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八‧五六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疏翼】

第二答四緣雲何依十五依處問中,第四明因、緣、依處等,得果多少。文分爲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六】

第四、辨依處[1]等得果。此爲問也。

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緣,「必應有果」[2]。果有幾種?「依何處得」?

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

【論文】

八‧五七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

【疏翼】

第四辨因緣依處等得果中,第二答。于中分叁︰一、答果有幾,二、答依處得果,叁、明因緣得果。初中分五,別出果體。此即初中出初果體也。

【述記.卷四十六】

下文有叁︰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明十因四緣得果。

未明依處等得果,先出果體[3]。「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

「有漏善」者,簡無漏善。「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爲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第二卷會[4]。

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5]。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6]。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7]。叁十八[8]、《顯揚》[9]、《對法》第十五[10],皆同。

【論文】

八‧五八 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疏翼】

第一答果有幾別出果體中,第二別出等流果體。

【述記.卷四十六】

「謂習善」、無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爲等流果。

又同類中如下[11]品與中、上[12]品及自下[13]品爲果,非上[14]品與中、下[15]品爲果。果勝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勝。叁十八等[16]皆言「善法增」等爲自果也[17]。

《對法》唯據善法生善[18];叁十八及《顯揚論》[19]唯說二性,除無記者,且就勝說[20]。據實,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叁十八等[21],亦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爲等流也。隨順相[22]門,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不善爲同類也[23]。唯此一法,非余法[24]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25],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此[26]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有爲,凡聖皆通。

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27],依據前後相似,故[28]通論也。

【論文】

八‧五九 叁者、離系: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爲法。

【疏翼】

第一答果有幾別出果體中,第叁別出離系果體。

【述記.卷四十六】

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29]無爲中,不動、想受滅、擇滅、叁性真如是[30]。

《對法》[31]雲: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叁十八、《顯揚》[32]亦雲︰異生以世俗智[33]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34]。

然此果,有義唯斷煩惱所得,非所知[35]障。若所知障爲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36]。

有義: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論文】

八‧六○ 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

【疏翼】

第一答果有幾別出果體中,第四別出士用果體。

【述記.卷四十六】

「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辦事業」。然叁十八等[37],皆但雲士夫用,乃至占蔔等事。由此成辦[38]諸稼穑等,是士夫果[39]。不言如[40]俱有因等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士用[41]果[42]。

由此故有二說︰一者、唯士夫爲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實法。第二師意[43]︰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爲因。故今[44]但[45]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辦事」[46]。

前師唯有爲少分爲果體,士夫力所辦故[47]。第二師即通無爲亦是果體,因法爲「作者」;緣法爲「作具」故;從喻爲名。

【論文】

八‧六一 五者、增上:謂除前四,余所得果。

【疏翼】

第一答果有幾別出果體中,第五別出增上果體。

【述記.卷四十六】

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48]。

出果體已。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答果有幾訖。

【論文】

八‧六二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系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余依處得增上果。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答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次、依處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

《瑜伽》第五[49]及《顯揚》十八[50]雲: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

出依處[51]、得果引[52]文已。

【論文】

八‧六叁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二答依處得果中,第二正解。于中分二︰一、初師解,二、次師解。初中又二︰一、依次分別解,二、立理。此即初中,依次分別解內第一解習氣依處得果也。

【述記.卷四十六】

此[53]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依處、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爲言;觀待性複疏遠,業得果義親故;攝受中據士夫爲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也[54]。故前論雲︰若[55]攝受五辦有漏法[56],除心、心所,余二依處[57]攝受一切有漏法[58]故。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

何以知五者[59],准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說,此亦應爾。

【論文】

八‧六四 隨順依[60]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師依次別解中,第二解隨順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子[61];真實[62]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63]。

此說士夫爲士用[64]。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法爲士用等故。此師即九依處[65]得等流果。

又解︰士夫可得。作用[66]依疏,未必可得。助現緣故,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67]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疏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無間滅依[68],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余可知也。

【論文】

八‧六五 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系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師依次別解中,第叁解真實見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69]。此說以士夫爲士用,若說法爲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

余不得,可知。非觀待因[70]得者,疏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爲法爲[71]清淨觀待因故。

又待能證有所證。于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六[72]依處得離系果?

