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若识外没有实境,小乘与外道举了四个难,说有四个事情不能成立,而论主一一加以破除,说也能成立。但是这只是可能成立,并不是必定成立。就是说,唯识的道理只是可能,未必一定。所以,接下来要安立唯识决定之理。从哪里下手?从极微下手。这个客观的外境,分析到最小就是极微。极微到底存不存在?不存在!那就是没有外境。
戊四 返破外人,外境非实有,故知唯有识
己一 小乘等因前起问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实有,证知唯有识。于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问;次举颂下,论主正破;后已辨极微非一实下,结归唯识。此即初也。
论曰: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
述曰:先牒大乘前所说意,后方申难。论主前说:依生无我者,佛说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意说有色等处?
「第一段中,此下第四,返破他宗」,前面是小乘、外道向唯识宗进攻,进攻的武器(四个问难)已被打破;现在是唯识宗反攻,要把外道所执的实在有的外境彻底破掉。「外境非实有,证知唯有识」,把「外境实在有」的见解破掉,证明一切只有识,并没有客观的那些外境。这是进一步破小乘和外道的宗。
「于中有三」,分三科。「初小乘等因前起问」,开始是外边的人针对前面的道理再来问难。「次举颂下,论主正破」,下边举一个颂,论主正破他们外境实有的执著;「后已辨极微非一实下,结归唯识」,最后来个总结:既然客观外境是没有的,那么一切法决定是唯识。
现在是第一科,外人的提问,「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你说佛说色等十处的密意是讲唯识,你怎么知道佛的密意是要讲唯识呢?
「先牒大乘前所说意,后方申难」,对方先引唯识教前面说的话,然后追问,你怎么知道的?「论主前说:依生无我者,佛说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意说有色等处?」前面论主说了几个道理,对于能了悟补特伽罗无我的人,佛跟他说色等十处的教,令他悟入补特伽罗无我的道理,那么,这个你怎么知道的?他问,「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意说有色等处?」佛的密意是唯识,你怎么知道的?
我们学法,不能乱安。佛的密意,前面讲了《摄大乘论》四种密意,我们不要乱安,「喔,这个我这么说是别义,这个又是别时,表面上是这么说,实际意思……」你是依自己的想法猜测佛的密意,这个又是错了,不能乱安的。所以这里他们小乘外道问:你怎么知道佛是这么说的呢?是不是你乱安的?
述曰:自下外人正为征问。
论曰: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
述曰:非离于识别有实体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其眼等识缘色等故,变似色等,名色等识;非说色等,名色等识。
「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各别境」就是眼识缘色、耳识缘声乃至意识了法,各别各别的境。照你的说法,这些色等外法(色声香味触)不是实有的,可为什么那些色等外法不是实有的,而为各别识的所缘境?
「非离于识别有实体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照你们说,外边实在的色声香味触这些法是没有的,眼识、耳识、鼻识等等各别所缘的境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
「其眼等识缘色等故,变似色等,名色等识」,什么叫「色等识」?「其眼等识」,眼耳鼻舌身意,先说眼识,眼识缘色的时候,「变似色」,相分是跟色一样的,见分也有它的行相,这个叫色识,那么耳识是声识,鼻识是香识,因为它变似色、变似声、变似香……「非说色等,名色等识」,并不是说「色等」叫「色等识」。什么叫色等识,辩这一些名相。色等识是见分,是能缘的;外面的色等法,是所缘境。
己二 论主正破
述曰:自下第二,论主正破,合有五颂。于中有三: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种;次有三颂,正破小乘;后有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
颂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
述曰:此即初也。就初颂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萨婆多毗婆沙师,下二句破经部及新萨婆多顺正理师。又非和合等,立宗;极微不成故,立因。验此兼破极微、和集。此唯识论,世亲年迈,正理论后,方始作也,至下当知。
「自下第二,论主正破,合有五颂」,一共有五个颂来破他。「于中有三」,分三科:第一个颂,「合破小乘、外道二种」;中间三个颂,「正破小乘」;「后有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正面是破外道,「设破小乘」,设想小乘可能还有这些问难,也兼带地把它破掉,叫「设破」,意思是假设他有这些设想,也可以把它破掉。一共是五个颂。
「此即初也」,这是第一个颂,合破小乘、外道,两个合起来破。「以彼境非一」,这第一句是破外道的;下面三句破小乘,其中,「亦非多极微」,这一句是破有部(古萨婆多毗婆沙师)的,「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这两句是破经部及新有部(新萨婆多顺正理师)的,所以合起来是破外道、二乘。之所以有这些结果,是因为极微不存在。
这个有部是以《大毗婆沙》为依据的,其中萨婆多部是古的一部,叫萨婆多毗婆沙师,他们以《大毗婆沙》为依据。后来世亲菩萨作了《俱舍论》,破了《大毗婆沙》里很多的说法,众贤论师为了救有部,写了一部《俱舍雹论》,批判世亲菩萨的《俱舍论》,意思是要把《俱舍论》破掉,像冰雹粉碎庄稼一样。世亲菩萨看了之后,发现它不但破不了《俱舍论》,反而有的地方倒是帮助《俱舍论》的;《俱舍论》是正理,它是顺着《俱舍论》的正理的,于是给它改个名字叫《顺正理论》。因为《俱舍论》把旧的萨婆多部的《大毗婆沙》破了很多,他感到也没有办法救,他另外设想了一套理论,这一套理论就在《顺正理论》里边,就叫新的有部。这个「新萨婆多顺正理师」,就是指众贤论师他们那一派。
「又非和合等」是「立宗」,「极微不成故」是「立因」,这是讲因明,「验此兼破极微、和集」,由此可知,这里是兼破极微、极微的和合、极微的和集。「此唯识论,世亲年迈,正理论后,方始作也」,《俱舍论》是在《顺正理论》前面著的,《顺正理论》原是要破《俱舍论》的,但是破不掉,到了世亲菩萨晚年的时候,纔著《唯识二十论》,那是在《顺正理论》以后的事情,所以他把《顺正理论》里的说法,在这里也兼带地破一下,「至下当知」。
庚一 合破小乘、外道(破外境实有)
辛一 假问
述曰:自下破执。于中有三:初假问起,次叙外执,后正破之。
论曰:此何所说?
述曰:此假问也,体例如前。
「自下破执」,其中有三:开始先假设一个问难,「次叙外执」,其次把外宗的执著是什么叙述一下,最后是正破。「此何所说」,这是提一个问。要开讲我们的道理,先借一个问题作开端,说了一个颂。
辛二 叙外执
述曰:此下叙执。
论曰: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
述曰:外道、小乘若执实有离识之外有色等处,与缘色等能缘之识各别为境。此即总叙小乘、外道遍计之义。自下别叙。
论曰:如是外境,或应是一,
述曰:此外道计,执色等法,体唯是一。
「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如果实有外边的色声香味触处,给色等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作各自的所缘境。
「外道、小乘若执实有离识之外有色等处」,二乘如此,外道当然更如此,他们执著识以外客观的境是实在有的,「离识之外,有色等处」,色声香味触这些处是有的,「与缘色等能缘之识各别为境」,「缘色等能缘之识」就是「色等识」,能够缘色声香味触的那个识即眼耳鼻舌身识,「各别为境」,眼识缘色、耳识缘声,乃至身识缘触,那是各别各别的境。「此即总叙小乘、外道遍计之义」,这是总述二乘、外道的话。你们说离开识以外,确实有客观的实在的色声香味触,这些处是眼耳鼻舌身识各自所缘的境,那么照这么说,「如是外境,或应是一」,这些外境,应当是一个。「此外道计」,这是外道的执著,「执色等法,体唯是一」,为什么说一?下面要说。
论曰:如胜论者,执有分色;
述曰:此显执师是吠世师迦,此云胜论。造此论师名胜论者,释此立名,说斯缘起,如余处辨。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后有末执立十句义,如成唯识。然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实中有九: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
「如胜论者,执有分色」,先得弄清外道胜论师的道理,纔能把他辩倒;如果连他说的是什么都不知道,那辩什么呢?那就莫名其妙。外道的东西,我们当然不要去学,但是为了破,略略地知道一下,也是需要的。说外境是一,这是胜论师的执著,「如胜论者」。当时在世亲菩萨时代,外道最厉害的就是胜论和数论,所以《成唯识论》也好,《唯识二十论》也好,提到外道,都以他们两个为代表。
「此显执师是吠世师迦」,吠世师迦是印度话,就是胜论外道。「造此论师名胜论者,释此立名,说斯缘起,如余处辨」,为什么造这部论,为什么叫胜论,因为其他地方说过了,这里就不说了。那么它的执著是什么?
「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后有末执立十句义,如成唯识」,本来他们的执著是六句的道理,后来修改了之后,他们就立了十句义。他们感到六句不够,就又添了四句,一共十句,如《成唯识论》里详细说到的。
「然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第一个「实」,实在的东西。它的实、德、业,与三宝的实、德、能相仿,外道偷了很多佛教的东西。它这个实在的东西分九个:「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他们认为最基本的是这几个东西,是实实在在有的。地、水、火、风、空间、时间、方向、我、意。这九个东西,他们认为是实在的。
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有众多法,体非是一。后成劫时,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体唯是一;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如是散极微,皆两两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复与余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复与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微,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成三千界。
「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它这个地水火风属于极微,是物质的。「若劫坏时,此等不灭」,他们外道也知道成住坏空,劫坏了之后,整个宇宙都空掉,星球都毁灭掉了,地球也毁灭了,整个的一片空。这个时候,地水火风的这些极微物质并没有灭掉,不过是因为很小,看不到了。「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这些小的极微散落在空间各处。地水火风这个极微,是没有生灭的,「说为常住」,是常住的。「有众多法,体非是一」,有很多,它这个体不是一个,各是各的,小小的,很多很多,无数的极微散满空间,而且是常的,不是生灭的。我们不要以为它对,只是要知道外道的这个执著。
「后成劫时」,成住坏空,坏劫之后是空劫,空劫之后是成劫,这些极微就凑拢来,变成山河大地,那么这个世间形成了。怎么凑拢来的?「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体唯是一」,两个极微合拢来,产生第三个,好像父母生一个孩子一样,那么两个极微合拢来所生的这个子微之量等于父母;它们是两个,合拢来之后算成第三个,这第三个的量就是父母合拢来的,但不是两个极微;本来体是分散的,合生一子微之后,它们体是合拢来,把两个合一个。「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因为它是从极微所生的,它本身不是最小的极微,所以它属于无常的——看到现象的物质都是无常的,而原始的极微却是常的。这是外道的说法。
「如是散极微,皆两两合生一子微」,充在整个虚空界的极微,到劫初要形成这个世界的时候,两个两个都合起来了,两个合生一个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复与余三微,合生一子微」,这是它们的兜法,父母生一个子微;子微跟它父母合起来,三个;三个三个相合,又生一个新的,属于第七。「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第七个东西的量等于六个本微量。它原来是六个东西兜拢来的,虽然它是第七个,但是它的量还是相当于新生它的六个本微量。
「如是七微复与余合,生一子微」,这第七个微,又七个七个合生,乃至第十五个生出来。这样子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第十五子微,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第十五个的量相当于本生父母的十四微量。因为它自己没有东西的,是前面十四个凑拢来的,所以它的数量也是十四个,但是本身属于一个东西。「如是展转成三千界」,这第十五个东西,又十五十五合拢来,越来越大,最后展转成三千大千世界。
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故三千界为识等境,体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触是风德。眼见色时,不得风大,得地水火,以于色中无风相故。耳鼻舌三,得声香味时,得三亦尔。唯身得触时得四大,以于触中有风大故。意缘一切。故有分色为眼识等境,体唯一物。其子粗微,名为有分,有细分故;其本细微,但名为分,不有他故。广叙此执,如成唯识。
「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法所生」,这个三千界,最初是从父母两个极微产生的,「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所以整个的三千世界,它的形量大小等于所有的极微的量合拢来一样。「故三千界为识等境,体唯是一」,因为极微很小,我们识缘不到,而它合成大的时候,可以为识所缘,「为识等境」,识就是眼识、耳识、鼻识等等,所以它就成为各式各样识的境。而他的说法,「体唯是一」,因为合拢来的这个粗的色,它体是一个的,原来是分开的,合拢之后,成了一个,一个小的再合拢,成了大的一个,大的再合拢,成更大的一个,最后整个三千世界是横的一块,所以它体是一个。这是外道的说法,当然是不对的。
「然色是火德」,色属于火的,乃至触是属于风的。「眼见色时,不得风大,得地水火」,眼睛看色的时候,只得到地水火三个大。风大是运动的,在色里边没有风相,没有动相,所以说眼看色的时候,只有地水火能够得到地水火的极微,而风的极微看不到。「耳鼻舌三,得声香味时,得三亦尔」,那么耳鼻舌三个得声香味境的时候,也是一样得地水火,不得风。「唯身得触时得四大」,只有身的触有碰到四个大,全的,因为风大的也碰得到了,而眼睛是看不到的,耳朵也听不到。这是外道的说法,我们不必仔细地去研究它。「以于触中有风大故」,触里边有风大。这个跟佛教里边的触处,十一个触里边有地水火风(也是全的),有相似之处。凡是外道,都要偷佛教。「意缘一切」,那么第六意识缘一切法,这是地水火风都全的。
「故有分色为眼识等境,体唯一物」,这里又来了个外道的名词「有分色」。这个粗的色有它的细分,就是「子微」,两个两个合第三个,三个三个合第七个,七个七个合生十五个等等,这都是有分的,可以分的。这个粗的色纔是眼识等境。因为极微太小,眼识看不到,合拢来的粗色是眼识、耳识、鼻识的能缘的境。而它合拢来成一块,不是分的。原始的极微是各是各的,体是多的,合拢来之后捆成一块。这是外道的说法,当然不对头的。「其子粗微,名为有分,有细分故」,为什么叫有分?子就是它后来所生的那个粗的那个微,它有细分的,它里边有组成部分,是原始的极微合成的,所以叫有分,它有那个细分。这是有财释,有细分的,叫有分。「其本细微,但名为分,不有他故」,最根本的、细的极微只能叫分,它自己是最单元的东西,没有其他东西来组成它的。
「广叙此执,如成唯识」,外道的这个说法,我们这里不必细究,大概知道他的缺点在哪里,能够破它就好了。那么照你这么说,既然是一个一个子微合拢来的,这个境是一,整个的三千大千世界是一个境,一个体的。
论曰: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叙古萨婆多毗婆沙义。此师意说,如色处等,体是多法,为眼识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极微,体是实有,合成阿耨61;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实有。五识既缘实法为境,故不缘于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处等为眼识等境时,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眼识等境,不缘假故,以有实体能生识故。
「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这是小乘的观点。「下破小乘」,那么小乘怎么说的呢?「今此先叙古萨婆多毗婆沙义」,先说旧的毗婆沙的观点。「此师意说……皆非实有」,玄奘法师翻译的书一般是四个字一句。有部认为,眼识一定要缘实在的境。前面讲过的,经部认为眼识也可以缘假的境,幻化的法也可以缘;而有部说眼识只能缘实有的东西,没有实体的假法是不能缘的。既然阿耨以上的合成色都是假法,眼识就不能缘;眼识所能缘的就是各个极微了。
「五识既缘实法为境,故不缘于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既然说五识一定是以实法为所缘境的,那么这个合拢来的假法,它是缘不到的。合七个极微成阿耨,「七」,就是中间一个、上下四边六个合拢来成一个「七」,就是小的微合成一个大的;七个七个又合起来,成更大的……阿耨以上的那些色都是假的,五识是不缘的。那么五识缘什么呢?只能缘实在的极微。
「故色处等为眼识等境时,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眼识等境」,所以说,我们看色的时候,虽然看的粗色是阿耨以上的合拢来的色,但是这些色是假的,眼识、耳识、鼻识、身识是缘不到的,真正缘得到的还是实极微。这是有部的说法。为什么呢?「不缘假故」,因为它不缘假法的,「以有实体能生识故」,因为有实在的客观的东西纔能引起识生出来;外边的东西都没有,识怎么生呢?我们知道十二处,根境相对生识,有根,有境,根境两个合拢来,识就生了,如果境都没有,是假的,那么这个识怎么生呢?所以说既然是「为眼识等境」,那么决定要有实在的法,「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缘假的法,识不会生的。所以,我们所缘的这个境是很多的极微,「或应是多」。这是旧有部的说法。
论曰:或应多极微和合及和集,
述曰:此叙经部、新萨婆多正理师义。经部师说多极微和合,正理师说多极微和集。
「或应多极微和合及和集」,这是经部跟新有部的说法。经部说多个极微通过和合,成了粗的色。极微是小的色,那是看不到的,所看到的是极微的和合。新有部感到「和合」有毛病,就说「和集」,他认为极微不是和合,而是和集。什么叫和合?什么叫和集?下面要说。
论曰: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
述曰:此即广叙。谓经部师,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显,体虽是假,五识之上有此相故,为五识境。一一实微既不缘著,故须和合成一粗假,五识方缘。故论说言:实有众微,皆共和合。
「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他们执著实有很多的极微合集成外境。极微很小,看不到,那么我们看到的色是怎么来的?他们说是极微合成的。怎么合?经部说是和合,新有部说是和集。下面广说经部和有部怎么执著。
「谓经部师,实有极微非五识境」,经部认为,极微是实在有的,但是太小了,五识看不到,不是五识所能缘的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为什么缘不到?极微的相太细,五识里边显不出它的相。那么怎么能够看到色呢?「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显」,七和合,这种说法跟现在的化学有点相似,以一个方的立体来说,一个极微在中间,上下再两个,四边东南西北又四个,一共七个,这七个合拢来成一个阿耨色,那是比较粗的色。由七个极微和合而成一个阿耨色;又合又合,合到后来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粗大的色,这个阿耨色以上的色粗,明显。「体虽是假」,这个阿耨色,体是假的,因为它不是极微,而是极微合拢来的,本身是没有的,原来就是极微,所以阿耨色这个东西是假合的。虽然是假合,「五识之上有此相故」,细的法五识看不到,粗的能看到,因为它粗,五识上面就有它们的相,「为五识境」,可以作五识所缘的境。
「一一实微既不缘著,故须和合成一粗假,五识方缘」,一个一个小的极微,因为太小,五识缘不到,所以必定要和合起来,成一个粗的假色;这个假色法,前五识可以缘到。「故论说言:实有众微,皆共和合」,实在有的极微是很小很小的,它是有实体的,它们和合成一个假的色,粗的、看得到的,但是体是假的,因为它不是实在的极微,而是实在的极微所合拢来的假色。这是经部的说法,「多极微和合」。
其正理师,恐违自宗眼等五识不缘假法,异于经部;若顺于古,即有陈那五识之上无微相故非所缘失。遂复说言:色等诸法,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62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如多极微集成山等,相资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识缘山等时,实有多极微相资山相,五识并得,故成所缘;不尔,即有非所缘失,许有实体,但为缘故。故论说言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集。广如陈那观所缘论及成唯识第一卷说。
「其正理师,恐违自宗眼等五识不缘假法,异于经部」,经部也说识可以缘假法,可以缘没有的法。这一点跟唯识相近。唯识说识外无境,没有外境,识也可以生起来。那么对识缘假法这一点,经部跟唯识相同;但对于是否有实法这一点,经部认为有实法,假法只是一点点,实法却很多。所以经部跟唯识有差距。而有部的宗旨是五识不能缘假法。有部认为,如果缘的是假法,就不能生识,一定要有实在的境现前,纔能生五个识。所以,正理师要修改。既然古有部(旧的有部)被驳倒了,经部也被驳倒了,他就来一个修正,说这个由极微合成的粗色,既不是一个个极微为眼等识所缘,也不是和合的假相为眼等色所缘,而是「和集」。他另外立一个名字,「和集」跟「和合」不同。有部论师主张五识不能缘假的法,一定要缘真的法,跟经部不一样。
「若顺于古」,如果顺了旧的有部来说,那么这个极微,虽然是实在的,但是太小了,眼识缘不到,「即有陈那五识之上无微相故非所缘失」,这是陈那破他们的说法,五识上没有极微相,五识很粗,极微那么细的东西,五识根本不能取到相,「非所缘」,不是所缘的境。五识里若有它的相,那是它的所缘;五识都缘不到它,没有显它的相,怎么叫所缘呢?如果我们看到一面鼓,在我们的五识里边显有那个相,那么这个鼓是我们的所缘。如果那个东西在五识里边显不出相来,你缘什么呢?当然不能说所缘。所以说,极微太小,五识不能缘。因为有这个过失,他们要修正。
「遂复说言:色等诸法,各有多相」,他这样说,色声香味触这些法各有很多相,各式各样的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在那么多的相里边,有一分属于现量境。
什么叫「现量」?「现量」是现在的、现前的、显现的。现在的,简别过去、未来;现前的,简别非现前的,例如,你不在我们多宝讲寺大师殿里边,而在寮房里,那就不现前;显现的,虽然你在大师殿内,但是你藏在柜子里,那也不显现。当下——现在的时间,又在现前的地方,又是全部显露出来的,观察这样的境所得的量叫现量。
他说,色等法的很多相里边有一部分是属于现量境,是可以观察的。「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这些极微互相地资助,都有一个和集相。和集相,每一个极微都有粗色的相,而不是很多极微的小相合一个粗色的假相。每一个小的极微都含有这个粗色的相貌,那么就可以缘这个相,那是实在的,因为极微上有那个相。他这是想办法,挖空心思,要使「极微」这个道理能成立,结果还是徒然,「极微」不能成立,后头要破。
「此相实有」,既然它是极微上面就有的相,这个相当然是实在有的,每一个极微都有这个相,并不是如经部说的和合起来的一个假相。「各能发生似己相识」,这个相能够发生一个跟自己相似的识,就是能缘它的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所以,它可以给五个识作所缘缘。
「如多极微集成山等」,打个比喻,一座山是由很多极微合拢来的,「相资各有山等量相」,每一个极微都有山的相,都有山那么大,都有山那么个相,各式各样极微合拢来,每一个极微上都有它的相。那么你眼睛缘这个相,就是极微的相,那是实在的,「眼等五识缘山等时,实有多极微相资山相」,这个时候,山的相,是由很多极微互相资助而成的,「五识并得,故成所缘」,因为大了,五识可以看得到,而这个相,又是每一个极微都有那个相,它缘的是实在的,所以能作所缘缘。「不尔,即有非所缘失」,不然,就有不是所缘的过失。「许有实体,但为缘故」,自许和集相有实体,是「缘」。这是新有部,为了避免攻击,于是动脑筋想出这么一个说法来。
什么叫缘?什么叫所缘?陈那《观所缘缘论》说,凡是所缘缘的须具两个条件。第一是缘,它是实在的,能令识生起来,假法不能作缘;第二是所缘,这个缘要在眼识里边有它的行相,即能缘识带彼相起。既是实在的法,又能够在五识分别中显它的相,这个纔叫所缘缘。是所缘,但不是缘,没有实体的,不能叫所缘缘;虽是有实体的法,若不能在五识里边显相的,没有所缘的,也不能叫所缘缘。缺一个都不行。
有部的这个「极微」,虽然是实在的,但是它太小,不能在五识里边显它的所缘相,所以不能作所缘缘,那是看不到;经部说的这个阿耨色以上的粗色,固然眼识能够缘它,但它是假的,不能作缘。是所缘而不是缘,还是不能作所缘缘。于是,新有部动脑筋说,这个和集相是极微本身的相,是实在的,是缘;因为这个相大了,又是五识的所缘,所以说,符合所缘缘的要求。因为陈那的论断,新有部修改了主张,成了个「和集相」。这个和集相,具足了所缘缘的两个要求,「故论说言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集,广如陈那观所缘论及成唯识第一卷说。」
然旧唯识,但有鞞世师及古萨婆多义,其和合、和集文但说一,谓邻虚集色,仍意难知,文亦难晓,于下破中,言非邻虚聚集成尘。披者自知,岂如今论。
估计旧的翻译只举了两个,一个是「鞞世师」,就是胜论师;一个是「古萨婆多」,新的萨婆多跟经部都没有提到。「和合、和集」的「文」又只说了一个,就是「邻虚集色」,意思很「难知」,「文亦难晓」,在下边破的时候,又说「非邻虚聚集成尘」。总之说得很不清楚,「披者自知」,阅者自己会知道。「岂如今论」,哪有我们这一部论翻译得这么好呢!
辛三 正破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执。
论曰:且彼外境,理应非一,
述曰: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执外境,理应非一,释颂初句。此即总非,次显非理。
「自下第三,一一破执」,论主把外道、古有部、经部、新有部的主张说了之后,再一个一个地破。「且彼外境,理应非一」,这是破胜论外道。胜论师以为极微慢慢地合拢来成了一个山河大地,是一片的,整个铁板一样的一块。原来是小东西,但是合拢之后,成了一个体的,不是众多的东西合拢来的和合体。「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为什么说「且」呢?因为先破外道,小乘的还没有说,所以用姑且的「且」字。「彼所执外境,理应非一」,先对外道说,你所说的境「非一」,应当不是一个,破胜论师外境是一块的、体是一的说法。「释颂初句」,这是解释这个颂的第一句「以彼境非一」。「此即总非」,来个总的否定,「次显非理」,然后说它为什么不对。
论曰: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执是一粗有分色,异本极微实有体者,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别,即是分色,岂离于此,别有一实粗有分色?应立量言:汝有分色非异分色,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犹如分色。汝若又言,谁谓有分异于分色,是不可取,因随一者,应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异于诸细分色,汝宗自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或于前因,应置「许」字:我意自许异于分色,不可取故,无随一失。此论言略,遂无「许」字。或应此论,但述其宗,略无因喻。谓立宗言:汝有分色体异汝诸分色实不可取,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论故字者,乘文便说,由此比量亦无过失。
「有分色体」,「有分色」是粗的色,它里边有细分的色。「异诸分色」,有分色跟组成它的细分色是不一样的:有分色粗,能看到;细分色是极微,看不到。「不可取故」,既然两个不一样,那么,由细分色组成的有分色是没有体的,取不到的。
「所执是一粗有分色,异本极微实有体者」,它跟原来的实在有的极微的体是不一样的,「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这个有分色的体不能被五识所缘。「如山地等,一一段别,即是分色」,为什么不能取?例如,山河大地,你把它一块一块地切小,那就成了它的分色,那整个的一块大的,在哪里呢?离开它的组成部分,哪里有大的?所以,你说离开了这个分色还有一个粗的色,这个东西是拿不出来的。我们看到的每个粗色一分都是小的,把小的拿走之后,那个大的在哪里?根本就不能取到。
「岂离于此,别有一实粗有分色?」我们把山一分开,就成了石头、泥土、草、草根子、树等等,都成了小东西了,那么离开这些石头、泥沙跟那些树木、草之类的,你说还有一个山,这个山哪里去找?没有。所以说离开它的分色另外还有一个实在的粗的有分色,那是不可能的。山河大地这个粗有分色也是假的,离开了它的分色(极微),哪里还有什么有分色?所以就要破了,怎么破?立量!又是因明来了。
「应立量言:汝有分色非异分色」,你的「有分色」并没有跟分色不同,「异诸分色不可取故」,因为如果离开了这个分色,就再也不能取到那个「有分色」。它本身是没有的,是假的,除了分色之外,哪里还有个拿得出来的有分色?你一分析,都是分色,都是它的细分,「犹如分色」,就是跟分色一样,它可是实在有的,而「有分色」是没有的。
「汝若又言,谁谓有分异于分色,是不可取,因随一者」,如果他狡辩说,哪个跟你说有分色异于分色是不可取的?这个话是哪个说的?那就有随一不成的过失了。为此,把比量改一下也可以,「应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异于诸细分色」,你这个有分色决定不能跟组成它的细分色不一样,决定是一样的。「汝宗自许实句色故」,你们自己主张是实句里边的色。「如细分色」,举喻,比如细分色。
「或于前因,应置『许』字」,如果前面那个量里边置一个「许」字,「我意自许异于分色,不可取故」,是我们这样承许的,「无随一失」,那就无随一的过失了。这是简别。「此论言略,遂无『许』字」,这个论里边,话是略一点,这个「许」字没有摆进去。这是把前面论文当一个因明量来看了,少一个「许」字,那是因为简略的关系。「或应此论,但述其宗,略无因喻」,或者说,这个论单说它的宗,没有举因喻,简略了。若立一个完整的量,应是:「汝有分色体异汝诸分色实不可取,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
总之,你们说的这个「有分色」,粗的色,山河大地,离开了组成山河大地的细色之外,再要拿出个山河大地来,那是不可能的!那么你们说这个色是一块的、不能分的、体是一的这个色,是没有的。他们执体是一,于是就破斥掉了。
述曰:下破小乘,释颂第二句。
论曰:理亦非多,
述曰:此即总非古萨婆多。自下别破。
「理亦非多」,也不是多。这是破二乘,「释颂第二句」,外境也不能是多体。「此即总非古萨婆多」,这是总破旧有部。下面各别地破。
论曰:极微各别,不可取故;
述曰:此中别破。汝言极微一一各别,为五识境,此定不然;极微各别,眼等五识不可取故。然汝自宗,异生等眼不见极微,五识之上不现其相,如何说极微各别为境?应立量言: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论中,极微各别,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或应量云:聚色多极微,非五识所缘,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如眼根等63。
「极微各别,不可取故」,你说所缘的境有很多体,有各式各样的极微,那也不对,因为各别各别的极微,五识是取不了的。「汝言极微一一各别,为五识境,此定不然」,照旧有部的说法,五识所缘的境是很多的极微,都能够缘到,这个决定是不对的。「极微各别,眼等五识不可取故」,一个一个的极微那么小,眼等五识怎么缘得到?我们所缘的色,只有大的纔能缘得到。例如,显微镜照出来的东西,我们肉眼看不到,但是再细微的,连显微镜也照不到了。极微是比显微镜下的东西还要小很多倍的东西,你怎么能得缘到?什么叫极微?把一个物质分到不可再分,再分下去就等于零、成了虚空,这个叫极微。那你想想有多小?如果说有一个粒子,那还能分;小粒子还能分,分到不能分,这时叫极微。那这个东西是细得不可说。所以唯识宗就破这个东西,根本就没有这个东西,五个识是不能取的。
「然汝自宗,异生等眼不见极微」,你们自己宗派里边也这么说,异生(凡夫)的眼睛是看不到极微的。「五识之上不现其相」,在眼耳鼻舌身这五识里边,是不现极微的相的。太小了,眼识都看不到,怎么现相呢?「如何说极微各别为境」。既然连看都看不到,怎么可说极微能作五识的境呢?「各别」就是眼缘色、耳缘声等等,这个怎么能作境呢?
「应立量言: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宗),各别的极微,那是很小的,五个识是缘不到的;「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因),因为眼耳鼻舌身这五个识取不到那么小的相。「如眼等根」(喻),打个比喻,比如「眼根」,眼根是一个净色根,这个净色根是清净色,凡夫、二乘都看不到,只有佛能看到。这个净色根是阿赖耶识的相分,阿赖耶识的见分也能见到。只有这么两个,佛和阿赖耶识的见分能看到,其他的都见不到。一般的五识是看不到眼根的,所以前面把种子说为眼根。因为一般都看不到,有这个功能,就叫种子,实际上,不能说没有,阿赖耶识的相分是有,佛也能看到,但是对一般的凡夫来说,那是看不到的。他就举这个喻,好比眼根一样,眼根,五识不能取的;极微也不能取,那你怎么说五识能缘呢?
「故此论中,极微各别,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因明里边,「宗」里边有宗法,不可取是「因」,没有「喻」。各个极微不能是五识所缘的,什么原因?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就像眼根,眼根是眼等五识所不能取的,所以也不能缘,那么极微也是眼等五识不能取的,也不能缘。下面又是一个量。
「或应量云:聚色多极微,非五识所缘」(宗),「聚色」就是粗的色,是有部的说法。极微是实在的,聚了很多的极微,成为粗色,是我们能看到的色。这个能看到的色,五识是不能缘的,为什么?「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因),这些粗的色是极微堆拢而成的,既然个别的极微都缘不到,那么很多的极微堆起来,还是缘不到。「如眼根等」(喻),眼根,五识是看不到的,五识不能缘。本身极微分开来,五识缘不到;再多的极微堆拢来,五识也缘不到,就像眼根一样。
论有宗言及因,观所缘论,约所缘缘,以立量破。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二支义。色等极微,我非许有。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遂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彼言虽别,意与此同。
「论有宗言及因,观所缘论,约所缘缘,以立量破」,这是比较本论与《观所缘缘论》在使用因明论式上的差别。《观所缘缘论》约所缘缘以立量破。什么叫所缘缘?「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二支义」,所缘缘决定要有两个义,才可以作所缘缘;缺一个,就不能作所缘缘。哪两个义?
