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浙水慈云寺显密教观沙门 续法 集
杭省仁和武林西池乐土子 何清 校
京兆宛平橝柘优婆塞半悟老人鲁心斋独力捐资
△癸二。六入二。子初。总征。
复次阿难。云何六入。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梵语鉢囉吠奢。此云入。有二义。一吸取义。根能吸入尘境故。二涉入义。根尘互相涉入故。不言根而言入者。根以能生为义。入以揽尘为义。然有能入所入。光明经云。眼根受色。乃至意分别法。而云六者。此即十二处中内六处耳。是为愚色不愚于心者说。故开一色为眼等五根。合心为一意根。中根闻中得悟也。诸经论中原无此科。今经重在根性。如见道显见。修道显闻。证道显觉。欲令悟入。相虽六而性常一。用或背而体相知。为破相妄以显性真。故特开此一科。即令三科异诸经论。且如六入根并色法。各具浮胜二相。六成十二。见等。心法。谓有见闻齅尝觉知六精明性。亦属开色合心门也。十二处中。根尘各分十二色相。成二十四。根性止有见等六精。亦开色合心也。至十八界。根尘色相。共二十四。见性识心。二六十二。是开色开心也。
复次者。次前五阴复起六入故。云何者。征起词。六入。虚妄相也。下云。黏湛发见。见精映色。是见相妄。又云。结色成根。流逸奔色。根尘相妄。本性二何真实性也。谓于色心法上。了知惟是名色。觅我我所俱不可得。此之显妄无性。犹通权教。今约无性之性。即显真常实性。下云。知见无见。斯即涅槃。反闻闻自性。性成无上道。是显见闻性真。又云。明不循根。六根互用。闻复翳根除。尘销觉圆净。是显根尘性真。又云精研七趣。皆如空花相妄也。又云。大地含灵。本元真如。性真也。华严云。知眼无生无自性。说空寂灭无所有。故云六入本真如性。
△子二。别释六。丑初。眼入。
眼见以明暗为能入。色空以眼见为所入也。后五入准知之。
△分三。寅初。法喻以标依真起妄。
阿难。即彼目睛瞪发劳者。
先举喻。彼者。指色阴文以喻眼妄。目睛。清明眼也。喻觉性。定眼直视曰瞪。喻无明业相。劳。赤眚病也。喻眼根妄见。劳见狂花。喻妄见尘境现相。
兼目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兼下。次合法。非但曰兼。略释之。空花固为目上劳相。末也。而目又是菩提心上劳相。本也。摄末归本。故云兼耳。下云。心性狂乱。知见妄发。劳见发尘。如劳目睛。狂花乱起。详明分三。法上二。初总。一菩提觉心。二无明业识。三见分。四相分。此为六入总法也。二别。一真见。二妄见。三眼根。四色尘。此为眼入别法也。喻上一。一目。二瞪。三劳。四花。皆初一性真。后三相妄。又初为本。后为末。中则对初为末。对后为本。将喻合法。推末由本。故云同是菩提劳也。下云。于妙圆中。黏湛发见。见精映色。结色成根。流逸奔色。后之耳塞劳声。鼻畜劳冷。舌舐劳甜。身触劳热。意览劳眠。喻法例此可思。
又阿难下。应缀文云。云何眼入本如来藏妙真如性。余五例知。
△寅二。即法以辨相妄无体二。卯初。约二尘明其无有实体。
因于明暗。二种妄尘。发见居中。吸此尘象。名为见性。
因下。初托尘妄现也。首二句。明所托之尘。次二句。出妄现之见。名为句。结成其名目。
此见离彼明暗二尘。毕竟无体。
此下。后离尘无体也。吸者。入也。如磁能吸铁。鼻之入息吸取香意。尘曰象者。论曰。犹如明镜。现于色像。现识亦尔。随其五尘。对至即现。准知明暗皆如影象无体矣。下云。见精映色。如蒲萄朶。离彼无体者。前文但约离明见暗。而显见之不随明灭。今若明暗双离。见性毕竟无体。又明暗色空。尚如影象。况所发妄见及所结二根。岂有实性得耶。
问。前显见性有体。而破缘心离尘无体。今何又言离明暗空。是见元同龟毛无体耶。答。有二意。一令舍末取本。前以阿难认著缘心。不取见性。故托见性以显其有体。令舍缘心而取见性也。今以阿难认定见性。不悟藏性。故复示言。见性无体。亦是菩提劳相。令其即见性而取为真如性也。二为破相显性。前破缘心。指根性后。但惟显性。不复论根。所以极表其离尘有体之真。今因已领真性。尚执六根别有体相。未融一性。更须令知六入无自体相。全显一真。所以极破其离尘无体之妄。故此所说见性。乃根中局执之自性。非同前离眼廓周之见性也。就此破相。亦欲其离相。即妙真如性耳。岂同破缘心。一定无体哉。
△卯二。约三法推其无所从来二。辰初。举法总标。
如是阿难。当知是见。非明暗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非明暗。不他生。非根出。不自生。合则不共生。不于空。非无因。故知性本无生。当体即空也。
△辰二。征起别破三。巳初。破境生。
何以故。若从明来。暗即随灭。应非见暗。若从暗来。明即随灭。应无见明。
何句。征。若下。破。见从明来。不当见暗。以暗时无明。见随明灭故。见从暗生。明来暗谢时。见亦随灭。不当见明。以明暗相背故。
△巳二。破根生。
若从根生。必无明暗。如是见精。本无自性。
单根能生见性。即不假于明暗。明暗若离。见本无性。问。下云浮根四尘。流逸奔色。又云。聚见于眼。何非根生。答。浮胜二根俱属色法。下云。见精映色。结色成根。见性灵明。乃属心法。上云。如是见性。是心非眼。则知见非浮胜生矣。又云。聚见眼者。谓眼根家。是见性聚落之处。非生处也。下云。不由前尘所起知见。明不寄根。寄根明发。上云。眼能显色。如阿那律。无目而见。是知见精自性。非从眼根生也。
△巳三。破空生。
若于空出。前瞩尘象。归当见根。又空自观。何关汝入。
见从空出者。进前既可瞩四尘。观万象。退归亦当瞻二眼。见五根。又空自能观者。即是物能见我。与汝眼入何预。名为汝之见性耶。又上根境破非因缘。此空破非自然生也。
△寅三。依法以结会妄归真。
是故当知。眼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上二句结相妄。下二句结性真。是故者。以是无生无体之故也。眼入者。眼根所发见精也。无有实体。故虚。无所从来。故妄。上云。彼无眼者。非见全无。颂云。一处成休复。六用皆不成。则见相元妄矣。性者。乃法界真如藏心所发见性也。上云。如是见性。是心非眼。颂云。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则见性自真矣。盖见自无实体者。以其体即真如。故非因缘。又见无从来处者。以其出自藏心。故非自然。则此一真无障碍性。非由空明心眼矣。那律证见。成圆通眼。下五倣之。
△丑二。耳入三。寅初。法喻以标依真起妄。
阿难。譬如有人。以两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劳故。头中作声。
先喻也。上则目瞪成劳。空见花。此则耳塞成劳。头作响矣。人喻九界众生。两手十指。喻十界生灭与不生灭心。急喻忽然顿起。塞喻真妄和合。耳喻真性智。劳喻无明妄闻。头喻本觉理。声喻现尘境相。
兼耳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兼下。次法也。耳对菩提。性真也。劳对瞪相。相妄也。法喻对合。真妄如是。今摄喻入法。会妄归真。则头耳与劳响。皆菩提心上所发之劳相也。塞即业识。劳即转识。声即现识相。不言塞发劳相。畜发劳相。从义便故。无明一动。六根齐发。言不顿彰故。
△寅二。即法以辨相妄无体二。卯初。约二尘明其无有实体。
因于动静二种妄尘。发闻居中。吸此尘象。名听闻性。此闻离彼动静二尘。毕竟无体。
动即有声。静即无声。由尘发知也。发闻下。因根有相也。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故名闻性。耳既有闻成体。无境根自不立。故云离尘无也。
△卯二。约三法推其无所从来二。辰初。举法总标。
如是阿难。当知是闻。非动静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如是者。如说离尘无体。明是菩提劳相也。结前义旨。阿下。起后所以。
△辰二。征起别破三。巳初。破境生。
何以故。若从静来。动即随灭。应非闻动。若从动来。静即随灭。应无觉静。
闻从静生。万窍怒号时。应灭不闻。以动来静去故。闻从动生。应闻动不闻静。以寂然无声非其生处故。令二境处齐闻。明非动静来矣。
△巳二。破根生。
若从根生。必无动静。如是闻体。本无自性。
根以取境为体。声无生灭。闻性同于枯木矣。又根是色。闻是心。闻性岂从色根生乎。
△巳三。破空生。
若于空出。有闻成性。即非虚空。又空自闻。何关汝入。
空若有闻。成耳根性。应名耳闻。非顽空相。又空自闻声。与汝耳何涉。今汝钟鼓尽闻。何云闻属空耶。
△寅三。依法以结会妄归真。
是故当知。耳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上半。瞪发劳相。下半。同是菩提。耳入虚妄者。一耳根相。色也。二耳闻相。能闻外故。心也。故云耳入相妄。本性真者。一色根性。耳闻性也。二心根性。真如性也。绝能所。离内外故。本觉性中。不属因缘。况非因缘。不属自然。况非自然。是以观音。思惟非动静。非根出。故能亡所而闻尽。此则知耳之虚。证非因缘性也。修习非空生。故能觉空而寂灭。此则知入之妄。证非自然性也。由此耳根圆通。获二殊胜。
△丑三。鼻入三。寅初。法喻以标依真起妄。
阿难。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劳。则于鼻中闻有冷触。因触分别通塞虚实。如是乃至诸香臭气。