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系故,約清淨有爲爲果故。

【論文】

八‧六六 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師依次別解中,第四解士用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即依處中,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爲士用,爲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73]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74]。

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夫、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語依處,與法,非士用果。果與因不相容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75]得士用果,故知依處[76],准亦應爾[77]。

【論文】

八‧六七 所余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師依次別解中,第五解所余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78],余十一少分依處[79]。若不爾者,一切皆是依。

【疏翼】

以上第一師解中,第一正解訖。

【論文】

八‧六八 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疏翼】

第一師解中,第二立理。

【述記.卷四十六】

何意故作是說耶?

自下、立理。

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80],唯目第叁,即第叁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便爲「太寬」;余四依處[81]有業種,不得[82],即「太狹」也。

「隨順[83]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等流果[84],故太寬失[85];余或六[86],或八[87],或七依處[88]中亦有不攝[89],即太狹失。

「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爲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系果故,余四處[90]中亦得離系[91],既由不說,即太狹也。

「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92]、等流果[93]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余或四,[94]或十處[95],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

余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96],余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爲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爲「所余」者。

前依處中[97],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系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爲太狹。

故知于我所說爲正。然[98]或此增上果[99]唯應難狹,余四依處得余果故。

然此寬、狹,一准于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今此總言,非說增上亦唯寬[100]也。前解爲勝[101]。

【疏翼】

以上第二正解中,第一初師解訖。

【論文】

八‧六九 或習氣者,唯屬第叁。雖異熟因余處亦有,此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

【疏翼】

第二正解中,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于中分五,此即第一別解習氣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理[102],爲異于前。

[103]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第叁依處。雖此報因余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104]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以未潤[105]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余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文】

八‧七○ 隨順唯屬第十一處。雖等流果余處亦得,此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

【疏翼】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第二別解隨順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流果」,如與涅槃爲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爲其因故,隨順亦爾。招勝有爲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論文】

八‧七一 真見處言,唯诠第十。雖證離系余處亦能,此處亦能得非離系,而此證離系相顯,故偏說。

【疏翼】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第叁別解真實見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說余四依處,或五依處[106],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離系,以真見之名招離系相顯,故論偏說,亦不盡理也。

【論文】

八‧七二 士用處言,唯诠第九。雖士用果余處亦招,此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

【疏翼】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第四別解士用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准上可解。

以士用果望于處[107]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余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108]。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文】

八‧七叁 所余唯屬余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已顯余,故此偏說。

【疏翼】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第五別解余十一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攝「所余」──「余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余四依處,已顯得余四果,故不說。余四處亦得增上果,[109]此十一處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110]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依處[111]既爾[112]。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答依處得果訖。

【論文】

八‧七四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分五︰一、明得異熟果,二、明得等流果,叁、明得離系果,四、明得士用果,五、明得增上果。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六】

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此中得果隨文且釋。是十因其理不盡,如《樞要》說[113]。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爲因,故不取也。若望法爲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

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114]。此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115]。

【論文】

八‧七五 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緣得。

【疏翼】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二明得等流果。

【述記‧卷四十六】

「等流果」七因得,如文[116]。

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余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117]。余不得,可知。

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118]「初、後」故。

【論文】

八‧七六 若離系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疏翼】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叁明得離系果。

【述記‧卷四十六】

離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爲觀待,故不說得之。以望清淨有爲,牽引故不得。余因不得義,可知也[119]。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120]。此唯增上緣得[121]。

【論文】

八‧七七 若士用果,有義: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疏翼】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四明得士用果。于中分二︰一、初師解,二、次師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六】

此有二說︰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爲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爲也。觀待相同[122],故取之也。唯增上緣得[123]。

