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二八○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疏翼】

第二廣解自相、因相、果相中,第二廣釋有十門,此爲第八門具義多少。

【述記‧卷十四】

十義廣種子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少。

種有六義,遮余非種。于中有叁︰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總結簡余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相[1],今此言「六」,故雲「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爲[2],第叁遮心、心所等[3],即簡別盡[4]。然簡自處,更立余門。第二「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5]。不遮色者,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何與果俱有?複如何言「常恒隨」?

無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6],然彼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7];至「果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8]。勘彼一一,次第明之。

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成故[9]。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文】

二.二八一 一、剎那滅:謂體才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

【疏翼】

第八門具義多少中,第二隨六別釋。于中分六︰一、剎那滅,二、果俱有,叁、恒隨轉,四、性決定,五、待衆緣,六、引自果。初中又二︰一、簡自,二、遮他。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四】

顯種子義。

謂:有爲法有生滅故,于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文】

二.二八二 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疏翼】

第一明剎那滅義中,第二遮他。

【述記‧卷十四】

此、簡略[10]也。無爲不然,無轉變故,無取、無與,非能生也。亦顯大衆等[11]四部[12]、化地部十二緣起[13],非是無爲──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14]長時四相──非剎那故[15]。

若謂後時有勝功能,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16]後時;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才生,無間即滅,名爲「種子」。「有勝功力」,才生即有,非要後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爲因,無轉變故。《瑜伽》第五雲:唯無常法爲因,非常法也。舊人雲: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論文】

二.二八叁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疏翼】

第二隨六別釋中,第二釋果俱有。文亦分叁︰一、簡自,二、遮他,叁、釋妨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爲種!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爲種子!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

「現」者,顯現、現在、現有叁義,名「現」。由此,無姓人第七識不名有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17];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18];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爲後法種。

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19]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20]。即因在生,果在滅故[21]。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叁卷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爲料簡?

《瑜伽》[22]雲:法與自性爲因,非即此剎那,此必異時,非果俱有。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23]。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于種,世必不同。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爲因,不和合故。

【論文】

二.二八四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疏翼】

第二釋果俱有中,第二遮他。

【述記‧卷十四】

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24],上座部等亦爾。

種望現行,定俱一身,不相離故,得爲因也。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

【論文】

二.二八五 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

【疏翼】

第二釋果俱有中,第叁釋妨難。文分叁︰一、簡種相望,二、並簡過未,叁、種名簡前後。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爲因果,乃許同時起?

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于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爲「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爲「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雲「與他性爲因」,即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即此剎那」,此即是種前後相生。

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難曰︰見分[25]緣于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于種,自體同時有!

解雲︰種望于種爲因果,若許同時,非因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26]即非因緣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種望于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27]。現行望種,名爲「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于一剎那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28]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29]。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

體相違故[30],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31]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複能爲因生于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32]。

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叁、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叁法展轉?

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爲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叁法。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爲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爲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33],與道、定戒相似。

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前解[34]即當別脫戒體、用俱增義。

【論文】

二‧二八六 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

【疏翼】

第叁釋妨難中,第二並簡過未。

【述記‧卷十四】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爲因義;種望于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其因與果俱有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無有故。

【論文】

二‧二八七 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疏翼】

第叁釋妨難中,第叁種名簡前後。

【述記‧卷十四】

問︰爲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爲「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種望于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

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

以彼許執因果同世故[35]。

雲何複釋「無種已生」文[36]?

如彼抄會[37]。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38],及下第四[39],可披解也。

【疏翼】

以上第二隨六別釋中,第二釋果俱有訖。

【論文】

二‧二八八 叁、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

【疏翼】

第二隨六別釋中,第叁釋恒隨轉。于中分叁︰一、簡自,二、遮他,叁、正顯種子自類生。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文】

二‧二八九 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

【疏翼】

第叁釋恒隨轉中,第二遮他。

【述記‧卷十四】

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爲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40],亦此中破,以叁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論文】

二‧二九○ 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疏翼】

第叁釋恒隨轉中,第叁正顯種子自類生。

【述記‧卷十四】

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此非俱有,果[41]種攝故,《攝論》無此[42]。

問︰第七識乃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

答︰十地等中,以[43]轉變故[44],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45]?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如何恒轉?