缩气曰畜。鼻喻真性。畜喻背觉合尘。劳喻妄齅。触喻妄境。训触为气。文顺易显。呼则热气触鼻。吸则冷气触鼻。准下。触属身尘。气属鼻尘。今双通。故云闻冷触诸香臭气。冷则分塞分实无臭。热则别通别虚而香。故云乃至。又通塞约息尘。香臭亦鼻境。虚实约鼻根。鼻虚则气通。通则气有出入。分别香臭。鼻实则气塞。塞便不闻香臭矣。
兼鼻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兼下。法也。能劳之鼻。所劳之气。皆劳菩提心而现也。
△寅二。即法以辨相妄无体二。卯初。约二尘明其无有实体。
因于通塞二种妄尘。发闻居中。吸此尘象。名齅闻性。此闻离彼通塞二尘。毕竟无体。
根境对待。齅始得成。通塞若无。则齅无体。发闻居中者。性中相知故。名齅闻性者。用中相背故。耳则听闻。鼻则齅闻也。
△卯二。约三法推其无所从来二。辰初。举法总标。
当知是闻。非通塞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当知上。脱如是阿难。初句举法体。余句总标列。
△辰二。征起别破三。巳初。破境生。
何以故。若从通来。塞则闻灭。云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则无闻。云何发明香臭等触。
若来于通。遇塞则灭而不知。知塞。非从通有矣。设发于塞。通时应不闻香臭。闻触。非从塞有矣。何云齅从尘境生乎。
△巳二。破根生。
若从根生。必无通塞。如是闻机。本无自性。
机者。弩之牙也。譬眠伏之根。触香气等。有发闻之义。闻机。因乎通塞成性。离尘。息机归寂然矣。
△巳三。破空生。
若从空出。是闻自当回齅汝鼻。空自有闻。何关汝入。
齅出于空。空为能生。则汝鼻根应成外境而为所闻。是则往前齅于香尘。退回齅于汝鼻。纵空自闻。何用汝鼻。
△寅三。依法以结会妄归真。
是故当知。鼻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周利知鼻根相妄性真。故能反息循空。而证圆通也。
△丑四。舌入三。寅初。法喻以标依真起妄。
阿难。譬如有人。以舌舐吻。熟舐令劳。其人若病。则有苦味。无病之人。微有甜触。由甜与苦。显此舌根。不动之时。淡性常在。
以舌舔物曰舐。口唇侧边曰吻。舐之不已曰熟。熟舐则舌家劳。苦甜是舌劳相。人喻九界。舌喻真性智。吻喻真性理。舐喻不如实知。不觉心起而有其念。劳喻无明妄知。熟舐喻真妄和合熏习不断。苦甜喻妄现尘境。人病味苦。喻七趣烦恼苦境。无病人甜。喻三乘无恼乐境。不动淡常。喻诸佛纯真一味。无苦无乐。湛然常住。
兼舌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兼舌下。合法。舌舐成劳发甜苦。性迷起劳现舌根。故兼舌劳。同为菩提劳也。
问。淡常不动。何不喻真。答。对甜苦以明淡。故总一妄境。非本不动。何可为真。无动无不动。非佛亦非生。本来无一物。始得性如如。
△寅二。即法以辨相妄无体二。卯初。约二尘明其无有实体。
因甜苦淡二种妄尘。发知居中。吸此尘象。名知味性。此知味性。离彼甜苦。及淡二尘。毕竟无体。
吸甜淡尘象。成尝知味性。离彼甜淡外。尝性体亦无。问。甜苦淡三。何云二尘。答。甜苦。略举二味摄余辛酸盐等。共为一种。淡自为一种。故云二也。又初二各分二尘。后四皆前开后合。通开香臭。变开甜苦。合开违顺。生开寤寐。而塞淡离灭。合而不加也。以开对合。故唯二耳。
△卯二。约三法推其无所从来二。辰初。举法总标。
如是阿难。当知如是尝苦淡知。非甜苦来。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于空生。
如是尝苦淡知者。谓如此舌能尝苦尝淡知味性也。
△辰二。征起别破三。巳初。破境生。
何以故。若甜苦来。淡则知灭。云何知淡。若从淡出。甜即知亡。复云何知甜苦二相。
若甜下。知淡则不从甜苦来也。若从下。知苦则不从恬淡出也。
△巳二。破根出。
若从舌生。必无甜淡及与苦尘。斯知味根。本无自性。
味无知亦无。云何从根来。
△巳三。破空生。
若于空出。虚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关汝入。
空出者。知味性从空出生也。空自味者。空自知味。自能尝也。非口知者。非汝口中所知之味。不必用汝口也。上三句。单约空自知味尘。下二句。兼舌入各不相关。
△寅三。依法以结会妄归真。
是故当知。舌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是下。尝精相元妄也。本下。知性体本真也。憍梵鉢提于此圆通。
△丑五。身入三。寅初。法喻以标依真起妄。
阿难。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触于热手。若冷势多。热者从冷。若热功胜。冷者成热。如是以此。合觉之触。显于离知。涉势若成。因于劳触。兼身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手。身根中一。触。抚摩也。冷热。触尘中一。涉。交关也。若。如也。谓冷热相涉之势。如其胜劣而成者。皆因二手触久成劳。妄生斯相也。合觉显离者。夏天冷手。合则顺。离则违。热手。合则违。离则顺。冬天热日。合则顺。离则违。冷风。合则违。离则顺。故云以此合时。有知违知顺触之觉体。例显离时。亦有觉违觉顺触之知体也。此三句。约义应当在劳触下。
手喻真性。冷喻界外权小空境。热喻界内凡外有境。不论有为无为。皆身上所触境也。独喻生灭与不生灭和合。合觉显离。据理有二。一合中离。喻权小空境。合则顺。离则违。有境。合则违。离则顺。(权小空性理中。二乘之小。冷喻趋真之境。合顺离违。热喻涉俗之境。合违离顺。大乘之权。合离违顺。反上思知。疏中单略言耳。)凡外有境。合顺离违。空境。合违离顺。(凡外有相事中。人天冷喻禅善之境。合顺离违。热喻逆恶之境。合违离顺。三途离合违顺。反上思知。疏亦单略言耳。)二不合离。喻诸佛空有二俱非境。合外离也。对凡外权小空有违顺。合中离也。出缠在缠虽异。犹未成绝待妙。(佛则俱非之境。合顺离违。空有之境。合违离顺。凡小俱非之境。合违离顺。空有之境。合顺离违。出缠佛也。在缠凡小也。此上相待。一真如性。绝待也。)下云。本然非然。和合非合。合然俱离。离合俱非。此句方名无戏论法。上云。若能远离。诸和合缘及不和合。则圆菩提不生灭性。涉喻空有递迁。劳喻无明妄觉。触喻现妄境相。
△寅二。即法以辨相妄无体二。卯初。约二尘明其无有实体。
因于离合二种妄尘。发觉居中。吸此尘象。名知觉性。此知觉体。离彼离合违顺二尘。毕竟无体。
在身为觉。在意为知。故云发觉。下云集知。通则身意俱该。故云知觉。下云觉知。又对舌名尝知知味。身名体知知触。意名忆知知法。觉体。即觉性。离合违顺曰二尘者。合中违顺为一。离为一。故曰二。又合离中觉苦是违。觉乐即顺。故惟离合二耳。以离中含二意。一未合前。已合后。所有离触。冷热违顺四相并不可得。二合离更改之间。冷热违顺尽现。如可爱境。合则顺。离则违。不可爱境。合则违。离则顺。岂非身所触尘止有合离二也。
△卯二。约三法推其无所从来二。辰初。举法总标。
如是阿难。当知是觉。非离合来。非违顺有。不于根出。又非空生。
根境空俱无生。本非缘然自性。
△辰二。征起别破三。巳初。破境生。
何以故。若合时来。离当已灭。云何觉离。违顺二相。亦复如是。
相触摩曰合。不相涉曰离。觉离下。应补云。若从离来。合即随灭。云何知合。热见重裘。寒得絺綌。违境也。冬日饮汤。夏日饮水。顺境也。如是者。例云。若违时来。顺当已灭。云何觉顺。此亦推广其义耳。开合。随意说之可也。
△巳二。破根生。
若从根出。必无离合违顺四相。则汝身知。元无自性。
尘固二种。相开有四。身觉本因尘相而有。离此则无觉性。何从根出。
△巳三。破空生。
必于空出。空自知觉。何关汝入。
此与下入。交俱省略。例上应云。若从空出。空自觉触。又空自知。何关汝入。虚空无形。何能觉触粗细尘耶。
△寅三。依法以结会妄归真。
是故当知。身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二根四相空无。方显相妄。二因四缘自离。始显性真。毕陵证得后。故纯觉遗身。
△丑六。意入三。寅初。法喻以标依真起妄。
阿难。譬如有人。劳倦则眠。睡熟便寤。览尘斯忆。失忆为忘。是其颠倒生住异灭。
初喻。此是意思成劳。现寤忘也。先约尘。亦因根有相也。心动神疲。名为劳倦。安然寝足。名为睡熟。眠。寐也。寤。觉也。眠以暗劣昧略为性。意根不行也。寤以明利沉审为性。意根行也。百法钞云。意识有明了暗昧二门。意根亦尔。即约寤寐二时言也。阅历曰览忆。记念善恶也。不省曰失忘。昏忘无记也。离释之。眠寤约现在。约夜。忆忘约过去。约昼。合释之。寤则览尘。睡则忘忆。又睡中有梦。寤内有忘。皆是览尘失忆之相。颠倒者。一眠寤忆忘。皆名狂乱非相。如空花无根绪故。二意知根中首尾牵连。如波浪无间断故。结前起后之词。生等四相。唯识曰。本无今有名生。生位暂停名住。住别前后名异。暂有还无名灭。佛性论云。生约前际。灭约后际。住异约中际。对上眠寤忆忘。初寤忆为生。正寤忆为住。始睡忘为异。睡忘尽为灭。
总上共开六尘。意思疲倦。起眠寤境。知心缘览。成忆忘境。意根颠倒。梦想发劳。而成生灭四相迁流。上五根皆唯一。尘并分二。今意但名知。而法分生灭。故眠寤忆忘。生住异灭。亦不过参互成文而已。
