亦然,而荐举一途更就废绝,故《选举志》以进士、监生、吏员为三途也。途虽有三,而进士科目几成独占之局。此种情形愈后而愈甚。《选举志一》云:
太祖虽间行科举(指进士),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一再传之后,进士日益重,荐举遂废,而举贡日益轻。……众情所趋向专在甲科(进士),宦途升沉,定于谒选之日。监生不获上第,即奋自镞砺,不能有成,积重之势然也。
此已见前后仕途盛衰之大略。兹续录数条如次:
叶向高曰:
国家取士之途,盖三变云。往在洪永间,天造草昧,士各以所长奋,毋问所从来。时盖有其人而无其格。宣、正、成、弘之世,文教大兴,士品乃定。诸服大僚备肺腑者,彬彬然多制科(进士)之选矣。而负奇蕴珍之失,亦间缘他途以起,上之人不为厄也。时盖有其格而未尝限其人。嘉、隆以来制科益盛,缙绅大夫十九其人。其以科贡外者,即有长材异能,多束于资,不得表现。时盖格愈严而人始病。(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引)
《日知录》卷一六“科目”条注:
赵氏曰:有明一代最重进士,凡京朝官清要之职,举人皆不得与。即同一外选也,繁要之缺,必待甲科(进士),而乙科(举人)仅得遥远简小之缺。其升调之法,亦各不同。甲科为县令者,抚按之卓荐,部院之行取,必首及焉,不数年即得御史、部曹等职。而乙科沉沦外僚,但就常调而已。积习相沿,牢不可破……《明史》邱橓疏云:“今荐则先进士,而举监非有凭藉者不与焉。劾则先举监,而进士纵有訾议者罕及焉。于是同一官也,不敢接席而坐,比肩而立。”贾三近疏言:“抚按诸臣遇州县长吏,率重甲科而轻乡举。同一宽也,在进士则为抚字,在举人则为姑息。同一严也,在进士则为精明,在举人则为苛戾。是以为举人者,非头童齿豁不就选。”此可以见当时风尚矣。
二、进士科第
(1)考试阶次:
A. 乡试:各省考试,子、卯、午、酉年八月举行,中者曰举人,第一名为解元。
B. 会试:明年,即丑、辰、未、戌年二月会集京师试之,第一名为会元。
C. 殿试:会试及格,三月由皇帝亲策于廷,及格者曰进士,分为三甲。
(2)进士三甲:
A. 一甲三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
B. 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第一名曰传胪。
C. 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第一名亦曰传胪。
(3)试题内容:专取朱注“四书”及《易》、《诗》、《书》、《春秋》、《礼记》“五经”命题。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
答题者须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
(4)严格监试:此自宋以来,日见严格。弥封、誊录(墨卷即原考卷,书手誊录者曰朱卷)、搜检、监门、考官入院、锁门。每生有军吏一人守之,谓之号军。每场以一日为度,晚未纳卷,给烛三枚。
(5)录取名额:
A. 乡试所取举人名额,各省有定限,看《续文献通考》卷三五。
B. 廷试录取进士名额,初无定数,少者三十二人,多至四百七十二人。
宪宗成化后率取三百名,得因特恩,增五十人或百人。
C. 南北名额人分配。《选举志二》:
洪熙元年,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宣德、正统间,分为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南卷,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卷,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6)进士叙官:洪武十八年选进士入翰林院。在院曰庶吉士,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者曰观政进士。后来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
(7)科举之弊:
A. 考试内容限制太狭,使人囿于所习,多取腐儒,难得通才。且因太狭而易拟题传习,他书一切不观。(看《日知录》卷一六“拟题”条、“十八房”条。)
B. 八股文体用排偶,重形式无内容,如同文字游戏。首曰破题,次曰承题,次起讲、次领题,次提比,次中比,次束比,终落下或大结。
三、任用
(1)任用方式。
“任官之事,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职掌尤重。吏部凡四司,而文选(司)掌铨选,考功(司)掌考察,其职尤要。”(《明史·选举志三》)
文选清吏司“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之事。……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从,为级一十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凡选,每岁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选人咸登资簿,厘其流品,平其铨注,而序迁之”。(《明史·职官志一》)
任用方式甚多,最要者有“特旨”“推升”“常选”。皇帝“特旨”多为高级大官;“推升”亦然;“常选”为中下级官吏。
A. 推升。
“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参以下,吏部于弘政门会选。……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员缺,三品以上官会举,监司则序迁。”(《明史·选举志三》)
B. 常选。
“在外府、州、县正佐,在内大小九卿之属员,皆常选官。选授迁除,一由吏部。其初用拈阄法,至万历间变为掣签。”(同上)
(2)任用限制。
A. 前述进士、举贡前途,判若天渊,即资格限制显著。其后限格日严,只论资格,不论人才,流弊极大。
B. 籍贯限制:
甲,浙江、江西两省人,苏州、松江两府人,不得任户部官。
乙,同一籍贯往往不得在同一机关任职,此当指同机关之要缺而言。
丙,地方官自巡抚布按以下,乃至甚卑末之职,皆不用本籍人,惟学官例外。
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万历时,高拱上疏:‘国家用人不得官于本省。惟有民社之任者则然耳,若夫学、仓、驿递、闸坝等官,其官甚卑,其家甚贫,一授远地,或弃官不赴,或去任而不能归,零丁万状,其情可矜。宜照教官例,酌量近地铨补。’《日知录》卷八载:‘今定令,教授等官不选本郡(府州),典史以上不选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