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七‧八七 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爲離心體,有別自性?爲即是心,分位差別?

【疏翼】

第二以第十頌至第十四頌重明六位心所有法中,第二總料簡與心一異。

【述記‧卷四十】

自下第二、總料簡之。

心所與心爲一?爲異?

于中有四︰一、問,二、答,叁、征,四、釋。

此雙問已[1]。

【論文】

七‧八八 設爾何失?

【疏翼】

第二總料簡心心所一異中,第二答。

【述記‧卷四十】

此、論主答。

設許二種,俱有何失?

【論文】

七‧八九 二俱有過。

【疏翼】

第二總料簡心心所一異中,第叁外人征。

【述記‧卷四十】

下第叁、征。初、總,後、別。此總言過。

【論文】

七‧九○ 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識教?

【疏翼】

第叁外人征中,第二別征。文分爲二︰先、征與心體異,後、征與心體一。初中又二︰一、總引教征,二、別引教征。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四十】

下、別難也。

二[2]關征。此難第一[3]「離心」說[4]有實別[5]體。 

其楞伽師[6]、中百論師等[7],或經部[8]、妙音[9]等亦然[10],如前第一卷[11]解。彼[12]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13]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爲此難,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14],《婆沙》等敘妙音等計[15]。

「說唯有識」,即《攝論》[16]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17]。《楞伽》[18]亦有,如前[19]引訖[20],不說唯有心所故。

【論文】

七‧九一 又如何說「心遠獨行」?

【疏翼】

第一征與心體異中,第二別引教征。于中分四︰一、別引《攝論》,二、別引《無垢稱經》,叁、別引《瑜伽》所解密意說,四、別引《莊嚴經論》頌。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

《攝論》第四[21],頌雲︰若遠行[22]、獨行[23],無身[24]、寐[25]于窟;調此難調心[26]。唯說于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27]略頌也[28]。

【論文】

七‧九二 染、淨由心?

【疏翼】

第二別引教證中,第二別引《無垢稱經》。

【述記‧卷四十】

《無垢稱經》:「心垢故衆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29],彼亦不說心所爲有。

【論文】

七‧九叁 士夫六界?

【疏翼】

第二別引教證中,第叁別引《瑜伽》所解密意。

【述記‧卷四十】

四大、空、識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

五十六說︰此密意說。唯色、動、心所、叁[30]法最勝所依[31]。故唯說六;處處經說,通大、小乘有[32]。

【論文】

七‧九四 《莊嚴論》說,複雲何通?如彼頌言: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于信等,無別染、善法。

【疏翼】

第二別引教征中,第四別引《莊嚴論》頌。

【述記‧卷四十】

此意難雲︰「許心似二現[33]」,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

「如是似貪等」,謂牒所[34]指義,故言「如是」。「似貪等」者,謂心複變似貪、瞋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35],故名爲[36]「似」。

「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

複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自[37]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從心變似貪、信[38]等,非別有心所。 

初、以經證,後、以理成[39]。

此、離心有所難。

【疏翼】

以上第二別征中,第一征與心體異訖。

【論文】

七‧九五 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疏翼】

第二別征中,第二征與心體一。于中分叁︰一、自性非相應征,二、日外有光征,叁、心所非心征。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

次下[40]、離心無所難。

若但心分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

十卷《楞伽》頌,第九[41]、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42]。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

「相應」者,必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43]說自性[44]二體不俱故[45];及五十六說︰他性相應非自性

等[46]。

【論文】

七‧九六 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

【疏翼】

第二征與心體一中,第二日外有光征。

【述記‧卷四十】

「如日與光」,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

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說[47]。

【論文】

七‧九七 《瑜伽論》說,複雲何通?彼說心所非即心故,如彼頌言: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疏翼】

第二征與心體一中,第叁心所非心征。

【述記‧卷四十】

五十六「說,複雲何通」?

彼[48]頌言「五種性[49]不成」者,彼[50]言[51]︰且說五種[52]蘊[53]性不成故。[54]

彼[55]覺天等[56]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別位別故,說有五者[57],是諸分位相望。作用差別,若有、若無,皆成失故。若[58]有諸分位作用別者[59],由相異故,體亦應異[60],離體,無相故[61]。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性[62]也[63]?