【論文】

八‧七八 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余叁緣得。

【疏翼】

第四明得士用果中,第二次師解。

【述記‧卷四十六】

此第二師通法爲士夫,即八因得。唯隨[124]說因不得,如前處中說[125]。余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余叁緣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爲士用故。

依處寬、狹,如前[126]已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然據《瑜伽》等[127]即以士夫[128]所得爲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129]。故二師皆是也。隨用皆得[130]。

【疏翼】

以上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四明得士用果訖。

【論文】

八‧七九 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疏翼】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五明得增上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爲論,十因、四緣得也。

或解︰不爾。除前所用爲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爲,如何得增上?

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爲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131]。不言有取、與爲因,然與所不障礙爲因。所不礙即是此無爲之果也。無取、與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132]。

【疏翼】

以上第二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中,第二正答訖。

【論文】

八‧八○ 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疏翼】

第二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四十六】

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處[133]」說,「四緣」下,是名「傍論」;余以上,是「正論」。欲[134]明緣所生法,又[135]應先[136]明能生緣,故四緣是「正論」也[137]。

第二、四緣[138]以下,並「傍論」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准此卷,次雲: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139]爲「正論」,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140]?此等妙義,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學者,宜詳美[141]焉。

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爲、無爲,叁界系、不系[142],見所斷等[143],皆如理思。

【疏翼】

以上第二答外問種現緣生分別相中,第一廣第十八頌上叁句種現緣法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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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謂因緣依處。

[2] 《瑜伽》卷五雲︰

順益﹝藏文作「phan pa/」﹞義是因義;建立﹝藏文作「gnas par byed pa/」﹞義是緣義;成辦﹝藏文作「grub pa/」﹞義是果義。

[3] 《瑜伽》卷五雲︰

五果者︰一、異熟﹝梵文爲「vipaka」;藏文爲「rnam par smin pa/」﹞果,二、等流﹝藏文作「rgyu mthun pa/」﹞果,叁、離系﹝藏文作「bsal ba/」﹞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藏文作「bdag pa”i ”bras bu/」﹞。

[4] 如本論卷二雲︰

異熟習氣爲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5] 靈泰《抄》雲︰

然此道生法﹝師﹞,即是晉時人也。本是和洲短庶敬﹝钜鹿﹞人也,俗姓髾﹝魏﹞,後因出家,承事竺法護,彼法師以爲和尚,此道生法師遂改卻本姓,即取竺法護姓,亦改姓姓「竺」,即名爲竺道生法師。……此道生法師即是「生法師」,與肇、融、睿法師同時人也,即「生、肇、融、睿」。

此道生法師造五種論︰一卷《善不受報論》:此師意說︰善業即不招無記異熟果,惡業亦不招異熟無記果。……二、《萬劫□□﹝脫落,或作「當有」二字﹞論》:此師意說︰所有人身中,山河等,皆無剎那生滅。……叁、《涅槃無名論》。四、《般若無知論》﹝今傳爲僧肇所作,或二人均有此論。或爲《頓悟成佛論》﹞。﹝第五論未詳﹞。

《叁藏法師傳》卷十末雲︰「法師以往今古大德闡揚經論,雖複俱依聖教,而引據不同,诤論紛然,其來自久,至如黎耶是報非報,化人有心無心,和合怖數之徒聞熏滅不滅等,百有余科,並叁藏四含之盤根,大小兩宗之鉗鍵;先賢之所未決,今哲之所共疑。法師亦躊躇此文,怏怏斯旨,慨然歎曰︰此地經論蓋法門枝葉,未是根源。諸師雖各起異端,而情疑莫遣,終須括囊大本,取定于祗洹耳。」

 百余之中,此爲首科。

[6] 小乘同主業感異熟果。《大毗婆沙論》卷九雲︰

問︰何謂爲因?答:業、煩惱等。

[7] 本論卷二雲︰

此識果相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述記》卷十二雲︰

叁位﹝我愛執藏位、善惡業果位、相續執持位﹞通二位,五位﹝卷九列舉爲資糧位、加行位、通達位、修習位、究竟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余叁果可通余法,唯異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

