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六.叁四七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叁,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沈、散亂叁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教、理,如前應知。

【疏翼】

第二長行答中,第二諸門分別。于中分爲十叁門︰一、假實分別門,二、俱生分別門,叁、自類相應門,四、諸識俱起門,五、五受相應門,六、別境相應門,七、根本相應門。八、叁性分別門,九、叁界分別門,十、以下緣上門,十一、叁學分別門,十二、見修斷分別門,十叁、有事無事門。此即初門。

【述記‧卷叁十八】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

諸門分別中,別以十叁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

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诤。《對法》第一雲︰當知忿等,皆是假有[1]。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叁,他少分故,名假,如余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爲假。

前之十叁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等四[2],「實物有」故。

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爲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3]言「世俗」,對勝義爲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

掉、惛、亂叁,「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4]說故。今取實者[5]爲勝。

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論文】

六‧叁四八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二俱生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二、俱生分別門。

此依正義。下斷門中[6],有說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7]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8]當知。

【論文】

六‧叁四九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粗猛,各爲主故。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叁自類相應門。于中分叁︰一、小隨不俱起,二、中隨遍不善,叁、辨大隨遍染。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第叁、自相應門。

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粗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爲主」,故不並生。五十五[9]及五十八[10]皆雲: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論文】

六‧叁五○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

【疏翼】

第叁自類相應門中,第二中隨遍不善。

【述記‧卷叁十八】

無慚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

《對法》第六[11]、五十五[12],及五十八[13]皆同于此,相如前說[14]。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

【論文】

六‧叁五一 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疏翼】

第叁自類相應門中,第叁辨大隨遍染。文又分二︰一、述正,二、會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汙心[15],展轉自相望,及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

前第四卷說有四師[16],第四師爲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17],散亂別有性故,余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18]正義。

【論文】

六‧叁五二 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

【疏翼】

第叁辨大隨遍染中,第二會違。文分爲二︰一、會《瑜伽》,二、會《對法》。此即會五十五文。

【述記‧卷叁十八】

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說[19]不遍染耶?

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

問︰尋、伺行粗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

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粗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20]。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

問︰尋、伺相粗細,粗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

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

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遍,不可爲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論文】

六‧叁五叁 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唯違善故。

【疏翼】

第二會違中,第二會《對法》。

【述記‧卷叁十八】

《對法》六中「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21]。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于舍──余文可知,非如忘念等[22],許違叁性。念等[23],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叁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爲例。

【疏翼】

以上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叁自類相應門訖。

【論文】

六‧叁五四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舍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粗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四諸識相應門。

【述記‧卷叁十八】

第四、五識俱門。

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叁卷說[24];「七」如第四[25]卷說。取癡分念等,舍念分念等[26]。

忿等小十,行相「粗」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文】

六‧叁五五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五五受相應門。于中分二︰一、審細義,二、隨粗相。初中又二︰一、中大遍俱,二、小十異說。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第五、受俱門。

遍行之中,余四[27]義定,不說之也。由遍于不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論文】

六‧叁五六 有義:小十除叁,忿等唯喜、憂、舍叁受相應;谄、诳、憍叁,四俱,除苦。

【疏翼】

第一審細義中,第二小十異說。于中有二師說,分之爲二︰一、初師義,二、次師義。此即初師義。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一師。

除谄、诳、憍,余「忿等」七,唯喜、憂、舍叁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戚行,亦有喜故[28]。谄、诳、憍叁,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文】

六‧叁五七 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谄、诳、憍叁,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

【疏翼】

第二小十異說中,第二次師義。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二師。

七[29]唯欲界系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

「谄、诳、憍叁,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30]。

此受相應之行相者,問︰忿等如何與喜俱?悭等如何與憂並?

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31]。

此上所說,約審細義。

【疏翼】

以上第五五受相應門中,第一審細義訖。

【論文】

六‧叁五八 若隨粗相,忿、恨、惱、嫉、害,憂、舍俱;覆、悭,喜、舍;余叁增樂。中、大隨粗,亦如實義。

【疏翼】

第五五受相應門中,第二隨粗相。

【述記‧卷叁十八】

「隨粗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舍俱,彼瞋分故;此戚行故。「覆、悭,喜、舍」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余谄、诳、憍,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粗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疏翼】

以上第二諸門分別中,第五五受相應門訖。

【論文】

六‧叁五九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六別境相應門。于中分二︰一、總解,二、逐難問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第六、別境相應門。

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

此總解訖。

【論文】

六‧叁六○ 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

【疏翼】

第六別境相應門中,第二逐難問答。于中分叁︰一、染念與念染慧與慧如何俱,二、忿與念如何俱,叁、亂與定如何俱。此即初答。

【述記‧卷叁十八】

下、逐難問答。

問︰忘念雲何與念俱?惡慧雲何與慧俱?