第一个,「能缘识带彼相起」,能缘的识缘它的时候,识上有它的行相,它能够作所缘境,识里边有它的行相。如果极微很小,识上就没有它的行相,那就不能作所缘缘。第二个,要「有实体」,这个法,不能是空无的,龟毛、兔角,那是没有体的法,不能作所缘缘。所以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实体的;二是能缘识里边有它的相生起。
有实体,能缘的识纔能依靠它生起来;根境相对,识纔能生。如果实体都没有,这个识怎么生?「十二处」是识的生长门,处是识生长的一个门,这个地方能够生长识的。根境相对之后,依靠根、境,能够生识。现在这个境是没有的,那识就生不出来。所以说一定要有实体。实体虽然有了,但是太小,五识缘不到,识里边没有它的相,那也不能作所缘缘。就像极微,是缘不到的东西,不能作所缘缘。要五识上有它的相生起来,纔能作所缘缘。「具二支义」,要具备这两个条件,纔能作所缘缘。「色等极微,我非许有」,这个「色等」就是有部所说的色声香味触,唯识宗不允许这些极微作所缘缘。
「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纵使允许你说极微是实在有体的,这个实在有的体能够作境,可以作缘,作这个能缘的境,「然非所缘」,却不是所缘,识里边没有它的相,因为它太小了,识里没有极微的相生起来,带不起来。所以说只能作缘,不能作所缘,识缘不到它。「如眼根等」,就像眼根一样,虽然是有东西的,但是太细了,识里边显不出它的相,不能作所缘。「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因为在眼识、耳识、身识等等里边,没有它的相,极微太微细了,在眼等识里边没有它的相。只能是缘,有实体,能生识;但是识缘不到它,那就不能作所缘。
「遂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宗),极微对五识来说,「设缘」,即使是缘,因为是实在的,可以作境、生起识来;「非所缘」,但是这个境太小了,五识里边没有它的相,缘不到它。所以说,是缘不是所缘。是所缘的,决定是缘;可以作缘的,却不一定是所缘。「彼相识无故」(因),这个极微,在识里边没有它的相,太小了,显不出。「犹如眼根等」(喻),犹如眼根那样,虽然有实在的体,但是五识缘不到,识里边没有它的相。
「彼言虽别,意与此同」,虽然《观所缘缘论》所用的语句不一样,但是意思跟这里是一模一样的。
成唯识论第一卷说,小与此同。彼论说言:非诸极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设彼救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为五识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彼论破言: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然更有救,复有别征,如成唯识第一疏说。
「成唯识论第一卷说」的意思「小与此同」,跟这里也差不多。它怎么说呢?「非诸极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极微共同合集的时候,它们也不能作五识的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极微再多,即使你合拢来成一个粗的色,但是这个粗的色本身就是极微,眼识上不能显极微的相,所以不能作所缘缘。
「设彼救言」,假设经部来救。在有部,缘的还是极微,它有实在的体,可以作缘;虽然能作缘,但是它太小,在识上显不出它的相,不能作所缘。于是经部改了一下,「极微各别有和合相,为五识境」,极微各别各别都有和合相,来作五识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它合拢来,就是「一合相」,极微合拢来显一个假相。「此相是用大」,这个相是用大,是极微的用。「于本极微,用不离体」,这是讲体用的关系。体是极微,它和合成一个假相,那是它的用,这个用,并没有离开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体是实在有的,用也该是实在有,那么应该成所缘缘。
「彼论破言: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成唯识论》破斥道:这些极微和合之后跟和合之前,它们的体相并没有变,「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所以和合也好、不和合也好,极微还是那个极微。色等极微没有和合的时候,眼识缘不到它;和合之后,眼识还是缘不到它。一个个分开的极微你看不到,很多的极微合在一起,你还是看不到。所以说合拢来之后,还不行。
「然更有救」,还有辩论,「复有别征,如成唯识第一疏说」,这个不说了。
总结一下,这里牵涉到外道和二乘的执著。为了破他们的执著,不得不把他们的执著说一下,然后针对他们的弱点进行破斥。我们也一再强调,智慧大的,能够深入外道、二乘的见,知道他们错在哪里,这很好;刚学习的,这一段就不必深究了。我们还是那句话:没有那个病,就不吃那个药。能知道一点,可以把唯识道理懂得更深透;不知道,对我们整个的学习,关系也不是很大。这也是鼓励大家,不要因为听不懂就退了。
现在有这个现象,很多人想退。有的人进退两难,退也不好退,不好意思;不退又难受,心里毛焦火辣的,听又听不懂,难过死了。有的人胆子大一点,干脆退了:「听不懂啦,我回去了。」这些人是没有办法,不可救药,只好随他去了。有点志气的,就该知难而上。成佛很困难,我们尚且发心要成佛;学个「唯识」,凡夫也能!这在前面说过,大乘的教理,凡夫还是能知道的,只要多闻思,还是会知道的,何必退呢!如果遇难便退,哪有成佛这一天?成佛的日子就没有了,一碰到困难就退嘛。
再说,学法、修行,必定会有困难。要讲学《唯识二十论》,我们在南普陀,还有其他地方,都搞不成,障碍很大。现在我们在这个道场,靠护法菩萨,五大金刚,总算是打开了,也讲了那么多天,但是个别的人起烦恼。这也不好怪谁了,这个甚深微妙法,本来就不是一般人能接受的。佛说大法的时候,尚且有五千比丘退席,何况我们现在末法时期的凡夫呢?这是不奇怪的。但还是要说一下,尽管障难大,如果我们有智慧,知道这是魔境,那么你要胜过去。
在讲这部《唯识二十论》中间,魔的境界是不少的,大家可以体会一下,各式各样的现象出了不少。但是有智慧的,你观照之下,知道这是妨碍修行、妨碍学法的,那当下就可以把它照破。如果没有观察的智慧,受了影响就会退,甚至感到佛法太难,做不到,求世间法去了。那还是自己立的志向不坚定。
总的来说,我们在末法时期,要修行,决定有困难,这个大家要记住。在困难来的时候,海公上师的教授教诫是:大的困难绕过去,小的困难冲过去,从来不能退回去!不能退,退是走回头路,那是不行的。犹如冲锋一样,你要往前冲啊!冲锋是跟敌人打仗,你死我活的战斗。我们跟烦恼战争,也是你死我活的战争,絶对不能退,退是没有生路的。打仗的时候也不能退啊,冲锋的时候,你若往后退,那是非死不可,后边机枪要把你扫死,只有往前冲的。
我们跟烦恼的战斗也是如此,如果你要退,地狱就等着你,把你吞下去。这个不能退的!你说学法辛苦,总比地狱好些吧!再苦总比地狱好,不能退。但是困难实在很大的时候,直接冲不过去,那可以绕过去。譬如走路,前面一条大河,没有船,你又不会游水,怎么办?你冲吧,淹死。这个就冲不过去了。那怎么办?绕啊!河的那边有个浅滩,就从那边绕过去。那就行了,你还不是过去了!如果是小的困难,那可以冲!要有冲劲。小的困难,如果一条小的、很浅的溪,你说看到一点水,哇!吓死了,眼睛也不敢看,头昏、要倒下去,甚至于要回去,那就太懦弱,是没有用的人。小的困难冲过去,你把鞋一脱、踩着水就过去了;过去就好了,没有事了。这是海公上师的教授教诫,希望大家记住:大的困难绕过去;小的困难冲过去;始终不能退回去。退回去是不行的,一定要冲,或者是绕着冲过去,修行就是要这样子干!
(第十五讲完)
上次讲到极微的问题,先破外道,「且彼外境,理应非一」。外道执著两个两个极微合拢来成第三个,三个三个合拢来成七个。这样越来越多,最后合成三千大千世界。三千大千世界这个大的色法识可以缘,小的极微识缘不到,这个合拢来的色法是一体的。论主破他,外境不应当是一个。我们再回顾一下。
「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先破外道,还没有破小乘,所以说「且」。外道说三千大千世界都是极微合拢而成,是一个体。
论主总破,体不能是一:「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有分色,就是那个大的色,有它的细分,分色是组成大色的那个细分。「所执是一粗有分色,异本极微实有体者,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外道说,这个合拢来的粗的有分色,跟极微不一样,体是实在有的,而且是一个。论主破斥道,这样的有分色,它的体是取不到的。为什么取不到?「如山地等,一一段别,即是分色」,我们把山或者地细分,整个是一座山,但是山可细分为树、土、石、草等等,这些是它的分色,离开这些分色,另外再找一个山,能不能找得到?当然没有。山是一个集体名词,是空的。把那些树、石头、土、草等等堆拢来叫一个山,如果把这些东西都抽除掉,那山还在哪里?当然没有。所以说,「岂离于此,别有一实粗有分色」。问题在于他们执著山是实在有,如果说是假有——由石头、土、草、树等等堆拢来叫做山,是假的,那不成问题,但是他们执这个山是实在有的。那么我们分析,把组成山的那些东西分开之后,这个山在哪里?所以,说这个有分色是实在有体的,这个话不能成立。
这里他说一个大的色叫有分色,它是实在的。我们想一想可以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任何东西都是因缘和合而组成的,离开因缘,这个东西在哪里?找不到的。山如此,桌子也如此。桌子的分色是木头、钉子等等,再加工艺把它们合拢来。如果离开这些因缘,你说抽象的桌子,那是拿不出来的。有分色是细色兜拢来的,你说有实在的有分色,离开细色还有这么一个东西,那是不可能的。
接着破二乘,「理亦非多」,五识所缘的那些极微堆成大色,都是很多极微堆起来的。这是旧的萨婆多部的主张,他们认为极微是实在有,可以作缘;若是假的法,五识缘不到。五识缘的是极微,而极微有很多。
这样说也不行,「极微各别,不可取故」,极微各自分开的,它的量很小,五识是取不到的。「汝言极微一一各别,为五识境,此定不然」,你说极微是一个一个分开的,可以各自作五识的所缘境,这个决定是不对的。因为「极微各别,眼等五识,不可取故」,极微很小,它一个个分开的话,眼睛看不到,耳朵听不到,鼻子闻不到,舌头尝不到,身碰不到,「不可取」。
「然汝自宗,异生等眼不见极微,五识之上不现其相,如何说极微各别为境」,这与你们自己的主张也相违,你们宗派自己也说,极微很小,凡夫的眼耳鼻舌身五识上没有极微的相:眼睛看不到,耳朵听不到,鼻子闻不到,舌头尝不到,身也碰不到。既然你自己说极微是五识不能取的,你怎么说这个东西是极微兜起来的呢?「各别为境」应当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极微是很小的东西,各式各样、很多的极微堆起来的东西,还是那么小。一个极微看不到,一万个极微还是看不到。你把它堆了很多,你说是一个粗的色,那还是极微堆起来的;极微是看不到的东西,你堆得再多,还是看不到它。所以,你说这个五识所取的境是多体也不行,因为极微是看不到的,你堆得再多,还是看不到。
下面是立量:「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如眼根等。」先说「各别极微」,分开的一个一个的极微,那很小,五识看不到,不是它所缘的,「非五识所缘」。为什么缘不到?因为它取不到,它的能力达不到那么小的东西,「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它取不到的。「如眼根等」,犹如眼根,那也是取不到的。眼根这个东西,凡夫的眼睛看不到,菩萨也看不到,只有佛纔能看到。眼根就是指功能,它能够产生识,这个功能叫眼根。那么它实际上有没有?眼根是有的,是第八阿赖耶识的相分,佛能看得到,而其他的人都看不到。这个极微也是一样,跟眼根一样。举这个喻,眼根,除了佛以外,异生凡夫、二乘圣者都看不到,你怎么说能看得到呢?
「故此论中,极微各别,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一个是宗,一个是因,一个是喻,本论只说了因,略掉同喻及所立宗。疏主立量的时候加进去,「或应量云:聚色多极微,非五识所缘」(宗),各别的极微缘不到,「聚色」就是粗的色,极微堆拢来就是山河大地。古萨婆多部说山河大地是极微堆成功的,这个「聚色」是堆了很多的极微而成的,但是每一个极微,五识都不能缘,由多极微而成的聚色也缘不到。「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因),一个一个的极微五识取不到,再多的极微五识还是取不到。「如眼根等」(喻),还是跟眼根一样,五识不能取。
「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如眼根等」,看注释的文:「眼根等,五识不取者,成唯识论卷一云: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这个极微,眼的现量是得不到的;比量得到,那是假的,现量真正地看到,那纔是真的东西。「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此非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但是凡夫的眼睛是看不到的,只有佛纔能看到,这是佛的境界,一般人没有那么高的境界。一般人都看不到的,你怎么说极微堆拢来就看得到?还是看不到。
下面根据《观所缘缘论》来破。所缘缘要具备两个条件,「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能令缘识托彼而生,具二支义」,第一,能缘识上面有它的行相,「带彼相起」。其次,它本身一定是实在的东西,这样纔能够生起识来,能缘的识依靠它而生起来。如果它本身是没有的东西,不存在的,能缘的识就不能靠它生起来。如十二处,根、境相对,纔能生识,识生起来要靠这两个东西:一个是根;一个是境,如显色、形色,根缘到这个境之后,识就生出来了。眼根对了色境,中间作意生起来,眼识就生。这个境决定要是实在的东西;如果没有境,那怎么能生得起识来?所以识要生起来,一定要有一个实在的东西,能够依它而生起来。所以说能作所缘缘的,第一,它本身是实在的,识能够依靠它生起来;其次,识生起来的时候,带有它的行相,带彼相起。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可以作所缘缘。
「色等极微,非我许有」,你说这个色声香味触都是由极微所成的,大乘的唯识宗不承许极微实有。「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即使照你说它是实在有体的,能生五识。前面说所缘缘的一个条件,实在有体的,能生起五识,所缘缘中「缘」的意思有了,因为它是实在有体的。「容有缘义」,这是假设,即使照你们这么说,这个极微有实体,能生五识,「缘」的意思够了,「然非所缘」,但它不是「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眼根等,在眼识里边不能带起眼根的相生出来,眼根太小,眼识里边没有它的相,不能变出它的相来缘。那么没有「所缘」的意思,只能作「缘」,不能作所缘。大乘唯识宗根本不承认有极微,因为古萨婆多部主张极微实在有体,唯识宗姑且让一步:就照你们说,极微是实在有体的,那最多也只是能作「缘」,不能作「所缘」,因为眼识里边没有极微的行相。
论主立一个量。「遂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宗),极微对于眼耳鼻舌身五识来说,即使照你们说极微是实在有体的,可以作缘,也不能作所缘。「彼相识无故」(因),在识里边没有极微的相。作所缘要有它的相,带彼相起,但是极微太小,五识里边没有它的相,所以它不能作所缘。「犹如眼根等」(喻),就像眼根那样,眼根是有,但是识里没有它的相,因为凡夫看不到。「彼言虽别,意与此同」,这两个量说的话不一样,而意思是一个。
「成唯识论第一卷」里面也说「小与此同」,意思也差不多。它怎么说?「彼论说言:非诸极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即使那些极微合拢来,也不能给五识作所缘,因为极微很小,在五识上没有它的相;既然没有相,作所缘的条件不够。这是引《成唯识论》的一个量来破。虽然说的话不一样,但意思是差不多的。极微太小了,纵使像你们说它有实在体,它还是不能作所缘,因为它很小,在识里边带不起它的相出来,不能作所缘缘,犹如五根不能被看到,不能被听到一样。「理亦非多」,这是破色由很多极微组成的观点。
述曰:下破经部、正理论师。
论曰: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
述曰:此即总非,下自别破。
「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这是总破经部跟新有部。经部跟新有部说,很多的极微固然是太小,看不到,现在它可以合拢来,成一个和合相,那就大了,可以看到;或者是集拢来,成一个和集相,这个色粗了,可以看到。这是他们修正的说法,经部说是和合,有部说是和集,这两个的差别等一下再说。下面,论主分别来破。
论曰:一实极微,理不成故。
述曰:经部等极微有一实体,唯意识境;萨婆多师等亦有一实体,十处所摄,六识之境。然汝所执一实极微,我不许有。理既不成,故说极微和合、和集,义皆乖反。
「一实极微,理不成故」,这一个实在的极微是不能成立的。
「经部等极微有一实体,唯意识境」,经部论师认为极微有一个实在的体,它很小,眼耳鼻舌身这五个识看不到、听不到、闻不到、尝不到、触不到,但是意识可以知道,意识能够知道很小很小的东西。它是意识的境,虽然眼耳鼻舌身识是缘不到的,然而它是实在有的。「萨婆多师等亦有一实体,十处所摄,六识之境」,萨婆多论师认为极微是个实体,这个极微是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十个处所摄的,六个识都能缘到。萨婆多部的观点不同于经部。经部说,极微是实在有的,但五识是看不到的,五识里边不能带着极微的相显出来,等到这些极微合拢来,和合成一个大的东西,这时候五识就能看了。极微是真的,和合相是假的,所看到的是和合的假相,真正的极微,五识是看不到的,唯意识境,这是经部的意思。而萨婆多师说,六个识都能缘到极微。
「然汝所执一实极微,我不许有」,这是破经部和正理论师。你们所执著的一个实在有的极微,我们大乘是不承认的。「理既不成,故说极微和合、和集,义皆乖反」,一个实在有的极微都不能成立为有,你把它们和合或和集,那当然还是不成立的。就连一个极微都没有,你怎么堆呢?所以,不管你说它是和合还是和集,都是不合理的。
然观所缘论破经部师言:色等和合,于眼识等上有彼相故,设作所缘,以粗显故,识现相故;然无缘义,无实体故;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观所缘缘论》里边,怎么破经部师?「然观所缘论破经部师言:色等和合,于眼识等上有彼相故,设作所缘,以粗显故,识现相故;然无缘义,无实体故;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你说极微是真的,和合的相是假的,这个和合相在「眼等识上」被带出来了,那么姑且允许作所缘,实际上是不承认的,「设作所缘,以粗显故」,因为它大,比较明显,「识现相故」,识上也现出它的相,那么可以作所缘。「然无缘义,无实体故」,但是所缘缘的「缘」的意思没有,因为它是假的,你们经部自己说它是假相。要有实在的东西,纔能作所缘缘。你说是假的,即使作了「所缘」,还是不能作「缘」,那也就不成立。
「遂立量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设所缘」,即使能作所缘;「非缘」,但是「缘」的意义没有。「彼体实无故」,和合而成的这个东西,你自己也说是假的,既然没有实体,那就不能作缘。作所缘缘,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识带彼相而起,一个是要有实体的。现在你缺一个,那就不能作所缘缘,五识还是缘不到它。能够作所缘缘的,五识能缘它,现在既然五识也不能缘,就不能成立为所缘缘。打个比喻,「犹如第二月」,我们把眼睛掐住、单击,天上本来是一个月亮,这个时候你看上去有两个月亮。这第二个月亮是假的,并不是实在的,你不能缘它。你缘这第二个月亮,识不会生出来。这是第一个月亮,你把眼睛一掐之后所显的假相。这个和合相也是这样,即使识上显有它的相,但是它本身是没有体的,「非缘」,不能生起眼识来。他以「第二月」来作比喻。
成唯识论复破彼言: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此中难意:若有实极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实非有,所合假成无。
《成唯识论》这样破:「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和合相跟极微不一样,极微有实体,和合相没有实体。既然这个和合相是没有自体的,分析它的时候,不会生起跟它相像的那个识。「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既然这和合相是假的,那就不能说是五识的缘,因为作所缘缘,一定要是实在的境(缘),而它是假的,不是实在的,就像第二月等不能生五识一样。
「此中难意:若有实极微,容有和合假」,《成唯识论》意思是说,假使极微是实在的,那么也可以容许你有一个假的和合相;「能合实非有,所合假成无」,既然能够合的实有极微是没有的,那么你所合的假,那当然也是没有的。《成唯识论》把对方观点的根子都拔掉了。这个能够和合的极微本身就是没有的,那你这个和合的假相,当然更不要谈,更是没有的。这是《成唯识论》的一个说法。
总之,我们记住这一点,这些大的假相,识上显相,虽然能作所缘,但它是假的,不能作缘,不符合成为所缘缘的标准,少了一个条件。既然不是所缘缘,五识就不能缘它。「理亦非多」,各别各别的极微不存在,多个极微合拢来做个和合相,也不存在。
前面破了经部师的和合,之后还要破新有部的和集。「和集」是什么东西?跟和合有什么不同?「和合」是很多的极微合拢来的一个大的假相。假设合成一个瓶子,这个瓶子实体是很多极微,极微堆拢来之后,成一个瓶的样子,这个瓶是假的,打烂就没有了。但里边极微是打不了的,它是实在有的。这是经部的说法。这个说法被《观所缘缘论》破掉了:即使极微是有的,但是和合相是假的,是假的就不能生识,不能作缘;即使和合相是大的,能作所缘,却是假的,不是实在的境,不能作缘。总之,所缘缘的条件总是少一个,五识就不能取它。看到经部「和合」的说法被破,于是,新有部修改成了「和集」。
什么叫和集?看前面的注释。他说,很多极微并没有合拢来,而是和集。「一处相近名和」,它们没有合成一个,只是集在一个地方,挨得很近,叫「和」;「不为一体名集」,虽然和拢来,但不是合成一个东西,叫「集」。集指很多东西集在一起,和指和在一起。前面经部叫和合,这里新有部叫「和集」,集拢来还是很多东西,一个一个分得开的。意思是说极微是实在的,有实体的,和合而成的假法(和合相)是不能缘的;而和集相又是实法,又是粗大,所以,五识能取它。那么,既是所缘又是缘,「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他们以这样子的方式,把经部的「和合」修改了一下。「即是相近,体各别故」,它们虽然和在一起,很近,但是体还是各是各的,没有合成一个假相。和合而成的相当然是假的,不是极微。现在是「和」在一起,而没有「合」在一起,挨得很近,但还是各是各的;各是各的,那还是极微,是实在有的。各个极微除了它的小相之外,又生了一个粗的和集相,和集相就是和拢来的一个大相。因为它是实在的东西,可以是现量境,眼识、耳识能看得到的。「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它是实在的,能生识,那是「缘」;又是大的,五识可以带着相生起,可以作「所缘」。他们这样子说,所缘缘的两个条件都符合了:相是大的,当然能够作所缘;它本身并不是合成的一个假相,是很多集在一起,每一个还是极微。极微有两个相:一个是小相,原来的很细的相;一个是和拢来之后现出的粗相,就是和集相。这个和集相变粗、变大了,但是体还是实在的极微。这样两个条件都符合。像这一种说法,我们看起来是很勉强,但怎么破?
观所缘缘论破正理师言: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遂立量云: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犹如坚湿等。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64。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
「观所缘缘论破正理师言: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坚湿暖动是地水火风的性。坚硬,这个东西只有身能够碰到,眼睛是看不到的。这个「坚」是实在有的,在眼睛、耳朵的识里边,作缘是可以的,因为它是实在的境,可以依靠实在的境生起识来;但是眼识是看不到的,非所缘故,「眼等识上无彼相故」,眼等识上没有它的相,「坚」是什么相?眼睛看不到,耳朵听不到。
「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你所执的色声香味等这些极微和集拢来,显一个和集相,道理跟前面是一样的,还是成立不了。你说极微和集之后,相变大了,但是体还是原来的那个极微,原来的极微看不到,和集拢来后怎么会看得到?还是看不到,所以说,「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你说它们都是极微,都是极微的相,极微看不到,和集相应当也看不到。
他立一个比量:「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宗),极微的和集相,即使如你们所说「于眼等识是缘」,它是实在有的,是极微,可以作缘,但「非所缘」,不是所缘。为什么?它本身还是一个极微。极微是看不到的,变一个和集相,也看不到。「是缘」,它是实在的,极微是有的;「非所缘」,识还是看不到它。「许极微相故」(因),因为它是极微的相,毕竟还是极微,极微本身看不到,你千变万变,极微还是极微,极微看不到,再怎么变还是看不到,再怎么和集,相还是看不到。「犹如坚湿等」(喻),坚、湿、暖、动,这些我们眼睛是看不到的。
另外,《观所缘缘论》深入下去再问这个问题。「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如果对方说,极微的相是缘不到,不是所缘,但我们现在缘的是极微的和集相,是极微合拢来之后另外生的一个相,比如瓶、瓯等觉相。你假使把很多极微做一个瓶子,做一个杯子,我们缘的是这个瓶子、杯子,这个相、这个感觉是有的。陈那菩萨破斥说:「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这个瓶也好,瓯也好,都是极微堆拢来的,它们的形状怎么会有差别呢?应该没有差别,因为极微相应该是没有差别的。假使说,有一亿个极微兜拢来成一个瓶子,又是一亿个极微兜拢来成一个杯子,这个杯子、瓶子都是一亿个极微兜成的,应当是一样的,为什么一个成了杯子、一个成了瓶子?应该是「彼执应无别」,所执著的瓶子、杯子,既然构成它们的极微形量一样,瓶子、杯子的相状应当也一样。「非形别故别」,不是因为极微形状上的差别而差别。「形别非实故」,极微形状的差别不是实在有的。这个极微的数量差别,这可以允许它;极微上边没有差别的形状。瓶等这些东西显现的形状是假相,假相有差别,不是极微上边有差别。这是简别,差别相不是在实在的极微上。这样逼得他们没有办法,他们就说极微有差别。你说形状的差别是假的,在我们说极微上有差别,极微是真的,那这个差别应当也是真的。
「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再进一步,你说极微也有差别相,这个也不对。「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他们自己也承认,极微是最小的量,它没有体积,就是一个圆点一样的小点点,极微一样的形状。「极微量等故」,如瓶子、杯子,假使都是一亿个极微堆拢来的,极微的数量是相等的。瓶子、杯子的形状不一样,那么造成差别相的原因不应在极微上,极微的形量都相等故,而应该在杯子、瓶这个假相上,因为「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假使把这个瓶、杯子分析到极微最小点的时候,这个瓶、杯子的假相决定会舍掉,瓶和杯子的感觉就没有了。分到极微的时候,既不成瓶子,也不成杯子,极微里边没有瓶、杯的相的。瓶子、杯子的假相是有的,极微则不能有假相,极微是实在的,决定是一个相。
成唯识论复作是说: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65;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此论但有破本极微既非实有,所成和集理实不成。种种推征,如余论说。
《成唯识论》也这样说,「彼执不然」,你这个说法不对。为什么?「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这个极微,和拢来之后跟和拢来之前,它的体也好,相也好,都是一样的,不会改变的。「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假如构成这个瓶跟那个杯子的极微数量是相同的,那么,瓶、瓯的相决定是一样的,缘这个瓶的眼识、缘这个杯的眼识决定是没有差别的,瓶、瓯看起来应该是一样的。
「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假使你说这个相的差别不在假的瓶、瓯上,而是在极微上,那么你们所说的极微是一个最小的圆点子,这个话又不对了,极微就成了另外的相,那把你们自己原来的说法都推翻了。
「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照这样子推论,错误很多。你说缘粗相(瓶、瓯等)的识也能缘细的相,这个是不对的。另外,缘此境的识不能缘其他的境,例如眼睛只能缘色境,不能缘声、香等境。照你这样说,粗的细的都可以缘,缘粗相的识也可以缘细的相,那么缘色的眼识也可以缘香,也可以缘声,那就乱缘了。「一识应缘一切境故」,这样推下去,一个识,比如眼识,对色声香味触法等一切境都能缘了,因为不同的识可以缘不同的境。照这个逻辑推下去,那就乱套了:一切境用一个识都能缘了。这是不对的。
「此论但有破本极微既非实有,所成和集理实不成。种种推征,如余论说」,这部论说极微是不能成立的,你说和集也好、和合也好,那当然也不能成立,各式各样推征、辩论,在其他论里边也讲得很多。这一段的推理很细,希望大家回去慢慢地去摸索一下。这里我们提供一点线索,我们眼睛缘瓶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瓶子,并没有看到极微,你说极微显瓶的相,这个话靠不住。我们缘瓶的时候,就看到瓶子,没有看到极微。假使你缘瓶子的粗识也能缘极微,这个识,粗境、细境都可以缘,那么色声香味触也都可以乱缘了,眼识可以缘声,耳识可以缘香……再推下去,一个识,什么境都能缘,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这就是说,缘粗的识不能缘细境,既然缘细境的识没有,那么缘粗境的识也不成立。你说这个粗相是和集拢来的,既然极微细相缘不到,那你这个粗相还是缘不到。
总的来说,他想把和集跟和合分开,和集是每一个极微的相,每一个极微是真的,这个相又大了,可以作所缘。但还是不行,里边还有矛盾,经过分析,杯、瓶等形状的差别不在极微上,而是在这个杯、瓶假相上边。你缘的还是假法,假法是不能缘的。
庚二 正破小乘(广释极微不成)
辛一 问不成
述曰:自下广释极微不成。于中有三:初问不成,次答不成,后申正义,总结不成。此即初问。
论曰:云何不成?
述曰:外人既见非其极微,一实不成,有随一过,遂问论主:云何不成?
这个「外人」是指唯识宗以外的人。论主说实在的极微不能成立,二乘人说能成立,这样「有随一过」。「随一过」是一方承认而另一方不承认的过失。于是他还要问:为什么这一个实在的极微不能成立?
辛二 答不成
壬一 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
癸一 答合等不成
子一 设答不成
述曰:次答不成。总有三颂,别破小乘。于中有二:初之二颂,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后之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就初段中,复分为二:初答合等不成,后结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颂,复分为二:初设答不成,后破救不成。
颂曰: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述曰:初中二难:上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下之二句,难极微同处,聚应如极微。如阿拏色,合七极微成,中有一极微,外边有六。中极微若与外六极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极微应成六分。若以极微更无分故,不相合者,六对之时,便相糅住同一处所;既同一处,阿耨色等,各各应如一极微量。
这里论主用三个颂来破。「初之二颂,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初两个颂破极微合拢来或者不合拢来都不成立。「后之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再一个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也不成立。「就初段中,复分为二……后破救不成」,这是分科。
「颂曰: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极微怎么合?「极微与六合」,假使一个东西,它有东、南、西、北周围四位及上、下两位,东边跟东边的合,西边跟西边的合,上边跟上边的合,下边跟下边的合,这样子,「一应成六分」,极微就有六个方分,那么极微就不是最小,还有方分,还可以分,那就不叫极微。「若与六同处」,假使一个极微是极小,没有东南西北上下的,那么一个极微摆在这里,第二个极微摆上去,又不在上,又不在下,迭上去还是老地方,那你一百个极微、一千个极微摆上去,还是原来极微的那个地方,还是那么大,没有变大,「聚应如极微」,堆了很多极微,结果还是原来的极微那么大,没有大起来。一个极微,若说有六边的,那还好分,那就不是最小;若说没有六边的,则极微相聚不能变大,聚色仍同极微。随你怎么说,总是有毛病。
「初中二难:上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颂的前两句反难他们,假使极微跟极微能够合,极微就不是最小,还有六分。这个六分又可以分,上下、东南西北,又有六个分。「下之二句,难极微同处,聚应如极微」,后二句再难他们:若说没有六分,那多个极微堆拢来,还在老地方,那么又不对了。你堆了很多极微,还是一个极微那么大!
「如阿拏色,合七极微成」,你说极微慢慢地合成粗大的聚色,它是怎么合的呢?「阿拏色」是一个色,是七个极微合成的。「中有一极微」,中间是一个原来的极微,「外边有六」,外边有六个。等于说,上边一个、下边一个,左右两个、前后两个,一共六个,这样合拢来,当然大起来了。
「中极微若与外六极微合」,假使中间那个极微跟外边的六个极微是这么合起来,「所合既六,能合极微应成六分」,既然你所合的极微有六个,能合的极微应当可以分六分,这一部分跟上边合、那一部分跟下边合,这一面跟东边合,那一面跟西边合,还有南北两面,不是有六分吗?现在它至少还能分六分,可以分六个,那就不是极微了。
「若以极微更无分故,不相合者」,极微是最小的东西,不能再分,再分下去就是零,成了空了。假使依你说的极微不能分,没有六分,上边合就是下边合,东边合就是西边合,前面合就是后边合,合来合去,还是老地方,大不起来了。那么,「六对之时,便相糅住同一处所」,中间极微跟六个极微相合的时候,也没有上,也没有下,也没有前,也没有后,一直在老地方,都是合在一个地方。「既同一处,阿耨色等,各各应如一极微量」,既然是在一个地方,阿耨色也大不了,你说阿耨色有七个极微那么大,但是没有啊,它只有原来极微那么大,因为堆来堆去,它还堆在原来地方,不能堆出粗大的聚色来。所以,你说能合也不对,不能合也不对。下面还要广讲。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
述曰:释上二句颂。此设破他,非本宗义。中间极微,四方上下,有六极微,合中间极微,应成六分。所以者何?
「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假设如你们经部、有部所说,七个极微垒成这个阿拏色,那么这个极微至少可以分六分,前面一分、后面一分,上、下、左、右各是一分,「应成六分」。那就不是极微了,极微是不能分的。
「此设破他,非本宗义」,这是假想地破他,不是本宗的意思。「中间极微,四方上下,有六极微」,这个就是前面说的,阿拏色是怎么合的呢?一个极微在中间,它的周围上下四方各有一个极微,一共六个极微,这样合拢来。「合中间极微,应成六分」,照这么合,中间极微要分六分,前面一分跟前面合,后面一分又跟后面合,上边一分跟上面合……它跟上面的极微合,就不跟下面的极微合,因为不是一个地方,应当有六分,至少有六个分。「所以者何」,为什么一定会有六分?
论曰:一处无容有余处故。
述曰:显成六因。谓中间极微东极微处,无理容有余五方处五极微故。如是乃至中间极微下方极微处,非余五处。中间极微所合六异故,中间极微应成六分。应立量云:中间极微应成多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如粗聚色。或于颂中,亦成比量:中一极微应成六分,与六合故,如粗聚色与六色合。然颂唯宗因,略无同喻。
「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在同一个地方,不能容有其他的地方。「显成六因」,显示极微应成六分的理由。「谓中间极微东极微处,无理容有余五方处五极微故」,中间的那个极微跟东边极微合,没有道理说其他的五方也合在东边。东边只能跟东边极微合,西边跟西边极微合,你说六个极微都合在中间,这个不成话。「无理」就是没有道理。
「如是乃至中间极微下方极微处,非余五处」,同理,中间极微的下方,不能跟其他五方的极微合拢。下方的只能跟下方合,不能跟上方的合;后方的一侧只能跟后方的极微合,「非余五处」。
「中间极微所合六异故」,中间极微,它所合的六个是不一样的,「中间极微应成六分」,中间极微,既然跟六个极微合的地方不一样,那么中间极微可以分六分。东方的跟东方的极微合,南方的跟南方的合……这样子至少要分六分。那就不叫极微了。
他立个量说:「中间极微应成多分」(宗),你这个极微是不能再分的,但是照你这么说,中间的那极微应当可以分很多,「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因),在一个地方不能容有其他的地方,东方的极微只能跟东方合,不能跟西方南方的合,其他的地方是不能合的。「如粗聚色」(喻),好像粗的色。粗的色,比如茶杯,上面的杯口只能跟上面的盖子合,下边的杯底跟桌子合,不能说上边跟下边混在一起合,这是不可能的。粗的色如此,细的极微也应当如此,那么这样子极微就有多分了,还可以分。这个意思就是说,你们安的极微是不成立的。你们说极微是最小的,不能再分的,但是这样看起来,还可以再分,至少还可以分六个。
「或于颂中,亦成比量」,或者就在颂里边,也可以立一个比量:「中一极微应成六分」(宗),中间那个极微可以分六分,「与六合故」(因),因为要跟六个极微相合的缘故,「如粗聚色与六色合」(喻),犹如粗聚色那样地与六方的色相合。「然颂唯宗因,略无同喻」,这是颂用里边那些话来配一个量,就是「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这二句,把它作一个因明的量,那只有宗、因,没有喻,也可以算个量。假设中间极微跟它六边的极微可以合,那么中间极微就可以再分六分,而不是不能再分的最小东西——极微。
论曰: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若言极微无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间极微既与六合时,既应互相糅同一处所;中一微处既与六微同处而住,应阿耨等诸粗聚色如极微量,更不增长,即微处故。所以者何?