[8] 如《瑜伽》卷叁十八雲︰

諸不善法,于諸惡趣受異熟果,善有漏法,于諸善趣受異熟果,是名異熟果。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藏文作「mi dge ba la dga” źiv mi dge ba mav bar gnas pa/」﹞;修習善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

[9] 《顯揚》卷十八,同《瑜伽》卷叁十八。

[10] 如《對法》卷十五雲︰

異熟果者,謂阿賴耶識等。

[11] 「下」字,《金藏》作「上」。

[12] 「中、上」二字,《金藏》作「下中」。

[13] 「下」字,《金藏》作「上」。

[14] 「上」字,《金藏》作「下」。

[15] 「下」字,《金藏》作「上」。

[16] 「等」,取《顯揚》卷十八。

[17] 如《瑜伽》卷叁十八雲︰

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修習善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或似先業,後果隨轉,是名等流果。

[18] 如《對法》卷十五雲︰

等流果者,謂前生諸善法所起自相續﹝藏文無「相續」二字﹞後諸善法。

[19] 見《顯揚》卷十八。

[20] 「生善」等二十一字,《金藏》有,余無。

[21] 「等」,取《顯揚》卷十八。

[22] 「隨順相」,藏文作「so so dav mthun pa bid du/」。

[23] 《對法》卷七雲︰

由殺生故,今得短壽;不與取故,乏少財物;欲邪行故,妻不貞良;虛诳語故,多被誹謗;離間語故,親友乖離;粗惡語故,恒聞不如意聲。……

[24] 「法」字,《演秘》牒文及《金藏》無。

[25] 道邑《義蘊》雲︰

唯取似先業,因果相稱者,唯此一法名假等流。即顯忍恚得好,醜報亦然,因果亦相似故。

[26] 「此」字,《金藏》有,余無。

[27] 見《瑜伽》卷叁十八、《顯揚》卷十八。

[28] 《義蘊》牒文作「相似,故」叁字,余作「即」字。

[29] 「八」字,《金藏》作「以」。

[30] 《對法》卷二雲︰

此無爲法複有八種︰謂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虛空、非擇滅﹝該論卷四雲「第一義無記者︰謂虛空,非擇滅」﹞、不動,及想受滅、擇滅。如是建立八無爲中,當知所依差別故。分析真如假立叁種,不由自性故。

 本論卷二初雲︰

諸無爲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爲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爲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缺所顯,故名非擇滅。若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爲無,故說爲有;遮執爲有,故說爲空。勿謂虛幻,故說爲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爲非定實有。

[31] 見《對法》卷十五。原文作:

謂由聖道,隨眠永滅,是此離系果故。

[32] 見《顯揚》卷十八。

[33] 「智」字,《金藏》無。

[34] 《瑜伽》卷叁十八原文爲:

八支聖道滅諸煩惱,名離系果。若諸異生以世俗道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離系果。

[35] 「所知」,《金藏》作「智」。

[36] 本論卷十中雲:

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感生煩惱得者。二、滅障得:謂斷余障而獲得者。

[37] 「等」,取《顯揚》卷十八。

[38] 「成辦」,藏文作「”grub pa/」。

[39] 《瑜伽》卷叁十八原文作:

諸有一類于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藏文作「bzo dav las kyi gnas/」﹞起士夫用︰所謂農作﹝藏文作「źiv rmod pa/」﹞、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蔔﹝藏文作「lag rtsis/」。《顯揚》作「造印」﹞等事。由此成辦諸稼穑等、財利等果,是名士用果。

[40] 《順正理論》卷十五。

[41] 「用」字,《金藏》有,余無。

[42] 「果」字,《金藏》無。

[43] 即第二說。

[44] 《金藏》作「今」,余作「文」。

[45] 「但」字,《疏翼》原作「者」,今順文意,依《大正藏》改。

[46]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五〈五果章〉雲︰

然唯識第二卷言習氣有二︰一、等流,二、異熟﹝如雲「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增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增長」﹞總攝一切有漏盡故。顯無爲無別,有、爲有別立一﹝離系﹞、二﹝士用、增上﹞果。