细研经意。不无所以。正法念经。指肉团色根。成唯识论。指末那心根。斯文兼二。胜义浮尘为色根。知精意思为心根。下云。知精映法。揽法成根。根元目为清净四大。因名意思。如幽室见。浮根四尘。流逸奔法。寤寐随身开合。对下吸习不踰。此约色根劳相说也。忆忘随意昏明。对下中归不越。此约心根劳相说也。生灭随心起止。对下称意知根。兼约色心二根所发劳相说也。合而言之。总是意家颠倒境耳。
吸习中归。不相踰越。称意知根。
次约根。亦由尘发知也。吸习六境。中归意根。故曰吸归。又吸习者。吸缩习气也。下云。现在觉知。中串习几。中归者。归藏识中也。下云。则此精了湛不摇中。念念受熏。有何筹算。前后无差。曰不踰。生灭相迁。如波逐浪。下云。此湛非真。如急流水。种现无失。曰不越。过现习熏。如种植地。下云。曾于昔年覩一奇物。久后忽然复覩前异。记忆宛然。曾不遗失。
意知根者。意。兼胜浮肉团色根。第七意识心根。知。单指根性。所谓知精。即第八识精一分也。下云。于妙圆中。黏湛发知。颂曰。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统此性相色心。名意知根。知精。性也。是正。总。本。浮胜色。七识心。相也。是兼。别。枝。(有一解云。意根是第七识。相宗说。七识为心根。是不可见法。非同色法可见。胜义也。释曰。胜义属色。七识属心。此以七识为胜义。是色心差误。◎又次解云。六入所破。虽正在胜义。胜义所依。又在浮尘。正以浮尘肉团。为胜义攸托。开则胜义寤。合则胜义寤。释曰。六入正破六精。兼破胜浮。此以知精心根性。为胜义色根相。而在浮尘外。是性相淆讹。◎三解云。意知根。通则八识心王。五十一种心所。摄无不尽。释曰。意根知精。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单取第八识中知精一分。兼取七识心。浮胜色为其根耳。八识知精。本也。前七转识及胜浮根。末也。七八识及肉团心。自也。前六识并余心所。他也。今通取王所为意根。自他本末不分矣。◎四解云。念念分别。名意根耳。能分别意。所分别境。皆是劳相。释曰。意根知精。无分别。澄静者也。意识缘想。有分别。扰动者也。今以意识为意根。根识动静无别矣。◎五解云。意知根指第八识精言。缘根器种三类境故。称意知根。释曰。第八识。总相也。全段体也。意知根。别相也。一分用也。性虽相知。用实相背。今以第八全识为第六一根。总别全分莫辩矣。上训文。下正喻。)
人。喻九界众生。不倦意知。喻真性。劳。喻无知业相。览。喻妄觉转识。寐忘灭。喻凡外迷境。寤忆生。喻权小悟境。皆现相也。颠倒。喻背觉合尘。发劳不息。如圆觉云。生死涅槃。犹如昨梦。动念息念。皆归迷闷。吸。业识相。习。现境相。意知。转识相。吸习不踰。喻本末无明相熏无间。称意知根。喻别名在缠法性。例显无寐无寤。内守幽闲之时。则喻诸佛出缠法性。华严疏云。凡夫睡而不梦。唯烦恼故。三乘亦睡亦梦。以有无明及妄智故。如来不睡不梦。无有无明。舍妄解故。直至离在出名。去生佛迹。方称意入。本如来藏。妙真如性矣。
兼意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兼意下。二法。不但心思疲倦。而现眠等六境。是为意上劳相。即不了真如法一。而成意家根境之相。亦是菩提心中劳也。
△寅二。即法以辩相妄无体二。卯初。约二尘明其无有实体。
因于生灭二种妄尘。集知居中。吸撮内尘。见闻逆流。流不及地。名觉知性。
生灭。总该前八。集。聚起也。拣前引发。中。生灭二尘中也。知。谓根性。拣非意识。
吸下四句。与前吸此尘象。名知觉性义同。但开合异耳。初句标取尘。吸撮。谓吸习撮取。内尘者。法称为内尘。谓不可见无对色也。即过去诸法影像是。亦名落谢尘。阿毘昙名无表色。次二句释尘相。忆则返缘见闻等五根落谢五尘影子。剎那从外入内。逆流于意地中。所谓览尘斯忆。生尘也。忘则缘尘流成昏昧。而住思量不及之地。所谓失忆为忘。灭尘也。后句结根名。能揽取此生灭尘者。是名意根觉知性也。下云。由生灭等二种相续。于妙圆中黏湛发知。知精映法。揽法成根。
此觉知性。离彼寤寐生灭二尘。毕竟无体。
此觉下。上之眠寤是假设。此之寤寐。约神思昏明。是法尘。寤即生。寐即灭。离则知无体也。问。意根知法。与意识缘法。如何拣别。答。知精。藏心见分。无生灭。意识。依知根起。有生灭。至于缘尘。根识大同。亦有同时独头。若同时者。谓随前五根性。照了尘境。初念是知。知精照境。但如镜光。无别分析。依此知根。生起同时率尔意识。亦缘现境。得五尘自性。第二念纔作解心。寻求决定染净等流心起。方堕比非二量之中。以缘五尘上长短假相。计度分别。带名言故。若独头者。最初一念。发起知性。知精映法。亦如镜光。得无憎爱。因此知根。引生独头率尔意识。缘过去影。第二念纔起寻求。便落比非。下云。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为同为异。同意即意。云何所生。异意不同。云何意生。释曰。识心。六识。所生也。思量。七识。了别。八识皆属根。能生也。
今经明意根识。与诸经论不同。就此意入。且约知精。至于意识。下意识界当明。
△卯二。约三法推其无所从来二。辰初。举法总标。
如是阿难。当知如是觉知之知根。非寤寐来。非生灭有。不于根出。亦非空生。
根可训性。或云觉知根性。非下。列明意知无生。
△辰二。征起别破三。巳初。破境生。
何以故。若从寤来。寐即随灭。将何为寐。必生时有。灭即同无。令谁受灭。若从灭有。生即灭无。谁知生者。
为受二字。当作知训。寤。记察违顺时。寐。昏住中庸时。知来于寤。则灭于寐。将何体性。知为寐者。寐亦如是。经文略耳。生。思忆苦乐境。灭。苦乐双忘境。知从生有。当灭即无。令谁体性知其受灭。灭亦如是。则此知性不从四尘来也。
△巳二。破根生。
若从根出。寤寐二相。随身开合。离斯二体。此觉知者。同于空花。毕竟无性。
根兼二种。一肉团。清净四大。为胜义。浮根四尘。为浮尘。色根也。二末那。第七识。下云。因名意思。心根也。寤寐。五欲中一欲境。故属尘。通该余六尘也。随身开合者。谓身中肉团心。状如莲花。开则明。合则昏也。余宗明五净色根。今经有六净色根。离分成六根。总统皆身根。列子云。其寤也形开。其寐也形交。庄子亦云。其寐也魂交。其觉也形开。交。合也。形开形交。即今身开合也。下云。如幽室见。正以肉团状如暗室。三毛七孔。形似窗牖。开则寤。合则寐。故曰寤寐随身开合也。(上。逐句略解。下。文义统消)。
此觉知性。从于意根出者。根以知尘为性。然寤中生住忆相。与寐中异灭忘相。乃是随汝身中肉团心窍开合而有。以劳倦则形交而眠。知即觉其法灭。睡熟则形开而寤。知即觉其境生。若汝执知。惟根自出。无关寤寐。设离所缘寤寐生灭二尘相外。此能知性。同于空花。单根不生故。以离身则无开合。离开合则无寤寐。离寤寐则无觉知。此约尘以破知性也。
若约根以破知者。肉团。色相通身。知精。心性局意。性相异门。身意各根。云何从其生耶。末那。心根。七识。知精。性根。八识。心性殊途。七八别识。何云从所来耶。故下文云。分汝湛圆妙觉明心。为视为听。为觉为察。纵从二根所生。为共不共。共则色心杂乱。不能生性。不共。心色两立。亦无生性。设离二根。知亦无体矣。
△巳三。破空生。
若从空生。自是空知。何关汝入。
晦昧为空。如何有知。空既能知。意成法尘矣。故不从空来也。
△寅三。依法以结会妄归真。
是故当知。意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根性常住不动。故非从根境空处而生。即真如不变义。根性周徧法界故。又依根境空处而显。即藏心随缘义。由随缘成相。故意入虚妄。由不变自性。故性本真如。空生从意知根。入宝明空海。同佛知见者。以此。
△癸三。十二处二。子初。总征。
复次阿难。云何十二处。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第三明处。故云复次。六根六尘名为十二。处。方所也。定在也。权教谓眼惟对色。耳惟对声。各有方隅处所也。根则一定在内。名内六处。尘则一定在外。名外六处。各有定归行在也。又处者。所在义。生长义。以六根是六尘所现生处。六尘是六根所虑托处。根尘互相生长也。亦名十二入。盖六尘是受六根所入之处。六根是受六尘所入之处也。此亦开色合心。为愚于色。不愚于心者说。色本是一。开为五根六尘。成十一处。故曰开色。心若对上五阴。则合受想行识之四。对下十八界。则合六识及意根之七。总收为意之一处。故曰合心。有解云。十二处者。开色为五根五尘十处。及法之无表色半分。合心为意根一处。及法之心数半分。此为乐中说处。中根闻中得解也。今加四科。第二明入。第三明处。六根名内六入处。前第二科。复加六尘名外六入处。此第三说。又内六根有色相。即浮尘。胜义。成十二也。有心性。即见闻齅尝觉知。六也。外六尘中各开为二。色分明暗。乃至法分生灭。亦十二也。斯惟今经所谈。余诸经论则无。又入为中人以上而语。处为中人以下而言者。
云何。征起前文也。本下。开释后义也。此十二处。元一宝觉。众尘隔越。无状异生。今则破其处相。还归本性也。
问。入处破显。同异云何。答。前但破根性。如入文举见闻觉知。今则根性。根相。尘相。俱破。检眼鼻舌身处自知。
问。入何不破色根相耶。答。比例知故。六根性中尚破相妄。况六色根。相妄性真。岂不破显以例明耶。
问。六精相性。入既破显。今何处中又带破耶。答。亦欲例知见等心根尚剖相妄。况六色根及六尘境。相岂不妄。又六精性。本真如性。例显六色根性及六尘性。亦真如性。
