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 複如何知,諸有爲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疏翼】
第二破小乘不相應有二中,第二別破異計。其中第一破本薩婆多等十四不相應者有六,第四已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自下第五破四相。于中又四︰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叁、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于中有四︰初、外人問,次、外人答,第叁、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文】
二‧二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叁有爲之有爲相,乃至廣說。
【疏翼】
第五破有爲四相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記‧卷十】
此下[1]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
此中應言「有叁有爲之相」:「有爲」是所相;「有叁」[2]之相者,即顯有爲有叁能相也。重言「之有爲」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3]是有爲,是緣生性。非如白鹭,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4]。不重言「有爲」,疑表有爲有,或表有爲通善、惡性,今爲簡此,重言「有爲」。又此「之」言,即第六啭,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5]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叁種?
《俱舍》二說[6]︰初雲[7]:除住。若法令行叁世遷流,經說爲相,生[8]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9]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叁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10]。住于彼法[11]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爲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爲「盡」。
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爲令生厭[12],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13]。乃至廣說者,謂有爲之起[14],亦可了知[15]。如《樞要》別[16]說[17]。
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18]中取[19]「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20]。或說叁相,如此經說叁有爲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
有何密意作此[21]說?
此[22]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
八十一雲:有起盡故,是無常也[23]。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爲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24]。本無今有,是名爲生,有已還無,是名爲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爲,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爲,有不恒有,不同無爲;無不恒無,不同兔角[25];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26]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27]︰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28],合爲一分,建立生品[29]。于第二分,建立滅品[30],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爲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余。
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叁相者,謂一、生,二、滅,叁、住異性。
《瑜伽論》說[31]︰由一切行,叁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爲一相。[32]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33]。
說四相者︰義用四故[34]。然此今引叁相之經,共許經也[35]。
【論文】
二‧叁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爲證不成。
【疏翼】
第五破有爲四相中,第叁以理教難。文分爲二︰初、總,後、別。此即總難。
【述記‧卷十】
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論文】
二‧四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疏翼】
第叁論主以理教難中,第二別難。文分爲七︰一、六啭無差難,二、能所不異難,叁、二相應齊難,四、四相齊興難,五、如體本有等叁難,六、體等相同難,七、有無乖角難。此即初難。
【述記‧卷十】
此[36]下別破有七,第一、六啭無差難,此[37]破所引第六啭言。
彼立量雲︰「之有爲相」,定[38]別有體。有第六啭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缽等。
今爲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于法有體亦然。謂立量雲︰第六啭言所目[39]諸法非定別體。第六啭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外[40]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41]。
外人救雲︰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爲例[42]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文】
二‧五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二能所不異難。
【述記‧卷十】
論主破雲。
第二能、所不異難。
表火[43]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爲相;乃至風,動爲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衆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爲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爲難雲︰非大士相異于大士等[44]。
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爲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啭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
【論文】
二‧六 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無爲相體,應異所相。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叁二相應齊難。
【述記‧卷十】
外人複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爲之相」?
第叁、二相應齊難。
此、論主征。
經言:無爲,寂靜爲相。又經說言:無爲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雲︰汝無爲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爲相。返爲有爲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爲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爲相,應別立假相!假相[45]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爲有變異[46],差別可立假[47],無爲體不異,何須立假相?
無爲無生[48]、無老、無滅,亦應立此叁種能相!
體無起盡[49],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爲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複雲︰無爲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爲既墮世,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爲墮世,墮世相合;無爲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爲非世,非無世[50]假相,有爲墮世,墮世,無[51]假相!
此難不然。有[52]爲顯差別,墮世立相相[53]。無爲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54]?