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余。又有分[46]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此缺恒「與果俱」一義。 

若缺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缺「恒隨轉」,應名種子!

此不應爾。今于此中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余但別遮,非正顯故,其第七識爲種不成[47]。又說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48],然名「種類」[49]。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50]。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如俱時故。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無性顯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爲「種類」。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然應分別,若具六義,方名「種子」,缺一不成;無姓有情第七缺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對治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種,見道斷;已盡以來,無與果俱義[51]。故今言「與果俱」者,至對治道起以來,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爲「種子」,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于一界不成有叁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52]。故知不約剎那而說,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不生當果爲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53]。

【疏翼】

以上第二隨六別釋中,第叁釋恒隨轉訖。

【論文】

二‧二九一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

【疏翼】

第二隨六別釋中,第四釋性決定。于中分二︰一、簡自,二、遮他。

【述記‧卷十四】

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謂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雜亂生。

【論文】

二‧二九二 此遮余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疏翼】

第四釋性決定中,第二遮他。

【述記‧卷十四】

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爲同類因,有因緣義[54]。

夫因緣者,辦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辦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爲因亦然[55]。

【疏翼】

以上第二隨六別釋中,第四釋性決定訖。

【論文】

二‧二九叁 五、待衆緣:謂此要待自衆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

【疏翼】

第二隨六別釋中,第五釋待衆緣。文分爲二︰一、簡自,二、遮他。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若要善等種方爲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生果!

謂自種子要待衆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

【論文】

二‧二九四 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衆緣,恒頓生果。

【疏翼】

第五釋待衆緣中,第二遮他。于中有二︰一、遮自然因,二、遮緣恒有,並答伏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56],不待衆緣,恒頓生果。此方外道,爲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文】

二‧二九五 或遮余部緣恒非無,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種于果,非恒頓生。

【疏翼】

第五釋待衆緣中,第叁遮緣恒有並答伏難。

【述記‧卷十四】

叁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若緣恒有,應恒生果!種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緣恒無。

【疏翼】

以上第二隨六別釋中,第五釋待衆緣訖。

【論文】

二‧二九六 六、引自果:謂于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疏翼】

第二隨六別釋中,第六釋引自果。文分爲二︰一、簡自,二、遮他。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謂于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文】

二‧二九七 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

【疏翼】

第六釋引自果,第二遮他。于中分二︰遮執一因萬果,二、遮色心互爲因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即大自在爲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文】

二‧二九八 或遮余部執──色、心等,互爲因緣。

【疏翼】

第二遮他中,第二遮色、心等互爲因緣。

【述記‧卷十四】

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爲因,四望色蘊,亦得爲因[57]。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爲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爲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隨轉」,名爲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轉」,爲名「種」不?

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于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此缺何義也?與果不俱故,其無姓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

此亦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58],方名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粗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59]中,以上明種。

【疏翼】

以上第八門具義多少中,第二隨六別釋訖。

【論文】

二‧二九九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余。

【疏翼】

第八門具義多少中,第叁總結簡余非實種子。于中分二︰一、總結前並簡轉識非種,二、料簡非實種子。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四】

自下第叁、總結料簡,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

【論文】

二‧叁○○ 外榖、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疏翼】

第叁總結簡余非實種子中,第二料簡非實種子。

【述記‧卷十四】

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60]外榖麥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雖識所變,假名「種子」,非實種子[61],現行法故。《攝大乘》雲: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爲緣,由依彼熏習。[62]又引頌雲:天地、風、虛空[63]、陂池[64]、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65]在外[66]。故由內種、外榖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內種識變已,複生麥等,麥等複識變,以重變故,故非種子,如眼根等[67]。故下文雲外麥等,克體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68]。此等以上,並《攝論》[69]有。

【疏翼】

以上第一以出體等十門分別釋種子中,第八門具義多少訖。

【論文】

二‧叁○一 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疏翼】

第二廣釋叁相有二,第一以出體等十門分別中,第九雙辨內外種生引二因。

【述記‧卷十四】

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引二因。

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

答︰有。

何者?

