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八‧二九二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叁性?

【疏翼】

第叁釋諸外難廣釋第一頌文「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有七頌合爲二段中,第二﹝第二十頌至第二十四頌﹞五頌釋違教。

【述記‧卷五十一】

雖有七頌[1]釋外難中,而分爲二︰初二頌[2]、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3]、答唯有識便違經難。後中有二︰初叁頌[4]、釋無境叁自性不成難,後二頌[5]、釋唯[6]有識叁無性不成難。于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叁、征,四、釋。此即初也。

今難意雲︰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叁!經既說叁,故非唯識。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若一切唯有識﹝藏文作「rnam par rig pa tsam/」﹞者,雲何不違經耶?如﹝《解深密經》、《楞伽經》、《密嚴經》等﹞經說有叁自性︰一者、遍計所執自性﹝藏文作「kun brtags pa/」﹞,二者、依他起自性,叁者、圓成實自性。應知即于唯識安立叁性,無違。是故頌曰︰由彼彼分別,分別種種事﹝藏文作「dvos po/」﹞,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

【論文】

八‧二九叁 應知叁性,亦不離識。

【疏翼】

第一﹝第二十至第二十二﹞叁頌釋無境叁自性不成難中,第二略答。

【述記‧卷五十一】

此、略答也。

非說性有叁,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叁故。

【論文】

八‧二九四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一﹝第二十至第二十二﹞叁頌釋無境叁自性不成難中,第叁征。

【述記‧卷五十一】

外人诘也。

叁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頌文】

八‧二九五 頌曰:由彼彼遍計,遍計種種物;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于彼,常遠離前性。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疏翼】

第一﹝第二十至第二十二﹞叁頌釋無境叁自性不成難中,第四釋。

【述記‧卷五十一】

下、廣釋[7]也。頌中有叁︰初二頌[8]、辨叁性,後一頌[9]中[10],初叁句、明二[11]性非[12]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

初二頌中:初一頌[13]、解初性,次半頌[14]、解依他,次半頌[15]、解圓成,余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爲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複分爲[16]二︰初、別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叁︰初、辨叁性,次、辨不異一[17],後、辨證見先後。別釋[18]叁性,文分爲叁,或分爲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爲一也,後、解余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此[19]解所執中二師[20]說。

【論文】

八‧二九六 論曰: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疏翼】

第一﹝長行﹞但解遍計所執中,第一有二師說。于中有二︰一、難陀等師解,二、安慧護法等師解。初中依頌句次第分四。解初句中又二︰一、解「遍計」,二、解「彼彼」。此初師解初句中「遍計」也。

【述記‧卷五十一】

此、即是前難陀等解[21]。解[22]初句頌「遍計」二字。

「周」義解「遍」;「度」義解「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

第七識等[23],是此類故,亦名「遍計」?

但可名「計」,而[24]非「遍」故,今依正義。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25];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汙我、法二[26]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27]。

【論文】

八‧二九七 品類衆多,說爲彼彼。謂能遍計虛妄分別。

【疏翼】

第一難陀等師解第二十初句頌中,第二解「彼彼」。

【述記‧卷五十一】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以遍計心品類衆多,或二、叁等,至下當知[28]。

「說爲彼彼」,此體是何?

「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論文】

八‧二九八 即由彼彼虛妄分別,遍計種種所遍計物。

【疏翼】

第一難陀等師解第二十頌第二句中,中分爲二︰一、卻解「由」字,二、正解第二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將釋第二句,卻解上句,並釋「由」字。「由[29]」「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論文】

八‧二九九 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

【疏翼】

第一難陀等師解第二句中,第二正解。

【述記‧卷五十一】

此、體是何?