【論文】
二‧七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四四相齊興難。子段有叁︰一、例體應俱難,二、例用相違難,叁、新宗背古難。此即第一子段。
【述記‧卷十】
更重難雲:第四、四相齊興難。有叁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雲︰汝生用時,住等叁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叁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叁用,住等叁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爲前後起故。
【論文】
二‧八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疏翼】
第四四相齊興難有叁子段中,第二子段例用相違難。于中有二︰一、牒古薩婆多救,二、論主難。此即初牒。
【述記‧卷十】
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
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文】
二‧九 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疏翼】
第二子段例用相違難中,第二論主難救。
【述記‧卷十】
此、論主難。
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雲︰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相[55]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爲此難。
正理論師爲救此義,複別解雲︰叁相用俱一時[56],所望別故[57],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58]。
【疏翼】
以上第四難中,第二子段訖。
【論文】
二‧一○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疏翼】
第四四相齊興難有叁子段中,第叁子段新宗背古難。
【述記‧卷十】
子段第叁、新宗背[59]古難。
論主非之[60]。以相違故,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61]。
【疏翼】
以上第四四相齊興難訖。
【論文】
二‧一一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五段如體本有等叁難。叁難爲︰一、如體本有難,二、因非本有難,叁、生等無用難。此即初也。
【述記‧卷十】
又難此師[62]。第五[63]段有叁,第一、如體本有難。
彼師[64]計用離體外無,故爲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論文】
二‧一二 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
【疏翼】
第五段有叁難中,第二子段因非本有難。
【述記‧卷十】
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65],緣謂余叁緣[66]。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
論主答[67]破: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起[68]!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69]。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
解雲︰虛疏之法,緣[70]雖現有種,更無外緣[71],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立[72]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73]。
【論文】
二‧一叁 又執生等,便爲無用。
【疏翼】
第五段有叁難中,第叁子段生等無用難。
【述記‧卷十】
正理論師複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疏,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疏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
次子段第叁、生等無用[74]難。
論主破︰既有同類親因緣體,余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爲無用。既有水、種,複待余生,如是橫執,實爲無用。
【疏翼】
以上第五段如體本有等叁難訖。
【論文】
二‧一四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爲法亦有生等。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六體等相同難。于中有二︰一、量破,二、難救。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第六、體等相同難。
又所相法,汝許叁世恒有[75],而言有生等[76]來與法合,汝之無爲體恒有,應有生等合[77]。以此返成無爲無生等,有爲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78]。
【論文】
二‧一五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疏翼】
第六體等相同難中,第二難救。
【述記‧卷十】
彼若救言︰叁世之法,是有爲故與生等合;無爲體常住,何得有生等?