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無性雲︰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70]。

天親雲︰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余枯、喪、屍骸等,名引因──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余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爲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71]。

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死無屍骸故。然天親論意︰無著大師爲成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雲︰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亦不相違。

此雖《攝論》[72]文,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73]。《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74]。《瑜伽》第十雲︰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75]。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爲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爲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76]。無性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爲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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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字,依《瑜伽》第五補入,金陵本、《大正藏》誤作「子」。

[2] 真如、擇滅、非擇滅等,亦可說無爲聚。

 此謂:種子六義之第一義「剎那滅」,即遮種子義非無爲法。

[3] 種子六義之第叁義「恒隨轉」,即遮非轉識。

[4] 道邑《義蘊》雲︰

色法外種,亦具六義,如《疏》自說。不相應法,假無體,更不須遮,或隨色心亦已遮訖。

 《樞要》卷中雲︰

《瑜伽》第五建立因有七﹝種﹞相︰

第一、「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爲法因︰謂﹝或﹞爲生因,﹝或爲﹞得因,﹝或爲﹞成立因,﹝或爲﹞成辦因,﹝或爲﹞作用因」。即當六義中,第一「剎那滅」。

第二、「又雖無常法爲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爲因,亦與後念﹝原無「念」字﹞自性爲因,非即此剎那」。即當六義中第二「果俱有」、第叁「恒隨轉」。其「與他性爲因」者,即種望于現行,名爲「他性」;緣、不緣,礙、不礙,隱、顯等,種種異故,名爲「他性」──即「果俱有」。其「與後念﹝原無「念」字﹞自性爲因,非即此剎那」︰種子自類相生,名爲自性前後生也,即「恒隨轉」。故《唯識》﹝卷二﹞雲「此顯種子,自類相生」。《攝論》﹝卷一﹞、《唯識》﹝卷二﹞以果世別,開之爲二。《瑜伽》據一念因能生二果,因無別故,合之爲一,亦不相違。

若諸種子生果,應取所熏中,說同身非相離者;即爲亡人七齋追福,何有他作而得自身受勝果等?又異趣身如何受果?

有解︰前趣有善惡相,令受罪者能發善心。又經雲:地獄等上有白、黑幡,表善惡相,令彼罪人發善心故。

若爾,鬼、畜、人、天,無白黑幡,應不受果?

有解︰但是化後﹝疑「彼」﹞俗語,何必得果?以在生時不信有此因果教故——我殺,還我受;走避,脫亦難。

又解︰由現在作福者勝願資故,令受罪者七分得一。又由亡者曾有處分作善惡事,現在爲作,果遂本心,故有果報。同趣可受,異趣成難。又無受盡相,依名言種生自同類;有受盡相,謂善、惡業,助名言種感異性故,有萎歇時。非善、惡種生自善、惡,而有萎謝。

第叁、「又雖與他性及後自性爲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爲因,非未生已滅」。即當六義中「果俱有」及「恒隨轉」二。《唯識》雲「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正顯爲因之世,非正種子之義。現行之因得諸果等,皆亦爾故。《攝論》﹝卷一﹞、《唯識》,以通諸法,不唯種子;故果俱中,「因」言敘出。《瑜伽》前即合二爲一,故別開說爲因之世,故不相違。現在、去、來,非種子也。

第四、「又雖已生未滅,然得余緣,方能爲因,非不得﹝余緣﹞」。即六義中,第五「待衆緣」。

第五、「又雖得余緣,然成變異方能爲因,非未變異」。即六義中,無別相門,即待衆緣攝。「待緣」有二︰一、顯一因體不能生果,故待衆緣。二、顯待緣已,方始變異。《瑜伽》據體、易有別,開一爲二。《攝論》﹝卷一﹞、《唯識》以待緣義等,合二爲一,亦不相違。「變異」是轉易義故。

第六、「又雖成變異,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爲因,非失功能。」即當六義中,第四「性決定」。

第七、「又雖與功能相應,然必相稱相順方能爲因,非不相稱相順。」即當六義中「引自果」。

總而言之,合六義中第二「果俱有」、第叁「恒隨轉」爲《瑜伽》第二、第叁義門對說。開六義中第五「待衆緣」爲《瑜伽》第四、第五。自余一切六﹝義﹞、七﹝相﹞無差。勘《瑜伽》第五抄﹝即《略纂》卷四雲「如是總顯此中第叁(「已生未滅」)、第五(「成變異」),六義中無。余五、即彼六」﹞。