问。必欲破显。有何所以。答。相妄性真。用多体一。以浮胜六根。明暗六尘。色法。是藏心相分。见闻六精。心法。是藏心见分。故云相妄用多。见相总归自证。于自证体性中。六用相不可得。故云性真体一。真妄性相。同一真如法界藏故。
△子二。别释六。丑初。眼色处。
前则尘为根所入。而正破在根。此中根为尘所处。而正破在尘。入以吸揽得名。处以栖托立号。审下鼻等征文可知。眼为内根之处。色为外尘之处。下云。俱无处所。二处虚妄等。余五倣此。
△分三。寅初。标举二处相。
阿难。汝且观此祇陀树林。及诸泉池。
且观。能观眼也。即根处。林泉。所见色也。即尘处。前阴以喻比法。用破执情。次入指事假设。明其相妄。今处至大。即就现前见闻近境。示其藏性。斯乃从疎及亲。去假归实。真为善巧发明也。
△寅二。征破其相妄二。卯初。双征。
于意云何。此等为是色生眼见。眼生色相。
云何。征问其意解也。此。指观林泉。等。该余色法。由林泉故。方显汝观。故曰。为因林泉之色而后生起汝眼见耶。由汝观故。方知林泉。故曰。为因眼根之见而后生彼林泉色耶。前入破根。以尘对辨。今处破境。亦根对扬。由根尘同源。缚脱无二故。但凡小计心外有法。根尘不干者。不涉此难。而权教执心法相生。唯识境观者。于此征破。以相宗见相二分皆从自证分起。如蜗牛两角。出则成双。缩则唯一。故举见色二处诘之。离色则见无可表。离见则色不可得。当体无生。本真如性。
△卯二。别破二。辰初。破见生色。
阿难。若复眼根生色相者。见空非色。色性应销。销则显发一切都无。色相既无。谁明空质。空亦如是。
先正破眼生色相。眼为能生。色为所生。故牒举云眼生色也。见空非色者。眼见既生色相。是色以眼为性。而空中世界山河。反非色矣。性。能生种性也。如日云墻牖。显发。所现形相也。如明暗塞通。眼为色之生性。而日云非为明暗色之生性。故曰空中色性应销。性无。相亦无。故曰显发都无。色空对待而显。色灭。空亦灭。故曰色无谁明空质。质。色质也。
空句。次例破眼生空相。眼生空一显色。同上万象形色。故曰如是。补足应云。见色非空。空性应销。销则显发一切都无。空相既无。谁明色质。释曰。若谓眼根生空相者。设见万象色中。非有空虚之时。空性应销。顽虚相貌都无显发。以眼既不观空。空之性相自不生故。色不自显。待空以显。今既无空。将谁显色耶。然计眼生色空处者。妄矣。
△辰二。破色生见。
若复色尘生眼见者。观空非色。见即销亡。亡则都无。谁明空色。
此以色为能生。眼为所生。故曰色生眼也。观空者。谓但观空。非见林泉色时也。见即亡者。能生之色既无。所生之见亦亡。以见从色生。不从眼生故。都无者。谓见明见暗。乃至通塞诸见都无也。见色之见既无。见空之见亦灭。故曰谁明空色。
准上应补。空亦如是。若全具云。若复虚空生眼见者。观色非空。见即销亡。亡则都无。谁明色空。释曰。空既生见。眼不生见。故观色时。一切空见都无。无见全无所明。故曰谁明为色空也。则计色空生眼见处者。亦妄矣。
△寅三。结妄以归真。
是故当知。见与色空。俱无处所。即色与见。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是下。结妄。初三句结处无。次二句结相妄。本非下。归真。是故者。以是眼不生色。色不生眼之故也。见即眼根。见精。心根。浮胜色根。内处也。明暗为色。清虚为空。皆尘境。外处也。色非从眼。色非以眼为生处。即无内根处矣。眼非从色。眼非以色为生处。即无外尘处矣。故曰俱无处所。非本来有曰虚。浮想发生曰妄。不唯无内外一定住处方所。即色尘与见根二处之法相。亦无实体。故曰二处虚妄。二处相妄者。以真如为体性。故曰本非因缘。俱无处所者。以藏心为处所。故曰本非自然。惟有一真法界心性而已。心外何有二处相哉。沙陀以此悟入。
△丑二。耳声处三。寅初。标举二处相。
阿难。汝更听此祇陀园中。食办击鼓。众集撞钟。钟鼓音声。前后相续。
置眼明耳。曰更听。耳处。声。尘处。食办鼓众集钟。是佛制祇园之仪范也。举此以破根境无往来相耳。
△寅二。征破其相妄二。卯初。双征。
于意云何。此等为是声来耳边。耳往声处。
为声来耳。令生听耶。为耳往声。令生音耶。准下补云。为无来往。有来往是凡小妄情。无来往是空相戏论。所谓离中知也。下既双破。今应双征。权小二计尽遣矣。
△卯二。别破三。辰初。破声至耳。
阿难。若复此声来于耳边。如我乞食室罗筏城。在祇陀林则无有我。
若下。牒也。如下。破也。先举喻。佛喻声。乞食喻随境缘。城喻阿难耳。林喻余人耳。我入城内。喻声入阿难耳。林中无我。喻他耳不闻声。
此声必来阿难耳处。目连迦叶应不俱闻。
此下。次例破中。初纵破也。声来难耳。合我食筏城。连叶不闻。合祇林无我。果尔。可云声处实有定在。令生汝耳闻耶。
何况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门。一闻钟声。同来食处。
何况下。次夺破也。诸人齐听。一时同来。声不到耳。明矣。此约声一闻多以破。若计声生耳闻。以声为外处者。妄也。
摸象。难曰。如钟鼓楼。介城中央南风作。则北城闻。而南不闻。北风亦尔。岂非风送声来。耳得闻耶。释曰。声本寂灭。定不到于耳边。心本妙圆。自来徧周法界。由诸众生黏湛发听。听但映声。失本圆明。声则局而碍。听则束而小。是以风不作。南北俱闻。风作时。顺则闻。逆不闻。反为境使。心不自在。是迷妄过。非声闻之故也。
△辰二。破耳至声。
若复汝耳往彼声边。如我归住祇陀林中。在室罗城则无有我。
初二句。牒。如下。破中。先喻。我。佛。喻阿难耳。林喻鼓声。城喻钟声。我归林中。喻耳往鼓处。城内无我。喻钟声无闻。
汝闻鼓声。其耳已往击鼓之处。钟声齐出。应不俱闻。
汝下。次破。初纵也。耳往鼓处。合我住祇林。钟声不闻。合筏城无我。若然。可说耳处实有定在。令生彼声尘耶。
何况其中。象马牛羊种种音响。
何下。次夺也。象马音响。种种俱闻。耳不到鼓。明矣。此约闻一声多以破。人计耳生声相。以耳为内处者。妄也。又可喻文。将前移此。取此置前。合法更显。何者。谓前喻中。一身不能并往二处。合后法上。一耳岂能徧往多声。又后喻中。一身不能并住二处。合前法上。一声岂能徧至多耳也。
△辰三。破无来往。
若无来往。亦复无闻。
声不来耳。耳不往声。无声闻矣。何闻声耶。譬城园二人各住。决不相知。又薪火两处。终不成烧。空相计离知者。诚戏论耳。岂了义哉。问。既一体空。何斥离知。答。一体非二。岂得言离。若实相离。安能有知。即离相绝。成一性体。故二计俱非。
△寅三。结妄以归真。
是故当知。听与音声。俱无处所。即听与声。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是故者。谓是无往来。无不往来之故也。无来。眼不以声尘为外处。无往。声不以耳根为内处。无不来。还以钟鼓声为耳闻声处。还以象马声为耳闻生处。无不往。还以耳闻为钟鼓声生处。还以耳闻为象马声生处。故云。俱无处所。岂但处所空。而法相亦空。故云。二处虚妄。
无来往故。非因缘。而是妙真如性。无不来往。故非自然。而本如来藏性也。又一钟声。圆应一切而不匮。陈那谓妙音察圆。何有外处声来耳耶。祇一耳根。圆闻一切而无杂。观音谓圆照三昧。何有内处耳往声耶。十方俱击鼓。十处一时闻。何云声闻无来往耶。如此声性闻心。各皆周徧。本法界藏。又何内外往来处相之有。
△丑三。鼻香处三。寅初。标举二处相。
阿难。汝又齅此炉中栴檀。此香若复然于一铢。室罗筏城四十里内。同时闻气。
再三曰又。齅闻。鼻根处。檀气。香尘处。栴檀。义翻与药。能除病故。白檀治热病。赤檀去风肿。释论云。一切香木中。栴檀为第一。一铢者。二十四铢为一两。今云一铢。计重四分一厘有零。言其少分也。四十里者。任昉云。千里松香闻于十里。名十里香。汉武帝时西域献香四枚。大如鸡卵。后长安染疫。使者奏请焚香一枚。四十里远。民间疫病皆愈。张华志云。西国使献香者。汉制。不满斤不得受。使乃私去。著香如大荳许。在宫门上。香闻长安四面十里。经月乃歇。
△寅二。征破其相妄二。卯初。双征。
于意云何。此香为复生栴檀木。生于汝鼻。为生于空。
香。尘也。木空。约境。汝鼻。约根。尘无生处。根亦无处矣。又以根例香破云。此齅为复生于汝鼻。生栴檀木。为生于空。若复此齅生汝鼻者。鼻本肉形。云何有知。若生于空。空性常恒。齅应常住。何藉爇香然后齅闻。若生于木。栴檀有闻。遇伊兰时。应不齅闻。栴檀能闻。何待鼻齅。知香臭气。则知鼻齅无生处也。明矣。
△卯二。别破三。辰初。破从鼻生。
阿难。若复此香生于汝鼻。称鼻所生。当从鼻出。
初牒也。称下。破也。先按出直破其妄。谓按定鼻生须出。今何香从鼻入。而香又称栴檀木耶。
鼻非栴檀。云何鼻中有栴檀气。称汝闻香。当于鼻入。鼻中出香。说闻非义。
鼻非下。次依出转破其谬。又二。一体用不相应。鼻。肉体。檀。香体。鼻中何有发香用耶。称汝下。二名义不相应。闻。鼻齅名。以入为义。出非义也。
△辰二。破从空生。
若生于空。空性常恒。香应常在。何藉炉中爇此枯木。
空常住而香亦常存。何藉爇而后有。
△辰三。破从木生。
若生于木。则此香质。因爇成烟。
初三句双破。不从木生火生。若生于木。木常发香。何藉火爇。若生于火。火应自香。何须香木。则此香质。因爇成烟。然后闻香。
若鼻得闻。合蒙烟气。其烟腾空。未及遥远。四十里内。云何已闻。
若鼻下。单破不从烟生。若生于烟。汝鼻闻香。合蒙烟气。今何闻气。不蒙其烟。所以者何。烟腾空中。未及尺许。四十里面。同时闻气。纵谓闻烟。烟祇是一。四面十里。人何俱闻。四十里内人多闻者。烟何唯一。又烟生香。一切烟内皆应发香。何藉爇檀。然后得闻。伊兰烟内。了无其香。故香严云。我观此气非木非空。非烟非火。由是尘气倏灭。妙香密圆。成阿罗汉。
问。何故不约常香。而举栴檀异香明耶。答。常香多分蒙烟。不能显合知为不了义。惟此异香不待蒙烟。正可因之以明根尘各徧。