難雲︰叁世之法體有爲,即有有爲之相合;無爲體常住,應有無爲之相合!
又彼救言︰有爲有起,可待相合。無爲無生,不須相合!
難雲︰無爲無起,不須相合。有爲體起,何須相合?
由如是理,征難不窮,故此[79]論雲「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疏翼】
以上第六體等相同難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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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字,《金藏》有,余無。
[2] 編按:原《疏翼》「有叁」之下有「有爲」二字,與下文「不重言有
爲」沖突,今依《大正藏》本刪。
[3] 編按:原《疏翼》「體」之下有「相」字,今依《大正藏》本刪。
[4] 智周《演秘》雲︰
西域立法︰出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唇薄、腳膝纖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即「發黃、面青、唇黑、膝大、胫粗」﹞,生子必惡。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有解,大同。
[5] 「相」字,《金藏》誤作「于」。
[6] 見《俱舍》卷五。
[7] 「初雲」,謂初引義雲。
[8] 「生」謂生力。
[9] 謂異相力、滅相力。
[10] 謂如傳說中之叁人于林中見到他們的怨敵,一人牽怨敵令出,一人
衰竭其力,一人損壞其性命。
[11] 「法」字,《俱舍》原作「行」。
[12] 《俱舍》原作「厭舍」。
[13]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雲︰
黑耳、吉祥姊妹二人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爲利益。妹爲黑耳,由耳黑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爲衰損。愚人貪著吉祥,智者欲令厭舍,先示黑耳,既見黑耳,吉祥亦舍。
[14] 愚夫類無明所盲,于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于中而生耽著。世
尊爲斷彼執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及緣生性,故作是說有叁有爲之有爲相。非顯諸行一剎那中具有叁相。由一剎那,起等叁相不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爲相。故彼契經複作是說。
[15] 盡及住異,亦可了知。
[16] 「別」字,《金藏》有,余無。
[17] 《樞要》卷中雲︰
上座部立二相。
化地部立叁相︰一、剎那滅蘊︰一切色、心。二、一期蘊:謂壽命,此二辨相。叁、窮生死蘊:雖別有法,而非是常相。﹝見《攝論‧無性釋》卷二。﹞
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剎那剎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經劫住。經部若順薩婆多,故《俱舍論》第五﹝原作「四」﹞說彼意︰生用未來,叁相用現在﹝原文爲「謂生作用在于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叁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余叁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然是假立,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大乘世同﹝《俱舍論》卷五破薩婆多雲「設許未來生有作用,如何成未來,應說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謝,如何成現在,說現在相」﹞。
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剎那,叁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力故﹝《順正理論》卷十叁雲「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衰微,名爲異位;異位以後令法後用無,名之爲滅。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叁同一時有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以前,弱于前故,有爲法爾勢力羸劣後不及前故。而或有時法增長者,由余緣至,令法生如是,非法本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增長時,其異體仍在,性令法劣故。滅即于住時起用,令用至後念無﹝《顯宗論》卷八〈辨差別品〉第叁之四雲「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叁,同于一時各別起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故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又正滅時,此所相法由余住相爲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即于爾時,由余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損。即于爾時,由余滅相爲勝因故,令其滅壞。故叁一時,無相違失。時所相法,爲名安住?爲名衰異?爲名壞滅?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不同,具有叁義。如何異相即于住時衰損能引自果作用?損彼作用令後果生劣于前因,是異相力。後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複由俱起異相爲緣衰損,能令後果更劣于前。如是一切有爲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爲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增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