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說爲「物」。心多品故,說爲「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非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疏翼】

以上第一難陀等師解第二十頌文中,第二解第二句「遍計種種物」訖。

【論文】

八‧叁○○ 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疏翼】

第一難陀等師解第二十頌文中,第叁解第叁句。

【述記‧卷五十一】

解第叁句[30]。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文】

八‧叁○一 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征,不可得故。

【疏翼】

第一難陀等師解第二十頌文中,第四解第四句。

【述記‧卷五十一】

次、第四句。

如是第叁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31]。此即一番但解初性。

【疏翼】

以上第一﹝長行﹞但解遍計所執中,第一難陀等師解第二十頌訖。

【論文】

八‧叁○二 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疏翼】

第一﹝長行﹞但解遍計所執中,第二安慧護法等師解。于中分二︰一、略釋第二十頌文,二、廣問答對依他起兼釋﹝第二十﹞次半頌文。初中又分叁︰一、釋初句,二、釋次句,叁、釋第叁四兩句。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下、第二師釋。初、略,後、廣問答[32]對「依他」,兼釋次半頌。義與前師[33]同。

【論文】

八‧叁○叁 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疏翼】

第一第二師略釋第二十頌文中,第二釋次句。

【述記‧卷五十一】

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34]。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以是所執[35]安足處故[36]。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論文】

八‧叁○四 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略釋第二十頌文中,第叁釋第叁四兩句。

【述記‧卷五十一】

後半頌[37],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38]。

然如《攝論》第四、五卷[39]說「能遍計[40]」,即此初句;「所遍計[41]」,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42]乃成」,即此中下半頌。[43]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

【疏翼】

以上第二安慧護法等師解第二十頌文中,第一略釋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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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第十八頌至第二十四頌。

[2] 即第十八頌及第十九頌。

[3] 即第二十頌至第二十四頌。

[4] 即第二十頌至第二十二頌。

[5] 即第二十叁頌及二十四頌。

[6] 「唯」字,《金藏》有,余無。

[7] 《金藏》作「釋」,余作「答」。

[8] 即第二十頌及第二十一頌。

[9] 即第二十二頌。

[10] 「中」字,《金藏》有,余無。

[11] 「二」字,《金藏》有,余無。

[12] 「非」字,《金藏》有,余無。

[13] 即第二十頌。

[14] 即第二十一頌前二句「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

[15] 即第二十一頌後二句「圓成實于彼,常遠離前性」。

[16] 「爲」字,《金藏》有,余無。

[17] 《金藏》作「異一」,余作「一異」。

[18] 《金藏》作「釋」,余作「解」。

[19] 「此」字,《金藏》有,余無。

[20] 「師」字,《金藏》有,余無。

[21] 即前說二分師。

[22] 《金藏》作「解」,余作「釋」。下二同。

[23] 「等」,取心所有法。

[24] 「而」字,《金藏》作「即」。

[25] 「者」字,《金藏》無。

[26] 「二」字,《金藏》有,余無。

[27] 「等」,取心、心所有法。

[28] 如本論卷八雲︰

識品雖二,而有二、叁、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

[29] 「由」字,《金藏》有,余無。

[30] 即「此遍計所執」。

[31] 如本論卷七雲︰

非﹝如卷一及卷二初﹞破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教理。如契經說叁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

[32] 「問答」二字,《金藏》有,余無。

[33] 「師」字,《金藏》有,余無。

[34] 如本論卷八雲︰

次所遍計自性雲何?《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圓成實性甯非彼境?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遍計。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

[35] 「以是所執」四字,《金藏》有,余無。

[36] 《攝論》卷二初、兩《釋》卷四雲︰

如此諸識皆是虛妄分別所攝,唯識爲性﹝藏文作「rnam par rig pa tsam bid kun rtog pas bsdus pa/」﹞,是無所有、非真實義顯現所依﹝藏文作「yod pa ma yin pa dav nor ba”i don snav ba”i gnas/」﹞,如是名爲依他起相。

 又雲︰

由何異門,即此自性成遍計所執?由是遍計所緣相故;又是遍計所遍計故﹝藏文作「kun tu rtog pa”i rgyu mtshan yin pa/ des kun tu brtags pa”i phgir ro/」﹞。

[37] 即第二十頌。

[38] 如本論卷七雲︰

「是諸識」者,謂前所說叁能變識,及彼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立「轉變」名;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見所取故。由此正理,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二相故。是故一切有爲、無爲,若實、若假,皆不離識。「唯」言,爲遮離識實物,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39] 《攝論》卷二、兩《釋》卷四、卷五。

[40] 「能遍計」,藏文作「kun tu rtog pa/」。

[41] 「所遍計」,藏文作「kun tu brtags par bya ba/」。

[42] 「遍計所執自性」,藏文作「kun brtags pa”i vo bo bid/」。

[43] 《攝論》卷二原爲:

複次,有能遍計,有所遍計,遍計所執自性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