分位差別過失者,彼論複[64]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65],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66],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67],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說分位差[68],故成非理[69]。

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70],可如乳等[71]前後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變異;心則不然,如何有變異?此計[72]前後分位別立。

「因緣[73]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若[74]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異[75]。

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過失[76]!

「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雲︰如經說[77]言︰貪、瞋等法,惱染[78]其心[79],令不解脫等。彼有問答︰若起貪等[80],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81]。

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82]?

又複經言︰觸,俱受、想等[83]。

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合[84]等[85],如前已引[86]。《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87]。

又經「說燈明喻」等,勘《楞伽》下二[88]卷頌中亦有[89],然長行[90]如前引。

又違叁喻︰謂乳、酪、酥等。即彼[91]所說:粗四大種以之爲我[92]。此在欲界四大粗故,如乳。

「有色意生」[93],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色想生」[94],即無色界轉勝,如酥。如是等經,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密意說[95]。

以上並是與聖教相違,即五經也[96]。

【疏翼】

以上第二總料簡心所與心爲一爲異中,第叁征訖。

【論文】

七‧九八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

【疏翼】

第二總料簡心所與心爲一爲異中,第四釋。于中有二︰一、俗釋,二、真釋。初中有四︰一、通第一征中違經征,二、別通所引《莊嚴經論》征,叁、總通第一征中所引經意征,四、總結無失。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四十】

此等第二難,今釋[97]之言[98]。

下第四[99]、釋,有二︰初、俗,後、真。此即[100]俗也。

「應說[101]離心」有所。何故說「唯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六界」之中唯說心[102]者,「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

如何「勝」?

能爲主,能爲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103]等,有時不定[104]。

五十六雲︰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叁[105]法勝所依[106]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非無爲。有情色動,必以爲依,謂空界色。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爲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于心。色、心之[107]身,依空動故。

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爲返質[108]。

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違經[109]訖。

【論文】

七‧九九 心所依心勢力生故,說似彼現,非即彼心。

【疏翼】

第一俗釋中,第二別通所引《莊嚴經論》征。

【述記‧卷四十】

次、通《莊嚴論》說「似貪等」者,以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心外[110]無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

「似」有二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爲「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爲依勝故,說之爲「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爲例。

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論[111]》訖。

【論文】

七‧一○○ 又「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

【疏翼】

第一俗釋中,第叁總通第一征中所引經意征。

【述記‧卷四十】

次、總通第一難中,經等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112]經可知。

《莊嚴論》言:「許心[113]」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

若爾,貪、信等即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

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不[114]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115]中執「無無記法」,其山河等[116]既有所順,即唯善染[117],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

【疏翼】

今引安慧《大乘莊嚴經論釋》﹝德格, mi, 184a.1﹞及無性《大乘莊嚴經論廣釋》﹝德格, bi, 89b.2﹞解說世親所釋「尋思唯識」二頌文意。

第一頌玄奘譯爲:

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于信等,無別染善法。

第二頌波羅頗迦密多羅譯爲:

種種心光起﹝藏文作「心現似種種」﹞,如是種種相﹝藏文作「rnam pa/」,即「種種行相轉」﹞,光體,非體故﹝藏文作「現似有與無」﹞,不得彼法實﹝安慧《論釋》作「是故無有事」。藏文世親原釋作「除現似彼等外,無別彼等相故」﹞。

安慧解此二頌雲︰

言「尋思唯識說二頌」中,由「唯識」聲,亦攝諸心所。由「唯」聲,僅唯心所,遮外色等色,非爲實有。有義:說「唯識」者,僅唯有心,而除心以外,心所有法及諸外境許無且無有。此處許說彼爲二,當思當知,所謂一切叁界,僅唯心及心所,無有外法,即由二頌顯示之義。