[5] 如理《義演》雲︰

此釋以次門來由。但約料簡自種子處立余第二、四、五、六門等,不是遮余法非種子而立余門等。意雲:第一、第叁遮簡總盡,種子義已成立。今謂料簡自種子處,更立第二門等。言「不敘之」者,意說第二門等,隨立種子處分別,不懸敘也。

[6]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執麥等外種,說名「世俗」,阿賴耶識所變現故。言「勝義」者,阿賴耶識是實﹝藏文作「勝義」﹞種子,是一切種子實因緣故。

 世親意同。

[7] 即二法同六種差別,未分別論。

[8] 《攝論‧世親釋》雲︰

若于此時種子有,即于爾時果生故。

 《攝論‧無性釋》雲

已滅,生果不應理故,如死雞鳴。

 但無性複解如「蓮華根」,似內外種兼論,不只以外喻內。《疏》下

 文雲「可細尋之」,即「不論外」不可決定。

[9] 《攝論‧無性釋》續雲︰

是故應許種子與果俱時而住。以此與果不相違故。如蓮華根。雖複俱有,然非一二叁剎那住,猶如電光﹝以下兼論「恒隨轉」義,亦兼論內外種﹞。何者應知此恒隨轉?剎那轉轉﹝即展轉義﹞,經于多時,恒隨轉故。所以者何?其根損益,枝等同故。

[10] 「略」,疑爲「他」。

[11] 「等」,取一說、說出世、雞胤。

[12] 九無爲法中第八「緣起支性」。

[13] 九無爲法中第九「緣起真如」。

[14] 「正量部」,梵文爲「sajmitiya」。

[15] 《大毗婆沙論》卷叁十八,則舉分別論者及法藏部﹝梵文

 「dharmaguptaka」﹞雲︰

或複有執諸有爲相皆是無爲,如分別論者彼作是說︰若有爲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則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爲相體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或複有執︰叁相是有爲,滅相是無爲,如法密部彼作是說︰若無常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不能滅法,以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滅法。

 「分別論者」,乃指邪分別者。

 《雜集論述記》卷十雲︰

正量部命、遲、色、次、心、速……心,經十六念。

 余如前引《樞要》卷中說。

[16] 「如」字,《疏翼》原作「即」字,《大正藏》作「如」。

[17] 智周《演秘》雲︰

謂無姓人現行第七熏成種時,雖果俱有,以﹝所熏﹞種子果體性沈隱﹝即「現」叁義中缺「顯現」一義﹞,所以現七不名種子。

問︰論雲「謂與所生現行果法」,簡諸現識不名種訖,論更用下之「現」字,何煩《疏》說雲「顯現」簡耶?答︰若無下「現」,疑因無體,及在過、未,亦何名種?爲遮此事,故置「現」言。

若爾,現中但攝二義。前「現行」言已簡現識,下「現」字中,應除「顯現」!答︰即「顯現」言,釋彼第七非種所以。若不爾者,有何所以,無姓第七不名種耶?若爾,論何不言「顯現」?答︰若言「顯現」,唯得一義,失余二義。故不言「顯現」。

問︰「顯現」乃遮一切現行,何但無姓?﹝答:﹞余﹝有姓﹞現,缺余﹝義﹞,非但此一。無姓第七,唯缺此一,故偏簡焉。

 如理《義演》雲︰

其有姓人、無姓人前六種,于無想天等五位不行,缺恒隨轉,非此所論。……有姓第七缺恒隨轉,此中不簡,如第叁恒隨轉門中對簡故。

[18] 道邑《義蘊》雲︰

有二解︰一雲︰現果不定,因常有故。二雲︰如龜毛等相,雖與見分同一種子,畢竟不生。其種定有,故說現有唯因也。

[19] 「彼師」,謂勝軍。

[20] 《大毗婆沙論》卷叁十九雲︰

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

[21] 智周《演秘》謂在生者爲果,在滅者爲因,疑二爲倒。

 本論卷叁雲︰

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時雖有二,而體是一。

 本論《述記》卷十八雲︰

前果、後因,俱時而生。

 今此次文亦雲:

若因在滅,果在生相。

[22] 見《瑜伽》卷五。

[23] 道邑《義蘊》雲︰

且如人趣欲終,滅相在前;天趣欲臨,生相居後。二趣既同現在,故有並生之妨。

[24] 《俱舍論》卷六論主與一切有部辨俱有因雲︰

如是一切理且可然,而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說:雲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豈不現見燈焰、燈明、形、影同時?此應詳辨爲即燈焰與明爲因,爲由前生因緣和合焰明俱起,余物障光明而有影現?如何說此影,用形爲因?