问。此违相宗合中知意。下云。香以合中知。如何会通。答。彼约气。今约烟。故不相违。如香严云。香气寂然。来入鼻中。况此法性了义。正破相宗不了。岂以彼而难此。盖法性根尘各皆周徧。一体无分。而离知合知皆为戏论。
△寅三。结妄以归真。
是故当知。香鼻与闻。俱无处所。即齅与香。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是故者。承上详究香尘无生处也。而齅性岂有生处。故曰俱无处所。香。尘也。鼻兼浮胜。闻指齅精。根也。生体亦不可得。故曰二处相妄。又齅从香生。臭则闻灭。云何知臭。齅因臭有。香则无闻。云何知香。齅闻尚无生处。香尘何有处耶。故曰俱无处相。会相归性。性本周徧。非烟木。故非因缘。非虚空。故非自然。体元真如藏也。
△丑四。舌味处三。寅初。标举二处相。
阿难。汝常二时。众中持鉢。其间或遇酥酪醍醐。名为上味。
初二句约根处。次三句约尘处。二时。辰午时也。早晨诸天食。日中佛僧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律制过午不食。故云二时。小食大食时也。四利须食。一资身为道。二养身内虫。三生施者福。四破饿外道。故随众持鉢而饭食也。舌尝含持鉢中。肴饍饮食。百种汤药。施佛及僧。故遇醍醐上味。
△寅二。征破其相妄二。卯初。双征。
于意云何。此味为复生于空中。生于舌中。为生食中。
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故征云何。甜淡无生。舌尝何性。
△卯二。别破三。辰初。破从舌生。
阿难。若复此味。生于汝舌。
初牒执。
在汝口中。祇有一舌。其舌尔时已成酥味。遇黑石蜜。应不推移。
在下。二推破。二。先按定直破。初二句。按定一舌。次四句。直破不移。酥。醍醐味。从奶酪生。黑蜜石蜜。从甘蔗生。善见律云。甘蔗糖。其坚如石。今舌已生酥味。喻如酸梅不有甜橘。岂能遇糖而变。以一舌当成一味。味若非一。不生舌矣。
若不变移。不名知味。若变移者。舌非多体。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若不下。次分途别破。二。先以味从舌。舌一味应一。不成知名破。舌以知味得名。若不变迁移改。味既不分。何成知味。后以舌从味。味多舌应多。即失舌义破。味多酸甜苦辣。须如多果之树。今舌一无多体。一舌何生多味耶。
△辰二。破从食生。
若生于食。食非有识。云何自知。
先破食不自知。食。无识尘境。因尝而后成味。舌。有知根性。非因甜苦而有。今味生于食。不假舌尝。食无知识。何能自别为甜苦耶。
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预于汝。名味之知。
又下。次破转成他知。纵食自知其甜苦。则知不在汝。即同他食。与汝舌何预。名为知味也。
△辰三。破从空生。
若生于空。汝噉虚空。当作何味。必其虚空。若作咸味。
若句。牒也。汝下。按也。初二句按何状。次二句定一味。
既咸汝舌。亦咸汝面。则此界人。同于海鱼。
既下。破也。分二。先一直破。尽空咸。徧界人身通咸。不应虚空选择来咸彼人此人。或舌或面也。
既常受咸。了不知淡。若不识淡。亦不觉咸。必无所知。云何名味。
既常下。次互夺破。又三。初咸存则淡灭。知咸昧淡故。若不下。二淡失则咸亡。各无形待故。必无下。三知无则味丧。味无舌知故。展转推谬。味不从空生矣。
△寅三。结妄以归真。
是故当知。味舌与尝。俱无处所。即尝与味。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前三曰处。体带处明。此后曰俱。直约体辨。又此推尘况根。以明相妄性真。味尝俱非。无本可据。故非因缘。舌味和合。起知味性。故非自然。药王悟知味性。不离当处。因登法王子位。
△丑五。身触处三。寅初。标举二处相。
阿难。汝常晨朝。以手摩头。
常者。律云。佛常戒勅弟子。一日三摩其头。默自诵云。守口摄意身莫犯。如是行者得度世。遗教经云。汝等比丘。当自摩头。已舍饰好。著坏色衣。执持应器。以乞自活。自见如是。若起贪慢。当疾灭之。佛制正令省身觉性。断惑证真也。今举之以破身触二处相妄。内外合觉成触。离即不成触知。
依律。触有三。一用内色。手足捶挞等。二用外色。针刺木击等。三用内外色。手执鎗杖等。准上四处。手。尘处为能摩。属所知。摩。按抚也。头。根处。为所摩。中含觉。属能知。下云此摩所知。触通于二。故下征谁为能。又以有知为能触。无知为所触。故下二云。若能在手。头则无知。能被尘境所触。而后能觉知故。今不以外色木石。而举内色手摩头者。正显尘根内外处相皆虚。摩触觉相全妄。诸相非相。空性现矣。
△寅二。征破其相妄二。卯初。双征。
于意云何。此摩所知。谁为能触。能为在手。为复在头。
承上文。准常触明手为能摩。头为所摩。头为能知触。手为所知触。依前处。约今破意。手头俱有所知。皆可为能触。今欲推其相妄。然触能所合成。故征能触是谁。为手摩头。即手为能触。而生此知乎。为头触手。即头为能触。而生此知乎。
又据常破式。应云。此触为复因冷热生。因于身生。因于空生。若冷热生。彼自冷热。何预汝身。若因身生。何待冷热。若因空生。空性常恒。冷热常在。又空冷热。身何知触。今不用此破者。前后例明故。就头手互夺者。虚妄处更易显故。头手。总一身体也。同一知觉也。既一觉体。有何触处。
△卯二。别破二。辰初。破头手二。巳初。约二触破。
若在于手。头则无知。云何成触。若在于头。手则无用。云何名触。
初头手合辨。以一知互亡破。谓能在于手。唯手知触。头如木石。被触无知。何又知手触我头乎。若能在于头。唯头知触。手亦木石。便无知用。何又知头触我手乎。
若各各有。则汝阿难应有二身。
二头手开辨。以各知二体破。若头与手各各有一能知触者。即成二知。则汝阿难应有二身。何体为汝。
△巳二。约一触破。
若头与手一触所生。则手与头当为一体。若一体者。触则无成。
初头手一体。不成触破。谓若头手共一知触体性所生。则手与头当合为一体。既一无二。触即无成。以二物相合始有触故。
若二体者。触谁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
二头手二体。触无在破。若头与手是二体者。此触以谁为其定在。在。属也。若此一触属能。则头手二体皆成能触。而无所触矣。又此一触属所。则头手二体皆成所触。而无能触矣。能所对合。名之为触。仅一无对。何成触乎。
△辰二。破空生。
不应虚空。与汝成触。
虚空。无能所。绝对待。不与汝触。
△寅三。结妄以归真。
是故当知。觉触与身。俱无处所。即身与触。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是故者。以是触尘。非从头手虚空所生之故也。觉即心根。身即色根。内处也。触尘。外处也。顺文。谓所觉之触。与能觉之身也。觉则一知。二知难定。尘则一触。二触不成。身则一体。二体无在。非头手。非因缘。非虚空。非自然。触处无生。触处菩提。当体性空。当体真如。跋陀威音那畔。一旦豁然贯通矣。
△丑六。意法处三。寅初。标举二处相。
阿难。汝常意中。所缘善恶无记三性。生成法则。
意指心色二根。兼含知精。下云。因名意思。如幽室见。知精映法。能缘也。三性。法尘。所缘也。法名内尘。谓前五根所取五尘境上三性现行落谢现成影子。而为意根所缘生灭之境。名为法尘。法性亦三。一是善性。通漏无漏。人天十善。色无色定。名有漏善。四圣法界。所有戒定慧等。名无漏善。华严云。十善业道。是人天乃至有顶处因。又上品十善怖三界故。智慧修习。成声闻乘。此上品善。不从他教。悟解因缘。成独觉乘。又上十善。心广无量。具大悲愿。成菩萨乘。又此上上十善业道。一切种智。证力无畏。成就佛果。名如来乘。二是恶性。通界内外。见思烦恼。相应种种诸业。名界内恶。尘沙无明。相应种种诸业。名界外恶。故华严云。十不善业道。是地狱畜生饿鬼因。三无记性。即非善非恶之事。唯识云。善恶法中。不可记别。名无记性。色空舍心。人天昏住。皆摄此中。
生成。自然也。法则。法尘定则也。轨持为义。轨生物解。令人知是善恶无记三法。任持自性。善恶无记三性。不可改易也。谓由意中缘善。生成善法轨则。意中缘恶。生成恶法轨则。意缘无记。生成无记法则。故云生成法也。
问。此意法处。带意识否。答。一处约根尘。下界加识。故不带也。以此意根所缘前五根中三性影故。二权实性相宗异。相宗权教。六识通三性。六根皆无记。性宗实教。色根属无记。心根通三性。下云。知精映法。因名意思。浮根四尘。流逸奔法。入楞伽云。如来藏是善不善因。能徧兴造一切趣生。无始虚伪恶习所熏。名为藏识。生于七识无明住地。又云。善不善者。谓如来藏。名为藏识。意及意识。并五识身。如来藏。受苦乐。与因俱。有生灭。四种恶习气所迷覆。下颂亦云。陀那微细识。习气成瀑流。何意知根不通三性耶。
△寅二。征破其相妄二。卯初。双征。
此法为复即心所生。为当离心。别有方所。
此上应补于意云何。心兼二根。肉团心。第六色根也。意思。第七识。心根也。知精。第六根性。皆属意根。内处也。法属尘境。对根名外处。此法与心。不即不离。故征之曰。即耶。离耶。
△卯二。别破二。辰初。破即心所生。
阿难。若即心者。法则非尘。非心所缘。云何成处。
初句牒。法下。破。法既即心。一非无知尘成有知矣。二非所缘境成能缘矣。三非外尘处成内处矣。如之何。即心生耶。
△辰二。破离心别有。
若离于心。别有方所。则法自性。为知非知。
先牒。则下。次破。又三。初总诘。法自性者。法尘之自性也。亦可指善等三性。法无表色。又离心有。故双诘曰为有知耶。为无知耶。