言「許心似二現」中,謂由「心」聲說阿賴耶等識及心所法,僅唯心及心所現似所取能取二,而若離心以外即都無有之義。

複次,僅唯心體現似所取能取,而離此以外即無有心所及所取能取之義。

言「如是似貪等」中,謂如所取、能取,由心現似,如是貪等煩惱法,即亦許爲心體現似之義。

言「或似于信等」中,謂信等善法,亦許由心體現似之義。

言「無別染善法」中,謂心體僅唯由心,現似貪等煩惱及信等善法,而除心以外,如所緣境,亦非實有之義。于諸心所既具有相,許非無有諸心所有法。若如第二解說唯識者,則唯由心體,似煩惱及善等心所有法顯現,而除心以外,不許心所有法爲有之義。﹝以上解第一頌訖。﹞

言「心體種種現」中,即現似阿賴耶體種種行相,現似貪、現似癡、現似瞋、現似不善、無記法之義。

言「種種行相轉」中,謂心體于同一時內,信、勤、慧、定等,如定顯現之義。

言「顯現有」中,謂由心現似貪等,及現似信等,唯是顯現事故,即唯顯現之事爲有。

言「無有事」中,雖唯顯現爲有,然由貪信等自性非別有故,即爲「無有事」之義。

無性解此二頌雲︰

言「尋思唯識」中,說「唯」者︰爲遮實義﹝藏文作「don/」﹞,亦非唯取心王。由說此心,當知亦具有相應故,此中亦取諸心所有法。言「許唯此心現似所取、現似能取,及現似二」者,即無有外義之義。 

言「如是,亦許即此,或現似貪等煩惱,或現似善法」者,謂若時緣貪,或緣信生起,即于此時,唯由此心如是顯現,然非貪等別有可得性。但亦非不許貪等與心相應。

言「喻如除似二顯現外,無別二相」者,謂如除心顯現外,眼與色等以所取與能取爲相之義都無所得性,如是貪等亦爾。﹝以上解第一頌訖。﹞

言「即此心體由異門﹝即種種義﹞故,或現似貪,或現似瞋,或現似此外種種諸法而轉」者,謂即如是說︰由貪等爲所緣故,顯現異門﹝即種種義﹞貪等之心王生起,即此心體,與諸心所有法俱生,而非﹝能緣﹞貪等,猶如色等,非成爲別異義實有可得性,如是貪等亦爾。如前論師雲︰由唯識亦說,心非由余心所緣而有。

言「同時信與勤等行相──即種種行相俱轉」者,謂即唯由此,可知諸心所有法爲有,而非遣除彼等。若諸心所有法爲有者,則由彼之行相生起故,可有種種行相,而非無有。

雲何若唯此心由異門生起故,當說爲心所耶?心所有法既無有體﹝藏文作「bdag med par/」﹞,何者同時種種行相生起?即由是故,諸心所有法爲有。

言「以煩惱及善爲分位之心中,或時有顯現,或時無顯現」者,謂心、心所有法唯因顯現故有,除此以外,由都無其他所取以及能取法故有。若如彼諸不許心所有法爲有者,即彼諸見,由此二頌盡皆解明其義。

【論文】

七‧一○一 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

【疏翼】

第一俗釋中,第四總結無失。

【述記‧卷四十】

總結前義無相違失。

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118]》。

【疏翼】

以上第四釋中,第一俗釋訖。

【論文】

七‧一○二 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諸識相望,應知亦然,是謂大乘真俗妙理。

【疏翼】

第四釋中,第二真釋。

【述記‧卷四十】

下、以真釋。

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119]。

「依勝義」者,即四種[120]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121]。依因果理,不即不離,心所爲果,心王爲因[122]。法爾因果「非即」、「非離」。

又約第叁勝義,依诠顯旨[123]。若約能诠,八[124]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八非定離。

第四勝義[125],既絕心言,何即?何離?且[126]是依第二俗、第一真[127],以辨八別。

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

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

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攝。如「八識」[128]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即、若離?「諸識」亦然[129]。

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自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自前第五卷以來,解第叁能變[130],彼第二頌[131]以後,至此以前,明與六位心所俱訖[132]。

【疏翼】

以上九頌﹝第八頌至第十六頌﹞以九門叁段文明第叁能變中,第二段文六頌﹝第九頌至第十四頌﹞明第五心所相應門,及第六叁受俱起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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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藏》作「已」,余作「也」。