然上所說,即是無爲、有爲別果。此二各有近力、遠力,勝力、劣力、親力,疏力,資助力、不障力。有無爲中,若爲近、勝、親、資助力之所得者,立爲士用果。若爲遠、劣、疏、不障力之所得者,名增上果。此二即是有爲無爲二法共果,皆依別法得士用名。此果即通四法爲體︰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故《成唯識》第二卷雲︰﹝能熏生種﹞種子生現﹝原作「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或第七雲︰一切法﹝應作「種」﹞有得士用果。

無間果者,次後生法。故《成唯識》第七雲︰一切種者得士用果﹝原爲「『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種』。除離系者,非種生故」﹞,等流果中名士用故。第八卷雲︰引發等因得士用果﹝原文爲「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余叁緣得」﹞。

隔越果者,假者春種、秋獲果故。諸論俱說此爲士用,或異熟果亦是隔越。《唯識》七雲:于異熟果立士用故﹝亦如「一切種」處說﹞。又第八雲︰牽引生起得士用果﹝亦如上引﹞。

不生果者,謂真見依處所得士用故。《唯識》﹝卷八﹞雲︰攝受因得士用果。雖士用、作用二種依處是此因收,既引發等當得士用,豈遮真見得士用耶?故知別法亦有士用,士用之果亦通四種。

[47] 靈泰《抄》雲︰

若田裏下等野草不由人力種,但自生者,不名士用果故。

[48] 《瑜伽》卷六十六雲︰

複次,此中能生﹝藏文作「skyed par byed pa/」﹞、生起因﹝藏文作「mvon par ”grub pa”i rgyu ji skad bstan pa/」﹞,彼由各別﹝藏文作「rav gi/」,下同﹞等流果故,名有果法。若諸後有業﹝藏文作「yav ”byuv ba”i las dav/」﹞及煩惱,彼由各別異熟果故,名有果法。

若有叁處﹝藏文作「gnas gsum/」﹞正現在前──若濕和合,正現在前,若卵殼藏;若眼色等,若彼俱生諸心、心法;若近惡友等,若近善友等種﹝原作「二」,今依藏文改﹞種叁法──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增上果故,名有果法。若現法中由染汙住﹝即住于染汙﹞,生邪精進﹝藏文作「log par rtsol ba”i/」﹞,無果劬勞﹝藏文作「yovs su val ba ”bras bu med pas/」﹞,生憂、苦住。若現法中不染汙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士用果故,名有果法。

若趣世間離欲生道﹝藏文作「skye bar ”gyur ba”i lam/」﹞,彼由離系、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又能引出世間﹝藏文有「世間」二字﹞之道,及能證涅槃出世聖道,彼由離系、增上果故,名有果法。謂由究竟離系﹝藏文「離一切」。下一同﹞果故,名有果法。若世間道,非由究竟離系果故,名有果法。當知是名二道差別。

 《對法》﹝卷十五﹞雲︰

異熟果者,謂阿賴耶﹝藏文作「阿陀那」﹞識等。等流果者,謂前生﹝藏文作「svon skyes pa”i/」﹞諸善法所起自相續﹝藏文無此叁字﹞後諸善法。增上果者,謂一切有情共業增上力所感器世間生。士用果者,謂稼穑等。離系果者,謂由聖道隨眠永滅﹝藏文作「legs par bcom pa”o/」﹞。

 〈五果章〉最後雲︰

六十六卷說五果義少好,與余不同,應檢知之。

[49] 《瑜伽》卷五原文爲:

複次依﹝第叁﹞習氣、﹝第十一﹞隨順因、緣依處﹝藏文作「de la rgyu”i gnas dav rkyen gyi gnas bag chags dav mthun pa la brten nas/」。《顯揚》作「複次依習氣及隨順因依處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依﹝第十﹞真實見因、緣依處,施設離系果;依﹝第九﹞士用因、緣依處,施設士用果;依﹝除叁、十一、十、九﹞所余因、緣依處,施設增上果。

[50] 全同《瑜伽》卷五,唯「施設」作「建立」,「建立」,藏文作「”dogs 

 pa/」。

[51] 「依處」二字,《金藏》有,余無。

[52] 「引」字,《金藏》有,余無。

[53] 「此」字,《金藏》有,余無。

[54] 依《述記》文配十五依處次第爲:

謂﹝第叁﹞習氣、﹝第四﹞有潤、﹝第十二﹞差別依處、﹝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五依處得。以﹝第六﹞引發﹝因﹞唯望自類果爲言,﹝第二﹞觀待﹝因﹞性複疏遠,業得果義親故。﹝第五﹞攝受﹝因﹞中據士夫爲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增第九士用依處﹞六依處得也。

 《瑜伽》卷五中「十五依處、十因、四緣、五果」:

一語、二領受、叁習氣、四有潤種子、五無間滅、六境界、七根、八作用、九士用、十真實見、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叁和合、十四障礙、十五無障礙。因等差別者,謂十因、四緣、五果。十因者,一隨說因、二觀待因、叁牽引因、四生起因、五攝受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四緣者,一因緣、二等無間緣、叁所緣緣、四增上緣。五果者,一異熟果、二等流果、叁離系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55] 「若」字,原作「謂」。

[56] 本論卷八原文作:

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57] 第八作用、第九士夫約法而說。

[58] 「法」字,《金藏》有,余無。

[59] 「者」字,《金藏》有,余無。

[60] 「依」字,《疏翼》文有,未詳所據版本。余無。

[61] 「子」字,《金藏》有,余無。

[62] 「實」字,《金藏》無。

[63] 七依處次第爲:

謂﹝第叁﹞習氣望自類種,﹝第四﹞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子,﹝第十﹞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

[64] 即第九士用依處。

[65] 「依處」二字,《金藏》有,余無。

[66] 「作用」爲第八依處。

[67] 「領受」爲第二依處。

[68] 「無間滅依」爲第五依處。

[69] 此五依處次第爲:

謂﹝第十﹞真見、﹝第十一﹞隨順,亦引涅槃故。﹝第十二﹞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處得。

[70] 此爲第二依處。

[71] 「爲」字,《疏翼》無,依《大正藏》增。

[72] 「六」字,《金藏》作「七」。

[73] 「依」字,《疏翼》原無,依《大正藏》增。

[74] 此段文所引依處,次第爲:

謂﹝第二﹞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爲﹝第九﹞士用,爲﹝第二﹞觀待因故。﹝第九﹞士用、﹝第八﹞作用、﹝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依處所得。﹝第十一﹞隨順,唯望自善法等,﹝第七﹞定異﹝因﹞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75] 即「隨說因」。

[76] 謂語依處。

[77] 此段文所引依處次第爲:

﹝第九﹞士夫,即﹝第二﹞領受、﹝第叁﹞習氣、﹝第四﹞有潤、﹝第五﹞無間滅、﹝第九﹞士夫、﹝第八﹞作用、﹝第十﹞真見、﹝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十一依處得。﹝第一﹞語依處,與法,非﹝第四﹞士用果。果與因不相容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第一﹞語依處「顯」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第一﹞語因﹝即「隨說因」﹞得﹝第四﹞士用果,故知﹝語﹞依處,准亦應爾。

[78] 此段文所引依處次第:

謂﹝第一﹞語、﹝第六﹞境界、﹝第七﹞根、﹝第十四﹞障礙依處全。

[79] 「依處」二字,《金藏》有,余無。

[80] 即第叁依處。

[81] 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第十叁和合、第十五無障礙。

[82] 謂不得第一異熟果。

[83] 即第十一隨順依處。

[84] 即第二果。

[85] 「別抄」卷叁雲︰

問︰隨順依處唯引自類,依名總即自等流果,如何太寬?解雲︰雖引同類,由有異界,及無漏、無爲法者,非等流自類果;故全取,寬也。

[86] 七中,除隨順依處。

[87] 六中,增士夫、作用依處。

[88] 六中,只增士夫。

[89] 即第二等流果所不攝。

[90] 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

[91] 即第五果。

[92] 第五果。

[93] 即第二果。

[94] 于中除士用。

[95] 十一中除士用。

[96] 即習氣、隨順、真見、士用。

[97] 即前四依處。

[98] 「然」字,《金藏》有,余無。

[99] 「果」字,《金藏》有,余無。

[100] 「今此」等十一字,《金藏》有,余無。

[101] 「前解爲勝」四字,《金藏》有,余無。

[102] 「理」字,《金藏》有,余無。

[103] 此下爲盡理釋。

[104] 「去」字,《金藏》作「者」。

[105] 「以未潤」叁字,《金藏》有,余無。

[106] 即四依處加士夫。

[107] 謂依處。

[108] 如前《述記》「辨士夫二說」中雲︰

第二師即通無爲亦是果體。因法爲作者,緣法爲作具故。從喻爲名,名爲士用。

[109] 「此」字前,余有「故」字,《金藏》無。

[110] 「多」字,《金藏》無。

[111] 應包括得果。

[112] 《金藏》作「爾」,余作「示」。

[113] 《樞要》卷下雲︰

「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得」者,此說雜染十因得異熟果。若無記法十因,准叁十八,不得此果﹝如雲「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穑(藏文作「lo tog/」)差別而生,即說彼種子爲此牽引因。地、雨等緣,能生于芽,名攝受因。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穑若成(藏文作「”grub pa/」)、若熟(藏文作「yovs su smin pa”i/」)爲引發因。從大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藏文亦作「lo tog/」)不生余類。如是所余,當知亦爾。即說彼爲此定別因。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同爲稼穑而得成就,(藏文作「”grub pa”i/」;漢譯原作「熟」,今改。下一同),名同事因。非彼稼穑(藏文作「”bru/」)隨缺一因而得成就,是故一切和合,說爲此同事因。霜(藏文德格版落「ba mos/」兩音節)、雹諸障礙法,望彼滋稼(藏文亦作「lo tog la/」。下一同),爲相違因。彼缺、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彼亦無記爲隨說因、觀待因、同事、不相違因,及以無記爲相違因故。

下明清淨十因得果。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攝受因及相違因。清淨攝受因者,爲「親近善士,聽聞正法﹝藏文作「dam pa”i chos/」。「善士」之善亦作「dam pa/」﹞,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藏文作「svon dbav po/」﹞成熟,名攝受因。」即顯此與世出世法爲攝受因故,得異熟果。相違因者︰若清淨品諸相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如雲「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藏文作「mi khom par/」)、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藏文只作「log par sgrub pa/」),彼望清淨,爲相違因」﹞。由此同事不相違亦得異熟果。即攝受因故。論中據雜染因,故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法因。以清淨法爲果故,無異熟果。

[114] 如前《述記》解「士用處言」雲︰

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約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即不只五處得。

[115] 《俱舍論》卷七雲︰

于六因內,除能作因,所余五因﹝相應、俱有、同類、遍行、異熟﹞是因緣性。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二十七雲︰

增上緣義有親、有疏,有近、有遠,有合、不合,有在此生、有在余生。諸親、近、合、在此生者,說名爲因;疏、遠、不合、在余生者,說名爲緣。

[116] 《樞要》卷下雲︰

等流果﹝世間事、雜染事、清淨事﹞叁種,十因皆得。

 如《瑜伽》卷叁十八。

[117] 如前《述記》解「隨順處言」中雲︰

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此說士夫爲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九依處得等流果。

 又雲︰

「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爲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系果故。