知则名心。异汝非尘。同他心量。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于汝。
知下。二各破。分二。一约有知破。法若有知。转法尘而为意知心矣。然此离心有知之法。为异汝耶。为即汝耶。若异于汝。又非是尘。另是一心。即同他人心量。与汝何预。若即是汝。又即汝心。云何汝一心外。更有二心加于汝乎。一人二心。亦无此理。大集经云。如是心缘。为异不异。若心异缘。则一时中应有二心。若心即缘。不应复能观于自心。犹如指端不能自触。上破离心法尘有知也。
若非知者。此尘既非色声香味。离合冷暖。及虚空相。当于何在。今于色空都无表示。不应人间更有空外。
若下。二约无知破。谓破离心法尘无知也。若此法尘是无知者。既非前五尘及虚空相。更有何物。名为法尘。又何所在。名法尘处。今于五尘虚空之中。都无表示。不应人间色空之外。更有一空而为法尘所容处乎。空非有外。法义不成。
心非所缘。处从谁立。
心下。三结斥。法尘不论有知无知。而曰离心别有方所。即非心之所缘境界。则法尘处。从谁立耶。
△寅三。结妄以归真。
是故当知。法则与心。俱无处所。则意与法。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是故者。以是法尘。非即所缘心生。亦非离所缘心别有之故也。法则。外尘处。心意。内根处。俱无虚妄。处相不实也。一切浮尘诸幻化相。故曰其相元妄。即心离心。便属因缘。不即不离。便属自然。今是妙真如性。故非因缘。本是如来藏心。故非自然。心性真实也。一切根尘清净本然。故曰其性元真。迦叶修于灭尽。乃能妙法开明。
△癸四。十八界二。子初。总征。
复次阿难。云何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复次者。末后第四又明界故。初二句牒征相妄。次二句会显性真。梵语驮都。此云界。因义。根尘为缘。能生识故。又种族义。根尘识三各有种族故。亦族类义。三种族中各有六类故。亦界限义。内外中间。成十八界故。
俱舍颂云。聚生门种族。是蕴处界义。愚根乐三故。说蕴处界三。清凉释曰。聚谓积聚。即蕴义。是生死有为果相。种族即界义。是爱著生死因门。论有两释。一种族。生本义。谓十八界为同类因。各生自类等流果故。是法生本。二族类。十八种法族类。自性各别不同故。生门即处义。是诸识内外缘相。然不离色心。谓六根六境是心心所生长门处。下半偈明起教不同。愚有三者。一愚心。婆沙云。若迷心不迷色。则合色开心数。二愚色。若迷色不迷心。则合心开色法。三心色俱愚。若双迷心色。则心色俱开。如次配三科。根有三者。上根闻略得悟。故说五蕴。中根闻中。说十二处。下根闻广方了。说十八界。乐三者。谓乐简说蕴。乐中说处。乐详说界。杂集云。一切法种子义。谓依阿赖耶识中根等诸法种子。说名为界。又能持眼等自相义。能持因果性义。摄持一切法差别义。由身具等。能持过现六行受用性故。身。谓眼等六根。具。谓色等六境。过现六行受用。谓六识。能持者。谓六根六境能持六识所依所缘故。百法疏云。中间六识。藉六根发。六根牵六境生。与识为因。故名为界。显宗论云。眼等相望。有十八类。种族不同。名十八界。此如常说。
若依今经。内为根界。眼等六根各有浮胜。共十二种。色根也。见等六精。心根也。心色种族分十八类。外为尘界。色等六尘各有二种。谓明暗等。共十二类。中为识界。眼等六识。即七八二识。亦六识种根。以能持故摄识界中。此为下根心色俱迷。故双开心色而说。然今正意。单破唯识。界虽三六。重一识界。故征云何。以十法界。染净诸识。识相一一虚妄。俱无实界可得也。
本真性者。破其界相。界相自妄。融归一性。一性圆显。下云。识性虚妄。犹如空华。颂曰。中间无实性。是故若交芦。汝观交中性。空有二俱非。本藏心者。识性无源。根尘妄出。识用相六。识体性一。下云。而如来藏非眼识界。乃至非意识界。又云。一切根尘识界皆如来藏。故会归曰。本藏性也。
△子二。别破六。丑初。眼色识界四。寅初。标举三界。
阿难。如汝所明。眼色为缘。生于眼识。
如上应云。云何眼色识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下五倣此。如汝明者。初卷引曰。眼有分别。色尘无知。识生其中。二卷又曰。世尊常与比丘宣说具四缘等。此皆昔日权乘小教诸因缘法。非今所明第一义谛真胜义性。因缘自然皆为戏论。故此牒举。缘者。谓眼根色尘。而为眼识所生之缘也。眼根界内。色尘界外。内外对待。眼识于中自能生故。内外中间成三界矣。耳等例知。
△寅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眼所生。以眼为界。因色所生。以色为界。
惟诘于识。从要破也。汝谓眼色生识者。则此眼识为因眼根而生。名为眼所生识。即以眼根为界耶。为因色尘而生。名为色所生识。即以色尘为界耶。详后结文。前三系尘。后三系根。根尘界无。识界何有。
△寅三。开合难破。又三。卯初。破因眼生。
阿难。若因眼生。既无色空。无可分别。纵有汝识。欲将何用。汝见又非青黄赤白。无所表示。从何立界。
初破因色根生。既从浮胜根生。不须色空尘境。若无其境。何用识别。次破因心根生。见精。根性也。青赤。色相也。眼识。缘心也。识以了尘。单根不立。既无黄白形显。从何以立识界。合辙云。且汝见根本不可见。又无色相可以表显。从何立此见根为识界乎。
△卯二。破因色生。
若因色生。空无色时。汝识应灭。云何识知是虚空性。
初句牒。空下。破。有四。一从变不识空。若谓识从色生。即以色为界者。空相现前。色尽变灭。识随色灭。不合识空。
若色变时。汝亦识其色相迁变。汝识不迁。界从何立。
二不变不成界。若谓识虽色生。汝亦识其色变而识不变。岂有不变之识而从可变之色以为界乎。纵识独存。无复对待。更与何法分限立界。
从变则变。界相自无。
三从变不成界。又谓识从色变。则能生所生皆无自体。而界相亦无矣。
不变则恒。既从色生。应不识知虚空所在。
四不变不识空。又识非但随色变灭。不能识空。纵识不变。既从色生。恒应识色。亦不识空所在相矣。
初以从变不识空。四以不变不识空。二以不变不立界。三以从变不立界。由是定非以色为界也。
△卯三。破共相生。
若兼二种。眼色共生。合则中离。离则两合。体性杂乱。云何成界。
若谓此识是眼根与色尘二法和合所共生者。识应分二。一分从眼生。则有知。一分从色生。则无知。若合一处。中间之识离在两旁。内半有知。外半无知。如水乳合。何有空隙以成中界。若离两处。则所生识亦当分归两边。而与眼色各合。如敌国对。各不相到。中间本离。体性者。谓物色无知。体相。眼见有知。根性也。杂乱者。夹杂混乱也。界者。中间识界也。识若合在一处。半眼半色而中离。喻彼鸡卵。黄白夹杂。有何识之中界。识若离归二处。一根一尘而两合。喻彼水土。清浊混乱。又何有中成识界耶。
初二句牒执。次二句分破。末二句结斥。合离二句。前句上合字。与后句上离字。皆属根尘。前句下离字。与后句下合字。皆属于识。总破共生亦不成也。
△寅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眼色为缘。生眼识界。三处都无。
前半四句。结识等三界相妄。后半四句。归识等三界性真。是故者。以是识界。非眼色各生。亦非根尘共生之故也。眼即眼见。内界处。色即色空。外界处。眼识。中界处。缘生者。识是因缘所生法也。二句。牒明。三句。破斥。单根无尘。识从何界。单色无空。识界自无。共又不出合离。合眼色为一而中离。离根尘为二而两合。那有识界。故曰都无。因缘法即空也。亦非自然空生。则界处识相。都无实体矣。此结妄也。
则眼与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则下。归真也。能生眼色缘空。所生色识性泯。中界眼识性无。内外界体叵得缘属因缘。识非自他共生。非因缘矣。空即自然。识非无因而生。非自然矣。无生之性。本真空性。故曰及识界三。本空性也。又由三界相俱虚妄。则三真实心性自显。故曰本非因缘。性即空如来藏。离言真如。无为法界藏性一一开发矣。本非自然。性即不空如来藏。依言真如。有为法界藏性处处徧满矣。本非因缘自然。性即空不空如来藏。一心总相真如。无障碍法界藏性。剎剎圆融矣。故舍利弗悟心无际。见觉明圆也。
△丑二。耳声识界四。寅初。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耳声为缘。生于耳识。
承前征会。再破耳等三界。故曰又也。耳下。标耳识声三法。
△寅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耳所生。以耳为界。因声所生。以声为界。
此下。征列因界也。又汝寻常解得识界生者。此之闻识。为从耳根所生。而谓耳识界乎。为从声尘所生。而谓声识界乎。
△寅三。开合难破三。卯初。破因耳生。
阿难。若因耳生。动静二相既不现前。根不成知。必无所知。知尚无成。识何形貌。
若句。牒定。耳兼心色。动下。分破。应先征云。为从心根闻知生耶。为从色根胜义生耶。为从肉耳浮尘生耶。若从闻精心根生者。既无动静二境。心根不能闻知。所知之尘必无。能知之根无成。所生闻知性无。能生识从何发。此明根尘识三。能所俱无体也。
若取耳闻。无动静故。闻无所成。
若识从耳胜义色根生者。由动静等。粘湛发听。听精映声。卷声成根。必无动静。耳不成闻。耳闻尚无。从何发识。
云何耳形。杂色触尘。名为识界。
若从浮尘肉根生者。浮根四尘并无闻也。耳识别声。是有闻也。安有肉形而为生识界耶。