若經但說有二相者,古一切有師雲︰舉初後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用,有用之時在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故,滅能令法將無用,後剎那中,正無用故。住雖有法,不及于生。異雖衰法,不及于滅。是故略住、異,但說于生、滅。
正理師雲︰此顯二時起用。未來起生功用,能令法入現在。現在有滅時,令法入過去。住異之用,與滅同時,時不異故,所以不說。生滅乃是有用無用之始際,不說生及住異爲二相等。
[18] 「嗢柁南」,梵文爲「udana」;藏文爲「sdom」,有「自說」、「集施」
等義。四種見《瑜伽》卷四十六初,即四法印。
[19] 「取」字,《金藏》無。
[20] 「八不」:一異、斷常、生滅、去來。「或」等八字,《金藏》無。
[21] 「此」字下,《金藏》衍「此」字。
[22] 「此」字,《金藏》無。
[23] 《瑜伽》卷八十一原文爲:
如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爲樂。
[24] 《瑜伽》卷五十二原文爲:
今于此中,但說此相。謂于諸行中,觀無常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故思惟無常性相。
[25] 如遍計所執性。
[26] 「世」字下,《金藏》有「故」字。
[27] 見《瑜伽》卷五十二。
[28] 《瑜伽》原作「是故二相」。
[29] 即說隨觀一生相住。
[30] 即說隨觀一滅相住。
[31] 見《瑜伽》卷五十二。
[32] 《瑜伽》五十二原文爲:
由一切行,叁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于有爲法說生有爲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于有爲法說滅有爲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由現在世,于有爲法總說住、異,爲一有爲相。
[33] 《俱舍論》卷五雲:
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叁相作用方起。
[34] 《瑜伽》卷五十二雲︰
由有因﹝即自種子﹞故,諸行非本,自相始起說名爲生。後起諸行與前差別,說名爲老﹝即異﹞。即彼諸行生位暫停,說名爲住。生剎那後諸行相盡,說名爲滅,亦名無常。
[35] 除《樞要》卷中及本論《述記》如上所舉各家釋經外,《大毗婆沙
論》卷叁十八複舉四家不同執︰
一、
謂或有執諸有爲相非實有體。如譬喻者彼作是說︰諸有爲相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不相應行蘊無有實體故,諸有爲相非實有體。
《了義燈》卷七雲︰
即經部本師。然通離識不離識,別在下例破。
二、
或複有執諸有爲法皆是無爲。如分別論者彼作是說︰若有爲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則應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爲相體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生法﹝印度佛教小乘中亦有無爲法能生義﹞乃至滅法。
叁、
或複有執叁相是有爲,滅相是無爲。如法密部彼作是說︰若無常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不能滅法。以是無爲﹝如擇滅、非擇滅﹞性強盛故,複能滅法。
《了義燈》卷七雲︰
立無爲者,非此所破。下無爲中,方始例破。此等雖立作有爲相,非不相應;以論文中標結,但破不相應故。有雲:他已破竟,故此不破。今謂不爾,非他已破,今此不破,諸不相應經部已破,今複破故。或雖無爲,然爲能相,今破能相義,下破無爲義,二假俱破,理亦無違。
四、
或複有執相與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色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識。
《了義燈》卷七雲︰
此下例破,不別破之。不爾,色、心之體即色、心故,有相符失。
實則色、心之體,不離因緣生法,不離八識見相分外有。又《大毗婆沙論》卷叁十八、叁十九,〈相納息〉第六中,廣說四相當知。
[36] 「此」字,《金藏》作「以」。
[37] 「此」字,《金藏》有,余無。
[38] 「定」字,《金藏》作「定」,余作「言」。
[39] 「目」字,《金藏》、《續藏》等作「目」,余多作「因」。
[40] 「外」字,《金藏》有,余無。
[41] 道邑《義蘊》雲︰
此因決定能成相違宗法,名決定相違,非六不定中相違決定。
[42] 靈泰《抄》釋文、《金藏》作「例」,余作「別」。
[43] 「火」字,《金藏》作「汝大士」叁字。
[44] 《俱舍論》卷五原文爲:
如何大士相非異于大士?角、犎、颉、蹄、尾、牛相非異牛?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等。遠見上升,知是煙相,非異煙體。此有爲相,理亦應然。雖了有爲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無後無相續差別,仍未知彼體是有爲,故非彼性即有爲相,然非離彼性有生等實物。
[45] 「假相」二字,《金藏》無。
[46] 以下薩婆多難大乘。