[2] 「二」字,《金藏》誤作「叁」。

[3] 「第一」二字,《金藏》有,余無。

[4] 「說」字,《金藏》無。

[5] 「別」字,《金藏》原作「所」,今依論意改,余無。

[6] 如理《義演》雲︰

諸楞伽師即執《楞伽經》﹝十卷本卷九頌﹞中「八九種種識,如海中諸波」。執八識尚不別,何更別有心所?故不立心所。

 靈泰《抄》同。

[7] 本論《述記》卷二雲︰

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

 心所當亦隨撥而無。

[8] 本論《述記》卷二雲︰

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叁心﹝金藏無﹞所︰一、受,二、想,叁、思,更不說余心所名蘊。故離叁外,更無余所。

 《順正理論》卷十一雲︰

有譬喻者說唯有心,無別心所。心想俱時,行想差別不可得故。何者?行相唯在想有,在識中無。深遠推求,唯聞此二名言差別,曾無體義,差別可知。又由至教,證無心所。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若無有識入母胎者,乃至廣說。

又說︰或心、或意、或識,長夜流轉,生于地獄、乃至生天。

又說︰我今不見一法速疾回轉,猶如心者。

又說︰我今不見一法若不修習,則不調柔無所堪能,猶如心者。

又如契經伽他中說︰「心遠行、獨行,無身寐于窟;能調伏難伏,我說婆羅門。」

 此等諸經皆遮心所。

又于心所,多興诤論,故知離心,無別有體。謂執別有心所論者,于心所中興多诤論︰或說唯有叁大地法,或說有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故唯有識,隨位而流,說有多種心、心所別。如甘蔗汁,如倡妓人,故無受等別體可得。心、心所法共一境轉,生、住、滅等分位是同;善、不善等,性類無異;體相差別,實難了知;非諸劣智能生勝解。故契經言︰心、心所法展轉相應,若受,若想,若思,若識,如是等法和雜不離,不可施設差別之相。

[9] 本論《述記》卷二作「覺天所執,亦依經故」。因此卷《述記》下文

 別說「妙音等計」。

[10] 如《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四十二雲︰

彼﹝覺天﹞作是說︰諸有爲法,有二自性︰一、大種,二、心。離大種,無所造色;離心,無心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無色,皆是心之差別。

[11] 見《述記》卷二初。

[12] 即經部覺天。

[13] 「數」字,《金藏》作「假」。

[14] 《俱舍論》卷十雲︰

諸師于此﹝叁和﹞覺慧不同︰有說叁和即名爲觸。彼引經證,如契經言︰如是叁法聚集和合,說名爲觸。

[15]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叁末雲︰

問︰此經中說六處緣觸,有余處說名色緣觸,余處複說二緣生觸,如是叁種有何差別?

名「六處緣觸」,顯觸所依。謂顯一切外物外物和合,必因于內,內法勝故。但說所依,故說六處緣觸。「名色緣觸」,顯觸自性。「二緣生觸」,顯觸所依及所緣別。

[16] 見《攝論》卷二及兩《釋》卷四。

[17] 即《十地經論》卷八,如《攝論》卷二雲︰

如《十地經》薄伽梵說︰如是叁界,皆唯有心。

[18] 即十卷本《楞伽經》卷九及卷十。

[19] 謂《攝論》卷二。

[20] 如本論卷二雲︰

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是故說唯心。

[21] 見《攝論》卷二及兩釋卷四。

[22] 「遠行」,藏文作「riv du ”gro/」。

[23] 「獨行」,藏文作「gcig pu rgyu/」。

[24] 「身」字,泰《抄》牒文、《金藏》誤作「心」。

[25] 「寐」,藏文作「gnas/」。

[26] 此偈第四句爲:我說真梵志。「真梵志」,《順正理論》作「婆羅門」。

[27] 「此」,謂「心遠獨行」。

[28]《攝論‧無性釋》雲︰

說一意識菩提薩埵引教證言「若遠行」等。遊曆一切所識境故,名爲「遠行」。爲證此義,複說「獨行」,無第二故。言「無身」者,無形質故。「寐于窟」者,居在內故。言「調此」者,于如是心,作自在故。「難調心」者,性浍悷故。