「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这是第二个说法。假使你说极微不能分,东方的极微,南西北方的极微,都能合在一个地方,因为它没有方向,不能再分了,一分就有方向,那么,当众多的极微还合在一处的时候,合了半天,没有大起来,还是那么小。「此释下二句颂」,这是解释「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这二句颂,这两句说若极微不能分,又是怎么样的情况。
「若言极微无方分故」,极微是最小点,不能再分,那它东南西北没有,上下也没有,这样子「不相合者」,因为没有方分、不能相合,不能跟东方合、不能跟南方合、不能跟西方合……不能这样合,「中间极微既与六合时,既应互相糅同一处所;中一微处既与六微同处而住,应阿耨等诸粗聚色如极微量,更不增长,即微处故」,你说东边的不能跟东边合了,没有方向的,这六个极微跟中间那个极微合的时候,都是合在原来地方。本来他们的设想是,七个极微合成阿拏色,再慢慢扩大扩大扩大……最后,扩大到山河大地。但是现在你扩到阿拏色,还是在原地方;再扩大,还是原地方;再扩大,又是老地方……再怎么多的极微堆拢来,还是那么大,那你这个粗色就形成不了。所以你这个粗色要增大,这个事情就不成功了。所以,极微能合也好,不能合也好,都有毛病。
论曰: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述曰:显诸聚色,如极微量。以一与六,展转相望,量不相过,故诸聚色,如极微量。应立量言:汝诸聚色应如微量,量不过微故,如一极微。或于颂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应如极微,即微处故,犹如极微,即同无异。然颂下说如极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义不违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势异故。其宗、因等,义准应配。
它们合了半天,为什么还是原来极微那么大呢?「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它们互相对比地来看,没有超过对方那个量。「显诸聚色,如极微量」,「聚色」是合拢来的粗色,合来合去,这个粗色还在原地方合,没有东南西北,都是合在一起,这么合了半天,还是原来那么大,跟极微原来的量一样大。「以一与六,展转相望,量不相过」,一个跟六个合拢来,它们互相合了半天,跟原来的一样大,并没有超过,那么你再多的合拢来,还是这么大,也没有超过。「故诸聚色,如极微量」,这些聚色,不管你是集拢来的和集也好,或者是合拢来的和合也好,堆了半天,还是极微那么大,没有扩大起来。
这要立个量,「汝诸聚色应如微量」,你们所说的聚色,集拢来的那个粗色,它的大小跟极微还是一般大;「量不过微故」,因为它们的量并没有超过极微。你们堆来堆去,还是堆在老地方,它的量还是跟原来一样,粗色的大小应当不超过极微。「如一极微」,打个比喻,就如一个极微那么大。「或于颂中,亦成比量」,根据那个颂,立个比量也可以:「汝聚色量应如极微」,你的那个聚色的量应跟极微一样大;「即微处故」,因为堆来堆去,都是堆在老地方,就是原来的那个地方;「犹如极微」,你这样堆在老地方,当然跟原来的极微一样,没有差别,「即同无异」,跟原来的极微一模一样。
「然颂下说如极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义不违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势异故。其宗、因等,义准应配」,这几句又是讲因明的事情,暂时不去管它也可以。总之,若极微没有方分,你堆来堆去,堆在老地方,那个聚色也大不了,它跟原来的极微相同,毫无差别。
论曰:则应聚色亦不可见。
述曰:若许聚色量同极微,其诸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粗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或即微处故,犹如极微。此中说宗,因如前说。然合与同处,此之二难,皆是设遮,非为本计。
「则应聚色亦不可见」,既然聚色跟极微是一样大,那么聚色也看不到。你们说和合色、和集色能看到的,你堆来堆去,还是极微那么大,怎么看得到?跟极微一样大,看不到的。「若许聚色量同极微」,假使你说极微是没有方分的,聚色堆起来还是跟极微一样大,「其诸聚色应不可见」,那么你们说这个山河大地堆拢来的色,还是看不到。这个色跟原来的极微一样大,怎么看得到?「量如微故」,因为它的量跟极微一样大,所以看不到。
又立个量,「汝粗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你们堆拢来的那个粗色,应当看不到的,为什么?它的量跟极微一样大;「或即微处故」,「量如微故」是一个因,或者以「即微处故」为因,你堆来堆去,还是堆在老地方。这个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话调了一下。「犹如极微」,就像极微,极微看不到,这个粗色也看不到,为什么?量相等的。
论曰: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
述曰:萨婆多师既见前破,设遮彼义,遂作是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此立宗也。然此本师,亦不相糅同一处所,定无是事。今于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大德说: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若异此者,微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合之与触,名异义同。
迦湿弥罗,北印度境,毗婆沙论在此国造,因以为名,显此论因,如余处说。毗婆沙者,婆沙,说也。毗有三义:一、胜义,此论决定胜余论故;二、异义,于一部中诸师异说故;三、广义,于一一义中,诸师广说故。
「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迦湿弥罗国是有部的一个根据地,里边的毗婆沙师属于旧有部。他们说「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极微之间并没有相合的关系。「萨婆多师既见前破」,这些毗婆沙师看到前面都被破掉,「设遮彼义」,他还要抢救,另外想办法,「遂作是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此立宗也」,这是他的宗。「然此本师,亦不相糅同一处所,定无是事」,他们说,既不是合拢来的,也不能说是在原来那个地方糅在一起,还是那么大,决定没有这样的事情。堆了半天,还堆得只是原来那么大,那是什么呢?所以说决定没有这样的事情,也不是这样子的。「今于此中,且但遮合」,这两个说法,他们都不承认:糅在一起还是那么大,根本没有这样的事情;至于合拢的这个说法,他们说也不对,不是合拢来的。
下面他们变换文字来说明极微相触、相合的情况。「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世友尊者说,第一念要流到第二念去,这叫相触。没有碰到,不能叫相触。「大德说:极微实不相触」,法救说,极微并不是真正碰到的,「但由无间,假立触名」,但是它们两个挨得很近,中间没有空隙,这叫触,并不是真正碰到。「若异此者,微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假使说不是这个样子,而是「微有间隙」,这个极微中间有空隙,既然中间还有空隙,这个所谓有对色、有障碍,怎么叫有对色?「谁障其行」?不能障碍。这是古代学说,跟现在原子、电子有一点点差异,这个我们不去管它,论主主要是破他们所立的极微,所以他们说空也好,不空也好,都是多余的。「合之与触,名异义同」,他们说的合也好,触也好,名字不同,意思一样,都是一个事情。
「迦湿弥罗,北印度境,毗婆沙论在此国造」,迦湿弥罗国,在北印度境内,《大毗婆沙》是在这个国家里边造的,「因以为名」,所以给他们安个名字,叫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显此论因,如余处说」,至于这部论是怎么造的,在其他地方有说。
据《俱舍论颂疏》的说法,它的缘起是这样子的,健驮罗国的国王迦腻色迦,敬信三宝,「传灯是务」,他的国师是胁尊者。有一次他请很多僧人来应供,期间,他请问佛教的道理,结果大德们的回答不一样,「僧说莫同」。他问胁尊者,佛教都是佛说的,怎么同样一个问题,大德却是各说各的,不一样,这是什么道理?胁尊者给他说,佛教是一味的,先是原始佛教,后来分成部派,因时、因地、因机,各式各样的变化,所以分了部派:十八部、二十部,但是每一部都是从佛的源头来的,你只要依一部修,都能证果证道。
真正从佛教里边流出来的法流,都能证果证道。但是有一点要注意,不要糅合,不要自作聪明,把两部杂起来,自己另立了一部新的,那不是从佛的源头来的,那要证果证道是靠不住的。所以说不要自作聪明。而你根据传承,不管你是哪一部的传承,只要真正是佛所说的,都能证果证道。
迦腻色迦王听胁尊者这么说,就问:「尊者,你看哪一部的教义最好?我好依之修行。」胁尊者就说:「所有部派里头,有部的教义最好。」国王就说:「有部的教义,应当结集一下,使它巩固,不要流散,这样子可以流诸后世、利益众生。」于是就结集三藏,就在迦湿弥罗国结集起来,那个地方环境比较好,这样子结集的三藏里边就有《大毗婆沙》。《大毗婆沙》是论藏,还有经藏、律藏,各有十万颂。现在,经藏与律藏都失掉了,论藏的十万颂还在,就是《大毗婆沙》。这是玄奘法师的功德,他是拿回汉地来了,如果不拿回来,论藏也失掉了。这是造《大毗婆沙》的缘起,我们也略略讲一下。
什么叫「毗婆沙」?毗婆沙是印度话。「婆沙,说也」,「婆沙」是「说」的意思。「毗有三义」,「毗」有三个意思:一是「胜」义,「此论决定胜余论故」,这部论最殊胜,超过其他一切的论,所以叫「胜」。二是「异」义,「于一部中诸师异说故」,在一部里边,很多的论师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大毗婆沙》有四大评家,这四大评家各说各的道理,最后哪个讲得最好的,就采取哪一个,所以它里边各式各样的道理说了很多。三是「广」义,「于一一义中,诸师广说故」,每一个事情,很多论师广泛地把它的道理说出来。
总之,「毗」有「胜、异、广」三个意思,「婆沙」即是「说」,合起来「毗婆沙」意思是:其中说的话是最殊胜的,又有各式各样的说法的,又是最广泛的说法,叫「大毗婆沙」。这是解释「大毗婆沙」的这个有部论师名字的由来。
论曰:无方分故,离如前失;
述曰:显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说有合,得成六分;既无方分,不得相合,故离前来遮破我失。
「无方分故,离如前失」,毗婆沙师说,我们说的并不是「和集相」,这个极微并没有相合,为什么?「无方分故」,没有方分的,没有合的,「离如前失」,你们前面说了很多的过失,都妨害不到我们的观点。「显不合因」,为什么说那些极微不是相合的?因为它没有方分。「若有方分,可说有合,得成六分;既无方分,不得相合,故离前来遮破我失」,若有方分,有东南西北,那可以说有合;既然没有方分,那就不合了,那前面你们说的过失都回避掉了。
论曰: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显聚合许有方分;极微无合,无分义成。俱舍论云:又和合色,许有分故,相触无失。触之与合,义一名异,此名为聚色,彼名和合色。
「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极微是没有方分的,不相合的,但是聚色是可以合的,因为它有方分。粗的色有东南西北上下,可以合。他以这样子来回避前面的过失。什么叫粗色?阿耨色以上,就是七个极微合拢来的色,在这个以上的色,它们越堆越大,都有方分。「阿耨色以上诸大聚色,可有相合」,阿耨色以上的这些聚拢来的粗大色法,可以有合的,因为它有方分,那当然可以分六分,本来是可以分的。「聚色亦成,即显聚合许有方分」,聚色,可以合拢来的,它有方分。「极微无合,无分义成」,极微不能合,它没有方分的,极微不能分。这样可以避免前面的过失,这是毗婆沙师的转计。
《俱舍论》里边说:「又和合色,许有分故,相触无失。」一样的道理,和合色就是聚色,它有方分的,可以合拢来,没有过失;合就是触,相触就是相合。「触之与合,义一名异,此名为聚色,彼名和合色」,我们这里叫聚色,《俱舍论》里叫和合色,实际是一样的意思。
论曰:此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下理显。
毗婆沙师以这样子的说法,以为可以避免前面的过失。论主跟他们说:「此亦不然。」也不对的。怎么不对?下面要广说。
子二 破救不成
述曰:自下正破极微不成。
颂曰: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述曰:于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征诘;下二句,设破转救。汝说极微既无合义,极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谁?或若聚色亦无相合,故知不由无方分故极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自下正破极微不成」,这是又要破它,怎么破?下面广讲,先说一个颂。「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你们认为聚色是极微合拢、堆起来的,聚色里边都是极微,每一个极微都不能合,你们又说这个聚色是和合而成的,那么它是由什么和合而成的呢?「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或者说,即便极微不能合,其原因也不应该是无方分。因为如果是极微无方分故不能合,那么,有方分的聚色应该能合。现在你说聚色也不能合,由此可知,极微不能合不是因为无方分的缘故。有方分也好,无方分也好,都不能合。并不是无方分纔不能合,有方分还是不能合。
「于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征诘」,前两句是问他;「下二句,设破转救」,后面两句,假设他再来一个救,还把他破掉。「汝说极微既无合义,极微即聚」,你说极微本身没有合的,那么极微本身就是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谁」,你说聚是能合,这个聚本身是极微,极微不能合,是哪个来成就聚能合的呢?这个合不是极微是哪个?一会儿说能合,一会儿说不能合,这怎么说?
「或若聚色亦无相合,故知不由无方分故极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或者,假使你说有方分的聚色也不能合,那么就可推知,极微不能合不是由于无方分的缘故。你说极微没有方分故不能合,现在就连有方分的聚色也不能合了。由此可知,极微不能合不是由于有方分无方分的原因。这就把他们的话破完了。
论曰:今应诘彼所说理趣。
述曰:将释上二句颂,先发端标起。此中无难,但有征诘外人所说无合理趣66。理谓义理,趣谓意趣,双征义意,故诘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缘意所趣故。
「今应诘彼所说理趣」,现在我们要把他的道理、他的意趣问一下,他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将释上二句颂」,前两句颂是诘问他们的话,要解释之前,「先发端标起」,先开个端。「此中无难,但有征诘外人所说无合理趣」,这里不是问难,既然你前面说没有合的,那么我来问你,怎么说没有合?
「理谓义理,趣谓意趣」,什么叫理趣?理是道理,趣是趣向;「双征义意,故诘理趣」,既要问他的道理,又要问他的意趣,所以就说「诘彼所说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缘意所趣故」,或者说,理跟趣就是一个东西。或者说理是义理、趣是意趣,理是道理、趣是趣向,叫理趣;或者说,理就是趣,是一个东西,「理是能缘,意所趣故」,能缘理的是意,意所趣向的就是理,能缘的意所趣向的就是这个道理,这样,理跟趣就合拢来了。
论曰: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诘。若异极微,有诸聚色,可言聚合,极微合无;既异极微,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谁?谁者,问也,问聚合者体是谁也。助立量云:聚应无合,即极微故,犹如极微;极微应合,即诸聚故,犹如聚色。
「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你说极微是不能合的,聚色又是极微合拢来的,离开极微就没有聚色,那么既然极微不能合,这个聚色又怎么能合成?它本身就是极微啊。
这是诘问他们。既然你说极微跟那个聚色是一个东西,离开极微之外没有聚色,并不是聚色另外还有东西,聚色是极微堆起来的,那么聚色就是极微,两个没有差别的,极微是不能合的,聚色又怎么会合?哪个来合?它里边都是极微,每一个极微都不能合,你说这个聚色它能合,哪个来跟它合?
「初二句牒」,初二句是重复有部的话:「既异极微,无别聚色。」这是你们自己说的,离开了极微,没有聚色;聚色是极微合拢来的。「下二句诘」,次二句「极微无合,聚合者谁」是提问。
「若异极微,有诸聚色,可言聚合,极微合无」,假使说这个聚色跟极微是不一样的,聚色不是极微,那么说极微不能合、聚色能合,这样还讲得通。
「既异极微,诸聚非有」,既然你们认为,聚色离开极微之外就没有了,聚色就是极微,那么「言聚有合,其合者谁」,极微是不能合的,聚色本身就是极微,你又说聚色是能合的,那么这个合,是哪个来合?
「谁者,问也」,就是这句「其合者谁」,是什么来合?「问聚合者体是谁也」,能够聚合的是什么东西?它的体就是极微,极微是不能合的,而聚却能合,那是谁来合?
下面立个量,「聚应无合」(宗),聚色也不能合,「即极微故」(因),因为它的体就是极微,「犹如极微」(喻),举个喻,就如极微,极微不能合,聚色也不能合。另外再立一个量,「极微应合」(宗),极微应当能合,为什么?「即诸聚故」(因),因为你说极微就是聚色,「犹如聚色」(喻),聚色能够合,极微也应当能合。这是一正一反两个量:极微不能合,聚色也不能合;如果聚色能合,极微也应当能合。
论曰: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师宗,许聚合故。言聚无合,是设为救。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假名为合,不相逼近,名无合者,彼师亦说。
「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他总还要找一个理由,来补它的缺点。他来救说,聚色也不能合。这又扯到一边去了。「此非正救」,这个不是真正的救。「以彼师宗,许聚合故」,因为他们本来的主张是许聚色能合的。如果你又说聚色不能合,那你自语相违,自己打自己嘴巴。这个不是真正的救,是假设「转救」。「言聚无合,是设为救」,说聚色不能合,是假设他们来这样地救。
「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聚色也不是合,它们只是展转、无间地挨着,叫做生,「假名为合,不相逼近,名无合者,彼师亦说」,几个极微不是很近的合拢来,仅仅是无间,中间没有空隙,这样子就叫「无合」,这是他们自己也有的说法。他们看到这样说合是不行的,就说极微也不是合,它们是挨得很近,「假名为合」——前面说的合是假名的合,并不是真正的合,它们并没有真正地合在一起,仅仅是很近地挨着,这样子假名叫合。
论曰: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
述曰:此中总破正设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则不应说,以诸极微无方分故,极微无合。所以者何?
「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假使你这么救,你不能说,极微不能合是因为没有方分。因为你聚色也没有合嘛,聚色有方分,有东南西北上下,结果也没有合,这是你自己说的,聚色也不能合,那么极微不能合决定不是因为它没有方分纔不能合,还应有它另外的理由,不能以没有方分作为理由。这个又把他们前面说的极微无合,因为没有方分不能合,这个话也破掉了。总之一句话,极微是不成立的,管你这么说那么说,都是有毛病。
「此中总破正设二救」,正面的救、假设的救都破掉了。「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则不应说,以诸极微无方分故,极微无合」,既然你现在已退步到这个聚色也不是相合的,聚色有方分,它也不能合,那么极微没有方分,它不能合,你也不能说它是因为没有方分而不能合。有方分的还是不能合,那么极微不能合的原因,决定不是在没有方分的这个理由上。这就把你前面说的极微因为没有方分所以不能合的话又推翻了。总之一句话,把他们前前后后所说的话全部推翻,没有一个能成立。「所以者何」,为什么极微没有合?他还要问。下面这段文很长,都是因明的知识。
论曰: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
述曰:此重显成,破聚无合。汝之聚色许有方分,亦不许相合,返显成立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若由无方分,执极微无合,聚既有方分,聚色应有合。
你说极微没有合,是什么原因?「聚有方分」,这个粗的聚色,它有东南西北上下,「亦不许合」,你自己说此聚色也不能合的,「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那么极微之所以不能合,絶不是由于没有方分。因为有方分的聚色也不能合,无方分的极微之所以不能合,决定不是由于没有方分,应当另有原因。
「此重显成,破聚无合」,再重显说一下,破聚没有合。「汝之聚色许有方分」,你们所说的聚色,你说是有方分,「亦不许相合」,你最后又说它不能合,「返显成立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那么反过来,你前面说的极微不能合是由于没有方分,这个话就不能成立,极微不能合不是由于无方分的缘故。
「若由无方分,执极微无合,聚既有方分,聚色应有合」,假使你前面说的极微因为没有方分而不能合,那么聚色是有方分的,它应当能合了。现在既然有方分的聚色你也不许能合,那么极微的不能合,絶不是由于没有方分。那就是你前前后后的话都有毛病。
此中乃有法之差别,及有法差别,随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异喻所立不遣,合有六过。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说极微无合,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实微无合、非实微无合,是法差别。作实微缘性、不作实微缘性,有碍、无碍,名有法差别。此因非但能成无合,如是亦能成无合宗法、非实微无合,及成有法作非实微缘性,及无质碍,若说汝实微无方分故,他随一不成。若说我假微无合无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说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无合故,为微同品,能立不成,说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为因异品,所立不遣,以诸聚色虽有方分亦无合故。此中亦有如电、日等无常同品,勤勇之因,于此无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电、日等为因异法,有无常故,所立不遣,为例难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为极微,异法之喻无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声无常宗,电等为异法,故无所立不遣之过。故今此论但显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余五过,今助显之,非本论意。善因明者,当自详之。
到这里为止,论主把对方成立极微实有的各式各样的理由都推翻了。下面讲因明中的六种过失:法之差别、有法差别、随一不成、不遍宗法、同喻能立不成、异喻所立不遣。我们不去说它了。
癸二 结不成
论曰:是故一实极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结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说量过等,所以汝之所执一实微不成。
「是故一实极微不成」,这是论主总结,一个实在的有体的极微是不能成立的。这个就是「唯识观」,一个客观的实在的境是不能成立的。这里先举一个极微来说,物质的客观的外境是不能成立的。这样就成立唯识。前面说过的,论主要成立唯识宗,而外人问了四个难:如果只有识没有境,那么有四个事情就不能成立。论主说,这四个事情并不是不能成立,也可能成立的。破了四个难,也仅仅是表明唯识可能成立;现在把「极微」都破斥了,唯识必然成立,决定没有外境,并不只是可能。这里要成立它必然如此,而不只是可能。所以这里就推论,证明一个实在的极微是不能成立的。没有物质,就是唯识。
「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结不成也」,就是总结它不成了。「是者,指前」,「是故」这个「是」指什么?就是前面的那一番道理。「故者,所以」,「故」就是原因,因为前面那一番道理,所以说极微不能成立。前面什么道理?「由前我说量过等,所以汝之所执一实微不成」,极微合拢来,它这个量,或者跟原来一样小,或者是有方分,还可以分。这个量里边都有过失,所以你们所说的有一个实在的极微,那是不能成立的。
上来二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
「上来二颂」,即「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这两个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极微有合也不行、无合也不行。
总之,极微这个东西,本来是没有的,你一定要说有这个东西,那么,这个东西或者能合,或者不能合;或者有分,或者无分。现在,合也好、不合也好,能分也好、不能分也好,都是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这里总结,就成立了唯识无境,一切客观的极微是不能存在的。
极微是什么?后头还要讲。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是粗色,把它分析到最小,分得不可再分,是假想的分,用意来分,并不是真的分一个极微。真正的客观世界,并不是如外道、二乘他们设想的那样,是一个一个极微聚拢来的,而是唯识显的,一下子就显出某个东西。所显的东西可以分,用意识来分,把它分到最小,好像现代的原子、质子、电子、中子等等,一直分下去,分到最后怎么样?现在有人说是能量,这个能量还是物质,并不是空,空了什么都没有了。我记得有一篇文章说,现在物质分到能量,物质不见了,这个好像是跟唯识的道理相近。其实还有差距,还没有到真正的唯识。
(第十六讲完)
有几个问题,先回答一下。
一、什么叫实句色?
这是胜论师的说法,原文在「如胜论者执有分色」下。「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哪六句?「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第一句是实,实句里边有九个,「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这九个里边,地水火风四个是色法,就是极微。这个实句的色就是指地水火风,它们是极微。这是胜论师的主张。
另外,还是这里的文,他问,「有众多法,体非是一」指什么?这还是说极微。这些极微是不灭的,是常的;坏劫,这个世界坏掉,没有了,这些极微就到处遍布流散,各处都有,「散在处处,体无生灭」,它们是没有生灭的,是常住的,「说为常住」。这些极微「有众多法」,极微极多,「体非是一」,体不是一个,各有各的体。那说的还是极微。
二、新萨婆多正理师说的「和集相」指什么?
这有一个名相注释,你们回头看一看,我们再讲一下。
旧的萨婆多部说一切法都是很多极微组成的,眼睛看到的是极微。这个给大乘唯识驳掉了:极微很小,眼识不能缘它为境,不能取,没有它的相,所以不成立。经部就修改说,极微是很小,但是极微和合起来成一个假相,这个和合相是大的、粗的,五识所缘的是极微的和合相。这个说法也被破掉了,因为和合相是假的,前五识不能缘假法。作所缘缘的法一定要是实法,既然它是假法,那就不能缘,所以也破掉了。
最后,新的萨婆多顺正理师再修改说,五识上极微的相并不是经部说的那种假相,它们是和集在一起,但不是合成一个假相。这个相,「一处相近名和」,各别极微相近,它们靠得很近,叫和,不是各是各的,而是站在一起;「不为一体名集」,但是没有合拢来,叫集,就是很多极微和在一起,很近,但是没有合成一个东西,这个体还是各是各的,各别的。「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它们各是各的,极微和拢来,互相地资助,都有一个粗的相。「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这个粗相,五识能缘,「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每一个极微,又都是实法,「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这样子可以满足所缘缘的要求,「故所缘缘理具足有」。既为实法,能生五识,又是和集成一个粗大的相,不是假相。这个粗大的相,每一个极微上都有,那么还是缘极微。五识能取它的相,它又是实在的体,又能生起识,这样就符合所缘缘的条件。
但是正理师这样子的说法,还是给论主破掉了。他是如何破的?论文在「一实极微,理不成故」下。疏文说:「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前面破了经部的和合相,然后说,你们正理师说的和集相,同样也不能成立。不管是和合相也好,还是和集相也好,都还执著极微相的缘故。既然极微是看不到的,那么这个极微的和合也好,和集也好,都是看不到的。他立个量,「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设」是纵使,纵使允许你这个极微和集相是有的,它在眼等识里边只能「是缘」,你说它是实在的,那么可以作个缘,但是非「所缘」,眼等识不能取它的相。「许极微相故」,因为你这个和集相还是极微的相,极微的相是缘不到的,那么你这个和集相还是缘不到,所以不能作所缘。「犹如坚湿等」,坚湿暖动这些东西,眼识是缘不到的,它也是极微相。坚湿等就是地水火风四大,是极微的相,这些东西眼识缘不到;你这个和集相也是极微相,也缘不到。总之,你没有脱开极微,那是不能缘到的。
新有部师就再来一个转救,「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这还是他们的执著了。他们说,眼等识能够缘极微的和集相,极微本身是不能缘,而和集相是能缘,不但是能缘,还会生出各式各样的感觉,如瓶、瓯等等。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论主破他们说,你执著它们有瓶的相、杯的相,那是不合理的、不应当有的。「非形别故别」,这个「形别」就是瓶、杯子等的形状差别,这些形状差别在识里边是不应当有的,为什么?因为这个瓶瓯等是假法。「形别非实故」,这些形状,瓶、瓯等等那些东西,都是假法,极微上边没有这个相的。五识只能缘实法,你这个假法上边的相,五识还是缘不到。所以你说能够生出瓶、瓯的相,是不应当有差别的,因为它们是假法。不因为瓶、杯子的形状别,五识里边就可以产生差别相,因为它们是假法。假法,五识是不缘的。这个是有部都承认的,五识不缘假法,要现量境的。你说形别是在瓶、瓯上的,不是在极微上,你瓶瓯是假法,那么你怎么说五识能缘呢?不能缘的!
他又再退一步,说极微也有差别相。论主再破,「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你说极微应有差别相,也不对,「所以者何」,为什么?因为极微的相,一般都假设是圆的,「极微量等故」,极微都是很小很小的,不应有差别。「形别唯在假」,形状的差别就是在假的瓶、杯子身上,「析彼至极微」,把这些瓶、杯子分析、打烂,一块一块一块地分到极微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瓶或杯的样子,「彼觉定舍故」,这个杯子、瓶子的感觉都不会有了。所以说这个形状的差别是在假法上,不是在极微上。这就把他们驳掉了。
另外《成唯识论》里也同样驳斥说:「彼执不然」,你们的执著是不对的。「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极微和集起来的时候,跟没有和集的时候,各别的极微,体还是一个,不能说和集之后,体就改掉了,那是不可能的。「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瓶也好,瓯也好,构成这些东西的极微数量假使是相等的,「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假使我们做一个瓶、做一个杯子,这两个东西是以同样数量的极微造成的,那么它们之间絶对不会有差别相,瓶有瓶的相、杯有杯的相,这个情况根本不应该发生。极微的数量相同,形状也相同,怎么会产生差别相呢?不会!「缘彼相识应无别故」,缘它相的五识应当没有差别。「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假使你说能看它,那极微本来是圆的,共和集位的时候它把自己圆的本相都舍掉了,那是不可能的。一般说极微是最小的点子,他们认为是圆的,一个小点子一样的、没有体积的。你说把圆相都改变成了个茶壶的样子、成了个杯的样子,那就太闹笑话了,把极微的样子都改掉了。所以说是不可能的。
继续说很多矛盾:「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缘粗的识是不能缘细的,如果你说能缘,眼识可以缘声、耳识可以缘香,两个矛盾的识就可以缘矛盾的境。再推过去,「一识应缘一切境故」,眼识既能看又能听又能尝又能碰东西,那就乱套了。所以,照你们的逻辑,就会把世间的一切规律全部破坏掉了,那是不合理了。
三、「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
世友尊者说,极微假使相碰到,那要「住至后念」,第一念碰上了,第二念要等流下去的;如果你碰了之后,又散开,那就不成一个大的粗色,它就散掉了。这个没有什么大问题。
四、唯识家所谈三性中,圆成实性是有的,假使有的,怎么说法空?
这个话我们早就讲过了,在第二卷:「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并不是说一切法什么都没有了,叫法无我。那怎么叫法无我呢?「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愚夫遍计执著,就是二乘、凡夫不能了达空性,他们所执著的法的自性也好、差别相也好,都没有的,这个叫做「入法无我」。「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这个佛菩萨的境就是佛、菩萨他们证到的离言法性,并不是没有,并不是连佛菩萨所证到的离言法性(圆成实性)也没有了纔叫法无我。那就是说圆成实性是有的。
「诸佛正体、后得二智所知诸法,谓依他性、圆成实性,二性非无。此之二性,性离言说戏论所执,非谓知此二性亦无入法无我。即于三性,但知初无,余二性有,名为唯识,入诸法空。亦菩萨境,但言佛者,从胜人说。」所谓法无我,是遍计所执的法的自性、差别没有,并不是圆成实性、依他起性也没有了。这个道理都讲过了的。这是唯识宗的说法,当然中观还有中观说法。至于它们的比较研究,那是以后的事情。
好,我们接下去。上一次讲到「是故一实极微不成」的结论。「聚有方分亦不许合」,如果说有方分的粗色也不能合,那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也就不能说极微不能合是由于它没有方分,不能说因为没有方分纔不能合,这个话不能这么说。这是他们执著的,说极微太小,没有方分的,它是不能合的;粗的色有方分,可以合。论主证明说,若无方分极微不能合,那么,有方分粗色也合不了;若有方分粗色不能合,则不能说极微是由于没有方分而不能合的。而他们开始说的时候,主张极微是没有方分的,这里论主给他们证明,没有方分的极微,是不存在的,「是故一实极微不成」。这样子推论起来,你们所说的这么一个的、实在的极微,不能成立。极微若有方分,决定还能分;如果你说极微是没有方分的,我们就能推出这个有方分的聚色也不能合。所以极微不能合,并不是因为极微没有方分。反过来说,极微还是有方分;既然有方分,还可以再分。那么你说最后的小点子是极微就不能成立。
壬二 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
述曰: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于中有三:初发论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
论曰: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述曰:此结于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前面的「有合无合」,破掉了,那么「有分、无分」,他们还有执著,还得要破,「二俱不成」。
「于中有三」,分三科来讲。「初发论端,生不成理」,先开个端,说它不能成立的道理。「次外返征」,外面的人反问。「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对外人的反问,论主举一个颂,正面指出为什么不能成立。第一科「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承前启后。
「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这个极微,你说它能合或者不能合,它的过失,我们前面讲过了。这是总结前面的,「此结于前合无合也」,就是「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
论曰: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论曰: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说极微有分或者没有分,这样的说法都有大的过失。
「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这个是论主开一个端,下面的一段文章说有分、无分,都有过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说极微还有方分,或者没有方分,都有大的过失。「所以者何」,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你说都有大过失,是什么缘由、怎么会有过失?
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总有三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这是要给他们详细讲了。「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假使极微有方分,那就不能成极微了。「无应影障无」,没有方分,影子也不能有,你照东就是照西。本来一个东西是东西南北有方分的,东边晒太阳,西边出现影子。现在你没有方分的,东就是西,西即是东,东边晒着太阳,西边不应当有影子,东边就是西边嘛。一个东西,我们的手碰到桌子,障住,推不过去。你说这个极微,东和西是一样的,那我碰到东就是碰到西,那就障不住了。所以「影」也不能有,「障」也不能有。「聚不异无二」,这个下面就要说。
「初之二句,文意可知」,开头两句,「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很好懂,有方分,那还好分,不能说是一个;不能分纔叫一个。「下二句中,总有三破」,后两句麻烦一些,有三个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假使没有方分,第一不能生影子,第二不能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第三句颂的这二个难就是破极微无方分的说法。
「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聚不异无二」,这是第三个破法。「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假如说聚色跟极微没有差别,极微是没有方分、没有影子、没有障的,那么聚色也应当是没有影子、没有障的,「重成前义,至下当知」,下边要说。
「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旧论里分三个,那是分法不一样。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此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亦设遮萨婆多师。今以理通,令有方分67,非彼本计。如阿拏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
「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假使你说极微是有方分的,东南西北上下六个方分,分六个地方。既然有东西,中间还会分;既然有南北,南北之间还能分;既然有上下,上下之间还可以分,「多分为体」,还有好多分,不是一个了,「云何成一」,它还可以分,怎么叫一个?