 「別抄」卷叁雲︰

如何真見依處不﹝原作「亦」﹞引自類等流?等無間,得士用故。又解︰現望于現非因,故除之也。

[118] 「居」字,《金藏》作「在」。

[119]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九〈叁身章〉雲︰

性妙離言,非隨說因得。能證道合,觀待相疏,非彼因得。牽引、生起二果有爲,亦非二得。相違因遠,得果已無,亦非彼得。若疏遠诠,亦隨說得。不親得故,論不說之。

[120] 如前《述記》解「真見處言」中雲︰

若說法爲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

[121] 《樞要》卷下雲︰

離系果唯清淨因得,非余二。雜染法相違因何故不得離系果?叁十八雲︰「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是「雜染法相違因」故。由此不說離系果。然彼解清淨法因雲︰「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故知雜染相違因,亦得離系果。此中但說清淨順因,故略不說。又與雜染法爲相違因,雜染法非離系果,故不得。

[122] 謂相同士夫。

[123] 《樞要》卷下雲︰

士用果不說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雲︰「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第七末雲︰「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及增上﹞果故,名一切種。」

雲何不說因緣得士用果?

有二解︰一雲︰如小乘,非大乘義許﹝《入阿毗達磨論》卷下雲「謂相應、俱有因,得士用果」,又雲「除能作,余五因爲因緣」﹞。二雲︰如彼文亦得。此中據別體士用果,非雜體,故不相違。

[124] 「隨」字,《金藏》有,余無。

[125] 前說「士用」處,如雲︰

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于法故。

[126] 如前「士用」、「依處」二說。

[127] 見《瑜伽》卷叁十八、《顯揚》卷十八。

[128] 假者。

[129] 即不障余實法。

[130] 「《瑜伽》等」至「隨用皆得」二十九字,《金藏》在「傍論已了

 應辨正論」一節,《述記》中「宜詳美焉」文後。

[131]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雲︰

無爲法與有爲法,雖爲能作因,而不以彼爲增上果。以無取果與果用故。問︰何故有爲法有因有果,無爲法無因無果耶?

答︰有爲法流轉世故,有因、有果。無爲不爾,故無因果。如遠行者須具資糧,能有所至,非不行者。

複次,有爲法有作用故,有因、有果。無爲不爾,故無因果。如營務者須備作具,能有所成,非不營者。

複次,有爲法有生滅故,有因、有果;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複次,有爲法有和合故,有因、有果;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複次,有爲法有叁相故,有因、有果;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複次,有爲法性羸劣故,有因;有作用故,有果。如羸劣者依他而住,非勇健者。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複次,有爲法如王,如王眷屬;如富貴者,如富貴者眷屬;如因陀羅,如因陀羅眷屬;故有因、有果。無爲法不爾,故無因果。

[132] 道邑《義蘊》雲︰

此說不雜亂增上果。即隨說因全。觀待中,唯除士用果,余得增上果。相違因亦全取之,故言「等」也。

 靈泰《抄》雲︰

由聖道故,方證無爲。聖道爲因,無爲是果。由無爲爲所緣境,心、心所緣之,無爲爲因,心、心所爲果也。

[133] 應雲「依十五處義差別故」。

[134] 《金藏》作「欲」,余作「以」。

[135] 《金藏》作「又」,余作「文」。

[136] 「先」字,《金藏》有,余無。

[137] 靈泰《抄》雲︰

緣所生者,是﹝第十八頌﹞第四句「彼彼分別生」也。明所生分別心、心所,即便明四緣體,「故四緣是正論」。

[138] 即「緣且有四」。

[139] 原文爲: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叁緣,無因緣故。

[140] 靈泰《抄》雲︰

四果名「一切種」用。若不辨四緣體,何以得辨四果用也?

[141] 《金藏》作「美」,余作「義」。

[142] 此等廢立,已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五〈十因章〉及〈五果章〉。

[143] 謂見所斷及修所斷。應依《瑜伽》卷叁十八「叁種十因分別」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