此中忘念,念爲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慧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慧」等。

【論文】

六‧叁六一 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

【疏翼】

第二逐難問答中,第二忿與念如何俱。

【述記‧卷叁十八】

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雲何此二,說得俱生?

念緣曾習,亦緣[32]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

【論文】

六‧叁六二 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疏翼】

第二逐難問答中,第叁亂與定如何俱。

【述記‧卷叁十八】

「染定起時」,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疏翼】

以上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六別境相應門訖。

【論文】

六‧叁六叁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七根本相應門。于中分二︰一、辨中二大八,二、辨小十。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第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

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33]。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余,定容俱。

【論文】

六‧叁六四 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粗動,彼審細故。

【疏翼】

第七根本相應門中,第二辨小十。文分爲二︰一、總辨小十,二、別辨。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小十行[34]、體性,俱粗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叁[35]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36]。今[37]忿等行粗,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

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論文】

六‧叁六五 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

【疏翼】

第二辨小十中,第二別辨。文分爲四︰一、別辨忿等五法,二、別辨悭,叁、別辨憍,四、別辨覆诳谄。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

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38]。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39],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慧分故[40]。

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41]!

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慧俱。此無明聚中[42],余法與此俱故。即于無明[43]假建立故。

【論文】

六‧叁六六 悭,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

【疏翼】

第二別辨中,第二別辨悭。

【述記‧卷叁十八】

悭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論文】

六‧叁六七 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

【疏翼】

第二別辨中,第叁別辨憍。

【述記‧卷叁十八】

「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44]起,故不俱生。

【論文】

六‧叁六八 覆、诳與谄,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疏翼】

第二別辨中,第四別辨覆诳谄。

【述記‧卷叁十八】

此叁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

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叁生[45],皆定有貪也?

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

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戚別故,亦無瞋俱。

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46]。

【疏翼】

以上第二諸門分別中,第七根本相應門訖。

【論文】

六‧叁六九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叁、大八,亦通無記。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八叁性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八】

第八、叁性門。

「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系,唯發惡行故。

小叁[47]、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叁、八,遍染無記故。

【論文】

六‧叁七○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诳、谄,欲、色;余通叁界。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九叁界分別門。于中分叁子門︰一、叁界別攝,二、生下上起上下,叁、上下相緣。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第九、界門。子門有叁︰一、界有攝。

小七[48]、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粗鄙故。「谄、诳」,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余通叁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論文】

六‧叁七一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于他,起憍、诳、谄故。

【疏翼】

第九叁界分別門中,第二生下上起上下。于中分叁︰一、生下起上十一,二、生上起下後十,叁、小十生上不起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第二子門、生下上起上下。

生在[49]下地,容起上十一[50];耽定故,起憍一法,于他欲界有情等起诳、谄故[51];余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論文】

六‧叁七二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

【疏翼】

第二生下上起上下中,第二生上起下後十。

【述記‧卷叁十八】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論文】

六‧叁七叁 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疏翼】

第二生下上起上下中,第叁小十生上不起下。

【述記‧卷叁十八】

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

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無記[52],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疏翼】

以上第九叁界分別門中,第二生下上起上下訖。

【論文】

六‧叁七四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疏翼】

第九叁界分別中,第叁上下相緣。于中分二︰一、辨下緣上,二、辨上緣下。初中又二︰一、辨中二大八,二、辨小十。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第叁子門、上下相緣。

十[53]下緣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54]。

【論文】

六‧叁七五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粗近,不遠取故。

【疏翼】

第一辨下緣上中,第二辨小十。于中有二師說︰一、小十皆不緣上,二、嫉悭憍得緣上。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一師。

「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境界故。

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爲質故,非如余心,行相深遠取[55],悭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論文】

六‧叁七六 有義:嫉等亦得緣上,于勝地法,生嫉等故。

【疏翼】

第二辨小十中,第二嫉悭憍得緣上。

【述記‧卷叁十八】

第二師說。

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叁法,亦「緣上」起,「于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悭、憍二法。定[56]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悭所證知解上地法也。