「此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亦设遮萨婆多师」,正面是破经部,也兼带破有部。「今以理通,令有方分」,这个「有方分」,「非彼本计」,他们原来的说法是没有方分的。
「如阿拏色……故此破一,有分为因」,这个前面讲过的。阿拏色是最初的粗色,极微是细色。极微合拢来,第一个粗色,叫阿拏色。先是中间一个极微,四边上下各一个极微,六个极微这么合拢来成一个有七个极微的色,这个色粗一些,叫阿拏色。
假使合成阿拏色的时候,中间那个极微,它所对的六个方向,东南西北上下,每一个方向都不一样。「此一能对」,能对的就是中间那个极微,它有东南西北上下六方,东面的那一块跟西面的不一样,南面的跟北面的也不一样,上边的跟下边的又不一样,「体既成多,云何成一」,既然是那么多,怎么成一个呢?「以可分故」,因为你还可以把它分开,东边那一块是东边的,西边那一块是西边的,上边一块是上边的,下边那一块是下边的,还可以分,怎么说是一个?「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中间极微跟六方六个极微合拢来,一边合一个,不是有六块地方合吗?这六个地方是可以分得开的。「故此破一」,这就把他们说的「一」破掉了。「有分为因」,原因是它还可以分,能分就不叫「一」。
应立量云: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析,有方分故,如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所执极微应不成一,所拟东处非西等故,如诸聚色。无方分故,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如心心所。
「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析」(宗),你所执的极微不能说是一个,还可以分,为什么?「有方分故」(因),「如诸聚色」(喻),跟聚色一样,有方分的。粗大的色,例如一张桌子,这当然可以分,南边的、西边的、东边的,乃至中间的,都可以分;一分为二之后,中间的那一边又成了东边,再可以分,西边、南边、中间……又可以不断地分下去。这个极微既然有东西南北上下,当然也可以分,跟聚色一样。
「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如果说极微并没有合,并不是两个合拢为一个,只可以说「无间」,它们之间挨得很近,中间没有夹缝的,这样子说,「无多分」,极微是不可分。「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中间这个极微,你说不相合,东边就不是西边,南边就不是北边,上边就不是下边,还是有六个地方。合也好,无间也好,中间一个极微还是有六个地方可以分的,东边不是西边、南边不是北边,东边这一块是东边,西边这一块是西边,还是可以分得开。「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既然六面不一样,每一面算一个地方、可以分一块,应当还可以分成六个,不是一个。
「所执极微应不成一」,你们所执的极微是一个,不成立,破掉了。「所拟东处非西等故」,你也说东边不是西边,东边是东边、西边是西边,这样就可以分了,东西两处可以分两边,「如诸聚色无方分故」,跟聚色一样。
「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假使你说这个极微是没有方分,东边不是东边,西边也不是西边,那就是说东边即是西边、西边即是东边。「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那这个东西就不是色法。东西南北都不能分,是啥东西?「如心心所」,跟心王、心所一样,分不出东南西北的。既然极微是分不出东南西北的,那这个极微就不是物质的东西,是跟心法一样的东西了。
成唯识说: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和破古萨婆多师,集破新萨婆多正理论师。又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成唯识论》说,「又诸极微,随所住处」,随便你放在哪里,「必有上下四方差别」,总有上下东南西北的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否则,就不能合拢,管你是和合也好、和集也好,都不能做了。
「和」是「破古萨婆多师」,「集」是「破新萨婆多正理论师」。旧的有部师说很多极微合拢来,所缘很多,还是看不到,不能缘。新的萨婆多说集拢来,每一个极微都有粗相。这个粗相也给破掉了:既然体是极微,你还是缘不到。
「又有方分,必可分析」,只要有方分,就可以分,「便非实有」,既然可分,那就不是实在的东西,它是假的。实在的东西,是分不了的。你先前认为极微是再也不能分的、实在的东西,那么现在极微是有方分的,还可以分,那就不是真的、实在有的,又是假的。下面还要破。
述曰:下破萨婆多无方分义,释颂第三句中初无字。
论曰:若一极微,无异方分,
述曰:此叙彼计。彼由极微,极微圆故,能对之东,亦非是东,余方亦尔,无异方分,以极微细,其相圆故。
「若一极微,无异方分」,说极微有方分,那是应该破了,但是我们萨婆多部说极微是没有方分的,东南西北浑成一个,就是那么一个小的点子,不分东南西北上下。
「此叙彼计」,这是叙说他们的主张。「彼由极微,极微圆故」,他们说极微是一个极圆的东西。你说是方的,那就有东南西北。他说,是圆的,东就是西、西就是南、南就是北……滑来滑去地在滚的,极小极小,说不出一个方向,所以他说极微是极小的一个圆东西,前面说极微是圆相就是指这个。极微要变成长瓶子时,那个圆相就舍掉了,本来的极微、假想的极微都推翻掉了。极微是圆相,极小的。「能对之东,亦非是东」,因为太小,一个圆点子,滑来滑去的,东方又不是东,西方也不是西,「余方亦尔,无异方分」,这样子,没有什么方分的。就如数学里边的小点子,没有体积、没有面积的这么一个东西,东南西北谈不上的。「以极微细,其相圆故」,因为小得不能再小了,只有一个圆点点。我们知道最小的一个体积就是圆,他这个圆是小得不能再小,缩成那么一个圆点子,他们说极微是这么一个圆点子,没有方分的。
述曰:此下正破,释颂第三句应影无字。
论曰:日轮纔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
述曰:且如日轮纔举,自体放其光已,照触柱等东边一面,云何西边得有影现?此虽理难,义犹未显有何所以,不许有影。
「此下正破」,你说极微没有方分,那个过失还是有的。「日轮纔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太阳出来的时候,光照物体,照在东边,西边就有影子出现,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客观事实。「且如日轮纔举,自体放其光已」,太阳纔升出来,马上就有光了,「照触柱等东边一面,云何西边得有影现」,东边照过来,照到一个柱头,西边就现个影子。你说极微无异方分,怎么会出现这个情形?「应影无」纔对啊。「此虽理难,义犹未显」,以这个道理来返难他,义理还不明显。下面再详细地说「有何所以,不许有影」。
论曰:以无余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对,东非东等,日照东时,即是照于西等之处;既无极微随有一边光所不及,故照东时西应无影。
应立量云:日照柱等时应无有影,无东西等诸方分故,如虚空等。
成唯识说: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以现量破。
「以无余分,光所不及」,因为这个极微没有东南西北的,照了东边,就是西边,照了西边,就是东边,那没有影子。「以微所对,东非东等」,你这个极微很小,东面不是东,西面不是西,「日照东时,即是照于西等之处」,太阳东边照过来,东边照到,西边也照到。「既无极微随有一边光所不及」,这个极微,它没有东南西北的,照来照去,四边都有光,「故照东时西应无影」,那么照东边的时候,西边不该有影子,因为四边都照到了,应当没有影。
「应立量云」,用因明来破,「日照柱等时应无有影」,柱头等也都是极微造成的,光照柱头的时候,它的影子该没有了,「无东西等诸方分故」,因为它东西南北都没有的,「如虚空等」,跟虚空一样,虚空没有东西南北上下,太阳一照,到处都亮。
《成唯识论》怎么说呢?「若无方分,则如非色」,假使没有方分,跟心王、心所一样,「云何和合承光发影?」心王、心所,你想堆起来,那是堆不起来的。「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粗的色是能够承光发影的,你说极微是没有方分的,那不就跟非色法的心王心所一样了吗?这些东西怎么能够堆拢来、合拢来?
先是说极微如何和合都有过失,以证明执著有一个实在的极微是不能成立的。接着说不管极微是否有方分,都不能成立。犹如眼根(净色根),我们承认它存在;这个极微,并不是因为肉眼看不到而说它不存在,而是根本就没有实有离识极微这个东西,是从这个角度说它不存在。他这里讲的是「承光发影」的问题。一边有阳光照,一边生影。假使你说极微没有方分,那么太阳照东边就是照西边,照西边就是照东边,「承光发影」的事情就不能成立。
论曰:又执极微无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计,释第三句颂初一无字义。意即显此一无字,通影及障二难牒计。
论曰:云何此彼展转相障?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应障无字。如以二手相击触时,东既非东等,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此由未晓不障所由。
「又执极微无方分者」,「重牒彼计,释第三句颂初一无字义」,第三句颂即「无应影障无」这句颂里的第一个「无」字,意思是说,假使你执著这个极微是没有方分的。「意即显此一无字,通影及障二难牒计」,这样就有两个过失:影子不能成立,障也不能成立。若极微无方分,就有「应影无」及「应障无」两个难。
「云何此彼展转相障」,这是解释第三句颂「无应影障无」中的「应障无」,「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应障无字」。前面是「应影无」,影子该没有的,这个返难讲过了;这里再说第二个返难,「应障无」,障也应该没有的难:假使极微无方分,那么物质就不能互相障碍。所谓色法,变碍为性,有碍有对,有障碍性的;你如果说极微无方分,那有对的这个质碍就不能存在了。
「如以二手相击触时,东既非东等,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我们这里两个手一拍,它就顶住,不能过去了。假使没有方分,东边不是东,东就是西,西边就是东边,那么我们拍在东边,手就到西边去了,穿过去了,如何左右两个手展转得相障碍呢?它们该不会障碍的,碰到东,它就在西边了;碰到西,它也到东边去了,那就是障不住了。「此由未晓不障所由」,这里把问题提出来了,而不障的理由还没有讲清楚,下面再说。
论曰: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
述曰:以微所拟东非东等,左手之东,即是西等,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以西即东故,树东应至西,故二相击,定无相障。行者往也。应立量云:手相击等应不相障,无方分故,如虚空等。此无方分亦不相障,故以为喻。成唯识说: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因为没有其他的地方是他所不到的。有不到的地方,那还可以说此彼两者会展转相互障碍。现在没有一个地方它不到的,因为没有方分,你碰到这边也就碰到了那里,不应有相碍的问题。
「以微所拟,东非东等」,因为你这个极微,不是东边,就是西边;说它是西边,它又是东边。「左手之东,即是西等」,左手的东边就是西边,西边就是东边,你右手拍了左手的东边就拍到西边去了,应该障碍不了。
「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左手没有一个地方是右手所不到的,碰到东边,也到西边了;碰到南边,也到北边了。「以西即东故,树东应至西,故二相击,定无相障」,因为西边就是东边,你碰到东边就到西边去了,所以两个东西一碰,决定没有障碍性。本来说两只手一拍,拍了左手的东边,西边是碰不到的;它现在碰到东边就是碰到西边,那这个就不成一个障碍。「他所不行」的「行」字是什么意思?「行者往也」,就是「往」,到那个地方去。
「应立量云:手相击等应不相障」(宗),两个手相拍,应当没有障碍。为什么?「无方分故」(因)。「如虚空等」(喻),虚空你碰到它东边,西边也碰到了,虚空是没有障碍的。你这个手,假使极微没有方分,这个手碰到西边就是东边,碰到东边就是西边,也该没有障碍,跟虚空一样。「此无方分亦不相障」,因为虚空是没有方分的,也没有这个障碍的事情,「故以为喻」,所以拿虚空来作比喻。极微如果没有方分,应当跟虚空一样,就拿虚空来作比喻。
「成唯识说:又若见触壁等物时」,《成唯识论》另外举了一些理由,它说,你假使看到或者碰到墙壁等等这些物质的时候,「唯得此边,不得彼分」,你看到里边就看不到外边,碰到里边就碰不到外边。「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既然你们说和合而成的东西是由极微合拢来的,和合的东西有方分,那么极微应当也有方分,而你们却说极微没有方分,这个话是不现实的。因为我们现前看到的和合物,例如墙壁,看到它东边就看不到它西边,西边的那面被障住了。看到里边,就看不到外边。触也一样,手去碰,碰到里边就碰不到外边,都有障碍。和合的东西就是极微集起来的,和合的东西有障,极微也一定有方分;没有方分,障也障不住它。
这样,极微没有方分的这个设想不成立。另外,如果极微没有方分,就不能障碍,不障还有什么过失?下面要说。
论曰: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
述曰:前破无分不得相碍,今破不碍令处应同。此极微处,应即是诸极微处所,不相碍故。既尔,此色应不成粗,皆相入故。
「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既然不相障碍,极微堆不出大的东西来,它跑来跑去都是一个地方。因为没有障碍,摆上去还在老地方,那个再摆进去,还是透过去了,摆在老地方。它不相障,不能变大,粗大的物质生不起来。
「前破无分不得相碍,今破不碍令处应同」,前面是破没有方分,则极微不能有障碍。现在进一层,假使不障碍,这个「处」应相同,你再多的极微堆起来,还是在老地方,堆不大的。
「此极微处,应即是诸极微处所」,这个极微所在的地方,很多的极微跟它合或者集,应当还是占了原来这个极微所在的地方那么大。为什么?「不相碍故」,不相碍嘛。你摆过去,原先的那个又不能挡你的,还是摆在它老地方;其他的来了,还是不障住,还是在原来地方,还都摆得下。这样摆来摆去,还是一个老地方,还是一个极微那么大!「既尔,此色应不成粗,皆相入故」,既然是这样,这个色要堆成粗色就不可能了,因为这些极微都可以「相入」,你摆一个到它的地方上去,它能跑到它里边去,都没有处所、没有方分的,都可以混在一起,所以说这样子,粗色就形成不了。这些都是过失,证明这个极微是不存在的。
论曰: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过如前说。
述曰:若许同处,则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应不成粗;不成粗故,过如前说。前说者何?谓若六同处,聚量应如微,则应聚色亦不可见。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过如前说」,「色聚」是大的色,它的数量还是跟一个极微量一样。你把极微再怎么样地或合或集,还是跟原来极微一样大。这个过失前面讲过了。「若许同处」,假使你说极微没有方分,它们在一个地方堆来堆去,堆在原地方,「则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那么你们所说的那些粗的法还是跟极微一样大小,「应不成粗」,它成不了粗的,不会大起来。「不成粗故,过如前说」,不能形成粗色,过失前面讲过了。
「前说者何」,前面怎么说的?「谓若六同处,聚量应如微,则应聚色亦不可见」,比如说阿拏色,中间一个极微,四方上下各一个极微,一共六个极微绕在外边,假使极微是没有方分的,那么外边这六个极微,跟中间那个极微应是同一个地方。这个阿拏色的量,还是跟极微一般大,没有增大一点点,那么这个聚色还是不可见。
他们二乘认为聚色有七个极微那么大,这七个是:中间一个,四方、上下六个,合为七个,集成一个,叫阿拏色;这个阿拏色,天眼能见,但是极微是天眼也看不到的。论主破他们说:照你这样子说法,这个阿拏色,还是跟极微一样大,那么这个阿拏色还是看不到。
「比量如前」,这个「比量」前面已经叙述过了,「故不重述」,这里就不要重复了。
论曰: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说极微无有方分,汝便难言应无影障。汝宗云何不许我说聚有方分,影障属聚;极微无分,不属极微?
「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这是对方的救。无论极微有分或无分,都被驳得体无完肤,他干脆丢开极微,说你为什么不许这个影子跟障,是由粗大的聚色而起的,不是因极微而起的呢?你一定要盯着极微干什么呢?你说极微没有方分,不能发影、不能障碍,我们说的是聚色而不是极微,你搞到极微去,那搞错了。
「我说极微无有方分,汝便难言应无影障」,我说极微没有方分,你难我说应当没有影子、没有障。「汝宗云何不许我说聚有方分,影障属聚;极微无分,不属极微」,你宗为什么不同意我们说的聚色是有方分的,障碍是属于聚色的,不关极微的事,极微是没有方分的,影子、障碍本来就与极微不相关的?你盯着极微说没有障、没有影,这是你们搞错了,我们说的是聚色。
论曰: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
述曰:论主返诘。汝虽作难,然汝本宗,岂异于极微,许别有聚色,极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
论主反问他们:「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汝虽作难」,你虽然说,影子、为障是聚色纔有的,与极微无关,「然汝本宗,岂异于极微,许别有聚色,极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我倒要问你,你们自己的主张里边,是不是离开了极微另外还有个聚色?如果是,那么极微没有影障,聚色可以发影、发障,这是讲得通的。
论曰:不尔。
述曰:此外人答。非异极微别有聚色,故言不尔。
「不尔」,外人回答说,极微跟聚色不是两码事。「非异极微别有聚色」,不是离开极微,还有另外一个聚色。聚色是极微合拢来的,当然不能说它们是两码事,不能说离开极微另外还有聚色。
论曰:若尔,聚应无二。
述曰:此论主难。若尔者,释颂第四句聚不异言;聚应无二,释无二言。尔者,此牒彼计。若聚不异极微,则应聚色无影障二,即极微故,犹如极微。此即总答,次下别显。
「若尔,聚应无二」,照你这么说,聚色也不应当有影子,也不应有障碍,因为就是极微,「此论主难」。
「若尔者,释颂第四句聚不异言」,这个「若尔」,是解释第四句颂「聚不异无二」里边的「聚不异」,就是聚色不异极微。「聚应无二,释无二言」,「聚应无二」解释第四句颂「聚不异无二」里边的「无二」。「尔者,此牒彼计」,「尔」,指对方的主张。「若聚不异极微」,照你们这么说,「则应聚色无影障二」,聚色就不应有影,也不应有障。影子跟障碍,聚色也应该没有了。「即极微故」,因为它就是极微,你自己说的,「聚不异极微」,「犹如极微」,跟极微一样。它本身就是极微,跟该极微一样,也不能有影和障。你说聚色有影和障,这个话也不成立。「此即总答」,这是总的回答,「次下别显」,下面还要仔细地指出他们的错误。
论曰: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述曰:此广前难。此中四句,上半显聚不异,下半明无二。谓若汝宗所说聚色,不异汝执一实极微,其影及障应属极微,不属聚色,聚色体即是极微故,比量如前。成唯识中亦作是说:既和合物即此极微,发影障等,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假使你说这个粗的聚色,跟极微是同样的,那么这个影子也好,障碍也好,应该不属于聚色。聚色所以能障、能发影,还归在极微上,因为聚色就是极微嘛。你说聚色又能发影又能成障的,而你又说这个聚色「不异极微」,聚色本身就是极微,那么聚色应该也不能发影、也不能成障碍。
「此广前难」,把前面的这个难打开说。「此中四句,上半显聚不异,下半明无二」,这四句话分上下两半:上半句(谓若聚色,不异极微)显说假使聚色跟极微不异,「显聚不异」;下半句(影障应成不属聚色)说明无二,影也好,障也好,应当不是属于聚色的。颂里的「无二」,意思是聚色里边不应当有障,不应当有影。
「谓若汝宗所说聚色,不异汝执一实极微」,如果你们本宗所说的聚色,不异于你们所执一个实在的极微,是一样的,「其影及障应属极微,不属聚色」,那么这个影跟障,应当是属于极微。因为聚色就是极微,聚色有障有影就是极微有障有影,「聚色体即是极微故」,这个聚色的体就是极微,既然你说聚色有障有影,那还不是归到极微有障有影去了!而极微有障有影,前面已经破掉,不能成立,不能有这个极微。「比量如前」,这个因明的量跟前面一样,不再说了。
「成唯识中亦作是说:既和合物即此极微,发影障等,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成唯识论》也有这样的破法,既然和合物本身体就是极微,和合物能发影,能障碍,那么极微一定有方分。因为没有方分,是不能发影、不能成障的。既然这个极微能发影,能成障碍,那决定极微是有方分的。你们说极微没有方分的这个话不成立;你们安立的这个极微根本上就不存在。所以,你们说极微没有方分等等,都是空话。
下面是大乘唯识宗对这个「极微」的看法。
辛三 申我正义,总结不成
论曰: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
述曰:明一实微不成之中,上来第二,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义,总结不成。此五句中,上四句申正义,第五句结不成答。
「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以我们大乘唯识宗的觉慧来分析,把物质一半一半地分下去,「安布差别」,安立各式各样的名字,最小的叫极微,或者大一点的叫聚,但是它们本身都不是一个实在的东西。「俱非一实」,没有一个是「实」的、是「一」的。聚也不是一个的,还可以分,还可以再分,那就是假的。你说极微是一个不能分的东西,那也不成立,因为它有方分,还是可以分;既然可以分,也不是实在的东西,还是堆拢来的。
「明一实微不成之中」,在「庚二 广释极微不成」一科中,前面已经讲了二个,初问不成,其次「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正答不成」。这里是第三个,「申我正义」,申明我们唯识宗自己的观点是怎么样的。「总结不成」,把我们的道理说出来,总结一下,你这个极微是不能成立的。你们自己说的,矛盾百出;照我们的说法是这样子的,所以极微是不成立的。
「此五句中,上四句申正义」,这五句里边,「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这四句是申明我们的正义,唯识宗的道理。「第五句」,「俱非一实」,就是总结实在的、一个的极微是不能成立的,「结不成答」,回答他不能成立。下面是讲各宗对极微的一些假设。
若吠世史迦,极微实句摄,常非无常。空劫极微,体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其量方大;后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色声香味触五大之德,体非是微。
若顺世外道,与胜论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相大,可名为粗,非本极微亦量德合。
「吠世史迦」,就是胜论外道,他们计有六句义(实、德、业、有、同异、和合),认为极微是六句义里边的「实」句所摄。「常非无常」,它是常的,不是无常。「空劫极微,体是常住」,空劫,这个世界毁灭了,整个是虚空,在虚空里边还是有很多极微,这些极微体是常的,常住不变的。「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世界形成的时候,所生的那些子微,是一个一个极微合拢来的、比较大的子微,这个是无常的,「其量方大」,它们的量也大起来了,「后大地等,合成一物」,最后合成一个大地,成了一个东西。「唯地水火风是极微性」,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色声香味触五大之德,体非是微」,这是「德」。请看注释。
六句义:胜论外道计德有二十四种,色、香、味、触、数、量等。第六量德复有五种: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四、长性;五、圆性。
胜论师有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极微属于实句里边,而色声香味触是属于德句里边。「胜论外道计德有二十四种」,里边有「色、香、味、触、数、量」等。「第六量德复有五种」,第六个量德,又分五种。「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两个微合拢来的,纔有微性;「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个以上极微合拢来的叫大性,越来越大,三微以上的叫大性;「三、短性,四、长性,五、圆性」,短的、长的、圆的等等,这些都属于量德的范畴。
「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这个「成劫之微」是极微合拢来之后的,是原来的极微所生的,它是无常的,因为可以拆散,「其量方大」,因为合拢来之后,量就大起来了。「后大地等,合成一物」,山河大地,合成一个东西。地水火风是属于极微的。色声香味触,这些属于德,「体非是微」,它的体不是极微。这是胜论外道的说法。
「若顺世外道,与胜论同」,顺世外道的主张跟胜论外道差不多,「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所不同的是,所生的子微跟极微是等量的,「子微相大,可名为粗」,子微是两个两个极微合拢来、慢慢地扩大,这样就叫粗,眼睛可以看得到。「非本极微亦量德合」,请继续看注释。
有(顺世)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若谓果色量德合故(即微量,大量),非粗似粗,色根能取。(《成唯识论》卷一)
「顺世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这一点跟胜论外道相同。「能生粗色」,合拢来之后,生成粗的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生的粗色不超过极微的量,几个几个堆拢来,就相当于几个的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虽然它是无常的,因为是合拢来的,但是它的体是实在有的,它的体就是极微。「若谓果色量德合故」,怎么叫「量德合」?前面德句里的「量」合拢来,可以扩大。这个量是「微量」,两个的叫微,三个以上的叫「大量」,慢慢地越扩越大。所谓「量德合」,就是它的这个体积越来越大。虽与极微量等,虽然它的量跟极微是相等的,「非粗似粗」,极微是细的、看不到的,你合了很多极微,应当看得到,但是这个「非粗似粗」,这是他们的解释,它并不是粗,但是表面上看起来,成了粗色,「色根能取」,这个色根能够取到它。极微是取不到的,但是这个粗色是能取得到的。「量德合」,量就是体积,德句里的这个「量」合了之后,它的体积就大起来了。这是顺世外道的说法。
萨婆多极微,十色处摄。七极微成阿耨,乃至展转,积小成大。极微实有,故五识缘;阿耨以上,总者皆是假有,五识不缘。
经部极微,随何处摄,亦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识所缘;其实极微,唯意识得。
「萨婆多极微」,有部所许的极微是「十色处摄」,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十个色处都有极微,极微在这十个处里边摄。「七极微成阿耨」,七个极微成阿耨色,不是两个两个合,他们是七个极微,上下左右前后与中间合拢来,「乃至展转,积小成大」。「极微实有,故五识缘」,极微是实在有的,所以五识能缘。「阿耨以上,总者皆是假有,五识不缘」,这个合拢来的大的假色,不是实在的体,是假的,所以五识不缘它们。而我们看到的山河大地,就是看到那些很多的极微,这就是前面说的「多」。外道执是「一」,而萨婆多说是「多」。「一」也不对,「多」也不对,前面都破过了。
经部看到说「一」也不对、说「多」也不对,就另外来一个假想。「经部极微,随何处摄」,这还跟前面一样,极微,在十个色处里边,不论是哪一个色处所摄,「亦是实有」,都是实在有的。「积成大物」,积成大的东西,「大物是假」,这个大的东西是假的,这些跟有部一样。「五识所缘」,这个大物假相五识能缘(这个与有部不同,有部说五识不能缘假相)。「其实极微,唯意识得」,这个极微太小,只有意识能缘,眼耳鼻舌身不能缘。
这是经部的说法,跟有部有同有异。下面是唯识宗说自己的主张。
然大乘中,极微亦假,法处所收。但从大物析成于小,名为极微,非从于小积以成大。成唯识说: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
「然大乘中,极微亦假」,有部、经部、顺世外道、胜论外道都说极微是实在的,而大乘唯识宗则说极微也是假法、不是实在的,「法处所收」,这个极微是法处所摄色。法处是意识的对象,是想象的一个东西,并不是五官实际能够接触到的东西,只是心里想有这么一个东西。「但从大物析成于小,名为极微」,极微是什么东西?大的东西,不断地分,分到不能再分,就叫极微,「非从于小积以成大」,而不是从小的堆成大的。恰恰是反过来:二乘跟外道,都说现前的世界是从小的极微堆积而成的,唯识宗的看法则一切东西都是识一下子就变出来的。这个「大物」是怎么生出来的?
《成唯识论》说,「然识变时」,识在变现的时候,它的相分,「随量大小,顿现一相」,由于过去熏习的种子,当它遇到缘、起了现行的时候,随它的量,或大或小,一下子就全显出来了。不是说由很小极微堆成这么一个东西。要现一下子全现,相分是这么显现,不管是大物还是小物,都是一下显现。「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并不是说先变了很多极微,然后把极微合拢来,成了一个大东西。所以,是从「大物」分析成极小的,名叫极微,而不是从小的堆积成大的。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分?下面就要说。
「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有些人执著这个大物,认为这个粗的色是实在有的,佛对他们说,你把它分、分、分,分到最后是极微。既然是可分的,大物当然是假的,这样子来证明这个粗的色不是实在的。佛这么说,是为了除这些人的实执。所以,外道也好,二乘也好,都错了,反而执极微为一实有。「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并不是说,色里边确实有一个极微;仅仅是因为你执著粗色是实在的,所以叫你再分,分到极微;粗色都是假的,哪怕到两个极微合成的子微也是假的,为什么?还是堆拢来的,还可以分,一直分到不能再分,那纔算了。
「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唯识宗在印度叫瑜伽行派,修瑜伽行的一个派别,这「瑜伽师」就是唯识宗的那些修行者。他们以「慧」作细分观想,「于粗色相,渐次除析」,假想对粗色进行逐步细分。这是以慧做假想细分,并不是真的把粗色分成了极微,只是心里这么想,慢慢地分,一半一半、一点一点地分下去,分到不可再分。「假说」不能再分的东西叫做极微。
「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这个极微,既然是色法,它还是有方分的,不是像你们所说的没有方分。「而不可析」,虽然它还有方分,但是不可再分,因为它是假想的,并不是真的东西。真有的东西,有方分,决定可以分;是假想慧所分析出来的,虽然有方分,分到这里再也不能分了。「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再分下去话,就成空了,不叫物质了。这些都假安立的,不是真的有这么一个东西。「故说极微是色边际」,所以说极微是色的最末的边际,再过去就不行了,不是物质了。
「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详细的可以看《瑜伽师地论》第三及五十四卷,《显扬圣教论》第五、十六、十八卷等等,那里边广说。当然我们也不必去看那么多,大概知道一下就行:极微是假安立的,并没有这么个实在的东西;佛为破除那些人对这个粗色的执著,说它可以分析的,「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
故今论言: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若不析时,顿现一相,即立为聚,聚色可更析,微假慧安布,故微与聚,俱非一实。遮彼聚微体是实有,非我大乘聚亦称假,有实色用,别从种生,非诸极微有此义故。
「故今论言: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所以《唯识二十论》里边说,以觉慧把它分析之后,安立它的差别,不能分了,最后的这个叫极微。「若不析时,顿现一相,即立为聚」,假使不去分它,种子成熟了就现一个相,亦即相分,叫它作聚色。「聚色可更析」,聚色是还可以分的。聚色是大的,当然还可以分。「微假慧安布」,这个极微则是由假想的慧心所安立的,所以它不能再分,假安立的、实际上是没有的东西。「故微与聚,俱非一实」,所以总的来说,极微也好,聚也好,既不是「一」,也不是「实」。
「聚」是很明显的,它不是「一」,那当然可以分;因为可以分,也不是「实」在的。例如山,山哪里是实在的呢?石头、泥沙、树、草等等合拢来的,你把它分成草、树、泥沙、石头,山的样子就没有了。一个茶杯,假使一个瓷的茶杯,你把它打烂,那个茶杯就不见了,成了个瓷片片。这些是可以分的,「聚色可更析」,大的东西一分,假相就现出来了;而这个极微,「微假慧安布」,是假的慧安布的,假安立的,根本没有那个东西,所以说都不是一个实在的东西,「故微与聚,俱非一实」。
「遮彼聚微体是实有」,这就否定了二乘、外道的主张,他们执著聚色、极微的体是实在有,这是不对的。应如唯识宗这样子安立纔对。你们说聚是实在的也不对,说极微是实在的也是不对。
「非我大乘聚亦称假,有实色用,别从种生」,以上证明极微是假立的,但这并不证明大乘里边的聚也是假安立的,它是由种子而生、有依他起性的东西,它有实在色的作用,「有实色用」。「别从种生」,它是从阿赖耶的种子生出来的。「非诸极微有此义故」,而极微根本就没有这些,它既没有色的用,也没有种子,只是假想的东西。
这是唯识宗的看法,从正面把他们这些执著极微或者聚色有实体的观点,都否定掉了。这是用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来破极微。
庚三 正破外道,设破小乘(再破外境实有)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实执,合有五颂。上来四颂,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执;其次三颂,正破小乘。自此下第五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于中有八:初,胜论师等,咸作是言,且置极微,犹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论主问;三、外人答;四、论主征;五、外人问;六、论主难;七、正量部等救;八、论主破。此即初也。
论曰: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胜论等言:前来极微,何用思择?然汝大乘,犹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实执,合有五颂」,这是总结。这一科里边(戊四 返破外人,外境非实有,故知唯有识)共有五个颂。前面四个颂当中,「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执」,第一个颂,破外道执一、小乘执多,这两个执,执一有什么过失、执多有什么过失。接下来的三个颂「正破小乘」,说有分无分、有合无合,各有什么毛病,那是正破小乘。
下面第五个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正面破外道,也兼带地假设小乘有这个想法而破它。「于中有八」,里边又分八科。「初、胜论师等,咸作是言,且置极微,犹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论主问;三、外人答」,一问一答,「四、论主征」,你回答之后,他再追问,「五、外人问,六、论主难,七、正量部等救,八、论主破」,一正一反、一立一破,总的科是如此。
「此即初也」,这是第一科。胜论师看到他的极微被破了,他没有办法,干脆把极微丢开,他说:「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你尽是在这个极微、聚色上钻牛角尖,你仅去想它干啥?你现在还是不能否定掉外边的色等相!外边客观存在的那些色,你还不能否定。
「胜论等言:前来极微,何用思择」,前面说极微、聚等,你讲了很多,那不要去管它了,「然汝大乘,犹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你们大乘还无法破我们宗派所立的外边的色相,这些色等相还是有的,你不要仅说极微了、聚了。
述曰:此下论主问。
论曰:此复何相?
述曰:汝色等相,体即极微,极微已破,即破色等,复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诸色等,离极微外,复有何相?
「此复何相」,你说的外色等相,是什么样的?论主的这个问话,意思很深。你们把极微跟外边的色相分开来说,这是你们故意回避极微,但是你们回避不了的。你们这个外色等相,它的体就是极微。这是你们自己说的,你们的实句里边,地水火风,体是极微,现的相是德相,即色声香味触等等这些东西,它的体就是极微。「汝色等相,体即极微」,你们宗派是这么说的。「极微已破,即破色等」,极微破掉了,外色等相当然也跟着破掉了。把釜底的薪抽掉,上边自然就热不起来。「复言未遮我色等相」,我们把极微破掉,那些色等相也跟着被破掉了,而你还要狡辩,还说没有遮外色等相。现在我倒要问你:「此诸色等,离极微外,复有何相?」这个色等相,离开极微之外,还有什么东西?
述曰:此下外人答。
论曰: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
述曰: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诸现量境,此通五尘;亦是显色青黄赤等实色等性。即显二义,外色等相,一显现量境,二显实体,故是实有。其内五根,就他宗说,非现量境,但能发识,比知是有。且约外处辨现量境,于青等中,等取黄等,亦兼声等;实色等中,亦等声等。此所说者,识外实有。
胜论外道狡辩说:「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眼耳鼻舌身的境,也是眼睛看到的青黄赤白,耳朵听到的可意声、不可意声等等,这些是实在的色法,它们的性就是这些东西。因为关于极微的辩论已经输掉了,他们避开极微,避免跟极微拉关系,尽量狡辩。
「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诸现量境」,我们所说的外色等相,是眼耳鼻舌身所取到的现量境,「此通五尘」,「五尘」即色声香味触。「亦是显色青黄赤等实色等性」。这是就显色来说,青黄赤白等等,它们有实在的性。
「即显二义」,这里边显两个意思,哪两个意思?「外色等相,一显现量境」,我们说的外色等相,第一个意思就是现量境,你没有破现量境,我们现实中现量地看到有青黄赤白等等东西,你并没有破掉,你所破掉的只是极微。「二显实体」,第二是说它有实体。这些青黄赤白,实在有体。「故是实有」,所以它们是实在有的,因为是现量所观察的、有体的,当然是实在有的。既然是实在有体,又是现量可以观察的,那么你说唯识无境,这个话还是靠不住。
「其内五根,就他宗说,非现量境」,眼耳鼻舌身这内五根,就他宗来说,不是现量境。「但能发识,比知是有」,内五根一般的人看不到,只有阿赖耶识的见分跟佛的天眼纔能看到。东西是有的,因为一般人看不到,他就说是比量而知,现量不能看到;它能够发这个识,根境相对生识,因为有这个发识的作用,所以知道它是有的,有体。这是说外宗的智慧不够,不知道佛的现量还是能看到的,认为只能比量知道是有,所以他不说内五根,单说外边的五尘。
「且约外处辨现量境」,以外边的五个处来辨现量的境界。「于青等中」,「等」什么?他讲得很仔细。「等取黄等」,青黄赤白,还要等黄、赤、白。「亦兼声等」,不但是色处,也兼声香味触。「实色等中,亦等声等」,这个「等」,也等声香味触。「此所说者,识外实有」,这里所说的实色等、眼等境、青等,这些东西都是离开识以外实在有的东西,你说的唯识无境不对。那么论主怎么回答呢?
述曰:此下论主征。
论曰: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
述曰:随其经部,或萨婆多,或吠世师,若假若实,汝今与我,应共审思,汝此所说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实性,为体是一,为体是多?此为二问。
「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他以为这样说可以破掉唯识,这是现实的现量所看到的,你不能说它没有啊!你怎么说是唯识所变?他正在得意的时候,论主说,你不要忙,仔细想一想看,「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这个眼等的境界,青黄赤白色性等等,到底是「一」还是「多」?
「随其经部,或萨婆多,或吠世师,若假若实,汝今与我,应共审思」,不管你是经部也好,萨婆多部也好,外道胜论师也好,不管你执著它是假的也好,真的也好,我们来商讨一下,「汝此所说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实性」,你们执为实有的这些境,外色等、青黄赤白等等这些实性,「为体是一,为体是多」,它到底是一体的,还是多体的?
这一问把外道问得头都昏掉了:这个什么一、多?
述曰:此下外人答。
论曰:设尔,何失?
述曰:设一或多,竟有何失?此下论主难。
论曰: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若一若多,二俱有过。其多过者,如前已说,非多极微等以下三颂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设一复为过,故言亦非理。外人伏问,非理者何?
「设尔,何失?」胜论外道说,是一、是多,有什么过失?
论主难他说,「二俱有过」,都有过失:一也不对,多也不对。「多过如前,一亦非理」,「多」的过失,前面讲好了;你说是「一」也不对,这里广辩这个错误。
「若一若多,二俱有过」。论主是心里边早有成竹,所以不慌不忙,叫他们考虑是一、是多。外道跟二乘,他们却没有预料到这个一、多的问题,都慌掉了,以一、多来说,有什么过失?论主说,「若一若多,二俱有过」,说一说多,都有过失。多的过失,前面讲过了;一也不对,它的过失下边要广说。
「其多过者,如前已说」,前面怎么说?「非多极微等以下三颂是」,就是「述记」第三卷的前三个颂:「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这三个颂都是说「多」的过失。
「一亦非理」,说「一」也不对,「非直多成失,设一复为过」,不但是说多有过失,假使你说是一,也有很多过失,「故言亦非理」。这就把他们的一、多都遮掉了。
「外人伏问,非理者何」,外人搞不清楚,你说非理,怎么不合理呢?
