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四‧叁五二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疏翼】
第一解因相應中,第二釋余俱。
【述記‧卷二十八】
根本既訖,更問所余。
自下第二段、第七余所相應門。于中有二︰初、問,後、答。
此即外人乘前起問。
所以者何?
此意,因中恒時染汙,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問。
【論文】
四‧叁五叁 不爾,及「余觸等俱」故。
【疏翼】
第二第七余所相應門中,第二答。
【述記‧卷二十八】
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
「不爾」、「故」,叁字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言[1]「余」字,遂有诤生。
【論文】
四‧叁五四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余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廣分別。
【述記‧卷二十八】
下、有二解「余」字,即爲二文︰一、謂四惑之余,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余,即下四師解是。
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余心所所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余」,後、釋「及」字[2]。
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余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伽》第叁雲:通一切性、處、時、一切俱等[3],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余」字,四惑之余也。
【疏翼】
此第一以二義解中,第一解。
【論文】
四‧叁五五 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余」言。
【疏翼】
第一以二義解「余」中,第二解。
【述記‧卷二十八】
次、第二解。
此、第二解「余」。
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通于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于彼相應五性,故置「余」言。
問︰若爾,何故次後[4]複說是「有覆」性?
答︰言「余」者,爲異前性,不知何性,複言「有覆」分別自體,爲簡彼前性,故置「余」言。
【疏翼】
以上第一釋本頌中,第一以二義解「余」訖。
【論文】
四‧叁五六 「及」,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疏翼】
第一釋本頌中,第二釋「及」字。
【述記‧卷二十八】
問︰「余」字既然,「及」字何用?
「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余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此俱也。故前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
【疏翼】
以上第一師解「余」字中,第一釋本頌訖。
【論文】
四‧叁五七 此意何故無余心所?
【疏翼】
第一師解「余」字中,第二釋無余心所所以。于中分二︰一、問,二、答。此即初問。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然此識唯與此四煩惱相應耶?不爾。如是頌曰︰及余觸等俱。
論曰︰即指所謂相應。言「及」者,謂和集義。言「觸等」者,謂觸、作意、受、想、思。如是五法,是遍行故,與一切識相應。彼等亦隨所生,即與彼處所攝相應,非與異界、異地所攝相應。
複次,言「余」者,爲簡別根本識相應故。謂根本識相應觸等,是無覆無記性。而染汙意相應者,如意亦是有覆無記性。
由此,可知安慧屬于第一師解「余」字爲四惑等之余者。
【述記‧卷二十八】
次、釋無余所相應。
爲欲了知,更須發問。
此外人問。
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
【論文】
四‧叁五八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
【疏翼】
第二釋無余心所所以中,第二答。于中分四,第一答無別境中,依次分五,此即第一答無欲心所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5]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于所愛事,有欲生故[6]。
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
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于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
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未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7]文別,與第八識所簡[8]乃同。
【論文】
四‧叁五九 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無所印持,故無勝解。
【疏翼】
第一答無別境中,第二答無勝解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勝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余,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
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于今決定,勝解生故[9]。
【論文】
四‧叁六○ 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
【疏翼】
第一答無別境中,第叁答無念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于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說:于串習事,念方生故[10]。
【論文】
四‧叁六一 定──唯系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疏翼】
第一答無別境中,第四答無定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定──唯別作意「系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11]。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十五說:于所觀事,其定方生[12]。任運緣者,即無此定。
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
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粗淺,隨業等境。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13]。
【論文】
四‧叁六二 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疏翼】
第一答無別境中,第五答無別慧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慧──與我見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14]慧分故,余別有性[15]。
問︰慧緣觀察事,此識言[16]慧俱;定言觀察事,此俱應有定!
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慧俱;深專一境[17]有定生,此俱故無定。
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慧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
答︰定境加行,必慧緣,定得緣觀察;有慧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慧寬定狹,故此無定。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一答無別境心所訖。
【論文】
四‧叁六叁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答無善心所。
【述記‧卷二十八】
第二、簡善。
其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
【論文】
四‧叁六四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答無隨煩惱。
【述記‧卷二十八】
自下第叁、何故無隨惑。
根本前已說。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18]雖說實[19],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20],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根本俱,隨根本後起。
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余名忿等,如長等色,即于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
此識恒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
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雲︰忿等皆假[21],此識一向非隨惑俱。
言余染心說俱義者[22],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
叁文[23]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論文】
四‧叁六五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
【疏翼】
第二答中,第四答無不定心所。于中分叁︰一、無惡作俱,二、無睡眠俱,叁、無尋伺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不定四中[24],其文可解。
【論文】
四‧叁六六 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衆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
【疏翼】
第四答無不定心所中,第二無睡眠俱。
【述記‧卷二十八】
睡眠若起,知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外衆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25],即是間斷、非相續義。
「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
此第七識所藉緣少,「無始一類」,簡別不假內緣而起。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論文】
四‧叁六七 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粗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疏翼】
第四答無不定心所中,第叁無尋伺俱。
【述記‧卷二十八】
「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26]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粗發言,「伺」則細發語。
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粗細發言」,故不與彼俱。
故此識俱,唯有九法。
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27]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
解雲︰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說遍七?