诳、谄二法,定無上緣,無诳、谄色界勝有情故。

有義:許爾。诳、谄亦于殊勝義起故,如稱梵王以爲本師,行谄等是。

然前解爲勝,見于勝人所,不生谄、诳。若准後解,亦得起,于自界勝上,起谄、诳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

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

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說[57]。若瞋上界[58],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疏翼】

以上第叁上下相緣中,第一辨下緣上訖。

【論文】

六‧叁七七 大八、谄、诳,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于釋子起谄、诳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疏翼】

第叁上下相緣中,第二辨上緣下。

【述記‧卷叁十八】

中二、忿等七[59],上界無故,不須分別。

大八、谄、诳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60],相應俱起,故有大八。

梵王執馬勝手,是谄、诳故[61]。

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疏翼】

以上第二諸門分別中,第九叁界分別門訖。

【論文】

六‧叁七八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十有學無學門。

【述記‧卷叁十八】

第十、學等門,可知。

【論文】

六‧叁七九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十一見斷修斷門。

【述記‧卷叁十八】

下第十一、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後十爲一段[62]。初中有叁子門,一、見修斷[63]。

「後十」通「見、修」斷,與二煩惱[64]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論文】

六‧叁八○ 見所斷者,隨迷谛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部。

【疏翼】

第一辨後十見修斷中,第二子門迷谛總別。

【述記‧卷叁十八】

第二子門、迷谛總別[65]。

【論文】

六‧叁八一 迷谛親疏等,皆如煩惱說。

【疏翼】

第一辨後見修斷中,第叁子門迷行親疏。

【述記‧卷叁十八】

第叁、迷行親疏,皆類可知[66]。

【疏翼】

以上第十一見斷修斷門中,第一後十爲一段訖。

【論文】

六‧叁八二 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粗事境,任運生故。

【疏翼】

第十一見斷修斷門中,第二前十爲一段即第二段。于中有叁子門︰一、辨見修斷,二、迷谛總別,叁、迷谛親疏。初中有二師說,此即初師義。

【述記‧卷叁十八】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緣粗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論文】

六‧叁八叁 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

【疏翼】

第一辨見修斷中,第二師義。

【述記‧卷叁十八】

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

非但緣粗事[67]生,亦「緣他[68]見」,「生忿等故」。

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69]。

然五十八說「迷谛」中:于滅谛,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雲:憎嫉出離[70],嫉緣理生,故亦見斷。

九十卷雲︰或嫉妒性,乃至于有情起邪[71]行──發惡業、種種惡事[72]──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

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業,文忘,不知處[73]。

【疏翼】

以上第二前十爲一段﹝即第二段﹞中,第一辨見修斷訖。

【論文】

六‧叁八四 見所斷者,隨所依[74]、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

【疏翼】

第二前十爲一段即第二義中,第二子門迷谛總別。

【述記‧卷叁十八】

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谛總別。

「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75]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谛。依四谛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76]。

【論文】

六‧叁八五 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谛惑生,非親迷谛,行相粗淺,不深取故。

【疏翼】

第二前十爲一段﹝即第二段﹞中,第二子門迷谛親疏。于中有二師義,此即第一師說。

【述記‧卷叁十八】

第叁子門、迷谛親疏。此第一義。

「忿等」十法,「但緣迷谛惑生」,不親迷谛。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77]。以此等行相,粗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

又設緣谛,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78]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

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論文】

六‧叁八六 有義:嫉等亦親迷谛,于滅、道等,生嫉等故。

【疏翼】

第叁子門迷谛親疏中,第二師說。

【述記‧卷叁十八】

又說:七得,除覆、诳、谄叁,滅、道勝法不能诳、谄故。

又解︰嫉、惱、害、悭、憍五法,亦親迷谛。五十八說:于滅谛等生嫉等故,如前[79]所引。

然不見說憍亦迷谛,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80]說有悭谛等文,勘《楞伽》第十[81],頌謂外道嫉妒說法[82],故亦見斷迷谛。

准此,谛[83]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疏翼】

以上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十一見斷修斷門訖。

【論文】

六‧叁八七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托本質方得生故。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十二有事無事門。

【述記‧卷叁十八】

下第十二、有事等門。

「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論文】

六‧叁八八 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疏翼】

第二諸門分別中,第十叁緣有無漏門。

【述記‧卷叁十八】

第十叁門。

唯有、無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84]。

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

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85]卷、抄會[86]。

「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87]。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88],皆如理思。