颂曰:
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
述曰:此正破一。前叙宗中,卫世执一,小乘执多。今此设遮小乘执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其颂一字,牒外人执;应无二字,通下五难。五难者何?若执境一,一、应无次序行义,二、应无俱时至未至,三、应无多有间事,四、应无有间,五、应无难见细物。今合第三多有间事、第四有间为第三句。言多有间事,如业道等。
西域言遮,此翻为及,或翻为等。若作及义,于六释中,显相违释。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显此四难义各不同。非无次行,即是俱时至与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显非唯尔,更有此余。今者四义皆已列名,义不是等,但言及并,显相违释。
「此正破一」,这个颂是破「一」的。「多」,前面以三个颂来破,就不再说了;「一」,前面未仔细破,这里再破一下。「前叙宗中,卫世执一,小乘执多」,前面(庚一 合破小乘、外道)列举了胜论外道执一、小乘执多,并做了破斥。「今此设遮小乘执一,意兼外道」,现在假设小乘执一,我们再来详细地破一下;「意兼外道」,这里把外道执一也包在里头一起破。表面上是破小乘,实际上也兼破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前面他们说:你不要说极微了,我们还是认为有外边的色,你没有把这个色遮掉。由于他们这么救,论主就对小乘来说了,执一也不对,执多也不对。实际上也兼对外道,因为外道本来就是执一的。
「其颂一字,牒外人执;应无二字,通下五难」,这个颂里的「一应无」,「一」是牒出外道的执著。如果说外色是实在的,假设是一,那么就有下面很多过失,应当没有下面的五个事由,「应无」二字通到下边这五个难,都是应无、应无……「五难者何?」是哪五难?
「若执境一」,假使眼等外境、青等实性的体是一,那么,第一、「应无次第行义」,应当没有「次行」,「应无次行」即「应无次第行」;第二、「应无俱时至未至」;第三、「应无多有间事」,第四、「应无有间」,这是颂里第三句「及多有间事」,「及」,还有,「多有间事」也应当没有,「有间」也应当没有;第五、「应无难见细物」。「应无」通这五个难。
「今合第三多有间事、第四有间为第三句。言多有间事」,第三、第四个过,合说在第三句颂「及多有间事」里边。一个是「多有间事」,一个「有间」,这两个合在一句「多有间事」中,这样子说行不行?行!「如业道等」,打个比喻,比如说「业道等」,十业道里边,身三、口四本身就是业,又是思所行的道。所以,又是业,又是业道。业、业之道,两个合拢来,都叫业道。这里「多有间事」、「有间」合拢来,都叫「多有间事」。这个方式是可以用的,以「业道」的方式来比喻。「如业道等」,这句话是解释第三跟第四个难合拢来说是可以的。
「西域言遮,此翻为及,或翻为等」,印度语「遮」字,读音是「遮」音,当然这个字没有了,已经翻过来了,翻成汉语是「及」,「并」,或者翻「等」,这两个意思都可以。
「若作及义,于六释中,显相违释」,假使作「及」的解释,在六离合释里边是相违释。相违释是两个不一样的意思合成一个词,如南北、西东、父子、君臣,意思是南及北、西及东、父及子、君及臣等等,都是相违释。父与子,君跟臣,南跟北,这是「及」的意思,「显相违释」。这是相违释,释第三句「及」,「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显此四难义各不同」。
「非无次行,即是俱时至与未至」,这个里边,第一、第二两个过失其实是一个,意思相同,而第三、第四个过失意思不同,所以加个「及」字,显示相违释,不同的纔加「及」;「无次行」与「俱时至未至」意思一样,就不要加了。「故置及言」,所以颂第三句要加「及」字。
「若言等者」,假使印度话这个「遮」字作「等」的意思,「显非唯尔,更有此余」,那就显示不仅仅是有这几个过失,还有其他的没说出来,要「等」字来代。这里当然不能用「等」的意思,只能是「及」的意思。
这是说本论翻译得比较善巧。可能是旧的论没有翻得那么好,也是说这个翻译是精通印度语法的,不是乱翻的。「若言等者」,假使翻作「等」,「显非唯尔」,不但有这么几个过,「更有此余」,还有其他的过。那意思就不对了。
「今者四义皆已列名,义不是等」,现在把后面四个难的名字都列出来了,一共五个难,第一应无次行,下面还有四个,名字都有,所以不能说「等」。「等」的意思是含蓄、还有略掉没有说的内容。「但言及并,显相违释」,只能说「及」、「并」,所以第三句加「及」字,第四句就是「并」,这是相违释,这个西域「遮」言,这里不能翻作「等」。
这是说翻译的问题。下面是论主正破。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
述曰:释颂一字,即叙彼宗。彼宗意说:若有隔别,眼所行境,体即是多;无隔别时,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说为一物。其声香等,类色亦然。
前来总议外五处故,不是唯言于色处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执为多。然此牒计,于下四难,一一应叙,凡难义法,牒方难故。今恐文繁,最初总叙,下别为难。
「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假使没有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的境界,执它是一个东西,「执一」。「释颂一字,即叙彼宗」,这是解释颂里「一」这个字的意思。你们说它是一,有下面很多过失。你们所执的「一」是什么意思?先说一说。「彼宗意说:若有隔别,眼所行境,体即是多」,我们眼睛看出去,如果那些色境是隔开的,这叫多,它的体是多的;「无隔别时,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说为一物」,如果没有隔开,所有青、黄等等眼所看的东西混在一块,都是叫一个东西。一片草地是没有隔开的,直接就叫一。这是他们的执著。「其声香等,类色亦然」,声、香、味、触等也是一样。「类色」,照此类推,跟色一样,也是有隔别的叫「多」,没有隔别的叫「一」。这是外道的主张。
「前来总议外五处故,不是唯言于色处法」,前面说的眼等境,那是指色、声、香、味、触外五处,不是仅仅说色处。「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这里的文比较略,以眼所行境(色处)为例,至于耳等那些境,自己可以类推。「此中不破彼执为多」,这里破一,并不是破多。
「然此牒计,于下四难,一一应叙」,「牒计」,引用外宗的主张「无隔别」。照规矩在每一个难之前都要先叙一下,但是这里略了,在第一难时先说一下,下边的就不说了。因为照规矩,「凡难义法,牒方难故」,凡是要难他人的主张,先要把他人的主张叙说一下,然后再难他。照规矩是这样子的。「今恐文繁,最初总叙,下别为难」,现在恐怕文字太繁,鉴于五个难连贯而下,所以在第一难时说一下,后边的就略掉了。印度的文句是不略的,看过《大般若经》的就知道,重复的话多得很,假使智慧差一点的,念了几页,脑袋就昏了。昏什么呢?一样的话说了很多,但是他这样子繁细地叙说,什么意思?锻炼我们的智慧,可以让心细下来,可以入定;若是粗心的人,那几下子就会昏倒。
论曰: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难,配颂可知。若执为一,眼所行境无隔障处,世间应无渐次行大地义,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说有渐次行?
应立量言:无隔障处,下此一足时,所未至处,时亦应已至,汝执一故,彼即此故,犹如于此。或云:无隔大地,应无渐次行义,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处。然今论文,有大宗意,其为比量,应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实地大。
「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假使我们看一个广场、整块的緑草地,你说是一的,那么我们走路,不是一步一步地走,一脚下去,整个都碰到了。那不要走了,一步就走完。这是不符实际的,常识也不是这样。不管是一块地还是一片草地,你都得一步一步走过去;并非一脚踩下去,整个的一块就全踩到了。所以,你说体一,有这个过失。「此第一难,配颂可知」,这是第一个难,就是颂里边的「应无次行」,依次第走路就没有了,一下足,就走完了。
「若执为一,眼所行境无隔障处」,你宗若执境为一,那么眼睛看过去没有隔碍的东西,就是整整一块的东西,这样子,「世间应无渐次行大地义」,这个世间常识就没有了。假使我们在大地上走路,在一片草地上走,一步一步地走的可能性就没有了,为什么?地是一块的。「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说有渐次行」?整个的一块,碰到哪里,就全部都碰到了,是一块的嘛;一块的东西,你碰这边,其他地方也都碰到了,那你还走什么呢?一步步走,那还多事了,一脚下去全部都走完了,你还有什么走?不要走了!这个明显是反常识的,是世间上没有的事情。
「应立量言」,再用因明的量来破,「无隔障处」,没有隔障的地方,就是你们执为一的地方,「下此一足时,所未至处,时亦应已至」,下一足的时候,脚还没到的地方,就在这个时候,也应该全部到了。我们一脚踩下去,当然,地很大,没有踩到的地方还很多,但是你说是一,应当是这一脚踩下去,所有的地方都踩到了。为什么?「汝执一故」,你说这个地是一,碰到一处就全部都到,只有一个的嘛。若是分开,碰到这里,还碰不到那里;现在你说整个是一起的,一碰就全碰完了。「彼即此故」,彼就是此,不分彼此,那个地方就是这个地方,这个地方一脚下去,那个地方也就是它嘛,脚也应当碰到了。「犹如于此」,跟这块地方一样,那个地方也该碰到的。这是一个量。
「或云」,或者再立一个量,「无隔大地,应无渐次行义」(宗),没有间隔的大地,要一步一步走路,这个事情就不会有;「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因),你一个脚下去,整个一块地全部满了;「如此足处」(喻),其他的地方如我们下足的地方,都到了。这两个量都可以破他们的「一」。
「然今论文,有大宗意」,这里的所立宗当中有个「大」字,就是「应无渐次行大地理」里的「大」,「其为比量,应如是知」,那是为了立一个三支比量而说的。你们应当要知道,这个大地是假的大地,不是真的大地。「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实地大」,我们学《俱舍》《五藴论》的时候也讲过这个问题。真的四大是地水火风:地是坚硬性,不是眼睛能看到的,要碰到纔知道是坚硬的;水是湿性,也是要碰到纔知道是湿的;火是暖性,也要碰到纔知道是暖的,眼睛去看是看不到的;风是动性,还是要碰到纔知它动不动。眼睛当然也能看到动不动,但是那些细小的东西,眼睛就看不到了。比如时针、分针,它们也在动,但眼睛看不到它们在动。可以看见秒针在动。真正的地水火风是身所触的境界,不是眼所触的境界,我们现在看到的大地是假大地。假大地是显色、形色,显色如青黄赤白等等,形色如圆形的空地、方形的空地,或者是长方形的地。这是假的大地,「非实地大」。
因为对方的立宗里边牵涉到「大地」,要知道这个「大地」不是真的地大,是假的地大,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假的地大是根据我们的祖祖辈辈安立的名词而说的,这个叫地,那个叫水,跟真的地水火风是有差别的。「地谓显形色,随世想立名」,这在《俱舍论》里有广讲。
论曰: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难。若执是一,且如手执无隔障物,无有一法,一时之中,此边彼边,有手至未至。此犹未晓,次显其因。
「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这跟第一个难一样,所以他这里不用「及」。同样的意思,不用「及」字;相违释,两个不一样的纔用「及」。「此第二难」,这是第二个过失。「若执是一,且如手执无隔障物,无有一法,一时之中,此边彼边,有手至未至」,假使你执外色是一,这个东西是无隔障的这么一块,那么我们手去拿这个东西,在同一个时间,这一边那一边,没有一个地方是手没有碰到的,应当都碰到了。因为是那么一块,你手去拿,一下全部都拿到了。例如,拿念珠,一圈念珠,你全部拿到,没有一个念珠没有碰到的,因为是一。「此犹未晓,次显其因」,这个话说得还比较隐,下面再打开讲理由。
论曰: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体是一物,于一时中,若手执时,理不应有此处可得、彼处未得。今依此难,一切世间,无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笔,以手执时,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诸眼等境,或可说一,总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说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应立量云:汝宗世间无隔断物无有一法有至未至,执是一故,如手握珠。
「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一个东西,它是一块的,既然你说是一,一的东西(一物),在一个时刻(一时),按理不应说有的地方得到,有的地方还没有得到。因为它是一,要得就全部得,要不得就都不得,在同一时间,不能说有的得、有的还不得。
「至者,到也」,至就是到,或者「得也,及也」。这个「至未至」,就是到不到,或者及不及,都可以。这个「至」意思很多,如说路到不到,东西得不得;眼睛看过去,看得及看不及;耳朵听得到听不到,听得及听不及,都可以这么说。
「体是一物」,你说它是一个东西,一体的,「于一时中,若手执时,理不应有此处可得、彼处未得」,照这个道理,在一个时间,你手去拿它的时候,不应当说这个地方拿到了,那个地方还没有拿到。因为它是一个。既然是一个,要拿,全部拿到;要不拿,全都没拿到,怎么能说这一块拿到了、那一块还没拿到?如果有一块拿到、一块不拿到,那就不是「一物」,不是一个东西。
「今依此难,一切世间,无一物者」,依据这样的难法,可知世间上没有一个东西是浑成一块的,都是可以分的;你说的一,根本就不能成立。
「所以者何」,什么原因?「且如一笔」,一支笔,是一个,不是两支笔,「以手执时,有至未至,如何成一」,你用手执笔写字的时候,抓在笔的下边,笔的上边没碰到,笔尖也没碰到,笔尖你碰到了,怎么写字?所以说,即使一支笔,一个东西,但是你手拿的时候,有的地方拿到,有的地方手没有碰到。如果是一个东西,那要碰就全部碰,要不碰就都不碰。现在一支笔,看看像是一个东西,但是拿的时候,还是拿到的地方有一些,没有拿的地方还多一些,「如何成一」,那么怎么叫一呢?所以说,你们执一是不成立的。
说一说多,大乘也有,大乘里边,「一多」是怎么安立的呢?「故知大乘,诸眼等境,或可说一」,有的可以说一,如眼所对色境,「总可至故」,一下子都看到了,一眼全都看到一片草地,可以说一,「如手握珠」,手里把念珠握住,全部拿到,这么一个念珠,也是有的。「或可说多」,有的时候,也可以说多,「至未至故」,这一片大地,这一个角落跑过了,那边还有很多地方没有跑过,那就叫多。「如指捻珠」,掐念珠的时候,掐了这个念珠,还有那颗念珠没有掐到,怎么说是一个呢?所以说某些时候可以说一,某些时候可以说多,是根据具体情况而说的。当然都是假安立的,不能说絶对是这样子的。不是你们所说的,一就絶对是一,多就絶对是多,那么死板板的,那是不成立的。
「应立量云:汝宗世间无隔断物无有一法有至未至,执是一故,如手握珠」,你们宗派说的世间没有隔开的物,没有一个东西又到又不到、又得又不得、又及又不及。世间上没有一个东西可以说「有至未至」,因为你执是一,好像手握念珠一样。这个是不成立的,世间上没有这样的事情。
第一、第二难是连起的、意思差不多的。下面是第三个难,容易与第四个难混淆,两个「难」的文字上也差不多,但意思不同,后头再讲。
论曰: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
述曰:此第三难。若执境一,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二物中间所见空处,是次下难;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是此中难。所以者何?
「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照你说是一块,在那样的一个地方,很多的象、马都在上面,那不可能。这是第三个难。什么叫「有间隙事」?下边要说。「若执境一」,如果执这个地方是一块的,「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在这么一个没有隔障的一方处所,假设说一个广场,是整个的、没有隔开的那么一块地方,「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在这广场上,很多的象、马都集在一起,「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象、马等物的「多间隙事」就不会有。
什么叫「多间隙事」?「二物中间所见空处,是次下难」,象、马中间有空处,这是第四个难。「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是此中难」,这个是现在说的第三个难。假使先把象牵进这个广场,象就把整个广场都挤满了,为什么?因为整个广场是那么一块无隔障的一方处所,象跑到里边,整个的广场就都是象,象就把这个广场占满了。若是其他的马要进去,马也把它占满了。那这个事情不能成立,象也占满整个广场,马也占满整个广场,象跟马分也分不开。「自不相到,名间隙事」,象和马之间还有地方没有到,中间还空一些地方。比如象占了这一个角落,那个角落没有占到。有这个情况是不行的,既然是一块,它一站就占满了。所以说还有中间一些空的地方没有占到是不行的。「所以者何」,理由是什么?
论曰: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辨差别68?
述曰:此显所由。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即有余马,云何此象及彼马等可辨差别?应立量云:于无障隔一方处所,多象、马集,一象住地,应余马等亦住此地,执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或言汝宗无隔一方,多象等集,应不得有多间隙事,或应此彼亦无差别,执是一故,如一象处。
「若处有一,亦即有余」,地方是一块,你碰到这里就是碰到那里,「云何此彼,可辨差别」,怎么可说碰到这边而没有碰到那边?你能说这头象住在东边那个角落上,西边那个角落它没有碰到吗?还怎么分东西?这个地方是一块的,不能分东西;能分东西就有两块,东边一块、西边一块。现在你是占了东边就把西边占满了,西边没有空地的,应当是这样子。但是我们看到,明明有西边,有空地。一头象有多大?再大也不能把地占满。「此显所由」,这里显示应无多有间事的理由。
「所依之处,体既是一」,既然你们所依的地方,全体是一,「若有一象,即有余马,云何此象及彼马等可辨差别」,假使一头象进去,这头象已经把地都占满了,其他该马占的地方也被这头象占满了,象身上就有马,马身上就有象,马跟象分不开,混起来了。这个是笑话,根本没有的事情。
「应立量云:于无障隔一方处所,多象、马集,一象住地,应余马等亦住此地」,在一块没有隔碍的处所,很多象马都来集会的时候,一头象占在那个地方,住满了,「余马等」,还有其他羊、狗等等也应该住在先前象住的那个地方,其他的象、马、牛、羊等等也应该住在这个地方。为什么?「执是一故」,因为地是一块的,就是那么一块地。「如此一象住地」,一头象住进去了,其他的象、马、牛、羊来了,也还是住在它这个地方;这块地是一个,象住的地方,就是马住的地方,也是其他的牛羊等等住的地方。这样子,象和马等挤起来,混成一个。这当然是不可能有的事情。
「或言汝宗无隔一方」,或者说你这个宗,你们所立的「无隔一方」——这个当然是大乘不承认的,所以要简别一下。这是你们的主张,没有隔别的一个地方,是一块的——「多象等集」,马跟象,假使它们集在一起的时候,「应不得有多间隙事」,不应当有空处,一个马就把地方占完,一头象也把地方占完,其他的空地不应当有;「或应此彼亦无差别」,或者说这个地方象住、那个地方马住,这个差别不应当有。在一个地方,象跟马住的地方没有差别,象跟马也就混起来、杂在一起,叫啥东西?「执是一故」,因为你这个地是一个,「如一象处」,一头象住的地方,它占满了,马住的地方跟象住的地方一样,也是住满的。这明明是不能成立的事情。这是第三个难。
(第十七讲完)
把前三个难复习一下。
外道说,你讲了很多,把极微破掉了,我们就不谈极微了;外色等相还是实在有的,你遮不掉。
论主反问他们,你们所谓的外色等相是指什么相?因为一般说,能造的是极微,所造的纔是色等相,你们这个外色等相除了极微以外,还有什么相?对方就说,我们说的色等相,就是眼睛、耳朵等等所取到的色声香味触等等这些东西,这是实在有的。论主再追问他们,你说的这些东西,它的体是一还是多?这个问很突然,他们不知如何回答,说,是一、是多,有什么关系?有什么过失?论主说,说一说多,都有过失。「多」的过失前面讲了;「一」的过失,前面讲得很略,于是论主以一个颂再跟他们广讲。
「颂曰: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如果你执著那些色法是一,那就有五个过失:第一个是没有次第行,第二个是同一个时间没有到不到,第三个是没有「多有间事」,第四个没有「有间」,第五个不应该有看不到的细小东西,再小的东西也应当看到。
这个「一」就是外道所执著的「一」。你说是「一」,我们破「一」。你这个「一」到底指什么?「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以眼识为例。「其声香等,类色亦然」,至于声香味触,类推就行,不用重复。眼根所对的境是色,这个色就是显色、形色。显色即青黄赤白等等,形色即长短方圆等等,这些你们都执为是实在有的,「执为一物」。
什么是「一」的东西?「无隔别」,没有隔开的、那么一块的东西,假使说一块广场,中间没有东西可分开的,那就叫「无隔别」。有人问什么叫「无隔别」,就是这个东西,看过去是一块的,就叫无隔别。中间没有划分,没有什么界线,也没有什么墙遮住,里边也没有分了小的沟把它隔开等等,都没有,就叫无隔别。「青等眼所行境」,眼睛所看到的是青(色境),耳朵听到的是声音(声境),各式各样的,只要是没有隔别的,都叫「一」,就是那么一个东西。先把你执的「一物」搞清楚,然后说你执的这个「一物」有很多的过失。
接着论主说第一个难,若执是「一」,青等眼所行境,这些外境是「一」,「应无渐次行大地理」,假使你说广场是一,是没有东西隔开的、整的一块,那么走路的时候就没有慢慢地、一步步地从这里走到那里,这个事情就不成立了。为什么?因为这个地是一块的,一脚下去,碰到一个地方,就是碰到全部地方,那就不要再走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一脚下去,整个地全部都到,不要再走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第二个过失:「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既然一脚踩下去全部都到,那在同一时候,也没有这个地方已经到了、那个地方还没到,这个事情不成立,因为一下子全部到位。第一、第二个过失是连起来的,这两个难有连带关系。下面回答几个问题。
一、在第三、第四个难的中间,有一个「及」,就是颂里边「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这个「及」跟「并」是哪里来的?
那是印度话——「遮」,「西域言遮」,他翻的时候,就翻作「及」,也可以翻「等」。他说了很多,这里是相违释。两个东西是相违关系的,父子,君臣,南北,东西,山河,这些都是相违释。两者之间是相违关系的,把它们合在一起,在六离合释里边叫相违释。相违释中间加个「及」字,父及子、君及臣、南及北或者是南并北,这个「并」、「及」,都是表示相违释中间的那个字。把这个字摆进去,就是这两个东西是分开的,也没有什么特殊的联系的。
二、「如业道等」?
「今合第三多有间事、第四有间为第三句」,它是第三难「多有间事」与第四难「有间」两个合为一句,就是颂第三句「及多有间事」。「多有间事」「有间」两个合起来说,是不是可以呢?可以的。「如业道等」,举「业道」作例子。意的三个业,它是业道。意是思心所,能造业;「道」就是思心所所跑的地方,贪瞋邪见就是意所行的道,叫业道。身三、口四,本身就是业,又是思所行的道。所以,又是业,又是业道,业、业之道,两个合拢来,叫业道。这里的「多有间事」跟「有间」这两个合拢来,用一个词(多有间事)来代替。业道是这样代替的,举这个喻,「如业道等」69。这样子的语句结构,佛教里是有的,所以第三、第四难这样子合在一起说是没有问题的。这是解释这个名词。
三、「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
这句话的意思是:「若执境一,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有间隙事」是这个地方该没有空处,而现在还有空处,「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地方是一个,一匹马进去,或者一头象进去,它一踩了这个地,整个地应该踩完,亦即前面说的「下一足即至一切处」,一头象进去就把地踩完,这个地方就没有空处了;一匹马进来也一样,它要踩到地,也全踩完,没有空间了。即是说,一头象进去就全部占完,其他象、马就进不去了,而现在我们看,马、象都能进去。这个地又是马占,又是象占,马跟象两个就混起来了,分不清楚哪是马、哪是象。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者何?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不但这个地方没有空处,象进去有个象,马进去也有个马,亦即「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马」,就在一个地方,又有象、又有马,那么哪个是马,哪个是象?「云何此彼,可辨差别」,怎么分辨它们的差别?成了一个混合体、不可分的东西。所以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可是有人说「芥子纳须弥」,这话怎么说?正因为一切法空,纔能够芥子纳须弥;如果是像你所执外境是实在的,那就不能纳了。佛教里边,因为有空,纔能有缘起,各式各样的变化纔能有。如果没有空,缘起也缘不了,一切东西停在那里,一块硬的,其他东西格格不入;这个存在之后,就不能动了,其他东西缘也缘生不出来了。所以说,真正讲中观,只有性空,缘起纔能起来;如果没有性空,缘起也不成立了。比如讲黑板,正因为黑板上是没有东西的,纔能写字,如果字都写满了,每个字又是硬梆梆地不能动的,那你写什么黑板?什么缘起都搞不成了。所以说这个地方没有矛盾。如果你真正地能够理解一切法自性空,外边东西都是虚妄的、不实在的,那么「芥子纳须弥」是可以的。如果你说法是实在的,那一个地方,一头象进去都占满了,其他象、马进去就不能并住,你还怎么容纳?容纳不了!他执著识外实在有法的,就错了;如果说识外没有实在法的,那就不会犯错误了。
论曰: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
述曰:此第四难。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应立量云:无隔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执是一故,如手握珠。
前第三难,约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间事,难应非有;此第四难,约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间应无空缺之处,是二别故。
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
「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这是第四难,意思跟第三差不多。或者象马「二」进去之后,同在一处,马与象不是粘在一起,中间还有一些空间,你看到它们之间还有空隙;既然是一处,怎么还有空处?中间应该没有空隙,一头象或马就该占光了,怎么还能见到两个物体之间有空的地方?
「此第四难。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假使境是一块,象、马两个东西在里边站着,这是象踩的地方,那是马踩的地方,马跟象中间还有一个空隙,不相触到,「见有空处」,中间没有到的地方,有一个空隙。那你执一也不成立了,因为一块嘛,怎么会有空处?
「应立量言:无隔一处」,假使你所执著的一块的东西是「一」的,在这样的「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象站的地方跟马站的地方,中间不应当有空处,因为你说是一块的。一块的,象占了,中间不会空,一站就占一切;马站了,一站也已占一切,怎么中间还有空处?不应当有空处。「执是一故」,因为你执著色体是一个,一个中间还怎么空?一站就占完了。「如手握珠」,就像你把念珠抓在手里,全部抓完,全部在手里边了,不会一个在外边、一个在里边,中间有空处不会有。
第三、第四两个难的意思容易混淆,所以再简别一下。「前第三难,约所依一」,第三个难中,所依的地方是一块,「能依象等,多有间事」,能依的象,它没有把地方占完,中间还有空处;象应当一脚进去就把地占完了,或者马一脚进去也占完了,怎么还留地方给马或余象等进去站?「难应非有」,这个是不应当的事情。「此第四难,约能依二」,这第四难是从能依的象、马二物来说,「所依地一」,依的地还是一个,有象、马两个东西进去,「中间应无空缺之处」,象、马之间不应当有空缺之处,「是二别故」,因为这两个是有差别的,一个是象,一个是马,进去之后,象跟马之间怎么会有空的地方?所依的地是一块的,并没有两块地,你怎么中间多出一块空隙的地方?这是简别第三、第四两个难的差别:一个是约所依的地来说,一个是约能依的象马来说,里边有一点差别,意思是有联系的。
「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第三个难是「应无多有间事」,第四个难是「应无有间」,里边的「多有间事」及「有间」这两个合在一起说。颂里边的第三句「多有间事」是指这两个。「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旧的论里边只说「及别类多事」,意思即第三难是「应无别类多事」,第四个难没有,「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所以现在把它校勘一下,哪个翻得好,哪个不好,一看就明白了。窥基法师的述文中有很多比较的话,都是认为旧的翻译不太理想。这些我们就不去执著了,因为旧译跟新译,里边这个唯识,他们的派系本身有不同的地方,而且印度人翻汉语也有一定困难的地方。
论曰: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述曰:此第五难。若执境一无隔,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这是第五个难。这个「难见细物」,就是水里边的那些小虫,在古代就已经有说了,佛说过,一滴水里边有八万四千虫。所以这个常识,佛教徒都有;这些小水虫很小,肉眼是看不到的。假使你说境是一,不能分,这些小水虫等等难见细物肉眼该看到,那样,小的虫、看不到的虫不会有了。你这个虫摆进去,它占了一个地方,本来占了很小一点点,但是因为境是一的,这一点点可以占全部,它也不是小小的了,全部占满,那你应该看到它了,不会有小的,看不到的东西不该有了。「此第五难」。
「若执境一无隔」,假使你说境是一,中间没有隔开来,中间不能分,「无隔」是一块东西——铁板一块,全部是统一的,那么「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既然说是一块的,小的水虫放在这里,等于放了全部一样,那些看不到的东西也不会看不到,它就扩大了,整个一块的都是小虫,你怎么会看不到?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这里是立个宗,下面说原因,都是以宗因喻的因明格式展示的。世亲菩萨的因明是极好的,所以他说的话里边都有因明;若窥基法师不说,我们还以为是长行,他一说,知道是因明。「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这是宗;什么道理?下面讲因。
论曰: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70。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彼小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无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说极微,六方分异,云何成一?应立量云: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执水一故,如无隔水。
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详悉。然或不须作其比量,准论但以道理征之,亦不违理。
「彼与粗物,同一处所」,细物跟粗的东西都在一处。这跟前面讲的象一样,象进去,整个地方就占满了,既然占满了,当然看得到。粗的东西进去,占满了,当然粗都能看到;细的东西也占满了,「量应等故」,它们的量都应当相等,同样都占满这个水,应当也看得到。
「所依之境,既是一物」,所依的境就是水,既然是那么一块不能分的东西,那你就不能说这个虫占了这一角,那边还有一大块它没占到。若能分,就是这一块占到,那一块占不到,那就可以分了;现在你说是一块不能分、不能隔开的,那肯定是一占就占满了。所依的境既然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水里边不应当有那些细的小虫,都应当看得到。
「彼小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管你是大的也好、小的也好,既然都在那个水里,水有那么大,虫也有那么大,鱼也有那么大;就那么一块的东西嘛,要占一起都占完,要不占一起都不占,这就没有大小之分,大小是一样的,「遍所依故」,把整个所依的水都占满,当然看得到了。「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能依的虫跟所依的水,它们的量是相等的,水能看得到,虫也能看得到。假使一池的水,里边有一些小虫,这一池的水是没有隔开的那么一块,小虫应当也是那么一块;不要说一池的小虫,一个小虫就占满一池。这个是不可能的事情!那就是说你们执一是错的。
「旧论说言」,旧的翻译说,「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无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这里所说的这个「色」就是形、量的色,形即形状,量即大小。「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小的东西跟大的东西,形状也好、大小也好,都是相同的,那应该都看得到了,「应无不可见」。
「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假使说能依的这个小水虫,并没有遍满所依的水,量是不等的,水大,虫小,那就可以看见细的水虫;「所依不遍」,小水虫不遍所依的水,它只是占了这个水的一个小地方,那么水就是可以分的,「故非是一」。细的水虫,它所依的水,依在那个水里边,却没有遍那个水,那么这个水就不是一个,还可以分,这一块是虫居,那一边不是虫居,可以这么分开,能分就不是「一」。
「如说极微,六方分异」,打个比喻,极微,你说它是一,但是它可以分六方,那也不是一,还可以分的嘛。所以,说极微是一的、不能分的,一样都是错误的。「云何成一」,怎么能够成一块呢?执「一」是错的,以五个难来把它破掉。
下面再用因明来证明。「应立量云: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先立一个宗,「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不但是水虫,可能还有其他的细菌等等,这个水是一块没有隔开的,「能依应等所依之量」,小水虫是能依,所依的是水,这个水是一,小水虫放进这个水里去,它就遍满了这个水,能依所依的量应当是一样的。为什么?「执所依一故」,因为你说所依的水是一,无隔不可分的那么一块,小水虫放进去,它占了这一边,也就占了那一边,它一占就全部占满了。「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这是举喻。颇胝迦,宝石名,其状如水晶,光明莹澈,净无暇秽,有紫白黄碧四色。《大智度论》云:「此宝出山石窟中,过千年冰,化为颇梨珠,此或有也。」有一种像水晶一样的宝石,据说是山洞里千年以上的冰结成的,它的颜色有几种,即紫色、白色、黄色、碧蓝色。这个宝是一个颜色的,假使是黄色的颇胝迦宝,它整个都是黄色;假使是紫色的颇胝迦宝,那整个全是紫色,是像水晶那样光明莹澈、净无暇秽的宝。
就好像无隔的「一颇胝迦一所依色」,它是没有隔的、清澈的那么一块。这样的一块宝,它的颜色是一,充满这个宝。这个说明什么?比喻那些小的鱼、小的水虫,应当也充满它们所依的那个水。既然是无隔的那么一块,应当小虫也充满那个水;充满了,就看得到了。这个颇胝迦宝是无隔的,它的颜色是一所依色,纯一颜色就充满了这个宝,以这个来比喻小水虫应当看到。
「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假使你说是一,小水虫等依在中间没隔开、不可分的一块的水里边,「应不难见」,它们不是不好见到,应当看得到。「执水一故」,因为你执水是一个。「如无隔水」,无隔水是看得到的,小水虫既是在无隔水里边,把水都占满了,那么跟无隔水一样,该看得到了。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古印度,没有因明是不行的。你说话一定要有因明来立量,对方纔能够接受;你平时这么一句话说出来,不以宗因喻的量来说,人家是不信服的。我们就很随便,因为这么说,所以这么说,中间有没有漏洞,不管那么多!因明也不用。学过因明的,如果去看看以前的有些逻辑,疏漏的地方很多,漏洞是有的。支那和尚跟莲花戒辩论为什么会输掉?他学问很大,辩才也无碍,但是辩了三年,毕竟输掉了,道理的对错是决定性的,但是因明方式也很重要。
在印度佛教兴盛的时候,佛教徒到处跟外道辩论,外道输掉了,就剃了他的头发,改信佛教,把他们的庙改为佛教的庙。后来,佛教还是佛教,也没有错谬,只是佛教衰了,印度外道兴盛,把佛教徒辩输,把佛教的庙改做外道的庙。因明的运用不如以前,佛教徒的学问乃至修证,也不如以前,所以输掉了。
所以说,弘法在人。《俱舍论颂疏》说「道藉人弘,法依人住;人在法在,人亡法亡。」法靠人来弘扬。人有法就有,人在法在;人没有,法也就没有了。所以说培养人才是重大事情。尽管法是无比殊胜,没有人来弘扬,也是没有办法的。这也可以显示出因明的重要。
「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前面立的量,论中的文隐一点,你自己把宗因喻摆进去就行了。「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详悉」,这个文说多了,那太繁了,懂因明的人自己会知道。「然或不须作其比量」,或者干脆因明的量不要作,「准论但以道理征之」,你根据论、根据道理来问他也可以,「亦不违理」,也无违理之处。用因明更好,不用因明,理上去问他,也不会错。
述曰:此下正量部转计救义。
论曰: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
述曰:谓见如前五义破一,遂作是义: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马处有差别,即成此彼二处地别。如是四足,处各差别,即成四一。蹄足之下,东西有殊,其地即异,不由异义。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无前五失。今牒言若谓由等。
「此下正量部转计救义」,正量部看到执一有很多过失,他们转一个主张来救:「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论主先把对方的主张提一下,然后指出该主张的错误。「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假使由象、马等「相」的缘故把它分别成了多块,它就不是一块,「即成别物」,就成了不同的东西;「不由余义」,这不是由于别的原因所起的差别。
「谓见如前五义破一」,看到论主用五个道理把他们执一的主张都破掉了,再也没有说是「一」的余地。每一个难都能把他们攻破,更何况将五个难一起来破,当然是没有办法了。「遂作是义: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前面说,眼睛看到一片没有隔开的境,体是一的,于是他们改变主张,说,并非都是这样子。什么原因?「由彼地相,此象彼马处有差别,即成此彼二处地别」,这块地本来是一片草地,看上去没有隔开的,但是假使有象、马进去之后,这个地方有象,那个地方有马,地方不一样,就成两块地,不是一块地。能够有差别、分得出来,那不是「一」,就成「多」了。
「如是四足,处各差别」,一头象有四只脚,四只脚占了四个地方,这四个地方就成四块地,不是一块地;「即成四一」,就成了四个「一」,不是一个「一」。「蹄足之下,东西有殊」,四只脚成四个地方,一只脚之下,蹄的东西南北也有差别。这又好分东南西北了。「其地即异」,这个地还是有差别的,不是一,可以分多。「不由异义」,这不是由于别的原因所起的差别。
「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其他的没有东西差别、眼所能看到的地方,还是可说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眼所能及的、无隔的是「一物」,有隔的、眼所不能及的成「多」。他把前面的「一」修正了一下,凡是有隔开的,或者眼睛一下子不能看完的、有东西占掉的,就成「多」,不是「一」。
「故我宗中,无前五失」,所以说,我们的宗见里边没有你所说的五个过失。
「今牒言若谓由等」,论主先把他们的主张重说一道,根据他们的主张,来找他们的错处。「等」就是等「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
上面是论主先把他们的主张说一道,然后再指出他们的过失。这样子,既没有改变前面的「一」,又把「一」的过失修正了一点,他认为这样可以救。但是下面论主又把他破了。
述曰:此下第八论主正破。
论曰: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
述曰:若由相故,此彼差别,其体各一,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又以觉慧,展转分析,成多极微,都无一物。如马住处,名为一物,四足各异,地即成四;如是于足东西方异,于东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细,成多极微。是故世间,无定实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计,皆述妄情,虚所施设。
「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照你们这样子说,这个一块的东西可以成差别,能再分,不断地分下去,还是成了很多极微,不是一。
「若由相故,此彼差别,其体各一」,如果说由它们各自的相而成立大地有「多」个体,每一个差别相对应一个体,「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那么你执意承许为一体的这个差别物就靠不住是「一」体的了,你这个「一」就靠不住了,「又以觉慧,展转分析,成多极微」,因为你说是一的东西,我们以觉慧来分析,还可以分,这样子不断地分下去,就成了很多极微,「都无一物」,都没有一个东西。
「如马住处,名为一物」,比如说马住的地方,它的住处是一,「四足各异,地即成四」,马的四个脚又占了四块地方,一又变成四。「如是于足东西方异」,每一个脚又有东西方向的不同,「于东西方,多百千分」,然后东西方各自又可分,南北又分,还有东南、西南、西北……「如是至细,成多极微」,这样子不断地分下去,越分越多,越分越细,成了极微。你说的一,那不是一,还是多。
「是故世间,无定实有唯一物者」,疏主下一个肯定的结论,世间上决定没有实在有而且是唯一的东西,这样的东西世间上是找不出来的。执著它是实在有,又是一,这样的东西不存在。「故汝等计,皆是妄情,虚所施设」,所以你们的主张,都是用虚妄的情识所安立的,都不成立。
从四个问难开始,一直到这里,说了那么多。下面把整个辩论总结一下。
己三 结归唯识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总结不成,显归唯识。
论曰: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已辨极微非一实物者,结前所破,能成极微一实非有。是则离识眼色等者,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离识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所成根境何义得成!