则耳识界复从谁立。
则下。结斥。心色浮胜不生。识界何从根立。
△卯二。破因声生。
若生于声。识因声有。则不关闻。无闻则亡声相所在。
初句。牒也。识下。破也。分二。一约根尘双失破。闻兼心色二根。谓识从外声有。不涉内之闻根。根以闻声为义。既无能闻之根。岂有所闻之声。声相一亡。识从何立。
识从声生。许声因闻而有声相。
识从下。二约根尘双存破。又二。先牒定双存。初纵许识从声生。声为能生。识为所生也。二亦许有声有闻。根为能闻。声为所闻也。
闻应闻识。不闻非界。闻则同声。识已被闻。谁知闻识。若无知者。终如草木。
闻下。次开途分破。有四。一有闻破。有闻非声。应闻识心。以识从声生。声识应为所闻故。二无闻破。不闻其识。声非识界。以识非声比。识非声之所生故。闻则下。三有知破。以闻声同识。应有知故。谓闻识同声。声。所别知。识。能别知。既已被闻。能所不分也。声。色法。识。心法。今能闻识。顽觉谁知也。若下。四无知破。以闻识同声。应无知故。谓闻识心同于声尘而无知者。终如草木无情物矣。云何为闻识耶。
△卯三。破共相生。
不应声闻。杂成中界。界无中位。则内外相。复从何成。
又谓单根不出。独境不生。不应声尘闻根交相混杂。共成中界。识生其间。然半根生。有知也。半属尘生。无知也。体性杂乱。何成中界。中识界无。内根外境界相亦无。故云无成。
△寅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耳声为缘。生耳识界。三处都无。则耳与声。及声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是下。三相全妄。则下。声界应云声识界。三性全真。谓即空无生性。如来藏性。真如法界藏性。中不容他因缘自然。和合不和合。以是普贤心闻十方。了别自在。
△丑三。鼻香识界四。寅初。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鼻香为缘。生于鼻识。
△寅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鼻所生。以鼻为界。因香所生。以香为界。
△寅三。开合难破三。卯初。破因鼻生二。辰初。总诘。
阿难。若因鼻生。则汝心中以何为鼻。为取肉形双爪之相。为取齅知动摇之性。
若下。先牒征。为下。次诘定。上。色根相也。肉形。浮尘根也。双爪。胜义根也。下云。清净四大。如双垂爪。浮根四尘。流逸奔香。下。心根性也。齅知。六精中一。鼻根齅精性也。齅知聚于鼻故。动摇者。下云。黏湛发齅。齅精映香。纳香成根。是则相依性起。性依相显。故此双诘。诸解色心不分。性相不辩。与佛经言。相违倍矣。
△辰二。别破二。巳初。约浮胜色根相破。
若取肉形。肉质乃身。身知即触。名身非鼻。名触即尘。鼻尚无名。云何立界。
初句牒定。肉形。色根也。浮胜通该。八法成故。
肉下。次分破。又二。先破根尘。初二句体转。别开爪为鼻根。香为通尘。总合肉鼻即一身根。香触即属触尘。以鼻肉质。不外身故。鼻身所知。统香触故。次二句名失。分则四字。连则二号。有身名。无鼻名。立触名。去香名。鼻下。后破识界。能生根尘。名体都无。所生识界。依谁而立。
△巳二。约齅知心根性破。
若取齅知。又汝心中以何为知。
若句。初牒定。又下。次总诘。
以肉为知。则肉之知。元触非鼻。
以下。三分破。又三。一破肉知。若以肉为齅知性者。则此肉知。还属身知。身所知者。即所触尘。同上身知即触之意。非关肉鼻。则鼻非齅知矣。
以空为知。空则自知。肉应非觉。如是则应虚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难应无所在。
二破空知。空谓鼻孔。肉谓鼻头。若以鼻孔为知性者。空自有知。则汝鼻根应无知觉。如鼻孔之空既有知性。则一切虚空皆应是汝。又鼻上之肉既无知性。则汝徧身之肉皆应非知。空若有知。一切空既皆为汝本体所在。汝身无知。今日应无阿难一箇亲身所在矣。
以香为知。知自属香。何预于汝。
三破香知。若以齅香为知性者。香自有知。于汝何涉。此约所齅香破。
若香臭气必生汝鼻。则彼香臭二种流气。不生伊兰及栴檀木。二物不来。汝自齅鼻为香为臭。臭则非香。香应非臭。若香臭二俱能闻者。则汝一人应有两鼻。对我问道。有二阿难。谁为汝体。若鼻是一。香臭无二。臭既为香。香复成臭。二性不有。界从谁立。
若下。次约能齅鼻破。伊兰。臭树。栴檀。香木。谓香臭气不自能知。因鼻齅后始知香臭。故云。香臭必生汝鼻。遂即破曰。既香臭气是鼻齅知。则彼二气应生汝鼻。不生二树。设二气物不来。汝亦应齅自鼻。为香则非臭。为臭则非香。以鼻唯一。齅气亦止一故。若香臭俱闻。汝阿难一人应有两鼻对我。谁鼻为汝本体。以境既二。根应两故。若鼻根是一。二俱能闻。则香臭二气亦当浑一。以根既一。境何二故。二物气性不有。鼻根内界安立。香空肉知都无。中间识界亦亡矣。
观佛三昧经云。末利山中。有伊兰树。臭若肨尸。熏闻四十由旬。其花红色。甚可爱乐。若有食者。发狂而死。牛头栴檀发生伊兰丛中。未及长大。如阎浮洲竹笋。不能发香。仲秋月满。卒从地生。成栴檀树。众人皆闻栴檀妙香。永无伊兰臭恶之气。故云伊兰生臭。栴檀发香也。
△卯二。破因香生。
若因香生。识因香有。
初二句牒定。此识因香所生。香为界耶。
如眼有见。不能观眼。因香有故。应不知香。知即非生。不知非识。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识不知香。因界则非从香建立。
如下。二分破。香识界限。内经云。肺为华盖。六叶两耳。上通诸天清阳之气。鼻为外表。出纳阖辟以奉生身。性命双修之士。外运督任。内调槖籥。赖此嘘吸。得以超生。凡夫肉鼻。起居失宜。不闻空气。每将秽浊吸入。蕴于肺经。日久发现瘟疫癍疹诸症。气阻喉闭身死。奢侈之徒尤甚。至于有情无情。有色无色。各种妙香。非修持禅定。鼻眼清静。洞明法界者。独能默识心通。惟修道行人。辟支菩萨。则有天鼻慧鼻佛鼻。由此香臭之气。预知好恶。别贵贱。能代眼舌耳身意五根。先觉禅静。分显神通妙性。倘遇香逐情迁。心随境转。闻而能别。不错不坏。趋避得宜。脱虚妄之因缘。预知轮回根本。未来业苦。此无漏法鼻有八百功德。诚不虚矣。孙陀罗观鼻端白。出入如烟而悟彻。若色黑紫。系由烦恼嗔恨结成。待内明外虚。而烟消成白。此内彻五脏。外彻三千大千世界。根气通灵。证果心开。漏尽无余。万事明达无碍。转白息为智慧。化烦恼成菩提。至于小教观息。内明能破所知障。始教观息。发明缘起生性。能减现行障。终教观息。唯一法界。藏识圆明。化诸慧光。徧照不可说法界。减除百万习气障。圆教假相观鼻息。成光圆照十界。漏性识明。觉明真识。总归法界藏心。
又三。初法喻难破。若见因眼有。既不能见眼。则识因香有。亦应不知香。二两途非破。若曰能知香。即非香生。若曰不知香。不应名识。三二界俱破。香非识知而有。香界不成。以香界非因识建故。识若不知其香。识界不成。以识界非从香立故。如此三番破之。识非香生明矣。
问。此节若因香生。识因香有。与上以香为知。知自属香。有何拣别。答。文言似同。义意实别。上约心根中。以香为齅知生性。此约香尘中。以香为鼻识生界。又上云。二性不有。界从谁立。是约香臭二境不有。鼻根知界谁立。根界尚无。况识界耶。此云。香界不成。因界非立者。生识香尘外界不成。所生鼻识中界亦亡。能从识界若销。所因香界自殒。以是法门前后不滥也。
△卯三。破共相生。
既无中间。不成内外。彼诸闻性。毕竟虚妄。
中。是识界。内外。根尘界。闻性。通指根尘识三。识以闻知了别为性。根以能闻为性。尘以所闻为性。故曰诸也。内外不成。能共生者无实。中界不立。所共生者非真。齅闻鼻识岂不虚妄。准上破意。应云。既无内外。不成中间。
△寅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鼻香为缘。生鼻识界。三处都无。则鼻与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三处用相。无处不虚。三处体性。无处不真。孙陀罗因此息化心开。漏尽明圆矣。
△丑四。舌味识界四。寅初。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舌味为缘。生于舌识。
△寅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舌所生。以舌为界。因味所生。以味为界。
舌兼尝精舌体。味兼恬变合生。
△寅三。开合难破四。卯初。破舌生。
阿难。若因舌生。则诸世间甘蔗乌梅。黄连石盐。细辛姜桂。都无有味。
若句。牒也。则下。破。有二。先舌成味破。甘蔗甜物。乌梅酸物。黄连苦物。石盐。咸物。细辛姜桂。辣物。谓此知味之识。生于舌根。不假外物。则蔗梅等无有甜酸五味。以舌识体上。自有五味能分别也。
汝自尝舌。为甜为苦。若舌性苦。谁来尝舌。舌不自尝。孰为知觉。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汝下。次教尝难破。谓味既舌生。汝自尝舌为甜耶为苦耶。为无味耶。若下。舌性者。舌兼浮胜。性兼精识。亦可谓舌根知精。舌识自性体也。若舌性是苦者。谁来尝辨。以舌不自尝。孰知为苦故。余味例苦可思。又若舌性非苦。五味都无。味既不生于舌。纵识亦无可别。云何舌根得为识界耶。
△卯二。破味生。
若因味生。识自为味。同于舌根。应不自尝。云何识知是味非味。