【疏翼】

以上第一以六頌別顯心所中,第四次二頌﹝第十二頌下半至第十四上半﹞辨隨煩惱位訖。

--------------------------------------------------------------------------------

[1] 原作「是假建立」。即「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瞋等外,無別性故」。

[2] 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等四。

[3] 「此等」,謂「無慚」等。

[4] 即前叁師。

[5] 即第叁師。

[6] 即第十二「斷門」,中有二師義。

[7] 謂俱生與分別二惑。

[8] 第七根本相應門中。

[9] 如《瑜伽》卷五十五,除中二遍、大六遍以外,並雲︰

所余,當知互不相應。

[10]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忿、恨、覆、惱、嫉、悭、诳、谄、憍、害,此十隨煩惱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

[11] 如《對法》卷六雲︰

無慚、無愧于一切不善品中恒共相應,若離不顧自他,不善現行,無是處故。

[12]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當知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相應。

[13]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

[14] 謂別相如前「無慚、無愧」時說,如雲︰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15]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藏文作「log par ”dun pa/」﹞、邪勝解﹝本論于「不信」中雲「由不信故,于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若于余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即等流),非此自性」﹞、邪念﹝藏文作「log par dran pa/」,余處多作「失念」(藏文作「brjed vas pa/」),又作「忘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叁界所系。

[16] 本論卷四末說「第七識與幾心所相應」中,有四師說:第一師說十

五心所相應︰前九法加五隨,並別境慧。第二師說十九心所相應︰前九、六隨、念、定、慧及惛沈。第叁師說二十四心所相應︰前九、十隨、別境五。第四師說十八心所相應︰前九、八隨、別境慧。

[17] 本論卷四末雲︰

忘念、不正知,念、慧爲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爲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六中但約無明爲體」﹞故。

[18] 即護法。

[19]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即「不正知」﹞,與一切染汙心相應。

[20] 如理《義演》雲︰

意說尋、伺,各定,不互增也,故雲「不互然」。

[21] 《對法》卷六謂此五法:

于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22] 「等」,取不正知。

[23] 即忘念、不正知等。

[24] 見本論卷叁初簡別別境等,如雲:

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善、染汙等,亦不相應。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25] 「四」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本論卷四末,護法雲︰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並別境慧。無余心所及論叁文﹝前叁師義﹞,准前應釋。

[26] 如本論卷四雲︰

煩惱起位,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瞢重令心﹞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躁擾,令心﹞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爲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爲自性者,遍染心故;由前說故﹝如雲「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27] 謂觸、想、思、作意。

[28] 如理《義演》雲︰

意地法故,無苦樂俱,不在五識,于欲界中,複不通苦樂。地獄之中,縱有苦受,﹝此師﹞不在意識,故不苦俱。……忿等與喜俱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29] 謂忿等七。

[30] 見本論卷五,如雲︰

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那落迦中,唯名爲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又雲︰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31] 如本論卷五雲︰

貪、瞋、癡叁,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32] 「亦緣」二字,《續藏》注所引一本有,余無。

[33] 如理《義演》雲︰

意說俱生隨與俱生根本俱,分別亦爾,故分別不與俱生並。俱生,亦爾。

[34] 「行」,謂行相。

[35] 「叁」字,原本論《述記》作「二」,今改。

[36] 如本論卷六雲︰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瞋與二取,定不相應。執爲勝道,不憎彼故。此與叁見或得相應,于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瞋故,說不相應。于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37] 「今」字,明曆本、天海本作「令」。

[38] 如理《義演》雲︰

意雲︰瞋是忿自體,忿不與瞋俱。不共無明是忘念,不正知之自體,如瞋、忿等,亦不俱故。雲「不遍此心」者,即不遍無明心所也。釋忘念等是癡分,不與無明俱所由。

有雲︰「由此證知至癡分故」者,此意雲︰瞋、忿決不與貪俱,故知是主不共無明上所立忘念等,亦不與此忿等心俱。由彼主﹝相應﹞無明,不與忿等﹝應作「忘念等」﹞俱故。﹝不共無明、相應無明﹞各別起故。雖有此解,前解爲勝。

 實則後解爲正。

[39] 謂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忘念、不正知俱。

[40] 本論《述記》卷二十八雲︰

問︰如起邪慧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爲問,亦爾!