[47] 「假」字下,《續藏》注古本有「相」字。
[48] 以下爲論主答。
[49] 小乘難。
[50] 「無世」,《金藏》作「世無」,余作「無世」。
[51] 「無」字,《續藏》注疑應爲「立」。
[52] 「有」字,《金藏》有,余無。
[53] 「相」字,《金藏》有,余無。
[54] 小乘大乘對無爲法立假相與不,似有不同。如世友《品類足論》卷
六〈辨攝等品〉第六之二雲︰
俱生法雲何?謂有爲法,有生相故。俱住法雲何?謂有爲法,有住相故。俱滅法雲何?謂有爲法,有滅相故。非俱生法雲何?謂無爲法,無生相故。非俱住法雲何?謂無爲法,無住相故。非俱滅法雲何?謂無爲法,無滅相故。
《大毗婆沙論》卷叁十九雲︰
如有爲法有有爲相,無爲亦有無爲相耶?設爾,何失?若有者,雲何無爲名非聚法?若無者,《品類足論》說,當雲何通?如說︰雲何不生、不住、不滅法?謂一切無爲法。答︰應作是說︰諸無爲法,無無爲相。問︰若爾,《品類足》說,當雲何通?答︰翻對有爲,故作是說。謂有爲法有生住滅,無爲異彼,說不生等。非謂別有不生等相。
翻對有爲說,大乘亦多采之。如《瑜伽》卷八十八雲︰
複次,法有二種︰一者、有爲,二者、無爲。此中有爲是無常性,叁有爲相施設可得︰一、生,二、滅,叁、住異性。如是叁相,依二種行流轉﹝藏文作「rgyun」﹞安立︰一、依生身﹝藏文作「tshe rabs」﹞展轉流轉,二、依剎那展轉流轉。
依初流轉者,謂于彼彼有情衆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沒,名滅。于二中間,嬰孩等位,立住異性。乃至壽住,說名爲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藏文作「gźan du ”gyur ba」﹞。依後流轉者,謂彼諸行剎那剎那新新而生,說名爲生;生剎那後不住,名滅;唯生剎那住,故名住異性﹝藏文亦作「gźan du ”gyus ba」﹞有二︰一、異性﹝藏文作「tha dad pa”i bid」﹞異性,二、轉變﹝藏文作「tha dad pa”i bid」﹞異性。異性異性者,謂諸行相似相續而轉。轉變異性者,謂不相似相續而轉。非此異性離住相外,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爲一,施設一相。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爲叁相﹝藏文作「應知無爲叁相及常性」﹞。
《大集經》卷十叁﹝或昙無谶譯單行本卷十八﹞雲︰
又如來者,能隨于如;隨于如者,即隨衆生;隨衆生者,即是隨順一切諸法;隨一切法,即是不出、不滅、不住;若法不出、不滅、不住,即是無爲﹝即指法性﹞。是故說言無爲之法有叁種相︰所謂無出、無滅、無住。
又菩提留支譯《法華優婆提舍》﹝梵文爲「upadewa」,即論議義﹞卷六
雲︰
何相法者,謂生等叁相法、不生等叁相法。
無爲法體自法,本無差別,只翻對有爲法上假相差別而表相違耳。
[55] 「相」字,《金藏》有,余無。
[56] 「一時」二字,《金藏》無。
[57] 如《顯宗論》卷八雲︰
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不同,具有叁義。
[58] 《順正理論》卷十叁雲︰
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59] 「背」字,《金藏》作「乖」。
[60] 「之」字,《金藏》作「雲」。
[61] 「第五如體本有難」七字,《金藏》有。
[62] 謂難問順正理師。
[63] 「第五」二字,《金藏》作「子」。
[64] 「師」字,《金藏》作「師」,余作「部」。
[65] 謂所共許的同類因。
[66] 謂除因緣外之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
[67] 「師」字,《金藏》無。
[68] 「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起」等十字,《金藏》有。「理應無種起」,
靈泰《抄》牒文作「理應無起」四字。
[69] 「論主亦然」,此以正理論師難。
[70] 「緣」字,《了義燈》引文、《金藏》無。
[71] 如:其他各種增上緣,緣外有緣。
[72] 「立」字,《了義燈》引文作「立」,余作「之」。
[73] 《瑜伽》卷五十一雲︰
問︰若一切行各各差別有生因者,何因緣故,諸行俱時不頓生耶?答︰諸行雖有各別生因,然必待緣方得生起。若彼彼行生緣現前,彼彼行因生彼彼行。是故諸行雖現有因,然無俱時頓生起過。
卷五十二初亦雲︰
複次,是四緣中因緣一種望所生法能爲生因,余叁種緣望所生法當知但爲方便因﹝藏文作「因之方便」﹞。是故彼彼諸行生方便緣現在前時,彼彼諸行種子便能生起彼彼諸行,無有同時頓生起義。
卷叁雲︰
增上緣者,謂除種子余所依,如眼及助伴法﹝如作意等﹞望眼識。所余識,亦爾。又善、不善性﹝謂信等增上﹞能取愛、非愛果,如是等類,名增上緣。
《了義燈》卷七雲︰
「外緣」,即是親種之外,外緣未合,即不能生,即緣非恒有,故即前因,何勞別說?今更設難︰如我識外有,外緣不具,不頓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識外,法頓起!答︰所緣親境,唯自心,不能緣外,說唯心;不無增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頓起。外又救雲︰汝種雖現有,虛疏待假緣;我法體實有,還待實外緣!若爾,即執二生﹝生及生生﹞,便爲無用!
[74] 「用」字,《金藏》作「用」,余作「能」。
[75] 此謂順正理師所許:所相法爲叁世恒有。
[76] 謂還有生等相。
[77] 《了義燈》卷七雲︰
問︰此破與前理﹝第叁、二相應齊難﹞有何別?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爲別立能相,例破有爲不令別立。今以﹝彼宗﹞有爲體恒有,說生等合,例彼無爲體亦恒有應生等合。故二文別。
[78] 靈泰《抄》雲︰
汝有爲法應無生等合。體恒有故。如無爲。汝無爲應生等合,體恒有故,如有爲也。
[79] 「此」字,《金藏》作「此」,余作「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