[25] 「見分」,指自體分。

[26] 「因果」,屬所緣緣。

[27] 道邑《義蘊》雲︰

如第一種同時既能生第二種,有何因由,不許第二﹝種﹞同念之中,更生第叁種等耶?

[28] 「所生」,謂所熏習之種子。

[29] 智周《演秘》雲︰

緣未具故。又若生現,有無窮失。

[30] 智周《演秘》雲︰

亦應見道轉生新種,不以同時本有種子爲因而生,以相違故。

[31] 「本有種」,即無漏種子。

[32] 智周《演秘》雲︰

由世第一﹝法﹞熏習力故,增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轉生,轉生,所以得新熏稱。

[33] 智周《演秘》雲︰

由此,同念無轉生種,卻證于前別解脫戒用增爲勝。

[34] 即「四法同時」之義。

[35] 勝軍意許上座部主張因果同世,即因在滅,果在生故。智周《演秘》

 雲︰

生、滅二相雖同一世,是二剎那以爲因果,故亦不是即剎那也。

[36] 見《對法》卷四雲︰

無種已生者,謂最後蘊。

[37] 《雜集論述記》卷十叁無文。

[38] 《瑜伽》卷五十六雲︰

問︰眼與眼識若是因果,雲何俱有?若俱有者,雲何得成因果兩性?答︰識依眼生,非如種、芽因果道理。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是故此二俱時而有,因果性成,猶如燈焰光明道理。如眼與眼識,耳、鼻、舌、身,與彼諸識,當知亦爾。若異此者,雖有自種,無所依故,眼等諸識,應不得生。

 《略纂》卷叁十解雲︰

問答眼與識是因果如何俱有中,雲何何故眼與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勝軍論師﹝引﹞此文證知種子現行時﹝疑「爲」﹞別時生,如非正生因故,根非同時生識,是建立因,得同時生故,知正生因異時生。今解雲︰此文據正生非正生。正生者,是種生芽之因,明同時;不言正生,即異時。此中建立因是增上緣,非正生因緣,增上緣因果何妨同時生!故下文﹝雲:﹞「雖有自種,無此﹝原作「所」﹞依故,識不應生。」其正生因,即不定。種生種異時故。

[39] 本論卷四雲︰

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已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有義:彼說爲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本論《述記》卷二十五雲「謂此時緣缺,現在種子不能更引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爲『無種』」﹞;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焰燭同時,互爲因故。

[40] 《攝論》卷二雲︰

若複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種子,此不得成,如前已說。

 《攝論‧無性釋》卷叁雲︰

「若複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爲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

 卷一又雲︰

經部所立色爲意識俱生別依,此不成就,不應道理。以就思擇、隨念分別,應一切時無分別故。由此道理,余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識別依﹝本論《述記》卷叁十八謂上座部執「胸中色物爲意根」﹞,亦不成就。如所說過,恒隨逐故,譬如依止色根諸識。

 本論《述記》卷二十一雲︰

無性﹝《釋》﹞第叁雲「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爲量者,故言「經部」﹝卷叁所破者,即「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爲種因果成立」﹞。卷二十七複解本論卷五「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

 至文當知,姑不多引。

[41] 「果」字,金陵本誤作「俱」。

[42] 見《攝論》兩《釋》卷二,其中無「自類相生」言。

[43] 「以」,疑「已」。

[44] 《佛地經論》卷五雲︰

一一地中略說各證一平等性,修習圓滿,成就佛地平等性智,是故說言平等性智由十種相圓滿成就。若廣說者,一一地中,各證無量平等法性修習圓滿,成就佛地平等性智。

 靈泰《抄》雲︰

其十地中,若五地以前,其第六識法空根本智緣真如時,其第七識起平等性根本智,亦唯真如,不能緣俗。其第六識中,若起後得智緣俗事時,其第七識還起平等性後得智而緣阿賴耶識。若五地以去,第六識中起無漏智變緣真俗時,其第七識亦起無漏智變緣真如及緣第八識故。