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
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爲遍?故知後說,于義爲勝。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28]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29]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余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若互有無,如下[30]自解。
若作此釋,前[31]解爲勝。
【疏翼】
以上第二廣分別中,第一解「余」爲四惑之余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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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言」字,《義演》同,余本作「有」。
[2] 此即二義解中第一解。
[3] 《瑜伽》卷叁原文爲:
問︰如是諸心所幾依一切處心生、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答︰五,謂作意等,思爲後邊。
[4] 即卷五初。
[5] 「是」字,靈泰《抄》、《秘蘊》作「事」。
[6]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欲﹝藏文作「”dun pa」﹞雲何?謂于彼彼境界,隨趣,希樂﹝藏文作「”dod pa」﹞。
又雲︰
彼彼希望愛雲何?謂于所余﹝未得﹞可愛色等,起希求愛。
[7] 本論卷叁:
謂欲──希望所樂事轉。
[8] 本論卷叁雲「此識任運,無所希望」。
[9] 《瑜伽》卷五十五雲︰
謂于彼彼境界,隨趣、印可﹝藏文作「ves par ”dzin pa」﹞。
[10]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謂于彼彼境界,隨趣、明記﹝藏文作「mvon par brjod pa」﹞。
[11] 道邑《義蘊》雲︰
執虛空﹝我﹞等,作常解故,亦非定也。
[12]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叁摩地雲何?謂于彼彼境界隨順趣向,爲審慮依﹝藏文作「ves par sems pa la brten nas」﹞,心一境性。
[13] 道邑《義蘊》雲︰
問︰此中論雲「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次上即雲「此識無始恒緣定事」,次下複雲「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文勢既不相違,何乃乖角如斯?
答︰前、約所緣境定,下、約能緣行相分位不殊。此據能緣、所緣剎那生,新新﹝解各﹞別起,故無有定,不相違也。
問︰若以能緣所緣剎那滅,故無定者,即除無分別智,余後得智等,皆應無定!答︰彼即專注深取,此乃任運散緣;生滅雖同,定散別異。
[14] 「即」字,《瑜伽》卷五十五原作「是」。
[15] 「別有性」,《瑜伽》卷五十五原作「實物有」。
[16] 「言」字下,靈泰《抄》、《秘蘊》有「即」字。
[17] 「境」字下,靈泰《抄》、《秘蘊》多「有境」二字。
[18] 即《瑜伽》卷五十五。
[19] 即「是實物有」。
[20] 《五蘊論》雲︰
除四大種,余所造觸︰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饑、渴等。
[21] 如《對法》卷一雲︰
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瞋等外,無別性故。
[22] 《瑜伽》卷五十五雲︰
當知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相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藏文作「”chal ba”i wes rab」﹞,與一切染汙心相應。
卷五十八雲︰
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
《對法》卷六雲︰
無慚、無愧,于一切不善品中恒共相應。若離不顧自他,不善現行,無是處故。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23] 即《瑜伽》卷五十五、五十八,《對法》卷六。
《雜集論述記》卷八「二十門分別隨煩惱,第五自類俱起門」中有
雲︰
五十五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遍染者,依別義說,非實能遍。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故說。遍通叁義,名遍染心。五十八說邪欲、﹝邪﹞勝解及此大八,十遍染者,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遍通二義,名遍染心。此論第七﹝應作「六」﹞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無記不善。通四義故,名遍染心。皆非實遍,忘念等叁別境分者,不遍染心,癡分等者,遍染心起,故知大八,名十九俱。
[24] 此謂第一科「無惡作俱」。
[25] 如《對法》卷一末雲︰
睡因緣者,謂羸瘦﹝藏文作「bam chuv」﹞、疲倦、身分沈重、思惟﹝藏文作「yi la byed pa」﹞暗相、舍諸所作,曾數此時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藏文作「gźan dag gi svags」﹞所引﹝《雜集論述記》卷八分作二緣﹞,或因動扇涼風吹﹝藏文作「lus mbe ba」﹞等。
[26] 非緣生行以外離識境爲外。
[27] 謂《對法》。
[28] 此見《瑜伽》卷五十五。
[29] 即《對法》。
[30] 見本卷末。
[31] 即無隨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