 《樞要》卷下雲︰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遠行及獨行,無身寢﹝《樞要》引作「寐」﹞于窟耶?答︰依意根處。由于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爲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藏文作「bdag po med pa/」﹞,名爲獨行。無色、無見﹝藏文作「bstan pa med pa/」﹞亦無對﹝藏文作「thogs pa med pa/」﹞故,名爲無身。依止色﹝藏文有「及名」二字﹞故,名寢﹝《樞要》引作「寐」﹞于窟。

[29] 如本論卷四雲︰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30] 「所叁」二字,原無。藏文作「sems las byuv ba rnams/」。

[31] 《瑜伽》卷五十六原作:

唯欲顯說色、動、心法最勝所依。

 「最勝所依」,藏文作「gnas gtso che/」。

[32] 《俱舍論》卷二,謂爲《入胎經》所說,並解空、識二界雲︰

諸有門窗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爲空界。如是竅隙,雲何應知?傳說竅隙即是明暗,非離明暗,竅隙可取,故說空界明暗爲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即此說名鄰阿伽色﹝藏文作「thogs pa”i be ba”i ”khos gyi gzugs/」﹞。傳說阿伽﹝梵文爲「agha」;藏文爲「thogs pa/」﹞,謂積集色﹝藏文作「bsags par gnas pa”i gzugs/」﹞,極能爲礙,故名阿伽。與彼相鄰,是故說名鄰阿伽色。有說阿伽即空界色,此中無礙,故名阿伽,即阿伽色;余礙相鄰,是故說名鄰阿伽色。諸有漏識,名爲識界。

[33] 「現」或「現似」,藏文作「snav ba/」。波羅頗迦羅此句譯爲「此

 二唯心光」。「心光」,亦是「顯現」義。

[34] 「所」字,《金藏》有,余無。

[35] 「法」字,《金藏》無。

[36] 「爲」字,《金藏》無。

[37] 「自」字,《金藏》有,余無。

[38] 「信」字,《金藏》無。

[39] 指「複言」以下「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等文。

[40] 「下」字,《金藏》有,余無。

[41] 「共心相應生」之言,在十卷《楞伽》的卷九、十都有,如卷九雲:

煩惱熏種種,共心相應生;衆生見外境,非諸心法體。

[42] 如十卷《楞伽》卷十雲︰

生死諸世間,隨于諸根轉;無明、愛和合,而生于諸身。

 又雲︰

心及心數法,功德陰和合;陰中我亦爾,無智不能見。

[43] 「等」,取《對法》第叁卷。

[44] 泰《抄》牒文、《金藏》有「自性」二字,余無。

[45] 如相應六種中,第六「同行相應」雲︰

「同行相應」﹝藏文作「mthun par rtog pas sbyor ba/」﹞者,謂心、心所于一所緣,展轉同行。此同行相應複有多義︰謂他性﹝藏文作「gźan gyi dvos po/」﹞相應,非己性。如心不與余心相應,受不與余受相應,如是等……。

[46] 《瑜伽》卷五十六原作:

問︰諸法誰相應?爲何義故,建立相應?

答︰他性相應非自性。爲遍了知依自性清淨心﹝藏文作「sems rav gyis ”od gsal pa la/」﹞,有染、不染法,若增、若減,是故建立。

[47] 謂《入楞伽經》卷七〈五法門品第十二〉雲:

大慧!依彼﹝名相﹞二法分別,生心、心數法,一時非前後。如日共光明一時,而有分別種種相。

[48] 即《瑜伽》卷五十六文。

[49] 「五種性」,藏文作「lva bid/」。

[50] 即釋文。

[51] 「言」字,《金藏》作「意」。

[52] 「種」字,《金藏》有,余無。

[53] 原作「諸蘊有五種」。

[54] 《瑜伽》卷五十六原作:

有一沙門、若婆羅門,欲令名中唯心實有,非諸心法;此不應理!諸蘊有五種,性不成就故。

[55] 「彼」字,《金藏》無。

[56] 「等」,取妙音。

[57] 《瑜伽》卷五十六續雲︰

又若彼計分位分位別故,有五性者﹝《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叁末解經說觸緣受時雲「複次,此經中說,分位緣起。前位名觸,後位名受,故不應責」﹞,分位別計,亦有過失。何以故?