 《佛地經論》卷五解第四「弘濟大慈平等法性」雲︰

慈有叁種︰一、有情緣,二者、法緣,叁者、無緣。初發心位諸菩薩等多分修習有情緣慈,多是有漏,以世俗有,爲境界故。修正行位諸菩薩等,多分修習法緣之慈,亦多有漏,大乘教法,爲境界故。得無生忍諸菩薩等多分修習無緣之慈,雖有所緣,緣法界故;譬如眼等異熟諸法無有分別,不作加行,任運轉故;說名無緣平等性智相應大慈。

或有義者,唯緣法界,所緣分別,永無有故,不緣有情及諸法故,名無緣慈。複有義者,亦緣諸法。如實義者,亦緣有情;但無分別平等行相,了知一切假立有情性平等故,緣生等法性平等故,無我真如性平等故,名平等智。此智相應,就所緣境得具叁慈,但無分別平等行故,說名無緣。

[45] 《攝論》卷一末雲︰

有受盡相者,謂已成熟異熟果善、不善種子。無受盡相者,謂名言熏習種子,無始時來種種戲論流轉﹝所得﹞種子故。

[46] 「有分」,即有支。

[47] 靈泰《抄》雲︰

前六義中生滅﹝即「剎那滅」﹞簡無爲,「恒隨轉」顯種子。自類相引,顯種子義,立自余門,但別遮余計也。如簡去、現行心第七識不是種子也。

[48] 見《攝論》二《釋》卷二。

[49] 「種類」,藏文作「rigs」。

 《攝論‧無性釋》雲︰

若依種類句義﹝藏文作「種類事」﹞,六種轉識,或二剎那﹝藏文無此四字﹞,同一識類,或剎那類﹝藏文無此四字﹞,無有差別。由異品﹝藏文無「異品」二字﹞故,或即彼識或彼剎那有相,熏非一切者,此不應理。種類例余,成過失故。阿羅漢心不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一類法故。或類例余成過失者,是例余類,有過失義。此義雲何?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

[50] 只名「種類」。

[51] 如理《義演》雲︰

無想定依厭心種子上立。若至見道,無想天畢竟不受。約此義,說雲「種見道斷」,即不生斷。其實,種體金剛心斷,此種是善,不障聖道。

[52] 《瑜伽》卷二初雲︰

隨所生處自體之中,余體種子皆悉隨逐,是故欲界自體中,亦有色無色界一切種子。如是,色界自體中,亦有欲無色界一切種子;無色界自體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種子。

 如理《義演》雲︰

種子具六義,約長時說,非要念念中而具六義。若一念中具六義者,便有于一界不成叁界諸種之過。「一界不成叁界」等者,以他界種不生現行,不名「種」故,若爾,應不名種子成就;彼種既名「成就」,故知可有「果俱」,即名「種子」,非要念念中常與現俱也。

[53] 謂見道位中無想定等種子。

[54] 《大毗婆沙論》卷十七雲︰

問︰此中何故不說前生等不善根,與後生等無記根,及相應法爲同類因;前生等無記根,與後生等不善根,及相應法爲同類因耶?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乃至廣說。

有說︰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義有余。

有說︰若作是說,或有生疑︰不善根亦通叁界,或無記根惟在欲界;或複生疑︰因少、果多,或因多、果少;是故不說。文雖不說,而義實有﹝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中﹞,自部互爲同類因故。

 又卷十八雲︰

問︰不善同類因若時取果,亦與果耶?答︰應作四句︰有時取果,非與果,謂不善心無間善無記心現在前;有時與果,非取果,謂善、無記心無間不善心現在前,即住過去所間不善心;有時取果亦與果,謂不善心相續無間斷位;有時不取果,亦不與果,謂除前相。

[55] 道邑《義蘊》雲︰

《俱舍》以苦谛下七法謂五見、癡﹝不共無明﹞、疑,集谛下四法謂二取、癡﹝不共無明﹞、疑,合二谛下十一隨眠,爲遍行因體,此十一法遍與自地自界五部諸法而爲因故。身、邊二見,唯無記性,而與五部不善爲因,故通異性果也。俱有因得士用等果,士用果寬,故通異性,如《俱舍》﹝卷六﹞敘。