「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总结不成,显归唯识」,先是外人问难,论主把外难破了,然后返破外宗,成立唯识。到这里返破外宗已经破完,他们再也不能转救,于是总结说,你们外宗的主张都不能成立。那应该是怎么样?该是唯识的道理成立。你们的道理都不成立,而我们的唯识道理,你们又破不了,那就表明我们的唯识道理是对的。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前面辩论了这么一大段,最后的结论,极微不是一个实在有的东西。世界上絶对没有一个实在而又唯一的东西。从这一点看,把极微破掉之后,离识之外有实在的客观外境,也决定不能成立。「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所以说离识以外的眼等(五根)、色等(五尘),若根、若境都不成立。先前佛应某些机而说色等十处的教,这是佛的善巧说法,并不是说这些东西真的实在有。到这里是总结,已经从各方面证明,这个眼等色等就是根境十处,都不能成立是实在有的东西。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者,结前所破,能成极微一实非有」,这句话是总结前面所破的极微是一、是实在有。
「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这句话「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把极微破掉了,由极微堆拢来所成的根、境也破掉了,「即是离识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离开识以外的眼等五根、色等五尘,这些物质的东西都不能成立。什么原因?「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所成根境何义得成」,能够造成五根、五境的极微不能成立,所造的五根、五境当然也不能成立。既然能造的极微不是实在有,那么所造的根境当然也不是实在的。
述曰:既尔,此无言何所显?
论曰: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述曰:显归唯识。离识根境,今既破无,故知根境,皆不离识;不离识色,可许有故。然诸根境,四大所造,诸宗计别,如成唯识第一疏述。
「既尔,此无言何所显」,既然这样子,根、境是没有的,极微是没有的,这个话是显明什么道理?
「由此善成唯有识义」,既然极微没有,根、境也是假名安立,这就很善巧地证明只有识,其他东西是没有的。论主就归纳到一切法只有识、没有外境,实在的客观外境是没有的。「显归唯识」,都归纳到唯识的道理上来了。
「离识根境,今既破无」,离开识的根、境都破掉了,「故知根境,皆不离识」,那么就知道根也好、境也好,都没有离开识,「不离识色,可许有故」,不离开识的「色」,是允许有的,那就是相分。八个识的相分都允许有,但是并没有离开识。
「然诸根境,四大所造,诸宗计别,如成唯识第一疏述」,但是,讲五根五境四大所造,在佛教里边,每个宗派讲的都不完全一样,在《成唯识论述记》卷二讲得很多,例如:「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唯识宗说,这个根、境,都是识的相分;有部、经部则说,这个根、境是四大种所造,是离开识、独立存在的。有各式各样的说法,但是我们这里归结到唯识宗的道理:根、境是不离识的,这个四大也是不离识的。
上来总有一十四颂,合为四段。初之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次有三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次有五颂,返破境实执。或分为三,合初二段,总有六颂,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此等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识境无,却征实境执。
「上来总有一十四颂」,从开头到这里为止,一共十四个颂,讲第一个大问难,分成四段讲。「初之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第一个颂,小乘、外道以四事来难「境无」。唯识宗说只有识、没有外境,他们以四个事情来难。「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论主以五个颂来解释他们的问难不合理。然后有三个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解释有情无我、法无我这两个教。再有五个颂「返破境实执」,把外道和小乘执外境为一、多、和合、和集的主张都破掉了,证明只有识。
唯识破了小乘、外道的问难,还不能决定唯识一定是对的,仅仅是说唯识可能成立的,所以,最后一段的五个颂「返破境实执」,把实境破掉了,纔说唯识决定成立,除了唯识之外,没有其他的可能性。外境决定是不能成立的,回归到唯识这个道理。
这些内容也可以分成三段。「合初二段,总有六颂,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把开头的二段六个颂回答四个事情的问难,合为一段。「此等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识境无,却征实境执」,这一大段,以四个事来难,讨论外境有没有的问题,然后论主反过来,征问他们执著实在的这个境,最后把它破掉。这是第一大段,这样十四个颂或者分四段,或者分三段,都可以。
到此为止,「丙二 释外所征,广破异执」大科里边七个难中的第一个难讲完了。「丁一 释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却征实境执」,这是最广的一个外难,有十四颂,到这里告一段落。(整理附注:以下略讲《唯识二十论》部分移前。)
考试分析
今天我们把这一次的考试结果给大家总结一下。先是五道问答题。
第一道题:什么叫三性,如何以三性来成立唯识?
这个问题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我们把答案先说一下。
先看述文:「总说诸法,略有三性。谓即遍计所执性,虚妄唯识;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缘所生,因缘唯识,即是识相;圆成实性,依他起上遍计所执空无之理,真实唯识,即是识性。」这很简单地把三性跟唯识配起来了。一切法有三个性,详细的在前面已经讲过。遍计所执性,即虚妄分别执著的那个东西,叫虚妄唯识,它所执著的是虚妄的。依他起性,它非有似有,因缘和合现起一个假相,是因缘所生,叫因缘唯识;它不是虚妄的,是有的,但不是真有,而是假有,它是识的相。而识的性,就是圆成实性。在依他起上把遍计所执空掉之后所现的道理,就是真实唯识,也就是识的实性。
这是把三性跟唯识拉关系。「诸异生等,迷圆成实,执依他等,是一是异」,异生对圆成实性搞不清,迷惑、不知道,在依他起上起执著,说它是一是异,「谓离心外定实有法,是心所取,无明所蔽,正智不生。今为显彼所说离心遍计所执实法非有,虚妄识现」,离开心以外的遍计执的那些法是没有的,是虚妄所现,即虚妄唯识,由虚妄的识执著而显现;「但有有为依他识相因缘唯识,及有无为圆成识性真实唯识」,而依他起的因缘唯识,识的那个相,那是有的,它不是虚妄执著而起,而是依种子起现行,依因缘而起;还有,这个无为的圆成实性是真实有的。「故今总说诸法唯识」,以三性来解释诸法唯识,最根本的说法在这里。
尽管这道题的范围很广,可以有很多解释,但是要抓重点,我们要依三性建立诸法唯识,重点是在这里。还有一些可以参考的,例如无性菩萨的解释:「此唯识言,成立唯有诸心心所,无有三界横计所缘。此言不遣真如所缘、依他所缘,谓道谛摄根本、后得二种所缘,由彼不为爱所执故,非所治故,非迷乱故,非三界摄,亦不离识,故不待说。即由三界能缘之中有能遍计,所缘之中有所遍计,有漏聚中有横计故,为遮此执,但说唯心。」把遍计所执的能遍计跟所遍计这两个横计都去掉之后,留下的就是识。这是对前面的补充。能补充更好,重点还是前面的三性。
还有一个,「一切有情,各有八识、六位心所、所变相见、分位差别,及彼空理所显真如。识自相故,识相应故,二所变故,三分位故,四实性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总立识名。唯言,但遮愚夫所执定离诸识实有色等。」71
「八识」是识的自相,本身就是识。「六位心所」是识的相应,也不离识。「二所变故」,「所变相见」就是识的见分、相分,重点是相分(色法),是心王、心所所变现的相分。「三分位故」,以五位来说,不相应行是心王、心所、色法的「分位差别」。「彼空理所显真如」,就是前四类法的「实性」,也就是六种无为法中的真如无为。「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总立识名」,宇宙一切法,不管有为无为,都离不开识,所以叫三界唯识。「唯言,但遮愚夫所执定离诸识实有色等」,说「唯」,意在遮除愚夫的遍计执著。这还是补充前面的,把它具体的内涵都写出来。
这道题,我们的要求就是这一些。考卷上面,能根据三性或详或略地解释三个唯识(虚妄唯识、因缘唯识、真实唯识)的人也有不少。再能够以五位法(心王、心所、色法、不相应行、无为法)来解释的,也有几个人。
第二道题:本论宗旨如何?
就是「安立大乘三界唯识」。这个题,回答得都还可以,这个「三界唯识」都写了,但是真正符合要求的,还是不多。「大乘」有很多意思,最广的是十二个意思。《辨中边论》里边讲得很多,「所缘有十二」等等,这太广了,没有人提到;《杂集论》里说了七个大,有两个人提到。「三界」,一般都说「欲界、色界、无色界」。这样回答够不够?当然也可以,但是不够完整。「欲谓段食、睡、淫所引贪;欲所属界,故名欲界。变碍示现,说名为色;色所属界,故名色界。于彼界中,色非有故,名为无色。」欲界,不晓得你们还记不记得,什么叫欲?段食、睡、淫所引起的贪,叫欲,有这种欲的地方叫欲界。色界,变碍叫色,变碍示现的那个界叫色界。无色界,没有色法的界叫无色界。如果这样子答,是完整的。
法相名词一定要严格。法相不严格,发挥一通,好像道理也讲了不少,但是会很混淆。如果我们没有把前面的讲义讲一下,说唯识学有两大系统,唯识今学、唯识古学,那么你看唯识都是唯识,会把见分相分、有相无相纠成一团,根本分不清哪是有相唯识、哪是无相唯识,什么叫有相、什么叫无相。这个问题在考题上有,大部分答得不太如法。所以,法相界限不明,你要说明一个意思,永远是混淆、模棱两可的。
我们很多学法的人有两大缺点。一个是没有因明,一个是法相不严格。玄奘法师从印度取经回来、翻译,创立唯识宗,到唐武宗灭法的时候,传了三代,以后汉地几乎没有了,书都没有了,日本留学僧却把书带回去,在日本还流传。所以我们学法的人,既是法相不明确,又是不讲因明,那么混淆的话很多,模棱两可,不严格;在因明师、法相师面前,跟他们一谈,感到自己漏洞百出,感到自己是很不够。所以,我们学法相,法相的界限要严格。
「唯识」,「唯,独但义;识,了别义,体即五法心心所等。」什么叫唯识,怎么是识外无境等等,这个一般大家还会发挥,而前面那些,基本上都写得很少。有的人学法还是比较仔细一点的,而有的人,「大概」「差不多」算数。
「差不多」是害人的。在我们小的时候,听说一个寓言:差不多先生。这个人,什么都马马虎虎的。什么事情来了,他都说,这个东西跟那个差不多,就算了吧。这样子,「差不多」。后来,他病了,人家说找个医生看看。给他找医生的那个人也是他手下的,也是马马虎虎,找个兽医来给他看。人家说兽医不能给人看病的,他却很坦然,兽医跟给人看的医生差不多,让他看好了。兽医看当然不行,治死了。临终的时候,他说:「活跟死也差不多。」死掉了。
第三道题:正知唯识有什么利益?你学了唯识教有什么好处?
当然这个话说起来是很多,但是不要离题太远,最好依书上的原文,把意思抓住了,再发挥,因为窥基大师把要点都说完了。意思接近当然也还可以,但最精华的是这里:「若如是知唯识教意,便能无倒善备资粮,速入法空,证无上觉,救拔含识生死轮回。非全拨无恶取空者,违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应信一切唯识。」能够照此回答的最好。
能够知道唯识教的人,无倒了知唯识,对世间的一切现象,能正确地认识,没有颠倒。「善备资粮」,福德资粮、智慧资粮,能够善巧地具备。如果是颠倒的,虽然也在培福,但那不是善备资粮,那不是善巧地备资粮,不一定成佛,也可以成人天福报,也可以入魔道,各式各样的不一样。这样不但能「善备资粮」,而且能「速入法空」,无倒地知道唯识道理,便能很快地证入法空。这一点,唯识也好,中观也好,是一样的。你理解了这个教理,以后入定证空的时候,你所证到的就是你所知道的。所以说,开始的这个理解是非常重要的:理解错了,证到的也会错;理解是偏的,证到的也是偏的;理解是圆满的,证到的也是圆满的;你理解是无倒的,那么你证到的也是无倒的法空。这样无倒的法空证到之后,「证无上觉,救拔含识生死轮回」,证无上正等正觉,成佛之后,纔能拔济含识出生死轮回。如果没有成佛,拔济含识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够;成佛之后,圆满地发挥一切功能,一切含识都能救。这个是正面说。
另外反面说:「非全拨无恶取空者,违背教理,能成是事。」全拨无,就是恶取空,认为一切法都是没有的。这样的人,违背教理,前面那些好处(无倒善备资粮,速入法空,证无上觉,救拔含识生死轮回)得不到。「故定应信一切唯识」,所以一定要相信唯识。
我们的要求:以这些为重点;发挥是可以的,但是不要离题太远。
第四道题:经部以何教为因证有识外实色?论主如何解释?以几义成唯识?
经部以阿含经十二处教,就是根本教里的内六处、外六处二教。内六处即眼耳鼻舌身意,外六处即色声香味触法,这是阿含经里经常提的。经部依此来证明识外有实色。为什么叫经部?以经为宗,一切都依经,主要依据阿含经。它说,经里边佛既然说有十二处,十二处中十个处是色,这十个处当然是实有的东西,识外有这十个处。论主也承认经上是这么讲的,但是他说,佛这么讲,是有密意的,「此教非因,有别意故」,你们依阿笈摩的教说十个色处是识外实有,这个是不能作依据的,佛说这个法含有其他的意思,有三个义。
第一是别意,是众生意乐意趣。「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说有色等处……今约第四众生意乐趣,说有色等十处,故名为密意;非许实有,说色等处」,根据所化的众生,他该受什么教,就给他说什么法。他该受的是十二处教,他接受之后,可以对他有利益,那么对这一类众生,给他说有色等十处,实际上另有密意。有什么密意?就是成立唯识。表面上说的是十二处的教,实际上是唯识。
第二是密意。「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你们认为这十个色法(十处)实在有,实际上佛说这内外处,他的密意是建立唯识。「识从自种生」,眼耳鼻舌身五识,是从它们自己种子生的,这个种子就是根,就是内处。「似境相而转」,这个识生的时候,相分生起来,好像是外境,实际上是识的相分,叫外处。对根机还没成熟、不能接受唯识教的那些众生,给他先说这个教。「谓六内识从自种子生现行时,其现行识变似色等境相而转,非外实有色等十处。为破实我,成内外处,世尊说有色等十处,是此中意」,所以,佛说这十处,实际上真正要成立的是唯识。
第三是胜利。「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所执法无我,复依余教入」,佛为什么要说这个法,有什么好处?「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因为跟这个教相应的众生,他接受这个教之后,可以进入数取趣无我即补特伽罗无我,这样子,使他证到第一层的空性。「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再上一层的空性,一切法无我,将来根机成熟,能接受唯识教,可以真正地悟入。
这是说,佛说这个教,并不是如你们依文解义那样,真有十处,而是有密意的。一个是众生意乐趣,是对一类根机的众生而说;一个是密意,佛的话有隐含的意思,内处是种子,外处是相分,都是建立在唯识上的;再是胜利,这样说有什么好处?先是使与这十二处教相应的人,证到补特伽罗无我,然后再引导进入法无我。总的来说,佛的意思还是成立唯识,不要依文解义,执这十个处为实在有。
这道题,大家回答的还可以,都能够发挥一些。有些人写三个,有别意、有密意、有胜利,有的写了两个,也有的只写密意一个,到底什么密意,也没有说。能够比较完整回答的,有三个人。
第五道题:如何悟入数取趣无我及法无我?
这个问题,大家回答得很简单:一切法,十二处,没有见者、没有听者、没有闻者……没有什么什么,就是没有这个「我」。
这份考题不是很难,无论你水平怎样,都不会交白卷。学法相不是教条,但是要背的。为什么?这个界限严格,不背下来,你说的话是模棱两可的。订立国际条约,一般都用法语。因为法语的语法最严格。法相也一样,用六离合释给你卡定,这个法相该是这么讲的,只能这么讲。比如说「烦恼障」,「烦恼」本身是「障」,这是持业释;而「所知障」,所知的障,本来我们要「所知」(知道一切法),但是被「障」住了,不能知,这是依主释。这两个不能混淆。你说「所知障,学多了,知道太多,是所知障」,那不要学了。你去做个笨蛋就是没有所知障?你是搞错了。所以说,对法相名词,一定要严格地把它搞清楚,不能混淆。
如何悟入数取趣无我及法无我?「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下面解释:「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正规的,要这么回答。二六法,是十二处(内六处、外六处)。从根、境产生识,都没有见者乃至知者。「见者知者」是指「我」,我能够见、我能够知、我能够闻、我能够觉等等;了知根境相合而有识生,能知的是「识」,不是「我」。这个也有人发挥得很好。如果说是「我」,「我」是有自在的,「我要见就见!」但是你不行,你根境不和合,见也见不到。根有毛病不能见,或者见的是错误的;境不现前也见不到。所以说你没有自在,没有自在就没有「我」。再说,到底是哪个见?是眼识见;是哪个在听?是耳识在听,不是「我」。所以这样子,从这个地方,可以悟入补特伽罗无我。
如何悟入法无我?「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这是总的,下边解释:「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一切都是只有一个识,所见的那些外色等法,都是似现,似乎是外境,实际是内识;「此中都无色等相法」,至于实在的色声香味触等等,都是法执,遍计所执,都是没有的;「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如果知道一切法都是虚妄分别而有,那么能够悟入法无我。这是世亲菩萨给我们指的一条总的路线,你如果要发挥,可以根据这个总路线去阐述,不要偏离这个路线。自己想一个、发挥一通,总不如世亲菩萨说的完整。
下面一段,可以补充。外人问说:「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如果知道一切法都没有,可以进入法无我,「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那么这「唯识」也是一个法,「唯识」也没有了,你到底怎么安立法无我?你靠唯识纔知道法无我,但唯识本身也是要空掉的,都没有了,你怎么办呢?
论主回答:「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所谓入法无我,遍计所执的一切法的自性以及它的差别相是没有的。也是要依三性来分别:遍计所执的法是没有的;「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佛、菩萨所缘的离言法性——圆成实、依他起,这两种不是没有。这个叫法无我。法无我不是一概都扫空,即是说,遍计所执要扫空,圆成实、依他起却不是无,这个纔是我们说的「法无我」。如果一概地把法全部扫掉,把「唯识」这个法也扫掉,那还依靠什么、怎么进入法无我呢?把自己都推翻了,还有什么法无我?能够这样回答,是完整的;发挥一下,也不算错,但应该把这些内涵都加进去。
下面是解释名相。
一、三界唯识。「界」是什么?「三界」是什么?「唯识」又是什么?这个讲得最清楚的,也是女众,是两位法师。界,是种族义,「能持自相故名为界,或复界者是种族义」。三界,是欲界、色界、无色界。段食、睡、淫所引贪,叫欲界;色界,变碍为义;无色界,没有色法。唯识,唯,独但义;识,了别义;唯识无境等等。这些讲得很多,而能把这些名相每个字都解释清楚的,不多。
二、有相唯识、无相唯识。这个名相,答对的人不多;依稀恍惚地抓一点点味道,那倒是很多;还有讲错的,把有相讲成无相、无相讲成有相。所以,这类问题,先要把界限划清楚,然后内涵纔能明确。这在讲义里,而述记文中也讲了很多。了解这个,对我们学唯识有帮助。
先说无相唯识。其代表人物是难陀、安慧。难陀认为,见分为识的自体,因有分别作用,属于依他起性;相分是转变出来的,是不实在的虚像,属虚假的遍计所执性;只有在见分转变成净的性质、认识到这相分是不实在的以后,那时所显的纔是圆成实。所以,只有见分,没有相分。既然相分是无体的,见分也无其行相;相分是虚假的,见分当然没有它的行相,因此称「无相唯识」。
到安慧的时候,识分成三分,加一个自证分,认为自证分是识的自体,只有自证分是实在的,属于依他起的性质;而见相二分都是不实在的,都是遍计执。既然见分相分都是遍计执,相分的「相」当然没有,见分的「行相」也没有。由于他这种说法,主张相分不实甚至连见分也是不实在的,亦无行相,所以还是「无相唯识」。
这是两个代表。各自的说法是不一样的。难陀说见分是识的自体,见分是有的;因为相分没有,相分的相不能引到见分上去。虚妄的东西,当然行相也是虚妄的,没有相。安慧则直截了当地说,见相二分都是虚妄的,无所谓相,行相也没有,相分也没有;而属于依他起的,只有自证分。这两种说法都是无相唯识,但是不一样。
再说有相唯识。主要是陈那以后的,其特点是:「相分引起见分,见分所得的行相与相分一模一样,因此这个相分也是内境。这样,第一、相分是有实体的,实在的;第二、见分也有其行相。」相分的「相」是有的,有它实在的体,引起见分(这个所缘缘有实体,纔能引起能缘,还要能缘识带彼相起);见分所得的「行相」跟相分是一样的,也有实体。相分是依他起,实在有;见分也是依他起,也有它的行相。这个,是「有相唯识」。能够把这些说得比较清楚的,有几位,虽详略不一,但没有混淆;其他的人,都有点混淆,没有全部说透。
三、正体智、如量智。这两个智,大家基本上都答对了。「正体智:即如理智,如佛菩萨真谛之理之实智也,或名根本智;后得智:如佛菩萨俗谛之事量之智也,亦名如量智。」正体智是根本智,如量智是后得智;一个是缘真谛(理),一个是缘俗谛(事)。
四、五种姓。这个回答有点问题。「有情根性总有五种,谓三定性,一不定性,一总无性」,声闻、缘觉、菩萨,这个没啥问题;还有不定性,再就是无性(一阐提)。这个不定性,有人说是「凡夫」,有人说是「人」。这有点毛病。如果声闻不定性,他证初果之后,还可以回小向大,可以升入菩萨乘,不一定是凡夫。《法华经》里边很多的声闻,将来都回小向大,佛给他们授记,哪里是凡夫?也是不定性。能回小向大的,都是不定性。定性是不能回转,已经证声闻,就定在那里,不出来了。所以,把不定性说是凡夫,这是没有依据的。说是人,更没有依据。不定性一定是人吗?人里边,定性的也有啊,你说是「人」,那就混淆了。不定性天没有吗?天能不能是不定性的?说天人决定是定性的,乃至做个畜生也一定是定性的,这些话更没有依据。所以说,法相名词不要乱安。不定性是不定,其性未定,可以转变,叫不定性,并非拘束在人天、凡夫身上。
五、三时教。标准的答案在我们的书上:「如来说教,总有三时。」第一时教,在鹿野苑,「说阿笈摩,有四谛教,破我有执」,破补特伽罗我执。第二时教,在灵鹫山,「说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执。虽空有教,能离断常」,虽然把第一时教能取所取、人我法我都空掉了,能离断、常二边,「然未尽理,会于中道」。最后,第三时,讲《华严经》的时候,在七个地方,开八次法会,「于七处八会,方说三界唯心,双离空有,契中道教」,既离空又离有,契合中道,「即是《华严》《解深密》等」。这时候是「双离空有」,先是离有,「空心外二取」,把心外的二取空掉,「破初有执」,把第一时教执有的那个执(法执)破掉;再是离空,「有内识一心」,内识还是有的,所执的外境是空掉了,但内识并不空,「遣后空见」,因为第二时教讲空,把什么都空完,那是走到一个极端去了。「故今此论,正处中道」,这样既离有又离空,正处中道,所以「是第三时胜义教也」,最殊胜。
当然这是唯识宗的说法。我们既然在学唯识,要根据唯识的话来说,等到学中观的时候,再来辩好了,现在不是辩的时候。如果在说唯识的时候,你拿中观来辩;讲中观的时候,又拿唯识来搅,结果一个也学不好。学什么就说什么。唯识学好之后,中观一破就破;如果唯识没有学好,你纠夹不清的,真正中观破的时候,你又搞不清楚。所以说,学法也要有次第,不要超越。在这个时候,学唯识,不要把中观掺进去;到学中观的时候,有你掺的。
六、转依。转依:转舍、转得。本来是依这个的,现在转过来,把原来的舍掉,得到后头的。转舍,把以前依的舍掉;转得,得到后头所要的东西。这里,正规的是「转舍依他起上遍计所执,及转得依他起中圆成实性」,把依他起上的遍计所执性舍掉,然后得到依他起上的圆成实。这是最标准的答案。还有几位回答,「由转烦恼,得大涅盘,转所知障,证无上觉」,也是一个转舍、一个转得,转舍烦恼得大涅盘,转舍所知障得无上觉。这么答也可以。还有自己发明的,「转识成智」,这个也可以。还有的人答「转染依净」,跟前面的差不多,依他起上染污的遍计执,依他起上净的圆成实,但是他的说法,是转染依净,这也是可以的。还有「转有漏成无漏」的,这也可以说。还有「转生死为涅盘」的,也能说。
这些都答在要点上,都可以说。但是最标准的,还是「转舍依他起上遍计所执,及转得依他起中圆成实性」,这是法相宗的根本解释,其他的说法都包在里头。这是总的,以三性来解释。
七、相应。二乘有五义——同所依、同所缘、同行相、同时、同事;五义具足,名为相应。大乘唯识有四义,「何名相应?成唯识论第三卷说,谓心心所行相虽异,而时、依同,所缘、事等,故名相应。即具四义,除同行相,乃名相应。」同一时、同一依(同依一个根)、同缘一境、同一事(同是一个体)。答对的人也不少,这个比较容易。
八、似色等眼等。这个「色等眼等」没有问题,就是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问题在什么叫「似」。相似的「似」,那就是唯识的意思了。一切法唯有内识,这个内识可以变成好像是外色(色声香味触五处)、好像是内根(眼耳鼻舌身五根),变这些相(显出来)。因为是变的相,相似、好像有外境,实际上不是外境,是相分,所以说「似色等眼等」。这是以唯识的观点来看,意思就是没有离识以外实有的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这「似色等眼等」,要求你们把唯识的意思标出来就行了;如果没有标出来,那就是讲到一边去了。
还有一个没有考的:有色等处。什么叫有色等处?色是变碍为义,有变碍的那些处是色处。眼耳鼻舌身根也好,色声香味触外境也好,都是变碍的。色法的事情都是有变碍的,要变化,有对碍。这是有色等处。这个本来想考,恐怕大家看书的时候,不太注意,答不出来,所以这个题没有出。而似色等眼等,这个容易看得出来,「似」,一看就是唯识,并不是真正的色等眼等;相似的色等眼等,那就是识变的。
九、化生有情。化生有情即中有,有五异名。这个答对的不少。有的人还补充说:「化生有情不是实在有的,它是佛说法的时候,对有断见的人说:还有化生有情,并不是死掉之后就没有了,并不是说实在有个化生有情。」这样说也是对的。
问题就在它的异名。《俱舍》里有一个颂:「意成及求生,食香中有起。」「意成」,意识所成的,那就是化生有情,不是血肉所成的。欲界的有情,都是胎生、湿生、卵生、化生,尤其是卵生跟胎生,都是靠精血而成的。化生有情是不靠这些的,它靠意识而成就一个有情,所以叫意成。因为它是不能久住的,急于要投生,所以叫「求生」。又叫「食香」,它身体很微细,它不要吃东西的,只要闻到香味就饱了,有点香就够了。它处于生死二有之中,所以叫「中有」。它还有个名字叫「起」。
能够把这五个名字说完整的人不多。有的人还把补特伽罗八个相(「生者等八种事,八种者谓:我、有情、意生、摩纳缚迦、养育者、数取趣、命者、生者。此说世间我种种相,合有八种也」),弄了七个八个,或者三个五个,把它们混起来答。有两个是中阴名字,有两个是有情的名词,混起来了。那就是说,还能记得一些,但是界限不明。那还是法相不严格。中有就是中有,有五个异名;有情就是有情,那是八个相。界限要分明,不要混淆。
十、和合、和集。和合是经部的说法,和集是新有部的说法。怎么和集、和合,都能够答一些;但是真正说到点子上的人,还是不太多。
「和合」,经部的意思说,极微很小,眼识看不到,不是五识能缘的境,这个极微是实在有的,它就合起来。有人搞错,以为是两个两个合。两个两个合是外道胜论师的说法,经部是「阿拏色」,七个七个合。中间一个,加四周、上下,七个极微合为一阿拏色,然后一一阿拏色又合,合成大的粗色,这个粗色,五识能缘,但是假合,没有体。这样讲跟所缘缘有矛盾,没有体的法是不能做所缘缘的。经部的说法有这个毛病。那么新有部改良,说极微是实在有的,该是可以缘的,但极微太小又不能缘,该怎么办呢?极微互相地资助,它们各有各的能力化一个粗的色的相貌(和集相),这个相跟外边的粗相一样,五识可以缘到它。它合在一处叫「和」,但是没有合拢来,叫「集」,跟和合不一样。「和合」是合在一起成另外一个东西。和集不是合成另一个东西,还是原来的极微,但是这个极微,它的相改变掉了,采取外边的那个粗相,每一个极微都有那个相,五识可以缘它,实际缘的还是那个极微,而极微本来是实在有体的。这样说好像是把「所缘缘」的要求给凑足了,但还是有矛盾。极微既然是圆点子,怎么又变成山河大地的相?它极小,怎么又变大了?都有毛病。但是他们的解释就是这样,和合跟和集,有不同的说法。
这个问题答得最清楚的,女众很多。在记忆方面,还是女众肯下功夫。我们以前在上课的时候,总是感觉到女众的能力弱,怕她们跟不上,要退,也是退了几个吧!但是,这次考试考下来,还是不错的。尤其记忆方面,还是记得很多,基本上能跟得上,没有问题;有的成绩还相当好。澳大利亚的那位居士,以前学过的,当然可以,学得很好。总之以前认为是怕赶不上的,结果还跑在很前头,这是努力的结果,值得表扬。
总的来说,参加考试的一共是二十八人,成绩分三个档次——优、良、差。优等的,相当于九十以上;良是八十左右的;差的是六十分以下了。我们把档次分好,有几位也说一下,当然不具体说谁是第几名,你们自己要心里有数,我答的时候,虽然在这个档次上,但到底是在前头?后头?我们对答题的要求,一是准确,一是详细,在准确的前提下,再要详细一点。如果不准确,你再怎么详细也没有用;虽然准确,只例举几个名相,没有解释,那也不太够。这个自己去衡量。
总的来说,唯识的概念,基本上每个人都有一点建立起来了。唯识知见,当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树立起来的。所谓唯识知见,即自己的世界观已经成了唯识的世界观,碰到什么问题都能以唯识的观点去解释。这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纔能养成。从我们现在学的《唯识二十论述记》的那些论点来看,基本上大家都能掌握一些。过去曾经很担心有些人,他的文化或者佛学水平不够,能不能攀上这个高的阶梯。经过这一次的考试,却是放心了,基本上都能够达到要求。这已经很好,总算没有白费精神。这第一次的测验,成绩是可以的,等到讲完之后,还要全面地再测验一次,那时候测验的范围要寛一点,要求会高一些,难度稍微升高一点。也不是太难,比第一次稍微难一点。这一次怕大家考不下来,有很多辩论题都没有考,都是属于正面的题目,其他的很少出。考试的事情就讲到这里。
丁二 释小乘等以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
戊一 释现量证
己一 正量、萨婆多等申难
述曰:自下大文第二,释外人难,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此第二段,有一颂半,合分为二:初之一颂,释现量证;后之半颂,释忆持执。于中皆有先难后破。此则正量、萨婆多等为此问起,先议诸法,刊定胜量,后方申难。此即议也。
论曰: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
述曰:刊定者,贬量也。言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无漏诸法,由三二量,揩72准有无。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绫锦等。尺为能量,绫等所量,知其量数,是其量果。
第一大科是「初立论宗,大乘三界唯识无境」,第二大科是「释外所征,广破异执」,共有七个外难。第一个问难讲过了,现在讲第二个问难。外人以现量来证明境界是有的。他们说,因为有现量,能够忆持;我们之所以能够追念以前的事情,是因为以前有现量境。论主反过来破这两个(现量证境有、忆持证境有)是没有的。
「此第二段,有一颂半」,第二个问难有一颂半。「合分为二」,里边分两科。「初之一颂,释现量证;后之半颂,释忆持执」,前一颂解释「现量证境有」;后半颂解释「忆持执」,因为先前经过了现量,所以后来纔能回忆。后半颂破这个观点。「于中皆有先难后破」,这里边都是先有问难,然后论主破。
「此则正量、萨婆多等为此问起」,这是哪个提起的问难呢?是正量部、萨婆多部等,这些部派是不信唯识的,所以有这个问难。「先议诸法,刊定胜量」,先是讨论一切法以什么量来判定它是最胜的,即一切法以什么量为最胜。「后方申难」,然后以这个观点为依据来问难。「此即议也」,接下来就是讨论这个量的问题。
「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这个「量」指什么?一般是说我们对外境的认知,《述记》里边说是「量度」。「量度」,比如说,你拿尺子去量一块布。一切法,由量来决定它到底是有还是没有,而一切量当中,现量最直接、最客观,所以现量是最殊胜的。
「刊定者,贬量也」,什么叫刊定呢?「决定」的意思。「言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无漏诸法」,这些法包含哪些呢?是所认识到的一切,不管是有漏的还是无漏的,所有的法都包含在里边,都是我们所要刊定的它到底是有、是没有。这是「所量」。那么能量有多少?「由三二量,揩准有无」,要怎么来量它?由三个量或者二个量来揩准它是有、是没有。
什么叫量?「量者量度」。打个比喻,「如以尺丈,量绫锦等」,犹如拿个尺去量绸缎之类的东西,这个叫量度,决定绫锦等到底有多长。「尺为能量,绫等所量」,尺是能量,绫等是所量。这很简单明了。「知其量数,是其量果」,而量下来有几丈几尺,这个叫量果。这是比喻,那么合到法上,怎么说呢?