[58] 「若」字,《金藏》有,余缺。

[59] 原作「若言有者」,此處加入解釋。

[60] 原作「便應有異實物體性」。

[61] 卷五十六原無此句。

[62] 「性」字,《金藏》有,余無。

[63] 原作「若言無者,計分位別,則爲唐捐」。

[64] 《金藏》作「複」,余作「又」。

[65] 原作「不應謂如六識身分位差別」。

[66] 「識」字,《金藏》無。

[67] 原文爲「六識身所依所緣有差別故」。

[68] 「故說分位差」五字,《金藏》有,余無。

[69] 《略纂》卷叁十增釋雲︰

設計有一心,前後分位,別有受、想等,非一剎那中有受、想等。

今破︰若有、若無,皆失。有生者,由此心相異故,便應同時得有實數!何故初剎那唯名識,第二念名受,叁念名想?一心得有相異故,知由俱時心所法故,所以如此。應知緣可緣境初念等,即應名受。心知所緣故,如第二念心。無者,有分位別,虛勞其功!計有別位量雲︰汝言第二念心,應不名受。作用無別故,如初念心。若計如六識非俱時,分位別有六;彼不同此,所依等別故。此心、心所法一處俱起,故不爲例。

[70] 「轉變」,藏文作「yovs su ”gyur ba/」。

[71] 「等」,取酪、生酥。

[72] 「計」字,疑爲「難」誤。

[73] 「因緣」,藏文作「byed rgyu/」。

[74] 《金藏》作「若」,余作「既」。

[75] 此上,多依《瑜伽》釋義解頌,未皆引原文。

[76] 此義爲《述記》所增。《略纂》卷叁十詳雲︰

前計方心分位立受、想、行心者,其心分位﹝差﹞別因緣不可得。如起心緣一可愛境,初念即應起貪!乃至一切時未離此境以來應爾!何故初念名識,第二名受,第叁名想?差別因緣無故。若無心所法,于一剎那心,無差別因緣。

[77] 「說」字,原無。

[78] 「惱染」,《述記》引文作「染惱」,今改。

[79] 「貪、瞋等法,惱染其心」,此句藏文作「be bar bon movs pa can du

 gyur pa”i sems/」。

[80] 《金藏》作「等」,余作「心」。

[81]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作:

問:此中何所相違?答:若唯有心;二不俱有,是即貪等應不依識。

[82] 《略纂》雲︰

外救雲︰何謂計貪與心俱?如緣可愛境時,初念名識,第二名貪,後貪染初。念心何妨?今破雲︰差別因緣不可得故。緣一可愛故。

[83] 此仍引《瑜伽》卷五十六文,原作:

又複經言:叁和合與觸俱生受、想、思等。

 藏譯無「叁和合與觸」義。

[84] 泰《抄》牒文、《金藏》合原文,有「合」字。

 《瑜伽》卷五十六下文:

如是諸法,恒共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而可分析,令別殊異。

[85] 「等」,取本論卷叁初雲︰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爲緣故。

[86] 見本論卷五所引:

如契經言︰眼色爲緣,生于眼識。叁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

[87] 《顯揚》卷一初雲︰

如經中說︰若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和合,非不和合,此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複如是說:心、心法行,不可思議。

 又雲︰

如薄伽梵說︰若于此伺察,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伺察。是故此二,恒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複如是說:心、心法行,不可思議。

[88] 《金藏》作「二」,余作「叁」。即《楞伽》第九、十,二卷。

[89] 爲欲成立此和合義,說「燈明喻」,如卷九頌雲︰

如諸火焰等,而出諸光明;種種心可樂,化作于叁界。

 又雲︰

如日出世間,平等照衆生;如是世尊燈,不爲愚說法。

 卷十頌雲︰

彼人說無因,破滅壞諸鎖;如燈了諸物,鎖亦應能了。

[90] 見智周《演秘》卷十一所說:

如日共光明一時,而有分別種種相。

[91] 謂《瑜伽》卷五十六文。

[92] 「粗四大種以之爲我」,藏文作「以四大所生爲粗體」。

[93] 「有色意生」,藏文作「gzugs can yi las byuv ba/」。

[94] 「無色想生」,藏文作「以想爲自性」。「生」,疑應作「性」。

[95] 「即無色」等以下,亦依論義而解,非引原文。卷五十六續雲︰

故名所攝四無色蘊心與心所,更互相應道理成就。

[96] 謂:一、貪等染心,二、受等俱生,叁、燈明喻,四、六界士夫,

 五、乳酪酥喻。

[97] 《金藏》作「釋」,余作「答」。

[98] 《金藏》作「言」,余作「雲」。即釋言「以心勝故,說唯識等」。

 遍答第一征。

[99] 「第四」二字,《金藏》有,余無。

[100] 《金藏》作「即」,余作「下」。

[101] 「應說」二字,《金藏》有,余無。

[102] 不說心所。

[103] 即心所。

[104] 靈泰《抄》雲︰

五遍行,亦名「恒決定」──心起,即起故。故言心王「爲主」、「爲依」,簡,亦得。

 如理解同。

[105] 原無「所叁」二字。

[106] 原作「唯欲顯說色、動、心法最勝所依」。

[107] 「之」字,《金藏》作「與」。

[108] 道邑《義蘊》雲︰

六界唯言識,不許心所俱;乳喻唯言色,欲界無心等!色、無色界意想,准知。

[109] 《金藏》作「違經」,余作「經違」。

[110] 「心外」二字,《金藏》有,余本無。

[111] 「論」字,《金藏》有,余無。

[112] 謂:「說唯有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士夫六界」。

[113] 即許心似二現。

[114] 「不」字,《金藏》有,余無。

[115] 《異部宗輪論》謂大衆、一說、說出世、雞胤。

[116] 謂山河等異熟果。

[117] 《異部宗輪論述記》卷中末解雲︰

隨一一境所望不同,善惡業感各有異故。善感名善,惡感名惡,故無無記。問︰既無無記,上二界惑,其性是何?答︰唯不善。問︰二通變化心,其性是何攝?答︰是善性攝。

 《俱舍論》卷十四雲︰

有余部說︰諸佛世尊常在定故,心唯是善,無無記心。

[118] 此指《莊嚴經論》。

[119] 《瑜伽》卷六十四,及《顯揚》卷六均謂:

所謂安立蘊、界、處等。

 本論《述記》卷叁則名爲「隨事差別谛」,謂「隨彼彼事立蘊等法」。

[120] 「種」字,《金藏》無。

[121] 本論卷九初雲︰

謂苦等四谛。

 本論《述記》卷叁雲︰

二、因果差別谛: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

[122] 如理《義演》雲︰

以心王心所相望,得有相應,俱有因故。

[123] 本論卷九初雲︰

叁、證得勝義:謂二實真如。

 本論《述記》卷叁雲︰

叁、依門顯實谛: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于實,故名「依門」。

[124] 以下五個「八」字,《金藏》均作「二」,蓋指心與心所。

[125] 本論卷九初雲︰

四、勝義勝義:謂一真法界。此中﹝初言﹞「勝義」,依最後說。是最勝道所行義故。

 本論《述記》卷叁雲︰

四、廢诠談旨谛:謂一實真如。體妙離言,故名「勝義」。過俗勝義,複名「勝義」。

[126] 「且」字,《金藏》作「只」。

[127] 本論卷九初︰

一、世間勝義:謂蘊、處、界等。

 本論《述記》卷叁雲︰

一、體用顯現谛:謂蘊處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

[128] 見下文「八識自性」中解。

[129] 亦如「心所與心」。

[130] 即第八頌「次第叁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爲性相,善、不善、

 俱非」。

[131] 即總頌次第中第九頌。

[132] 「自前第五卷以來」至下文「後釋本文」一大段,《金藏》及《義

 演》均置于下段「依俱隱故」之後,今依義,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