若句。牒。识下。破。分三。一味识不自尝破。谓此识因味尘生者。识即是味。味不自知。同于舌不自尝。云何识其味非味耶。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识应多体。识体若一。体必味生。咸淡甘辛。和合俱生。诸变异相。同为一味。应无分别。
又下。二味多识一互破。先多坏一。能生味本多体。所生识应非一。如母多。子应多也。识下。次一坏多。众味共成曰和合。如膏散丸药。生本多味曰俱生。如五味子类。酝烧异本曰变异。如酒醋煎煮。谓所生识唯一体。而能生味应非多。如子一。母应一也。
分别既无。则不名识。云何复名舌味识界。
分下。三双蹑无识味破。初则不自识味。次又不识多味。味既不识。失识名义。云何以味为识界乎。
△卯三。破空生。
不应虚空。生汝心识。
空生。是无因也。不应者。破非无因而生其识。
△卯四。破共生。
舌味和合。即于是中元无自性。云何界生。
元无自性者。元和为一而无两开各自性也。云何界者。谓舌味既已合一。尚无根尘自性。岂有中间空隙以容识界生乎。纵令舌味合中生识。亦半有知。半无知。体性纷杂。不成中界。何能共生识耶。
△寅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舌味为缘。生舌识界。三处都无。则舌与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及舌界三者。应云及舌识界。初因舌破自生。二因味破他生。四和合破共生。故曰三处都无。非因缘也。三不空生破无因。此则都无亦无。非自然也。无生法性一显。法界藏心彰矣。富楼那由是辩才无碍。说法无上。
△丑五。身触识界四。寅初。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身触为缘。生于身识。
△寅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身所生。以身为界。因触所生。以触为界。
身该觉精二根。触该离合违顺。
△寅三。开合难破三。卯初。破身生。
阿难。若因身生。必无合离二觉观缘。身何所识。
身指浮胜根性。下云。觉精映触。抟触成根。因名身体。如腰鼓颡。合离。二尘境缘。觉观。二根性缘。最初粘湛发觉曰觉。次后觉精映触曰观。下偈云。觉观出思惟。即身根觉性无别分析。拣非身识有分别也。又此觉观。即上身入觉知之性。合觉之触。显于离知。故云二觉观缘。身何识者。谓此识因身根所生。必无合离二尘并无觉知根性。能生二缘既绝。所生识界无因也。前身入云。若从根出。必无离合违顺四相。则汝身知元无自性。况彼识耶。鼻界亦云。鼻尚无名。云何识界。二性不有。识界谁立。下识大云。四种尘无。元无见觉。觉性尚无。从何发识。
△卯二。破触生。
若因触生。必无汝身。谁有非身知合离者。
身含色心二根。上明单根无境。则根不立。此明独境无根。则境不生。根境内外缘缺。中间识界何有。
△卯三。破共生。
阿难。物不触知。身知有触。
先标定。物不触知者。物不自知其触也。如水石相击。身知有触者。因物合身。方知有触也。如木石击身。
知身即触。知触即身。即触非身。即身非触。
知下。次正破。有三。初合即有触。还成两敌。破其共生。所知是身根者。即属触尘。能知是触尘者。即属身根。此之觉知。即根性也。以其既即触尘。便非属身根矣。既即身根。便非属触尘矣。但定一边。不得兼二。云何能共生耶。
身触二相。元无处所。合身。即为身自体性。离身。即是虚空等相。
身下。二离即无触。元无二相。破其共生。身无物触。内根元无定处也。物不触身。外尘何有所在也。以触合身。成身一体。即不可分。若触离身。等同一空。即无际相。身触二处尚无一定。何以为共生耶。
内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复立。内外性空。
内下。三能所不成。俱无定在。破其共生。能生内身外触二处不成。所生中间之识何立。所生中间之识界既不立。而内根外尘之性体亦空也。
则汝识生。从谁立界。
则下。后结斥。即离能所展转推来。三无定位。识界何从。共生之理。不亦谬乎。
△寅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身触为缘。生身识界。三处都无。则身与触。及身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中间内外性空。徧显真如藏性。波离得之。身心自在。一切通利。宗镜云。触谓三和。即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反。更相交涉。名为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是触功能作用。说名分别。清凉云。身触在五识地。今何在意。答。有三义故。一由相应义。谓意识与前五。有同缘境故。二由意识用强。有彼同分缘故。三由意识于极乐地有乐触故。于极苦地有意苦故。徧行五者。随何处心所。触和合胜。论列在初。释曰。上二。依相宗识论。触约心法。今经云触。六尘中一。单属色法。此则性相经论。说意有别也。
△丑六。意法识界四。寅初。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意法为缘。生于意识。
△寅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因法所生。以法为界。
此识指意识。意。指根。谓浮胜肉团色根。第七意思心根。第六知精根性也。法。指尘。谓生灭等二种尘也。
△寅三。开合难破二。卯初。破意生二。辰初。以无法破色根。
阿难。若因意生。于汝意中。必有所思。发明汝意。
若句。牒执。于下。按定。所思者。意根为能思。法尘为所思。下云。知精映法。揽法成根。因名意思。流逸奔法。是则因根有相。由尘发知。所以尘存则意根存也。
若无前法。意无所生。
若下。正破。独境不生。单根不立。今无前思法尘。意根无所从生。下云。无灭无生。了知安寄。此则尘亡则意根亡也。
离缘无形。识将何用。
离下。结斥。离缘者。离前法缘也。无形者。意根无形也。根尘双泯。识为何用。下云。非相灭缘。非见无辩。纵发汝识。欲何分别。
△辰二。以同异破心根。
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为同为异。
又下。先征定。识心。第六识。意识也。思量。第七末那识。意根也。六以七为根故。了别。第八识。七又以八为根故。亦可了别指前五识。五俱意识同缘五尘境故。因兼审问。
同意即意。云何所生。异意不同。应无所识。若无所识。云何意生。若有所识。云何识意。
同下。次正破。此下意皆指根。识皆指识。思量是意思心根。了别是知精根性。并为意根。能生也。第六意识。所生也。谓此第六识心若同意根。即与意根一体。无别能所。云何识是意所生耶。下文亦云。知精成根。因名意思。识性无源。因于根出。又此识心若异意根。不同知性。即堕无情。应无识矣。既无所识。与意别类。何云从意所生识耶。若有所识。又不同意。何云识从意所生耶。又有所识。谓五俱意。应云识从前五识生。何云识从意根生耶。
唯同与异。二性无成。界云何立。
唯下。后结斥。同性异性。有性无性。推破不成。识界从谁。
△卯二。破法生。
若因法生。世间诸法。不离五尘。
若句。牒执。世下。按定。诸法五尘者。谓此五尘皆有轨持之用。故皆名法。明对五根者。谓前五尘是现前本质。实有可对之法。相状分明。以对眼等五根。然非意根所摄。故五尘界是现量境。五识亲证。都无尘相。以五意识亦从现境生故。至于意根知法。意识缘影。并无实体可见。以六七二识。妄想谓有我法。想所现相。是分别变。分别变相但可为境。而无实用。故此非云。外之五尘实法。但对前之五根。决不入于意根内也。
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意所摄。汝识决定依于法生。汝今谛观。法法何状。
汝下。蹑破。又二。先蹑令观法。识指第六意识。法指内对法尘。法法何状者。谓法尘之法。有何自体相状也。
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灭则色空诸法等灭。
若下。次正破无体。合离。该味触二尘。生灭。属法尘。是外五尘生灭影子也。谓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等法之生灭。则法尘体相终无可得。生不过是色空诸法等生。灭不过是色空诸法等灭。皆托过去五尘落谢影子而已。何处更有法尘自体相耶。
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相状不有。界云何生。
所下。结斥。所因之法尘既无体状。则因之生识又作何相。能生所生相状俱无。识界云何因法生耶。问。前五俱有破共生文。此何无耶。答。有二意。一例前知故。若谓意法共生。合则中离。离则两合。体性杂乱。云何成界。二分破极故。正脉云。意法本自无相。非同前五根尘有实性境。况分破中。已极明其虚无。故无共生相可破也。
△寅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意法为缘。生意识界。三处都无。则意与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意根思量无体。法尘影境无相。意识分别无绪。故云界处都无。根性元依藏性。法处真如法性。识界还归法界。故云本真妙性。所以目连旋湛心光。圆明无畏。
首楞严经灌顶疏卷第三上终