诸心心所,缘诸法时,说有四分。见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证量果。如是自证缘见分时,见分所量,自证能量,证自证为量果。如证自证缘自证时,自证所量,证自证分为其能量,即此自证亦为量果,能返缘故。若以第三缘第四时,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为量果,能返缘故。
「诸心心所,缘诸法时」,心王心所,它缘一切法的时候。「说有四分」,一般说护法菩萨的主张有四分。「见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证量果」,一是见分,「见分能量」,能量是见分;二是相分,「相分所量」,所量是相分;三是自证分,「自证量果」,自证分是量果——见分去量相分,量出来的果是自证分,犹如量布的人看这个尺子到底量了几尺几丈。这是说相分是所量、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量果。「如是自证缘见分时,见分所量,自证能量,证自证为量果」,自证分缘见分的时候,见分是所量,自证分是能量,而其量果是证自证分。
护法菩萨为什么要安立「证自证分」?因为若仅有三分,则自证分缘见分的时候,量果没有了。所以要安立证自证分,它是量果。犹如人去看这个尺到底量了几尺布,量了半天,没有人去看,那不是白量了?所以要一个证明的「人」,那就是量果,证自证分来证明。所以自证分缘见分的时候,其量果是证自证分。
「如证自证缘自证时,自证所量,证自证分为其能量」,证自证分也可以缘自证分,这个时候,自证分是所量,证自证分是能量。那还要不要再安一个证证自证分来作量果?不需要。「即此自证,亦为量果」,这个自证分本身是量果。「能返缘故」,这个自证分和证自证分可以反复地、互相作能缘所缘。所以说,当证自证分缘自证分的时候,自证分是所量,也可以作量果。「能返缘故」,自证分可以返缘证自证分。
「若以第三缘第四时」,假使以第三自证分缘第四证自证分,即是说,自证分也可以反过来缘证自证分,「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为量果」,第四证自证分是所量,第三自证分是能量,而其量果是第四证自证分。所以,第四证自证分又可以作量果,「能返缘故」。第三第四可以相互缘,所以不要再安第五分,这并没有「无穷过」。
像这一类,佛教里用得很多。在《俱舍》里,生住异灭、大生小生的问题也是这样子,避免「无穷过」。十二因缘也是这样子,「由中可比二」,前际二支,后际二支,中际八支,「中八据圆满」,中际八支是圆满的,你再把前后两际代进去,整个的十二支可以无穷,从无始一直到无终,不要再加第十三支,也避免「无穷过」。在佛教里,这一类的方法用得很多,大家留心一下就会看到。
陈那以前古内、外道,大、小乘师,皆说三量:一、现量,二、比量,三、圣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圣者说,名为至教,但是世间言无差二可信者语,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实事故,如八语品、四圣言等。
「陈那以前古内、外道,大、小乘师,皆说三量」,而在陈那之前,不管是外道还是内道,大乘或是小乘,都只说三量:现量、比量、圣言量。这三个都是刊定一切法的「尺子」。「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印度话叫「阿弗多阿笈摩」,汉语叫「至教」,圣言量又叫至教量。
「至教量者」,什么叫至教量?前面说,圣者的话、圣者的认识,叫圣言量,而这里说的至教量,包得寛一点了。「非得但圣者说,名为至教」,不单单是圣者说的叫至教量;「但是世间言无差二可信者语,皆至教量」,只要是世间上「言无差二」,不会说「二话」的,亦即是肯定下来的那些结论、不可推翻的那些「可信者语」,这些世间上可信的话,都摄在至教量里边。为什么这些也可以称至教量呢?「契至理故」,跟真理是契合的;「合实事故」,跟事实是符合的。打个比喻,「如八语品、四圣言等」。所谓「八语品、四圣言」,就是八句话和四句话,「圣言」是不变的话。「圣者正也,正直之言」,圣者之言叫圣言。
四圣言是哪四句?「一、不见言不见」,没有看到的说没有看到。「二、不闻言不闻」,没有听到的说没有听到。「三、不觉言不觉」,没有觉到的说不觉。见是眼见,闻是耳闻,觉是鼻舌身觉,鼻所闻到的、舌所尝到的、身所碰到的都叫觉;眼见是离境的,耳闻也是离境的,而鼻舌身都要碰到境,纔能觉知,所以这三个合一个。「四、不知言不知」,这是意识,不知道的说不知道。这个四圣言就是这样子,实事求是。
八圣言也是一样,四加四是八句,「于不见乃至不知言不见等,或于所见乃至所知言为实见等」。不见言不见,反过来是见言见;不闻言不闻,反之闻就说闻;不觉言不觉,反之觉就说觉;不知言不知,反之知就说知。
这四句和八句,都是没有虚诳、跟事实是符合的话,所以也叫至教量。
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为比量。即以众相而观于义,缘此义智名为比量。
「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为比量」,「比附」,即推论,这个结论不是直接认知到的,而是由推论推出来的,这是间接的知识,叫做比量。「即以众相而观于义,缘此义智名为比量。」我们说「一切法有自相」,这个「自相」是离名言的;我们给它加了很多的话语,长、短、圆、方……加了很多,这是「共相」。比如说「桌子」,有圆桌子、方桌子、长桌子等等,那是一个共相。真正的自相是不能说的。「即以众相而观于义」,以各式各样的方法来观察这个东西,「缘此义智名为比量」,缘这个东西的那个智能,叫做比量,只是看它的共相。自相是现量境;共相是比量所摄,它所缘的是隔了一层的东西。这是「比量」,是由推度而来的共相,不是直接缘那个东西的自相。三支比量,用宗、因、喻三支由一个道理推出一个结论来,这也叫比量。
言现量73者,诸部说异。
现量,虽然《述记》列举的每一个部派对现量的认识不同,但原则还是跟我们给出的注释一样。什么叫现量?我们看注释。
这个「现」有三个意思:现前、现在、显现。现前,这个东西摆在面前,不是很远的;现在,从时间上说,它是当下的;显现,这个东西在现在的时间,也摆在面前,但不是藏起来,而是全部暴露在我们的认知之下。有这三个「现」,叫现量。这个很重要,我们经常要用到现量。东西现前,不在远距离;时间在现在;又没有隐藏起来,都暴露显现出来。这样子的观察,叫现量。
引陈那《入正理论》解释什么叫现量:「此中现量,谓无分别。」「无分别」,前五识是不加分别的。什么分别?三种分别:自性分别、计度分别、随念分别。不加分别,这三种分别都不加上去,没有这三种分别,那是「直观」,直接看到那个东西。「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义」就是境,我们的智慧,对色声香味触等等这些境,「离名种等」,「名」是名言,「种」是种类,既不用名言来表达,也不用种类来区别,也即直观的、离开一切概念,一切的分别都离开的。「现现别转」,「现现」是当下的,是前面三个「现」的意思;「别转」,不是缘它的共相,而是缘它的自相。现现别转,这样子来观察这些色等境,叫现量。
我们现在一般用「直观」两个字,是不带名言的。举个例,《俱舍论》卷十说:「如说眼识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识了青,亦了是青」。眼睛看青的天,或者青的颜色,只看到这么一个东西,但不知道它是青色,因为「青的颜色」,这是带了名言的,已经是意识的事情。眼睛缘青的时候,它只是一个反映,一个直接的颜色在里面,它没有「这个叫青颜色」这个想法,「这是黄颜色、这是黑颜色,这是长的、这是圆的」,这些名言都没有,青就是青,只是一个青的触觉,其他都没有。所以说,眼识缘青而不知青。这并不是很奥妙。在缘一切法的时候,不带名言,没有这个概念,什么概念都不加上去,它原来是什么还是什么,也就是现在说的「直观」。直观是不带任何概念的,这是所谓的「现量」。
回过来看《述记》的释文。「言现量者,诸部说异」,什么叫现量?各个部派说法不一样。前面比量、至教量,基本上是一样的,所以不必分辨。下面对各种说法,各别地介绍。
且萨婆多,用世友说,以根名见。根体是现量,以显现义是根义故。此能量境,故名现量,是持业释。法救说识名见,能量境故,识名现量。持业如前。妙音慧名见,能量法胜,慧名现量。正量部说,心心所法,和合名见;心心所法,合名现量。经部师说,根识和合,假名为见;假能量境,假名现量。
「且萨婆多,用世友说」,先是萨婆多部,他们采用世友尊者的话:「以根名见」。关于能见者,有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根见,一种是识见。世友尊者主张根见,有部也采取这个说法,以根名见。「根体是现量」,根能够见,根的体就是现量。「以显现义是根义故」,这个「显现义是根义」,是对「根」义的解释。《俱舍·根品》讲:「最胜、自在、光显名根。」根,有显现的意思,显现就是现量的意思。所以说根的体是现量,因为它有显现的意思。
「此能量境,故名现量」,这个根,它是能见,能够认识境,所以叫现量,这是「持业释」。根是体,它的作用是量,以体持用,叫持业释,它们都是一个东西。这是有部的说法:根是现量,根的作用能够量外边的境。
法救尊者也是有部的,他说「识名见」。真正认识境的是识,不是根;根是色法,怎么能量境?「能量境故,识名现量」,因为它能够量现前的境,它的体是现,它的作用是能量,所以识叫现量。也是持业释。「妙音慧名见」,妙音尊者说,慧叫见。「能量法胜」,因为慧能够认识法,慧的这个作用最殊胜,其他的作用都不殊胜。真正能认识法的,具最殊胜作用的是慧,所以说慧就是见,慧叫现量。以上是三个说法,一个说是根,一个说是识,一个说是慧。
正量部说,什么叫见?「心心所法,和合名见」,不单是一个心王,也不单是一个心所法,心王、心所和合起来的作用叫见;「心心所法,合名现量」,那么心、心所法合起来,叫现量。
经部的说法比前面各派高明一层。他说:「根识和合,假名为见。」你们说根见也不对,说识见也不对,说心、心所法见也不对,而是要这个根跟境相对之后,生起识来了,它们和合的作用叫「见」。这个作用不是形而上学的,定在一个东西上的。根、境、识和合,产生一个见的作用。这是比较高明的,符合缘起论的说法。「假能量境,假名现量」,这个见本身是和合的假法,这个假法能认知这个境,能量这个境,所以叫现量。现量也好,能量也好,见也好,都是假安立的,所以说「假名现量」。
吠世史迦德句义中,觉为现量74。数论师说,十一根75中,五根是现量;若归于本,自性是现量。
「吠世史迦」就是胜论师,他们有六个句,在「德句义」里边,「觉为现量」,他们以「觉」为现量。数论师说,在他们的十一根里边,「五根是现量」。「若归于本,自性是现量」,他们说五根是枝末,还有三个根本的东西,其中一个是自性,自性是根本。五根是现量,假使五根归到根本上去,自性是现量。这是数论、胜论外道的说法。那么大乘唯识师是怎么说的呢?
大乘师说,根名为现,依发属助如,根五义胜余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体。依现之量,名为现量,此依士释。
「根名为现,依发属助如,根五义胜余故」,根叫现,因为它有五个意思超过其他的,所以根得名叫现。「然是色法,不能量境」,但是这个根是色法,它是物质的,不能认知前面的境,「唯心心所能度量,故心心所法正是量体」,真正能够度量的是心王、心所,所以说心心所法是量的体。它依什么呢?依根来的,根叫现。「依现之量,名为现量」,依现的量(心心所法是能量),依这个「现」(根)而来的「量」,叫现量。
这里的「依、发、属、助、如」,我们有注释,大家看一看。
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为现。(《因明大疏》卷三)
《因明大疏》是窥基法师讲因明的一本疏,里边说,根为什么叫现呢?五个根「各各明照自境」,眼睛观色,耳朵听声,鼻子嗅香,舌头尝味,身体碰触。每一个根,各各都有明照自境的功能。「明照自境」,很明了地观照自己所对的境——眼对色,耳对声,乃至身对触,「名之为现」,这个叫「现」。「根名为现」是这个意思。
(识)随根立名,具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
依:依根处所,识得有故。由有根故,识得有故(第六依无色根)。
发:根所发识。由根变异,识必变异。
属:属根之识。由识种子随属于根而得生故。
助:助根之识。由根合识,有所领受(令根损益)。
如:根识二法,俱为有情数(色法不定)。(《成唯识论》卷五)
为什么根叫现呢?《成唯识论》说它有五个特殊的作用,「(识)随根立名,具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识随根立名,眼根发的识叫眼识,耳根发的识叫耳识,鼻根发的识叫鼻识,各个识的名字是根据「根」来安的,所以说「识」的名字,随它依哪个根、发什么识,这个识也就叫什么根识。「具五义故」,为什么识要随根立名?有五个意思。哪五个?「五谓依、发、属、助、如」,这个识,依于根,从根发,属于根,帮助根,如根那样,有这五个意思。因为根有这么五个作用,这个作用殊胜,所以识依根来安立名字。
这五个义,具体是什么意思?
第一个,「依」。「依根」,依根而来的识。怎么依呢?「依根处所,识得有故」,这个识是依根来的,跟着这个根,根在哪里,识就在哪里生起来。假使根在眼上,那么眼识就依这个眼根生起来。「由有根故,识得有故」,有根纔有识,识是依根而生的,这是「依」的意思。比如说看东西,眼根与色境相对生眼识,那为什么不叫色识,而叫眼识?因为识是依根的,根若坏了,识就也坏了;假使境坏了,你看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打烂了,但是你的眼识并没坏,因为识不依外境,所以说识是依根的。这是根对识的一个密切作用,它们之间有直接联系的。
第二个,「发」。「根所发识」,这个识是根所发的,不是其他东西发的。为什么叫根所发呢?假使你看一个桌子,桌子打烂了,你的眼识还是蛮好,并没坏;但是这个根要是坏掉了,你的识也就没有。所以说,「根所发识」,这个识是根所发的。「由根变异,识必变异」,假使根有变动,根损坏了,或者是变了,那么相应的识也变。假使眼根有毛病,那么对色境就看不清楚,如前面说的「如有眩翳,见发、蝇等」,头发、苍蝇都看出来了。根与识有直接关系,识是由根发的;外面所看的境再怎么变坏,识还是不受影响。所以,由根发识,这是「发」的作用。
第三个,「属」。「属根之识」,识是属于根的,识与根有从属的关系。「由识种子随属于根而得生故」,识的种子跟着根在跑而得生,如跟着眼根跑生眼识,跟着耳根跑生耳识,都是从属于根的。
第四个,「助」。「助根之识」,这个识起作用的时候,能帮助根。「由根合识,有所领受」,根有了识之后,它就有所感受,识就能保护根。如果眼识不生起来,看了强烈的光线,眼根就会损坏;识生了之后,它就能帮助根,例如看到緑色的草地,那对眼根有补养的作用。这是「助根之识」,损益随识,识能帮助根起作用,使根起作用的时候,或者是对它有损,或者是对它有益。若有根无识,就没有「令根损益」的作用。
第五个,「如」。「根识二法,俱为有情数」,根也好,识也好,都是属于有情的。「如」就是一样的。外边的色境,不一样。色境,假使我们看一个人,这个人当然是有情数;我们也可以看一匹马,马也是有情数,但不是人;我们也可以看一座山,它既不是人,也不是动物,也不是有情,是非情,所以说「色法不定」。而根与识是「如」,是一样的,都是有情数摄。
根对识有这么五个作用,「依、发、属、助、如根,五义胜余故」,根与识有密切的关系,根的作用大,胜过其他的,所以「根」叫「现」。
「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体」,但是根不能量境,它是色法,不能认识,认识的作用在心、心所,心、心所依根而来;根即是现,心心所法即是量体。「依现之量」,叫「现量」。这是大乘唯识宗的说法。
若无著以前,但说二分,唯一见分为现量体。无著以后,陈那菩萨立三分者,见、自证分为现量体。护法以后,见分、自证、证自证分为现量体。安慧诸识虽皆有执,然无随念、计度分别,明现取境,名为现量;无漏皆现量,如说善等性。
「若无著以前,但说二分」,无著菩萨之前,这个心只分两分:见分、相分。「唯一见分为现量体」,只有见分是现量体。「无著以后,陈那菩萨立三分者」,而无著菩萨以后,陈那菩萨立有三分:见分、相分、自证分。「见、自证分为现量体」,三分里边,见分、自证分是现量体。这些都是对前五识而言。
到护法菩萨以后,分成四分,其中「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都属于现量,「为现量体」。「安慧诸识虽皆有执」,护法菩萨认为前五识是现量境,没有执,而安慧菩萨一派看法不一样,说前五识也有执,「然无随念、计度分别」,虽然有执,但是没有随念分别、没有计度分别,也可以叫现量。「明现取境,名为现量」,前五识因为没有随念分别、没有计度分别,它可以很明白地现前观境、取境,所以叫现量。「无漏皆现量,如说善等性」,凡是无漏的,都是现量,无漏的心王、心所所看的东西都是现量的。
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种,出现量体。广如余处,此略显示。
这是总结。「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里又「有四」:无著以前的,陈那以后的,以及护法的,安慧的。「合有十一种,出现量体」,一共有十一种关于现量的说法。「广如余处,此略显示」,其他地方有广说,这里只是介绍一下。我们采取的,当然是护法的说法。玄奘法师的传承是护法的。戒贤论师是护法菩萨的弟子,玄奘法师是戒贤论师的弟子,当然采取护法的说法。
陈那以后,其圣言摄入现、比,此体除此外更无故,如因明疏。今者世亲说有三量,故论说言,一切量中,现量为胜,取现境故,证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内道皆共许尔。故今总叙,贬议诸量,现量胜余。
「陈那以后,其圣言摄入现、比」,陈那以后,圣言量归入现量、比量,「此体除此外更无故」,即圣言量也不外乎现量、比量。所以「圣言量」在陈那以后把它归纳到现量和比量里边去了,不必再立这个圣言量,「如因明疏」,《因明疏》里边这么说。
「今者世亲说有三量」,现在世亲菩萨说有是三个量:现量,比量,圣教量。「故论说言,一切量中,现量为胜」,所以世亲菩萨这里说,一切量当中,现量是最殊胜的。「取现境故,证自相故」,它取现前的境而证自相,离开言说概念,是最正确的。「大小二乘,外道、内道皆共许尔」,不管是大小乘,外道也好,内道也好,都共同认许现量是最殊胜的。
那么圣教量难道不殊胜吗?圣教量也是现量,圣教量归摄入现比二量中,即圣者的现量或者圣者的比量,但比量与现量比较,一个是间接的,一个直接的,当然是现量最殊胜。所以世亲菩萨说,三个量之中,现量是最殊胜的。这是大小乘、内外道都承认,没有什么异议的。「故今总叙,贬议诸量,现量胜余」,所以现在总的说一下,一切量当中最殊胜的是现量。在共同承许「现量是最殊胜的」之后,接着要来问难。
述曰:此下正申难。
论曰: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
述曰: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触触,若无识外实色等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此觉既非无,外色等定有。
先把大家都承许的「现量最殊胜」这个大前提确定下来,然后以此来申难:「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从现量来说,决定外境是实在有的;假使没有外境,我怎么有「我现在亲自证到这个境界」的感觉呢?比如说,我亲自看到这个青色的天空,这是现量地看青天;假使没有现量境,我怎么会看到呢?这是外人的问难。既然我们现量能证到这个境,那肯定有现量境。
「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触触」,我现在看到什么颜色,碰到什么东西,是软的还是硬的,这是一般人都会说的,「若无识外实色等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假使识外没有实在的色,没有实在的触等境,没有这些境界,那么我们怎么会有这个感觉:我现在能够「现证如是色等」,亲自看到这个颜色,亲自碰到这个东西,软的、硬的,烫的、冷的,这些感觉哪里会来呢?因为有现量境,有这个实境,纔能现量证知,纔会有这些感觉。
「此觉既非无,外色等定有」,这个感觉既然不是没有的,那么外境的色法决定是有的。他们以这个现量的感觉来肯定外境实在有。
总言觉者,心心所法之异名也。今此言觉,谓现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说,言证智者,心心所法之总名矣。故旧论云:如此证智,云何得起?成唯识中,亦有此难:色等外境,分明现证,现量所得,宁拨为无?此中难已。
这个「觉」是什么意思?「总言觉者,心心所法之异名也」,总的说,这个觉是心心所法,我有这个觉,我看到、我听到等等,心里有这个感觉。
「今此言觉,谓现量智,非唯是慧」,我们现在说的这个觉,不是说慧心所知道这个事情,而是现量地觉知,现量地知道。前面说过,心王、心所取境的时候,根即是「现」,心王、心所是能量,这样子依根而起的心王、心所是「现量」,现量就是指这个。「因明者说,言证智者,心心所法之总名矣」,证到外境的这个智慧,总的是心王心所。
「故旧论云:如此证智,云何得起?」旧的翻译也这么说,这个「证智」怎么生起呢?也用这个「证智」。「证智」是心王心所。「成唯识中,亦有此难」,《成唯识论》里同样也有这个问难,说,「色等外境,分明现证,现量所得」,色声香味触这些外境,是我们现量可以证到的,现量所得的境是最正确的,「宁拨为无」,怎么能说它没有呢?
这是大乘之外的部派,以现量境来问难,现量境应当是实在有的,既然是现量境观察到的,怎么可说外境是没有的呢?下面看论主破。
己二 论主破
庚一 总非
述曰:下论主破。破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
论曰:此证不成。
述曰:此总非也。外人设问:云何不成?
先是总的否定,然后分别地详细解释。「外人设问:云何不成?」假设外人问,为什么不成立,世亲菩萨接着解释。
颂曰:
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显难外境实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无现觉,成无外境。然旧论本,遂分二段,前后别明。其此颂中,初句易解,至下当知。
颂文是说,你所说的「我看到颜色,听到声音」等等,并不是现量。这是破他们「现量看到的东西决定是有」的说法。你说的这些已经不是现量,那么外境不是一定有的。
「第一句述正理因,显难外境实有不成」,你说外境一定实有,我用第一句比喻证明你这话不对头。「现觉如梦等」,你做梦的时候也看到颜色、也听到声音,但是你看到的颜色、听到的声音并不是实在的。为什么你一定要执著现在醒着的时候看到的颜色、听到的声音等等是实在的呢?梦里边同样听到、看到,那是不实在,梦境是假的,你怎么能决定说现在感觉到的外境是实在的?「显难外境实有不成」,你说这个「外境实有」不成立。
「下三句破外宗」,颂的后三句破外人的主张,「明无现觉」,你们根本没有现量,「成无外境」,既然没有现觉,怎么成立外境?不能成立!
「然旧论本,遂分二段,前后别明」,旧的论分两段。「其此颂中,初句易解,至下当知」,这个颂里边,第一句很容易解,下面就会知道。
上一句引喻破经部。下三句中,略破二类:初破正量部等非刹那论;后破一切有等刹那论者。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已无,宁许有现量,破正量部等。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破萨婆多等。大众部等宗计不同,亦应叙破,如萨婆多。
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违释,意显有二难,至下当知。
「上一句引喻破经部」,第一句「现觉如梦等」引一个「如梦」的比喻破经部的说法。「下三句中,略破二类」,后面三句破其他两种说法。二乘里边有两种说法:一是正量部,认为心王心所是不断地变化的,而外面的色境不是刹那生灭,可以一期生灭,他们不是刹那论者;二是有部,他们是刹那论者,认为即便是外境,也是刹那生灭。
正量部认为,外境并不是刹那生灭,而是一期生灭。一期生灭是可以住一段时间的,比如说这个桌子很多年之后纔坏掉。造好的时候是生,坏掉的时候是灭,中间是维持不动的。而有部认为,即使现在这个桌子看起来还是新的,但是刹那生灭,前后相续,前面的跟后面的差了一点点。如果它前后没有相似相续的变化,那么它最后的灭坏,怎么会发生呢?突然之间就灭掉了?没有那个话!它是慢慢、慢慢地坏灭的,只是这个变化非常慢,我们看不出来罢了。
这是对外境,有正量部的「一期生灭」、有部的「刹那生灭」两种说法。所以这两种都要破。「初破正量部等非刹那论」,先破正量部的外境非刹那生灭论;「后破一切有等刹那论者」,再破有部的刹那生灭。
「谓已起现量觉时,其见已无,宁许有现量?破正量部等」,你起现觉的时候,你说「我看到青颜色」的这个时候,你看青颜色的那个见早就没有了,怎么还说是现量呢?这是破正量部。
「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破萨婆多等」,已起现觉的时候,你说「我看到青颜色」,说这个话、现起这个念头的时候,能见青颜色的识已经没有了,所见的青色的境也已经没有了,你怎么还说是现量呢?这是破萨婆多部。正量部承认心是刹那生灭的,能觉的心是没有了,但是他们认为境还存在,没有动;而有部认为,连外境也是刹那生灭的。论主破说,既然刹那生灭,前一刹那的境已经变掉,后一刹那也已不是前一刹那,那不是现量。能量的见、所量的境都已经没有了,怎么还叫现量呢?把他们都破了。
「大众部等宗计不同,亦应叙破,如萨婆多」,大众部的说法不一样,那么也应当破,跟萨婆多同样的,差不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违释」,「见及境已无」里边有个「及」字。他讲得很仔细,是六离合释里的相违释。「见及境」,见是见,境是境,两个东西不相干。「意显有二难」,一是对正量部,一是对萨婆多部。「至下当知」,下面还要慢慢分析。
论曰:如梦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现觉。
述曰:先释初句。今解初中如梦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缘见发蝇等。此等诸位,经部及大乘,彼此共许外境非有,故以为喻。如梦等中,虽无离心外实境界,而彼言谓我见是事,闻是事等,起此现觉。下合法显。
「如梦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现觉」,你说「我们以前看到过这个东西,我们有这个感觉,以前看到的时候是现量,既然现量是真实的,那么外境是有的」,这个不一定。你做梦的时候,也看到那些东西,也有这个感觉,但是梦境并非实在。没有实在的境,同样有现量得的感觉。你说「现量的境决定是实在的」,那不一定,不能说就是对的。
「先释初句」,先解释第一句,现觉如梦等。「今解初中如梦等字,能成喻法」,先解释「如梦等」,以「梦」作比喻。「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等」这个有眩、翳的眼睛等,「缘见发、蝇等」,有眩、翳等就会看到苍蝇、头发、第二月之类。
「此等诸位,经部及大乘,彼此共许外境非有」,在做梦的时候也好,眼睛有毛病看到头发、苍蝇也好,不管是经部、大众部或者大乘,都承认这些境是没有的,「故以为喻」,所以可以用作比喻。如果有一方不承认,不许外境非有,就不能用作比喻。
「如梦等中,虽无离心外实境界,而彼言谓我见是事,闻是事等,起此现觉」,做梦的时候,虽然外境是没有的,还是可以知道「我看到什么东西,我听到什么东西」,还是有这个现觉,那么你怎么能说「凡是现觉,一定要有实在的外境」呢?梦里没有实境也可以起现觉,那现觉的生起不一定需要实在的外境。
论曰:余时现觉,应知亦尔。
述曰:释颂初句现觉二字。除梦等外,余时所起见是事等如是现量,应知亦尔,亦无外境,此现觉生。应立量言:除梦等外,所有现觉缘非外境起,许现觉故,如梦等现觉。此中意说,若实现觉如五识等,不作此解:我今现证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识中分别妄觉,非谓现量心心所法。
「余时现觉,应知亦尔」,梦里的现觉如此,那么可以知道梦以外的现觉应当亦如此,同样不一定要实在的外境。外面没有境,那就是唯识;没有外境,依然可以起现觉,不一定如你们说的「凡是起现觉,一定要有实在的外境」,这个话是靠不住的。「释颂初句现觉二字」,「余时现觉,应知亦尔」这句话是解释颂里边的「现觉」两个字。
「除梦等外,余时所起见是事等如是现量,应知亦尔」,做梦的时候所起的现觉,当然没有外境;那么做梦以外其余的时候,就是醒着的时候,所起的「我看到这个东西,我听到那个声音」,这些现量境「应知亦尔」,跟梦境一样,也没有实在外境。「亦无外境,此现觉生」,不一定要有外境,这个现觉纔能够生。即是说,梦里起的现觉,没有外境,那么醒着的时候,怎么说一定要有外境呢?没有外境,这个现觉也可以生起。
这又是因明:「除梦等外,所有现觉缘非外境起,许现觉故,如梦等现觉。」除了梦以外,就是醒着的时候,我们所起的现觉也是「缘非外境起」,缘非实在的外境而起。为什么?「许现觉故」,因为我们都允许,承认它是现觉,打个比喻,「如梦等现觉」,像梦里的现觉不要外境那样;既然它也是现觉,那么它也不要外境。
「此中意说」,这个里面还含有更深一层的意思。「若实现觉如五识等」,真正的现觉,例如五识看到东西是不带名言的现量,「不作此解:我今现证如是事境」,「我现在看到青颜色了」,五识絶对没有这个话,它不说话的,它是看到就看到,犹如哑巴看东西一样,他看是看到了,但是说不出来,它没有名言,不起这个概念。
「作此解者」,而说「我看到青颜色、我听到一个很好的声音」,作这个解的是什么呢?「是意识中分别妄觉,非谓现量心心所法」,这是意识里边的虚妄分别,并不是现量的心心所法。现量心心所法是真实的,我们也承认,现量是真的,而所说的「我看到青颜色、我听到悦耳的音乐」,这都是意识里的虚妄分别,并不是现量境。现量不带名言,不会说「是青色、很悦耳」,它不会有这些说法。
成唯识说,现量证时,不执为外;后意分别,妄生外想。故现量境是自相分,识所变故,亦说为有;意识所执外实色等,妄计度故,说彼为无。又彼论说,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故现觉者,必无此智,及与此论:我今现证如是事等。
《成唯识论》里边也这么说:「现量证时,不执为外。」一样的道理,五识现量证境的时候,它看到的只是相分的境界,但不会说那是外境,因为它没有分别。是哪个说那是外境的呢?「后意分别」,后来第六意识生出来之后,它有分别心,「妄生外想」,它虚妄地执著这是在识以外的境。
「故现量境是自相分」,所以说真正的现量境、五识证到的境是识的相分,「识所变故,亦说为有」,这个相分是识变的,也是识内的,这个现量境是有的。这个相分是依他起,是有的,我们也承认有,但不是在识外。
「意识所执外实色等,妄计度故,说彼为无」,而意识所执著的在识以外还有实在的色声香味触等境界,是虚妄计度分别,是遍计所执,是没有的。
这是说,五识观境的时候,是现量,不带名言,缘的是依他起,这是有的;而一旦加了意识名言分别,执为识以外有实色等境,说这是青颜色、那是黄颜色,这是长的、短的、圆的、方的等等,都成了虚妄的计度分别,都是没有的东西。
《成唯识论》又说:「又彼论说,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假智」是带了名言、概念的智慧,以带了名言概念的智慧来观察诸法,那得不到自相,只能得到它的共相。真正要得自相,那要不带名言;你带了名言之后,「到底它是什么?」所看到的都是共相,隔了一层,不是它的原貌。这是介绍《成唯识论》里的一些看法。
「故现觉者,必无此智」,真正现量的时候,能证的那个心王、心所决定不是带名言的「假智」,「及与此论:我今现证如是事等」,以及这样的论调:我现在亲证到这样的事情,看到青颜色、听到好的声音。这个话是带了名言的虚妄分别,是意识后来加进去的。真正现量当中没有这些东西,既不缘共相,也不说「我看到,我听到」之类的话。
论曰:故彼引此为证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现觉所缘,由如梦境,性非实有,故彼汝宗,引此现觉,为证离心外境实有,理证不成。
「故彼引此为证不成」,所以你引现量觉来证明外境絶对实有的,这个不能成立。「此结非也」,这是总结第一句引喻破经部难,「外境实有」不能成立。「现觉所缘,由如梦境」,现觉所缘的东西,跟做梦一样,「性非实有」。梦里也有现觉,而梦境并非实有。「故彼汝宗,引此现觉,为证离心外境实有,理证不成」,那么你们以现觉来证明所缘的境一定是离心之外实在有的,不能成立。更进一层的,你说的现觉「我亲自看到这个,我亲自听到那个」,这已经是意识分别的东西,根本不是现量。
下面再分别地破两边:正量部执心王、心所有生灭,而境没有生灭;萨婆多等执心王心所跟境都有生灭。
庚二 别破
辛一 破正量部等
述曰:次释下三句颂,先破正量部等。
论曰: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
述曰:此解第二句颂。若于尔时起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心外色等实境者。此牒彼计,下正申难。
「次释下三句颂」,第一句如梦的喻总破,后三句再分别破。先破正量部等。
「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你说我现在有这个感觉:我现在已经看到这个颜色,这是实在的外境。「此解第二句颂」,这是解释颂里第二句「已起现觉时」,「若于尔时起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心外色等实境者」,假使这个时候,你起一个现觉,说我现在当下现证,现前看到这些青颜色等实有的外境。「此牒彼计」,这是正量部的话,先重复一下,你们是这么说的,但是话里有毛病。「下正申难」,下面申难。
论曰:尔时于境能见已无,
述曰:释第三句见已无字,申其难意。正量等计六识不并,起此觉时,能见五识实现量者,已入过去,现在非有。所以者何?
当你说这话的时候,观见这些境的那个识(前五识)早就没有了,怎么还是现量?具现前、现在、显现三义,名为现量,时间要属于现在,「尔时于境能见已无」,这个时候能见识都已经过去了,不能叫现在,不是现量。所以你所说的现量有问题。「释第三句见已无字」,这是解释第三句颂「见及境已无」里的「见已无」三字,「申其难意」。
「正量等计六识不并,起此觉时,能见五识实现量者已入过去,现在非有」,正量部认为,六个识不能同时起,例如眼睛看的时候,意识不起;意识起的时候,眼睛不看。那么你说:「我亲眼看到青色了。」看到的是眼识,说话的是意识,等你意识说话的时候,眼识已经过去,不是现量。你说的时候,已经过了那个现见的时间,时间过了,怎么还是现量?不对头。「所以者何」,什么原因?