 靈泰《抄》雲︰

然遍行因既是煩惱,即唯不善性與不善性爲因,如瞋與瞋爲因。又不善性與有覆性爲因,即如瞋等爲身邊見爲因等;又有覆性與有覆性爲因,即如身邊見與後念身邊見爲因;又有覆與不善性爲因,即如前念身邊見與後念瞋等爲因。

 《大毗婆沙論》卷十九雲︰ 

有染汙色以見所斷法爲因,非一切染汙色,乃至有染汙識以見所斷法爲因,非一切染汙識 。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叁雲︰

夫士用果,總有四種︰一、俱生士用果:謂俱有相應因同時展轉果,及同時造作得者。二、無間士用果:謂等無間緣,及余鄰次造作得者。叁、隔越士用果:謂如異熟果,及如田夫春種秋收等。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滅體不生也。

[56] 「自然」,即不假功用,梵文爲「anabhoga」。

[57] 《俱舍論》卷六雲︰

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爲同類因。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爲同類因。染汙與染汙、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

有余師說︰淨無記蘊,五是色果,四非色因;有余師說︰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有余師說︰色與四蘊相望,展轉皆不爲因。

 普光《記》卷二十四解雲︰

善染五蘊展轉爲因,更無異說。無記五蘊,四說不同︰

第一說︰展轉爲因,性類同故。

第二說︰五是色果,顯色爲五因,四非色因,顯四﹝原作「因」,今依義改﹞不生色。此師意說四蘊勝故,非爲色因,色蘊劣故,與四爲因。

第叁說︰五是四果,顯四爲五因。色非四因,顯色不生四。此師意說四蘊勢力強故,能爲色因,色蘊勢力劣故,非與四爲因。

第四師說︰色與四蘊互不爲因,俱是無記,劣﹝于﹞異類故。

諸論皆有四說,並無評家。

[58] 此句具意:與現行果法俱有、現在、共和合,方名種子。

[59] 謂第八具義多少門。

 靈泰《抄》雲︰

重明因﹝所有﹞相總有十門,種子之義當第八也。

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種生。第七相分雲何生﹝第﹞八﹝一切種子識﹞?答︰心相故,故能生心。

問︰所熏﹝第八見分﹞種,爲一﹝相分種﹞,爲二﹝相分種及第八見分種﹞?設爾,何失?若唯一種,雲何生慮﹝第八識見分﹞、非慮﹝第七識相分﹞二耶?七相、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雲何二?答︰雖能熏一,由有﹝親所緣影像及疏所緣﹞本質,熏二,無失。余,難思擇﹝如第八,名言熏習與善惡業總報一期異熟熏習,以及本有與新熏如何相資等﹞。

[60] 如《攝論‧世親釋》卷二雲︰

謂阿賴耶識乃至﹝對﹞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榖等,唯能引生稻榖等果。

 又雲︰

如是所說二種種子,謂外及內,應知皆有能生能引。此中外種乃至果熟,爲能生因;內種乃至壽量邊際,爲能生因。外種能引枯後相續;內種能引喪後屍骸;由引因故,多時續住。若二種子唯有生因,此因既壞,果即應滅,應無少時相續住義。

[61] 《攝論‧世親釋》卷二雲︰

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爲「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無性《釋》卷二雲「皆是衆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力所變現」﹞,勝義即是阿賴耶識。所以者何?是一切法真種子故。

[62] 見《攝論》卷一。《攝論‧無性釋》卷二解雲︰

又外種子若稻榖等,或雖有種,而複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種,而複得生。雲何內種非如外種?有作、不作,失、得過失。故次答言「過故成相違」,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

[63] 「天地、風、虛空」:藏文「天」及「虛空」只作「nam mkha”」。

[64] 「陂池」,藏文作「”bab chu」。

[65] 「不」字,《金藏》作「似」。

[66] 如是等類,有無量頌。

[67] 道邑《義蘊》雲︰

其根種子第八變已,生現根時複變現根。

[68] 本論卷二原文爲: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爲增上緣,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爲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69] 謂《攝論》卷一、兩《釋》卷二。

[70]《攝論‧無性釋》卷二原文爲:

如是外、內二種種子,俱爲生因,及爲引因。若外種子親望于芽,爲能生因;傳望莖等,爲能引因。阿賴耶識是內種子,親望名、色,爲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爲能引因。生因,且爾,雲何引因?爲答此問,故說「枯喪由能引」言。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才死,即應滅壞!雲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弦行力﹝藏文「”gor ba」﹞,爲能生因;令箭離弦,不即墮落。彎弓行力,爲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爲放弦行力﹝藏文作「”gor ba」﹞,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應不墮故﹝藏文無此叁句﹞。既離弦力遠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有誦「任運後滅故」者,彼直以理增益引因,非說﹝射箭﹞譬喻。所以者何?油燭都盡,不待外緣,燈焰任運後漸方滅,非初即滅。由此道理決定應有能引功力于今未盡;內法諸行亦應如是,有種勢力展轉能引令不斷絕﹝藏文作「由此道理,可以比知,內法諸行非如先前繼續增長,決定依于引力,以至都盡」﹞。

[71] 《攝論‧世親釋》卷二原文爲:

如是所說二種種子,謂內及外,應知皆有能生、能引。此中外種乃至果熟,爲能生因。外種能引枯後相續,內種能引喪後屍骸。由引因故,多時相續。若二種子唯有生因,此因既壞,果即應滅,應無少時相續住義。若謂剎那展轉相續,前念爲因,後念隨轉,是則後邊不應都滅,由此決定應有引因。此二種子譬如放弦,彎弓爲因,箭不墮落,遠有所至。

[72] 即《攝論》卷一、兩《釋》卷二。

[73] 《對法》第四卷原文:

略攝支者,謂前所分別十二支,今複略攝爲四︰謂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唯由如是四種支故,略攝一切因果生起法盡。謂于因時有能引、所引,于果時有能生、所生。

能引支者,謂無明、行、識。爲起未來生故,于諸谛境無智爲先,造諸行業,熏習在心故。

所引支者,謂名色、六處、觸、受。由心習氣力,能令當來名色等前後相依、次第生起種子得增長故。

能生支者,謂愛、取、有。由未永斷欲等愛力,于欲等中愛樂。妙行、惡行差別爲先,發起貪﹝與﹞欲,以有有取識故于命終位﹝如﹞將與異熟﹝果﹞,隨順貪﹝與﹞欲隨一業習氣現前有故。所生支者,謂生、老死。由如是﹝行相﹞業差別﹝即不同業﹞習氣現前有故,隨于一趣一生等差別衆同分中,如先所引﹝「如先所引」藏文無﹞名色等異熟﹝藏文無「異熟」﹞生起故。「生、老死」言,爲顯依叁有爲相﹝藏文有「當可厭」﹞故。

[74] 《略纂》卷八雲︰

本識是引果名色種隨,名色是總六處種隨,六處爲依觸種隨,觸爲能生受種隨。《唯識》﹝卷八﹞、《對法》﹝卷四﹞雲此識等五,名爲所引。無明、行,能引故,即此所引及能引,俱爲引因。引生、老死,勢疏遠故。雖皆名引因,識等五種與生、老死,爲因緣生故。

[75] 《瑜伽》卷十原文:

問︰幾支是引因所攝?答︰從無明乃至受。

問︰幾支是生因所攝?答︰從愛乃至有。

[76] 《樞要》卷中雲︰

生引因中《瑜伽》﹝卷叁十八﹞等雲︰未潤種子,名牽引因,已潤種子,名生起因﹝如雲「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所余諸緣爲攝受因。即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叁性十因﹝隨說、觀待、牽引、攝受、生起、引發、定別、同事、相違、不相違﹞悉皆如是。果雖合爲一,不論遠近、正殘、生引,其能生種,通業﹝異熟﹞及因緣──未潤去果遠,名引因;已潤去果近,名生因。叁性十因,即爲叁義。生引二因,並無性、天親二﹝正殘、內外﹞,合有五解︰﹝加未潤、已潤、﹞現、有、正殘。能爲生引,亦有內外果爲生引。

[77] 靈泰《抄》雲︰

若准道理,即生因爲先,引因在後。若准《瑜伽論》等,引因爲先,生因在後。且如無明、行,乃至觸、受,皆是引因,去果遠也。愛、取、有是生因,去果近故。則是引因在先,生因居後。今解不然,所望別也。無性立生因、引因,約已潤生位說。在胎中業種,能生本識現行令起,業種望識,名生因;本識受生已,名色漸增,業種望名色,則名引因,以是遠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