答曰︰不然。說有慧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慧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余數﹝忘念﹞亦爾。或總依﹝《述記》原作「于」,今據《了義燈》引文改﹞慧、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41] 此爲難問。

[42] 即無明相應聚中。

[43] 此謂不共無明。

[44] 「逸」字,疑爲「劣」。

[45] 謂覆、诳、谄。

[46] 如《樞要》卷下雲︰

隨煩惱中,诳、谄、覆等,癡分位者,亦非瞋俱者,依多粗相說。據實,亦有俱。如瞋故,诳他、行谄、覆自罪者,理亦應然。相細隱故,論略不說。余解如《疏》。

[47] 謂谄、诳、憍。

[48] 即除谄、诳、憍叁,余七小隨煩惱。

[49] 「在」字,明曆本無。

[50] 謂大八,及憍、诳、谄。

[51] 如理《義演》雲︰

矯現有德,于欲界有情起诳;爲網帽故,于他下有情起谄曲;得彼定方起此等。又雲︰如已得上定者,起上界诳、谄;诳、谄欲界有情等,诳他令從己,谄他我得勝法等。

[52] 謂無覆無記。

[53] 謂中二、大八。

[54] 如本論卷六雲︰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卷五十八﹞等說:欲界系貪,求上地生,味上地故。

 《瑜伽》卷五十八雲︰

如是所說十種煩惱,亦緣事轉,亦緣煩惱︰謂十煩惱,皆與自地一切煩惱展轉相續,亦緣自地諸有漏事。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55] 如理《義演》雲︰

設言緣者,但緣彼名聞,依欲界聲故。准此意,但以欲界聲爲本質而緣,不許小十緣上,行相近故,不遠取故。

[56] 即「勝地法」。

[57] 此謂行相淺近如前文所說。

[58] 如論前文雲︰

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

[59] 七謂十小除谄、诳、嫉。

[60] 如本論卷六雲︰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于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

[61]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二十九雲︰

尊者馬勝,遂發誠心,願大梵王,于此衆現。應時大梵,即放光明,便自化身爲童子像,首分五頂,形貌端嚴,在梵衆中,隨光而現。

尊者前進問曰︰大仙!諸四大種,何處永滅?梵王不達,作矯亂言︰苾刍!當知我是大梵,是自在者、作者、化者、生者、養者,爲一切父。此是谄、诳所發語業。

尊者告言︰我不問仁梵、非梵等,但問大種何處永滅。爾時大梵知此苾刍非矯亂言卒能酬遣,便執兩手引出衆外。此是谄、诳所發身業。出衆外已,謝尊者言︰我實不知大種滅處,然諸梵衆或謂我是自在作者,無不知見,若我衆中雲不知者,是諸梵衆便見輕蔑。

[62] 前十爲一段。

[63] 叁子門依次爲:一、見修斷,二、迷谛總別,叁、迷行親疏。

[64] 謂俱生、分別二煩惱。

[65] 《疏》次下文「皆類可知」一句,亦上貫此。如「前十煩惱見斷修

 斷門」雲︰

然迷谛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谛──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谛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谛故。

[66] 如前「十煩惱迷行親疏」雲︰

謂疑、叁見,親迷苦理。二取執彼叁見、戒禁及所依蘊爲勝、能、淨;于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迷谛親疏,粗相如是。委細說者,貪、瞋、慢、叁見、疑,俱生,隨應如彼。俱生二見,及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谛,細難斷故,修道方斷。瞋、余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谛觀,故修所斷。

[67] 「粗事」,《續藏》引古本作「而無」。

[68] 「他」字下,《義演》牒文「有身」二字,余無。

[69] 如本論卷六雲︰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70] 《對法》卷六雲:

由煩惱力樂著生死,于清淨法起懸崖想,生大怖畏。

[71] 「邪」字下,本論《述記》多「見」字,今依《瑜伽》刪。

[72] 《瑜伽》卷九十原文:

當知此中,或瞋意樂,或害意樂,或嫉妒性﹝藏文爲「phrag dog spyod pa/」﹞,或可愛事深生染著,由此爲因,于諸有情,發起邪行。謂身、語、意所發惡業、種種惡事。

[73] 即《瑜伽》卷八十九雲︰

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裂奮發,說名爲忿;內懷怨結,故名爲恨。

 又、《瑜伽》卷五十九雲︰

問︰貪等十煩惱,幾能發業?幾不能發?