论曰:要在意识能分别故,时眼等识必已谢故。
述曰:此显二因,成能见五识现在非有。彼此共许,要第六识具三分别,方能起此分别现觉,五识不具三种分别,故不能起此等现觉。此等现觉既在意识,起此觉时,故彼能见眼等五识亦入过去,落谢非有。先见是物,后方起觉,故正见及觉二,时必不俱。能见实现觉,此时既无,宁许此觉有是现量证外境有?若正现量证色等时,缘心内法,无假智诠。故证不成。
「要在意识能分别故,时眼等识必已谢故」,因为在说「我亲自看到青色」这个话时已经带名言,决定是意识纔有,眼识是不带名言的。等到意识起来的时候,眼识早已过去,不是现前了,怎么是现量呢?所以不对。
「此显二因,成能见五识现在非有」,由此二因(唯意识能分别,时眼等识已谢),这时现量能见的眼等五识已经过去;「彼此共许,要第六识具三分别,方能起此分别现觉」,第六识纔有三种分别,能够起这个分别现觉,即「我看到青颜色」之类,这个分别只有第六识有。「五识不具三种分别,故不能起此等现觉」,这三种分别,前五识是没有的,它不能起这个分别现觉,它不会说「我看到青颜色」,五识不带这些名言概念;等到你起这个概念时,决定已是第六意识;第六识起的时候,前五识已经灭掉,已经不是现在,根本不是现量。
「此等现觉既在意识」,这些现觉既然是属于意识,「起此觉时,故彼能见眼等五识亦入过去」,那么等到意识起这个觉,说「我看到青色」这些话的时候,现量能见的眼等五识早已过去,「落谢非有」。
「先见是物,后方起觉」,先要现量看到,然后纔起分别现觉。现量是要当下看到的,当下你现前看到之后,你要起分别现觉说话的时候,现量已过去了。「故正见及觉二,时必不俱」,「正见」是前五识现量见的时候,「觉」是在说我看到青颜色、我听到声音这些话的时候,这两个必定不在同时,「正见」在前,「觉」则在后。
「能见实现觉,此时既无,宁许此觉有是现量证外境有?」能够真实证到现量境的眼等五识,这个时候已经落谢,没有了,怎么能说这个后起的觉是现量,来证明外境实有呢?当你说「我亲眼看到青色等外境」这个话的时候,真正看到青色等境的眼识早已过去,不是现在,不能叫现量,你却还说是现量,这个不对。所以,不能以这后起的「觉」为现量来证明外境实在有。你这个逻辑不合理,里边有毛病。
「若正现量证色等时,缘心内法,无假智诠」,真正的现量在观照色声香味触等境的时候,是缘心里的相分,也没有假借智来表达的。假智诠是借助能够分别的那些智来表达「这是青色」、「我看到」、「我听到」等等的,这些都没有,是不带名言的缘心内的相分。所以你以「我亲自看到青色」这些分别现觉来证明是现量境、外境实有,这个证明不能成立,「故证不成」。
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灯焰、铃声,唯灭相灭,念念生灭;色等法灭,亦待外缘,即随此事长短一期,后方有灭。起证如是现量觉时,眼识不住,故入过去;其境色等,一期未灭。故此唯破起此觉时能见已无,不破所见此时非有。设纵有故,应立量言: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能见已无故,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余论说。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正量部认为「心心所法,灯焰、铃声,唯灭相灭,念念生灭」。他们说灭有两种,一种是念念生灭,不待外缘;一种是一期方灭,亦待外缘。心王、心所,灯焰、铃声,这些法都是当下生了之后就灭。怎么叫「唯灭相灭」?就是「生住异灭」的「灭」,「灭」能够把它灭掉;不要待其他的因缘来灭,就是它本身有生住异灭,生了之后就要灭。心王、心所、灯焰、铃声,这几种法,他们认为是念念生灭、刹那生灭,不要待外缘的。
「色等法灭,亦待外缘」,而色等法——桌子、凳子、山河大地等等这些法的坏灭,要待外缘。假使一座山,一个雷把它炸了,这座山炸开一个缺口,灭掉了一块,这是要待外缘的。「即随此事长短一期,后方有灭」,这些色等法,可以经过一段时间,或长或短,若是桌子、凳子短一点,若是山河大地长一点,一直到最后,它纔灭掉。
「起证如是现量觉时,眼识不住」,眼识是心王、心所,现证的时候,眼识不能尽呆在那里,它是刹那生灭。你当时一眼看到这个青色,第二刹那,看到这个青色的眼识就灭掉了,「故入过去」;「其境色等,一期未灭」,而看到的青等境色,它却不是刹那生灭,它还是存在。
「故此唯破起此觉时能见已无,不破所见此时非有」,所以我们破的时候,就是利用这能见的前五识,它是要灭的,而它看的境色等,并没有破,东西还存在,一期未灭,允许它存在。但是能见的眼等五识,你们也承认是要灭的,既然现量能见的识已经灭掉,不是现在,那不能叫现量。
「设纵有故」,所见的色等境本来是没有的,即使允许你有,也没有问题,也可以破掉你。「应立量言:起此觉时必非现量」,且立个因明的量:你说「我看到青颜色」,起这个心王心所的时候,决定不是现量,为什么?「是散心位,能见已无故」,能见的心已经没有,刹那过去了。「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犹如我们散心的时候去缘百千亿劫、早就过去的事情,你说「我现在看到青色」也是过去的事情,虽然那是一刹那之后,跟百千万亿劫的时间长短有别,但都已是过去事。这把正量部破掉了。
一、自性分别,体唯是寻;二、计度分别,意地散慧诸念为体(散谓非定,简定中慧,意识相应,简五识心,故第六识相应散慧,名为计度分别);三、随念分别,若定若散,意识相应诸念,名为随念分别。(《俱舍论颂疏》卷二)
现在我们把「三种分别」的注释看一看。意识有三个分别,前五识没有这些分别。在《俱舍》里说,前五识有自性分别,没有后两个分别。这个注释对理解上文的「散心位」有帮助。三种分别:自性分别、计度分别、随念分别。
「一、自性分别,体唯是寻」,自性分别是最简单的分别,这个东西!就这么简单地一照就完了,推度的力量是没有的。
「二、计度分别,以意地散慧为体」,「意地」即第六意识,「散慧」不是入定的慧,是散心地的慧心所。计度分别定中没有,以意地散慧为体。
「散谓非定,简定中慧」,定中的慧作用是不一样,这个计度分别是散心里的慧心所。「意识相应,简五识心」,它与意识相应,简别于五识。《俱舍》里说与五识相应的慧心所也有,但它不是计度分别,只有自性分别;而唯识里边说连自性分别也没有。「故第六识相应散慧,名为计度分别」,所以与第六识相应的散慧可以计度:这是长的,这是圆的,这是好的,这是坏的,这是什么人,是哪里来的,是什么时候造出来的,心里怎么策划等等,都是这个散心地慧心所在分别。
我们再看上文那个立量:「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能见已无故,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这个「散心」是散心的慧心所。他没有把这个「慧」说出来,实际上是计度分别,就是与第六识相应散慧,所以他加个散心,各式各样的计度分别都是由这个而来。
「三、随念分别,若定若散,意识相应诸念,名为随念分别」,定中也好,散地也好,跟第六意识相应的念心所,可以把过去的事情都回忆起来,是随念分别。
前面我们说的都是计度分别,「我看到这个青颜色」,本来没有「我」,你说有个「我」;本来能所都是虚妄的,你说「我能看到青颜色」,都是计度分别。本来这个颜色是这么一个色法,青色刺激一下就完了,你硬给它安一个名字,这叫青、这叫蓝,汉语叫青色,英语不叫青,藏语也不叫青,各有不同的名字。这都是人安上去的,天上的青颜色跟青没有直接关系。每一个民族都可以安名字,都可以代表天上的这个青颜色,但是每一个名字都不一样。这个名字是假的,跟天上的青毫不相干。
到这里把正量部执著的「以现量境证明外境实在有」破掉了。正量部跟有部不同:正量部说境可以相续存在下去,只有心是刹那生灭的。论主利用心刹那生灭这个观点来破,你观察现量的那个心,早就过去了,不叫现量;而境随它去,不破也没有大关系。那么萨婆多部承认境也是刹那生灭的,论主说,你心也好,境也好,都已成过去,哪还有什么现量?把这个论点也破掉了。
这些,不是太难。比如你抓住现量,什么叫现量?现前、现在、显现。尤其要抓住现在,他要用现量来证明外境实在有,他说「我现量看到青颜色」这个话的时候,你可以破他,说这些话时根本就不是现量。现量是不带名言的,而说这个话的时候,已带名言,是第六意识的事情。第六意识说这个话,已经在现量之后,这个现量的识早就过去,怎么说是现量?既然不是现量,那不能证明外境实在有。
再一个,梦里边,也有同样的情景,「我看到青颜色」,也有这个现觉,也是第六意识的事情。这个现觉,你说一定是实在有啊?也不一定。梦里边也可以看到颜色、听到声音,但是梦境,都是虚幻不实、没有实境。那么你说「我现在看到颜色、听到声音」,同样跟梦境一样,唯识所变,不是实在有的。
(第二十一讲完)
上一次讲到现量。先是外人提出一切量中现量最殊胜,现量是最真实的,凡是现量的境界,决定实在有。他先把这个前提肯定下来。然后又说,既然能够知道自己看到什么、听到什么,那决定是有现量;既然有现量,那些亲眼所看到的、亲耳所听到的,色也好、声也好,决定是实在有。现量是不虚的;空洞的、没有境相的对象,现量是不能证到的。他以现量为依据,来证明外色等境实在有。
论主反驳说,这个不能成立。现觉,你说「我看到什么、听到什么」,并非一定要有外在实境,梦里也能看到什么、听到什么,而梦是没有实境的,这个大家都知道。既然梦里也可以看到什么、听到什么,那么你怎么好说现在看到什么、听到什么一定有客观实在的外境?用如梦的比喻来推翻他们的观点,以现量证境有不能成立。
再进一层反驳,等到你说「我看到这个东西」的时候,能量的、能观的那个心,刹那生灭,已经没有了,怎么还是现量?你说那个话的时候,根本就不是现量。这是对正量部说的,因为正量部认为心是刹那生灭的,而外境可以维持一段时间。比如这个桌子,做好之后,至少有几十年可以保持它的样子不变,虽然旧一点,总还是桌子;等到时间久了,散掉成木片片,那不能叫桌子,「桌子」这个概念就灭掉。所以驳他的能见的那个心王心所,它已经灭掉了,不能叫现量,以现量证境有不能成立。
接着是破萨婆多部。萨婆多部,又叫刹那论者。他们认为,一切法,不管是色法也好,心心所法也好,都是刹那生灭,前后相似相续,前一刹不是后一刹,前一刹那的东西跟后一刹的东西不同,但是,这两个东西很像,基本上看不出差别。学过生物学的都知道,人的细胞不断地在变化,新陈代谢,今天的你跟十年前的你,细胞恐怕都换光了,但是看样子差不多,小孩子长大样子要变,如果已经长成成人,二十几岁、三十几岁,基本上还是差不多。它是相似相续。色法也如此:河里的水,新的进来,旧的出去,它不断地在变化,但是河还是这条河,我们看看好像没有动,实际上它早就变掉了。今天看的,不是明天看的,也不是昨天看到的;上午看的跟下午看的又不一样,前一刹那看的跟后一刹那看的又不一样。所以称他们为刹那论者。下面是论主破。
辛二 破萨婆多部、大众部
述曰:下破萨婆多等。
论曰:刹那论者,有此觉时,
述曰:此等执境及心心所,皆念念灭,名刹那论。有此觉时,释颂第二句,牒彼所计。
「刹那论者,有此觉时」,这是正破萨婆多部及大众部,「破萨婆多等」,「等」就是指大众部。「此等执境及心心所,皆念念灭」,「此等」即指萨婆多部及大众部,他们认为,不但心王、心所是念念生灭,色等外境也是念念生灭。「名刹那论」,这样的观点称为「刹那论」,有这种看法的人就叫「刹那论者」。
「有此觉时,释颂第二句」,「有此觉时」解释颂第二句「已起现觉时」,起现觉——「看到某个东西」,有这个觉的时候。这时候,不但是能缘的心王心所早已灭掉,就是你所说的现量的境也没有了,哪还有什么现量?
论曰:色等现境亦皆已灭,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及境已无。眼等六识,不俱时起。起此觉时,要在意识,但非现觉。能缘已无,所缘现境亦皆已灭;即此现觉所有诠智,现在缘时,不及现境,此已灭故,故证不成。应立量言: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境已无故,如散心位缘过去世百千劫事。大众部等,刹那既同,六识俱时,虽小不同,颇亦同此。
「色等现境亦皆已灭」,心王、心所刹那生灭,那是前面的,跟正量部一样,已经说过,就不再说。这里是刹那论者,他们也承认,色法也是刹那生灭。那么论主破他们说,不但心、心所已经灭掉,就在你说话的这个时候,你所缘的色等外境也已经灭掉。
「色等现境亦皆已灭」这句话是解释第三句颂里的「及境已无」四字。
「眼等六识,不俱时起。起此觉时,要在意识,但非现觉」,在说「我看到这个东西」时,已经是意识在分别。「能缘已无,所缘现境亦皆已灭」,不但是能缘的心已经没有,所缘的境也刹那生灭,也没有了。「即此现觉所有诠智,现在缘时,不及现境,此已灭故」,就在现觉——你说我亲眼看到这个东西等等,说这话是第六意识在前五识之后说的。「不及现境」,前五识不带名言,它们正现量的时候,不带名言,你不能说;「此已灭故」,等到你说之后,前五识的心已灭掉,境也已灭掉,哪还有什么现量?那个话是第六意识说的,不是前五识现量,「故证不成」,所以,你以现量来证明你所看到的色等外境实在有,不能成立。
「应立量言:起此觉时必非现量」,起「我看到这个东西」这个觉的时候,这个觉决定不是现量,「是散心位」,决定是散心位的计度分别,计度分别决定是散心的,入定的心没有计度分别。为什么说它不是现量?「境已无故」,你当时看到的境界,在你说话的时候,早就没有了,怎么还是现量?现量是现实的境现前看到,现在境都没有了,你怎么说是现量?「如散心位缘过去世百千劫事」,散心的时候缘早已过去的事情,你现在缘的也是过去的事情,也不是现量。
「大众部等,刹那既同,六识俱时,虽小不同,颇76亦同此」,大众部也跟有部一样,都是主张刹那生灭,但大众部认为六识可以同时生起,这一点跟有部不一样,也同时可以破。
论曰:如何此时许有现量?
述曰:此双结难,释第四句颂。正量部等,起此觉时,能见已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萨婆多等,起此觉时,其境亦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故说现觉证有外境,为证不成。
「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这是总的归纳。能缘的心已经没有,所缘境也没有,你怎么说还有现量?现量都没有,怎么能证外境是实在的?这当然是荒谬的。「此双结难」,用这一句话,把两个难都结了。对正量部说,能缘的心已经灭掉,对萨婆多部说,不但能缘的心已灭掉,所缘的境也已经灭掉,在这个情况之下,怎么还有现量?「释第四句颂」,这句话是解释第四句颂「宁许有现量」。「正量部等,起此觉时,能见已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这是破正量部的难。正量部,「起此觉时」,说「我亲眼看到某个颜色」这个话的时候,「能见已无」,能见的心王、心所早就没有了,怎么还说现量?「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怎么还能以现量来证明外境实有?所以论文以「如何此时许有现量」做一个总结,破正量部的难。
接着破萨婆多部、大众部。「萨婆多等,起此觉时」,同样的,你们萨婆多部、大众部说「我亲眼看到某个东西」,起这个觉的时候,不但是心王、心所早就没有了,「其境亦无」,那个外境也没有了,根本谈不上现量。「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心也没有,境也没有,你说这话的时候,哪还有现量?怎么证明外境有?这是双结正量部和萨婆多等部的难。
「故说现觉证有外境,为证不成」,所以你们以这个现觉来证明外境实在有,这是不能成立的。
既尔,大乘许六识并,起此觉时,能见、所见二俱现有此现量觉,其义如何?五识俱意,若同五缘,是现量摄,不起此觉;若起此觉,必不同缘,假智诠故。五识前时,既由意引,今相续生,不假意识;意识起亦余二量摄。或五同时,或刹那间,亦无过失;然缘心内境,有此现觉生。
「既尔」,既然如此,那么,你们大乘是怎么说的?
二乘(正量、萨婆多部等)不许「六识并」:五识正在缘境的时候,意识还没有起(它们不能同时生起);等到后一刹那意识生起,知道我看到那个东西,这时先前真正能看的前五识已经过去,已经灭掉。而大乘则允许六识可以同时生起。「大乘许六识并,起此觉时,能见、所见二俱现有此现量觉」,「能见」是第六意识,「所见」是前五识所缘的东西,生起这个觉的时候,如眼识正在看东西时,意识也可以生起,二者都在一个时间同时存在,那应当是现量,该是可以证明。「其义如何」,他们问:这个意思,你们怎么解释呢?
下面是大乘的解释。「五识俱意,若同五缘,是现量摄,不起此觉」,意识可以跟五识同时起,但是五识俱意(跟五识同时起的意识)「若同五缘」,假使这个意识跟前五识一起缘境,「是现量摄」,也是现量,不是分别意识;虽是现量,这时它并不说话,现量是不带名言的;「不起此觉」,这时,「我看到东西」这个话它不会说,因为这个话已经是名言。「看到」是概念,「东西」也是概念,「颜色」也是概念。真正由现量观察的时候,这些名言都没有。
我们大乘承认意识可以跟五识同时俱起,当五识缘境时,意识也在缘。由此你们说:「起此觉时,能见所见二俱现有此现量觉,其义如何」,认为这时意识有「亲眼看到、听到」等等概念,就说这个是现量觉,这个话该可以证明外境实有了吧?不对!这个跟五识同时俱起的意识,是现量境,它不带名言;这时候它「不起此觉」,不会说「我看到什么颜色」等那些话。说那些话的时候,已是后头不与五识俱的意识了,那不是现量。
「若起此觉,必不同缘,假智诠故」,假使起「我看到东西」这个觉的时候,决定不是同五识一起缘境的那个意识,因为那个与五识俱的意识是现量觉,不带名言;你带了名言,说「我看到了」,决定是后起的意识,因为它是「假智诠」,假借名言来解释它的内涵,不是真实的智慧。那不是现量觉,不是与五识同缘境的意识,而是后起的意识。意思还是跟双结破你们的难一样。
下面一段文是辩大乘中前五识与第六意识之间的关系。
「五识前时,既由意引」,五识将生的时候,先要有意识作等无间缘把它引出来,五识的生起要靠意识引出。「今相续生,不假意识」,随后,使它继续生下去的,就不一定靠意识,它自己就可以相似相续。这是说前五识生起的情况。
「意识起亦余二量摄」,前五识是现量,而意识起,不但可以是现量,也可以是另外二量(比量、圣教量也可以,比量、非量也可以。照论里的意思,取比量、圣教量好一些)。「或五同时,或刹那间」,或者是跟五识同时的现量,或者是刹那之后的比量、非量、圣教量,都可以。与五识同时缘的意识,决定是现量;而在刹那以后,其他两个量也可以。我们这样解释,「亦无过失」。我们大乘虽然「许六识并」,第六意识可以跟前五识同时生起,也没有过失,还是如我们先前说的,同样能解释。
「然缘心内境,有此现觉生」,只是由于缘心的内境而产生这个现量。见分缘相分的时候,或者是意识缘内境相分的时候,有这个现觉生起,到后一刹那的意识说「我看到什么」等等,这时已经不是现量,是虚妄的计度分别了。真正的现量,是在缘相分的时候,这个时候它不带名言,不作外境想。
这里是辩论。大乘说,因为二乘认为意识跟五识不同时,所以无法用现量证境有:当看到「色境」的时候,是前五识,是现量;但是当意识说「我看到」的时候,前五识已经过去,境也没有了,那根本就谈不上现量。所以,以现量来证明实有外境,不能成立。那么,大乘不是也承许意识可以跟前五识同时生起吗,那是不是说你先前破斥二乘所依的提前也给打破了呢?没有。二乘说一边五识在缘现量境,一边意识说「我看到那个境」,二者都是同时的,哪有这样的现量?而大乘说的与前五识同时生起的意识也是现量,但这个意识是不带名言,不会说「我看到那个境」等等;等到刹那以后的那个意识,纔是带名言,会说「我看到那个境」等等,这个意识就不是现量了。所以,依大乘的说法,我们前面的解释没有过失。这就把以现觉来证明外境实有的观点破掉了。
(第二十二讲完)
上一次讲到第二个外难「现量证境有」。先是说一切量当中,现量是最踏实、最实在的。外人根据这一点,说我们看到色境、听到声音等等是前五识的作用,既然我们亲自看到、听到,就表示有现量境。前五识是现量,既然是现量,那一定有外境;若没有外境,就没有现量。
这个话本身就有毛病。论主回答说「现觉如梦等」。梦里边没有外境,同样可以说我看到什么、听到什么。再深入一层分析,「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你说的看到什么、听到什么等等,早已不是现量了。能看的是心王心所,第一刹那见到,第二刹那已经灭掉,你说的这个话是第二刹那意识知道之后纔说的,前面那个现量的心已经没有了。如果根据萨婆多部,境也是刹那生灭的,那么所观的境也没有了,哪有什么现量呢?
这里不是说现量没有,现量是有的,但不是像正量部、萨婆多部所说的与实际的外色相对的现量。大乘唯识宗说现量是有的,现量所现的是相分。心王心所缘相分的时候,前五识是现量;哪怕是跟前五识同时生起的五俱意识也是现量。但是这个现量,它不执为外境,也不带名言。等到第六意识起计度分别,执为外境,认为是实在有的时候,早已不是「现量」,而是「非量」。现量的时候,并没有执著为外境。论主并不否定现量,否定的是外人以现觉证明有实在的外境。
下面是附带的一个问题。现量的问题已经破掉,还有记忆的问题。外人说,我现在记得昨天我看到什么东西,有这个记忆,昨天看到的东西决定是实在有,也是现量境。能够记得到,那一定是有外境;外境没有的话,过去的事情没有亲自感受到,现在不会记起来。
戊二 释忆持执
己一 外人救
述曰:下破忆持,先外人救。
论曰:要曾现受,意识能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
述曰:谓彼救言,要曾过去眼等五识现受此境,今时意识方能忆持,非先未受,后意能忆。此则泛说先缘后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显过去世现境非无,是曾五识现所受故。
「要曾现受,意识能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意识想起昨天我看到什么、听到什么,决定是前五识过去曾经现量地听过、看过。既然现在能记起,那么过去决定有曾经现量受到的境,这个现量受的境决定是外境实在有的。他们又这么来救。
「谓彼救言,要曾过去眼等五识现受此境,今时意识方能忆持」,过去的前五识曾经「现受此境」,或者眼睛看,或者耳朵听,或者鼻子嗅等等,过去有这个经验,现在纔能够记起来。这个跟现在唯物主义的意思差不多。「非先未受,后意能忆」,假使以前没有亲自感受到,没有看到,没有听到,没有嗅到,没有碰到,后来的意识就不能回忆这些事情。
「此则泛说先缘后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这是泛泛地说,一定要先缘外境,然后能够记忆;既然现在能够回忆,那么这个先缘的外境决定是有的。「显过去世现境非无,是曾五识现所受故」,我们之所以能够记起过去的事情,是因为那个事情在当时由前五识现量地感受过的,现量有这个经验——眼睛看到、耳朵听到、鼻子嗅到。其目的还是证明过去有现量境,有曾受境。
论曰:见此境者许为现量,由斯外境实有义成。
述曰:曾现受境明了五识,既许非无,能见此心追忆意识,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许曾现识现量所摄。现量曾有境,今时方能忆,故此所缘,定心外法;又追忆识,由曾现受,亦现量摄,故知外境实有义成。若无外境,无曾所受;无曾所受故,现量亦无,云何今时有忆持识?由斯外境实有成也。此外救已。
「见此境者许为现量」,还是回到现量上来。过去能看到这个境,或者能听到那个境,决定是现量。「由斯外境实有义成」,既然是现量,那么外境肯定客观存在,是有的。「曾现受境明了五识,既许非无」,过去曾经明明白白地了别、现受那些境界的五识,既然不能说它没有,「能见此心追忆意识,亦定是有」,能够回忆到当时曾经有这些经验的意识,也一定是有的。
「彼此二宗,许曾现识现量所摄」,「二宗」即大乘唯识宗跟外宗,彼此都承许过去曾经经验的那些识是现量。虽然都承认现量,内涵却不同:正量部、萨婆多部等认为,过去的现量是缘在心识外显示的境界;而大乘唯识宗说,这个现量缘的是识变的相分。
「现量曾有境,今时方能忆」,过去现量有这个境界、有接受的经验,现在纔记得起来;过去没有这个经验,现在不能记得起来。「故此所缘,定心外法」,所以这所缘的曾有的现量境,决定是心外的实在的法。「又追忆识,由曾现受,亦现量摄」,能够追忆过去的那个识也是现量,它也曾经亲自现量地感受过;若没有现量的受,它怎能回忆?「故知外境实有义成」,所以,从这两方面看,外境决定是实在有的。
「若无外境,无曾所受;无曾所受故,现量亦无,云何今时有忆持识?」假使没有外境,过去没有那些经验,曾经看到、听到等等都没有;没有这些经验,现量也没有;现量没有,怎么现在能够回忆起来?「由斯外境实有成也」,讲了半天,还是要承许他们的「外境实有」。
「此外救已」,这是外人的救。这个救也很勉强。前面讲过,现量,唯识宗也承认,但这个现量境不是外境,而是识内的相分;这个现量缘的时候,不作外想,并没有说这是在识外的,也不带名言。下面论主破。
己二 论主破
述曰:下论主破。破中有二,初总后别,此总非也。
论曰:如是要由先受后忆,证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如是要由现量先受外实有境,后意方忆,以此道理,证离心外境有不成。
「破中有二,初总后别,此总非也」,先总的否定,然后再分别解释。「如是要由先受后忆,证有外境,理亦不成」,你们现在换一个方向,说过去曾经受过,现在纔能回忆,证明有过去受过的客观的外境。这个话道理上说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是要由现量先受外实有境,后意方忆」,这是外人的说法,「以此道理,证离心外境有不成」,你们以这样的说法证明离心外境有,这是不成立的。
论曰:何以故?
述曰:外人复问,为何义故证境不成?下论主破。
颂曰:
如说似境识,从此生忆念。
述曰:然旧论本,句句别明,分为二段,岂如今者合一处明,义相违故,但申正理,夺彼忆持。如前所说,似境之识,后生忆持,非缘离心外境,识后有忆持也。
为什么不成立?「外人复问,为何义故证境不成」,你们说不成立,什么原因?「下论主破」,以半个颂来破。
「如说似境识,从此生忆念」,这个境还是在内识,并不在识外;生起这个忆念是可能的,也是现量,但不是在识外。「然旧论本,句句别明,分为二段,岂如今者合一处明」,这是旧译跟新译的比较。「义相违故,但申正理,夺彼忆持」,以我们解说的正理,把外人的忆持执驳掉。「夺」,驳掉的意思。
「如前所说,似境之识,后生忆持,非缘离心外境,识后有忆持也」,这个跟前面说的一样。前面说过,我们缘的境是识内的相分,「似境之识」,它好像是客观的境,实际上不是;「后生忆持」,因为过去有这个经验,后来能够想得起来。这个想起来的忆念境,并不是心外的一个境,并不是如你们所说,缘的境是心外,而后来纔有忆念。先前缘的境就是识内的相分,「后生忆持」这是可能的,不能因为后来生忆念就说前面缘的境决定是识外的,这样说不合理。
论曰:如前所说,虽无外境,而眼识等似外境现。
述曰:释初句颂,夺彼曾受离心外现境之识。谓如前说,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转等,及初论首说,识生时似外境现,虽无外境,眼等五识似外境现,已广如前。
「如前所说,虽无外境,而眼识等似外境现」,如前面所说的道理一样,虽然没有外境,但是眼等识可以「似外境现」,眼识生的时候,它有相分,就像外境一样地显现。这在现量的时候,并不是外,等到第六意识分别的时候,纔说「这是外境」。所以说,并不是真的外境。「释初句颂」,这是解释第一句颂「如说似境识」,「夺彼曾受离心外现境之识」。
「谓如前说,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转等」,如前面讲「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等等,根是种子,所缘的境是相分,那个境是识的相分,并没有离开识。「及初论首说,识生时似外境现」,本论开头也讲过,识生的时候,它的相分好像是外境一样地现出来。「虽无外境,眼等五识似外境现」,虽然没有外境,眼等五识所缘的相分好像是外境,实际上在识内。「已广如前」,这个道理前面说了很多。
既然前面说过,所缘的境是「似外境现」,是识内的相分,并不是真的外境;后来生忆念的时候,还是缘以前的「似外境」的境界,并非一定是识外有那个境。所以你们这个逻辑还是不合理的。
论曰:从此后位与念相应,分别意识似前境现,
述曰:释颂下句,夺彼忆持。谓从过去似境五识,今此后位,与别境念相应之时,有缘过去分别意识,变似前五识所缘境现。无曾现在受离心境眼等五识,从此今时与念相应,有一意识缘前五识离心之境。
「从此后位与念相应,分别意识似前境现」,以前缘这个境之后,后来跟念相应的分别意识可以把以前的境相似地现出来,比如说以前、昨天看到什么。
「释颂下句」,这是解释颂第二句「从此生忆念」,「夺彼忆持」,把他们的忆持执驳掉。「谓从过去似境五识」,过去缘似外境的五识,「今此后位」,到后来,「与别境念相应之时」,与别境的念心所相应的时候。「别境」,即心所法中的五个别境心所,其中的念心所能够把以前经过的事情忆持不忘,意识跟「念」心所相应的时候,把以前的事情回忆起来,所回忆的还是似境,并不是外境。这就是说,当分别意识与念心所相应的时候,有这么一种情形出现:「有缘过去分别意识,变似前五识所缘境现。」缘过去的分别意识,变现一个跟前面五识所缘的境相似的相分,可以回忆以前的事情。
「无曾现在受离心境眼等五识,从此今时与念相应,有一意识缘前五识离心之境」,前五识是现量,过去曾经现量受的境界是离开心识的客观外境,这个境缘过之后,意识分别出来是心以外的,这种情况是没有的。「分别」,意思是你自己虚妄分别出来的,「外境」实际上是识内的。现量受的时候,并不作识外的想。所以说虽然后来能够跟念相应,能够回忆以前的事情,那还是在以前识内的境现,并不在识以外。
论曰:即说此为忆曾所受。
述曰:即说于此分别意识,缘曾现在不离识境,名为忆持曾所受识。所以者何?由曾五识,及同时意,缘即识境,熏成种子,今时相续,意于此位,能忆前境,名为忆持。非曾五识境实离于心,今时犹有意识缘之,名曾受识。
「即说此为忆曾所受」,这叫做「现在回忆过去受过的事情」。回忆的还是以前的识内的境界,并不是说能够回忆就证明这个境界决定在心以外,这个不合逻辑。
「即说于此分别意识,缘曾现在不离识境」,「曾现在」就是过去的现量境,这个分别意识缘过去的现量境,并没有离开识的境,这个叫「忆持曾所受识」。过去缘的现量境,不离识;现在回忆那个境,并不是说那个境就是离开识的。
「所以者何」,为什么?「由曾五识,及同时意,缘即识境」,过去的五识以及跟它同时的意识,缘的境都是相分,就是那个识的境,没有离开识的境;「熏成种子」,缘了之后,现行熏种子,这个种子还在;「今时相续,意于此位,能忆前境,名为忆持」,这个种子的能力,它跟念心所相应,现在的意识生起来,可以把以前的事情反映出来,能够「忆前境」,回忆到以前的事情,这个叫忆持。
「非曾五识境实离于心,今时犹有意识缘之,名曾受识」,五识曾经缘心外境,现在的意识去回忆那个时候的事情也是心以外的境,这叫忆持,这是你们的说法。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五识缘的是心识内的境,意识缘的、反映出来的,也是过去识内的那个境,这个纔是「忆持」,并不是说五识当时缘的是识外的境。
这是他们转个弯,混淆是非,结果还是被论主很简捷地指出来。不能说过去现量的境就是识外的,那还是识内的。识内的境也可以回忆,所以说能回忆的境不一定就是心以外。
论曰:故以后忆证先所见实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道理既尔,故汝所说,以忆持故,证曾五识所见实有,其义不成。直以自宗,释外所难,夺他所说,更无异理。如说汝细心,即我第八识。然旧论本,上来所说一颂半文,异常难解,披者当知77。
「故以后忆证先所见实有外境,其理不成」,你们用后来能够忆念先前的事情,来证明以前所看到的是实在客观的外境,这个道理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个忆念只能证明过去缘的还是识内的境,并不能以有忆念为理由来证明过去缘的境是心以外的实境。
「此结非也」,这个就是结论,否定外人的救。「道理既尔」,你们的说法不能成立。按我们的说法,过去所经历的境是识内的,现在第六意识就可以回忆到那个境;并不一定要识外的境第六意识纔回忆到。所以你们这个说法我们不承认,我们有我们的解释。「故汝所说,以忆持故,证曾五识所见实有,其义不成」,你们说的因为后边有忆念,所以前五识所缘的境界是实在有,这个道理是不成立的。照我们的说法,识内的境也能忆念。
「直以自宗,释外所难」,直接以唯识宗自己的主张来解释他们的问难,不再从他们的角度去批驳。「夺他所说」,驳斥他们的主张。「更无异理」,更没有其他的道理了。这个也有例子,「如说汝细心,即我第八识」,在其他的论里有辩论说,「你们说的细心,就是我们说的第八识」。以第七识、第八识来解释那些现象,其他的论里也有这个说法。不直接批驳对方,而用自己本宗的主张来否定对方的说法,这样也是可以的。这里以「细心」跟「第八识」的例子来作比喻。
「然旧论本,上来所说一颂半文,异常难解」,过去的译本中,对前面所说的一个半颂的解释极难懂。「披者当知」,你自己去看之后,就会知道。
到这里为止,第二个问难已经被论主驳掉。
总结一下:外人以能够现量生起我看到、我听到等等感觉,来证明一定实有客观外境。论主首先举个喻,「现觉如梦等」,驳斥他们这个话是不对的。做梦的时候,也可以看到、听到,但是大家都知道,梦境并非实有,都是虚妄的。既然梦里也可以看到、听到,怎么好说你听到、看到的一定是客观的外境?不一定,梦里边,根本就没有。
再进一层说,「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你说的客观的现量境在你说话的时候早就过去了,能见的眼识也已谢灭,「宁许有现量」,怎么还是现量?你说这个话时是第六意识分别,根本不是现量。第六意识是虚妄分别。现量的时候,境不在外,境就在识里边,这个我们也承认,有现量。前五识缘相分的时候,是现量缘,此时不带名言,不作它是外境想;到你第六意识生起来之后,虚妄分别,是遍计执,认为那是在识以外的,这就错了。你们以这样子错误的思想来证明有现量境,当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