答︰一切能發。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起。

 「文忘」,或由兩文須結合解。

[74] 「依」字,原作「應」,依《了義燈》卷十四引文改。

[75] 謂由前所依止,能引、所引所生煩惱。

[76] 如《了義燈》卷十四末雲︰

「隨所依、緣,總、別惑力」者,一雲︰隨彼所緣,依于四谛,總別惑起,如彼煩惱,皆通四谛。二雲︰迷谛煩惱或依、或緣,分成四句︰有依一谛緣多,有依多緣一,有依一緣一,有依多緣多。行相思准,隨惑隨彼。答︰隨所依緣皆得,無妨。

[77]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忿、恨、惱、嫉、害等,是瞋品類,是瞋等流。

[78]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于滅谛,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于滅谛。

[79] 即後十爲第一段中,主見修斷師說。

[80] 即《瑜伽》卷叁十九中,對有索取經典而自學者,施與或否,善自

 度量時,說有悭谛等文,如雲︰

若自了知于經卷等,其義已辨,即隨所樂,如應施與。若自了知于經卷等,其義未辨,爲辨義故,恒自披轉﹝藏文無此二句﹞。如是菩薩若見其余有經卷等,即應方便轉求施與﹝藏文無轉求義,作「若見他書,即便施與」﹞,或更書寫而施與之。若不見余有經卷等,亦無力能更爲書寫,即應審谛觀察自心︰勿我于法,悭垢纏心,不能施耶?勿我于法,別意所礙,不欲施耶﹝藏文作「不誠書寫而欲施耶」﹞?爲我于法,有勝所須,不應施耶﹝藏文無此義﹞?若自了知我于此法,少有悭纏、別意所礙,而不施者,即作是念︰我今決定應行法施。設我由此行法施故,于現法中即成癡痖﹝藏文作「lkugs pa kho nar ”gyur na/」﹞,不忍煩惱,尚應法施,況令缺乏妙智資糧!

又觀察已,若自了知我于此法無少悭纏,亦無別意,但爲成辦勝所須義,不應施者,菩薩爾時應更思忖﹝藏文作「應如是學」﹞:我持此法施于彼者,爲爲損害自﹝悭等﹞煩惱耶?爲爲圓滿智資糧耶?爲爲愛念諸衆生﹝藏文作「爲使衆生生喜悅」﹞耶?即思忖已,便正了知我都不見自有﹝悭等﹞煩惱,見不施彼此經卷等現法、當來,我智資糧展轉增勝。非施于彼見此功德,但于當來薄饒法利﹝藏文作「chos kyi rbed pa」﹞,非豐覺慧﹝藏文作「rtogs pa chen po」﹞。若不施彼,便能修集利益、安樂一切衆生、巧方便智,即爲愛念此一衆生及余一切。若施于彼,唯成愛念此一衆生,非余一切。菩薩如是如實知已,不施彼者,無罪、無悔,亦不違越菩薩淨戒。

[81] 「十」字,原本論《述記》作「九」,今改。

[82] 如《楞伽》卷十雲︰

聲聞及道,依嫉妒說法,于義不相應,以依妄覺說。

 唐譯卷七則雲︰

愚夫及外道,所說皆悭嫈,令義悉改變,皆由妄計起。

[83] 即迷谛。

[84] 如本論卷六雲︰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谛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分別所起名境。

 本論《述記》解雲︰

「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

[85] 即《瑜伽》卷五十八與卷五十九。

[86] 《略纂》卷叁十二雲︰

若是欲界我見等,如何緣色界生?

答曰︰此我見,是欲界系,緣名爲境,故得緣彼生。名字,聞彼名故而緣。又名者,四蘊也,即是此心之相,離心無別體,故言「緣名」。

 又卷叁十二下雲︰

即大乘中,上地得緣下地起煩惱。

問曰︰此是何惑?答曰︰

有解︰此是見、慢。如余處更有但言此我勝,彼不如等,設起我慢,非一切煩惱皆起。又解︰此是一切煩惱,貪等並然。以常、恒是我見,淨、勝是見取等故。雖有是緣,不似本質,緣名爲境。

[87] 《雜集論述記》卷八有二十門分別,與此開合有異。其最末門雲︰

二十、有異熟等者,忿、恨、覆、惱、嫉、悭、害、無慚、無愧。九唯有異熟,唯不善故。余十一種通無異熟,通二性故。

[88] 《樞要》卷下雲︰

諸本隨惑,幾異熟生?

通威儀、工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